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主体变更的函

2024-08-19

关于合同主体变更的函(通用11篇)

关于合同主体变更的函 篇1

XXXXXXX采购总部:

我公司系贵公司XXXXXXX课XXXX系列商品的供应商。因我公司原因,特申请将XXXXXXXXXXXXXXXXXX在贵公司转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更名后合同之中的所有债权债务,全部由XXXXXXXXXXXXXXXXXXXX承担。

特此致函,请贵公司予以支持为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关于合同主体变更的函 篇2

关键词:情势变更原则;立法现状;应用条件;法律效果

1 前言

由于整个社会处于高速发展的环境中,一些从未发生过的事件、情况层出不穷,因此,由于情势变更而造成合同履行的障碍,一直困扰着司法实务部门。引入情势变更原则,对于在这种因经济的激烈动荡而导致不公正结果时平衡当事人利益,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所以在未来社会发展中完善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显得至关重要。

2 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现状分析

1999 年 3 月,全国人大在关于《合同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认为现在合同法中做出规定条件尚不成熟。法律委员会经过反复研究,建议对此不作规定。最终情势变更原则也未写入《合同法》之中。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 26 条较为明确的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应用。[1]但是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实际应用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不断修正错误变得更具有实际操作性。从发展的眼光看,运用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的必然趋势。

3 情势变更原则的应用要件

3.1存在情势变更的客观情况

“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条件、环境等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的变动,而非一般的、正常的变动。如果只是一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有变更,不能认定为情势变更。[2]因此,变更对于当事人来说应该是客观的事实。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合同义务履行完成以前。这是适用情势变更的时间条件。

3.2情势变更的情形当事人不能预见

这种情势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无法预见的标准应当采用合理性标准,并非要求当事人对于情势的发生的绝对的无法预见,而是指一个理性人的正常的注意义务的情况下无法预见的情势的发生,但是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

3.3情势变更的发生不能归责于当事人

这主要强调情势的变化是当事人自身所不能调制的。遭受不利一方的当事人对于情势的发生具有可归责性,那么该当事人就应当承担其过错导致的违约责任,而不可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如果情势变更情形是在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发生的,此时仍然有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余地,需要具体分析。

3.4情势变更造成履行原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显失公平

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在减轻不利益方损失的同时,不能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到损害。这是评判是否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的关键性的标准。司法解释规定当中包括明显不公平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两类不同的案件类型。[2]笔者认为对于这当中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应当予以修改,保证法律概念的严密和准确,从而既能达到规范目的,同时可以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和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

4 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应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基于一定的条件,在其实际应用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4.1基于诚实信用原则

由于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道德准则,很难以精确的法律语言加以量化,因而内涵和外延均有不确定性。作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运用,情事变更原则也同样具有内涵和外延的不确定性。因此,我国应首先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总结出几类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类型,围绕这些类型审理案件并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不断完善、创造出新的类型,待其发展成熟之后,再由立法加以明确。情事变更原则之适用,应该注意尽量维持原有基本法律关系,使其能继续存在。确不能排除不公平结果时,才采取解除或终止法律关系或其他变更原有法律效果的方法。

4.2防止情势变更原则的滥用

虽然发生了情势变更,但没有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显失公平,就没有情势变更的适用必要。因此,如果情势变更发生后,继续维持原来合同效力会造成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显失公平,那么就应该适用情势变更来平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情事变更极有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合同“法锁”的解除,从而影响到经济交易的稳定性,因而有必要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作出相关规定,防止一方当事人滥用情事变更原则以回避正常的商业风险。有学者认为,鉴于目前我国法官素质的整体偏低对该原则的适用构成威胁,“最好的办法是要求各地法院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必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3]我认为,这只是防止该原则滥用在程序问题上提出的解决方法,而法官如何正确适用该原则才是防止滥用的关键。以德国民法为例,德国民法虽然规定了情事变更原则,但始终对这一原则的适用持谨慎态度。作为一般条款,该原则只在具体规范无力提供救济时才有应用的余地,它是合同救济的最后选择而非首选。

4.3变更解除合同

情勢发生变更后,使得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发生失衡。因此,变更合同可以对已经失衡的合同关系进行重新的利益分配,使其得到平衡。不管采用何种方式,最终的目的即是在维持原合同关系的基础上,实现合同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如果对合同进行变更仍不能消除显失公平,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那么就应该考虑解除合同,彻底消除这种状态。如果因遭受不利益的一方当事人通过变更或解除合同减轻了自己的损害的同时,也因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那么应该给予对方当事人合理的补偿。否则,在这种情况下情势变更原则不仅不能消除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不平衡,反而会让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从一种不公平走向另一种不公平。

5 结语

就上述对于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应用的分析,对于情势变更原则应用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可能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特别是联系实际案例分析总结。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使情势变更原则在实际应用中法律效力更为健全有效。

参考文献:

[1]雷毅.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6-7.

[2]苏翔.情势变更原则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说硕士学位论文,2012,22-23.

关于合同主体变更的函 篇3

甲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地址:

电话:

乙方:北京市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中路528号大华宾馆28楼

电话:0731-88275888

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地址:

电话:

甲方因一案,于年月日与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盈长沙字第号),委托乙方为阶段的代理人/辩护人,乙方指派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各方同意丙方取代甲方成为原委托代理合同的一方。

第二条本协议生效后,除合同主体由甲方变更为丙方,原委托代理合同的其他内容不变。

第三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丙方各一份,乙方两份,于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乙方:北京市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

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 篇4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方与乙方于年 月 日签订的的物业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正在履行中,现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就合同主体变更及保证条款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同主体变更

1、甲方、乙方和丙方三方一致同意,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在原合同与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均由丙方概括承受。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丙方将取代乙方继续履行原合同项下乙方拥有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并承担原合同项下乙方承担的所有义务和责任。丙方确认其开票信息为: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户:

2、乙、丙双方保证丙方具有履行本协议所需相关资质和条件,如因其不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丙双方就赔偿事宜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3、对于原合同已履行的部分,丙方予以认可,对于原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由甲方和丙方按照原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

4、乙、丙双方必须做好资料、手续等的交接工作,因合同主体变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丙双方之间的债务或纠纷与甲方无关,丙方不得以债务或纠纷未解决,而拒绝履行原合同。

二、财务条款

甲、乙、丙三方针对原合同下的保证金、租金等相关财务条款达成以下约定:

1、针对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前依据原合同已向甲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元(大写:【】):

(1)乙方根据原合同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自本协议签订后自动转为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2)甲方已经开具以乙方为抬头的保证金收据(以下简称“原收据”),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生效后15日内,乙方将原收据退还甲方当日,甲方重新开具以丙方为抬头的保证金收据。

(3)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方按照原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将保证金直接退还给丙方。

2、针对乙方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前依据原合同已经向甲方支付的租金等相关费用共计¥【】元(大写:【】),甲方均已开具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方,如乙方缴纳的租金及物业费等其他费用超过实际租赁期的,则超过部分转为丙方预付的费用,由乙、丙双方自行结算。剩余尚未支付的租金及物业费由丙方按照原合同约定期限直接支付给甲方,甲方在收到丙方的租金后向丙方开具以丙方为抬头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除原合同约定的租金外,如在原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甲方应当开具发票的情形,甲方均应按照丙方要求直接向丙方开具相应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甲方同意协调物业公司等相关单位就租赁物业的水费、电费等能源费向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保证条款

为保证丙方按照约定履行原合同,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对丙方基于本协议及原合同对甲方所负的一切义务及责任向甲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原合同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丙方履行完毕原合同全部债权债务之日止。

四、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原合同约定有冲突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除本协议约定情形外,原合同其他内容和条款不变,如需对原合同中的内容和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由甲方和丙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盖章(自然人即为签字捺印)之日起生效,一式六份,甲、乙、丙各执二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地址: 地址: 地址:

日期: 日期:

合同主体变更协议范本(中文) 篇5

本协议于 20______日签署。

立约方为:

[姓名] [地址](“甲方”);

[姓名] [地址](“乙方”);

[姓名] [地址](“丙方”);

鉴于:

A.B.甲方和乙方为[日期]订立的协议的双方。该协议附于本文后(简称为“既有协议”)。本协议各方同意丙方取代乙方成为既有协议的一方。

因此,各方协议如下:

从 [日期](“变更日”)起生效,丙方将取代乙方成为既有协议的一方。因此各方同意,丙方将获得既有协议下原来乙方拥有的各种权利和利益以及承担既有协议下原来乙方承担的各种义务和责任。

鉴于丙方将签署本协议,甲方特此完全免除乙方在变更日之时或之后产生的既有协议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或[甲方完全免除乙方在该协议下于变更日之前已经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任何责任。]; 或[该等责任的免除并不影响甲方针对乙方在变更日之前违反既有协议而索赔的权利(若有)]。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其而解释。各方不可撤销地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非独有司法管辖。

签名: 

[代表]

[甲方名称]

签名: 

[代表]

[乙方名称]

签名: 

[代表]

[丙方名称]

附件

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范本 篇6

原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B公司

现承租人(以下简称“丙方”):C公司

保证人(以下简称“丁方”):王某某

甲、乙、丙、丁各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乙、丙三方变更租赁合同履行主体,丁方提供保证等相关事宜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1.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原租赁合同”),甲方将A区B路C弄D室商铺租赁给乙方用于经营某某品牌服装业务。乙方因经营策略的考虑于20___年 月 日向甲方提出申请,需将商铺分割经营服装和轻餐饮业务,甲方同意乙方将商铺分割经营,并且甲、丁双方签订了《保证合同》。现乙方因为经营策略的考虑于年提出申请,需将原租赁合同的履行主体变更为丙方。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将原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变更为丙方。

2.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原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由乙方变更为丙方。原租赁合同中由乙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全部转归丙方享有和承担,乙方不再享有前述权利和承担前述义务。甲方作为出租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并对丙方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乙方根据原租赁合同已经支付的房屋租赁保证金直接转为丙方应支付的房屋租赁保证金,在租赁合同终止时按照原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由甲方直接退还丙方(如有)。

4. 丁方作为丙方履行原租赁合同及经营轻餐饮业务所负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限为2年。

5. 本合同作为原租赁合同的附件,是其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二份,乙、丙、丁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月日 年月日

丙方(盖章):

丁方:

授权代表:

合同协议书主体变更协议 篇7

方:

乙方(业务转出方):

丙方(业务转入方):

一、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从

****年**月**日起将甲、乙双方签订的《

合同》(合同号:,合同期限为2010 年 3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28 日)之乙方主体

(即本协议乙方)变更为本协议丙方。

二、合同主体变更后,原合同主体账号废除,新合同主体户名(即本协议丙方)为:,新合同主体开户行为:

,新合同主体银行账号为:。

三、

****年**月**日及之前甲乙双方形成的债权债务仍由甲乙双方履行;从

****年**月**日起,《

》的主体变更为:

和,即由本协议丙方代替本协议乙方承担上述合同的全部权利与义务。

四、本协议签订之后,如因权利义务的转移给甲方造成损失,由本协议乙、丙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作为《

》的变更协议,没有约定的条款,按照原合同执行。协议与原合同不符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作为《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六、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章:

签章:

签章:

日期:

日期:

关于合同主体变更的函 篇8

王荣洲律师

(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地名等均采用化名)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A公司

原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B公司

现承租人(以下简称“丙方”):C公司

保证人(以下简称“丁方”):王某某

甲、乙、丙、丁各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乙、丙三方变更租赁合同履行主体,丁方提供保证等相关事宜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1.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原租赁合同”),甲方将A区B路C弄D室商铺租赁给乙方用于经营某某品牌服装业务。乙方因经营策略的考虑于2012年月日向甲方提出申请,需将商铺分割经营服装和轻餐饮业务,甲方同意乙方将商铺分割经营,并且甲、丁双方签订了《保证合同》。现乙方因为经营策略的考虑于年提出申请,需将原租赁合同的履行主体变更为丙方。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将原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变更为丙方。

2.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原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由乙方变更为丙方。原租赁合同中由乙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全部转归丙方享有和承担,乙方不再享有前

述权利和承担前述义务。甲方作为出租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并对丙方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乙方根据原租赁合同已经支付的房屋租赁保证金直接转为丙方应支付的房屋租赁保证金,在租赁合同终止时按照原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由甲方直接退还丙方(如有)。

4.丁方作为丙方履行原租赁合同及经营轻餐饮业务所负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限为2年。

5.本合同作为原租赁合同的附件,是其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二份,乙、丙、丁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盖章):丁方:

授权代表:

年月日

【作者简介】

关于主体变更的批复 篇9

你单位关于“”客户服务号码变更使用主体的申请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你单位已由原名称“德纳达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机场集团航空地勤()有限公司”,为支持你单位业务开展需要,同意“”客户服务号码使用主体变更为机场集团航空地勤()有限公司。

你单位可持此批复到电信运营公司办理相关事宜。电信网号码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你单位要严格遵守号码资源管理规定,接受我局的监督管理,按时缴纳码号资源占用费。

关于合同主体变更的函 篇10

渝建函〔2011〕396号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我市成品住宅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0〕308号)中要求,凡销售成品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增加附件,载明主要装修设备、材料及住宅部品的品牌、类型。现行《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成品住宅部分内容有所提及,但是不能完全满足成品住宅管理要求,我委建议对现行《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补充完善,有关修改内容如下:

一、根据目前重庆市商品房建设情况,建议在合同文本中对房屋类型进一步进行分类,分为“清水房”和“成品房”。

二、在合同文本中增加内容,明确成品住宅室内装修材料、部品以及设备的品牌、规格、性能等(参照附表),并以现场公示的方式在样板房内向业主提供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公示时间为交房之日起30日。建议提供价格、性能基本一致的不少于三种品牌的材料、部品和设备供业主选择。

三、业主拥有对房屋状况的全面的认知权,在交房手续中考虑以下内容:清水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建设单位)应当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建筑能效标识证书》,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和《重庆市商品住房交付书》。甲方(建设单位)还需提供《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在合同文本中增加内容,明确以成品住宅交房的商品房,甲方(建设单位)应保证提供的室内设备没有债权债务纠纷,因甲方(建设单位)原因,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若装修设备设有他项权利时,甲方(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前征得他项权人的书面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公示和明确告知乙方(业主)。

四、在合同文本中增加装修材料、设备和部品变更约定。建议分三种情况考虑:一是当约定装修材料、设备和部品发生较小变更,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二是当约定装修材料、设备和部品发生较大变更(变更种类、范围由合同进行约定),甲方(建设单位)应按总房价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三是当约定装修材料、设备和部品发生重大变更,业主有权要求退房。

五、在合同文本中增加内容,明确样板房应作为交房时材料、部品、设备及观感质量的参照物之一,对不属于交房标准的部品样板要予以标示。样板房在交房之日起30日内不得拆除。

关于申请变更工程承包合同的报告 篇11

锡盟银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我项目部2012年进入贵公司施工已有9个月有余,通过几个月组织生产,我项目部克服了原有巷道布局不合理,轨道、架线不能满足机械化施工要求,前期施工人员短缺,原有设备由于保养不到位老化严重,压风、提升、排水系统难以满足正常的生产需要等种种困难,基本上完成了业主下达的全年生产任务(年供矿20万吨,掘进12000米),但是从这几个月合同执行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生产后勤保障不力。由业主提供的主要生产材料、备品备件及部分设备(、提升、压风系统的备品备件、压风设备等),未能按照我项目部计划要求及时到位,影响了生产无法按照计划正常进行。

2、部分条款的权利义务界定不清。合同第十三条双方权利义务,甲方权利义务里边甲方应承担材料里边的主动力电缆,内容含糊,导致合同执行过程双方发生矛盾。

3、合同里边部分工程没有合同价款。合同里边的残采出矿、其他零星工程单价没有具体约定,导致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执行力的问题。

4、部分条款和常理不合。合同第十二条考核办法中6款,连续停产72小时甲方承担误工费,这和国家有关规定相悖,一般是累计72小时。

5、合同有关内容欠缺。对于井下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措施及安全标准化整改等,有关合同条款没有作出具体约定。

鉴于在合同中存在以上问题,我项目部建议在原则上不违背原合同主要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充分协商,完善合同有关条款签订一份补充协议,有利于双方便于合作,更好的完成2013年生产任务。建议如下:

1、由甲方一次性提供压风、供水、供电、矿岩运输提升及主要设施的提供,项目部承担所有后期设备设施(含提升系统、压风供水排水系统、井筒装备、提升钢丝绳等)的维修、更新及改造管理,并承担相应材料。

2、项目部将承担原由甲方提供的井下所有采掘设备及材料(含轨道、枕木、矿车、火工材料及永久压风供水排水主管路材料、永久支护材料等)的采购及维护使用。

3、双方进过协商、确定合理的残采出矿及矿房矿柱顶底柱回采单价。

4、合同中没有计算单价的零星工程所消耗的材料均由项目部承担,结算单价以最新版有色金属定额为结算依据。

5、因停电、待料等甲方原因造成项目部累计停产、停工达72小时以上,应承担项目部现场人员误工费。

6、贵公司应承担井下井下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措施及安全标准化整改等费用。

7、下达施工计划要结合现场的生产实际情况,包括井下和设备生产能力现状。

8、主动力电缆应规定为为大型动力设备、变电设备提供动力的电缆。

望贵公司能认真考虑我项目部提出的建议,给予回复。

盼!

陕西德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驻银鑫矿业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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