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司转让合同范本

2024-07-15

最新公司转让合同范本(共6篇)

最新公司转让合同范本 篇1

上一期就有人问小编,公司转让所需要签的合同有哪些?这里也简单的介绍一下公司转让所需要签的合同大致有以下几个:《公司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协议书》、《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及执行董事任职书》、《总经理聘任书》、《监事委任书》等,合同为2013年提供的最新版本,较之前更为详尽,仅供大家参考。

《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及执行董事任职书》、《总经理聘任书》、《监事委任书》,这些都是收购或转让方单方面就可以签署的。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这个可以在相关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领取的,这些资料今天暂不研讨。

那么就着重介绍一下《公司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协议书》,这两种协议的范本,相关内容及经验支持,由朗领锋提供,小编只做整理,有关疑问及不解之处,敬请原谅,或咨询资料供给方。

同样,也是因地制宜,主要针对深圳用户,其他地区下载请慎用,根据当地实情。

温馨提示:《股权转让协议书》需要面签,请勿提前签字。

公司转让合同

一、合同双方: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乙称):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拟定以下合同:

二、转让公司的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为甲方将所属的,该公司账面价值 万元,评估价值

元,涉及职工安置人,涉及银行债权元。该公司转让行为已经同意。

三、职工的安置

本合同公司转让时所涉及职工的安置,经甲、乙双方约定并报批复同意,按

如下方式处理:

1、甲方转让公司的人员由甲方自行安置,与乙方无关。

2、甲方转让公司的人员在外发生的一切违法行为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四、债权、债务处理

1、因甲方转让公司遗留的一切债权、债务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五、公司转让及价款支付情况

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双方约定在日内,乙方(①一

次、②分期)通过指定的账号将合同价款付清。

采用分期付款的,乙方以为保证条件,分次,分别在日内付清。

六、产权交割

乙方通过产权交易中心的指定账号支付合同价款或首付款后,甲方将编制好的《产权转让交割单》提交给乙方,由乙方凭此清单逐项核对与验收,核对无误、验收完毕后,由甲、乙双方及其经办人员在该清单上盖章、签字方视为交割完成。

七、税费负担

经甲、乙双方约定,本次转让所涉及的税费按如下方式处理:

八、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以向

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合同的约定双方选择(①依法向所在地仲裁机

构申请仲裁;②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在报名受让时,通过产权交易中心交付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

当合同履行后,乙方交付的保证金退还给乙方或抵作价款。当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则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若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

于乙方交付保证金数额的补偿;若甲、乙双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保证金扣除乙方

相应交易费用后返还给乙方。

2、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本合同公司的价款,或者甲方未能按期交割本合同公

司,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部分金额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足

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偿付另一方所受损失的差额部分。

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1、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了变更或解除协议,而

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条款不能履行的。

3、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予以认同的。

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必须签定变更或解除协议,并报产权交易

机构备案后生效。

十一、权证变更

甲、乙双方在交割完成后,由负责,于日之内办妥权证变更事项。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十三、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产权交易中心凭交易合同及《产

权转让交割单》出具产权成交确认书。

十四、其他

1、本合同共页,附件件(共 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及委托的会员各执份,产权交易机构备存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地点:

年月日

股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XXX(以下简称甲方)住所:

身份证号码:

转让方:XXX(以下简称乙方)住所: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XXX(以下简称丙方)住所: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XXX(以下简称丁方)住所:

身份证号码:

深圳市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X年X月X日在深圳市设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XX万元。其中,甲方占X%股权,甲方愿意将其占公司X%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公司XX%的股权,根据公司章程约定,甲方应出资人民币XX万元,实际出资人民币XX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公司XX%的股权以人民币XX

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现金(或银行转帐)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

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

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各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见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方签字即成立并生效(公司如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本协议生效后依法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市监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XX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市监局、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受让方:

最新公司转让合同范本 篇2

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理论基础

(一) 股东股权转让自由原则

公司作为现代经济社会中最主要的企业组织实体, 具有法人资格是其相较于独资企业、合伙等其他企业形式最主要的特征。公司独立人格的保证有赖于公司资产的维持, 于是确立了公司的资本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要求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抽回投资, 这是股东以其不得退股作为代价换得了有限责任的地位体现。因此, 股东欲收回其投资, 只能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确立股权转让自由原则的原因如下:

1. 股权转让自由是由股权的私权性质决定的。

自古罗马乌尔比安起, 法律便有了公法与私法之分, 公私法相区分后相应的也就有了公权和私权之分。股权的性质, 众说纷纭。主要学说包括所有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股东地位说、综合民事权利说等。不难发现, 各家观点只是就股权具体属于私权利这一权属下具体的哪一种或哪几种权利产生争议, 而对股权属于私权并无异议。股权的私权性质决定了其要坚持私法自治原则, 股权的自由转让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具体体现。

2. 股权转让自由是优化资源配置的要求。

经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资本的注入, 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商事组织和市场主体, 促进投资进而促进社会的发展是其应有之功能。促进投资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吸引社会资本, 注入经济运行中来, 这是经济活动开展的前提条件;二是促进资本的流动, 体现财产的价值。这两方面内容的实现都离不开股权转让自由原则的确立。首先, 投资是一种风险行为, 逐利是投资者本性, 只有在“进得去, 出得来”的前提下, 投资者才敢于投资。在公司资本制度使得股东不得抽回投资情况下, 股权自由转让为股东提供了退出路径。其次, “任何财产的价值都由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构成[1]。”当使用价值相同时, 交换价值越高, 财产的价值越高。交换价值即体现为流动性。股权不能自由转让无疑将会阻碍资本的自由流通, 影响资本效用的发挥。

(二) 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限制性

股权转让自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它还要受到各种限制, 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尤其如此。根据股权转让对象是否为现有股东, 可将股权转让划分为股权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即股权在现有股东之间转让时, 因未有新的股东加入, 原有的信任关系犹在, 人合基础尚存, 并不用加以特别限制, 以自由转让为原则。当有限公司涉及股权外部转让时, 则要求保护现存股东的利益多过外部第三人, 即对股权转让有所限制。对此, 我们可从以下两点具体分析。

首先, 就维持有限公司正常运行的角度来分析。当股权外部转让时, 随着新股东的加入, 维持有限公司正常运行的, 由原股东相互之间的信任基础受到挑战, 其原有的稳定的人事组织和行为预期势必也将发生改变。这样一来, 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基础将面临支离破碎的危险, 放任股权外部转让自由进行的结果只能是使有限公司的寿命走向尽头。

其次, 从维护公平的角度来分析。公司作为商事主体, 以营利为目的, 以效率为先。股权的自由转让符合财产流动性的固有价值特征, 正是效率的体现。但是公平原则同样重要, 哈佛大学教授罗尔斯有言:“一个社会无论效率多高, 如果它缺乏公平, 则我们就不能认为它就比效率低但比较公平的社会更理想[2]。”股权外部转让, 涉及出让股东, 受让第三人, 其他股东, 公司以及公司债权债务人等多个主体的利益。放任股权外部转让自由进行, 把效率绝对化, 不考虑公平, 势必使各方利益失衡。尤其是其他股东的利益, 很可能因新股东加入导致原有信赖基础动摇而遭受损失。为彰显公平, 平衡股东之间的利益[3], 必然要对股权外部转让予以限制和规范。

二、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因素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一方面作为合同, 要受《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另一方面, 股权转让合同涉及公司财产关系和组织管理关系, 还要受《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现行法中, 影响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因素也主要来自这两方面。

(一) 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在合同生效问题上, 我国现行法采用以成立生效主义为原则, 批准生效主义或登记生效主义为例外的立法方式。另外, 合同当事人还可依法附加条件和期限, 影响合同的生效。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作为一种具体的合同形式, 其欲生效自然应符合上述规定。需要注意的是,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涉及批准生效或登记生效, 主要是指国有股权转让需经国有资产管理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须经原审批机关核准这两种情形。

(二) 公司法的特殊规定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这是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规制方面, 《公司法》与《合同法》正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故要探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 在了解《合同法》一般规定基础上, 更要清楚《公司法》的特殊规定。如前所述, 根据股权转让对象是否为现有股东, 可将股权转让划分为股权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由于对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影响的程度不同, 现行法律对两种类型的股权转让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1. 有限公司股权内部转让。

股权内部转让, 即股权在现有股东之间转让, 除了会影响股东的股权比例外, 并不会从根本上破坏业已形成的公司人合性基础。有鉴于此, 法律并不会对有限公司股权内部转让作出特别的限制。我国现行《公司法》涉及有限公司股权内部转让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条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七十二条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是关于股东内部转让制度的核心条款, 其是典型的授权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表明了国家允许股权在股东之间自由转让。但此规定并不代表有限公司股权内部转让不受任何限制。这是因为, 股权内部转让虽不会动摇现有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 但却会导致各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乃至公司控股权也会发生变化。资合性毕竟才是有限公司的根本特征, 股东利益获得多少根本上还须取决于其所持股权比例。对此,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作出了规定。我们可以发现, 立法上并未直接做出具体限制规定, 而是赋予了股东自治权[4]。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内部转让做出相应规定, 只有当章程没有做出特别规定时, 才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法对股权内部转让的规制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上体现即是: (1) 当公司章程无特别要求时, 该股权转让合同只需满足《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即生效; (2) 当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另有约定时, 只要该约定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 该合同在满足《合同法》关于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外, 还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才能生效。

2. 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

基于对人合性基础的维护, 法律以限制作为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基本格调, 在现有股东与第三人的利益权衡中更着力保护前者。立法者一般通过设立同意制度和优先购买制度, 对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进行限制。 (1) 同意制度。所谓同意制度, 是指有限公司股东向外部第三人转让股权须征得公司或其他股东同意。具体到法条上, 则是《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对于此项条款, 须注意以下问题:第一, 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 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二, 推定同意。法律规定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征求意见并要求接获书面通知的股东在30日内做出答复。对于其他股东逾期未答复的情况, 法律则推定其作出了肯定的答复, 即“视为同意转让”。第三, 强制购买义务, 即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2) 优先购买权制度。《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优先购买权制度。首先,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股权对外转让获得了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其次, 行使优先购买权须在“同等条件”下。对于“同等条件”的认定, 法律上并未明确列出标准。从商事习惯看, 包括同等价格条件和其他对价。另外, “同等条件”应是出让股东与第三人在其他股东在行使优先购买权之前, 通过协商等方式确定的条件。最后, 当有多个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 法律规定该多个股东通过协商确定各自受让比例;协商不成的,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律鼓励公司自治和股东自治。和有限公司股权内部转让一样, 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股东外部转让另行约定。

三、有限公司股权变动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如前文所述,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满足了合同法中规定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合意双方之间产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以发生股权变动为最终目的。股权的实际变动意味着由股权价值变化带来的利益和风险从出让方转移至受让方。但对于股权转让合同和股权实际变动的关系尚存争议, 且在司法实践中关系重大, 故有讨论之必要。

合同标的物包括有形物 (动产、不动产) 和无形物 (主要是权利) 。动产、不动产作为有形财产, 以占有、登记作为公示方法, 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属于绝对权和支配权, 具有排他性。一般的权利让与 (如债权) 由于缺乏公示性, 与动产或不动产转让规则完全不同。股权虽然属于权利, 具有无形性, 但与一般的权利让与不同。股权具有公示性, 第三人可以通过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知悉股权的归属。因此, 就股权转让合同导致的股权变动而言, 完全可以比照适用动产、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中就物权变动主要有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和物权形式主义三种模式之分。债权意思主义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依此主义, 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只需合同成立、生效即发生转移。债权形式主义是指除了当事人双方达成转让合意外, 尚需要对标的物进行交付或登记, 物权才发生变动。物权形式主义最为严格, 动产或不动产的所要权的移转, 在债权形式主义的基础上, 还需要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所有权的移转单独达成一个合意, 此主义以德国民法典为典型。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 可以看出我国属于“债权形式主义”。在合同生效后, 标的物的物权变动尚需经过公示方能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变动采占有或交付为公示方法, 不动产物权则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合同生效并不必然导致动产或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以此类推,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也不必然导致股权发生实际变动。《公司法》中涉及股权变动时间规定有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七十四条。现行公司法把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这四种方式作为股权权属的证明形式以体现股权的实际变动。不管这四种权属证明各自的功能有哪些, 分别能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 但至少可以明确一点, 股权发生实际变动, 除了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生效外, 还需要一定形式的公示方法, 股权变动属于合同实际履行的问题, 合同生效时间并不等同于股权实际变动的时间。反之, 合同是否得到履行并不影响合同是否生效, 股权最终是否发生变动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 如果因为各种原因导致股权转让未能发生, 一方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追究另一方当事人违约责任。

参考文献

[1]施天涛.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13) .

[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328) .

[3]张明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1-2.

最新债务转让协议范本 篇3

合同编号:

字第号 债务受让人(以下称甲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债务转移方(以下称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 如下债务转移协议:

一、三方同意将乙、丙双方于

****年**月**日订立的编号为的借款合 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确定的丙方对乙方的债务转移给甲方承担。

二、本协议转移的债务包括借款合同中丙方未履行的全部债务。

三、甲方承诺:

(一)根据借款合同及其附件甲方已确知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对乙方的所有 债务,并自愿接受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甲方成为借款合同的 借款人。

(二)在本协议生效前办妥担保合同重新确认手续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 保以及保险等需要变更的其他事项。

(三)甲方与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债权债务均与本协议无关。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应以其与丙方之间、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 或债权债务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

(四)甲方不得以丙方的任何过错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再向丙方主张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丙方仍继续按借款合同及其附件履行义务。

六、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诉讼,均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 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十、本协议附件:

(一)甲方贷款证复印件

(二)甲方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书(四)借款合同

(五)担保合同(年

字第号)(六)债务受让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贷款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债务转移方: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简单的工厂转让合同最新 篇4

简单的工厂转让合同1

出卖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兹为工厂及机器连同附属物件转让经居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介绍各方面同意议定转让协议条件如下:

第一条甲方愿将其独资设置于________市____区________路____号________工厂及厂内设备生产机器连同附属物件,(详细如后附加税转让标示记载)全部出卖与乙方而乙方愿依约付价承买。

第二条 本件转让价金经双方协议分别订定如下:

(一)厂房连同附属建筑物全部议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整。

(二)厂房连同附属物件全部议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整。

(三)发电机议价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

(四)厂内水电设施工费补贴金议定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共计价金人民币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元整。前项价金于协议订立同日由乙方全部一次付清与甲方,经居间人等见证之下甲方亲自点收足讫并以价金项下盖章为据而不另立收据。

第三条甲方授受前条价金同日由甲方会同乙方及保证人、居间人至协议第一条所载工厂地址,将工厂建筑物(包括所著门窗户、扇厂、内隔屏、添造物、电气、自来水设施等在内)及生产机器连同附属物件全部逐件验对交乙方前去营业收益纳课清楚。

第四条 甲方对于转让标的物交付同时已告知乙方并经乙方验明所接交的标的物理学件以为完整确认,交无物上任何的瑕疵。

嗣后乙方不得主张标的物件的瑕疵为由,向甲方请求减少价金而退还部分价金等情况。

第五条甲方于协议成立同日将出卖工厂的工商登记证(字号)及________政府的商业营业登记证(字号)并其他有关证件全部移交乙方以便名义变更或继受的手续。

第六条本件转让成立后甲方对于转让标的工厂建筑物应备齐有关产权登记文件于乙方,指定日时会同向管辖地产事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或向税捐稽征机关申请房捐纳税义务人变更手续的义务。倘若手续上应另出立字据,或需要甲方的签盖等时;甲方应无条件应付,不得刁难推诿或借故向乙方要求补贴加价等情况。

第七条本件转让标的物于甲方保证为自己所有,确与他人毫无交加不明事情。倘日后如有人第三人出为异议或发生故障时,甲方自应出来抵御并据理排除一切障碍,绝不得使乙方蒙受任何亏损。

第八条 甲方保证本件转让标的物全部所有权并无与他人经过订立转让协议及抵押权典权、质权等他项权利的设定,抑或供为任何债权的担保等瑕疵在前无讹。

第九条如于甲方违反前二条协议条件之一时,乙方除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行使其权利外,并得依法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丙方愿与乙方负连带履行债务的责任非至乙方的债务完全履行后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归消灭。

第十条 本件转让标的物及工厂有关营业水电以及人事费或应缴税捐工会费,自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后则归乙方负责缴纳。但以前的部分由甲方负责完纳,否则甲方应赔偿因此致乙方受损害的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自本转让协议订立日起,不得借用________厂号或以该厂关系任何名份对外交涉事宜。若甲方违背前项约定乙方受有损害时,乙方得请求损害赔偿甲方不得异议。

第十二条 甲方出卖工厂以前厂方有对内外未清的债权债务,乙方不为承担或受让,该项债权债务仍由甲方取得或偿还。

但乙方不得代甲方收取该项债权,否则甲方得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件转让费用议定负担如下:

(一)本转让协议印花及公证费增值税均由甲方负担。

(二)本转让工厂建筑物产权移转登记及工厂名义变更登记诸费用则归乙方负担。房屋转让协议书文本

第十四条 本件转让嗣后不论任何理由于一方不得解除协议或主张买回等情况。

第十五条 本件转让标的物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丙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_日

简单的工厂转让合同2

甲 方:(以下简称甲方)公证方: 乙 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签订以下工厂转让合同。具体如下:

一、甲方将位于(工厂具体地址)的工厂(面积 m2,合同租赁期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日)转让给乙方,工厂的经营权及房屋租赁合同、机器设备、生产物料、人员客户、经营权益等随之转让给乙方,甲方书面附相关合同书、交货合同、税、费、单据、营业证照、注意事项等清单。

二、乙方同意支付甲方工厂转让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甲方收款后,经甲方开收据签章后给乙方。

三、甲方的相关义务:

(1)甲方需详细告知乙方因工厂相关需要缴交的所有费用(如水电费用、房租费用、管理费用、卫生费用、人员薪资费用、进货、出货费用、其它费用等)、所需要的手续合同、所经手的人员和联系人等,并知会房东等相关人员。

(2)甲方向乙方移交与工厂相关的房屋租赁合同书、订货/出货合同样本、订货电话、客户电话、员工电话及紧急联系人电话等。并与乙方一起与房东协商,在乙方经营期间,甲方与房东协助乙方的证照办理、生产经营、与村委、工商、治安、税务等相关的关系协调、突发事件处理、其它相关事宜等。若厂房租赁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的权益。以上与甲方及房东等的相关事宜可与之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

(3)甲方详细交接工厂相关人员的劳动合同、技能特长、健康状况、薪资标准、注意事项等相关资料。

(4)甲方缴交清楚以前与甲方签约的相关合同,结清以前所有与甲方相关的债权债务。

(5)甲方详细交接各客户、供应商的信用度、周边环境、近期市场行情、相关竞争对手、注意事项、工厂安全、工厂的优势、劣势等相关情况,不能刻意隐瞒对乙方不利的信息。

(6)甲方应切实履行以上相关义务,当乙方经营过程中遇到困难时,甲方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对此,乙方表示感谢。

四、乙方的相关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乙方按时付款给甲方,甲方收款后应写收据经甲方签章后给乙方。

(2)乙方应履行甲方之前签订的相关合同,按时缴交房屋租赁费用、水电费用、卫生费用、管理费用等,不可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的困扰。

(3)乙方不可向第三方透露有损甲方利益的商业信息,不可做有损甲方利益的事情。

五、违约责任:

(1)以上甲、乙双方应尽的责任,自甲乙双方及公证方签约后生效,若任一方有未尽责任的情况出现时,视为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出现违约时,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沟通来解决相关责任,若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法律诉讼。

(3)公证方对本合同及相关内容有保密责任。

(4)不可抗力情况下,甲乙双方可回避相关责任。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公证方各执一份,自三方共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三份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附:其它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与公证方一起,三方均

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附件,视同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 公证方: 乙方: 月日 日 月日

简单的工厂转让合同3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厂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厂房的项目名称及土地状况

本厂房项目暂定名:,土地使用权为出让方式取得,并依法进行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土地面积为: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年限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乙方所购厂房的基本情况

1.乙方所购厂房座落。

2.本厂房户型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第三条 购房价款

1.总成交金额为 元整(大写: 元整)。

2.单价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⑴.乙方在签定本合同 日内支付总成交金额的 %即 元;

⑵.余款在甲方领取乙方产权证后5日内结算并给付。

2.分期付款

⑴.签订合同后三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 %即 元;

⑵.前,乙方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 %即 元;

⑶.符合甲乙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时,乙方支付总价款的 %即 元;

⑷.甲方向产权登记中心提交办理乙方所购房屋权属证书 日前,乙方付款致总价款的 %;

⑸.余款在甲方领取乙方产权证后5日内结算并给付。

3.贷款付款:

⑴.签订合同后三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 %即 元;

⑵.前,乙方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 %即 元;

⑶.余款乙方向银行贷款支付。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在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的,按建筑面积结算差价。

第六条 交房期限及交付条件

1.属现售厂房的,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将厂房交付乙方使用。

2.非现房销售的,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将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厂房交付乙方使用。

3.甲方承诺与该厂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⑴.于 年 月 日前通水;

⑵.于 年 月 日前通电。

4.建筑材料、设备安装标准说明

⑴.外墙:;⑵.内墙:;⑶.顶棚:;⑷.地面:;⑸.门窗:;⑹.卫生间:;⑺.电梯:;⑻.水:;⑼.电:。

第七条 甲方关于房屋产权状况的承诺。

甲方保证销售的厂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保证本厂房没有销售给除乙方以外的其他人,保证该厂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受到限制交易的情况。

第八条 关于办理产权登记的约定

1.甲方在工业厂房交付后 日内,将为乙方办理产权证的所有资料递交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2.甲方为乙方办理产权证,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①向甲方工作人员出具委托办证的授权委托书,②将乙方应承担的税费等提前10日交付给甲方,③签署产权登记机构规定格式的买卖合同,④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等资料,⑤其他协助。

第九条 本厂房买卖所产生的规费和税费应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第十条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本厂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设计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本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分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甲方不得擅自改变本项目按照规划批准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有设施的用途。

第十一条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向乙方出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乙方应详细阅读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全部内容。乙方同意,因该物业管理区域尚未成立业主大会,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即应接受甲方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和管理,并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费为元/平方米?月。

第十二条 电费(含分摊的电费),按 元/度计收,遇电价上调除外。

第十三条 合同担保

1.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支付的总价款的 %作为定金,作为甲乙方双方签订产权登记中心规定格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

2.乙方不与甲方签订产权登记中心规定格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解除本协议的,定金不予返还。

3.有下列情况之一,致使乙方不能取得房屋产权,乙方拒绝签订产权登记中心规定格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⑴.在签订本协议前、后,甲方将该房屋抵押、租赁的;

⑵.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知晓该房屋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等限制权利,未告知乙方的;

⑶.签订本合同前后,甲方另行签订厂房买卖合同。

4.在签订本协议后,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等限制该房屋权利的,致使乙方不能取得该房屋产权,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解除本协议的,甲方退还乙方支付的款项,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乙方利息。

5.甲乙方双方签订产权登记中心规定格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其内容以本合同约定为准,本合同未约定的,以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其他

1.本合同不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及预告登记。

2.乙方保证使用该厂房符合环保要求。

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诚信、互利互惠、友好、谦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厂房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乙方各执 份。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最新公司转让合同范本 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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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怎么写,是我们很多人十分关心的问题,下面,赢了网小编将在下文提供相关范本一份,供你参详,希望我们的合同范本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关法律问题。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

转让方(以下称甲方)负责人:

受让方(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转让给已方的土地位于 至,总面积平方米/亩。(以下称该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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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方保证对该土地在转让给乙方前没有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也没有将其全部或部分出资或作价入股,甲方将此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已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征得了其集体组织内部成员的同意。

三,乙方将此土地用于兴建住宅。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四,双方协商确定此土地的转让价格为 元人民币/平方米(亩),共 元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此外,乙方再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

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将土地补偿款 元人民币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六,甲方须全力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审批手续,办证所需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负担。

七,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后,如该土地被国家征用,依法所得的各种补偿款归乙方所有。甲方及其组织成员不得分配补偿款。

八,任何一方违约,除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土地转让价款 %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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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协议定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有关管理机关一份,都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双方确认在国土局签订合同或协议只供参考,具体生效 内容以本合同为准。

甲方:

(公章)乙方:

年 月 日

综上可知,首先,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主体应当适合,其次,该合同应当就土地的性质、位置、面积大小、转让金额等内容约定清楚,如果你对书写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还有其他疑问,建议你咨询专业律师,以免遭受不当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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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确定劳动关系 http://s.yingle.com/ld/686066.html

最新公司转让合同范本 篇6

[分析]假定资料所述业务已取得合规手续、批文,我们仅讨论相关税务与会计处理问题。

(一)税务分析

营业税方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1995]156号)(以下简称156号文)精神,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按照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03号),如果是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所需资金,以甲方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合作建房。我们理解为在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没有转移,所以实质上是甲方筹资建房,乙方以货币资金购买房地产。所以是否合作建房的关键是要看土地使用权有没有实际转移。对于土地使用权转移的问题,按照另一份文件《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241号),符合规定的合作建房业务所要求的“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包括一方提供有关土地使用权益的行为,如取得规划局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通知书》、《土地使用证》,以及通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其他建设用地文件中当事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益。所以,此处也要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土地使用权是否转移。

156号文中列举了两种不组成合营企业而是纯粹“以物易物”性质的合作建房形式,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包括: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②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土地增值税方面,《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文件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应到背景资料,如果是由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建成后分房的,其实质是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其思路是将土地和所建造的房屋看作各自独立的财产,无论双方以何种方式合作,总能找到一个恰当的方式,将双方各自所有的房屋和土地予以分割、互换。

按其实质来分析判断业务具体属于哪种形式:

①如果办理了整幅土地的转让手续,则不属于合作建房,而是甲方以9000万元加上3000平方米房屋公允价值为价格转让土地使用权,并购入3000平方米房屋。甲方要计缴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购入房屋的契税,乙方要缴纳受让土地的契税、销售房屋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当然,双方均涉及企业所得税;

②如果只办理了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而对所约定的3000平方米商住房对应的土地未办理转让手续,这种情况下属于甲方转让部分土地,对价是9000万元货币资金加上3000方米房屋的建造成本(不含土地使用权价值);

③全部土地均未办理转移手续,且是以甲方名义建房,这种情况属于甲方吸收资金建房,乙方以投入资金、劳务等建造房屋的代价加上9000万元购买了所建造的大部分房屋,即除分给甲方的300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

④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但以双方名义建房,这种情况是符合156号文以及48号文规定的合作建房。但乙方支付9000万元给甲方,具有按比例分房后销售的性质,按规定应该计缴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⑤虽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但以乙方名义建房,这一般是因为乙方具备开发资质,而甲方土地符合规划并取得相关批准文件,这种情况一般也属于156号文规定的合作建房,但要按协议实质判断是属于转让土地还是租赁土地,以进一步确定纳税问题。

关于营业额的确定,笔者认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出租土地的租金收入额以9000万元加3000平方米预售房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或者以所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公允价值或者公允租赁价格为基础确定为宜。《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的确定与此相同。

(二)会计处理

如果是属于转让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的情况,则甲方以协议约定为依据,按换出土地的公允价值(如果同类房屋预售的公允价值更易确定的话,也可以以9000万元加3000平方米房屋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按所转让土地账面价值,借记“其他业务成本——土地使用权成本”,贷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所发生的税费等,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按收到的货币资金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将来实际交接房产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其他应收款”。如果属于租赁土地,首先要按准则规定判断业务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然后再确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比较上述各种情况,笔者倾向于认为该业务实质是甲方以一定的价格转让土地使用权。后文的分析主要以此为基础。

[背景资料2]续前,乙公司在支付了甲公司5000万元,开发资金投入了4000万元(约完工一半)时,发生资金困难,工程暂停。现甲公司与乙公司及丙公司协商,以8000万元转让原合同的全部权利给丙公司,即丙公司再付给甲公司3000万元。建设后续丙公司再投入资金约6000万元由乙公司续建房屋,建成后分给丙公司10000平方米,剩余部分归乙公司。

[分析]这个问题看似很复杂,但关键在于如何认定两个协议的效力,将两个协议视为一揽子协议,与认定第一个协议已经单独成立,问题会有所不同。

(一)如果认定两个协议为一揽子协议

①甲公司实质上是以8000万元的价格将成本65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②乙公司实质上是以8000万元(5000+3000)购买了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然后销售给丙10000平方米商住房,剩余部分自用。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同时涉及相应的建筑施工劳务而要计征建筑业营业税等,当然还有企业所得税。③丙公司则是以90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10000平方米房屋,如果是自用,则只发生了契税、印花税应税行为。

(二)如果认定两个协议独立成立

甲乙之间在第一个协议签订之后,土地移交给乙公司进行开发,说明交易已经达成,只是应收的对价没有完全收回,这样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这与是否办理权属转移手续无关。这样,第二个协议对甲乙公司而言可以视为进行债务重组,即对原已成立的债权债务条件的修改,而不是否定了第一笔交易的存在。

税务方面:①甲公司先是以9000万元加上未来3000平米商住房的公允价值的现值为价格,转让了成本65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然后,甲公司与乙公司及丙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减让应收债权。按照《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相应的,乙企业作为债务重组业务的债务人,按照6号令的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②乙公司除了按前述相应确定第一份协议的债权债务及所得外,就第二份协议而言,实质上是由丙代为支付甲3000万元货币资金,然后约定由丙再支付6000万元,以合计90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丙10000平方米商住房。

会计处理方面:甲企业不需要调整原账务,而是按减让债务债权人作出让步后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进行会计处理。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及其指南规定,①甲方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所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将其终止确认,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等。重组债权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上述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②乙方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清偿债务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所规定的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将其终止确认,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背景资料3]续前,如果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3000万元后,甲公司退出,但乙和丙公司达成的协议是由丙公司接手投入资金继续开发该项目,开发完成后乙公司分得6000平方米商住房,剩余部分归丙公司。

[分析]在此情况下,同样存在两种认识。

(一)将全部协议视为一揽子协议

相当于甲公司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视为在协议期内租赁土地)给丙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分别投入资金和劳务开发商办楼后按比例分配房产。这种情况下,所涉及协议主要包括两项内容,第一项内容是甲转让土地使用权给丙;第二项内容是丙与乙合作建房。

这样,甲方涉及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等(属于或者视为租赁时,情况基本类似)。乙方则有可能发生了提供建筑业劳务以及与丙方合作建房行为,应按前文引述的合作建房的规定确认税务问题。丙发生了购买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合作建房以及销售房地产的行为。即丙投入所受让的土地和一定金额的资金,乙投入一定量资金并提供一定量的劳务,合作开发商住楼后分配房屋。

(二)将全部协议看作两个独立协议

即第一个协议已经单独成立,所涉及会计税务问题同前分析。而独立成立的第二个协议中包含两项独立的协议内容,即①甲乙公司之间的债务重组;②乙公司转让不动产在建工程给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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