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无甲供材证明

2024-06-13

工程施工无甲供材证明(精选6篇)

工程施工无甲供材证明 篇1

一、甲供材范围:施工合同清单备注甲供材代付代扣的材料。主体单位常见甲供材一般为:外墙砖、外墙涂料、仿石砖、防水材料、阳台栏杆、屋面瓦、开关面板、吸顶灯、给水阀门、pvc系列管材管件、人造砂岩、户内配电箱、弱电箱、电线电缆、公共配电柜、钢塑复合管、分集水器等,具体甲供范围仍以合同为主。

二、申报流程

未开盘项目:只需申报月度计划

1、施工单位根据现场施工进度于每月24日前将甲供材料申报至工程部材料员处。

2、申报甲供材料要满足供货周期(每种甲供材供货周期详见甲供材料模版目录),材料供货周期从申报当月30日开始计算,每月月底申报下下月到货材料。开盘项目:申报月度计划、三月材料计划

1)三月材料计划:施工单位根据未来3月工程建设计划安排,于每月7号前将甲供材料申报至工程部材料员处,三月材料计划是每月申报的从下下个月起连续三个月预计要求到货的材料需求量。比如:7月7号申报9、10、11月三月的材料需求量。需要申报三月计划的材料类别:开关面板插座、水泥瓦/西瓦、铁艺类(含组装式阳台栏杆)、隐形栏杆、橱柜、户内门、入户门、卫浴五金、洁具陶瓷、洁具龙头、抛光砖、瓷片、墙纸、吸顶灯(筒灯)、水晶灯、门锁五金、木地板、仿石砖、仿古砖、人造砂岩、外墙砖、排气扇、厨房电器、淋浴间隔、户内配电箱、弱电箱、给水阀门、住宅公共区配电箱/柜、物业制服、停车收费系统。

2)月度计划:每月月底申报下下月到货材料。比如:7月24日申报9月份到货材料需求。3)保证月度计划申报的到货材料需求和三月计划中首月申报材料准确一致。比如:7月底申报的9月度计划材料与7月初申报的三月材料计划中9月份到货材料要准确一致。

附件:

1、甲供材模板(Excel表格)

工程施工无甲供材证明 篇2

第一, “甲供材”的两种结算方式。一种是甲供材料直接计入投资账户, 即建设单位直接将材料按实际购买价计入“基建工程支出” (或“在建工程”) 明细账, 结算书中不再列甲供材料费。在这种结算方式下, 会计核算方法是:基本建设单位在“甲供材”领发出时, 按材料实际购买价, 借记“基建工程支出 (或在建工程) 建筑工程 (或安装工程) ——XX工程”, 贷记“工程物资”。而施工单位在收到材料及以后发出材料时不做账务处理, 只在账外登记管理, “甲供材”部分不反映在施工企业的工程收入和工程支出中。另一种是甲供材料通过转账结算, 即建设单位将材料按预算价格和材料价差计入结算书中。在这种结算方式下, 会计核算方法有两种:一是基本建设单位在发出“甲供材”时直接按材料的实际购买价, 借记“预付账款”, 贷记“工程物资”。由于在工程预算时, 材料是按预算价核算的, 且该部分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 因此在工程最后结算时, 双方直接按材料的预算价从工程总造价中扣除, 剩余部分付给施工单位。虽然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按实际购买价抵作预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 但施工单位在收到材料时仍按材料的预算价, 借记“库存材料”, 贷记“预收账款”。而在工程竣工决算时, 施工单位一般只将材料的预算价开入发票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基本建设单位将这部分材料预算价与实际购买价之间的差额 (即材差) 视材料价差的正负情况, 借 (或贷) 记“基建工程支出 (或“在建工程”) ——建筑工程 (或安装工程) ——XX工程”, 贷 (或借) 记“预付账款”。二是基本建设单位在“甲供材”发出时, 直接按材料的预算价抵作预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材料发出时, 借记“预付账款” (或预付工程款) , 贷记“工程物资” (或库存材料) 。由于冲抵的预付账款 (或预付工程款) 是按材料预算价, 而转出的工程物资是按实际购买价, 之间存在的差额 (即材差) 直接计入工程成本, 视其差额的正负情况, 借 (或贷) 记“基建工程支出 (或在建工程, 或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建筑工程 (或安装工程) ——XX工程”。而施工单位一般都是在收到材料时按材料的预算价, 借记“库存材料”, 贷记“预收账款”。在这种结算方式下, 因存在材料计划用量与实际用量的差异, 在工程竣工决算时建设单位要做好“甲供材”的超欠供核对工作, 对超供部分按材料的实际购买价, 借记“预付账款” (或预付工程款) , 贷记“基建工程支出 (或在建工程, 或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建筑工程 (或安装工程) ——XX工程”;对欠供部分按材料的预算价, 借记“基建工程支出 (或在建工程, 或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建筑工程 (或安装工程) ——XX工程”, 贷记“预付账款 (或预付工程款) ”。

第二, “甲供材”第一种结算方式下会计核算方法的弊端。首先, 该会计处理的依据是, 建设方认为所买的物资给施工方用于自己的工程, 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所属在建工程是合情合理的;另一方面, 从会计核算角度看, 如果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 该会计处理方法也是可以接受的, 但建设方在发出甲供材料时, 材料并没有立即用于工程, 只是从建设方保管转至施工方保管。从会计处理看, 如果建设方将材料发出时, 就直接计入工程成本, 但实际上材料还没有用于或全部用于工程, 此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 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而且, 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发出材料时, 均不进行任何会计处理, 不利于建设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对甲供材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所以, 该结算方式下会计核算方法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其次, 按照国家关于工程造价计价程序的相关规定, 工程造价中的直接费由料、工、费三大块组成, 其中的“料”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消耗材料等所有材料, 并且还要作为取费提税的基数。因此在工程中, 无论材料由谁提供, 工程造价应当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 而不能排除“甲供材”。但按照第一种结算方式, “甲供材”是不列入结算书中, 且不反映在施工企业的工程收入和工程支出中。正常状态下, “甲供材”应进入工程造价, 并进行取费提税, 结算时扣除其金额后再开票入账。但采用该结算方式下的会计核算, 在实际操作中, 大多数单位往往做不到这一点。因为建设工程在实施过程中, 作为强势的建设单位, 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从成本效益考虑, 不希望“甲供材”进入工程造价, 并进行取费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 而这种结算方式和会计核算方法给建设单位带来了便利, 从而导致作为料、工、费 (或料、工、费、利) 中“料”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甲供材”未进入工程造价中的直接费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所以, 采用第一种结算方式下的会计核算方法可能会导致工程造价计价程序与国家规定不相吻合。再次,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相关规定, 甲供材必须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这一规定自1994年税改之时便一直存在, 其存在是合理的。因为从工程造价来讲, 无论材料如何核算, 工程总造价中都包含所有的材料价款。如果材料是由施工单位购买 (即乙供) , 必然是包含在营业额内征收营业税。而换成由建设单位购买 (即甲供) , 只是材料的购买主体发生了变化, 其构成工程造价的性质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并没有改变, 所以“甲供材”必须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从理论上讲, 无论建设方对“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施工方而言, 其税收负担是不变的, 只不过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的不同, 开票金额有所不同。但实际操作中, 在第一种结算方式下, 会计核算方法是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成本, 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由于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的原因, 该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材, 一方面, 即使在工程造价中已经取费提税, 施工方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 因此, 施工单位不仅少交相关税金及附加, 还截留了建设单位“甲供材”税金, 施工单位受益更大;另一方面, 建设单位同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 由于建设单位的主动权, 对“甲供材”部分只计取施工单位的相关费用, 而不计取项目的应交税金, 最后的结果是施工单位的利益未受损, 但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由于建设单位将“甲供材”直接计入工程成本, 所以有些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 对该部分甲供材未按照工程计价程序列入工程造价的直接费或工程量清单计价, 也就不可能取费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这样不仅逃避了“甲供材”应承担的税金, 而且减少了施工方应计取的各项规费, 从而降低了工程造价。采用该种结算方式下会计核算方法, 如果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 甲乙双方就会利用“甲供材”偷税漏税, 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但在这种会计处理模式下, 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因为无论建设方会计处理如何, 施工方是“甲供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 要求施工方补税, 施工方只有缴纳, 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此外, 在“甲供材”第一种结算方式下, 一方面, 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另一方面, 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因此, 甲乙双方也就不再存在“甲供材”结算价款的问题, 这就给甲供材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带来了极大的不利。

“甲供材”税务及账务处理 篇3

1、建筑业工程甲供材法律法规依据。

现实中的甲供材建筑业,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可见,既然《建筑法》中有“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规定,就说明存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合同约定,且该法中并未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所以,甲供材现象是不违法建筑法规定的,实际是允许的。

2、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

对于发包方甲方提供部分建筑材料,乙方提供其余建筑业劳务的工程业务,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定,乙方为纳税人,应就本身全部实际收入和甲供材金额合计部分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也就是说,按上述计税依据征收营业税时,有以下三种情况例外:一是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二是提供建筑业中装饰劳务的;三是建设方(甲方)提供设备的,设备金额不作为计税依据。

前面二种情形在后文解释,那么,第三种情形哪些属于设备范围呢?实际上各省、市地税局对此早在2003年就应有相关设备范围的具体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项曾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如《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3]91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可减除其价值的设备名单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720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15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建筑安装行业计征营业税可扣除设备名单的通知》(大地税函[2004]22号)等。

3、会计处理问题。

虽然营业税计税依据包含甲供材料,但这只是征税的政策规定,不是会计账务处理的规定。对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承包方乙方来说,其实际收入中未包括甲供材料金额,因此,会计账务处理时仍按实际收入确认营业收入,同时按实际收入开具发票。如,乙方承包一项建筑业工程业务,该项业务总金额1000万元,但合同约定甲方自行购买提供400万元建筑材料,乙方提供其余建筑业劳务(包含其余材料、设备、动力等)600万元。该项建筑业劳务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1000万元,营业税由乙方交纳。但乙方会计处理时按实际收入确认营业收入为600万元,并按600万元开具建筑业劳务发票给甲方。同时,按1000万元计税依据计算缴纳的营业税金及相关税费,税费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甲方可以按照实际支出确认成本,并以按规定取得的各种合法票据确认为资产的计税基础。按上例,发包方甲方如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可供销售的开发产品,可以将自己购买取得的建材发票400万元和乙方提供的建筑业劳务600万元合计1000万元,计入开发成本。如甲方属于其他单位建造固定资产,也可以将400万元支出与600万元的付款合计全部计入“在建工程”,后按规定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上述业务处理中,乙方不需要因为按1000万元纳税而开具1000万元的建筑业劳务收入发票。甲方会计处理时,也不需要以1000万元建筑业发票入账核算。

4、甲供材的税款承担问题。

按照税法规定,发包方甲方提供的建筑材料金额需要由乙方缴纳营业税,但对于承包方乙方来说,没有取得实际收入,却要承担相应的税收,似乎很难接受。但这部分税收实际还是应该转移由甲方间接承担,也就是说,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工程合同时,要将这部分税收考虑在工程造价中。工程造价的主要含义是建设项目的建造价格,是指具体的建筑安装工程的建造价格,即一个单项工程或一个单位工程从其正式开工建设到正式竣工验收全过程所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如按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规定,土建工程包括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其中税金=(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率;如安装工程包括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其中税金=(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税率。乙方在制定工程造价预(决)算时就应该将甲供材金额部分承担的相应税费考虑在税金项目中,这样,才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不至于自己承担额外的税收。

5、包工包料合同的处理问题。

按照建筑业合同约定,如果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全部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我们称之为包工包料合同。按上例,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合同约定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全部由乙方提供,不由甲方提供任何建筑材料。这种情形的建筑业工程,营业税计税依据与会计收入、税务开票金额三者是一致的,都是1000万元。但如果甲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仍自行提供建筑材料(非代购材料),且将这部分材料价款直接冲抵1000万元的应付工程款,则税务部门将视为甲方以自己购置的货物抵偿债务,视为销售行为,不视为甲供材的包工不包料合同行为。因此,乙方仍应以1000万元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以1000万元作为企业营业收入并开具1000万元税务发票结算。甲方必须以1000万元发票作为计入开发成本或固定资产的合法有效凭证,其抵偿工程款的货物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果甲方是为乙方代购材料,则应将购买货物发票单位写明为乙方并将发票转交给乙方,作为乙方的成本费用合法凭证,不视为甲方销售材料。

6、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计税依据问题。

对于自产货物的企业来说,一般是以缴纳增值税为主,但有的企业在销售货物同时也会提供建筑业劳务,如销售电梯并提供安装、销售装饰材料同时提供装饰业务、销售防水材料同时提供防水工程业务等。这部分企业在建筑业劳务中是乙方自己提供自产货物,不属于建设方提供设备,如按照前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应就包含自产货物的全部收入缴纳营业税。这就会形成企业自产货物一方面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还要缴纳营业税的重复纳税问题。因此,税法对此给予特别规定,货物部分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部分缴纳营业税,这就是营业税《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2011年第23号公告,就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同时废止。其中,对自产货物的企业要求具备建筑业资质及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否则一并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取消。

7、装饰业劳务计税依据问题。

建筑业营业税征税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前述规定的营业税计税依据包括甲供材金额的不适用装饰业,那么,装饰业劳务营业税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呢?应该说,装饰业劳务既然没有特殊规定,就与其他营业税纳税人一样,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征税,包括价外费用。无论发包方甲方提供的是装饰材料、还是设备,由于不构成提供劳务方本身的劳务收入都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显然,如果提供装饰劳务方自己购买提供的各种装饰材料、其他物资、设备、动力及劳务价款,只要计入价款,就要并入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

甲供材采购招投标管理流程 篇4

甲供材采购招投标管理流程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9年4月16日

甲供材采购招投标管理流程

1.流程概述

1.1.流程目的及适用范围

1.2.流程关系

1.3.定义 1.4.参与部门及职责

1.5.输入及输出

2.流程图

3.流程操作指引

3.1.甲供材料(设备)采购工作程序

甲控、甲供材料、设备的采购由合约采购主管部门负责;

空调、电梯、水泵、锅炉、配电箱柜等价值大、质量要求高、维护期长的设备必须全部

由甲方供货;

对于质量要求高、客户敏感度高、批量大、易耗损的材料,应采取甲供或甲控方式进货,包括控制品牌、价格,如门窗、外墙装修材料、墙地砖、洁具、装饰性灯具、面板、屋面瓦、阳台栏杆、楼梯栏杆、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等;

施工图纸出齐后7天内,工程管理部门主办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上交材料设备使用计

划,同时考虑生产周期,由工程管理部门编制《采购计划(甲供材)》,主管领导审批;

价格的确定应按招投标的规定、程序,采取招标投标的办法,同类同标准厂家选择应不

少于3家,由合约采购主管部门提供备选厂家,厂家的考察和市场调研工作由产品研发主管部门、营销主管部门、行政人事计划主管部门共同完成;

供方入围资格由重大事项评审小组评审、决策;

甲供、甲控材料设备的有关招标文件编写、选定投标单位、签定订货合同由合约采购主

管部门进行;

财务部门对甲供、甲控材料设备招标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进行复查; 招标时,主办工程师邀请经审批得到入围资格的投标单位参与公司招投标,并封样存至

仓库,做好标识;

所有甲供料须在房屋预售前一个月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须预留20天合同审批时

间,20天招投标时间;

招投标完成后,合约采购主管部门与供货厂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报请审批,重大事项评审

小组评审、决策。

合约采购主管部门应建立材料设备信息库,系统归纳整理甲供、甲控材料信息,负责有

关价格、品种信息的提供,及对已建物业用材料的分析、评估报告等;

投投标采购具体步骤管理详见《》。

3.2.甲供材料(设备)进场管理工作程序

在甲供材料(设备)签约之前,合约采购主管部门主办工程师必须检查供货厂商的法人

委托书、地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准用证、合格证、检测报告及其技术指标等资料是否符合《合同》和入围资格要求;

监理公司材料员、施工单位材料员检查以下项目:

1)进场材料(设备)与“产品封样”是否相符,并将“产品封样”保留到工程竣工及

至保修期结束;

2)检查进场材料(设备)的品牌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3)检查进场材料(设备)的色泽、材质(指材料)、外观等是否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 4)检查进场材料(设备)的尺寸、规格、型号等是否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 5)检查进场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出厂标准或有关国家行业标准以及合同要求达到的标准;

6)检查进场材料(设备)合同要求的配件及辅材等是否齐全、正确; 7)检查进场材料(设备)的产品保护措施是否到位;

8)检查进场材料(设备)的供货时间是否按合同及供货时间计划要求执行。如供货时

间延误造成工期、经济损失,则由主办工程师书面通知供货厂商主办人员及其上级领导并按采购合同规定处理;

9)对关键材料(设备)的关键生产加工过程,主办工程师须会同监理工程师委派专门

人员对其过程进行现场跟踪监督;

10)检查进场材料(设备)的数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及供货计划要求; 11)检查进场材料(设备)的存贮及堆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进场材料(设备)的检查、验收工作必须做到100%,由合约采购主办工程师负责会同

监理公司、总承包公司等有关单位共同参与进行(必要时产品研发主管部门也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材料(设备)款;

如施工单位要求延时交货,应提交书面申请;

公司内部相关环节影响工期时,项目主办人应书面通知相关人员可能发生的费用损失; 项目结束后,合约采购主管部门主办人汇总甲供材料(设备)的供货质量、交货期、配

甲分包及甲供材管理制度及措施 篇5

其次你要从甲方那里得到他们指定分包商的分包合同,这些有利于你的管理职责的落实。再次明确你的管理内容和权限范围。

你给甲方指定的分包商提供现场管理的一些具体规定和要求,这些都是书面文件,不要口头提出来,因为现场管理的条条框框太多,又可能记不住,书面文件提供是必须的同时也要让他们签字。这样他们就会知道现场的制度管理是怎样的,怎么遵守现场管理制度。

同时还要明确这种分包管理,是总承包出面签订分包合同,在法律上总承包对所分包的工程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管理上面有些不好说的事情可以直接找甲方处理,比如:不服从管理、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方面存在问题后,如果有出格的地方,你就找甲方出面处理,把他们有恃无恐的后路断掉才行。

把总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写进分包合同内,比如付款方式、检查验收、竣工要求、进度管理等等都要随着总承包合同约定执行。有些总承包不便于出面的事情,可以让分包商直接去面对甲方、监理、主管部门解决。

1、分包单位提交的工程详尽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不应对总包单位整体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进一步细化。总包单位认为必要的,有权要求分包单位随时提交关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的任何说明或文件,分包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交。

2、分包单位应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总包单位要求的时间间隔和内容,及时提交工程的进度报告与进度图片,记录工程的每日进展或阶段进展。

3、分包单位必须按总包单位批准确认后的安全质量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总包单位监督和检查。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滞后于已经确认的进度计划时,分包单位应主动采取措施予以补救,确保合同约定的主要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不变。如分包单位不主动采取措施对以滞后的工期进行补救时,总包单位有权另行委派其他分包单位完成全部工程或未完成的工程。

点评+1

1、分包单位提交的工程详尽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不应对总包单位整体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进一步细化。总包单位认为必要的,有权要求分包单位随时提交关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的任何说明或文件,分包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交。

2、分包单位应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总包单位要求的时间间隔和内容,及时提交工程的进度报告与进度图片,记录工程的每日进展或阶段进展。

3、分包单位必须按总包单位批准确认后的安全质量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总包单位监督和检查。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滞后于已经确认的进度计划时,分包单位应主动采取措施予以补救,确保合同约定的主要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不变。如分包单位不主动采取措施对以滞后的工期进行补救时,总包单位有权另行委派其他分包单位完成全部工程或未完成的工程。

点评+

11、分包单位提交的工程详尽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不应对总包单位整体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进一步细化。总包单位认为必要的,有权要求分包单位随时提交关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的任何说明或文件,分包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交。

2、分包单位应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总包单位要求的时间间隔和内容,及时提交工程的进度报告与进度图片,记录工程的每日进展或阶段进展。

3、分包单位必须按总包单位批准确认后的安全质量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总包单位监督和检查。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滞后于已经确认的进度计划时,分包单位应主动采取措施予以补救,确保合同约定的主要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不变。如分包单位不主动采取措施对以滞后的工期进行补救时,总包单位有权另行委派其他分包单位完成全部工程或未完成的工程。

工程施工无甲供材证明 篇6

琼地税发[2009]104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09-6-29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的精神,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应按规定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即“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中扣除,不得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二)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它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两项之和的5%计算扣除。

(三)没有发生利息支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两项之和的5%计算扣除。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两项之和的10%计算扣除。

扣除项目中的利息支出,不能同时适用第(二)款和第(四)款规定的办法。

二、关于旧房的确认问题二手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商品房已转为自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房产、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用超过一年的房产,均适用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三、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在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按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面积分别计算增值额。未分别计算的,不得适用“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十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普通住宅的认定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住宅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9号文)执行。

四、关于扣除项目凭证的确认问题

(一)对于包工不包料的建安工程,施工方按提供的建安劳务金额(不含材料价款)开具发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施工费用的扣除凭证以建安发票为准,材料和设备费用的扣除凭证以销售发票为准。

(二)对于包工包料的建安工程,施工方按工程结算金额(包含材料和设备价款)开具发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建安费用的扣除凭证以建安发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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