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通知

2024-06-23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通知(精选11篇)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通知 篇1

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省财政厅 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财税[2011]74号)文件精神,自2011年11月1日起,全省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由原来的月销售额5千元提高至2万元。根据测算,此次政策调整将对我市起征点以上纳税人户数和个体税收收入产生较大影响,也给我市个体税收管理带来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为确保起征点调整政策的准确实施,切实保障广大个体纳税人依法享受到应有的税收优惠,同时进一步加强全市个体税收的管理,使应征的个体税收应征尽征,市局现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全市2012个体税收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两提两严一超越”,即提高户籍管理水平,提升建账管理户数,严格定额测算核定,严格日常巡查监管,力争全市个体税收管理中个体工商户占全部纳税人比例、建账征收个体工商户占全部个体工商户比例、起征点以上个体工商户占全部个体工商户比例以及个体税收占全部税收总额的比例、户均纳税额等 各项指标到2012年底超越全省相应指标平均水平。

二、户籍管理

1.对于在辖区内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正常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无论是否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中来。

2.要在切实加强巡查巡管的基础上,按照“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原则,坚持定期开展漏征漏管个体工商户的清理工作,并特别要注意对一些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内无国税业务,但实际上已经超范围经营而有国税业务个体工商户的清理,对应纳入国税部门管理的坚决纳入管理。

3.积极主动与辖区工商、地税等相关单位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全面清理已办理或注册工商、地税等相关登记但未按照规定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4.确保通过强化户籍管理工作,使得各县(市、区)局辖区个体工商户的管理面达到95%以上,到2012年年底,各县(市、区)局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占全局纳税人的比例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三、日常监管

(一)严格规范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测算。起征点调整后,征与不征之间利益差别很大,因此税务机关在对税额核定上要严格规范,要对现有全部个体工商户的月销售额和定 额进行测算和据实调整,做到公平公正。要逐户依据个体工商户支付的房屋租金、雇员工资以及经营费用等数据进行定额测算,测算公式为:月最低销售额=(房屋租金+雇员人数×最低工资+业主收益+其它经营费用)÷毛利率。

1.房屋租金以个体工商户实际缴纳的的金额为准,对于纳税人拒不提供的按照主城区40元/㎡,西部30元/㎡,东部20元/㎡计算。

2.雇员人数不含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以实地调查的人数为准。

3.最低工资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57号)计算,市内四区、马头生态工业城、峰峰矿区、武安市、县和磁县为1040元/月,临漳县、成安县、永年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肥乡县和涉县为960元/月,魏县、大名县、广平县和馆陶县为860元/月。

4.业主收益主城区定为2000元/月,西部为1500元/月,东部为1000元/月。

5.其它经营费用主城区400元/月,西部300元/月,东部200元/月。毛利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定为10%。

6.以上房屋租金、业主收益和其它经营费用等数据按纳税人处于较繁华的地段标准设定,各单位可根据个体工商户所处经营地段,以较繁华、繁华、一般、偏僻和较偏僻的分类,按照2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

(二)大力推进个体工商户建账征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7号令)第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或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以上的、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立复式账;按照第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或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月销售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的、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的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1.各县(市、区)局要严格按照总局上述规定,依据重新测算的辖区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账建制,大力推进建账征收。

2.各县(市、区)局还要对本辖区内建账征收以外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认真调查,在巩固和完善建账户管理的基础上,选择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盈利水平较高、税务机关能够实施一定监控手段(如耗电控税、发票控税、税控收款)的个体工商户作为建账建制重点,即对从事工业制造业、品牌专卖店、连锁店、商场(超市)、眼镜店、药品(保健品)店、高档服装店等一律列为开展建账建制工作的重点户推进建 账征收。

3.各县(市、区)局现有建账征收个体工商户原则上不得转为定额户,建账征收个体工商户要求转为核定征收或注销的,必须经稽查对前二年纳税情况进行详细稽查后,或经县区局指定专人评估后,凭稽查结论或评估报告,经征管科和主管局长审批后方可实行。建账征收个体工商户转为定额户征收的,主管税务分局要建立清册并保存相关审批资料备查,各县区局要定期组织对该部分纳税人的检查。

4.切实加强建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管理和申报管理,此类纳税人月申报税款原则上不得低于测算的应纳税额。对建账后申报收入减少而持续经营的个体纳税人要列入重点管理对象进行评估,发现有偷逃税行为的移送稽查。

5.到2012年底,各县(市、区)局建账征收个体工商户总户数占全局纳税人比例和占全局个体纳税人比例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三)强化对起征点以上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各县(市、区)局要严格按照省、市局相关个体税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依据重新测算的辖区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依托定额核定系统,结合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科学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及时进行定额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实现个体税收管理的公开、公正、公平。

1.要切实加强对起征点以上个体工商户的实时监管,对于出现“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 关核定的定额20%的”和“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等省局《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五项情形的,税务机关要立即对纳税人的定额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新核定。

2.要加大个体工商户停业管理工作力度,对申请停歇业的纳税人必须实地核查,并在纳税人停歇业期间进行复核,发现假停业的,按照《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还要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3.要确保通过加强日常管理,各县(市、区)局到2012年底全部起征点个体工商户总户数占全局纳税人比例和占全局个体纳税人比例以及户均纳税额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四)加强对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的分级管理。对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实施分级管理,严格规范定期调整定额,确保定额能反映实际经营情况。

1.对定额在500-600元的临界户实行一级管理,切实核定纳税人的面积、人员、地段、实际购销情况等,将达到起征点的户及时转为征税户。

2.对定额在300-500元的中间户,实行二级管理,要经常性巡查巡管,定期调整定额。

3.对定额在300元以下,离起征点较远户实行三级管理,要按照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的要求,定期进行巡查巡管,发现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及时调整定额。

(五)加大对个体大户和品牌经销纳税人管理力度。即对经营名牌服装、电动自行车、装饰装修材料、家具用具、太阳能热水器产品、汽修厂、综合超市以及各大市场内的各种品牌经营户等经营面积和规模明显达到建账征收标准或一般纳税人标准,但仍按核定定额征收的个体大户和品牌经销纳税人加强管理。

1.要严格按照个体建账管理办法,督促企业健全账簿,自主申报,通过严格管理提高申报的真实性,防止税收案件的发生。

2.要积极采取有力有效的措施,强化对此类纳税人经营情况的解剖分析,必要时到生产厂家了解进、销货等一系列情况,牢牢把握税收征管的主动权,对个别长期经营未纳税或纳税偏少的品牌专营店要进行重点稽查。

3.要按照经营模式、涉及行业等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个体大户进行深入调研,积极摸索此类纳税人在经营管理中规律性的东西,有针对性地、区分管理对象制定具体行业分类管理办法,切实堵住管理漏洞。

(六)加强全市各集贸市场的管理。各税务分局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辖区内集贸市场、专业市场以及综合性购物商城、商场的户籍管理、定额核定、建制建账、巡查巡管、发票监管和纳税评估等工作。

1.要以市场为单位,按照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的分类标准分别建立电子统计台账,具体统计相 关纳税人的名称、税号、经营地址,征收方式,月纳税额等相关信息。

2.对于已经存在多年的成熟的市场,工作重点侧重于户籍的清理到位和税收额度的增长;对新建市场要坚持及早进入接触和宣传管理并行的原则,会同工商、地税等部门在第一时间将市场纳入正常管理。

3.要实现对户登记和对户征收,对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要按照市局要求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测算方式,依法如实核定应纳税额,并做到逐户定额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实行建账征收的纳税人,其月申报税款原则上不得低于测算的应纳税额。

4.要通过科学合理调整定额和加强查账征收个体纳税人的监控,逐步提高市场个体税收收入水平,坚决杜绝变相包税的行为。各集贸市场的管理标目标按照全市个体税收管理标准执行。

四、发票管理

1.对个体工商户要求使用发票的一律推行机打票,机打票的面额设定要与个体户经营规模相适应,使用数量要和税额相匹配。

2.对用票户税额的核定要按个体户半年开票金额平均数加上适当比例的未开票收入作为月份销售额,用以计算每月应纳税额。每月未开票收入的比例依行业而定,销售产品 是终端消费不要票的,如烟酒糖茶、服装、用具等生活日用品的适当从高;销售商品是非生活用品必须要票的,如工厂的生产原料,机关的办公用品等适当从低,各单位要根据实际行业调查情况,分行业在20%-70%之间掌握。

3.对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使用发票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测算其定额,供给与其总体销售额相适应的发票限额,并在领用发票时在票面上加盖领用个体工商户印章,同时要加强相关个体工商户发票使用和经营情况的日常监督,达到起征点的要立即征税。

4.严格落实普通发票验旧供新制度和开具情况报告制度,验旧供新期限一律定为30天,确保实时掌握和了解个体工商户的开票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精心实施。各县(市、区)局要切实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当前加强个体税收管理工作对于提升管理水平、防范执法风险、促进税收任务完成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真抓实干,确保个体税收管理各项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二)做好宣传,讲究方法。切实做好起征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要重点向个体工商纳税人解释清楚起征点政策的实质是对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而不是以后所有个体工商户不再缴纳增值税。对那些原定额确实过于偏低,需要进行调整的,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并做好耐心解释工作。定额难以一步调整到位的可采取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逐步到位方法。严禁态度粗暴,方法简单,激化矛盾。

(三)加强监控,以查促管。要加强个体工商户的日常跟踪管理,及时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防止一些个体工商户采取“划整为零”、“一户多证”等弄虚作假手段,钻政策空子,以减少征管漏洞,确保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落实。要组织稽查部门结合实际制定个体工商户检查计划,选择服装、太阳能、手机、食品、建材、家电和电动自行车等类别纳税人集中开展检查,特别是要真实掌握纳税人的实际销售额度,以便于管理分局进行定额调整,要通过检查切实发现税收管理中漏洞和不足,并向税源管理分局提出、传递征管建议,力求检查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通知 篇2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认真落实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核定定额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是定额公开和公示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存在采取“一刀切”等方式随意调高定额现象;是否存在通过改变纳税期间等方法,变相回避执行起征点政策现象。

(二)委托代征情况。重点检查:委托代征程序是否规范,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的权利义务责任是否明确;对代征单位的日常管理是否到位,是否进行了税收政策辅导;代征单位是否存在随意调整定额,违规征收税款情况。

(三)税收强制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相关税务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开具和使用;是否存在扩大查封、扣押对象范围情况。

(四)组织收入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依法征税、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开展工作;是否存在突击收税、强制预缴税款等违规征税行为。

各地税务机关在对上述内容实施检查的基础上,可根据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他检查内容。

二、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以各地自查和税务总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自查整改和重点抽查两个阶段。

(一)自查整改

各地要以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重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发现的句题,要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各地应于2012年10月1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报告上报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可将电子版通过FTP上传至制度处文件夹下)。

(二)重点抽查

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检查组将于2012年11月至12月对部分省(区、市)国税局、地税局进行抽查,被抽查单位应在抽查前准备以下材料:

1.自查报告;

2.自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

三、工作要求

此次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扎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总局报送自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通知 篇3

一、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组成部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牢牢把握广告内容的正确导向,认真履行对广告的依法审查职责,坚决抵制虚假违法广告,坚决抵制内容低俗的不良广告,严格依法经营和播出广告。

二、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电视台在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总局61号令规定:非黄金时间每集(以45分钟计)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19:00至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插播广告时,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同时要做到:(1)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2)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方可依据61号令规定插播商业广告;(3)播出片尾畫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

三、规范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行为。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时,应当安排在不同版块之间的自然间歇段内,不得在整点新闻的整点之后,以及新闻内容结束之后、工作人员字幕前插播广告。时政新闻类节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不得使用新闻报道及其素材,或以新闻采访形式作商业广告。新闻节目主持人不得为商业广告作形象代言。

四、清理违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根据《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和《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21号),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必须严格审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投放企业资质,必须严格审查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投放的短片广告,或者内容违反规定的短片广告,一律不得播出。对违规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播出机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查处。对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投放虚假违法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企业,总局将通报全系统禁止接受其投放的任何广告。

五、整顿虚假违法健康资讯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审验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健康资讯广告的资质、证明等法定材料。要严格把握健康资讯广告的内容导向和格调,坚决禁止播出涉性广告。要规范健康资讯广告形式,不得以健康资讯专题节目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健康资讯专题节目应当侧重介绍疾病预防、控制和治疗等科学知识,不得含有宣传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内容,不得以患者和医生、药师、专家等名义作证明。

六、坚决禁止在转播节目时插播各类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播台(站)、发射台(站)和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转播传送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节目的完整性,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贴片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广告;不得以自行组织的商业广告替换被转播节目中的正常广告。

七、严格按规定要求播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切实履行媒体的社会责任,认真执行每套节目每日黄金时段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全天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总量3%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指定时段播出特定内容的公益广告,各播出机构必须按要求播出。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通知 篇4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8〕14号 2008-1-2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 〕111号)下发以后,各级地税、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共享和配合,提高了土地管理和土地税收征管工作的水平为了进一步发挥部门协作与齐抓共管的优势,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规,强化土地税收的征管力度,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土地占用情况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为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契税等的财政部门(以下称财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组织开展对纳税人土地占用情况及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

(一)各级财税部门要主动联系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方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土地登记进度,扩大登记覆盖面,推进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工作。各级财税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清查范围,将城乡结合部、占地面积大和用地情况不清楚的单位列为重点;对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占地情况要进行全面清查财税部门要定期与国土资源部门联系并建立定期沟通的工作制度,对于已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且资料完整的地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同级财税部门,财税部门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料,进行数据比对,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土地面积与土地登记资料记载面积及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否一致,以进一步核实税源对于调查和登记资料不完整的地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开展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做好土地清查的技术、数据、资料等支持工作。各地要因地制宜选择清查方法,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土地清查和地籍调查工作,并根据本地条件充分利用各种有效的科技手段。清查结果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应用到土地登记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管工作中对清查中发现的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与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或批准面积不一致的,财税部门按照实际占用面积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二)各级财税部门要以贯彻国务院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为契机,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对在籍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缴纳情况进行一次摸底和清查。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财税部门的要求,提供在籍建设用地的档案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二、继续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各级财税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在贯彻落实国税发〔2005〕111号文件的基础之上,细化信息交换的内容、切实做好信息交换工作。

(一)各级财税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开发税收征管和地籍管理系统工作中,要充分考虑信息共享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标准尽可能统一数据项目和数据口径,确保数据共享工作在信息化的基础上有效实施。在采集有关数据指标时,要尽可能根据双方的工作需要,一并采集相关内容。要因地制宜地通过各种形式开展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真正实现准确及时的信息共享。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财税部门,根据土地税收征管的具体需求,将每宗土地的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等土地登记信息提供给同级财税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土地登记资料仅用于征税之目的,各级财税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建设用地批准又件(涉密的除外)及时抄送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同级财税部门;在通知单位或个人办理供地手续时,应同时通知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同级财税部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更新基准地价,保证当地基准地价的现势性,并定期将更新的基准地价等地价信息提供给财税部门,以满足土地税收征管的需要各级财税部门要将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准地价等地价信息数据充分应用到土地税收的征管工作中。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和财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评估中介机构及其评估人员涉税土地评估的管理。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通知 篇5

唐建红

2009年以来,北湖区局建立了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的委托代征协管站,对北湖市场等13个市场试行委托代征。全年征收税款154万元,实现上线纳入综合征管软件235户,同比正常税收增长15%,零散税收增长45%,率先在全市初步实现税源管理社区化。但是,乡镇税收委托代征工作尚未启动,乡镇委托代征工作仍有潜力可挖。

一、个体税收实施委托代征的必要性

(一)个体户纳税意识普遍淡薄、遵从度低。从目前个体工商户整体状况看,存在经营地址分散、行业性质多样、纳税意识薄弱的普遍现象。由于其经营特点、文化素质、纳税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个体工商户按照《征管法》规范地进行税务登记并按时纳税、配合征管的意识普遍比较淡薄。许多个体工商户没有把纳税当作生产经营所必须列支的刚性支出,而是当作弹性支出对待,因而如实申报纳税的很少,大部分只是按要求纳税。

(二)税收管理员配备相对薄弱、力量不足。个体户流动性较大,经营方式也千差万别,其复杂的存在形式给日常征管工作带来很多困难。虽然个体户分布极其分散、户数非常多,而其缴纳税款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例却很小。截止2009年底北湖区局个体户共9900余户,2009年共计缴纳税款余3844万元。个体户约占全局全部税务登记户的83%,缴纳税款仅占全局全部税收收入的10%左右。加上五岭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年纪普遍偏大,平均年龄高达48岁多,年纪最小的税收管理员也有40岁,管理力量相对薄弱,管理难以到位。

(三)漏征漏管现象比较突出、难于制约。从近期街道个体户清理来看,我们发现漏征漏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按规定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由于不需要发票而不及时办理税务登记;

2、不如实申报纳税,采取虚假填报收入或虚假申请停歇业和隐瞒实际经营收入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

3、利用起征点政策认为自己是未达起征点而拒不办理税务登记证。加上征收机关受征管力量的制约,对个体税源的核定、征收、检查等各项工作不够深入和细化,粗放的管理手段与复杂的税源情况不相适应,也造成了监控能力不足的管理漏洞。

(四)协税护税网络不完善。国税、地税、工商等相关个体管理职能部门各自为政,信息不能充分共享,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合作机制,未能从源头上形成良好的协税护税网络,更没有形成有效的联合执法机制,导致个体工商户漏征漏管户增多,削弱了征管基础。

(五)当前的社会信用制度不完善。当前的社会信用制度不完善,监控机制不健全,社会上存在大量的灰色经济和不规范的现金交易,国家税款容易造成流失。就个体经济而言,个体税源的多样性、流动性、隐蔽性越来越突出,税源此消彼长、变化迅速,掌控难度大大增加,地税机关依靠自身力量难以实现有效管理。因此,推行委托代征方式,协同社会各部门综合治税是国税的必然选择。

二、个体税收实施委托代征的优点

(一)方便纳税人,便于税法宣传,增强个体户纳税意识。从北湖区局试行的市场个体税收委托代征来看,委托代征有效地节约了纳税人的办税成本和时间,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通过与街道办事处的几次联合整治,个体税收的征管有了明显加强,纳税人普遍反映个体税收管理比以前规范了,税收宣传增多了,与他们的沟通更多了,增强了他们的纳税意识。通过构建并科学运行社会化委托代征模式,获得了区政府、财政和纳税人的普通好评,取得了理想效果。

(二)可有效缓解税务征收人员紧张的矛盾。实行委托代征后,原由基层税务机关直接办理的个体税收业务,如个体税款征收、日常催报催缴、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巡查等日常事务性工作大多由委托代征单位直接操作处理,分局主要从事对这些业务的后台监管、指导和定额税款核定等关键工作的处理,把干部从大量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腾出精力抓重点难点工作,从而减轻了征收机关的工作压力,人手紧缺的矛盾得到有效缓解。

(三)有效消除征管盲点,有利于堵塞征管漏洞。通过个体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和日常巡查工作,个体税务登记率上升,对原来一些无证户、小型农贸市场等管理盲点,分局与代征单位可视具体情况进行联手清理,从而有效地消除税款漏征的隐患。

(四)减轻税收成本,提高工作质量。一支专业的委托代征队伍,增强了个体税收征管力量,个体户的开业、变更、停业、复业、注销和日常巡查等工作可以落到实处,确保工作质量的提高;委托代征人员的工资在委托代征手续费中列支,国税局无需增加开支,节约了征收成本。

(五)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通过委托代征,可改变以前各部门分散管理、各自为政、力量薄弱的局面,形成齐抓共管、沟通协作的工作氛围。区政府借助这支力量治理当地经济秩序,对“钉子户”政府可组织工商、税务、公安、城管等部门协同作战,形成了威慑力,通力及时查处,可公平税负,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的建议

(一)尽快拓展CTAIS的应用,实现国、地税部门之间,以及国、地税与委托代征单位计算机联网,信息共享。针对税收信息化建设不断

推进和规范委托代征的要求,应尽快将CTAIS的接口应用于地税、工商等单位,为委托代征工作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撑。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现从外网上CTAIS,达到建立国税、工商、银行、公、检、法、质检、监察等部门信息共享网络,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通过运用联合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委托代征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防止不廉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部门之间,特别是国地税之间沟通。由于各部门的利益目标不完全一致,对委托代征的必要性认识还不够统一,取得的效果也不尽相同。委托代征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支持和各部门的配合。个体税收委托代征工作开始时间不长,部门单位难免会遇到许多问题或困难。应该加强部门之间,特别是国地税之间的沟通,及时交流经验。

(三)规范委托代征行为,加强对委托代征单位的监督协调,提高工作效能。严把工作质量关,规范委托代征行为。征管科应指定专人负责个体税收委托代征单位人员的业务辅导、监督协调。做到对委托代征单位和委托代征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日常业务辅导,牢牢把握委托代征工作的主动权,防止“一放就乱”现象的发生。个体户从税务登记到入库税款的所有征管信息数据都应导入税务征管软件,与税务部门实现实时传输,真实反映委托代征的征管面貌。税务部门要从过程到结果进行全程监控,随时掌握委托代征工作的动态,坚决防止个体户征管信息自成体系,实行“体外循环”,避免出现违规操作行为。同时,代征过程中要做到登记到户、定额到户、开票到户,切实避免“包税”现象。只有按章办事,依法行政,才能确保委托代征工作规范高效运行。

(四)对委托代征单位充分授权,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委托代征单位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代征人员只能从事非执法岗位工作。从权力与责任对等理论上讲,一方面要准确界定委托代征人员工作职

责、工作要求;另一方面不能放松对个体税务责任区管理员的工作要求和质量考核,坚持责任层层分解和落实,抓好整个个体税收征管队伍的建设。

(五)建立代征人员考核培训制度,加强人员配备和业务培训,强化队伍建设。为了维护国税的形象,必须建立健全考核培训机制,组织代征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政策辅导,并按照代征人员的实绩进行测评考核,实行淘汰制,凡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辞退或调整,确保代征人员的队伍素质。公开聘用热爱税收事业、政治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委托代征人员,不合格的随时解聘,不搞终身制。

(六)奖惩及时到位。首先是定期向代征单位划拨代征税款手续费,财力结算的到位,才能充分激发代征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然后是代征单位要加强日常考核和年终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代征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故意刁难纳税人的,除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可提请辞退。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通知 篇6

(林护发[2003]185号 2003年10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以及预防和控制疫病传播、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适应形势的要求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今年5月份联合召开“严禁违法捕猎和经营野生动物电视电话会议”,对强化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作出部署。根据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民航总局联合发出了《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林护发[2003]99号),采取果断措施,加强野外资源保护,严格经营利用管理。按照《联合通知》要求,国家林业局组织审核论证并发布了《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以下简称《名单通知》林护发[2003]121号),以强化野外资源保护,促进由猎捕利用野外资源向驯养繁育利用人工资源转变。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认真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加强执法监管,有效地强化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

但是,必须看到目前在一些地区还存在违法猎捕和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问题,既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也造成潜在的疾病传播隐患。尤其是当前已进入秋季,秋末冬初是野生动物迁徙易遭捕杀和猎食野生动物的高发季节,如果放松警惕,疏于管理,各种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必将卷土重回。各地必须看到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所面临的严峻形势,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严禁违法捕猎和经营野生动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其有关部署和最近召开的“全国预防非典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与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保持高度警惕,强化有效防范,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一、要进一步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强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由于过度开发利用和栖息环境破坏等原因,我国野生动物资源日趋减少,有相当部分已成为濒危物种,实行抢救性保护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面临的艰巨任务。各地要本着抢救性保护的要求进一步分析野生动物资源分布情况,在野生动物重要分布地区、生物多样性丰富地区、自然保护区之间的生境走廊带、破碎化的野生动物栖息地,特别是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主要栖息地、原生地,进一步科学规划建立保护区域,实行抢救性保护。对于保护地位重要但不具备建立保护区条件的,应采取建立保护小区或禁猎区的措施,切实加强保护。要依法强化猎捕管理,对规定不能用于经营性利用的物种,必须禁止一切形式的以经营利用为目的的猎捕;对其他物种的以经营利用为目的的猎捕,也要从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维护生态平衡的长远利益出发,依法制定猎捕量限额,并在限额内从严控制猎捕并尽可能做到少捕甚至不捕,凡资源底数不清无法制定猎捕量限额的,一律不得批准经营性猎捕;任何地区都应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在加强栖息地保护和强化猎捕管理的同时,要切实强化珍稀濒危物种资源的发展工作。要针对珍稀濒危物种,进一步制定专项拯救规划,积极应用先进技术和科学手段,加强抢救性繁育,建立和发展人工种群,确保物种免于灭绝,并积极做好放归自然和恢复野外种群工作。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通知 篇7

(国税发〔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要求精神,依法查处了一大批涉税违法案件,有力打击和震慑了涉税违法犯罪分子,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目前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重大案件没有统一的标准;案件查办过程中相关税务机关的职责不清,影响了案件的及时有效查处;案件查处没有明确的时限要求,一些地区查处案件不及时,结案率不高;案件查处工作缺乏必要的考核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现就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确定案件标准、实行分类管理

(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涉案税款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各类税收违法案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按照查办形式分为组织查办案件和督促查办案件。上级税务机关督促查办的案件,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组织查办。

(二)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查办的案件包括: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办的案件;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者抗税,税款数额特别巨大、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违法行为涉及多个地区,在全国范围内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案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组织查办的其他案件。

(三)省税务机关组织查办的案件包括: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者抗税,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违法行为涉及省内多个地区,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省税务机关组织查办的案件;省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组织查办的其他案件。

(四)国家税务总局督促查办的案件包括: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者抗税,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督促查办的其他案件。

(五)省税务机关督促查办的案件标准和省以下税务机关组织查办、督促查办的案件标准,由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税收违法案件情况及稽查工作需要自行制定。

二、明确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实施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对各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进行组织查办或者督促查办。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下级税务机关认为案情重大,违法行为涉及多个其他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报请上级税务机关组织查办或者督促查办,但不得自行中止案件的查处工作。

(七)组织查办案件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专案组,制订具体查办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下一级税务机关要确定主管领导、查办机构和查办人员。主管领导要亲自指挥或者参加查处工作,查办机构和查办人员要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部署和查处方案迅速开展工作。

(八)上级税务机关督促查办的案件,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组织查办,组织专案组,制订具体查办方案,报送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后部署实施。如下级税务机关组织查办案件数量过多、人员严重不足,可以报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后由下级税务机关督促查办,但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指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全程参加案件查办,直接指导案件查处工作。

(九)上级税务机关决定督促查办案件,应当发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前往案发地区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下级税务机关接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

函》后,应当及时填写《大案要案情况报告表》,每15日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一次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如遇重大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十)上级税务机关督促查办的案件,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并在案件查结后10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报告全案查处情况。如情况特殊确实无法按期结案的,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结案期限5个工作日之前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后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三、严格案件管理、及时查结案件

(十一)对符合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条件的案件,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在初步查证案件情况后3日内填写《大案要案情况报告表》,上报上级税务机关。上级税务机关根据案情和查办需要决定查办方式。案件上报应当包括案件来源、发现时间、纳税人及其他涉案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所属期间、涉嫌违法手段以及涉案地区、违法数额(数量)及其他相关情节、对案件查办形式的意见等内容。

(十二)案件查处工作需要有关地区税务机关协助查办的,相关地区税务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案件需要进行协查的,由案件发生地税务机关发起协查,提出明确、具体的协查要求,受托方应当及时回复协查结果,提供真实、明确的协查结论和相关证据资料。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报请上级税务机关组织协查。

(十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查处时限查结案件。案件违法事实查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全部组织入库,案件达到移送标准,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的,认定为案件查结;案件违法事实基本查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基本组织入库,经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已无可执行财产,案件达到移送标准,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的,纳入遗留案件管理,不再列入考核案件基数;案件查处已进行18个月以上,没有新的情况和线索出现,致使案件查处无法进一步深入,经报上级税务机关同意,纳入遗留案件管理,不再列入考核案件基数。

(十四)下级税务机关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应当包括案件来源、案件查处情况、处理(处罚)决定内容、案件执行情况等内容,并应当附列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报告、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凭证复印件等资料。

(十五)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做好稽查反馈、信息交换工作。下级税务局应当在案件查结后30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分析报告,并结合案件涉及问题抄送相关部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税收征管问题、税收政策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相关征管部门、法规部门、税政部门反馈。同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应当及时交换案件查处信息。

四、完善考核机制,适时进行奖惩

(十六)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实行案件查处责任制。分管稽查工作的主管局领导负领导责任,稽查局领导负直接责任,查办人员按照各自分工职责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线索不依法及时查处,或者不按规定向上级税务局报告案情或隐瞒重要案情,或者因工作不力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查处工作的,对有关税务机关或者案件查办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十七)负责查处案件的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办案时限,按照规定进行案情报告,依法及时查结案件。上级税务机关根据各地案件查处进展情况,每3个月对下级税务机关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一次通报。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结合工作重点,依照《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规定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进行通报。

(十八)查办案件的税务机关或者案件查办机构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处税收违法案件过程中措施得当、成绩显著的,案件查办人员贡献突出、对挽回国家税款损失起到关键作用的,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或者记功。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略)

2.大案要案情况报告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通知 篇8

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今年4月是全国第20个税收宣传月。为进一步增强全民依法纳税意识,密切征纳关系,建设和谐税收,提升税务部门的社会形象,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根据省局安排,结合我局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主题

2011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继续沿用“税收●发展●民生”这个主题,这一主题有利于深化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的宣传;有利于宣传税收在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改善民生等方面的作用和成效;有利于密切征纳关系,共建和谐税收;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提升国税机关的社会形象。各单位要充分重视,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确保市局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确保第20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有声势、有实效、有创新”。

二、宣传月活动的主要内容

今年税收宣传月期间,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将主要开展以下八项税收宣传活动:

(一)配合省局做好“十强百佳”诚信纳税人及国税收入“二十强”县市区评选表彰活动

按照税法观念强、财务账制全、纳税记录优的标准,且2010有上佳纳税表现的企业作为百佳纳税人候选上报省局。对被省局评选为全省“十强百佳”的企业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宣传。(承办单位:办公室、受表彰企业所属分局)

(二)认真组织“回首二十年——税收宣传月的记忆”征文与图片大赛

今年,省局将以纪念全国税收宣传月二十年为主题,面向全社会,举办征文与图片大赛。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要广泛宣传、积极动员,做好宣传发动和约稿工作,组织本单位有文字功底、能写作的同志撰写征文。同时,积极发动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征文活动,扩大赛事影响力和受众面。征文稿件任务区分:开发区、园林、油田分局5篇,其他分局和局直单位3篇,局机关科室1篇,多者不限。征集到的作品于6月10日前通过FTP报市局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优秀征文作品除向省局推荐外,还将在《潜江国税》、内外网分期刊发。(主办单位:办公室承办单位:各分局、局直各单位、机关科室)

(三)纳税维权360°活动

主要围绕“四个一”工程开展:

1、建立一个维权服务专栏。以潜江国税外网为依托,开设纳税人维权专栏目,设置“政策公示”、“维权咨询”、“维权案例”、“维权动态”、“在线维权”等子网页,开辟网上维权渠道。(承办单位:办公室、信息中心)

2、创建一个维权QQ群。依托各分局建立的纳税服务QQ群,将纳税人权利和义务、政策法规、维权渠道、工作动态等信息挂放在QQ群公告栏,供纳税人学习参考,并在QQ群内开展在线维权咨询活动,进一步拓宽维权渠道。(主办单位:纳税服务科承办单位:各分局)

3、设立一个维权服务岗。市局及各分局办税服务厅设置一个维权服务岗,由办税服务亭副主任或政策法规熟、业务能力强的人员轮

流担任,负责为纳税人解疑释惑,提供咨询,化解涉税争议,接受纳税人举办与投诉。(承办单位:市局办税服务厅、各分局)

4、建立一套维权工作机制。制定纳税维权工作制度,明确纳税维权的受理、承办、转办、协办、反馈等工作运行的相关要求和责任区分,形成一整套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的维权工作机制,实现纳税维权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主办单位:纳税服务科协办单位:政策法规科)

(四)开展依法行政法律知识竞赛活动。

结合市局举办的“四学”法律活动,在系统内开展依法行政法律知识竞赛活动,通过竞赛活动的开展,在全系统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提升国税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并从中选拔优秀人才积极参加全省国税系统法治国税知识竞赛活动。(承办单位:教育科政策法规科办公室)

(五)利用短信服务平台开展“短信送税法”活动。

宣传月期间,利用已开通的短信服务平台,积极开展“短信送税法”活动,为广大纳税人定期发送税收政策解读、纳税提醒及信息公告等涉税业务短信,并针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开展个性化的宣传辅导,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拓展服务渠道,搭建税企沟通桥梁。(承办单位:纳税服务科)

(六)纳税服务“自助餐”活动

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纳税服务自助区,为纳税人提供各式各样、方便实惠的纳税服务“自助餐”,内容主要包括:一是纳税咨询“自助餐”。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税务干部信息板,公开业务科室和税收管理人员的电话号码,只要纳税人有税收法律、法规、办税程序等方面的问题,拨打对应电话就能得到满意的答复。二是宣传资料“自助餐”。在办税服务厅张贴办税流程示意图,LED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有关涉税公告,纳税人对涉税事宜一目了然。在“纳税服务架”上摆放税收政策法规方面的宣传资料和各种纳税表格,方便纳税人填写、上报各类涉税报表。三是网上申报“自助餐”。在办税服务厅增设自助办税电脑,搭建电子办税平台,方便纳税人网上申报、网上查询和修改报表等相关涉税事宜。(承办单位:办税服务厅)

(七)利用新闻媒体开展集中宣传

充分利用潜江电视台、潜江广播电台、潜江日报等新闻媒体,围绕“税收〃发展〃民生”的主题,组织发表一批新闻稿件进行集中宣传,扩大税收宣传的辐射面和影响力。(承办单位:办公室)

(八)“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在线访谈活动

根据省局统一安排,宣传月期间,市局将依托外网开展和纳税服务QQ群,开展“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在线访谈活动。围绕纳税人权利和义务方面的问题,进行政策宣传解读。各分局要积极动员广大纳税人和工作人员登陆外网或QQ群,进行政策咨询,参与业务研究。(承办单位:办公室 政策法规科)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税收宣传月活动,按市局税收宣传月的活动方案切实做好宣传活动项目的准备和实施工作,确保各项活动扎实有效开展。要制定详细的税收宣传计划,并结合工作实际,将具体责任落实到部门,由部门落实到人,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为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创新形式,体现特色。各单位要根据面临的新形势、新情

况、新问题和广大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宣传。创新宣传形式和手段,不断推陈出新,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努力增强宣传效果,使税收宣传更加贴近生活、贴近百姓、贴近实际。各单位要因地制宜、开拓思维,推出具有本单位特色,效果好的创新宣传项目。

(三)注重协调,形成合力。各单位要注重对内对外的沟通联系,加强内部之间的协调,科学合理地安排好各项活动的开展,使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忙而不乱。要积极向地方政府汇报税收宣传月活动情况,加强与地方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取得他们对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支持,确保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顺利开展。

(四)强化交流,建立长效机制。宣传月期间,要通过信息集中反映各单位在税收宣传月活动中的工作动态和经验,交流活动情况,推动工作开展。各单位要以税收宣传月活动为龙头,充分利用其“品牌效应”,带动全年的税收宣传工作。要建立税法宣传的长效机制,将税收宣传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加大税收宣传项目的实施力度,确保税收宣传的实际效果。

税收宣传月活动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进行总体回顾,特别是对活动项目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于5月10日前,将税收宣传月工作总结上报市局办公室。

附件:税收宣传标语口号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潜江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税收宣传标语口号

1.税收〃发展〃民生

2.为国聚财,为民收税

3.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

4.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

5.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6.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

7.履行法律义务,依法诚信纳税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通知 篇9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安监管司办字〔2001〕55号)

机关各司(室),有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的要求,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和局党组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本着对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的原则,各单位要强化督查意识,健全督查制度,提高机关办公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机关办公中督促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检查工作的原则

1、督促检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和局党组中心工作进行。对紧急事项要跟踪督查,重要事项重点督查,一般事项定期督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2、督查工作要讲求时效,注重实效。对需要督查的事项要明确提出时限要求,承办单位要及时办理,并按时反馈办理结果,确保督查的质量和效果。

3、督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局办公室负责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需督查的事项,由办公室按照各单位职能批转相关单位承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督查,要有专门的人员负责具体落实;对督查的事项,应及时立项登记,以备核查。

4、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避免推诿扯皮而延误工作。主办单位承办事项涉及其它单位职能的,应主动征求意见;协办和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

二、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职责分工

1、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经贸委文件明确规定由我局负责落实的事项;

2、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我局负责落实的事项;

3、有关部门会签或征求我局意见的文件;

以上三项工作按职责分工或局领导批示由相关单位承办,局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4、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按会议纪要由相关单位办理,并将承办情况及时报告局办公室,局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局领导主持召开的局长业务会议决定的事项,主办单位应按要求办理并将承办情况及时报告局领导,由局领导秘书负责督促检查。

5、局领导的重要批示和交办的事项,由相关单位负责承办,局办公室督促检查。

6、局内各单位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的文件,由主办单位负责督促检查。

三、督促检查工作的要求

1、主办单位收到督办件后应及时处理,按时办结,并将督办件处理单及答复文件及时反馈。未能按时办结的,要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尽快予以办理,并向局办公室备案和说明。

2、主办单位对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我局办理的文件未能按时办结的,应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原因并经负责人签字后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向局领导报告。

3、主办单位对有关部门征求我局意见或会签我局的文件未能按时办结的,应在规定时限内主动与来文部门沟通,并重新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

4、局内协办单位对主办单位征求意见或会签的文件,凡有明确规定时限或局领导有明确要求的,协办单位应按时办结;无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尽快办理,原则上在一周内回复,否则主办单位可视为没有不同意见。如有分歧意见,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商;若仍有不同意见,主办单位应在正式意见中列明协办单位意见,由局办公室转呈局领导审批。

为做好机关办公中的督促检查工作,认真办理、落实督促检查事项,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制度,把督促检查纳入日常工作范围,及时掌握督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切实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二00一年十一月六日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通知 篇10

(国食药监办〔2007〕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自2005年11月1日国务院公布实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来,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不断加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力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随着管理、缉查、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强,境内外贩毒分子除了继续设法套购、骗购冰毒的原料麻黄碱外,又开始大量贩卖、走私麻黄碱苯海拉明片、茶碱麻黄碱片等含有麻黄碱的复方制剂,从中提取麻黄碱后再制造冰毒,并走私贩运到我国境内,对我国造成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危害。为进一步加强麻黄碱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全国范围开展麻黄碱生产,经营、使用专项检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公安部决定于2007年12月10日至2008年4月30日在全国范围开展一次针对 麻黄碱生产、经营、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摸清麻黄碱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加强日常监管,堵塞管理漏洞,进一步规范麻黄碱的生产、经营、使用秩序;加大对 麻黄碱的审批、购买、运输、使用的审核工作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严厉打击走私和非法买卖麻黄碱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麻黄碱的管理机制和 管控手段,加强企业自律,全面提高麻黄碱的管理水平。

二、严格控制麻黄碱原料药的购用审批

为遏制麻黄碱苯海拉明片、茶碱麻黄碱片流弊的严重势头,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要暂停麻黄碱苯海拉明片、茶碱麻黄碱片生产所需的麻 黄碱原料药的购用审批。对上述2个品种以外的其他麻黄碱复方制剂所需原料药进行购用审批时,年审批量要控制在本前三年购用量平均值以下。对已有二年以上未生产麻黄碱复方制剂的企业再次生产时,应当签订麻黄碱复方制剂购销合同,并报请当地市级(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当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 核查请求后,必须在2日内对购买方和采购人员情况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由当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禁毒的负责人签字并通知麻黄碱复方制剂生产企业,麻 黄碱复方制剂生产企业再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购买麻黄碱原料药申请,如未经过当地公安机关核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审批。

三、严格核查申请生产、经营、购买麻黄碱的资质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生产、经营麻黄碱原料药的申请后,应当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对申请企 业法定代表人、技术/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有无毒品犯罪记录情况进行核查;收到购买麻黄碱原料药单位的申请,应当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资质 证明材料、购买人员身份证明等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公安机关应当自核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通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公安机关核 查结果并确认无误后,方可审批。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麻黄碱复方制剂时,应当核实购买方资质,登记采购人员身份证明,无误后方可销售,记录并保存核查和销售情况。药品零售企业销售麻黄碱复方制剂时,除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外,还须登记采购人员身份证明,并记录销售情况。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发现麻黄碱复方制剂购买方资质可疑时,应当报请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核查请求后,必须在2日内对 购买方、采购人员情况及所提供的联系方式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禁毒的负责人签字后通知麻黄碱复方制剂生产企业,方可进行交易。

麻黄碱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核查麻黄碱原料药的每一笔的销售流向,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要求:一 是麻黄碱生产、经营企业在查验购买方有关资质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核查;二是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接到麻黄碱生产、经营企业报告 后,应在2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无犯罪记录、联系方式等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并由主管人员签字后通 知麻黄碱生产、经营企业,方可进行交易;三是麻黄碱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要将交易的情况,及时通报运输目的地或最终使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 关进行确认,确保麻黄碱原料药的最终流向安全;四是公安机关自收到麻黄碱原料药运输许可申请时,应在10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认真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 核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审批。

四、及时报送麻黄碱原料药生产,经营、使用数据

麻黄碱原料药生产、经营、使用企业或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麻黄碱原料药生产、经营、使用和库存情况,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公安机关备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将汇总情况及时逐级上报。

五、完善信息交流机制,及时通报异常情况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建立异常情况通报制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麻黄碱审批和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和异常情况时,应当组织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请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对涉嫌流入非法渠道的案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立案调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 积极配合。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从-预防毒品犯罪、维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麻黄碱的监管工作。

附件:麻黄碱生产、经营、使用专项检查方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麻黄碱生产、经营、使用专项检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禁毒人民战争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禁毒人民战争向纵深发展,继续开展禁毒严管战役,进一步规范麻黄碱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公安部决定于2007年12月10日至2008年4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麻黄碱生产、经营、使用专项检查。

一、检查的方式和范围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公安机关应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使用麻黄碱原料药的企业或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尚未完成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公安部联合组织开展的麻黄碱苯海拉明片生产经营专项检查中流向协查的,要抓紧完成,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理。

二、检查的内容

生产、经营、使用麻黄碱原料药的企业或单位应当认真开展自查,并将本单位2005年至2007年麻黄碱原料药生产、销售、使用和库存情况报送省级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和省级公安机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公安机关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联合组织开展对麻黄碱原料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检查。尤其是麻 黄碱原料药生产企业所在地内蒙古、新疆、浙江、甘肃、青海、宁夏等省(区)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公安机关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要到本行政区域内每一家 麻黄碱原料药生产企业进行核查,详细了解和掌握企业的麻黄碱原料药(包括麻黄碱衍生物)生产、经营和库存情况。麻黄碱原料药生产企业或车间已经被承包或租 赁的,公安机关必须查清当事人的背景情况,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三、检查要求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与省级公安机关共同组织对2005年以来销售的每一笔麻黄碱原料药进行核查,要重点核查麻黄碱原料药的最终流向及购买方的资质和 身份证明,特别要加强对销往广东、福建、云南、新疆等地麻黄碱原料药的核查,省级公安机关已经签发的运输许可证目的地是上述重点地区的,要通报该目的地省 级公安机关,对每一笔流向实地跟踪、核查。如发现骗购、流失的,当地公安机关要立即组成专案组进行调查,并将情况逐级上报。对在检查中合法经营、手续完 备、信誉良好的企业,应最大限度为企业经济发展服务;对于产品流向不明、管理制度不规范,有流入非法渠道可能的企业,要重点核查,逐步实行企业等级化管 理。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联合制定本次专项检查方案,并将方案于12月30日前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 司和公安部禁毒局。在专项检查期间,每2个月报送一次检查进展情况,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送。专项检查结束后10日内,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公安 机关应当将检查总结材料书面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和公安部禁毒局。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互通信息,共同做好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公安部将组成国家督导组,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督导。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通知 篇11

发文文号:闽地税发[2003]92号 颁布日期:2003年10月29日

法规类型:地方税收法规 所属行业:-所属地区: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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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3〕120号,以下简称《公告》)和《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两份文件(省国、地税局已联合转发),对于整顿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和税务机关基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省各级地税机关要以国家利益为重,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通力协作、保证质量,把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管理工作作为当前税收工作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好。现将实施意见补充通知如下。

一、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各级地税机关要立即行动,认真学习文件,深刻领会精神,指定负责部门,调配专职人员,将新的征收管理办法落实到每一个环节,确保落实到位。

二、《公告》印制由省级国、地税机关负责。各级地税机关应抓紧做好《公告》的发放和宣传工作,在10月31日前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公告》内容,及时对纳税人进行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货物运输业发票检查告知,使纳税人在了解政策的基础上,了解当前国家对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新管理办法。各地要立即组织开展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工作。

三、2003年11月1日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地税机关管理和监督。过去凡已经委托给其他部门管理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在10月31日前,依法向所有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和委托单位缴(收)回已经领购的货物运输发票。并全面开展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清理工作(包括清理道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自印的或向税务机关领购的货物运输发票库存量;委托代征单位领用的道路、水路货物运输发票库存量;地税机关现存道路、水路的货物运输发票库存量等)。

四、各级地税机关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收管征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将以前未纳入税收管理的货物运输企业和个人全部纳入税

收管理,并根据《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见国税发〔2003〕121号文中附件3)的标准,将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五、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由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地税机关进行资格认定,并实行年审制。具体认定和年审办法按《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见国税发〔2003〕121号文中附件3)的规定执行。县级或县级以上地税局务必于今年11月底前全部完成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具体工作时间安排:

(一)11月20日前,县级或县级以上地税机关要完成本辖区内符合自开票条件的货物运输企业有关资料和实际经营状况的调查审核及认定工作,认定结果及时予以公布,并通知纳税人。对经认定的自开票企业,已缴回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及时返还,并允许其继续使用,但必须按国税发〔2003〕121号文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和开票人专章(开票人专章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式样,由自开票纳税人自行刻制,印模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未缴回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再开具与使用。

(二)除上述自开票纳税人外,其余货物运输企业和个人均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11月30日前,县级或县级以上地税机关要完成对本辖区内所有符合代开票条件的纳税人审核、认定工作,认定结果予以公布,并通知纳税人。

(三)从12月1日起,对我省提供货物运输业的纳税人,凡未经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地税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的,各级地税机关不得为其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六、2003年11月1日起,对代开票纳税人需要货物运输业发票,一律由主管地税机关采取开票时即征税方式,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同时主管地税机关要按规定填写《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在今年年底前,除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地税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工作,待省局制定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后再实施。

七、从2003年1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对在我省从事货物运输挂靠外省车籍的货物运输车辆,暂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今后如何处理,待调研后,另行通知。

八、切实做好数据采集工作。要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实行全过程管理,并负责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采集、传递工作。在每月申报期内应认真做好纳税人报送的《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接收工作,每月申报期结束5日内完成《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录入工作,并在每月18日前完成向上数据传递工作。

九、我省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信息交换采取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附件4的模式三,即:县地税局将信息采集、传递给设区市地税局,由各设区市地税局传递给省地税局,由省国、地税局之间进行信息传递。因此要求基层征收单位每月18日前将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清单信息采集后传递(有网络的利用网络传递,没有网络的可以利用软盘或其他移动介质,通过人工传递,下同。)给县级地税局;县级地税局审核后每月19日传递给设区市地税局汇总;经设区市地税局汇总、复核后,每月20日16:00前上报省局,省局汇总后每月22日前传递给省国税局。

凡比对不符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实行省、国地税局之间交换、反馈。地税系统协查工作,由省局稽查局办理向下传递、查处。

十、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省局由税政管理一处牵头,征管、信息、稽查、票装及二处、三处等业务处、局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见附表)。各处(局)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各设区市地税局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保证将“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执行到位。

十一、“自开票纳税人”(使用蓝色印泥)和“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使用红色印泥)专用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格式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刻制,《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年审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年审表》(格式附后)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印制使用,《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和《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在国家税务总局应用软件未投入使用前又急需使用两清单的,也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印制使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自开票和代开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的年审合格标识由省局印制。

十二、各设区市地税局要从现在起到今年年底止,实行旬报制度,每旬的最后一天17:00前上报每阶段工作情况;在2003年12月20日前,将本辖区的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名单(汇总表)和贯彻落实“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年终总结材料,书面报告省局(6份)。省局在适当的时候,要对各设区市地税局这项工作进行考核。

附件:

1、部门职责分工表(略)

2、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年审表(略)

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年审表(略)

4、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略)

5、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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