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24-08-18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共10篇)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篇1

知》的通知

川安监〔2011〕34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11〕6号)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保证非煤矿山春节期间和节后复产的生产安全,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

受春节长假和今年冬季冰冻低温天气的影响,部分非煤矿山企业停产时间较长,特别是地下矿山的通风系统、运输系统、供电系统、排水系统的设施停运,可能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井下积水、巷道垮塌;露天矿山边坡失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弱化等安全隐患。同时,从业人员节后上班注意力不集中,思想麻痹,容易造成习惯性违章或“三违”现象,诱发生产安全事故。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警钟长鸣。要针对本地区、本企业的特点和实际,及早布置,精心准备,制定合理可行的复产方案和工作计划,切实将矿山恢复生产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管理,严查隐患

(一)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在恢复生产前,必须由矿领导亲自带队,对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文件的要求,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地下矿山重点检查通风、提升运输、排水、供电等系统,针对矿井巷道和采掘工作面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冒顶片帮、坍塌、透水、火灾、爆炸和采空区垮塌等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特别是凉山州甘洛、雅安市汉源县铅锌矿区和宜宾、泸州、内江、自贡、达州等地的煤系矿山,要把防止中毒窒息和瓦斯事故作为重点,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露天矿山要重点检查矿山公路、采场边坡、排土场、炸药库等,及时消除雨雪、严寒冰冻等造成的安全隐患,特别是乐山、宜宾、泸州、达州等地的露天采石场要将地质灾害治理、防止边坡垮塌等相关工作抓紧抓好。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要立即开展一次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行动,确保民用爆炸物品处于受控状态。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告地方安监部门,安全隐患没有消除,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二)严格复产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现场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非煤矿山在复产前要制定具体的生产计划,做好生产准备各项工作,严格生产组织。地下矿山生产中要严格执行《四川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及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川安监〔2010〕350号)等要求,加强现场管理,杜绝 “三违”行为;对停产时间较长、井下长期无人的矿井,首批进入井下的人员必须严格控制下井人数,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和防护措施,防止窒息、顶板等事故的发生。露天矿山要严格检查境界外的情况和边坡是否存在位移、滑坡等,一旦发现险情,应禁止人员和设备进入,并及时制定整治措施进行处理。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一)各地方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内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布置和组织本地区非煤矿山的复产工作,市级安监部门对重点矿山在复产前要进行一次安全检查验收,县级安监部门对辖区内所有的非煤矿山要进行一次检查验收。对存在安全隐患,特别是地下矿山通风、提升、排水等主要生产系统未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二)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特别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又拒不整改的非煤矿山和未认真进行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和隐患排查,冒险恢复生产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要顶格处罚;对未按照设计和规程要求分层、分台阶开采,违规违法生产的露天采石场要严肃查处,对停产整治不到位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明电〔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1年1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市龙头锰矿违规使用非专用运输车辆混装硝铵炸药和电雷管,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3人下落不明;同日,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云南晨东鸣工贸有限公司采石场在停产期间清理作业现场时,发生边坡坍塌事故,死亡4人。

上述两起较大事故暴露出部分地区和非煤矿山企业仍然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违规违章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监督管理不力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与监督,有效预防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节假日和重要时段的安全管理。地下矿山要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加强提升和通风系统的安全管理,严防坠罐和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露天矿山要重点加强高陡边坡的安全管理,严禁不分台阶的“一面墙”开采和掏底崩落开采等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开采方式。要加强对下游有重要设施和人员集聚的尾矿库的安全巡查,完善库区排洪排渗系统,防止尾矿库溃坝。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五次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1〕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

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督和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排查治理隐患,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尤其要强化现场管理。同时,要强化“打非治违”,狠反“三违”现象。通过一系列措施,确保非煤矿山尤其是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三、各类非煤矿山企业要立即开展一次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行动,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确保民用爆炸物品处于受控状态,杜绝流入非法渠道。要继续推广专业爆破队伍一体化服务方式,使中小型非煤矿山做到民用爆炸物品“零储存”,提高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督促企业落实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责任。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非煤矿山,一律责令其停产整改,并制定整改期间的各项安全保障措施。要加强对非煤矿山停产后恢复生产的安全监督与检查,地下矿山未对提升、通风、排水等主要生产系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五、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要认真执行节假日安全值守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要制定应对雨雪冰冻灾害的安全保障措施,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要针对冬季气候特点完善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将预案中的各项责任落到实处;要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启动预案,科学、有力、有效施救,防止因盲目施救而扩大事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篇2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3年11月2日2时6分,贵州省金沙县黄水坝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7人死亡。该事故地点为+816 m水平K8煤层108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是中国矿业大学(北京)2008年鉴定为无突出危险的区域(已另作处理)。该事故的发生,暴露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仍存在着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开展鉴定工作。各鉴定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管理。每个鉴定机构要确定1名负责人为突出鉴定报告的唯一审批签字人,并于2013年11月底前将本机构鉴定报告授权审批签字人名单分别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备案,对未按期备案的鉴定机构,要依法暂停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活动。

二、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必须严格突出鉴定报告审批工作。凡经鉴定机构鉴定为非突出的矿井,要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其鉴定程序、方法、结论等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应派员到现场复核有关情况。

三、各鉴定机构要对2008年以来开展的鉴定报告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于2013年12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联合组织检查组,针对鉴定机构资质能力、人员仪器配备、内部管理制度、鉴定及内审程序、矿井鉴定报告等进行专项检查。

四、从2014年起,所有鉴定机构要于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自检报告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五、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要对出具鉴定报告的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调查,如果发现问题,要配合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2013年11月21日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篇3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办〔2008〕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指示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认真做好“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搞好安全生产,取得了明显成效。尤其是北京奥运会期间,加大了安全生产工作力度,确保了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目前,北京奥运会已经结束,残奥会即将举行,为切实加强奥运会以后特别是残奥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严防事故反弹,巩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成果,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克服松劲思想,保持警钟长鸣,切实做好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

目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部分行业(领域)事故仍然多发,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北京奥运会结束后,一些地方和部门产生了松劲思想,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有所减弱;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为抢任务,突击生产,放松管理,导致事故发生。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牢固树立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的理念,坚决克服松劲思想和厌战情绪,认真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加强领导,切实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和“两个责任制”,始终保持警钟长鸣,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监察力度,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持之以恒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加强监管监察,防止突击生产,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其他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监察。当前,要把严防生产经营单位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突击生产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作为监管监察的重点,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北京奥运会后复产企业要严把复产验收关,明确复产验收部门责任,落实验收措施,严格验收标准,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严防北京奥运会期间停产的企业一哄而起盲目复产。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复产、突击生产的,要坚决予以查处;酿成事故的,要依法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要严格执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凡因降低验收标准,把关不严造成事故的,要严肃处理。

三、坚持常抓不懈,巩固百日督查成果,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认真开展百日督查“回头看”活动,定期组织各类专项督查检查,坚持常抓不懈,巩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成果。对百日督查中发现并下达整改指令的重大隐患,要实行政府或部门挂牌督办和“销号”制度,做到计划落实、组织落实、责任落实、资金落实、整改期限落实,确保重大隐患按期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实施重点监控,落实应急预案,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与此同时,要结合当前季节特点,认真做好“隐患治理年”第三时段的工作,深入细致地排查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新隐患,并及时整改消除,防患于未然。

四、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深化安全专项整治

一是继续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和小煤矿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的部署,围绕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全面总结推广各地瓦斯治理先进经验,进一步加大瓦斯治理力度,有效防范煤矿瓦斯事故。二要按照“提高门槛、严格准入,打击非法、淘汰落后,资源整合、提高档次,大矿托管、提高水平”的要求,抓好小煤矿的治理整顿工作,加大对无证非法生产小煤矿的打击力度,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三要督促各类煤炭企业,搞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推进安全技术进步,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是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一要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大力推动以通风系统为重点的井工矿各工艺系统的完善;继续在小型露天采石场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强制推行分台阶(分层)正规开采;进一步加大采矿秩序整顿力度,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严格安全准入,坚决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强化尾矿库的治理,防止由于违规筑坝、超储等因素导致垮坝事故的发生。二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整治。认真实施“三同时”制度,严格新建项目安全准入;深入排查、摸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企业的情况,分类评估,重点监控,细化措施,加强监管;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销售实名制,防止被盗和丢失;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工作,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危险化学品领域整体安全生产水平。三要加大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整治力度,推进工厂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经营,坚决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企业。

三是继续抓好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一要切实加强道路交通方面的安全整治,进一步搞好“五整顿”、“三加强”和治理“双超”工作,努力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降低事故总量。二要进一步深化建筑施工、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渔业船舶和人员密集场所等方面的安全专项整治,解决突出问题。三要继续加大对民爆行业“四超”行为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四要进一步搞好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和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防止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五、加强预报预警,落实防范措施,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台风、强雷雨、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预报、预警和预防工作,与有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密切掌握气象信息,及时向企业发布异常天气的预警通知,督促企业抓好措施落实。要加强重点行业(领域)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各地、各单位加强对受洪水、强雷雨、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威胁企业的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可能引发事故的重大隐患。要制定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尤其是对重大危险源、重要场所和重点部位,要重点盯防,防止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六、加强应急管理,做到有备无患,有效应对事故灾难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利用各种方式,加强教育和培训,尤其要对已制定的预案进行广泛宣传,告知企业员工和周边群众,进一步增强企业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做好防灾、避灾和自救互救工作。要加强企业与地方的配合,搞好地企联动,开展联合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要细化各项措施,落实救援队伍、物资和装备,保证救援工作需要。要加强应急值守,一旦发生事故,要做到反应灵敏、决策果断、指挥有力、应对有效,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篇4

访

记者:今年7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请您谈谈下发这个通知的意义是什么?

赵铁锤:搞好煤矿职业健康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我们的期望,是安全生产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总局党组在今年工作会议上确定的“三个压下来”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意义:首先,进一步明确了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地位。做好煤矿职业健康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广大煤矿职工渴望健康的企盼;是有效遏制职业病高发,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根本好转的内在要求。其次,《通知》首次提出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原则和“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基本要求。第三,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9〕43号)精神,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在《通知》中提出了八项具体要求,这些措施必将对下一步煤矿职业健康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记者:请您具体介绍一下目前我国煤矿职业健康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 赵铁锤: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煤矿职工安全与健康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采取了一系列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举措。近年来,我国的煤矿职业健康工作总体上不断发展进步。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的职责,煤矿职业健康工作已纳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法计划,开展定期监察、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作为煤矿职业健康监管的责任主体,也加强了对煤矿职业健康的日常监管工作。

二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和监察相关法规标准陆续出台。国家相继颁布实施的《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在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用人单位责任、政府监管、扶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市场及违法行为处罚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督检查工作有序开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已成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许可、现场监察执法及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已重点对煤矿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测、综合防尘措施落实情况、职业危害劳动合同告知、职业健康监护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四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基础工作逐步加强。近年来,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煤矿企业围绕职业危害防治,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着手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加强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强化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研究和职业病诊治等工作,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基础工作得到明显加强。

五是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意识不断增强。大部分煤矿企业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认真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逐步健全完善相关机构与制度,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着力加强现场管理,积极主动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当然,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煤矿职业健康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一些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表现为企业负责人对职业危害防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不到位;职业危害防治机构不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不完善;防治措施不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超标等。二是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对职业危害造成的严重后果认识不够,防护用品使用率低,自我防护意识、维权意识较差。三是煤矿职业危害监管监察工作还有待加强和改进。职业危害防治监管监察的法律和规章建设还需进一步完善,技术支撑体系还有待加强和改进。

记者:请问近年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煤矿职业健康方面作了哪些努力?

赵铁锤: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做好煤矿职业危害监察工作,专门在事故调查司成立了职业健康处,具体负责煤矿职业危害监察工作。近年来,做了大量工作:

一是加强了法规规章建设。

为有效开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危害事故及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2004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转变观念,提高对做好煤矿职业危害监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突出重点,切实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严格执法监察,严肃查处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违法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及时总结情况,做好职业危害防治的统计分析工作等四项要求。2005年又印发了《关于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察八项主要内容及具体要求。2006-2007年组织有关专家深入十余个重点产煤省(区、市)开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调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此标准已经正式发布并于2009年 1月1日起实施。2007年开始着手制定《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规定》,目前正在征求意见。

二是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职业危害监察和防治工作,明确了工作思路。近年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多次召开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人员、职业危害防治专家、煤矿企业相关负责人参加的研讨会和座谈会,就如何做好煤矿职业危害监察工作和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等进行了研讨和座谈,达成了共识,形成了工作思路,促进了煤矿职业危害监察工作的开展。2009年5月在宁夏银川召开了全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座谈会,总结了一段时期以来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取得的成绩,分析了面临的形势与任务,并对下一步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做出了安排部署。

三是积极组织开展了职业危害专项监察。

近年来,先后开展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和矿用自救器专项监察、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和粉尘监测工作专项监察,对3572个煤矿进行了专项监察,下发执法文书5190份,罚款1050万元。形成了《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和粉尘监测工作专项监察情况总结报告》、《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和矿用自救器专项监察情况总结报告》。通过专项监察,基本掌握了各地煤矿企业危害防治工作情况,促进了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是积极开展职业危害调研工作。

近年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先后组织了煤炭行业职业危害调研、高温矿井摸底调查和典型调研、煤矿个体防护用品情况调研等,分别形成了《贵州煤矿职业危害典型调研报告》、《煤矿高温矿井调研报告》、《煤矿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调研报告》,掌握了煤矿企业职业危害的实际情况和第一手资料,为制定煤矿职业危害相关法规和规章奠定了基础。

五是组织职业危害培训和教材编写工作。

为提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和煤矿企业相关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组织了两期职业危害监察和防治工作培训班。为加强对监察人员和煤矿企业从事职业危害防治人员的指导,组织专家编写了《煤矿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指南》和《煤矿粉尘监测必读》等培训教材。

记者:您认为贯彻《通知》,目前抓好煤矿职业健康工作应该从哪些方面努力?

赵铁锤:按照今年5月份召开的全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座谈会精神和《通知》要求,目前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下气力抓好煤矿职业健康工作:

一是要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职业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首先,要狠抓源头治理。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根本在于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源头。新建和改扩建煤矿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在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可能对职工安全健康造成伤害和目前难以有效预防职业伤害的设备与材料;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综合防护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健康防护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要求;要组织好职业健康政策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加强对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提高职工对职业危害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煤矿企业要认真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相关信息。其次,要实行科学防治。积极依靠科技进步、优化生产布局以及科学有效的个体防护措施预防职业危害。研制、开发、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煤矿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尽可能减

少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煤矿职工数量;要强化劳动保护观念,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煤矿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动态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监测促防治;同时,要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好煤矿职工岗前、在岗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第三,要坚持严格管理。各类煤矿企业都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具备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治机构,不具备条件的煤矿企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教育引导煤矿职工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及时报告发现的职业危害事故隐患;要加大职业危害防治的投入,定期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对于具有有效期规定的用品、材料等,应当按期更换。

二是要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的日常监管主体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煤矿职业健康监管的责任主体,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煤矿职业健康日常监管工作。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煤矿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完善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职业卫生设施、职业危害防护用品配备使用、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职业卫生告知及职业危害报告、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督促煤矿企业落实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三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履行国家监察职责。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篇5

工商贸企业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09〕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期,河北、广东相继发生工商贸企业租用厂房坍塌事故。4月24日7时40分,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北史家务乡的金博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车间屋顶发生坍塌事故,当时厂房内有48人作业,造成10人死亡、8人重伤、7人轻伤。4月30日14时15分,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新塘镇的广州市增城新慧骏电脑绣花厂生产车间屋顶发生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9人受伤。以上两起事故中坍塌的厂房均为租赁的房屋。

上述事故的发生,暴露出部分工商贸企业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对厂房的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不到位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督促企业在注重生产安全的同时,切实加强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厂房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安全管理责任

各地要督促厂房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出租厂房的安全管理责任。出租人是保证出租厂房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出租的厂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房屋建设工程安全的规定,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书面告知承租人涉及厂房安全的有关情况,提供能够证明厂房安全的文件、图纸和安全检测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不得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房。承租人在租用厂房前,应详细了解厂房的设计、施工、维修、改造等情况,确认厂房是否满足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要求并符合原规划设计的使用性质,不得随意改变、破坏承租厂房的建筑结构。出租人或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维修改造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二、加强对共租厂房安全的统一协调管理

同一厂房、场所范围内有多家承租单位的,出租人应对厂房建筑安全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明确安全生产协调管理人员,加强对各承租人涉及厂房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方对厂房的安全管理责任。经有关部门批准,需对厂

房进行维修改造的,出租人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所有承租人,并监督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三、加强厂房的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出租人和承租人要把厂房建筑安全状况作为日常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责任分工,完善安全监测设备设施,逐幢检查、不留死角。检查情况要逐一登记,建立档案。特别要加大对老旧厂房的安全检查力度,必要时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和鉴定。确认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进行整改。经评估和鉴定,不能保证从业人员安全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出租人要加强对厂房隐患整改和维修改造的统一协调,确保每个承租人生产作业安全。

四、加强对从业人员厂房建筑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制订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出租人和承租人要加强对从业人员厂房建筑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发现险情、避免危险、遇险逃生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制订和完善针对厂房坍塌事故的应急预案,加强培训和演练,加大应急投入,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要建立健全信息报送、资源调动等方面的工作制度,确保事故救援响应快速、应对科学、保障有力。

五、加大对厂房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各地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年”的各项部署和要求,督促企业把厂房安全管理作为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把厂房结构安全情况、监控设施等作为排查治理重点,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整改,跟踪落实。要健全和落实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等制度,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当前,汛期即将来临。各地要督促工商贸企业针对汛期特点,做好厂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切实防范暴雨等自然灾害引发厂房坍塌事故。同时,对已发生的厂房坍塌事故,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抓紧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篇6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预警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应急〔2008〕115号)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气象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林业局、中国地震局、国家防总办公室《关于建立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预警工作机制的通知》(安监总应急〔2007〕239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预警工作,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自然灾害预警工作机制,切实提高防范和应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自然灾害的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工作,中央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做好自然灾害预警和防范工作。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自然灾害预警工作,将其作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要明确主管负责人和牵头机构,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收发、报送等相关工作,坚决杜绝延误、迟报、漏报等现象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预警工作机制,提高防范应对能力

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工作机制。要加强与本地气象、海洋、防汛、国土资源、林业、地震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自然灾害预警工作机制,明确相关职责、信息通报程序及方式,把工作落到实处。接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出的自然灾害预警明电、预警通知和紧急预警通知及当地有关部门传发的预警信息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相关单位做好防范应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和防范措施,并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

三、畅通信息流转渠道,加强事后总结评估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预警明电通过中央和国家机关密码通信专网文电处理系统传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预警通知和紧急预警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传发。各单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反馈预警工作情况传真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值班室(传真:010-64237417)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值班室(传真:010-64463911)。

各单位要做好信息跟踪及反馈工作。收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传发的预警明电、预警通知及当地有关部门传发的警报、橙色预警信息后,每24小时跟踪一次;收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传发的紧急预警通知及当地有关部门传发的紧急警报、红色预警信息后,每12小时跟踪一次,并将跟踪情况及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直至警报解除。预警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做好总结评估,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总结评估报告以电子邮件方式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请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各中央企业将负责自然灾害预警工作的分管负责人、牵头机构及预警信息接收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具体见附件),于2008年6月10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联系人:刘超

联系电话:010-64463760(传真)

电子邮箱:liuc@chinasafety.gov.cn

附件:自然灾害预警工作信息统计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篇7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09〕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切实做好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相关工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摆上重要日程,把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贯穿于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之中,同时部署,同时组织实施。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要重点整治没有正规设计、系统存在缺陷,井巷没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能行人的安全出口,顶板不稳固的采场没有采取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提升设备设施,井下防洪、防透水及排水措施不落实,没有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通风系统、风质、风量、风速不符合规程要求,技术管理、现场管理不规范、不到位,通讯系统不到位、不可靠,采空区、火工品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等9个方面的安全隐患。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要重点整治一面坡和伞檐开采、不实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边坡出现变形和滑动迹象,排土场排土工艺参数不符合设计规定,未建立排土场监测制度,排土场下游人员和重要设施受隐患威胁等5个方面的安全隐患。

尾矿库:要加大对危库、险库、病库的治理力度,重点整治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没有正规设计,超量排放储存尾矿、私堆乱建以及擅自违规加高坝体,无主管单位或监管单位不明确,危库未停产抢险、险库未在限定时间内消除险情、病库未按照规程要求限期整改等7个方面的安全隐患。

石油天然气开采储运:重点对无井控设计,未配套防喷、节流压井管汇,钻开油气层前检查验收制度不落实,油气层钻井过程中的井控措施不到位,井涌、溢流处理等防井喷措施不完善不落实,含硫油气井的地质及钻井工程设计、井场及钻井设备的布置、井控装置、硫化氢探测报警、点火程序、点火器材配备等不达标不落实,油库群和地下储气库等重大危险源防火间距、泄压放空设施、消防设施、防爆工具、泄漏监测系统和防雷电防静电装置等不符合标准、措施不落实等7个方面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治。

要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证照不全、关闭取缔后又死灰复燃、拒不执行停产整改指令擅自生产、私挖滥采、以采代探、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二、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基础建设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与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基础建设。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4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80号),认真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工作。要逐步将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作为金属非金属矿山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加大推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的力度,督促企业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并积极探索在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减少对企业检查频率等方面采取鼓励措施,激励企业不断提高安全标准化等级。

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要重点围绕“设计建设合法,安全出口畅通,提升运输可靠,通风系统完善,水火防范到位,顶板边帮稳固,安全管理规范”7个方面,露天矿山要重点围绕“设计建设合法,开采工艺先进,排土有序规范,安全管理到位”4个方面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尾矿库企业要重点围绕“建设规范,筑放合理,排洪可靠,监测有效,管理到位”5个方面加强安全基础建设。石油企业要深化HSE管理体系建设,要在健全领导承诺制度,完善各类作业文件和程序文件,加强专业技术管理,落实防井喷失控、防硫化氢中毒、防恶劣气象灾害措施,加强应急管理,推动企业安全文化等方面做更加深入的工作,进一步夯实管理基础。

三、积极推广使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加大安全投入,积极采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逐步提高企业机械化水平。要继续大力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在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应用,推广使用机械铲装、液压锤二次破碎工艺,推行非电起爆系统等安全性能好的起爆器材;积极推广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和井下避难所技术;鼓励采用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和尾矿综合利用技术;鼓励和引导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的应用,率先在三等以上尾矿库推行示范;加强安全管理手段的现代化,推广视频系统、e安通等先进设备设施的应用。同时,要在地下矿山采空区监控、地压监测、通风系统完善、露天边坡监测与治理、安全先进采矿工艺研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方面加强政府部门及科研院所间的合作,通过联合攻关,早出成果,搞好转化与应用,提高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对安全生产的贡献率。

四、着力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过程中,不断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着力创新工作机制。

一是创新分级监管机制。通过调查摸底,对各类企业进行定性、定量评估,确定安全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更好地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二是创新联合执法机制。通过建立联合执法工作制度,细化执法责任、执法内容和执法形式,实现联合执法工作系统化、规范化、常态化;通过建立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数据库,实现企业违法记录信息监管部门共享;通过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和部门间行政执法移交制度,让违法企业无藏身之地。

三是创新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层层实行目标管理、领导干部安全述职和诫勉谈话、定期考评、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等做法,加强政绩业绩考核,促进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

四是创新投入机制。通过完善安全成本切块、设立安全专项基金等制度,确保安全投入渠道畅通、资金充足;通过强化安全宣传教育投入、安全培训投入、安全科技投入、安全设施投入、隐患整改投入,逐步形成政府引导性投入与企业自主投入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

五是创新事故查处机制。通过制定事故调查组工作规则,细化相关部门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强化调查组权威,落实“四不放过”原则,提高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的成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篇8

安监总煤调„2012‟29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精神,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12年重点工作安排,决定3月至11月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目的

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排查整治水害隐患,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督促煤矿企业落实水害防治主体责任,认真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

二、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

1.防治水制度制定情况及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煤矿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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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矿井是否建立了防治水岗位责任制、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和暴雨期间巡视及停产撤人制度等;是否成立了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煤矿是否配备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

2.防治水基础资料编制情况。是否编制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矿井地质勘探报告是否完整、是否有矿井设计方案和建井地质总结报告;是否有矿井涌水量等15种基础台账资料和矿井充水性图等5种必备图件;是否查清矿井老空水及周边矿井老空水分布情况,并完整地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3.探放水制度落实情况。矿井采掘工作面施工前是否开展水害隐患排查;井下探放水是否有正规设计,是否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探放水工是否经培训合格。

4.井下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煤矿企业、矿井是否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开展防治水工作,是否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有无违法违规开采防隔水煤(岩)柱以及超层越界、超深越界开采行为;受承压水威胁的煤矿是否采取疏水降压、底板注浆加固等措施;矿井排水系统是否达标和完好;是否停止开采水体下、老空水区域下45°以上的急倾斜煤层并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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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措施;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煤矿是否在井底车场设置防水闸门或装备潜水泵排水系统;井下建立的挡水墙是否有正规设计并经验收合格。

5.地面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坑是否填平压实;地表河流、湖泊、水库附近或易受山洪威胁的矿井防洪设施是否构筑、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是否采取防范措施;是否按设计要求充填并加固了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已关闭的废弃煤矿井筒。

6.水害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情况。煤矿企业是否制定了水害应急预案,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救灾演练;是否对职工进行过出现透水征兆立即撤人的培训;是否成立雨季“三防”领导小组,是否落实了抢险救灾所需的物资、设备和资金。

三、时间安排

1.企业自查阶段。3月份,所有煤矿企业、矿井(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按照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进行自查,并填写《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情况表》(见附件),于3月底前上报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查出的水害隐患,要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2.督查阶段。4-5月份,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专项督查,被检查的煤矿企业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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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辖区内煤矿企业的四分之一,并按附件要求填写相关情况;6-7月份,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对重点地区开展督查。

3.“回头看”和总结阶段。8-10月份开展专项治理“回头看”活动,对上半年和雨季暴露出的煤矿防治水问题进行整治。11月份,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听取有关重点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报,进行总结,并通报各地区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情况。

四、相关要求

1.高度重视,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活动,抓紧组织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和督查。督查组要配备防治水专家,并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提高督查效果。

2.严格执法,确保专项治理效果。对专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重大水害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抓紧督促企业限期彻底整改,隐患未消除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对水害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不重视防治水专项治理而发生透水事故的煤矿企业,要从严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查处结果。

3.认真总结,及时上报总结报告。专项督查结束后,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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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包括企业自查和专项督查基本情况、水害防治的典型经验、企业自查和督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加强煤矿水害防治的建议等,并于2012年6月15日前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调查司(联系人及电话:赵龙生,010-64463028;电子邮箱:zhaols@chinasafety.gov.cn)。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有关地方政府和所有煤矿企业。

附件: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情况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篇9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监管单位:

近年来,为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陆续公布施行了一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规章、标准规范,省安全监管局也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规范性文件。6月中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对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督查时发现部分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对非煤矿山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理解不够,甚至有的还不知道,这表明我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企业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的宣贯、学习理解和执行落实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为抓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依据和基础,做好宣传贯彻工作,是保障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落到实处,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提,各地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的宣传贯彻工作落实到位,使从事非煤 1

矿山的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负责人以及从业人员,真正做到知法守法,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守法经营,实现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宣贯对象

1、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相关人员。

2、非煤矿山企业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3、非煤矿山企业其他从业人员。

三、宣贯内容

1、非煤矿山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文件。

2、非煤矿山开采安全技术及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形势、任务、问题及对策等。

四、组织形式

1、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的宣贯培训,按照年初省安全监管局培训计划,由省局统一组织培训。

2、非煤矿山企业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乡镇安全监管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市(州)为单位,由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宣贯培训工作。

3、非煤矿山企业除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宣贯培训,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

督促企业组织实施。

五、工作要求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制定宣传贯彻、学习工作计划,精心组织,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宣贯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天。今年年底前,市(州)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完成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相关人员的宣贯教育培训工作;明年上半年,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完成对其他从业人员的宣贯教育培训工作。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学习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基层和企业加强学习,切实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落到实处,做到懂法守法,依法监管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六、其他

省安全监管局将统一组织编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并严格控制印刷成本。资料编印工作委托省安科院(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中心)承担。

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认真统计本地举办宣贯教育培训班所需法律法规汇编文本数量,并于2012年7月5日前将所需数量和宣贯教育培训计划报省安监局监管一处。联系人:朱永康,电话(传真):028-86633660。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篇10

京煤安监[2005]74号

房山、门头沟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京煤集团:

12月5日上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京召开视频会议。会议主要传达学习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深刻吸取最近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教训,坚决扭转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的“执法不严、工作不实”问题,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煤矿和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明年的工作打下一个比较扎实的基础。会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毅中结合我国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作了重要讲话,现将讲话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请房山、门头沟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京煤集团立即将本通知下发到辖区内各乡镇和煤矿企业。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六日

李毅中12月5日在安全生产

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刚才,吉林局、黑龙江局、河南局的同志汇报了近日发生的几起事故,总结了事故教训,并做了初步检查。近两个月来,重特大事故多发,大家的心情都很沉重,愈感压力大、责任重。今天视频会议的主要议题是:传达学习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深刻吸取最近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教训,采取更有力措施,强化责任,严格管理,坚决扭转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的“执法不严、工作不实”问题,突出重点,严密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煤矿和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明年的工作打下一个比较扎实的基础。

讲三点意见: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增强信心,抓住重点,从严做实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闭幕之后,12月2日下午,总局党组召开了由各省级安监局、煤监局和在京直属单位负责人,总局和煤监局机关全体干部参加的会议,传达学习了会议文件。在这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针对当前重特大事故多发的状况,反复强调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既明确了明年的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任务,也对今冬明春必须突出抓好的工作提出了要求。

锦涛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要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巩固煤矿安全生产整顿的成果,强化对食品药品、餐饮卫生、危险化学品和交通安全等的监管,尽快扭转事故多发状况。

家宝总理在回顾工作时说:今年以来,我们加强安全生产特别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严肃处理了一些重特大安全事故,但是重特大安全事故接连发生,安全生产形势相当严峻。在部署明年工作时指出,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目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相当严峻,特别是煤矿、交通等重特大事故接连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很大损失。必须下更大气力抓好安全生产,从健全法制、完善体制、增加投入、技术改造、落实责任、严格管理等方面加大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的势头。重点做好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工作,继续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使瓦斯爆炸重特大事故有较大幅度的减少,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小煤矿的整顿工作。国家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国有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地方政府和企业也要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投入。清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工作要继续深入进行。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所有事故都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都要严肃加以处理,认真吸取教训。

在会议的总结讲话中,家宝总理指出了岁末年初必须认真抓好的七项重点工作,其中第六项就是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家宝总理说: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相当严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事故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我们已经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没有真正落实,很多还停留在逐级传达和口头上,潜伏的安全隐患很多;有些行业生产绷得过紧,安全欠帐较多,安全设施和生产设备落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特别是基础工作薄弱,管理松弛,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严重。同时,采矿秩序混乱,安全执法不到位等,也是重要原因。

家宝总理在讲话中,还具体分析了冬春季节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特点,指出:从现在到春节前后这段时间,安全生产有许多特殊性,季节的变化和元旦、春节两个节日,历来是事故的易发、多发期。年底一些企业往往赶任务,冰雪天气交通危险性加大,冬季气候相对干燥易发火灾。春节前后是烟花爆竹产销旺季,安全管理难度加大。所有这些,都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格外重视。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我们一定要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更加重视安全管理。真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安全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执法监督到位。

家宝总理要求,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之后,各地区、各部门都要专门认真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要从最近发生的几起重大事故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严格管理和责任,切实把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好,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和信息发布制度。要按照国办发出的《关于认真做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坚决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搞好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做好交通安全、环境安全、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学校安全、娱乐场所安全等工作,查找隐患,堵塞漏洞,健全责任,强化管理,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锦涛总书记、家宝总理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可谓语重心长、精辟透彻、翔实详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作用。总局党组对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已提出了要求。这里,再强调四点:

一是要把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与学习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深刻理解、正确把握中央领导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坚持“安全发展”的战略高度,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大局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以及现实危机感和紧迫感。

二是要紧密联系各自实际,明确本地区、本单位当前以及明年安全工作的主攻方向和重点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情况不同,必须把中央领导的指示、总局的部署与各自实际紧密结合起来,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创造性地抓工作,不能照本宣科,大而化之;切忌工作一般化、空泛化。

三是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任务,进一步坚定信心,狠抓重点不放松。锦涛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要巩固煤矿安全整顿成果。家宝总理在讲话中,反复强调要抓好煤矿安全工作,两次提出要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提出要实现煤矿安全两个阶段性目标。学习贯彻中央领导的重要指示,就是要紧紧抓住煤矿安全这个重点,以及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这个重中之重,排除一切干扰和阻力,坚定信心,一抓到底,不达目的决不罢休。

四是要下决心解决“执法不严、工作不实”问题,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安全生产工作不能仅仅停留在“逐级传达和口头”上,必须按照家宝总理所要求的,把功夫下在“查找隐患,堵塞漏洞,健全责任,强化管理”这些实实在在的工作上,真正做到思想认识、安全措施、责任、执法监督“四个到位”,把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这样才能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把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落到实处。

二、深刻吸取黑龙江省龙煤集团七台河分公司东风煤矿“11.27”特别重大事故教训,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11月27日,黑龙江省龙煤集团七台河分公司东风煤矿发生爆炸。事故发生时井下共有242人。截止今日,73人生还,168人死亡,还有1 人下落不明,此外爆炸造成地面2名工人身亡。

根据了解的初步情况分析,是煤尘爆炸,事故的种类和原因还在调查之中。可以判定这是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这起事故暴露出现阶段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上存在的巨大差距,也证明了家宝总理所指出的“主要是我们已经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没有真正落实,很多还停留在逐级传达和口头上,潜伏的安全隐患很多”,确实切中要害。

初步看,七台河东风煤矿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一是对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令置若罔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建议》确立“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煤矿安全生产的两个阶段性目标,一些地方和煤矿企业没有宣传贯彻。国务院《特别规定》和国办《紧急通知》两个重要文件,已经下发快三个月了,各种媒体广为宣传,煤矿行业、安监系统落实贯彻。我们下去调研,包括小煤矿、小矿主都知道,而我们的国有大矿——黑龙江煤业集团七台河分公司东风矿的矿长和总工程师,竟能充耳不闻,全然不知,更谈不上贯彻执行。作为一个共产党员、党的基层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对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竟然昏庸漠然、麻木不仁到了此等地步,令人不能容忍。这样一个不称职的矿长,竟被评为“优秀矿长”。这样的人占据着国有煤炭企业领导岗位,是矿工的灾难,是煤矿干部队伍的耻辱。这种严重失职行为如不严查重办,我们就对不起党,对不起人民,对不起遇难的矿工和他们的家属。

二是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心中无数。由于对安全生产没有真正重视起来,我们的一些国有矿长、党委书记,以及负责生产安全的同志,不了解、不掌握本单位的安全隐患,安全工作存在很大的盲目性、随意性。在国家煤监局组织的专家技术会诊中,曾提出了东风煤矿的两大隐患,一是“剃头”下山,以掘代采;二是该矿为高瓦斯矿井,煤尘具有强爆炸性。“11.27”事故发生后,该矿领导在汇报时列举了4条隐患,就是没有瓦斯和煤尘防治。对重大隐患心中无数,思想麻痹,不负责任,昏昏然不知所措,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三是矿井生产缺乏科学合理的安排布局,采掘关系紧张,违规组织生产。目前煤矿采掘失调的情况相当普遍,东风矿片面追求产量,造成接替紧张,下山采区没有形成系统就组织生产。这样一个年产50万吨的矿井,共布置了3个采区、6个采煤工作面和16个掘进头,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是劳动组织管理十分混乱,违章现象严重。东风矿四个井口入井,职工考勤、下井登记、检身和矿灯发放等环节上的管理混乱。井下人员过多,造成事故损失巨大。事故发生后,井下人数迟迟查不清楚。最先上报考勤人数254人,井下作业人数221人,考勤、检身、发矿灯数字对不起来,指挥部立即布置开展拉网式排查。在市政府的组织下,动用了公安力量,三天后发现井下又增加20人。开始汇报时说井下没有农民工,后查证有80个农民工和临时工,有的有名无人,有的则冒名顶替,劳动组织管理严重混乱。一些矿工反映,违章现象严重,待调查核实。

五是煤矿负责人下井带班制度不落实。2月23日召开的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明确要求建立煤矿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国务院办公厅也已经转发了发改委、安监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而东风矿还仅仅停留在值班制度上,事故当班矿级领导没有下井带班。

七台河东风煤矿“11.27”爆炸事故表明:现阶段一些国有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确实问题很多,隐患严重。去年10月份以来5起百人以上矿难,4起发生在国有重点煤矿。一些国有煤矿负责人不讲政治,不负责任,麻痹大意,忽视安全;一些煤矿基础工作薄弱,安全管理滑坡,规章制度形同虚设,“三违”现象严重;一些集团公司重产量轻安全,放松对二级单位的安全监管,安全工作有布置没检查,监督考核流于形式,甚至没布置、没要求;一些地方片面理解国家整顿关闭煤矿政策,抓了小矿,忽视了大矿,致使国有煤矿中一些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矿井没有及时停产整顿和关闭。所有这些,都违背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都必须立即纠正。

国有煤矿是我国煤炭工业的主体和基础,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决定性力量。国有煤矿普遍摊子较大,生产环节复杂,井下作业人员多,一旦发生事故,往往损失惨重,影响很大。解决小煤矿的问题,在于控制和减少事故总量。而重特大事故能否得到遏制,关键要看国有煤矿。今天,我们请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和45户重点煤炭企业的主要负责同志与会,就是要提醒大家认真吸取“11.27”事故以及一个时期来煤矿发生的一系列特别重大事故的教训,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工作。

第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国有煤矿企业不仅肩负着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煤炭能源的重任,也肩负着安全生产职责。国有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党政领导同志要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国有煤矿企业党委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做好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宣传思想工作。一定要树立“安全发展”的思想观念,把企业改革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不断加强、安全状况持续改善的基础上;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的高度,带头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一定要头脑清醒、心系矿工、勤勉尽职、作风扎实、一心一意扑在安全生产上。不能再出现象东风矿矿长这样的坏典型。凡是对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令置若罔闻、忽视安全生产的,是不称职的领导干部,不能迁就姑息。黑龙江省政府已责令龙煤集团对七台河分公司总经理、东风矿矿长和党委书记停职检查。

第二,要立即对国有煤矿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认真的排查整改。所有国有重点煤矿的集团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特别规定》,都要在所属煤矿立即开展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整改责任制,落实整改项目、资金、设备材料、责任人和进度。隐患严重、不宜边生产边整改的,要停产整顿;基础条件很差、资源枯竭、整顿无望的,以及经整顿仍然不能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矿井,要坚决关闭。国家今年扶持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的30亿元,以及煤矿企业按照国家政策提取的吨煤安全费用,必须用在安全隐患治理上,不能用于扩大生产规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监管监察机构要进行检查,发现挪作他用的,要追究责任,并取消今后国家资金扶持资格。

第三,要恢复健全煤矿企业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如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总工程师“一通三防”技术负责制,党政工团和纪委“五条线”齐抓共管制度,职工岗位自主保安制度,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以及煤矿负责人下井带班、区队长跟班劳动制度等,实践证明都是有效的,都应该继续坚持。同时要根据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的发展变化,创新安全管理机制,丰富安全管理的方法手段。企业改制之后,要健全完善集团公司、分公司、矿、区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在煤炭市场产销两旺的情况下,要严格按照矿井核定能力组织生产,合理生产布局,搞好定员定额,实现均衡生产,防止采掘失调和超能力生产、突击生产。要加强用工管理和劳动组织管理,控制下井人数,严格登记、考勤、检身等制度,实行承包和内部核算,防止“以包代管”。职工队伍的构成改变之后,要完善用工管理和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第四,要自觉接受地方政府安全监管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相互配合做好安全工作。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是现阶段煤矿安全工作的实际,尽管存在不少问题,但要扬长避短,加强协调、磨合。一方面,煤矿企业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矿要服从地方政府的安全监管,接受国家监察,认真执行各项监管监察指令;另一方面,各级监管监察机构要把国有大矿作为重点,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从严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为国有煤矿搞好安全生产,提供强有力的监管监察执法服务。

第五,要继续认真抓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严禁以技改、“改扩建”、“整合”为名拖延逃避关闭,坚决完成确定的整顿关闭目标任务。国有重点煤矿要按照《特别规定》,认真排查疏理所属矿井的安全状况,隐患严重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整顿无望、整顿不合格的要坚决关闭。国务院安委会已经要求各省区确定年内关闭矿井数量,并落实到市、县、乡镇和煤矿。各地要把国有重点煤矿所属矿井中应当停产整顿和关闭的矿井名单,纳入整顿关闭整体方案,一并监督实施。

当前整顿关闭已进入攻坚状态,年内必须关闭4000个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总局于11月下旬已分两次对各省关闭的目标进行了落实。从11月统计数据看,当月验收的不合格关闭率只有17%,仍有9个省市没有不合格的矿井,说明关闭工作还没有落实。在攻坚中不断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甚至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是要严密关注、严格防止一些小煤矿在年底关闭的“大限”到来之前顶风违法违规生产,捞取最后的暴利。最近,家宝总理在新华网的一则信息上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我们注意这方面的情况。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明停暗采、只停不整、假整顿真生产的,要立即关闭,不得拖延;二是要继续严厉打击取缔非法小矿井,要落实到乡镇、村,加强督查,发现一个取缔一个,绳之以法,严防前关后开;三是对技改、改扩建、新建和资源整合煤矿要认真检查复核,防止一些煤矿假借这类名义逃避关闭。

12月2日,河南洛阳新安县寺沟煤矿发生透水事故,42人下落不明。该矿即所谓“资源整合”矿井。河南省新安县今年3月批准该矿与相邻的三个煤矿整合为一个煤矿,已经注销了采矿许可证,也没有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属于非法开采。县政府派驻该矿的安全副矿长、监督员与矿主同流合污、相互勾结,擅自允许井下维修,实际是在关闭之前变本加厉,非法越界开采,与废弃的一露天矿积水坑、与其它小矿老窑积水导通,造成透水事故和灾害的扩大。事故发生后,矿长、经营管理人员逃匿,现已辑捕归案。这是一起打着“资源整合”旗号逃避关闭的典型案例。胡锦涛、温家宝、黄菊、华建敏等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全力抢救、缉拿矿主、追究责任,我们必须抓住不放,一查到底,并依照《特别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管理、监管、监察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希望大家引以为诫。重申:整合是对资源、资金、技术、人员的重组再造,绝不是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拼凑。整合必须以大并小,以优并劣,凡属于这类煤矿必须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立即停止生产,吊销证照,予以关闭。资源有开采价值的,然后提出整改整合方案,认真执行。整改整合工作结束后,经地方政府验收合格,再重新审核发证生产。坚决防止假借技改、整合之名,拖延、逃避关闭。责成河南省新安县政府立即纠正。

三、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认真抓好冬春安全生产工作

《通知》已经以国办明电形式下发,对今冬明春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安全以及中小学安全等各个行业和领域的工作,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大家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负责,抓好落实。

最近一段时间,危化品事故多发。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1人失踪。事故使周围上万居民疏散,引发松花江水体污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10月26日,北京市首钢动力厂发生煤气泄漏事故,造成9人死亡。11月24日,重庆市垫江县英特化工厂爆炸,1 人死亡,5人受伤,1万多居民疏散,造成小河污染。

重大危化品事故往往导致大范围、社会性影响,后果严重。特别是吉化爆炸事故,不仅使职工生命、公共财产遭受损失,同时近百吨苯类污染物(苯、硝基笨、笨胺)进入松花江水体,引发重大水环境污染,给松花江沿岸上千万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和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影响,引起俄罗斯和联合国的关切,引发国际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应急措施。经过各方面的艰苦努力,事故造成的危害得到了控制。但是这起危化品事故的教训是深刻的,需要我们认真记取。

危化品生产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连续作业的特点,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规章制度必须严格遵守。危化品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一些企业包括重点企业内部管理滑坡,安全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工艺管理等松弛,习惯性违章现象严重。不少化工企业靠近江河湖海,处于居民稠密区,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次生灾害,人员疏散,环境污染,甚至影响社会安定。要以查“三违”、查隐患、查制度、查应急预案为主要内容,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在化工企业内部开展反习惯性违章活动,发动员工自我查找、互相查找,剖析危害,提高认识,坚决纠正,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国务院已责成安监总局牵头组成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负责吉化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的事故调查。总局已召集中央管理的十八家化工企业,做了紧急部署。要认真吸取吉化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查找隐患,堵塞漏洞,切实加强和改进危化品安全工作。总局还将与国资委联合发文,立即在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开展隐患大排查,重点是煤炭、石油、石化、电力、国防工业、冶金、有色、海运、民航、交通运输和建筑施工企业。中央企业应成为安全生产的榜样。

今年元旦、春节是北京市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的第一年。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全国约有170多个城市也会相应调整燃放政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任务很重,总局已做了专门部署。仅11月份就发生重大爆炸事故7起,死亡26人,其中非法生产6起,死亡23人。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立即抓好这方面的工作,主动与公安、质检、工商等部门沟通,加强配合协作,重点打击非法生产,实施销售许可和配送,严防超能力生产、储存,严密防范重特大烟花爆竹事故。

要严格认真抓好安全许可证的申报核发工作。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已明确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安全许可的申报截止期为今年底,非煤矿山、危化品的整改期为6个月,烟花爆竹为3个月。届时不能提出申请的、逾期不合格的依法关闭。各省、区、市安监局要按上述要求,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力量,严格标准,借鉴煤矿安全许可工作的经验,严格把关,提高效率。

今年春节在元月份,春运从1月14日起就开始。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重点要打击非法载客,整治超载超限,整治危化品运输,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确保春运安全。配合教育部、公安部搞好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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