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劳动法处罚办法

2024-06-09

违反劳动法处罚办法(精选8篇)

违反劳动法处罚办法 篇1

第一条 为保证《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依法对违反《劳动法》行为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纪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五条 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造成职工急性中毒事故,或伤亡事故的,应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并可按每中毒或重伤或死亡一名劳动者罚款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产整顿。

用人单位对发生的急性中毒或伤亡事故隐瞒、拖延不报或谎报的,以及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用人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或未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检查身体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用人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无使用证而运行的,或不进行定期检验的,应责令停止运行或查封设备,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有事故隐患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应责令停止运行,收回使用证件,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客运架空索道、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安全认证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责令改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劳动强度的劳动;

(三)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及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的;

(四)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用人单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低于九十天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交所欠款额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对具有数种违反《劳动法》行为的,应分别决定处罚,合并执行;不能合并执行的可以从重处罚。

对数次(二次及以上)违反《劳动法》的,可以加重处罚。加重处罚可按原罚款标准的二至五倍计算罚款金额。

第二十条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票据。所处罚款,应依照财政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起诉。

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劳动部

违反劳动法处罚办法 篇2

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厂纪厂规的处罚条例

为增强员工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内部良性竞争,达到全员参与公司管理的目的;为明确奖惩的依据、标准和程序,使奖惩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规范员工的行为,鼓励和鞭策广大员工奋发向上,创造更好的工作业绩,特制订本条例。

一、职 责

1、生产部负责生产系统处罚内容的核实调查,负责处罚通报的拟定,并报综合管理部;

2、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内处罚内容的核实调查,负责处罚通报的制定,并负责档案的记载;

3、财务部负责处罚的实施。

二、处罚原则:

1、处罚有据的原则:处罚的依据是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描述及工作目标(承包指标)等;

2、处罚及时的原则:为及时的纠正员工的错误行为,使处罚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处罚必须及时;

3、处罚公开的原则:为了使处罚公正、公平,并达到应有的效果,处罚结果必须公开。

4、有过必惩的原则:严防公司员工特权的产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员工应人人平等,一视同仁;

5、员工的表现应达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当员工的表现达不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应给予相应惩戒。处罚的原则是从轻不从重,目的是:防微杜渐、惩前毖后;

6、为处理员工因违纪过失或责任过失行为而填写的表单为过失单。处罚和惩戒通知单必须知达本人,对于不合理、不公平的惩罚,员工有申诉的权利;

7、对员工处罚采取拖延、推诿或不办等方式的管理人员,综合管理部应及时提出处罚建议,下达《责任过失单》。

三、处罚办法

(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以下处罚:

1、批评

2、警告

3、记过

4、降级或降职

5、辞退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批评,每次罚款10-50元;

1、工作时间未经批准离岗或窜岗闲谈或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2、因个人过失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浪费公物情节轻微;

3、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情节轻微;机台卫生不达标;

4、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员指挥;

5、不按规定时间上交菲子,不按规定上报报表;

6、在非吸烟区吸烟、工作时间吃零食及任何时间在办公区、生产区从事娱乐活动;

7、对上级有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

8、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

9、工作时间外出办私事或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

10、不按规定请假、参加会议迟到或不记录;

11、不了解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程序、流程、规范、标准等。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警告,每次罚款30-100元。

1、不按公司规章、制度、规程、程序、流程、标准等执行或执行不彻底; 2.不按工艺流程及操作要求生产,裁片、半成品、成品落地不归框归位者。

3、玩忽职守,致使公司蒙受损失;

4、损毁公司财务,造成损失;

5、考核不公正,经查明属实;

6、故意不服从主管的工作安排,安排工作不执行,返工产品未按时完成的,个人工作区域卫生要求不达标的;

7、安排加班,不经主管批准而不加班;

8、虚报冒领;接受离职人员交菲;

9、因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失伤害或伤及他人;

10、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

11、累计受批评三次;

12、工作上出现问题隐瞒不报;

13、由于员工个人未按工艺制作要求生产,造成质量不合格产品达到1.5%的。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记过,罚款100-200元。

1、违章操作、玩忽职守,致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

2、损毁公司财物,造成较大损失;

3、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躺卧、睡觉者;

4、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

5、累计受警告三次;

6、不按公司规章制度、规程、程序、流程、标准等执行,致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

7、其他违反公司规定,情节严重;

8、道德行为不合社会规范,影响公司声誉;

9、在公司内吵架、骂人;

10、由于员工个人未按工艺制作要求生产,造成质量不合格产品达到3%的。

(五)员工有以下之一情形,予以降级或降职,罚款200-500元

1、年度考核列末等;

2、有较大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3、一年以上记过两次;

4、为了获取公司各项福利补贴合伙交菲;

5、被确认不能胜任工作;

6、在公司打架。

7、由于员工个人未按工艺制作要求生产,造成质量不合格产品达到6%的。

(六)员工有以下之一情形,予以辞退,罚款500-1000元

1、连续旷工三日或累计旷工十日以上;

2、盗窃公司或同事财物,经查明属实;

3、无故损毁公司财物,损失重大或损毁公司重要文件;

4、对同事暴力威胁,影响公司秩序;

5、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感情,情节严重;

6、未经许可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或在其他公司兼职;

7、一年中受降级或降职处分两次;

8、向第三方或未授权方泄露公司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9、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

10、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受损失;

11、其他违反国家任何法律、法规的;

12、由于员工个人未按工艺制作要求生产,造成质量不合格产品达到10%的。

四、行为规范处罚

1、迟到、早退和旷工按考勤制度处罚;

2、遵守现场管理规定,按照标准对所属区域及员工进行管理,保持清洁、优美、卫生的环境,培养员工素养。乱丢垃圾、纸屑、随地吐痰、违反6S条款罚款10元;

3、在生产区域或食堂宿舍区乱倒垃圾、杂物、脏水、剩余饭菜污染环境,罚款50元,并责令清理干净;

4、工作时间内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随意窜岗、离岗或扎堆聊天,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也不得影响他人工作,违者罚款20元;睡岗罚款100-200元;

5、严禁在工作场所内大声喧哗、使用污言秽语或追逐嘻闹,讲话声量以不影响他人工作为标准,违者罚款10元;

6、工作时间内不允许吃早点、零食、瓜果等,违者罚款10元;

7、不允许在禁烟场所吸烟,违者罚款100元;

8、下班离开时应关闭电脑、空调、电灯等用电设备设施,关锁好门窗。发现长明灯、长流水现象,每次罚款1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9、工作时间内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或看电影、看与工作无关的报刊杂志,每次罚款20元,连续三次厂内通报批评;

10、使用电话言简意赅,勿占用时间过长,接听私人电话时间每次不准超过2分钟,禁止用办公电话聊天,严禁拨打自动声讯电话,违者罚款50元;

11、动用公司财物从事私活加工,按材料加工费的5~10倍予以罚款,造成损失照价赔偿;私自将公司设备和工具带回家,罚款50元,造成损失照价赔偿;

12、尽忠职守,严守公司秘密,严禁擅自复制、查阅及泄露公司文件及资料,不得携带机密资料外出,一旦发现,罚款500—3000元,并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13、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声誉和形象的行为,违者罚款50元,造成恶劣影响的另行处理;

14、准时出席各类会议,迟到5分钟以内,普通员工罚款10元,中层干部罚款20元,5分钟以上翻倍,无故缺席会议罚款50元;三次以上无故缺席者,罚款100元,若有事需提前10分钟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否则视为缺席;

15、严禁擅自撕毁和更改公司各种告示、通知及现场各种张贴文件、图画等,违者罚 款100元,并负责赔偿损失;

16、严禁乱涂画、乱张贴等污损设备、墙面的行为,保持现场环境整齐清洁,违者罚款20元;

17、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接见亲友,不得随意带闲杂人员进入公司内,违者每次罚款20元;

18、未经批准,擅自出车,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罚款100元;

19、公司下发的各种文件、资料必须妥善保管,并按公司规定上交归档,若造成遗失、外流者,根据情节严重罚款50-300元。

20、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公司的财务规定,对玩忽职守、违反现金保管制度和财经纪律,致使支票失窃、现金丢失、帐目错误罚款500-1000元。内外勾结、贪污挪用者,罚款1000-3000元,根据情节轻重,构成犯罪者,交司法部门惩处;泄露公司财务、工资秘密者罚款100元;

五、生产管理处罚

1、上班必须提前10分钟到岗,做好班前准备工作和交接班工作,违者按交接班制度进行处罚;

2、作业表单、产品转交单填写清晰、准确。违者处罚责任人10元/次;

3、定时召开班前班会,不召开处罚车间主任(班长)20元/次;

4、现场吸烟,处罚当事人100元/次,三次开除;车间现场发现烟头,处罚车间主任20元/根;

5、不服从班组、车间、厂部的劳动调配,直接领导有权责令停职检查(停职期间不发工资);无理取闹、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6、未经领导批准,外来人员进入车间并且未及时制止,处罚当班车间主任(班长)10元/次。

7、对设备问题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处罚责任人50元/次;

8、未按标识区域存放物品,处罚30元/次;

9、上岗前不允许汹酒,一经发现,直接领导有权不准其上岗,停工时间作事假处理并罚款50元;

10、因生产、工艺、供应、销售等职能部门失职,产品的工艺、技术数据错误,原辅材料采购错误,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公司《事故管理规定》处理;

11、未经生产、工艺等职能部门同意,任何人无权更改生产通知单、工艺、质量要求,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公司《事故管理规定》处理;

12、员工违章操作、野蛮操作或操作工和维修工不定时对设备进行保养,造成设备、人身、火灾事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故意损坏工具、公物,照价赔偿,并罚款200元,遗失工具、公物的,照价赔偿,影响生产和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14、因原、辅材料供应中断,延误生产工作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

15、擅自移动、挪用、损坏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罚款100元;

16、翻越围墙和窗门,罚款100元;

17、员工携带物资出厂应自觉接受门卫查询,携带公物者,须持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有效的出门证件方可出公司,拒不接受查询以及无理取闹,每次罚款100元;

18、门卫值班员必须忠于职守,态度热情、服务周到,严格门卫制度,凡物资出门需有出门证,否则予以扣押。值班员违反上述规定、工作失职的,罚款50-30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

六、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公司《事故管理规定》处理;

七、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八、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九、员工对所受惩罚存异议者,应于处分决定后七日内,陈诉理由申覆之,并以申覆后之核定作为公司最后之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

十、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十一、本制度从颁布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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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违反劳动法处罚办法 篇3

【发布文号】吉政发[1987]85号 【发布日期】1987-07-20 【生效日期】1987-07-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吉林省社会集团违反规定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处罚办法

(1987年7月20日吉政发〔1987〕85号)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加强对专项控制商品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控制商品,是指一切机关、团体、学校,国营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社会集团)购买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需要专项报批的高档消费品或市场供应的紧缺商品。共有二十一种:

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工具车以及用于更新的车辆);大轿车(包括用于更新的车辆);摩托车(包括各种摩托车、轻骑以及用于更新的车辆,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沙发;地毯(包括纯毛、混纺);沙发床(包括沙发床垫);空气调节器(指窗式、柜式的制冷或制冷制热机);录音机和多用机(单价在一千元以上的);录像机(包括摄像机、放像机、编辑机和监视器);照相机和放大机(包括扩印机和各种镜头);大型或高级乐器(单价在五百元以上的);家具(单价在一百元以上的钢、铁、木、藤等制做的各种家具);呢绒、毛料及其制品(包括混纺制品,不包括海轮旗帜);纯毛毯;彩色电视机;电冰箱(三百立升以下的);洗衣机(不包括工业用洗衣机);各种电取暖、电煮水设备(包括电热水淋浴器);复印机;自行车;电风扇。

第三条 第三条 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时,必须持具有审批权限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主管部门(以上简称控购部门)签发的准购证件。

第四条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违反规定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供货单位或市场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委托工厂制作或自行制作专项控制商品的;

三、以个人的名义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由社会集团使用的;

四、购买专项控制商品虽经批准但资金来源违反财务规定的;

五、未按批准的购货渠道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

六、未经批准私自转卖、调拨、平调专项控制商品的;

七、采取租赁或以租代购形式使用小汽车的;

八、以馈赠名义变相套购小汽车的;

九、擅自将专用车辆改变使用性质的;

十、不按批准的种类和金额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

第五条 第五条 对未经批准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商业、供销、物资部门和生产单位不得出售;财务部门不得报销;银行不得付款;所购的车辆公安部门不发牌照。

第六条 第六条 对违反规定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由县级以上控购部门按审批权限给予下列处罚,并对该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罚款,或由其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一、非规定的配车单位,违反控购规定购买汽车的,没收所购车辆,并通报批评。

二、虽经批准但购车资金来源不符合财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按购车金额处以20%以内的罚款。

三、按规定应配车的单位,未经批准购买汽车,其车辆来源正当,购车资金来源符合财务规定的,责令该单位作出检查,申请补办批准手续,并按购车金额处以10%以内的罚款;其车辆来源不正当和购车资金来源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按购车金额处以25%以内的罚款。

四、违反规定购买汽车以外的专项控制商品,如确属单位工作需要,资金来源符合财务规定的,责令该单位作出检查并按所购商品金额处以30%以内的罚款,可以补办准购手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没收所购商品,并给予通报批评。

五、违反规定出售专项控制商品的,除按国家规定没收其销售利润外,并处商品进价10%以内的罚款,同时可给予通报批评。

六、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按其专项控制商品的成本价处以10%以内的罚款,补办准购手续,同时可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 第七条 依据本办法所收的罚款和没收的财务变价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八务 第八务 对单位的罚款,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外资金或包干结余经费中支付;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留用利润中支付。

对个人的罚款,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

第九条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控购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查申请。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三十日内进行复查。

第十条 第十条 对拒不交纳罚款的违反控购规定的单位,控购部门可通知有关的人民银行,专业银行或信用合作社从其存款中代为扣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控购部门违反本办法或不认真执行本办法的,由其上级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违反劳动法处罚办法 篇4

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杜绝各类违章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进一步强化对违章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引导和教育员工自觉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使反违章和违反劳动纪律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为完成安全工作目标奠定良好的基础,根据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7、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8、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时,安全距离不够或无人监护;

9、在受限空间内工作,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无人监护;

10、使用潜水泵未停电下水。

11、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

12、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工作或休息时倚靠栏杆或在栏杆、脚手架上坐立;

13、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或拆除上属设施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14、使用未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

15、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

16、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

17、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

18、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规范;

19、高处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或高处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20、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21、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或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

22、在组装铁构件与构架时,将手指伸入螺孔进行找正;

23、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

24、起吊物件,设备超载运行或偏拉斜吊或吃力不均;

25、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下方通过或停留;

26、不走通行道,跨越皮带或在皮带上站立;

27、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28、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29、启动输送皮带前,没有进行联系,也没有启动警告铃;

30、转动设备停运检修,未履行工作票手续和未采取防止误启动的措施;工作结束后未会同运行人员一起检查、确认工作人员撤离现场便启动设备;

31、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32、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33、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等,女职工未将辫子或齐肩发盘在工作帽内;

34、厂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强超抢会。

35、厂内机动车辆逆向行驶、转弯不打转向灯、不减速、不“一看二慢三通过”;

36、厂内特种作业车辆(装载机、叉车)搭乘人员;

37、厂内机动车辆停放在陡坡、斜面等位置;

38、厂内机动车辆倒行(掉头、转弯、装车等非倒行不可的情况下除外);

39、驾驶其他单位的机动车辆; 40、在禁烟区吸烟;

41、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

42、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

43、进入受限空间,没有进行充分的通风;

44、未经允许,在宿舍、办公室、值班室使用电加热设施取暖和做饭;

45、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检查试验。

46、不按岗位操作规程操作设备;

47、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8、攀、坐、站、倚、行位置、姿态不符合安全规定;

49、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应急救援器材或损坏安全警示标志。

发现以上违章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300元,连带考核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二、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司有关规定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1、高压开关室的门不能从内部打开;

2、现场电气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电气线路乱搭乱接;

3、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4、地线、零线的连接使用缠绕法,未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

5、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6、设备、管道、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

7、高处危险作业区下方未装设牢靠的安全网;

8、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

9、夜间高处作业或受限空间内作业照明不足;

10、临时爬梯材质不符合要求,挂靠不牢;

11、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指示红灯;

12、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试验。

13、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14、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现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警戒装置;

15、起重机械制动、限位、信号、显示、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

16、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或存在缺陷;

17、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18、设备、管道、孔洞无盖板或围栏;

19、厂内机动车辆带病作业、特种车辆不定期检验。

20、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21、粉尘涉爆区内未装设防爆型电气设备;

22、氧气瓶、乙炔瓶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识;

23、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头渗漏油;油系统管道法兰未采用牢固的金属导体跨接;

24、厂区消防通道堵塞;

25、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配置消防水龙带;

26、使用中的氧气瓶、乙炔瓶安全距离少于5米或距明火点不足10米;

27、电焊机接地线不规范;电焊机停用时不断电。

28、安全防护设施不全、有缺陷或不符合安全要求;

29、安全警示标志、设备标志不全、不清晰或不符合安全要求; 30、作业现场环境不良;

31、应急救援器材配备不全或不符合安全规定。

发现以上违章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200元,连带考核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三、指挥性违章:各级管理人员(包括班组长、工作票负责人等)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司有关规定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一切行为。

1、允许、批准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工作;

2、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重大项目没有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学习就组织从事生产工作;

3、不办理审批手续进行动火、受限空间作业;

4、特殊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监护或现场安全监护不到位;

5、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

6、无票作业或未办理完工作许可手续,做完相应安全措施,就允许工作人员从事相应生产工作;

7、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或管理人员为赶进度强令工作人员减少安全防范环节、省缺有关操作要领和过程;

8、允许批准购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鉴定和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9、设备故障或异常运行后,不组织进行分析,毫无根据的下达处理意见;

10、职责范围不清、胡指挥、瞎指挥或越权指挥;

11、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安排整改或不能及时制定防范措施;

12、对各类装置性违章不及时组织消除。

发现以上违章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500元,连带考核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四、管理性违章:各级管理人员,不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一切行为。

1、已投入运行的设备没有运行操作规程和检修工艺规程;

2、规程、制度不符合实际、不具体、操作性不强,起不到指导生产管理的作用;

3、设备变更或系统改变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及时进行修改;

4、工程结束后,未按规定提供正确的竣工图纸;

5、对上级和公司安排的专项活动、整改方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不按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6、对员工提出的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合理化建议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和完善;

7、不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深入现场查禁违章违纪或发现违章违纪行为不制止纠正;

8、未对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9、规程、制度、措施不符合现场实际,使用中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处理时延误或扩大了事故;

10、公司下发的文件、规定及信息不能及时传达和布置,不能按时间和标准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11、工作票上的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不能保证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发现以上违章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500元,连带考核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五、违反劳动纪律:违反公司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的一切错误行为。

1、不按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迟到、早退和工作时间私自离开公司;

2、脱岗、串岗、睡岗或在岗位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上班时间看小说或与工作无关的书刊、杂志;

4、上班时间吃零食、听音乐、玩手机和与工作无关的上网、聊天;

5、未履行请假手续自行休假;

6、酒后上班、酗酒闹事;

7、骂人、恶语伤人、恐吓他人、打架斗殴;

8、上班时间趴、躺、卧、仰等姿势不端正;

9、私拿公司财物;

10、未经安排或批准私自顶岗、换岗;

11、无故不参加生产会议及各类安全技术培训、考试;

12、无故不服从管理,顶撞领导,随心所欲;

13、私自调整监控设施;

14、随意损坏生产设施及劳动工具;

15、未经允许,带闲杂人员进入生产区域;

16、未经允许,开私家车、骑摩托车、自行车进入厂区;

17、有损公司形象的言语或行为;

18、失职、渎职行为;

19、其他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错误行为。

发现以上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200元,连带考核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违反劳动法处罚办法 篇5

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发布。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全文共十三条。本办法中因病或者非因工伤解除合同的处理部分与《劳动合同法》有冲突,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为贯彻《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我们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劳动法处罚办法 篇6

【分类号】0501LB1994481

【影印件】

【主题词】

【失效说明】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劳动关系

【备注】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4.12.03

【标题】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图表】

【发文号】劳部发〔1994〕481号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1995.01.01

【分类细目】劳动合同

【正文】

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为贯彻《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我们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违反规章制度处罚 篇7

一. 涉嫌违反治安处罚法及构成犯罪的行为

1.盗窃同仁或单位财物(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者 2.对同仁施以暴力敲诈勒索或有重大威胁侮辱行为者 3.聚众闹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5.故意毁坏公物,金额较大者(500元及以上)6.在单位内部有伤风败俗之行为者

7.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8.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造成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 9.利用公司名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名誉或经济损失者 10.11.伪造公司公文或公章者 经公检法部门给予行政拘留、劳教、判刑处理者

二. 违反单位考勤制度的行为

1.一个月内迟到、早退达6次(含)以上者

2.连续旷工3天或不足3天,但月累计次数达3次者 3.一年内请事假超过30天者 4.经查实发现请虚假病假者

5.在工作时间睡觉或擅离职守,导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6.无故旷工未向领导汇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大于或等于5000元)者 7.违反公司考勤制度内累计记大过3次或记小过累计10次者

三. 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及工作纪律的行为

1.多次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因此被记大过内累计3次以上者 2.故意违反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给公司形象或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 3.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因此被记小过内累计10次以上者

4.上班时间长时间从事非工作范围内活动,被发现经批评仍不悔改达3次者

四. 违反单位保密诚信制度行为

1.虚报工作成绩骗取公司奖励或规避公司处罚的行为 2.遗失重要公文未及时汇报者 3.故意撕毁公文者

4.故意泄露重要商业机密者

5.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提拔者

五. 影响生产秩序及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1.在外从事第二职业,在本公司以外单位取得报酬或非法经营活动者 2.借用公司名义承揽业务谋取私利者 3.非法收受商业贿赂或回扣者

4.非法煽动罢工、怠工,影响工作秩序者 5.非法携带危险品或违禁品进入公司者

6.工作严重失误导致公司大量产品不合格或者导致公司其他重大利益损失者 7.故意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者

六. 违反员工管理制度的行为

1.员工拒不服从单位正常工作调动者

2.员工不服从上级指挥,目无领导,顶撞上级,而影响公司指导系统的正常运作,情节严重者

3.造谣生事,捏造事实,导致其他员工降薪、降职或受处分者 4.散布虚假信息,分裂员工关系,扰乱公司正常管理秩序,破坏公司安定团结者

以上条款经职工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由年 月日开始实行

职工代表签名

年月日篇二: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三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违反授权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节 违反资金计划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三节 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节 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五节 违反风险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节 违反储蓄存款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七节 违反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八节 违反会计出纳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九节 违反联行结算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节 违反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一节 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及集中采购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二节 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三节 违反代理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四节 违反基金托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五节 违反业务合同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六节 违反经济纠纷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七节 违反计算机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八节 违反人事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九节 违反监察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节 违反稽核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一节 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二节 违反档案、印章、保密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三节 违反后勤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四节 其他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一节 经济处罚程序

第二节 纪律处分程序

第三节 其他处理程序

第四节 复议程序

第五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各培训学院: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及有关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总行制定《处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制定统一的《处理办法》,是总行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农业银行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扭转全系统多年以来存在的有章不循、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的局面,促进农业银行的改革发展。

1997年以来,总行先后下发了8个单行的违反规章制度处罚办法,还有一些分散在各类业务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中的处罚规定。这些规定对规范业务经营,严肃处理各种违规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这些处理规定缺乏有机的协调和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矛盾、重复和处罚尺度不一致的问题。随着我行业务的发展,大量新业务出现,原有的处罚规定亟需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充实和完善。同时,《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出台以后,国家有关部门又相继制定了很多违规违纪的处理规定,我行原有的各项处理规定必须据此作出调整。因此,在对现有各项违规处理规定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尽快制定统一的《处理办法》十分必要:

一是使《处理办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为我行处理各种违规行为提供合法有效的依据;

二是统一设定处理的类型、幅度,避免对同一性质问题处理轻重不一; 三是制定一个集中、全面、细致的《处理办法》,改变现有处理规定分散、漏缺的状况,推动我行规章制度建设。

《处理办法》对落实我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规范化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各级行要严格执行《处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行为,提高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二、要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处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处理办法》在违规行为的处理原则、方式、规则、权限、程序、尺度等诸多方面都有较大调整,是我行执法检查、稽核、管理和处罚的基本依据。全面领会和掌握《处理办法》的内容和精神实质,对于正确适用《处理办法》,发挥《处理办法》依法从严治行的作用非常必要。因此,各级行要切实抓好《处理办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使每一名员工都能够充分认识到总行制定《处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熟悉和掌握《处理办法》的各项内容和要求,自觉照章办事,从而规范经营管理和业务操作行为,发挥《处理办法》的警示作用。特别是各级行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以及监察、人事、稽核和其他管理部门,要带头学习《处理办法》,并切实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此外,要将《处理办法》与劳动合同有效衔接起来。对于新入行员工,要把《处理办法》作为入行教育的必选教材。

各级行要以《处理办法》的出台为契机,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全面整顿经营管理秩序。对那些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人员,要坚决按照《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决不手软。各级行要按照《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理顺处罚程序,落实部门职责,建立相关配套措施。

三、关于其他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废止问题

为了保证我行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统一性,避免出现矛盾或适用中的混乱,自《处理办法》下发执行之日起,以下文件予以废止:(1)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2)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资金组织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3)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4)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5)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6)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7)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干部人事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8)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各级行行长、副行长,各级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办事处、分理处、营业所主任、副主任。

主管人员,是指各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副职人员(含营业单位坐班主任、储蓄所主任)。

第四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

(一)本行任何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在适用本办法上一律平等;

(二)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要与违规事实和责任轻重相适应;

(三)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行员工违规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包括长期合同工、储蓄合同工和短期合同工。

已与本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按照有关移送和处理的规定,移送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离、退休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 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本行的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本办法的规定,以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理方式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一般不适用本办法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

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七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考核性工资;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离岗清收、限期调离、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

第八条 对于过失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可以单独适用罚款处理。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罚款替代。

单独适用罚款的处罚,每人每次不得低于人民币20元,具体按照总行稽核处罚规定执行。罚款所得款项,由处罚部门交本行财务会计部门列专户管理。

第九条 因违规行为导致发生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因违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同时应给予扣发考核性工资的经济处罚;受到降级(含)以上纪律处分的,一律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1至3个月考核性工资;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扣发4至6个月考核性工资;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扣发7至12个月考核性工资,其工资标准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

第十一条 一人实施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照所实施违规行为中应当给予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受到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以上刑事处分或被劳动教养的,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一律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其他较轻刑罚,如本人一贯工作表现良好,犯罪后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过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警告的处分期为半年,记过、记大过和降级的处分期为一年,撤职和留用察看的处分期为两年。

受到总行、一级分行通报批评的员工,从通报批评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评先资格;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行政职务、行员的等级工资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取消评先资格。

第十四条 纪律处分期满后,经受处分人提出申请,由原处理行决定是否解除处分。受篇三:违反规章制度检讨书范文 违反规章制度检讨书范文

领导你好,对于前段时间我所犯的错,接样时没有看清楚就签字,结果出现异常时没有及时进行信息沟通,更甚出具报告时也没有认真的核对,由此造成对检验中心的恶劣影响,正是这种工作中的不细心、不负责任造

成的,这已严重违反了检验中心的规章制度,违反了作为一个检验员应有的谨慎与责任,也严重违背了我自己的做事原则,对此,我愿意承担领导给予的任何责罚!虽然有时候我不是很明白,但是我知道人和总是要为自己犯下的错付出代价的,所以,就算有想法也是能想得

开的!究其原因,是自己的马虎与自己对工作态度的放松造成的,其主要表现为工作懒散,虽然每天忙忙碌碌,却有种碌碌无为的感觉!其次为试验中对于自己盲目的自信。第三是现在的自己似乎丢失了当初刚工作时的热情了。第五是由于一种习惯性的错误造成的而这次的状况也使我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不负责任对中心带来了什么样的后果,让领导及同事也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为此我感到十分的抱歉与不安

当我深感痛心的同时我也庆幸,庆幸自己及时的清醒。希望各位同事以我作为反面材料,对照自己,改正自己。相信这件事情在我人生中是种关键性的转折,也彻底改变了我的一些愚腐的想法,工作或是生活,都不该有种得过且过的思想,更不该因为世俗的偏见而抛弃了自

己。所以如果能够重新认识自己,如果这在以后的工作中起到警示的作用,我只能说这是我的幸运,而非不幸!其实在车间采样的时间关于这件事我也想了很多,也自我作了检讨,本来回来想向领导汇报,只是以为这件事已经过去,我又何必抓住自己不放。

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 篇8

(1994年10月9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第一条

为严肃结算纪律,维护正常的结算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银行(包括城乡信用社,下同)、单位和个人违反银行结算制度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

各级人民银行和各银行的管理行有权依照本规定,对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所辖所属银行、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办理结算业务的银行有权依照本规定,对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四条

对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银行、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可根据其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计扣赔偿金或赔款;(二)罚息;(三)罚款;

(四)没收非法所得;(五)警告;(六)通报批评;

(七)停止使用有关的结算方式;

(八)停止办理部分直至全部结算业务。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条

单位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责令其限期撤销账户,并处以5千元至1万元罚款。

第六条

单位出租、转让账户,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账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罚款,并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

第七条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罚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第八条

存款人签发空头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罚款。对屡次签发的,应根据情节同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

第九条

收款单位对同一付款单位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银行应暂停其向该付款单位办理托收;付款单位违反规定无理拒付,对其处以2千元至5千元罚款,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第十条

付款单位到期无款支付,逾期不退回托收承付有关单证的,按照应付的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罚款,并暂停其向外办理结算业务。付款人对托收承付逾期付款的,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扣赔偿金。

第十一条

银行未按照规定对违反结算制度的单位、个人进行经济处罚的,人民银行或上级管理行对其应作同额的处罚。

第十二条

银行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以及强拉单位开户的,要限期撤销,并对其处以5千元至1万元罚款。

第十三条

银行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一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支付现金或为单位开立、撤销账户之日起7日内未向人民银行申报的,对其处以2千元至5千元罚款。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银行对其处以2千元至5千元罚款。

第十五条

银行因工作差错,发生结算延误,按存(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延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要立即纠正,并按延压的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付赔偿金;因错付发生冒领,造成资金损失的,负责资金赔偿。

第十六条

银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任意压票、退票,截留、挪用结算资金,按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罚款。

第十七条

银行违反规定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和有款不扣拖延付款,以及不扣、少扣赔偿金的,除按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替付款单位承担赔偿金外,要对其处以2千元至5千元罚款。

第十八条

银行签发空头银行汇票、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要负责追回垫付的资金,并按垫付的金额对其处以每天千分之一罚款。

第十九条

银行采取欺骗手段,向外签发未办汇款的回单、帮助客户骗取银行承兑汇票或套取银行贴现资金的,对其处以5千元至1万元罚款。

第二十条

银行未按规定通过人民银行办理大额转汇、清算大额银行汇票资金或将大额汇划款项和银行汇票化整为零的,对其处以每笔2千元至5千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银行签发50万元以上的银行汇票,未及时向人民银行移存资金的,按延误天数和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的罚款;三次以上未及时移存资金的,对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应停止其向外签发银行汇票。汇票解讫划回签发地人民银行后,签发行仍未移存资金的,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百分之五罚款。

第二十二条

银行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的,要限期纠正,并对其处以5千元至1万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银行结算管理混乱,经常发生违规违纪问题,人民银行要对其发出警告,限期纠正。不顾警告,拒不纠正或屡查屡犯的,要在全辖或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直至暂停其办理部分或全部结算业务。

第二十四条银行违反结算制度,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行长(主任)、有关责任人处以按本人月基本工资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并追究上级行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私自利用结算骗取客户或银行资金以及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除追回赃物外,并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重处罚:(一)抗拒人民银行和上级银行检查的;(二)违章不纠,屡查屡犯的;(三)隐瞒事实,毁灭证据的;(四)拒不纠正错误的;

(五)领导人员指使他人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六)嫁祸于人,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况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

(二)人民银行和上级银行检查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三)主动查出问题并及时纠正的;(四)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

第二十八条

被处罚银行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要将执行情况报告检查银行。

第二十九条

被处以罚没款的单位和个人,由开户银行从其账户中扣款,并向其开出扣款通知书。

第三十条

被裁决应付结算款项和被处以赔偿金、赔款、罚款的银行,应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主动偿付和交纳。对不主动偿付和交纳的,由人民银行开出扣款通知书从其账户中强行扣款。

第三十一条

被处罚的银行,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银行申请复议,上一级银行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两个月内做出决定。复议期间,处罚决定应当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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