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律师:离婚诉讼的应对方法与策略

2024-05-14

西安律师:离婚诉讼的应对方法与策略(通用2篇)

西安律师:离婚诉讼的应对方法与策略 篇1

作者:西安婚姻专家律师高西宁

婚姻,是亲情之源,是家庭之本。婚姻的幸福与否,直接决定着人生的幸福与否,的的确确是人生之大事。作为律师,向我咨询离婚法律问题的一向很多,但实际上,离婚诉讼,真正靠得住的法律并不多,而重要的是诉讼的应对方法和策略。以下单就这个问题略举一二,如果你需要了解更多,可拨打我的手机,或许,我能给你提供更多的帮助。

一、很多人认为,只要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离婚登记就可以了。其实,用这种方法离婚,其中蕴藏着很多风险。尤其是登记离婚中双方自行达成的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的处理等协议内容,并没有法律上的执行效力。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在登记离婚后能不能得到兑现,完全没有法律上的保证。很多人正是利用这一点来骗取另一方办理离婚登记,而离婚后并不去实际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而使另一方遭受惨重的损失。因此,我的建议是,即使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也要通过诉讼的途径,用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方式去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一经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确认,即行生效,而且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也不得上诉。更重要的是,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上的执行效力,任何一方若拒绝履行,另一方即可通过人民法院来强制其履行,从而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彻底保证。用这种方式办理离婚,时间上也可以很快。我所办理的这种案件中最快的一次是从进立案受理庭到拿到《民事调解书》,仅用了一个小时。当然,用诉讼方式办理离婚,最好是聘请富有经验的律师。

二、离婚是一件很伤人的事情,当突然收到对方状告自己要求离婚的起诉状后,很多人都难以抑制自己悲伤、愤恨的心情,往日里对方一桩桩的恶行、丑行,自己所受的伤害、委屈一股脑的都涌上心头,迫不及待地想到法庭去揭露、去诉说,想叫法院给评个理。其实,这时侯需要的不是悲伤,也不是愤恨,更不是揭露和控诉,而是冷静。我给前来咨询我的当事人所给的建议是这样:如果你们的婚姻还没有死亡,你还想挽救;如果你确实不想离婚;或者你不想便宜对方使其这么轻易地就实现愿望,那么,你就要彻底的控制你的情绪,在法庭上只说对方的好而不是坏!每一桩婚姻,都经历过幸福的时光;每一对情侣,都曾有过难忘的恩爱。即就是对方不好,也要说对方好;即就是对方已经另有新欢,也要尽数对方对自己如何恩爱、如何忠贞。如果你照我的话去做,也许就能挽救一桩婚姻,最起码,可以使你在这次诉讼中得到胜诉而有力地阻击对方离婚的步伐。我说这些话,也许有人要骂我。我只能说,世上的事物是复杂的,清官难断家务事,骂就骂吧……

三、《婚姻法》上不是说了吗,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就可以判决离婚。因此,很多急切想离婚的人就很重视这一条。他们让居委会、村委会、邻居甚至亲朋好友出证明,证明他们夫妻分居两年不在一起。在法庭上遇到这种情况,不愿离婚的一方完全可以给对方说:就在上个月,我们不是还有过一次很好的性生活吗,怎么能说是分居两年呢?因为《婚姻法》所说的夫妻分居,是指夫妻因感情不和,互不履行性生活义务而分居连续长达两年的。《婚姻法》的这个规定本身就是空的、没用的或者说是糊弄人的。因为性生活这种事情随便在哪个没人的河湾都可以进行,你居委会、村委会、亲朋好友或者邻居,谁能证明得了人家有过性生活或者没有性生活?所以,如果对方仅以这一条来要求法院判决离婚,而你又不同意离婚,你就照我说的这样去做。如果真的有法官向

你要证据,你就问法官:你和爱人做爱的时候,难道还录像吗?

顺便提一下,我始终认为,《婚姻法》上的这一条,不仅是空的、没用的或者说是糊弄人的,而且是一个很坏的恶法。在婚姻关系中,不管出现多大的纠纷,只要两个人始终保持应有的性生活,一般问题都是能够化解的。正是因为《婚姻法》有了这个规定,有人想利用他来达到离婚而刻意和爱人分居,不履行应尽的夫妻性生活义务,这是典型的家庭冷暴力。实施冷暴力,最后还通过这种冷暴力来获得法律的支持,达到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强制离婚的目的。这不能不说是典型的恶法。如果有人有能力,请替我向全国人大、妇联提出修法建议,以尽快剔除这条恶法!

四、上面说的两类情况,都是不愿意离婚时的诉讼应对。但是,你也要知道,天下没有离不了的婚。情爱,是一种与生俱来的东西。是一种天性,不一定需要理由。和意思自由一样,从本质上讲,情感应当是自由的,她是人权的最基本、最本质的内容之一,即使是法院,也没有强制一个婚姻永远不离的权利。所以,即使不愿离婚,也要注意把握技巧、方法和分寸。一般来说,当对方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时候,不愿离婚或不愿这么快就离婚的一方,完全可以通过正确地诉讼方法使法院驳回对方的离婚请求。但是,如果对方第二次或第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这时候,你就应该在律师的指导下审慎应对了。因为,在原告连续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后,如果被告还是不同意离婚,法院就要考虑判决离婚了。而法院判决离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都是按一般规则判决的,这样,被告就很难得到利益最大化的好处。所以我建议,从原告第二次向法院起诉时起,被告就应当注意利用原告急于离婚的心态,迫使原告同意自己更多的要求,通过法院的调解离婚,达到自己最大的利益。

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的工作方法 篇2

一、在一审案件中的诉讼代理

(一)审查收案,注意三点

1、审查是否立案。(一般情况下代理原告为立案,代理被告

已经立案)

在此主要是以代理原告为例:看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关于立案的条件:A.原告是否为与本案有紧密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B.是否有明确的被告;C.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相关的诉讼事实和理由;D.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审查是否存在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F.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审查管辖时要看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有无仲裁条款、仲裁协议及其效力;有无协议管辖条款及其效力;是否属于专属管辖;是否属于特殊地域管辖)

2、看是否是人民法院所主管的民事案件。可以看《民事案由

规定》,以下有五种情况不属于人民法院所主管的案件:

(1)属于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处理的案件。如军转干部的纠纷一般是由地方上的军转接待处办理等等;

(2)若当事人已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告知当事人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3)对于已生效的裁定和判决,应告知当事人进行申诉,启动再审程序;

(4)劳动争议案件首先必须应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交通事故也应先经公安机关处理;

(5)单位内部的集资建房。

3、若是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则需要审查是否有驳回起诉和发回重审的情形。如判决不准离婚、维持收养关系的,如没有特殊情况6个月内不准再起诉。

(二)接受委托。

1、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协议),一式两份;委托人一份,律师事务所一份;

2、委托人签订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一份,律师事务所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

3、收取费用;

(三)准备起诉和应诉

1、首先应是和当事人进行交谈,制作谈话笔录

2、阅卷:围绕诉讼请求、证据发现案件的焦点,审查双方证据的“三性”,保持证据的完整性,注意保密;

3、取证:a.律师可以向当事人和证人取证;b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证据;c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4、撰写起诉状、代理词;

5、律师代理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6、律师参与庭前和解。

(四)律师出庭代理

1、首先是在开庭审理前,应在法院的主

持下交换证据,以及相关的证据清单

2、在开庭审理中,在法庭宣布当事人享

有的权利时可以向法官、书记员等人提出申请回避,在法庭调查中,代理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代理词。

至此,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在一审程序的工作已完成。一审程序结束后,在15天的上诉期内当事人不服的,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律师在第二审诉讼程序中的民事诉讼代理的步骤如下:(二审坚持书面审理为主,开庭审理为辅的原则)

(一)审查是否有上诉权,一般是通过审查

是否超过上诉期限。如:判决是十五天内上诉,裁定是十天内上诉。若马上就要过诉讼上诉期限,一般是通过公证,寄发特快专递来解决该问题。

(二)审查裁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是否有

错误(主要看两点:一是法院采信证据的原则和方法是否存在错误;二是适用的法律与案件事实是否符合;)

(三)(四)

审查审判程序是否违法 撰写上诉状

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若当事人对上诉判决不服,则不能再行起诉,只能通过申诉启动再审程序。

三、律师在再审程序中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主要是看是否有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的13项条件)

1、2、抗诉申请书

3、诉讼程序结束后,要想当事人的权益在实际中得到保护,就需要执行程序顺利完成。

四、律师在执行程序中的代理工作:

1、行申请

2、代理执行申请人去调查被执行人的财接受执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提出执律师还可以代写信访举报材料 当事人申诉的,可以撰写再审申请书 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律师可以写提请

产。如结案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查找其银行账号,或是去房产局、车管所等地调查3、4、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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