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2024-08-15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通用8篇)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篇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

民间投资是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O10〕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文件精神,积极营造平等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服务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做了大量工作。为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为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的登记标准、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为民间投资设立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开公平、便捷高效的准入环境。

(二)支持民间投资以多种形式设立市场主体,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三)拓宽非货币出资方式,鼓励投资者依法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评估作价出资,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

(四)落实有关中小企业注册登记费减免的政策规定,减轻企业负担。认真落实国家优惠政策,对符合政策法规规定条件的,在一定期限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为民间资本重组、联合、转型提供优质高效的登记管理服务

(一)按照“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要求,配合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加大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力度,促进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产业结构调整,提高民间投资质量。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

(三)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竞争优势的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通过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组建大型企业集团。鼓励民间投资市场主体“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对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之间、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开展境外投资,需要组建企业的,依法做好登记衔接和服务。

(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

(五)做好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中的工商登记衔接。积极支持中西部地区在承接产业转移中新设市场主体,增加市场主体总量。鼓励和支持东部地区的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以多种方式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发展,支持企业以整体迁移方式实现东部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的有序转移,支持产业转移中企业资产整合和兼并重组,支持产业转移中的项目对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六)以参与主办和支持举办“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经贸洽谈和展览展销活动为契机,为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牵线搭桥、招商引资,促进东中西部地区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加强经贸交流,实现优势互补、共赢发展,提高东中西部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互利合作的实效性。

三、充分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帮助解决民间投资市场主体融资难题

(一)积极开展动产抵押、股权出质登记,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提供高效便利的服务,指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利用抵押、质押担保进行融资。

(二)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市场主体运用商标权出资、商标质押和商标许可等方式,实现商标无形资产的资本化运作。

(三)支持公司以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权,以及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破产重整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债权等转为公司股权,减轻债务负担,提高盈利能力,优化行业布局和资产结构,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的融资渠道,增强发展动力。

(四)积极搭建平台,促进金融机构与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的对接合作,支持面向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的金融服务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不断改善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的融资环境。

四、在民间投资领域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

(一)指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实施商标战略,鼓励其提高商标注册、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在确定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时适当考虑民间投资企业的代表性。

(二)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商业信誉,培育驰名、著名商标。加大对创新型、科技含量高、市场占有量大、经济效益好、出口创汇多、抵御风险能力强的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力度。

(三)引导和鼓励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涉农新兴产业,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创新成果、扩大市场份额、提升市场竞争力。

(四)进一步完善商标确权机制,提高审查审理效能,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切实保障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商标权益。健全商标评审案件的提前审理制度,对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行业的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商标评审案件,根据案情予以加快审理。

(五)切实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有效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坚决遏制恶意抢注、恶意异议、恶意转让、恶意撤销等行为,扶持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培育自主品牌。建立依法、规范、高效的商标保护长效机制,为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大力支持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培育国际知名品牌

(一)加强对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指导、宣传和培训,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增强商标国际注册和保护意识,有效支持和帮助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利用自有品牌开拓国际市场。

(二)建立健全海外商标维权机制,在中国商标网上对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进行公告,方便国内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对国际商标提出异议。加强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商标主管机关合作,畅通海外维权投诉和救助渠道。加强对涉及面广、影响大的商标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

(三)加强商标国际注册统计工作,建立商标国际注册和维权数据库,为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商标海外维权提供法律指导、案例参考和信息服务。

六、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对广告产业的提升作用

(一)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广告业。支持广告业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加快提高自身专业化服务水平,积极扶持资质好、潜力大、有特色、经营行为规范的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促其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以独特专长建立品牌。积极引导广告业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联盟等方式做强做大,打造广告服务业知名品牌。

(二)支持广告业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参与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到中西部地区拓展市场,参与广告科技研发,发挥民间资本在推动广告资源合理配置,培育广告产业链和广告产业集群,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快广告业技术创新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支持广告业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外向发展,融入国际产业链条,为“中国制造”和“中国创造”商品与“中国服务”品牌开展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国际化专业服务。

七、加强对民间投资的市场监管和规范

(一)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在深入推进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的基础上,积极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公开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信用和监管信息的披露,加大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力度,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诚信责任,推动社会信用制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进一步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打击传销活动、打击合同欺诈、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治理虚假违法广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等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保护合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民间投资发展提供良好市场环境。

(三)充分发挥行政执法“预防、警示、教育”的功能,积极实施以行政提醒、行政预警、行政劝导和行政建议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指导,加大对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的规范和帮扶力度。

(四)发挥各级个私协会、广告协会、商标协会“教育引导、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自律”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八、不断提升工商部门对民间投资的综合服务水平

(一)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综合运用,通过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的分析和公开,及时反映市场主体发展动态,为部门监管、政府决策、投资创业和社会公众提供参考。

(二)发挥各级个私协会、广告协会、商标协会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参与民间投资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充分反映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的合理要求。工商部门在制定涉及民间投资的政策时,也要积极听取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

(三)发挥各级个私协会、广告协会、商标协会服务功能,通过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公益活动等多种举措,为民间投资市场主体排忧解难,提供服务。

(四)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和个私协会、广告协会、商标协会紧密联系市场主体的优势,开展政策宣传工作,让更多的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知晓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和获取政策扶持的渠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篇2

本刊讯5月19日下午, 全国工商联在北京召开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座谈会。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出席会议并讲话。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司长王晓涛介绍了“民间投资36条”制定的有关情况, 并对文件精神进行了解读。

王玉锁、郑跃文等8位民营企业家代表结合企业发展实际先后畅谈了认识和体会, 为更好地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环境提出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座谈会由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庄聪生主持, 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孙安民, 中央统战部有关部门负责人, 全国工商联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负责人, 民营企业家代表等共60余人参加了座谈会。 (天骥) ■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篇3

琼府〔2011〕3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民间投资加快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坚定不移地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建省办经济特区以来,我省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在新的形势下,毫不动摇地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战略部署,对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进一步激发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增加就业,扩大内需,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市县、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刻领会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重大意义,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解放思 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创新务实,把我省民间投资发展推向一个新阶段,使民间投资在全面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的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要切实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平待遇原则,确立民间资本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凡是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全部向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向投资者开放的领域,不得单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凡是给予国有资本和外商投资的政策待遇、投资优惠措施,民间资本均可同等享受。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各类先行先试项目向民间资本全面开放,促进各类资本平等竞争;暂时必须由国有资本独资经营的,应创造条件逐步引入民间资本。

(二)坚持不与民争利的原则,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国有资本加快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投资空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集中于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引入竞争机制,扩大购买服务,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实现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

(三)坚持以改革促发展的原则,不断拓展民间资本投资空间。进一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坚决打破行业垄断、部门垄断和地域限制,下力气清除阻碍民间资本进入的各类障碍。积极推进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改革,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二、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领域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滚动发展”的思路,探索建立多元化交通投融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通过定向增发、发行公司债等形式逐步将高速公路优良资产置入上市公司,完善股权结构,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和经营。在全省公路建设规划指导下,市、县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需要提出公路投融资方案,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相关公路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西环铁路、博鳌机场等项目建设,并将引进民间资本作为拟建西部机场筹资方案的重要内容。规范专用码头建设,给予港口公用航道建设维护合理补助,增强民间资本投资公用港口码头的积极性。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三农”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参股或租赁经营等方式参与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小水电、城镇水源建设、农村安全饮水、水资源综合利用和海防、城防等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水果、瓜菜、南繁育种等热带高效农业基地,建设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畜禽、水产养殖场和远洋捕捞船队,参与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现代农业服务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多种形式的扶 贫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海防林、商品林建设和立体林业经营。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市场方式参与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和农村集中居住区等项目建设,探索民间资本参与新农村建设的新路子。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积极争取南中国海油气资源开发向民间资本开放,为民间资本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支持民间资本以参股、合作等方式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建设商业石油储备库、成品油储备库。〖HTK〗

(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积极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公开招标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生态环境建设。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进一步完善我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机制,通过省地勘基金的财政投入开展基础性找矿工作,降低勘查风险,吸引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风险勘查市场。制订符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产业政策,完善相关法规政策,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八)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镇供水、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研究制定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的实施办法,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保障民间资本进入城市公用事业的渠道顺畅。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 制,对道路、桥梁、路灯、园林绿化等市政设施,可将其养护、维修、保洁等服务作业推向市场,引进民营专业化公司,促进市政公用事业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品质。拓展民间资本进入农村地区公用事业领域的渠道,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重点村、镇和集市贸易中心的公用事业的建设和营运。

(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土地、税费、融资等相关优惠政策,大力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各类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和兼并重组。支持符合资质的民办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鼓励民办医疗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引进高端人才、先进设备和技术。鼓励医疗人才资源依法在公立医院和民办医疗机构之间合理流动。指导民营医疗机构认真执行医疗保障制度和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保证医疗质量,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多元的医疗卫生服务。

(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合等多种形式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研究制定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办法和措施,全面落实对民办教育的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财政资助、信贷支持和人才鼓励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保障民办教育财产权、收益权。研究制定民办教育管理办法,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模式,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和 资产管理制度,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

(十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采取用地保障、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税费优惠、信贷支持和政府购买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康复、托老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凡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可以划拨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全面落实民办非盈利社会福利机构的各类税收减免政策和收费优惠措施,支持民办非盈利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壮大。大力支持民间资本积极兴办盈利性福利企业,鼓励发展养老福利产业。

三、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海南优势和特色产业领域

(十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旅游业领域。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合作等形式参与精品旅游景区、特色旅游主题公园、文化名街和旅游风情小镇的开发建设;参与滨海景观大道、滨海公园、观光火车轨道、房车营地、邮轮母港、游艇码头等旅游基础设施,以及游客服务中心、旅游电子商务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参与西沙旅游和无居民岛屿旅游的开发。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开发度假、休闲、运动、体验、探险等旅游项目,发展邮轮、游艇、帆船、帆板和房车旅游等新兴业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轻型水上飞机、游艇、房车、高尔夫用品等旅游装备制造业,开发具有我省特色的旅游工艺品、纪念品、食品、服饰等旅游商品。大力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旅游酒店业、餐饮业的连锁经营和名牌创建,扶持民间资本兴办旅游研究、规划、设计和旅游教育、培训等旅游服务咨询机构。

(十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现代物流业领域。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合作等方式参与洋浦保税港区、海口综合保税区等现代物流产业项目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以琼北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为重点的现代农业物流中心建设,投资建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沿海渔港水产品批发市场、储藏保鲜服务设施、冷链物流系统、农产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物流服务平台和农业生产资料配送中心等项目。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参与改造和提升传统商贸业。

(十四)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入股农村信用社。支持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鼓励民间资本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积极提供中小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支持国有商业银行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民间资本设立的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除有明确政策规定外,同等享受有关政府对信用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本金注入和借款等优惠措施。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信托、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发起设立旅游产业投资基金、创业 投资基金。

(十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信息软件产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完善覆盖全省的高速、宽带、大容量信息基础网络。采取增资扩股、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我省有线广播电视数字化工程和“三网融合”工程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进入网络信息技术开发和运营领域,参与国际网络领域交流合作,广泛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支持民间资本发展软件产业,积极参与海南生态软件园、三亚创意产业园等园区建设,发展服务外包业。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开发网络信息技术服务业,积极发展电子商务。

(十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体育产业。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旅游、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等活动,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投资生产体育、文化用品,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体育场馆、健身房(室)等文化体育设施。支持民间资本开发与国际旅游接轨的文娱体育项目,兴办具有影响力的大型文化演出、节庆活动和体育赛事,参与发展竞猜型体育彩票和大型国际赛事即开彩票。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集设计、加工、制作、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娱乐产业园区建设,发展动漫影视娱乐产业。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海洋文化、体育产业项目,开发包含民族特色、地域特色的高附加值文化艺术产品,扶持民间演艺团体打造精品剧 目。

(十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务会展等生产性服务业。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博鳌核心区、各类会展中心等项目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积极发展度假旅游、热带农业、海洋、航天、药业和高尔夫等为主题的会展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商务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发展民营法律、会计、审计、评估、咨询、租赁、广告、代理等服务机构,鼓励民间资本从事调查论证、形象设计、战略策划、投资顾问、公证等服务专业,建设海口等城市的商务服务集聚中心。

(十八)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旅游房地产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开发旅游房地产,建设富有我省特色、高品质、个性化的旅游房地产项目,重点发展以星级宾馆、度假村、主题公园为主体的专业型房地产和满足避寒、疗养、养老等不同需求的产权式度假酒店及酒店式(租赁式)公寓等,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分时度假酒店经营及房屋租赁经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旧城区、旧住宅区改造,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垦区、林区和水库移民区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

四、推动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支持民营企业做强做大

(十九)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向集团化方向发展。进一步发展和规范产权交易市场,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并在政策指导、信息交流及资金扶持 等方面提供帮助。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强做大,着力培育和发展具有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特色、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对有突出贡献的龙头骨干企业给予奖励。

(二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优势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引导民营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障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

(二十一)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加快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完善我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为民营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我省各类科技研发项目,扶持民营企业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加强技术人才培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加快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

(二十二)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研究制定支持新能源发电的上网电价财政补贴和财政贴息的政策和措施,完善民间资本进入新能源领域的盈利模式,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参股昌江核电配套项目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开展技术创 新,应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投资建设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五、进一步改善政策环境、投融资环境和服务环境,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二十三)实行最宽限度市场准入政策。实行“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政策,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领域和行业,全部向民间资本开放。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外,可依据实际情况,对民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注册条件适当放宽,对科技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大学毕业生、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等创办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在注册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二十四)进一步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财政支持政策,各类投资主体在获得政府财政支持上享受同等待遇。除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外,凡我省制定的涉及行业、领域的财政支持性政策措施,包括省、市县政府建立的各类政府性鼓励政策、产业引导基金、企业发展资金、奖励措施等一律适用于民间投资,政府性资金通过参股、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各级政府及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性资金时对民间资本与其他投资主体一视同仁。对由以民间投资为主承担的国家支持的重点项目,各级政府要积极协助项目业主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并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

(二十五)实行有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土地供应政策。各市、县人民政府在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合理安排民间投资项目用地指标,依法及时审批用地。引导和支持民间投资项目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民间资本投资营利性项目应当通过土地市场招、拍、挂的形式参与公平竞争获得建设用地;对民间资本投资非营利性的项目,可按照规定依法以划拨形式供应土地。尽快研究制定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性质项目建设用地分类管理办法,支持民间投资进入教育、医疗、文化、公用事业、养老服务和福利事业等领域。

(二十六)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按照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现行政策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给予民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技术开发费,以及通过具有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捐款,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税前扣除。民族自治县政府对本县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可以减征或者免征。民营企业涉及的费用征收标准设有幅度的,一般取下限;规定分多次收取的费用,不得强迫企业一次性缴纳;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及时调整或者取消。严禁向民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国家和省政府依法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实行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县以下政府以及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二十七)进一步完善价格扶持政策。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属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由企业依法自主定价,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企业自主定价权。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与企业沟通协调机制,听取有关企业和社会各方的意见,充分考虑民间投资的合理回报问题。加快推进公共事业和社会事业领域价格与收费改革,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落实现代服务业企业用水(桑拿、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电、用气与一般工业并轨的价格政策,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现代服务业领域。

(二十八)实施统一、公平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调整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建立健全各类人才平等竞争、合理流动的机制,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申报、业务培训、教龄工龄计算、评先选优、户籍管理、子女就学以及因商务和技术交流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等方面,确保民营企业、员工享有与国有单位及人员同等的待遇。(二十九)不断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省和市、县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和相关扶持政策,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展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债券融资、项目融资、融资租赁和股权质押、收费质押等多种方式融资。(三十)增强政府对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责任。建立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列席各级政府的重要经济工作会议制度,在制定发展战略规划、重大经济政策和部署重大经济工作时,认真听取、积极采纳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意见和建议。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省和市、县政府定期对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民营企业家进行表彰奖励。建立政府赔偿、补偿制度,各级政府对民营企业作出的承诺、行政许可等决定,不得随意改变,由于地方政府自身的原因给民营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赔偿、补偿。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执法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检查计划,各类检查必须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进行,不得随意向民营企业下达停产、停业、停电、停水以及封查企业生产经营账户等决定。严厉打击扰乱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侵犯投资者和经营者财产及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凡因社会治安问题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对企业保护不力的责任。

(三十一)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统计部门要将民间投资的统计列入专项业务工作,切实加强民间投资的统计、监测和分析工作,定期发布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状况。投资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投资政策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项目合作、招商引资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中介组织,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市场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培训服务。在搞好服务的同时,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切实指导和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 各市县、各部门要深入研究民间投资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新特点,结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新实际和本地区、本部门的新问题,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尽快研究出台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在工作中加以落实。对我省已经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要总结经验,完善规则和程序,方便操作,进一步加大实施和落实力度。对在实际工作中促进民间投资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并上升为规范性文件。对一些向民间投资开放空间较大的领域,特别是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城市公用事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具体实施办法。同时,有关部门要对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与本意见要求和精神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篇4

京政发〔201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各单位要按照工作任务和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深入挖掘民间投资潜力,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推动首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北京市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进一步发挥民间投资在全面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推进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中的重大作用,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一)医疗卫生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展特需服务、健康护理等高端医疗服务,参与公立医疗机构转制改组,加快形成多元化的办医格局。民间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在服务准入、医保定点、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立项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平等待遇。按照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分类,对不同医疗机构实行不同的人事制度、投入机制、运行模式和考核评价制度。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方式予以补偿。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行为、承担政府医疗任务的监管,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二)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学校、培训机构、职业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设施。保障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的政策待遇。鼓励民间资本发展国际学校等各类高端教育服务。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

(三)社会福利事业。鼓励民间资本发展高端养老产业,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发行福利彩票所募集公益金的一定比例,安排用于支持兴办社会福利事业。鼓励社会慈善机构、基金会等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捐助、捐建社会福利事业。

(四)体育和旅游产业。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创办品牌赛事,从事体育用品生产和销售,兴建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允许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引入市场化开发。通过实施山区、浅山区优先发展旅游,矿山、非煤矿山关停并转后向旅游产业调整的土地使用、税费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旅游景区开发和旅游集散特色镇等重大项目建设。

(五)文化创意产业。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历史风貌保护区和特色文化街区的整体规划设计、整治和开发经营,参与名人故居、四合院、会馆、宗教团体房产等的搬迁腾退、修缮和合理保护利用。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本市重点文化项目和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的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会展、影视制作、动漫游戏、艺术品及衍生品开发、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在京投资建设博物馆、电影院、舞台剧演出剧场等文化设施,以及影视创作生产、动画和网络游戏项目。支持民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电影电视衍生产品开发经营机构,通过抵押不动产、机器设备、著作权、完成片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支持民营资本参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文化创意企业,经认定的转制文化创意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基础设施和建筑工程领域

(六)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完善投资成本补偿政策,稳步推进产品服务价格改革,健全运营保障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鼓励民间资本以建设-移交(BT)、建设-经营-转让(BOT)等市场化方式开展投资建设试点,并不断扩大试点范围。鼓励民营企业以股权、债权方式,投资本市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

(七)市政公用设施。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公用事业行业管理规范,建立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已具备条件的行业和领域,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搭建环卫设施投资平台,加强本市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组建符合绿色环保标准要求的货物运输“绿色车队”和专业废弃物回收公司,参与物资运输和垃圾处理。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园或以捐赠、认养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林业碳汇领域,促进绿化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鼓励民间资本自主研制环保、高效节能产品和设备。

(八)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参与棚户区改造。鼓励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房,面向社会公开配租,可优先解决职工过渡性住房需求。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参与或组织实施旧村改造与新村建设。

(九)房地产开发。合理降低“招拍挂”出让宗地规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竞争。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民间资本广泛参与旧城改造、特色街区、产业功能区、城市南部地区、城乡结合部、新城、特色小城镇等的整体规划设计、开发与经营。改革城市历史风貌保护区土地供应方式,对文化街区、历史风貌保护院落实行较为灵活的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研究探索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十)推动民营企业做优做强。鼓励和支持本市民间资本合理流动,支持民资与国资、侨资、外资等资源整合和合作共建,加大本市重点区域、重点产业的投资建设力度,推动京津冀地区产业有序梯度布局。引导民营企业规范经营和集约升级。支持有条件的本市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成为主业突出和特色鲜明、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积极支持民营中介组织发展壮大。

(十一)积极发展民营总部经济。加强在京民营总部企业认定工作,探索与本市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企业享有同等优惠待遇。着重引进和发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企业和国内500强企业总部,积极引进国内外大型企业研发、营销、结算等职能总部,培育壮大本土优势产业企业总部。支持总部企业在重点功能区集聚发展,提供高水平基础设施与商务配套,加快培育形成多个新兴特色总部聚集区。建立政府与总部企业沟通长效机制,在税收、土地、金融服务等方面,设立总部企业服务“绿色通道”。支持在京建立民营总部企业联盟,推动不同类型总部企业资源共享和发展需求互动。

(十二)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结合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加大国有企业非主业资产专业化整合和分离重组力度,鼓励本市国有企业转让、剥离非主业资产和股权,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支持国有企业选择合适的资产和权益,向民营企业转让股权、产权和经营权,为民营企业让出一定发展空间。

四、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十三)支持企业持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发挥民营企业在自主创新和经济转型升级中的作用。实施创新发展工程、产业化工程、应用示范工程和产业集聚工程,支持民营企业承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及国家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鼓励民营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联盟,依托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建立行业共性技术平台,积极申请建设国家级或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发挥北京科技条件平台及研发基地作用,带动民营企业开展创新服务。民营科技企业设立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符合条件的积极给予认定。加快开展中关村标准创新试点工作。

(十四)积极促进民营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支持民营资本大力转化或引进一批重大先进成果,形成高端产业集群。加快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积极发展技术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区县产业用地范围内,参与共建中关村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将中关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辐射到各区县。加快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和机制创新,为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服务平台。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全市科技孵化体系建设,与各类科技园区合作建设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投融资等专业孵化服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小企业创业基地的投资建设,积极争取国家相关扶持资金支持。

(十五)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加强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大力推进政府采购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适用领域,通过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等政府采购方式,支持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扩大自主创新产品在本市重大项目中的应用和在政府采购中的比重与范围,市、区县两级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及产品的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对中关村企业研发生产的重大创新药物、疫苗等医疗产品,优先进入医保目录或纳入政府储备。

(十六)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民间资本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重点投资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抢占新一轮经济和科技发展制高点。依托具有优势的产业集聚区,培育一批民营企业主导的创新能力强、创业环境好、特色突出、集聚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

五、积极创造良好的民间投资环境

(十七)集中清理相关文件。按规定程序修改或停止执行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有关政策文件和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本市在制定涉及民间投资的地方法规和政策时,要听取市工商联等行业组织和民主党派、民营企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

(十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区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各财政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申请使用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进一步强化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大力支持重点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在外部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配套、重点产业培育等方面给予民间投资同等支持。政府产业投资采取设立基金、股权投资、资本金注入、补助贴息等多种方式,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本市相关产业领域,促进本市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公开透明、平等待遇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加大政府采购社会服务的力度,政府采购不得单独对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设置任何附加条件,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与。

(十九)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营造企业主导的市场化融资格局,积极搭建银企融资对接平台,鼓励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加大对民间资本参与的本市重点产业、基础设施、重点功能区和政策性住房开发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国家发展小企业的金融扶持政策,研究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金融机构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开发适用于民营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项目贷款等金融产品,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民营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引导更多金融机构参与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鼓励政府、国有企业出资组建的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担保服务,不断扩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范围,支持区域性中小企业担保平台建设。支持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加大对民营企业改组、改制、上市融资的辅导,推动一批中小民营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在高新技术、节能减排、文化创意等领域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扩大和完善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试点,通过给予中关村企业一次性政府资金补贴等支持,促进非上市股份公司在代办系统融资和转让股份,改善投资者结构。健全创业投资机制,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在京聚集发展,设立北京市高技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和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完善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的金融服务体系。积极培育小企业融资中介机构。

(二十)落实相关税费政策。落实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及促进中小企业、生产性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技术企业、物联网产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结构性减税政策。经认定的本市动漫、软件、文化企业,在相关重点鼓励产业进行自主创新投入和开发新产品,以及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根据具体情况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减按20%和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全面落实民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一)加强统计和监测分析。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及时发布投资政策和投资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避免盲目投资。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篇5

社会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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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赣州市工商局党组关于充分发挥 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工商局党组,市局机关各科(室、局)、事业单位:

今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与社会管理密切相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商部门大有可为。为了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完善具有工商机关特点的社会管理工作格局,不断提升全市工商系统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和水平,现就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始终坚持“四个统一”,牢牢把握“四个只有”,以服务发展为先,行政指导为重,处罚说理为要,构建和谐为本,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规范经济秩序,保障改善民生,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为赣州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加快发展和“五个赣州”建设营造健康的市场环境和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原则。牢记党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把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把服务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实施监管,在监管中体现服务,打造服务型工商。

2、执法为民,和谐监管的原则。坚持执法是手段、规范是目的,变“刚性执法”为“柔性执法”,变“查、扣、罚”为“引、帮、劝”,变事后查处为事前指导、事中规范。大力推行和谐监管,深入实施行政指导,坚决杜绝“以罚代管”,严格禁止趋利执法,在监管执法实践中实现行政执法、普法宣传、指导帮扶相统一,法律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3、紧扣职能,主动融入的原则。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大局观念,把工商行政管理法定职能融入到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各项任务和工作中去,依法行政,积极履职,拓宽思路,主动作为。同时,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密切配合,找准定位,避免超越工商职能大包大揽,越位行政。

三、工作措施

(一)全力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激发社会活力,以更加优质的服务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加强社会管理,前提是发展。全市工商系统要扭住服务发展“第一要务”不放松,全力支持创业促进就业,全力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发展,为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提供最大限度的工商职能支持。

1、用足用活政策措施。抓住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上升为国家战略的历史机遇,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意见》和《江西省工商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实施意见》里的帮扶措施用足用活,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做多做大做强。

2、支持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严格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对城镇待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城镇退役士兵、残疾人、刑释解教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等符合政策规定的创业人员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咨询、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

3、积极促进就业。支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各种所有制的中小企业,扩大就业容量。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措施安置富余人员,多形式、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鼓励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吸纳更多的从业人员。指导个私协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举办帮扶就业招聘会。

4、积极支持农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积极引导农民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不收费、不年检、不罚款。支持农民从事“农家乐”等乡村旅游服务项目以及农村院落小商店、路边店经营。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一律免于工商登记。积极开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活动,促进农民增收。大力发展农村经纪人,搞活农村流通。

5、帮助中小企业破解融资难题。积极开展动产抵押、股权出资出质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指导市场主体利用抵押、质押担保进行融资。允许股权出资,探索债权转股权,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加快发展。积极发挥桥梁作用,深入开展“银企对接”活动。

6、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实施“金信工程”,深入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类登记管理、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等活动,加大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力度,增强市场主体的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做好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综合运用服务工作,搭建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发布服务平台和企业信息公开查询服务平台,为各类市场主体减少投资盲目性,防范投资和交易风险,提供信息服务。

7、加强对个私协会的指导。指导个私协会发挥联系党和政府与广大个私业主的桥梁纽带作用,本着“会员有所需,协会有所为”的原则,服务会员发展,维护会员权益,解决会员的实际困难。指导个私协会组织会员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引导个私业主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

(二)积极履行市场监管职责,规范社会秩序,以更加有效的监管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没有一个健康规范的市场秩序,就没有和谐安定的社会秩序。全市工商系统要积极履行市场监管“第一职责”,突出执法重点,严厉打击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和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经济秩序。

1、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坚持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作为市场监管的重中之重来抓,确保流通环节群众食品消费安全万无一失。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制度,把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认真总结推广章贡区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通”系统的运用,探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新途径,努力构建监管长效机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严查重处,加大惩戒威慑力,提高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对触犯刑法的违法经营者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

2、强化打击传销工作力度。坚持露头就打,始终保持打击传销活动的高压态势,特别是要严厉查处诱骗农民、学生参与传销的案件。发挥将打击传销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优势,进一步推动形成党委政府负责,工商、公安为主力军,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打击传销工作格局。深入开展“无传销社区(村)、无传销校园”创建活动,推动群防群控,提高广大群众识别和抵制传销的能力。

3、强化“红盾护农”工作力度。以种子、农药、化肥等重要农资为重点,深入持久地开展“红盾护农”专项执法行动,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严惩不贷,确保非法农资不上市,伪劣农资不下田。深入开展农村市场专项整治活动,重点解决我市农村市场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不让我市广大农村成为假冒伪劣商品的集散地。

(三)满腔热情地开展消费维权,化解社会矛盾,以更加便捷的维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消费维权工作是为党委政府分忧、为广大消费者解难,事关群众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的“民心工程”和“民生工程”。全市工商系统要通过真心实意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因消费纠纷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1、加强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把12315行政执法体系当作党委、政府“第二信访部门”以及工商部门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一个品牌来对待和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一个中心、三级执法”的工作体系,对消费者举报、申诉进行快速处置,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进一步提升12315消费维权工作整体效能,把12315接受投诉、调解纠纷与综合分析、规范经营、引导消费的功能紧密结合起来,适时发布消费警示、消费提示,引导消费者大胆消费、放心消费。

2、加强“一会两站”建设。深入开展12315“五进”活动,依托乡镇政府和工商分局建立消协分会,以行政村和社区为单位建立12315维权联络站和消费者投诉站,努力实现“一会两站”在我市城乡的全覆盖,使城乡消费者同等享受到政府的维权公共服务。按照“五个一”标准(有一块机构牌匾、有一部联络电话、有一个工作胸卡、有一本工作簿、有一套工作制度),加强“一会两站”的规范化建设,确保“一会两站”正常运作,使消费者不出村、不出社区,就地解决消费纠纷。

3、创新消费维权举措。推行行政约谈制度。对消费者申诉举报较多、社会反映强烈的有关行业和经营单位,通过面对面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推行消费维权绿色通道制度。在消费者申诉举报较多或者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部分重点企业,设立维权联络员,提高消费维权工作效率。深入开展诚信和解单位创建工作,倡导市场主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制度。

4、加强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以电信、家电维修、餐馆、旅游、美容美发、装饰装修等消费者投诉比较集中的领域为重点,开展服务领域维权专项执法检查。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在一些服务行业推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格式条款,制止“霸王条款”,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5、畅通消费争议解决渠道,在加强对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的同时,积极协调法院和赣州仲裁委员会设立“小额消费争议法庭”、消费争议仲裁庭,建立小额消费纠纷快速调诉机制,方便消费者通过司法和仲裁渠道维权。

(四)深入推进和谐监管,协调社会关系,以更加理性的执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全市工商系统干部职工要牢固树立和谐监管的理念,推行文明执法、柔性执法、人性化执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建立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和谐融洽的新型关系。

1、严格依法行政。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是生命线的意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做到监管执法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坚持文明执法、公正执法、阳光执法,杜绝趋利执法、简单粗暴执法、多头重复执法。深入开展网上办案工作,实现执法办案流程的标准化和公开化,有效防止人情案、腐败案。

2、深入推行行政指导。通过采取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等非强制性行政管理方式,既更加顺利地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又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通过实施服务发展助导、执法办案疏导、巡查监管劝导、依法维权引导,将行政指导引入市场主体登记、市场监管、消费维权等工商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对初犯、偶犯、情节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教育规范,予以“首违不罚”。凡是通过教育规范可达到执法目的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予行政处罚。

3、深入开展处罚说理。深入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讲清认定事实的事理、讲透适用法律的法理、讲明行使自由裁量的情理,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增强行政处罚文书说理性,使案件当事人减轻抵触情绪,服罚认罚,有效减少行政争议。

4、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认真执行省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参照执行标准,及时总结推广信丰县局行政处罚案件示范模块,根据违法性质、违法事实、违法后果和社会危害性把握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处罚的合理性。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防止出现“过罚不相当”、“同案不同罚”的现象。

5、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树立“救济第一”的行政复议理念,对县(市、区)局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坚决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开展行政复议,把一些行政争议有效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工商系统内部。

(五)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解决社会问题,以更加有力的配合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参与、共同治理。全市工商系统要发挥工商部门职能宽泛、覆盖面广、行政执法综合能力强的优势,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社会管理合力。

1、深入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以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查处无照经营长效机制。坚持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开展专项行动,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2、积极参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工的服务管理工作。积极主动为流动人口经商办企业提供快捷、便利服务,有效推动流动人口稳定就业,加快流动人口融入流入地社会。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加大对流动人口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打击力度,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3、积极参与特殊人群帮教管理。高度重视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鼓励私营企业吸纳安置刑释解教人员,支持刑释解教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增强他们对社会的信心,为他们顺利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4、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综合治理。开展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严把学校周边市场主体准入关,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内开办网吧和设立彩票投注站点,禁止在学校周围设立电子游艺室、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和成年人性用品商店。强化对网吧的监管,坚决取缔黑网吧。积极参与整治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专项行动,促进安全生产。深入开展“扫黄打非”、扫黑除恶、禁毒防艾工作。

5、积极参与网络虚拟社会建设管理。大力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工作,规范经营者网络交易行为,加大对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健康发展。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建立网络发言人制度,做好网络信息发布、网帖回复处理等工作。组织专门人员负责监测、收集网络舆情信息,对重要的网络舆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6、积极参与“两新”组织服务管理。全市工商系统和个私协会组织要积极协助当地党委组织部门开展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积极参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工作,配合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创先争优活动,促进非公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六)加强工商干部能力素质建设,增强社会管理意识,以更加过硬的干部队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要以“三个过硬”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广大工商干部职工的能力素质建设,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工商部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式和途径,为工商部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1、增强干部职工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意识。积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方针政策,特别是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把社会管理理论的学习和以“五个四”为主要内容的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的学习紧密结合起来,深化对社会管理创新的认识,把握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要求,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意识、执法为民意识、服务民生意识,增强立足本职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2、提高干部职工的群众工作能力。一切社会管理的过程都是做群众工作的过程。广大工商干部职工要切实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做到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服务、会宣传政策。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在职能范围内帮助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按照“数字准、情况明、责任清”的要求,落实网格(片区)监管责任制,做到服务无盲区、监管无死角。

3、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以干部队伍“三治”(治庸、治懒、治散)为主要内容,以强化制度建设、狠抓制度落实为抓手,认真查找并切实解决干部作风、机关效能和发展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各项工作提速、提质、提效。积极开展“送政策释民惑,送温暖聚民心,送服务解民难”市场主体大走访活动,了解市场主体的所想、所盼,向市场主体问需、问计,帮助解决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当中遇到的困难,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

4、加强对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考核。把参与社会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市局对县(市、区)局的绩效考核。通过严格考核,提高县(市、区)局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确保上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各项要求和部署得到全面落实。

中共赣州市工商局党组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篇6

教育部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作者:教育部

来源:《教育与学习》2012年第02期

教育部日前印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为目标,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准入条件就宽、扶持力度就强、规范管理依法为原则,重申明晰了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的相关政策。《实施意见》提出,充分发挥民间资金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健全民办教育管理与服务体系,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篇7

一、领导重视,建立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动机制,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汇报。我局领导十分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党组书记、局长多次在会议上组织全系统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各级党委政府、各级工商局有关促进就业再就业方面的政策、法规及文件,并将有关文件及时转发到各工商所和股室,要求全系统工作人员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自觉性,把该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扎实开展工作。为使工作切实落到实处,我局建立了一把手局长负总责,分管注册登记的副局长具体抓落实,企个股和基层工商所共同抓、个协私协配合抓,齐抓共管的上下联动工作机制,为把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新成效奠定了基础。

二、积极做好就业再就业宣传引导工作。一是我局和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联合举办了3期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知识培训班,向300多名下岗失业人员讲解了国家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对他们进行了创业培训。二是充分结合个体私营经济宣传月活动,通过出动宣传车、出板报、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国家、自治区就业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相关措施,鼓励和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通过创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实现就业再就业;三是充分发挥个私协会的作用,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私营企业排忧解难办实事,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吸纳就业,想方设法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优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役士兵。今年以来我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共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役士兵、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就业1600多人。

三、热情为创业人员服务,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为方便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城镇退伍士兵申办营业执照,我局在注册大厅和各工商所开辟了13个“绿色通道”,提供“申请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的一站式服务,指定专人负责受理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城镇退伍士兵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业务和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及企业和市场信息咨询服务,全面公开从事个体私营经营的各种优惠政策,将优惠政策、办照流程、监督(举报)电话公布上墙,工作汇报《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汇报》。简化办照手续、优先受理、快速发照,对申办个体工商户材料齐备的,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对申办设立企业材料齐备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对具备各方面条件的,当场予以核发营业执照;对缺少不是主要要件材料的申请,只要其承诺在一定的时限内补全,也可以提前为其办理营业执照。截止今年5月底共接待咨询、办照相关人员600多人,共有18名下岗失业人员向我局申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免收规费1784元(其中登记费724元,管理费1060元);2名大中专毕业生向我局申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免手规费234元(其中登记费84元,管理费150元),切实加强了就业再就业的引导和服务工作。

四、加强监管,严格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我局严把市场准入关,对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一律要求其提交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资格认定许可证方可开办设立。密切联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强信息交流,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经营行为监管,坚决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和劳务中介活动中的欺诈行为,今年共开展中介机构专项检查2次,出动执法人员15人,车辆5车次,对城区东门街、东门横街等25户中介机构进行检查,没有发现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经营行为,对12户重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备案,进一步加大对劳务中介机构信用监管,规范中介机构经营行为。

五、充分发挥12315执法维权体系作用。我局向在全区9个乡镇聘用和培训维权专业人员,建立了乡村12315维权网络体系,向全社会公布12315投诉电话,积极受理就业再就业人员维权申诉举报,及时查处侵害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的违法劳务中介行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解决劳务纠纷。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篇8

登记注册工作是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能工作,是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前沿单位,如何围绕县域地方经济发展,创新服务政策,创设服务载体,优化服务机制,以有限的登记职能实施服务平台的全方位延伸,是目前我们从事登记工作的人员急待思考的问题,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贯彻“三深入二服务”促振兴实施方案,扎实推进三大工程建设,倾情助推县域经济发展。

“三深入二服务”促振兴工作具有长期性,战略性、方向性服务政府发展重点,服务百姓关心热点是服务工作的长期目标,我局在及时了解政府的经济工作重点和民生工作重点的情况下,必须紧紧围绕政策服务、职能服务、窗口服务、数据服务四个核心方面工作,以台安工业园区、农业园区和各乡镇特色经济园区为重点,充分发挥我们登记服务的前沿优势,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工作,主动加强与园区招商机构的对接联系,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对招商引资项目的筹备、设立和经营及时跟踪指导服务,实施“无障碍”登记,确保招商项目及时落实;对各乡镇的特色经济的发展,积极扶持龙头企业,发挥龙头企业在行业中的牵动力,进一步提升产业的集聚能力,引导利用地方资源的优势发展加工企业,并

按政府和企业的要求,着力破解企业发展的难题,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二、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坚持非禁即入的原则,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竞争、平等进入的市场环境。

三、加强企业集团的培育,按照发展现代化产业体系的要求,大力扶持重点行业骨干企业战略重设,开展集团化经营,提升产业的丰厚度。

四、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制定政策、强化措施,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年初,我局根据台安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实施了《台安县工商局营造宽松环境促进经济发展15条措施》,此系列措施的推出,受到了政府和企业的密切关注和高度赞赏。

五、深化新农村服务,积极引导农民走上产业合作的道路,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深入村屯,并对农民办理合作社执照进行全程服务,跟踪指导,对其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层次的了解,如实反映现状,为政府及相关部门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起助推作用。

台安县工商局注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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