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委托代理合同

2024-08-26

刑事委托代理合同(精选12篇)

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1

地址:

电话:传真:

受托人(下称乙方):xxx律师事务所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甲方因(犯罪嫌疑人姓名)〔被公安局(或检察院)羁押在看守所〕涉嫌(案由)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姓名)的辩护人,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人民法院一审审判阶段:□

① 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② 会见被告人和与被告人通讯,听取其对案情的陈述和对指控犯罪的意见;□

③ 收集或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④ 担任被告人辩护人出庭参加庭审,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⑤ 向法庭提出书面证据、辩护词或者代理词;□

⑥ 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⑦ 征询被告人对一审判决意见,提供相应法律咨询意见。□

2.人民法院二审审判阶段:

① 代书上诉状,代为提起上诉;□

② 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材料,收集或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③ 会见被告人和与被告人通讯,听取其对案情的陈述和对一审判决的意见;□

④ 担任被告人辩护人出庭参加庭审,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⑤ 向法庭提出书面证据、辩护词或者代理词;□

⑥ 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⑦ 征询被告人对二审判决意见,提供相应法律咨询意见。□

3.申诉阶段:

① 会见申诉人和与申诉人通讯,听取其对案情的陈述和对原审判决的意见;□

② 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材料,收集或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③ 代书申诉状,代为提起申诉;□

④ 担任申诉人辩护人出庭参加庭审,为申诉人进行辩护,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⑤ 向法庭提出书面证据、辩护词或者代理词;□

甲方委托乙代上述 项代理工作,乙方接受委托。

第二条 聘请律师

甲方聘请乙方(律师姓名)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姓名)的辩护人,乙方同意指派。

第三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情况,为乙方律师办理案件提供帮助。

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严格按照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履行职务,勤勉尽责,认真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帮助。

2.乙方律师应当严格保守办案过程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乙方律师应当与甲方保持密切联系,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五条 律师费用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按以下标准结算律师费用(选择项):

1.计时收费 □

乙方律师每人每一标准工作小时计收人民币 元。

乙方律师每月三十日向甲方提交《律师标准工作小时计费单》,填报完成工作内容、计费时数和付费金额,甲方确认无误,应当在次月五日前将律师费汇寄乙方账户,甲方对《律师标准工作小时计费单》如有异议应及时通知乙方,予以确认。

2.计件收费 □

本案律师费为人民币 元,一次性支付,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全额支付乙方。

本案律师费为人民币 元,分期支付,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第一笔律师费计 元;于(双方约定的支付条件)时,支付第二笔律师费,计 元;于(双方约定的支付条件)时,支付第三笔律师费计 元。

3.关于费用的其他约定

乙方律师办理委托事项在北京市区以外的差旅费用由甲方凭票据另行支付,实报实销。

4.甲方支付的律师费用在乙方没有其他书面指令的情况下,应当汇入乙方下述银行账号:

开户行:

开户单位:

帐号:

乙方收到后,应当向甲方开具专用发票。

第六条 工作联系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乙方指定的工作联系人分别为:

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第七条 合同变更

本合同如果需要补充、变更或终止,双方应当另行协商,签订新的合同。

第八条 合同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2.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乙方律师继续为其进行辩护,提供法律服务,本合同解除,依约所收费用不予返还。

3.如果乙方律师发现犯罪嫌疑人故意隐瞒事实,或者要求乙方律师帮助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要求乙方律师帮助其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和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行为,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所收律师费用不予返还。

4.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现与乙方正在办理的案件已经或可能存在客户利益冲突的情况,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解除本合同的协议或自乙方通知甲方时解除。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用,乙方有权终止代理工作,已收律师费用不予退还。如果乙方已经完成辩护阶段的全部工作,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如约缴清律师费用。

乙方无故终止本合同,所收律师费用应全部退还甲方。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办理终结时终止。

第十二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签订。

甲方(盖章或签字):乙方(盖章):

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2

关键词 任意解除权 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的逐年上升,关于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尤以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而引发的纠纷最为常见。针对此类纠纷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笔者愿与各位业内人士共同探讨。

一、什么是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一特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情,是以了解并相信受托人的品行,能力,经验为前提的,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并愿意为委托人处理事物,也是以了解并相信委托人的信用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双方的信任与自愿,委托合同不可能成立。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

由于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因此,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的理由。

由此可知,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不管相对人是否同意,委托合同有无期限,委托事务的处理是否告一段落,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管是否具有一定的理由,双方均得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对合同解除的效力所作的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就诉讼委托合同而言,合同解除后,如果允许将已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就意味着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失去保障,因此不必恢复原状。

那么,诉讼委托合同解除后还能否请求损害赔偿?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依据本条规定,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为,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解除不溯及既往,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请求赔偿损害,那么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害就无法补救。因此,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受害方赔偿损害,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

正因为上述原因,《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对于委托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三、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的协议。在司法实践中,一个诉讼案件从启动到终结往往耗时数年。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维护合同的稳定性,通常会在合同中作一些特别约定,对合同解除权作出限制,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或解除合同。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既然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权利的行使显然不可能构成违约,法律上是不承认解除委托合同有违约责任问题的。即使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成立后,一方不得解除合同,但该特约有违于委托的基本性质,也违反法律规定,特约应无效。

四、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表现形式,可以把民事责任分为三类:第一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第二类: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

既然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任意解除权,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无效,那么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并未违约,合同解除后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性质也就不是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应为民事责任的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少获报酬,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解除委托合同,显然意味着委托人不履行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承担对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

五、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数额是否应包括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分为两部分,即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即受托人因已完成的这部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而应得的报酬。可得利益损失即因为委托人在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完成前解除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

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及上述《合同法释义》对该条款的解释,笔者认为,对于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应由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结合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合同法释义》中对《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作出如下解释: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就委托合同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的情形。委托人除对受托人已履行的部分给付报酬外,对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托人处理事务不尽注意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委托合同,虽会给受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

具体到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而言,笔者认为,应针对两种情况分别作不同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而是受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或是不可抗力,则委托人不应支付受托人对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即委托人不须赔偿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第二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可归责于其自身,换句话说就是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有过错,则基于公平原则以及禁止利益损害原则,委托人应当将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作为受托人的损失予以赔偿。例如,双方在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中已对报酬支付的时间及比例作出约定,而受托人已经基本履行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或即将完成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委托人依约支付所有的报酬为受托人完全可期待的利益,如判决即将生效或者已经确定能够取得执行款项但未真正取得时,而此时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委托人报酬而解除委托合同,显然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依据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委托人赔偿受托人的相应可得利益损失。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2]王利明.民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江平. 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吴庆宝,赵培元,孟祥刚.委托类合同裁判原理与实务[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

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3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代字(20)第 _____号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四川省珙县巡场法律服务所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根据《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法律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93号)第三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经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一、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法律工作者为甲方与对方当事人 纠纷一案的甲方的代理人。

二、代理权限:

甲方授予乙方的代理权限为以下第 种:

(1)一般代理;

(2)特别授权,包括代办仲裁或诉讼(起诉、反诉、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立案手续、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或诉讼请求,代为参加调解、和解,签署相关协议,代为提起诉讼(起诉、反诉、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领执行标的、代为申请财产保全、1 / 6

代为提交或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和案件材料、代为出庭陈辩等;(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代理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_____ 止。

四、联系人:

甲方指定(身份证号码)为其联系人,授权其负责与乙方联络,提供案件所需的证据材料,转达双方的意见与要求。甲方联系人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更换联系人须及时通知乙方,甲方联系人通信地址即为甲方接收有关文件的送达地址,乙方一经邮寄即视为甲方妥收。

五、乙方的义务:

(1)乙方在代理权限内,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尽职尽责、勤勉履行代理义务。

(2)乙方对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六、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陈述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详细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代理费)和其他费用。

七、变更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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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乙方指派的法律工作者因合理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尽快指定其本所其他法律工作者履行职责。如甲方对乙方另行指定的法律工作者有异议,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

八、法律服务费(代理费):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法律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93号)第三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双方约定,甲方按以下第 项方式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代理费):

(1)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代理费)大写_____ 元;

(2)以计时方式计取法律服务费(代理费),计费标准为每小时 _____元。计时收费的最小单位为一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费;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从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无论甲方通过与纠纷的对方当事人以调解、和解、判决、裁决、裁定、强制执行、撤诉、对方当事人主动支付等任何方式解决了争议,甲方均需按时、足额支付法律服务费(代理费),逾期支付的,需按每日百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

九、法律服务费(代理费)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须于 _____ 年___ 月__ 日前以现金交付或银行转款的方式向乙方足额支付全部法律服务费(代理费)。

十、其它费用:

(1)因案件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交通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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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费、担保费、诉讼费、执行费、各种申请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2)异地办案所需差旅费、通讯费等由甲方预付,按实际支出多退少补。

十一、法律服务费(代理费)的特殊处理: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决定不起诉或撤诉、甲方的对方当事人决定不起诉或撤诉的,乙方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二)其他:甲方以和解方式获得对方当事人支付款项或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而结束争议的,甲方仍需依约足额付费。

十二、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若甲方未于约定时间足额支付法律服务费(代理费),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工作或拒绝提供法律服务或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已收的费用不予退还,且有权追索甲方未交的全部法律服务费(代理费);

(2)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乙方已收取的法律服务费(代理费)不予退还。尚未收法律服务费(代理费)的,甲方应足额支付;

(3)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应将已收取的法律服务费(代理费)退还甲方。

十三、特别约定:

(1)对于甲方委托的事项,若因甲方虚假陈述、隐瞒事实、提供伪证或不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委托的事项所需证据材料,乙方只留存复印件,原件由甲方自行保管。第三方如需使用该证据材料,由甲方或其联系人亲自向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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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坚持不正当甚至违法的要求,乙方可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已支付的法律服务费(代理费)不予退还;(4)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未能及时起诉、反诉、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申请执行、申请财产保全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损失,与乙方无关。

十四、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选择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共计六页,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账号 :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珙县巡场镇安民路68号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 年 ___月 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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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合同附件

1、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一份(由乙方承办人记录后装卷归档);

2、四川省珙县巡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风险告知书一份(经甲方认真审阅或聆听并签字确认后,由乙方承办人收存装卷归档);

3、四川省珙县巡场法律服务所送达回执单一份(由乙方承办人使用后装卷归档)。

刑事代理授权委托书 篇4

根据我国《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12条规定,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个诉讼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订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该规范第13条还规定,在律师受理刑事案件须办理的手续中,必须有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呈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由委托人保存。

委托人签署《刑事代理授权委托书》, 并将该委托书交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其作用在于:第一,证实律师等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有效身份;第二,明确律师等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代理权限。同时,该授权委托书也是律师及诉讼代理人进入具体的刑事诉讼活动的书面凭据,也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审查诉讼代理人资格和权限的书面根据,

刑事代理授权委托书亦属固定格式文书,但与刑事辩护授权委托书略有不同。其制作要点如下:

一、文书的制作要点:

1.委托人的姓名、被委托的`律师等诉讼代理人的姓名。

2.委托律师等诉讼代理代的代理权限。

3.授权委托书生效的起止时间

4.最后,应由委托人亲自签名,并注明签署该授权委托书的具体时间。

刑事委托合同 篇5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甲方因涉嫌请乙方律师担任该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的代理人/辩护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该案的代理人/辩护人。乙方律师必须依法尽职尽责为当事人服务;

二、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差旅费和其它必要的办案费用;

三、乙方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如有其它要求,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律师要尽量协助;

四、甲方(包括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下同)应如实陈述案情,及时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据材料,并按受案法院以及涉案相关部门的规定和乙方要求及时履行各项配合协助义务,否则,视为甲方主动终止或放弃委托事务,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终止代理/辩护,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接受委托后,若发现委托事项违法、甲方捏造事实、隐瞒案情、弄虚作假、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 1

活动、或者甲方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职务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辩护,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乙方就该案讨论过程中对案件结果的预判,是基于甲方提供的案件情况所作出的初步判断,该判断不代表乙方对该案件处理结果的保证;

七、甲方有权终止委托,但乙方无过错时,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八、本案以判决或裁定、调解、和解、撤诉、终(中)止审理、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等方式结案的,均视为委托事务的完成;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交纳律师费用后生效,有效期限至一审阶段终结时止。

委托人:受托人:

(盖章、捺印)

完善农村会计委托代理 篇6

关键词:农村经济;农村财务;农村会计

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是指在保障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属全体村民所有的基础上,确保村(社区)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四权”不变的情况下,村民(社员)在自愿原则的前提下,与乡镇设立的会计代理记帐机构签订委托记账协议,对村级财务实行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记账、统一公开、统一建档,并在在固定时间由各村派出报账员把与村财务运行相关的资料送到乡镇会计代理记帐机构记账的制度。本文通过对达州市大竹县清水镇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的调研,试图探讨当前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的运行状况以及给出一定的建议。

一、大竹县清水镇代理会计核算中心概况

(一)会计代理核算中心的建立

清水镇位于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是该县建立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的典型代表。为了加强村(社区)集体财务管理,推动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维护农民和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达州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推行代理服务制的意见》,大竹县清水镇从2011年开始正式建立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出台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全面推行代理服务制的实施办法》。2012年,代理会计核算中心开始正式运行,于2013年检查验收。

(二)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的机构设置

在清水镇建立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代理辖区内村(社区)财务会计的记账和核算工作,监督村级财务管理。同时,取消了村(社区)会计,各村(社区)只设报账员1名(由副主任担任),负责全村及各社的收入解缴及支出报账工作,各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只设一名经办人员(各组长担任),负责该社向村上的收缴、报账工作。会计核算中心设置岗位为:主任1名,会计2名,出纳1名,该中心工作人员从镇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中具有会计从业资格或从事财务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中调配。

(三)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的主要工作

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的主要工作是代理村级会计核算,按照《会计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四权”不变的原则,代理村级会计核算。其具体工作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建立健全村级会计账簿,规范账务处理程序和会计核算。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指导下,建立规范的村级会计账务记帐工具,保证各村按照统一的要求,在中心进行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这也是中心各项工作开展的前提。第二,进行会计资料、资金的安全保管工作。过去由各村各自保管的会计资料、村集体资金等现在统一交由代理记帐中心保管,村集体需要使用资金时再凭相关的手续到中心领取。4、编制村级财务会计报告,及时报送县财政、农业部门及村委。为保证会计代理记帐中心运行状况的透明性、及时性、规范性,建立了相应的会计报告送报机制。5、指导村报账员工作,并组织业务培训。建立制度是中心运转的第一部,但如果空有制度,处于执行主体之一的各村如果不了解制度如何运行,制度也只是一个空壳。为了让会计代理制度切实的运转起来,中心派出人员对村报账员进行指导培训,确保他们能胜任报账员的工作。6、制定符合本镇实际的财务制度和收支管理的各项办法,实行规范化管理,协助镇财政所做好上级政府及部门拨到各村(社区)资金的监督管理,执行好财经制度及各项惠民政策。7、村级消赤减债工作,管理村级债权债务。在村委会或集体组织对农村进行管理和经济建设中产生了一定的村级债务,由于过去财务管理不规范,村级债务也是农村经济中的一大问题,争对这种状况,对村级赵武的管理也是中心的一个重要工作。

二、村代理会计核算中心制度取得的成效

(一)规范了农村财务管理。在进行会计委托代理记帐之前,清水镇与大竹县其他乡镇存在着财务状况较为混乱,票据、账目不规范等问题。在建立新会计委托代理记帐之后,通过统一会计核算,统一会计软件,规范收支凭证,统一表格样式,建立财务收支预算管理制度,财务保修流程及授权审批制度等方法,改变了过去诸多混乱,不规范的状况。(二)切实确保了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民主化,集体资产不会被相关人员随意挪用。在代理记帐中心为各个村开立了专门的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规定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管理原则。由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村(居)委会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包括集体土地的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组公益事业经费等,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设立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对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三)改善了党群关系,有利于农村各项工作的开展。随着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的建立和规范有效的运行,大竹县清水镇基本实现了阳光财务,村干部挪用村集体资金用作私用的现象基本不复存在。我们在对村民的访谈中也证实,村上的财务状况是公开的,村民对村集体资产的运行非常放心。这使得干群关系得到改善,村民对村干部信任度增加。

三、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一)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不够完善。有的村依然存在着账目不全、不实、不规范,没有台帐等问题。这使得管理中存在一些漏洞,对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是一种隐患。(二)管理队伍不稳定,现会计代理核算中心的人员为7人,都是从其他部门抽调,工资由各部门发放,而这7人要承担14个村的财务工作,工作量较大,人员也不够不稳定。(三)现在会计代理良好运转的一个原因是目前清水镇各村的资金量不大,各个村产业较少,收入来源单一简单。如果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现有的管理方式恐怕难以胜任。现在虽然有会计记帐,但没有规范的评估、审计等环节,并且人员数量太少,难以应对将来更为复杂、专业的会计工作。(四)代理会计核算中心负责村财务工作的计算机直接与互联网相连,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由于条件限制,中心的电脑没有与互联网隔断,这导致了各村的财务状况有被泄露的危险,如果有别有用心的人对中心进行攻击,可能会造成较大的损失。

四、完善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的建议

为了进一步完善代理会计核算中心,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争对中心人手较为缺乏,人员流动性较大的情况,完善用人机制,保障中心人员的稳定。二是争对部分村财务尚不规范的情况,继续规范代理服务,建立完善的审计机制。三是争对网络完全存在的隐患,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如有条件可建立独立的网络平台,加强网络安全。(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参考文献:

[1]袁伟,委托代理开辟“三资”管理新径[J]财务与资产管理,2003(9)

刑事辩护委托合同(格式) 篇7

(2013)律刑辩字第号

甲方事务所 为甲方安排罪一 案的第壹审辩护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安排律师出庭辩护。

二、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乙方安排律师接受委托后,如发现委托人或被告人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没有如实陈述案情,受托律师有权拒绝为之辩护,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三、按照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应在签约时向乙方缴纳费用人民币元。

四、本合同有效期限,由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至本案本审终结止。

五、其它:甲方委托乙方的期限为:。

甲方:乙方:广东律师事务所

房产合同 招标委托代理合同 篇8

房屋转入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为了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现经双方公平自愿协议,甲方将自己修建房屋一栋永久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新修建房屋约 m2,该房屋座落于金沙县岩孔镇 村 组 号。

二、南 西 ,该房屋转让之时包括晒坝在内。

三、甲、乙双方协议该房屋转让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

四、双方协议,乙方于20 年 月 日,将该房屋转让款一次性付清给甲方,甲方将出示收款收据给乙方。

五、甲方保证该房屋宅基地无四界畔纠纷,在今后乙方使用该房屋过程中,发生四界畔纠纷由甲方全权负责处理。

六、该房屋于20x 年 月 日,一切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老幼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反悔,否则,将承担违约金( 元)人民币,并承担乙方所受相关的经济损失。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公平、自愿达成,甲、乙双方签字盖印,即具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收执保存。

甲方:

乙方:

在证人:

执笔人:

代理人与委托人 篇9

经典的经济学代理理论会说:风险投资家既是众多富人、大型资产管理者为分散投资风险而设立的风险基金的代理人,也是应用这些基金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的委托人(Arthurs, Hoskisson, Busenitz, & Johnson, 2008)。正是这种双重身份,使风险投资家身上充满悖论:在扶植企业成长上,风险投资家往往不遗余力,而最近对硅谷高科技初创企业的研究也表明,创新的企业更容易比模仿的企业获得风险投资;吸收风险投资后,这些新创企业比竞争对手显著地减少了将产品推向市场的时间(Hellman & Puri, 2000)。 而且有些风险投资家被其他成熟的上市公司邀请,进入公司董事会后,这些成熟公司明显地增加了研究和开发力度,提高创新产出,也更容易收购由其他风险投资支持的公司(Celikyurt, Sevilir, & Shivdasani, 2014)。这些有趣的实证研究展现了风险投资家天使的一面。

但风险投资家作为代理人,也会有魔鬼的一面,为了使自己管理的投资基金能有更好的绩效(更有助于筹集下一轮的基金),他们也必须使出浑身解数,推动所投资的企业尽快上市,从而套现,让自己管理基金的投资人获益,有的时候可能就会拔苗助长;如果创始人无法按时达到下一个运营里程碑,风险投资家也会毫不犹豫地在董事会上要求将创始人从管理岗位撤换下来(例如投资者马库拉Markkula曾是乔布斯的导师,但也逼迫乔布斯离开苹果);他们也时刻监视创始人的行为是否不当,是否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例如赛富的阎焱对雷士照明吴长江的批评与罢免(参见本刊《风险投资如何改变》:2012-08-06)。

A16Z的合伙人Horowitz今年专门出版一本《难事之难:创业没有简单的答案》(The Hard Thing about Hard Things),总结自己创业中的一些艰难决策,指导创业者在各种两难中做出正确的选择。或许,他的下一本应该是:风险投资家如何在自己的投资人与自己投资的创业家的各种利益之间,做出最好的选择。

(作者执教于堪萨斯城密苏里大学,讲授创新创业课程,sunsli@umkc.edu)

律师委托代理合同 篇10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方因一案,委

托乙方律师代理。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指派律师为甲方办理本案的代理人。代

理人依法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认真办理代理事项,并在没有法定意外因

素的情况下,按时参加办理本案有关的活动。如代理律师因故不能履

行职务时,乙方应当另行指派律师继续履行本合同。

二、乙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个

人隐私,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甲方应当如实向代理律师叙述案情,主动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乙方如发现甲方有隐瞒事实及其他违法情况,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所

收律师费用全部不予退还。

四、乙方如单方终止合同,所收律师费用全部退还甲方。甲方如

单方终止合同,律师费用全部不予退还。

五、根据有关规定并经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在订立本合同时向乙

方支付人民币元(小写:元)作为律师代

理费用。乙方律师为办理本案所支付的差旅费用(包括交通、住宿、通讯等)元全部由甲方承担。委托代理合同

六、(1)甲方委托事项:1

(2)委托代理阶段:

(3)乙方代理权限:

七、合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按第六条第(2)项中约定的代

理阶段终结时止。

八、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交由成都仲裁委员会裁决。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

各持一份,承办律师附卷一份。本合同附件为《委托人须知》,一式一

份,由乙保管。

十、其他约定: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邮编:邮编:

地址:地址:电话:电话:

手机:手机:

E—E—网址:网址:

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被人打伤,司法鉴定说没事,该怎么做

2011-8-30 17:47

提问者: 张啊呀呸 | 浏览次数:721次

被人打伤了,报警,但是打人者一直不出现,于是做司法鉴定,结果显示没事,连轻微伤都不算,但是我确实花了1000多元医药费了,该怎么办,警察会怎么处理??我自己是不是要上诉才能得到赔偿????!再问一下,人证方面是自己找,还是警察去找,因为怕惹事很多人都不愿意作证(被打的时候的确有很多人看到了)!希望专业人士回答,感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该法规定只要殴打他人就可以对行为人做出治安行政处罚,并不要求必须达到轻微伤,因此,你可以要求办案单位对行为人作出治安行政处罚,然后再依法向人民法院主张你的民事权利。

报案后警方就会查找证人,寻找证据。

被人打伤,正在治疗期间,什么时候做司法鉴定合适?

2011-6-1 13:19

提问者: 1291430783 | 浏览次数:754次

我来帮他解答

2011-6-1 13:26

满意回答 要等你治疗结束以后

因为要看你的回复情况,是否照成伤残

如果是刑事诉讼的话,可以到公安部门的技术部门进行鉴定(一般免费)如果是民事诉讼的话,就要你自己去相关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公安部部门的鉴定机构也是可以的)鉴定了。但都是要付费的,不过鉴定所产生的费用可以在民事诉讼中提出(如果是刑事诉讼,可以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父亲让人打伤,司法鉴定为轻伤害。肇事者家属利用权力之便,把凶手弄去做了精神病鉴定。

2012-3-2 15:46

提问者:| 浏览次数:121次

鉴定的结果为:有精神病史,处于恢复期。负刑事责任。其鉴定的依据是在五年前有病历在医院。请问:这种情况法院是否会判缓刑?是否存在不公之处,如何反驳,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过几天开庭。请懂的好朋友们能详细解答一下,主要是想让肇事者得到应有的惩罚,打击其嚣张的气焰啊。

我来帮他解答

2012-3-2 16:08

满意回答 精神病要分是否丧失辨认能力的,既然他要是负刑事责任,那就排除了他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可能,如果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情况下犯罪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反之,正常的情况下是按正常处罚,法院判刑会综合考虑他的社会危害性即手段,意图,实害等和他的认罪态度以及事后赔偿,但因为是轻伤再加上他出具了病史,可能法院在以上基础上会做出缓刑,最好是能有详实的证据证明他伪造(这个估计很难)或是指明其态度恶劣,毫无犯罪悔意,以及动机恶劣等来使法院采信达到你所期望的严惩的目的。

够不上轻微伤,就是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不能免除,你花费的医药费等费用,侵权者是要承担的。关于证人警察也有义务了解案件情况,你也可以自己找证据证明你的损害,必要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这类案件属于治安事件处理,由警署负责。

司法鉴定没有伤,说的是没有达到刑事标准的伤。

保险委托代理合同 篇11

保险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委托代理合同

合同号no.

第一条 约因

保险公司名称_______,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以下称甲方),同意将本合同列明之事项的代理权授予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代理人姓名_______,其户籍所在地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规,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宜,一致达成本合同。本合同包括委托代理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组成。委托代理合同为主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为附合同。

乙方应将本人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提交甲方保存,换取甲方颁发的《展业证书》;甲方应妥善保存乙方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因甲方过错造成该证书损毁、丢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代理期限

本合同代理期限为1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_月____日,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实施的代理行为方为有效。

代理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未做任何终止本合同的行为及意思表示,本合同将自动延长一个代理期限。

第三条 代理区域

乙方实施甲方授权代理行为的地域范围,以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甲方经营区域为限。乙方不得在前述经营区域外进行人身保险代理业务。

乙方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实施甲方授权的代理行为:

第四条 代理权限

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实施以下代理行为:

1.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1)个人寿险();

(2)个人健康();

(3)个人人身意外伤害险();

(4)经保险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险种()_______。

乙方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的行为仅限于向第三人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及产品的组合,无权决定是否承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乙方应将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投保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订立保险合同的决定。

2.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乙方应代理甲方收取投保人预缴及续缴之保险费,向投保人出具临时收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

第五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

乙方以现金或票据方式收据的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费交付期限

乙方应自收到保险费48小时内,将保险费交付甲方。如最后24小时为节假日,则顺延为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甲方业务时间。

第七条 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

甲方按照本合同订立时执行的手续费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要对现行的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变更时,应征得乙方或乙方推选的集体代表同意,并就协议一致的手续费标准订立集体合同,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因。需要调整手续费标准的,如调整后的标准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最高限额的,可直接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订立新的关于手续费支付标准的集体合同,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如乙方不能认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手续费标准,则本委托代理合同终止。

甲方支付乙方手续费的依据是乙方于上月15日以后(含15日)至本月15日代理的至本月25日仍有效的代理权限内的保险费收入。

甲方于每月30日前在代为扣除乙方应付税款后支付乙方当期手续费收人。延期支付的,甲方应支付利息。

第八条 保证与担保

乙方应提供两个甲方认为具有保证人资格的自然人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并与甲方签订《担保合同》;

乙方应同提交单证、票据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元。

第九条 专属代理

乙方不得代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也不得帮助其他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与甲方竞争。

乙方不得兼职从事其他职业。

此协议终止后6个月内,乙方不能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

第十条 其他权利与义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定期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小时;乙方应按时参加甲方的培训,如乙方不能按要求参加甲方的培训,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应遵循《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代理,并保守甲方及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报告有关完成委托事项的情况。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条款可以进行变更。

甲方应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就合同变更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对本合同进行变更。

甲方与乙方个人协商对合同进行的变更,应订立补充合同;甲方与乙方推选的代表协商,对本合同所作的变更,对乙方所有成员有效,不能同意变更后事项的乙方个别成员,作解除合同处理。

关于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因本合同期限届满,甲方决定不再续延本合同;

2.甲方发生分立或合并,分立或合并后新的组织没有承诺本合同继续有效并承担本合同甲方权利义务的;

3.乙方辞去委托或者甲方撤销委托。乙方辞去委托时,不必取得甲方同意,但必须提前日通知甲方,如因辞去委托使甲方受到损失,乙方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甲方撤销委托时,不必取得乙方的同意,但应支付乙方已代理业务的手续费。如因撤销委托使受托人受到损失,甲方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持有的属于甲方的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以及其他物品;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偿还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应收回《展业证书》,退还乙方《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在乙方归还甲方的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以及其他物品后,退还乙方保证金,如上述单证、资料、物品有缺失、毁损,应相应扣减保证金,并将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如保证金不足以补偿以上损失的,可以在应支付乙方的手续费中扣除不足部分。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乙方应对在代理过程因本人过错导致的第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方在代理过程因过错导致的第三人的损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履行赔偿责任后,有向乙方追偿的权利。

甲乙双方因过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合同解除后,并不排除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因过错行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调解、仲裁或提出诉讼。

第十五条 附则

乙方同意甲方制订关于代理手续费的规定和有关寿险代理员管理的办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修订时,与甲方签订集体合同,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乙方提供的担保人与甲方签订的担保合同,为本合同的附合同,本合同终止后,对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的行为的保证责任不当然解除。

本合同经甲方签字盖章,乙方亲笔签字,并在甲方收到乙方《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原件、单证票据保证金、《担保合同》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保险公司

乙方:_______(签字)

_______分公司(办事处)

代理人资格证书号:

代理人展业证书号:

居民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代表:______(签字)

住所地:

签署地:__________

签署地:_______

签订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时间__年___月_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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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探讨 篇12

【关键词】 村级会计; 委托代理; 工作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是指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的基础上,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把财务会计与财务公开等业务委托乡镇或社会中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实现村级资金的委托管理、村民自治和规范使用。

农村集体财务会计管理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党在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是新形势下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提高村级财务公开的有效载体;是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改善党群关系的重要举措。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对有效防止村级债务的增加,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深化农村改革,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现状

长期以来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乏专业会计人员,会计基础工作薄弱,账目混乱,债权、债务不清现象严重。致使会计监督作用不能有效发挥,政务公开流于形式。为了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行为,2004年9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2004]12号)并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08年财政部制定了统一开展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2009年自治区制定了全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讨论稿)。

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及面广、人员素质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起来难度比较大。以笔者所在的田东县为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颁布后,田东县县委、政府高度重视,把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当做一项民心工程来做,并召开专门会议指示县财政局、农业局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培训和推行工作。财政还安排了30万元的工作经费,以确保该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2006年3月,田东县财政局、田东县农业局联合举办《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培训班两期,对全县10个乡镇经管站干部和162个行政村的村支书、村会计进行系统培训。2006年5月,田东县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又因地制宜,在经济相对发达的祥周镇开展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试点。从祥周镇政府、财政所、农经站各抽调一名会计人员成立“祥周镇村账镇管会计核算中心”,各村只设立报账员,核算中心对祥周镇所属村屯的全部收支进行会计核算。试点以后,其他一些乡镇农经站也开展了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2007年田东县实行乡财县管试点,思林、林逢、作登、江城四个乡镇也将村财务纳入财政所会计核算中心核算的范围。

田东县从开始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试点工作,到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进一步推开,运行了将近3年的时间。实践表明,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有利于提高村会计信息工作质量;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成果;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和新农村基层民主政权建设;有利于提高涉农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以下一些有待完善和改进的地方。

(一)代理方式不统一,或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人员编制不到位,人员素质不齐等因素影响代理服务工作质量

田东县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形式主要有:乡镇农经站代理,乡镇政府、财政所、农经站临时抽人组成专门机构联合代理,财政所代理等形式。有的乡镇农经站人员本身不是专职会计人员,人手也有限,代理工作质量和水平都不高。乡镇政府、财政所、农经站临时抽人组成专门机构联合代理,由于都不是专职人员,形成都管又都不管的局面。财政所管理相对稳定,但人手少,工作也多是现实问题,也不利于代理服务工作水平的提高。

(二)村负责人、村会计法律意识淡薄,非财政性资金收支不入账的现象严重

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某种程度上属于自上而下的政府行为,没有从法律的角度确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调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与性,使得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脱节。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主要核算与政府财政性资金有关的收支,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经济收入、捐赠收入等,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管理,未纳入统一核算的范畴。

(三)村报账员与核算中心衔接不好,互相推诿、扯皮现象严重

村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制定了相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但这些制度只能约束到核算中心的工作人员,各村报账员仍是各行其是,给收支审核带来难度,往往出现相互扯皮的现象,不利于把委托代理工作进一步做好。

(四)“白条”入账的现象无法根治

农村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对特殊的区域,无论收、支都无法取得合法的票据,“白条”入账现象严重。

(五)缺少必要的运转经费

代理服务中心一般都隶属于某部门,没有形成独立的主体,财政预算未曾安排单独的工作经费,就连最基本的账本、会计凭证都是占用部门自己的经费,出现揽活、贴工、贴钱的局面。

三、对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几点对策建议

(一)广泛动员,提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政府在推动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过程中,不要剃头担子一头热,包揽全部的事情,要取得广大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配合与支持,召开村负责人会议,学习宣传《会计法》,确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强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进行独立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会计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收支都纳入会计核算。

(二)各乡镇因地制宜,抽调或聘请专业、专职会计人员,成立村会计代理服务机构,财政保障相应工作经费进行免费代理服务

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愿的原则,或选择村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免费代理)、或选择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费自理)进行代理服务。县级会计管理部门和农经部门不定期地对会计核算成果依法进行检查和监督。财政部门应重视对农村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代理服务人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确保代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提高村会计信息工作质量和会计工作水平。

(三)加强对报账员的选用和考核

报账员应由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干部兼任或由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的村民担任,主要负责村级收入、支出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村级备用金的领取、保管和定期向代理服务机构报账。报账员产生后应及时向代理服务机构备案,并积极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的政策水平和报账业务技能后,方可上岗。报账员不宜随意更换。

(四)建立健全单位—会计核算中心一体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制约机制

会计核算中心从事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决定了会计核算中心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核算整体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制定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时要村—会计核算中心两方面综合起来考虑,明确并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报账员的岗位职责、村民主理财的审批报销程序、备用金制度、会计监督检查制度、票据管理制度等,并制作成牌挂在村委会。在此基础上再制定会计核算中心相应的制度,并将整套制度例示在核算中心的办公场所,实现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核算中心的有效衔接,避免相互间的扯皮推诿。

(五)统一印制规范票据,并实行专人管理

规范农村票据管理是农村财务会计工作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代理服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所在。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农村票据的管理工作,规范票据的使用,加强对票据使用的监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农村商用票据、报销表格、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等,消除“白条”入账的现象,有效控制村级债务的持续增长。收款收据或报销凭证要分单位管理、装订,每一份收款收据或报销凭证的记账联下面都要求附经村理财小组审核并签字的收支说明。这个环节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能否达到农村源头治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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