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办公厅政府文件

2024-06-13

天津市办公厅政府文件(共8篇)

天津市办公厅政府文件 篇1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1日

天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实现我市政府网站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互联网上开办的网站。

第三条 本市政府网站管理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天津实施,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学习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适应人民期待和需求,打通信息壁垒,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不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坚持分级分类、问题导向、利企便民、开放创新、集约节约、安全高效的原则,适应互联网发展变化,加强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明确各级各类政府网站功能定位,加强政府网站内容建设,推进集约共享,创新服务模式,提升用户体验,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以天津政务网为本市政府网站总门户,建设协同联动、规范高效的政府网站集群。

第五条 建立市、区两级政府网站管理体系。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的主管单位,负责本级政府网站的日常管理,并对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市政府办公厅天津政务网办公室具体承担市政府办公厅政府网站管理职责。

各区政府办公室是本区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的主管单位,负责本级政府网站和本地区政府网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办公室是本系统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的主管单位,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网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主管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政府网站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考核,具体做好开办整合、安全管理、考核评价和督查问责等管理工作。

市网信办统筹协调本市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市编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是本市政府网站的协同监管单位,共同做好网站标识管理、域名管理和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六条 政府网站分为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网站开办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原则上一个单位最多开设一个网站。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区政府所属单位不再开设新的政府网站;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不准单独开设网站,可以专题形式展示在本单位政府网站。

(二)各单位开办网站需明确网站主办和承办职责,落实专门机构,并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逐级报市政府办公厅批准。本市政府网站主办单位统一为本单位办公室,各主办单位可指定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落实网站工作要求,承担政府网站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三)开办政府网站应按程序逐级完成域名注册、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公安机关互联网备案、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全国政府网站认证等内容的管理备案,未通过管理备案的政府网站不得上线运行。新开通政府门户网站要在上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新开通部门网站要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

(四)政府网站名称要以本单位名称命名,在网站头部标识区域显著展示网站全称,要使用以.gov.cn为后缀的英文域名和符合要求的中文域名。已有名称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快调整,或在已有名称显示区域加注规范名称。

天津市政府门户网站英文域名为“”,其中○○○为本部门名称拼音或英文对应的字符串,□□□.gov.cn为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域名;中文域名为本部门中文全称或规范简称。

(五)网站栏目和内容页的网址原则上使用“/.../...”形式。

第七条 政府网站应发挥好政务公开第一平台和政务服务门户的作用,其主要功能包括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和互动交流,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具有对外服务职能的部门网站还应提供办事服务功能,建成全市统一的“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政民互动交流平台、数据开放平台。

(一)政府网站应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及时发布工作信息和文件、数据,包括概况信息、机构职能、负责人信息、政策文件、国务院网站信息转载、政务动态、信息公开指南、数据发布,并在确保安全保密、保护隐私的前提下,搭建数据开放统一平台,向社会开放政府数据;已发布的静态信息发生变化或调整时,及时更新替换。政府网站不得发布广告等经营性信息,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政府网站使用地图时,应采用测绘地信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二)政府网站在发布本单位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同步发布多角度、多形式的政策解读材料,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应按程序及时回应关切、解疑释惑,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

(三)政府门户网站要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建立网民意见建议处理反馈机制,具备咨询投诉、意见征集、受理反馈等功能,并做好受理反馈情况公开,列清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以及有关统计数据等。政府门户网站还应具有在线访谈功能。通过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为网站内容提供留言评论功能,实现数据汇聚、统一处理。

(四)政府门户网站和具有对外服务职能的部门网站要设置统一的办事服务入口,发布本级政府和本单位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提供在线服务;编制在线服务资源清单,标明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理程度,建立服务信息资源库,并公开办事指南,内容应包括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办理机构、联系方式等,以表格化形式展示。对需要提交的各类材料应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

第八条 政府网站整合与变更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政府网站因无力维护、主办单位撤销合并或按集约化要求需永久下线的,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后逐级审核,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启动。网站永久下线应做好网站数据迁移,并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悬挂迁移公告,按程序注销政府网站注册标识、证书信息(如ICP备案编号、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等)和域名,通过全国政府网站信息系统变更状态;相关工作应自审批通过起3个月内完成。网站完成迁移后,要在上级政府网站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说明原有内容去向,公告信息至少保留30天。

(二)政府网站临时下线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需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备,并说明临时下线的原因和时间段;工作日临时下线时间超过24小时的,由政府网站主办单位以书面形式申请临时下线并逐级报审,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临时下线每年不得超过1次,下线时间不得超过30天。如遇不可抗因素导致长时间断电、断网等情况,或被责令要求紧急关停的,主办单位要逐级向市政府办公厅书面报备,并由市政府办公厅及时向国务院办公厅书面报备,不计入当年下线次数。

(三)临时下线拟恢复上线时,应在正式上线前7日逐级提交上线申请,经本单位自查、上级主管单位核查和市政府办公厅最终检查合格后方可上线运行。未按要求自行下线、上线或未按要求整改的,市政府办公厅将对网站主办单位负责人严肃问责。

(四)政府网站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并做好更新。网站域名发生变更的,要在原网站发布公告。如遇整合迁移、改版等情况,要对有价值的原网页进行归档处理。归档后的页面要能正常访问,并在显著位置清晰注明“已归档”和归档时间。

第三章 集约创新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工作的统筹推进、组织协调和考核管理,市网信办负责全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具体研究集约化平台的建设需求、技术路线、系统架构、部署策略、运维机制、安全防护体系等。通过统一标准体系、统一技术平台、统一运维管理和安全防护,推进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

(一)建设市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各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本区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并与市级集约化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协同联动;暂无力建设的可利用市级集约化平台。市、区所属各单位不得新建网站技术平台,已有的按期集约至市或区级平台。

(二)建设集约化平台应明确管理和使用权限,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原则上,各政府网站主办、承办单位负责本网站的栏目策划、内容保障等工作,并自行安排有关经费。管理集约化平台的单位负责技术支撑和安全保障工作,并定期升级平台服务,对接网站主办、承办单位功能需求。

(三)集约化平台应向平台上的政府网站提供以下功能:站点管理、栏目管理、资源管理、权限管理;内容发布、领导信箱、征集调查、在线访谈;站内搜索、评价监督;用户注册、统一身份认证;个性定制、内容推送、运维监控、统计分析、安全防护等。同时,要具备与其他政务系统对接融合的扩展性。

(四)规划建设集约化平台时,要统筹考虑建立共享共用的全平台统一信息资源库,按照“先入库,后使用”原则,对信息资源进行统一管理。本市各级部门网站的信息、服务和互动资源要无缝融入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各栏目,由各级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展现;各区政府所属单位网站集约至统一平台后,信息资源要纳入统一的信息资源库共享管理,如有特殊需要,由管理集约化平台的单位组织开发,可以设置独立页面展现。

第十条 基于个性化、便捷化、智能化服务要求,利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加强政府网站创新。构建开放式政府网站系统架构,开放网上政务服务接口,推进政府网站向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热线电话、政务新媒体等多渠道延伸,创新网上政务服务模式,针对不同用户群体提供便捷高效在线服务。

第四章 安全防护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作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要根据网络安全法等要求,严格执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强化技术防护,定期开展等级测评和安全监测,提高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及时落实安全整改,防范和应对各类安全风险;管理集约化平台的单位在实施集约化建设时要将网站安全与网站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完成。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技术防护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政府网站服务器和为政府机关提供网站及邮件服务的数据中心、云计算服务平台等不得放在境外,禁止使用境外机构提供的物理服务器和虚拟主机。采购的网络产品和服务需通过安全审查,使用的关键设备和安全专用产品需通过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按照要求定期对政府网站开展安全检测评估,并接受网信部门的安全检查。

(二)政府网站应部署相应安全防护设备,采购设备标准需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操作系统、数据库和中间件等软件应遵循最小安装原则,仅安装应用必需的服务和组件,并及时安装安全补丁程序。部署的设备和软件需具备与网站访问需求相匹配的性能。对应用软件代码进行安全分析和测试,识别并及时处理可能存在的恶意代码。

(三)在基础设施部署前划分网络安全区域,严格设置访问控制策略,建立安全访问路径。前台发布页面和后台管理系统应分别部署在不同的主机环境中,并设置严格的访问控制策略,防止后台管理系统暴露在互联网中。对重要数据、敏感数据进行分类管理,做好加密存储和传输。做好后台发布终端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防止终端成为后台管理系统的风险入口。使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的密码算法和产品,并可建立基于密码的网络信任、安全支撑和运行监管机制。

(四)根据用户类别设置不同安全强度的鉴别机制。禁止使用系统默认或匿名账户,根据实际需要创建必须的管理用户。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组合的鉴别技术,确定管理用户身份。严格设定访问和操作权限,实现系统管理、内容编辑、内容审核等用户权限的分离,并对用户的操作行为进行记录。加强网站平台的用户数据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安全应对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网站建设中,应采用可信计算、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基于集约化技术平台,开展网站群建设,减少互联网出口,实现网站的统一管理、统一防护,提高网站综合防护能力。

(二)实施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网站安全防护单位实时监测网站的硬件环境、软件环境、应用系统、网站数据等运行状态以及网站挂马、内容篡改等攻击情况,并对异常情况进行报警和处置。定期对网站应用程序、操作系统及数据库、管理终端进行全面扫描,发现潜在安全风险并及时处置。留存网站运行日志不少于六个月。网站安全防护单位根据已经各级网站主管单位和网络安全应急主管单位备案的应急预案,在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网络侵入等预警和通报信息,以及自身运行发现安全风险后,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按照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处置结果。

(三)遇有公众举报或监测发现存在假借、冒用政府或部门名义开办政府网站,以及利用与政府网站相同或相似标识(名称、域名、徽标等)、内容、功能误导公众的情况,经核实后,市政府办公厅要及时沟通协调由网信部门牵头,电信主管、公安等部门积极配合,及时对假冒政府网站的域名解析和互联网接入服务进行处置。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假冒政府网站开办者等人员依法予以打击处理。

(四)建立政府网站信息数据安全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信息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政府网站对存储的信息数据要严格管理,通过磁盘阵列、网页加速服务等方式定期、全面备份网站数据,提升容灾备份能力;利用对称、非对称的加密技术,对网站数据进行双重加密;通过设置专用加密通道,严格控制数据访问权限,确保安全,防止数据泄露、毁损、丢失。

第五章 机制保障

第十四条 建立政府网站监管考核机制。

(一)定期监测制度。各级政府网站主管单位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政府网站开展日常监测,有条件的单位可借助第三方力量开展全面检查。各政府网站主办单位需按月向上级主管单位上报本单位网站自评结果,全市各主管单位要按月向市政府办公厅上报监测结果。市政府办公厅至少每季度对全市政府网站进行一次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在天津政务网上发布检查结果,并上报国务院办公厅。

(二)绩效考核制度。政府网站主管单位根据全市绩效考核要求定期调整政府网站管理权重,并制定相应的考评办法。对考核成绩较好的单位予以表扬,对考核较差或不合格的单位要约谈政府网站主管单位或主办单位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厅对全市政府网站实施动态考核,考核情况计入全市绩效考核过程;对国务院办公厅检查不合格的网站,将结合主管单位当年工作实绩扣除其绩效考核中“政府网站管理”40%以上赋分。

(三)网民留言反馈机制。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安排专人每天及时处理本单位网站及上级单位转办的网民留言,并根据规定时限给予答复;对中国政府网“我为政府网站找错”栏目中的网民纠错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回复意见并逐级提交至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网民。除反映情况不属实等特殊情况外,所有留言办理情况均要公开。

(四)督办问责机制。政府网站主管单位要建立政府网站管理台账,开设“政府网站问题整改督办单”,对日常监测中发现的严重问题第一时间通知网站主办单位落实整改,整改时限不超过1天。对国务院办公厅检查发现不合格的网站,由市政府办公厅落实专项督办整改并在全市通报批评,主管单位要向市政府办公厅提交书面检查;对整改不达标的网站由主管单位实施网站整合;对因网站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第十五条 建立政府网站运维机制。

(一)专人负责制。各单位要指定专人对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和安全运行负总责,并根据网站功能明确栏目责任人;各单位应将政府网站管理内容纳入日常工作培训计划,定期安排网站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在专业化队伍方面为政府网站提供有力保障。

(二)预算及项目管理制度。各单位要统筹考虑将政府网站经费足额纳入部门预算,制定经费管理办法并加强管理。规范做好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相关项目立项、招投标和验收等工作。对网站管理部分事项实施服务外包的业务,应严格审查服务单位的业务能力、资质和管理制度,细化外包服务的人员、内容、质量和工作信息保护等要求。

(三)内容保障机制。各单位要适时调整完善本单位政府网站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决策以及政府文件类信息。建立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信息产生单位应在发布前依照程序明确需发布信息的公开属性,严禁涉密信息上网。转载其他网站信息时应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四)值班读网制度。各单位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编辑、审核和发布相关稿件。值班期间应做好网站监测,通过机器扫描和人工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政府网站整体运行健康程度进行日常巡检,每日浏览网站内容,认真审看信息,发现问题及时纠错并做好记录。

(五)资源管理机制。各主办单位网站栏目负责人按权限从信息资源库调取资源,配置完善栏目,资源库管理团队要做好入库资源管理,记录情况并进行挖掘分析,提出栏目优化和新应用开发建议。

(六)年报制度。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编制政府网站工作报表,包括网站发布、平台建设、传播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建立政府网站沟通协调联动机制。

(一)沟通协调机制。各级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应与本级宣传、网信、编制、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建立沟通机制,做好政府网站建设、内容保障、安全管理等重大事项沟通交流、信息共享公示和问题处置等工作。遇有重大政策发布或突发事件,政府网站应在宣传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利用政务新媒体共同做好信息发布、舆情回应。

(二)协同联动机制。建立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主渠道、各单位共同发声的协同联动机制。对上级政府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政策信息,应在12小时内转载;需上级政府网站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信息,应及时报送并协商发布。对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门要求转载的重要政策信息,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分级协调转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网页设计规范

2.网站功能规范

附件网页设计规范

一、布局

政府网站布局应庄重简约,合理美观,功能清晰,易于浏览,整体保持统一的风格,体现便民与实用的特点。页面布局应分为头部、内容区和底部。网站首页、栏目页和内容页等各页面头部和底部一致。

(一)页面头部。应包括网站名称区域、搜索和导航部分。网站名称区域展示网站名称、徽标(Logo),根据需要可提供多语言版、简繁体转换、RSS订阅和邮箱入口。搜索功能需要放置在明显位置。导航部分放置网站的频道或栏目,频道或栏目不宜过多,通常为单排显示。

(二)页面内容区。遵循“从左到右、从上到下”的用户习惯,集中阅读区应突出展示重要栏目和内容,网站内容呈现方式多样化,层次分明、图文并茂、搭配合理。

(三)页面底部。应列明党政机关网站标识、“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监督举报平台入口、网站标识码、主办单位及联系方式、备案信息、版权信息、站点地图、使用帮助等内容。

二、元素

(一)色彩。用色要简练、典雅、自然,一般使用1种颜色作为主色调,合理搭配1至2种辅色调,把握色彩的色相、明度和纯度,使页面达到理想的视觉效果。

(二)图标。网页中使用的图标应统一视角、倒角、材质、尺寸、风格,图标的风格和网页风格相协调,并做到会意且直观。

(三)字体。使用适合阅读的标准字体,字号、字间距、行间距适中,字体与背景颜色反差适度。同类页面使用同样模板,统一字体、字号和格式。

(四)多媒体。合理处理页面中的图片和视频,在不影响分辨率的情况下确保加载速度,避免出现图片不显示、视频无法播放等情况,视频格式要便于常用软件打开。图片和视频需匹配信息内容,并注意避免版权纠纷。

(五)网页标签。网页标签通常在页面源代码头部区域中以meta标签的形式进行定义,它是对有关展现内容进行标记而设置的标签,主要包含网站标签、栏目标签和内容页标签,子级页面要继承父级页面相关标签,标签值不能为空。

1.网站标签。网站标签在首页、栏目页、内容页等所有页面中标注,主要包含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政府网站标识码。

2.栏目标签。栏目标签在栏目页和内容页中标注,栏目页中主要包含栏目名称、栏目描述、栏目关键词、栏目类别。内容页中包含栏目名称、栏目类别。

3.内容页标签。内容页标签在内容页中标注,主要包含标题、发布时间、来源、关键词、作者、摘要、图片、网址。

三、功能

(一)响应。结构与代码应简洁优化,并按适配常用分辨率的规格设计页面。在正常情况下,页面加载时长不宜超过3秒。

(二)兼容。对主流类别及常用版本浏览器具有较好的兼容性,页面保持整齐,无文字、表格加载错误,各功能、控件正常可用。减少用户额外安装组件或插件的可能,确需使用的,要便于在相关页面获取和安装。

(三)应用。减少JavaScript和Iframe在页面中的使用。避免使用悬浮、闪烁等方式,确需使用悬浮框的必须具备关闭功能。

(四)操作。对可能造成无法回复的操作必须提供确认信息。非法的输入或操作应有足够的提示说明。提示失败后必须保存用户已经输入的内容,以便修改后再次提交。提示、警告或错误说明应该清楚、明了、恰当。相同的操作使用统一的语言表述。

四、内容

(一)栏目。栏目设置要科学合理,名称准确直观,清晰体现内容和政府工作职能。栏目内容较多时,可设置子栏目,深度宜控制在3层以内。及时做好各栏目的内容更新和用户行为统计,对无法保障内容、访问量低的栏目进行优化调整或关停并转。杜绝出现空白栏目,不得以正在建设、维护、升级等理由保留空白栏目。多个栏目可以组合聚焦为频道,重要的单个栏目也可以作为频道。频道设置不宜超过8个。

(二)专题。专题是一种重点内容聚合,有共同性的内容组成的集合体,一般围绕专项工作开设。专题的页面风格与网站整体风格应保持一致,具体页面设计可灵活展现,力求印象深刻、主题突出,使公众在浏览专题时得到全方位的认知。专题一般以图片标题等形式在首页显著位置设置链接入口。专题较多时,要设置专门的专题区。专项工作结束时,相关专题要从首页显著位置撤下并标注归档标识,集中保留至专题区,便于公众查看使用。

(三)内容页。文章内容页须明确显示标题、信息发布日期(格式为YYYY-MM-DD HH∶MM)、信息来源、信息正文。可根据需要放置信息分享、内容纠错、字体大小调整、背景颜色调整、版权信息声明、满意度调查问卷等其他要素。

五、链接

(一)内部链接。内部链接是指同一网站下的内容页面等各类资源之间的互相链接。主要包含网站导航、网站地图、面包屑导航、上下篇链接、相关文章、标签(tags)、锚文本等多种形式。政府网站要为网站的各类内容资源生成唯一的内部地址,并体现内容分类和访问路径的逻辑性。同时应建立链接地址的监测巡检机制,及时清除网站中存在的“断错链”,必要时应用专业技术工具进行监测。

(二)外部链接。外部链接分为导出链接和导入链接。政府网站指向至其他网站域名或资源地址的链接,称为网站的导出链接。反之称为导入链接。政府网站使用导出链接或建立相互指向友情链接应经本网站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原则上政府网站不得建立指向非政府网站的链接。确需建立时,要加强对相关页面内容实时监测与管理,杜绝因其内容不合法、不客观等造成不良影响。政府网站严禁投放商业广告。打开非政府网站链接时,应有提示信息。网站所有的导出链接需在页面上显示,避免出现“暗链”,造成各类隐患。网站信息编辑人员转载文章时应去掉不必要的导出链接。发现非法网站对政府网站的导入链接,应立即上报并进行处理。

附件网站功能规范

一、信息发布

(一)概况信息。发布本地区经济、社会、历史、地理、人文、行政区划等介绍性信息。

(二)机构职能。发布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同一网站发布多个机构职能信息时,要集中规范发布,统一展现形式。

(三)负责人信息。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以及讲话文稿。

(四)政策文件。发布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应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如相关文件资料发生修改、废止、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公开,并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五)国务院信息转载。政府门户网站要在首页明显位置建立专栏,及时转载中国政府网发布的国务院重要信息;部门网站要及时转发涉及本单位工作的国务院文件信息。

(六)政务动态。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政务要闻、通知公告、工作动态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转载天津政务网、区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信息。发布或转载信息时,应注明来源,确保内容准确无误。对于重要信息,要配发相关图片视频。

(七)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报。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信息公开目录要与网站文件资料库、有关栏目内容关联融合,可通过目录检索到具体信息。按要求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八)数据发布。发布人口、自然资源、经济、农业、工业、服务业、财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加强与业务部门相关系统的对接,通过数据接口等方式,动态更新相关数据,并做好与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天津政务网的数据对接和前端整合。要按照主题、地区、部门等维度对数据进行科学合理分类,并通过图表图解、地图等可视化方式展现和解读。提供便捷的数据查询功能,可按数据项、时间周期等进行检索,动态生成数据图表,并提供下载功能。

(九)数据开放。在依法做好安全保障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以机器可读的数据格式,通过政府网站集中规范向社会开放政府数据集,并持续更新,提供数据接口,方便公众开发新的应用。数据开放前要进行保密审查和脱敏处理,对过期失效的数据应及时清理更新或标注过期失效标识。政府网站要公开已在网站开放的数据目录,并注明各数据集浏览量、下载量和接口调用等情况。

二、解读回应

(一)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二)丰富解读产品类型。制作公众便于理解、容易接受的政策解读产品。通过对政策文件及解读材料梳理、分类、提炼、精简,重新归纳组织,通过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动漫等多种形式予以展现,并于文件上网后及时发布。

(三)做好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的相互关联。在政策文件页面提供解读材料页面入口,在解读材料页面关联政策文件有关内容。

(四)及时转载第三方媒体评论文章。及时转载主流媒体上对政策文件精神解读到位的评论文章,形成传播合力,增强政策的传播力、影响力。

(五)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三、办事服务

(一)设置统一的办事服务入口,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合理设计导航,突出功能定位。同时,完善市、区、街道三级服务平台与各部门业务系统之间的统一认证、统一登录、统一查询,减少用户在各个系统间注册、填报重复信息的几率,提高在线办理的用户体验。

(二)整合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资源。按照在线办事服务功能实现程度,划分为办事指南、在线预约、网上预审、网上申报、在线查询等阶段,实现统一受理、统一查询、统一反馈。明确标明每一服务事项的网上可办理程度,能提供在线办理的要集中突出展现。

(三)编制在线服务目录清单。按主题、对象等维度,对服务事项进行科学分类、统一命名、合理展现。科学划分办事服务与便民公共服务,优化服务主题分类。办事服务事项及指南有调整后要及时更新。

(四)细化规范办事指南。办事指南中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等要素;明确需提交材料的名称、依据、格式、份数、签名签章等要求;指南中所需材料涉及表格的,要提供空表及范表下载,提供表格的填写说明,确保内容准确,并与线下保持一致。

(五)围绕办事服务提供相关辅助功能。关联相关文件资料库、互动交流平台、知识库问答等。在事项列表页或办事指南页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常见问题、咨询投诉和监督举报入口等,实现一体化服务。

(六)全程记录企业群众在线办事过程,对查阅、预约、咨询、申请、受理、反馈等关键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为业务部门简化优化服务流程、便捷企业群众办事提供参考。

四、互动交流

(一)区级政府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区级部门可利用区级平台互动。平台可按部门对问题进行分类展示。

(二)互动交流平台要提供留言评论、咨询投诉、征集调查功能。有条件的地区或部门可提供在线访谈、即时通讯等功能,听取民意、了解民愿、汇聚民智、回应民生。

(三)在文章发布页提供留言评论功能,及时把握舆情动向。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和办事服务类栏目要通过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提供留言评论等功能,实现数据汇聚、统一处理。

(四)提供咨询投诉渠道,允许网民自主选择咨询投诉部门。实施首问负责制,建立网民意见建议的审看、处理和反馈等机制,对收集到的咨询投诉要认真研判,及时处理,回复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出现敷衍推诿、答非所问等情况的,要予以退回重新办理。如确需转发其他部门处理,应在回复中明确拟转办单位的负责处室和联系方式,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五)开展网上专项征集调查,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和意见征集采用情况。以电子邮箱形式接受网民意见建议的,要每日查看邮箱信件,及时办理并公开信件办理情况。

(六)开展在线访谈。定期邀请区或部门负责人做客访谈节目,通过视频录播、直播、文字实录等方式,对政策文件、公众关注热点等进行解读回应。设立访谈预告版块,以便提前了解访谈内容;可在访谈直播间增设现场观众席,增加提问环节,实现面对面沟通。

(七)提供即时通讯。有条件的单位可增设人工座席,采用自动智能问答及人工服务相结合的方式,为网民提供即时问答服务。

(八)梳理、归纳网民咨询及答复内容、互动交流常见问题以及公众关注的其他问题,按照主题、关注度等进行分类汇总和结构化处理,高效准确地为网民提供直观推送。

五、个性化服务

(一)鼓励各区、各部门结合区域特色或部门职责,开展个性化服务,打造专属品牌栏目或特色服务。

(二)以用户为中心,鼓励针对不同用户群体,打造个人、企业、旅游者等专属主页。可以按照用户全生命周期设置栏目导航,跨部门整合资源,有针对性地设置服务主题。

(三)提供多语言服务。根据网站使用用户的群体特点和需求,可逐步提供英文版、韩文版、法文版等多语言服务。在网站版面设计和导航布局时,要考虑多种语言的书写和展现方式。网站内容的翻译要确保准确、专业,可委托专业第三方翻译公司承担网站外文版内容的翻译工作。

(四)提供无障碍服务。面向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网站信息的无障碍浏览,提供语音读屏、屏幕放大、提高对比度等无障碍功能。网站在设计时应同时考虑无障碍上网的技术要求,如网站图片要有注释说明;视频播放应有相应的字幕或手语旁白;要支持键盘操作,通过键击动作来控制页面变化;避免使用悬浮窗,避免键盘焦点陷入等。

(五)优化搜索功能。提供错别字自动纠正、热词推荐、拼音转化搜索和通俗语言搜索等功能。搜索结果应包括工作动态、通知公告、办事服务、互动反馈等,实现“搜索即服务”。

(六)提供智能问答。有条件的地区或部门,可对政府文件和指南信息进行转化处理,构建业务知识库,基于自然语言进行模糊检索,自动关联到相关的页面内容,实现智能问答服务。

(七)顺应手机终端应用发展,开展响应式设计,建设移动门户和手机客户端,建立政府官方微信公众号。

天津市办公厅政府文件 篇2

两所小学共有教学班29个、教职员工50多人、学生960余人。学校教学设施先进,拥有多媒体教室、图书室、阅览室、书法教室、美术教室、音乐教室等专用教室,科学实验室、语音教室、信息技术教室等多功能教室一应俱全。一流的现代化办学条件,为教师专业成长和学生全面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一小学以精细化管理为追求,打造精品教育,秉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办学宗旨,精心运作,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教师所做的展示课、研究课、信息技术整合课等在区级评选活动中屡屡获奖。多名学生在征文、信息技术评比等活动中获市、区级奖励。近年来,学校先后被评为天津市交通安全教育达标学校、现代化达标学校,武清区课程改革先进集体、落实《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示范校、课改先进校、优秀家长学校等。面对成绩,上马台镇第一小学的全体师生,将持之以恒、脚踏实地,用智慧和勤奋共创更好的明天。

天津市办公厅政府文件 篇3

一、不容乐观的现状

根据《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而言,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承担着三重职责:一是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践中绝大多数地区政府明确由政府办公厅(室)履行此项职能,也有少数基层政府指定设在监察部门的政务公开办公室或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此项职能。二是承担着本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任。三是承担着主动、及时、准确地公开本身政府信息的义务。但从《条例》施行近两年的实践来看(主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载体——各级政府网站),省、市、县三级政府办公厅(室)总体情况均不理想。从31个省级政府和366个地级市政府(含省级辖区)办公厅(室)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来看,大致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况:一是多数政府网站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中无政府办公厅(室),这在省级政府办公厅中尤为突出;在中国软件产品中心发布的2009年政府网站测评中排名靠前的不少政府办公厅也未主动公开自身信息,不能不说是遗憾。二是以政府代替办公厅(室),点开部门网站的政府办公厅(室)就是政府主网页,如河北省政府办公厅的信息公开目录实质是河北省政府(除办公厅的职责、领导及人员分工外)的信息公开目录。三是相当部分有政府办公厅(室)的名录,但信息公开不全,只公布政府办公厅(室)的职责、领导分工和内设机构。四是少数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但由于缺少规范,栏目设置不一,信息量差异很大。求同存异,共同的目录为:机构职能、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和其他栏目;差异主要表现在:对于业务工作内容和政策法规内容的把握上。如辽宁省大连市政府办公厅的业务工作包括十二项之多:公文处理、会议管理、建议提案办理、政务督察、信息新闻、电子政务、财务审计、安全保卫、对外经济协作、行政服务、大型活动和应急管理;广东省广州市政府办公厅的业务工作只有公开招聘、录用通知、公告三个子栏目;青岛市政府办公厅的业务工作则包括了民生信息、社会管理和人事信息等政府本级信息;河北邯郸市政府办公室的业务工作包括了领导活动、会议讲话、工作部署、公告公示、突发公共事件和政府大事记等方面。

二、规范政府办公厅(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考虑和具体设想

如前所述,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承担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职责,不仅要承担起本级政府和指导面上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职责,而且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从自身做起,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无愧于《条例》赋予的使命。从全国各省和部分地级市已公布的政府办公厅(室)“三定”规定来看,在省、市政府机构改革中,各级党委、政府均强化了政府办公厅(室)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职责,这无疑是规范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福音。尽管各地情况不一,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承担的职责不完全相同,但在保留一定自主权的前提下,完全可以规范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应“上交”政府的四项工作

从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的职能看,下面四个方面的政府信息工作应上调到政府层级中去。一是以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原则上应放到各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当然要剔除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内部管理的文件。二是各级政府办公厅实际从事的应急管理工作应放到各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尽管省级和地县级应急管理办公室是相应的政府应急委的办事机构,但从《条例》的要求看,其主要内容应纳入政府级信息公开内容。三是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具体负责的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重点工作会议等会议同样应放在政府层面主动公开。四是电子政务工作。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牵头的电子政务因涉及到各政府部门的资源配置和力量整合等,而不仅仅是政府自身的办公自动化和政府网站建设,故应放置到政府层面。

(二)政府办公厅(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栏目设置

根据《条例》,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的共性职能和部分地区成功实践提出共性栏目设置规范,各地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对子栏目进行适当增加或删除。以地级市为例,市政府办公厅(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栏目设置:

1.机构设置概况

⑴机构职能(“三定”规定);

⑵领导班子成员和工作分工;

⑶内设机构(应公布联系电话和负责人);

⑷下属单位(如有)。

2.政策法规(只放与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职能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相关的内容)

⑴法律(如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保密法等);

⑵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如《条例》、**省实施《档案法》办法等);

⑶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省级政府规章);

⑷规范性文件(各级各类规范性文件);

⑸政策法规解读。

3.业务工作(根据职能不同可以增或减子栏目)

⑴工作计划(包括年度计划、阶段性计划等);

⑵工作简报(如公文处理、建议提案办理和督查工作简报、政务信息简报、调研资料等;如内容较多可分别单列子栏目如公文办理、建议提案办理、督查工作、调研工作等);

⑶领导讲话(只放办公厅(室)领导涉及办公厅(室)职能等方面的讲话);

⑷工作总结(包括年度、季度、月度工作小结;办公厅室业务工作专题总结);

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⑹市长信箱、人民来信办理;

⑺市长公开电话办理等工作;

⑻其他业务工作。

4.其他

⑴其他需要主动向社会公布的政府信息

①加强自身作风、效能建设等方面的文件;

②各类动态政府信息;

③其他类;

⑵资料下载

①政府办公厅(室)使用的A4通用模板和方正字库;

②政府办公厅(室)公文受理名单等等;

③友情链接(可直接点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内其他城市政府办公厅(室)、所属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

三、加强政府办公厅(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机制建设

《条例》赋予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职责能否真正落实到位,关键在于领导是否重视,特别是保障机制是否健全。

(一)明确工作机构,落实责任人。各级政府办公厅(室)作为协助各级政府领导同志处理日常工作的机构,要把本级政府、面上指导和本办政府信息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班子要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更要严格按照《条例》和本地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要求,明确本办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工作的机构和责任人以及分管领导,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机构负责、有责任人负责。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证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生成和发布同步。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按照《条例》和本地实施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内部考核、错误信息澄清、对外发布协调、过错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完善信息生成、制作、保密审查、发布的工作机制,保证各项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第一时间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在法定的期限内得到有效处置,以率先垂范的行动取信于社会和公众。如为保证各类文件的及时有效公开,有效的做法是在发文稿纸上增设“可否公开”、“在何种载体上公开”等栏目,在文稿起草、审核阶段就同步考虑公开工作;其他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核、批准可按保密审查的要求设计相关表式,以便及时运转和明晰责任。

(三)加大考核和督查。一要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在政府办公厅(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建议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其内设机构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按月或季公布信息提供和录用情况,年终与全年绩效考核挂钩,奖优罚差。二要发挥督查、责任追究的效应。对接近《条例》和本地实施办法规定应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处室,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的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要及时提醒,发生3次及以上超限的应通报批评,情节恶劣的应予责任追究。

天津市办公厅政府文件 篇4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5〕067号 【发布日期】2005-11-24 【生效日期】2005-11-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5〕0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为保护和激发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我市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如下:

一、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关注,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以此带动其他的帮扶活动,引导基层干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三)针对特定人群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有利于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

二、奖励扶助的对象和标准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村地区农业户口人员;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有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

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发放。自年满60周岁的下一起发放。已超过60周岁至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前期间,不予补发。该项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扶助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三、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按照条件公开、个人申请、村乡审核、区县确认、报市备案的程序进行。

(一)条件公开。奖励扶助对象确认之前,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对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奖励扶助对象应具备的各项条件、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以及应注意的问题,利用会议、公告、咨询等形式广泛进行宣传,使其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二)本人申请(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凡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并符合其他规定的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员,均可办理奖励扶助资格的申请登记。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人员应通过村民委员会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请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一并交村民委员会。

(三)村乡审核(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村民委员会接到申请人奖励扶助申请之后,按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对认为符合条件的提出拟报名单,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然后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内张榜公布10日。如无异议,村委会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申报的申请人的情况再次进行审核后,将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返还村委会,由村委会再次张榜公示10日。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群众举报。对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上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区县确认(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奖励扶助的对象逐一进行审查确认,并将确认后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印发至村委会,由村委会张榜公示。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奖励扶助对象名册要一并提交区县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

(五)市级备案核查(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由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确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及数字汇总情况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将核准的奖励扶助对象的人数和名册报送国家人口计生委、市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机构。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奖励扶助对象的年审工作。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利用不同形式对区县审查确认的扶助对象进行不定期的审查和抽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对政策把握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领取

奖励扶助金由区县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发放,资金直接划入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代理发放机构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制定发放办法、操作规程,并按照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9月底之前将核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金额提交本区县财政和代理发放机构,区县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代理发放机构要按照要求及时将区县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金足额划入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奖励扶助对象凭账卡(存折)到指定的地点领取。

代理发放机构应将个人账户建立变动情况和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给市、区县的财政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五、奖励扶助金的来源及管理

奖励扶助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分别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对财政状况比较困难的区县,市财政补助80%,区县财政负担20%;对财政状况一般的区县,市财政补助50%,区县财政负担50%;对财政状况较好的区县,市财政补助30%,区县财政负担70%。

市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区县财政负责本区县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和决算,并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市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和区县配套资金要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区县财政每年通过财政年报向市财政报告专项资金的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奖励扶助资金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严禁用于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严禁用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税款等款项。

六、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

七、评估与监督

市、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及代理发放机构每年要对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奖励扶助金的拨付、发放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并利用专门的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对有关数据进行汇总分析。

推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观察监督员。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随机的监督检查。

对执行政策和资金拨付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按协议履行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几点要求

(一)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认真做好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二)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和培训工作。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新闻媒体要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使广大群众认识到实行计划生育的好处,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进一步激发他们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同时使各级领导和基层干部认识到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工作方法转变的具体体现。从而以新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把新时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做得更好。要通过宣传,使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政策和工作程序,积极参与到这项工作中去,并进行监督。对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要认真搞好培训,使其准确理解把握政策,熟练掌握操作程序,细心做好工作。

(三)要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资格确认准确,资金拨付及时,发放渠道畅通,管理监督有效。

(四)加强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登记、数据分析和日常监控管理工作,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办公厅政府文件 篇5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7]1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印发的《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5‟86号)和市财政局印发的《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津财预„2006‟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运用一定的方法和指标,对财政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会同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实施。主管预算部门是与市财政有直接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专项预算管理部门是指负责特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主管预算部门。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范围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支出项目,以及市财政局选定的其他支出项目,主要是指在基本支出以外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维修改造、设备购置、大型会议、政策性补贴等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支出项目。

第五条 绩效评价以预算为周期实施,包括完成结果评价和阶段性评价。对内完成的项目,实施完成结果评价;对跨的项目,根据预算内完成的工作量和预算执行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项目全部完成后实施完成结果评价。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原则和依据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绩效评价工作应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地组织实施。

(二)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采用规范的程序和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方法,合理评价支出项目的绩效情况。

(三)综合评价原则。绩效评价既要考核评估财政支出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还要考评其合法性、合规性。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家确定的方针、政策;

(三)本市地方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四)财政部门及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制定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五)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制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六)主管预算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申报、可行性研究、立项评估和项目验收等材料;

(七)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文件和项目决算资料;

(八)审计部门对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项预算管理部门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内容和指标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包括完成的及时性、质量、成本及效益情况等;

(二)为完成绩效目标安排的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三)为完成绩效目标采取的加强管理的制度、措施等;

(四)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绩效评价内容尽量以量化指标进行考核,在量化分析基础上,进行定性分析,并作出综合评价结果。

第十条 绩效评价指标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选定的绩效评价指标与财政支出项目的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

(二)可比性原则。对具有相似目标的工作选用共同的绩效评价指标,保证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三)重要性原则。对绩效评价指标在整个评价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筛选,选择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指标。

(四)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的选择要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要能在合理成本的基础上取得绩效目标数据并实行评价。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共性指标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完成程度,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环境效益实现情况,资产的配置和使用情况等。具体指标由市财政局确定。

个性指标由市财政局商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根据财政支出项目特点确定。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方法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 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成本效益分析法、专家评估法、公众评价法以及市财政局确定的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三条 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情况和考评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等,综合分析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第十四条 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分析影响目标、结果及成本的内外因素,综合分析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第十五条 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用以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第十六条 专家评估法,是指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在对项目验收报告等基础资料和信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由专业评估机构或专家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专业评估的评价方法。

第十七条 公众评价法,是指对无法直接用指标计量效果的支出,通过公众问卷、抽样调查等方法,对各项绩效评价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并根据分值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统一制定绩效评价的制度办法,组织实施重大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绩效评价工作。

重大支出项目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财政支出项目:

(一)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二)社会公众比较关心;

(三)资金数额较大;

(四)审计、财政等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

第十九条 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部门的绩效评价,配合市财政局实施重大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本部门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选择中介机构应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第六章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在申报项目预算时,一并上报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的初步意见。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确定评价对象和绩效目标。

第二十二条 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拟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拟定重大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并通知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发生调整的,由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对评价对象或绩效目标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和项目实施情况,结合评价对象的特点,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五条 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对综合评价结果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可以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重大支出项目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同时将绩效评价结果通知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项目支出管理的意见,督促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落实。

第二十八条 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以后项目支出的方向和结构,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整改意见和整改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建立绩效评价报告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市财政局将重大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将绩效评价的相关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八章 附 则

天津市办公厅政府文件 篇6

2010年07月14日 16时45分 69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停车设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市停车设施规范有序发展的意见

津政办发[2010]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进入加速增长时期,但停车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停车泊位明显不足,中心城区“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停车管理比较粗放,大量车辆占路停放、挤占道路资源,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为切实解决我市“停车难”问题,促进停车设施规范有序发展,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停车设施发展的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方便市民出行、改善交通环境为出发点,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停车难”问题为突破口,通过出台支持政策、引入社会资金、加快设施建设、强化科学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转变出行方式等综合措施,逐步解决中心城区“停车难”问题,形成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道路停车为补充的格局,基本实现布局合理、规范有序、安全便利、协调发展的目标。

二、加强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和监管

(一)提高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具体标准按照2010年修订的《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T29—6—2010)执行。

(二)强化对配建停车设施工作的监管。新建、改扩建项目所配建的停车设施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未按规定设计停车设施的,投资主管部门及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实施;对建设中擅自减少原设计停车泊位数的,由建设交通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按规定予以处罚;未按规定配建停车泊位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组织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三)对确因场地条件限制、难以按标准配建停车泊位的新建、改扩建项目,按照所缺泊位数缴纳易地建设费,市建设交通部门负责按照规划统筹安排泊位建设。易地建设费标准(每平方米)原则上不低于该项目楼面地价的4倍(每个泊位以30平方米计算),具体收费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国土房管局核定,由市建设交通部门收取,上缴市财政,纳入停车设施专项引导资金。

(四)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和公交场站等项目建设,在外环线、快速路环线周边规划建设一批大型公共停车场,实施低价停车政策,鼓励市民换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形成“停车+换乘”模式,减少进入中心城区的机动车。

三、出台鼓励停车设施发展政策

(一)市财政设立停车设施专项引导资金,按照规定,支持鼓励停车场(库)建设,统筹用于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增建停车泊位补助和停车管理设施投入等方面。区级财政参照上述原则设立停车设施专项引导资金。

(二)新建公共停车场(库)纳入城市基础设施范畴,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土地整理成本由政府协调通过土地平衡解决。

(三)利用城市边角、空地等闲置空间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由政府授予建设单位临时经营权。

(四)对已建商业设施项目,经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商务、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利用空地和地下空间增建停车楼(库),增建的地下停车库建筑面积,不计入批准的建筑规模。

(五)对新建、改扩建停车场(库)项目,大配套费和小配套费减免50%,免收临时占用绿地费,绿地补偿费按照评估价格补偿,免建人防工程、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六)对停车泊位供需矛盾突出地区的大型商业、金融、商务办公、餐饮娱乐等公共服务业项目,按照政府要求增建公共停车泊位的,根据项目归属,从市或区级停车设施专项引导资金中适当予以补贴。

(七)对新建并独立核算的公共停车场(库)项目,于项目建成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停车服务收入的营业税。

(八)鼓励单位专用停车场(库)在满足自用的前提下向社会车辆有偿开放,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带头执行。根据向社会开放泊位数量,在工商、经营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和优惠,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工商、地税、公安等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另行制定。

四、落实各级政府、各部门停车设施建设责任

(一)加快实施公共停车场(库)建设三年(2010-2012年)计划。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计划逐级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建设计划顺利推进,改善交通环境。

(二)市人防部门要集中人防易地建设资金,每年建设1至2处公共停车场,新建人防工程要尽量用于停车。

(三)桥梁产权单位要合理利用立交桥下空间资源建设停车场,适度满足周边停车需求。

(四)市建设交通部门要充分利用临时空地建设临时停车设施。

(五)市国土房管部门要盘活物业居住小区闲置停车泊位,鼓励开发商以租售结合等形式增加泊位供给。

(六)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在本区县无停车设施或停车设施不足的老旧居住区分期分批建设一批立体化停车设施,充分利用边角、空地、甬道等闲置空间设置停车泊位,并完成挪作他用停车场(库)的清理恢复工作。

五、调整停车收费价格体系

(一)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收费采取计时为主、计次为辅、有所差别的收费原则。

(二)将中心城区分为三类地区进行收费管理:一类地区为市中心商业繁华区域(如劝业场、食品街、小白楼、大胡同等区域);二类地区为中环线以内及其附近停车矛盾突出的区域(如奥体中心、水上公园等区域);三类地区为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三)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有关规定制定。

六、提高停车管理综合水平

(一)科学规划道路停车泊位,严格控制道路停车,逐步削减道路停车规模。

(二)大力提高科技管理水平,建立停车运营服务平台,建设信息采集、实时监控、信息实时发布、路面停车诱导服务等系统,实时提供停车信息,方便驾驶人停车。建立机动车停车收费系统,逐步在全市停车场实施“一卡通”收费,保障停车收费统一、规范。

(三)依法严格治理违法停车,规范静态交通秩序。加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市民遵章守法和交通安全、交通文明意识。

七、成立专项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机动车停车管理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协调停车设施规划建设、政策制定、经营管理等工作,指导和推进我市停车设施规范有序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天津市办公厅政府文件 篇7

将公报专门发到出海作业的渔船上, 这只是海南省政府办公厅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水平的众多举措之一。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在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 面向群众接“地气”, 更加注重打造高效便捷、多方联动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络, 让基层群众搭上了了解政府政策信息的“直通车”。

信息公开彰显阳光政府本色, 回应群众呼声需求。2013年7月, 海南省政府办公厅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召开专题会议, 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信息平台建设及强化9类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 逐一细化任务、分解责任、落实时限, 形成“一本账”, 确保为基层群众提供更加及时满意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群众的呼声就是前行的路标。海南省政府办公厅针对偏远地区群众使用互联网查阅政府文件、了解政策信息难的实际, 主动将服务重心前移, 不断优化政府公报发行结构和内容结构, 将政府公报送进黎村苗寨。目前, 90%的省政府公报发到了市县乡镇、村委会、工厂企业、项目工地等基层单位, 覆盖全省各个角落。刊登内容也主要以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府文件和信息为主。

“本来抱着试试看的想法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反映我的工龄问题, 没想到真的得到圆满解决, 由此看出我们的省政府确实是为人民办实事的政府、高效率的政府。”这是一位外省调入的医学博士在海南省政府门户网站上的留言。

随着互联网成为当今社会信息传播的主要方式, 海南省政府办公厅携手海南省信访局、海南省工信厅、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 着力建设海南省政府门户网站这个信息公开“主渠道”, 海南省政府透明度被中国社科院评为全国第一, 海南省政府门户网站连续6年在全国省级政府网站绩效评估中排名前十位。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 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扩大公开面, 主动公开的时间从法定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的回复时间也缩短了一半以上。

在海南省政府门户网站查询发现, “信息公开”和“公共参与”两个栏目占版面最大、点击率最高, 省长信箱、网上信访、在线访谈、建言献策、建议提案、征集评议、网上调查等栏目, 群众参政议政十分火热。从2013年3月底到8月初, 海南省政府网上邮箱就收到有效邮件1000多封, 有问题有解答、有情况有反馈、有呼声有落实。

“为真正做到问政于民、问计于民, 现将环岛高速公路交通标志补充、完善方案予以公布。”近日, 海南省政府门户网又贴出了海南省交通厅的征求意见公告。自2012年底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在海南省政府网站上开设专栏公开征集老百姓对2013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事项的意见建议以来, “问政于民、问计于民”已成为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原则和常用工作方式方法。

某省政府办公厅遴选公务员试题 篇8

A、B、C、D、E五省区在地理位置上比较靠近。2013年,经A省提议,五省区建立了区域经济合作机制。为妥善解决区域间经济合作的有关问题,五省区日前共同签署了《区域经济工作交流协作框架协议》。根据签署的框架协议,五省区将就区域内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展开研讨,协调具有共性的重大问题,逐步清理阻碍区域共同发展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实现区域經济一体化创造良好的环境。今年,B省拟提议在区域内建立区域经济发展对话机制。

【试题】

假设你是B省政府办公厅的工作人员,你认为应在哪些层面建立对话机制,草拟一份对话机制的纲要。要求:(1)对有关对话机制进行提纲挈领地陈述;(2)体现合作精神,调动区域内各省区积极开展对话;(3)通俗易懂,不超过400字。

【答案要点】

(1)建立研究部门对话机制。成立区域内经济研究学会、论坛、年会等形式的研究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有关区域经济发展方面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组织区域内经济发展的专题论坛、报告会、座谈会、学术讲座;向各级政府部门、各类企业、各种经济机构提供咨询服务等。(2)建立政府对话机制。组建政府高层协调机构,重点解决地区间发展的障碍和协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负责定期组织召开省区领导例会,制定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方案,规划新的产业布局,沟通交流情况等。(3)建立企业对话机制。成立区域内企业合作促进会,组织和指导好企业招商引资、资产重组、企业联合、扩大经济交流和经济协作,与各地商会和企业民间经济组织密切往来,开展商贸经济活动,当好企业和政府的桥梁,真正成为具有影响力的区域企业经济协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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