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保险销售误导

2024-07-27

防止保险销售误导(共7篇)

防止保险销售误导 篇1

培训教材、产品说明书、建议书、宣传单张、海报、媒体公布、网站、手机信息、邮件等

二、销售误导有可能产生在以下途径:

1、媒体公布方面:通过媒体公布或宣传分红保险的经营成果或分红水平;

2、现场方面:银行代理网点、营销职场、管理职场、产说会/创说会/培训现场;

3、材料方面:产品说明书、建议书、培训教材、宣传材料、职场海报和墙报等方面;

4、形式方面:利用产说会、创说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不实宣传,对产品夸大保险责任、红利、收益率等,利用产说会制造“现场投保热”的假象。

三、销售误导包括以下内容:

比例性指标描述分红情况。

税;

包括数据比较、分红情况对比等。公布信息不得出现“第一”、“名列前茅”、“最高”等比较性词语。

“与银行联合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介绍保险产品时使用:“存”、“利息”、“存款自由,取款自由”、“活期月复利高息储蓄”、“本金”、“利息是银行定期利息的1.5倍多”等词语和字句,套用银行储蓄概念并与银行储蓄作不当比较。

金”、“免税”和“活期储蓄附带保险”、“月存”、“高息”、“马上停售”等。

四、其他

1、招聘广告:在广告中夸大个人代理人待遇,以投资理财顾问、投资顾问、医疗保险调查员等名义招聘个人代理人;

2、未经公司许可和审批,利用公司的名义自行进行网上招聘,利用手机短信群发招聘,在招聘或信息中提及其他保险公司任何信息;

3、未经上岗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人员,销售新型险种;

4、产品说明书自行设计、印制任何宣传材料。

5、除了纸面上的材料和电脑中的教材,讲师在产说会、培训班的授课过程中任何误导性的内容和字眼。

案例:**中支业务员林**私印宣传单张

违规事实:

1、在公司培训资料《简单销售法》基础上对万能资料加入了主观的理解和臆断,对原稿中的“保守投资”直接改为“银行”,并自行加入“存”“本”“息”等违规字眼。

2、根据当地社保局的宣传资料,附加个人理解制作单张进行比较。

后续处理及影响:

1、要求中支对销售误导进行内外勤两个层面的全面核查;

谨防保险销售误导 篇2

伪造监管公文 鼓吹保险涨价

2014年12月中旬,网络中流出一张健康险和意外险涨价的“保险监管函”,根据该“公函”内容显示:“2015年1月1日凌晨起,原重大疾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全面停售。正式启用2015年新版保障费率。原保障不变情况下,每万元保额费率上调48%。新版费率已下发。”在这一简短的公文落款处写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和“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的字样,还盖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章”。

“红头文件”都下来了,部分心急的消费者打算在涨价之前购入这两类产品。虽然该“公函”只有寥寥数语,但明显透露着未来重大疾病保险、意外险要涨价的味道。

幸运的是,该“公函”很快就被圈内人士识破。2014年12月17日,辽宁保监局在官方网站澄清,证实该公告系伪造,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要仔细甄别,从自身实际需求出发理性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提防以停售、涨价为由的保险销售误导行为。

辽宁保监局同期下发《关于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的通知》,要求各省级分公司严禁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制造、传播该类虚假信息,并于2014年12月18日12时前将通知内容传达至所属各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防止虚假信息进一步扩散。2014年11月21日,辽宁保监局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保险产品销售工作。

以往年末,在老产品即将停售,新产品即将出炉的时候,为了促使消费者抓紧时间购买旧产品,部分代理人会捏造“××产品要涨价了”的消息并向新老客户灌输这一概念,游说客户加保旧产品,或让新客户“抓住最后的投保机会”购买旧产品。销售人员的这些说法,让客户大有“过了这村,就没这店”的感觉,可谓是充分掌握了消费者的心理。

但此次伪造监管部门公文,借助政府公信力促使消费者相信产品要涨价,从而达到短时间内促销的手法具有极大欺骗性。业内人士称,此次保险销售人员伪造政府监管部门公函的行为,性质相当恶劣。不管面对何种涨价传言,笔者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不要盲目相信,适时请教一些专业人士,辨清事实真相,防止上当受骗。

高额收益诱惑

“大妈,这款产品年收益可以达10%以上,原来那款保险产品年收益才5%不到呢,赶紧投我给你推荐的这款产品。”对于手里有些积蓄准备购买保险的消费者,部分销售人员却转而介绍起P2P或其他理财产品来。本该推销保险产品的销售人员,私自将客户“飞单”至第三方理财公司的业务,甚至演变为非法集资,这样的现象在年初尤为易见,消费者一定要提高警惕。

而事实上,根据相关规定以及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对非保险金融产品有销售资质要求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在销售前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应当向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不得采取违背客户意愿搭售产品的方式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不得向客户销售超出其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保监会表示,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经纪)从业人员向客户直接推介销售包括第三方理财产品在内的非保险金融产品,或者以介绍客户等方式间接从事相关销售活动,在满足客户多层次金融需求的同时,也暴露出销售行为不规范、金融风险交叉传递等问题,有的甚至已经构成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

根据该《通知》要求,对保险销售(经纪)从业人员越权或者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也就是所谓的“飞单”,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及时制止,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那么,消费者如何辨别自己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否正规,防范被销售人员误导“飞单”而购买一张并非保险的单子呢?最重要的是保持良好的心态,不为“天上掉馅饼”所诱惑,对于反常的所谓高额回报投资项目,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在购买保险时,记住以下四招,就可以让犯罪分子无法得逞,让你花钱真正买到保险。

第一招:购买前,核实销售人员身份。在购买保险之前,要主动询问销售人员姓名、营销员编号及所在保险公司的全名,必要时应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查询保险机构的合法性,并致电保险公司客服热线核实销售人员身份真实性。

第二招:购买时,认清产品真假。购买保险时,应该主动通过保监会或保险公司官方网站进行查证,或通过致电保险公司客服热线等方式核实保险产品的真假,切勿相信高息保险。此外,还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和投保提示,正确理解保险产品。

第三招:交费时,选择转账付款。投保人在选择保费付款方式时,千万记得要选择经由银行向保险公司的账户转账。如果有销售人员要求直接付现金或把保费汇款至某个个人或其他非保险公司的特定账户,就需要引起警惕了。

第四招:交费后,确认保单真实性。在首次交费之后,应要求销售人员及时提供正式保单。真保单上有保险公司印章且为电脑打印,不应有人为改动、手写的地方,如有怀疑可致电保险公司客服人员对保单真伪进行核实。

防止保险销售误导 篇3

关于赴宁夏分公司进行销售误导治理检查情况的通报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2]215号)和集团公司《关于开展邮政金融不规范经营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中国邮政[2012]90号)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第三小组李凡、**、**等**人在总公司领导的安排下赶赴宁夏,于4月21至22日开展了为期二日的销售误导综合治理检查工作。按照总公司要求,本次检查四个层面,分别为省分公司、县市保险代理局、网点,检查内容重点针对销售管理和销售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等。现将本次检查结果通报如下:

1、基本情况第三检查小组人员深入宁夏分公司、**市邮政局、辛家庙邮政网点、金花园有获赠网点等机构进行深入检查。宁夏分公司业务合规与风险管理工作总体情况良好,坚持以风险管控为主线,先合规后发展,积极整合邮银保三方资源,凝心聚力,扎实工作,坚持规范与运营同步,速度与质量并重,不断夯实合规经营管理基础,权利打造特色化新型保险公司。

2、具体情况(1)销售资质管理在对网点检查过程中,网点均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经营范围和期限符合检查要求。

销售误导 篇4

中国保监会于2月份下达了“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可以说此次文件的颁布,预示着中国保险行业即将面临着一场“革命”!同时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2月10日主持召开主席办公会,研究寿险销售误导专项治理工作。项主席强调今年将重点解决车险理赔难和寿险销售误导问题,保险监管部门要做到下决心、动真格、出重拳,坚定不移地抓好寿险销售误导治理工作。一是强化保险公司责任。二是强化高管人员责任。三是建立评价体系。四是建立长效机制。五是做好舆论监督。

中荷人寿保险公司对14号文件的颁布极度重视,并对公司各个省市员工组织学习,通过切实的例子,让我们再次深刻领会想在这个行业扎根生存,必须切实做到合序、合规、合法。

险企保费承压 销售误导 篇5

随着春节前销售高峰来临,保险公司2013年“开门红之战”愈演愈烈,保险市场销售误导、电话骚扰的现象大有重新抬头之势。

存款“送”保险、夸大保险产品收益、产品不实宣传等依然是常见的销售误导手段;打电话送保险,借“民意调查”之由获取客户个人信息等手法让大众不胜其扰。与此同时,各地保监局、各媒体投诉通道的投诉案例开始增多。

在整个行业增速放缓的大背景下,保费压力是导致这些销售误导现象增多最直接原因。尤其是寿险行业,在经历了2012年仅2.5%的增长后,目前“开门红”进展也并不太顺利。

销售误导乱象

夸大保险产品收益是常见的销售误导方式之一。除此外电话扰民也是近期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一大问题。

近日,辽宁省营口市一位客户向金融界保险频道投诉,其母亲去某银行储蓄所办理存款业务时,一位身着银行工服的销售人员介绍,存款可以送保险,零存整取,利率高,到期连本带利可以翻一番,并且还赠送一份保险。其母亲以为他是银行工作人员,听信了这一说法,在几张单子上签了字,把钱交给柜台。后在该客户提醒下,其母亲又找到储蓄所询问才得知,自己办理的根本不是存款业务,而是购买了某寿险公司的分红险,需连续缴费5年,10年满期,如果现在退保,只能返还一半。而当时身穿银行工服的人原来是保险公司的销售员。在多次与银行、保险公司沟通,以及向媒体投诉后,目前所买产品已经全额退保。

但并不是所有被误导的客户都最终得到比较满意的处理结果。山东潍坊市杨女士告诉《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记者,其和丈夫于2010年春节前几天去当地一家分支机构办理存款时,被该银行一位大堂经理以“存款赠送保险”以及“利率比普通存款高”等理由误导买了太平洋人寿红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而自己却一直以为是存款。直到2011年12月,到银行取钱时,才知道买的是保险产品,因为急需用钱,只能退保。

“两次一共存了4万块,退出来的时候只有32349元。2012年一年以来,我们去银行、保险公司找过好多次,他们说已经退了,没办法了。”杨女士反复向记者表示:“这不就是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伙欺骗老百姓的钱吗?以后听到说什么保险我就躲得远远的。”

夸大保险产品收益也是常见的销售误导方式之一。“肯定比定存利率高,一般情况下,一年也是4%以上。”在某社区大型超市门口做促销的保险代理人告诉记者。

“当年他们也是说比存款划算。可是十年我总共交了34200元,到期后返给我的正好还是34200元。每年他们都会寄分红的单子来,多多少少也有二三百块钱,算了一下十年也有3000多块,临了为什么只有本金,一分不多一分不少?”1月23日,向金融界保险频道投诉的江苏苏州市桑女士向记者表示不解,“保险公司说每年分红的本金基数是30000元,按道理,本金加红利还不及我存入的总额34200元。”

桑女士是2003年购买了新华保险 “吉庆有余”分红保险。让她为难的是,亲属中还有人同时买了20年期的产品,现在想退保,但会损失本金,不退的话,再过10年,可能也只能拿回本金。

除收益率之外,其他各种不实宣传也屡见不鲜。其中随着保险公司养老社区的推出,个别公司销售人员也开始搞起“买保险住养老社区”的噱头。1月初,北京保监局公告称,近期接到多名消费者反映,有保险公司通过酒会或客户答谢会等形式宣传购买该公司保险产品即可入住养老社区。对此,北京保监局提示广大消费者注意不是购买所有保险产品均可入住,需要满足特定条件方可获得入住资格。

而除销售误导之外,保险公司电话扰民也是近期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一大问题。“今天027-95522打来电话,说是保险公司想做个问卷调查,问我觉得路上堵吗?我果断挂掉电话。堵不堵跟你保险公司有什么关系?”1月23日,一位山东网友“吐槽”。而浙江、广州等其他地区消费者也有反映收到类似电话。

据360互联网安全中心发布的《2012年中国垃圾短信骚扰电话治理报告》显示,2012年被使用骚扰电话“云标记”的用户单周标记次数最多的前十个号码中有4个保险公司电销号码,分别位列第一、第四、第五、第七位。

而各地保监局每月的信访投诉情况记录也显示,2012年11月份以来,信访投诉案例数量也在明显增加。

“开门红”不红

销售误导深层次的问题是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薪酬制度,甚至是保险业的发展模式的问题。

2012年保监会主席项俊波上任以来,将治理寿险销售误导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但目前看来效果不是很理想。

2012年2月16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此后保监会打击销售误导行为一直处于高压态势,加大了现场检查和处罚的力度。

但是,治标不治本的做法在业内看来,效果不是很好。

“除非被逮个正着,不然一般的销售误导都很难取证。还有高管追责等处罚措施,也不是很现实,不能因为几个代理人的销售误导问题把公司高管都撤了或者大额地罚款。”一家寿险公司个险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表示,销售误导深层次的问题是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薪酬制度,甚至是保险业的发展模式的问题。在大众保险需求还没有觉醒的情况下,只要有保费,就会有销售误导。

一位大型寿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告诉记者:“每年春节前是个销售的高峰期,因为年终工资、年终奖发了,人们手里的闲钱比较多。这也是保险公司有“开门红”传统的原因之一。一年三四成的保费来自于年前年后的三个月。“开门红”红了,全年的压力就小不少。所以每年这段时间销售误导等乱象会比较严重。尤其是这两年行业情况不好,今年的“开门红”进展也并不是很顺利。”

据保监会最新公布的2012年全年经营数据显示,2012年原保险保费收入1.55万亿元,同比增长8%。其中2012年寿险保费收入8908.06亿元,同比仅增长2.5%;中国人寿、太保寿险、平安人寿、新华人寿、泰康人寿、人保寿险、太平人寿前7大寿险公司全年保费收入分别为3227亿元、934.6亿元、1287.7亿元、977亿元、615.8亿元、640亿元、364.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4%、0.28%、8.24%、3.1%、-9.4%、-9%、15.9%。

而除此之外,多位寿险公司人士反映,保险公司1月份以来的“开门红”业绩远低于预期。甚至银行系保险公司高管也表示2013年比较揪心。

走出寿险销售误导困境 篇6

关键词:寿险;销售误导;营销员;困境

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3.50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3-111-03

我国寿险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在保险的深度和广度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却并未达到成熟市场的程度,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寿险业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寿险业频繁发生的销售误导现象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公众对于寿险销售人员的戒备心理,减弱了公众对于寿险产品的信赖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寿险公司,甚至是整个保险业界形象及声誉。为了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整个保险业的形象,保监会和各地的保监局纷纷出台了各项政策措施来应对销售误导问题,进一步规范寿险的销售行为。

一、我国寿险销售误导现状

(一)我国销售误导形势严峻

近年来,各大保险公司销售误导案例频繁发生,销售误导方式也越发多样化。寿险销售误导始于重大疾病保险等保障型产品,随着新型产品的不断创新,渐渐的转向投资理财型产品[1]。营销员的误导销售行为通常包括:一是不履行认真说明保险合同具体条款的义务。对于保险合同中的专业术语、责任免除、等待期、犹豫期及索赔时效等问题不做详细的介绍与强调,致使投保人在真正需要保险赔付之时,却只能以不符合保单要求失效为由丧失了权利。二是片面的介绍保单情况。片面介绍保险合同来迎合投保人的需要,对于不利于投保人情况的内容不做任何提示,如分红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等新型保险,只强调该保险的投资收益,却不强调其中存在的风险。当投保人真正发现该保单不是自己真正所需之时,造成严重的退保现象。三是将保险与金融产品混淆,夸大保单利益,误导投保人购买保单,造成“存单变保单”的现象。众多的销售误导案例都发生在银行保险中,当投保人要去银行存款或办理银行业务之时,销售人员为了销售保单往往会偷换保单中的概念,将保单介绍为存款类的理财产品,避谈保单的风险甚至错误介绍该产品的条款,投保人需要用钱之时却不能取回“存款”的现象,同时退保还会造成不少额外的损失。四是销售不当产品。对于新型保险如投资连结和万能保险的销售,应当针对有投资需要,且有相对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的群众,现实中经常出现对于不当对象进行销售的情况,甚至销售给完全不了解的老人、农民。这种完全不考虑投保人利益的误导行为,是应该杜绝的。

2012年年初曝出的4家上市保险企业2011年退保金额总共655.15亿,其中中国人寿、中国太保、中国平安、新华保险的退保金额分别为365.27亿、95.88亿、44.07亿、150.47亿,而去年合计净利润也仅仅489.18亿。较2010年分别同比增长42.1%、113.6%、15.5%、95.16%[2]。各大保险公司退保率逐年递升的现象,其中一部分是由于市场环境波动,股市行情和投资收益持续下降,投资型投保人选择退保止损而造成的,然而销售误导也是退保率增长的重要因素。日益严重的退保率给保险业的经营秩序敲响了警钟,寿险销售行为和规范成为寿险业和政府部门的一个不小的挑战。

(二)销售误导已引起政府部门高度重视

近年来,保监会和各地保监局纷纷出台政策,来应对日益严峻的寿险销售误导局势。

1、保监会动态。面对日益严重的销售误导形势,各政府部门、监管机构纷纷出台措施,来整治当前的紧张局势。2010年11月初,保监会、银监会两大监管机构针对销售误导等乱现象来整治银保市场秩序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2010年中国保险十大新闻之一。2011年3月17日,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使银保业务更规范化,保护金融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协调银行和保险业的经营秩序,促进银保业务健康有序的发展。 2012年1月7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旨在解决保险业存在的理赔难、销售误导、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其中针对寿险销售误导提出了5项解决措施,进一步提高全行业对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规范保险销售的健康进行。2012年2月16日,中国保监会召开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其中保监会副主席陈光辉指出:“按照‘突出重点、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总体原则,抓机制,抓执行,抓重点,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坚定不移地推进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工作。”

2、地方保监局已取得的治理成效。安徽省保监局建立销售误导纠纷裁决机制,妥善解决销售误导纠纷,优先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自从建立该机制以来,成功解决多起纠纷案件,得到了群众的好评,并且安徽在综合治理销售误导纠纷的制度安排下,2010年全省人身保险公司退保率为2.04%,同比下降34.53%,低于全国1.01个百分点。大连保监局建立客户回访长效机制,客户回访率显著提升,综合客户回访成功率从2007年的96.41%提升到2010年的99.7%,其中银保客户的回访成功率由2007年的90.26%提升至2010年的98.99%,其中行业退保率显著下降,退保率由2007年的5.1%下降至2010年的2.34%,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0.71%。山东烟台保监分局建立营销员评价系统,通过“评价打分”模块来对营销员进行评级,旨在引导营销员诚信展业,提升行业形象,逐步治理销售误导现象。

二、寿险销售误导困境的原因解析

(一)营销体制存在弊端

销售误导主要出现在个人营销与兼业营销中的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中,以下分别从这两个方面来分析营销体制存在的弊端。

1、个人营销中出现的营销员管理体制问题。个人营销模式指个体营销员代理推销保险产品和代理收取保险费,并按照所代理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对自己的客户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营销员是与客户的第一次接触,营销员营销技术的好坏直接制约着保险销售的成果。然而我国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营销员推销产品时存在许多不合规行为,导致了广泛存在的销售误导现象。

2、营销员属非正式职工,人员缺乏归属感。在国家统计局网站查找数据时,如查找“保险系统机构、人员数(年底数)”时,往往会发现表格下面会有一排注释:“注:职工人数不包括营销、营销员”。这种现象不难表明我国保险营销员还未列入保险公司职工行列。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签署的是代理合同,并非劳务合同,每天在保险公司工作,按时打表、签到,受着保险公司的员工式的管理,却没有基本工资,收入只能靠卖保单取得的佣金,更谈不上一个员工所应该享受的国家的社会保障。导致营销员缺乏归属感与责任感,缺乏对一个公司的忠诚度,营销员跳槽现象严重。

3、现行的佣金制度不合理,人员流动性过大。营销员所领取的工资并非如同普通职工一样有基础工资,而是以保单销售为基础的佣金。佣金分为首年度佣金和续年度佣金,根据其销售保单险种的不同,首年佣金占保费的20%—40%,以后年度逐年递减。也就是说,佣金是集中在前几年支付给营销员,如较长期的寿险保单,以后年度的佣金少之又少,这种不合理的分配制度,使得营销员只注重首期佣金,缺乏对保单的后期维护的责任感,加剧了他们急功近利的心态,造成人员流动性增加,从而导致“孤儿保单”的现象严重。

4、营销员素质要求不高。《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中规定营销员只要求拥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即可,这导致营销员普遍文化水平较低,而对于一些复杂化的投资型寿险产品和保险专业性的条款往往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去解读,营销员难以准确客观地解读保险条款的案例普遍存在,造成投保人含糊投保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营销员的准入门槛过低,同时有些保险公司缺乏对于营销员素质的后期培养工作,使其受限于自身的素质水平,导致销售技巧单一,难以应付多种保险产品的销售,难以满足投保人多样化的需求,只能靠误导消费者来促进保单的销售。截止2010年上半年,营销员数量已达到300万,与2007年200万相比,人员增加近1/3,但对保费的贡献度却从45.4%降至28.83%[3]。营销员人数在不断增加,但是产能却在逐渐降低。

5、兼业营销中银行保险的销售问题。银行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银行和邮政网点、基金组织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依靠传统的销售渠道和现有的客户资源进行保险商品的销售。近年来随着银保业务的发展,人身险销售也逐渐提升,其中银保销售的保费收入占人身保险保费总量近50%。但是销售误导现象却使银保业务成为公众的投诉高发区。虽然有要在理财专柜销售、银行保险专员必须取得资格认证、让客户亲笔抄录38字风险提示以确保送达,犹豫期内100%电话回访等要求,[4]仍然会存在有业务人员代抄,代签名,“被保险”、“存单变保单”等情况出现。

银保业务在理财专柜进行时,由于理财专柜日常接待的人数众多,销售人员难以有充足的时间对保单条款进行细致的解释,因此多见于销售趸交、短期期交产品。[5]这类保单保障程度较低,难以满足多层次多需求的消费者的要求,由于保险销售的时间和介绍的详细程度有限,多造成销售误导现象。同时还有很多恶意的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存在,如原本打算存款,而销售人员为了自己收入的提高,诱导无保险需求的投保人投保,最终造成退保情况问题的发生。部分银行和保险公司盲目追求规模,对销售人员的培训不到位,粗放式的经营管理模式,而银行的销售人员往往又缺乏销售经验,使得销售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之前所列的众多销售误导现象。

(二)保险公司经营理念存在问题

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市场,各大保险公司都承受着巨大的竞争压力,这导致了保险公司片面的追求保费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只注重眼前的利益,以保费论英雄,以规模定升降,忽略了保单的质量和品质水平。[6]虽然销售误导行为是营销员做出的,但其本质是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存在问题。保险公司急功近利的经营模式,导致对营销员粗放式的管理体制,提倡人海战术,对营销员的考核机制不合理,不注重诚信经营。在中国的市场环境下,市场经济建设还不完善,各家公司的管理优化水平存在差异性,再加上营销员内部的侥幸心理存在,普遍会带来销售误导现象。

(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

保险的有效经营是建立在信息充足的基础上,保险人能够通过对众多保险指标的划分和数据信息的积累来合理制定保险条款和费率标准,然而投保人虽然具有保险指标的方面的信息优势,但因为保险营销员在销售保险的过程中往往不充分说明保险条款和产品信息的具体情况,造成投保人的信息缺乏。这种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保险营销员能通过不充分披露信息或故意隐瞒信息来使投保人进行投保,达到最大化自己利益的目的,造成销售误导现象的发生。虽然保险业已经通过不断的努力来使保单条款更加通俗化,更加标准化及大众化,但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性,尤其是一些较复杂的保险:投连险、万能险等,很难做到通俗化的程度,会在客观上造成普遍的大众难以理解其中的专业性内容,这往往造成投保人信息不充足的情况。信息不对称易造成投保人错误投保的现象。

(四)投保人自身的保护意识不强

我国保险业发展较晚,且还不成熟,多数的投保人对于保险的认识不够,针对营销员的推销,难以辨别真伪,也难以识别自己的保险需求,导致盲目投保的现象严重。并且在进行投保之时,不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的特别标注说明,对推销人员过于信赖,造成误导现象。在投保人发觉自己被误导之后,不投诉、不举报,听之任之,往往存在自认倒霉的现象,更加进一步放任了销售误导的现象。

三、走出销售误导困境的对策分析

(一)完善相关法规,贯彻政府措施

健全并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如《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加强对保险公司和营销人员的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销售误导纠纷裁决机制和客户回访长效机制,贯彻落实《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中针对寿险销售误导问题提出的5条解决措施:“一是保险公司为消费者提供风险提示书,正确提供产品信息;二是建立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制度;三是落实新单回访制度;四是建立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机制和销售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构建诚信经营考核评级体系;五是监管机构要向消费者宣传阅读保险条款和亲笔签名的重要性,定期发布保险消费风险提示,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维权自身权益的能力。”

(二)完善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

我国政府已经逐步重视营销员的管理,为了解决营销员管理中的粗放式、大进大出、素质不高、缺乏忠诚度等问题,保监会于2010年发布的(2010)84号文件《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在贯彻保监会文件规定的顺利实施的基础下,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是要完善保险营销员的佣金制度,平衡各期佣金支付比例,加大营销员对于自己销售的保单的责任感,加强售后服务力度,减少“孤儿保单”现象的发生。二是努力探索保险营销员“雇员制”的制定。虽然在此之前有些保险公司曾经试行过该制度,都是以失败告终,但该制度能够加强营销员对于企业的归属感,增加其对于保单的责任感,满足其对于社会保障的需求,只有在这样安稳的情况下,才能使营销员安心工作,降低流动性,同时能够吸引更多高素质的销售人才,提高营销员的平均素质水平。只要合理的设计该制度的细节,一定能够取得成功。三是调高营销员的准入门槛。普遍提高营销员的素质水平,使公众对于保险以至于整个保险业更加有信心。

(三)规范银保业务秩序

银行保险是一种新型的保险销售渠道,应当针对近年来出现的销售误导问题,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来应对此种困境。保监会公布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是目前为止较为全面的规范银保业务秩序的文件,其中叫停保险公司人员在银行网点“驻点”销售,并有银行网点原则上不能与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等规定。应当正确解读该文件的要领,努力贯彻实施,并且在此基础上,发现更多的规范途径,加强监控力度,重点打击销售误导行为。

(四)加强对保险公司和营销员的评级建设

针对保险公司经营理念的问题,应当帮助保险公司树立科学的发展理念,杜绝经营短视现象的存在,加大对公司违规的惩处力度,帮助其制定符合自己的发展目标。[7]为了改变保险公司只注重保费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的现象,应当针对保险公司建立一个科学的评级体系,信誉高级别的保险公司需具有更高的偿付能力、更高的诚信水平和更高的服务水平,任何违规行为都会降低保险公司的级别。这种客观的评级体系能够使保险公司自觉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为投保人投保提供一个可靠的参照标准。

在各大保险公司内,也应当制定相应的营销员评级体系,信用级别的高低不仅与营销员的保单销售量有关,同时还由其保单质量水平、售后服务质量和客户对其服务态度评价的优劣来决定。严格执行对营销员的诚信管理,加强对信用级别高的营销员的奖励水平,加强对信用级别低的营销员的监管力度,太低的话也可以直接将其解雇。客观的评级体系能够使保险公司和营销员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一定程度上能够抑制销售误导行为的发生。

(五)加大宣传保险常识的力度和销售误导披露力度

通过广告、杂志、报纸等多种媒体宣传保险基本常识,丰富消费者的保险知识,使消费者在投保时能够具备区分真伪、辨识条款的能力,逐渐的杜绝销售误导现象的产生。同时监管机构应当对于销售误导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并且及时披露销售误导行为,及时给公众提醒,建立公众举报机制,增加举报的途径,让公众、保险公司和政府三者合力来整治销售误导现象,帮助走出销售误导困境。

参考文献:

[1] 赵存见.寿险销售误导成因及对策分析[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9,(06):33—36.

[2] 欧阳晓红、张云、梁宇琦.年报揭蛊四大险企退保有忧,祸起保险销售误导[N].经济观察报,2011-04-01.

[3] 郭玲.我国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探讨[J].中国城市经济,2011,(06):324—326.

[4] 郭炎兴.银保市场路在何方[J].中国金融家,2011,(04):113—114.

[5] 江岗.银保新政后,保单不再“变魔术”[J].金融经济,2011,(07):36—37.

[6] 赵波.保险销售误导的危害及治理建议[J].保险研究,2008,(06):40—42.

别让十个销售常识误导你 篇7

迷思之一:“销售就是销售——出色的销售人员能够销售任何东西”

毫无疑问,某个行业内的销售技巧可能同样适用于某个其他行业。但是,在从事小批量销售过程中培养起来的销售技巧,可能会在你向大客户推销时制造障碍。与小批量销售相比,大批量销售历时更长,过程也更复杂,需要的策略也更多。但是,很多销售专家都没有意识到大批量销售与小批量销售需要的关键销售技巧是不同的。

在小批量销售中,销售人员与客户交谈时占据主动,客户可能会因为他充满活力、热情,且对产品进行了生动的描述,而把订单给他。这种“产品特性推销法”往往能够奏效。

然而,在大批量销售中,客户必定在交谈时占据主动。西格玛项目研究小组发现,出色的销售人员往往会采用某种提问模式来引导客户参与谈话,并将谈话引向最终目标。

当西格玛项目研究小组的成员首次发现了这些现象后,研究人员就想知道这些现象是不是在任何客户身上都会出现,而不论其所处行业、国别或文化背景。有趣的是,从23个国家得到的结果相同。甚至在大多数的美式销售培训方法已经失效的日本,研究小组也猜测可能某种传统的、基于文化的沟通方式最能有效预测出销售工作能否取得成功。他们最终发现,选对提问模式是赢得大客户订单的最有效的行为因素。

迷思之二:“要获得更多订单,就应拨打更多的销售电话”

当销售经理希望提升销售额时,他们首先想到的往往是让销售人员拨打尽量多的销售电话。毕竟,如果销售电话增加一倍,销售额就有可能增加一倍,即使不会增加一倍,也会有较大增长,不是吗?研究小组在对一家技术公司的两个事业部进行研究后发现,这种想法并不适用于大批量销售。

在销售成本相对较低的电子设备的事业部,销售电话的数量与销售额之间呈正相关关系,即销售电话越多,销售额就越高。但在销售高端产品的事业部,两者的关系刚好相反。与那些拨打的销售电话数量越多的销售人员相比,那些拨打销售电话的数量一般的销售人员创造的销售额更高。

当然,反过来,即销售电话越少,销售额越多,并不正确。如果销售电话为零的话,销售额也就为零。但是,一般说来,销售人员没有办法通过增加销售电话来增加销售额,反而会对销售额产生负面的影响。

成功的关键在于拨打出色的销售电话,而出色的销售电话需要销售人员做好精心准备,采取适当的策略。

为了有更多的时间拨打销售电话,销售人员往往会疏于计划和准备,从而降低了每个销售电话的成功率。然而,如果销售人员有时间拨打更多的销售电话,为每个电话做好充分准备,并确保与客户沟通的质量,那么他就应该这样做,因为他们拨打的销售电话可能还没有达到最佳数量。

迷思之三:“直接联络客户高层”

在西格玛项目研究小组进行研究之前,传统的销售理念认为,如果销售人员联络到的客户方的人员级别越高,就能取得更好的销售成果。

如果能够直接联络到客户高层,为什么要浪费数周或数月的时间来慢慢接近客户公司的决策人物呢?但是,研究小组发现,相较于那些不甚成功的销售人员,成功的销售人员联络的客户人员的级别往往较低。在做好精心准备之前,直接联络客户高层也许是个致命的错误。如果缺乏精心准备,就与客户高层谈论其产品特性,这纯粹是浪费时间。不了解客户需要解决的问题,销售人员就无法证明其产品能够满足客户的需求。

研究小组回顾了美国某位参议员的儿子的事例。有一家大型公司曾急切地聘请此人为公司的销售人员。他们认为,此人可以轻而易举地接触到全国各地的企业CEO,这势必会使他成为一个业绩不俗的销售员。果然,他很容易就见到了各企业里的重量级人物。但是,由于他事先没有与客户公司里的其他任何人进行交谈,不了解客户需要解决的问题,他最终得到的往往只是“代我问候你父亲”这样的答复。然而,他那些缺乏背景的同事却通过联络遇到问题的客户方人员(往往是客户企业的中层人员),取得了销售成功。

教训何在?首先要了解客户遇到的问题,然后你才能有理由自行或通过客户企业中的某个人联络对方的高层。

迷思之四:“采用大量的开放式问题—它们比封闭式问题更有效”

在众多销售专业人士中,一线销售人员、销售顾问、销售经理和销售培训师都对开放式问题的威力深信不疑。如果提问的目的是为了让客户更积极地参与谈话,开放式问题的确比封闭式问题更加有效。因为开放式问题能够使对方做出更长时间的反馈,而封闭式问题只需要“是”或“否”就能加以回答。不过,西格玛项目研究小组不得不告诉大家,他们发现开放式问题的威力之说又不过是一种假象。

研究小组发现,采用开放式问题与取得销售成功之间并没有很大的关系。借助大量的封闭式问题,销售人员同样能够赢得订单或取得销售进展。

这似乎非常奇怪。理论上,开放式问题能够获得开放式的答案,而封闭式问题只能获得一个词的答案。但事实并非总是如此。在一个销售电话中,60%的封闭式问题能够得到多于一个词的答案。换言之,封闭式问题往往能够获得开放式的答案。而且,大约10%的开放式问题只能获得封闭式的答案。想象一下,假如一位经验尚浅的销售人员提出这个开放式问题,“您能谈一谈贵公司的商业计划吗”,结果他只会自讨没趣,得到“无可奉告”的答案。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开放式问题与封闭式问题之间的差别具有欺骗性。

对销售人员而言,关键在于有技巧性地提出可以接近销售目标的问题。如果他们只是担心自己向对方提出了多少开放式问题,这无异于在正在下沉的船上整理甲板躺椅—于事无补。

他们应该担心的是:提出的问题是否与客户的需求密切相关?

迷思之五:“尽早达成交易,频繁达成交易”

根据这个准则,促使对方与你达成交易是销售电话中最重要的部分,你促成交易达成的方式决定了销售电话的成败。

实际上,销售环节的初步阶段比结尾要重要得多。

要确保销售成功,销售人员应做到以下三步:

第一,应该确认客户的其他需求。客户可能还存在其他尚待解决的问题。

第二,应该总结或者重新强调交谈要点。(“所以,很明显,如果我们这样做,第一阶段贵公司的效率就能够提高15%,第一年就能够节省120,000美元……”)

第三,应该提议有助于取得销售进展的行动。(“所以,下一步我们可以与贵公司老总重新审查一下这些数字。”)

在第三步中,销售人员提议或建议某项“行动”。需要注意的是,在小批量销售与大批量销售中,“行动”的含义有所不同。在小批量销售中,惟一的行动可能是客户直接下订单。而在大批量销售中,可能存在多个有助于赢得订单的中间行动,这些行动被称为“进展”。

西格玛项目研究小组建议:销售人员与其担心如何促成交易达成,还不如想好尽可能多的进展性行动,为每个销售电话做好准备。最好的做法在于为每个销售电话规划好各种灵活的、切实可行的进展性行动,以便销售人员每一步都能够从客户那里获得最大程度的承诺。

在第三步中,销售人员提议或建议某项“行动”。需要注意的是,在小批量销售与大批量销售中,“行动”的含义有所不同。在小批量销售中,惟一的行动可能是客户直接下订单。而在大批量销售中,可能存在多个有助于赢得订单的中间行动,这些行动被称为“进展”。

西格玛项目研究小组建议:销售人员与其担心如何促成交易达成,还不如想好尽可能多的进展性行动,为每个销售电话做好准备。最好的做法在于为每个销售电话规划好各种灵活的、切实可行的进展性行动,以便销售人员每一步都能够从客户那里获得最大程度的承诺。

迷思之六:“建立第一印象的机会永远只有一次”

很多销售专家坚信,销售电话最重要的部分是开场。他们会告诉你,“前60秒攸关销售电话的成败”。但是研究显示,除了小批量销售,销售电话的开场与销售成功并无必然关联。当整个销售环节只包括一次拜访时(如上门推销),开头几秒的确非常重要,

然而,在复杂的销售环节中,如果客户认为销售人员能够为他们解决某个问题,他们就不会太在意销售人员留下的第一印象。

如果开场和结尾都不是销售拜访最重要的部分,那什么才是最重要的部分呢?

一个完整的销售流程包括四个阶段:开始、调查(发现客户需求)、能力展示(展示你有能力满足客户的需求),以及获得客户承诺(取得销售进展)。其中,最重要的是调查阶段,因为如果不了解客户的需求,你就无法赢得客户的订单。

尽管如此,销售人员仍然需要有技巧地开场。

好的开场必须实现两个目标:首先是建立交谈的必要性,其次是让客户允许销售人员提问。

当客户允许销售人员提问的时候,开场就结束了。

假如销售人员第一次给陌生客户打电话,结果却只是得到了客户的语音邮件回复,他们还有必要通过留言系统来开场吗?事实上,他们必须给客户一个需要回复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之下,销售人员必须以留言的形式让客户明白有与你交谈的必要性,但是你不应该直接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来“让客户上钩”。

迷思之七:“销售才能是与生俱来的,是无法后天培养的

做销售的人是否需要某种特质呢?答案是否定的。

数十年以前进行的大量研究显示,性格外向的人在销售队伍中的数量,要远远超过在一般大众中的数量。然而,最近进行的研究并未表明性格外向与销售工作之间有很强的关联。发生了什么变化?除了那些陈腔滥调之外,什么都没有变!那些曾经积极寻找性格外向者承担销售工作的企业,现在明白了各种性格的人都可以学习销售技巧,并取得不俗的销售业绩。

站在客户的角度,他们对销售人员有何要求呢?有证据表明,绝大多数的客户都希望销售人员是值得信赖的。我们都听过一个老笑话:“真诚是最重要的东西……如果你能伪造它,你一定已经这么做了。”但事实上,即便是真正真诚的销售人员往往也无法赢得他人的信任。客户是无法看到他们的真诚的,也无法看到他们的诚实,而只能看到他们的行动。在下订单前,客户不会考查销售人员是否具有一种特定的性格,而只会考查他是否能够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迷思之八:“欢迎客户提出异议—它们是客户兴趣的确切信号”

尽管已有确切证据证明了这种“准则”是不正确的,但它依然存在。就像许多其他的“准则”一样,它不会消亡的原因在于它听起来令人欣慰。它使你相信,如果客户对你的产品或服务产生怀疑,就意味着你们之间的谈话开始变得有意义。

实际上,这种异议是你与客户之间的一大障碍,而你是不会喜欢障碍的。你不必惧怕异议,但也不应对其加以欢迎。异议的存在表明了客户并不想要你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也许是因为它太便宜了,但更有可能是因为看不到要购买你的产品或服务的必要性。如果销售人员说,“我们的机器是市面上同类产品中速度最快的”,客户可能会说,“但机器的速度并不是我们考虑的问题”。

本与不甚成功的销售人员相比,成功的销售人员得到的异议要少得多。原因何在?因为他们总是设法阻止异议,而不是等出现异议后再着手处理。在上面的例子中,有技巧的销售人员不会谈论他所提供的产品的特性(“它是速度最快的”),而会采用一种提问模式,先问“机器速度对您有多重要”,如果了解到机器速度对客户并不重要,他就会避免将谈话引向招致客户异议的方向。

如果销售人员经过培训之后,能够先通过正确的提问来发现客户的需求,然后只是谈论其产品或服务与该需求有关的特性,就能将招致异议的机率减少50%。

通常,那些无法避免的异议是最严重的。最好的方法就是坦诚,承认你的不足,然后集中阐述你的竞争优势。

迷思之九:“永远不要攻击竞争对手”

许多企业认为,销售人员在与客户打交道时不应提及竞争对手,因为这样做最终会损害销售成果。

这曾经是IBM的一贯方针:在销售环节,销售人员不得提及任何竞争对手或竞争产品的名字。

但是,研究表明,出色的销售人员一定会提及竞争对手,前提是客户需要他们这样做。尽管他们往往不会主动评论竞争对手,但如果被问到他们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有何区别时,他们一定不会避而不答。

关键在于如何评论竞争对手。最好的方法就是尽快从竞争对手的不足之处转到你的竞争优势上来。如果客户问“谈谈你对SlowCo公司的机器的看法吧”,销售人员可能很想回答“那是市面上速度最慢的机器,比我们的要慢40%”,但如果能调整成以下答案,就更好了:“SlowCo?对,我们的机器速度比他们的要快40%。实际上,我们的机器是市面上速度最快的”。

一个鲜为人知但十分有效的方法就是,以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的一般弱点,来突出自己产品或服务的优点,而不是一概地贬低具体的竞争对手或其产品。

例如,假设你是一家小型公司的销售代表,这家公司正在与行业内的一家大型公司竞争一小块业务。如果客户问,“你们与GiantCo公司相比怎么样”,有技巧的销售人员可能不会说,“GiantCo太大了,无法为你提供个性化的服务”;而会说,“大公司与小公司之间有很多区别。我们是一家小公司,所以我们能够给予客户的需求更多关注。而一家公司的规模扩大后,就很难做到这点。对于大公司而言,你有可能只是5,000位客户中的一位,而不是50位中的一位”。

卓有成效的销售人员始终会攻击竞争对手,但他们会很有技巧地避免这种攻击对自己的企业产生负面的影响。

迷思之十:“重点关注大客户”

在过去十年中,最大的客户往往能够带来最多的利润。如果给予他们的关注越多,他们往往就能带来越多的利润。

然而今天,老的准则已经不再适用。现在,带来最多利润的可能正是那些中等规模的客户。实际上,最大的客户可能会让你苦不堪言:他们要耗费你大量的资源,而且会拼命压榨你的利润空间,最终你只能收获微薄的利润。然而,中等规模的客户所面临的竞争可能没有那么激烈,而且它的产品或服务可能具有较高的利润空间,所以也可能给你带来更多的潜在利润

现在,明智的企业不再仅仅因为客户的规模就做出“不相称的举动”。相反,他们看中的是潜力、利润空间,以及源源不断的利润来源。而且,他们发现,从客户生命周期的角度而言,最有价值的客户不一定是规模最大的客户。

这涉及到两个战略性的问题:第一,企业是如何分配其最出色的人才资源的?传统上,企业会让最出色的销售人员为规模最大的客户服务。正如你所见,这可能是个错误。第二,大多数的区域销售代表拥有为数众多的客户,他们怎样才能最好地投入时间和精力呢?销售经理往往会教导其下属“80/20”原则,即:80%的利润来源于20%的客户。这可能是个经验法则,前提是不要将大客户与价值客户混为一谈。

实际上,我们的机器是市面上速度最快的”。

一个鲜为人知但十分有效的方法就是,以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的一般弱点,来突出自己产品或服务的优点,而不是一概地贬低具体的竞争对手或其产品。

例如,假设你是一家小型公司的销售代表,这家公司正在与行业内的一家大型公司竞争一小块业务。如果客户问,“你们与GiantCo公司相比怎么样”,有技巧的销售人员可能不会说,“GiantCo太大了,无法为你提供个性化的服务”;而会说,“大公司与小公司之间有很多区别。我们是一家小公司,所以我们能够给予客户的需求更多关注。而一家公司的规模扩大后,就很难做到这点。对于大公司而言,你有可能只是5,000位客户中的一位,而不是50位中的一位”。

卓有成效的销售人员始终会攻击竞争对手,但他们会很有技巧地避免这种攻击对自己的企业产生负面的影响。

迷思之十:“重点关注大客户”

在过去十年中,最大的客户往往能够带来最多的利润。如果给予他们的关注越多,他们往往就能带来越多的利润。

然而今天,老的准则已经不再适用。现在,带来最多利润的可能正是那些中等规模的客户。实际上,最大的客户可能会让你苦不堪言:他们要耗费你大量的资源,而且会拼命压榨你的利润空间,最终你只能收获微薄的利润。然而,中等规模的客户所面临的竞争可能没有那么激烈,而且它的产品或服务可能具有较高的利润空间,所以也可能给你带来更多的潜在利润

现在,明智的企业不再仅仅因为客户的规模就做出“不相称的举动”。相反,他们看中的是潜力、利润空间,以及源源不断的利润来源。而且,他们发现,从客户生命周期的角度而言,最有价值的客户不一定是规模最大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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