拆除违法违章建筑通告

2024-06-27

拆除违法违章建筑通告(精选12篇)

拆除违法违章建筑通告 篇1

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内的违法建筑,即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的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构)筑物,不受法律保护,必须依法予以拆除。

第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本辖区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工作。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查证和认定,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

土地、房屋、市政、建设、园林、工商、公安、信访和监察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拆除违法建筑及拆除后的环境整治工作。

第四条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擅自修建违法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应当及时自行拆除各自的违法建筑。自行拆除的,免于罚款。

第五条 当事人未按本通告第四条规定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在限期内拆除的,免于罚款。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送达当事人;对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公告形式送达。

当事人必须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拆除违法建筑决定限定的期间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第六条 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后,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清理拆除现场。个人应将拆除的违法建筑废弃物集中到指定地点,由有关部门组织清运;单位拆除违法建筑废弃物,按照市政府建筑渣土清运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行运往指定地点。

第七条 当事人未按本通告第五条规定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区人民政府依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

在建的违法建筑,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违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罚款。

第八条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前发布强制拆除公告。

第九条 强制拆除中所涉及当事人财物的清理、搬移、保管,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所需要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条 当事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

第十一条 妨碍、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政府对违法建筑的治理,举报违法建设和违法行政行为。

举报电话:

市规划局:

xx区:68834xx

xx区:xxxxxx

第十四条 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拆除违法建筑,参照本通告执行。

拆除违法违章建筑通告 篇2

刘某2006年在县城农贸市场附近购得一幢房屋,下为两间店面,上有两层住房。2009年,刘某看到房价飞涨,未经县规划建设局批准,擅自在原来的住房上再加建两层。同年8月,建了一层(即第四层)后,被县城管大队(县规划建设局内设执法机构)发现,对刘某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刘某上交罚款后,继续建了一层(即第五层)并装修好,出租给别人。同年12月,全县开展非法违章建筑专项整治清理工作,县规划建设局、国土局等单位联合执法,对刘某的两层违章建筑进行强行拆除。

刘某不服,认为执法机关对其违章建筑已经作过一次罚款处罚,不应再强行拆除。

[分歧]

执法机关对违章建筑的罚款和强制拆除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违规建房从着手准备材料到建成第五层,整个过程属同一违法行为,应视为“一事”。根据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已经对刘某作过一次罚款的行政处罚,就不能再对其违章建筑房屋进行拆除。

第二种意见认为, 城管大队发现刘某违规建房, 并对其作出罚款处罚, 应视为对一个违法行为处罚的终结。而刘某此时不但不改正其违规行为, 停止建设, 反而继续建第五层, 应视为实施另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 不属“一事”, 而属“二事”。对于新的严重违法行为可以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案中对刘某违章建筑强行拆除,有法有据。城管对其罚款是对其第一次违法行为的处罚,并不是说,罚完款之后你的建筑就合法了。如果说罚完款后你违章建筑就合法了,这有背于立法的本意。

其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而案中刘某不属同一违法行为而是多个违法行为,对该行为进行处罚,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就如一客车人员超载被甲县公路管理局处以罚款,过后并未将超载人员卸下,而是继续前行,至乙县又被发现仍可处以罚款。

故宫将拆除违章建筑 篇3

有网友戏谑地发问:“故宫都有违建,城管哪儿去了?”事实上,故宫里的违章建筑,不同于社会上的普通违建,它们是建于不同时期的彩钢房、花房以及其他现代建筑,分别用于办公、文物库房和其他方面。故宫的所谓违章建筑,其实是为了更好地管理与维护故宫,这种违建,在其他名胜古迹也普遍存在。但这种建筑会影响名胜古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的还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据说,除了从事古器物、古建筑的员工以及负责保卫的员工重新集中安置外,所有行政人员将统一搬出故宫。这无疑是一次动作比较大的整治。

点击 近年来,为促进商业开发,提升旅游经济,不少地方的名胜古迹,都兴建了与古建筑不协调甚至破坏景观的现代建筑,使得古迹的特色和观景视线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名胜古迹不是任何单位任何人的“大杂院”“后花园”“财富源”,它是博大精深的历史文化,是不可多得、不可再生的公共资源。我们既要防止一些历史文化名胜古迹倒在城市建设的推土机下,也要防止它们的原有风貌,被管理部门的违章建筑一步步地蚕食。

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 篇4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经各区政府和市、区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在制止和拆除各类违法建筑方面已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在制止和拆除各类违法建筑方面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尤其是个别撤村建居试点村村民突击违章建造住宅之风盛行,这种状况正严重阻碍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扰乱了城市建设与管理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了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经济保领先,文明创一流”工作的各项部署,进一步深入开展我市拆除违法建筑,美化城市环境,加强城市管理,把我市建设成为国际知名的现代化风景旅游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现就清理和拆除各类违法建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一) 成立杭州市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市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各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另行发文)。

(二)各区政府负责所在行政区范围内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的具体实施工作,各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区、各部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进行联合执法。各区政府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各区区长任组长,下设拆违行动指挥部,与市拆违领导小组办公室保持日常联系。市有关部门设在各区的派出机构,必须全力以赴积极主动地配合各区开展工作。

二、查处和拆除违法建筑的范围

(一)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建筑和到期未拆的临时建筑。

(二)撤村建居试点村村民和单位突击抢建的各类违法建筑。

(三)城市的主要出入口,机场、码头、车站周围的违法建筑与到期的临时建筑。

(四)占用城市各类道路、公用管线、绿化以及城市河道两侧等用地的违法建筑及到期临时建筑。

(五)西湖风景区范围内的各类违法建筑与到期临时建筑。

(六)建成居民小区内擅自占地搭建和设置的违法建筑与临时棚点。

(七)未经批准擅自破墙开店和搭建的违法营业用房。

(八)村民私自超标乱建的违法建筑。

(九)其它各类违法建筑。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

1、6月上旬,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方案,部署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任务,并将工作计划和方案报送市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由市政府组织召开全市拆违工作动员大会,并请市人大、市政府有关领导作电视讲话。同时,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层层召开动员大会,采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

3、各新闻单位要广泛深入地进行跟踪报道,大造声势。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统一的宣传口号,并制作标语张贴在主要公共场所。

(二)清理拆除时间和工作重点

从6月中旬起至国庆节前,用大致3个月的时间,拆除严重影响市容市貌,严重妨碍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的违法建筑。其中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城市主要出入口、占道占绿占河以及西湖风景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作为清理拆除工作的重点。

四、政策与措施

1、对违法建筑一律不得发放房屋出租证,已发出的由公安部门负责在7月底前收回。

2、对违法建筑一律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已发出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在7月底前收回。

3、对已确定拆除的违法建筑,在限期自行拆除期满后,由供电供水部门负责停止供电供水。

4、各区行动指挥部每周要定期张榜公布所拆违法建筑的清单,标明违法人、建设地点、违法建筑占地、违法建筑面积。同时,由区政府负责在各镇(乡)、村和街道设立举报箱与举报电话,接受广大市民的监督。各指挥部每周以简报形式将拆违情况上报市主要领导和领导小组成员。

5、对搞违法建筑的干部,视情节轻重按市纪委、监察局《关于立即制止和坚决纠正借撤村建居之机突击占地违章建筑的紧急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

6、凡属经营性的临时建筑一律暂缓审批。

7、对涉及违章的工业企业建筑以及少数确属已住居民且规划上认定尚可保留的建筑,以及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部分临时建筑,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出书面意见,提交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是否保留。如同意保留,则采取重罚的措施(具体措施另行制订),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罚金按市、区各50%分配,专户储存。市留的50%全部用于表彰、奖励这次拆违工作的有功单位和有功人员。

8、市各有关新闻单位应加大宣传力度,按“创建”工作的部署,对这次拆违工作作专题宣传报道。各区应组织所属各宣传机构,进行广泛宣传,使拆违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9、落实工作责任制。各区的区长为主要责任人,对本辖区内的拆违工作负总责。该项工作结束时各区要以书面形式报领导小组验收。

五、其他

1、9月下旬市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对全市工作进行检查评比,通过验收后进行总结表彰。

2、杭州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之江度假区三个开发区由管委会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清拆违法建筑工作,实施方案在6月中旬报市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违法建设的主体涉及驻杭部队、省级机关的,各区指挥部要及时与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4、对清拆期间新的顶风作案的违法建设者,要予以严肃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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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法建设通告 篇5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划等部门批准,或不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均属违法建设。凡违法建设必须在10日内自行拆除;对到期不自行拆除的违法建设,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二、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凡不自行拆除的,相关执法部门将立即依法强制拆除。

三、所有从事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承接违法建设施工业务,违者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取消招投标资格。

四、凡利用违法建设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安、文广、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得为其发放有关证照;已经批准发放的,应当及时纠正;供电、供水部门、邮电部门、电视台不得为其供电、供水和办理电话、电视信号入户业务。

五、对拒绝、阻碍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拆除违章建筑工作条例 篇6

第一条 为了及时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章建筑,加强对违法建设的治理,切实维护城乡规划,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违章建筑的监管、处罚及拆除工作。

第三条 城管会会同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负责违法建设处理工作。城区城管中队负责指导城区的巡查、上报、协助拆违工作。乡镇城管中队同时挂国土执法中队、城建监察中队牌子,负责镇区和农村的违法建设的管控和拆除工作。市城管局机动大队负责城区的拆违工作,指导和协助乡镇拆除违章建筑。村、社区管理人员负责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发现、劝阻、制止和信息上报。

辖区中队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监管工作,指导督促管理人员的日常巡查工作;协调镇、街道、管理区、村、社区对违建户的教育、劝阻、制止工作;对拆违情况进行现场复核,并提出是否结案意见。

机动大队负责对违章建筑的拆除和违法建设的处罚,违法作业工具和建筑材料的暂扣、保管。

12345负责对上报和举报违建信息的受理、派遣;对违 章建筑拆除情况的图像信息进行审核,指令辖区中队进行现场复核,对符合结案条件的予以结案;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研判。

市城管局勤务督查科负责对各部门拆违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计入勤务考核。对同一案件处置三次以上仍未结案的进入市城管会纪检组督办程序。

市城管会主任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和指导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负责对违章、拆违情况进行监督、分析和研判。

第四条 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管辖区域的巡查,第一时间发现违法建设,必须立即通过PDA上报指挥中心,同时进行劝阻、制止。

第五条 管理人员使用PDA拍摄现场照片,必须多角度,全方位的体现违法建设情况,拍摄各个侧面完整违法建设照片,数量要求3张以上。

第六条 辖区中队应当加强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管控,管理人员发现违建迹象或实质违建情况,中队应单独或协调相关管理区、村、社区居委会对违建户进行说服教育、劝阻、制止。

经确认是违法建设的,中队领导还应当复核队员拍摄的取证照片是否符合要求,若不符合图像拍摄要求,应重新拍摄取证,并通过PDA上报图像信息。

第七条 辖区中队发现违法建设情况严重、同一违章户 多次反复违章搭建、同一区域多处出现违法建设,应当立即向市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

第八条 辖区中队对已上报的违法建设处置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对已拆除的违章建筑进行现场复核,对不及时拆除或拆除不彻底的违章建筑,应当立即重新上报图像信息,对同一案件处置三次以上仍未结案的,报市局勤务督查科进入市局督办程序。

第九条 辖区中队应配合拆违工作,对已拆除的违章建筑,必须做好日常监管,防止反复。

第十条 机动大队对派遣的拆违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在信息系统中注明负责人员、拆违人员姓名,并全程进行监管。

组织处置前,要到实地踏勘,大队领导要明确签署处置意见并签名;处置后,要到现场复核,签署复核意见并签名。

第十一条 机动大队对新出现的违章建筑和搭建的作业棚架,应彻底拆除,拆除结果用图像信息上报。

第十二条 机动大队对同一违章户拆除后再次出现的违法建设,除按上述要求处置外,应当暂扣作业工具;多次违建的,暂扣建材。

暂扣的作业工具、建材,必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登记造册。违法行为消失后,确需发还的,报市会分管领导批准,上级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12345指定专人对群众举报、传递及队员上报违建信息进行受理、派遣,对群众举报指令辖区中队进行现场核实,提供图像信息;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对辖区中队和机动中队上报的图像信息进行审核。

对拆除彻底、整改达标的上报图像信息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结案;对该拆除未拆除或拆除不彻底,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重新处置。

第十四条 12345发现有以下情况,应立即向市会主要领导、城管局分管领导和分管12345的领导汇报, 机动大队及相关辖区中队应当向市会主要领导说明情况:

(一)辖区中队、机动大队对发现的违建情况和派遣的拆违工作处置不力或擅自作废结案的;

(二)违法建设情况严重的;

(三)同一违章户多次反复违法建设的;

(四)同一区域多处出现违法建设的。

第十五条 12345根据中队上报违建数、按时拆违数、未拆除数、按时处置率等数据进行分析研判,每月通报。对辖区中队上报情况、机动大队拆除情况进行评判,对违章的情形、区域、类型及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处置意见,并报市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第十六条 勤务督查科对违法建设拆除工作进行监督,对同一案件处置三次以上仍未结案的,启动督办程序,发出 案件督办书,要求机动大队限期拆除予以结案,并将最终处置情况向市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七条 勤务督查科要将机动大队的拆违情况、暂扣物品保管情况和辖区中队的监管情况纳入勤务考核,与绩效挂钩。

第十八条 对该发现未发现、发现以后不上报、该控制未控制、该拆除未拆除的;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产生社会影响的,将依规依纪追究中队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市各级领导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违建户说情打招呼,干扰拆违工作。

第十九条 其他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制止违法建设工作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将追究相应责任。

违章建筑通告 篇7

为加强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维护文明城市形象,促进经济社会有序发展,决定对我市农地违章建筑进行清理整治。

一、甄别情况,分类处理

第一类,凡在公路两旁农地搭建的违反公路宽度控制标准并影响市容的临时建筑,一律责令自行清拆或强制清拆。

第二类,凡在农地搭建的与农业无关的临时建筑,一律责令自行清拆或强制清拆。

第三类,凡在农地搭建的务农人员临时生活用房,一律责令自行清拆或强制清拆。属“代耕农”的,在自行清拆后,可按政府安排搬迁至经批准的统一生活用房。

第四类,凡在农地搭建的用于农业的临时生产用房,须经当地村委会、镇农办审批同意并到国土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按规定进行整改。

二、分期分批,限时清拆

(一)上述第一、二、四类临时建筑,限于6月30日前自行清拆整改完毕。

(二)上述第三类临时建筑,限于7月31日前自行清拆完毕。

(三)凡在限期内未自行清拆的临时建筑,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建设局、规划局、执法局强制清拆。

三、妥善解决代耕农生活用房问题

上述第三类临时建筑清拆之前,当地镇政府、村委会要采取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出租的方式,妥善解决相关人员的生活用房问题。“代耕农”生活用房按不超过60平方米/户确定用地总面积,纳入镇、村年度用地供给指标范围,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用地使用权属村集体。市政府免收办理划拨建设用地手续市级费用,并对镇村建设资金给予贴息支持。

特此通告。

不拆除违章建筑申请书精选 篇8

根据区委、区政府《全面打造城区新环境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针对查处违法建筑(构筑)物的实际情况,为缩短查处时间,提高拆除违法建筑(构筑)物行政执法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我局拟对报请区政府拆除违法建筑(构筑)物的请示程序进行相应的简化。即:向区政府呈报的请示,由执法局进行统一编号、登记备案后,分批(每批10份)办理,由区政府办公室进行分批盖章。

当否,请批示。

联系人:___

联系电话:

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报告 篇9

依法拆违工作是今年区里的一件大事,它涉及面广、群众性强,牵涉到武陵经济发展这个大问题,牵涉到武陵社会稳定这个大局,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安排,我委在分管领导曾勤建同志的带领下,先后几次到区拆违办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视察了部分拆违现场。通过视察和调查认为,我区自去年拆违工作开展以来,区拆违领导小组

和拆违办根据拆违工作的要求和时间紧、任务重等特点,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深入贯彻市人民政府有关指示精神,并按照武陵区的实际情况,精心部署,扎实工作,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交给的首期拆违工作任务,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现将我们的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违法建筑的现状与形成的主要原因

调查中我们发现,市城区(包括近郊)的各种违法建筑五花八门,即损害公众利益,又影响市容市貌,既不符合长远规划的要求,也不利于居住条件与生活质量的提高,并已成为城市建设中的一块毒瘤。其具体表现如下:

1、非法转让宅基地。近些年来,由于近郊农村的原居民在城市扩展的同时,他们有的一户就占用了多个宅基地,在常德城区的房屋地基价格不断攀升的情况下,有些农户便开始将多余的宅基地非法转让,并私下里与买方协商,高价出售,进行违法买卖交易。这是造成违法建筑的原因之一。

2、未经批准建私房。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我区已拆除的748户和暂缓拆除的8000余户,都属于手续不全或根本没有办理任何准建手续的建房户,主要是过去有些部门职能不全、监管不力,建房户也存在着建好后“找关系补办,出点钱罚办,运动一过不办”的侥幸心理。这是造成违法建筑的原因之二。

3、乱搭乱建到处有。一是胆子大的在集体土地上建私房;二是想赚钱的在规划的道路上建商铺;三是不守法的将私房建在马路上和公用绿化带上;四是硬违规的不按规划要求超标超高建住宅;五是想品补的在沟渠旁、马路边、屋前屋后等空隙搭建各种工棚、简易房等。这些乱搭乱建一方面有关单位监管制止不到位,更重要的是建房户没有规划等法律意识。这是造成违法建筑的原因之三。

4、党员干部带头建。通过调查,我区已拆除和暂未拆除的违法建筑中,有共产党员,有村组干部,有国家公务员,甚至还有规划部门的干部,由于有党员干部的违法修建,群众的违法建筑就更加放心大胆,导致常德城区(城郊)的违法建筑愈演愈烈。这是造成违法建筑的原因之四。

5、不听劝阻还上访。有些违建户明知不能修建,但由于利益的驱使,他们采取软拖硬抗,你来我停,你走我建的办法,不听职能部门的劝阻,硬是将房屋在停停建建中修建起来了,当依法执行强拆时,他们又攀关系、走后门、找靠山等,并在有些亲友的怂恿下,多次上市、进省、赴京上访,给停建、拆违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这是造成违法建筑的原因之五。

造成违法建筑的存在,除以上分析的原因之外,更重要的是政策原因和体制原因,上级制定的有关政策部分出台过早,下面无法操作,有些政策又出台太晚,跟不上形势,加之武陵区的体制不顺,职能部门的职能不全,在一段时期内形成了违法建筑的混乱局面。

二、拆违工作的展开与所做的主要工作

自从去年9月市人民政府对城区要求开展拆违工作以来,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并积极开展工作,马上进行部署,很快作出安排,使我区的拆违工作迅速依法有序的展开。

1、领导高度重视。一是成立了区拆违工作领导小组,区人民政府区长罗少挟亲自任组长,并指派了两名区级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二是抽调了专门拆违工作人员,在全区相关单位和部门抽调了20多名精兵强将,集中在区政府挂牌办公;三是各乡街也相应的成立专门机构,明确了拆违工作任务;四是制定了《武陵区拆违工作考核细则》、《武陵区折违工作进度安排表》等工作制度;五是把拆违工作纳入了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议事日程,并把它纳入了全年乡街及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六是在落实工作任务的同时,区人民政府还对人员、经费等给予保障和逐一落实,使整个拆违工作依法有序、顺利展开。

2、宣传特别到位。拆违工作是一件很难的工作,要顺利进行就必须搞好宣传,区拆违办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针对长远发展与眼前利益的关系,服从大局与牺牲自我的关系,违法建设与依法拆除的关系,广泛进行宣传。一是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在报刊开设专版,在电视台开设专栏,采取新闻采访、新闻爆光等各种手段进行宣传;二是印发资料宣传,共印发和张贴出《通知》、《公告》、《告知市民书》等宣传资料20余万份;三是利用学生宣传,把宣传资料让中小学生带回家,向家长、亲友进行正面宣传;四是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如张贴横幅、标语,利用村民广播、黑板报,组织巡回宣传车走村入户等各种宣传形式,营造了良好的宣传氛围,收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3、严格依法行政。拆违工作难,难就难在牵涉到群众的根本利益,难就难在涉及的法律法规多,弄不好就容易出问题。区拆违办在开展拆违工作时慎之又慎,坚持了“无情拆违,有情操作”的原则。一方面采取强硬的手段,依法坚决拆除(特别是对“钉子户”执行的强拆),另一方面事前宣传到位,事 中做过细的稳定工作,事后给予有情关怀。从整个首次拆违任务完成的情况来看,没有违法拆除,没有出现拆违伤亡事故,坚持了依法行政,使整个拆违工作比较稳妥、有序推进。

4、上下紧密配合。拆违工作是一件新的没有模式的很棘手的工作,要想把每一处的拆违任务做得很漂亮,必须上下形成一股绳,特别是有关职能部门不能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要搞好紧密配合。我区的拆违工作之所以比较顺利,一是区、乡(街)、村(居)三级启动了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形成了合力,在调查摸底、做过细的群众思想工作中,乡、村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二是部门配合密切,特别是市直有关职能部门,不拖拉、不推诿,以主人翁的姿态出现在各个场所,在依法强制拆除的工作中发挥了很好作用,促成了我区的拆违工作提前、超额完成了预期目标任务。

5、工作卓有成效。自拆违工作开展以来,区拆违办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拆违工作“属地管理、以块为主”的原则,按照我区“自拆为主、强拆为辅、强拆促自拆”的工作思路,通过几个月的工作努力,一是摸清了我区自97年底以来形成的违法建筑底子,全区共有8779户,建筑面积98万多平方米的违法建筑;二是分出了“必须拆除”和“暂缓拆除”两大类型,按照市有关规定和原则,我区首批必须拆除的有687户,13万平方米,其余都属暂缓拆除范围;三是对“必须拆除”户组织实施依法拆除,到今年6月底止,已累计拆除违法建筑748户,建筑面积14万多平方米,其中自拆584户,97000多平方米,强拆164户,46000多平方米,累计拆除户数和面积均超过了计划数。通过拆除工作的开展,阻止了违法建筑的再度发生,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也得到上级领导的好评。

三、拆违工作中还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我区的拆违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要全面依法拆除、使村民(市民)完全依法建设,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

1、暂缓拆除的违法建筑不好处理。全区已拆的违法建筑户数仅占违法建筑户数的8.5%,绝大部分属暂缓未拆户,对这些户怎么处理已成为一大难题。拆除,谈何容易,不拆,又属违法建筑,确实不好处理。

2、对违法建筑的日常监管很难到位。主要是我区的职能不全,没有自己的城管执法大队,“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拆除”就很难实现,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很难落实到位。

3、村民正常建房暂未得到解决。主要问题是市城郊属城市规划区内,村民的正常建房已冻结了一年多时间,需要建房与不批准建房的矛盾越来越尖锐,长此下去将导致更多的违法建筑形成。

四、我们的几点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要加大对《城乡规划法》、《国土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形成法律宣传攻势;要对政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及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心进行大肆宣传,造成正确的舆论声势;要在全区上下形成良好的宣传氛围,使违章建筑者自觉拆除,心存侥幸者不敢冒险,营造出良好的城市建设环境。

2、加强日常监管。要尽快组建城管监察执法大队,担负起我区的城市监管工作任务;要落实日常巡查工作责任,及时发现、报告、查处新的违法建筑;要严格依法处理,防止违法建筑“拆后建、建后拆”的恶性循环;要实行监管的长效机制,尽快出台有关监督管理的制度与规定,使监管工作走上正常轨道。

3、加快后续处理。要对暂缓拆除户的处理工作加快力度,依法出台符合情理的处理方案,尽早使他们吃下“定心丸”;要过细地分门别类,根据每户的实际情况,该拆的通知限期拆,可不拆的,应补办有关手续;要做好群众的稳定工作,防止矛盾的激发,使拆违工作在掌控中顺利进行。

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简报 篇10

近日,龙岗区平湖街道对辖区12栋违法建筑进行强势拆除,其中永久性建筑7栋、临时性建筑5栋,共计拆除消化违建面积约3.1万平方米,有效形成了查违高压态势,为社区生态环境和社区品质,以及拓宽产业发展空间提供强力保障。

据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此次平湖街道“大手笔”拆除的违建,系位于辖区新木社区祥和路上的3处厂房,其中永久性建筑7栋、临时性建筑5栋,违建面积约为3.1万平方米。

“这次强势集中拆除,不仅有效震慑违法违建行为,更是为了进一步拓宽区域发展空间。”据悉,新木社区系龙岗区首个“1+6”试点项目,其与新木盛低碳产业园进行合作,以建设生态型产业园、高新技术低碳产业聚集区、优质中小企业总部聚集区为最终目标,实现社区功能性转变,不仅大大地盘活了土地资源,也使社区生态环境和生活品质得到有效提升。

城市拆除违章建筑工作的法律思考 篇11

违章建筑是指各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经行政机关批准或者违反行政机关批准条件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经行政机关批准但超过批准期限仍未自行拆除的临时建筑。违章建筑的分类按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作多种不同的分类。例如,按违反的法律可分为违反土地管理、市容管理、规划管理、防洪管理、消防管理、铁路管理、电力管理、绿化管理、燃气管理、公路管理、市政设施管理,以及房产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违章建筑;按实施状态可分为已建成的和正在建设的违章建筑。在此不逐一列举。

一、拆除违章建筑的法律适用原则、执法主体和程序

(一)拆除违章建筑适用法律应遵循的原则

为使违章建筑拆除工作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确保执法工作快捷高效的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在拆除违章建筑工作中选择法律,特别是对同一违章建筑有多部法律、法规可以适用的,选择适用法律应遵循以下原则: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有利于便捷高效地实施拆除工作的原则。为便于各级政府具体实施拆除违章建筑工作,便于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查处违法行为,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多个法律体系的法律法规对同一违章建筑均有规定,但不同法律体系间的强制执行方式存在着行政强制和司法强制的区别,应优先适用规定了行政强制方式的法律体系的法律法规。但强制执行过程中,可能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除外。

(二)适用法律和执法主体的选择

目前,拆除违章建筑可以依据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等。

拆除违章建筑可适用以下法律、法规,并由相应的行政机关实施拆除。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应由水利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行拆除;对侵占电力设施用地的违章建筑,应由电力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进行拆除;对压占消防设施、挤占防火通道或间距的违章建筑,应由公安消防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特别是占用农用地的违章建筑,应由土地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拆除;铁路用地内的违章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由土地主管部门处理;镇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拆除。

鉴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源于地方政府规章的授权,因此各地实施拆除违章建筑的法律、法规适用和拆除程序也因地而异。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认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不能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拆除决定,因此应履行的主要程序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同级政府责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对正在建设中的违法建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予以制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应由其他行政机关拆除的违章建筑或应予追究的违法行为,可函告该行政机关,提示其依法查处。

二、拆除违章建筑法律适用的具体操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职能实施拆除违章建筑可以适用市容、规划、房产、绿化和市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根据前述法律适用应遵循的原则,在具体操作时应结合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法律法规。

(一)街路两侧的违章建筑

对街路两侧的违章建筑优先适用市容方面法律法规实施拆除。理由是市容方面法律法规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内,涵盖面广;国务院法制办针对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中明确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有“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具体职能;通常人民法院也认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有市容方面的强拆权;利用大众的“市容管街路两侧”的观念拆除违章建筑较易取得各界的认同;如适用规划方面法律法规存在规划认定和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程序复杂,而市容方面法律法规操作简单。

(二)小区内的违章建筑

对借助房屋屋顶、阳台、露台等搭建的违章建筑(即空中楼阁)优先适用房产方面法律法规拆除。对小区内借用墙体搭建的临时性和简易结构的违章建筑优先适用市容方面法律法规。理由如下:一是建设部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规定:“城市中不得有影响市容的违章建筑,一经发现,应按当地有关规定积极清除”,且市容方面的法律法规可以在住宅小区内适用;二是认定

比较明确简便;三是此类违章建筑一般为简易搭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适用市容方面法律法规强制拆除当事人比较容易理解;四是此类违章建筑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不易认定。

对小区内借用墙体搭建的永久性违章建筑拆除后重建的和独立建设的永久性违章建筑优先适用规划方面法律法规。此类违章建筑占用土地,造成的影响长期持续,可以认定其不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实践中法院认可用规划法拆除此类违章建筑,有利于提高拆除工作的效能。

(三)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违章建筑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违章建筑按发生动机和实施状态可分为“城中村”内的违章建筑和“征地抢建”的违章建筑,此类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多为农民。“城中村”内违章建筑和“征地抢建”问题属同一问题的两种不同状态,“城中村”内违章建筑是指村民为方便生产生活建设的违章建筑,“征地抢建”是村民在国家征用集体土地前,为获取更多经济补偿而临时抢建的违章建筑,即“平时”与“突击”的关系。

对位于农用地上的违章建筑优先适用土地方面法律法规拆除,对不属农业设施的违章建筑也可适用规划方面法律法规实施拆除。土地法对非法占用土地和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均有明确规定;根据法律适用原则的规定,非法占用土地和改变土地用途的,优先适用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农用地上建设的农业设施并未改变土地用途和原有规划性质,不能认定无法采取

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也就不能适用规划方面法律法规,只能由土地主管部门适用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的违章建筑均可适用规划方面法律法规拆除。但是,属非法占用土地和改变土地用途的,应优先适用土地方面法律法规拆除。

三、拆除违章建筑难点问题的探讨和建议

(一)拆除违章建筑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难点问题

1.适用城乡规划法拆除违章建筑时,作出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决定的行政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此条执行中的歧义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能否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

2006年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城市规划类行政案件研讨会上有人认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未经规划部门确认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拆除决定并责成其强制执行的,直接作出拆除决定并且执行的属超越职权的行为”。其理由是城乡规划法明确拆除违章建筑由规划主管部门做出决定;拆除违章建筑属行政强制而非行政处罚,国务院法制办的相关复函中只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规划方面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权,并未赋予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强制权,此职能应由规划局负责行使。鉴于法院负责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所以实际工作中依据规划方面法律法规作出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决定的行政主体为规划局。

2.对未取得土地、规划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律先后顺序问题

目前对未取得土地、规划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律先后顺序问题存在异议,笔者认为应适用土地方面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此可见,土地管理先于规划管理,城乡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最为严格;适用规划方面法律法规只能拆除违章建筑,不能恢复土地原有性质和状态;从建设工程的审批程序上看也是存在先后顺序,土地先于规划。

3.关于对法律、法规颁布前形成的未取得审批手续或产权手续的违章建筑如何处置问题

行政法律不具有溯及力,因此对在法律、法规颁布前形成的违章建筑,不能对其按现行法律、法规认定为违章建筑,进而强制拆除。从逻辑上讲,建筑在先,规章在后,根本不存在违反规章的问题。但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也可以对此类建筑予以拆除。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要以人为本,妥善安排好当事人的生活,并给予一定的补偿。

(二)依法推进拆除违章工作的建议 1.完善相关法规

1.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修改地方政府的规章,授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或者设施。制定关于城市容貌标准的规范性文件;划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进一步充实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适用市容方面法律法规拆除违章建筑的执法依据。

2.建立各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拆除违章建筑工作涉及到政府多个部门。目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这些部门尚未建立联动机制,对违章建筑的认定等工作难以落实。为确保拆违工作顺利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须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建立顺畅高效的联动机制。

3.积极沟通联系,争取司法支持。人民法院负责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强制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行政处罚,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规划方面法律法规拆违的主体资格存在异议,且不受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房产等法律法规拆除违章建筑的强制执行申请,制约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拆违工作。为增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拆除违章建筑工作的强制性和及时性,人大、政法委应协调法院依法认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主体资格,受理并执行城

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强制执行申请。

4.设置负责指导拆违工作的部门。通过对拆除违章建筑工作的调研,笔者认为很多行政法律、法规都可以对建设违章建筑的违法行为进行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市容、建设市场和公用事业三大执法板块均有涉及,但又不能完全覆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设置能够综合指导拆违工作的部门(或由一个综合部门负责指导拆违工作),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局指导,区局具体实施的拆违工作体制。

拆除违法违章建筑通告 篇12

案情回放:

2002年,李某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书》,内容为李某租赁村委会所有的一片土地及地上的房屋,期限为6年,租金每年20万;承租期间,原房屋归村委会所有,新建房屋归李某所有。《协议书》签订以后,因经营需要,李某未经村委会同意,在原承租的平地上又新建了三间房,新建房屋未取得房屋准建证及产权证。2005年,城管监察大队下发文件要求李某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李某自行拆除后,找到村委会要求补偿因房屋被拆迁造成的部分损失。为此,村委会主任周某以个人名义出具一份《说明》,表示同意以每平米200元的标准给予拆迁补偿。此后,李某多次凭此《说明》前往村委会要求赔偿,遭到拒绝后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在未取得房屋准建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建房,导致被依法拆除,对此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责任,村委会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

本案涉及到违章建筑被拆迁得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予补偿。”在本案中,李某扩建的房屋被行政部门确定为违章建筑,因此国家是不予补偿的,村委会也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对此违章建筑被拆迁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

村主任出具的《说明》能否作为赔偿依据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已经查明了,该《说明》虽然补偿内容明确,但是未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也未盖村委会公章,因此并非《说明》并不能代表村委会就补偿问题与李某达成了一致,因此《说明》不能作为赔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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