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建设工程监理纠纷

2024-08-02

民事上诉状建设工程监理纠纷(共10篇)

民事上诉状建设工程监理纠纷 篇1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上海市XX区XX路XX号XXX室

电话:

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X路XXXX号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工程款人民币XXXXXX元整。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xxxx年7月,上海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施工分包合同一份,由上海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承建的上海市外高桥XX镇北块配套商品房二期工程中施工图范围内50%号房的土建、安装、装饰、室外总体工程分包给XX公司,该合同由钟XX作为XX公司的代理人签名。钟XX、陈XX均系XX公司驻该工地代表及工作人员。

xxxx年8月钟XX找到李XX,要求其承担该工程一部分施工任务。嗣后,实际施工中,由钟XX代表XX公司向李XX支付过一部分工程款。xxxx年1月17日,陈XX、车XX、徐XX向李XX出具欠条,约定就上海外高XX二期工地内载“今欠李XX60型、200型挖机台班,共计人民币 元整,结账人X会计。陈XX、车XX(签名)”。之后,李XX多次找钟XX及XX公司,要求对方支付所欠工程款,对方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搪塞,直到起诉时仍未偿还欠款。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继承纠纷民事上诉状 篇2

上诉人:曾,男,汉族,xxx年6月2日出生,住xx区xx路xxx号,身份证号4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曾,男,汉族,xxx年2月1日出生,住xx区xx路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

原审原告:曾 ,女,

上诉人因不服(xxx)鄂汉阳民一初字第xxxxxxxx号《民事判决书》,特向武汉市中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x)鄂汉阳民一初字第xxxxx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遗产范围错误,上诉人程 系诉争房屋共有权人。

1、上诉人程xx于xxx年与曾xx结婚,房屋拆除前曾xx、曾xx及被上诉人曾xx因继承取得老房一层产权,曾xx将老房重建后,诉争房屋一层权属仍归曾xx、曾xx及被上诉人曾xx共有。

2、诉争房屋上两层由曾xx和上诉人程xx共同建造,依据《物权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即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故诉争房屋建造完成时,上诉人程xx夫妻二人即取得诉争房屋上两层的.产权,并且不以房产权属登记为要件。

3、房屋权属登记不是确定权利人的唯一标准。本案诉争房屋重新登记为曾xx、曾xx、曾xx三人共有,只能证明上述三人对诉争房屋享有权利,并不必然排除上诉人权利。

4、亦其它证据排除上诉人共有权。

综上,本案诉争房屋应为曾xx、曾xx、曾xx及上诉人程xx4人共同共有。

二、即使一审法院认定遗产范围清楚,上诉人已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对上诉人以予照顾。

1、本案被继承人遗产由上诉人夫妻出资建造,被继承人曾xx未支付相应对价即取得共有权属。

2、被继承人曾xx一直由上诉人一家照顾,其事丧事亦产由上诉人安排处理,上诉人对被继承人尽到生养死葬义务,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故在遗产分配时应分给上诉人适当的遗产。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侵权纠纷民事上诉状 篇3

省揭阳市人,现住海口市和平路62-2号。身份证

号码:xxxxxxxxxxxx×××

被 上 诉人: 海口市琼山区×××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民小组(被上诉人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该村民小组组长

住 址: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

被 上 诉 人: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大路村民小组(被上诉人二)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该村民小组组长

住 址: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

被 上诉 人: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沙上村民小组(被上诉人三)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该村民小组组长

住 址: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

被 上诉 人: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公务村民小组(被上诉人四)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该村民小组组长

住 址: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

被 上 诉 人:×××,男,xxx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xxxx618(被上诉人五)

被 上 诉 人:×××,男,xxx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1xxxx4(被上诉人六)

被 上 诉 人:×××,男,xxxx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1xxxx2(被上诉人七)

被 上 诉 人:×××,男,xxx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公务村,身份证号码:46xxxx61X(被上诉人八)

被 上 诉 人:×××:,男,xxx年5月7日出生,汉族,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琼山分局干部,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建国路一号,身份证号码:46000xxxx0×××(被上诉人九)

被 上 诉 人:×××,男,xxx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195106070614(被上诉人十)

被 上 诉 人:×××:,男,xxx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197411120613(被上诉人十一)

被 上 诉 人:×××,男,xxx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197102190618(被上诉人十二)

被 上 诉 人:×××:,男,xxx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xxxxxxxxxxxx6(被上诉人十三)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xxx3年5月7日作出的(xxx0)琼山民一初字第269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xxx3年5月7日作出的【(xxx0)琼山民一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

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一、二、三、四停止阻拦上诉人使用海口市国用(xxx6)第00747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土地的侵权行为;

3.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五、六、七、八在五日内拆除其各自修建在上诉人土地上的围墙及建筑物,判令被上诉人五、六、七清除其在上诉人土地上所种植的农作物,并将侵占的上诉人土地归还上诉人;

4.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九、十在五日内迁走其葬在上诉人土地上的10座祖先坟墓;将侵占的上诉人土地归还上诉人;

5.判令被上诉人十一、十二、及十三在五日内将其葬在上诉人土地上的1座祖先坟墓迁走,将侵占的上诉人土地归还上诉人;

6.请求判令十三位被上诉人共同承担本案一审及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最终导致错误判决,理由详述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二层水泥建筑框架及墙基均为农民所盖,具体所有权人及建设时间均不明”的事实是错误的(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7行)。

上诉人早在二xxx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一次起诉时,该案件【(xxx8)琼山民一初字第279号】的原主审法官已经将《民事起诉书》送达给了上述四位被上诉人(五、六、七、八)。因此,可以确认上述四位被上诉人就是在上诉人土地上修建违法建筑物及墙基的当事人。至于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六日的《民事起诉书》不能直接送达,而需要公告方式送达之原因,是上述四位被上诉人故意回避所致。

二、一审法院认定“经现场勘查,现诉争之土地上主要有乱石堆、土堆、杂草、树木及一些坟墓(数量无法统计,有的有墓碑,有的无墓碑,坟主不明)”的事实是错误的(判决书第10页第14行)。

经上诉人核实,诉争土地上只剩下这11座坟墓没有迁移了,其他的均办理了迁移,且是上诉人为其支付了迁移费。至于这11座坟墓,被上诉人没有将其迁移的原因是为了获取更多的不当迁移费,同时也是受人指使恣意阻挠上诉人依法开发诉争土地。

三、一审法院认定“原告郭继兴提供的照片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拆除的围墙、建筑物和需迁移的祖坟、坟墓是在其竞买取得本案诉讼之土地使用权之后所建”的事实是错误的(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4行)。

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已经详细地了解了涉诉土地的使用权变更过程,查阅了全部的最初转让及上诉人竞买等相关法律文书。在这些文书中,其中一审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已经清楚地阐明了当时土地竞买时的现状---既没有围墙及建筑物,也没有提及到有祖坟、坟墓。

四、一审法院认定“原告郭继兴即使取得了诉争之土地使用权,在征地补偿款未足额支付给村民小组及农民之前,村民小组及农民阻拦原告使用被征土地的行为不属于侵权”是错误的(判决书第12页倒数第3行),该认定是由于错误适用法律所至。本案真实的案发原因是由于被上诉人维权方式不当,其由权益受损人变成为侵权行为人造成的。

1. 本案所涉及的被上诉人未得到的土地补偿款是由于原海口市琼山国土局未依据《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之约定向被申请人支付土地补偿款造成的。

2. 依据《合同法》相对性原则,被上诉人应当向政府相关土地主管部门主张自己的受损合法权益,且要使用正当的维权方式。

3. 鉴于被上诉人维权方式不当,错将无辜的上诉人当成了债务人,这种不当行为直接导致了被上诉人由权益受损人变成了侵权行为人。

首先,被上诉人选错了维权主体。被上诉人没有将政府相关土地主管部门作为维权主体,而是选择与《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无任何关联的被上诉人作为维权对象。

其次,被上诉人也没有使用正确的维权途径,而是使用粗野的暴力手段维护自己的受损利益。当上诉人依法行使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合理开发时,被上诉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阻止。

4. 上诉人依法在诉争土地上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合法权益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

上诉人是依据一审法院《民事裁定书》【(xxx4)琼山执字第169-2号】原始取得诉争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后以此为依据向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申请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海口市 国用(xxx6)第007474号】,办证程序合法,至今合法拥有涉诉土地使用权已经近七年。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xxx8)海中法行初字第53号】行政裁定书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xxx8)琼行终字第178号】行政裁定书均给予了认定。

5. 一审法院适用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发(xxx4)28号】、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完善农用地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部门规章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司法建议书》,执意剥夺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所享有的权利,这是十分错误的,是属于典型的适用法律错误。

6. 上诉人在xxx6年竞买涉诉土地时,没有任何过错,不但竞买程序合法,且依法及时地支付了土地出让金。退一步而言,即使是在竞买过程存在瑕疵的话,那也只能追究当时委托拍卖单位的责任。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未构成侵权为由,判令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是错误的。因为被上诉人在明知自己的维权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后,执意不肯改变自己的违法侵权行为,恣意绑架上诉人,以牺牲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手段,谋取自己的受损利益,违背了《民法通则》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之规定,是一种明目张胆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贵院提出上诉,恳请贵院依法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请求!

此致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股权纠纷民事上诉状 篇4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xx大街xx物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xx(姓氏已做修改,下同),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xx(姓氏已做修改,下同),男,1x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邯郸市展览·xx号。

上诉人因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邯郸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原裁判认定xxxxxx年7月3日第三次股东大会股权内部转让有效显属错误。

一审法院查明xxxxxx年7月3日下午3时,xx公司召开全体股东大会,会议应到2xxx人,实到26人。会议通过了上诉人刘xx在内的1xxx个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以不等额出资转让给李xx的事实。据此,股东大会决议是在极短的时间内作出的。基于常理,我们不难想象:在公司实际价值?有进行评估的情况下,上诉人等转让方在?有深厚的财经知识背景的情况下,很难判断得知其转让的?一份额实际价值到底是多少,继而导致其在公司负责人李xx的压力下,匆促签字同意以极低的价格转让股权,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Υ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据此,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股权转让行为效力的确认显属错误,应予改判。

二、原裁判认定xxxxxx年7月3日第四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增资扩股决议有效显属不当。

一审法院查明xxxxxx年7月3日下午3时在xx公司召开第三次股东大会并做出决议之后,又Υ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2条规定,即召开股东大会,需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章程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有履行通知义务,又缺乏章程明确规定、且δ得到全体股东全部认可的情况下紧锣密鼓的再次召开第四次股东会,其目的昭然若揭——不给股东考虑股东会决议内容的时间,逼迫股东同意决议。结果正中被告下怀,出席股东在迷?、催促中草率签字同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本案中,原股东应到2xxx人,实到26人,而被上诉人并?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δ到3人股东同意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相关证据,由此可见,此决议内容严重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应属无效。

三、被上诉人李xx凭借董事长职务优势,仓促召开股东大会,利用上诉人等股东缺乏经验、?有充足时间考虑决议内容的契机,威吓、督促股东在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字的行为显属恶意,对上诉人的损失应当给予相应赔偿。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提起上诉,请予改判,是为公允。

此致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xx

金融借款纠纷民事上诉状 篇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银行。

原审被告:B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C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M某某,男,汉族。

原审被告:Z某某,女,汉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HX人民法院1月29日作出的()HX商外初字第00140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15)HX商外初字第00140号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1.被上诉人向原审被告B有限公司发放1500万元贷款不属于《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项下的主合同,要求上诉人就该1500万元的债务承担全部的连带保证责任不符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约定本意。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1.1保证担保范围约定为“B银行第0709第001号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以下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折合)人民币(大写)陆仟万元中的(折合)人民币(大写)壹仟伍佰万元整,以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就债务余额在上诉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根据该约定,可以看出,如果被上诉人向原审被告B有限公司依据主合同发放6000万元贷款的,上诉人需要对其中的1500万元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据上诉人查看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上诉人并未根据B银行第20130709第001号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即上诉人承担担保的主合同)直接向原审被告B有限公司发放贷款,被上诉人向原审被告B有限公司发放贷款的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B银行第20130709第001号)并不属于双方约定的上诉人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主合同。

2.《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属于并不明确期限的条款,依法应当依照担保法第二十六条适用债权人应当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现期限早已届满。

首先是,被上诉人向原审被告B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依据的合同属不属于上诉人担保的合同,即不属于上诉人担保的主债权范围。

其次,按照《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来看,被上诉人发放贷款的时间及还款时间均没有确定,即债务履行的期限届满的时间均未能够明确的,在这种情况下属于不符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明确的保证期间”的条件,应当依照法定的六个月来看保证期间。现在合同签订已经超过两年,且在这两年内被上诉人仅向原审被告B有限公司发放过不属于《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担保的主合同的1500万元债务,已经超过了法定的6个月期限。

3.被上诉人提供的与上诉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条款存在歧义,应当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作出对被上诉人不利的解释,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的诉请应当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内容来看,不存在明确的最高额担保债权范围的期间,不符合担保法第十四条关于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的特点。合同条款中存在担保范围不明确,担保期限约定并未明确清楚,且该合同属于被上诉人提供的合同,应当对被上诉人作出不利的解释。

综上,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向原审被告B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依据的合同属不属于上诉人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的主合同,并且担保合同的期限、担保的债务范围均存在歧义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直接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符合客观事实,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特此提出上诉,恳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此 致

浙江省HK中级人民法院

A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篇6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市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xx市昆河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某市人民法院某民二初字第2x2号民事判决审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裁决不公,判决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服一审判决,现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市人民法院()开民二初字第2x2号民事判决书所做的第一、二、三项判决,判决驳回被上诉人xx市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注:本案二审标的为13xx5x.53)

二、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审判程序违法,并直接导致本案裁判错误

发生在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且同时针对本案中的涉案车辆的诉讼,本案是第三起,一审法院作出的()开民二初字第2x2号民事判决书的审判员之一便参与了在此之前的借款合同纠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的审理。三起诉讼案件存在关联性,审判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一审法院却并未回避,这种做法是审判程序违法的表现,并且直接导致了案件裁判的错误。

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回避了买卖合同的实质和关键事实的做法,导致事实不清。

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之间“买卖合同”成立,并且买卖的标的物为车号云G335××的货车,那么双方之间(不是被上诉人与其他主体之间)的买卖价款是多少?价值数十万元的汽车买卖竟然连合同都未签订?买受人(上诉人)已付了多少钱?交款欠款是如何结算又如何认定?买受人还欠多少钱?既然未付清价款又是在什么情况下交付标的物(车辆)?非亲非故的买卖双方怎么连一张字据都未出具就交车了?……这些都是作为买卖合同案件的核心即关键事实,但是原审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并未回答上述种种疑问。这属于典型的事实不清。

2、原审法院回避了诉争车辆是生产、被上诉人公司无汽车销售资质而昆明龙某某达汽车销售公司具有销售资质等事实,也导致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

被上诉人提交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已证实诉争车辆是生产(上诉人提交的系列证据也证实这一点)。在一审判决中,一方面,生产的车辆是如何辗转到湖北,湖北十堰革某工贸公司又是否真实存在及具有汽车销售资质,本案中并未查清这些疑问或对这些不合常理之处做出合理解释。另一方面,作为“出卖人”的被上诉人公司,本无汽车销售资质(被上诉人也认可,只是一审法院回避了这一点);而上诉人主张的车辆的出卖方昆明某某达汽车销售公司却真实存在且具有汽车销售资质(该公司x年后未年检并不影响此认定)。在上述情形下,一审法院却认定,生产于当地的诉争车辆,是被上诉人这个无资质的公司从来源不清的湖北购进,在卖给远在昭通的上诉人;而有资质的昆明某某达汽车销售公司却不是销售方。这当中的诸多不合常理的所谓事实该做如何解释,原审判决不得而知?!只能说明事实不清和认定事实错误。

3、原审法院将被上诉人与某某经贸有限公司曾有过及正在进行的联合造假行为,错误地认定为本案“买卖合同”中的卖出车辆、拖欠车款的“事实”,也属事实不清和错误。

一是这两家具有关联的公司(被上诉人也认可)之间互相出具或形成的材料再加上来源不清的“湖北公司”出具的证明,被原审法院认为“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云G335××号车的合法来源及投保情况……”;二是这两家公司将所谓x元的贷款私自改为13x元,这本是造假行为,原审法院却认为“本院直接采信该判决已经查明的事实,被告向xx市农村信用社请贷款x元购买云G3351x号车”;三是两家公司共同伪造上诉人的签名形成所谓三方的“购车合同书”(这是“买卖合同”的核心),原审法院仅仅只以“原告不能确认其上的签名为被告赵某某所签”轻描淡写地一笔代过,也罢!

实际上,原审法院的上述认定漏洞百出:其一,两家公司联合进行的所谓“贷款”,一审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上诉人并不是贷款方,上诉人并不承担还款的任何责任;其二,所谓“贷款”行为,该两家公司,一家为借款保证人,一家为借款抵押人,所借的款项汇入上拆人活期账户后当日便“被全额转入××公司账户内。”一方面,说明上诉人的账户已被他人全面掌控,才如此轻松地被划款;另一方面,该××公司是一审法院认定的借款保证人,并不是本案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这到底该做何解?凭什么最后又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而不是××公司支付“购车款”?

4、原审法院回避了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双方之间存在的挂靠经营关系的做法,也导致事实不清。

本案诉讼之前,同样是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某民二初字第25x号民事判决,已解除双方之间的挂靠经营关系,这就说明,就算上诉人向xx市信用社“贷款”事实成立的话,那么也是在挂靠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贷款,而要将此贷款认定为是归还购车款的话,那么就应有充足的实实在在的证据。但本案中,“买卖合同”的关键事实不清,当然谈不上证据充分。

5、原审法院对上诉人要求对被上诉人提供的疑点重重的发票的真假进行鉴定的申请不做任何回应或说明等的做法,以及对双方的证据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也直接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和错误。

三、上诉人已就自己的主张进行了充分举证,车辆是在昭通购买,一路开到挂靠被上诉人公司落户的事实客观存在

现有必要对上诉人一审中所提供但法院未认可的几份证据分别作一下说明:

(一)、关于第一组证据《定车协议》、《售车售后服务合同》和承诺书。证实了三点:1、本案中上诉人是向昆明某某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昭通市的经销点购买车辆,已较为详细地约定了定购车辆的配置事项,这符合案件的客观实际;2、被告定购车辆的时间是x年5月x日,是在昭通接的车,不是在,接车时间为x年x月24日。3、承诺书由车辆售后服务的经销商出具,其与《定车协议》一起共同证实上诉人是在昭通市购买的车辆。

(二)、关于东风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发动机身份拓印标签和合格证。“发动机身份拓印标签”是汽车用户购买汽车的最主要凭证之一,是提供给用户上牌使用的,这当中左边的数字“2”与证据一《定车协议》中载明车辆配置为康机2匹马力相一致,二者能相互映证。证实车辆为上诉人向昆明某某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昭通购买。

(三)关于证据三两张收款收据,均是昆明某某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与证据一的《定车协议》相印证。其中第一张收款收据的时间是x年5月2x日,这与证据一中的《定车协议》签订的日期(x年5月2x日)是同一天,二者相吻合。第二张收款收据的时间是x年x月24日也与《定车协议》中约定的“1x个工作日内交车”相一致,并且还证实了x年x月24日交付车辆的事实。

(四)关于证据四车辆通行费发票11张。

其中第一张发票(时间是x年x月2x日)是上诉人顺便提供的,这是销售单位于交车前所付(向上诉人进行报销),严格地说并不属于上诉人的支出,这一点,上诉人一审中已向法庭进行了说明,不料原审法院不仅未如实认定反而还以偏概全,认定“11份车辆通行费发票的时间与被告购车时间不符,故本院不予以采信。”客观地说,不能仅凭第一张不采信便彻底否定后面的1x张。之后的第2—11张发票刚好证实了上诉人主张的于x年x月24日在昭通市买车后,一路将车辆从昭通途经嵩明(小街)、昆明、石林、弥勒,一直开到落户的主张。为了更好地“还原”事件经过,上诉人现逐一说明一下:

第2张发票(为白色)证实x年x月25日11时15分从昭通昭阳区出发,1x时5x分到达小街收费站(属嵩明);第3-5张发票(为蓝色)证实同一天经过昆嵩高速到达昆明北郊乌龙收费站的事实;第x张发票(昆明绕城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证实从乌龙收费站经昆明绕城高速公路至昆明东郊阿拉收费站,时间为x年x月25日1x时53分的事实;第x张发票(为绿色)证实x年x月2x日凌晨从昆明小喜村收费站进入昆石高速于该日凌晨2时3x分到半截河出口进入石林县的事实;第x张发票为车辆于x年x月2x日凌晨3时21分通过路南收费站的事实;第x张发票证实于x年x月2x日凌晨4时3x分通过弥勒第一个收费站的事实;第1x张发票证实于同日x时14分通过弥勒第二个收费站的事实;第11张发票证实同日x时x2分通过黄凉田收费站随后到达事实。另外,以上公路通行费发票还证实是货车(属4型车),收费金额都与案件实际相符,与本案中的货车通行的事实相符。

(五)再加上第五、六组证实,所有的证据均证实上诉人在本案中的所举证据是环环相扣,能形成证据锁链,证实本案诉争的车辆是上诉人在昭通购买,并从昭通提车后开到落户这一本案中的关键的客观事实。

四、被上诉人作为一审原告并未就其主张向法庭进行有效举证,所谓买卖合同的主张并不成立

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诉争车辆系向其购买,但具体车辆买卖合同、买卖行为的过程,车款的支付等均无有效的证据证实。在此,也有必要逐一分析一下其提交且被原审法院认可的证据:

1、关于两张增值税发票,本不应采信。说几个疑点:一是发票反映的到底是不是本案诉争车辆不得而知,说明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二是“Dx2”的字样是手写上去的,这在机器打印的发票中是绝对不允许的,至少手写部份无效;三是印章位置偏上,并没有盖在右下角的“盖章”处;四是无收款人、复核人签字;五是为什么出现两张同一天开出的连号发票,无任何证据予以解释;六是金额为1x4x元的发票,按增值税1x%的税率计,税款应为1x元,而发票上的金额却是15111.11元;七是结合以上这么多疑问,按常理,国税局应当无法认证,但xx市国税局却加盖了认证章。故上诉人一审中强烈要求对这两张发票的真假进行鉴定,但法院未对此进行评判,何况每张发票都印有x4位密码,具备鉴定条件(对于税务机关来说,输入此x4位密码,便可认定出真假)。

2、关于湖北十堰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疑点较多:一是只有印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的签字或盖章且该公司是否真实存在无任何证据证实,顺便说一句,上诉人一方曾通过网络和114电话查号也未查到任何有效信息;二是该证明的内容不明,车辆来源是哪里,是其生产还是从购进等不得而知;三是销售给哪一家公司要的是相关证据,不是一纸陈述,相关证据又在哪儿?四是两张(不是一张)号码相邻的发票卖一辆车,原因是什么,这不合常理且又无任何解释;五是车辆是生产,xx人(不管是来自被上诉人或××经贸公司,还是来自昭通的上诉人)从湖北购买生产的汽车,不合常理。故该“证明”本不应采信。

3、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也不应采信。也列几点疑点:一是车辆不是被上诉人所买,不是××经贸有限公司所卖,内容与本案事实不符,二是按照增值税1x%的税率计,税款应为3553x元,而发票上的金额却是3x3.52元;三是被上诉人与××经贸有限公司曾有联合造假的事情发生,现该两家公司之间在无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发生的反映买卖行为的销售发票十分可疑。

五、退一步说,就算双方的举证存在瑕疵或上诉人主张的车辆是在昭通购买后开到落户的主张得不到支持的话,那么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应当予以驳回。

综合前述各部分分析,原审判决的确存在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二者是挂靠经营关系,被上诉人所诉称的上诉人向其购买车辆,未支付车款的主张没有证据证实,其主张上诉人向其购买了金额达2x万余元未付款或者一审法院所认定上诉人欠其x元的车款及42x5x.53元购置税、保险费等的观点,不仅证据不足,而且严重不合情理。相反,上诉人已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了充分举证,已证实本案诉争车辆系从昭通向昆明某某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是在昭通接的车,并开到落户,挂靠在原告单位经营。上诉人需要重点说明的一点是,本案中,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一方或者双方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从而不能认定当事人主张的话,那么,被上诉人作为提出本案诉讼的当事人(一审原告),其承担着比上诉人更大也更严格的举证责任。亦即,假设人民法院无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话,那么也应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恳请二审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实,依法改判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本案一、二审所有诉讼费用。

此 致

红河州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某某

劳动纠纷民事上诉状参考 篇7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问题。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这个问题。所谓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

您好,很荣幸能够为您解决您的问题。奖金主要是指作为一种工资形式,其作用是对...

分家析产纠纷民事诉状 篇8

原告: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_民族_______住址:北京市怀柔区

XXXXX电话:

被告:_____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____民族_______住址:北京市怀柔区

XXXXXXX电话:

被告:_____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____民族_______住址:北京市怀柔区

XXXXXX电话: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定分家单合法有效;

2、请求法院判定分家单中所述北上房西数两间房屋是原告的合法有效财产;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7月1日签订的分家单中,明确了将位于北京市怀柔区XXXXXXXX的房屋中的北上房西数两间分给原告所有。现被告不让原告在分家单所述房屋中继续居住,就此产生纠纷。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分家单中已明确了房屋所有权,故被告应按分家单中所述分割办法将北上房西数两间分给原告所有。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致怀柔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民事纠纷起诉状 篇9

被告:邹小X,女,

案由: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收养关系。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邹XX与李X(邹小X养母)经人介绍于1985年结婚。李X由于身患疾病不能生育。1988年2月13日,李X私下从医院抱回一个女婴抚养,故办完一切手续,造成既成事实后才告诉我,无奈我只能默认。但父女感情一直不好。

,经过法院,原告邹XX与李X离婚,养女邹小X由李洪鲜抚养,原告邹XX每月承担抚养费285元和学费。

民事起诉状欠款纠纷 篇10

民事起诉状欠款纠纷【1】

原告:**,男,**岁,住所地:**省**市**区**路1号。

现居住地:**市生物制药厂*幢***室。

电话:***********。

被告***,男,**岁,住所地:**市**区**二村**栋*门**号,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900,000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年*月*日,原债务人***将欠原告的人民币九十万元债务转移给被告,被告同意承受,并当场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200*年*月**日归还欠款,若不能归还,则以其所有的房屋直接作价偿还。

原告也表示同意。

然而,被告既未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债务,也不按约定将其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决。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欠款民事起诉状【2】

原告: ,男,汉族, 年 月出生,个体,住址: 市 路 号

被告: ,男,汉族, 年 月出生,个体,住 市 区 街 号

请求事项:1、判令被告依法偿还 元欠款及相应的利息。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曾经做 生意。

至 年 月 日,被告共欠原告人民币 万元货款,被告出据欠条一张。

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偿还,被告曾答应还款,但是被告迟迟没有行动。

原告无奈,委托律师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陆陆续续归还 元现金,以货抵欠款 元,共计还款人民币 元整,至今尚欠 元未归还。

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欠款民事起诉状范本【3】

原告:某某,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住 市 区 路 号,电话: 邮编:

被告:某某,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住 市 区 路 号,电话: 邮编:

诉讼请求:民间借贷纠纷

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元及利息 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被告因生活困难向原告借款 元,双方约定,被告在 某年某月某日以前偿还。

现还款期限早已届满,被告仍然拒绝偿还借款,经多次所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依法裁判。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起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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