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社会保障卡政策问答

2024-06-25

宁波市社会保障卡政策问答(共9篇)

宁波市社会保障卡政策问答 篇1

一、缴费基数申报时间

2011年4月29日至2011年5月22日

二、缴费基数核定办法

企业单位(含参照企业缴费的其它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2010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其中月平均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核定;月平均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核定。根据相关统计资料及政策规定,参保人员2011最低缴费基数(不含低标准养老保险和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下限为1685元;最高缴费基数的上限为8423元。

个体工商户的最低缴费基数为2247元;最高缴费基数同上。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准办法另行规定。上述用人单位的缴费以该单位全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乘以费率之和确定。

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除原缴费基数在今年缴费基数的核准范围之内并继续保留原缴费基数,或原缴费基数低于今年缴费基数并愿意按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两种情况可免于申报,由经办机构统一调整外,其它情形由本人按企业参保人员的方法自主申报。

三、缴费基数申报办法

(一)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首页左侧的“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按钮进入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输入所在单位的登录信息(用户名为单位编码,初始密码为单位税号)后,即可进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操作。

(二)窗口申报

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暂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可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四、未申报调整办法

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该单位上年缴费基数的110%办理结算,并在申报结束后进行现场核查。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根据有关规定,从今年5月起,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各用人单位在办理申报的同时要向外来务工人员做好宣传说明和代扣代缴工作。

(二)社会保险各险种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和基数确定办法,请登录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通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宁波市区201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一览表》查询。

(三)用人单位应将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类型和缴费基数申报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本单位公布,接受职工监督。职工发现单位申报社会保险参保类型错误或缴费基数不实的,可要求单位予以纠正,也可向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四)各缴费单位从今年6月份起,根据本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情况,及时在缴费帐户中存入相应的缴费款项。

(五)本通告涉及的申报为社会保险市区统筹范围。各县(市)申报的有关事宜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执行。

宁波市社会保障卡政策问答 篇2

1.最低生活保障从城区发展为城乡一体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 宁波市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探索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实现了城市贫困居民生活救济工作从传统社会救济逐渐向创新型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转变。《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规定:“凡具有本市城区常住居民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均属于救助对象;具有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企、事业单位下岗人员不服从工作分配的, 不予救助。”这是最初时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2004年7月, 宁波市颁布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明确规定:“持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籍的城镇居民,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 人均月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地县 (市) 、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这标志着“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城乡一体、标准有别”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全面建立。

2.医疗救助从“有门槛”发展为“零门槛”

困难居民“看病难、看病贵”一直是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宁波市于2001年12月出台的《宁波市城区扶贫帮困工作实施办法》和《宁波市城区扶贫帮困工作实施细则》标志着宁波市城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从最初的临时性、不确定性步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2006年5月, 宁波市制定了《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 医疗救助范围重点突出了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对象和低保家庭成员, 同时把家庭成员中患有特殊病种疾病低收入家庭成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见义勇为者等9类救助对象列入救助范围, 将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等9种疾病列入特殊病种疾病, 可以得到政府的医疗帮扶, 从而确立了以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城乡一体、标准一致、“零门槛”的医疗救助制度。[1]

3.救灾救助从临时救济发展为“吃喝住衣医”保障

宁波市地处沿海, 一直受台风等自然灾害的严重影响。最初, 宁波市的灾害救助主要以临时救济为主, 直到2003年出台了《宁波市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才确立了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工作的原则和思路。2007年, 《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预案》建立了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响应机制, 对灾民实施有吃、有喝、有穿、有住、有病能及时得到医治的救助保障。

宁波市社会救助政策绩效的模糊综合评价

在现代社会, 政策因素已渗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几乎没有一个现代国家不是通过政策开展各项政府管理活动的。政策评价是政策过程的关键环节, 在政策评价中许多指标因不宜精确地描述而具有极大的模糊性, 给评估带来了困难。彼得·德鲁克说:“不能量化, 就无法管理。”模糊综合评价法是运用模糊集合论方法, 对决策活动所涉及的人、物、事、方案等进行多因素、多目标的评价和判断。模糊综合评价法作为模糊数学的一种具体应用方法, 大致分为两步:一是按每个因素单独评价;二是再按所有因素综合评价。[2]

1.评价因素集、权重集和评价集的建立

课题组向宁波市困难群众发放了“宁波市社会救助政策绩效调查”问卷300份, 回收有效问卷262份, 占所发问卷的87.3%。问卷中的宁波市社会救助指标体系由生活救助、专项救助、特殊救助和其他组成。国际上通行的生活救助有两种思路, 其中最常见的思路是设立一条贫困线作为救助标准, 凡是收入低于贫困线的都可以从政府那里得到救助, 许多国家把这种模式称为“收入维持”或“收入保护”。目前, 我国实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采取的就是这种救助模式。[3]专项救助由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四个指标构成;特殊救助由残疾人救助、贫困老人救助、失业群体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四个指标构成;其他由社会互助、灾害救助两个指标构成。每个指标由被调查者按照百分制打分。评价集由“非常满意”、“比较满意”、“满意”、“不太满意”、“很不满意”组成, 能够较好地反映宁波市社会救助政策对困难群众的满足程度。分数在100~90之间为“非常满意”、在89~80之间为“比较满意”、在79~70之间为“满意”、在69~60之间为“不太满意”、在60以下为“很不满意”。各指标权重通过德尔菲法得出。具体见下表:

2.模糊评价

按照模糊综合评价法的步骤, 建立评价因素集、权重集、评价集后, 确定各评价矩阵Ri。整理回收的调查问卷, 由统计的数据百分数可得出三个单因素评价矩阵:

把以上三个单因素评价矩阵及其相应权重值代入模糊评价模型B=A*R, 取*为M (·, +) 即普通矩阵乘法, 得出:

专项救助B2= (0.234, 0.315, 0.284, 0.136, 0.031) ;

特殊救助B3= (0.29, 0.33, 0.25, 0.1, 0.03) ;

其他B4= (0.245, 0.33, 0.315, 0.07, 0.04) 。

由此得出:

根据模糊评价模型B=A*R, 取*为M (·, +) , 得出:

通过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 宁波市社会救助政策回应度调查结果表明:对社会救助, 在被调查者中, 有27.57%“非常满意”、37.8%“比较满意”、24.92%“满意”、7.63%“不太满意”、2.08%“很不满意”。根据模糊综合评价最大隶属度原则, 困难群众对宁波市社会救助的总体评价是“比较满意”, 表明宁波市社会救助政策绩效良好。

宁波市社会救助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宁波市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比较满意”, 但是课题组在调查访谈中发现, 宁波市社会救助政策还存在一些问题。

1.一些救助对象缺乏就业积极性

1993年6月, 上海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出台, 这既是城市贫困救助制度改革的开端, 也是一项对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贫困人口实行差额补助的社会救助制度。1999年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8条规定:“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 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这项政策的实施必然引起社会效率的损失。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先划定贫困线, 然后调查申领人的家庭人均收入, 当人均收入低于贫困线时, 就按其差额给予补助, 即所谓补差式救助。[4]这种方案从表面上看公平合理, 但是反过来考虑, 意味着对贫困线以下的家庭来说, 收入每增长一元钱, 就要少得到一元钱的补助, 相当于征收了100%的个人所得税。这就是社会救助中的隐含税率问题, 而且是100%的税率。[5]100%的隐含税率足以促使贫困线下的家庭放弃劳动, 仅靠领取救助金生活。除非家庭成员找到的工作的工资收入使其家庭人均收入超过贫困线, 他才会工作, 否则不如在家休闲领取救助金。

城乡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涉及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等方方面面。宁波市虽然已成立了市、县 (市) 、区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 统筹全市的社会救助工作, 但是实际上重复救助现象时有发生。目前, 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是1470元/月。被救助的困难群众因能力有限, 就业后的月薪比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不了多少。2011年6月, 宁波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月人均525元, 调整后, 不同户型的具体救助标准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的单人户家庭, 月补差额增发40元;共同生活成员为2人的家庭, 人均月补差额增发20元;共同生活成员为3人或3人以上的家庭, 按人均月收入525元标准给予全额或差额救助。而且, 宁波市总工会、宁波市慈善总会、共青团宁波市市委、宁波市妇联等各类组织也常常采取各种方式救助困难群众。重复救助使得一些低保家庭的人均实际收入远远超过了525元, 造成“就业后实际收入反而下降”现象出现, 导致有些人宁愿享受“低保”而不愿就业。

2.法律援助亟待加强

宁波市法律援助中主要存在法律援助立法滞后、法律援助的经费来源渠道单一、法律援助范围较为狭窄等问题。与国内法律援助较发达的城市相比, 宁波市的法律援助制度建设滞后, 尚未出台有关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目前, 宁波市法律援助工作沿用的法律法规是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政府于2000年制定的《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近年来, 虽然宁波市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的财政拨款逐年增加, 并纳入了财政年度预算, 但是仍不能满足快速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县市的基层, 法律援助经费仍严重短缺。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的财政预算基本以常住人口基数核拨, 使大部分外来人口的法律援助经费很难得到保障。大部分县市都使用常住人口的法律援助经费办理大量的外来人口的法律援助案件, 资金捉襟见肘, 部分外来人口尽管属于贫困者也很难做到应援尽援。宁波市法律援助服务仅局限于援助案件诉讼领域, 而对于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还未形成有效的机制。在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中, 对案件审结以后的执行程序的援助未纳入援助的范围, 使受援对象的实体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宁波市对援助对象的条件和受援人权利的规定, 与国内其他发达城市相比, 还较为严格。[6]

3.社会救助人才缺乏

目前, 社会救助主要依托社区进行, 社区中社会工作者职业素质的高低, 对社会救助效果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当前, 大多数社会工作者未受过正规的社会工作知识和技巧的训练, 缺乏应具备的专业理念、知识和技能, 服务的专业化程度不高。据统计, 宁波市学历教育与岗位专业对口的社会工作者仅占2.44%, 而真正拥有社会工作专业职称的人员比重更低。另外, 社会工作者职业声誉、地位低下, 工资待遇不高, 工作环境相对恶劣。例如, 一些原社会救助对象因家庭收入增加而被取消低保待遇后, 有的人对社会救助工作者进行纠缠、谩骂、人格侮辱, 有的人到社区、街道社会保障和救助服务机构大吵大闹, 甚至无理上访。因此, 许多人把社会工作岗位当做过渡性、跳板型职业, 而未将其作为一项终身的职业为之奋斗, 从而影响了自身职业技能的提升。

宁波市提升社会救助政策绩效的措施

1.提高救助对象的就业积极性

(1) 大力进行居民生活最低保障制度创新。我国现行的居民生活最低保障制度 (补差式) 隐含着100%的税率, 这是影响救助对象工作积极性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 进行制度创新, 降低其隐含的税率, 有助于减少社会救助制度对救助对象工作积极性的影响。美国在降低隐含税率方面做过许多探索。例如, 美国在1967年通过一项法律, 允许AFDC (美国依赖儿童家庭的救助) 方案的穷人在申领社会救助时, 将其家庭收入的前30元扣除及30元以后的收入的1/3扣除, 内含税率为2/3。然后, 比较与贫困线的差额, 给予补助。但在里根政府时期取消了此项方案, 恢复到100%的隐含税率。又如, 美国1972年施行的SSI (补充保障收入计划) , 为老年盲人、残疾人提供基本月补助。1985年时, 单身居民每月可从联邦政府领取336美元、夫妇可领取504美元。SSI领取者的资产不能超过下列限额:单身为1700美元, 夫妇为2550美元。SSI的领取者月收入低于65美元, 补助额不减少;月收入高于65美元的部分内含税率50%, 即65美元以上部分多一元钱, 福利补助就减少50美分。但即使如此, 美国一些经济学家认为, 社会救助的隐含税率相对于别的纳税人仍然较高, 所以他们提出了一个更公平的方案———负所得税制度。负所得税制度, 就是将社会基本救助额 (如每月300美元) 不加区分的给予所有没有收入的人, 同时所得税率实行不加区分的统一比例税 (如25%) 。这样, 当个人通过劳动获得的月收入为100美元时, 应缴所得税为25美元、基本补助额为300美元, 两者相抵, 实际得到275美元的净补助额, 加上其市场工资100美元, 共计375美元。直到他的月收入为1200美元时, 此时他应纳所得税为1200×25%=300美元, 基本补助额为300美元, 两者相抵, 既不纳税, 也没有补助, 个人收入总额仍是1200美元。当月收入超过1200美元, 他就要缴净所得税。负所得税制度对贫困程度不同的人都是一致的补助额、一致的边际税率, 所以被经济学者誉为最佳收入分配制度。这一制度对贫困程度不同的人都一视同仁, 不会使其放弃工作。但这一制度不是对工作积极性没有影响, 而是对穷人和富人都一视同仁, 不会使其放弃工作, 影响程度较轻。另外, 这一制度的好处还有:一是不分类别, 一视同仁, 减少了对穷人的资格审查程序, 对其较为尊重和人道;二是因政府不必一一审查救助对象的其他条件, 可大大降低行政管理成本。[7]他山之石, 可以攻玉。宁波市应根据实际情况, 大力进行居民生活最低保障制度创新。

(2) 采取积极救助原则和不忽视救助对象的义务原则。现代社会救助不仅要给予物质性的救济, 而且还要提供精神援助, 特别是要积极开发救助对象的劳动潜能, 促进其就业和人格健康发展。低保制度的“消极性”带来了人格萎缩等新的问题, 例如, 真正的低保对象在被动领取“低保金”一段时间后, 其中一部分劳动者逐渐放弃了重新参与社会劳动的愿望和能力。社会救助的根本目的, 不在于物质性的资助, 而在于提高受救助者改变自身命运的“可行能力”。所以, 要变消极的救助为积极的救助, 把救助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开发受救助者的劳动潜能和人格健康发展上。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10条规定:“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 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 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虽然提到了受救助者应参加社区公益服务, 但并不是“必须”, 也未规定明确的责任和制度执行办法, 对受救助者是否应履行一定义务作出了肯定答复。因此, 要制定对受救助者实行心理干预、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实施专业社工指导和职业技师辅导等政策, 鼓励、引导和敦促受救助者自强自立。宁波市各县 (市) 、区的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 应加大统筹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的力度, 避免重复救助。

2.加强法律援助

(1) 拓宽法律援助经费的筹资渠道。根据宁波市社会经济发展现状, 法律援助经费来源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宁波市不仅应增加政府法律援助的专项拨款, 还应建立法律援助分担费用制度。当下, 宁波市越来越多的企业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政府可设立法律援助基金, 鼓励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开展慈善活动。

(2) 拓展法律援助的范围。法律援助的条件有两个:一是经济困难标准, 一般条件要求受援人必须是经济困难或经济能力有限的人;二是案情条件, 要求受援人必须有明确的诉因。在法律援助相关制度中, 应进一步明确经济困难的判断标准及证明制度, 同时增加规定受援人的案情条件。法律援助的范围至少应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各类申诉案件、非诉讼法律事务、代写法律文书、法律咨询及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3.加快社会救助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社会救助体系的根本是加强社区的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 提高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

(1) 完善相关政策, 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基层从事社会救助工作, 充实街道、社区的社会救助人才队伍;对所学专业为非社会类专业的大学毕业生, 鼓励他们边工作边学习, 掌握社会救助工作的专业知识, 逐渐从外行转变为内行。

(2) 逐步改善基层社会救助工作者的待遇, 做到“待遇留人”。采取自愿报名、单位推荐等方式, 从社会救助帮困对象、在校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离退休人员等社会群体中选择志愿者, 充实社会救助工作志愿者队伍, 以弥补社会救助工作人才的不足。也可从这支队伍中培养、选拔一批经过实际工作的锻炼、德才兼备、专业基础扎实、沟通协调能力强的优秀年轻人才, 充实到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者队伍中。

参考文献

[1]王启富, 王仕龙, 俞建文.和谐视野下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以宁波市为例[J].三江论坛, 2008 (9) .

[2]张旭, 田旭.基于模糊综合评价法的地方政府科技管理职能绩效评价[J].科技与管理, 2008 (6) .

[3]乐章.社会救助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4]张敏.浅析城市低保制度中的“隐含税率”[J].西部财会, 201 1 (7) .

[5]李楠楠.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研究[D].沈阳:辽宁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 2008.

[6]张勇敏.宁波市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的实践与思考[J].宁波大学学报 (人文科学版) , 201 0 (2) .

“湖南社会保障卡”发行问答专版 篇3

答:“湖南社会保障卡”由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招商银行、长沙银行、华融湘江银行发行,具有银行借记卡和社会保险结算、社会保险查询功能,卡面为金黄色并印有“湖南社会保障卡”字样。

问:参保职工使用“湖南社会保障卡”是否安全?

答:参保职工办理或更换“湖南社会保障卡”时设有初始密码,需本人凭身份证在银行柜台“激活”(修改密码),才能使用。

问:哪些人群可以申领“湖南社会保障卡”?

答:“湖南社会保障卡”面向全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发行,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百保险和失业保险等五个险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不能获取“湖南社会保障卡”。

问:单位在职参保职工如何申领“湖南社会保障卡”?

答:单位在职参保职工一般由单位办理“湖南社会保障卡”。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到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定信息、领取卡手续。

问:申领、使用“湖南社会保障卡”要收费吗,和一般银行卡相比有什么优惠措施?

答:和其它借记卡相比,各银行优惠:免收参保职工“湖南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年费和首次领取“湖南社会保障卡”的工本费。

参保人员即使遗失“湖南社会保障卡”要求补卡,银行也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到哪里申领“湖南社会保障卡”?

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当地农村信用社办理“湖南社会保障卡”申领手续。

问:单位为参保人员办理“湖南社会保障卡”如何选择银行?

答:为便于结算和管理,一般由单位确定代理发放职工工资的银行为办理“湖南社会保障卡”的银行。

问:农垦企业在职职工、其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到哪家银行申领“湖南社会保障卡”?

答:为了防止出现参保人员缴费的银行与经办机构收款银行不一致、参保人员承担跨行付款手续费情形,农垦企业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持本人的身份证,到参保的经办机构确定的养老保险缴费银行申领“湖南社会保障卡”。

问:已开始领取待遇的离退休参保职工如何申领“湖南社会保障卡”?

答:已开始领取待遇的离退休参保职工可持本人身份证和养老金领取存折,到养老金存折开户行申领“湖南社会保障卡”。

问:离退休人员可以用“湖南社会保障卡”领取养老金等待遇吗?

答:一般来说离退休人员领取“湖南社会保障卡”主要用于领取养老金等待遇,银行柜台工作人员或自动柜员机可用此卡提供养老金到账时间和余额等信息(小条)。

如果离退休人员不领取“湖南社会保障卡”,仍可使用养老金存折接受和领取养老金。

问:哪些情况下,参保职工可换领“湖南社会保障卡”?

答:1、参保职工更换工作单位,新单位为工资发放方便,要求换卡的;2、单位变更工资发放银行自3、参保职工退休后,需变更银行领取养老金的。

问:在何处使用“湖南社会保障卡”,可查询哪些社会保障信息?

答: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可逐步使用“湖南社会保障卡”在上述12家银行任一网点的查询终端机或自助柜员机上查询社会保险信息。

在职人员可实时查询本人的基本信息:身份证号、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建账年月等;个人账户信息:个人账户总额、累计缴费月数、视同缴费月数、间断工龄月数、间断缴费月数等;缴费信息:历年的缴费基数、缴费金额、可补缴月数等。

离退休人员可实时查询本人的基本信息:身份证号、出生年月、离退休时间、缴费月数(含视同)、是否有高级职称、军转干部转业时级别等;待遇核定信息:现月待遇总额、待遇明细项目等;待遇发放信息:现养老金领取银行账号、现养老金领取银行开户行、待遇发放记录等;待遇调整信息:调整金额、月养老金、起调时间等。

其它险种的信息随着信息网络建设的进程将逐步开通。

问:持“湖南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变动工作单位后,要换发社保卡吗?

答:已持有“湖南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如变动工作单位,新单位如果要求换发卡,参保职工到原发卡银行注销已有社保卡,再到单位指定发卡银行申领新卡;如新单位确定的发卡银行与所持卡银行一致就不需要换卡。

新增参保职工无社保卡,单位在经办机构办理新增异动后,如不统一办理“湖南社会保障卡”,则要求职工至指定的银行申领社保卡。

问:参保职工可申领多张“湖南社会保障卡”吗?

答:为便于管理,参保职工只能中领一张社保卡。换卡前必须注销原卡。

问:如果参保职工在使用“湖南社会保障卡”查询时发现社保信息有误怎么办?

答:参保职工发现本人社保信息有误,应及时报告并督促单位于每月中旬携带有关原始资料到经办机构进行核对和更正

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相关政策解释 篇4

l持卡就医仍以选定医院为准

实行持卡就医后,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仍以医保手册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准,A类、中医、专科医院可以直接就医。

l就医不带卡不能报销

领到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在已开通持卡就医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须出示社保卡。未出示社保卡的,所发生费用由个人全额负担,医保基金不能支付。

参保人员因急诊、计划生育手术、企业欠费、补换卡期间、参保后未发卡等情况就医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个人现金垫付后按原流程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l社保卡补办过程中就医须带《补(换)卡证明》

在社保卡补办的过程中,如果您病了,也不用着急。在补办新卡时,社保卡服务网点会为您开具一张《补(换)卡证明》,您可以拿着《补(换)卡证明》到定点医院就医,并保留处方明细、收费单据,按原规定报销。l持社保卡就医后现行门诊起付线政策不变

参保人员持卡就医后,门诊起付线标准和原来规定一样,即参保人员门诊费用一个内只扣一个起付线:在职人员1800元,退休人员1300元。政策规定门诊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资金支付,我市的个人帐户资金已划入银行存折自由支取,因此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就医时需要全额付费。超过起付线的部分,按照政策规定的报销比例,个人只负担应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使用社保卡之前应尽早将手中已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单据报销。如持卡就医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尚未申报的,持卡就医时在起付线以内的门诊医疗费用需要交全费,超过起付线部分的费用,只需交纳自己自费和自付部分。领卡前未申报的门诊医疗费用需到区医保经办机构按原流程报销,报销时不会再次扣除起付线。

l持卡就医后个人帐户管理方式不变

目前个人帐户管理的政策没有调整。持卡就医后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金额仍按月划入参保人在北京银行的医保专用存折中,个人帐户资金仍可在银行自主支取。

l门诊挂号诊疗费用定额支付2元

形势与政策--社会保障研究 篇5

第一章:社会保障制度的内涵及其主要功能

国际劳工组织将社会保障概括为“社会通过采取一系列公共措施,以保护其成员免受由于疾病、生育、工伤、失业、伤残、年老和死亡造成的停薪或收入大幅度减少的经济损失及社会贫困,并对其成员提供医疗照顾和对有子女的家庭提供津贴” 社会保障通常被认为有三个最重要的功能:

第一,保障的功能,即保障遭遇到与劳动及收入相关的风险公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通过国家和社会的帮助,使他们不至被社会发展的进程所抛弃。

第二,互济的功能,特别是社会保险这种形式,通过按照同一比例缴纳保险费建立基金,使个别社会成员遭遇或可能遭遇的严重风险被全体社会成员分担,从而降低了风险程度。第三,调节收入分配关系的功能,无论是社会保险计划,还是社会援助计划,都是一种社会再分配形式,实际存在着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的转移支付,从而达到社会公正和稳定的目标。

第二章: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不全,城乡差别大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率较过去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相对于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需求而言,中国目前社会保险的覆盖能力非常有限。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从建立初始就侧重于城市,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要远远好于农村居民;在城市,又侧重于全民所有制部门,也就是国有的企事业单位和行政部门。一些普通城镇居民仍处于空白地带。而在农村,受限于财力投入,农民社会保障一直处于低水平甚至空白状态。

(二)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分散、政出多门,缺乏监督管理

我国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虽经过改革,但仍存在政出多门、机构重叠、相互掣肘的问题。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实际运行中,哪些保障政策应该由全国统一制定,哪些可以由地方政府制定并不十分明确。在一些保障项目的责任担负上,中央和地方的责权同样不清晰,社会保障整体功能难以发挥作用。社会保障具体事务监管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一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挤占、挪用和盲目投资现象突出,影响社会保障基金安全。如震动全国的“上海社保案”让人触目惊心。

(三)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保值、增值困难

社会保障是一种盈者缴费险者享用,盈时投保、险时受益的保障措施。所以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保障基金应有一定数量的存储。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不足。第一,我国传统社会保障制度,个人不负担任何费用,全由国家和企业负责,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第二,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收费率偏高,国有企业所支付的保险费率占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有的地方高达25%。我国如此高的缴费率,不仅对微利、亏损企业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即使是效益好的企业也很难承受。

(四)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不健全,立法滞后

第一,社会保障立法理念发展滞后。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多是遇事论事,没有一个成熟的理论定位,缺乏指导社会保障立法的理论基础、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

第二,社会保障立法运作制度发展滞后。我国立法缺乏整体规划,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不完备,社会保障制度各构成部分不平衡;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

第三,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和监督机制薄弱,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欠缺。

(五)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尤其是异地不能转移接续所带来的退保问题一直广为关注。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较低,一方面是因为农民工整体处于社会的底层,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就业的流动性大、稳定性差、收入又低,其自身的保险意识较弱,又缺乏主动性;另一方面是因为企业经营情况的不断变化,现行城镇基本社会保险的缴费率又比较高,农民工难以接受,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受到了严重制约。

第三章: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的社会

保障体系

1.继续加强宣传,提高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知晓率,使居民了解参加保险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样可以使保障体系能够保持良好的运行态势。

2.继续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3.继续完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4.继续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

(二)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

1.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保支出力度。

2.探索合理办法,解决历史债务。

3.通过在政策法规上强制和舆论宣传上引导企业和个人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和及时足额缴费,增加社会保障基金的有效供给。

4.发挥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的力量筹集部分资金作为重要补充。

(三)加强社会保障管理

1.我们要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2.建立系统的社会保障监管机制,增强管理者的责任意识。

(四)加快社会保障立法

1.提高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立法层次。

2.增加法律责任制度,提高社会保障法的威慑力。

(五)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劳动与社会保障政策法规试卷 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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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试题纸

(一)题号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总 分

得分

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劳动与社会保障政策法规》试卷(A)

一、单选题:(1×15=15分,答案填在下面表格里)

1、年满()周岁的公民具备劳动行为能力。

A、14;B、16;C、18;D、20。

2、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

A、由劳动者承担责任,该用人单位不承担

B、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劳动者不承担

C、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该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D、用人单位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

3、劳动合同最长试用期不得超过()。

A、一个月B、两个月C、三个月D、六个月

4、年龄达到()且精神正常的公民,应当对一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A、10周岁;B、14周岁;C、16周岁;D、18周岁。

5、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表述是()。

A、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B、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C、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轻的为一级,最重的为十级。

D、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6、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探亲假为一次,假期为()。

A、20天B、30天C、45天D、75天

7、未成年工是指年龄在()的劳动者。

A、未满18周岁B、未满14周岁C、未满16周岁D、16-18周岁

8、领取失业救济金,必须在失业前至少缴纳保险费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A、1年,12个月B、1年,24个月C、1年,18个月D、2年24个月

9、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D)。

A、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

B、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内

C、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

D、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

10、干部退休年龄男女分别为(B)岁。

A.60,50B、60,55C、55,45D、50,4511、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工资补偿标准是()。

A、100%B、150%C、200%D、300%

12、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A、24,B、48,C、12,D、7213、《劳动法》规定,“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一规定体现了劳动者享有()

A、自主择业权B、平等就业权C、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D、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14、下列关于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表述,错误的是()

A.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

B.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

C.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D.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可以分割的,如退休人员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时间是()

A.2007年7月1日B.2007年11月1日C.2008年1月1日D.2008年7月20日

二、多选题(2×10=20分,答案填在下面表格里)

1、下列说法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

A、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B、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可以约定服务期。

C、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D、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

2、《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办法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A.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B.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C.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D.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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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试题纸

(二)3、有()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B、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C、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D、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有()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D、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5、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情况下可以即时辞职。

A、在试用期内B、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C、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D、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6、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A、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B、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C、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D、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7、下列劳动争议(),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A、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B、追索工伤医疗费,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C、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D、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8、下列情况下发生的伤害不属于工伤。

A、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B、醉酒导致伤亡的C、自残或者自杀的D、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9、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中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A、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B、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C、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D、女职工在孕、产期、哺乳期内的10、符合法律规定代扣工资的行为包括。

A、余额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B、代扣部分不超过当月工资的25%

C、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险费可以代扣D、法院判决、裁定的扶养费、抚养费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计6分):

A、劳动合同期限;B、竞业限制;C、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D、生死条款;E、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F、劳动报酬;

G、社会保险;H、试用期;I、保证金;

J、保密条款;K、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

2、上述条款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

3、上述条款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不得有关于()的约定,即使有这些方面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四、填空题(每题2分,计10分,正确答案填在空格内)

1、一般民事案件诉讼时效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或者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争议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日内提起,引起二审。

3、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4、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年。

5、女职工产假为,哺乳期为。

五、名词解释(每题4分,计12分)

1、劳动合同

2、竞业限制

3、失业

五、简答题(每题8分,计16分)

1、未成年人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包括哪些?

2、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应综合考虑哪些因素?

六、案例分析(29分)

1、(10分)甲公司与王某于2006年10月5日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11月2日王某到甲公司正式报到上班。其后公司发现王某不能胜任工作,提出解除与王某的合同,王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2007年3月5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07年3月15日公司反悔,拒绝履行和解协议。2007年5月25日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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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试题纸

(三)问:(1)(3分)甲公司与王某何时建立了劳动关系,为什么?

(2)(3分)公司能否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为什么?

(3)(2分)王某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与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为什么?

(4)(2分)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王某提起的诉讼?

2、(9分)刘某在2006年1月与某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2008年1月,该厂为刘某提供了一项为期6个月的专项培训,培训费用为2万元。双方就此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刘某培训结束后,应为该厂继续服务5年。刘某如违约,应承担违约金2万元,并退回用人单位在其培训期间支付的工资9000元。问:(1)(5分)若刘某接受培训后回厂工作。工作2年后,刘某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刘某最多应当承担多少违约金?刘某是否还应退回培训期间的工资?为什么?

(2)(4分)若刘某接受培训后未回厂工作,而是去了另一家公司。因为刘某的不辞而别给该厂带来损失5万元。该厂除请求刘某支付2万元违约金外,能不能请求刘某赔偿损失,为什么?

3、(10分)李某大学毕业后与甲厂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工作内容为化验员,工作时间为每天10小时,每个月休息两天,该厂为李某偿付李某就学期间的贷款2万元,自2002年8月30日起至2007年8月29日合同期限为五年,李某不得解除合同,否则应赔偿损失2万元。李某试用期为半年,半年后若经考核不合格,再延长试用期半年。工资待遇为1000元/月,试用期间为800元/月,考核不合格延长试用期期间工资为600元/月。李某上班后,经6个月试用后考核不合格,延长试用期中遇2003年5•1节,厂里安排其加班(5.1-5.7)。延长试用期期间,李某提出合同违法无效,要求厂方将订合同时扣押的毕业证和学位证退还李某,李某另谋生计,甲厂不允许。后李某于2003年9月与乙公司订立劳动合同。问:

(1)(4分)李某与甲厂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哪些内容违法?

(2)(3分)请为李某算一下“5•1节”期间的加班工资是多少?

宁波市社会保障卡政策问答 篇7

“和谐社会”是指社会全面系统的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既强调人与人的和谐, 又要达到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既要注重内部各阶层、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和谐, 又要争取外部世界的和谐发展;既要培育微观的各个社会组织细胞的和谐发展, 又要促进宏观的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既要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系统的内部和谐, 又要形成各子系统之间的和谐关系, 使之共同发展。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义在于:社会的和谐, 关系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关系到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 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 关系到党的事业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到战略的高度, 把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

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方式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划分:

1.从经济层面看, 是在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国家综合实力不断增强的基础上, 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生活相对安康的社会;

2.从社会层面看, 是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比较合理, 能够保证社会基本公平和正义, 绝大多数人能够分享改革和发展的收益, 具有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社会;

3.从政治层面看, 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比较健全、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和完善的社会, 是政通人和、稳定有序并且充满活力的开放社会;

4.从法制层面看, 是法制健全、社会秩序良好和人民安居乐业的社会, 是政府依法治国、组织和个人依法行事、社会关系依法调节、人们和谐相处的社会;

5.从文化层面看, 是社会团结、文化繁荣、诚信友爱、道德风气良好、人们心情舒畅、社会各方面能够形成基本价值认同的社会;

6.从其他协调发展层面看, 也是人与自然能够和谐相处, 对外开放与国内发展能够相互促进的社会。

在宏观上,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 是关系到社会方方面面。在微观层面上, 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和相互之间的关系都和谐统一, 社会就和谐, 才能良性发展。

二、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

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 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 是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 是一个大多数人能够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 涉及到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建设的方方面面, 需要全盘考虑, 综合平衡。其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平安社会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之一。

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产物, 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从19世纪80年代以来, 至今已有172个国家建立了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障制度, 它在消除贫困、维护社会稳定、提高人类生活质量、人口素质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也为社会带来了许多不良后果, 出现了各种所谓的“福利病”, 致使社会保障赤字的不断攀升, 社会矛盾不断激化。传统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上的缺失, 已经逐步引致其长期运行的制度成本超过其制度收益, 并通过微观经济组织的低效率进而危及到宏观运行的总体质量和效益, 这致使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具有可持续性, 必须建立一种新型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以维持社会稳定, 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 社会保障的社会功能

1.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保障通过向无生活来源者、收入低于贫困线者或丧失劳动能力者提供物质帮助, 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 消除他们的不安全感, 缓解社会矛盾, 达到稳定社会的目的。

2.维持社会公平。

政府通过社会保障实现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缩小贫富差距, 扶助弱者, 为弱者重新参与社会竞争创造条件, 从而维持社会公平。

3.调节社会心理。

社会保障是调节社会心理的重要途径, 是社会活动的重要内容。通过保障国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给国民以安全感和尊重感, 提高国民的价值来防范社会心理失衡, 调节社会心理结构。

4.推动精神文明。

社会保障在促进爱护人、同情人、关心人等良好风气, 以及发扬扶贫济困、友爱互助、敬老爱幼等传统美德方面, 有着特别的功能和贡献, 对推动整个社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也是不可缺少的。

(二)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成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完全由国家财政支撑的项目, 包括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对军人及其军烈属的安置, 完全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范畴, 充分体现社会公平;二是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国家给予适当补助的三方共同筹资的项目, 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属于社会保险范畴, 其中,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统筹相结合, 其他三项保险属于完全统筹。与前项内容比较, 现行我国社会保险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实行的, 既体现公平与效率, 又注重权利与义务相结合。

1.养老保险制度。

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明确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2.医疗保险制度。

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 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印发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 明确提出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并使医疗保险制度逐步覆盖城镇所有劳动者。

3.失业保险制度。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在1986年和1993年待业保险规定的基础上, 再次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 该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失业保险的范围, 调整了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4.工伤保险制度。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所有企业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工伤保险制度, 由用人单位交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 设立工伤保险基金, 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5.生育保险制度。

1994年12月, 劳动部颁发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规定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 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6.社会救济方面。

国家开始更多地关注社会弱者, 为了解决社会低收入人群的生活, 1999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根据规定,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对象主要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

可以看出,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比较完善, 发展很快, 在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等方面都有相应的政策。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社会正义与公平等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

三、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主要的问题

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 我国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从无到有, 从小到大”, 为我国的经济转型和国企改革做出了贡献, 为城乡居民提供了社会保护。但是,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仍处于不断完善之中, 与中央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 即用“科学发展、以人为本”来衡量, 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

(一) 社会保障的覆盖面问题

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障制度的适用范围, 它关系到社会成员中有多少人能够直接享受到社会保障权利, 关系到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能否充分发挥。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还比较低, 乡镇企业职工、进城农民工、城镇私营企业就业人员以及许多灵活就业人员大多没有参加社会保险, 而这部分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逐年增大。因此, 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还比较低, 与国际相比, 只相当于低收入国家的水平。

(二) 个人账户与社会保障基金问题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是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所采取的筹资和管理模式。但在这套制度的实施过程中, 出现了一些难以回避的矛盾和问题, 最突出的是个人账户的空账问题。实现个人账户以后, 不同年龄段的职工因缴费年限不同而出现个人账户资金的不同。目前对不同年龄的职工采取了不同的办法来计发养老金, 即所谓“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由于“老人”和“中人”在旧体制下没有实行缴费制, 而是由国家包下来, 在财务上有一部分工资不作为企业成本, 而是作为企业的超额利润上缴给国家, 当职工生老病死时再由国家补偿给劳动者。现在实行新的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对这部分劳动者予以补偿, 在理论上是完全公平和合理的。

(三) 就业与失业保险问题

就业是民生之本, 扩大就业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在今后的若干年内, 就业将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发展最大的难点。目前我国就业主要面临着来自城乡的双重压力。此外, 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问题已成为当前就业矛盾的焦点。

(四) 城镇贫困人口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 在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的同时, 社会贫富差距也在扩大。目前, 我国已建立起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目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资金来源不足, 保障的标准较低, 实施范围有限, 仅限于城市的低收入人群, 广大的农村贫困人口还未能包括其中。

(五) 农村养老保障问题

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同样是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一个难点。我国有8亿多农民, 对农民的养老问题不解决, 就难以实现建立社会保障的目的, 也会对社会构成巨大的不安全隐患, 建立适合当前农村特点的养老保障制度势在必行。让困难群众都能享受到社会保障和救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必须适应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就业方式多样化的趋势, 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六)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问题

目前,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还存在许多问题, 管理分散、政出多门, 未能形成统一的管理体制。由于众多机构共同行使社会保险职能, 容易造成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局面, 既缺乏宏观协调, 又缺少综合平衡, 同时, 又加大了管理成本, 阻碍了社会保障改革进程。

四、加快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步伐的对策

1.明确改革的总体架构和目标。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应该是彻底打破原计划体制下设置的城乡界限、所有制界限以及劳动者身份界限, 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功能齐全、社会化程度高、有充分资金保证的社会保障体系。只有这样,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政府职能的转换、城乡一体化进程等等才有可能真正实现。

2.加快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化进程。以立法的方式谋求长期解决社会保障困难, 应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首要基础工作。通过强化法律监督, 妥善调解处理各方利益关系, 有利于保持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社会保障法直接关系到全体国民的实际利益, 因此法律规定应由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来制定, 同时规定各种保障的性质、特点、保障对象、实施原则、范围、标准、享受条件、费用来源、管理方式等。

3.设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局, 为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有序运行, 我国应设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局。政府公共服务责任要继续加强, 要减少政府投资的经济项目, 压缩自身开支, 更多投向教育、卫生、社保、低保、公交等各项社会事业, 促使公共服务均等化, 让人人能够享有公共财政的阳光。

4.合理确定社会保障待遇支付标准。社会保障待遇支付标准的确定, 既要统一, 又要适度, 并建立正常调整机制。基本保障待遇要逐步统一标准, 又要考虑到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 同时也要考虑到城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线, 不能过低, 也不能过高。同时, 应加快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障, 通过多层次的保障体系强化保障功能。

5.拓宽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渠道。一是扩大覆盖面。为了在更大的范围内筹集社会保障基金, 应该逐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 把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社会保障范畴。二是采取特殊办法解决企业拖欠问题。在企业转制过程中, 对企业兼并、转让、破产, 应该从企业净资产中扣除, 或采取由企业自筹和财政按比例代缴方式解决;对特困企业, 可考虑在政府用于企业的解困基金中提留一块, 用于缴纳企业的社会保障基金。

6.加强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和监督。当前应在财政部已经出台的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基础上, 有必要建立一整套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以规范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 建立完善的、行之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势在必行, 因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摘要:和谐社会涉及到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等各个领域, 人们在特定的社会范围, 按照一定的方式和一定的规范形成了比较持久和稳定联系的共同体, 完善社会保障政策和社会保障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科学发展, 以人为本”的原则, 协调社会保障政策和社会保障体系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

关键词:和谐社会,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对策

参考文献

[1]郑秉文.和谐社会建设与社会保障十大关系[N].上海证券报, 2007-12-13.

[2]姜大明.把群众利益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切入点和落脚点[N].人民网, 2007-01-16.

[3]刘民.强化法律监督能力,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N].光明日报, 2007-09-14.

宁波市社会保障卡政策问答 篇8

关键词 留守儿童 社会保障 心理健康

一、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现状

经济和社会在不断发展,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却一直是被忽视的弱势群体。全国妇联2013年5月10日发布的《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显示,根据《中国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样本数据推算,全国有农村留守儿童6102.55万,占农村儿童37.7%,占全国儿童21.88%。与2005年全国1%抽样调查估算数据相比,五年间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增加约242万,特别是湖南、四川、河南、江西等省份留守儿童比例非常高。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较多,他们的分布非常广泛,并伴有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需要外界给予更多的帮助,由于父母长时间不能陪伴他们,监护人又往往力不从心,农村教学设施不完善,师资力量匮乏,加之教育水平不高,造成留守儿童生活失助,学习失教,成长失护。

他们的父母常年在外打工,与自己的孩子聚少离多,往往很少有时问在一起交流、沟通,达不到作为监护人的角色要求,而占大多数家庭的隔代教育又存在很多问题,这种状况容易导致留守儿童“亲情饥渴”,心理健康、性格等方面出现偏差,学习也会受到影响。另外,农村留守儿童由于没有父母的照顾和监督,很容易存在安全隐患,家庭中,上一代人对于孩子的照顾,由于他们自身也有很多事情要去处理,往往没有更多的精力来照顾孩子,加上农村留守儿童的自我保护能力偏弱,容易造成拐骗、交通事故、溺水等人身伤害。

留守儿童由于缺少亲人的陪伴,心理上留存阴影,经常会表现出自卑封闭、对人冷漠、胆小懦弱、行为孤僻、缺乏爱心和沟通的主动性,其中,问题严重的留守儿童还有脾气暴躁、冲动易怒等情况,经常与其他的小朋友打架斗殴。

二、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政策的缺陷

制度上存在缺陷。目前,我国公民分为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两类,户籍上的不同,造成的义务教育、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相关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差距。从社会身份上把市民和农民人为的区别开来,这样造成农民及其子女排斥在体制之外,造成社会资源分配不均。

政策上存在失衡。城乡福利待遇等政策的巨大差异,造成农民工及其子女在城市里生活、学习等成本较高。教育政策的差异使农民工子女在城市里接受教育的成本较高。一方面,公办学校的教学资源较少,只能容纳少部分学生,即便有多余的名额,其入学的门槛与其他学校相比一定较高,另外借读生也要缴纳一部分多余的费用,如“借读费”“插班费”等,这使得低收入的农民工家庭生活更加艰难。另一方面,留守儿童进入打工子弟学校,这些学校由于缺乏基本的教育资金,教学环境艰苦,基本设备匮乏,甚至存在很多安全隐患,面临学校取缔的问题。城乡教育水平的不同,以及留守儿童社会适应性较低、很难融入城市等因素,使得农民工子女在城市接受教育、生活更加的艰难。

社会保障政策上存在缺位。我国在法律上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农村留守儿童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原因很简单,这一领域的相关问题还没有得到社会应有的重视,没能进入政策议程,导致政策发展的滞后。我国留守儿童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存在,但是在2004年才开始被政府和社会逐步重视的。随着时间的流逝,问题仍然存在,而且表现的更为严重,情况也更为复杂,这也要求政府和社会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社会保障政策。

三、建立完善的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体系

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政策。解决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保障问题,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应该积极制定有针对性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明确政府、家庭、学校以及社会应负有的责任,使其基本的保障都有法可依。应该大力倡导建立以家庭照顾为主,以学校或其他监护人为辅,以社会政策支持为补充的制度。

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我国針对儿童教育的基础是九年义务教育,经费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今后也更应加大对于儿童教育的支持力度,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监督学校不仅要不收取任何多余费用,包括免收学生的书本费和各种杂费,以践行更广泛的义务教育。同时,对大量农村留守儿童学校给与更多的政策扶持,同时财政上加以帮扶,提高其教学质量和基础设施水平,使更多的留守儿童接受良好的教育。

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通过基本的档案信息,了解留守儿童的人数和基本情况,更好的解决其社会保障问题。同时,社区、学校和家长之间应拓展沟通途径,对孩子的学习、生活和心理等各个方面进行跟踪了解,为开展教育和管理提供基本的信息。

充分发挥家庭保障的功能。专门针对留守儿童的社会保障政策正在逐步的完善,在其不断改革的期间,更需要充分发挥家庭保障的功能来共同解决存在的问题。一方面,留守儿童的父母应尽量不同时在外打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孩子带在身边进行更好地照顾,如果实在没有办法带在身边,也应该将孩子托付给有责任心的监护人,从而保障孩子的基本生活得到照顾。另一方面,父母应该经常与孩子交流,主动与孩子的老师联系,及时掌握孩子的学习、生活和心理状况,在孩子遇到问题时给予正确的指导,用更多的家庭温暖来填补孩子寂寞的心灵,总之,通过家庭的温暖给予孩子更多的关爱。

四、总结

社会保障政策与管理期末复习资料 篇9

一、名词解释

1、社会保障: 指国家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设立的,保护社会成员基本生活和经济、社会稳定,采取保护与激励相统一的原则,对公民在年老、疾病、遭遇灾害而面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依法给予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

2、现收现付制: 是指根据当期的支出需要组织收入,本期征收,本期使用,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与支出在内大体保持平衡的一种财务机制。

3、社会保障体系: 是指国家依法建立起来的保障国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系统,是由社会保障各个有机组成部分所构成的整体,包括各个社会保障项目的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等。

4、社会救助: 指由政府举办的,以反贫困为主旨,对因不能正常劳动等原因致使收入水平低于规定的数额(贫困线)的社会成员,提供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以解决社会保险所不能解决的那些社会问题。

5、完全积累制: 指在对有关的人群健康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指标进行宏观上的长期测算之后,确定一个可以保证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收支平衡的总平均收费率,并进行先期积累的一种筹资方式。

二、判断改错

1、“社会保障”一词最初出现于1886年英国的《济贫法》。错。“社会保障”一词最初出现于1935年美国的《社会保障法》。

2、社会保障水平应尽量满足公民的生活要求,保障水平越高越好。错。社会保障水平应与生产力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3、构建和谐社会,首当其冲的是建立健全以“底线公平”为目标的社会保障制度及其调节机制,其中“底线公平”是就保障水平高低的意义上而言的。错。构建和谐社会,首当其冲的是建立健全以“底线公平”为目标的社会保障制度及其调节机制,其中“底线公平”是就是就政府和社会必须保障的、必须承担的责任的意义上而言的。

4、新历史主义理论和费边社会主义为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其实质上是一种社会改良主义。

对。

5、贝弗里奇被成为“福利经济学之父”。

错。庇古被称为“福利经济学之父”,贝弗里奇被称为“福利国家之父”。

三、单项选择

1、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是(A)A、自助者公助 B、权利和义务对等 C、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 D、维护社会稳定

2、世界上第一个制定《社会保障法》的国家是(C)A、英国 B、德国 C、美国 D、瑞典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于(A)A、1951年 B、1953年 C、1954年 D、1979年

4、福利国家的核心内容(D)A、强调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性 B、消除贫困 C、保持社会稳定 D、社会保障制度

5、人口老龄化是指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C)A、7% B、8% C、10% D、15%

6、社会保障基金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B)A、社会救济基金 B、社会保险基金 C、社会福利基金 D、养老保险基金

四、多项选择

1、社会保障的社会性是指(ABCD)A、实施对象具有社会性

B、社会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社会化 C、强调政府、企业和个人的社会责任

D、社会化管理

2、“三条社会保障线”是指(BCD)A、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B、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C、失业保险

D、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3、完全积累制的优点包括(AB)

A、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储蓄职能

B、有利于强化投保人的缴费意识 C、可以保证受益人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 D、体现社会保险的互助性和福利性

4、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ABC)

A、完整性

B、协调性

C、层次性

D、统一性

5、福利国家包含的两大支柱(BD)A、充分就业 B、全民保障 C、社会保障制度 D、普遍的福利措施

6、社会保障制度多样化发展的表现(ABCD)

A、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急剧增加,制度类型多样化 B、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和受益范围进一步扩大

C、社会保障项目构成趋于体系化、网络化

D、社会保障支出的绝对值及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显著增加

7、一种恰当的基金筹集模式应考虑的因素是(ABCD)A、人口年龄结构变动趋势

B、设立储备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C、用作储备的积累基金有无投资机会及其收益率的高低

D、保持相对稳定的保险费率

五、简答题

1、简述社会保障的积极意义。

答:(1)社会保障突出以人为本,彰显人道主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成果与推动力量;(2)社会保障维护并创造着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着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3)社会保障能够化解多种社会矛盾,不断增进国民福利,并

促使整个社会和谐发展;(4)社会保障能够为其他相关政策的实施提供配套;(5)社会保障能够创造就业机会,改良着社会产业结构。

2、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答:联系:①风险防范与风险转移机制;②都具有化解社会风险、维持经济繁荣的功能;③二者的运作机理及其所使用的很多术语和计算方法、预测方法类同。

区别:①性质不同:社会保险属于政府行为;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②目标取向不同:社会保险以社会价值为目标,具有非营利性质;商业保险以营利为目的。③权利义务关系不同:社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劳动上面体现对等;商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是建立在商业契约上。④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分担;而商业保险完全由投保人负担。⑤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对社会保险财务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但不承担直接经济责任。⑥二者补偿水平及保障方式不同:社会保险是有现金补偿和服务两个方式;商业保险则主要体现货币的支付关系。⑦可承保风险的范围不同:商业保险对社会性风险无能为力。

3、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

答:(1)社会化大生产是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必要条件:①机器大工业产生了人数众多的工薪阶层,一旦收入中断就会陷入困境。②社会化大生产要求劳动力再生产方式的社会化,家庭保障功能弱化,③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为社会保障奠定了物质基础,也规定了应采取社会性保障的形式来利用这些社会资源。(2)工人运动兴起迫使资产阶级从维护其统治的角度出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4、试述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模式的影响因素。

答: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模式的影响因素是:(1)人口年龄结构变动趋势;(2)设立储备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3)用作储备的积累基金有无投资机会及其收益率的高低;(4)保持相对稳定的保险费率。(5)企业和受保人对保险费率的负担和承受能力;(6)筹资模式的经济增长效应;(7)改革中的“转制成本”等。

六、论述题

1、在我国目前的生产力水平下如何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

答:①可以通过法制手段,将社会保险费改为社会保险税;②灵活确定缴税(费)方式,将农民和灵活就业人口纳入社会保障系统,促使更多低收入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③减轻企业的缴税(费)负担,提高企业参保积极性;④完善社保项目,使社会保障体系化、制度化。

2、社会保障是政府管理的一项社会事务,如何做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答:①原则:公平优先,兼顾效率;②提高效率才能把蛋糕做大,注重公平才能够将蛋糕合理分配;③只有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才能够做到公平;④公平和效率的统一,才能够使每个社会成员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保证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稳定。

3、分析西方发达国家推行的“从摇篮到坟墓”的高福利社会保障模式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并提出你的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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