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容

2024-06-16

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容(精选8篇)

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容 篇1

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参加公益劳动等。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各项矫正活动。

一、管理方面

管理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以及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矫正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

管理的主要方式包括:矫正干部的监督管理、监护人的监督管理、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以及社会积极力量的监控等。

实施管理的目的是:通过规定活动范围等方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有效控制,规范他们的行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秩序,确保非监禁型刑罚的有效执行。

二、教育方面

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思想教育、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劳动教育等。其中政治思想教育是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它又包括认罪教育、世界观人生教育、法制教育、道德规范行为规范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等。在政治思想教育中,认罪教育是前提,世界观人生观教育是核心,法制教育、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是关键。

教育的形式主要包括:集体教育、个别谈话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社会志愿者帮教培训、实践活动等。

教育的目的是:通过教育,使矫正对象提高对所犯罪行的认识,认罪服法,接受矫正组织的教育矫正,矫正他们的不良心理和行为,逐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使他们在思想上、素质上、行为习惯和道德习惯上都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实现人格的重新社会化,顺利的回归社会。

三、公益劳动方面

劳动是我国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劳动是改造人的基本手段。劳动作为我国罪犯改造的三大手段之一,在非监禁刑罪犯教育矫正过程中也是不可或缺的,它在教育矫正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鉴于社区矫正的特殊性,社区矫正组织要准许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参加正常的社会生产劳动,并为他们参加正常的社会生产劳动提供方便。同时,要定期组织矫正对象参加一定的公益劳动。通过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使他们充分认识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增强对社会的责任感,改掉不良恶习,认罪服法,回报社会。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时间每月不少于12小时。

本文来源:360法网

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容 篇2

一、社区矫正在杭州市的发展情况

杭州市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2003 年7 月,经中央批准中国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和山东6 省市先期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浙江省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率先在杭州市部分县市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果后,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

(一)组织建设:政府起主导作用

试点工作开始进行后,杭州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率先在上城区开展试点工作,先后印发了开展工作等为主要内容的多种制度和实施细则,并成立了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由党政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有市政法委,公、检、法、司及人事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从组织机制上来看以党政为领导体系,符合党中央关于建立社区矫正领导体制的思路,形成各部门之间联动的工作机制。这种体制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性与合理性,即是坚持喝确保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托党委、政府总览全局、协调各方职能作用,能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也有利于发挥多部门的积极性。

(二)工作机构:创新形式引入多元主体

杭州市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与经验逐步加深和完善,随之社区矫正的机构也逐步健全。除建立基层司法所做具体的矫正工作外,还配套建设有“中途之家”、爱心帮教基地、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杭州市社区矫正心里专家库等以心理矫正、安置帮教为主要功能的单位。为监督和管理社区服刑人员提供了一个行之有效的矫正场所。有效地整合了社会资源,为相关团体、组织、志愿者共同参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提供了场所和内容;搭建起了帮困扶助的桥梁,增加了社会和谐因素。

(三)管理模式:“五化”模式

杭州市“五化”模式主要包括:一是教育科学化。该体系是根据矫正人员的个性特点,推广“菜单式”的施矫方式,将教育矫正内容分为六大类23 小项供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选择。被矫正人员根据自己的特长、居住位置选择自己擅长的公益劳动、选择劳动地点。此外还建立了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来规范被矫正人员高效地接受教育。二是温控信息化。开发建立杭州市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将社区矫正人员基础信息和日常监管纳入计算机的智能化管理中,并借助GPS等高科技手段对矫正人员的行为实时监控。三是执法规范化。建立了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分工明确、职能清晰并确立严格的奖惩机制,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和效率。四是衔接机制化。各级矫正机关主要承担杭州市范围内人民法院与社区矫正衔接的具体工作,落实社会审前调查、入矫前教育和文书人员衔接职能,实现社区矫正与刑事审判工作的无缝衔接。五是过渡基地化。在这个实践过程中杭州市建立了几个有代表性的教育基地,主要作用就是在入矫前对被矫正人员进行思想、心理等方面的教育工作。如建德市新生生态基地主要是集中社区公益劳动、集中教育、安置帮教于一体的组织。杭州市“五化”模式紧密结合了社区矫正具体工作的各个阶段,形成了一个完整有效的工作体系。

二、杭州市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社会志愿者参与机会少

目前杭州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是依靠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少数的社会人群,从了解到的参与人数上分析,能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数数量少,平均到具体社区会更少。在参与时间上也很短,志愿者的作用就大大地被限制了。

产生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第一,社区服刑人员自身的心理排斥,由于受到传统重惩罚、轻教育的社会观念影响,在他们心理形成一种惯性阴影即犯罪学上的一种标签理论。第二,社区矫正管理人员的管理问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拒绝社会志愿者参与到矫正活动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即他们认为被矫正的人员自身具有一定危险性,社会志愿者参与不能保证志愿者自身的安全,容易给民众产生一种误导和排斥被矫正人员的心理。第三,缺乏完善的志愿服务法律规范和依托,目前在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问题上,国家在相关立法方面还存在部分真空区域,对志愿者服务项目的管理、需求管理、表彰激励、考核评价、资金筹集等具体的环节尚未出台一套完整管理机制细则,使得志愿者在参与社区矫正时没有规范化的途径可循。另外志愿者服务缺少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对于志愿者来说由于自身工作、家庭等方面的压力,很难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二)流动人口矫正管理困难

社区矫正的层面出现的问题是流动人口的社区矫正工作实施起来比较困难。无法固定被矫正人员参与社区矫正日常的教育管理工作,自由空间大,进行自我矫正的思想意识薄弱,不能切实可行地发挥社区矫正的功效。

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第一,流动人口具有很强的流动性的特点,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无法采取稳定、有效的矫正教育工作。第二,他们工作、居住环境大都不稳定,所以社区矫正工作衔接不到一起,每个阶段的工作都是脱节的,无法全面起来进行矫治。第三,社会关系不明确,由于流动人员接触的社会人群范围广、社会关系复杂,其中存在着对社区矫正工作各方面的不利因素。比如被矫正的对象平时接触的是一些社会闲散人员,缺乏积极正确思想观念的人,就容易受到一些不良影响,给正常的社区矫正工作增加困难。

三、优化社区矫正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树立科学的矫正理念

理念是行动的指南,确立正确的矫正理念是建立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要求。推进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参与必须树立科学的矫正理念。因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树立科学的施矫理念,鼓励社会志愿者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打消顾虑,从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疏导工作出发,制定对社区矫正人员矫正工作的常态机制。根据被矫正人员的危险程度,科学划分,要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予他们充分的表达个人的权利,尊重他们的正常合理的要求,让社区服刑人员从心理上有一个积极阳光的心态。同时也为社会志愿者的参与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环境,促进被矫人员与社会的良性沟通。

(二)制定科学、完善的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的法律规范

社会志愿者的广泛参与也将是未来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趋势,志愿者主体作为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中一支重要力量需要有赖于系统、完善的法律、法规的支持。相关立法部门应积极制定有关社区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活动的具体可执行的法律、法规。将社区矫正志愿者自身参与社区矫正活动的性质、志愿者自身的地位、以及志愿者在参与工作中所应享有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活动的管理要求。在有规范的一个环境下,志愿者才能合理有效地规范志愿者的参与。

(三)调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社会志愿者在具体工作中的关系,优化参与结构

第一,转变各级社区矫正机构观念,打破旧有的传统思想对社会志愿者力量的偏见。重视社会志愿者在开展社区矫正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第二,在推进社区矫正过程中矫正主体机构也包括相关单位要积极引导,健全体制,创造宽松的参与环境。积极扶持、正确引导,发挥志愿者应有的作用。

(四)切实保障志愿者活动资金的来源

资金保障问题对各地的志愿者社区矫正参与都是一个很大的限制。要解决这一难题,需要多方面主体的参与,国家和社会应当是发挥主要作用。在国家的角度,在现有的财政体制下,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存在较大的差异性,经费水平高低不一。对此,国家就要制定出一个统一的经费筹集标准和渠道,用法律加以规范,并在具体条例中细化;在社会的层面由于社会主体的多元化,可以通过设立专项基金会、各类相关社会团体,筹集志愿者专项经费,开展一系列以社区矫正依靠社区、依赖社会群体参与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鼓励社会民众以各种形式参与其中;并设立一个志愿服务主题,定期进行,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资源大力支持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活动。

(五)充实社区矫正中自由的监管形式的社区矫正项目

根据流动人口的特点,开展与其自身条件相符合的矫正项目。第一,有条件的单位组织志愿者和工作人员开展远程的视频教育。先将一定数量的具有流动人口性质的被矫正人员按照工作性质进行分类,划分为不同的矫正的主体。针对他们具体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的不同,分为各个时间段进行分时段进行矫正。在时间上和工作性质上解决了部门被矫正人员的在时间上参与矫正的问题。同时参与视频教育的矫正人员书写教育内容报告作为具体考核评估的依据并辅之以考试作为评估考核手段。对于考试不合格的矫正人员做出比如延长矫正时间等相关处罚。笔者认为这种方式是借鉴学校教育,将培养人才的方式投入到矫正工作中。第二,联合被矫正人员工作单位就地适当安排相应时间的公益劳动。其工作单位的工会组织根据具体实施情况以材料的形式报告给社区矫正负责单位。最后被进行社区矫正的流动人员回归社区进行综合评价、考核。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解除矫正。第三,对矫正对象考核评估内容中增加对被矫正人员的个人信用的评估考核,通过被矫正对象日常工作、人际关系、生活、参与社区矫正教育表现等方面统计数据,参照相对固定的被管理的矫正对象的评估标准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者不予解除矫正。

(六)充分利用社会各界资源

社会的民间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利用社会各界的资源来帮助流动人口进行社区矫正的教育工作。为这类人群提供必要的便利,在生活、工作等各方面给与一定的帮助。一方面提高被矫正人员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推动社会的整体参与,普及刑罚处罚的一种理念,理解社区矫正积极作用。另外,可以协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做好这类人员的矫正工作,取得多方面的效果。

四、结语

小议社区矫正工作的法治践行 篇3

关键词:社区矫正;制度化;法治践行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09-0034-02

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社区矫正是一种现代化且更加人性化的刑罚执行方式,旨在使罪犯不脱离社会并利用社区资源对其教育改造。社区矫正的对象有5种人,分别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这几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易于进行社区矫正实现刑罚的目的[1]近几年来,国内各项工作逐步进入法治轨道,行政处罚中劳教制度因涉及限制人身自由被广受诟病,亦因其的确缺乏现代法治的科学和严谨性而被全面废止。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其体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的成效亦是指日可待。

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法治现状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确定在京、津等6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式启动。2005年河北等12个省(区、市)被列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2006年,中共中央提出关于建设和谐社会的规定,同时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此基础上对社区矫正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和关键,这对于我国的司法改革的推进有了明确的指引。[2]2009年7月底,为进一步深化社区矫正工作,中央政法委同意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2009年10月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正式纳入社会治理轨道。社区服刑人员一直保持着比较低的再犯罪率,表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实践证明,开展并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在教育改造罪犯方面的积极作用,促使因一时失足而留终生恨的犯罪人员早日回归社会,亦有利于降低刑罚执行成本。这样,可以形成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相辅相成的刑罚执行体系,推动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完善,更充分地实现刑法的社会效应。

然而,社区矫正工作几年来虽然成效十分显著,在法治践行方面确也的确存在着不少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在社会矫正工作的实践中,我国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更也没有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有关社区矫正的法律规定散见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监狱法》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为促进和规范试点工作而联合发布的用以具体指导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如2003年7月《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比较详细地规定了社区矫正的概念、性质、适用范围、任务、工作分工等;2005年1月《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内涵、性质、主要任务和要求,又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这两个通知明确将社区矫正的实际监督、矫正和服务职权交给司法行政部门,对刑事(罚)执行权或司法权作出了重大调整。

2004年司法部出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比较详细地规定了社区矫正的性质、任务、目的、原则、适用对象、工作机构、人员及职责、具体接收与终止工作内容、程序以及各种社区矫正的措施及要求,是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依据。

二、现存困难与主要问题

社区矫正的立法依据不充分、不具体,导致法治实践中存在诸多困难与问题,主要表现在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工作内容、矫正程序等方面规定不够明确,而工作人员配备不足、经费欠缺,亦是在法治运作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愈发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执法主体不够明确。根据我国现行刑诉法的相关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对象是公安机关。如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力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等。而按照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公安机关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和考察。该规定符合行刑权统一行使原则,但司法行政部门缺乏刑罚执行的法律授权,作为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者,对监督管理工作执行力度肯定无从深入,权力资源供应缺乏,行刑权力资源无法产生最佳效益。这种立法与实践工作的脱节造成社区矫正工作程序繁琐,难以顺利开展。因缺乏应有的强制力,一些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教育矫正手段难以落实,效率低下,甚至个别地方还出现对部分矫正对象的脱管,这对犯罪分子所在社区生命与财产的安全也造成了威胁。不利于对非监禁性服刑人员的改造和社会的稳定。

(二)工作内容不健全。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不仅要有行刑,同时还要有教育和服务。然而我国社区矫正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都较为迟缓,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规定不够完善,监督考察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可操作性差。例如仅注意了执法主体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考察的有关程序的规定,缺乏社区矫正所需要的教育矫正与帮助服务等项目内容;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定义务不明确;也明显忽视了对社区服刑人员应有权利保护方面的规定。再如增加和健全社区矫正的激励机制是激发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改造的一项重要手段,但一些限制性规定却制约了社区矫正激励机制的建全和作用发挥,导致社区服刑人员亦缺乏足够热情来积级改造自身。

(三)矫正程序不完善。目前由于对于社区矫正各部门、各环节的工作流程与职责衔接均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社区矫正工作程序上、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上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多头管理、衔接不力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法院、检察院、监狱系统在对社区矫正的配合、制约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四)工作人员及经费配备不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的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社区矫正的质量。而目前,我国尚缺乏一支专业化的社区矫正队伍,在矫正资源和矫正力量的利用上社会化程度也不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从全国社区矫正试点中工作人员的现状来看,普遍存在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例如思想观念亟待进一步转变,工作方法亟待进一步改进,专业化程度亟待加强,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待遇需提高。高素质、专业化、相对稳定条件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配备明显不足。近来,虽有一些从事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专业的科研人员也加入到社区矫正这一行列,一方面强化了自身专业架构的搭建,同时对社区发展、改造罪犯做出一定的贡献,但是各地的志愿者的组成成分要依赖于各个地方的文化教育水平以及公民接受程度等。[3]另外,社区矫正工作从公安部门往司法部门的转接亦造成了实践中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的严重不足,大大制约了矫正工作中特别是教育、服务等活动的开展。经费配备不足,没有保障,与社区矫正工作没有法律依据有着直接的关系,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社区矫正的效果。

三、法治践行的路径选择

笔者认为,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最终应当采取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法典,当下可以以出台相关立、司法解释或者相关部门联合发布法律法规的方式,用以指导现行工作。

社区矫正立法内容的重点都集中在四个方面,即确立司法行政机关的执行主体地位、健全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完善社区矫正的工作程序,以及配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等。

首先,要明确法律主体。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执行机关。这是解决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最大法律障碍,即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问题。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中,一旦被矫正对象拒绝接受社区矫正,不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甚至出现违反监管规定及脱管失控、违法犯罪情形的,应当由执行机关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进行通缉、执行逮捕。同时在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帮困扶助方面,还需要得到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工商等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基层组织、罪犯所在单位、学校的积级配合。

其次,要健全工作内容。要完善社区矫正的具体激励机制,对缓刑罪犯的减刑作出具体规定,对有期徒刑罪犯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作出规定,对主刑执行完毕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残余期限仍可酌减,建立缓刑的“延长考验期”制度等。同时,不能只停留在监管层面,还要体现在教育和矫正层面,建议增加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人员的法定义务的考察内容等。

再次,要完善矫正程序。社区矫正的立法要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的原则。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罚执行活动,必须要保证它的严肃性。因此社区矫正的适用、接收、解除等都需要有规范的工作流程和衔接程序。通过这方面的规定,为社区矫正的具体操作提供依据。必须在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实体内容的同时完善社区矫正的程序内容,既赋予社区矫正机构在程序上的一定强制权力,作为做好矫正工作的保障,又对其矫正行为进行程序的制约,保证矫正工作中的公正执法,防止滥用权力、保护人权。因此,需要对试点中工作程序的好的做法予以研究和借鉴,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予以明确规定,以在宏观上更好地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建议设立法院判决与司法部门的社区矫正相对接的工作站,以完善矫正程序。

最后,要配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并确保足够的矫正经费。需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人员配备机制。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应当由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以及一定的警力组成。社会工作者可以被聘为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也可以作为社会志愿者的身份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体现行刑的严肃性和强制性,除了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社会力量以外,还要配备一定的警力。对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有较高的素质要求。要有必要的教育背景、品质和心理素质,要有良好的专业业务素质,还要有创新能力。国家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与激励机制。建立社区矫正的经费监督与考核机制,设立专门经费用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合理使用,并对该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考核。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配备问题上升为法律的规范,会进一步增强社区矫正内容的可操作性。

对社区矫正制度予以进一步全面而具体的规范。根据实际制定社区矫正法的专门立法。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配备方面的具体问题,可以在社区矫正专门立法时作出明确规定,以进一步增强社区矫正制度的可操作性。最终建立起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体系,以便为社区矫正的稳步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确保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得到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林仲书.北京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情况[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7(1):15-16.

[2]王顺安.社区矫正研究[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88.

[3]王饪.中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概述[J].法律适用,2005(10):24.

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容 篇4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刑相对的行刑方式,就是将那些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人放在社区中改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运用国家机关、社会、家庭的力量在社区中对他们进行改造,纠正其之前偏离社会的行为以及偏差心理,避免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再犯罪,最终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我县作为襄阳市第一批试点单位,目前已经过八年多的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通过系统回顾和思考谈点感想。

一、谷城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做法及成效

2005年8月我县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县宾馆小礼堂正式启动,城关镇作为全县首批试点单位,现场接收了14名矫正对象。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从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方面入手,采取有力措施,经过不断探索和实践,健全了组织体系和矫正队伍,完善了一系列工作制度。八年来,我们坚持“依法规范、积极稳妥、协调配合、以人为本”的方针,以提高社区矫正质量为中心,积极探索社区矫正的新思路、新方法,摸索出了社区矫正“12345”工作方法,即建立建立“一个”监控平台,做好“两个” 保障,建设“三支”队伍,做到“四个”清楚,推行“五个”优先。全面推进了社区矫正工作上台阶、上水平。截至目前,我县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520人,现已解除矫正期的342人(含死亡3人),在矫178人,其中,缓刑111,假释14人,管制9人,暂于监外执行13人,剥夺政治权利31人。对在矫人员,我们均实行分类管理,建立档案,签定矫正责任书,落实了矫正志愿者,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矫正方案,矫正率达100%,社区矫正对象无重新违法犯罪发生,无脱管、漏管现象。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谷城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是建立“一个”监控平台,暨 “司法E通”。今年6月,我们与中国电信谷城分公司合作,建立了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及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平台,司法局为客户端,通过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数据库,实现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动态监控和信息化管理。各乡镇司法所分别设臵账户,该系统以3G手机为载体,集区域监管、信息交互、警示告知、档案管理、考核管理、权限管理等六大功能于一体,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24小时跟踪监管。目前全县10个乡镇全部正式投入使用,首批已向50名管理者,80名社区矫正对象发放了手机。各社区矫正管理人员利用司法E通工作平台对辖区内的矫正对象实现区域监管定位和设臵“电子围栏”,通过电子地图实时查阅社区矫正对象所在的地理位臵和某一时间段内的历史移动轨迹,了解社区矫正对象是否离开活动范围,并对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进行自动评分,等级评估,提供考核依据。该系统建成和运用,使社区矫正监管实现“人防”向“技防”转变,为安全监管社区服刑人员提供了技术保障,受到有关领导充分肯定。

二是做好“两个” 保障。首先做到了人员保障,我局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我县的社区矫正办公室、司法所人员编制配齐,做到了人员在职在岗,社区矫正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其次是提供经费保障,为使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更加规范,我局今年投资10万元建立社区矫正信息化平台(暨司法“E”通)、社区矫正监控室、宣告室,档案室,投资5万元印刷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文书格式,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社区矫正对象的集体教育等日常管理及审前社会调查的费用也是由局统一支付,为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经费保障。

三是发展“三支”队伍。一支是以社区矫正办、司法所工作人员组成的专业队伍。其中司法行政工作人员25人,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一支是以各基层社区干部,热心公益事业的退休干部、老教师及大学生为补充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在实际操作中,按照志愿者参与帮教活动的时间长短分为长期、短期、临时志愿者;主要是辅助司法所矫正管理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经常化的帮教和帮扶,按照参与志愿活动的程度分为全面参与、专题参与、临时参与等不同类型。目前,全县社区矫正志愿者85人,其中短期志愿者15人,长期60人,临时10人,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一支是以社区内干部或具备法律、心理、教育、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社会工作者人员组成的社会工作者队伍,主要是利用其所长或专业知识协助司法所矫正管理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我县城关镇社会工作者刘某,利用自己的心理学专业特长,在网上开办“心之驿工作室”,通过解答心理咨询,帮助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问题,缓解他们在工作、生活压力及在处理人际关系中的矛盾。三支力量协作配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四是力求四个清楚。掌握矫正对象的综合情况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为此,在平时的矫正管理工作中,我们力求做到“四个”清楚,既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个人情况清楚、家庭情况清楚、思想动态清楚、社会关系清楚。做到对每个社区矫正对象都心中有数,根据不同的情况,分析个人背景资料、甄别相关现实表现、了解社会民众反映、对他们进行风险评估,将社区矫正人员中的“重点”人头分离出来,建立重点人员布控库,实施重点管控。

五是推行五个优先。为了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最大限度地避免重新违法犯罪,在定期走访社区矫正对象的同时,把服务融入到管理之中,在具体工作中,向社区矫正对象承诺“五个优先”:即优先调处矫正对象在生产、生活中遇到各类矛盾纠纷,保护矫正对象的正当合法权益;优先为矫正对象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援助;优先答复社区矫正对象的信访请求;优先向企业推荐有专业技术特长的社区矫正对象就业,解决生活出路;优先帮助特困社区矫正对象摆脱生活困难。并把“五个优先”和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人员电话号码对他们公布,使社区矫正对象有什么困难、想法能够及时与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得到帮助。家住老君台社区的矫正对象张某因建房被他人无理阻拦,使建房不能正常施工,为此,张某及时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了反映,石花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得知情况后及时赶到现场,经过近三个小时的调解,化解了这一矛盾,既维护了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又使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更加信任,促使其安心接受矫正。庙滩镇水沟村村民浦某,2007年2月因交通肇事被判刑三年缓刑五年,由于对受伤者的家庭赔偿致使其家庭经济收入入不敷出,对生活几乎失去信心,为此,社会志愿者及时稳定其情绪,鼓励他利用本地资源优势发展养殖业,并购买了养殖资料和光盘赠送给他,先后数次协调信用社贷款8万元解决其创业资金,目前,浦小强已建起了面积数百平方米的猪栏,循环养殖牲猪达到数百头,年产值近40万元,利润近8万元,已成为该镇的牲猪养殖大户。城关镇安家岗村村民刘某,因犯抢劫、脱逃罪于1994年被省高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监狱服刑十八年,今年4月27日因减刑释放。今年5月3日,刘某来到城关司法所报到时情绪非常低落,经我们过了解,刘某的父母早逝,哥哥不知去向,弟弟长年在外打工,村里的老房子也早就卖掉了,回家后无住房、无亲属,暂时寄居在表兄家中,若不及时帮扶管教很有可能会重新犯罪。我们工作人员根据程序先为其建立了档案,制定了帮教计划,马上联系派出所和安家岗村调解主任为其办理了户口,又联系帮教基地为其安排就业。通过协调,刘某被安排在谷城县金晖制衣有限公司工作,基地还为其安排了住房,解决了刘某的基本生活问题。刘某深刻感受到社会的温暖,表示稳定下来后,再根据自己的能力另谋发展,过上更好的生活。推行“五优先”,拉近了司法所与矫正对象的距离,从而能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有关真实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虽然,我县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把一个个曾经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改造成了不再危害社会的守法公民,实现了把社区矫正对象最终融入社会的根本目的,较好地维护了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但也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创新管理方法,提高矫正质量,严格工作环节,使我县的社区矫正工作再上新台阶,再做新贡献。

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缺乏。司法所承担着辖区内的宣传教育、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刑释解教人员的安臵帮教、基层法律服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社区矫正等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我们全县10个乡镇,10个司法所,目前4个2人所,6个1人所,人少事多的矛盾十分突出。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经法院判决被宣告缓刑罪犯越来越多,缓刑期限一般较长,从全县目前正在矫正的178名对象的矫正对象来看,矫正期限在3年以上的88人,占总数的49%,按目前对矫正对象的接收速度来看05年我们接收14人,目前我们共接收520人,如此多的矫正对象,使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压力过大。

二是专项工作经费不能满足必要的工作需要。根据多年的实际情况,一个社区矫正人员每年的矫正成本应该在2000元,而我们的经费远远不能达到,必需的执法装备如执法用车、警戒具、通讯器材等更是缺乏保障。

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与建议 篇5

——对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调查报告

(2011年7月)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机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一种活动。云南省在第一、二批试点的基础上,今年在全省开展此项工作,我 2009年3月1日正式启动该项工作,现就我县开展此项工作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研究,调查结果是:

一、现状

(一)需矫正的对象

本县纳入社区矫正的罪犯主要是(2008年12月1日起至2011年7月30日止的统计数)具有龙陵县粮正式户口,长期居住在本县的被判处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刑满释放后继续剥夺政策权利的非监禁刑的罪犯。我县在上述时段内共接收239人,其中暂予监外执行的15人、假释16人,刑满释放后继续剥夺政策权利3人,缓刑24人。上述人员均为原在监狱监禁罪犯。

(二)机构、人员

1.全县10个乡镇与县上同步均成立了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和

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局和司法所,同时制定了相关的配套文件等。

2.人员由相关部门抽调,以司法局、所人员为主,造成司法局、所唱独角戏。

(三)工作经费

县级和乡级社区矫正办公室均无独立的经费,目前县级占用县局正常办公费,造成县局正常业务经费紧张,同时因无工作经费许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处以被动局面。

二、制约工作开展的主要因素

(一)社区建设的不成熟,决定社区矫正的基础不牢,没有社区就没有社区矫正,没有成熟的社区就不可能形成成熟的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中国社会长期形成强政府弱社会,在个人与政府之间缺乏有效的缓冲地带。这个缓冲地带就是社区。社区是一种由具有共同价值观念的同质人口所组成的关系密切、守望相助,存在一种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关系社会团体,人们加入这个团体,并不是根据自己的意愿的选择,而且因为他生长在这个团体,成熟的社区不仅是政府的职能转变的关键,更重要的是现代社会所需要的公平、正义、人道、宽容等等观念产生的土壤,社区中的人的社会关系的特点应该是“关系密切、守望相助、富有人情味”。而过去我们(特别是城市居民)更倾向于把自己纳入到单位中,作为单位人的角色出现。社区建设滞后,导致人们在社区中难以找到自己的角色定位,一些人因此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数量不足,素质不高,制约社区矫正的创造性发展,就我县的情况而言,二人以上的司法所仅有四个,一人一所有六个,而且二人以上的所仅有一人在所上应付一般性事务,如龙山司法所现有三人,所长为镇党委委员,长期应付党委安排的工作,而两名司法助理员长期驻村蹲点在村上种植烤烟。

文化方面,法律专业毕业的仅三人占,司法员总数的20%,高中以下有8人,占总数的53%。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新的司法行政业务,专业性强,而且对象均为罪犯,更需加强业务学习。

(三)工作经费短缺是导致社区矫正工作是否能正常开展的关键。我县2009年3月1日正式启动该项工作以来,县财政未下拨一分业务费用。现县局开展此项工作的经费,占用县局的正常业务经费,造成县局业务经费紧张,而社区矫正工作无法开展的被动局面。

(四)法律规定与实践的冲突,严重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随着社区矫正的开展,人们已经意识到,现行的法律与当前的社区矫正发展形势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以及涉及社区矫正的有关条款存在等滞后的问题,一是主体的不适应。例如从现实属社区矫正按两院两部的通知精神是由司法部门来实施的,而不是由公安部门来执行,这无疑是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但却与现行法律相矛盾;二

是程序方面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监狱办理假释、监外执行的手续高、效率低;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信息不能及时,对人户分离的对象、户籍地与居住地之间缺乏衔接等。如我县2010年2月监狱假释3人,户籍所在地为龙陵,但3人均出生在缅甸,其家人均在缅甸,造成脱管、漏管。

其次执法主体不适应,造成司法所有职无权,对社区矫正对象只能依据两院两部的规定办理,对“五种人”回来后不到司法所报到人员无计可施,严重造成脱管漏管。

三、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快宏观指导下的地方立法程序

为顺利正常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的有效性,国家应制定一部专门法律,但是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地区(社区)的情况不同,目前还不宜制定统一的《社区矫正法》,最直接、最便捷是依据《立法》的权限,进行地方性立法,国家可制定一部原则性较强的具有指导性的《社区矫正指导法》,既便于从宏观上进行指导,又便于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地方立法要有地方特色,要力戒社区矫正工作表面整齐划一,实际操作实效甚微的状态。

(二)加强矫正队伍建设

明确社区矫正属刑事司法体系,是非监禁刑和暂缓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行刑权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统一,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行使是较为合适的,这有利于解决目前

行刑权主体过于分散及行刑权的非均衡性等问题。从而实现刑事司法权力资源的合理配臵。矫正工作是一项执法活动,社区矫正工作者首先是执法人员,其次才是社会工作者,其地位与法官、检察官同等重要,但从现实状况而言,矫正队伍与矫正对象比例不均衡,就我县而言,“五种人”有2 39人,而司法所仅有1 3人,比例为1: 1 8。而司法员在基层不仅是做社区矫正工作,肩负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处理较难纠纷、法律服务、法制宣传等等工作,同时还要服从、服务于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人员扩充是业务所需,同时社区矫正工作按上级和其他省市的做法向社会招聘志愿者,但志愿者仅仅是志愿而已,不可能长期志愿到底。

要做好矫正工作,首先必须加强矫正队伍的建设,尤其是正式队伍人员的扩充,建设一支以正式队伍为主,社会志愿者为辅的社区矫正队伍。同时强化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的执法水平。

(三)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经费

我县2009年3月1日正式开展此项工作以来,矫正经费无着落,矫正经费短缺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公安机关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但现在具体矫正工作移至司法局和下属的司法所进行,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和矫正设施。目前组织罪犯进行学习时的一些书面材料、开水、茶叶钱都没有着落,加重了县局和司法所的负担。矫正工作需要社会力量的支持,但它仍然是一种国家机关的行刑方式,缺乏国家专门的财政支持是

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容 篇6

司法局

社区矫正是指将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在教育矫正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这五类人员与传统的“罪犯”有着很大不同,他们是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是一个特殊又很重要的社会群体,因此,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抓手,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一、目前维扬区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存在的困难

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已经有五年多,在实践上取得了初步成效,并积累了一定经验,但在工作中遇到了一定的问题和困难,严重制约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希望能尽快得到根本性解决。

(一)社区矫正工作缺乏法律地位的强力支撑。

一是法律效力不高。司法行政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进

行教育管理,需有国家明确的授权,才能行使执法权。当前维扬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主要依据两个“办法”,一是根据司法部颁发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司发通[2004] 88号),二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

1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公安厅等部门联合颁发的《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苏司通[2008]9号)。这两个文件的性质属于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而且其中规定的社区矫正许多措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具有刑罚的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第1款和第八条第4项的规定,涉及到犯罪与刑罚的事项,必须由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加以规范。因此根据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八十八条所确定的权限,这两个文件与上位法存在冲突,需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二是执法主体不明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

十四条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据此可以看出,在我国的法律文本里,只有公安机关才对社区矫正五类对象拥有执法权,现在的司法行政部门是不具备执法权限的。

(二)社区矫正对象惩处机制缺乏有效的手段。

一是社区管理不到位和群众监督意识的淡薄。社区矫正

对象主要在社区服刑,社区承担着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的职责,掌握矫正对象的行踪,了解矫正的思想和生活状况。但在实际的工作中,社区往往管理不到位、群众往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监督意识淡薄,矫正对象在社区内经常无人管理和监督。

二是缺乏最终有效的制裁手段。一些矫正对象认为只要不进高墙就万事大吉,头脑中没有认识到自己还是被监管的罪犯。尤其是剥权类罪犯,由于没有了自由刑的限制,更是不服从管理,这种人随时有违法犯罪的可能,但在其确实发生犯罪事实之前,我们工作人员对其束手无策,法律的严肃性和震慑力受到挑战。

(三)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和编制未能实质改变。

一是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不足。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部门及其隶属的基层机构负责,只有建立一支由国家公职人员组成的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才能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高效性。但目前最基层的司法行政机构--司法所的现状不容乐观,“1人所”、“2人所”所占的比例比较大。司法所工作人员除了负责社区矫正,还要承担人民调解、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安置帮教、法律服务等多项业务工作。随着矫正对象数量的逐渐增加,司法所承受的工作压力和责任越来越大,编制不足的问题也越来越明显。而且目前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不具备执法身份,不符合刑罚执行工作的基本要求。

二是社区矫正工作专业矫正人员缺少,矫正效果不明

显。随着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开展,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发挥作用愈显重要。目前,我区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招聘体系和工作机制已初步形成,但在工资待遇、考核、奖惩等方面的规定还有欠缺。社会志愿者,特别是专业心理矫正人员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具有的专业性、社会性是其他社区矫正工作者无法比拟的,而我区社区矫正志愿者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未有相关制度予以规定,尚未形成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机制。

二、创新工作措施,促进工作开展

我们要以提高社区矫正质量为核心,积极创新社区矫正管理机制和手段,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切实维护社区稳定,具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建立健全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网络。

建立健全广泛吸纳社会人力、物力资源的立体社区矫正网络,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根本和基础。社区矫正网络从结构上可以分为三级,第一级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主体,具体来说就是,司法局组织实施,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的一整套矫正执行机关,这些机构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第二级是为矫正工作提供专业协助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心理咨询和矫正等方面的专业协助,如与企业建立公益劳动基地和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与心理咨询专门机构合作,定期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等,他们不是矫正机关的组成部分,但通过协议的方

式与矫正机关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第三级是具有社会责任感自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无偿服务的社会志愿者。只有组建起这三级组织,才能形成一个强大而功能完善的社区矫正网络。要在第一级组织高效运转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二、三级组织的作用。要特别注意培育村级组织,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在监控服刑人员行动上的便利作用,为司法所将工作重心从监控转向教育和矫正提供条件。

(二)积极宣传社区矫正工作,扩大社会的影响度

利用各种媒体和载体,全面、准确、及时地宣传社区

矫正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取得的良好效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如我们在扬州市电视台播放了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的情景,让群众直观、生动了解社区矫正;与扬州市广播电台合作,设立法律服务热线,宣传社区矫正工作,与社会大众互动。

(三)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司法行政部门执法主体地位。目前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地区,主要实行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多部门参与,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的管理体制。但在实际工作中,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部门较多,解决问题的主要是靠司法行政部门单独去工作,而一些重大问题也只靠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去协商个案解决。这种方式是必要的,但绝不是长久之计。从目前看,应该尽早确立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执法主体地位,从而使公安行政机关不再担负社区矫正执法主体的工作职责,同时要尽早立法以确定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和工作程序,改

变现行个案处理的协商工作方式。

(四)不断完善社区矫正三支队伍的建设。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社区矫正志愿者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三支队伍,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保障。一是要不断调整充实司法所人员,确保乡镇(街道)司法所至少有3 名以上工作人员。二是招募成立由专家、学者、大学生、社区工作人员组成的名社区矫正矫正志愿者队伍,为每名社区矫正对象配备了1名以上志愿者。今年在此基础上,招募成立大学生村官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既壮大了队伍,又优化了结构,进一步打牢工作基础。三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面向社会招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作为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辅助力量,实现每个乡镇(街道)都至少有1名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

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思考 篇7

一、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 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认知度不足

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 人们对它的熟知度并不多, 很难从思想深处认同社区矫正工作, 从而让人们接受和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难度较大。比如说社区矫正注重的是轻缓化、非监禁刑, 但在大多数人看来, 被判刑就是坐牢, 这已成为社会的广泛认同。社会上会有一部分人对矫正对象有担忧, 把接受刑罚的罪犯放到社会上服刑, 会不会影响社会治安, 矫正行为是否真的有效。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存在重刑主义思想, 认为只有让罪犯进监狱才是对罪犯的惩罚, 把犯罪人关在监狱里才是最安全的, 而让罪犯在社区服刑是对罪犯的放纵, 会不会容易造成管理失控或者重新犯罪。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 一些与服刑人员生活在同一社区的群众表现出担忧, 很恐惧与服刑人员接触, 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许多阻碍。

(二) 社区矫正工作资源相对匮乏

现行矫正工作人力与物力资源相对缺乏, 无法提供专业支持和人才保障, 矫正工作人力不足, 现有司法干警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基层虽然都成立了司法所, 但由于编制问题有些司法所不足3个人, 社区矫正工作方面精力有限, 兼任其他工作的现象十分普遍。还有些行政人员并非专职从事矫正工作, 不能专职专用, 还有社区的志愿者只有热忱, 缺乏专业知识, 没法有效地参与矫正工作。在基层社区人力不够的情况下, 还没有矫正工作的财力支持, 即使有也是非常微薄的, 远不能解决工作需要。法规规定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并没有说明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经费保障款项, 有的基层工作人员甚至亲自为工作产生的交通费、电话费买单, 导致他们对这项工作缺乏积极性。同时基础设施又不完善, 缺乏专用车辆, 工作人员也缺少自身保护装备, 有的社区矫正工作站设在社区会议室, 只是挂了一块牌子。

(三) 矫正对象户籍和居住地相分离

现实生活中, 一些矫正对象往往是人户分离的流动人口, 法院将罪犯原户籍地司法所作为其接收地, 社区找不到矫正对象存在脱管漏管的现象。在一些案件中, 有的异地罪犯在判决后不愿意回原籍接受社区矫正, 仍留在居住地, 或者为了生计跨省市到别处打工, 这样造成异地监管难。由于这部分人流动性强, 场所不固定, 导致社会矫正部门对其进行矫正时无法落实异地委托帮教。推荐就业、上保险、办理低保等问题都只有在其户籍所在地才能解决。通常要由司法所协调若干个相关部门配合下才能够完成。而此类矫正对象, 在回到其户籍地要求解决以上问题时, 由于不属于户籍地的司法所管理, 在制度上对此也缺乏规定, 而且居住地变更程序复杂, 繁琐, 有时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存在推诿, 户籍地司法所在协调中往往遇到许多困难, 最终难以解决或不能全部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安置、帮扶等问题。

(四) 矫正工作措施与社区融合度不够

国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初衷是利用社区的教化功能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 使其回归社会进行正常生活。而在矫正工作实践中, 矫正工作方案和社区没有太多联系, 相关工作者对社区矫正的理解不到位, 在制定矫正工作方案时没有将措施置于社区中去设置, 只是把社区当成工作地点, 并没有使社区发挥应有的作用, 目前社区建设不够成熟, 社区本身的功能与影响弱化, 社区矫正与社区的关系法律也未明确界定, 强政府、弱社会现象使得行政人员对社区认同感和社区参与意识比较淡薄, 司法机关在制定矫正工作时并不注重与社区的融合度, 偏重于走形式化。导致矫正工作措施和社区没有实质性的联系, 国家设置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落空, 违背了社区矫正的初衷。

二、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对策

(一) 加大宣传力度, 增强群众认同

大部分人是不知道社区矫正内容和工作程序的, 一半以上的人都没有听说过社区矫正为何物, 仅有一些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法律工作者对社区矫正有所了解。应该不断加大宣传力度, 提升群众对社区矫正的知晓率, 消除群众对社区矫正执行方式的顾虑。要利用电视广播、社区宣讲、网络平台等形式加大宣传, 在宣传时可以向群众讲清社区矫正的对象是在相关部门的制约、严密监控下执行的。积极深入基层, 有效地开展普法宣传, 通过法制宣传日搞一些专题活动, 以达到社会群众的认可与支持。使群众明白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经过严格标准筛选的, 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 使社会公众特别是社区群众对社区矫正有一个正确的定义。

(二) 健全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提供多方保障

社区矫正工作涉及法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 应该多渠道网罗矫正人才, 招聘具有教育能力和相关知识的专业人员, 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提高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综合能力,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 可聘请相关领域专家, 兼职从事或指导社区矫正工作。也可成立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 自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无偿服务。建立社区矫正专职执法队伍, 推进队伍正规化。无论是硬件建设还是长效管理, 都需要一定的经费给予保障, 按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核定社区矫正专项经费, 要配备必要的执勤车辆, 对矫正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提供必要的办公和活动用房, 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

(三) 妥善处理好居住地变更交接工作

人口流动将会导致社区矫正脱节, 很多服刑人员为了生计, 长期在外生活, 要是将户籍地司法所作为执行部门, 则不便于户籍地司法所有效监管, 也不利于社区矫正人员顺利融入社会。要放宽矫正对象矫正地的自主选择权, 办理居住地变更程序能简化就简化, 做好居住地相关部门认定方面的衔接配合, 让社区服刑人员, 由其居住地司法所接收, 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应当协助, 配合居住地司法所开展矫正工作。所以要更好地配合矫正对象实际需求, 为矫正对象变更居住地提供相应的便利, 处理好变更衔接工作, 提供一站式服务, 为矫正人员节省不必要的时间成本, 让其更容易、更方便、更自愿地接受矫正。

(四) 强化社区在矫正工作中的功能作用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必须以社区力量为依托。发挥社区为民服务、社区教化、福利保障等功能, 教育洗涤他们的心灵。积极发动社区居民、社会组织参与矫正工作, 形成社区居民为社区的良好氛围。将社区矫正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当中, 如社区的集体活动要吸收服刑人员参与, 社区组织职业技能培训要接收服刑人员免费学习, 社区福利惠及矫正对象等。制定矫正方案时加强方案与社区的联系, 利用社区各项资源开展矫正教育活动。在矫正方案中制定服刑人员合理的公益劳动时间, 劳动内容可以是修剪绿地, 修理公共设施等, 在矫正教育的形式上, 安排矫正对象观看教育纪录片, 参观革命教育基地, 对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矫正, 提供倾诉苦闷的心理咨询, 缓解他们的情绪压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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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晓娥.论社会管理创新视阈下的社区矫正社会力量培育[J].社会工作, 2012 (9) :77-78.

[3]马辉, 周静茹.社区矫正工作实务[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 2010.

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容 篇8

关键词:社区矫正;终止工作;问题;对策

2010年至2012年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生深刻变化的重大关键时期。随着《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陆续公布,社区矫正制度在基本法律的条文中第一次得到正式确认。在法律制度层面上,社区矫正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更加明晰,联系配合更加紧密,工作机制更加完善。但是,在社区矫正终止工作中,过去遗留下的诸多问题根源和深层次矛盾依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价值的有效实现。因此,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终止工作各相关机制,纠正和预防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严重违法和重新犯罪,促进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重新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

一、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1.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收监执行的程序难以启动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而司法所实际承担着综治、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等多项工作,在社区矫正人员数量日益增长、监管压力不断增大的情况下,司法所力量薄弱的问题更加突出。在社区矫正制度初步建立的背景下,即使司法所安排专人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由于经过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刑罚执行意识和丰富经验的人员普遍缺乏,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监管能力和水平难以与日益复杂、繁重的监管工作相适应。

2.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程序中押解存在风险

假释罪犯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被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刑罚的,自《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后应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撤销假释建议,并且仍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撤销假释裁定(实践中尚无收到执行通知书)将罪犯押解到原服刑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相关执行手续,按照规定在押解过程中应由公安机关予以协助,但由于公安机关的协助义务规定得比较笼统,有时公安机关仅仅将假释罪犯带至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办公所在地了事,长途押解任务完全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目前,有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既没有司法警察编制,也没有押解所需必要条件的情况下,仅指派社区矫正监管人员执行长途押解任务,在某种程度上这既缺乏法律依据,也存在明显安全隐患。

3.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未撤销缓刑却再次被判处缓刑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表明其有再犯罪的危险,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所以不符合再次被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应当对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而且应当判处实刑,收监执行监禁刑罚。但是,由于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尚未实现省级范围、甚至是全国范围的各司法机关的大联网,有的缓刑犯重新犯罪却被审理新罪的法院再次判处缓刑,实践中甚至出现了同一人在同一地级市内的两个县级法院先后被宣告缓刑的情况。

4.矫正期限内发现漏罪但矫正已近解除时仍未办结,如何处理有疑问

漏罪案件从立案侦查到判决生效往往会经历一段较长的诉讼期限,甚至出现在社区矫正已近解除时漏罪案件尚未办结的情况,此时应如何处理?在漏罪和前罪的办案机关为同一机关时,其中的问题尚且没有那么容易暴露出来。但是,在漏罪和前罪的办案机关不为同一机关、甚至属于跨地区的不同办案机关时,由于各地区各司法机关缺乏及时有效的社区矫正信息沟通联系,加之社区矫正人员往往未如实向执行机关和办案机关报告活动,难免会出现其一面接受日常社区矫正并且期满后解除,另一面被异地办案机关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的情况。对此有的法院以判决时原矫正期限届满为由并不撤销缓刑或假释,但是,在相同情形下只因为法院在不同时间判决,裁判结果相差巨大,这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平等原则,严重危害了司法公正,该情形如何更好处理存在疑问。

二、加强司法行政机关有效开展社区矫正终止工作的建议

1.设立社区矫正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加强社区矫正监管力量

为了彻底解决司法行政机关各相关部门因肩负多重职责而难以全面兼顾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的问题,应当设立社区矫正专门机构,保障司法所专人专职负责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例如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内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同时整合现有的监管力量,增加配备监管人员,继续吸收并培养专业人员,组织专业技能培训和业务竞赛,不断提高社区矫正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此外,社区矫正机构作为专门的刑罚执行机构,在条件尚未成熟情况下应由公安机关指派公安干警依法依规执行用警任务,在条件具备情况下应配备必要的司法警察队伍,用于执行安全保障、押解等任务。通过专门机构、专业人员增强社区矫正监管力量,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机构自身的监管效率,为社区矫正终止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和人力保障。

2.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依靠科技手段,努力达成实际监管效果

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每年适当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经费,逐步提高社区矫正的资金投入标准,为各项社区矫正监管措施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和资金保障。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依靠科技手段,充分应用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指纹电子签到系统、手机GPS定位系统等高效的监管技术,实现成倍提高社区矫正监管效率的目标。依靠上述科技手段,进一步增强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及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等问题的能力,努力达成实际监管效果,促进社区矫正终止工作正常开展。

3.严格执行惩戒制度,规范审批呈报程序,确保社区矫正终止顺利进行

对于被矫正人员的一般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尽可能的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材料,提前介入教育谈话,要求其积极改正并落实具体整改措施,及时形成教育谈话和整改落实的书面材料并归入社区矫正工作档案,从源头上纠正可能导致社区矫正人员违法违规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前预防社区矫正人员严重违法和重新犯罪,同时严格执行惩戒制度,完善内部审批程序,规范适用社区矫正各种惩戒措施。对于社区矫正人员严重违规行为,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材料,严格执行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等呈报程序,保障收监执行程序依法顺利推进。对于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漏罪或重新犯罪的,积极与公安机关等办案部门持续保持沟通联系,确保依法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最终被有效终止社区矫正。

4.促进各职能部门联系沟通,共同协调解决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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