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审计局审计组管理办法(试行)

2024-07-06

深圳市审计局审计组管理办法(试行)(精选9篇)

深圳市审计局审计组管理办法(试行) 篇1

第一条为加强审计业务管理,明确审计组的职责,提高审计质量,根据《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实施审计30日前,应当确定每个项目的审计组组长和审计组成员,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组长可以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

第三条审计组组长的任职资格: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审计纪律。

(二)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

(三)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经验,从事审计工作五年以上。

(四)有较强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能独立撰写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综合性报告等材料。

第四条必要时审计组可以设立副组长、主审,协助审计组组长履行职责。

第五条组成审计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专业结构合理;

(二)新老人员搭配;

(三)有助于提高审计效率;

(四)审计任务与审计力量相对均衡。

第六条审计组实施项目审计,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一)实施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提出明确的审计工作目标;

(二)草拟、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实施审计,编写审计日记,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研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研究、核实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并作出书面说明;

(五)代拟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文书,准备审计业务会议的有关材料并负责会议记录;

(六)检查、督促审计结果的执行,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及归档。

第七条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应当承担以下工作:

(一)组织审前调查,负责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调整和报批;

(二)组织实施审计,负责现场审计的组织、协调,及时汇报审计中的重大事项,指导审计组成员实施审计,并及时监督、检查审计业务质量;

(三)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审核审计证据,检查审计日记,3-

质量进行考评。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给予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审计组组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局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研究决定,两年内不得担任审计组组长:

(一)违反审计工作纪律规定事项的;

(二)组织指导审计组工作不力、效率低、质量差的;

(三)负责的审计项目的审计决定经复议被撤销、变更或者被确认违法,以及经行政诉讼被撤销、变更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局综合处负责解释。

深圳市审计局审计组管理办法(试行) 篇2

为了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提高竣工决算的质量,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改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特制订《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一九九二年先对国家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重点项目进行试点审计。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告审计署,以便进一步完善该办法。

审计署国家计委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试行办法

竣工决算审计,是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对提高竣工决算的质量,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改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着重要意义。为了使竣工决算审计规范化,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审计范围:新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根据竣工验收办法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其竣工决算应经过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二、审计方式、方法: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审计署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计划,制订竣工决算审计计划。地方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制订竣工决算审计计划。在建设项目初验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根据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有关法规和现行财经制度,采取就地审计方式,按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审计机关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提出书面审计意见,发送被审计单位和组织竣工验收的计划、主管部门及有关地方政府。

建设单位应向审计组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或扩大初步设计,修正总概算及其审批文件;项目总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标书,工程结算资料;历年基建投资计划、财务决算及其批复文件,工程项目点交清单,财产、物资移交和盘点清单,银行往来及债权债务对帐签证资料,根据竣工验收办法编制的全套竣工决算报表及文字报告等。

三、审计主要内容:

1、竣工决算编制依据,审查决算编制工作有无专门组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

2、项目建设及概算执行情况。审查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各单位工程建设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算内容执行,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

3、交付使用财产和在建工程。审查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的问题;核实在建工程投资完成额,查明未能全部建成,及时交付使用的原因。

4、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及应核销其他支出。审查其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投资的问题。

5、尾工工程。根据修正总概算和工程形象进度,核实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留足投资。防止将新增项目列作尾工项目、增加新的工程内容和自行消化投资包干结余。

6、结余资金。核实结余资金,重点是库存物资,防止隐瞒、转移、挪用或压低库存物资单价,虚列往来欠款,隐匿结余资金的现象。查明器材积压,债权债务未能及时清理的原因,揭示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7、基建收入。基建收入的核算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隐瞒、转移收入的问题。是否按国家规定计算分成,足额上交或归还贷款。留成是否按规定交纳“两金”及分配和使用。8、投资包干结余。根据项目总承包合同核实包干指标,落实包干结余,防止将未完工程的投资做为包干结余参与分配;审查包干结余分配是否合规。

9、竣工决算报表。审查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10、投资效益评价。从物资使用,工期,工程质量,新增生产能力,预测投资回收期等方面全面评价投资效益。

11、其他专项审计,可视项目特点确定。

四、审计处理:

审计机关根据现行法规实施审计,并提出书面审计意见。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做出审计处理决定。对概算外的工程投资支出所增加的投资均不得列入竣工决算,由建设单位投资包干结余分成或项目投产后的自有资金及主管部门拨款解决。对虚列尾工工程,隐匿结余资金,隐瞒或截留基建收入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以投资包干结余名义分基建投资问题,均应做调帐处理,并就其情节,按其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罚款从自有资金中支付,没有自有资金的由主管部门代付。在竣工决算审计中发现的其他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深圳市审计局审计组管理办法(试行) 篇3

湖北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完善干部监督制度,根据《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鄂发(2001)2号)以及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是新时期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有效措施,是完善干部监督机制的重要环节,是纪检、组织、监察、人事、审计等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级党委、政府的要求和上级部署,认真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条 县及县级以上党委应当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健全联席会议制度。

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纪检、组织、监察、人事、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各级纪委负责牵头协调相关工作,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受理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处理结果;向审计机关提供被审计对象需审计核实的涉嫌经济违纪违法的有关情况;对阻挠、拒绝、妨碍审计实施以及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责任人,依照党纪政纪规定予以追究查处;对下级机关贯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计划;向审计机关送达审计委托书,提供需要审计核实的有关情况;研究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运用情况;对下级部门贯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组织人事部门委托,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向领导小组和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及委托部门报送审计结果;向纪检监察机关及时移送审计查实的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和审计发现的经济案件线索;指导下级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下级机关贯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各级应当设立经济责任审计机构,配置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批复的编制,严格按照条件从内部选调或向社会招考录用经济责任审计人员,并加强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应及时调整。

审计机关应每年根据委托审计任务量计算审计成本费用,提出经济责任审计经费预算报告,报同级政府审批后,由财政专项拨付使用。第二章 审计管辖与权限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实施。

(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政领导干部,省直党政部门、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省委组织部委托省审计厅实施;

(二)各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州党委组织部门委托同级审计机关实施。党政正职的经济责任审计,需报省委组织部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三)各市、州、县、区党政部门、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委托所在地审计机关实施;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对其有管理权的党委组织部门委托同级审计机关实施,该审计机关也可以根据委托,授权被审计对象所在地的审计机关实施;

(五)各单位(部门)内部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单位(部门)内部自行组织实施。

第九条 根据工作实际,省审计厅可以将其受托的县、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授权被审计对象所在市、州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可以抽调下级审计机关人员,组织符合条件的社会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其他专门机构的专业人员参加审计。

第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的,应当安排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人事部门一般不委托经济责任审计:

(一)被审计对象任职的单位已经被撤并,有关当事人无法找到;(二)被审计对象失踪、死亡或者已不在国内定居;(三)被审计对象已经离开岗位一年以上;(四)被审计对象已经被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被审计对象已经被提拔或者任用到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独立、公正进行的岗位;

(六)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于审计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如果被审计对象的组织管辖与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不一致,对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应由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经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授权,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也可以直接进行处理处罚。关联法规: 第三章 审计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体现“积极稳妥,量力而行,保证质量”的原则。每年年底,由党委组织部门提出下一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经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确定。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委托审计的,一并提交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确定。纪检监察及组织人事部门需要临时增加委托审计任务的,可提请领导小组审定,或报经党委、政府主管领导批准。

经济责任审计立项计划经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确定后,应明确写入《联席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审计实施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计机关根据《联席会议纪要》编制审计工作计划。党委组织部门承办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审定表,向审计机关送达审计委托书,并抄送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

(二)审计机关选调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组长一般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审计机关主要领导担任。

(三)审计组对具体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进行审前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的要求制定审计实施方案。重要审计对象的实施方案应征求委托部门意见。

(四)审计机关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及其单位应当做好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五)审计机关有关领导应带领审计组进点并召开进点会。对市、县党政领导和重要部门领导审计时,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有关领导及联络员应出席进点会。进点会的主要内容是,向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提出有关工作要求,通报审计实施安排。(六)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地区单位在审计进点5日内向审计组提交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七)实行审前公告制度。审计机关在审计进点时,向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单位发布经济责任审计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被审计对象姓名职务、审计组人员组成、审计内容及期间、联系电话、意见箱设立地点及审计纪律等。(八)审计组按照审计方案依法独立实施审计。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是指:

(一)被审计对象个人任职期间的职责范围、任期主要经济任务和目标、履行经济职责的做法、完成经济指标任务情况、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遵守廉政纪律规定情况;(二)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单位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统计资料、经济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协议)、本级制定的经济政策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三)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受举报掌握被审计对象的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作为审计重点进行查证核实。如果与经济责任审计无关或超出审计执法权限的,应当按有关程序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在法定期限内征求被审计对象及相关单位意见,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代拟审计结果报告。第四章 审计内容与范围

第十七条 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围绕领导干部所负经济责任的相关事项确定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任职期间所管辖地区的财政收支、相关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二)重大经济项目投资的合法性、效益性;

(三)根据需要核查有关经济指标的真实性和变化情况;(四)贯彻执行国家重要经济政策法规情况;(五)重大经济事项活动决策程序和效果;(六)本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等。

党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侧重于审计任职期间的经济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重点选择以下单位进行:

(一)政府财政、税务、计划发展、经贸、城建、国土、交通、水利、民政等部门;(二)党委或政府机关财务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三)分管或联系的部门或单位;(四)相关驻外机构;(五)相关重点企业;(六)其他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党政部门、群团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围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关联事项确定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一)任期内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款管理、关联单位经济往来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任期内所在部门(单位)固定资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暂存暂付款、预算外收入、设备购置、工资福利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重要投资经营事项的决策程序及效果;(四)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政策、法规情况;(五)个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等。

第二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本届为审计时限。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以三年为审计时限。任期超过三年的以最近三年任期为审计时限,重大问题可以适溯其他和延伸其他相关单位。第五章 审计方法

第二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根据党委、政府和委托部门要求,采用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相结合、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相结合、全面审计与延伸调查相结合等多种方法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审计机关在制定审计立项计划时,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事项统筹安排,避免重复审计;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资料库;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以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审计结果,已经过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除进行必要的补充审计和取证外,一般不重复审计。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考、利用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资料和审计结果;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组织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的国家审计机关人员或者所在单位的内部审计人员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具体审计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为缓解换届选举时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过分集中的矛盾,党委组织部门应适当安排领导干部任中审计和审计,以减少离任审计时的工作量。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审查被审计的领导干部遵守廉政规定情况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从所审计的单位、事项的财政财务收支中掌握领导干部执行廉政规定的情况;(二)采取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实行审前公告、征求意见等方式,了解相关情况;

(三)审前与相关部门沟通,对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转交的有关线索和审计过程中了解的重要情况进行核查。第六章 审计结果及运用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和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及委托部门报送审计结果报告,向纪检监察机关及时移送审计发现的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和经济案件线索。

各市、州审计局对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报告及相关资料,在报送本市、州领导小组及党委、政府有关领导的同时,还应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委组织部。

第二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依据。包括实施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等依据。

(二)审计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对象及其地区(单位)的基本情况;实施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审计过程情况。(三)审计结果。包括审计方案中所列审计内容的查实情况。审计查明的情况与被审计对象任期工作目标及任期前情况的比较。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地区(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四)责任确定。对领导干部所在地区(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划分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被审计对象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失职、渎职的行为等应当划分为直接责任。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应当划分为主管责任。

(五)审计评价。审计评价应当紧紧围绕被审计对象的相关经济责任进行,与其不相关的经济责任不评价。应当依据审计报告所列的事实进行评价,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审计评价应当既反映被审计对象经济工作业绩,又反映执行财经法规和廉政纪律规定方面的问题,避免相互矛盾。应当以写实的方式进行,既要明确、具体,又要客观公正。一般性问题可以不评价。(六)必要的审计建议。

第二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一)作为对领导干部追究责任的一项依据。对审计查实的违纪违规问题按规定应该对领导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的,应当进行处理、处分,追究相应责任;

(二)作为查办经济案件立案的一项依据,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经济案件线索应当予以受理;

(三)作为对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制定相应规定措施的参考依据;

(四)其他利用形式。

第二十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从以下方面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一)作为领导干部考查任用的参考依据。

(二)作为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的一项依据。根据审计结果情况,对工作平庸,有一般性问题的,应当给予谈话教育;对问题较多,但够不上党纪处理的,应当予以警示诫勉。

(三)作为领导干部考评、评先表模的一项重要依据。(四)应当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情况列入干部考核档案。(五)其他利用形式。

第三十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应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情况及时反馈审计机关。

第三十一条 组织部门应采取一定的形式向被审计人所在地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或扩大到单位中层负责人反馈审计结果情况,提出有关要求。如果以会议形式反馈,必要时可会同纪检监察或审计机关参加。

第三十二条 试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选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有典型意义的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相关结论性文书生效后,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部门联合提出建议,也可以由其中一个部门单独提出建议;

(二)部门提出的建议报经领导小组批准或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审定;(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批准或审定的公告形式,负责组织实施。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并参考本办法实施。

关联法规: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中,本办法未予详尽的从其原有的相关规定。

深圳市审计局审计组管理办法(试行) 篇4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工作方针,积极、稳妥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制定审计项目计划,提高审计效率,根据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由组织部门统一管理,于上年年底前,由组织部门商审计部门提出审计对象和计划,并提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条 当年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应与上级审计机关下达的指令性计划项目及我市安排的其他审计项目一起,纳入全市审计工作计划。同时,将本级及县(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省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按照经济责任审计单位的性质、职能和经济活动情况等标准,将全部被审计单位划分成A、B、C、D四个层次进行分类管理。

对资金运作总量大、下属单位较多、转移支付资金量大,掌握资金和物资的分配权、收费权、处罚权、审批权的单位,划分为A类。

对资金运作总量一般、有一定的专项资金、有一定的下属单位,掌握一定资金和物资分配权、收费权、处罚权、审批权的单位,划分为B类。

对资金运作总量较小、收入主要靠财政拨款的单位,划分为C类。

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部分由市委管理的工会,划分为D类。

对单位分类实行动态管理,依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科学安排审计项目计划。对A类单位,实行“任中和离任必审”,任期内审计1至2次;对B类单位,实行“任中或离任必审”,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对C类单位,实行“任期必审”,以离任审计为主;对D类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审计。对县处级单位五年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六条 领导干部任期不满一年,或离任时距已接受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时间未满一年,或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资金量较小、在上一次审计中认为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且执行较好、债权债务清楚的,审计部门可视情不再安排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即以离任交接方式代替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对A类单位领导干部,着重检查单位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资产管理、经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特别是重要财政支出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状况以及负债等方面。审计方法为以管理使用的全部资金绩效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为基础的经济责任审计。

对B类单位领导干部,着重检查单位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主要是预算执行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以及为履行部门职能所采取的有关经济措施和绩效情况。审计方法为以预算执行审计为基础的经济责任审计。

对C类单位领导干部,着重检查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审计方法为以财务收支(预算执行)为基础的经济责任审计。

对D类单位领导干部,着重检查单位资产负债情况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审计方法为以财务收支为基础的经济责任审计。

同时将执行财经法纪情况,个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等作为共同关注的审计内容。

第八条 对有主管部门管理的二级下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机关根据市委组织部的委托,可视情委托其主管部门或由审计机关自行开展审计。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在市审计局指导下,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并报市委组织部和市审计局备案。

主管部门根据审计机关的委托,组织人员力量按照统一的审计内容、范围和方式等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并抄送市审计局。任期内,要将所属单位审计一遍。市审计局负责进行审计业务指导和督查,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审计结果的情况报告,并抄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如二级下属单位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其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按其新的干部管理关系进行。

第九条 以科学发展观作为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根本标准,从领导干部管理运作的全部政府性资金入手,评价其经济责任履行和工作绩效。根据各单位、各部门承担的责任及领导干部应履行职责的情况,分别明确评价指标和标准,评价领导干部及其组织的工作能力和实绩,积极探索以经济管理绩效作为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基础的有效途径(具体评价指标和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条 A类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单独汇报制度,及时向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专题报告。B类、C类和D类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集中汇报制度,对于有较多、较大问题的单位,及时向领导小组专题汇报。

第十一条 根据干部管理体制规定,由市财政供给单位的副地市级领导干部,以其他项目审计代替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 市委委托市委宣传部管理的县处级领导干部,其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审计或考核主体

A类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审计局 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管理局)市审计局 市教育局 市审计局市科技局 市审计局市公安局 市审计局 市民政局 市审计局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审计局市建设委员会 市审计局市交通局 市审计局 市农业委员会 市审计局市水利局 市审计局 市卫生局 市审计局 市环保局 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局 市审计局市房地产局 市审计局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市审计局 马鞍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市审计局

马鞍山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市审计局 20 当涂县委 市审计局当涂县政府 市审计局花山区委 市审计局 花山区政府 市审计局 雨山区委 市审计局雨山区政府 市审计局金家庄区委 市审计局 金家庄区政府 市审计局

B类市体育局 市审计局

市市容管理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审计局市规划局 市审计局 市商务局 市审计局市文化局 市审计局 市广播电视局 市审计局 市新城东区建设管理办公室 市审计局马鞍山日报社 市审计局市立医疗集团 市审计局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市市容局 市建管处 市建委市市政管理处 市建委 13 市园林管理处 市建委

市采石风景区管理处 市建委

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市建委 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服务中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审计局 市房地产权市场管理处 市房地产局 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市财政局

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市财政局 市公路管理局 市交通局

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市交通局 市交警支队 市公安局 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类市委办公室 市审计局市政府办公室 市审计局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审计局市政协办公室 市审计局 5 市委市政府信访局 市审计局市直机关工委 市审计局市委老干部局 市审计局 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市审计局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审计局市检察院 市审计局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局)市审计局 市司法局 市审计局 市人事局 市审计局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审计局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市审计局市旅游局 市审计局 市统计局 市审计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审计局 市物价局 市审计局 市供销社 市审计局市粮食局 市审计局市行政服务中心 市审计局市总工会 市审计局团市委 市审计局市妇联 市审计局 26 市科协 市审计局市文联 市审计局市侨联 市审计局 市工商联 市审计局 市社科联 市审计局

市委党校 市审计局

市委党史研究室 市审计局

市档案局 市审计局

市文明办 市审计局

市地志办 市审计局

市蔬菜办 市审计局

市委市政府接待处 市审计局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审计局

市地震局 市审计局

市招商局 市审计局

市贸促会 市审计局

市残疾人联合会 市审计局

市信息产业办公室 市审计局

市政府驻深圳联络处 市政府办

市政府驻海口办事处 市政府办

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市政府办 47 市政府驻上海联络处 市政府办

市政府驻厦门办事处 市政府办

市政府驻杭州办事处 市政府办

市工程咨询院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马鞍山技师学院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市教育局

马鞍山师范专科学校 市审计局

马鞍山职业技术学院 市审计局

市网络大学 市教育局

市二中 市教育局

市职教中心 市教育局

市工业学校 市教育局

市红星中学 市教育局

市实验中学 市教育局

市雨山中学 市教育局

市一中 市教育局

市四中 市教育局

市六中 市教育局

市七中 市教育局

市安工大附中 市教育局

市九中 市教育局 68 市十一中 市教育局

市十二中 市教育局

市十三中 市教育局

市二十二中 市教育局

市港口管理局 市交通局

市环境监察支队 市环保局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市环保局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市卫生局

市卫生监督局 市卫生局

市电视台 市广电局

市广播电台 市广电局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市人事局

市人事考试中心 市人事局

市工人文化宫 市总工会

市计算机中心 市科技局

市科技服务中心 市科技局

市科技开发中心 市科技局

市科技馆 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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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类

市建设投资公司 市审计局 2 市工业投资公司 市审计局

市能源交通投资公司 市审计局

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市审计局 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市审计局 市医药总公司 市审计局市教育局工会 市审计局市房地产局工会 市建委 市建委工会 市审计局 花山区工会 花山区审计局 雨山区工会 雨山区审计局金家庄区工会 金家庄区审计局

审计组工作总结 篇5

记得刚入学时我加入的是“协调中心”后面试时被选为审计组负责人,接管一批自己不熟悉的组员,内心的忐忑与紧张是不言而喻的。记得第一次开所谓的“见面会”时,通知他们开会都相当困难,我逐一的给他们打电话,但仍有几个推脱,不参加。我知道他们的想法,也理解他们,但心中总有一个声音“如果连一个见面会都组织不好,还有什么能力担任组长。”于是我反复发短信,打电话终于他们都答应参加,虽然有迟到的,但“见面会”还是召开了。由于过度紧张我都没有做自我介绍,散会后,自己很沮丧,还好有文婷姐帮我沟通,建群。和他们交流了几次觉得他们都挺好的,我们相处的很融洽,再后来的一些日子里,我发通知他们都及时回复,这让我重拾信心,继续做好。

但还是有不和谐因素存在,组内有个组员,无论我怎么发短信,打电话都不回,几次后我仿佛明白了他的意思,以后就在也没联系过他。现在想想觉得自己在沟通方面还存在欠缺。

还有一件事我觉得自己没做好。我代表纺院勤工部参加“义缘梦主题演讲比赛”但最终却没有争得名誉,虽然存在客观因素,但自己还是有些自责。

说了这么多有点伤感,说点开心的吧。这几个月里,最充实的日子都在勤工部,一是排值班表,那时虽然时间很赶,但还是挺开心的。二是做“家教宣讲会”虽然当时要准备考试,考六级,但还是想和大家一起出去,说来也惭愧,还因此逃了一节选修课呢!发传单时虽然碰了钉子,但还是很享受这种过程。

其实我也搞不清楚自己到底是什么性格,很多人都说我很腼腆,很文静,有点小内向,可是只有是在勤工部,和大家在一起,我就完全颠覆了大家心中固有的性格,我变得放松,就像那次“一战到底”自己跑上跑下,和大家一起high。晚上聊天时学长说“没看出来啊,你还有这么一面?!”现在回想起,自己都不相信自己可以这么high,看来真的是每个人都有时候自己的一个小圈子,我想勤工部应该就在这个小圈子里吧,不然,怎么会这么喜欢和大家一起的感觉呢!

一想到九月份迎新生,心中就莫名的激动。我曾不止一次的想象着各种与学弟学妹们见面的场景,对面试招新也满是期待,但忽然觉得自己应该好好把审计组带好,以下便是我初步订的计划:

1、我会像文婷姐一样在组内营造一种和谐,友爱的氛围。

2、实施“奖罚制度”“奖”指对表现好的组员可以满足他一个小小的愿望或在勤工助学方面除了家庭情况外优先考虑;“罚”指开会迟到的要做“treat or trick”的选择,不回短信的则要负责下次活动的通知。

3、要让组员信任我,若不想参加某些活动,直接告诉我,我不会为难他们,但不能编理由找借口不参加。

4、自己首先要带头做好,就像冰雪学长说的,如果负责人都做不到,还有什么理由要求别人。

总体来说,这几个月的负责人生活过的挺充实,我喜欢这种感觉,虽然还有很多不足,我会改正的,我相信只要用心,没有什么事是做不成的!

深圳市审计局审计组管理办法(试行) 篇6

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我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法律化、规范化,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省各级农村集体经济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的内容包括农村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项目过程中的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终结、审计执行、行政复议、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章审计准备

第四条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项目计划、群众信访举报、需要重点审计调查的事项、上级交办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审计事项,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第五条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审计项目组成不少于二人的审计组并委任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农村审计人员应当根据组内分工各自履行工作职责,互相配合。

农村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审计单位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决定;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决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决定。

第六条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的机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基本情况;会计报表;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内部控制制度;会计基础工作情况;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过去已审计过的档案资料。第七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之前,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和预计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编制审计方案(见附件1)。

审计方案的编制依据主要是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方案的内容包括:(一)被审计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

(二)编制依据、审计方式、审计种类、审计项目、审计目的;(三)审计内容和范围;(四)审计组长、审计组成员名单及其分工;(五)审计起止时间,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终结阶段的时间;(六)审批人、编写人、审计组长签名和填写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

审计方案应当由审计组所在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内设的农村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批,重要事项审计方案报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审批,然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重要事项是指上级交办的审计事项和群众集体上访要求审计的审计事项。审计方案实施中发现与实际不相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及时调整。调整审计方案应向审计组所在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内设的农村审计机构负责人、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说明调整理由,经审计组所在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内设的农村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审计通知书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由审计组填写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发送审计通知书要附《审计文书送达回证》(见附件8)和《被审计单位概况表》(见附件2),并告知被审计单位及时填写和退回。审计通知书可直接送达或者邮寄。直接送达的被审计单位在送达回证上填写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收件人签收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根据需要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的应准备一定数量的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三章审计实施

第九条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审计通知书副本。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应向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说明审计意图,提出有关要求,听取审计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介绍内部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单位规模、工作范围、资产状况,财务管理和收支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等情况。

第十条 根据审计事项的需要,审计组在调取有关资料时,应填写《借用资料登记表》((见附件3),办理借用手续;归还时应办理归还手续。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方案确定的分工,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帐户、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清查现金、实物;向有关人员询问调查;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证明材料。审计重点应根据不同的行业和审计种类确定,但一般应放在检查集体资产的真实、完整、保值、增值的环节上。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核实被审计单位填写的《被审计单位概况表》。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有关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审计组发现不属于管辖范围或与审计项目有关的线索,应及时向所任职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汇报并移送所辖农村经济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查处。

审计组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的有关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以及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应当予以制止,并报告所任职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必须收集足够的审计证明材料。收集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有关证明材料时,填写《审计工作记录》(见附件4)。

对作为证明材料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审计人员可以进行复印、复制和现场拍照、录像。复印件要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上提供者的姓名或盖上有关单位的印章。

收集审计证明材料应注意以下事项:(一)证明材料必须客观、相关、合法、充分;(二)证明材料要有被审计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和情节,明确责任;(三)证明材料要有提供者的签名或单位公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四)调查取证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在场;填写《审计调查记录》(见附件5),要有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发函调查要进行登记,复函附贴在调查记录上,以便查对并作为审计证据;(五)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中,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查证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要按问题的性质分类,整理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见附件6)。

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

审计工作底稿按照编制顺序可分为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和汇总工作底稿。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确定项目内容,逐项逐事编制形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

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在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完成的基础上,按照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的性质、内容、进行分类归集,综合编制。

审计工作底稿内容一般包括:(一)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事项的名称;(二)审计过程记录,包括: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及鉴定意见;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判断审计事项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初步处理意见及建议。

(三)索引号及页次。

(四)审计组长和审计人员签名及编制时间

审计工作底稿的要求:(一)标题:每个审计事项的审计工作底稿要有明确的标题,一事一题,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审计项目内容名称;(二)日期:每页审计工作底稿应写明审计记录的具体时间;(三)内容: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四)格式:审计工作底稿要用附件6统一的格式;(五)文字:审计工作底稿要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的钢笔书写,文字要简明扼要;(六)引证:审计工作底稿引证的资料要引用原话、原文,注明资料来源;(七)附件:审计工作底稿可附有说明或有关的原始证据、复印件、《审计工作记录》等,并在底稿上注明附件的件数和来源;

(八)签名:每页审计工作底稿要有审计人员和审计组长签名;(九)编号:每页审计工作底稿都必须按一定顺序编号;(十)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要与证明材料相适应,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要做到一稿一取证,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应根据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内容分类、归集。

审计工作底稿编制程序:(一)各审计人员将取证材料按其性质和内容分类,归集形成系统性材料。(二)根据审计事实寻找适用性法律、法规依据。

(三)根据证据和法律、法规依据进行客观正确的定性分析。(四)作出审计结论(评价、建议或处理移送决定)。

(五)审计组长、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内设的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复核的内容重点是审查证据资料和引用依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处理决定的适当性。

审计工作底稿未经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审计工作底稿一经确定,应对其进行归类整理,收入案卷,待审计工作结束后归入项目审计档案。

第四章审计终结

第十四条审计组就地审计完毕,应即对审计资料进行汇总整理,于撤点后七天内与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口头交换意见,如有特殊情况,经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主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十日。

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口头交换意见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特殊情况下,经所任职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提出审计报告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时间不能超过三十日。

审计报告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和有关资料编写,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审计人员应当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所任职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内设审计机构负责人签发后,作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通知书》的附件同时发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通知书应以审计组名义对外发送,发送时应附《审计文书送达回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没有异议,审计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报所任职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

被审计单位提出不同意见,审计组应充分考虑,重新核定事实并依据核定的结果修改审计报告。

审计组收到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回复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三十日。

第十六条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以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和对被审计单位意见核实的结果一并送所任职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内设的审计机构审核后,报所任职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审定。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审定审计报告。

审定审计报告要点如下:(一)审计报告中所提问题,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依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引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否准确;(二)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三)处理意见是否客观公正,审计建议是否切实可行(四)报告结构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清楚,措词是否恰当简练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是否进行了核实有没有根据核实结果修改审计报告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

(六)审计过程是否遵循法定程序。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如发现审计报告,中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均应责成审计组继续核实,修正和补充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审计报告后,按以下规定办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书:(一)对被审计单位没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被审计单位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在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的同时,应当指出其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并责令自行纠正,出具审计意见书。(二)对被审计单位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除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当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三)对有必要提请有管辖权的单位或组织依法处理的事项应发出审计建议书。

下列情形应出具审计建议书: 1.被审计单位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相抵触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2.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认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或组织提出依法处理、处罚意见的;3.被审计单位违反《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的规定,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以及转移、隐匿违法取得资产的行为之一,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或组织对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处理、处罚建议的。

以上所称组织是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审计建议书可以根据情况,发送被审计单位的上级单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书由审计组依据经审定的审计报告代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草拟,经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内设的审计机构负责人核稿后,由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发。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审计决定应抄送上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要附上《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并应当要求收件人签名、盖单位公章和填写签收日期后退回。

第十八条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现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违反《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触犯刑法的,应向司法部门发出移送处理书。、移送处理书应写明责任人员的违法事实,以及移送处理的理由,并附送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审计执行

第十九条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审计单位应将执行结果报告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审计组应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向被审计单位索取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或调帐帐簿、凭证复印件。第二十条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对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可以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执行;(二)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六章行政复议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申请复议,应当自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县或县级以上市农村经济管理部门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其上一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被审计单位对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向其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审计单位对政府交办审计事项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二十三条负责复议的行政机关在收到被审计单位的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四条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审计决定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提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不影响复议。

第二十五条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七章审计档案

第二十六条 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由审计组按有关规定装订成册,交档案室保管。第二十七条 审计文件材料按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为一个卷。

第二十八条 卷内文件目录(见附件7)按下列顺序排列: 第一单元结论性文件材料,按逆顺序结合重要程度排列:

1.向上级机关报送的有关本项目的审计情况报告;2.审计(含复议)决定或审计意见书;3.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及处理、处罚的情况报告或调帐帐簿、凭证的复印件;4.有关审计处理的请示,审计事项的报告及向上级主管部门的请示;5.审计报告(含复议意见)及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审计报告(复议意见)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摘要;

6.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7.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对审计(含复议)决定的申诉材料;有关人员对审计(含复议)的决定的申诉材料;

8.封存有关帐册资料的书面回执;9.有关本项目的通报;10.移送处理意见书;11.审计建议书。第二单元证明材料,按其所证明的审计报告所列问题的先后次序排列:

12.审计证实问题总记录(证实审计报告所列问题的汇总文字或表格);13.审计证实问题分项记录(证实报告所列问题之一的原始凭证、审计工作记录及调查证明材料);

14.依法作出审计决定的法规目录或摘要,上级机关有关本项目问题处理的政策依据。

第三单元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产生的先后顺序排列: 15.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审计任务的批示部署意见;16.群众来信来访的记录;17.本项目的审计计划或方案;18.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审计案卷内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指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三十条审计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不得迟于该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6月底。第三十一条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分为永久、长期(16年至50年)两种。永久保管的审计档案是指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档案;长期保管的审计档案是指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档案。

以上所称重要审计事项包括: 1.上级交办、群众集体上访的审计事项;

2.实施审计后,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当事人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事项或出具审计建议书,建议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有关当事人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事项或作出移送处理书,将有关当事人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的审计事项。

以上所称一般审计事项是指除重要审计事项以外的审计事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办理审计事项要使用规范格式的审计文书。第三十三条本规程自1999年12月1日起实行。

附件: 1.关于××单位××××审计方案

2.被审计单位概况表

3.借用资料登记表

4.审计工作记录之

1、之2

5.审计调查记录

6.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

汇总审计工作底稿

7.卷内文件目录

8.审计文书送达回证20

附件1

关于××单位××××审计方案

一、审计目的 ×××ׄ„

二、制定依据

主要是法律、法规、规章、审计计划或其他规定方面的依 据 ×××ׄ„

三、被审计单位名称一般应写明全称或规范简称

四、基本情况主要是被审计单位建立时间、经济性质、机 构设置、主要生产或经营业务范围、资产及财务收支状况和经营 成果等简要情况以及其他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

五、审计种类一般是指财务收支审计或资产、负债和损益 审计、农民负担审计等

六、审计项目审计项目名称 ×××ׄ„

七、审计方式一般是指就地审计或报送审计等

编制日期年月日

审批人

:

深圳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篇7

深圳市××××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建筑节能资金管理办法》(深建字[]64号)、《深圳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程》(深建字[2013]239号)的要求,我们接受委托,对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项目投资情况进行审计。

××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按照《深圳市建筑节能资金管理办法》(深建字[2012]64号)、《深圳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程》(深建字[2013]239号)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XXXXXXX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发表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专项审计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专项审计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现将××项目投资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说明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地址、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深圳市审计局审计组管理办法(试行) 篇8

8月26日,由公司审计部副经理翟金捧任组长,李敏、张炜、刘芳同志为成员的内部审计组,圆满结束在公司阿布扎比项目为期15天的审计工作,于当日乘机离开阿联酋。

自8月12日项目首次汇报会后,审计组成员就开始了紧张的工作。为了检查项目部财务收支及经营结算相关政策规范的执行落实情况,审计组主要针对合同执行情况、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人力资源管理、物资装备管理、财务管理、分包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开展审计工作。为了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可靠,审计组成员不顾严暑高温分两组前往首站、中间站分项目进行资产实地盘点。在审计组工作期间,项目部相关人员与审计组专家成员,进行了广泛、真诚地交流沟通,以本次审计为契机,充分吸取专家成员的意见和建议,为提升项目综合管理水平积累了宝贵经验。

8月25日下午,由审计组全体成员,项目经理张恩俭、财务总监董帮友,经营劳资部经理林国华参加的审计意见交流会,在项目总部会议室召开。审计组组长翟金捧在交流会讲话中表示:审计结果表明,项目部有一套健全、完善,可操作性较强的管理制度及程序。并且在财务、经营等重要管理环节上,得到了较好的落实执行,在业务流程上比较规范、完整。同时,她也针对项目部的不足之处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和改善建议。

项目经理张恩俭、财务总监董帮友在交流会最后表示:审计组的到来,对项目相关工作是一次全面客观的审核,对提高项目专业管理水平有极大的帮助。在向审计组专家表示感谢的同时,项目领导表示:一定积极落实审计专家意见建议,积极落实整改,促进项目管理更加规范、完善。

深圳市审计局审计组管理办法(试行) 篇9

日期:2011-08-31

信息来源:深圳市审计局

—2011年8月25日在深圳市第五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市审计局局长 陈倩雯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2010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请予审议。

2010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区、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的有关决议,科学谋划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全力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着力改善社会民生,加快推进特区一体化,全面优化城市环境,继续深化改革开放,进一步巩固了特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势头,为“十一五”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总体较好,一般预算收入730.03亿元,比上年增长25.71%,完成预算的107.6%,其中税收收入639.41亿元,占一般预算收入87.59%。一般预算支出786.33亿元,比上年增长28.03%,完成预算的97.4%,其中基本建设支出206.5亿元,支持经济和产业发展资金158亿元,分别占一般预算支出的26.26%、20.10%,贯彻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进一步提升城市竞争力,保障大运会筹备工作的深入展开,不断巩固和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城乡社区事务支出83.03亿元,教育支出64.68亿元,分别占一般预算支出的10.56%、8.23%,改善人居生态环境,加快市容提升,增进社会民生福利,有力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国有资产收益全年预算收入14.41亿元,预算支出15.53亿元;决算收入15.28亿元,决算支出15.42亿元,分别完成预算的106.04%和99.26%,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工作不断完善,形成了具有特区特色的国有资产收益预算管理体系。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有关部门单位依法认真整改上一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改进管理,审计整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市政府已于2010年11月18日向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报告具体整改情况,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一部分 审计情况

市审计局今年对深圳市2010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对宏观政策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和重点民生资金的跟踪审计,密切关注经济社会运行中的薄弱环节和潜在风险,更加注重从体制、制度和政策层面反映问题,在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维护经济安全、促进反腐倡廉和民主法治建设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一、市本级预算管理审计情况

市财政委2010年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一般行政运行项目经费实现零增长,推进公共财政资源向民生领域倾斜,优化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结构,建立全市统一的教育资源配置标准。增加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投入,增加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监管等经费。加大产业扶持力度,重点扶持自主创新、节能减排、互联网、生物等新兴战略产业经济发展,推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大力推进综合预算,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扩大财政资金直接支付覆盖面,开展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专项清查,财政管理不断加强。审计发现仍存在一些有待改进或规范的问题。

(一)部分资金预算编制不准确。经抽查,2010年预算安排的出口退税调节准备金等8项专项资金共30.15亿元,全年均未使用;预算安排商贸会展服务业专项资金预算7 000万元,实际支出22.22万元,执行率低,与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的有关规定不符。

(二)部分非税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科目2010年末结余共56.41亿元,未及时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与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预[2010]88号)的有关规定不符。

(三)部分区财政转移支付核算不规范。市审计局2011年对六个行政区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同时对六区2010的财政决算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显示,部分区转移支付核算不规范。罗湖区财政2006年至2010年每年合并对冲上级补助收入与上解支出1.14亿元,均未在区财政局预算总账及财政预算收支决算中反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不符。市财政2007年转移支付给南山区深圳湾体育中心项目资金1.5亿元, 2008年建设单位变更后,至审计结束时市区财政仍未办理结算。

二、税收征管审计情况

市地税局2010年进一步挖掘税源潜力,共组织各项收入1 097.8亿元,较上年增长24.14%,为我市财政预算收入稳定增长和市区两级预算平衡做出了贡献,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较充裕的财力保障。本次重点审计了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情况,市地税局采取了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多次调高预征率、严格清算程序等多项措施,取得了较好成效。自2005年11月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以来,征收入库的土地增值税逐年增长,其中2010年土地增值税入库49.86亿元,较上年增长166%,为我市2010税收收入增长最快的税种。审计发现税收监管存在一些问题。

(一)部分企业应缴未缴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合计6 331万元。经抽查发现,7家企业应缴未缴土地增值税合计3 123万元,3家企业应缴未缴营业税及附加3 208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审计期间均已补缴完毕。

(二)部分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未及时清算。经对比国土部门房地产项目预售许可证信息和税务部门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清算等信息数据,审计抽查发现有10个房地产项目已竣工完成销售达到应清算条件未清算,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的要求不符。

三、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情况

市审计局组织抽查了市政府各部门预算公开的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委等4家单位2010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对市属3家公立医院收费进行了审计调查。从审计情况来看,各预算单位2010能够认真做好本部门预算编报的组织工作,制定和完善了有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了预算和财务管理,预算收支基本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会计处理基本符合会计法、相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审计也发现部门预算执行存在一些问题。

(一)部门预算公开不够细化、内容比较简单。至2011年6月底前,市政府各部门绝大多数能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市财政委的要求,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开了2010部门预算情况。但由于我市预算信息公开工作仍处于积极探索、稳步推进阶段,一些部门公开的预算收支项目不够细化,公开的内容比较简单。

(二)部门预算执行中项目支出管理不规范。由于现行的预算管理制度下部分项目经费支出范围界定不清晰,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缺乏约束力,项目支出存在项目间相互调剂使用等现象。审计发现,市交通运输委机关本部在项目支出中列支2010年中国(深圳)国际物流与运输博览会费用189万元,市城管局机关本部在城市管理“三防”专项经费中列支其他费用64万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符。

(三)机构改革后固定资产未及时清理、登记。由于撤并单位多、人员和机构变动大、部分单位原有的固定资产管理薄弱,一些部门固定资产清理、登记不及时。2009年大部制改革后,市交通运输委先后组织了多次关于固定资产的账务和实物清查,但清查工作进展较慢。经审计抽查,已撤销的原市公路局及其直属分局等7个单位的固定资产未及时完成清理、登记工作。2010年4月市城管局撤销、接收共32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园,成立深圳市公园管理中心,该中心截至2011年6月底,只完成了各公园房屋、车辆的盘点移交工作,其他实物资产尚未清查、登记。

(四)公立医院医用耗材未纳入阳光采购平台。市审计局2010年组织对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2009年至2010年药品、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3家公立医院的药品采购及管理基本依照《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实行阳光采购,但审计调查也发现,由于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未将绝大多数医用耗材纳入采购范围,各家医院只能自行采购。经抽查,除市人民医院的介入类高值医用耗材由卫生部集中采购外,其余医用耗材均为各家医院自行采购,采购方式也是各家医院自行决定,包括院内公开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形式,不利于规范管理。

四、专项资金审计情况

市审计局组织对市财政专项资金2008-2010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并对市社保基金2010管理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计。近几年来,市财政委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对专项资金进行了两次清理整合,经整合后的财政专项资金划分为产业类专项资金和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类专项资金两大类别24专项,其中产业类专项资金分为两小类 13专项;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类分为11专项。审计调查结果显示,2010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182.50亿元,实际执行74.68亿元,当年结余107.82亿元。市财政委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能够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规章及操作流程,经清理整合后的专项资金进一步规范。审计中也发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一些问题。

(一)部分专项资金设立未履行规范程序。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时,由业务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近三年来,新设立再担保资金等4个专项资金共21亿元,未见主管部门填制《设立申请表》,未做规范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部分产业类专项资金安排重复交叉。民营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与科技研发资金中安排的“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项目和资助资金”有重复交叉现象,一些企业重复申领资助经费。民营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国内市场开拓支出资金”与扶持外贸发展资金中安排的“会展业资助资金”也有重复交叉。这种多层次、多渠道分配资金的现象,影响财政资金发挥效益。

(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公示制度有待完善。由于《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未具体规定专项资金公示的媒体类型和范围、公示的内容和格式,审计调查发现各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等情况普遍未在主流报刊上公示,仅在单位网站上公示;部分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公示内容仅是基本情况,不利于发挥公示的监督作用。

(四)市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渠道比较单一。市社保基金2010年收入402.87亿元,支出143.77亿元,当年结余259.10亿元,年底累计结余1 198.95亿元。审计结果显示,市社保基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审计期间未发现挪用、侵占社保基金的违规行为。但审计发现,按照国家现行的管理规定,社保基金只能购买国债和办理活期、定期存款,保值增值渠道单一。审计还发现,市社保基金购买国债的比例较低,截至2010年12月底购买国债25.60亿元,占财政专户基金总额的2.16%;五年期定期存款51.57亿元,占财政专户基金总额的4.35%, 保值增值空间有待进一步拓展。

五、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情况

2010年4月至2011年6月,市审计局共对轨道交通(二期)、大运会场馆等716个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了审计,审计金额457.52亿元,审定金额431.66亿元,审计核减25.86亿元,核减率为5.65%。对大运会场馆、轨道交通(二期)、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建设项目、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深圳段)工程等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提出审计建议132条。审计结果显示,在投资额逐年快速增长的同时,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基本能够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不断规范和完善建设管理,建设规模和工程造价基本控制在投资计划确定的建设目标范围之内。审计也发现,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竣工决算送审进度虽有较大改善,但依然不及时,项目建设管理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一)大运会资金物资及工程项目。市审计局从2008年起跟踪审计大运会场馆及相关配套建设项目,同时对大运会部分申办经费、大运会执行局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制订了《深圳市审计局关于第26届大学生夏季运动会资金和物资的审计工作方案》和《“办赛事办城市”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廉洁办大运”审计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了派驻大运会项目审计工作组,建立了市区两级审计机关联动审计机制。通过跟踪审计,提出了加强工程管理和投资控制的各类审计意见或建议32条,促进完善预算编制与执行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了大运会工程项目建设和资金物资管理。随着大运会的圆满结束,市审计局将对大运会工程、资金和物资进行全面审计,并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二)轨道交通(二期)项目。轨道交通(二期)项目包括地铁3号线等37个政府投资项目,新建轨道交通线路全长约156公里,新建交通枢纽建筑面积总计约164万平方米,计划投资金额969.14亿元,2010轨道交通(二期)项目完成投资191.97亿元。市审计局把该项目作为跟踪审计的重点,设立了派驻轨道交通项目审计工作组,审计期间共审计投资金额14.56亿元,审定金额13.30亿元,核减1.26亿元,针对工程管理、投资控制等方面提出各类审计意见或建议13条。审计发现如下问题。一是工程结算未按计划送审,影响审计工作进度。根据轨道交通项目各建设单位的送审计划,2011各建设单位计划送审项目工程结算金额合计398亿元。截至2011年6月底,相关各单位送审金额合计仅7.20亿元。主要原因是建设单位内部对工程变更审批时间较长,影响了工程结算进度。二是个别改迁工程未按图施工。在地铁5号线交通疏解及管线改迁工程跟踪审计中发现,特区内路灯及管线改迁工程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市审计局向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发出《跟踪审计建议函》要求整改,并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住房和建设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其他建设项目。审计发现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未考虑临时工程中材料设备的残值,存在损失浪费行为。如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临时用电工程有389万元临时用电设备、电缆未考虑材料残值回收,占送审金额38%。二是个别项目存在违法行为。审计期间内共对351个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工程结算审计,仍有个别项目存在未依法招投标、造价咨询机构未严格审核工程造价等问题,共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处理5项违法行为。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审计情况

经审计,2010年我市土地出让收入204.89亿元,返拨各区分成89.64亿元,市本级收入115.25亿元。市本级当年实际支出 141.55亿元,其中属于当年计划的为139.28亿元,属于以前结转计划的为2.27亿元。至2010年底,市本级土地出让收入累计结余44.12亿元(含上结转结余资金)。审计结果表明,我市当年土地出让收支已全面纳入基金预算,收入全额及时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全面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审计也发现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部分支出项目预算编制不够细化,执行情况不好。在《深圳市2010年土地出让收支计划》中,当年安排农业土地开发资金2.79亿元、耕地开发专项支出2.85亿元。审计发现上述两项支出均未制定具体的项目支出计划,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计提了1.78亿元列收入,当年未发生实际项目支出;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当年未安排支出。

(二)我市基准地价未及时调整。基准地价是确定土地价格和征收土地税费的基本依据。审计发现,目前我市国土部门仍沿用2006年制定的基准地价标准,现行基准地价与实际市场地价差距较大,至今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这一情况与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不符。

(三)征地拆迁补偿有关规定不够细化,执行过程不规范。《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可采用重置价法对被拆迁补偿物进行评估,但未明确规定是否考虑成新率。抽查南方科技大学、深圳地铁集团和坪山新区的拆迁项目后发现,除室内装修装饰费以外,一些拆迁项目实际评估过程未考虑估价对象的成新率,评估结果高估了拆迁补偿物的价值。审计还发现,拆迁人普遍忽视对已征收土地附着物资产的管理。如坪山新区新龙达公司石井畜牧基地拆迁项目对拆迁范围内的果树、绿化景观、苗圃花木等进行了补偿,涉及总金额2 596万元,拆迁人放弃了对相关资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没有利用其中尚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以降低拆迁成本。

七、国有资产收益预算执行审计情况

我市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工作逐年加强,建立了资产收益预算管理制度,规范了资产收益预算收支程序,制定了符合我市实际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比例。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市审计局从2011年起对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及为企业提供融资借款决算进行审计,向市政府报告审计意见,作为市人大研究批复国有资产收益使用分配的重要参考。从今年的审计结果来看,2010国有资产收益收入完成预算计划,支出方面基本做到先预算后支出,重大支出预算调整履行报批程序;对监管费的使用加强了管理,节约了开支;借出的款项,都能如期收回,未出现坏账情况。但审计也发现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一)资本运作专项资金的管理有待完善。资本运作专项资金2008年设立,主要用于对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增减持,资金规模10亿元。审计发现,资本运作专项资金的各项管理办法有待建立和完善,有关运作程序和增减持条件的界定不够清晰,资金的运作效果和总体情况也未定期分析及报告。

(二)内部管理制度不规范。审计发现,市国资局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在选聘中介服务时对合同价格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服务事项采取除公开招标外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选聘等方式。该内部管理规定未经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手续不完善。审计还发现,市国资局根据《市国资局国有资产收益使用内部管理办法》,2008年至2010年每年向部分全资企业提供无息借款,不符合效益原则,该管理办法有待改进。

对于以上反映的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方面存在的问题,市审计局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一些问题已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报告全文或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期间或审计结束后积极整改,采取措施改进管理。市政府将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工作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一步整改,加强责任追究,按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部分 审计意见

一、强化职能严格约束,提高预算执行效果

进一步强化财政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大对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等公益性和保障性领域的投入,严格预算的刚性约束,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执行的规范性,积极探索绩效预算,加大预算执行的监督力度并注重形成合力,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果。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完善征管流程,提高征收效率。积极推进项目经费预算的细化管理,明确项目经费的列支范围和标准,提高项目支出预算的约束力。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梳理、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增强操作性和针对性,积极推动制订《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条例》,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二、拓宽保值增值渠道,提高社保基金收益

受现行制度约束,社保基金只能购买国债和办理活期、定期存款,整体收益水平较低。要继续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将我市作为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的试点城市,积极借鉴其他城市的经验和做法,在保障社保基金安全和完整的前提下,努力拓宽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领域和渠道。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增加社保基金购买国债的数额,提高中长期存款的比例,改善基金整体收益水平。

三、加强政府投资管理,规范运行提高效益

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要科学管理,严格按照建设程序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要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做深做细。在优化方案的基础上,编制全面、准确的投资概预算,使其真正起到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作用。加快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决算送审进度,采取措施处置好大运会赛后资产,大运会相关执行部门抓好赛后资产的摸底统计、登记造册、保管工作,制定合理的、分门别类的赛后资产管理制度,制定赛后资产的处置方案,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形成合力,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督促整改。

《深圳市2010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解读

日期:2011-08-31

信息来源:深圳市审计局

围绕主题主线 服务“深圳质量”

——《深圳市2010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解读

8月25日,市审计局陈倩雯局长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作了《深圳市2010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这是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市审计局审计工作较为全面的反映。今年的审计报告结构上进行了创新,与以往不同,分为《审计情况》、《审计意见》两大部分,结构更严谨,条理更清晰,意见和建议更系统,体现出审计机关在审计方式方法方面的创新成果。报告中的《审计情况》就市本级预算管理、税收征管、部门预算执行、专项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以及国有资产收益预算执行等审计情况进行了报告,《审计意见》着眼于宏观与微观结合,提出了可操作性强的审计意见。

一、紧紧围绕主题主线开展审计工作,宏观性和时效性进一步增强

市审计局近年来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开展工作,紧紧围绕建设“深圳质量”这一核心的目标和任务,坚持把是否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为判断审计质量的标准,从注重经济增长向更加注重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转变,加大了对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问题的揭示和反映力度。整体来看,今年的审计工作报告立足于国家宏观层面,视野更加开阔,着力把握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总体情况,着力反映突出问题、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着力从体制、机制、制度和政策层面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宏观性和全局性进一步增强。一是报告从宏观视野反映了市本级预算执行的基本情况和取得的成效。从审计结果来看,市财政委2010年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一般行政运行项目经费实现零增长,推进公共财政资源向民生领域倾斜,优化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结构,建立全市统一的教育资源配置标准;增加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投入,增加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监管等经费;加大产业扶持力度,重点扶持自主创新、节能减排、互联网、生物等新兴战略产业经济发展,推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大力推进综合预算,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扩大财政资金直接支付覆盖面,开展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专项清查,财政管理不断加强。二是报告反映了相关领域改革进程的“动态”发展情况,对2009年大部制改革后市交通运输委、市城管局等大部制单位固定资产未及时清理、管理薄弱等问题进行了披露。三是报告注重提高时效性,反映政策实施、资金使用、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市审计局从2008年起就设置了派驻大运会项目审计工作组,建立了市区两级审计机关联动审计机制,跟踪审计大运会场馆及相关配套建设项目,同时对大运会部分申办经费、大运会执行局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通过跟踪审计,提出了加强工程管理和投资控制的各类审计意见或建议32条,促进完善预算编制与执行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了大运会工程项目建设和资金物资管理。

二、着力提高把握全局的能力,反映情况更加系统和完整

“十二五”时期,我市将在“深圳速度”的基础上打造新的标杆—— “深圳质量”,实现从速度优先向质量优先转变,从注重经济增长向更加注重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转变,审计工作肩负的任务将更加繁杂艰巨。今年的审计工作报告改变了以往简单摆列清单或个别反映问题的方式,每一部分都更加注重从全局的高度和系统的角度,着力反映该领域的全貌和总体,体现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服务“深圳质量”的理念。一是总体反映市本级预算管理审计情况。重点关注资金预算编制、非税收入预算管理以及区财政转移支付核算等存在的问题,既强调了预算执行总体情况较好,确保了财政收入平稳较快增长,又反映了发挥了财政杠杆作用,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及深化财政预算等情况。二是全面反映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整合的情况。经两次清理整合后,市审计局组织对市财政专项资金2008-2010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审计结果显示,2010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182.50亿元,实际执行74.68亿元,当年结余107.82亿元。市财政委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能够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规章及操作流程,经清理整合后的专项资金进一步规范。审计揭示了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着设立未履行规范程序、部分产业类专项资金安排交叉重复、使用情况公示制度有待完善等问题。三是首次反映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审计的情况。2010年,市国有资产收益全年预算收入14.41亿元,预算支出15.53亿元;决算收入15.28亿元,决算支出15.42亿元,分别完成预算的106.04%和99.26%,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工作不断完善,形成了具有特区特色的国有资产收益预算管理体系。从2011年起,市审计局对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情况进行审计。今年的审计结果表明,2010国有资产收益收入完成预算计划,支出方面基本做到先预算后支出,重大支出预算调整履行报批程序;对监管费的使用加强了管理,节约了开支;借出的款项,都能如期收回,未出现坏账情况。根据审计结果,市审计局提出了资本运作专项资金的管理有待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不规范等问题。

三、更加关注和维护民生,促进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

民生福利始终是审计工作的关注重点,今年的审计工作报告继续关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投入等领域资金投入情况,突出反映有关政策的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一是关注社保基金运作。报告在反映社保基金情况时,肯定了市社保基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审计期间未发现挪用、侵占社保基金的违规行为。但审计发现,按照国家现行的管理规定,社保基金只能购买国债和办理活期、定期存款,保值增值渠道单一,市社保基金购买国债的比例较低,五年期定期存款所占比例也较低, 保值增值空间有待进一步拓展。二是关注医疗收费问题。市审计局2010年组织对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2009年至2010年药品、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由于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未将绝大多数医用耗材纳入采购范围,各家医院只能自行采购,不利于规范管理。三是关注住房问题。市审计局把房地产增值税作为今年税收征管审计的重点,审计结果在审计工作报告中进行了客观反映。经对比国土部门房地产项目预售许可证信息和税务部门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清算等信息数据,审计抽查发现有10个房地产项目已竣工完成销售达到应清算条件未清算,与有关要求不符。四是关注交通出行问题。轨道交通(二期)项目作为跟踪审计的重点,市审计局设立了派驻轨道交通项目审计工作组,及时开展审计工作,审计发现工程结算未按计划送审,个别改迁工程未按图施工等问题,提出了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要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编制全面、准确的投资概预算,加快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决算送审进度等意见和意见,从制度和根源上解决政府投资中的共性问题。通过审计揭示这些问题,不仅摸清了民生建设和改革取得的成效,还反映了改革和完善进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体现了审计工作在维护群众利益方面的新进展,有利于促进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确保党和政府惠民措施落实到位。

四、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和制度问题,大力推进审计整改取得实效

从近年预算执行审计情况看,很多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是体制机制不完善造成的。今年的审计工作报告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揭示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建议。如在专项资金审计方面,揭示了程序不规范、资金安排重复、公示制度不完善及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渠道单一等深层次问题。针对存在问题,报告在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时深入机理,着力揭示问题背后的体制性障碍、制度性缺陷、机制性扭曲和重大管理漏洞。如报告在审计意见中提出强化职能严格约束提高预算执行效果、拓宽保值增值渠道提高社保基金收益、加强政府投资管理规范运行提高效益的建议中,从完善体制、机制入手,从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执行的规范性,完善征管流程,推进项目经费预算的细化管理,梳理、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尤其是提出了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将我市作为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的试点城市,提高中长期存款的比例等方面,关注体制机制问题,促进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加强宏观管理,有利于促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助于提升审计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审计发现问题后,市审计局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审计期间的整改情况均在审计工作报告中进行了反映。如:在税收征管审计情况中,经抽查发现,7家企业应缴未缴土地增值税合计3 123万元,3家企业应缴未缴营业税及附加3 208万元,审计期间均已补缴完毕。对于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市审计局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一些问题已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报告全文或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期间或审计结束后积极整改,采取措施改进管理。市政府将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工作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一步整改,加强责任追究,按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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