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2024-07-21

天津市南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共7篇)

天津市南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篇1

关于印发

《南开区政策内二孩生育随访制度》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政策内二孩生育随访管理,区计生委制定了《南开区政策内二孩生育随访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共印22份)

天津市南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6月25日印发 南开区政策内二孩生育随访制度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防止或减少新生儿出生缺陷,加强政策内二孩生育随访管理,健全相关随访记录,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区人口计生委决定制定政策内二孩生育跟踪随访制度,现将有关要求规定如下。

一、政策内二孩生育随访职责范围

凡本市育龄妇女政策内二孩生育的由户籍地居委会负责落实,外嫁入的由男方户籍地居委会负责。属于人户分离的,户籍地社区居委会要主动与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联系,现居住地居委会要配合户籍地居委会做好随访工作,互通信息。

二、政策内二孩生育孕期随访内容

(一)社区居委会在入户随访过程中,积极向符合二孩生育政策的夫妇提供政策咨询和宣传服务,帮助办理二孩生育申请手续。

(二)对已经取得二孩审批指标,做好孕前优生优育指导,掌握育龄夫妇户籍、职业、婚姻、生育情况,第一个子女情况,政策内二孩申请理由、准备怀孕时间等基本信息。

(三)及时了解怀孕后孕妇的健康状况及胎儿的状况,及时指导其进行孕期检查,做好孕期监测。

(四)要做好产后随访,向产后夫妇宣传产期保健知识,科学育儿知识,宣传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知识。通过产后随访,了解婴儿出生、生长发育及相关信息情况,及时向街道计生办上报、反馈信息。

三、政策内二孩生育随访记录要求

对于符合二孩生育政策并办理二孩生育手续的夫妇,街道居委会要及时做好随访,认真填写《南开区二孩审批再生育子女健康随访登记表》,做好随访记录。

(一)对申请二孩生育指标并已取得生育指标家庭,在取得指标后一个月内须入户随访一次,并做好优生指导。

(二)对取得生育指标后怀孕三个月内须入户随访,掌握其健康状况及胎儿的状况。对因第一孩病残原因申请二孩生育的,要指导其到指定医院进行优生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做随访纪录。以后每三个月入户一次,并做好随访纪录。

(三)对已生育的在产后15天内及时了解生育情况,掌握情况。三个月之内入户随访。

各居委会在每次随访后须按要求做好随访纪录,填写好《南开区二孩审批再生育子女健康随访登记表》。

四、按时上报相关报表

居委会要对辖区内政策内二胎出生进行申请(审批)理由筛查,筛查出所有属于因病残条件审批的,包括儿童残、农业人口 成人残,根据《手册》中的随访记录,10月底前将《天津市病残审批再生育子女健康随访登记表》填写并上报街道计生办。各街道在11底前上报《天津市病残审批再生育子女健康随访汇总表》,没有符合病残条件的可以不填报。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ΟΟ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1.《天津市病残审批再生育子女健康随访登记表》

海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篇2

海人口计生„2009‟3号

关于建立海门人口网站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乡镇计生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工业园区农村工作局、滨海新区社会事业局、临江新区社会事业局:

“海门人口”已于2008年12月成功改版。新的海门人口网在版面、内容和功能上有了较大的更新和扩充。为了更好地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报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动态,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广大干部群众,展示“海门人口”的较好面貌,市人口计生委决定成立海门人口网站管理领导小组。

(1)建立海门人口网站管理领导小组,姜志忠主任任组长,俞晓和、江玉良任副组长,人口计生委各科科长任组员。

(2)领导小组下设网站编辑部和网络部。编辑部设总编1人,由姜志忠主任担任;副总编2人,由俞晓和、江玉良副主任担任;编辑1人,由施蓓蓓担任。网络部设技术维护1人,由陈培东担任。

(3)网站各项工作接受南通市人口计生委指导和网站管理领导小组管理,编辑部负责统稿、编辑和稿件统计等工作,网络部负责网络维护与安全管理。计生委各科室、指导站办公室应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配合网站编辑部做好网页相应栏目的更新工作。

(4)网站工作人员采取竞聘制,并受网站管理制度约束。

(5)每年年终由人口计生委负责对网站工作人员实施考评,对优秀的给予适当奖励,不合格的取消相应资格。

(6)因疏忽、大意而发生差错,造成不良影响,取消相应资格;后果严重的,承担相应责任。

海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网站领导组通知

抄送:南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办公室 海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5月27日印发

天津市南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篇3

关于印发《大连市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口计生局、长海县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开发区教育卫生局:

现将《大连市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确认条件和规定程序认真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发至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大连市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办法

为做好大连市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根据《大连市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大人口发[2006]8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助对象条件

(一)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1、户籍为大连市;

2、属于独生子女家庭,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曾经生育子女,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4、其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现无子女;

5、女方年满50周岁。

(二)对扶助对象基本条件的具体解释

1、关于“户籍为大连市”

(1)“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指现家庭,“户籍为大连市”以公安部门注册登记的户口地址为准。

(2)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暂不予资格确认。(3)一方为大连市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的,大连市户口的一方享受扶助待遇。

(4)新迁入本市并按申报程序确认的,第二年开始享受扶助待遇。

(5)户口不在我市同一地的,以女方户籍地为准进行资格确认、统一上报,按户籍地归属发放扶助金。

(6)离婚或丧偶现无配偶的,以本人的户口地址界定。

2、关于“属于独生子女家庭,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独生子女家庭是指夫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收养、送养、离婚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

(2)再婚夫妻则按夫妻双方再婚前、后生育子女合计数量计算。

(3)按照规定应当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必须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关于“曾经生育子女,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1973年后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生育行为发生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

4、关于“其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现无子女”

(1)死亡指独生子女因病死亡或因车祸、溺水、自杀等原因造成的意外死亡(因夫妻虐待子女导致其死亡的除外)。

(2)独生子女生育下一代后死亡、且下一代仍存活的,不纳入扶助范围。

5、关于“女方年满50周岁”

(1)本次扶助以家庭为单位界定扶助对象,以个人为标准计算扶助金额。

(2)家庭享受扶助制度的年份以女方年满50周岁为起点。(3)男方户籍为大连市、配偶户籍为外地的,或为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以本人年满50周岁为起点。

(4)年龄界定以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出生时间为准。(5)届时已超过50周岁的,按照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出生时间上限为1933年1月1日。

6、关于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对接 若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同时也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按扶助金就高原则,享受其中一项待遇。

二、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扶助对象家庭在女方年满50周岁的1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大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的死亡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一并交至户口所在的村(居)委会。拟定扶助对象的有关证件或材料丢失的,参照《关于做好农村部门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口发[2004]43号),补办与事实相符的手续。

(二)村(居)委会审议。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出生时间、户口地址、生育状况、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等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审议,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计生主任和村(居)委会主任在《申报表》签署意见,加盖村(居)委会印章,连同申请人申请材料于2月28日前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计生办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扶助对象进行审核,无异议的,在《申报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申请材料于3月31日前上报所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县(市、区)审查认定。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确认结果在村(社区)以一定方式公示。无异议的,建立扶助对象信息档案并存档,于5月31日前将最终确认的申请人名单汇总录入到“大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信息系统”,并统一发放《大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证》。市人口计生委对资格确认工作进行抽查。

由于本人原因没有进行资格确认程序的,从通过资格确认当年起纳入扶助对象。

三、扶助对象的退出

(一)退出条件

1、现存子女数增加的(包括收养、过继、婚姻变动等导致子女数增加);

2、户口迁出的;

3、扶助对象死亡的;

4、扶助对象服刑(含劳动教养)期间;

5、因弄虚作假等原因取得扶助金的,取消其扶助对象资格,追回已领取的扶助金。

(二)退出程序

所在地村(居)委会对扶助对象信息变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将其变动原因和时间等信息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乡(镇)、街道计生办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后及时变更扶助对象信息并汇总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四、工作要求

(一)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是实施扶助制度的首要环节,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扶助对象信息要逐人、逐项调查核实。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质量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评内容。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有关当事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全市通报。

(二)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扶助对象的条件、确认程序、确认结果、监督举报电话做到“四个公开”,设立举报信箱、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自觉地接受各有关方面的有效监督,确保该享受扶助政策的一个不缺,不该享受的一个不多。

(三)各级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中要有高度的责任意识,准确把握政策,严格履行程序,保证政策公平、公正执行,以切实发挥这项政策的补偿作用,激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各项规定的积极性、自觉性,促进低生育水平的稳定。

(四)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于未达到扶助年龄的,且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家庭,要积极开展生殖健康服务,及时提供再生育的各项服务。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优势,使各项优待政策向这些家庭倾斜,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幸福工程组委会、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做好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精神抚慰工作,缓解其精神痛苦。

附件:大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申请表

主题词:计划生育

扶助制度

确认办法

通知

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4月25日印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文件 篇4

南开政发〔2014〕12号

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安监局拟定的 南开区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委、局、办,各街、公司:

区人民政府同意区安监局拟定的《南开区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4年8月29日

(此件不公开)南开区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区安监局

为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有效防范较大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江苏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19 号)、《天津市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津安生〔2014〕6 号)和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定于 2014 年8 月至 12 月底在全区集中开展以“六打六治”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我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精神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当前在安全生产领域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大幅减少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重点内容和责任分工

以危险化学品、油气管道(线)、建设施工、交通运输、消防、特种设备、爆炸性粉尘作业场所等为重点,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管合法行为就必须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原则,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六打六治”专项行动。

(一)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行为,整治无安全生产相应许可资质、超出许可范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问题。责任部门:区安监局牵头负责,公安南开分局配合。

(二)打击破坏损害油气管道(线)行为,整治城市燃气管道(线)、石油天然气管道、危险化学品管道遭外力破坏、与其它管线交叉形成隐患、无路由规划、周边存在非法建构筑物,被非法占压、乱建乱挖乱钻、打孔偷盗等问题。责任部门:区建管委负责城市燃气管道(线)及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工作;区发改委、交警南开支队、公安南开分局、区安监局、区综合执法局、南开燃气所配合。

(三)打击建设施工领域无资质施工行为,整治建筑施工、电力建设施工、市政公路工程建设施工、市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的超资质范围、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责任部门:区市容和园林委、区建管委、交警南开支队、区综合执法局。

(四)打击交通运输非法违法行为,整治客车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挂靠经营及超速、超员、疲劳驾驶和长途客车夜间违规行驶等问题;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方面的无证经营、充装、运输,车辆非法改装、认证,违法挂靠、外包,违规装载等问题。责任部门:交警南开支队牵头组织路面执法;区市政局、区质监局、区环卫局、区安监局配合。

(五)打击“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整治建筑耐火等级不符合要求、违规住人、消防设施缺失损坏、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封闭等问题。责任部门:消防南开支队。

(六)区国资委牵头负责对区国有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开展“六打六治”的同时,区质监局要组织落实打击特种设备非法违法行为,整治违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未注册登记、未经检验或超期未检使用等问题;区安监局要组织落实打击作业场所爆炸性粉尘浓度超标行为,整治作业场所厂房未独立设置,通风除尘、电气电路、器材配备不符合要求,禁火措施、清洁制度不落实等问题。在专项行动期间,公安南开分局要主动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介入,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对暴力抗法行为要严厉打击。工商南开分局负责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同时,各部门在专项行动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做出撤销许可的情况要及时向公安南开分局、工商南开分局进行通报,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存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行业领域,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协调,落实有关部门责任。首先发现非法违法行为的各级部门要主动将情况移交到有相应管理职责的部门,防止出现推诿扯皮现象。专项行动涉及国有企业的,区国资委做好配合。区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做好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以“六打六治”为重点,紧密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本行业领域、本单位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

三、组织领导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加强对“打非治违”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2014 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加强过程监督,推动责任落实。区政府成立区集中开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推动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区长、区安委会常务主任谷云彪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区安监局局长杨志军同志和区应急办主任朱文强同志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国资委、区市容和园林委、区建管委、交警南开支队、公安南开分局、工商南开分局、区质监局、区安监局、区房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组成。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

四、时间步骤

专项行动从 2014 年 8 月开始,到 12 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8 月中旬)

1.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成立专项行动组织机构,在调查摸底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工作方案,层层动员部署,并做好广泛宣传发动工作。实施方案于 2014 年 8 月 28 日前上报到区安委会办公室(邮箱:lgy2015@sina.com)。

2.各街道办事处及各相关部门组织对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将未取得证照或证照过期的企业在区各相关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告,同时将公告具体内容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3.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组织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凡属重点打击整治行为的,责令立即整改。各企业要将自查出来的此类问题主动向属地有关部门报告,自觉接受处理。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8 月下旬-11 月中旬)1.开展联合执法,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和整治。对已公告证照过期的企业进行逐一检查,仍在生产经营建设的,一律予以关闭取缔。对存在非法违规行为且未整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

2.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重点行业、区域和单位实施暗查暗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专项行动扎实深入开展。

3.区安委办将于 9 月份组成督查组对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和重点行业领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巩固深化阶段(11 月下旬至 12 月底)

1.区安委办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对集中打击整治阶段确定的已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的企业逐一复查;对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不力的部门和相关单位进行约谈,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2.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对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常态化“打非治违”工作机制。总结于 2014 年 12 月 10 日前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五、有关要求

(一)实施重大非法违法行为备案督办制度。有关部门对做出实施关闭取缔、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按国家规定上限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以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按照“谁负责谁备案”的原则进行备案建档,一案一档,并做好汇总和跟踪督办。

(二)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期间,区安委办成立由公安南开分局、区建管委、交警南开支队、工商南开分局、区质监局、区安监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检查组,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区安委办每月至少组织开展 1 次,街道办事处每月至少开展 2 次。专项行动负责牵头的部门每月至少组织 1 次联合执法检查。同时,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对涉及刑事犯罪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严禁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三)开展“打非治违”专题行。在全区以暗查暗访的方式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题行活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报道专题行开展情况,选择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线索,落实举报奖励制度。设立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危险化学品运输、客车方面:24539200;消防方面: 96119;道路交通方面: 110;建筑施工方面:12319;特种设备方面:12365;爆炸性粉尘作业场所方面:12350;电力施工方面:12398。

(四)严格实施“黑名单”制度。区相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将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且不整改,以及专项行动期间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一律列入“黑名单”。区安委办要定期将列入“黑名单”企业报市安委办,由区安监局在网站上进行公布。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严格限制,并在各类考核中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五)开展约谈警示。对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不力或行动期间事故多发的区域、行业,由区政府或安委办逐级开展约谈警示。专项行动期间发生 1起一般事故的街道,约谈街道主要负责同志。

(六)实行“一案双查”制度,严格责任追究。专项行动期间,同一企业 1 个月内发现 2 次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一律予以关闭,并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进行上限处罚。由此导致事故发生的,在追究企业及其负责人责任的同时,依法追究属地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责任。对“打非治违”不力、连续发生因非法违法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依法追究属地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

(七)强化专项行动推动工作。为全面推动、掌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全区成立街道推动组、委办局推动组、信息组等 3 个工作小组,负责专项行动推动工作。同时实行工作例会,每月末定期听取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汇报。在区安监局网站上设置专项行动专栏,对列入黑名单企业、行政处罚等情况进行通报。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要确定处级联络员和信息员(8 月28日前上报区安委办),按时上报信息和有关数据统计,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检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篇5

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活动实施方案

为积极探索做好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有效途径,建立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长效机制,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方式方法的改革创新,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计生协的要求,从2010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活动(以下简称“示范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市委《实施意见》,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计生协《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示范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将全面推进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纳入到整体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中,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行政管理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基层协会优势,改革创新基层人口计生工作机制,实行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至2014年,村(居)级计划生育网络建设和阵地建设进一步加强,村(居)级自治制度进一步完善,村(居)级自治能力进一步提高,在全市范围内培育、树立一批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促进我市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全面、健康推进,促进人口计生长效工作机制建设,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的民主意识和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三、活动规划及职责

按照国家活动规划,“万村示范”活动采取“三级联创”的方式进行,从2010年至2014年,国家将分评估、审核、表彰5批国家级示范村居。结合天津的具体实际,我市“万村示范”活动将与村居队伍建设、村居基础管理融为一体,纳入各区县、乡镇日常工作和经常性工作。继续普遍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和村民自治合格村(将名称改为“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活动,在此基础上按照本区县村居总数的一定比例上报市级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从中产生国家级示范村(居)。

具体安排和工作要求为:

(一)备案阶段:1月底之前(2010年为3月15日前)各区县确定拟申报市级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报市人口计生委、计生协备案。2010年暂按照村居总数1%的比例上报备案,不足1个的,按1个上报。

(二)创建阶段:2月—9月

村(居)自治组织和村(居)计划生育协会认真组织开展“村居示范活动”,建立健全村(居)人口计生和计生协会组织网络,组织群众参与村(居)民自治章程或计划生育公约、计划生育合同(承诺、协议)等的制定和完善,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建立完善和落实村(居)务公开、民主评议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促进群众积极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确保村(居)内无违反政策生育现象;村(居)级计划生育协会要充分发挥宣传、示范、带头、监督作用。

街乡镇人口计生部门要继续开展创建“人口和计划生育示范社区”和“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活动,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支持各村居搞好基层组织网络建设和阵地建设,建章立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村(居)示范主题活动”,力促形成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局面,及时总结经验、上报开展情况。

区县人口计生委、计生协要加强对创建“人口和计划生育示范社区”和“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活动的指导,同时负责对确定申报市级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的具体指导,充分发挥其示范作用,推动本地区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组织网络、服务阵地建设,指导村(居)完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规范,对社区居民委员会、计生协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及时总结经验、上报开展情况。

市人口计生委、计生协指导全市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指导基层转变工作思路和方法,深化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逐步拓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努力实现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做好对区县、乡镇街级计生委(办)、计生协的培训,组织调研,重点关注备案示范村(居)的创建活动,总结、推广经验,指导开展村(居)民自治特色活动,(三)评估检查阶段:10月—12月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计生协按照《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示范社区创建标准》(津人口计生委[2009]11号)、《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津人口计生委[2009]13号)以及本文件制定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标准对村居基层群众自治工作进行评估检查,评估检查合格后,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市计生协。上报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20日。

市人口计生委、市计生协将于每年11月左右对各区县上报的市级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进行专项评估检查,评估检查合格的,发放示范村居标志牌,并作为申报国家级示范村居候选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示范社区和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的验收评估工作仍结合年终考核一并进行。

四、市级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居、村标准

(一)示范居标准

在《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示范社区创建标准》(津人口计生委„2009‟11号)的基础上,增加2项内容:

1、社区有关计划生育事宜公开,监督制度落实好;

2、社区凝聚力较高,群众积极参与社区活动,有归属感,满意度高。

(二)示范村标准

1、村计划生育工作组织机构健全。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村民小组中心户长或育龄妇女小组长等职责、任务明确。村计划生育协会网络健全,发挥作用好。

2、计划生育村民公约或自治章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体现大多数村民的意志。实行合同管理的地方,村民知情自愿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或协议,其内容合法、合理、互约,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

3、能很好地落实村民公约或自治章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措施。村集体资源的分配、使用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个人和家庭利益得到保护。

4、经常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服务活动。育龄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的知晓率达到90%以上。个人隐私权得到保护。

5、组织开展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重点帮扶、救助活动,并有明显效果。

6、全面、真实、及时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落实情况。

7、育龄群众参与民主评议本村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评议结果与村民委员会及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报酬待遇挂钩。

8、及时妥善处理村民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问题。没有违法的收费和罚款。近三年无因计划生育问题引起的村民集体上访和严重违法事件。

9、近三年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达到90%,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100%,没有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无溺、弃女婴事件,无大月份引产。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计生协要高度重视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做出安排,制定实施计划,注意总结活动中好的经验和典型,并及时向市人口计生委、计生协报送,联系处室:政法处、协会。

(二)涉及村居一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性评先活动,应优先从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中产生。

廊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篇6

主审:邢瑞安 石磊 主编:政策法规科

廊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OO九年八月

目 录

廊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廊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3、《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4、《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廊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具体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部分)

一、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处罚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为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的、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

(一)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经教育态度诚恳,并立即改正错误,尚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实施违法行为在三人次(件)以下,无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不大的,经教育能及时改正,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视为情节较轻,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免于罚款。

(三)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视为情节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处一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足六千元的,处二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六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罚款。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六倍的罚款。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按规定罚款的同时,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1、逾期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2、实施违法行为四人次(件)以上的;

3、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4、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6、阻扰、干扰、拒不配合调查,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处罚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

(一)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经教育态度诚恳,立即改正错误,主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调查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没收违法所得,视为情节一般,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处五千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二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上不足四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在四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至十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六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七倍的罚款;

7、违法所得三万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八倍的罚款;

8、违法所得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九倍的罚款;

9、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一、违法行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后果,经教育态度诚恳,主动改正错误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没有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不大的,经教育能积极改正错误,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视为情节较轻,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三)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视为情节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处五千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足四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四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五)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按规定罚款的同时,没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

1、逾期不改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

2、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

3、给当事人生殖健康造成危害后果的;

4、隐匿、销毁有关违法证据,掩盖事实真相的;

5、阻挠、干扰、拒不配合调查,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违法行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后果的,经教育态度诚恳,立即改正错误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没有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不大的,经教育积极改正错误,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限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

(三)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视为情节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处五千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不足三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足四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四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并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按规定罚款的同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1、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2、给当事人生殖健康造成危害后果的;

3、隐匿、销毁有关违法证据,掩盖事实真相的;

4、阻挠、干扰、拒不配合调查,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三、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三千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后果,经教育积极改正错误,态度诚恳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没有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不大的,经教育能认真改正错误,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视为情节较轻,免予罚款,限七日内改正。

(三)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视为情节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处三千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处四千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处五千元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六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按规定罚款的同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执业资格:

1、逾期拒不改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

2、隐匿、销毁有关违法证据的;

3、阻挠、干扰、拒不配合调查,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4、违法所得六千元以上的;

5、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

(一)违反本条规定,收取费用一千元以下的,经教育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退还所收费用,立即改正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收取费用在二千元以下的,经批评教育态度诚恳,责令退还所收费用,视为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免予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处所收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收取费用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处所收费用二倍的罚款;

2、收取费用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处所收费用三倍的罚款;

3、收取费用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所收费用四倍的罚款;

4、收取费用一万元以上的,处所收费用五倍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按规定罚款的同时,对该机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1、收取费用五千元以上,无故拒不退还的;

2、收取费用一万元以上的;

3、隐匿、销毁相关违法证据的;

4、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违法收取费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法行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后果的,经教育主动承认错误,并立即改正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没有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不大的,经教育能立即改正,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视为情节较轻,免予罚款,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三)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视为情节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处五千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足四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四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二万元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按规定罚款的同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1、逾期不改正,继续进行违法行为的;

2、隐匿、伪造、销毁违法证据的;

3、阻挠、干扰、拒不配合调查,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4、给当事人生殖健康造成危害后果的;

5、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

六、违法行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后果,经教育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没有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不大的,经教育态度诚恳,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视为情节较轻,免予罚款,责令七日内改正。

(三)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视为情节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五百元的,处一千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处二千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不足一千五百元的,处三千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一千五百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处四千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处五千元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按规定罚款的同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1、逾期不改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

2、阻挠、干扰、拒不配合调查,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3、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掩盖事实真相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给当事人生殖健康造成损害后果的。

七、违法行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假证明文件,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

(一)初次违反本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经教育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没有违法所得,危害后果不大的,经教育态度诚恳,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视为情节较轻,免予罚款,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三)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视为情节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处五千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足四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四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二万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按规定罚款的同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1、逾期不改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

2、阻挠、干扰、拒不配合调查,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3、隐匿、销毁相关证据的;

4、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违法行为:育龄夫妻没有自觉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不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孕情检查指导的。

处罚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按期接受孕情检查指导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并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孕情检查指导。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首选长效避孕措施。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

(一)由于客观原因或者无故一次不按期接受孕情检查指导的,经教育能立即改正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无故一次不按期接受孕情检查指导的,经教育仍不接受检查的,视为情节较轻,给予警告,限十五日内改正。已在限内改正的,免予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1、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2、计划生育考核内连续2次(或累计2次)不按期接受孕情检查指导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3、计划生育考核内连续3次(或累计3次)不按期接受孕情检查指导的,处以四百元罚款;

4、计划生育考核内不接受孕情检查指导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而怀孕者,没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采取终止妊娠的。

处罚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不采取终止妊娠措施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不符合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而怀孕者,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采取终止妊娠措施。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九)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十)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一)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十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符合第十九条(第十二项“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除外)规定的,妇女再生育时的年龄应当在二十六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应当在四年以上;年龄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的,可以缩短生育间隔。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

(一)经教育主动终止妊娠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经教育仍不采取终止妊娠措施的,视为情节较轻,给予警告,限十日改正。已在限期内改正的,免予罚款。

(三)对限十日内不改正的,视为情节一般,处以一千元罚款。

(四)对妊娠超过十四周后拒不改正的,视为情节严重,处以二千元罚款。

《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

止妊娠规定》

一、违法行为:未按规定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的。处罚依据:《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八条:除教学、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外,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的设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诊疗科目设有超声诊断专业或者设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项目;

(三)有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

符合前款规定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设备的机构,应当自购置、使用之日15日内,将设备的类型、数量、使用场所和操作人员名单分别报向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

(一)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而购置、使用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设备的,或符合规定购置、使用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设备逾期不备案的,经教育承认错误,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改正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违反本条规定,从事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危害后果不大的,经教育能配合行政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视为情节一般,责令限七日内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

(三)逾期不改正的,视为情节严重,处一千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本办法规定的符合四个条件的除外)。

处罚依据:《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妊娠妇女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

止妊娠规定》第十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及胎儿健康的;

(四)因离异、丧偶要求终止妊娠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开展终止妊娠手术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离婚证明或者配偶死亡证明,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需要紧急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及时实施手术,并自手术之日起3日内报告妊娠妇女居住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名单。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

(一)经说服教育承认错误,主动中止人工终止妊娠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擅自终止妊娠手术的,视为情节一般,处五百元罚款。

(三)擅自终止妊娠手术的,且对执法人员态度蛮横,妨碍执法人员执法的,视为情节严重,处一千元罚款。

三、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胁迫、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行为的。

处罚依据:《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每人次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不得超过有关法规规定的最高限额。属于非经营活动的,每人次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胁迫、组织、33 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

(一)初次违反本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教育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没有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不大的,经教育态度诚恳,及时改正错误,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免予罚款,责令七日内改正。

(三)逾期不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视为情节一般,每人次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不得超过有关法规规定的最高限额:

1、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没收违法所得,每人次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2、组织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没收违法所得,每人次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3、胁迫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没收违法所得,每人次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二)逾期不改正,属于非经营活动的,视为情节严重,每人次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每人次处五百元的罚款;

2、组织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每人次处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如皋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篇7

皋人口计生发„200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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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人口计生委 关于村(居)公共服务中心

人口计生方面内容设置的指导性意见

(2007年9月5日)

一、环境布臵

(一)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组 组长:(一般由党组织书记担任)成员:(由其他干部担任)

(二)村(居)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 会(一般由党组织书记担任)

长: 专职副会长:(一般由退休干部担任)秘书长:(一般由妇女主任担任)

理 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是当然理事,选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农民、计划生育老先进、村医生、致富能手、企业老板、组计划生育信息员代表等社会贤达,兼顾分布在各村民小组)

(三)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1、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教育群众履行计划生育方面应尽的义务。

2、落实计划生育的奖励与优惠待遇,如实出具人口计生相关证明,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3、动员育龄群众及时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负责避孕药具的免费发放,协助做好出生缺陷干预、生殖健康检查及随访服务工作。

4、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的收集、核实、变更、上报工作。

5、组织计划生育志愿者开展生育关怀“亲情牵手”零距离服务行动,为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6、落实全体干部对人口计生工作齐抓共管责任制,妥善解决正常工作的相关经费和组计生信息员报酬。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标语(适量选择布臵)

1、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2、坚定不移地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3、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4、人口问题的本质是发展问题

5、坚持“四个不动摇”,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6、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

7、建设人力资本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8、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

9、让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10、倡导新风尚,培育新农民,争创新农家,建设新农村

11、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12、奖励扶助政策好,计划生育帮养老

13、女孩男孩都是民族的希望

14、消除性别歧视,促进男女平等

15、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事关千家万户幸福,事关国家民族未来

16、弘扬传统美德,救助贫困母亲

二、阵地建设

(一)村(居)人口学校要做到“五有”:有教室、有桌椅、有黑板、有电视机、有室内环境布臵。

(二)计生服务室基本要求:

1、房屋一间,面积25平方米左右。

2、牌子一块,可用2005年迎省“十五”考核时本委统一制发的,也可用村公共服务中心统一制作的。

3、资料及药具橱一张、办公桌一张、方凳或椅子5-6张,由镇(区)计生部门和村(居)解决。

4、B超检查床一张和宣传图板一套,由本委统一制发。(三)村务公开栏至少应公示当年照顾生育和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名单。(其他相关公示内容附后)

(四)村级农家书屋应有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报纸、杂志、书籍(20本以上)。

(五)有条件的村(居)建人口计生网页,宣传人口计生知识、公示批准照顾再生一孩、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兑现等情况及有关咨询服务的人员与电话。

三、有关制度

(一)例会制度

1、每月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组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工作要求,研究落实有效措施。

2、每月召开组计划生育信息员会议,收集、汇总、核实有关信息,布臵做好具体工作。

3、计生协理事会每季度、会员每年均至少集中活动一次,组织开展生育关怀“亲情牵手”零距离服务行动。

(二)村务公开制度

主要包括批准照顾再生育和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等优惠政策的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和通过会议、广播及印发宣传品等途径公示。

(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制度

1、村计生协会组织会员及计划生育志愿者,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和“亲情牵手”零距离服务。

2、按《村民自治章程》要求,每年组织1-2次民主评议村级计划生育工作,听取村民或村民代表意见,对计划生育政策落实进行民主监督,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3、本村(居)计划生育的重大事项由村(居)民代表大会表决,由村(居)民委员会执行。

(四)技术服务工作制度

1、开展计生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

2、开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向育龄群众介绍四种以上避孕方法,提供可供选择的避孕药具,指导落实长效措施,开展紧急避孕指导与服务。

3、协助镇计生服务站开展孕情、环情监测,做好孕情跟踪等相关管理与服务工作,发现终止妊娠的要弄清原因并及时报告。

4、协助镇计生服务站组织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青少年性健康教育、男性生殖健康促进以及中老年保健服务。

5、认真记录各种服务情况,台帐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五)避孕药具管理制度

认真、及时、正确填写《育龄妇女药具需求服务卡》、《村服用避孕药具人数统计表》、《村避孕药具发放登记表》,做到账账、账物相符;做好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管好用好计生专用药具箱,备有一个月的周转量,按时定量领发药具,领发率达100%。

(六)统计工作制度

1、每月召开组信息员会议,经常走访了解,及时收集育龄妇女的结婚、怀孕、生育、节育、流动、迁移等信息,每季度收集人口基本情况信息,每半年收集奖励扶助信息,及时记载相关管理与服务信息。

2、每季度至少与镇(区)计生部门微机信息核对一次,及时核对镇(区)反馈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更正。

3、严格执行月信息变更报告制度,确保每月3日前将有关信息报镇(区)计生部门。

4、坚持如实上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5、妥善保管变更信息报告单、各类报表等统计台帐。

附: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公示内容

一、江苏省现行生育政策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符合《江苏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非婚生育的,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户口不限(《条例》第二十二条)

1、夫妻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2、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3、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4、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5、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6、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7、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条例》第二十三条)

1、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2、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3、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4、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5、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6、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三)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2条第1、2、7项或者第23条第1款第3、4、6项和第2项规定条件的。

凡符合上述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提出生育申请。但属于《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婚后即可提出申请。

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一)奖励扶助对象

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已享受国家规定退休待遇的除外),可以申领规定的奖励扶助金:

1、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收养一个孩子且不再生育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批准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的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夫妻;

4、只生育(收养)一个孩子已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年满50周岁即可申请领取规定的奖励扶助金。

(二)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镇(区)人民政府审议并张榜公示;

4、市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和公布,并进行年审。

(三)不应再享受奖励扶助金的对象

1、死亡的;

2、户口性质改变为非农的;

3、户口迁出本市的;

4、因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等不再符合条件的;

5、错批的。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一)征收的基本标准

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除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二)征收的具体标准

1、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2、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3、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4、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5、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6、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生育时仍未领取生育证的,按照基本标准的百分之二十缴纳社会抚养费。

7、送养人不得以无子女为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四、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规定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村(居)委会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村(居)委会应当建立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凡18周岁至49周岁外出(跨县、市)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在外出前持本人身份证,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由镇(区)计生部门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应每季度主动接受现居住地提供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及时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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