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实施方案

2024-05-04

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实施方案(通用9篇)

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实施方案 篇1

万新街关于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创新管理服务机制,推进建设法治政府,切实维护广大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的通知》(人口政发[2010]55号)、市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口计生委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人口计生委[2010]53号)及区人口计生委《东丽区人口计生委关于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实施方案》(津丽计生委[2011]35号)的工作要求,从2011年起在全街范围内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和家庭为中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改革创新基层服务管理机制,强化诚信道德,强化服务意识,强化制度建设,扩大群众参与,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实现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目标和任务

力争在2011年全街基本实现诚信计生,全面落实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实现基层人口计生服务管理便民利民,落实国家、市、区三级人口计生各项免费、扶助、奖励及优先优待政策,基层人口计生工作思路和方法有较大转变。

三、基本要求

1、充分认识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的重要意义。诚信计生工作是新时期转变人口计生工作思路和机制,突破工作难点的有效途径;是实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发展基层民主的重要载体,有利于夯实群众基础,改善政风民风,促进社会和谐。诚信计生工作是计划生育“三为主”工作的深化,是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升华,是阳光计生行动的拓展。各村、居要认真学习借鉴一些地方的成功经验,从实际出发,扎扎实实地组织推进诚信计生工作。

2、坚持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社会诚信首先是政府诚信,政府诚信的关键是依法行政。要把依法行政作为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的首要任务,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增加管理服务透明度,大力推进以人口计生政策及执行情况为重点的政务公开、村(居)务公开,立信于民,方便群众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坚持以人为本,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将诚信计生融入创建基层群众自治活动之中,在充分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通过组建诚信计生小组,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结合群众需求,与育龄群众签订《计划生育诚信协议书》,明确群众的权利义务和政府的职责,尊重和维护群众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权、生殖健康权以及获得规定的奖励扶助待遇的权利,深入了解群众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需求,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充分调动群众参与诚信计生工作的积极性,动员组织群众参与到诚信计生工作中来。

4、建立公开透明的利导机制。一是制定向诚信计生户倾斜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制度,落实对诚信计生户优先、优惠、扶持等激励政策,确保诚信计生户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保障。二是以“阳光计生”保障诚信计生的公开公平,将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服务事务、奖励扶助优惠政策、村居委员会计生事务、监督电话等公开,努力使诚信计生双向承诺变成双向监督,推动诚信计生深入发展和公开透明地运行。

5、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街办事处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万新街诚信计生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一是把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纳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并将其作为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组织。二是要将诚信计生工作作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评选以及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三是要把诚信计生工作作为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新型人口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培育诚信计生典型,宣传成功经验,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

6、认真做好组织推动和评估验收。2011年1月底之前各村居制定全面推动诚信计生工作方案及诚信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名单,从2011年起至2013年,每年按照《基本实现诚信计生评估标准》进行工作推动,每年第三季度前完成本单位的诚信计生评估检查工作,并将评估检查结果上报街人口计生办。市、区人口计生委将适时进行评估检查。国家人口计生委将于2011年开始,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组织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报全国。附件:

1、村居级基本实现诚信计生的评估标准

二〇一一年元月二十三日

附件1:

村居级基本实现诚信计生的评估标准 :

1、基层人口计生服务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以及考核指标的设定,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诚信计生工作的开展。

2、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落实情况,以及基层人口计生服务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能及时、全面公开。

3、基本落实国家、省(区、市)人口计生各项免费、扶助、奖励以及优先优待政策;结合实际制定诚信计生奖励政策,并落实到位。

4、基层人口计生服务管理便民利民。无高于4次/年强制孕环情检查的指标和措施,无对外出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要求和措施。

5、诚信计生工作的协议、承诺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尊重群众的意愿,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80%以上的已婚育龄夫妇参与诚信计生工作。

6、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基本落实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无必须落实绝育措施的指标和要求。

7、广大群众能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最近三年政策符合率达80%以上,三孩及以上政策外生育率低于2%。

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实施方案 篇2

通过新闻发布会形式对《实施方案》进行解读,是辽宁省今年“5·15政务公开日”活动重要内容。

一、《实施方案》的出台标志着政务公开工作进入新阶段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政务公开,曾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深入推进。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探索起步阶段

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从乡(镇)开始探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2004年3月,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把政府信息的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2005年3月,中办、国办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对政务公开工作作出进一步部署。

(二)法制规范阶段

2007年1月,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对政务公开的核心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规范,并于2008年5月1日实施。2010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办事公开、创新政务公开方式。

(三)全面发展阶段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政务公开工作新的历史阶段。全会提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8号文件》就是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五公开”、“一化两平台”的具体阐述和工作部署,辽宁省的《实施方案》就是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

二、《实施方案》对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进行了新定位

公开透明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具有重要意义,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参与、表达和监督“四权”的重要手段,是打造法治、创新、廉洁和服务型“四个政府”的重要举措。为推进“四个政府”建设,《实施方案》提出推进权力运行全流程公开,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重点是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为保障公民的“四权”,辽宁省将重点围绕政民互动、政策解读、政府工作宣传、舆情处置回应等,加强政务开放参与回应关切。《实施方案》内容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

(一)拓宽政务公开新领域

过去,政务公开强调的是过程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注重结果的公开。这次是从权力运行全流程的角度,明确了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公开,并要求提高公众参与,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

1.在决策公开方面。提出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一是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方案拟定部门要在决策前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二是实行合法性审查专用章制度,把公众意见收集采纳情况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一并作为决策合法性审查的重要依据,审查合格后加盖合法性审查专用章,否则不能进入集体讨论决定环节。三是探索建立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

2.在执行结果公开方面。一是对重点改革任务、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项目,要求各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进展和任务节点,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布取得成效、后续举措。各部门网站建立意见信箱或相关专栏,听取公众对执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定期公开意见采纳情况。二是对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结果,要以情况报告或图表、图解的形式在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公开。通过公开,促进工作落实。

3.在监督管理公开方面。一是通过组织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鉴定、开展网上调查等方式,对重大决策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开评估调查结果。二是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执法部门在网上公开执法依据、基准、流程、救济途径和执法结果。通过公开,强化监督。

(二)提供政务公开新服务

转变政府职能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关键是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省政府常务会议提出,今年要继续加大力度,精简行政审批事项100多个,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服务,提高行政效率。

1.推进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要全部进驻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要集中公开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除涉密事项外,要全部公开审批过程。建成省市县统一的、以网上审批系统为核心、兼备电子监察功能的网上审批平台,实现全省审批事项网上咨询、受理、办理、反馈,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实时查询。未来还要拓展网上审批平台功能,逐步将公共服务事项及流程由“线下”整体复制到“线上”。

2.推进公共服务事项公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政府网站集中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涵盖教育、就业、社保、医疗、住房、文化体育、扶贫开发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以及与创业创新相关的政策支持、法律和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保护、就业创业培训等事项。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要通过电子显示屏、发放办事手册等方式向办事人公开。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业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具体办法,依托政府网站搭建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服务平台。

(三)部署提升公开能力新任务

《实施方案》共明确了15个方面32项具体工作任务,其中15项是推进公开工作的创新性举措,17项是在过去已部署的基础上,又赋予新的内涵。各项任务都进行了细化分解,明确了牵头和责任单位,做到层层有任务,便于监督考核。在15项新举措中,除前面提到的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合法性审查专用章制度、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公共服务事项公开等,还提出了以下新任务。

1.加强政府宣传工作。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面向本地区的重点工作媒体吹风会,提供媒体采访线索,支持记者深入实地采访。省政府各部门还要围绕重大决策事项、重点工作安排、重大民生工程等,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

2.强化政策解读。各级政府及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要将文件和解读材料一并报批,同时在政府网站发布。还要求各地电视台在综合新闻中开设政策解读栏目。

3.加强政民互动。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做好领导信箱群众来信、《人民网》网民留言以及《民心网》群众诉求的收集、整理、转办、督办和回复工作。完善“网络回应人”制度,发挥“民意诉求反馈提示函”作用。

4.整合政府网站资源。要求各级政府门户网站通过网站链接、数据交换等方式,整合本级政府部门网站重要信息和相关应用。通过这种方式,实现信息查询一站式、便民服务一站式、互动交流一站式。

5.建立政务公开标准规范。对公开范围、目录名称、信息内容、公开流程、公开主体、公开形式、公开载体、公开时限等提出可量化、能核查、易监督的标准化要求。

6.强化考核监督。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对各市各部门绩效考核,加大分值权重。探索建立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聘请律师、教师、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等作为监督员,积极向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反馈问题。

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实施方案 篇3

一、关于工作原则和目标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依托已有的电子政务基础,统一规范,分级实施,分行业监管。一是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我国已经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政府网站体系,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要把政府网站作为主渠道,保证信息发布的权威性,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要把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与推进政务公开、治理商业贿赂、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相互促进。二是统一规范,分级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发布和诚信标准,是实现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重要环节。《实施意见》提供了《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试行)》、《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2个基本指导目录和1个公开共享规范;有关部委依据基本指导目录,制定发布本行业、本系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及信用评价标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分级组织实施,体现行业监管、条块结合的要求。三是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在项目信息方面,重点公布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等;在信用信息方面,突出对不良行为信息的披露,这是规范市场诚信行为的重点。四是客观公正,真实准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及时、规范发布信息,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将信用信息作为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工具。

到2011年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目标是,县级以上政府依托政府网站,全面设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链接和整合其相关部门建立的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县级以上政府普遍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环境明显优化。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建立信用档案,不良行为信息公开率基本达到全覆盖;初步实现全国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

二、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主要措施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是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的重要内容。《实施意见》按照信息公开的流程,明确了信息公开的内容、信息公开的主体、信息公开的载体以及信息公开的组织,推动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一是明确项目信息公开的内容。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统一规定了项目信息公开的22项基本内容,要求以项目为中心,以审批流程为主线,公开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招标投标、征地拆迁、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管理等信息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基本目录,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有关内容。二是确定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按照“谁主管、谁发布”的原则,项目管理单位做好信息采集、发布和维护等工作。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由项目审批部门采集、审核和发布。项目招投标信息由相应部门发布。项目建设管理信息和从业单位、主要从业人员行为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审核、发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信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集、审核和发布。相关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登记主管部门依据职能公开。相关企业资质和个人职业资格的基础信息由建设资质管理部门依据职能公开。三是明确项目信息公开的载体。各有关部门要依托政府网站,设立信息公开共享专栏,提供项目信息的发布、更新、查询等功能,集中公开项目信息。四是准确、及时、规范地公开项目信息。项目信息公开要准确,各级政府部门根据项目审批和管理权限,按照统一的信息公开共享规范,公开项目信息。项目信息公开要及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相关信息。对于不宜公开的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三、关于促进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的措施

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是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实施意见》主要从推动制定行业信用评价方法和标准、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集中公开信用信息和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等方面提出六条措施。一是制定行业信用评价方法和标准。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统一规定了信用信息公开的10项基本内容。要求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基本指导目录,细化目录和实施办法,制定本行业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办法。二是严格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行业实际,研究开展信用评价并公开结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通过信用服务机构进行评价。三是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采集、审核、记录从业单位和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信用信息,建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中央管理企业和在工商注册地之外承接项目的市场主体,由其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审核、记录和公布其在项目建设中信用情况,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主管部门通报。四是集中公开信用信息。各级有关部门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依托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公开工程建设从业主体资质、项目业绩、信用评价、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是重点公开不良行为信息。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做出处理,并按照“谁查处、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违法违规档案记录。不良行为信息应于行政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公布的基本内容应包括被处理当事人名称、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六是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行业统一的信用信息运用制度,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各地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综合运用信用信息结果。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性质恶劣的从业单位要重点监管,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提出限制条件,直至清出市场。要正确使用信用信息,不得利用诚信奖惩机制设置市场壁垒,搞地方或行业保护主义。

四、关于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的措施

信息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是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的关键。为促进信息互联互通,重点是要做好信息的统一链接与整合发布,推进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综合检索服务。一是做好信息的统一链接与整合发布。主要是统一在政府网站进行发布,并实现相互之间的链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信息公开共享专栏,统一链接本地区公开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建立面向社会、开放的信息平台。中央政府网站开设信息公开共享专栏,统一链接各省(区、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公开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二是推进行业、地区间信用信息的互认共享。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公布从业单位等级评价结果,互认共享行业间信用等级信息。对不同行业的信用评价记录,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推进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表示转换,便于地区、行业间信用等级信息的互认与应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资质资格认定、招标投标等活动中,应当全面查询、有效使用信用信息。加强执纪执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积极建立信息通报、诚信记录共享机制;加快现有违法违规记录公告平台与信息公开共享系统的互联,整合各类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和管理联动。三是推进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综合检索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基于公开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提供面向社会的检索、查询等服务。加快研发步伐,依托互联网,为公众提供“一站式”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综合检索服务。四是积极探索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的统一编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结合自身实际,逐步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的统一编码,并实现基于统一项目编码的项目全过程信息查询服务。

五、关于保障措施

全面深入推进“两防”,工作方案 篇4

根据《省统计局关于全面深入推进“两防”工作的通知》(粤统字〔2019〕40 号)精神,切实提高全市“两防”工作水平,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好《省统计局关于全面深入推进“两防”工作的通知》精神,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弄虚作假、少报漏报,切实保障全市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统计法治宣传教育 1 1 .举办统计系统领导干部统计法治教育专题培训班(责任主体:

法制股 ;完成时限:9 2019 年 年 2 12 月底前)

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各镇(街道)等统计机构领导、工作人员开展一次集中的统计法治教育专题培训,重点学习《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省的实施意见和实施办法、市的实施方案等,切实增强各级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自觉性。2 .开展全市“四上”企业统计培训(责任主体:各专业

股 室;完成时限:9 2019 年 年 9 9 月底前)

分专业对全市“四上”企业统计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重点培训学习《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相关专业的统计方法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统计员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报数据的自觉性和业务能力,确保全市统计数据源头质量。3 .加大统计法治社会宣传力度(责任主体:

法制股 ;完成时限:9 2019 年 年 2 12 月底前)

利用电视台、报纸、微信等宣传方式,不断扩大统计法治宣传的覆盖面。加强 12.4 国家宪法日、12.8 统计法颁布日、9.20 统计开放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的宣传,统一印发《统计法规手册》,推动社会公众更好地认识统计、理解统计、监督统计,营造浓厚的依法统计氛围。4 .开展统计法律知识进党校活动(责任主体:

法制股 ;完成时限 :9 2019 年 年 2 12 月底前)

密切与党校加强合作,在党校主体班中开展统计法律知识、统计核算知识等专题讲座。

(二)严格统计数据审核和监控 1 1 .采取综合审核办法,确保入库调查单位质量(责任主体:统计普查中心;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及时收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行政记录,关注发改、科工等政府部门文件、媒体报导、行业协会宣传资料,及时发现并督促达标单位申报入库。采取资料审阅、电话咨询、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各地拟入库调查单位逐个审核,确保入库调查单位质量。

2.认真核实统计数据的奇异值和波动值(责任主体:各专业 股 室;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各专业股室结合本专业实际,在网报期间根据关联指标数据“奇异值”和增长“波动值”查询模版,充分运用数据比对的方式做好即报即审。加强数据之间的关联审核、奇异值排查,根据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数据,对企业数据进行关联审核,筛选出统计数据疑似错误企业进行数据重点核实,对存在数据填报错误问题及时予以纠正。认真贯彻落实《省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根据各地联网直报数据质量的审核监控情况,评估各地区平台数据的可信度。3 .加大企业统计数据核查力度(责任主体:各专业 股 室、法制股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建立市、镇(街道)统计机构有效联动、分工有序的统计数据核查机制。按照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有关规定,采取工作指导或走访企业等方式,认真对联网直报系统审核查询的问题数据,开展实地核查。

(三)强化统计执法检查监督 1 1 .加大重点检查力度(责任主体:

法制股、各专业 股 室;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树立问题导向,坚持“聚焦热点”的检查原则,充分运用统计检查查询方式方法,以各专业数据审核情况为依据,对存在数据奇异值、波动值较大,且回复查询简单,情况核实不清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2 .积极开展统计执法检查(责任主体:

法制股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根据《省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数据质量“双随机”抽查工作。3 .加强企业统计信用建设和管理(责任主体:

法制股、各专业 股 室;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认真执行《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严格统计失信企业的认定程序和操作标准,推进全市企业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建设,加大失信企业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统计信用管理体制。通过信用管理强化企业依法填报统计数据的自觉性和真实性。

(四)持续推进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责任主体:法制股、各专业股室;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持续有序推进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认真贯彻《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茂府办函〔2015〕198 号)和《茂名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实施

方案》,强化市、镇(街道)、“四上”企业三级联动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工作措施、工作要求。狠抓统计“五有六化” 基础工作建设的落实,规范企业台账等基础资料,加强督查指导,推进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取得实效并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保障 深刻认识防范和惩治统计数据虚报造假、少报漏报,全面深入开展“两防”是全市各级统计部门必须面对并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意见》《办法》《规定》的具体行动,全市各级统计工作部门务必提高对“两防”工作必要性、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市统计局成立深入推进“两防”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陈彦任组长,各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设在法制股),由江红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两防”日常工作。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也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亲自抓,亲自研究部署、亲自督促落实,切实保障“两防”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工作重点,狠抓工作落实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广泛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加强企业调研,明确存在问题。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工作步骤,落实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的具体职责,确保层层责任到人,项项工作落实到位。

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实施方案 篇5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加强上泸镇团组织建设,拓宽团组织联系青年和整合资源的渠道,增强团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县委组织部和团县委联合下发的《上饶县推进镇、乡(街道)团组织格局创新工作实施方案》(饶县组字„2011‟7号)文件精神,为顺利开展好此项重点工作,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主要目的

(一)探索全镇团组织格局创新的工作模式,合理配臵团委副书记和团委委员,加强团委班子建设。

(二)拓宽全镇团组织有效联系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的手段。

(三)探索基层团组织整合资源的方式方法,努力实现农村共青团的桥头堡向乡镇一级的推进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创新全乡团建格局“1+3+3”工作模式。其中,“1”是指配齐配强团委书记;“3”是指采取编制内与编制外相结合的方式配齐配强三名团委副书记;“3”是指结合本乡实际,主要是从青年致富带头人、青年村干部、选调生、公务员、三支一扶成员和大学生村官、青年企业家等优秀青年中民主产生委员3名。

(二)加强本镇团组织领导班子建设。按照“1+3+3”工作模式,采取编制内与编制外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方式,调整充实本镇团组织领导班子,把那些对共青团和青年工作有热情、有一定影响力的青年代表充实到团委班子中来。行政编制外副书记要体现代表性,不受身份限制。具体程序包括政策制定、成立组织机

构、宣传发动、人选推荐、确定正式候选人、民主投票、组织研究、任前考察和公示、正式聘任等环节,具体环节各地可结合实际组织实施,选配过程应体现竞争性。

(三)建立健全镇团委科学、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积极探索本乡团委“1+3+3”工作模式功能定位,科学设计工作项目和内容,激发我镇团组织的工作活力。

三、选配程序

(一)团委委员选配程序

1.设岗定责: 根据农村青年分布和聚集特点,对拟增配的团委委员来源进行规划设计,按照一定比例,从青年致富带头人、青年村干部、选调生、公务员、三支一扶成员和大学生村官、青年企业家等优秀青年中产生,并根据委员类型进行定岗定责。

2.宣传发动:面向团员青年广泛开展宣传工作,根据拟定的团委委员的岗位设计,由各直属团支部推荐上报合适人选。

3.人选推荐 :各村团组织通过详细的调查摸底,在各支部上报人选的基础上,择优确定不少于20%差额比例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

4.确定正式候选人: 乡镇党委研究确定不少于10%差额比例的正式团委委员候选人。

5.民主选举 :召开团员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或采用其他(如竞职演讲等)竞争性方式,选出团委委员若干名。

6.上报党委:新产生的团委委员报镇党委和团县委。

(二)团委书记、副书记选配程序

选举产生新一届团委委员后,召开团委委员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团委书记、副书记等团委领导班子成员,并上报同级党委和团县委。

四、推进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1年9月)

各地要深入摸底调查,切实掌握团员青年基本情况,确定重点选配对象,加强调研,结合实际,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二)实施阶段(2011年10月至2011年11月)

1.调整充实本乡团委组织格局。增配团委副书记、调整团委委员,选拔一批政治素质高、道德品质好、工作能力强、带动作用大的各领域青年能人到团的岗位。

2.建立健全团组织工作运行机制。明确团委领导班子职责分工,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团委工作例会、议事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工作;建立述职考核考评制度,健全团组织工作运行机制。

3.找准团组织功能定位,科学设计工作内容。在充分挖掘青年聚集、沟通、交流、联络等因素的基础上,以加强情感沟通和有效服务为方式,不拘一格、灵活方便地加强团组织建设,扩大共青团对团员青年的有效覆盖。

(三)总结阶段(2011年12月)

搜集和整理我镇团建格局创新工作的先进做法和典型经验,探索农村团建规律,形成工作成果,指导和促进团组织的各项工作。

五、应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坚持党管干部和上级团委参与相结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体现在镇党委全程主导选配工作,以保证基本政治方向,团委积极参与协调、指导等具体工作。

(二)坚持组织领导和团员青年的民主参与相结合。加强组织领导体现在政策制定环节,要对具体岗位、任职条件及来源结构予以规定;组织研究环节,应充分考虑到团的工作岗位需要,宣传工作要适度公开,既要保证团员青年参与的广泛性,又要采取适当方式体现竞争性。

(三)坚持调整班子结构与完善工作机制相结合。各地要着力研究本镇团组织的功能定位、科学设计工作内容;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团委工作例会等制度,真正激活基层团组织的工作活力。

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实施方案 篇6

为全面提升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水平,共同营造和谐文明的居住环境,促进物业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长沙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1.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便民、利民、惠民、安民为宗旨,以解决物业管理突出问题为导向,紧扣和谐宜居品质城市建设主线,规范物业服务,加强监督管理,优化发展环境,努力构建现代物业服务业体系,让市民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安全、更美好。

2.基本原则。坚持专业管理与业主自治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坚持社区管理与物业服务相结合,坚持依法监管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按照“政府监管、市场主导、业主自治、综合施策”的思路,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全面推进。

3.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市物业管理整体水平显著提高,主要指标居全国前列,人民群众更有获得感。

——物业服务社会满意度明显提高。新建住宅小区专业化物业服务实现全覆盖,加快老旧住宅小区水、电、气、消防和安防等基础设施达标提质改造,筑牢治安防范网络基础,逐步推行专业化物业管理,全市平安住宅小区和物业服务质量满意度达90%以上。——物业服务常态长效监管深入推进。构建具有长沙特色的物业服务政策法规体系,形成服务规范、管理有序、和谐文明的长效机制,实现物业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常态化。

——物业服务行业整体水平全面提升。引导培育一批具有全国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和示范项目。全国百强物业企业中长沙占比位于中部前列,创建一批国家级和省、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物业行业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率稳步提升。

——业主委员会履职能力普遍增强。全市80%以上符合条件的住宅小区成立规范的业主委员会。业主主体意识、自我管理意识、物业服务消费意识和参与物业管理的主动性明显提高。

二、创新物业监管机制

4.实行物业服务属地管理。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是辖区物业监管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充实监管力量,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物业和维修资金管理;街道(乡镇)要明确物业管理工作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社区(村)配备专职社工,由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和相关部门协同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招聘、统一培训、统一经费、统一管理,形成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物业监管工作格局。

(牵头单位:各区县,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编办、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国家电网长沙供电公司、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5.进一步下放市级行政职权。加大简政放权力度,逐步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前期物业招投标管理、企业日常动态监管、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等市级监管事项下放到各区县,增强基层物业管理监管工作履职能力。

(牵头单位:市审改办,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县)6.强化物业服务社会监管。完善全市物业管理行业诚信系统,动态更新企业信息,开通社会公开查询,选聘物业服务社会监督员,促进企业规范服务。各区县设立物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实现与“12345”市民服务热线电话互联互通,将物业服务有效投诉纳入行业诚信系统,投诉受理基本办结率达到95%以上。

(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各区县,责任单位:市综治办、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中心)

三、强化物业设施设备源头管理

7.保障物业设施设备和房屋质量。鼓励开发企业积极配套安防门禁、视频监控、垃圾分类、休闲娱乐、居家养老、汽车充电桩等设施设备,将小区物业设施设备和房屋质量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质保期内物业设施设备和房屋质量预警制度,引导开发建设单位将物业设施设备和房屋质量质保期延长2年,探索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设施设备和房屋质量保证金机制。

(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8.创新物业承接查验。严格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制定符合长沙实际的物业承接查验规定,试行街道(乡镇)、社区(村)、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共同参与物业设施设备移交,坚决杜绝“带病”交付。培育引入第三方机构介入物业承接查验全过程。

(牵头单位:各区县,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住建委)

四、规范和优化企业管理服务

9.严格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完善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机制,探索实施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制度。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监管,对政府购买物业服务和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投标引入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评审制度,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秩序。街道(乡镇)、社区(村)加强对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和指导。

(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各区县、市物业管理协会)10.健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是物业企业退出项目的监管主体,街道(乡镇)、社区(村)要加强物业项目退出管理协调,依法监督物业企业做好物业项目交接工作。引入第三方专业中介机构,加强区域内共用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查验,实行物业项目管理退出预警报告制度,对不按规定履行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拒不履行退出主体责任和移交义务的,由公安机关开展专项调查,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牵头单位:各区县,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11.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将评定结果与物业项目评优、资质管理和招投标等结合使用,加大企业失信惩戒力度。加强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建设,成立业主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加强对项目负责人、企业关键岗位的培训与管理,制订行业行规,杜绝行业恶性竞争,构建和维护良好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

(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物业管理协会)12.加快物业企业服务标准化。加快制定不同类型物业的服务标准和规范,构建多层次、多等级、多业态的服务标准体系,推行市场准入和分等级管理,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加强监督检查,促进物业服务业规范发展。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住建委,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国家电网长沙供电公司、各区县、市物业管理协会)13.支持智慧物业建设。依托智慧城市建设,制定智慧物业建设指导标准,抓好新建项目达标;推广智慧物业小区应用系统,建设智能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和电子投票平台,综合开发利用各类信息资源,开展智能家居、公共设施管理、智能停车管理、水电气费自动抄表等智能化物业服务综合管理应用;鼓励物业企业、通讯运营企业和社会资本对已建小区进行智慧物业改造,实现小区管理和服务的智能化和信息化。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国家电网长沙供电公司、各区县)

五、培育业主自我管理能力

14.健全业主委员会制度。完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明确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街道(乡镇)、社区(村)及时指导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对尚不具备条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村)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相关管理职能并向业主公示;探索允许业主居住在小区内的直系亲属通过业主授权进入业主委员会;建立监事委员会制度,允许物业实际使用人进入监事会。鼓励、支持业主委员会成员与社区(村)工作人员交叉任职;鼓励业主大会选聘专职工作人员作为业主委员会专职秘书,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试行劳动报酬制。试点业主委员会采用酬金制购买“菜单式”物业服务。制定业主委员会评价考核标准,建立业主委员会成员诚信档案,由社区(村)牵头加大对业主委员会履职的指导和监督。

(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各区县,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物业管理协会)15.规范公共收益管理。界定公共收益内容,明确物业管理区域范围,规范公共收益使用范围,明确公共收益财务管理和责任主体,加强财务监管和审计,建立小区公共收益协商机制,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街道、社区的监督指导下,明确收益分配比例。业主委员会要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的指导监督下单独开户建账,依法管理、使用公共收益,每季度公示一次小区经费收支情况。(牵头单位:各区县,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质监局、市住建委、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市物业管理协会)16.提升业主自我管理意识。引导业主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有关规章制度,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不能模范履行业主义务、遵守管理规约、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等行为的业主,三年内不能进入业主委员会。鼓励、支持业主委员会建立业主个人诚信档案,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牵头单位:各区县,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民政局、市文明办)17.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将物业小区基层组织建设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结合市委开展的党员进社区活动,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进入所在小区,参加小区相关组织活动和群防群治工作。指导和探索符合条件的物业企业和住宅小区成立党支部,全面推进业主监事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两长一代表”(党小组长、楼栋长和业主代表)等制度建设,将党建工作植入物业小区、物业服务融入到社区(村)服务中,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解、党员先锋作用和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市综治办、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各区县)

六、着力破解物业管理难题

18.创新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方式。采取委托、集合、默认、公示、异议等有效表决方式,提高表决效率。完善应急维修机制,明确应急维修范围和标准,建立紧急情况使用维修资金的快速通道,简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对危及房屋使用和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不经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同意直接使用维修资金,由社区(村)、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组织抢修。加快建立维修资金续筹动态机制,试点业主大会管理物业维修资金,逐步将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自治管理和使用,社区专职社工全程进行监管。

(牵头单位: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质监局、市消防支队、国家电网长沙供电公司、各区县)19.着力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开发建设单位在选配电梯时应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电梯选型、配置与建筑结构、用户需求相适应,安装调试正常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并办理使用登记后再行交付。严格落实电梯年检制度和安全质检责任,细化电梯年检指标,建立电梯维保单位诚信系统,定期向社会公示。引入第三方技术机构开展电梯安全技术评估,督促电梯制造商公布常用零部配件价格清单,将电梯故障维修纳入应急维修的紧急情况范畴,直接使用维修资金。各区县设立应急抢修专业队伍,确保电梯故障 “快处快修”。加强电梯安全信息化、数据化、智能化管理,试点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逐步实现电梯运行实时在线监测,降低电梯故障率,有效遏制电梯事故的发生。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金融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县)20.加强城市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顺应街区制实施要求,结合小区周边及公共停车资源,加强城市停车规划管理,新建小区停车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划规定配置。引入社会资金,在老旧小区及周边地段规划建设立体停车位。物业区域规划建设的停车位,应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开发企业未出售的车位,优先满足业主租用。加强小区车位管理,制定停车管理规约,规范停车收费行为,合理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行车路线,逐步打开小区围墙,打通小区与街区道路微循环,切实做好物业小区内车辆停放秩序维护。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园林局)21.加大小区执法力度。明确各级执法机构工作职责,着重解决物业小区违章搭建、侵占公共部位、破坏公共绿地、占用消防通道、住改商等突出问题。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及时进小区开展执法活动。区县政府每年集中组织一次执法进小区活动,对拒不配合行政执法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配合,对违法违章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和报告,积极协助执法活动开展。

(牵头单位:各区县,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住建委、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市规划局、市质监局、市消防支队、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市园林局)22.化解物业服务纠纷。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矛盾纠纷调解网络,构建以区物业管理纠纷矛调中心、街道(乡镇)物业纠纷调解联席会议制度、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自治调解的四级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工作体系。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促进业主自治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互动,开通司法审判绿色通道,设立物业管理巡回法庭,及时化解物业服务纠纷。

(牵头单位:各区县,责任单位: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信访局、市住建委)

七、加大物业管理政策扶持

23.加大物业管理投入。将物业管理列入城市管理和基层治理创新的重要内容,作为民生产业来扶持,制定专门的行业扶持发展政策。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市、区县财政每年配套安排专项物业管理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常态增长机制,主要用于行业产业发展、老旧小区提质改造、社区(村)物业监管、物业服务企业奖励、业主委员会培训、智慧物业建设和物业管理行业诚信建设等。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物业管理协会)24.完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构建“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体系。综合考虑物业服务行业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员工“五险一金”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制定相应等级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每两年对物业服务等级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开展评估,适时进行公布。探索推广“物业费用+薪金”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定价新机制,支持双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人社局、市物业管理协会)25.加快老旧小区提质改造。实行市统筹、区为主,财政投入专项资金,结合我市“社区全面提质提档三年行动计划”,开展老旧小区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提质改造。确保老旧小区和保障性住房小区供水、供电、供气及消防、安防等设施的基本达标,逐步实现老旧小区物业管理100%全覆盖。

(牵头单位:各区县,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国家电网长沙供电公司、市城管局、市住保局)

八、强化物业管理工作保障

26.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长沙市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制度建设,系统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职能部门职责,建立责任清单,加强分工协作,强化责任落实,协同解决物业管理难题,形成物业管理工作的最大合力。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编办、各区县、市直相关单位)27.严格管理考核。把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对市直相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督查,综合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责任目标分解到街道(乡镇)和社区(村),明确主要责任领导和落实主体职责,加强定期考核,确保物业管理工作落到实处。街道(乡镇)、社区(村)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考核,制定考核标准,定期开展检查考核和指导服务,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业主委员会履职评判的重要依据。

(牵头单位:市绩效办,责任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文明办、市住建委、各区县)28.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强化舆论引导,引导广大业主依法理性维权,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管理。开展“物业管理宣传月”系列主题宣传活动,在新闻媒体设置专栏,开展深度报道,建立长效报道机制,大力营造关心支持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浓厚氛围。

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实施方案 篇7

一、以深刻领悟“营改增”意义为出发点

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形势下, 我国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 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 既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的国情, 还将有利于我国调整产业发展结构, 促进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1. 有利于调整产业发展结构, 促进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增值税已经在全世界170多个国家实施, 表明它具有独特的优势。增值税的核心特征是它的抵扣机制, 能够有效地避免重复征税。

1994年我国建立增值税制度, 由于当时条件的制约, 在改革的深度和广度上还没有完全到位。如:服务业保留了征收营业税。十几年后, 这个税种对经济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凸显出来了:国内服务业的规模小, 在国际市场缺乏竞争力;十一五规划当中所有税收指标大都是超额完成的, 而营业税没有达到税收指标。

中国为什么变成了制造业大国, 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因为制造业征收增值税, 而增值税可以抵扣、可以享受出口退税等政策, 而营业税无法抵扣, 不能出口退税, 对营业额全额征税, 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营业税是制约服务业发展的原因之一, 使服务企业为避免重复征税而倾向于“小而全”模式。不利于服务企业的发展, 进而在国际贸易中处于劣势。营业税改证增值税, 可以调整产业发展结构, 完成了“营改增”, 将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税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

“营改增”将促进企业分工细化:如生产与技术研发的分离。税改前生产企业购入的营业税不允许抵扣, 许多生产业企业介于外购技术的营业税负担较大, 不愿意将研发环节从本企业分离, 而企业因研发中投入人力、财力较高, 见效慢, 企业不愿过多投入研发费用, 技术得不到及时更新, 企业生产的产品技术落后, 很多企业逐渐面临被市场淘汰。加大试点之后, 由于外购研发技术负担的增值税可以抵扣, 一些生产制造企业向外分离研发设计, 技术研发有一个良好的环境, 技术更新加快, 企业的产品有相对稳定的市场, 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 “营改增”可以促进深化专业分工、提高技术创新效率、增加就业岗位等社会效应。

“营改增”提升了现代服务业和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营改增”后, 国际运输、研发设计等现代服务业被纳入出口零税率范围, 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推动了这类服务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另外, 出口货物接受第三产业的服务, 税负减轻, 如:提供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劳务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退还, 增强了出口货物的竞争力。

2. 促进了结构性减税。

“营改增”后, 首先降低了现代服务业的税赋, 同时也降低了制造业的税赋, 如:制造业接受了运输服务, 也可抵扣增值税;从“营改增”试点统计分析来看, “营改增”后降低了整体的税赋。所以结构性减税, 最根本的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 其他还有很多的措施, 但是任何一个措施都没有这个措施力度大, 是其他任何结构性减税所不能替代的。这次“营改增”, 是落实国务院结构性减税方针的一个最重要的举措。

3. 增强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

原来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 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服务业中所耗用的生产性的增值税不能抵扣, 同时营业税给了制造企业也不能抵扣, 影响了增值税“连环抵扣”作用的发挥, 现行的税制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狭窄, 导致经济运行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打断, 这种抵扣效应便大打折扣。“营改增”使增值税抵扣链条更加完整。

二、国家周密的实施方案、逐步完善的税收制度是“营改增”的保障点

1. 以点带面, 全面推进“营改增”。

按照国家规划, 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第一步, 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2012年1月1日已经正式启动“营改增”, 拉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大幕, 上海做“营改增”试点城市, 带动全国“营改增”的推进, 从试点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总结经验, 制定出更科学的“营改增”的制度与措施。第二步, 一次性推开“营改增”的风险比较大, 因此采取了先在9个省、直辖市的“1+6”行业试点的改革方式, 让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能够暴露出来, 在解决了这些暴露出来的问题之后, 再将改革逐步推开。2013年8月1日起, 交通运输业以及7项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营改增。第三步, 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 即取消营业税, 按照规划, 有望在十二五 (2011~2015年) 期间完成“营改增”。

2. 逐步完善税收制度。

以预算管理方面为例, 为使“营改增”顺利实施, 国家制定了一些试点的税收等制度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2011]538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2012]367号) 、《财政部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预[2012]372号) 随着形势发展,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6月28日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 自2013年8月1日起,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相应废止了财预[2011]538号、财预[2012]367号和财预[2012]372号文件。为做好试点期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以下简称改征增值税) 的预算管理工作, 该制度制定的内容更为全面可行。

三、企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是“营改增”的落脚点

“营改增”对于企业而言是机遇与挑战并存。进行“营改增”的企业, 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促使“营改增”顺利实施。

1. 加强宣传, 提高政策把握能力。

企业领导重视, 宣传“营改增”的重要性, 认真组织学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通过参加财政部门培训、召开政策研究会、邀请财政部门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辅导等方式, 了解和掌握试点方案及相关政策, 用好政策、放大效应, 努力为现代服务业的转型发展做出贡献。

2. 开展调研分析。

对已实行了“营改增”的试点企业进行调研, 尤其是与自己业务相同的企业, 了解试点企业中“营改增”可能产生的问题和困难, 借鉴试点企业的成功经验, 分析“营改增”后本企业税负的增减。

从目前试点的情况来看, 首先, 有95%的试点企业的税负是减轻或没有产生变化, 有5%左右的试点企业的税负有所增加。其次, 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 包括众多的个体户都获得减税, 减税的幅度达到40%。再次, 交通运输业中的部分一般纳税人企业和部分其他行业的企业, 其税负有不同程度的增加, 但是随着试点工作的推进, 税负增加情况呈现逐步下降乃至逐月下降的态势。

以上海市交通运输业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为例, 试点第一个月, 交通运输业企业增负0.8亿元, 而到去年12月, 交通运输业企业就变成总体减负0.8亿元, 到今年2月份, 交通运输业企业总体减负2亿元, 北京市的情况也是这样的, 这对“营改增”的进一步全面实施有一定参考价值。

四、提升相关人员业务水平为“营改增”的着眼点

1. 提升财务人员相应的业务水平。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 对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组织财务人员参加相关政策的培训, 加强对“营改增”政策的理解与运用。认真学习增值税相关政策, 如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识;增值税进项税与销项税的核算;对增值税项目中的很多视同销售或者不予扣除项目的精准把握;出口退税等, 这些会对企业的税务利润产生较大的影响。因为营业税一般是按照营业收入直接征税, 计算起来比较简单, 当实行增值税后, 由于运用的是连环抵扣的征税办法, 所以, 提升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 科学合理核算“营改增”转型期的业务, 是“营改增”实施亟待解决的问题。

2. 提高对增值税专业发票的重视。

企业所接受的发票“营改增”以前关注其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随着“营改增”的实施, 取得合法的增值税发票并进行相应的抵扣, 将是企业必需关注的。对于企业如何与上下游合作伙伴之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衔接, 将变得非常重要, 稍有不慎将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所以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需重点关注。

3. 加强企业内部相关部门人员对“营改增”政策的学习。

针对企业的销售、采购和福利等相关部门的人员, 认真组织学习增值税的相关政策, 理解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本企业的作用, 不能按照过去那种只要给发票就可以, 仅仅有发票是不够的, 采购环节的人员一定要重点培训, 企业其他涉税岗位人员的专业学习也是至关重要的, 要注意上下游合作伙伴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这些是取得合法增值税发票的保证, 应加强企业内部相关部门人员“营改增”政策的学习, 使“营改增”在企业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 .邢丽.营业税改增值税难点透视.中国报道, 2012;4

[2] .夏杰长, 管永昊.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意义及其配套措施.中国流通经济, 2012;3

[3] .姜明耀.增值税“扩围”改革对行业税负的影响:基于投入产出表的分析.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11;2

[4] .杨志勇.大势所趋下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资本市场, 2012;1

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实施方案 篇8

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实施2 a来,中央财政共安排10亿元资金,带动地方和农民投资23亿元。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建设5万座初加工设施,新增马铃薯贮藏能力86万t、果蔬贮藏能力67万t、果蔬烘干能力43万t。各实施省区普遍反映,这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政策,是一项民生工程、德政工程。一是减损增供、促进增收。农民建设贮藏、烘干设施后,马铃薯、水果、蔬菜产后损失率分别从15%~20%,15%~20%和20%~25%降低到6%,4%和6%以下,相当于每年多增加27.5万t产量,错季销售还提高售价30%~50%,农民由此多增收18亿元。设施使用寿命按20 a计算,可为农民带来360亿元的收益。二是提高质量、促进加工。实施科学贮藏后,马铃薯存放3~4月不长芽、不皱缩,苹果、胡萝卜等果蔬存放5~6月不腐烂、不萎蔫,保持了入库(窖)时的品质和外观。同时,延长了原料供应期,拉长了加工企业生产周期,减少了加工企业建设数量,节约了社会资源,提高了加工企业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三是均衡上市、促进销售。西北、华北、东北等马铃薯主产区,马铃薯销售期从不到半个月延长到了7个月,实现错季择机销售,调节了市场供求。果蔬经预冷后运输,市场销售范围从邻近地区扩大到全国各地或周边国家。四是增强预期、引导生产。农民有了贮藏、保鲜、烘干等初加工设施,种植鲜活农产品不再担心卖难、价格不好等问题。项目实施区农民反映:国家支持兴建科学实用的初加工设施,农产品几乎没有损失了,还提高了品质,加上市场稳、价格好,现在不愁卖了,敢放心种了。2014年,国家加大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补助力度,中央安排补助资金6亿元,新增1亿元,增幅达20%。

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局长宗锦耀指出,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补助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内容,实施好这项政策是各级农产品加工业管理部门一项政治任务,也是一种政治责任。他强调,各级农产品加工业管理部门要站在政治和全局高度,把实施好补助政策作为当前农产品加工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断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一要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农产品加工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将组织实施工作纳入部门的中心工作,并逐步上升为地方政府的重点工作,确保补助政策顺利实施,努力实现补助设施当年建设、当年使用、当年见效。二要加强规划引导。要树立长期发展理念,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摸清实际需求,加快编制中长期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规划,作为测算资金和指导实施的依据。要通过规划引领,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突出支持重点,提高补助政策的精准性和指向性。项目实施要与现代农业示范区、产业园相结合,围绕主导产业和主产区域逐步推进、集中建设,加快推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三要积极改革创新。按照“稳中求进、改革创新”的原则,不断加大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的改革创新力度。要创新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地满足群众的需要,让政府放心、让群众满意。要加强技术创新,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技术方案,健全技术依托队伍,促进技术和设施本地化、科学化。四要严格落实责任。各省要尽快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要求,落实管理责任。同时要建立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风险点,采取防范措施,确保规范阳光操作。县级农产品加工业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抓紧组织项目审批、技术指导、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加强项目申请、审核、结算等档案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操作过程的透明度。五要加强监督管理。各省农产品加工业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认真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加强对补助政策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等违规行为。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地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以保证政策宣传、本地化设计、技术指导与培训、检查验收等工作的顺利开展。严禁将中央补助资金用于工作经费。农业部也将会同财政部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发生问题的县,要严格查明情况,并通报全国农业、财政系统,同时抄送所在地纪检监察部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紧绷廉洁从政这根弦,坚守道德底线、法律红线、制度高压线,清清白白做人、实实在在做事。要坚决杜绝在补助政策实施中出现寻租腐败,毁干部、坏政策、损形象的事情发生。

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实施方案 篇9

资讯来源:旅游标准化网站发布时间:2014-08-19 11:03:00点击数量:7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文件精神,做好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由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负责组织开展。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政府推动与企业为主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宏观指导和政策导向作用,又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广泛发动旅游企业及社会中介组织,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政府、企业、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共同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合力。

第四条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结合的原则。试点工作将先选择旅游标准化工作基础较好、积极性较高的地区和旅游企业进行,通过一定时期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培训、辅导,经过评估达到试点要求后,在此基础上形成经验,逐渐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第五条软件提升与硬件提高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旅游标准的宣贯、实施,进一步规范旅游服务行为,提高旅游管理水平和旅游产品的质量,维护广大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旅游服务设施的升级和完善,全面提升旅游服务水平和产业竞争力。

第六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试点工作,充分调动各地推进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逐步形成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共同组成的四级旅游标准项目框架体系。

第三章 试点的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试点单位可以是旅游业发展较好或具备潜力的省、市、县(区)和旅游企事业单位(以下分别简称试点地区和试点企业)。

第八条试点地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旅游业发展,将旅游业作为服务业发展的龙头或支柱产业之一,积极申请参加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并能为试点工作提供政策及经费支持。

(二)旅游产业基础较好,具有较为完善的旅游产品体系和接待服务体系,旅游业发展具有明显的区域优势或特点。

(三)地区内的旅游企业整体上具有一定实力和竞争力,积极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

(四)在本地区积极宣贯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积极制定旅游业地方标准并在本地区旅游业推行标准化管理。

第九条 试点企业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的规模和效益位于全国同类企业前列,并具有良好发展潜力。大型骨干龙头旅游企业(集团)优先。

(二)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设立标准化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企业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三)积极贯彻落实相关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并实施有关企业标准。

(四)诚信守法,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

第十条试点申请由试点单位自愿提出,填写《旅游标准化试点任务书》(见附件)并上报。

第十一条 试点市、县(区)和试点企业的申请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与第八条和第九条要求的符合性进行审核。试点省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向国家旅游局申报。

第十二条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市、县(区)和企业,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汇总报国家旅游局,由国家旅游局选择确定后下达。试点省由国家旅游局直接审核确定。

第四章 试点工作的实施 第十三条试点工作主要目标:

(一)加强现有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力度,扩大其实施范围和影响力,规范和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

(二)在试点地区建立符合当地旅游业发展特点的旅游标准化体系,提高旅游吸引力和竞争力,全面提升试点地区旅游整体发展水平。

(三)培养一批具有高水平企业标准、运作规范、管理先进、服务优质的旅游示范企业或名牌企业,引导旅游企业向标准化、品牌化的方向发展。

(四)创新旅游标准实施方法和评价机制。坚持标准实施与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改进当前以政府为单一评价主体的旅游标准评价体系,探索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标准实施及评价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试点单位应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相关人员组成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实施。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确定试点工作的具体目标,组织编制试点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试点工作的规划计划、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协调部门分工,分解目标和任务,督促任务落实;组织标准的宣传培训,开展标准的实施和实施效果的评价;总结各阶段工作。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

1、建立健全标准体系。试点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构建科学合理、层次分明、满足需要的标准体系框架,编制标准体系表。标准体系应在组织内部有效运行。

2、组织旅游标准实施。试点单位应确保纳入标准体系表的所有标准得到实施,尤其是全面采用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用标准化手段,积极促进旅游服务和市场秩序规范化。

3、开展标准宣传培训。试点单位应有计划地开展旅游标准化专业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对领

导层、管理层和标准化工作层干部职工的培训,提高标准化意识,增强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4、开展标准实施评价。试点单位应建立标准实施情况的检查、考核机制,定期组织内部检查和自我评价,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标准实施评价。

5、制定持续改进措施。试点单位应建立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定期总结试点工作中的方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推广应用,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修订标准的建议,在不断完善标准中改进和提升旅游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6、创建行业品牌。试点单位应以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为手段,以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为目的,争创旅游行业品牌。

第五章 试点的评估

第十五条 试点的评估由国家旅游局委托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评估工作可邀请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并积极发挥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

第十六条试点工作一般为2年。试点期满前3个月,试点单位应按照试点任务书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评估计分表》或《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评估计分表》内容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向国家旅游局提出评估申请。

第十七条 试点单位试点期间如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或受过市级以上(含市级)相关部门的通报批评、处分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成立评估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组由旅游业及标准化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专家的选取应主要来源于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的专家库。

第十九条评估组根据试点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评估方案,依据评估计分表对试点单位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评估方法包括资料审核、现场检查和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一条评估组向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国家旅游局可委托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试点企业的评估,并对部分试点企业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国家旅游局对通过评估的国家级试点单位命名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示范省、示范城市、示范县(区)、示范企业),有效期为两年。

第六章 示范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示范单位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指导示范单位按照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推动各项旅游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总结和推广标准化试点经验,采用多种形式巩固

试点成果,不断增强行业的标准化意识。

第二十六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示范单位进行跟踪考核,发现不符合标准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将限期整改或上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可视情节作出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或撤销证书的处理。证书被撤销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试点。

第二十七条国家旅游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旅游标准化专家库。专家一般应从事旅游业或标准化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和综合评审能力。

第七章 示范单位的复核

第二十八条 复核工作由国家旅游局委托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复核对象为已获得“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命名且满两年的单位。

第三十条 复核工作由资料审核、现场检查和满意度测评组成。专家组根据现场审核结果,提出结论意见,形成复核报告提交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国家旅游局可委托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示范单位进行复核,并对部分示范单位进行抽查。

第三十二条 复核不合格的单位,由国家旅游局取消其“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称号。

上一篇:蓝莓酒市场调查报告下一篇:小学作文:我是一只“小馋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