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

2024-05-19

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通用8篇)

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 篇1

本人所在企业想办理成为政府采购供应商.已知需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果是我去办理.则需要法人的授权委托书,还需要企业的检察院证明该企业无受贿犯罪记录证明.(请问是需要法人的还是企业的???)这是本人以上所知办理采购供应商需要的证件.然后在网上注册了再去办事大厅确认办理缴费

希望有办事经历的人为我解答疑问.谢谢.本人在深圳 参考深圳市政府采购网 会员办理 提供所需要提供的资料。最基本的3证 注册账户和缴纳会员保证金就好了,2 不会给予证书 参与协议供货的话 需要得到厂商的授权,让厂商添加代理商信息,不然看不到协议采购信息,一般中标的都是生产厂商,或者软件开发商,需要由他们授权 基本就这3点,想成为政府采购供应商要满足《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 篇2

供应商是政府采购的另一重要当事人, 是政府采购的贸易伙伴, 承担着向采购人提供采购对象的重要责任。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的采购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项目。可以说, 没有供应商, 也就没有政府采购。我国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的定义是:“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如何加强供应商的管理是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时的关键, 只有解决好这个问题, 才有可能降低政府采购的成本, 提高采购效益。

一、加强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审查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第十八条关于招标文件内容的规定, 供应商在投标时应将资格、资信证明材料连同标书一起提交招标采购单位。办法是将资格审查与招评标工作纳入一个阶段进行, 而不是采取资格预审, 出现的结果是资格审查和招评标重合, 工作效率不高。

在项目招标采购时, 前来投标的供应商少则十多家, 多则数十家。从表面上看来, 政府采购市场很活跃, 得到广大供应商的积极参与, 但仔细观察和分析, 其中隐藏着不平等竞争。不平等表现为:有的是直接生产商投标;有的是代理商投标;有的是代理商又授权代理商投标。部分投标单位长期从事政府采购活动, 业绩、信誉良好;反之, 部分代理商初次参加, 业绩、信誉信息不明, 又无纳税和缴纳社保资金的良好记录, 注册资金与标书中要求的额度相差悬殊等, 但后者往往同比价位低, 售后服务承诺也不差。鉴于此种情况, 一些评委缺乏全面分析和认定, 未充分重视供应商的资格问题, 就确定后者中标。中标后, 导致代理商和采购人在履行合同时讨价还价, 有时还出现无法提供货源、合同期限延迟等问题;有的供应商中标后, 又向其他企业申请帮助。种种情况, 对政府采购制度的全面推行起到了不良影响, 为避免国家和社会利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害, 资格预审是必要的, 即有意竞标的供应商先于标书提交资格、资信证明材料。

二、建立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供应商评价体系

建立供应商评价体系关键是要建立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供应商评价指标, 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评价指标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成本类指标:议定价格指标, 目前与供应商议定的价格水平;成本改进, 成本进一步降低的可能性, 成本降低将会促进价格降低。

2.质量类指标:质量体系认证指标, 是否通过相关质量体系认证;产品合格率指标, 供应商产品的历史合格率。

3.交货类指标:订货周期指标, 订货周期是否能够满足公司的要求;位置与运输指标, 供货商的库房位置以及运输方式;计划调整的难易程度指标, 能够根据公司的需要对订货计划进行调整。

4.服务类指标:用户服务系统指标, 是否有专人负责售后服务, 反应是否迅速;问题处理时间指标, 对出现的问题, 多长时间能够解决。

5.实力类指标:生产能力指标, 考察供应商的年生产能力的历史数据;产品研发能力指标, 供应商提供产品的研发和技术改进能力;经营状况指标, 供应商经营状况是否稳定;资产负债率指标, 资产负债率是否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根据上述评价指标对候选供应商进行评价和筛选, 有利于选出信誉好、供货能力强的优质供应商来进行合作, 有效地降低了政府采购的风险。

三、完善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监督管理

(一) 立项阶段监督

立项阶段主要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的形成及政府采购计划的审批通过两个环节。首先, 监督部门要对预算价格进行抽查和核实, 如果发现问题要及时找出原因, 并责成相关部门重新制定政府采购预算。其次, 在计划审批时, 监督部门要发挥权力上的制约机制, 将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向公众公开, 接受广大纳税人的监督, 并联合政府审计、监察部门共同参与监察。

(二) 操作阶段监督

操作阶段是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阶段。对于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 操作阶段主要包括开标、评标、合同订立、合同履行等环节。在开标时, 应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以确保招标的公开性;在评标时, 除了组织合适的评标委员会公开评选供应商外, 还应该成立由政府监督部门组成的监标委员会, 由委员会具体监督整个评标过程;在政府采购机关和中标商签立合同前, 合同必须交由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三) 验收阶段监督

政府采购的商品不仅要“价廉”, 而且还要“物美”, 所以对采购商品的验收就非常重要。对于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验收可以由专门的质量监测机构负责验收, 以其质检报告为依据。

总之, 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是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一个关键环节, 只有挑选出供货能力强、货品质量优良、信用良好的供应商, 并加强对供应商供应环节的全过程监控, 才能更好的提高采购的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促进政府采购的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 篇3

一、深圳市土地资源潜力清查背景

纵观国内外城市发展的历程,大多符合这样的规律:城市发展的早期多以平面的扩张为主,后逐渐转入以控制城市总规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发展阶段[1-7]。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城市市域有限,多数城市在发展过程中会遇到无地可用的局面;二是“摊大饼”式的扩张方式,会造成城市管理成本的提升,继而影响城市的进一步发展[8];三是城市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也会对土地利用效率提出要求,效率低下的土地利用方式会因不符合发展趋势而被淘汰[9-10]。

深圳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精彩缩影,是世界城市发展史上的奇迹,其用三十年走完了其他城市几百年走完的发展道路,因此深圳市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更多前所未有的问题。经过30多年的高速的外延式发展,深圳市可用的土地面积已不多,在2005年提出的城市发展“四个难以为继”中,“土地、空间有限难以为继”居于首位[11]。根据近年深圳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与实际供应情况,年均建设用地消耗量在20平方公里左右,而根据深圳土市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用途管制影响,至2020年建设用地净增量仅59平方公里,年均增长约6平方公里[12],土地供需矛盾极大。本文提出了基于多种土地利用现状、规划及管理数据的内外业相结合的潜力用地清理方法,并选取了试点片区进行了研究,对深圳市摸清“土地家底”、政策制定、规划选址、土地使用具有一定的意义,同时对于国内人多地少的都市地区寻找潜力用地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潜力用地的内涵

潜力被定义为潜在的能力和力量,是内在的没有发挥出来的力量或能力。因此潜力用地可以理解为可用但未用的土地,可用性和未用性是其两大特点,据此筛选出潜力用地的特征如下。

可用性:即具备可以利用的自然条件及政策条件,具体符合下列表述。

第一,可建设用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域土地可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允许建设区内土地允许作为建设用地利用,进行城乡建设布局;有条件建设区内土地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可用于规划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调整;限制建设区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禁止城、镇、村建设,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禁止建设区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因此潜力地块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属于允许建设区或有条件建设区[13];

第二,生态控制线以外。基本生态控制线是为保障城市基本生态安全,维护生态系统的科学性、完整性和连续性,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在尊重城市自然生态系统和合理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根据规定,除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和公园外,禁止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此潜力地块应位于生态控制线范围之外[14];

第三,非畸零,地块面积要求同时符合面积大于100m2,平均宽度大于1m,边长>2m。

未用性,即土地尚未被使用,具体符合下列表述。

第一,无用地手续。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包括行政划拨、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办理相应的用地手续。潜力地块应是未经取得的国有用地,即尚无法定使用者的用地,无用地手续;

第二,未建设。即地表无永久建(构)筑物。

三、潜力地块清理技术路线

第一,在清查园区范围内扣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禁止建设区及限制建设区部分,以及生态控制线内部分,剩余部分为可建设区;

第二,在可建设区范围内导入地籍数据,根据地籍数据中的产权类型,扣除有用地手续地块,剩余为无用地手续用地;

第三,将建筑物普查数据与无用地手续用地叠加,扣除地表有永久有建(构)筑物地块,剩余未建设地块;

第四,对地块进行拓扑检查和调整,得到潜力地块范围。检查和调整内容包括:将面积较小或狭长的地块归并至相邻较大地块;将由于与建筑物数据的拓扑误差而误删除的无建筑地块进行恢复;建筑物普查数据存在一定时滞,根据外业调查结果删除实际已有永久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地块;地籍数据也存在一定时滞,在最新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中对地块进行逐一核查,将已取得用地手续的地块删除;删除畸零地块。

第五,潜力地块的分类。叠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法定图则、储备地数据、征收转地数据、发展单元、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及外业调查数据,建立潜力地块台账,对潜力地块进行分类,并提出未来利用方向和方式。

四、试点片区潜力用地清查

本文选取了2012年深圳市产业空间布局规划中划定的深圳北站片区为试点,开展了潜力地块清理工作。深圳北站片区位于深圳市龙华区大浪、龙华及民治街道的交汇处,总面积为1993.74公顷。潜力地块清查流程图如图1所示。

第一,可建设用地清理。根据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本片区允许建设区及有条件建设区面积为1749.85公顷;本片区无生态控制线内区域。

第二,无用地手续用地清理。在上述1749.85公顷土地范围内,叠加地籍数据,共清理出无用地手续地块995.73公顷。

第三,无建筑用地清理。在上述995.73公顷土地范围内,叠加建筑物普查数据,共清理出无永久建(构)筑无用地184.29公顷。

第四,外业核查及畸零地块去除。在上述184.29公顷用地范围内,开展外业调查及地籍核实工作,主要核实地面建设情况、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等,同时对符合畸零地块判定条件的地块进行标注及删除,最终清理出潜力地块98块供给174.56公顷,如图2所示。

五、潜力地块的分类及利用

深圳市在快速的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先后经历了数次大规模的征转过程,土地权属由农村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权属在短时期内大量的转移,造成了诸多违占违建、权属不清等问题,致使很多土地陷入“政府拿不回、集体用不了”的局面。为解决这些问题,深圳市大力开展了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城市二次开发、盘活用地的举措,并将国有未出让的建设用地纳入储备管理,加强巡查监察,防止土地的违法侵占和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土地确权、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也在稳步推进。通过对上述举措的分析,将潜力地块进行了分类,针对每种类型提出了利用方式。

其中,历史遗留问题是指征收转地过程中尚待解决的问题,如补偿协议的签订、补偿款的落实等。造册是深圳市地籍分类中的一种类型,是指尚未设立使用权的国有未出让用地,主要包括农业用地、河道、海堤、郊野公园、林业用地等。另外,待确权用地是指征收转地后,由原深圳市农村集体实际使用,尚未开展确权工作的土地[16,17]。

六、前景展望

基于GIS平台的潜力用地清查方法,为人口稠密、建设用地稀缺地区寻找潜力用地提供了一种思路。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土地所蕴含的巨大经济价值,土地已成为各方利益体角逐的场所,土地背后的利益关系盘根错节,这种情况在如深圳这样的经济发达地区尤为严重。土地从具有利用潜力到真正的成为可以供应的、权属清晰的“净地”,期间需要解决许多问题。因此本文提出的潜力用地清查方法,只是实现土地供应的前期步骤之一,要真正实现“净地”上市,还需要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监察部门、规划部门、地方政府等实施部门联动,共同解决土地利用中的一系列问题。

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对于已出让用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应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15]。显然这部分用地也应纳入未来潜力用地的一部分,由于数据的缺乏,本文提出的思路尚未纳入此部分用地。这无疑是下一步研究的方向和重点。

参考文献:

[1] 周一星.城市地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2] 李德华.城市规划原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3] 董鉴泓.中国城市建设史[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4] 沈玉麟.外国城市建设史[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6.

[5] 孙施文.现代城市规划理论[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7.

[6] 陈有川.大城市规模急剧扩张的原因分析与对策研究[J].城市规划,2005,27(4):33-36.

[7] 张富刚, 郝晋珉,姜广辉等.中国城市土地利用集约度时空变异分析[J].中国土地科学,2005,19(1):23-29.

[8]丁成日.城市“摊大饼”式空间扩张的经济学动力机制[J].城市规划,2005,29(4):56-60.

[9] 王慎刚,张锐.中外土地集约利用理论与实践[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6,21(1):90-93.

[10] 邵晓梅,刘庆,张衍毓.土地集约利用的研究进展及展望[J].地理科学进展,2006, 25(2):85-95.

[11] 杜雁.深度城市化的机遇与挑战—深圳经济特区成立三十周年的思考[J].城市规划, 2010,34(8):61-66.

[12]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国土房产评估发展中心.广东省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Z].深圳, 2010.

[13] 国土资源部规划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TD/T 1023-2010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0.

[14] 周之灿.我国“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编制研究[J].城市地理·城乡规划,2011(3): 62-66.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Z].2004-8-28.

[16] 彭卫.剖析深圳城市化转地[EB/OL].2008-8-30.http://www.wm114.cn/wen/75/149784.html.

[17] 刘亚菁.农村城市化过程中转制社区管理研究—以深圳市为例[D].上海:复旦大学, 2007.

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 篇4

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

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1月18日)

深财购〔2004〕2号

为了加强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评标行为,保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作规范、高效、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评标行为,保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由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名录组成。

竞争性谈判专家和询价专家的推荐、评审、聘任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专家名录并入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三条 入选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领域的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热爱社会公益事业,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胜任政府采购评标工作;

(四)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熟悉电脑操作,能够参加政府采购评标活动。

第四条 评标专家候选人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公开征聘、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以及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推荐评标专家候选人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被推荐人个人简历;

(二)被推荐人个人身份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被推荐人个人的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材料的复印件。

经本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行业组织推荐的,需出具推荐意见。

第五条 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对评标专家资格进行审核。审核过程及结果应作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六条 对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由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聘书。

第七条 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统一条件、资源共享、随机抽取、有序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对评标专家库进行分类管理。

市政府采购中心应有专人负责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对评标专家的有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他人泄露有关评标专家的信息。

第八条 参加评标活动的专家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共同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必要时可邀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到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标专家或干预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九条 抽取评标专家时,本地评标专家在开标前24小时内抽取,异地评标专家在开标前72小时内抽取。每次抽取专家人数按与实际参加评标专家人数1∶3的比例抽取排序。

第十条 对确因招标投标项目特殊不能通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的,由采购单位或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专家人选,报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 对参加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不含非专家评委),按照其服务工时,以同级别或同水平的教学授课标准计算其劳动报酬,由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第十二条 建立评标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市政府采购中心应每年对评标专家提供服务的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对有关评标专家做出评价,并将相关信息抄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应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评标活动,在评标工作中不受任何招标代理机构、采购单位、供应商或其他机构的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不得参与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评标项目投标人的工作人员;

(二)是评标项目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参股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是评标项目投标人的离退休人员,且离退休时间不满5年的;

(四)是评标项目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参加评标活动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的;

(五)近3年内曾担任评标项目投标人专业顾问的;

(六)与评标项目投标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的;

(七)有近亲属参与同一项目评标的;

(八)具有可能影响评标工作公正性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按照评标规则独立做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受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四)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

(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对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六)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七)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应按照评标委员会有关工作制度及工作纪律开展相关的业务活动。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采购中心核实并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通报批评:

(一)经聘请为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专家,但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标,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

(二)在评标过程中,对供应商有明显的偏袒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规定情节较轻的;

(四)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六)评标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情节较轻的。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收回所发的聘书,并在媒体上公布:

(一)故意损害采购人和供应商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规定私自接触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并收受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在评标工作中向他人透露有关项目评标情况或其他信息,给招标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专家之间恶意串通,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五)以评标专家名义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声誉的其他活动的;

(六)经聘请为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后一年内两次未按时参加承诺的评标活动的;

(七)因弄虚作假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核实不符合专家条件的。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一年内两次被通报批评或有不良记录的,停止其评标资格一年;累计3次以上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二十条 各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评标工作所需的评标专家,可以从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

湖北省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承诺书 篇5

一、我公司自愿申请顺延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资格, 其原有价格优惠和服务承诺不变。我公司提供的投标货物或服务皆符合国家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承诺为各采购单位提供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

二、保证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我公司投标文件的承诺,按中标价格优惠承诺(包括单一合同折扣或优惠)及时向各采购人提供高质量的中标产品和服务,并保证满足省内各市县采购人的购买需求,不搞任何形式的区域限制,且不在供货合同内容之外,提出任何附加条款。

三、保证在供货和服务时遵从政府采购程序,按中标合同文本规定内容及政府采购方式与各采购单位签订合同书,妥善保管该合同书。

四、在协议供货(服务)项目有效期内,签订每单采购合同之前,如果我公司推出中标产品更高档次的替换产品,会将原投标产品取消或一对一替换为新产品,新产品的配置规格不低于原投标产品,其价格优惠不低于原投标产品。

五、在协议供货(服务)项目有效期内,保证所投产品或服务价格在当时实际交易过程中市场实际成交价(最低价)的基础上给予承诺的优惠, 其价格优惠承诺在有效期内保持不变。

六、保证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定期上报我公司协议供货(服务)项目统计表和主要商品价格表,具体反映销售、服务对象、数量和金额等情况。

七、保证及时向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送主要产品价格变动情况,汽车、计算机类供应商每月报送主要产品价格表,其他供应商每季报送主要产品价格表,价格发生变化时,保证在价格变化后次日向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上报价格变化调整情况。

八、我公司对各采购单位的供货产品范围,只限于提供本公司在本招标项目中的中标产品。自觉做到不跨品牌、跨品目提供非中标产品。

九、我公司承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如发现我公司违反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或承诺书的有关承诺,可将我公司列入政府采购不良供应商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我公司承诺无条件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我公司的履约检查。

十、本承诺书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有效。

承诺单位:武汉恒鑫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 篇6

申请人: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电子邮箱:,电话:,邮政编码:

本公司申请成为广州市政府采购询价供应商,对相关法律已经进行了认真学习,现郑重承诺遵守如下规定: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应当诚实信用,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不得以任何手段诋毁、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见:

1、《广东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以下称省规范)第29条

2、合同法第6条,诚实信用原则

3、招标投标法第32条、政府采购法第77条

(二):不得排挤其他供应商

4、招标投标法第33条、政府采购法第77条

(一):不得弄虚作假

二、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和其他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见:

1、省规范第30条

2、招标投标法第32条、政府采购法第77条

(三):

三、供应商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不合法利益。

见:

1、省规范第31条

2、招标投标法第32条、政府采购法第77条

(四)四、供应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确认的澄清修改文件进行书面确认。

见:省规范第32条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见:

1、省规范第33条

2、招标投标法第32条、政府采购法第77条

(五)六、供应商中标、成交后,应当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严格履约,为采购人提供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得销售伪劣、冒牌、走私商品。

供应商不得拒绝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见:

1、省规范第34条

2、招标投标法第59条、第60条

3、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专利法

七、供应商应当主动积极配合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见:

1、省规范第35条

2、《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规程》第23条

八、供应商应按照有关规定实名书面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实名书面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与投诉,阻碍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

见:

1、省规范第36条

2、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自理办法》(以下称第20号令)第6条

九、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㈠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㈡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见: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自理办法》(以下称第20号令)第6条

十、供应商应当接受政府采购有关部门的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材料。

见:

1、省规范第37条

2、招标投标法第32条、政府采购法第77条

(六)十一、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

府采购合同。合同条款不得与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内容有实质性的偏离。

见:

1、《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规程》

第34条

2、招标投标法第59条、第60条、第46条、十二、询价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的,应邀参与询价的供应商应按规定交纳保证金。

见:《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规程》

第23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

十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工农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㈡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㈢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㈣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㈤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㈥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

(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见:政府采购法第77条

十四、供应商有本法第77条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见:

1、政府采购法第79条

2、民法通则、合同法

十五、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㈦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见:政府采购法第22条

十六、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见:政府采购法第23条

申请人:

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 篇7

进入21世纪以来,政府绩效管理越来越受到我国理论界和实践界的高度重视。“政府绩效管理”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首次被写进党代会报告,党中央要求“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推进政府绩效管理”。截至目前,我国虽然并没有制定统一的政府绩效管理范式,但已有24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多个国务院部门以不同形式开展了绩效管理工作。然而,由于理论准备不足,实践上也各自为政,从整体来看我国政府绩效管理还处在较低的水平,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明显不足。

本文以深圳市政府为例,以在国内政府绩效管理领域处于领先地位的深圳市政府绩效管理体系为例,总结分析了深圳市在推行政府绩效管理中的若干经验,并针对其中的问题与难点提出建设性的对策和建议。深圳市政府绩效管理作为一种地方性的实践范本,将会直接影响到政府行政模式和治理理念,驱使政府及其公共政策体现民意诉求,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一、深圳推行政府绩效管理的若干经验

深圳市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工作,将绩效管理融入政府工作的全过程,在政府系统和广大公务员中普遍形成“绩效”的观念,对明晰政府工作目标、 转变政府工作作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改善政府公众形象具有明显的助推作用。特别是通过将先进的信息技术有效地应用于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领域,建立政府绩效评估电子系统并付诸实践,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得到了许多重要的启示。

(一)若干经验总结

深圳市积极顺应服务型政府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不断创新行政工作,建立了政府绩效管理体系,初步实现绩效管理的电子化、实时化、 系统化和制度化,探索出一系列建设性的经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绩效管理是政府工作的“牵引器”和“助推器”

绩效管理是综合性的“目标管理系统”、“督查纠偏系统”和“激励问责系统”,内容涵盖面广, 目标责任清晰,量化评价有效,实现过程管控与结果导向并举,对提高政府执行力、提升行政效能、 推动工作部署落实、增强政府公信力等都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深圳市各项工作目标顺利实现,一些难点工作和薄弱环节也得到根本扭转,如政府督查事项落实、清理无证无照经营、推动政府网上办事、保护生态环境、纠正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等,都是因为实施了绩效管理而受到高度重视和有力推进。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绩效管理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 绩效管理是高难度的创新性工作,应当勇于实践,在探索中发展

开展绩效管理面临许多难题,如怎样设计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如何解决各个单位之间的客观基础不相同和工作重点有差异等问题, 如何保证绩效考评数据的客观真实性,如何有效协调各种考核评比等,这些问题只能通过一边实践一边探索一边改进,不能被动等待,也不能指望一蹴而就。

深圳市刚开展这项工作时,没有经验,困难很多,但发扬敢试敢闯的特区精神,大胆探索,扎实推进,逐步积累经验。特别是,紧紧抓住全国开展试点工作的有利契机,在全市正式推行绩效管理, 统一全市认识,调动各区、各部门的积极性,共同研究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使绩效管理工作体系不断得到优化和完善。

3. 绩效管理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应当统筹兼顾, 整体推进

政府绩效管理是综合性、复杂性、理论性和实践性兼具的系统工程,因此,实施绩效管理要着眼于工作大局,着眼于总体目标,着眼于工作措施的成龙配套,系统地思考、谋划和推进。笔者认为, 绩效管理的内容既要突出重点,又要体现综合性, 防止以偏概全、评价失真;要注重全程动态管理, 形成绩效计划、实施、考评、监控、反馈、改进和结果运用相统一的工作链条;考评方式要多样化, 尽可能吸收各方面力量参与,多层次、多角度进行全面评价;工作措施要配套,从机构设置、法规制度、奖励措施、思想理念等全方位提供有力的保障。 只有坚持整体推进,才能形成绩效管理的长效机制, 增强工作实效。

(二)着重抓好的几项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为更好地推进政府绩效管理工作,使其在政府管理创新中发挥更大的助推作用, 推动政府更有针对性、更高效地为社会提供服务, 深圳市当前特别注重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1. 突出考评重点,强化绩效管理的导向性

当前政府职能仍然比较广泛,绩效管理既要整体推进,又要突出重点,树立政府工作的正确导向。 深圳市在设计绩效指标体系时,突出对以下工作进行考评:一是加强对党委政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的履职性考评,将年度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实行过程考评和全程监控,提高行政执行力; 二是加强对政府工作战略目标的前瞻性考评,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打造“深圳质量”、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设立引导性、约束性指标, 统筹考虑和推动深圳当前发展、未来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促进深圳发展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相协调;三是加强对解决政府管理薄弱环节的驱动性考评,抓住政府工作推进的难点问题,如重大项目建设、土地整备、跨部门协作等,设置绩效指标或开展专项考评,推动政府机关

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解决,促使政府机关不断查找不足,改善行政管理。

2. 改进工作方法,强化绩效管理的科学性

一是推行标准化操作。绩效考评结果的科学合理来源于每个指标考评工作和数据采集的科学合理。深圳引入标准化管理模式,逐一制定“绩效指标考评工作标准化操作规程”,对评分标准、考评规则、计算方法、数据采集流程、审核监督程序等要素进行格式化、标准化,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减少评分的弹性,防止工作的随意性,保证考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公信力。

二是实行精细化考评。适当分类考评,实行较合理、有差别的指标设置、权重分配和考评标准。 细化评分方法,加强对被考评对象自身工作进步情况的考评。改进公众满意度调查方法,根据被考评对象的特点,更加科学地确定调查内容、调查对象、 调查方式。

三是提高信息化水平。推进电子政务建设, 加强政府绩效评估电子系统与政府部门业务系统的连接,提高数据采集的自动化程度,着力在实时、 简便、客观上下工夫。强化电子评估的预期预估和纠偏纠错功能,自动诊断和分析绩效变化趋势与轨迹,为改进政府工作提供准确的依据。加强绩效状况和社情民意的及时收集和实时反馈,促进同步改进工作。

3. 延伸管理范围,强化绩效管理的系统性

在政府系统推动绩效管理手段的广泛运用, 实现政府整体绩效、政府部门绩效与公务员个人绩效“三位一体”和相互统一。一是绩效管理向下级机构延伸。各区政府将绩效管理延伸到区属部门、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延伸到部门内设机构, 与现行的政府绩效管理体系互相衔接。二是绩效管理向公务员个人延伸。由部门对公务员个人实行绩效考核,将政府绩效管理与公务员个人评价和岗位考核紧密结合。三是绩效管理向专项业务工作延伸。发改、财政、审计、环保等部门分别就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开展专项绩效管理,对整体绩效管理形成补充。

4. 加强结果运用,强化绩效管理的实效性

一是加强机关内部通报制度。考评结果每半年向市政府常务会报告,每年向市委常委会报告,同时通报市委委员和组织人事部门,纳入市管班子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参考。二是实行刚性奖惩措施。考评结果等次“优秀”的,提高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并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表扬、嘉奖等。对连续排名靠前和排名较前一年明显进步的,给予通报表扬。考评结果等次“一般”、“较差”的,分别给予降低年度考核“优秀” 比例、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对连续两年排名后三名的部门和连续两年排名最后一名的区政府,即使考评结果等次为“良好”,也要由市领导进行绩效面谈。

二、深圳市工作中的问题与难点分析

在实践中可以看出,地方政府绩效管理是科学性、专业性、系统性和复杂性强,难度大的工作。 其困难和问题主要有:

(一)内生性矛盾关系处理难度大

对政府绩效进行考评与管理,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对于我国来说更是一件新鲜事物。政府绩效具有多元化和综合性的复杂特点,因此在考评和管理工作中难免产生一些平衡协调难度较大的内生性问题。在这里试举一些例子,一是总量与发展速度的矛盾关系。不同单位的客观基础存在现实的差异, 如GDP、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专利申请量、 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等指标的总量大小各异。 总量大的单位一般希望考评时应突出总量,而总量小的单位则希望强调发展速度。甚至还会出现自相矛盾的声音,即同一单位在考虑自身的不同指标时, 对总量大的指标强调总量,对发展速度快的指标强调速度。二是考评内容的综合性与简便性的矛盾关系。对于考评内容和规则设置简洁的指标,有的单位觉得太单一,考评不够全面、不够合理,建议更全面进行考评;对于考评内涵丰富一些、考虑因素多一些的指标,有的单位又认为考评内容很复杂, 建议简略一点。三是共性与个性的矛盾关系。通常各单位更多的是考虑和强调自身的个性和特殊性, 而综合性的绩效管理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否则又会失去可比性。如何更好地兼顾共性和个性,也是绩效管理工作中要经常面对的难点。四是数量与效率的矛盾关系。对于“政府督查事项落实”、“行政审批效能”、“行政执法状况”等考评指标,不同单位承担的业务量不同。业务量大的单位认为要有量的加分,并且加分越大越好;业务量小的单位对此则有相反的意见,认为绩效应当侧重于效率。

(二)绩效管理对各项考核评比的统领作用未能发挥

对重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考评,是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和有力措施。当前,中央至地方都十分重视和强调考评,许多工作都要求进行考评,这是基层考评事项较多的基本原因。例如,目前有环保实绩、综治维稳、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评等一些专门性的工作考评,也有领导班子和公务员年度考核,此外还有各种各样的专项考评。据本市某区统计,2012年该区接受上级考评的事项多达94项,其中省级考评7项,纳入市政府绩效考评35项,市对区级政府其他单项考评42项,部门内部考评10项。这些考评既有各自的功能定位,又在内容上相互交叉,导致重复考评或多头考评。深圳市力图通过政府绩效管理的平台和体系,将各种业务工作考评统到一起,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一些统筹,但是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基层单位疲于应付考评的局面,甚至严重影响到本职工作,由此导致的怨言甚多。

考评繁多,尽管不是绩效管理本身的问题,但是也给绩效管理工作带来了一些冲击力和阻力。因此,各种各样的考核考评如何进行统筹协调,绩效考评与其他考评关系如何界定,如何发挥绩效考评的统领作用,也是目前面临的突出问题。

(三)绩效考评的结果运用难以推进

目前,深圳市绩效考评结果运用措施有限, 激励机制不足,有些难以操作。例如,将考评结果作为政策调校、财政预算、干部任用、行政奖励、 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但在实践中操作困难,有些涉及政策限制问题,有些法理依据不足,有些涉及多个部门,实施难度较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考评结果难以真正拉开差距

从客观基础上看,被考评单位本身没有很大的差距;从现实的考评结果看,也是分差不大;为了体现差距,在考评规则上是可以操作的,但是结果很难真正科学反映差距。比如,划分几个档次,设定前几名为优,中间的为良、中,后几名为差,但从实际上观感看得分排名靠后的单位并不见得其工作的综合绩效也差。因此,这样的考评效果可能会起到反作用,会挫伤到一部分部门的积极性。

2. 绩效奖励存在政策上的限制

中央六部委《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是地方奖励政策的“高压线”,而实际工作中, 激励措施又是十分有必要的。深圳市自2011年正式推行绩效管理后,虽然有一些激励措施,如按《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运用规则》规定,年度考评结果优秀的单位,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在15% 的基础上提高3%。如一个单位在编公务员是几十人,则单位获得的奖励就是增加一两个年终考核优秀的名额,但是这样的绩效结果运用和绩效激励作用十分有限。多年来,深圳市各级机关也普遍反映机关公务员问责措施多而激励不足,存在奖惩不对称的问题。此外,公务员年度考核要求的及时性与目前绩效考评的数据滞后性也存在矛盾,导致深圳市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推迟到次年的3月份才能完成。

3. 行政问责难以操作

首先,绩效考评是对一定时期内工作状况的综合评价,反映的是一种相对优劣.而行政问责的基础是基于“过”、“错”;并且各单位本身很多工作差距不大,考评结果差距也不大,很难说分数较低的部门就应当承担责任,现有的问责制度也没有相关规定。其次,大量的行政问责的启动在其他行政监管活动中,包括行政监察、政务督查、行政复议、 财政检查等,绩效管理只是将行政问责的情况在绩效考评中给予综合反映。比如说“政府督查事项落实情况”、“违纪违法案件和问责发生率”指标,应当问责或其他处理的,相关部门就应当启动程序, 最后将各单位的综合情况反映在绩效考评中。

(四)缺乏相应的制度环境和绩效文化

良好的制度环境是绩效管理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目前,深圳市开展政府绩效管理的制度化建设还不够,相关制度仍不健全,缺乏统一的法律、 法规和相关政策作为应用的法定依据。虽然深圳市在2009年出台了《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但仍局限于政府系统内部, 人大立法和政府财政、审计、人事等部门相关的配套制度尚未建立,绩效管理工作得不到足够的制度支撑,影响了政府绩效管理的常规化及其实效。

此外,传统行政文化的影响依然很深,正确的绩效文化尚未形成,部分政府单位或公务员对绩效管理的认识还不足,绩效观念和绩效意识不强,对绩效管理的理解仅仅限于评比、打分,过于关注考评结果分数与等次,对如何通过强化绩效管理来提高行政效率、改进管理方法、强化服务效果等重视不够。

三、深圳市政府绩效管理发展前瞻

针对上述现实问题和困难,深圳市认为需要从多个方面考虑改进,以推动地方政府绩效管理工作进一步深入发展,打造出政府绩效管理的“深圳模式”。展望未来的深圳市政府绩效管理,将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努力探索:

(一)坚持在实践中不断改进提高

既然政府绩效管理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工作, 在实践中遇到种种困难和问题在所难免,如前面提到的总量与发展速度、共性与个性、业务数量与办事效率、综合性与简便性等若干矛盾关系。对于这些发展中的内生性矛盾关系,深圳市一直强调坚持 “干中学”与“学中干”,在实践中总结、学习、解决、 发展,不断改进和提高。

同时,在遇到实际问题时,深圳市通常采用如下处理原则。

一是统筹考虑。在制订评分规则时认真权衡, 着重考虑大多数单位和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处理这些矛盾关系时.对矛盾的主要方面给予较高的权重, 以示强调和突出,并由此获得一个相对公平的结果。 比如,在给含有数量和效率加分因素的指标赋权时, 优先考虑工作效率情况。

二是力求精简。作为一个综合评估体系,绩效管理在总体设计上必须体现综合性、系统性,同时要简便易行、可操作。在绩效指标数量设定上,深圳市是相对比较少的,比国内其他地方的评估指标一般少10项以上。在评分标准的设定上,要求各单项考评单位尽量从简、突出重点。在数据采集上, 一般结合日常行政监管工作进行,尽量采取自动监测、业务工作数据提取等方式,减少被评估对象负担。

三是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各区、各部门存在的客观差异,对不同指标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差异大的采取“纵比”(自己跟自己以往工作情况相比), 侧重考核各单位自身工作的进步情况;共性大的侧重“横比”(自己跟同类单位相比);有的是“纵比” 和“横比”相结合;同时,重大任务、刑事警情、 经费开支等指标,不同单位的考评内容、评分标准也有所区别。

(二)充分发挥绩效管理的统领作用

由于政府绩效管理具有导向和指引作用,有什么样的绩效指标就会有什么样的政府行为,因此开展政府绩效管理不仅是确定一个地方工作导向,决定政府领导人施政方式的大事,而且关系到政府职能的履行,影响到公共资源的配置,牵动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同时,由于政府绩效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涉及政府工作的全过程,直接影响到党政各部门及主要领导人员的权力和利益,不仅可以兼容并包,而且操作的灵活性较大,具备将各种考核评比统筹归一的可能性。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将一些具有通用可比、明晰可考、目标导向等特点的考核评比事项作为一项完整的指标,直接纳入政府绩效管理的范畴,如“幸福广东责任落实”、“创造深圳质量工作状况”等;也可以将那些领导高度重视又具有重大社会意义,但涉及的单位有限的考核评比事项作为部分或个别单位的个性化指标,放到公共服务白皮书任务完成率或者重点专项工作中,如“泥头车专项工作治理”等。

现阶段,要充分发挥绩效管理在考核评比中的统领作用,首先要深刻领会和认真贯彻十八大关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的重大部署,努力构建导向明确、简便易行、有效管用、统筹兼顾的指标体系;其次要统一梳理全市所有的考核评比项目,取消重复考核的项目和脱离实际的指标,解决考核过多过滥、考核内容烦琐等问题;最后要将各种分散进行的考核评比活动择其要点,统一纳入绩效管理范畴中。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通过立法规定,将设立考核评比事项应统一由绩效管理机构把关确认,给予全面统筹权衡。

(三)逐步健全绩效评估结果运用制度

再好的管理工具,如果不能建立与之配套且又科学合理的结果运用制度,其效果都将大打折扣, 甚至形同于无。在开展绩效管理的初期阶段尤其要建立合适的、针对全体政府工作人员的物质奖惩机制,由此方能推动绩效管理工作真正深入人心,并充分挖掘每个个体的潜力。在此基础上,逐步将政府当前各类考核评比的相关奖惩统筹起来,做到相互衔接,避免重复奖惩,使绩效考评结果与政府工作人员的晋升、待遇、荣誉等直接挂钩。

在建立绩效结果奖惩机制的同时,要充分发挥绩效管理的诊断和改进功能,严格按规定对考评对象的工作进度进行系统诊断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推动持续改进。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随着绩效管理的方法更加科学、手段更加丰富、结果更加公正,有必要系统地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政策调校、财政预算、行政奖惩、 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在实践中,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的运用应至少体现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将考评结果作为政府主要领导掌握工作动态及效果的依据。政府绩效考评结果可用于检验被考评单位是否实现预期管理目标,作为各级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决策、政策调校、推进政府体制改革、 驱动改进绩效、制定财政预算、进行行政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是将考评结果作为考核部门及其领导班子工作绩效的依据和部门领导提拔任用的重要参考。政府绩效考评的主要目的是推动政府部门行政绩效的持续改进,真正服务群众,让群众满意,这就必须要求绩效考评结果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因此,绩效考评结果应作为考核部门及其领导班子工作绩效的依据和部门领导提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对于绩效考评结果优秀的部门应给予表彰,成绩突出的领导应得到提拔。与之相反,对于连续出现绩效考评结果较差的部门,其主要领导就不能得到提拔任用, 甚至要追究行政责任。

三是将考评结果作为政府部门及其公务员奖惩机制的基石。目前对政府部门及其公务员仍缺乏有效的奖惩机制,干多干少一个样,甚至造成干多错多、干少错少、不干不错的消极心态。因此,要积极利用绩效考评结果,建立正负反馈机制,将考评结果运用与公务员考核优秀比例、行政奖惩和行政问责相结合,对绩效考评结果优秀的部门及其公务员进行奖励,对绩效考评结果较差的部门及其公务员给予一定的惩处,真正体现奖优惩劣、奖惩分明的原则。

(四)优化绩效制度环境,推动绩效文化建设

针对深圳市的现实情况,优化政府绩效管理的制度环境,一是要建立法定的政府绩效管理机构; 二是要完善政府绩效管理的法制建设。政府绩效管理是当前我国创新行政管理,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有效手段,但同时政府绩效的评价与管理也是世界性的难题。因此,要顺利有效地开展政府绩效管理工作,必须建立一个相应规格的法定机构, 并配备既有首创精神和研究实力,又有实践推动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队伍,探索政府绩效管理工作在我国的有效实践。

从国外的情况看,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和制度化已经成为趋势。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 韩国等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规范和促进其政府绩效管理的顺利开展,并以此推动政府改革的进程。国外的经验证明,法律先行是实施和推广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经验和普遍做法。因此, 要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及各地的实际情况,加快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进程。对于深圳市而言,要在目前以政府规章形式颁布的《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基础上,边实践边完善,通过人大立法,将绩效管理上升到法制化的高度。同时,逐步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管理相关的机制与制度,形成制度合力,建立确保政府绩效管理有效推进的长效机制。

在绩效文化建设方面,首先要让各级各部门理解绩效管理的基本价值取向,引导其自觉提高工作绩效,避免过分关注“打分排名”的考核导向,让绩效管理真正成为发现问题、改进问题、提高绩效、 改善服务的有效方式。同时,要加大社会参与政府绩效管理的宣传力度,增进公众对政府认识,逐步提高公众满意度调查在绩效考评总成绩中所占的比重,促进社会各界对政府绩效管理的高度重视与广泛参与,从而实现公众由“被动的有限参与”向“主动的完全参与”转变。

采购谈判:供应商=囚徒? 篇8

摘 要:博弈在采购活动中的应用最为直接,从囚徒困境的角度介绍了在采购活动中作为卖方的定位,阐述采购方如何利用对方这一定位有效达成采购活动的目的。

关键词:采购活动;供应商;囚徒;采购博弈

1 采购活动与囚徒困境

我们接触博弈论中的一个经典案例就是囚徒困境。

对于两个囚徒总体而言,他们设想的最好的策略可能是两个人全都坚持到底,绝不交代。但任何一个囚徒在选择不交代的策略时,都要冒很大的风险,一旦自己不交代而另一囚徒交代了,自己就将可能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所以,对于单个囚徒而言,最终最稳妥的方案只能是:不管另一囚徒采取何种策略,他的最佳策略都是交代。

这种矛盾与冲突同样可以在采购行为活动中有所体现,只不过通常不仅仅是两个供应商间的博弈,更多的是多个供应商间的残酷竞争,其角色也同样适合囚徒困境。

2 供应商是囚徒?

2.1 角色定位

供应商是采购行为中非常重要的一方主体,尤其是当今市场环境中,采购和销售活动基本都是买方市场,因此采购方在采购过程中的行为因素对采购的影响越来越大,我们可以这样来看采购方和供应商形成的市场环境,这个环境中供应商处于囚徒角色,他面临囚徒困境的选择。

2.2 供应商的抉择

在进行报价和方案提供时,尽管知道保持高价位能得到高利润,而且还知道竞争对手的产品价位水平,但由于不敢肯定对手是否会采取与自己同样的策略,为规避风险,它会综合衡量所有的条件,得出它的最佳策略,意即自己先行降价。

比如本人曾进行过的仓储货架采购项目,我们作为采购方就圆满地达成了目的。

我们首先面向业界开始询价的工作。作为使用方,我们对该领域并不熟悉,但通过与多家的沟通接触,我们逐步了解了该类产品的特点,以及行业内品牌规模的大致排位情况。

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和筛选,我们圈定了三家能够接受的供应商,而且为其进行了内部的排序。第一位:甲公司(上海某公司,质量好,价位高);第二位:乙公司(苏州某公司,质量适中,价位适中); 第三位:丙公司(沈阳某公司,质量一般,价格最低)。经综合比较,我们定位目标为第二位的潜在供应商,同时不放弃与排序第一位接触。我们最终的努力结果是,第二名乙公司的报价向下降低了很小的幅度,我们据以与排名第一位的厂家谈判,我们称已了解其产品成本空间,而且其他家提供的价格是XX(稍低于丙公司的报价), 我们希望与甲公司成交易,但如果价格仍保持高位的话,我们只好做出与其它厂家合作的选择。同时我们也告知他将面临的严峻后果,要么降价,打开我们所属区域的新市场,要么彻底失去机会。

甲经过慎重考虑,答应降价。而且经过几轮的磋商,最终的结果比我们预想的还要好,甲公司提供的价格比原第二位的乙公司还要低上很大一部分,而在业界,众所周知的是两家企业是分属两个不同档次,甲公司的产品质量远高于乙公司的,而我们用低于乙公司的价格采购到了甲公司的产品。

作为供应商一方的甲公司和乙公司,在此次的采购活动中不自觉地成为囚徒的角色。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方通常都会采用比价的方式,极少会采用单一候选供应商的方式,至少是货比三家,而且要经过细致的了解、仔细分析、慎重决策等一系列过程,最终才可以确定供应商。

2.3 竞争的压力

其实,这个比价采购也是一种非常有效的促进竞争的方式,就像在囚徒困境中,采购方一旦确定了向哪几家询价,无异于将这几家供应商置于一种囚徒的博弈之中。其中的每一个供应商都会想办法获知都有其他那些厂家与自己竞争,任一个供应商的个体都在不断推定其它供应商在参与该竞争中可能的策略而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对策,特别是报价策略,因为其中的每个供应商都清楚的知道,保持自己的不交代(也就是提高价格,不降价)面对的风险会很大,很可能致使自己失去竞争机会而导致彻底失败,同时增大竞争对手的获胜机会。所以,正是由于这种不断的个体供应商之间的相互推断与博弈,极大的促进了竞争。

其实,采购方在进行采购活动中也认识到供应商的处境,并充分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对供应商进行暗示、打压,以迫使供应商做出最有利于采购方的决策。比如在采购的过程中会相应暗示供应商,表示他的报价较其它家的报价高一些,或是其他家在某些方面有其他的让步(尽管事实不是如此),让他明白即使我想采用他的产品,但受限于其他厂家的优惠条件而难以做出决策,如果他仍坚持其原先的条件的话,我们将不得不考虑其它家的供货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该供应商无法判定我们提供信息的真伪,但保险起见,为了不失去机会,仍会做出让步,采购方达到了目的。

3 供应商的两难抉择

在采购活动中,第一,采购方不能明确地掌握采购货物的成本、利润和相关的服务的价格,这符合经济活动的信息不对称原则;第二,不同的供应商是不同利益的代表者,要考虑自己的利益也要防范别人,在规范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说没有串供的机会。

供应商在采购中面临的矛盾也就随之出现了,那就是低价成功与取得利润最大化的矛盾,采购过程中,一般来讲,最终的供应商都是唯一的,这也就使供应商都会明白这一点,第二名就意味着出局,因此,采购中不存在实现供应商之间共赢的情况,但是,对于单个供应商来讲,胜利与利润最大化的矛盾依然存在。

供应商在采购方的采购中面对囚徒困境的选择,有着不同的策略。一些供应商在报价中出现了很大的偏差,价格过高或特别的低,主要出于两种原因,一是供应商故意抬高或降低价格,扰乱该次采购,二是是供应商在对项目的分析和了解沟通的过程中出现了误解,而这些现象的发生从根本上来讲,供应商并未感受到囚徒困境给与的影响,没有进行理性的分析与决策,行为的产生完全是非理性的。

正像囚徒困境中的个体囚徒一样,供应商在选择提高价格,获取更大的利润的时候,他所冒的风险是最大的,每一个供应商在策略上都会考虑这一点,同时,经济规律又会告诉我们,供应商也不可能完全放弃自身的利润来获得成功(特定情况除外),因此,每个供应商都在两方面的得失中寻找平衡,还要顾及其他供应商的策略,而且现实中这种博弈过程会发反复地进行。

4 采购方的利器

有的时候,采购不能实现多家比价,而是找到一家专门定制,因设计、制作的独特性,相关厂家的报价无法直观对比。在这种情况下,采购方在谈判的过程中常常会杜撰出数家同类供应商,以增大在谈判中的权重,从而引导谈判在预定的方向下进行。

供应商不知道自己是采购方的唯一选择,还以为处于众多厂家的围困之中,仍把自己置身于囚徒的困境中,假想出数家竞争对手,他们正在以各种优惠条件争取这个项目,而采购方在外部加以引导,施加一定的外力,一定会致使供应商在营造出的囚徒困境下做出最有利于采购方的决策。

本人曾在订购一部包装设备时就遇到了同样的问题,那是一部定制的特制设备,完全根据我们的要求设计方案,初期我们就选定了一个济南的厂家,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但因没有价格参照,在谈判时难以掌握价格尺度,于是又另外寻找了业界其他两个近似水平的供应商,向他们了解了几个通用性产品的价格。

于是谈判时,我们在不经意间向这家唯一的供应商询问一下其生产的某几款通用性部件的价格,有了比较后,我们有了一个大致的比较范围。于是我们会透漏出一定的暗示,比如某品牌的xx产品的价位、服务是怎样的,好像其他家也同时在做努力工作。于是这家供应商也非常明白事理,以为正面临严酷的竞争,危机感加强,于是按照我们的意愿,它自动摆正自己的囚徒位置,双方经过仔细协商,终于达成合作目的。

博弈的结果当然使采购方受益,但对于供应商而言,因为合作的成功使他也成为受益者,只是没有达到原最大的预期收益而已。对于单个供应商来讲,降低价格取得成功才是最好的选择,每个供应商的这种个体理性行为会达成采购整体方式的成功,也支持采购方达到了采购活动的主要目的,为企业节约了资金。

5 困境难“脱”

在采购活动过程中,供需双方都认识到各自的处境,但心态永远不会一样。采购方想保持自己的强势地位,从而在与供应商的博弈中获得收益;供应商方面虽然知道自己的囚徒地位,但也想摆脱困境,由于整体市场竞争激烈,买方市场占主导地位,供应商摆脱囚徒的地位似乎不太可能,采购方的强势难以撼动,因此,供应商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了解其他参与者的情报,采购方的预算和心理价位,甚者采用非正当手段,只是为了摆脱其自身的困境,而获得收益。以本人的实践经验来讲,采购方对供应商保持一定的距离是非常重要的,对博弈的双方而言,信息不对称才是采购方取得胜利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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