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细则

2024-08-30

江西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细则(精选5篇)

江西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细则 篇1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促进典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第8号令)和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典当是特殊工商行业,全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准确把握典当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定位,增强服务意识,不断完善监管体系,依法从严行使监管职责,切实做好典当行业监管工作。

第二章 日常监管职责

第三条

典当行业监管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第四条

省商务厅对全省典当行业实施监督管理,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制订和实施全省典当行业发展规划及行业政策;(三)依法对全省典当企业和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实施行政许可,并开展对典当企业年度经营情况审查;

(四)负责建立典当行业监督核查、行业统计及日常管理制度;每年对全省不少于20%的典当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五)负责建立全省典当行业重大事件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六)指导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典当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七)负责全省当票、续当凭证的制作、发放及管理。第五条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典当行业的日常监管,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依法对本市典当企业和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申请进行初审,并组织开展年度审查初审工作;

(三)建立现场检查和约谈制度,实行动态监管和全程监督,及时预警和防范风险,每半年至少对本辖区内典当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商务厅;

(四)指导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典当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五)协助省商务厅对当票、续当凭证进行管理。第六条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典当行业的日常监管,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设区市有关典当行业的工作要求;

(二)负责对本辖区内典当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对本辖区内典当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三)完成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江西省典当行业协会是全省典当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典当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二)组织全省典当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及其他业务培训;

(三)协调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及会员企业之间的关系,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省商务厅的管理、指导,完成其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在准入审批、日常监管、年审等环节建立责任制。

第九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高服务意识,在开展监管、检查工作时须公正廉洁,严禁借检查之机吃、拿、卡、要,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条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在初审新增典当行申报材料时,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典当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全省行业发展规划;

(二)是否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三)是否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金;

(四)是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五)是否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六)股东是否符合以下条件: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法人股东为江西本省注册企业,成立3年以上(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且近两年连续盈利并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七)股东投资能力是否符合以下条件:各股东是否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 股资金来源合法;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应当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有关规定执行);法人股东出资额小于其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法人股东权益性投资余额(通常为长期股权投资)加上本次出资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其中担保类企业不超过净资产的20%);

(八)是否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在初审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时,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是否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是否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盈利水平较高;

(三)是否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纪录;

(四)是否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五)典当行是否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且营运资金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六)是否符合当地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第十二条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把好典当企业设立 申请的初审关,对申请者的实际情况和拟设典当企业、分支机构的场所进行现场核实。

第十三条 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新增典当行出资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严防以借贷资金和他人资金入股等。对批准设立的新增典当行要持续跟踪半年以上并监督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本金现象。

第四章 变更管理

第十四条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在初审典当行申请变更事项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一)同一典当行申请变更事项时间需在新设立或间距上一次变更一年以上。

(二)对以下企业的变更行为要严格把关:1.对外转让股权50%以上的;2.同时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经营住所及股权结构等重大变更事项的;3.上年度年审为B类的;4.有重大违规记录的。

第五章 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重点对非法集资、超范围经营、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故意收当赃物、违规 办理股票典当业务等违规违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上述违规违法行为立即纠正、整改。

第十六条 在进行现场核查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检查典当企业是否在经营场所悬挂《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公开经营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履行告知义务。

第十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典当企业资金来源和运用的监管。严格财务报表中应收及应付款项的核查。典当企业的合法资金来源包括:

(一)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注册资本金;

(二)典当企业经营盈余;

(三)按照《典当管理办法》从商业银行获得的一定数量的贷款。

严禁典当企业用上述以外资金开展质、抵押典当业务及鉴定评估、咨询服务业务。

第十八条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典当行银行开户账户进行登记并报省商务厅备案。每半年至少对辖区内典当企业的银行发生额对账单和现金进行一次抽查,防止出现资金抽逃、违规融资等违法行为。典当行现金管理要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注重加强现金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重点加强典当企业与其 股东的资金往来监控。禁止典当行向股东借款、典当行股东以典当行名义为自己招揽业务、股东利用典当行违法违规从事金融活动。

第二十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股票等财产权利典当业务的监督管理。禁止和预防典当行违规融资参与上市股票炒作,或为客户提供股票交易资金。禁止以证券交易账户资产为质押的股票典当业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当票与当物(质、抵押品)的对照检查,做到账物相符,防止和查处企业违规不开具当票、以合同代替当票、有当票无质(抵)押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省商务厅负责当票、续当凭证的监制和发放。省、市商务主管应对典当企业的当票购领、使用、核销情况建立台账,实施编号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当票和续当凭证的使用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并由检查人签字负责。典当企业当票与续当凭证使用的张数应与典当业务笔数相符,当票与续当凭证开具的累计金额应与典当总额相符,尚未赎回的当票与续当凭证的金额应与典当余额相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核对上述情况,发现问题,需责令企业作出说明并进行核实。当票和续当凭证发生遗失的,典当企业应及时在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并以书面形式报知省市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到典当企业查验客户档案中有关证件、合同和当票等内容是否齐全、有效;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内容是否与证件和合同相一致,当票保管联是否存入档案,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是否与财务报表一致。

第二十四条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督促典当企业按要求安装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使用该系统实现机打当票、续当凭证,准确录入典当业务相关信息。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使用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日常监管,定期核查企业上报信息。

第二十五条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督促典当企业每月6日前应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填报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并对企业上报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应督导典当企业严格落实当物的质、抵押登记制度。并重点对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和大额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当物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积极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支持典当企业依法办理当物的质、抵押登记。

第二十七条 典当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市商务部门应约谈典当企业法定代表人,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商务厅:

(一)营运期间抽逃注册资本金;

(二)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三)未经核准擅自变更股权或经营场所;

(四)超范围经营,超比例发放当金,超标准收取息费;

(五)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

(六)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或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

(七)不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开具当票、续当凭证,或以合同代替当票、续当凭证;私自印制当票和续当凭证;

(八)其他违规违法情况。

第二十八条 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重大事项通报机制和风险处理机制。重大事项包括:

(一)引发群体事件;

(二)重大安全防范突发事件;

(三)非法集资吸储行为;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的;

(五)企业或主要法人股东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

(六)企业或主要股东涉及重大诉讼案件的。

发生以上重大事项,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该立即报告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在12小时内报告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4小时内上报商务部。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积极指导典当企业根据《公司法》和《典当管理办法》,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增加典当制度和业务规则的透明度,强化内部制约和监督,诚信经营,防止恶性竞争。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社会监督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加大对典当企业经营行为的约束、监督力度,提升监管实效。引导新闻媒体正确宣传典当企业的功能和作用。

第六章 年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典当企业年审由省商务厅统一组织实施,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典当企业提交的年审材料进行初审并向省商务厅提交初审报告。省商务厅将年审结果面向社会予以公告。年审中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企业定为A类;年审中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经处罚或整改得以改正的典当企业定为B类;年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典当企业为年审不合格企业。

第三十二条 年审应包括下列重要事项:

(一)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

(二)典当企业资金来源情况。主要核查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

(三)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法人股东工商年检情况,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

(五)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经营;

(六)当票使用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的所有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是否存在自行印制当票行为,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抵押典当业务是否相对应;

(七)息费收取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八)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情况。主要核查是否存在私自变更或违规变更情况;

(九)典当企业有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企业本部、分公司分别及合并的财务报表。分支机构所在地商务主 管部门对分支机构具有监管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不同类别的企业采用分类管理,对A类企业给予扶持;对B类企业加大监管、检查力度,对其变更、年审、主要股东参与新增典当行或分支机构设立采取更严格的监管。对连续两年年审为B类的企业,由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约谈典当企业法定代表人,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有以下行为的典当企业,省商务厅将予以取缔:

1.有重大违规行为记录,且经整改后仍发生重大违规行为的;

2.有重大违规行为,且经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后仍不合格的;

3.年审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以下情形属重大违规,但不限于这5种情形: 1.非法集资行为;

2.未经审批私自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经营住所、股权结构、注册资本金;

3.未经审批私自设立分支机构; 4.抽逃注册资本金;

5.当年累计3个月以上未按时报送月报。

第三十五条 对已不具备典当经营许可资格的典当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退出手续:

1.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正式请示文件,说明予以取缔或终止经营的原因和理由;

2.省商务厅向典当企业下达取缔或终止典当经营许可资格通知,抄送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并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典当企业凭省商务厅的通知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监管细则或规定有关事项,并报省商务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江西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细则 篇2

在典当行业复出以后, 我国将其行业管理纳入到商务部门的管理体系中, 同时公安部门等也共同参与管理。近年来, 随着实体经济融资需求不断增强, 我国典当业步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 在业务规模、机构数量、从业人员数量、总资产规模等方面都有了快速的增长①。但是, 随着行业规模不断扩大, 迫切需要按照现代管理方式加强行业监督与管理, 以推动整体行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从中外相关经验来看, 建立行业分级管理制度是一种重要而可行的管理模式。

一、建立典当行业分级管理制度的必然性

1.典当行业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强化行业管理。

我国典当行业复出已逾20载, 但是在21世纪以前整个行业始终处于探索阶段, 行业规模不大、典当行数量不多, 行业管理在探索中前行。近年来, 各省市典当行业均发展很快, 每年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数量、行业业务规模、行业利润规模等都保持较快速度的增长。以典当行业发展较快、行业统计信息基础较好的上海市为例, 据上海典当行业协会统计, 截至2010年12月底, 全市典当企业为168家 (其中2家停业整顿) , 分支机构50家, 新增典当企业31家;上报的166家典当企业业务统计显示, 2010年典当金额总计341.59亿元, 同比增长25.28% (见图1) 。进入2011年后, 随着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尤其是加息、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的实施, 使得社会资金空前紧张, 进一步激发了典当业务的快速发展。在机构与业务均快速增长的同时, 原有的管理手段、管理制度等已经显“老化”, 亟待通过引进新的管理举措来加以改善。从国内外行业管理的经验来看, 推行分级管理制度是可行的措施。

资料来源:根据《上海典当行业2010年分析报告》数据整理绘制而成。注:上海典当行业数据统计在我国各省市中相对比较完善, 由此选择上海数据对行业发展趋势进行反映。

2.典当经营机构的多元化格局要求实行精细化管理。

经过20多年的发展, 国内典当行业已经形成不同企业规模、不同股权性质、不同经营模式的典当机构共同发展的格局。由于行业内企业发展状况差异较大, 如果继续采用“一刀切”的管理思路已经与行业发展现状不相适应。因此, 有必要针对行业具体情况进行结构细分, 并采取精细化、差异化管理的模式, 以提高管理举措的针对型和行业管理效率。

3.提升行业管理水平迫切需要探索管理制度创新。

一方面,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我国经济、金融快速发展, 市场情况瞬息万变, 传统的行业管理理念、技术、手段已显得难以应对市场的快速变化, 更难以对各种跨行业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进行有效监管;另一方面, 随着典当行业经营业务的不断拓展, 对监管部门人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也提出了新的挑战。这些都客观地要求政府相关管理部门通过积极开展管理制度创新, 不断提升行业监督和管理水平。近年来, 中央有关部委在全国范围进行行业调研的基础上, 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典当管理条例》草案, 有关部门提议将行业分级管理写入《条例》, 这反映出行业发展的新动态。

二、中外开展行业分级管理的经验借鉴

国际上各国政府或相关机构开展行业的分级管理 (Classification Management) 由来已久, 虽然最早推行的行业分级管理已难以考证, 不过早在20世纪初, 美欧发达国家就已经开始了相关领域的探索, 并且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 推行行业分级管理已经逐渐推广到许多行业之中。我国行业分级管理主要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 那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经济结构、市场主体都出现多元化格局。为了加强行业管理, 我国不少地区或行业主管部门开始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 探索推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1.美国银行业“骆驼”评级体系。“骆驼”评级体系是目前美国金融监管部门, 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监测与评定制度, 早期的指标体系涉及五项指标, 即资本充足性 (Capital Adequacy) 、资产质量 (AssetQuality) 、管理水平 (Management) 、盈利水平 (Earnings) 和流动性 (Liquidity) , 其英文第一个字母组合在一起为“CAMEL”, 被形象地称为“骆驼”评级体系。经过实践的不断探索, “骆驼”评级方法在防范银行业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并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从1991年开始,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等监管部门对该体系进行了重新修订, 增加了第六个评估内容, 即市场风险敏感度 (Sensitivity 0f Market Risk) , 新体系也更新为CAMELS Rating System。监管部门根据各银行在六类指标上的得分, 对被评级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综合评级。

2.美欧信用评级监管体制。信用评级业不仅对其他行业进行评级, 在信用评级业内部也需要分级管理, 在此领域美、欧各国实行了不同的监管模式。尽管美国与欧洲在加强对非公开信息保护、利益冲突披露和管理、评级过程的透明度等方面有一定共性, 但两者差异显著:如在监管目的方面, 美国倾向于加强信用评级业的竞争, 而欧洲更注重建立起强有力的监管体系。在监管力度方面, 欧洲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力度比美国要大得多;在执行手段方面, 美国主要通过机构自律, 而欧洲更着重通过外部强制执行方式, 两种模式的特点可概括在表1中。

3.中国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制度。2007年7月2日, 中国证监会向各派出机构下发《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指引 (试行) 》和相关通知, 其中涉及69个评价指标, 结合证券公司市场影响力以确定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 评级划分结果将作为监管部门确定新业务、新产品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计分的高低, 《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分为A (AAA、AA、A) 、B (BBB、BB、B) 、C (CCC、CC、C) 、D、E等5大类11个级别。

4.中国拍卖企业资质评定制度。自2001年起, 经国家经贸委 (原国家内贸局) 等主管部门授权,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开始酝酿推行全行业的拍卖企业资质评定工作。2001年, 为达到开展资质评定工作的目的, 在邀请有关专家讨论基础上所形成的评分标准设置了“经营状况”和“规范运作”两大类指标。在制定评分标准过程中, 尽量细化、量化各项指标, 以增加可操作性。经过多年酝酿, 于2006年正式开始推出该项制度, 最终评级指标体系中共列出考核指标14项, 总分100分。2006年的拍卖企业资质评定工作一经宣布就受到了企业和社会各方的积极肯定和支持。目前, 此项活动面向所有会员和非会员企业, 并对部分参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评定结果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在随后几年, 评级方根据具体工作开展情况, 动态地对指标体系及工作方法进行调整、完善, 在《2010年拍卖企业资质评定标准》中, 将企业划分为“AAA、AA、A”等三种资质;在该指标体系中, 设立了“规范性、诚信度、可持续发展能力、经营规模、社会贡献”等五大类一级指标, 其下共涉及19个二级指标, 满分为100分。在实践中, 该制度和指标体系已经越来越贴近行业发展特点, 并发挥了良好的成效。

中外除了以上列举的几个案例外, 实际上在许多行业、领域都推行了分级管理制度, 并且大多数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其相关经验将成为我国建立典当行业分级管理制度提供重要借鉴。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案例进行分析、概括, 主要可提出如下几个方面可借鉴之处:

1.政府管理部门是分级管理主要的制度制订及推行主体。大多数行业分级管理都是由政府部门根据行业发展状况, 为改善行业管理而推行的, 其中主要是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为核心来加以推进的。另外, 由于许多行业经营内容较为广泛, 涉及到的政府职能部门也比较多, 其行业分级管理则往往由多部门联合来加以推动。另外, 也有由政府联合行业协会共同开展行业分级管理的案例, 但核心的主体往往都是政府主管部门。

2.分级管理制度成为各国推进行业信息制度的重要途径。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 信息化与数据统计在行业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国政府往往借助分级管理的契机, 开展全行业的信息收集工作。如在我国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中, 考察内容涉及69个评价指标, 全面覆盖了证券公司经营的主要方面, 这也极大地提升了行业信息管理能力。

3.“先试点再推广”或“先酝酿再推行”是普遍模式。由于开展行业评级往往缺乏参照系统, 也缺乏充足的经验, 各国在开展分级管理制度时还是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在操作方法上, 主要有两种思路, 一是“先试点再推广”, 即在若干行业发展条件比较完备、产业基础良好的区域先行试点, 待模式比较成熟后再加以推广;二是“先酝酿再推行”, 既先行进行充分的探讨、宣传、沟通, 待征得多方认可、制度条文比较成熟、外界环境比较友好的时候择机推出。其做法都充分体现了政府管理部门在开展制度创新过程中所坚持的谨慎、科学、客观的态度, 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4.指标体系及制度内容随行业发展而动态更新。在现代经济环境中, 各个行业都处于快速的发展变化中, 而行业监管制度也必须能够动态、及时地反映行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 才能更好地适应行业发展的需求。从中外分级管理制度的推行经验来看, 大多数都动态地进行管理制度的更新与完善。例如为了适应金融自由化浪潮等带来的市场环境的变化,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及其他监管部门从1991年开始, 对骆驼评级体系进行了重新修订, 并增补了市场风险敏感度评测, 从而使分级管理体系具有更强的实用性。

综上来看, 推行行业分级管理制度已经为各国政府及相关政府所广泛采用, 其相关模式已经较为成熟, 有关成功经验也能够为上海探索建立典当行业分级管理制度而提供重要的支持;同时, 随着信息技术、管理技术的不断发展, 分级管理制度必将成为行业管理的主流趋势。

三、典当行业分级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制度方面。

典当业务属于民事经济活动, 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约束和保障, 这也构成了典当基本的法律体系。作为行业管理性约束性文件, 《典当管理办法》经过修改于2005年重新发布。但是, 由于行业近年中在业务、机构等方面创新加速, 使得其中部分条文已经难以适应行业发展现状, 尤其是在分类管理方面亟待完善。鉴于典当法规制度的现状,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就《典当行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管理体制方面。

目前, 国家商务部是典当行业的主管部门, 并在行业具体营运中由市场体系建设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从某种程度上而言, 典当行业具有一定的“准金融”性质, 典当放款实际上就是一种货币资金的融通, 但按照目前管理体制, 典当公司不能发放“金融许可证”。因此, 可借鉴有关国家经验, 探索向多部门信息沟通乃至跨部门监管的模式过渡。

3.统计制度方面。

由于典当业机构较为分散, 企业规模不大, 业务波动频繁, 比较难以建立科学的统计体系。虽然在上海等部分依托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 初步建立了年审数据统计体系, 但是远远不能发挥行业统计应有的功能, 不利于开展动态监管和行业预警管理等

四、建立典当行业分级管理制度的举措

为适应行业快速发展的要求, 我国应在借鉴发达国家及国内相关行业经验的基础上, 探索建立覆盖全面、运做高效的典当行业分级管理制度。结合国内典当行业发展现状, 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关于我国典当行业分级管理体系框架的构想。在借鉴国际行业管理经验基础上, 遵循“立法保障、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分类监管”的思路, 我国典当行业分级管理体系框架大体可分为:“国家立法——中央政府主管部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分级测评执行机构”等;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分级管理测评机构 (如典当行业协会、第三方专业机构等) 按照月度、季度、年度报送的数据, 对当地典当企业进行分级评定 (周期为1年) , 并将分类评级结果报送中央政府主管部门备案;评级结果发布后, 各地方政府结合当地情况对典当企业实施“奖惩结合”的分类管理, 其目的在于通过有效的量化管理, 推动全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2.典当行业量化指标分析。对典当行业开展分级管理管理, 应当建立在行业数据收集和量化考核的基础之上, 在评级过程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持续运转等原则, 并需要结合我国典当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一套量化考核指标体系。根据对国内有关典当企业的实地调研, 并结合我国典当有关法规制度规定, 本文提出如下量化指标方案 (见表2) , 操作中可以由国家商务部主管部门设立“典当行业分级管理量化指标参照体系”, 并由各省市地方政府结合区域情况对指标体系进行细化、调整。在典当行业分级管理量化指标参照体系中, 可重点对一级指标作出明确规定, 并可以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对指标体系进行动态修正。在各地方政府具体操作过程中, 有关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设立二级、三级指标, 同时对各指标按照“专家打分法”、“层次分析法”等进行赋权重, 以更为准确、精细地开展量化考核。

3.具体政策举措。典当行业建立分级管理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 有关制度从理论研究、指标发布与征求意见、数据收集与整理、分级测算与评估到最终的分类分级管理, 涉及不同层次及多部门的政府机构, 涉及全部典当营业机构, 涉及典当行业协会及一些专业评级机构等主体。从操作主体看, 中央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是“典当行业分级管理”制度最重要的实施者与管理者。从政府角度来看, 在制度推进过程中可重点考虑如下几方面内容:

(1) 进一步完善典当行业管理体制。鉴于典当行业具有一定的“准金融”性质, 及典当业业务规模及资产规模不断扩大的现实情况, 可借鉴有关国家经验探索向跨部门监管的模式过渡。一是加强行业主管部门——商务部及地方政府机构与金融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等之间的信息共享;二是可探索建立跨部门联席监管会议制度, 定期及不定期围绕典当行业发展问题进行沟通;三是以商务管理部门为核心, 建立多部门联合的典当行业监管体系。

(2) 建立典当行业分级管理专项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 结合有关部门开展典当行业分级管理的调研总结, 由主管部门建立典当行业分级管理专项制度, 主要是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原则、相关主体、操作流程、分类管理举措等, 作为推进分级制度的基础。

(3) 建立典当行业数据库。主要可依托各地方商务委等部门构建地方典当行业数据库。一是结合行业年度审查, 将行业评级的指标体系渗透到年审表中发放到各个典当机构, 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企业数据收集的效率、降低工作成本, 然后组织职能部门管理人员或专业机构或对收集的企业数据进行登记、整理。二是各地可考虑建立专业化的“典当行业分级管理信息系统”, 一方面作为行业管理的信息化平台, 另一方面可以建立长期的行业管理数据库。

(4) 典当行分级的操作。地方政府部门每年度定期对当地全部典当机构的得分情况 (主要是总分数) 进行排序, 并依照分类标准将不同的典当机构划分入不同的层次、类别中 (可设定为A、B、C、D四个级别) ;同时, 根据年度各典当机构的指标得分情况, 进行横向、纵向的对比分析, 从中可以对行业整体发展情况做出判断, 也可以发现许多行业发展中存在的具体的问题。

(5) 依照分级情况实施不同的奖惩政策。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是开展行业分级管理的根本目的, 最后的举措应当是由政府部门依照奖优、罚劣的方式, 积极扶持那些经营规范、管理完善的典当行继续做大做强;同时重点针对那些不按照监管规则, 存在无序经营、甚至违法经营的典当机构采取较为严厉的惩罚措施, 以促进其能够合法、合理地开展经营, 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

(6) 可采取“先试点、再推广”的思路。由于建立典当行业分级管理专项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 为避免整体推行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及政策风险, 可借鉴美、欧等发达国家有关经验, 采取“先试点、再推广”的办法, 在上海、北京、广州、天津、武汉等典当行业较为发达、行业自律较为完善的城市开展试点, 为下一步在全国推广积累经验。

参考文献

[1]Schmid Bernd.Credit Risk Pricing Models:The-ory and Practice[M].New York:Springer, 2004.

[2]葛兆强.国际评级机构的银行信用评级原理、方法及其局限[J].华南金融研究, 2001 (2) .

[3]张美灵, 欧志强.用评估理论与实务[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4.

[4]彭宇松.美欧信用评级监管体制改革及启示[J].中国金融, 2009 (14) .

[5]2010年拍卖企业资质评定标准[J].中国拍卖通讯, 2010 (5) .

江西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细则 篇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1〕74号)、《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3〕2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村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 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各地政府要加大投入,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切实保障每个行政村有一所产权公有的村卫生室。

第五条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六条 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积极探索乡村卫生服务紧密型一体化管理模式。

第二章 功能任务

第七条 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

(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九条 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

(一)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

(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

(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

(四)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务:

(一)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

(二)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三)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医疗服务。

第十条 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卫生计生政策和知识宣传,信息收集上报,协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筹资等工作。

第十一条 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及计生药具药品服务。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审批

第十二条 村卫生室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二)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卫生服务需求、服务人口、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方便群众就医;

(三)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四)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按居民30分钟内能步行到达村卫生室的原则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

第十四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六条 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如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可在村卫生室前增加识别名。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十七条 各地可根据服务需求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服务人口2000人以上的不少于100平方米;服务人口1000-2000人的不少于80平方米;服务人口1000人以下的不少于60平方米。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察室、治疗室、药房、公共卫生室。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

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第十八条 村卫生室设备配置要按照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原则,根据《江西省村卫生室(所)建设标准》有关规定予以配备。

第十九条 村卫生室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相关规定定期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第四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按村农业人口1.2‰的比例配置(少于千人的村,按1名乡村医生配置),有条件的地方应配备女乡村医生。对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行政村可通过设立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服务流动站点、开展巡回医疗等多种形式,实现村级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

第二十一条 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要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聘用职业道德好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乡镇卫生院派驻医师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三条 建立村卫生室人员培训制度。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制订村卫生室人员培训规划。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适宜技术推广、远程教育、对口帮扶等多种方式,保证村卫生室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每年不低于两周,培训内容应当与村卫生室日常工作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 鼓励在岗村卫生室人员接受医学学历继续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有条件的地方要制订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并对其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探索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模式。地方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从本地选拔综合素质好、具有培养潜质的青年后备人员到医学院校定向培养,也可选拔、招聘符合条件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直接接受毕业后培训,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六条 村卫生室人员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村卫生室要有明显禁烟标识,室内禁止吸烟。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村卫生室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定期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相应的财政补助资金发放、人员奖惩和村卫生室人员执业再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结合我省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村卫生室人员考核工作的开展,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逐步建立村卫生室人员的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三十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人员岗位责任、定期在岗培训、门诊登记、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报告、医疗废物管理、医源性感染管理、免疫规划工作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妇幼保健工作管理以及财务、药品、档案、信息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 村卫生室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按规定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鼓励村卫生室人员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防治疾病。

第三十三条 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内的村卫生室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

第三十四条 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

(一)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

(二)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

(三)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

(四)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人员应当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

(五)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为预防接种单位的村卫生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村卫生室人员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三)自觉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的督导、人员培训和对冷链设备使用管理的指导。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例会制度,乡镇卫生院每月至少组织辖区内村卫生室人员召开一次例会,包括以下内容:

(一)村卫生室人员汇报本村卫生室上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工作情况,报送相关信息报表,提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

(二)乡镇卫生院汇总各村卫生室工作情况,对村卫生室人员反映的问题予以协调解决,必要时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开展业务和卫生政策等方面的培训;

(四)乡镇卫生院传达有关卫生政策,并部署当月工作。

第三十七条 村卫生室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第三十八条 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支持村卫生室以信息化技术管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接受远程医学教育、开展远程医疗咨询、进行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即时结报、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村卫生室与村计生专干、乡镇卫生院、乡镇计生办之间要及时通报人口出生、妊娠、避孕等个案信息。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村卫生室应当做好医疗业务收支记录以及资产登记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地要全面执行我省制定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村卫生室要主动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并将药品品种和购销价格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村卫生室补偿经费和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村卫生室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保障村卫生室人员的合理待遇。

(一)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明确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考核后按其实际工作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

(二)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

(三)村卫生室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各地要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村卫生室人员给予定额补偿,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补助水平相衔接。

(四)鼓励各地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村卫生室人员的补助水平。

上述经费应当在每年年初预拨80%,20%的服务经费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对于考核结算需要扣减的资金额大于20%部分资金的,超额部分从次年项目拨付资金中扣减。

第四十五条 各地应当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配套设施等方面对村卫生室建设给予支持。由政府或集体建设的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应当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村卫生室建成后由村委会或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管理。

第四十六条 鼓励村卫生室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十七条 各地要将完善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村卫生室人员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典当行业的社会功能 篇4

在典当实践中,当户可以借助典当融资。无论当户是否回赎当物,典当的资金融通功能都是显而易见的。典当的资金融通功能既可以独立发挥作用,也可以与典当的其他功能一起发挥作用。钱物互换的法律本性决定资金融通功能是典当首要的社会功能。

2.当物保管功能

在质押当中,当物(动产、权利凭证或证书)的保管功能,一方面来自于赎当时典当双方当事人维护自身权利以及履行自身义务的需要,另一方面来自绝当时典当经营机构弥补自身损失或变现盈利的需要。当然,在抵押当中,当物的保管功能并未体现出来。典当的当物保管功能作用,要么与典当的其他功能同时发挥,要么先于典当的其他功能而发挥。

3.当物销售功能

当户借助典当融资,在不能回赎或不愿回赎当物而出现死当时,典当经营机构就可通过变卖、拍卖、折价或直接归自己所有等法律许可的方式处理当物,这其中就涉及到对当物的销售。典当的当物销售功能的作用是最后发挥的,即其必须晚于典当的其他功能而发挥作用。

4.其他功能

江西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细则 篇5

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06-12-06 文章来源:江西省国资委

各出资监管单位:

为了规范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赣国资规划字[2006]334号),我委制定了《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五日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金融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产权收购包括收购和兼并等;长期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金融投资包括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并明确出资人代表和项目责任人;

(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和金融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

第五条 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办法》第六条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研究提出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纳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定量管理指标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发展规划期内非主业资产规模占企业总资产合理比重和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合理比重的内控指标。

(二)企业发展规划期内资产负债率的控制指标。

(三)企业内部投资收益率的控制指标。未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可参考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已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也可参考相关参数进行修正。

(四)发展规划期内各类投资活动中自有资金的合理比重。

(五)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中,企业占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的控制指标。

上述

(一)、(二)两项指标由企业在发展规划中提出,经省国资委审核确认后作为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监督管理的基础指标。其余三项指标作为省国资委监督管理企业投资活动的参考指标。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增加相应定量管理指标。

第六条 企业应按照《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编制并报送投资计划。报送的投资计划应附有详细的文字说明材料,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1的要求填写投资计划表。投资计划表中投资项目填报重大投资项目(包括子企业投资项目),其他投资项目汇总填报投资额。

重大投资项目数额标准按企业规模、项目性质分类见附表。

第七条 省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投资计划的编制进行以下指导:

(一)指导企业在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提出具体要求;

(二)指导企业做好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

(三)指导企业做好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

(四)其他事项。

第八条 省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受理企业投资计划的报送、重大投资事项的报告,并依据投资计划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备案告知管理。对实行备案告知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一般不再回复。特殊情况下,省国资委自收到投资项目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存在问题进行提示。

(二)事前合规性审核管理。对实行事前合规性审核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国资委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回复一般分为下列三种方式:

1.合规性审核通过。

2.提示。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3.不予合规性审核通过。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不予合规性审核通过。

第九条 实施备案告知管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准备以下资料报省国资委: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专家论证意见;

(三)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的最终决议和会议记录;

(五)有关合同(协议);

(六)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七)省国资委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实施事前合规性审核管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准备以下资料报省国资委: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专家论证意见;

(三)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的初步意见;

(五)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六)有关合资、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和股权比例;

(七)省国资委需要的其它材料。

经省国资委合规性审核通过后,企业方可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并将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的最终决议和会议记录、有关合同(协议)报省国资委。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主要依据下列内容对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

(一)是否符合《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定量指标的要求:

1.投资方向。在企业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发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

2.投资资金构成。企业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30%以上);

3.投资规模。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

4、长期投资股权比例。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中,企业占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是否在合理范围内(一般为控股,主业投资可参股)。

对上述第(二)项中各项指标连续两年超出合理范围的企业,省国资委应当进行跟踪并分析原因,提出具体建议措施。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存在严重问题,省国资委将对备案告知管理项目提出整改要求,对事前合规性审核项目不予审核通过:

(一)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

(二)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

(三)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

(四)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按照《办法》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办理。

第十三条 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如发生《办法》第十一条

(二)、(三)项情况,省国资委依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进行管理,并对需要回复的及时回复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按时报送季度、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报表和分析材料。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2的要求填报;

(二)季度分析材料主要对本季度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简要描述,对本季度新开工、建成投产(或完成)项目进行详细描述,对存在的问题、经验与教训的简要分析;

(三)分析材料主要反映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重大项目投资回报情况等,对存在的问题、经验与教训的综合分析。

季度报告报送时间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有关分析材料反馈企业。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根据后评价结果,对企业投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企业应当在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或者竣工)一年后,编制《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进行评价,得出评价结论。在此基础上,选择典型项目,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应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和《项目后评价报告》应当报省国资委备案。具体工作可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督促检查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并选择典型企业和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及时总结交流投资经验和教训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

第一条为规范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江西省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金融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产权收购包括收购和兼并等;长期股权投资包括

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金融投资包括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

融机构和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

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并明确出资人代表和

项目责任人;

(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和金融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

理预案;

(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

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

第五条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办法》第六条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研究 提出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纳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定量管理指标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发展规划期内非主业资产规模占企业总资产合理比重和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

总投资的合理比重的内控指标。

(二)企业发展规划期内资产负债率的控制指标。

(三)企业内部投资收益率的控制指标。未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可参考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已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也可参

考相关参数进行修正。

(四)发展规划期内各类投资活动中自有资金的合理比重。

(五)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中,企业占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的控制指标。 上述

(一)、(二)两项指标由企业在发展规划中提出,经省国资委审核确认后作为省国资

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监督管理的基础指标。其余三项指标作为省国资委监督管理企业投资活动 的参考指标。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增加相应定量管理指标。

第六条企业应按照《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编制并报送投资计划。

报送的年

度投资计划应附有详细的文字说明材料,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1的要求填写投资计划表

。投资计划表中投资项目填报重大投资项目(包括子企业投资项目),其他投资项目汇

总填报投资额。

重大投资项目数额标准按企业规模、项目性质分类见附表。

第七条省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投资计划 的编制进行以下指导:

(一)指导企业在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

变化提出具体要求;

(二)指导企业做好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

(三)指导企业做好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

(四)其他事项。

第八条省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的规定,受理企业投资计划的报送、重大投资事项的报告,并依据投资计划对重大投资项目

实行分类管理:

(一)备案告知管理。对实行备案告知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一般不再回复。特殊情况下,省国资委自收到投资项目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存在问题进行提示。

(二)事前合规性审核管理。对实行事前合规性审核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国资委在20个工

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回复一般分为下列三种方式: 1.合规性审核通过。

2.提示。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3.不予合规性审核通过。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不予合规性审核通过。

第九条实施备案告知管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准备以下资料报省国资委: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专家论证意见;

(三)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的最终决议和会议记录;

(五)有关合同(协议);

(六)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七)省国资委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实施事前合规性审核管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准备以下资料报省国

资委: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专家论证意见;

(三)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的初步意见;

(五)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六)有关合资、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和股权比例;

(七)省国资委需要的其它材料。

经省国资委合规性审核通过后,企业方可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并将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的

最终决议和会议记录、有关合同(协议)报省国资委。

第十一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主要依据下列内容对投

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

(一)是否符合《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定量指标的要求:

1.投资方向。在企业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

发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

2.投资资金构成。企业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30

%以上);

3.投资规模。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

于合理水平;

4、长期投资股权比例。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中,企业占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是 否在合理范围内(一般为控股,主业投资可参股)。

对上述第(二)项中各项指标连续两年超出合理范围的企业,省国资委应当进行跟踪并分析

原因,提出具体建议措施。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存在严重问题,省国资委将对备案告知管理项目提出整改要求,对

事前合规性审核项目不予审核通过:

(一)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

(二)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

(三)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

(四)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

第十二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按照《办法》第十条和

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办理。

第十三条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及时向省

国资委报告,如发生《办法》第十一条

(二)、(三)项情况,省国资委依据《办法》第九

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进行管理,并对需要回复的及时回

复企业。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按时报送季度、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报表和分析材料。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

容:

(一)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2的要求填报;

(二)季度分析材料主要对本季度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简要描述,对本季度新开工、建成投产(或完成)项目进行详细描述,对存在的问题、经验与教训的简要分析;

(三)分析材料主要反映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重大项目

投资回报情况等,对存在的问题、经验与教训的综合分析。 季度报告报送时间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五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有

关分析材料反馈企业。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根据后

评价结果,对企业投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企业应当在重大

投资项目完成(或者竣工)一年后,编制《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进行评价,得出评价

结论。在此基础上,选择典型项目,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

《项目后评价报告》应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和《

项目后评价报告》应当报省国资委备案。具体工作可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督促检查企业

后评价制

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并选择典型企业和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及时总结交流

上一篇:2016年3月新进护士岗前培训简讯下一篇:中文面试情景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