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拆除程序

2024-05-14

违章建筑拆除程序(共12篇)

违章建筑拆除程序 篇1

所谓的违章建筑从一般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认定违章建筑的前提是:(1)有权认定的机关,只能是市政规划管理部门;(2)要有法律法法规的依据。有关城市违章建筑的问题可以说由来已久,我国各地方政府对违章建筑的处理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违章建筑拆除程序一般是由行政机关经调查取证,确认建筑物违章后,对违章搭建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搭建人拒不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结果和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等权利。法律设定告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处罚公开,保护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充分行使。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01年的《拆迁条例》中“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涵义是: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除依法应当拆除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不予补偿。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置时,并非全部拆除不予补偿,而是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门别类依法予以处理。对依法应当拆除的,予以拆除并不予补偿;对于拆迁公告前可以补办手续的违章建筑或手续不全的房屋等,则应查明事实,妥善处理,应予补偿的则予以补偿。

●城市房屋拆拆迁中对违章建筑的具体处置步骤在拆迁中,行政机关应当查明事实,分门别类依法予以处理,其步骤如下:(一)查明事实阶段即查清违章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纠纷,是否存在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是否已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等。对已经查处的按查处的结论办理,对未经查处的,进入下阶段。

●拆除违章建筑法律程序是什么

1、建筑时属违章建筑,但经过城市土管、规划部门的罚款处理后,责令其补办手续后,房屋所有人已补办了有关手续,仅因为房屋属拆迁范围,房屋产权证暂停办理而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如果房屋产权证早已补办到手或使用欺骗手段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不属本文研究范围。

●对违章建筑的执行程序对违章建筑的执行,既要遵照对合法房地产执行的程序进行,又要顾着其特殊性的一面。

一、查封

1、确认财产归属

●违章建筑行政处罚阶段的主要程序

1、经群众举报或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违章建筑的存在后,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违章建筑进行调查取证。

违章建筑拆除程序 篇2

刘某2006年在县城农贸市场附近购得一幢房屋,下为两间店面,上有两层住房。2009年,刘某看到房价飞涨,未经县规划建设局批准,擅自在原来的住房上再加建两层。同年8月,建了一层(即第四层)后,被县城管大队(县规划建设局内设执法机构)发现,对刘某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刘某上交罚款后,继续建了一层(即第五层)并装修好,出租给别人。同年12月,全县开展非法违章建筑专项整治清理工作,县规划建设局、国土局等单位联合执法,对刘某的两层违章建筑进行强行拆除。

刘某不服,认为执法机关对其违章建筑已经作过一次罚款处罚,不应再强行拆除。

[分歧]

执法机关对违章建筑的罚款和强制拆除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违规建房从着手准备材料到建成第五层,整个过程属同一违法行为,应视为“一事”。根据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已经对刘某作过一次罚款的行政处罚,就不能再对其违章建筑房屋进行拆除。

第二种意见认为, 城管大队发现刘某违规建房, 并对其作出罚款处罚, 应视为对一个违法行为处罚的终结。而刘某此时不但不改正其违规行为, 停止建设, 反而继续建第五层, 应视为实施另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 不属“一事”, 而属“二事”。对于新的严重违法行为可以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案中对刘某违章建筑强行拆除,有法有据。城管对其罚款是对其第一次违法行为的处罚,并不是说,罚完款之后你的建筑就合法了。如果说罚完款后你违章建筑就合法了,这有背于立法的本意。

其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而案中刘某不属同一违法行为而是多个违法行为,对该行为进行处罚,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就如一客车人员超载被甲县公路管理局处以罚款,过后并未将超载人员卸下,而是继续前行,至乙县又被发现仍可处以罚款。

故宫将拆除违章建筑 篇3

有网友戏谑地发问:“故宫都有违建,城管哪儿去了?”事实上,故宫里的违章建筑,不同于社会上的普通违建,它们是建于不同时期的彩钢房、花房以及其他现代建筑,分别用于办公、文物库房和其他方面。故宫的所谓违章建筑,其实是为了更好地管理与维护故宫,这种违建,在其他名胜古迹也普遍存在。但这种建筑会影响名胜古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的还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据说,除了从事古器物、古建筑的员工以及负责保卫的员工重新集中安置外,所有行政人员将统一搬出故宫。这无疑是一次动作比较大的整治。

点击 近年来,为促进商业开发,提升旅游经济,不少地方的名胜古迹,都兴建了与古建筑不协调甚至破坏景观的现代建筑,使得古迹的特色和观景视线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名胜古迹不是任何单位任何人的“大杂院”“后花园”“财富源”,它是博大精深的历史文化,是不可多得、不可再生的公共资源。我们既要防止一些历史文化名胜古迹倒在城市建设的推土机下,也要防止它们的原有风貌,被管理部门的违章建筑一步步地蚕食。

拆除违章建筑的通告 篇4

一、本通告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经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主要包括:

1、擅自占用楼顶平台、退层平台、公共绿地、房屋底层周边空间、停车场地等公共空间搭建的阁楼、阳光房、彩钢棚房、遮蔽式围墙、栅栏等建筑物、构筑物及户外广告牌和其他设施。

2、在室内装饰装修时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建筑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的门窗,擅自开挖地下空间建设的地下室、酒窖等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秩序的违法建设。

3、擅自修建的永久建设、临时建设和超过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设。

二、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必须立即停止,自行纠正;已实施或存在的违法建设,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自行清查并拆除,恢复土地或建筑原状。

三、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或拒不自查自纠的,除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外,对实施违法建设行为或支持、包庇、纵容违法建设行为的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和当事人,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通过各级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向相关行政部门、金融机构及征信系统等通报。

四、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市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办公室:130881123xx;市监察局政纪举报中心:25394xx。

特此通告。

xx市人民政府

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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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章建筑工作简报 篇5

兴工城管大队大队长栢志仁说:“百姓对花鸟鱼市存在的问题反映很强烈,尤其星期六、星期日有狗市扰民。区委、区政府非常重视百姓的反映,通过这次老旧城市改造以及民心工程带动,区委、区政府决心对花鸟鱼市进行拆违工作。经过前期10多天的工作,百姓非常支持,我们决定于11日对整个花鸟鱼市存在的违建行为进行集中拆除。”

据了解,拆除前,执法人员曾多次对违规板房、棚亭业户逐一进行教育,还采取上门宣传、张贴宣传单等形式最大限度地劝导业主自行拆除。对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到位的`,执法人员依法予以现场拆除,还市民干净有序的生活环境。

在现场,市民高兴地说,现在小区改造挺好的,环境改变了,把脏、乱的东西都彻底收拾了,我们居民特别感谢政府。

不拆除违章建筑申请书精选 篇6

龙市镇复生大道居民___未取得城乡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在复生大道川南药业背后违章修建房屋,新增房屋面积约30㎡。龙市社区居民___擅自在龙市镇老卫生院住宿楼搭建彩钢棚,面积约20㎡,严重影响楼上居民的正常生活,群众反映强烈。在以上两处违章建筑修建后,县住建局、龙市镇多次到现场劝其主动拆除其违章建筑,但无效果。县住建局、龙市镇依照法律程序对其发出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催告书》、《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公告》等执法文书,但当事人均拒绝拆除。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确保我镇的规划建设依法有序进行,我镇已拟定强制拆除实施方案,特请示县政府对违章建筑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妥否,请批示!

龙市镇人民政府

违章建筑拆除程序 篇7

案情回放:

2002年,李某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书》,内容为李某租赁村委会所有的一片土地及地上的房屋,期限为6年,租金每年20万;承租期间,原房屋归村委会所有,新建房屋归李某所有。《协议书》签订以后,因经营需要,李某未经村委会同意,在原承租的平地上又新建了三间房,新建房屋未取得房屋准建证及产权证。2005年,城管监察大队下发文件要求李某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李某自行拆除后,找到村委会要求补偿因房屋被拆迁造成的部分损失。为此,村委会主任周某以个人名义出具一份《说明》,表示同意以每平米200元的标准给予拆迁补偿。此后,李某多次凭此《说明》前往村委会要求赔偿,遭到拒绝后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在未取得房屋准建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建房,导致被依法拆除,对此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责任,村委会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

本案涉及到违章建筑被拆迁得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予补偿。”在本案中,李某扩建的房屋被行政部门确定为违章建筑,因此国家是不予补偿的,村委会也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对此违章建筑被拆迁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

村主任出具的《说明》能否作为赔偿依据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已经查明了,该《说明》虽然补偿内容明确,但是未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也未盖村委会公章,因此并非《说明》并不能代表村委会就补偿问题与李某达成了一致,因此《说明》不能作为赔偿依据。

违章建筑拆除程序 篇8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维权经验

【导读】

“民告官”,在国人的情怀里一直都是灰暗的,谈讼而色变。自2014年底行政诉讼法修订以来,行政诉讼由审查立案制改成了登记立案制,受案范围扩大,只要是行政相对人认为政府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就可以提起诉讼。

本文通过介绍湖州张某的13.81亩土地及其上的建筑物,在接到某镇政府下设“三改一拆”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后,通过提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维权过程。最终在律师的帮助下,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救济撤销行政机关下发的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

关键词:民告官、违章建筑、诉讼、撤销 【案情介绍】

湖州张某在2002年4月时响应某镇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在湖州市某区某镇某联村租用土地建造厂房,用于经营湖州某家私厂。张某跟某联村有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某镇政府一直没有解决其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问题。2003年12月9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对张某投资的某家私厂的非法占用土地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04年3月16日,张某缴纳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27860元。2004年5月26日,张某缴纳了13930元罚款并回购其占有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之后张某继续生产到2016年7月5日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的送达。

事件经过时间轴

2002年4月,与某镇某联村签订土地使用协议书一份,承租13.81亩土地,用于修建、经营某家私厂。

2002年6月27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发现张某的某家私厂房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某镇某联村集体土地13930平方米水田建造厂房。并立案查处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原告立即停止施工行为,听候处理。2003年12月9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对某家私厂的非法占用的13930平方米土地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13930平方米土地,没收在该非法占用的1393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没平方米2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7860元)。张某于2003年12月12日签收了该处罚决定书。

2003年12月25日,张某建造的某家私厂向某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关于要求折价购回被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申请》。接受某市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土地性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折价购回被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004年3月16日,某市家私厂缴纳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27860元。

2003年4月25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做出了《关于统一折价购回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的决定》,同意某市家私厂以13930元购回其占有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依法补办用地手续。2004年5月8日签收。

2004年5月26日,某市家私厂缴纳了13930元罚款。

2005年8月31日,某市某区经济发展与统计局做出的《关于某镇某联村某家私厂等四家企业立项的批复》,同意某市某家私厂在内的4家企业补办立项佘手续。

2016年7月5日,某镇“三改一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张某做出了《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要求其余2016年8月15日前自行拆除位于某联村的违章建筑,如到期未自行拆除,将组织相关部门代为拆除。

2016年8月19日某镇政府向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区分局发出《关于张某所建的位于某镇某联村的房屋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划等方面内容的征询意见函》

2016年9月5日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区分局复函《答复函》,告知某市家私厂及张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某镇某联村集体土地13930平方米建造厂房,占用地类为水田,性质属于非法占用土地,且至复函时,某家私厂及张某仍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016年10月27日,某市规划局某区分局复函《关于张某、某市家私厂房屋是否符合规划等方面内容的复函》,张某位于某镇某联村的房屋未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律师参与】

我所律师参与后,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的实际情况,现场勘查,并结合当地拆迁的政策措施,给张某提供的法律意见,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核实张某该用地的行政处罚备案情况;并进一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张某占用土地的征收政策及其详细的名单及补偿情况。并申请信息公开该占用土地的土地性质。接收《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要求上级人民政府给予审查明确,并撤销某镇政府做出的该行政处罚。若复议维持,则面临行政诉讼来撤销该行政处罚。

本案例中,律师结合办案经验,首先面临的理论问题是《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定性为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是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主要是规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并遵循行政处罚法中的实体性及程序性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时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是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按照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第65条、第66条做出限期拆除决定的,在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在其余区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由此,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及结合本案例中的具体事实,可以推论出该案例中涉及到的是行政处罚而非行政强制措施。

结合该案例中的事实,对该案例的案情分析:

1、在张某补交土地使用费后,该占用并使用土地的行为已属于合法行为。张某已经在事实上是合法使用该土地的企业主。

2、该厂房更不属于违法建筑的范畴。张某是在某镇政府招商引资的政策引导下入驻某联村投资建厂,其符合“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先发展、后规范”的政策。即使张某占用的是集体土地,那也是该地镇政府的经济政策下对土地性质的变通使用。该土地使用的相关手续,某镇政府应当协助办理。

3、某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是在认定事实不清,未对张某的土地使用核查的情况下,连张某所占用使用的土地的具体面积数目也未实际勘测,就认定为违章建筑并限期拆除。

4、某镇政府作出的该处罚通知程序违法。

该通知书并没有明确告知张某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文及侵犯的具体权益。尤其现行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限期拆除”这类重大诸如涉及标的比较重大、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房屋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举行听证。

某镇政府更应该在限期拆除通知中明确告知张某有申请复议、诉讼的救济方式及救济的期限。该案例中,通过信息公开查询的资料、复议、诉讼中某镇政府既某市国土资源局的答辩及回复,可以得出,张某仅仅是在形式上未取得书面审判文件,未申请办理相关土地使用证书,并不影响其缴纳土地使用费的事实,更不影响其建筑在实质上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对于张某维权过程中各阶段的法律建议:

信息公开,是核实其于2003年时接收行政处罚的依据。并以此证实张某曾经因该土地使用权补交土地使用费的经过。张某回购其地上建筑物等的相关依据。

另外通过信息公开张某使用土地范围内的“三改一拆”的范围及具体名单。明确张某是否在该“三改一拆”范围内。

行政复议阶段,是申请上级政府撤销某镇政府作出的《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但是复议机关维持了某镇政府的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诉讼阶段,因为行政复议维持,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因此本案件诉讼时,某镇政府、某区政府均是被告。

该案例所涉及的法律法规: 《物权法》、《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

关于本案,我所律师做到的具体工作还包括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通过信息公开的途径收集证据,书写书面法律意见,提交相应的信息公开申请给相关行政机关,实地测量土地、实地拍照留存当事人占用土地的使用情况及拆迁状况,依次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准备书面复议及诉讼资料。本案例维权进程时间轴: 申请信息公开:

2016年11月21日向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区政府、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区分局、2016年12月1日向某镇政府、2016年12月5日向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

2016年8月19日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10月17日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诉讼:

2016年11月25日提起行政诉讼。听证:

2016年9月14日,原告以案情复杂、重大为由向某区政府申请听证。2017年6月2日申请听证。【案件评析】

本案例十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办理的大量企业拆迁案例之一。对企业主来说,招商引资建造厂房,却被一纸公文否决,尤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惯例认可在1998-2008明确这期间建造的建筑物不是违法建筑。本案例企业主张某是招商引资的政策性于2002年建造的厂房,完全符合上述的时间段及政策性建房并投入使用,尤其张某还因为此占用使用土地缴纳过相应的土地使用费,如此明确的事实却经历政府信息公开、两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流程后,才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从该案例中可以得知张某没有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并取得土地使用证导致了其“无证”使用土地而“违章建筑”,但事实是其缴纳过土地使用费并且是在招商引资的者政策下租赁使用土地。针对该现象,对于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尤其招商引资比较多的城市,类似张某这种使用土地的现象,作为政府及土地主管部门,是否有在政策性指引措施下来主动核实并为张某办理土地使用证?或者类似案例中的情形,在面对“三改一拆”政策时,又何来的依据给张某扣上“违章建筑”的高帽?

本案例中,对于撤销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依据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结合本案例中的事实情形:行政机关存在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三)项的情形,因而要撤销该行政处罚通知。虽然非因为70条中所列举的其他相关实体原因。同时也反映出来一个问题,就是在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程序性规定的忽略,尤其在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每个程序适用的条件及期限等均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依据其法定职权在结合其具体的实施细则逐步完善其行政行为的程序,从程序上做到依法行政理念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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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拆除程序 篇9

作者:吴少博律师

近年来,中国就如同一个热火朝天的施工现场,不论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华东、华南地区,还是经济发展较为缓慢的中西部地区,建设永远是主旋律。在这其中,有国家主持进行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如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建设,也有我们老百姓自己在自家宅基地上翻新建造的住宅,自家院子里建造的车库、厂房等等。我们知道,土地是一种稀缺资源,政府也想在这块土地上建,老百姓也想在这块土地上建,那到底这块地交给谁来建?这就是现在公权与私权利益争夺的尖锐体现。

当政府希望在某地建造某项项目的时候,政府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立项、评估、审议、决定程序,之后开始征地拆迁工作,对该地块上原有的建筑物进行清理。这一过程并不以老百姓或者是一些中小企业的意志所转移,并且在拆迁的过程中,政府已经逐渐改变了从前暴力拆迁的方式,随着这几年法治政府的建设,政府工作已经逐渐纳入法治轨道,所以政府在拆迁过程中非常出色的运用了法律手段进行拆迁,那就是在迁地块内大范围的认定违法建筑,这样既可以名正言顺的拆迁,又可以节省成本。其实认定违法建筑本来就是政府的行政职权,政府行使职权无可厚非,但是我们恼怒的是每当政府大范围认定违建的时候,往往是伴随着后续的政府拆迁工作,也就是说,政府想拆哪,就在哪大力整治违法建筑,政府不想拆的地方,政府有时候还鼓励你先建造起来,手续以后再说。好消息是这种以拆违促拆迁的方式并不是十分的便利,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我们家里或者我们企业里的违法建筑从认定到被拆除需要哪些过程。

第一,如果我们没有履行一系列繁琐复杂的许可审批程序,那么从第一块砖落下的时候,房屋就已经处于违法状态了,等到房屋正式竣工封顶,一座违法建筑新鲜出炉。从竣工这一天开始,相关部门就可以启动违法建筑处罚程序,并且由于非法建筑的房屋一直“矗立”在土地上,也就是说违法状态一直存在,所以有关部门可以今天来处罚,也可以十年后的今天来处罚,没有时间的限制。依据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从以上规定还可以推出,如果有一天,该违法建筑突然蒸发了,不存在了,那么政府相关部门在该违法建筑蒸发之日起两年之内,仍然可以对我们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在一个风和日丽、阳光明媚的早上,一位规划局的工作人员发现了一个违法建筑,心中突发奇想,决定对该违法建筑进行处罚。这位工作人员怀着激动的心情赶到工作单位某某市规划局,急忙向领导汇报今天的发现,结果被领导乱棍打出办公室。因为该局对违法建筑的处罚权限已经通过前天省政府一纸公文给集中到我天朝城管身上了,壮哉。以上是想说,无论程序是怎么样的,首先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要具有行政处罚权限,我们国家当下对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权限比较混乱,各地都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在政府部门,有的在城管,还有街道办事处来处罚的。

第三,一位城管接到规划局某位工作人员的实名举报,说某某地有一座违法建筑。该天朝最具权力男人,穿上制服,找到另一位最具权力的男人,两人一同赶到该地,发现这个建筑物确实比别的凸出来两米,违反了建筑规划,或者说根本就没有申请规划手续。这二人在现场拍了照片,去规划局、国土局等等部门查询了资料,形成了报告交给领导,领导批准之后,违法建筑处罚程序开始。(以下以宁波市政府规定为例)

第四,老王赋闲在家,但老王精力充沛,决定凭借一己之力在自家场院盖个厂房对外出租盈利。厂房出租两年之后,老王突然看到一张公告,上面写着《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告知书》,要求老王自行拆除两年前费了半条命才盖起来的厂房,老王心想这是要我另外半条命啊。这份告知书是违法建筑拆除程序过程中我们接到的第一份文件一般均为公告形式,从这时起,我们就知道辛辛苦苦建起来的房子要保不住了。法律规定,这份告知书是行政处罚必经程序,告知内容为: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与证据,受处罚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受处罚人请求听证的权利。该公告的期限为十五天,在这十五天之内,可以提出陈述与申辩。申辩以书面形式提交,说明自己申辩的理由供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审核。另外,对于我们拆除违建告知书来说,我们还可以申请听证,听证应在接到告知书之后三日内提出。

第五,公告十五天之后,老王以为是不是要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了呀,但是他左等右等,等了三个月终于等到了这份期待已久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告知书作出后行政机关应该在多长时间内出决定书做出规定,而只是写了,在公告满十五日之后,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可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六,老王拿到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心中无限悲伤,万念俱灰,感觉明天房子就离他而去了。其实到这里离房子被拆还早着呢。该决定书与告知书不同,决定书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所以这份文书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我们就以最能够拖延时间的方式来讲,首先复议期限60日,我们在街道决定书的第59天向作出该决定的上级机关或者统计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的机关应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这就又是两个月过去了。复议结果出来之后,老王很不满意,看到复议决定书后面写了这么一段话,如果不服本复议决定,请于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老王一怒之下在第十四天向法院起诉。法院对于这类行政案子的审理期限为自立案之日起最长可以达到六个月。半年又过去了,老王还是败诉了,老王心有不甘,决定拼了这把老命,上诉。在一审判决下达的第十四天,老王提交了上诉申请书,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限最长4个月,等到判决书下来那天,又是快四个月过去了,老王又败诉了。以上从老王接到决定书,到老王二审败诉大概要经过16个月,也就是一年零四个月。在这期间,行政机关不得强制拆除老王的房屋。

第七,原来城市管理局的那个接到规划局工作人员实名举报的天朝最具权力的男人,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时隔一年半之后,我们又提到了他,他还是那个天朝最具权力的男人。终于等老王折腾完了这一年半,他心里想终于可以拆掉你的房子了,然后就被领导打了出来。我国法律规定,在行政强制执行之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的,应当自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发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公告的期限不少于10日。也就是说,当老王二审败诉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城管要发出来一个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并公告十日。在在这十日之内,老王没有自行拆除,那么城管还要给老王一个催告书,公告期满,当事人仍未自行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依照本章的规定催告当事人自行拆除。催告的期限不少于10日。催告之后老王还是没有拆除,老王心里就想看看你能把我怎么样,你还能给我发什么书。其实还有很多文书。经催告,当事人仍未自行拆除,且无正当理由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自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依照本章的规定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老王终于接到了让他最害怕的强制拆除决定书。

第八,俗话说失败是成功之母,我们这城管自从被打了两回之后,刻苦学习,业务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他知道,城管局得到的集中实施的行政处罚权限,无论是来自于规划部门还是国土部门,都没有直接雇佣一帮人拿着大锤拆的权力。所以他精心准备了一大堆证据材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审理非诉强制执行审理期限三个月。当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出来之后,城管局的工作人员拿着这份文书才可以正式的开始强制拆迁工作。

拆除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有关程序 篇10

按上海市《关于推进本市拆除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沪房地资修[2008]188 号)的有关规定,同一拆除地块内,总拆除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非政府投资的拆除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拆除施工安全管理部门办理拆除施工项目开工备案手续前,应进行拆除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并将《上海市拆除工程施工招投标备案表》(见附件)一并报送。

一、招投标方式

1、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

2、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拆除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并办理各项招投标事宜,也可以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拆除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和办理各项招投标事宜;

二、资质要求

关注违法违章建筑 篇11

近来,随着电视,新闻上对各种违法违章建筑的曝光,我想借此机会,来提一点我小小的看法。

北京是一个现代都市,十分的繁华,可中间却有着一小部分建筑是不合法的。在我身边,有一个餐馆,它在海淀区马连洼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名为“三正”。据我观察,这家企业开张以来占用了许多土地,在街道对面扩建停车场,在小区旁边盖起了所谓的“员工宿舍”与小区居委会还签订了借用条约与保证书,现在将废弃许久的公交站改建为自己的会所……它就像气球一样,“地盘”越来越大。尽管居民反映很大,多次提出抗议,却收效甚微。这是为什么呢?

中国是一个坐落在亚洲的一个大国,它拥有着96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以上所述仅是我生活中的随意一瞥,而这种“分裂”似的建筑有多少呢?它们会影响土地的规划。我不能说它一定是违章建筑,但我希望有关部门的叔叔阿姨们能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并能对此事进行排查,维护土地的正当权益!

(以上均为个人意见)

建言者:贺相程

违章建筑治理方案 篇12

一、成员“两违”建筑整治领导小组

成员:国土局、建设局、公安局经侦大队、镇城管队、村委会。

二、工作安排

集中清理整治“两违”建筑整治工作时间为一个多月,从2011年11月15日至12月28日结束。分为宣传发动、严密管控、责任追究三个阶段。

1、宣传发动(11月15日至28日)。

一是由整治领导小组组织(10组、11组)村民及部

分外省违建户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委、市政府“关于规划大整治两违建筑”等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强大的舆论阵势,提高广大农民群众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制观念,为清理整治工作创造良好舆论氛围。二是由整治小组成员分片包干,包户、包人,上门上户发放宣传手册,对重点“两违”人员进行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并签订“同意接受处理承诺书”

2、严密管控(11月28日至12月15日)。从以下两个方面落实

(一)重点“两违”人员的管控

(1)建立完善的清理排查机制,切实摸清重点“两违”人员思想动态。确保在“两违”整治期间不发生大的群体事件。

(2)建立健全信息的报送机制,及时掌握重点“两违”人员动向。对突发性事件及时上报,加强沟通,确保第一时间掌握情况,将影响社会稳定的消极影响减到最低。

(3)对于“两违”整治期间,煽动群众、借机闹事等不法人员将依法严厉打击。

(二)“两违”建筑的管控

在对现有违章建筑,实现“三个第一”。一是第一时间发现。村干部、镇城管队必须每天在片区进行巡查,即发现即查处即上报,不留死角,没有盲区,确保不新增一

处违法建筑;二是第一时间制止。对发现违法建房行为后,相关人员必须及时予以制止。三是第一时间拆除。在确定了改变现状的违法现象事实后,督促相关人员限期自行拆除,否则组织人员依法拆除。

3、责任追究(12月16日至28日)。

整治期间,领导小组将对整个整治过程中的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进行严格考评,对于工作不到位或失职的将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附件:《违法违规建房及非法买卖土地人员包户名单》

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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