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信用社金融服务存在问题与解决思路

2024-05-17

县信用社金融服务存在问题与解决思路(精选8篇)

县信用社金融服务存在问题与解决思路 篇1

当前“贷款难,难贷款”这个金融现象令人关注,一方面借款人需要资金却贷不到款,另一方面银行想贷却不敢贷。借款人抱怨银行思想保守、条件太高、手续太繁、效率太低、傲慢偏见;银行则顾虑贷款投放环境较差、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不多、贷款风险较大、风险防范太难。二者缺乏互信、沟通。从企业方面看,贷款难的主要障碍有五个因素:一是诚信程度不高;二是企业实力不强,资产负债率较高;三是企业财务不健全,运作不规范,授信评级低;四是抵押担保落实困难;五是管理能力较差。总之,不符合贷款条件。从银行方面看,难贷款的主要障碍也有五个因素:一是受贷款责任制的压力,惧贷、慎贷、防范意识比较突出;二是难以区分借款人真与伪、虚与实、红与黑、强与弱;三是信息不对称,尤其是财务状况透明度低;四是不少银企关系常常被扭曲,主体经常错位,不是平等的借贷关系,而是表现为贷款前后颠倒的主从关系;五是信贷产业政策的限制,“五小”企业、污染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企业是国家信贷政策限制或严禁支持的对象。总之,银企双方缺乏互信,缺乏理解,沟通较少,相互责备。客观地谈,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尤其是社会转型时期,上述问题的确给金融企业的贷款投放构成了较大的风险。为防范信贷风险则必须设置贷款条件,这就是贷款“六原则”。即一看借款人思想品德、生活作风、信用观念、信用行为、信用记录、经营理念及其敬业精神;二看借款人实力,即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流动净资产;三看项目可行程度及其利润率的高低;四看项目的风险程度和不可预测因素;五看项目的经营范围、行业政策调整趋势、国家政策干预程度、环保治理要求等;六看借款担保的方式、抵(质)押物变现能力、变现价值等。上述“六原则”是判断贷款与否的根本标准,借款人只要符合贷款条件,获取贷款不仅没有任何障碍,而且可能被银行争相贷款。同时,我们也希望企业要营造诚信环境、增强信用观念、开放经营信息、树立稳健经营理念、努力寻求优势项目,坚持量力而行、注重市场研究、慎重择优决策、提前与银行进行论证对接、避免政策风险、提高项目科技含量、争当银行的优良客户。只要银企双方相互沟通、相互信任、真诚合作,就一定能实现银企双赢。

二、我县信用社加强金融服务的基本思路

为了支持我县经济的发展,我县农村信用社将在做好信贷支农的前提下,增进与企业的相互沟通,共创“诚信经济”,重塑银企合作关系,继续积极支持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其基本思路是:

(1)解放思想,树立营销意识,加大营销力度。一要继续强化贷款营销观念;二要进一步研究贷款市场,细分客户;三要继续探索贷款营销模式;四要处理好贷款营销与风险防范的关系。

(2)细化市场定位,明确服务重点,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我们要牢固树立“经济决定金融,金融反作用于经济”的双赢意识,努力营造经济与金融共同发展的良好氛围。在优先满足农民调结构、促增收的信贷需求的基础上,将努力满足讲诚信、有效益、有实力的中小企业信贷需求,积极支持企业的健康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畅通的融资渠道。

(3)既讲风险防范的原则性,又讲因地制宜的灵活性,有效地支持中小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我们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朱总理关于“银行不贷款等于工厂不生产,乱贷款收不回本息就等于商店白送货”的讲话精神,既要牢固树立放贷款1950万元,保证了不向农民打白条,保护了蚕农栽桑养蚕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我县“二十万担优质茧工程”。

(4)配合政府建房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农民改善居住条件。去年我县出台农村建房零税费政策,激发了农户改建房屋的积极性,我县信用社积极配合这一优惠政策,相继投放贷款11680万元,支持9468户农民改善了居住条件,同时也带动了其它相关产业发展。

县信用社金融服务存在问题与解决思路 篇2

当前,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迅速, 在新的金融形势下, 农村信用合作社就必须增强金融风险意识, 对信用社的经营服务进行不断完善。农村信用合作社要对合规风险管理给予支持, 合规部门要具有独立性的风险监管, 要识别、控制、防范金融风险适应信贷业务的发展需求, 提高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更好地发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职能。

二、农村信用社合规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首先, 农村信用社合规风险管理的意识不强。由于一些农村信用社受到机制方面的制约, 造成了合规风险意识不强, 对于合规风险管控执行比较弱。偏远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沿袭了传统的经营管理模式, 对于合规风险的认识处于较低层次, 甚至还很模糊, 没有形成合规风险管控的文化, 难以将合规风险管控的措施落实下去。合规部员工对于合规风险的认识偏差, 使得员工对于合规风险的管理主动性比较低, 这样合规风险管控就处于形式化, 对于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开展留下了风险隐患。

其次,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合规风险管控效果比较差。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合规风险监督机制还不健全, 还不能独立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这对于合规风险部门的审查处于滞后阶段, 容易产生信贷业务违规的频繁发生, 而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 不能实现合规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合规部门风险管控技术还有待提高, 一些合规部门的管理方法比较落后, 不能形成对于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定期检查, 缺乏审计稽核、风险管理和监察部门的协同合作机制。更为严重的是农村合作信用社受到违规违纪旧有习惯的影响, 例如, 信贷业务受到人情的影响, 而不执行信贷风险制度和财经纪律, 常常以信贷经验和习惯做法来代替信贷风险管理制度的约束。这样就不能严格执行合规风险管理制度, 使得违规和违纪行为留有存在的空间。

最后,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缺乏与不规范问题。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合规风险管理受到领导的影响, 而失去了对信贷业务的监督制约, 这样就容易产生各种金融风险。在合规部门还没有进行明确的岗位职责分工, 缺乏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监督制约就流于形式化。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风险管控机制还处于分散和不系统状况, 不能形成合规风险管控的约束机制和激励监督机制能。一些合规部门还不能对风险管理进行量化, 对于出现的违规和违纪问题容易受到人情世故的影响, 难以对违规问题追究到底, 这造成了执行合规风险管理制度的弹性, 不能形成惩戒效果。此外, 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业务繁多, 这使得合规部门对于风险的管控程序比较多, 难以将责任进行明确。信贷业务的操作流程多, 环节复杂, 如果出现信贷问题就使得责任比较分散, 合规风险控制就会涉及到多个责任人, 这些责任人容易出现互相推诿的问题。合规部门的人员的专业水平还比较低, 需要加强专业学习与培训。

三、提高农村信用社合规风险管理效果的有效措施

首先, 要重视合规风险管理, 营造良好的合规风险管理文化。农村信用社的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都应重视合规风险, 要仔细检查工作中的操作规程是否与制度符合, 要对风险进行全程控制, 自己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素质, 创建合规风险管理文化。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合规风险管理文化为合规风险的管理提供基础保障。要对员工进行合规风险管理知识与操作技能的专业培训。不但让员工有着较强的合规风险管理意识, 而且在实际岗位工作进行合规风险的控制, 形成遵纪守规的行为规范, 从而为构建风险管理体系奠定基础。

其次, 增强合规风险的内控机制, 提高合规风险管理制度的落实效果。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合规部门要加强常规稽核检查, 积极有效实施专项稽核、重点稽核和接管式稽核, 确保稽核工作质量, 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农村信用合作社强化内部控制, 对于员工进行考核评价, 加大考核的奖惩效果, 这样能够发挥警示作用和教育意义。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合规部门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合作, 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协调一致进行工作, 做好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 构建合规风险指标与监测体系, 实现决策、执行、监督机制的有效作用。

最后, 在基层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落实好合规管理的责任。要建立合规管理的负责制, 更好地对合规风险进行管理, 发挥好合规部门的职能。要明晰合规风险管理的流程, 建立合规风险的传导与处置机制, 对信用社各岗位的合规风险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促进相应岗位职责的严格落实, 实现业务发展的合规化、合法化。

四、结论

通过对农村信用社合规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措施进行探讨, 农村信用合作社必须为合规风险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 重视对合规风险的研究, 制定和规划合规部门的发展, 提高员工对违规与违纪问题的认识, 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 构建职责明确的合规部门管理组织, 促进农村信用社各网点的安全运营, 才能服务好社会。

摘要:对农村信用社合规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合规风险管理的意识不强, 合规风险管控效果比较差。指出了提高农村信用社合规风险管理效果的有效措施:增强合规风险的内控机制, 提高合规风险管理制度的落实效果。

参考文献

[1]邱玉兴, 张莉, 黄可权.黑龙江省金融生态环境下农村金融合作社风险管理机制研究[J].商业经济, 2012, (09) .

[2]宋晓薇.农村小型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理模式的创新路径[J].商业时代, 2014, (06) .

县信用社金融服务存在问题与解决思路 篇3

一、我国信用制度缺失的主要表现

1、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不到位,尚存在许多缺陷和漏洞。体制性缺陷是信用缺失的重要根源。一是从信用体系的组织构建来看,一个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应当包括政府信用、银行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四个层次的构建。我国的政府经济职能还没有完全到位,因此其信用程度不够,其中最突出的表现是有效的政策供给显得不足,政府无力兑现其应做的社会性服务和承诺。从银行信用来看,存在着呆账、坏账、不良资产问题,银行存在着“慎贷、惜贷、不愿贷、不敢贷”的倾向。从企业信用来看,企业主见利忘义,不择手段。为了捞钱,一批批唯利是图者大量地制假售假,甚至制造和销售有毒物品,从事图财害命的罪恶勾当。企业商业欺诈,坑蒙拐骗。以假乱真,误导消费;虚假信息,质量欺骗;商标侵权,专利侵占,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肆意违约,毁掉合同,街头行骗,花样翻新。可以说是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坑蒙拐骗横行、企业间相互拖欠严重、逃避银行债务和偷税漏税惊人、证券市场违规事件迭起,如此等等。从个人信用来看,其建设刚刚起步。个人消费信贷发展缓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个人信用的问题。经济行骗诈骗很多超出了个人行为,而带有团伙性、结伙性和地域性。假烟超市,假币“专业村”,乃至结伙走私贩私等行骗犯罪行为大量存在。在体制不健全的条件下,那些失信者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敢于冒很大的甚至极大的风险去捞取不义之财。一些地方保护失信者的违法行为也为了维护本地的经济利益。另外,在社会道德规范不健全的条件下,失信者根本不讲道德,表现出不惜侵犯他人利益而追求私利的贪婪性和疯狂性。反过来,这种丧失道德之风,又加剧了社会信用缺失程度。二是从信用体系的内容来看,一个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应包括的内容主要是:信用数据的开放和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信用管理系列的立法和执法,即使用信用的规范和失信惩罚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对信用交易和信用管理行业的监督和管理以及信用管理民间机构的建立:信用管理教育和研究的发展等等。可以说,目前我国信用体系的内容还很不完善,有许多方面是短缺的。比如,信用数据的市场开放度低,缺乏企业和个人信息的正常获取和检索途径,企业信用等级的建设几乎是空白。

2、对失信行为监管不力,惩罚不严,守信收益不公。我国现时尚未形成一种完整的对经营者个人和整个市场经济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度,即使有了某种监管制度,执行者也没有对失信者的违规违法行为监管到位。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失信的行为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比如,有的国有企业欠贷款不还,银行没有办法处罚,有的不了了之,造成失信者有利可图,即失信成本低。这起了一种不良诱导的作用。惩罚不严。在多数情况下,对失信者违法行为打击不力,执法不严,往往按某种法律条文低限惩处,甚至以罚款代替法律惩处。这不仅达不到震慑违法者的目的,在客观上还助长了失信之风的滋长。相反的,对守信者来说就显得不公平。因为对那些诚实守信的企业或个人,由于社会尚缺乏相应的信用风险评级机制,信用好的企业与信用差的企业无法区分,也没有区别,诚信的企业或个人甚至被视为“傻子”。诚信者的信用成本反而加大。

3、缺乏信用中介市场。这表现在,一方面信用服务行业的社会需求不足,社会和企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十分有限。比如,企业使用信用产品的意识普遍淡薄;社会其他主体大多缺乏利用信用产品来保护经济交往中的利益。另一方面,就信用服务的供给来说,目前国内还缺少有实力、能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的机构或企业。整个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培育和滋润缺少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中介服务的市场化程度很低。

4、信用管理立法严重滞后。在立法方面,我国只是在已颁布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诚信守法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缺少与信用制度直接相关的立法,因此难以对社会经济中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氛围。

总而言之,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生活中,信用不立已成为一种严重的公害。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市场经济秩序被扰乱、市场经济得不到健康发展,将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另一方面,我们已经加入w T O多年,毫无疑问,必须在建立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方面与世界经济更好的接轨。在这方面我们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否则,信用不足的恶果将更加突出。因此,中国经济面临信用考验,尽快整肃信用秩序、重建社会信用不仅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更是当前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二、加快推进社会信用制度建设

1、逐步推进个人信用建设的制度化

信用是衡量一个人品德的道德标准,因此,个人信用建设要以道德为支撑,进行诚信道德教育,对诚信赋予道德的约束力。对人们进行道德教育是必要的,不可缺少的。但对一个人仅仅从道德方面加以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逐步推进个人信用的制度建设。在许多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普遍建立了个人信用记录。某人一旦有严重的信用缺失行为,就被记录在案,跟他一辈子,从事任何经济往来活动都会受到影响,可谓终生损失巨大。所以,多数人都能认识到,不值得为一时的小利而毁掉自己一生的荣誉。这将付出极大的代价。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建立个人信用记录是一项约束个人行为的很好的制度。在我国,有些地方以各种形式开始试行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广东初步制定了个人征信系统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吉林也在探索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方案等等。建立多种形式的个人信用制度,一方面有利于防止不讲信用的个人从事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的违规行为;另一方面,有利于保护诚实守信者的利益,使他们享受到贷款及其他经济活动的优先权或优待。建立这种惩恶扬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将会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着重大作用。

2、完善企业信用数据,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社会信用“以产权为基础”,是健全企业诚信制度的根本依据。只有企业产权归属清晰,明确产权主体,才能进一步确定经济活动中不同产权主体之间权、责、利的关系;一方面对产权主体合法财产及其经营收入予以保护;另一方面,对侵占他人合法财产和从事不正当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惩治。

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的精神,要积极推行企业信用建设。在推进企业信用建设方面,其主要工作是:一是完善企

业登记数据库,完整、准确记录企业从成立到撤销的基础信息资料;二是完善企业“经济户口”数据库,登记企业的动态信息和日常监管动态信息;三是完善“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数据库,公布“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名录,促进社会良好信用建设:四是在整合上述三中数据库资源的基础上,建立企业监管数据库,反映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信用状况,为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提供可靠的依据。依据各个企业的信用状况,被分成A、B、C、D四个管理类别。A类企业,用绿牌表示,对其重点扶持,并享受年检免审,提供优质服务等。B类企业,用蓝牌表示,对其实行信用预警机制,并在日常工作中予以提示。C类为失信企业,用黄牌表示,为重点监控对象,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D类企业,用黑牌表示,为严重失信企业,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有效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披露企业信用状况信息,并根据守法企业和违规企业给予不同对待,特别是对违法企业视其具体情况予以惩处,用典型案例予以暴光,就可以建立一个公开的奖真奖优和打假罚劣的信用监管平台,营造出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的环境。

3、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的法制建设

目前,我国在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除有个别法规外,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要建设社会信用体系,迫切需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

健全社会信用制度是必须以法律为保障的。法律制度明确了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明确了违反法律的后果。法律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和强制力,因此,只有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诚实守信者的合法利益,让失信者得到应有的惩罚,承担相应的责任,付出高昂的失信代价,才能教育各个市场主体自觉守信,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缺乏一系列相关法律保障。这既说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立法基础的紧迫性,又是对立法工作提出的重大挑战。有关立法机关,要分别轻重缓急,逐步出台《信用信息公开法》、《商业秘密法》、《消费信用保护法》、《商业信用报告法》等等,抓紧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档案法》、《统计法》等等。在相关法律的保障下,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一定会尽快地建立起来。

4、我国目前处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政府应在借鉴各国建立社会信用制度经验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

一是加强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

当务之急是要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以法律规范信用的公共信息、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程序。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机制,严格执法,加大各个经济主体失信的成本。

二是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制度。

商业银行和社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要对企业的业绩、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建立和依靠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估体系,对企业的信用进行分析,建立“守信者褒、失信者惩”的信用机制。企业则要建立信用管理部门,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

三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

定期对各个经济主体作出具体明确的信用调查评估报告,并依据报告进行评级。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可以向社会信用管理机构征询任何一个准备与之交易的经济主体的信用情况,以决定是否与之交易或者以何种方式交易。

四是建立个人信用制度。

社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应通过相关法规把分散在各部门有关个人的社会信用资源集中起来,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库,并向全社会开放,建立奖优罚劣的信用机制完善对违背个人信用者的制裁措施。一是加强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当务之急是要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以法律规范信用的公共信息、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程序。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机制,严格执法,加大各个经济主体失信的成本。

五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

县信用社金融服务存在问题与解决思路 篇4

(一)会计派出机构的权威性不够,会计监督保障力量不足

在政府塑造产权主体的过程中,国有控股企业成为国家的产权代表,体现在会计委派制度中的特点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其中某个部门成为会计派出机构,管理下派的会计人员。在这种操作模式下,下派会计人员的直接上级为产权单位的部门负责人,而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则直接由产权单位负责人领导。这种派出模式使会计派出机构的权威地位受到质疑,同时内部人管内部人特征明显,会计监督的力度因此而大打折扣。

(二)企业内部法人结构不合理,会计监督支持力量不足

现有国有企业经营者一般都由政府任免,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经营者往往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于一身,既是董事会决策者,又是经营班子领导人,同时又控制了监事会,权力过于集中,使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财务监督的支持力量不足。

(三)经营者与下工程管理论文http:///派会计人员责权利分配不均,影响会计监督力度

1、经营者的责权利分析

(1)行政任命后,企业经营者在很大程度上便拥有了所在企业的人、财、物等企业资产的使用、处置及分配的权力,是企业资源所有者的代表,这些权力与会计人员的财务监督权明显不在一个层次。

(2)由于利益的驱使,经营者在国有体制“权力大、责任小”的经营环境中,往往会追求自身利益和员工利益的最大化,企业内部从员工到经营者容易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从而将委派的会计人员摆在企业的对立面而将其架空,使得会计人员无法深入企业生产的各个环节,会计监督范围变窄。

(3)由于执法环境的弱化和法制的不健全,对因经营者经营失误而造成的企业亏损、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问题缺乏法律的界定和追溯,反过来又助长了经营者经营行为的随意性。

2、下派会计人员的责权利分析

(1)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会计委派制,在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的地位永远是个配角,不可能取得与经营者相当的权力,这种双方权力上的失衡加上企业内部制约机制的弱化,根本无法制约经营者的行为。

(2)会计人员在接受委派后,受命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要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负监督责任。在责权利的分配中,责任明显大于权力和利益,这样,在缺乏有效评价标准的情况下,失衡的权责分配容易挫伤会计人员的积极性,不利于监督工作的持续开展。

(3)现行国有企业干部组织体系并未建立有效的考核和竞争机制,经营者任命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干部能上不能下现象突出。在这种体制下,会计人员的政治风险较大。为避免日后的不利局面,会计人员会选择温和的监督方式,从而影响了监督的力度和深度。

县信用社金融服务存在问题与解决思路 篇5

一、国内部分企业在生产现场5S管理的现状

生产车间机器轰鸣,人声鼎沸,现场给人一种忙碌、杂乱的感觉,地上到处都是垃圾、油污和灰尘,零件及各种零件箱在地上随意乱放。各类人员和运输设备就在这样脏、乱、差的环境中低效地作业,这使得企业对生产现场管理不重视及管理混乱,生产效率低下,产品质量不高,安全事故时常发生,机器设备经常性维修,生产成本居高不下,物料浪费严重,车间杂乱,人员散漫等。

二、生产现场5S管理推行中存在的问题

企业在推行5S过程总是不尽如人意,许多企业推行5S总是半途而废,无法取得预期的效果,结论往往是5S无用论。其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旧的体制、观念等影响着5S的正常推行

在我国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计划经济占主导地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根据指令性计划。工厂不需要考虑产品的销路,只要能生产出产品就行了,所以对生产管理很不重视。而改革开放后,生产管理的重点没有及时适应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导致生产管理基础工作薄弱,以致企业内部一些关键性的基础工作处于空白状态,导致生产管理不严、劳动纪律松懈、现场管理混乱、环境差乱,产品质量低下。而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仍然有不少企业的经营管理观念严重滞后于市场经济的要求,仍然习惯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管理方法,重领导政绩,轻经济效益;重外部环境,轻内部管理;重眼前利益,相当一部分企业以改代管、以奖罚代管的现象依然相当严重。

(二)生产现场5S管理推行中,人员方面存在的问题众多 1.企业生产管理人员的知识老化,整体素质较差

生产管理人员的知识老化,整体素质较差,其经营管理水平、开拓创新能力、管理决策水平等,都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新环境,忽视了对职工进行培训教育,导致职工的技术素质、道德水平和劳动纪律明显下降,无法满足企业生产(续致信网上一页内容)经营发展的需要。2.5S推行人员存在着各种问题

首先,畏惧困难,心态不正,作为推行人员,5S推行不好要负责任,5S推行好了对个人也不一定有多大的好处,因此选择退缩求全,心态自然也就不正。其次,推行人员缺乏行动,5S是实践性很强的活动,推行过程更是实践的过程,仅靠发号施令就想取得效果是不现实的,主要表现为:缺乏实地调查瞎指挥;自身树立了错误榜样;5S推行人员忽视细节,5S管理的特点就是细节,规范现场、精细管理都是从细节改善着手;5S推行降低标准、不能彻底。(三)生产现场5S管理推行方法不当

5S推行过程中,众多企业其推行方法往往是不当的,主要表现为:思想的落实不到位,企业开展5S时,没有宣传到位,致使员工思想不理理解、不支持;组织的落实不到位,没有确认专职或兼职企业5S管理推行人员;制度的落实不到位,没有把5S管理的各种必要工作及其要求应形成书面文字,并遵照执行,致使无法保证这项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检查的落实不到位,检查是实施5S管理的重要环节,但是在生产过程中,往往表现为,上级是为了检查而检查,下级是为被检查而检查,导致5S检查工作无意义;考核的落实不到位,没有将检查结果与责任者利益挂钩,未包括奖励与惩罚两个方面,所以5S推行的好坏,其结果不能体现的员工的自身利益上,无法调到员工的积极性。

三、生产现场5S管理推行的几点建议(一)改变旧体制、旧观念

企业管理的重点应及时适应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加强生产现场管理基础工作,制订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加强现场管理、加强劳动纪律、改变现场混乱、环境差乱的现象。经营管理观念要跟上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意识、风险意识、资本经营意识、创新意识等要不断强化。引导企业管理者要即重视经济效益、外部环境,更应重内部管理和长远利益。(二)加强人员管理

在5S管理的推行过程中,人员的态度直接影响着5S的结果,因此要求如下: 1.管理人员的知识水平,提高整体素质

不断提升生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水平、开拓创新能力、管理决策水平等,使得适应市场经济的新环境,加强对对职工进行培训教育,提升职工的技术素质、道德水平和劳动纪律,从而满足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2.摆正心态,不怕困难

5S推行的好坏直接与自身利益相关,面对困难能够以积极的心态应对,要培养推行人员解决困难的信心、愿意承担压力的勇气、让其着眼长远利益的远虑。这就要给予能力上的训练,特别是实践锻炼,一个人面对处理过的问题会产生更强的信心。还要给予制度上的支持,这样才会有承担更大压力的勇气。同时也要有意识地引导他们,推行工作提升个人能力,有利于个人职业发展,不应计较眼前得失。

3.5S推行人员要用行动带动员工开展5S活动

5S推行过程实践的过程,仅靠发号施令就想取得效果是不现实的。推行人员要用真正的行动带动员工开展5S活动。比较有效的方法是日程计划和现场巡查,通过这些方法逐渐培养推行人员勤于行动的习惯。4.5S推行人员要重视细节

5S管理的特点就是规范现场、精细管理都是从细节改善着手。要与当事人交流运用中的细节,遇到有难度的地方,要及时的予以帮助和改善。这就需要运用大量实例训练,并在实践中加以指导。

(三)选择恰当的推行原则,保障5S活动顺利推行 1.思想的落实

县信用社金融服务存在问题与解决思路 篇6

西南政法大学张玉敏

我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勤劳智慧的华夏子孙,依凭大自然所赐予的丰富多彩、千变万化的地理条件,世世代代,不断摸索总结,创造、培育出无数名扬四海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名优特产。这些名优特产,是中华民族五千年辉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祖先为我们留下的宝贵财富,也是我们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资本。保护好这份珍贵的历史遗产,并使之发扬光大,不仅是一个传承民族优秀文化的问题,更是一个事关经营者、地方和国家经济发展,事关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竞争力的重大经济问题。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通过对地理标志或者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对这类名优特产提供保护。由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而且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对知识产权制度包括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不熟悉甚至不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完善,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状况令人堪忧。最主要的问题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地理标志保护问题上相互争管辖权,导致重复保护,使企业无所适从;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保护的冲突,以及地理标志保护如何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地理标志的法律性质、各国保护地理标志的经验以及我国现行立法的分析研究,提出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问题的思路,以期对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一.地理标志的概念和性质

(一)地理标志的概念

研究一下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的历史可以发现,“地理标志”(又译为地理标记)这个概念是在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概念的基础上,通过长期发展,目前被普遍接受的一个概念。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提到了对“产地标记”的保护。1891年《制止虚假或欺诈性商品产地标记马德里协定》也提到了各国可以在进口时扣押带有虚假或欺骗性“产地标记”的商品。根据《制止虚假或欺诈性商品产地标记马德里协定》的规定,产地标记是指称某国或某地为某个产品的原产国或原产地的标志。该产地标记涉及的是产品的地理来源,而不是其他来源,如制造该产品的企业,而且也没有对使用产地标志产品的任何特定质量或品质的要求。产地标志的标准格式是在产品上提及某个国家的名字或者诸如“„„制造”之类。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一条将“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列为保护对象,第十条专门规定了在国际贸易中对原产地的保护措施,即成员国应当在进口时对假冒原产地的商品予以扣押。

1958年里斯本外交会议曾经试图在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框架内改进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其成果之一是通过了《原产地名称保护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该协定称将原产地名称定义为“指某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某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协定要求缔约国保护原产地名称,只要该原产地名称在其来源国得到了那样的保护,并且已经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国际注册簿上获得注册。协定对地理标记的保护超过了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的水平。但是,由于其保护条件严格,保护水平过高,成员人数有限。

197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开始为建立一个保护原产地名称和产地标记的多边条约进行准备。在1974年的专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国际局草拟了一份准备提交给1975年的第二次会议讨论的草案。草案试图为国际注册中的地理标志确立一个新的定义,新定义宽于里斯本协定中原产地名称的含义。由于当时正在准备对《巴黎公约》进行修订,地理标志方面的规定也在修改的计划之内,因此,草案的研究工作没有进行下去。在《巴黎公约》修订过程中,“原产地名称与商标的冲突问题小组”准备了一份提案,拟将一个关于原产地名称和

1产地标记保护的新条款纳入巴黎公约。上述提案成为修订巴黎公约的基础提案,在该提案中,WIPO国际局为1975年会议准备的草案中使用的术语,包括地理标志,曾获得通过。该提案虽然曾达成共识,但是在外交会议上从未被充分讨论过,一直是一个草案。

199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地理标志国际保护专家委员会”考虑过建立一个新条约来处理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问题。对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现状不满的主要原因是巴黎公约规定的保护范围有限,马德里协定和里斯本协定的可接受性有限,给人的感觉是唯有建立新的世界性条约才能克服存在的问题。为了制定对所有巴黎公约成员国都有吸引力的条约,这才引出了以“地理标志”的概念代替“原产地名称”和“产地标记”两个概念。新条约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缔约方应当有选择地理标记在其来源国的保护方式的自由,另外,新条约应当为地理标志提供有效保护,避免其演变成通用名称,并且要确保保护的有效实施。专家委员会讨论了三个问题:

1、保护的客体应当是什么?

2、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的条件、内容和实施保护以及解决争端的机制;

3、是否应当有一种国际注册制度?如果应当有,它应当包括哪些内容?专家委员会没有就这些问题达成共同立场,也没有召开任何进一步的会议,所以建立新条约的工作没有继续进行。

1994年签署的TRIPS协定第22条-24条,采用了“地理标志”这一概念,指出本协定所称地理标志“是表明某一货物来源于一成员的领土或该领土内的一个地区或地方的标记,而该货物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实质上归因于其地理来源。”并对地理标志特别是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保护作了特别规定,但是,问题并没有全部解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此多次召开专门会议进行讨论。2002年11月11日至15日在日内瓦召开了第九次会议,就地理标志的保护制度、地理标志的判断标准进行讨论。在这次会议上,以欧盟及其成员为一方,以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为另一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欧盟方认为,专门的地理标志登记制度优于借助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保护地理标志的制度,前者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大。美国方反驳强调,两者都是符合TRIPS协定要求的。同时,美国方攻击欧盟的制度内外有别,对其国内实行注册制度,非本国的地理标志则无法利用该制度。欧盟方起初强调对外国的地理标志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制度得到保护,继而又承认可以通过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得到保护。在争论的过程中,古巴、阿根廷等发展中国家代表也发了言,强调两种保护方式都是TRIPS所允许的。日本的代表则保持沉默。由此可见,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论争,实质上是各国经济利益之争,期望在短期内达成一致意见是不太可能的。

TRIPS协定关于地理标志的定义显然是以里斯本协定原产地名称的定义为基础的,但是在某些方面偏离了里斯本协定:

1、里斯本协定规定的原产地名称是用于指明某产品来源于某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地理名称以外的标记,如非地理名称或徽记,未被涵盖。但是它们都可以构成TRIPS协定中的地理标志;

2、里斯本协定要求有关产品的质量或特征完全或者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TRIPS协定要求地理标志覆盖的商品具有可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的特定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征。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基本看法:产地标志、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都是在贸易中表示产品来源的标志。但是,产地标志仅表示产品来源于某国、某地区,不能表示该标志所标示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的品质,它相当于国际贸易中所说的货源标记,虽然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属于知识产权法规范的范畴,而应当属于贸易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范围,正因为如此,GATT才专门签订了《原产地规则协议》。原产地名称是较早受到保护的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地理标记,但是,由于里斯本协定规定的保护条件严格,保护范围有限,所以采用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的国家不多。WIPO虽然曾经做过努力,准备建立一个以“地理标志”包容“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的新条约,但是,并未取得一致意见,仅仅是一个设想而已。被WTO所接受并确定下来的地理标志,是一个以里斯本协定所确定的原产地名称定义为基础,并在保护条件上有所放宽的概念。因此,今天我们讨论

2这个问题,必须以TRIPS协定第22条所规定的地理标志的概念为基础。

(二)地理标志权的性质

这是笔者为了讨论问题的方便自造的一个名词,用以指称取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或者获得原产地标记(原产地域产品标记)注册所享有的权利。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为自己管辖原产地标记保护的一个主要辩解理由是,原产地名称或者说地理标志是公共财富,而商标权是绝对的私权,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保护地理标志,是将公共财富变成一种私权,是不公平的。其实,这是对公权和私权的一种误解。一般认为,私法上规定的权利,或者说民事主体在民事生活领域所享有的权利为私权,而国家及其各级机关依法对社会实施管理的权力属于公权。一种私权的主体可以是单个的人,单个的组织,也可以是单个人或组织的集合,如我国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我们不能因此说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家土地所有权是公权。通过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保护地理标志与此同理。商标权是一种私权,但是,这绝不意味着注册人个人对地理标志的垄断。如果注册的是集体商标,享有这种权利的人是集体的成员,如果注册的是证明商标,虽然商标权归某个组织,但是,使用商标并享受商标保护利益的是符合规定条件的不特定的生产者、经营者。所以,用商标权是私权,通过商标保护地理名称会造成不合理的垄断的理由不成立。

二、各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

地理标志的保护在国际上是一个倍受重视而又没有获得完全解决的问题。尽管TRIPS协定以一节的篇幅作了规定,各国在保护方法甚至地理标志的定义方面仍然存在分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及地理标志法律常设委员会”(SCT)曾经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地理标志保护问题,迄今尚未取得一致意见。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的研究,目前各国保护地理标志的方式大致可分为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保护、单独立法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消费者保护法保护三种:

1. 通过注册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保护

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多数国家通过注册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的方式保护地理标志。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要在商标使用管理章程中对使用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和技术标准进行界定,这种界定是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当申请被批准时,该说明书就成为注册的组成部分,对注册人和商标使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保护方式符合地理标志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中商业标志的一个类别的特点,可以比较好地处理地理标志保护与在先商标权的关系,而且可以利用现有的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比较方便地在其他国家(地区)取得保护。

2.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地理标志是一种普遍接受的保护途径。这种保护在历史上是不断发展的。最初能够禁止的限于与虚假商号一起使用虚假产地标记(巴黎公约最初的规定)的行为,后来发展到禁止使用虚假或者欺骗性的产地标记(巴黎公约、里斯本协定和马德里协定),再发展到对使用地理标志构成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性禁止。建立在反不正当竞争基础上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在于法官要在诉讼过程中明确界定系争地理标志的关键要素,诸如生产地域、源自地理标志指示地域的特定质量,以及地理标志的声誉。另外,法官在判决时还必须对引起争议的地理标志是否在其商品的地理来源方面正在误导该国公众作出判断。因此,地理标志在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则进行保护时可能出现的困难与不需要注册程序之便利正好互相抵销。地理标志的受益人可能会发现,注册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做法,体现出胜过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优越性,尤其在执法方面。但是,即使在采取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或者专门立法保护地理标志的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仍然是保护地理标志的一种补充手段,例如,我国商11参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著、陆贺本译《地理标志的定义》,商标通讯2002年第12期。

标法即从反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出发,规定对于含有虚假地理名称标志的商标不予注册(商标法第16条)

3. 专门法律保护

一些国家制定专门的法律保护地理标志。这种保护方式又可细分为注册地理标志保护和原产地名称保护。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基本差异在于,原产地名称与原产地域的关联比地理标志更紧密。原产地名称的产品质量或特性取决于原产地,而就地理标志来说,如果商品具有某种质量、信誉或某些其他特性,只要有一个取决于地理原产地的标准就足够。与原产地名称相比,地理标志商品的原材料生产和产品开发无需完全位于特定的地理区域。二者的相同之处是二者的法律保护都基于公法行为,一旦涉及生产者代表的行政程序和政府行政行为完成之后,该法律便开始实行。通过行政程序,法律对有关地理标志或者原产地名称的重要参数作了法律规定,如相关产品、使用条件、生产区域和生产标准。这种保护方式与通过反不正当竞争寻求保护的方式相比,一个重要的优点是在寻求救济方面具有较强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法国是这种保护方式的代表。法国的这种保护方式是由其原产地名称保护的历史决定的。为了加强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法国政府设立了原产地名称局(INAO),其主要职能就是确定使用“经检测”的原产地名称和“优质葡萄酒”名称的葡萄酒和烈性酒的条件,并对使用受保护名称的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和控制。

1992年欧盟通过了《关于保护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记和原产地名称条例》,通过注册对地理标记和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但是,该条例只在欧盟内部实行,对非欧盟成员国不给予这种保护。欧盟及其成员认为,专门的地理标志登记制度优于借助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保护地理标志的制度,前者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大。而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则指责欧盟的制度内外有别,并且认为通过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可以有效保护地理标志。

除以上保护模式外,有的国家采用对不同产品的地理标志适用不同的法律和程序给予保护的做法。如澳大利亚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澳大利亚葡萄酒和白兰地联合体法案1980》,葡萄酒地理标志的保护要依据该法进行注册保护。除葡萄酒之外的产品的地理标志则依据《商标法案1995》通过注册证明商标保护。

4三.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现状及问题分析

我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始于199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该《办法》系根据1993年7月1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制定的。该《办法》第二条规定:“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证明商标是指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明确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保护纳入商标法之中,从此,地理标志的保护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经营者申请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保护地理标志的积极性大大提高,到2004年5月,商标局共批准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110件5。

在国家商标局根据商标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同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7月30日制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其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原产地域产品,2323同注1。参阅王蔚《法国原产地名称立法的变革》,中华商标2000年第3期。参阅原琪《澳大利亚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中华商标2003年第10期。范汉云《地理标志保护需要注意的问题》,中华商标2004年第10期。

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所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并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以原产地域进行命名的产品。”并要求“任何地方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必须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有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2001年,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检验检疫局)制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规定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原产地标记工作,负责原产地标记管理办法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局负责其辖区内的原产地标记申请的受理、评审、报送注册和监督管理,并明确指出该规定所称原产地标记包括原产国标记和地理标志。主管机关通过媒体大力宣传原产地标记保护的意义,甚至说加入WTO之后,不进行原产地名称的注册登记,在国际上就得不到知识产权保护,一时间,似乎要在国际贸易中保护地方名优特产,惟一的办法就是申请原产地标记保护。在2001年10月27日修改《商标法》,明确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保护纳入商标法之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对原产地标记的认定保护工作不但没有停止,而且有了快速发展,到目前为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认定注册的原产地标记据说有110多个。

这种由不同的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的法律、规章对同一种经济关系进行分别调整的做法,是我国所特有的。澳大利亚虽然也通过特别法和商标法二种法律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但是,在那里不同法律的适用范围是被明确划分了的,大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不会发生冲突。我国目前这种做法在实践中带来许多问题,其中主要的问题就是重复保护所造成的权利冲突、提高保护成本和著名商标被淡化的问题。

1. 重复保护,增加成本。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役局认定和保护的“原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域产品”,有许多是已经取得商标注册,甚至是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例如,贵州茅台酒早在八十年代就被国家商标局作为特例核准注册为商标,在国内外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名副其实的驰名商标,其所蕴涵的商业价值无可限量。就是这样一个驰名商标,又被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给予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而且划定的保护范围仅限于茅台酒股份公司生产车间及新建区域约

7.5平方公里的范围。人们不仅要问,这样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除了增加企业的负担以外,有什么意义?据报道,已经取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四种中国名酒中,只有绍兴黄酒是由当地众多生产者共同使用,其他三种所划定的保护范围都非常狭小,实际上仍然是由创出牌子

6的企业一家独享。而绍兴黄酒在此之前已经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为证明商标。这说明对四种

名酒的地理标志保护实际上没有意义。这一问题在其他商品的地理标志保护上同样存在,如库尔勒香梨、兰州百合、原阳大米等都是已经取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保护的地理标志,由于种种原因,不得不再申报原产地域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这种重复保护,不但严重浪费国家的行政资源,而且必然增加经营者的保护成本。从保护效果上看,不会是1+1=2,很可能是1+1<1。

2.造成原产地标记的权利与商标权的冲突,淡化驰名商标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一部分地名被注册为商品商标,有些地名商标已经成为中外驰名的商标,如青岛啤酒、金华火腿、东阿阿胶。根据这一实际情况,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商标,但是,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第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认定保护的原产地标记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按商标法的规定注册为商品商标或者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有的甚至已经成为驰名商标。不同部门的重复保护,人为地造成二种权利的冲突,导致驰名商标的淡化。如,2002年2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6 刘国奇《原产地域保护是把双刃剑》,中华商标2002年第8期。

检验检疫局发布公告:“东阿阿胶”被认定为原产地标记,东阿阿胶、福牌阿胶和东阿镇牌阿胶都纳入“东阿阿胶”原产地标记保护之列。东阿阿胶集团对此提出异议,他们认为,早在1978年,他们就在阿胶产品上申请注册了“东阿”商标,由于其产品质量好,在消费者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二十多年来,消费者看到和认识的东阿阿胶是东阿阿胶集团生产的,东阿阿胶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是东阿阿胶集团创造的。因此,不应当将“东阿阿胶”作为原产地标记保护。显然,在“东阿阿胶”作为原产地标记保护之后,已经驰名的“东阿”阿胶商标面临着被混淆和被淡化的威胁。这种搭驰名商标便车的原产地标记保护,能否起到保护传统名优特产,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是令人怀疑的。

四.解决的思路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解决地理标志保护上的冲突问题有二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一种是统一由商标注册机关通过注册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保护,另一种方案是通过制定单行法,在农业部设立一个地理标志保护机构,负责对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有重要意义的产品,如茶叶、中草药等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其他地理标志的保护按照商标法通过注册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保护。第一种方案的好处是可以保证地理标志保护的统一性,缺点是商标局的力量有限,不利于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迅速推广和注册后的监督管理。第二种方案的优点是可以借助于农业部对农业的管理力量和科技力量,迅速推广茶叶、中草药等重要农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并可以有效加强后期监督管理,缺点是可能产生重复保护和权利冲突问题。但是,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和协调机制解决。考虑到我国许多工作的开展都离不开行政部门的推动,笔者更倾向于后一种方案。

至于目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对地理标志的注册保护,笔者认为其没有法律根据,应当撤销。理由如下:

1. 由质量监督检验检役局管辖地理标志认定和保护工作没有法律根据。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对地理标志进行认定保护的根据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8月17日发布施行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2001年4月1日发布施行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这二个规定都是经局务会议通过的行政规章。《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在其第一条中指出的制定根据是“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第一条所指出的制定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世界贸易组织《原产地规则协议》等国际条约、协议的规定。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该法并没有授予商品检验部门(即后来的出入境检验检役局)认定和注册地理标志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已经被国务院2004年8月18日通过,200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宣布废止,《条例》明确规定,商检部门的职责是依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并向申请人发放货物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标记,而且条理明确规定货物原产地是指货物来源于某个国家(地区),并没有对产品质量、特色的要求。确认货物的原产地,是为了服务于国际贸易中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与知识产权保护无关。从上述分析可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役局作为执法根据的二个《规定》中关于地理标志(原产地标记)认定和管理的规定,没有法律根据。

2. 按照《立法法》,行政规章无权对地理标志保护问题进行规范

县信用社金融服务存在问题与解决思路 篇7

2010 年中央颁布的第7 个“一号文件”中就再次强调了要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伴随着农村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农村中的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农业银行等不断的涌现出来,农村信用社不能再像从前一样,一家独大局面。再加上农村居民对于投资渠道的不断增长,使得在未来的一些年中农村金融的竞争更加激烈,在这种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就需要更加关注自身的改变以及怎样可以持续的在农村金融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而农村信用社要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深化改革,在市场定位、公司治理结构、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等方面不断的进行完善。

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必然性

(一)是应对农村金融机构竞争的必然选择

目前,农村金融多元化的竞争格局已经形成,其金融机构体系有邮政储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业银行等,并且都占有自己的一席之地[1]。在这样严峻形势下,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将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农村信用社改革已经成为其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

在目前国家大力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情况下,其建设的启动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支持,而农村信用社又是农村金融多元体系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覆盖广泛,其服务涉及到千家万户,农村信用社和农业、农民紧紧相连,这就决定了农村信用社在金融多元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有利于减轻历史包袱

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代管关系时,被动接收了大量的不良贷款,农村信用社在不良资产和政策性包袱的双重重压下,经营比较困难,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只有通过各方面不断改革和创新,通过改制冲销不良贷款,以及央行各项业务等方式来减轻历史包袱,激发农村信用社的活力,提升服务能力,改善经营状况,提高风险抵御和综合竞争能力,从总根本上改变农村信用社的经营面貌。

(四)有利于增强三农服务能力

目前农村信用社在为三农提供服务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服务三农就是让农村信用社为广大农民提供有力的金融扶持,增加支农投入,最终达到帮助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目的,以便更快的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

二、农村信用社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

历经多年的农村信用社改革目前已经进入“深水区”,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然存在着诸多方面的问题。其中突出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定位不准确

农村信用社要想更好的服务客户,更好的赢得利润,达到双方共赢的目的,应该因地制宜,确定客户群体及服务领域。但目前农村信用社存在市场定位不准,偏离市场定位的问题。不少农村信用社和县级联社在农村市场没有占稳的情况下,盲目到各级城市与商业银行争贷款。但却没有预测到其中的风险,高估农村信用社对大客户风险的把控能力。

(二)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

农村信用社改革历经很多年,但其法人治理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一是出资人只有名义上的管理权利,内部控制失效。由于目前的农村信用社是由原来的合作社慢慢转化为股份制农村合作社的。在这个转变过程中,法人治理结构具有历史延续下来的关联性, 其会出现不符合股份制企业的现象,由于并没有从实际上建立起破除“合作制”机制障碍的决策、监督机制等,导致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发挥并没有得到期待的效果,这就使得出资人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失去效力。二是管理体制缺乏有效制衡,高管任命受上级影响[2]。这种现状导致权力功能丧失。同时,省联社与基层法人社之间的新型关系,虽然形成新型的利益共同体,但却同时拉长了管理链条,消弱了农村信用社的灵活性。这一系列问题导致了农村信用社经营观念落后,管理水平低,严重束缚了农村信用社的发展。

(三)风险管理水平低

当前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意识比较薄弱,风险管理意识还没有贯穿到每一位员工、业务拓展、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往往把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看作是信贷、审计等部门的事情。而且,现在部分管理人员属于业务型,重业务、轻管理,对风险管理认识不够,缺乏应对防范风险隐患的意识。

(四)缺乏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

市场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随着经济的不断加快,新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层出不穷,这就要求农村信用社要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新知识,开拓新业务发展。员工不仅要掌握金融业务知识,还要掌握计算机和金融法律等知识。但从目前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情况来看,其存在着裙带关系严重、人员结构、文化水平结构等也不合理的现象,缺乏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这直接直接影响员工工作效率,严重地制约了信用社的发展,严重削弱了农村信用社增强竞争力的步伐。

三、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优化对策

(一)明确市场定位

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要发挥自身特点,因地制宜,与当地的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相匹配。确立“面向三农、面向社区、面向中小企业、面向县域经济”的四个市场定位。在“四个定位”中,三农居于首位。同时,农村信用社应该利用长期形成的营业网点覆盖优势和支农体系,进一步扩大支农贷款的覆盖面,继续巩固农村乡镇、城郊地区的小额农贷市场,并结合农业结构的趋势,支持新兴的农业设施和特色种养植农业。在此基础上,积极拓展城郊和市区涉及农业中小企业客户群,逐步推进符合县郊特点的中小企业贷款,有侧重、有选择的满足县郊各类经济主体发展的需求。并在银监会扶持政策的支持下,以监管约束、政策激励引导督促农村信用社制定清晰的发展战略,确保其支农服务定位方向不偏移,以最终实现农村农业支农与县郊贷款的有机结合。

(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一是在农村信用社管理上,应进一步明确产权关系,全面取消资格股,吸收具有较强管理能力的投资者,建立不同产权模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制定相应的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使对法人的监管更加科学化。二是明确出资人的权责分配,彻实解决好“谁出资、谁管理、谁负责”问题,形成经营权、所有权、监督权三权分离、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其真正成为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经营和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确保农村信用社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三)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其一,管理人员应提高风险管理意识,在业务拓展的同时把侧重点转移到风险管理上;其二,业务拓展前就要做好事前防范,事后要严格管理;其三,管理人员要做到自身约束自己,同时减少对操作人员的管理;其四,建立相互制衡机制。管理人员和员工分别进行自身约束的同时,互相进行监督等等。总之,提高风险管理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要根据农村信用社的实际不断摸索不断提高。

(四)完善人事管理制度

调整员工队伍结构。打破裙带关系的队伍建设,建立优胜劣汰、定期轮岗的用人机制,根据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定职、定岗、定人,对达不到农信社要求的员工,进行辞退,对超额完成的员工给予奖励,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与此同时,加强对员工的业务培训,提高员工整体素质,进一步培养适合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复合型金融人才。

(五)提高服务水平

农村信用社应更加关注农户、农村种养殖业和中小企业,实地调查它们的需求,根据客户需要创新流程、新产品、提高服务质量等来稳固客户群,并扩展目标客户群,利用不断完善的结算渠道和遍布城乡的营业网点[3],为客户提供便捷、快速、周到的支农服务,才能使信用合作社在众多金融机构竞争中长期处于不败之地。

结语

从长远的发展来看,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需要多方共同努力[4]。同时,应进一步借鉴国外社区银行发展的经验,建立投资主体多样化、实现形式多样化、产权结构股份化、服务“三农”、产权清晰、治理健全的小型农村社区银行,与时俱进,以便更好的服务三农,更快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摘要:伴随着农村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农村中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不断的涌现,农村信用社面对巨大的生存压力。农村信用社改革是应对农村金融机构竞争的必然选择,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有利于减轻历史包袱,增强三农服务能力。目前农村信用社改革仍面临市场定位不准确,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风险管理水平低,人事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农村信用社改革应明确市场定位,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人事管理制度,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及服务水平,以便更快地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楼海淼.再论农信社深化改革对农信社管理体制的战略思考[J].浙江金融,2009(9)

[2]王飞何泫妮.农信社改革:问题和选择[J].银行家,2012(1)

[3]王蕾.农村信用社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J].经济研究导刊,2011(3)

县信用社金融服务存在问题与解决思路 篇8

关键词:县供电企业;绩效管理;绩效考核;考核方式;薪酬激励机制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章编号:1009-2374(2015)25-0177-02 DOI:10.13535/j.cnki.11-4406/n.2015.25.086

绩效管理是指企业管理者与员工之间在目标与如何实现目标达成共识的基础上,通过激励和帮助员工取得优异绩效,以实现组织目标的管理方法。目的是通过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能力,以达到提高企业绩效的目的。而有效的绩效管理是促使县供电企业实现稳健经营、防范经营风险的必要条件,而加强和健全绩效管理已成为整个供电企业的共识。近年来,在市场经济条件的影响下,客观经济规律所引发的竞争驱使县供电企业在加强绩效管理、提高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方面下足功夫。

由此可见,绩效管理是县供电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但也有不少县供电企业在经营中出现绩效管理问题,使其实现可持续性发展的目标受到限制。因此,加强绩效管理已成为现阶段县供电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 县供电企业绩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贯彻力度和执行力度不够

长期以来,部分县供电企业受到习惯势力的不良影响,导致这些县供电企业对加强绩效管理的意识薄弱,没有意识到其对单位自身全面发展的重要性。在实际的工作中,绩效管理在供电企业中缺乏宣传和解释,导致绩效管理缺乏群众基础,从而大大降低绩效管理的贯彻力度。另外,在绩效管理中,绩效考核是需要在员工完成相应工作后才进行评判,但由于贯彻力度不够,根本没有办法及时发现员工与员工之间绩效的差距,从而耽误被考核者的绩效辅导和绩效改进计划。同时,由于绩效管理得不到部分县供电企业领导的重视,他们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经常采取拖延战术,逃避绩效管理的责任,或者只是进行浮于表面的管理,只靠主观感觉对下属进行考核。这样的做法不仅使绩效管理在管理者这一环节就已断流,而且还难以维持今后其他管理工作之间的持续结合。

1.2 员工的积极性不够

近年来,许多县供电企业领导都在为激发一个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来实现企业自身的最终目标而努力。可事实上,在面临绩效管理问题时,由于部分县供电企业管理者的素质参差不齐,对现代供电企业绩效管理理念、技术、方法的把握相对滞后,满足不了现代供电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缺乏必要的绩效管理理论与实践知识,也缺乏长期和战略性的规划,导致薪酬激励机制有失公平原则,大大降低了员工的积极性。另外,由于部分县供电企业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人才结构不合理现象,如员工学历高低悬殊、年龄差异较大、专业不对口等,这也是导致薪酬激励机制有失公平,从而使员工积极性降低的重要原因。

1.3 绩效考核周期设置不科学

绩效管理作为供电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深受大部分供电企业管理者的喜爱,但也有部分县供电企业领导不以为然。在这些领导“重管理,轻考核”的畸形思想下,不要说没有设置科学的绩效考核周期,即使是设置了绩效考核周期,也是在没有对绩效考评周期的作用进行充分了解的前提下,随便设置的绩效考核周期。这样一来,不仅不能帮助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而且在以后员工出现工作上的差错时也不能及时得到整改和积累经验教训。如果绩效考核的周期设置得太长,不仅会产生严重的“近因效应”,导致现有考核结果和员工实际的绩效出现偏差,还会导致员工不再关注绩效考核。而如果绩效考核的周期设置得太短,不仅会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还会使考核部门和被考核人员的工作量大大增加,使他们长期处于“高压”状态,从而产生一系列心理上的变化,

严重的话还会对他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2 相应措施

2.1 提高绩效管理的贯彻力度和执行力度

提高绩效管理的贯彻力度和执行力度的关键除了明确具体指标之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首先是根据供电企业自身的发展前景制定可执行的战略,从而将自身的目标利用绩效管理的方法体现在日常的管理中,这是提高绩效管理的贯彻力度和执行力度的前提和基础;其次是建立有效的工作计划系统,将每天的工作任务进行科学分配,快速高效地落实到各个部门和人员中;再次是构建合理的组织机构,增加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默契,以保持各个部门的正常运转;最后是培育执行文化,管理者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主动并及时解决,并将绩效管理从大方面到小细节都要进行讲解,且管理者自身要严格履行绩效考核义务,将绩效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包括上下级、同级、部门之间畅通的沟通机制。

2.2 制定合理的考核方式

在县供电企业绩效管理中,由于员工的个人绩效和部门绩效都直接与供电局的整体效益挂钩,因此,在制定考核方式时要充分考虑供电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工作内容,并制定一套岗位认识规范,建立自己的能力模型要求,以确定部门和人员工作的考核重点。在考核时要充分结合被考核人所在部门同事的评价和领导的评价,以体现考核方式的民主性,在完成考核后及时将考核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而考核结果的反馈和报告,对于搞好考核工作及整个绩效管理非常重要。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谈话的方式向每一位被考核人员进行反馈,但在考核面谈过程中,要让被考核者全面地了解自身的长处和存在的不足,更清楚地认识到企业对自身的期望和目前存在的差距,把以后的工作做得更好。

2.3 设置科学的绩效考核周期

所谓的绩效考核周期,就是指多长时间对员工进行一次绩效考核。而绩效考核的确定需要根据几个因素来设置,如职位的性质、指标的性质及标准的性质等。其中,职业的性质由于不同的职位、不同的工作内容,因此绩效考核的周期也应当不同。一般情况下,职位的工作绩效是比较容易考核的,考核周期相对要设置得短一些。指标的性质由于不同的绩效指标,其性质是不同的,考核的周期也相应不同。一般情况下,性质稳定的指标,考核周期相对要设置得长一些;相反,考核周期相对就要设置得短一些。而标准的性质中,考核周期的时间应当保证员工经过努力能够实现标准。一般情况下,对于标准任务绩效,可设置较短的绩效考核周期,对于标准周边绩效,则适合于在相对较长的时期内进行绩效考核。总的来说,绩效考核周期的设置应当与县供电企业自身长远发展目标相一致,同时也要适应现阶段自身的客观发展环境。

2.4 科学利用绩效考核结果

由于绩效考核结果不仅意味着绩效考核周期的结束,还预示着下一个绩效考核周期的开始,只要县供电企业还在运营,那么绩效管理也会随着运行下去。因此,应把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衡量被考核者能力、评价其政绩的重要依据。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增强物质奖惩力度,满足被考核者的生理和心理需要。同时,应制定精神激励的规定,对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被考核人员适当加薪,而连续多次获得优秀等级的被考核者,在晋升职务时则优先考虑。应对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级的被考核者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而连续多次被评为基本称职的被考核者,则降低一个职务多层任职或者视情况予以辞退。

3 结语

总而言之,绩效管理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要想真正实现县供电企业的可持續发展,并提高其发展速度和规模,就必须要加强县供电企业自身的绩效管理,努力克服在绩效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并站在市场经济的角度,运用科学来制定发展战略,才能真正有效地促进县供电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 金学来.解析供电企业经营绩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J].东方企业文化,2014,(5).

[2] 张薇薇.县级供电企业绩效考核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管理观察,2013,(32).

作者简介:丰超(1983-),男,山东冠县人,国网山东冠县供电公司工程师,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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