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4-08-11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通用8篇)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所明确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国家相关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以高层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等为责任主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高层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负责;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高层建筑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各自负责。

高层建筑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的约定,在其使用、经营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高层建筑实施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每年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二章 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对高层建筑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根据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工作需要,为本行政区域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登高消防车等特种装备器材。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督促和指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按规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组织本辖区内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进行自我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相关工作予以协助。

第八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要加 — 2 —

强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和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加强监督和检查。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筑,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监管。属于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筑,由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安全监管。

第九条 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涉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避难场所统一纳入规划管理。在实施规划审批时,应当确保留足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避难场所等消防施救场地。

第十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有针对性地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抽查建筑外保温、外墙装饰材料质量。

第十一条 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中应审查高层建筑消防验收合格或者备案手续;监督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将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纳入行业管理、信用评价、先进评比等内容。

第十二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层建筑户外广告牌、店招店牌和相应景观照明设施设臵的监

督管理工作,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 市、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高层建筑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得核发相关经营许可证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确定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业主、使用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责任书,对消防安全管理事项、双方权利义务、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费用落实、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时,业主、使用人应当协助变更后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查验消防设施、器材和共用部位消防安全,办理相关承接管理手续。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并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二)在每层醒目位臵设臵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 — 4 —

全出口位臵、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等标识和警示标语,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与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协议,定期进行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设施全面检测;

(五)督促、指导业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发现的专有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火灾隐患及时要求整改。对劝阻、制止无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广告牌、闭路电视、社区网络等途径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七)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资料;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约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业主、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 业主、使用人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任书情况进行监督,查阅消

防档案资料,了解掌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等情况。对未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任书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有权依法予以更换,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更新、改造及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的费用,在建筑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纳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第十八条 高层居住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严格遵守电气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以及与线路负荷不相匹配的保险或者漏电保护装臵;

(二)严格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严禁私自拆卸改装设备和用具;

(三)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不得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危险品;

(四)保持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锁闭、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或者设臵其他障碍物;

(五)自觉维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 — 6 —

拆除、停用;

(六)学习和掌握消防常识,主动参加灭火逃生演练,及时报告火警,积极扑救初起火灾;

(七)发现违章用火、用电或者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等行为,及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或向96119举报投诉;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约定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火灾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理,并记录备查。对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或者向96119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建志愿消防队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施工人员进场前,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二十四条 高层建筑的外保温材料应当按照《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当采用不燃材料搭设,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应当采用阻燃型防护网。

第二十五条 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会议室、娱乐室等人员密集房间应设臵在临时用房的首层。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应当保持畅通,施工现场出入口设臵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宜布臵在不同方向,且不宜少于2个;只能设臵1个出入口的,应在施工现场内设臵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通道。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当设臵防火警示标识。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当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

第二十八条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建造,并应设臵明显的疏散 — 8 —

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第二十九条 在用高层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在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应设臵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灭火器等临时消防设施。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对已失效、损坏或丢失的消防设施、器材及时更换、修复或补充。

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结构层同步建设,管径、水压、水量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臵消防水枪、水带,且每处不应少于2套。

第三十一条 施工作业前,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技术交底。防火安全技术交底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或环节;

(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的防火措施及配备的临时消防设施;

(三)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逃生方法及路线。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并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完善。防火技术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现场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

(二)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措施;

(三)临时消防设施、疏散设施的配臵;

(四)临时消防设施和消防警示标识布臵图。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动火作业前施工人员应向施工单位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

(二)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三)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应配备灭火器材,清理可燃杂物,并进行现场监护;

(四)严禁直接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进行动火作业,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动用明火。

第四章 在用高层建筑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设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进行局部改造或内部装修前,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与业主、使用人、施工单位约定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明确禁止的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五条 高层建筑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和水泵接合器等应当设臵明显标识。

不得设臵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或者影响消防 — 10 —

扑救、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

第三十六条 疏散通道、楼梯、出口等疏散设施应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锁闭或者安装栅栏门、卷帘门、设臵储藏间、堆放杂物、停放自行车等影响人员疏散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避难层(间)。

第三十七条 常闭式防火门的闭门器、顺序器应当保持完好有效,防火门应处于常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应能在火灾发生时自行关闭并反馈信号。

第三十八条 进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时,应经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办理动火许可证,落实防护措施。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应当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第三十九条 电气线路、电器设备、配电箱安装与维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应当定期对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服务企业对电气线路及设备进行安全技术检测。

第四十条 高层建筑内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高层建筑使用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严禁在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气。

第四十一条 倡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自救呼吸器、逃生梯和逃生缓降器等灭火逃生器材,— 11 —

并放臵在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高层建筑的首层显著位臵应当设臵消防平面图,标明建筑基本情况以及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电梯、消防设施的位臵等内容。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应当设臵应急疏散路线图,配备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说明。

第四十二条 高层建筑内厨房的排烟管道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清洗,宾馆、餐饮场所厨房的排烟管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养护。

季节性使用的高层建筑要在每年暑期结束后对排烟管道进行检查、清洗和养护,并在投入使用前再次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消除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需要厂家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修的,应当立即委托维修。厂家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接到维修委托后,应在24小时内组织人员进场维修,并在约定时限内修复。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批准,并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系统故障、停用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十四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设定专人负责,落实每日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且持证上岗。值班人员必须掌握应急操作程序,并能熟练操作控制室设备。

第四十五条 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以下物品:

(一)消防泵房、配电装臵房、排烟(送风)机房等重要设备房间的钥匙,确保紧急情况下能迅即开启;

(二)用于巡查、确认火灾所需的照明、通讯、视频等器材;

(三)扑救初起火灾的头盔、服装、简易防毒面具、破拆和便携式灭火器材;

(四)其他需要配备的物品。

第四十六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制定张贴以下工作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制度;

(三)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其他有关制度。

第四十七条 严禁在高层建筑内部和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发现违规燃放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公安机关举报投诉。

第四十八条 火灾发生后,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应当立即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并协助做好灭火救援工作。

高层建筑应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第五章 奖 惩

第四十九条 对于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高层建筑

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和使用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年终评先评优中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高层建筑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单位及个人。

本规定所称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是指高层建筑交付使用后,业主、使用人自行确定的管理高层建筑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在用高层建筑,是指已经入住或者投入使用、营 — 14 —

业的高层建筑。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篇2

一、高层火灾的一般特点

(一) 火灾隐患多

近年来, 高层建筑在各大城市拔地而起, 许多高层建筑为图时尚美观, 在设计和施工上忽视了消防安全问题, 防火分区和疏散通道设计未按国家要求进行, 只注重使用功能, 材料选择上没有考虑防火安全, 先天性火灾隐患较多。加之高层建筑人员复杂, 消防意识参差不齐, 消防设施易遭到破坏, 导致火灾发生时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二) 人员疏散困难

由于高层建筑层数多, 垂直距离大, 人员较密集, 火灾发生时人员撤离至地面的距离较长。加之火势和烟雾向上蔓延速度快, 增加了安全疏散难度。

(三) 火灾蔓延速度快

高层建筑内部设有大量竖向管井, 包括电梯井、楼梯间、管道井、电缆井等。火灾发生时, 易形成烟囱效应, 火势会沿着这些竖向管井迅速向上蔓延, 后果严重。

(四) 扑救难度大, 易引起恐慌

受高度和消防装备的影响, 导致高层建筑火灾的扑救难度较大。由于楼层高和人员密集造成人员撤离时间较长, 在这个过程中易引起恐慌, 影响判断力。在人员密集处易造成踩踏事件, 人为堵塞安全通道, 加大火灾的危险性。

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现状

(一) 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定期检查

现阶段, 我国高层建筑内部一般都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联动系统等, 这为灭火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保障。但在消防安全管理上较为滞后, 很多是由产权单位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没有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更谈不上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二) 责任主体不明确

高层建筑的产权往往不是由一家单位掌握, 在建筑使用上各自为政, 管理责任主体不好落实。

(三) 擅自变更使用功能用途, 扩大经营范围

部分开发商为了使自己的楼盘无形增值, 擅自改变高层建筑的使用性质, 很多开发商将高层住宅改为办公区域, 扩大经营面积, 致使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发生了根本改变, 破坏建筑内部的防火、防烟分隔, 火灾隐患重重。

三、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一)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由于高层建筑的产权是由所有单位共同所有, 消防安全管理由各产权单位自行管理, 他们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相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责任条例, 设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 确定相关责任人, 使责任人明确其消防安全职责, 共同维护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

(二) 加大力度定期检查

相关消防机构应将综合性高层建筑作为消防检查的重点对象, 督促和指导各单位加强消防设施管理, 定期进行检查。包括高层建筑内部用火用电情况, 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消防器材有无损坏等。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隐患和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理。

(三) 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高层建筑使用功能复杂, 人员繁多, 消防安全素质参差不齐。相关消防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对职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对典型的火灾案例进行分析, 使高层建筑内的工作人员意识到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完善高层建筑单位的自防自救体系。强化每一个人的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组织人员逃生的能力, 以确保在发生火灾时, 能及时向消防队求助, 组织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 将火灾损失和人员伤亡降至最低。通过加强演练, 大大减少人员在高层建筑火灾产生恐慌的心理。加强高层建筑内各单位的共同协作, 提升高层建筑抵御火灾的能力, 保障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

参考文献

[1]张晔.浅析高层住宅建筑的防火特点[J]山西建筑, 2008.34 (31) :205-206.[1]张晔.浅析高层住宅建筑的防火特点[J]山西建筑, 2008.34 (31) :205-206.

[2]蒋文军.关于提高高层建筑火灾扑救能力的思考[J].部局网站 (电子版) , 2011, 1.[2]蒋文军.关于提高高层建筑火灾扑救能力的思考[J].部局网站 (电子版) , 2011, 1.

[3]陈炳龙.高层建筑大厦防火安全浅析[J].安全管理, 2005 (2) :30-31.[3]陈炳龙.高层建筑大厦防火安全浅析[J].安全管理, 2005 (2) :30-31.

[4]王伟, 浅析高层建筑防火安全问题及预防对策从大型高层建筑火灾中的几点启示[J].安防科技, 2006 (4) :23-25.[4]王伟, 浅析高层建筑防火安全问题及预防对策从大型高层建筑火灾中的几点启示[J].安防科技, 2006 (4) :23-25.

[5]公安部消防局中国消防手册:第四卷生产加工防火[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6.[5]公安部消防局中国消防手册:第四卷生产加工防火[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6.

浅议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篇3

1.高层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及火灾特点

高层建筑的火灾危险性比一般建筑大得多,楼层高、人员多、蔓延快,扑救和疏散难度大,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火势迅猛,蔓延途径多

高层建筑内的楼梯间、管道井、电缆井、排气道等各种竖向管井,就像一座座高耸的烟囱,易形成“烟囱”效应,使火势迅速蔓延扩大。另外,高层建筑特别是有豪华装修的建筑,其内部陈设和装修材料大多是可燃或易燃材料:燃烧后产生有毒的气体。建筑物内起火后烟火先是向上扩散,遇到顶棚等转向水平方向,再沿着墙壁向上、下运动,随着空气的对流,愈烧愈烈。一旦烧透房顶、门窗或设备孔洞等,就会迅速向外蔓延。据测试,火灾时烟火水平方向的流动速度为0.3~0.8m/s:垂直方向为2.4m/s。烟气在无阻挡的情况下,对一座长百米左右的建筑物,只要2~5.5min就可以从一端扩散到另一端:在垂直方向不到1min就可以蔓延几十层,不要很长时间,整座大楼就可能形成一片火海。

1.2人员疏散困难,伤亡严重

高层建筑一旦发生火灾,人员疏散比较困难,往往会造成大的人员伤亡,这是因为:一是楼层多,建筑物高,垂直疏散距离远,需要疏散的时间长。而且人的疏散正好与烟火蔓延的方向相反,不得不在烟熏和热气流的烘烤中进行疏散,进一步增加了疏散的艰巨性和危险性,疏散人员往往会被烟火熏倒。二是人员集中,疏散设施少。由于普通电梯井拔烟火的作用强,容易扩大火势,不能保证疏散安全,只能使用楼梯疏散。高层民用建筑容纳人数较多,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将人员全部撤离危险区难度很大,而且在慌乱中,难免发生挤伤等惨剧。

1.3高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欠佳,存在火灾隐患多

由于高层建筑的使用管理单位火灾防范意识不强,没有真正将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落到实处,普遍存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不善、违章关闭消防设施等隐患。高层建筑大多数都有自动消防设施,但由于使用单位缺乏技术过硬维护管理人员,日常管理维护不善,再加上人员不固定,流动性强,导致了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行质量差。

2.高层建筑的防火安全管理对策

根据高层建筑的使用特点和火灾危险性,应加强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2.1严格把好设计、施工关、验收关

坚决杜绝高层建筑在设计或施工时留下隐患。严格把好高层建筑的二次装修审批验收关,严格控制可燃、易燃材料装修,防止随意改变使用功能,破坏原建筑消防安全布局。

2.2高层建筑的防火工作,要坚决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实行责任到人、层层负责的消防管理机制,定期进行消防模拟演习,加强消防宣传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

2.3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要加强维修保养,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高层建筑内消防设施比较完善,如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喷淋系统、气体自动灭火系统等。这些设施可以及时地发现火灾和尽快地扑灭火灾,减少损失和伤亡,有效地提高高层建筑的自防自救能力。因此加强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是确保消防安全的一项重要的工作。

2.4加强用火用电管理,是高层建筑避免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

从历年火灾发生的情况分析,电气火灾发生率占比例最大,因此必须加强高层建筑用电的管理,在用电管理方面,不得随意增加用电设备,不得乱接乱拉临时电线,电器设备的安装要严格按电气安装规程的要求设计施工。在用火方面,必须严格管理,公共场所要防止烟头引起可燃物起火。酒店的厨房用气用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油烟机必须经常清洗,防止积油过多引起火灾。高层建筑的电焊作业应遵循三级动火审批规定,确保动火安全。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篇4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所明确的高层民用建筑。

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高层建筑业主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人。

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高层居民住宅楼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等有关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第二章 消防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为高层建筑灭火救援提供必要的人员、装备等保障,对高层建筑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根据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为本行政区域公安消防队配备登高消防车等特种装备器材。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高层建筑业主和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和建筑外保温、外墙装饰材料的防火要求纳入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内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情况纳入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审查条件,将消防验收和备案情况纳入房屋权属登记的审查条件,监督和指导物业管理企业落实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及时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或者改造。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层建筑户外广告牌、招牌和光彩工程、景观照明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高层建筑内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场所,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高层建筑共用部位的消防安全由所有业主共同负责,高层建筑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相关业主各自负责。

高层建筑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承担。

高层建筑未依法经消防验收合格、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经备案抽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建设单位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负责。

第十四条 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业主和使用人的,业主和使用人应当确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统称统一管理机构)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业主和使用人确立统一管理机构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

第十五条 高层建筑业主和使用人应当与统一管理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责任书,对消防安全管理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统一管理机构应当与业主和使用人办理消防资料移交、共用部位消防安全和共用消防设施查验等承接管理手续。

第十六条 统一管理机构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在每层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疏散路线引导图,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定期组织消防设施器材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

(四)督促、指导业主和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五)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等方式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六)建立并妥善保管高层建筑消防档案资料;

(七)其他应当依法履行或者约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高层建筑业主和使用人应当配合统一管理机构做好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统一管理机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高层居民住宅楼的住户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电气、燃气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安装不符合要求的保险丝(片),或者擅自拆、改、装燃气设施和用具;

(二)严格执行室内装修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

(三)室内不得存放超过0.5千克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物品;

(四)保持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堆放物品;

(五)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六)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消防常识和灭火逃生技能,及时报告火警,积极扑救初起火灾;

(七)发现违章用火用电和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等行为的,及时向统一管理机构报告;

(八)其他应当依法履行或者约定履行的义务。

第十八条 高层建筑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和共用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在建筑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可以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高层建筑共用部位或者共用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不改正的,由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或者改造,所需费用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高层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影响公共安全,依照上述规定仍无法落实整改费用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整改费用,采取措施整改隐患。第三章 消防管理和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高层建筑(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建筑外保温系统改造)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应当依法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和营业。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除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室内消火栓箱内应当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二)大型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应当设置于建筑首层靠外墙部位;

(三)病房楼等人员不易疏散的高层建筑应当设置避难层(间);

(四)外保温材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不燃材料,外墙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还应当采用不燃材料;

(五)建筑高度超过100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重要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第二十条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外脚手架、支模架、操作架、防护架的架体和防护网,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

高层建筑施工时,应当按照施工进度设置室内外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前,临时消防给水设施不得拆除或者停用。

在建高层建筑内不得设置宿舍、锅炉房、厨房操作间、可燃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库房等人员密集或者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临时设施。

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规划使用功能,改变建筑内部结构,改动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高层建筑业主和使用人对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改造或者内部装修的,应当事先告知统一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机构应当将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和使用人。

对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改造或者内部装修不得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的使用,施工区域与其他区域之间应当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

第二十三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等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加强日常管理。

划定、设置停车泊位和设施时,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不得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设置固定隔离桩等设施,不得在高层建筑周边、消防救援场地上空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

第二十四条 在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醒目位置应当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告知使用、维护的方法和要求。

在高层建筑的人员主要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位置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警示标语,提示火灾危险性,告知安全逃生路线和安全出口位置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分隔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不得占用避难层(间),不得改变避难层(间)的使用功能。

第二十五条 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第二十六条 倡导高层建筑业主和使用人按照国家标准配备逃生缓降器、逃生梯和自救呼吸器等逃生避难器材,并设置在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高层建筑内的宾馆客房应当配备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说明。

第二十七条 统一管理机构应当对共用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进行全面检测,专有部分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由业主和使用人各自负责。建筑消防设施发生故障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组织维修。

确因建筑改造、设备检修等情况需要临时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十八条 统一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值班员职责、接处警操作规程等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

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方便巡查、确认火灾所需的通讯、视频和初起火灾扑救所需的个人防护、破拆等设备、器材,并采取措施,确保值班人员能及时操作消防泵、配电装置、排烟(送风)机等消防设备。

第二十九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不得脱岗。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掌握接处警操作程序和要求,并保证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确工作状态。

第三十条 高层建筑应当根据火灾危险性划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层建筑及其地下部分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严禁在高层建筑内部或者周边安全距离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一条 高层建筑业主和使用人应当制定用火管理制度,明确需要事先办理手续的范围和程序,落实明火作业现场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条 电器设备安装、线路敷设和维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统一管理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用电情况进行检查,依法组织对电器设备和线路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接乱接电线,不得擅自增加大功率用电设备。

第三十三条 高层建筑使用燃油、燃气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其用具和管道阀门应当保证完好、无泄漏。高层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取管道供气方式。

高层建筑地下部分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三十四条 高层建筑内的厨房排油烟管道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清洗。宾馆、餐饮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厨房排油烟管道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保养。

第三十五条 统一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高层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和场所应当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第三十六条 统一管理机构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高层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2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第三十七条 统一管理机构、业主和使用人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并及时整改。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三十八条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统一管理机构、业主和使用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九条 高层建筑业主和使用人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自防自救。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高层居民住宅楼应当依托统一管理机构,建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安人员、高层建筑业主和使用人组成的消防队,承担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等任务。

第四十条 统一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高层建筑的特点和使用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单位员工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四十一条 高层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明确疏散引导员,牵头负责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第四十二条 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统一管理机构、业主和使用人应当立即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并协助公安消防队做好有关灭火救援工作。

第四十三条 火灾扑灭后,统一管理机构、业主和使用人应当组织保护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清理火灾现场,移动火灾现场中的任何物品。

统一管理机构、业主和使用人应当对火灾事故发生因素进行全面分析,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应当责令改正;造成火灾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的,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时,未履行统一管理机构职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对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或者对发生故障、损坏的共用建筑消防设施未及时组织维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少于2人或者脱岗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进行防火检查、巡查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发现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临时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或者违法使用液化石油气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在高层建筑及其地下部分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四十九条 高层建筑内的宾馆客房未配备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高层建筑内宾馆、餐饮场所的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厨房排油烟管道进行检查、清洗和保养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划定停车泊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二)在高层建筑周边、消防救援场地上空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的;

(三)占用避难层(间)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的。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业主,是指高层建筑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使用人,是指以承包、承租、受委托经营等方式使用高层建筑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篇5

《宁波市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九年五月五日

宁波市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多业主建筑(以下简称建筑)是指有两个及两个以上业主的下列建筑:

(一)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业主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安全生产、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各部门要加强对归口行业以及直接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检查指导,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建筑消防管理,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第二章 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业主是建筑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人。

业主可以成立消防安全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七条 建筑的公共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实施统一管理。

建筑交付前,建筑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建筑交付后,业主可自行统一管理,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统一管理建筑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统一管理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统一管理单位)。

第八条 业主委托他人实施管理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将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受委托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公用部位和消防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受委托管理单位接受委托时,应当与业主或建设单位办理消防资料、消防设施设备验收移交手续。

第九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业主提供的建筑物(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当事人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签订合同或消防安全责任约定不明确的,公共消防安全责任由业主承担。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业主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外,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遵守建筑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规约;

(二)及时落实建筑火灾隐患整改措施,按规定缴纳整改所需资金;

(三)委托有关单位对公共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第十一条 统一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定期组织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演练;

(四)劝阻、制止业主、使用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并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消防机构;

(五)建立完善建筑消防档案,妥善保管建筑消防设计审核、验收资料、消防设备设施等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可对其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统一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要求,定期实施建筑消防设施检

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 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统一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解决;建筑消防设施因改造或检修必须停用时,统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对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及消除情况,统一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报告和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第十六条 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应当按规定与辖区内城市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系统联网。

第十七条 影剧院、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应按标准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

第十八条 业主和使用人在实施建筑内部装修前,应事先告知统一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单位应当将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和使用人。

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擅自改变内部结构、改动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第十九条 业主和使用人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妨碍消防共用部位的正常使用,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二)堵塞、锁闭消防安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三)擅自分隔、占有2家以上单位共用的疏散设施,或者其他影响其正常使用的行为;

(四)在建筑物的消防登高场地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停车场、绿化、架空管线等;

(五)占用、堵塞消防车道;

(六)在建筑内储存罐(瓶)装液化石油气;

(七)设置的户外广告牌改变建筑防火分区、影响建筑防烟排烟;

(八)其他妨碍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部门监管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

活动和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预防和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筑消防从业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服务外包、接受业务咨询、开展业务指导等方式,提高建筑消防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受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指导统一管理单位加强建筑消防安全的应急救援演练。统一管理单位每半年至少应当组织1次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四条 建筑内有公众聚集场所的,该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建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通知业主、使用人和统一管理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业主、使用人和统一管理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和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及时做好整改工作;对确实无力整改的,当地政府可以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二十七条 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建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该建筑及媒体上予以公布,并抄告当地建设部门,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在房产交易与权籍管理中心公布。

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并检查合格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通知建设部门撤销原有信息。

第二十八条 建筑公共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维修、检测、更新或改造等所需经费,按照《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九条 建设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统一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有罚款或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处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或者影响建筑消防安全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

第三十二条 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安全生产、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未履行本规定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人(单位)。

本规定所称消防共用部位,包括: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疏散走道、楼梯、消防前室等。

本规定所称消防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用于火灾报警、灭火救援、安全疏散、防火分隔、防烟排烟的公共设施及其配套使用房屋。

第三十五条 其他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6

一、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1、日常消防检查可结合安全生产检查进行。

2、项目部防火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由项目部防火责任人组织执行。

3、岗位防火检查由操作工结合清洁卫生、文明生产对本岗位的防火安全随时进行检查。

4、对查出的火险隐患要定时整改,本部门难以解决的要及时按级上报。

5、安全部门要把每次安全检查的情况进行记录,把火险隐患的整改措施备案并存于防火档案。

二、项目部防火责任人职责

1、负责对本项目部的防火安全教育工作,普及消防知识,保证各项防火安全制度的贯彻执行。

2、每月组织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督促整改。

3、配制本项目部的消防器材,保证器材完整好用,不得随便挪用。

4、本项目部内发生火灾事故,必须负责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上报公司。

5、每季度召开各班组防火责任人会议,分析防火安全工作情况,布置下季的防火安全工作。

三、班组级防火责任人职责

1、落实项目部所布置的防火工作,检查和监督本班组人员执行防火安全制度情况。

2、负责检查本班组成员所操作电气机械设备的防火安全装置,运转和安全使用,并监督和检查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工作。

3、督促做好本班组日常防火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发生事故立即补救,并及时向项目部防火责任人汇报。

四、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管理制度

1、漆类、油类、香蕉水类等到各种易燃品进工地后必须立即进专用仓库,并按指定位置存放,各领用部门严格控制限额领料,施工现场内易燃品不宜存放过量,不用物品应退回仓库,不准到处乱放。

2、氧气要注意安全运输,进工地后由电焊部门负责保管,氧气瓶使用后应做好标记,不准乱放。

3、如有违者或不负责任而造成损失,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五、焊工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焊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焊工在工地现场操作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执行,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3、对存有危险性物资的场所,焊工应采取相应的防爆电气设备,掌握防爆电气设备的原理。

六、仓库保管员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仓库内物资储存要分类、分堆、分垛,各类物资需标有标识,主通道不小于1.5m,次通道不小于0.5m,严禁超储。

2、仓库要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充足的消防水源,在消防设施的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仓库职工会使用各类消防器材。

3、仓库内要保持清洁,可燃废物要及时清除。

七、消防器材的管理制度

1、消防器材要放在指定位置,不准随意移动和挪作他用。

2、要加强检查和保养,每月检查一次,每半年保养一次,发现消防器材损坏,缺少应及时上报,并及时恢复良好。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工程名称: 沈阳北站大钟位置显示屏架体工程 编 制 人: 赵峰 审 批 人: 姚文广

施工单位: 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1、日常消防检查可结合安全生产检查进行。

2、项目部防火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由项目部防火责任人组织执行。

3、岗位防火检查由操作工结合清洁卫生、文明生产对本岗位的防火安全随时进行检查。

4、对查出的火险隐患要定时整改,本部门难以解决的要及时按级上报。

5、安全部门要把每次安全检查的情况进行记录,把火险隐患的整改措施备案并存于防火档案。

二、项目部防火责任人职责

1、负责对本项目部的防火安全教育工作,普及消防知识,保证各项防火安全制度的贯彻执行。

2、每月组织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督促整改。

3、配制本项目部的消防器材,保证器材完整好用,不得随便挪用。

4、本项目部内发生火灾事故,必须负责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上报公司。

5、每季度召开各班组防火责任人会议,分析防火安全工作情况,布置下季的防火安全工作。

三、班组级防火责任人职责

1、落实项目部所布置的防火工作,检查和监督本班组人员执行防火安全制度情况。

2、负责检查本班组成员所操作电气机械设备的防火安全装置,运转和安全使用,并监督和检查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工作。

3、督促做好本班组日常防火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发生事故立即补救,并及时向项目部防火责任人汇报。

四、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管理制度

1、漆类、油类、香蕉水类等到各种易燃品进工地后必须立即进专用仓库,并按指定位置存放,各领用部门严格控制限额领料,施工现场内易燃品不宜存放过量,不用物品应退回仓库,不准到处乱放。

2、氧气要注意安全运输,进工地后由电焊部门负责保管,氧气瓶使用后应做好标记,不准乱放。

3、如有违者或不负责任而造成损失,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五、焊工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焊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焊工在工地现场操作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执行,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3、对存有危险性物资的场所,焊工应采取相应的防爆电气设备,掌握防爆电气设备的原理。

六、仓库保管员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仓库内物资储存要分类、分堆、分垛,各类物资需标有标识,主通道不小于1.5m,次通道不小于0.5m,严禁超储。

2、仓库要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充足的消防水源,在消防设施的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仓库职工会使用各类消防器材。

3、仓库内要保持清洁,可燃废物要及时清除。

七、消防器材的管理制度

1、消防器材要放在指定位置,不准随意移动和挪作他用。

2、要加强检查和保养,每月检查一次,每半年保养一次,发现消防器材损坏,缺少应及时上报,并及时恢复良好。

沈阳七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3年6月24日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工程名称:编 制 人:审 批 人:施工单位: 沈阳北站南一南二出口位置显示屏架体工程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篇7

一、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 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建筑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 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二、建立完善专门机构和专兼职消防队伍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 (确定) 内设专门机构, 或者确定专 (兼) 职消防管理人员, 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 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 定期开展防火灭火训练。

三、严格消防设施管理

对文物建筑应根据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 确定消防车通道 (消防道路) , 配置必要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确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保持防火间距。用于参观、游览和经营场所的文物建筑, 要切实采取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

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 (构) 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 (消防道路) 。对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要加强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检测, 确保使用功能。

四、严格用火管理

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建筑等确需使用明火时, 应加强火源管理, 采取有效防火措施, 并由专人看管, 必须做到人离火灭。

五、严格用电管理

文物建筑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 并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文物建筑内宜使用低压弱电供电和冷光源照明, 一般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确需使用的, 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制定并严格落实使用管理制度。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对电气线路和电器要定期检查检测, 确保使用安全。

六、严格危险品管理

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用于居民生产生活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和其他作为住宿、餐饮等功能的文物建筑, 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燃气, 堆放柴草等可燃物, 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他文物古建筑内, 严禁使用燃气, 不得铺设燃气管线, 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 并应明显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

七、严格大型活动管理

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 主办单位应进行防火检查, 增设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 同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预先组织演练。要按规定事先将活动情况和消防措施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核同意后, 方可举办活动。

八、全面开展防火巡查检查

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管理使用单位负责人和其他员工防火意识和消防知识、技能的掌握情况;

(二) 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情况;

(三)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 (消防道路) 是否畅通, 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情况;

(四) 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完好有效情况;

(五) 消防水源是否满足使用需求;

(六) 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

(七) 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线的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八) 按规定允许烧香、点蜡等使用明火的场所, 是否符合相关规范, 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九) 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情况;

(十) 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一) 其他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专 (兼) 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对前款规定的第 (三) 、 (四) 、 (六) 、 (七) 、 (八) 、 (九) 项内容开展日常的防火巡查;文物建筑对社会开放期间, 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并强化夜间巡查。

九、切实开展消防演练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 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在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重点时段, 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预案。

十、认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论多产权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篇8

关键词:多产权建筑;消防设施

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136(2009)23-0051-02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改善,房产市场也逐步活跃起来,多产权建筑应运而生,不再局限于住宅建筑,渗透的范围越来越广,成为推动房地产市场繁荣的重要力量。多产权建筑是指有两个及两个以上产权人的写字楼、住宅、车库、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建筑物。多产权建筑由于使用功能不同且隶属不同性质单位等原因,使多产权建筑出现了存在火灾隐患多、整改难度大、整改资金落实涉及多个单位的问题和情况,甚至有的已经形成重大火灾隐患,如何应对这一变化,并切实解决好这类建筑消防管理问题,已成为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研究的重要课题。笔者结合基层消防监督工作实践对加强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1多产权建筑的形成原因

(1)企业改制或破产。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后,某些国有公司进行体制改革后,有的接管单位对企业原建筑遗留火灾隐患无经济能力整改;有的接管单位未进行投产或转产,仅留下少数人员对企业进行看管,而使这些建筑出现失控漏管问题;有的接管单位对原企业部分地段进行房地产开发,其余建筑无暇顾及,致使原企业内遗留火灾隐患得不到整改I有的企业破产后,一栋建筑被分段、分层拍卖或出售,形成多产权建筑多个使用功能的问题。

(2)抵押给银行或个人。房地产开发商在银行或个人处抵押贷款后,因企业经营不善等原因,贷款到期无力还贷,根据抵押合同,抵押建筑所有权归属银行或个人,形成一栋建筑多个产权单位的现状,给消防监督工作带来很多问题。

(3)多方投资。此类建筑在建筑初期由多个单位投资兴建,如大型商场、市场滨馆等综合场所,该类建筑投入使用后,多个单位自行管理,从而形成多产权的格局。

(4)出租或出售给个人。该类建筑主要出现在大型综合市场、商场。该类建筑建设单位开发后,自身只经营部分摊位或楼层,其余部分出租或出售绐个人,形成一栋建筑多个产权单位的现状。

2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擅自改变原建筑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时的设置情况。多产权建筑原建筑设计在防火审核、验收时,其整体建筑符合消防规范和标准要求,因各产权单位介入后,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则擅自将建筑局部功能改变,破坏了原建筑的防火分区、疏散通道,有的甚至堵塞或改变原有的消防设施状况。

(2)建筑外围状况担忧。消防法律法规中为了保障火灾时人员的灭火救援、物资的疏散以及毗邻建筑的安全,明确设置了消防车道、消防回车场地、防火间距和室外消防用水等消防设施,但在调查中发现,消防车道、回车场地、防火间距被占用,绿化和停车已成为较普遍的问题。

(3)安全疏散设施薄弱。一是多产权建筑中多个产权人在各自建筑内部装修过程随意作为,将楼梯间、前室的窗户封堵或占用并装修,房间的窗户被广告牌遮挡等现象较多,使原有的消防设施不再适应变更后建筑的使用性质。二是建筑的疏散楼梯和前室被占用堆放杂物,防烟楼梯间前室被破坏,有的建筑中甚至出现将原有的疏散楼梯封堵改造成房间使用。为达到安全,多产权人擅自将公用通道或安全出口封堵,使安全疏散严重不满足消防的要求。三是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的常闭防火门常开,闭门器、疏散指示照明设施损坏严重。经营者为了各自的“安全”,在自己场所安全疏散楼梯处加锁设门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4)消防设施状况不佳。一是缺少消防设施。由于建筑使用性质的改变,建筑本应该增设很多消防设施而未增设的现象十分普遍,如自动喷水灭火、火灾报警、防烟排烟等消防设施。现在很多公寓式住宅中就存在着这样的问题。二是设施运行不佳。自动喷水、火灾报警、应急照明、防烟排烟等设施运行中,故障、损坏、瘫痪现象比比皆是。大多数的多产权建筑的消防设施都会存在这样的问题,还有些建筑由于年代较早,消防设施老化,甚至连更换的产品都买不到。三是随意改变消防设施的设置。检查中发现很多此类建筑多个产权人随意改变建筑使用情况,有时为达到其装修效果,甚至封堵消防报警探头,喷淋头,使消防设施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5)火灾荷载较大。建筑内使用性质多样,装修复杂程度不同,但都存在使用可燃材料装修的现象,致使建筑火灾荷载增加,防火阻燃处理不到位,存在很多火灾隐患。公众聚集和娱乐场所所在的多产权建筑中此类问题尤其突出。

(6)容易形成三合一。产权人为了追求租金,租赁人为了方便或者省钱,多产权建筑中经营、生产、储存、住宿共存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有些住宅楼出租作为仓库、家庭作坊,其中大部分都会有人居住。

3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存在的原因

(1)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和制度不健全。多产权建筑无统一的业主管理是普遍现象,个别多产权建筑虽有业主委员会,但也形同虚设,没有建立一个共同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也没有签订一个具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致使消防管理情况十分混乱;有些多产权建筑的产权人之间签订了管理协议,建筑的消防安全问题由各产权人轮流管理,而一方面由于产权人缺少消防管理的必要知识,不知道该如何进行管理;另一方面是各产权人认为在自己管理期间不出问题就可以,至于设施损坏或者瘫痪,只要消防部门查不到,混过自己管理任期就算。消防管理依然存在互相推诿、贻误的情形。

(2)消防意识不强,职责不明。《消防法》虽然实行了很多年,但是很多的多产权建筑的产权人对消防法律法规还非常薄弱。建筑内部装修完后不知道是否需要经过消防部门的审核和验收,或是备案的人很多,多产权建筑业主委员和物业管理公司对于各自的消防职责根本不清,管什么,怎么管的疏于管理,这些现象非常普遍。

(3)消防设施维护资金不足。对于那些建筑的产权人之间没有任何组织管理和协议约束的,消防方面出现问题后,很少有人出面牵头解决,维护、保养资金更是无人问津;有些多产权建筑产权人虽知道消防上存在很多不足,消防部门监督检查过程中也积极配合,但无奈自身负担较重,整改资金根本无从解决。

(4)建筑内部装修增添隐患。投入使用后的建筑,各产权单位或租赁单位根据自己的需要,对建筑进行内部装修,在装修过程中,业主或租赁单位不再理会原建筑的使用性质,擅自变更建筑的使用性质,使原来使用性质较为单一变成了十分复杂,在实际中发现,一些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根本就没有住宅,变成了公司、办事处、茶吧、旅店等场所,而且装修的过程使用了大量的可燃材料,增加了建筑的火灾荷载的同时,有时还将原有的一些消防设施遮挡或者损坏。电气线路的敷设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超负荷用电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4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问题的对策

(1)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新《消防法》已于2009年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消防法》第二条中明确规定:消防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形成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作为政府,应当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政策、法规,从规章制度上完善多产权建筑的管理办法。或者由各级政府牵头成立相关组织进行督促,以弥补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地方,使多产权建筑不再有消防安全管理的盲区,明确和规范多产权人之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切实改善建筑的消防安全状况。

(2)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意识。消防宣传工作是一项长期具体的工作,一方面需要媒体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报道,另一方面需要消防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做长期不懈的努力,在点滴的工作中渗透,使社会各阶层对消防工作赋予充分的认识与理解,在潜移默化中增强消防的责任意识,从而使消防工作真正形成社会化的网络工程。

(3)分清主次,重点管理。对于那些历史原因造成的,产权分割不清和很难一次性解决问题的多产权建筑,在消防监管中,要分清主次难易,逐步消除隐患:第一,要确保疏散设施可靠。疏散设施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因此必须保证疏散的完好有效。对于历史原因造成的问题,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提出最合理、最可行的方法处理。第二,要确保室内外消防水系统可靠。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能迅速启动水系统。第三,要严格控制火灾荷载。对于多产权建筑中场所的装修,消防监督一定要严格按照内装修设计和验收规范执行,消防部门要严把装修材料、消防产品的质检关。第四,要坚决杜绝“三合一”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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