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

2024-07-16

办案(共8篇)

办案 篇1

为进一步提升办案安全系数,确保办案安全,加强办案陪护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陪护人员要服从县纪委领导和办案组长的统一安排调度,听从指挥,随喊随到。

二、实行陪护轮班制。每个案件、每一个调查对象明确一名陪护组长、固定4--6名陪护工作人员。陪护人员每班两人,对谈话对象实行轮流坐班、定点陪护,密切注意其各种行为、心理变化和身体健康状况。交接班时陪护人员双方填写交接班时间并签名。

三、实行“四严禁一妥善”工作纪律制度。严禁陪护人员在工作期间喝酒、打牌、瞌睡、串岗和擅自离开;严禁探听其他陪护点的情况;严禁擅自将谈话对象带离为案点或将无关人员带到办案点;严禁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亲友泄露案情。要严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自己的通讯工具和办案点房间钥匙。

四、做好陪护对象情况报告。陪护值班人员要随时注意谈话对象的动态,保证谈话对象时刻在陪护人员的视线内,观察谈话对象的思想动态、身体状况和各种异常情况,做好值班情况登记、饮食情况的备份留查和因病就医服药情况的详细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陪护组长和办案组长及有关领导。

五、加强监督检查。陪护组长负责对陪护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批评指正。对不遵守陪护工作纪律的人员,屡教不改的,由调查组长对其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

办案 篇2

一、统计模型的选择

要想探讨办案数量极限, 就需要确定每个案件的工作量。统计工作量只能以时间来计算, 这里有三个方法:一是统计出每个案件的讯问、询问、查询等实际工作量, 但这项工作非常困难;二是根据每年的询问通知书、传唤通知书、查询通知书等文书的数量, 推算出每个案件的平均工作量, 但这项统计必须了解每次取证需要多长时间, 统计工作也比较困难;三是根据每个案件的办案周期, 统计查办1名犯罪嫌疑人需要的办案天数, 再根据办案人员数推算出工作量。第三种方法可以根据检察机关专项统计报表进行统计, 数据较为客观具有统计上的准确性和方便性。

依据第三种设想, 需要以下几方面的数据, 一是近几年来的每个反贪案件的办案周期, 二是每个案件投入的干警人数, 三是反贪部门实际干警人数。从反贪办案实践来, 反贪案件一般要有案件初查、案件侦查, 移送起诉以后, 有的案件还有退后补充侦查、涉案款物追缴等工作。但在调研中可以发现, 出于谨慎立案的传统办案思维, 检察机关的初查工作一般不愿及时记录初查起始时间, 直到线索初查达到立案标准以后才会进行登记, 初查日期经常于立案日期相同, 以初查日期为启点统计办案周期很不准确。侦结以后的补充侦查、追缴等工作, 每个案件都有所不相同, 所用的时间也难以有效统计。所以, 为了能够准确反映每个案件的工作量, 只能以立案日期和侦结日期来计算办案周期。另外, 为了弥补初查等工作的工作量, 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 对办案周期进行修正。根据对部分侦查人员的调查, 多数办案人员认为, 初查工作量大约占到全部办案精力的20%左右, 因此, 将上述所统计的办案周期加个20%的系数, 可以基本推算出每个案件的平均总量。根据以上分析, 可以建立以下模型, 推算单个检察机关反贪办案数量极限:

每年办案数量极限 (人) = (365天/查办1名犯罪嫌人的办案周期) * (反贪干警人数/平均办案小组人数) 。

二、反贪办案数据统计分析

(一) 反贪工作量分析

2009年至2013年, 江苏某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共侦查终结犯罪嫌疑人642人, 从立案之日起至侦查终结之日止, 共用时54502天, 平均侦结1名犯罪嫌疑人用时84.89天。考虑部分案件在立案前的初查及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所用的时间, 以及起诉后退回补充侦查时间等, 分配20%的补偿系数, 查办1名犯罪嫌疑人所用时间为101.87天。

(二) 反贪干警人数分析

根据全市反贪部门每年年前的统计数据, 近五年来反贪干警总人数基本保持不变, 2009年以来的反贪干警总数分别是166人、163人、161人、160人、160人, 但反贪干警占检察干警总人数的比例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反贪干警并不是所有人都有办案资格和办案能力的。根据刑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执行讯问、询问等侦查行为时, 必须是“检察人员”。严格意义上的“检察人员”必须是检察员、助检员等具有检察官资格的人员, 这类人员在反贪干警中比例大约在60%左右。就办案能力而言, 没有3年以上的反贪办案经验, 难以充分发挥反贪办案作用。以2013年为例, 在全市全部反贪干警的160人中, 具有3年以上反贪工作经历的反贪干警是99人, 占反贪干警总数的61.87%, 与助检员以上人员的比例非常接近。

(三) 办案小组人数

根据规定, 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应当有2名以上侦查人员才能进行, 不能单独从事侦查活动。因而, 查办一起案件的侦查人员必须占用2名以上侦查人员, 以侦查小组的形式共同开展侦查工作。在工作实践中, 简单案件的初查一般可以由2名反贪干警开展, 但在立案之后,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之前, 因为要在短时间内有效突破案件, 并对犯罪嫌疑人讯问、对证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询、取证、搜查、扣押、送押等工作, 仅由办案小组的2名干警是难以胜任的, 这就需要多名反贪干警甚至全体反贪干警共同参与, 还需要司法警察部门、技术部门的共同支持。所以, 反贪办案小组一般应配备3名以上反贪干警, 其中至少应配备2名具有检察官资格的反贪干警, 才能有效开展案件查办工作。

三、办案规模极限探讨

根据以上的模型和统计数据, 可以通过两个途径计算一个检察院的反贪部门每年查办反贪案件数量的极限规模。

一是利用反贪干警总人数推算, 即:

办案规模极限 (人) = (365/平均侦结天数) / (反贪干警总人数/办案小组人数) 。如以3人为一办案小组, 该市反贪部门2013年办案极限推算结果是191人, 超过这个极限, 每个办案小组就要同时查办两起 (人) 案件 (反贪案件基本上是1案1人) 。该市2013年实际立案查办138人, 已经达到预期极限的72.2%。现实工作中, 反贪队伍中尚有部分从事综合文字、后期保障工作的人员, 部分退居二线的老同志及负责侦查指挥的领导干部, 如果考虑这些因素, 以4人为一办案小组计, 则全市反贪办案极限为145人, 该市2013年立案人数达到办案极限的95.2%。

二是利用具备检察官资格的人数进行推算, 即:

办案规模极限 (人) = (365/平均侦结天数) / (反贪检察官人数2) 。推算结果是177人, 该市2013年实际立案人数已经达到预期极限的77.8%。

参考文献

[1]高铭暄, 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办案 篇3

1月25日清晨5点,北京某公寓,曹宝起了个大早,他轻声走进公共卫生间,洗漱完毕后,他又挨个扫了一眼同事的房间,看见谁的被子掉了,他和往常一样,默默地捡起来为他盖好。

路过“作战会议室”时,曹宝不免多看了几眼,这里他最熟悉不过,在这里,他无数次和同事们分析案情、分工任务、制定策略、明确侦查方向……

简单的晨练后,7点30分,曹宝为同事们买回了丰盛的早餐,有豆腐脑、油条、小米粥、包子、小咸菜等等,这可能是他身兼办案组前线负责人最后一次为同事们服务。早餐过后,他将带领办案组成员返回阔别了一年半的长春。

这一日,对曹宝而言,是一个值得铭记的日子。

2011年10月28日,“10·28”办案组成立。这个办案组负责的是中国移动终端部原总经理吴唯宁、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鲁向东等人系列贪污、受贿案件的侦查工作。在历时一年零三个月后,“10·28”专案在北京圆满侦查终结。作为办案组前线负责人,“10·28”专案或将成为曹宝十年办案组生涯的完美“收官之作”,春节过后,曹宝将赴任吉林省四方坨子检察院检察长,暂别办案组。

曹宝的早晨

十多年前,曹宝还是吉林省检察院反贪局的一名普通检察官。2002年,曹宝和他的同事们从中储粮总公司长春分公司原经理刘国涉嫌贪污3万元的线索深挖出了案值过千万、涉案31人的系列串案;此后,他多次参加过专案组,和同事们一起侦破了被中组部称为“中国卖官鬻爵第一案”的白山市政协原副主席、统战部原部长李铁成特大受贿案,参与查办了吉林省医疗系统50余人贪污、受贿窝案……

可能正是因为在查办这些案件中展现出的“擅长突破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从 2003年起,他开始“结缘”办案组,被中纪委、最高检抽调,此后整整十年的时间几乎都在外省异地办案。

这些年来,曹宝的检察生涯差不多就是在一个接一个的不同办案组里进行的,他参与的案件包括上海社保案;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受贿、滥用职权案等等。

2011年,曹宝再次被委以重任,担任“10·28”专案组前线负责人,组织侦办中国移动终端部原总经理吴唯宁、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鲁向东等人系列腐败窝案。

在曹宝看来,他“仅仅是吉林省检察院办案组其中一员,而他所在的办案组是一个默默无闻却又屡获荣誉的团队”——十多年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吉林省检察院先后成立办案组,直接或参与查办了刘金宝案、上海社保案、陈良宇案、陈少勇案、黄松有案等一系列贪腐大、要案;

据不完全统计,十年来为国家挽回各项经济损失数十亿元;

多次受到中央领导的肯定和表扬,获得中纪委颁发的“反腐利剑”称号,创造了中国“反贪保密史上的奇迹”;

……

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办案组似乎笼罩着一层厚厚的神秘面纱,高高在上而又遥不可及;但当《方圆》记者实地走进并亲身体验过办案组生活后,却感受到在这个办案组织里更多的是无法言说的付出和酸楚。

“很多案件还没有到解密期,无法言说。虽然有不少立功受奖的荣耀,但办案组成员在办案中要经历常人无法想象的风风雨雨。”面对荣誉,吉林省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刘志兵显得很淡定。

异地办案

在经历过集中培训后,办案组立即进入驻地,开展实战。对于吉林省检察院办案组而言,所接到的任务全部为“异地办案”模式——由于高级别官员的职务犯罪的地域跨度大,同时为了避免可能来自地方对案件侦查的干涉,异地办案是近年来查办省部级官员涉嫌职务犯罪时常用的侦查策略。

通常情况下,办理一个专案,短则数月,长可达一年以上。在异地,办案组成员将和自己的爱人、亲人、朋友长时间分离,异地办案、困苦重重。

以“10·28”专案为例,办案组驻地设置在北京某公寓,这是有关部门为办案组提供的一个专门办案点,对外相对封闭,内部500多平方米的空间被划分为“办公区”和“休息区”。

“办公区”其实是一间相对较大的会议室,用低隔板改成了一个开放式办公平台,平台上除了电脑、茶杯、烟灰缸、打印机等物品,还堆放着厚厚的卷宗,会议室的一角还有一个活动白板,白板上有彩笔标记的一些箭头和记者看不懂的案情字样。

“办公区”也被办案组同事称为“作战会议室”,每次研析案情、交流合作、分工任务、制定策略均在这里完成。

“休息区”类似于若干间“学生寝室”,每间房里摆有好几张床,多数床头都放有桶装“康师傅”,令记者惊讶的是,某成员床头还放有《攻心术》和《FBI调查秘术》两本书籍。

“无聊的时候,看着玩玩而已,不指望它(指书)对办案能起到什么作用。” 这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成员对记者“嘿嘿”笑了笑。

获得办案组负责人的许可,记者有幸在“10·28”办案组驻地“同吃同睡”数日,体验了一番办案组的生活“流水”——

早上7点10分以前起床,20分钟内洗漱完毕;

7点30分准时吃早餐,8点30分前有任务的办案人员必须出门;

中午一般在外就餐,伙食标准不超过15元,需开发票留报销用,在北京,多数成员选择吃一碗“马兰拉面”;

晚饭6点开始,晚饭后有30分钟的休息时间;

7点集体收看新闻联播;

7点40分,所有成员在会议室集合,准时召开案情汇总会,会议有时候结束较早,如果想出去溜达、锻炼,必须二人以上,结伴而行(此举是为了保护办案人员的自身安全, 异地人生地不熟,如遇突发事件,一个人难以抵御,二人好有策应);

如无特殊任务,晚上11点前,必须就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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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办案组还有严格的纪律规定:除遇同事生日,其他任何时间一律禁止饮酒;工作和休息时间,禁止同任何外人接触、交流;禁止进入一切娱乐场所;休息时间外出,先向领导报告,且必须二人以上,结伴而行……

“办案组成员因办案需要而集结在一起,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节省办案成本,必须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在驻地突出的是集体,个人生活空间极少。”曹宝告诉记者。办案组生活是艰苦的,有的成员历经了多个大、要案办案组,在办案组待的时间比夫妻的“婚龄”还长。

异地办案有时还会遇到意想不到的“惊险”。

有一次在内蒙古飞往长春的办案途中,曹宝和同事携带着重要卷宗上了飞机,途经赤峰上空时突然遭遇强大气流,飞机在空中打了一个 “跟斗”,顿时,尖叫、哭声连成一片……满机的乘客处于极度恐惧之中。

“这肯定要坠机。”一丝念头闪过后,曹宝对身旁的同事说了一句,“完了,这卷宗要是没了,案子还得找人重新再整。”虚惊一场后,曹宝的这句“名言”至今被办案组同事引为经典。

秘密侦查

与生活上的艰苦形成鲜明对比,办案组成员在工作中是严谨而又精干的。

曹宝告诉《方圆》记者,任何一个专案的办理流程大致可分三个环节,即案件初查环节,案件铺开环节,案件收尾环节。

在第一个环节,所有和案情有关的情报信息都要搜集到案,如嫌疑人的身份信息、银行存款、持有车辆等基本资料;延伸开来需要搜集的情报信息还有嫌疑人的通话清单、生活规律、社会关系等。

“跟踪”、“蹲坑”、“化装侦查”经常被办案组运用到前期的秘密侦查工作当中。

“嫌疑人几点出门上班,中途几点离开单位,下班后干些什么,这些需要跟踪侦查,不到万不得已,办案组成员尽量不表露身份,以免打草惊蛇。” 曹宝说,有的时候,侦查人员还需要和物业人员一起,化装成“物业人员”,以查水表、检查电路的名义,进入嫌疑人家中观察环境。

“嫌疑人的居住环境,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反映出嫌疑人的生活习性和价值取向,嫌疑人是否追求舒适、奢侈,是否有收藏古玩、字画等嗜好,观察嫌疑人的居住环境,有利于制定抓捕和搜查方案。观察嫌疑人的居住环境,还可以加深对嫌疑人的立体认识,有利于中期拿下审讯的制高点。” 曹宝分析说。

实践中,办案组侦查人员在秘密侦查时,经常会碰到一些尴尬,比如一些高档社区的保安都比较机敏,有的时候侦查员化装成客户看房子,经常遭遇保安的阻拦。

初查后,办案组指挥员要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在哪抓捕更为合适”:如果在家抓捕,会否对老人或者孩子造成心理阴影;上班途中抓捕遭遇反抗怎么办;抓捕地点选在单位会引起波动震荡。“制定抓捕方案破费思量”。

异地押解和“空中飞人”

由于办案组驻地不可能设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安全办案区,嫌疑人到案后,需要转往长春后方羁押。

如何把嫌疑人从异地安全押解回长春,吉林省检察院办案组在这方面已形成了一套完善、细致的押解机制。

通常情形是,在异地警方的配合下,办案组控制住嫌疑人,然后再选择以何种交通方式押解回长春。如果选择飞回长春,手铐属于铁器,登机时将被禁止携带,只能用木夹板控制嫌疑人,但前提是航班上没有“重要客人”。假如订完机票后,航空公司通知办案组,有“要客”乘机,机票就不得不取消。

去机场前,办案组会事先和机场警方做好沟通,换登机牌时,一般选择普通舱最后一排座位,嫌疑人坐中间,左右有办案组成员守护。

如果选择坐火车带犯罪嫌疑人回长春,办案组就会“包”两个软卧车厢,确保相对固定封闭的空间,包厢一般选择堵头的包厢。在火车上,长春后方还会派出四名武警和两名医生先期赶赴驻地全程陪同押解,以应对突发事件。

无论是火车还是飞机,办案组成员一般都是带嫌疑人最先上,等所有旅客离开后最后下,全程尽量保证押解“小空间”里没有人流的流动,确保嫌疑人不与外界有过多的接触。

在前方办案组启动押解的同时,吉林省检察院在长春后方同时做好交接准备。如果嫌疑人社会知名度很高,专案组还需准备好墨镜、头套等用具,尽量减少影响,防止办案信息泄露。

嫌疑人被押解到后方办案区后,案件审讯工作随之展开,后方审讯出的口供卷宗与前方的侦查取证材料如何形成有效对接,客观上形成了“物理障碍”。

无论是长春后方审讯出的口供材料,还是前方侦查取证的证据材料,都属于办案机密,按照有关规定,不能通过邮寄,也不能以传真或者电邮的方式发送,这个时候,前、后方之间只能通过“空中飞人”方式进行沟通交流。

所谓“空中飞人”,是办案组成员对前、后方在办案中特有的沟通交流方式的一种形象比喻。以“10·28”专案为例,后方人员携带审讯出来的口供卷宗乘晚上的火车第二天早上赶到北京,前方办案组成员进站接卷,并将前方侦查得到的证据材料交给后方人员,后方人员不用出站直接乘坐早上的动车返回长春。

审讯是一门大学科

随着专案侦查工作的铺开,办案组也迎来了最为忙碌的时刻,搜查的搜查、取证的取证、查账的查账……大量的信息、各路的线索陆续汇总上来,繁杂而交织,“10·28”办案组综合小组组长、吉林省检察院检察官黄锡春告诉记者,这一时期的办案工作以“内审外调”为中心,“要抓住主要矛盾”。

“内审”指的是审讯嫌疑人,“外调”指的外围调查取证。

“专案面对的嫌疑人职位高、权力大、作案手段隐蔽,个别嫌疑人甚至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适时正确地把握讯问,制定正确的讯问策略会对成功侦破案件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黄锡春称。

在黄锡春看来,与嫌疑人正面接触前,侦查人员要多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有关案情,包括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过程、后果等;要多准备讯问的“子弹”——外围证据,要明确哪些证据确实可靠,哪些仍需查证;哪些证据可以使用,哪些证据不能使用,何时使用哪些证据能够收到较好的审讯效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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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讯是侦查人员与嫌疑人斗智斗勇的心理较量过程。按照法律规定,审讯至少应有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参加,通常情况下,办案组会选择沉着冷静、心理素质较好、表达能力较强、气质威严、审讯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担任主审;同时,办案组还会搭配一个思维缜密、有敏锐洞察力的侦查人员当观察员,刚柔相济,搭配进行。

吉林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副处长曹智勇,曾经参与过多次办案组审讯工作,在办案组中,他是一位显得比较“另类”的审讯能手,他的观点是——审讯是一门大学科, 也有“望闻问切”之法。

“观察嫌疑人的肤色、体态、状态,可以推断出嫌疑人在审讯时的心理承受力。有的嫌疑人到案后脸色发黑,说明肝火旺,脾气不好,这就需要在审讯中控制好嫌疑人的情绪。”谈及“审讯”, 曹智勇显得经验丰富。

“审讯过程,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从嫌疑人身上搜集情报信息的过程。有的时候,嫌疑人的一个肢体语言,会透露出丰富的信息,要善于捕捉。专案的嫌疑人,大都级别高、学历高,即便身陷囹圄,都不失高级干部的风范,要尊重地和他‘唠’,尊重了嫌疑人的自尊心,他就会不自觉地减少‘谎话’和‘假话’。” 曹智勇向记者侃侃谈道。

在正式审讯嫌疑人前,办案组有时会“模拟审讯”,主审人曹智勇反串充当“嫌疑人”,被办案组的同事“审”。曹智勇说,这样做的目的,可以换位思考如何堵住嫌疑人的狡辩和假话,用什么证据和语言驳倒嫌疑人的假话,在正式审讯中,堵住了嫌疑人所有的“假话”,嫌疑人就只能选择说“真话”。

“攻心”

与曹智勇的“望闻问切”之法不同,办案组的另一位审讯专家、松原市宁江区检察院反贪局长崔景杰则主张“攻心”为上。

“审讯绝不是‘忽悠’嫌疑人。” 崔景杰告诉记者,随着审讯时间的延长,犯罪嫌疑人会产生多种复杂的心理变化,密切关注、准确把握嫌疑人心理状态的细微变化,有时可以成为打开案件的关键突破口。

结合办案实际,崔景杰向记者历数了专案犯罪嫌疑人最常见的几种心态:有的认为自己的作案手段诡秘,检察机关无从查明;有的则自认为懂法,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检察机关奈何不了他;还有人认为自己地位高,有“关系网”、“保护伞”会将他活动出去等。

“侥幸心理是很多嫌疑人拒不供认的精神支柱。但嫌疑人也会经历思想斗争,害怕自己一旦供述,就会暴露罪行,受到法律的制裁,失去自由甚至生命的心理,同时影响家庭、亲友的声誉和利益。”

崔景杰分析,畏罪心态实际上隐含了嫌疑人“从轻处罚”、“早日解脱”的心理期待。“一旦犯罪嫌疑人出现畏罪心态,审讯人员要抓住时机,及时予以心理疏导,表明检察机关查处案件的决心和信心,让嫌疑人由畏罪抗法向认罪伏法的心理转化,促使其交代罪行,从而突破案件。”

个别案件有时也会呈现出“胶着”状态——审讯人员对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掌握不多,侦查人员获取的证据证明力不强,嫌疑人拒不交代、难以突破……

“这种情况下,审讯人员可以有意识地绕开案件的实质性问题,从有关联的其他问题入手,由表及里,层层推进。讯问策略要缓和,犯罪嫌疑人的情绪有所松动后,要善于发现犯罪嫌疑人暴露出来的可利用的信息,紧抓其破绽和矛盾点,让嫌疑人向被动地位转化,进而打开缺口,取得案件的突破。”崔景杰强调,每个嫌疑人都存在“心理软穴”,审讯人员不能把自己摆在高高在上的位置,要充分尊重嫌疑人的人格。

取证: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

长春市绿园区检察院反贪局长马静华是办案组为数不多的女性之一,办案组同事称她为“马大姐”。从2002年起,马静华开始参与办理吉林省内多起大、要案;2006年,她被抽调至上海社保案专案组。此后,马静华的个人侦查生涯开启了一个全新的起点。

2006年9月19日,马静华受命飞抵上海,担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原党委副书记、常务副总裁韩国璋案小组长。韩国璋——上海社保案核心人员张荣坤打通上海权贵之门的“牵线人”。

当时,上头移交下来的线索仅两条,一是韩国璋有一个位于上海南京西路的车位,价值25万;另一条线索就是两块金条。从审讯组反馈过来的信息,韩国璋拒不交代;而另一个办案小组已经“拿下”了福禧投资集团原董事长张荣坤的口供,张荣坤交代曾经分若干次给韩国璋送了钱,但张荣坤也只记得“大数有700多万”,具体什么时间给的,每次给多少,以何种方式给的,张荣坤自己都说不清楚。

案发时,韩国璋有一情人叫魏燕雨(化名)在美国读书。

根据张荣坤交代的线索,马静华率人查实了张荣坤汇向美国给韩国璋情人的部分款项,这项工作并不难,银行方面有记录可查,但这部分钱款仅是“小数”,还有大部分的几百万现金赃款去向不明。搜完了韩国璋的住所,查遍了韩国璋及其爱人、小孩的所有银行账户,就是找不到赃款下落。

“这笔钱究竟哪去了?”马静华肩负查明韩国璋案案情的重任,侦查了一个多月无果,案件陷入僵局。马静华沉思下来,她反复翻阅案卷相关材料,茫然之中,她注意到这样一个细节——魏燕雨在韩国璋的关照下,曾经在上海开过小饭馆,之后去了美国,韩国璋曾让魏燕雨的司机给魏燕雨汇过钱。

魏燕雨的司机是个打工者,案发后不知去向,司机这个“小人物”对韩国璋和魏燕雨的事情知道多少呢?

“不能放过任何线索,要把侦查取证工作做穷尽为止。”马静华又去了魏燕雨当年开小饭馆的地方,但那里早已经物是人非,周边的业主和邻居都不了解情况,仅有一个业主说了这么一句话:“好像看见过韩国璋坐车来魏燕雨的饭馆吃过饭。”

“韩国璋的司机是否认识魏燕雨的司机?”马静华又到上海电气集团找到了韩国璋原先的司机,韩国璋的司机向马静华回忆说:“魏燕雨的司机我见过,我还留过他手机号。”

按照韩国璋司机提供的电话拨过去,电话通了,马静华费尽九牛二虎之力联系上了魏燕雨的司机,司机现在一个台球室打杂。找到魏燕雨司机的时候,小伙子很惊讶:“你们怎么会找到我,别人都不认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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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告诉马静华,魏燕雨去美国后,韩国璋找过他两次给魏燕雨汇钱。司机交代的这些情况,马静华之前通过银行记录已经掌握。

“韩国璋和你还有什么关系?他还找你办过其他事情没有?你再好好想想。”马静华追问了一句。

“没有啊。”嘀咕了一句后,司机开始低头不语。

“有戏!”凭经验,马静华觉得这里面肯定还有“文章”,她并没有急于追问,让司机自己陷入了沉思。

“这些事情和你都没有关系,韩国璋找你办事,你只是个经办人,不会对你有什么影响,你在这个店继续打工,我们以后不会打扰你。”马静华适时劝导了一句。

心理斗争进行了将近20分钟,司机终于开口:“有一次,韩国璋让我送一个牛皮袋去一个证券交易大厦,我感觉这个牛皮袋里面装的是钱,接牛皮袋的是一个女人……”

根据司机提供的线索,马静华找到了接牛皮袋的女人,某证券公司股票交易员,真相逐渐浮出水面——原来,根据韩国璋的授意,这名女性股票交易员用韩国璋外甥女的名义在股市上开了个户头,韩国璋把受贿的几百万现金兑换成美金,存放在自己外甥女的股票户头上。

查找到这几百万账款后,办案组领导松了一口气,在铁证之下,韩国璋一案真相大白。

“外出调查取证工作,最难的是找人。不能放过任何线索,不能忽视小人物,任何蛛丝马迹往往可能成为大案的突破口。”谈到办案组的侦查取证工作,马静华有感而发。

查账:一项枯燥而又繁琐的工作

“侦查人员扣押回来的账目和调出的银行记录,最终全部归拢到我这里,一坐下来就是一个多月,对着大量的账目和电脑,脑子里全是数字,要把几千笔数据一笔笔录入电脑,然后再运用财务知识进行分析、筛选、甄别,这项工作极其枯燥。”办案组财务专家、吉林市检察院反贪局检察官马堋茺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他瘦削的脸庞上架着一副宽边眼镜。

大学毕业后,马堋茺被分配到交通银行吉林分行工作了5年,曾经获得“吉林市金融系统业务标兵”称号,对金融业务十分熟悉。用马堋茺自己的话说,觉得“银行工作过于单一、平淡”,出于对法律工作的向往,他自学了法律本科,2002年通过公务员考试,考到了吉林市检察院。

在检察院反贪部门,马堋茺将原有金融知识的优势应用到反贪实践中,推动侦破了当地一批大、要案,受到上级领导关注。因熟悉反贪实践、有财务专长,2009年,马堋茺被抽调至黄松有案专案组,从此开始专案生涯。

在办案组,马堋茺只有一项工作职责——查账,看似简单,实则繁琐。“审讯环节,嫌疑人可能就交代几句话,这钱是贪污或者受贿得来的,落实到取证实践中,就反映在众多具体的账目中,需要抽丝剥茧,对一笔笔账目进行审核,梳理出与嫌疑人交代相一致的账目数据,以印证嫌疑人的口供。”

“有的嫌疑人非常狡猾,企图以正常的财务走账方式掩盖犯罪的目的,在作案时设置了非常复杂的走账路径,反映在账面上令人眼花缭乱,这就要依靠专业的财务知识和职业经验来查找赃款的去向。” 马堋茺补充说。

有的时候,财务专家的工作不是孤立的,需要和侦查人员、审讯人员密切互动。查账中,如果发现可疑资金款项或者新的线索,财务专家会交给侦查人员进行补充侦查;发现哪一笔账目与嫌疑人交代的不一致,财务专家要列出参考意见给审讯人员重点讯问;哪些赃款资金需要冻结,需要财务专家及时作出决定。

办案工作开展到后期,除了计算统计出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数额,财务专家还要核实嫌疑人的财产收入状况,计算查证出嫌疑人来源不明的非法收入部分,为专案组开展追赃工作提供依据。

“有意思的工作很少,我现在都坐出‘肩周炎’了。”说到这里,马堋茺扶了扶眼镜,扭了扭脖子。

努力做到三个适应

在办案组,个人没有私密的空间,大家吃饭、休息都在一起,见面研究的都是案子,晚上睡觉前,几个人躺在床上谈的还是案子,总是处在一种工作和生活胶着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不免会衍生出紧张、焦虑情绪。

远离家人、工作压力、饮食不适应,这些是每个办案组成员必须要承受的,没有人安慰,办案组成员需要在内心深处自我调节。

偶尔,一年也会有那么一两次集体活动,来提升一些生活乐趣,爬香山、登长城、参观卢沟桥纪念馆等。

回顾多年异地办理专案的感受,上一任办案组前线指挥员喻春江一口气连续强调了要做到“三个适应”。现任吉林省白山市检察院检察长的喻春江,此前有着多年的参与办理专案的生涯,从早期的刘金宝案专案组到后来的黄松有案专案,喻春江都经历了其中的侦办历程。

在喻春江看来,异地办案首先要尽快熟悉并适应当地的风土人情和当地人的思维及行为方式,面对同样的问题,每个地方的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可能不一样,这一点在询问证人和取证工作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比如在福建、上海等南方省市,当地人在回答问题的时候会比较谨小慎微,甚至有点“绕”——“这件事情好像有的,你让我想一想。”同样的问题在北方,证人的回答一般会比较干脆,“有就有,没有就没有。”

随着案情的深入,异地办案的地点具有不确定性,也许上半年在北京,下半年需要进驻深圳,跨越南北。北方冷、南方热,北方干燥、南方湿润,专案组成员需要适应各地气候条件,远离家门前要带上一大箱衣服和生活必备品。

饮食上的不适应,是办案组成员最难忍受的“痛苦”。有一次喻春江率队在武汉办案,办案组驻扎在湖北省检察院培训中心,为了节省办案经费,办案组每天基本固定在培训中心对面一个小饭馆吃饭,这一“吃”就是好几个月。

“一开始,还有点新鲜感;十多天后,所有人都开始麻木了,吃什么都没有胃口,就怀念家乡的大葱和大酱;后来实在忍不住了,我们就让饭馆老板准备材料,我们自己做,用葱花、鸡蛋、酱油炸点大酱,然后煮点面条拌着吃。”回忆起办案组的生活,喻春江笑了,“湖北的红菜苔是当地人很喜爱的一种青菜,但口味就是对不上北方人,怎么吃都比不上白菜炖豆腐;南方的农家小炒肉吃起来,感觉就是没有猪肉炖粉条香,这可能是南北方饮食习惯和口味的差异吧。”

饮食上的不适应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上火”,“口腔溃烂”、“长火疖子”都是常有的事情,所幸办案组成员身体素质大多都比较过硬。

在“10·28”办案组大会议室的墙角,记者还看到这样一幅小画,画上勾勒出了一个扎辫小姑娘的清纯身影,画的下角写有6个钢笔字——年轻、漂亮、干净。这幅画是喻春江留下来的,画本身代表了办案组追求的价值和办案目标,这幅画也时刻提醒着专案组每位成员。

“任何一个专案的办案效果要力争像画中的小姑娘一样——年轻、漂亮、干净。”喻春江向记者详解了这幅画的“深意”:“年轻”要求案件办理要有实效和效率,及时而不拖沓;“漂亮”意味着案件要高质量完成,办成“精品案件”,成为一个标本;“干净”表示案件没有任何人为因素的掺杂,公正客观、“案结事了”。

“10·28”办案组综合小组组长黄锡春这样形容办案组的生活。当记者问及“办完一个专案有无成就感时”,黄锡春憨笑了一下,“好像从没有过这种感受,没有时间沉淀回味,通常是一个案子快要结束时,一个更大的案子又来了,另一个办案组向你发出了召唤,你又得投入战斗。”

法律诊所 办案心得 篇4

上半个学期接待当事人时,我总是不注意说话技巧,习惯直接指出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分析其中利害,然后告诉当事人这个案件可能的结果,而忽略了他们当事人的切身感受。没有意识到来诊所要求帮助的人多是生活在社会底层或者对法律专业知识了解不多的人,且遇事情绪都比较容易激动、愤怒,因此对说话的方式技巧要求更高。但下半学期在接待当事人时,包括在诊所接电话,我刻意改变自己说话的语气、态度,不再急于向当事人分析案情,而是给他们适当的时间陈述甚至是发泄自己的情绪,待他们情绪稳定时,再发表意见。

这个学期,我接下了熊小梅的案子,虽然当时诊所已经要结课,老师不打算再接案子,可这对我们来说,也许只是多一个案子少一个案子的事,对一个贫苦的家庭,8万元却能大大改善他们的生活境况。所以我答应给她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经过分析以及跟余涛老师的讨论,还是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争取先通过诉状“吓唬”他们一下,如果他们仍是不给恢复户籍,再到法院起诉。

接下来就是帮熊阿姨写诉状,这是我第一次写正式的起诉状,写的时候我深刻体会到,律师处理法务的能力不仅是雄辩的口才、敏锐的思维、扎实的专业知识、亲和的交流沟通,还需要我们能够以流畅的、合乎逻辑的、符合规范的文书展现能力。法律文书写作的能力是法律知识和内涵量化的一方面,也是一个律师水平高低的最直观体现。而且,写诉状之前应该充分分析案件证据材料,明确案件的法律关系以及立案的案由,把跟案件有关的所有法律规定找全。起草的诉讼文书必须要经过一遍一遍的修改,然后形成一份事实清楚,诉求清晰,表述简洁明了的诉状。在跟熊阿姨接触过程中,她总是很急切地问案子结果能怎么样,不要八万块钱,把保险金本金退出来也可以,她越是这样问,我就越避免在跟她联系时做出类似“能胜诉”、“可以解决”、“绝对没问题”等措辞,因为即便案子胜诉可能性很大,但在不能全面认识诉讼进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尤其在对方还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时候,一旦事情不按预想方向发展,这种保证就会一方面给当事人心里以巨大落差,造成第二次伤害,另一方面也会有损律师的权威和信心。

另外,熊阿姨给了很多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都是原始证据,为了保险起见,我统统拿去复印了一遍,把原件又如数还给了她,以免不慎遗失在开庭时候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功亏一篑。

关于法院办案流程 篇5

(一)办案流程

一个案件在审理、执行过程中,一般应经过立案、缴费、送达、审判、执行、结案等程序。为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人民法院办案工作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立执分立的原则。

1、立案,人民法院的立案主要是对刑事一审自诉 案、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和执行案件的自诉状、起诉状、申请执行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受理的活动。立案审查应在法定期间内完成。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自收到诉状或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民事、行政案件,应在自收到诉状或口头起诉 第二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决定立案的,应通知当事人,并于五日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和诉状副本;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一般案件可于收到诉状当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缴费,除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包括民事、经济、行政、执行)当事人都得向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主要有两个用意,一是弥补国家的财政开支;二是抑制滥诉、减少诉讼。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预交和负担,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明确规定。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被告反诉的,反诉案件的诉讼费 由被告预交;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申请执行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接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后七日内预交。预交诉讼费用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或上诉处理。近年来,为确保经济有困难而交不起诉讼费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我院认真贯彻执行最高法院下发的《关于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积极实行司法救助,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决定减、缓、免交诉讼费用,使其能正常诉讼。

审判

1、开庭审判流程,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形式有两种,一是开庭审理,二是书面审理。开庭审理是原则,适用于各类案件;书面审理,仅适用上诉案件,且是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调查,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或者询问当事人后,对事实清楚,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案件开庭审理一般按下表流程进行。

开庭审判流程示意图

审理前的准备

庭审准备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法庭评议

复杂案件审委会讨论

宣 告 判 决

(1)审理前的准备,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到开庭审理前,所进行的各项准备活动,主要包括送达诉状副本、调查收集证据、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与)人,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地点等活动。这是以后审理工作的基础。

(2)庭审准备,指开庭当日正式开庭审判时所做的准备,主要内容是由法庭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宣布案由;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名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3)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目的,是审查核实证, 查清案件事实,为法院裁判作基础。法庭调查的顺序,在刑事案件中,先由公诉人或自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他诉 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然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分别进行陈述,最后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被告人。在其他案件中,则先由审判人员按先原告方后被告方的顺序让当事人陈述。在对当事人讯问或当事人陈述后,主要是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

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询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被告人进行补充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许可,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方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人员允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说可以向被 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讯问或发问,可以询问证人和鉴定人。在其他案件的法庭调查中,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经法庭许可,也可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4)法庭辩论。法庭调查结案,便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其顺序,在刑事案件中,为公诉或自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己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护。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 权。在其他案件中,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5)法庭评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刑事公诉案件的,马上转入法庭评议,即由合议庭根据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情况,对案件事实、情节、证据及其法律适用进行评议表决。如果是刑事自诉案件或民事、经济案件,在进入法庭辩论前法庭还可以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进行评议。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6)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开庭审理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7)宣告判决,任何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判决可能在法庭评议之后当庭宣告,也可能另行定期宣传。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的应在五日内送达判决书;其他案件当庭宣判的,应在十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传的,应当在宣告判决后立即送达判决书。

2、审理期限。指人民法院自立案受理至审结的期限。刑事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审限为,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的,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一 审简易程序案件审理为六十日内;二审案件审限为一个月至一个半月,特殊情形经省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一个月。民事、经济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报本院院长批准,&127;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一审简易程序案件审限为三个月;二审案件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审 案件对裁定上诉的案件,审限为三十日内。行政一审案 件的审限为三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由最高人民批准;上诉 案件的审限为两个月,延长批准手续同一审。刑事、民 事和行政诉讼法,对其他各类案件的审限亦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计算审限时,应扣除公告期间、鉴定期间、管辖异议、诉讼中止等期间。

3、第二审程序。我国的法律规定了二审终审制,就是无论何种案件,最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处理便告终结。二审裁判一经送达,便发生法庭效力。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上诉的裁定除外)。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可在法定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提起公诉的案件,认为第一审裁判有错误,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审。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公诉机关的上诉或抗诉,对已经审判过的案件重新审理,重新判决,这一审判过程就称为第二审程序。刑事案件,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 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服判决的上诉

期为十五日,不服裁定上诉期为十日,均从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计算。逾期不上诉或抗诉,则一审裁判生效。民事、经济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二审问题。

4、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一审案件由合议庭进行审判,但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可由独任审判员审理,审判委员会仅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合议庭进行审理。我院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律规定,受理的各类案件均由合议庭进行审判,合议庭组成人员应为单数。

5、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并不排除存在错误的可能,为此,法律专门规定了用以纠正生效法律文书中的错误的程序,这就是审判监督程序。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也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再审。调解书确错误的,也可以进行再审。当事人对生效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错误在生效之后的二年内,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是否受理,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原来是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所作裁判是生效的裁判。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6、申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发生法 律效力的裁判不服的,可以进行申诉。申诉不受时间限制,但不具有必然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效力。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无理的,通知驳回;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我院成立了申诉听证合议庭,专门负责对申诉的审查。

(三)执行

除了刑事公诉案件外,其他案件都有双方当事人,这种案件处理的结果大多要确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对于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大多数当事人能够自动履行,但也有些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书或法律文书的义务,使对方当事人权利

无法实现。为了维护享有权利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上规定了强制执行制度。强制执行是官司的最后阶段,是指人民法院依据自己的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不得自行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当事人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主要内容是,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即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即申请人和被执行人 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应写明单位全称、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申请理由和具体请求,即写 明被执行人不履行哪一个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要求法院做些什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和有无履行能力等情况。

(2)单位申请执行的,需在申请执行书上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执行的需有签名。如果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为办理执行事务,还需有授权书,授权书应明确被授权人的权利范围。

(3)要有执行根据,即据以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仲裁机关制作的裁决书,经过公证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作出的依法应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决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

(4)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等其他材料。

2、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有执行标的。依照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是财物或行为。标的指的是执行行为指向的对象。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文书都有执行标的,有的法律文书规定义务人必须交付一定的财物或者必须实施某项行为,如果未给付,则有可能成为执行的标的;有的法律文书虽规定了义务,但仅是禁止实施或不得实施某行为的义务,即不作为义务,不能成为执行标的。

(2)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未发生法律效力,则义务尚未最后确定,当然也就不存在自动履行或强制执行问题。

(3)必须是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已届满。如果履行义务期限未届满,则当事人无权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民法院也不会受理。

(4)必须是义务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如对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内已履行或正在履行,则没有必要再申请执行。

(5)必须在申请执行的有效期内提出申请。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有效期限是,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为一年;双方当事人都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如果在期限届满后才提出申请,则人民法院不会受理。期限的计算,法律文书规定一次性履行的,从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每次履行的时间的最后一日起 计算。以上五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通常经过的阶段

从申请执行人提出申执行到执行结束,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执行的申请和受理。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具备申请执行条件的,决定予以受理,这是执行立案阶段,我院执行立案由立案庭负责。有些案件属法院依职权执行的,则由审判人员制作移交执行书交立案庭,由立案庭将应执行的法律文书移送执行员执行。

(2)调查了解案件。执行员接受执行案件后,要调查了解案件的情况,掌握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的有关情况,特别查明被执行人不履行的原因和有无履行义务的能力。

(3)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对其进行宣传教育,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

(4)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且有履行能力的,逾期后,执行员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强制执行的法定措施

根据不同的义务内容,不同的执行标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过被执行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费用。

(3)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强制退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5)强制执行指定的行为。被执行未按执行通知完成法律文书规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律师办案小结范本 篇6

1、律师办案小结

谢**家族企业非法集资案件,在安阳市具有重大影响。王*(谢**的姐夫,思麒汽车酒店公司的主要管理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属于其中一个案件。所以,接手办理此案,感到有一定压力,办案过程中特别审慎、细心。

一、关于实体问题的处理

本案中,思麒酒店确实是以酒店名义吸收公众存款,由酒店工作人员以酒店名义出具手续,吸收的钱款都归股东支配,主要用于酒店经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不是王*个人支配。这些因素,都是认定本案构成单位犯罪而不是自然人犯罪的有力因素。然而,检察机关起诉却以自然人犯罪起诉,法院判决支持。

关于“公众”乃至于“公众存款”的范围、数额是本案重要问题。本案中,在思麒汽车酒店集资的人不只是社会普通成员,还包括被告人的弟弟、酒店员工的近亲属,等等。这些人难以被一般人理解为“公众”,他们交付集资,根本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众存款”。然而,在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竟然面向被告人进行教导“即使你的父亲向你的公司存款也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所以你公司吸收他们的存款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展示了较为独特的逻辑!

以上问题及其处理再次有力证实了这样的论断:司法机关总是倾向于寻找成立犯罪、成立重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较重刑事责任的证据材料,对于证据材料总是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认定结论,总是有意或者无意地忽视或者贬低可能说明被告人责任较轻的证据。这是长期工作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习惯,扭转这个习惯性思维,绝非一朝一夕之事!这注定是一个漫长的、让公民遭受折磨的过程!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对于律师和刑事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只是一个梦。这个梦,还没有被描述为“中国梦”的一个部分!

二、程序问题

在中国学者的传统思维里,程序总是从属于实体,为实体正义实现的一个工具。十几年前,这种观念开始扭转,程序被认为有独立于实体正义的独立的价值。可以说,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

然而,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出现了让我瞠目结舌的一件事。案件于20XX年12月26日在某基层法院开庭审理,看不出有什么再次开庭审理的必要。20XX年1月下旬(距离春节较近了),我打电话询问办案法官“是否已经确定判决”时却被告知已经进行的开庭审理工作“不算了”!

公安的侦查只是查明案情,审查起诉阶段只是对于已有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两个阶段颇具行政特色,是否继续进入下一阶段(环节)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由权力部门单独决定。而开庭审理是整个诉讼过程最为严肃的环节。在这个环节,法官居中主持调查,听取控辩双方展示证据材料并进行质证,就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展开辩论进行充分说理,法官也是发挥主导作用而不是可以不听取双方意见自由决断。如此严肃的法庭审理工作,竟然在辩护人和被告人可以期待判决的时机因为莫明其妙的原因“不算”了。司法机关对于严肃、严谨、有法律加以规定的审判工作,竟然如儿童嬉戏一般轻易说“不算了”!法院对于已经进行的审判工作轻易否定,是不是法院权威难以树立的原因之一呢?

“不算了”以后,案件退回某基层检察院移送安阳市检察院与谢**并案起诉到中级法院。中级法院20XX年6月4日开庭,辩护律师9月29日领取判决书,9月30日上午将上诉状交中级法院„„„20XX年6月3日,从安阳市中级法院领取省高级法院驳回上诉的二审裁定,发现裁定书上注明的日期是20XX年4月23日!

在哪里能够找到程序正义?只是陈瑞华教授的书上吗?

2、律师办案经验小结

谈话笔录

每次和当事人得谈话,都要有笔录,并让当事人签字后按手印。这个很重要。有时候,当事人会反悔并可能诬告你。同时,目的不是做为开庭时的证据使用,而是证明你的工作量。律师给当事人做笔录,不仅仅是在刑事案件中需要,而且在民事案件、在非诉讼代理中也同样必不可少。

咨询莫承诺

在接待当事人咨询时,不要轻易对当事人或其家属作出某种承诺!包括你有九成把握时,切记!反过来,就算你连百分之零点一的把握都没有,也不要下结论说当事人的想法无法实现。因为在中国当下的司法和执法环境下,什么事情都可能发生。作为律师,需要做的是针对当事人提供和表述的表面证据,接待律师可作出原则性的答复。

解答咨询技巧

在解答咨询的时候,点到为止。只把部分实体问题解释给当事人听,莫谈程序。因为有些当事人去咨询时还没有拿定主意是否请人,乃至是否请你!如果什么都听了,那你就只能作一次免费(或者收费)的咨询了!

收案

办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收案阶段,办案律师应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收案时,应审查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料的有关材料。《委托代理合同》一式叁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代交办公室备案,一份交承办理律师附卷存档。《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相应部门。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收取律师代理费后,向委托人开具律师代理费票据。

证据材料

依法收集证据、制作《证据目录》并提交相关证据,可能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代理索赔一方的律师最重要的工作。需依法举证的诉讼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事故认定资料、伤情治疗资料、费用发生资料、法医鉴定资料、乘客家庭状况资料、保险资料、垫付款项资料、工作、生活、学习、居住状况资料、其他治疗状况资料、依法需要举证的其他材料。

起诉状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律师代理索赔一方需要拟写起诉状,在起诉状中所列原被告信息时不要把自己当事人的电话写在起诉状上,最好根据具体的情况也不要写上对方当事人的电话,以免法官直接联系当事人,绕开律师。比如,在你代理原告而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的情况下,最好不要写上被告的电话。因为有了被告的电话,法院可能在查封之前通知被告收材料,这样被告银行里的存款就瞬间转移了。

3、律师办案小结

对于一般的民间借贷即借款合同纠纷,我打赢官司虽然不难,但要想替当事人拿回钱,的确有难度。虽然有很多人热衷于聘请“黑社会”追债,但聘请黑社会毕竟不放心,还要冒风险,收费也不比律师低。很多人还是找正规的律师,通过合法的程序讨债。其实,找一个打经济官司,能够要回钱的律师也不好找。所以,面对执行的案件,律师要么不接受委托,要么只能高收费标准。毕竟律师也面临多方面的风险。不排除律师付出大量劳动力,得不到任何回报的可能性,所以律师对执行案件都慎重受理。

我是一名只打刑事官司和打经济类官司的律师,现在就经济案件中借款纠纷面临老赖不还钱,还主动上诉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常规代理思路和谈谈心得。

一般当事人找到我王汉政律师本人,我在面临10万以上的借款,一般还是主张先行调解后起诉的原则。调解的前提是必须要找到债务人,若债务人已经消失,若不接电话,很难找到的前提下,必须尽早起诉。这个时候起诉只要解决一个问题防止借款超过诉讼时效,通过判决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有判决在手,可以确保债权万无一失,对方对借条可以抵赖,对法院生效判决无话可说。对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即可,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律师如何处理?将在以后的文章中升入写作!

其实,很多老赖,可以说是非常职业化,也懂法律。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借款后,要么电话不通,即使通了自己说自己不在本地。找其还钱要么没有,要么就是等等,最终就是消失。无奈之下,很多人还是极不情愿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对于有借条,打款凭证的案件,法院若不拖延诉讼,很快就会有结果,对于我办理的借款纠纷案件,按照法律正规程序最快的案件从一审法院立案到开庭,20天内就有一审判决结果。当然也有更快的案件,不走诉讼程序,但必须上法院走债权确认程序,但这个程序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没有逃匿消失,债权债务无争议,标的不大的案件。

法院一个电话通知,其会自动到法院处理法律问题。只要争议不大,完全可以做到债权确认程序。刚办理一起债权确认案件,当天立案,第二天确认。但对方也是老赖,确认了还款期限,但还是没有主动履行。明显走了确认程序此案就不需要启动一审、二审司法程序,而是直接进入了执行程序。这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诉讼时间,避免了诉累,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当然启动这个程序也要有一批尽职尽职的律师和法官共同推动才行。

其实,很多法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是非常麻木不仁的,甚至不食人间烟火,所有案件对其来说就是一起案件而已,从不会考虑一个案件背后有多少利害关系,总是按部就班的审理案件,只要不超过审理期限,能够拖就拖。今天可以办完的案件,明天也可以办完的案件,绝不会在今天办完。所以会看到很多案件都是在审限快到的最后期限出结果。试想,有多少当事人等这个结果,等的有好辛苦。只有自己和代理律师知道。

跟一些法官朋友聊天时获悉,若是法官结案太快了,反而会当做法官行内的另类看待。当然也遇到过结案很快的法官,开庭三天内就出结果了,律师代理意见还没有送达法院,判决结果就出来了。这种情况不排除,法官早就先入为主了,案件结果早就定了,开庭也只是履行法律程序而已。

在办理经济类一、二审案件过程中,每当当事人问我,这个案件什么时候会有结果,我一般会有一个准确的预测,当然不是简单的回答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作答复了。我可以确定从立案之日起到什么时候会有判决结果,这是可以分析预测出来的,当然也需要律师去推动案件进展。当事人都是希望法院程序尽量的快审快结,没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完全可以根据证据裁判原则,当庭就可以做出判决。但这又涉及到司法行政化的问题,目前不可能做到当庭判决。审案件的法官,大部分情况下根本就定不了案件结果。当然我也有过当庭判决的案件,但那是一个已经安排好了的示范性案件开庭,并且开庭还是选择在云南警官学院大礼堂,上千人旁听的案件,当庭判决。这是在表演,表演给大学生已经教授们看的。

以上谈这么多司法环境和现状,只是强调在民间借贷案件当中,这样的案件不是难在案件本身,二审法律之外的东西,一方面法律在制裁老赖方面的确不具足有的威慑力,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限制高消费,对老赖并无实质性作用,老赖的公民权利正常行使,欠债照样不还,有时法律上的措施真的会瞻前顾后不好施展,条条框框不但不是保护条款,反而是限制性条款,这不能做,那不能做,无疑都给老赖们提供了可趁之机。

在律师司法实践当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老赖滥用司法上诉权的问题。只要出借人起诉了,借款人也会聘请律师应诉,并且律师应诉的不是法律问题,而是聘请律师拖延诉讼。无论什么结果,只要判决出来,毫无条件的上诉。我经常看到一些上诉理由,上诉律师也无法自圆其说。也遇到律师说,自己的当事人就是一个老赖,聘请律师的目的就是拖延诉讼,对此律师同行以及法官都会怀疑其职业道德。对根本扎不住脚的上诉理由,所以经常会看到有法官当庭训斥一方律师,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缺乏职业道德等等。

在二审案件中,一般法院的审理期限是3个月,根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进展,一般这样的案件,按照正常程序等排期开庭的话,都会有三个月的审限。虽然当事人不断找法官,不断给法官打电话咨询案件进展情况,都会回答,开庭会通知当事人的,等等之类的话来敷衍和搪塞。我们知道了昆明这里诉讼案件的审理进展,一般完全有可能预知到,什么时候会有一个判决结果,对后期工作的安排和启动都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律师司法实践当中,防止对方拖延诉讼,在一审结果出来之日,只要结果有一点不理想,那怕就是借款利息部分计算错误,我也会主张我的当事人上诉。甚至只针对利息部分上诉,这样上诉费用也低,但目的不是要法院改判,为了防止对方上诉拖延诉讼。一般对方会认为,原告已经上诉了,这个案件就不需要自己费钱费力气去启动二审了。其实我们也只是一个策略和诉讼技巧而已。等双方十五天上诉满,若对方没有上诉,我会立即启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立即生效,这无疑中就剥夺了对方的上诉权,对方必毫无招架之力。这当然属于合理使用诉权,目的也是从自己当事人利益出发,这也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出发点就是防止拖延诉讼,变被动为主动。

4、律师办案小结

20XX年12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吴XX在上城区浙医二院放射科三楼等候区,乘被害人在座位上熟睡之机,窃得被害人放在座位上的女式挎包一只,得手后被告人准备离开时被医院保安人员抓获,包内的财物经评估共计价值人民币5194元的犯罪事实。

本所在接到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当即指派本律师作为被告人吴XX的辩护人,因被告人患有高血压等老年疾病,本辩护人前往杭州市监管医院会见了被告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告知因其为老年人犯罪,本律师受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作为其盗窃一案的辩护人。

被告人于20XX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XX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因是老年人犯罪,而且盗窃数额刚刚超过盗窃罪中数额较大的规定,但其认罪态度极差,20XX年2月16日本律师出庭应诉,经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判处罚金20XX元。被告人当庭服判,没有提起上诉。

被告人吴XX,宁夏人,因要寻找走失多年的女儿,先后在西安、嘉兴、杭州等地寻找女儿,到杭不久,身上钱便已花的差不多,因没钱住宿,晚上其就住火车站和医院,在浙二医院住的第一天,因和经常晚上睡医院的人发生口角,第二天凌晨4点左右其看见有一个女式挎包掉在地上,所以上前去捡起来,还给正在熟睡的失主,这时被保安发现,周围的人马上醒过来把被告人制服。该经过是被告人在监管医院向我的陈诉。

检察院称被告人称被害人熟睡之际,窃得女式挎包,得手后被告人转身离开之时发现有人走近,遂将窃得的挎包放回原处以掩饰罪行,医院保安随即将其抓获。

开庭当日,被告人不认罪,坚持要看监控录像,但是法院硬件有些问题,该段录像放不出来,经过技术人员处理后还是放不出,后来法官、检察官、被告人、法警等一行8人来到法官办公室观看监控录像,录像显示被告人是从座位上拿的包,并不是地上捡的,而且被告人拿了包后转身离开,发现保安后再走回把包放到原处,和被告人的陈诉完全不同,被告人看了监控录像后认罪。

我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其辩护。

1、吴XX是初犯、偶犯。其犯罪动机仅是为了找女儿钱已花光,连住宿都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走上了盗窃的道路。应该说是一时糊涂才去盗窃的,主观恶意不深,还是容易被改造的。

2、被告人吴XX盗窃挎包后马上被医院保安发现并制服,应该属于当场被保安抓获,并没有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属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因患有心脏病等疾病,对其判处缓刑有利于对其所患的疾病进行及时的治疗。

4、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以及《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因被告人盗窃挎包数额相对较小,量刑的基准刑应当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最终法官不认定犯罪未遂,其实我也是认同这是犯罪既遂,但是盗窃的既未遂问题一直困扰着法律人,假如法官认定未遂,作为律师不提出这个问题,那也是不尽职的表现。

所以通过此案辩护,我认为对老年人犯罪,应当多做思想政治工作,促其深刻了解,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也使其认识到犯罪行为必将使自己受到应有的惩罚处罚,劝导其实事求是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法官是有经验的精英,一点雕虫小技完全骗不过他的火眼金睛。

假如被告人认罪且认罪态度好,监控录像不看的情况下,我认为完全可以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甚至可以判处缓刑。犯了罪还满口狡辩,作为一位已经年纪60多岁的人确实不应该,而且观看监控录像花费了将近1小时的时间,审判长满口牢骚,说自己要开会,本来这样的案子10分钟就可以结束的,还弄的那么复杂,简直是浪费司法资源,这无形给法官留下了极差的印象,法官也是人,也会有情绪。

被告人这么一个拎包的行为,包内所有物品价值才5194,而作为司法机关的公安、检察官要去看守所提审、法院要开庭、看守所还安排给被告人吃住还给他治病、司法局又为他指定辩护人,这成本远远比5194高的多。这样的付出值得不值得?

5、律师办案小结

案例简介:债权人张某于20XX年2月21日借给债务人王某人民币十五万元,王某给张某书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张某现金壹拾伍万元整,(计人民币150000元)借款人王某20XX年2月21日”。后张某称王某在其催收后仍拒绝归还该借款,故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王某偿还其十五万元。王某向法院提交银行出具的存款凭条一张,提出已向张某偿还拾肆万元的抗辩理由。

争议焦点:庭审中,王某对向张某借十五万元的事实认可,但其主张已向张某偿还拾肆万元,只同意向张某再还壹万元。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是否已给张某偿还过拾肆万元。

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最基本的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之原则,原告张某应当对其对被告王某享有十五万元的债权负举证责任,即其得证明被告曾向其借过十五万元。被告主张其已向原告偿还拾肆万元则其得就该事实进行举证。

质证意见:原告所举证据为前述的借条一份。被告所举证据为中国农业银行出具的存款凭条,凭条显示内容为向户名为张某的账户内存入现金拾肆万元。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之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原告对被告所举之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本身还存在着其他业务往来,该十四万是偿还的其它债务,且从被告所举证据来看,其一无法证明是谁向原告账户内注入现金;其二该存款凭条无法证明其是用于偿还20XX年2月21日所形成的借款债务。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向法院提交的存款凭条已可以证明向原告偿还过拾肆万元,故对被告之抗辩主张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质证意见即认为被告所举证据不具有关联性的问题,因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归还借款时,原被告存在其它业务,因此对原告之主张不予采纳。

评议意见:笔者认为本案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因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单得对其所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而且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负有举证责任。在本案中法院将对被告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的责任没有分配给被告,而要求原告来证明该证据不具有关联性。因此,笔者认为一审判决错误,因为在事实不明的情况下,应当责令负举证责任的一方举证,其如不能举证则应判其败诉,故笔者建议原告上诉。

可能判决:其实本案相对简单,因为对于被告给原告账户内注入过十四万原告是认可的,因此本案就是一个争议焦点,被告所持有的存款条上的拾肆万元是不是用于偿还对原告的借款。对于此,二审法院无非会作出两种可能的判决: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由被告向原告偿还十五万元。

判决后果:法官不能拒绝裁判。鉴于本案存在着两种可能,即十四万是用于偿还那十五万元的借款或者十四万是其他业务往来。在存在两种可能的情况下法院会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并作出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因此我们有必要分析如果出现两种不同判决的后果。

一、客观事实是十四万不是用于了偿还那十五万元的借款,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此种情况对于原告来说可谓是棘手之至。首先既然那十四万不是用于偿还这十五万元的借款那么原被告之间必然有其他的业务往来,但是那十四万因为债权已经得到实现则原告不大可能再保留原始的书面证据用于证明该十四万为其它业务,即其即使申请再审也依然会被驳回。当然如果其找着了其它证据来证明该十四万是用于偿还其它债务,但二审判决认定了是偿还该笔借款,则原告只得重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另十四万,但是诉讼时效就是原告必须得考虑的问题了。

二、客观事实是十四万是用于偿还着十五万元的借款,原告因为被告未收回借条而向其讹钱。但法院却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向原告另行偿还十五万元。那么此时对于被告的救济途径就较为简单,因为二审判决已经确认了一个事实,这个事实就是被告向原告账户内注入了十四万,在法院不认可该十四万用于偿还借款的情况下,被告完全可以持该判决立即向法院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因为既然十四万不是用于偿还借款,那么必然有其他缘由,此时如果原告无法证明取得该十四万的事由时则其必然得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且对于被告来说没有诉讼时效的问题。

因此从上述的判决后果来说,笔者依然是倾向于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如果判决原告败诉则原告将没有救济途径,最后只能是给国家多制造几个上访户,而判决被告败诉则被告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两权其害,法院当然应当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判决花絮:一审判决虽然判决被告只需向原告再偿还壹万元,但在诉讼费用的承担上却写着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笔者代领判决书后第三日法院通知去领判决笔误更正的裁定,其实对于诉讼费用的承担,笔者并不认为这是笔误,因为在正常理解中笔误应该是“四”写成“十”了这类音似的、“400”写成“4000”了之类形似的混淆了,而不是说出现对诉讼费承担误判的问题,那如此的话就应该是待判决生效后撤销判决进行再审了,而不是用裁定进行更正,况且案件受理费的承担本身就不是必须得严格按照支持金额来定。

办案 篇7

为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水平, 近日, 宁夏人社厅统一部署, 在全区范围试点推广使用调解仲裁办案系统软件。

据悉, 该办案系统结合仲裁办案实务研究设计, 具备案前调解、案件受理、案件审理、绩效监督、统计分析等功能, 涵盖了调解仲裁办案的各个环节, 具有案件办理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共享、咨询交流、办案流程管理和查询、办案监督等作用。还可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

目前, 5个地级市人社部门正在组织所辖县市区调解仲裁部门办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按照全区统一的系统建设模式, 宁夏各级调解仲裁机构将在今年完成办案系统的本地化部署和推广使用工作。

猴警长办案(5) 篇8

江西刘仁贝

小鹿在森林小镇 上摆了一个水果摊。一天,鹿爸爸正忙着卖水果。突然,狐仙走了过来,大叫道:“我要买苹果!”说着他拿起塑料袋自己装了起来。

看狐仙已经装好苹果,鹿爸爸问:“你买多少个苹果?”

狐仙说:“我拿了你这些苹果的一半多一个!”鹿爸爸看他来头不对,也没敢清点个数,只是说:“请付钱。”

狐仙说:“先给我记上账!”说完提着苹果走了。

狐仙的举动全被金钱豹看到了。金钱豹也来到水果摊前,说:“我要剩下的这些苹果的一半。”说着他也自己装了起来。鹿爸爸看金钱豹已装好苹果,就说:“请付钱。”

“我也记账!”金钱豹说着,又顺手从摊位上拿走一个苹果啃了起来。

金钱豹的一举一动又被一头野猪看见了,于是他也来到水果摊前,说:“我也要这剩下的苹果的一半!”

野猪如法炮制,他也自己装好了苹果。鹿爸爸说:“请付钱。”

野猪大嘴一撇,说:“我也记账呗!”说完他也从剩下的苹果中拿起一个放进了嘴里。

这时,一只黑熊走了过来,说:“我也要苹果吃呢!”

鹿爸爸指着剩下的苹果,说:“只剩下6个苹果啦!”黑熊说:“我要4个!”黑熊拿起4个苹果就走。鹿爸爸气愤地说:“这哪里是买苹果,分明是强抢苹果啊!”

小鹿一看只剩下2个苹果,坐在地上哭了起来。这时,猴警长走了过来,鹿爸爸向猴警长哭诉了苹果被抢的经过。

猴警长说:“我要先算出他们一共抢走你多少个苹果。黑熊拿走4个苹果后,最后还剩2个苹果,黑熊没拿苹果之前,你们有6个苹果。”

“对!这样可以推算出野猪没来之前,咱们的苹果有(6+1)×2=14(个)。”小鹿说。

鹿爸爸说:“金钱豹没来之前,咱们的苹果有(14+1)×2=30(个);狐仙没来之前,咱们有(30+1)×2=62(个)。”

猴警长说:“对了!你们原来一共有62个苹果,狐仙抢走62÷2+1=31+1=32(个)。”

“我知道了!”鹿爸爸接着说,“金钱豹抢走(62-32)÷2+1=15+1=16(个);野猪抢走(62-32-16)÷2+1=7+1=8(个);黑熊抢走4个苹果,最后还剩2个苹果。”

随后,小鹿又验算起来:“32+16+8+4+2=62(个),没错,咱们原来一共有62个苹果。”

猴警长说:“好了,有了这些具体的数字就好办案了,咱们先找狐仙算账去。”(下期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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