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改制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

2024-08-31

榆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改制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精选8篇)

榆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改制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 篇1

为了进一步加强改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改制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企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大部分企业已经改制完成,但在企业改制中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设置和转接工作重视不够,造成了许多改制企业没有建立党组织和大部分党员党组织关系“挂空档”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改制企业党建工作,提出如下意 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改制企业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 迫性

当前,我市改制企业的党建工作虽然随着改革的深入有了新的发展,但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企业家认为,企业通过改制实现了民营,只要依法经营,党建工作可要可不要;有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没有同步设置或调整党的组织,造成有党员无组织;有的虽然有党的组织,但是隶属关系不明确、不合理;有的党组织不能有效的开展活动,党的工作职能弱化,党务干部难

选、待遇不落实、队伍不稳定,一些破产解散企业不能及时将组织关系转接到社区或新的就业单位等。这些都影响了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各级党组织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加强改制企业党建工作,既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客观要求,又是促进企业自身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企业不论怎么改,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不能改,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不能改。相反,越是改革,越是发展,越是需要加强企业党的建设。各级党组织要从推进新时期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改制企业党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发展的眼光、改革的思路、创新的措施,把改制企业党的建设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明确和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

根据企业改制形式,按照有利于开展企业党的工作,有利于改制企业党员职工正常参加组织活动,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改制企业党组织的隶属关系。

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的,由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委批准成立新的党组织。

企业改制重组后符合党组织设置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委批准成立新的党组织。

保留原企业作为承债主体,同时对产权剥离经营的企业,原企业党组织撤销,由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委重新调整设置党组织。对破产拍卖或被兼并的企业,原企业党组织撤销,根据新企业实际情况,由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委重新设置党的组织。实行合资合作或资产租赁的企业,党组织设置可作适当调整,并随企业名称的改变更改企业党组织名称。

三、加强党组织机构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

改制重组企业应根据企业规模、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设置党务机构,配备党务人员。规模较大的企业党委,一般应设立专门的党务机构;小型改制企业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单独设立党务机构,也可以设一个综合机构,做好内部分工。

改制重组企业党组织都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党组织书记。要注意选配党性观念强、协调能力强、热爱党务工作的党员担任党组织的书记。

四、及时接转党员组织关系,防止党员“挂空” 改制重组企业党组织、企业主管部门党组织、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市非公党委、各街道党(工)委要加强协调衔接,及时明确和接转退休、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中党员的组织关系。企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改制工作组和企业党组织要摸清企业党员情况。改制重组企业新建立党组织且原企业党员在重组企业就业的,其组织关系直接留在重组企业党组织。正在进行改制的企业和已经改制结束的企业中的党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已有新的就业单位的,将其组织关系及时转入新就业单位党组织;暂时无就业单位或就业地点不固定的以及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将其组织关系转入本人居住地村(社区)党组织;对党员去向比较集中的,由党组织负责为这些党员办理整体移交。企业党组织、企业主管部门党组织要在企业依法破产或终止清算工作结束前,办理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已经改制结束的企业,企业原主管部门党组织和原企业工作组要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地开展组织找党员活动,要深入每位党员家中,负责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五、改进和加强改制企业党员教育管理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党员教育工作。在坚持党组织“三会一课”制度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使党员教育管理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健全党组织生活制度,保证党员始终在党组织的监督和教育下,认真履行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企业党员要认真学习《党章》,树立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积极学习业务、钻研技术,带头做好本职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积极反映员工的呼声,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做好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企业稳定。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重视在企业生产工作一线的业务技术骨干和青年员工中发展党员。要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要健全流动党员定期联系汇报制度。企业党组织、企业原主管部门党组织要主动联系企业长期外出且有固定住所或服务场所的流动党员,督促他们及时转移党的组织关系。对那些短期外出打工或在打工地挂靠了其他党组织 的党员,要摸清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及联系方式,建立好台帐,及时取得联系。

要严格按标准收缴党费。企业党组织、企业原主管部门党组织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前,要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要健全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制度。企业党组织、企业原主管部门党组织对长期不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向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确实丧失了一个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应按《党章》有关规定给予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及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要注意做好处置后的思想工作,避免激化矛盾和造成不稳定的因素。

要健全党员培训制度。企业党组织、企业原主管部门党组织要组织好党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教育党员坚定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带头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带头支持企业改制,带头遵纪守法。

要积极开展各种活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企业党组织要根据党员和企业的实际特点,积极探索、改进党组织的活动内容、活动方式,要增强活动的针对性,注意灵活多样,讲求实效。要建立健全组织生活的有关制度,做到党的组织不散,组织生活不停,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不断。企业党组织、企业原主管部门党组织要了解困难党员的就业情况和生活状况,帮助下岗党员尽早再就业,并筹集资金,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六、积极探索改制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

改制企业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在广大员工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要加强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注意把思想政治工作与培育健康向上的企业精神、建立先进的企业文化等活动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要努力将党员培养成技术骨干、经营能手,同时将技术骨干、经营能手培养吸纳为党员,注意将党员技术骨干、经营能手推荐进企业经营管理层,做到先进技术党员先掌握,岗位职责党员先做到,企业管理党员先参与。

改制企业党组织的活动经费要有保障。党组织活动经费应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改制企业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及《中国共产党基层

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要求按期换届。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要报请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向党员报告工作,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以改进工作。

七、进一步加强对改制企业党建工作的领导

榆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改制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 篇2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坚持安全发展理念, 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深入持久地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强化生产工艺过程控制和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2.工作目标

2009年底前, 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2010年底前, 使用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化学制药企业, 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等企业 (以下统称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 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2012年底前, 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 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二、把握重点, 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3.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根据采用生产工艺的特点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 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类、分级对工艺技术、主要设备设施、安全设施 (特别是安全泄放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报警设施等) , 重大危险源和关键部位的监控设施, 电气系统、仪表自动化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 公用工程安全保障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改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标准化标准后, 本质安全水平要有明显提高, 预防事故能力有明显增强。

4.完善和严格履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建立、完善并严格履行“一岗一责”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尤其是要完善并严格履行企业领导层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要与本人的职务和岗位职责相匹配。

5.完善和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对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把适用于本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转化为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使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在企业具体化。要建立健全和定期修订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狠抓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要经常检查工艺和操作规程;设备、仪表自动化、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定期 (专业) 检查等制度;安全作业规程, 特别是动火、进入受限空间、拆卸设备管道、登高、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安全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6.建立规范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制机制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建立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确定排查周期, 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定期排查并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7.加强全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定期开展全员安全教育, 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提高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自觉性。要明确规定从业人员上岗资格条件, 持续开展从业人员技能培训, 使从业人员操作技能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

8.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监控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在完善重要工艺参数监控技术措施的基础上, 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监控责任制, 明确责任人和监控内容。尤其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的安全监控工作, 完善应急预案, 防范重特大事故。

9.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编制科学实用、针对性强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并通过定期演练, 不断予以完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的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涉及周边单位和居民的应急预案, 还要与周边单位的相关预案相衔接。要做好应急设备设施、应急器材和物资的储备并及时维护和更新。

10.认真吸取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事件教训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认真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事件发生的真实原因, 在此基础上完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制定和落实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强化安全管理, 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故。要认真吸取同类企业发生的事故教训, 举一反三, 改进管理,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1.中央企业要在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有关中央企业总部要组织所属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中央企业总部自行考核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标准的所属单位, 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和中央企业总部推荐, 可以直接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达标考评。有关中央企业总部要组织所属企业积极开展重点化工生产装置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 (HAZOP) , 全面查找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提高装置本质安全化水平。

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标准体系

12.分级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设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制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公告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名单。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和指导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制定二级、三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 公告本辖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名单。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公告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名单。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13.要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制定工作

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既要明确规定企业满足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以此促进企业加大安全投入, 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又要明确规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 以此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要统筹安排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制定工作, 优先制定危险性大和重点行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加快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制定工作进程, 尽快建立科学完备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体系。

14.加快修订完善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

要加大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工作的力度, 尽快改变我国现行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总体落后的状况, 规范和提高新建化工装置的安全生产条件。全面清理现行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 制定修订工作计划, 完善我国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15.各地要加快制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地方标准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根据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行业特点和产业布局, 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 尽快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积极推进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四、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16.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

危险化学品领域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 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比较薄弱, 较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 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是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措施, 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的有效途径。各地区要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因地制宜, 积极引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7.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各地区、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划, 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积极推进, 务求实效。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在2009年9月底前, 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程序和办法。

18.加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宣传和培训工作的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内容, 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安全标准变化和更新情况;采取多种形式, 广泛宣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 搞好培训教育, 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标准的内涵和要求。在此基础上, 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把适合本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转化为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

19.要因地制宜, 制定政策措施, 激励危险化学品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如果严格遵守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未发生死亡事故, 并接受了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确认加强了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可直接办理延期手续;企业风险抵押金缴纳可以按照当地规定的最低标准交纳。各地区可以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 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可以作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评优的重要条件之一,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可以作为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率的重要参考依据。

20.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

榆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改制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 篇3

农农发[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农药管理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乎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各地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农药管理工作,为农业生产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最近一段时期,一些地方农药市场秩序比较混乱,违法生产、销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行为屡禁不止,因农药残留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经营主体监管,规范农药经营行为

当前,农药经营主体多、规模小、秩序乱的问题比较突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全面开展农药经营单位的清查,对无照经营及不符合经营资质要求的,坚决依法取缔,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网公布。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严格进货查验,向购药者提供正确的用药指导,出具销售凭证。建立农药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记录档案,对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一年内多次违法经营的,要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停止其经营活动。大力发展农药连锁经营,鼓励农药生产企业开展农药直销,支持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卖药、施药”一体化服务。蔬菜优势区域重点县要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严格核定高毒农药经营单位,实行实名购药,建立高毒农药销售流向记录。

二、强化使用技术指导,引导安全合理用药

农药使用行为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病虫害发生特点,及时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用药指导目录,向农民推荐安全、高效、适用的农药品种,指导农民正确选用农药。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生产企业用药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建立规范的农药使用记录。重点加强对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主产区分散农户的用药技术培训和指导,推行农药使用监管员制度,加强对农药使用情况的巡查,发现违规使用农药的,要及时纠正,严重违规的,要及时报告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蔬菜、水果生产过程中农药残留监测,发现违规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充分发挥园艺作物标准园和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农民安全合理用药。

三、加强农药监督执法,整顿农药市场秩序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药市场的日常监管,特别是对基层乡村农药经营门店的检查,重点检查其经销的农药产品标签是否规范,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依法查处并责令生产者改正。要加大对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主要检测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成分。强化“检打联动”,发现假劣农药的,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情节严重的,及时提请我部吊销其农药登记证。抓好大案要案查处,落实挂牌督办制度,强化省际间、部门间协作配合,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查处情况要及时报送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案件办结后,要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上曝光。加强农药展销会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查参展单位资质和参展产品合法性,展销会期间出现虚假信息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展销会组织者责任。

四、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增强公共服务意识

政务信息公开是推动依法行政、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的有效手段。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公开农药管理相关信息。要公布办事程序和要求,推行阳光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及时公布农药登记、质量监测、农药药效、安全风险等信息,为农药执法人员、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民提供服务。

五、妥善处理药害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农作物药害事故是影响农业生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妥善处理药害事故,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敏感的社会问题。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农药药害技术调查及技术鉴定的程序和要求,建立药害鉴定专家库。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专家对药害事故进行鉴定,科学判定药害发生原因及损失程度,指导农民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药害事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避免群体事件发生。

六、健全农药管理机构,提升农药监管能力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农药管理牵头单位,统筹协调农药管理各项工作,积极推动农药管理机构参与管理,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农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农药管理机构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密切配合,全面履行农业部门农药监管职责,禁止农药管理和执法人员参与农药经营活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支持,落实农药管理经费,保障农药市场检查、质量监督和安全用药指导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二章 农药登记

第五条 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新农药应申请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

(一)田间试验

农药研制者在我国进行田间试验,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农药研制者持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与取得认证资格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签订试验合同,试验应当按照《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实施。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田间试验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研制者的田间试验申请,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田间试验资料审查。

(二)临时登记

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示范试验(面积超过10公顷)、试销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其生产者须申请原药和制剂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价,经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临时登记证。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生产者向农业部提出农药临时登记申请的,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一至两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临时登记评审。

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累计有效期不得超过四年。

榆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改制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 篇4

工发电〔200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推进企业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职工队伍稳定,现就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过程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企业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关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层面的问题基本解决。但是,最近一段时期以来,有些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忽视职工民主权利,改制方案不公开,职工安置方案也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职工利益受损,引起广大职工群众的质疑和不满,引发职工群众上访事件,个别企业甚至出现极端暴力事件,给企业和地区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响。继续深入推进企业改革,不仅涉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而且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必须坚持依靠职工群众,切实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确保职工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各级工会组织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坚持做好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把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过程中加强民主管理工作作为支持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障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作为工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实。要积极支持政府和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改制重组关闭破产,通过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制度,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积极配合党政有关部门,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向

职工群众讲清楚有关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规定,讲清楚企业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企业的发展思路,争取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依法顺利进行,确保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

二、切实加强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的民主管理工作

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企业工会要督促企业加强厂务公开工作,确保职工群众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推动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以下简称“两办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的有关要求,协助和监督企业将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职工裁员及分流安置方案等企业重大决策问题,及时向职工群众公开,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督促企业在实施改制时,将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向职工群众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企业工会要监督企业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严格履行民主程序。要督促企业按照“两办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的规定要求,将改制方案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的裁减和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既未公开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视为无效。要坚持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改制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职工代表大会的表决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不能以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代替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定。

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企业工会要协助监督企业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积极协助和监督企业按照《破产法》、《劳动合同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关于进一步规

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36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做好职工安置和经济补偿工作,避免大规模裁员,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要协助企业尽可能地把问题解决在改制重组关闭破产过程中,暂时不能解决的,要把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法和时限向职工公开,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对依法按政策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协助企业做好解释工作,取得职工的理解和支持。在改制完成的企业推动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保障职工各项民主权利的落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各地工会领导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工会参与改制重组关闭破产工作的领导

各地工会和产业工会要加强源头参与工作,积极主动参与到本地区、本产业企业改革领导机构和企业改革工作中去。积极参与改制方案和有关政策的调研论证和制定、实施,参与、监督企业资产的评估、处置和企业股权配置,参与关于职工安置方案、经济补偿办法的制定与实施等。要对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履行民主程序提出明确要求,对改制方案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要重点审核,严格把关,并监督实施。

要加强对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大力支持企业工会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要支持企业工会主席切实履行职权,参与企业改制方案的调研论证,积极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代表职工提出工会的意见,完善企业改革方案;支持企业工会主席敢于坚持原则,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纠正,对暗箱操作、违规操作、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督促有关方面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要承担起保护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的责任,对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任何形式打击报复的,要依照《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总工发〔2007〕32号)予以解决。畅通信息渠道,对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上级工会反映,积极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切实把企业改革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保持职工队伍稳定,保

障企业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榆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改制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 篇5

漯开文[2007]75号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经济组织和新的社会组织大量涌现,非公有制企业已成为我区发展经济、解决就业、维护稳定的重要力量,扩大党建工作的覆盖面、消除党建工作空白点,是我们必须认真面对、妥善解决的重要课题。为此,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的各项要求,一手抓党组织组建,一手抓党组织作用发挥,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增强发展活力,改善劳资关系,优化外部环境,巩固和扩大党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执政基础,为促进我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目标任务

1、以抓组建为基础,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2007年底,全区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全部建立党组织;2009年底,凡有3名正式党员的非公有制企业全部建立党组织,不足3名正式党员的非公有制企业,采取多种形式联合建立党组织;从业人数30名以上、没有党员的非公有制企业,采取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建工作,使党的工作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覆盖面达到100%,党员在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中的比重提高到3%以上。

2、以示范带动为突破口,提高党建工作整体水平。2007年底培育非公有企业党建工作示范点2-3个;2009年底,培育非公有企业党建工作示范点3-5个。通过示范带动,使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党组织达到有阵地、有制度、有活动、有作用、有形象的“五有”标准,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保证职工合法权益;党建带工建、党建带团建工作扎实开展,60%以上的党组织达到“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发展业绩好、群众反映好”的“五好”目标。

3、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目的,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把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和业主培训纳入全区基层干部培训规划。2007年至2009年底,对全区非公有制企业业主轮训一遍,企业管理人员培训60%以上,基本解决企业人才短缺问题,优化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环境,实现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二、推进措施

(一)抓好党组织组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组建,要本着有利于上级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组织开展活动、有利于党员正常参加组织生活的原则,从实际出发,通过单独建、联合建、挂靠建等方式,切实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组建工作。

1、对有党员的非公有制企业,凡正式党员在3人以上的都要单独建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可打破企业界限,或按属地关系,或按行业归属、产业联系,就近联合建立党组织,也可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挂靠到后谢乡、区经济发展局、区创业中心、区民营工业园等企业上级部门党组织;党员人数超过50名、不足100名的,可建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可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2、没有党员、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为其发展党员、组建党组织创造条件。

3、抓好党组织书记的配备,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重点从处于管理和技术岗位,从党性观念强、思想政治素质好、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党员中选拔,暂时没有合适人选的,可由党建工作特派员、指导员兼任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先行开展工作,再通过培养、调配等办法逐步解决。

(二)不断壮大党员队伍。重点培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生产一线骨干中的优秀分子入党。把没有党员的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全区党员发展计划,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每年发展党员1名以上,确保达到优化党员队伍结构、消除党建工作空白点的目的。首先,要开展“双向培养”活动,切实把业务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业务骨干。其次,要发挥下岗失业职工党员创业服务中心的作用,把下岗失业职工党员优先推荐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其三,要结合我区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人才库,帮助企业优先引进党员技术人才和高层次管理人才。

(三)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各级党组织要扎实开展“党员找组织、组织找党员”活动,做好企业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和流动党员的登记管理。在企业工作半年以上的外来职工和办理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中的党员,只要不在原籍所在地党组织担任职务,一般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企业或经商所在地的党组织。临时工、季节工党员或因特殊原因不能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应持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组织活动。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和党员上级主管部门,要对党员队伍状况定期摸底调查,通过在企业注册、招工登记时设置党员情况栏目和开展“流动党员普查登记”等途径,解决好“口袋”党员、“隐形”党员问题,鼓励流动党员亮明身份。

(四)开展党建工作示范点创建活动。要在党建基础较好的非公有制企业中培植一批示范点,特别是要把规模较大、影响力较强的非公有制企业作为创建重点,各创建示范点的企业党组织,要对照“五好”党组织(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发展业绩好、群众反映好)标准和“七有两保”(有阵地、有设备、有党旗、有标牌、有形象、有记录、有制度,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要求,拿出争创的具体方案,制定工作目标,落实责任制,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已经达到标准的,要总结经验,发扬成绩,不断巩固和发展争创成果,进一步提升工作水平。通过抓规范、抓提高,及时发现、总结、推广工作实践中形成的新鲜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推动我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水平整体提高。

(五)实行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制度。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重点派往尚未建立党组织或党组织活动开展不正常的非公有制企业。指导员、联络员的选派和管理工作,由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可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转业军人和担任非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以及退休老同志中挑选,或由非公有制企业所在地、所属行业的党政领导干部兼任。选派方式要因企制宜,既可以选派相对固定的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也可以由一名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负责若干家企业。

(六)建立健全党建工作双向承诺制度。每年初,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就组织作用发挥、党员教育管理、人才工作、企业文化建设、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作出承诺;企业主就企业党群活动时间、场所、经费、职工社会保险、工资福利、收入增长等方面作出承诺,在全体职工大会上公布,全面接受职工监督,年底由党员职工代表对承诺内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七)开展争创“和谐企业”活动。本着“企业需要、党员欢迎、职工拥护、业主理解”的原则,围绕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开展争创“和谐企业”活动。在活动载体上,实施“管理人员素质提升计划”,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决策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引导,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决策能力,增强发展信心,激发创业热情;实施“党员人才工程”,帮助企业招聘急需人才,组织知识讲座、业务培训、岗位技能竞赛、技术比武等,建设一支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实施“企业文化建设战略”,以党建文化为龙头,开展理想信念、社会公德和“八荣八耻”教育,形成企业建设的强大凝聚力;实施“关爱职工行动”,通过设立意见箱、建立职工访谈日、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等形式,帮助职工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维护企业内部和谐;开展“两爱三新”(爱企业、爱岗位,新观念、新目标、新贡献)、“党员先锋岗”、“党员挂牌上岗”、“党员责任区”、“金点子”评选等活动,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推动企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八)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开展“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党建业主评选”活动,对那些对党有感情、积极支持党建工作的业主,在评先评优、推荐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社会职务时,给予优先考虑;实行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一票否决制,对那些对党冷漠、不支持党建工作的业主,在评先评优、推荐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社会职务方面实行一票否决,进一步引导业主转变观念,端正态度,积极支持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一)进一步健全领导体制。成立漯河经济开发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非公有制企业的党建工作。开发区党工委主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工会及各招商主体部门主管领导为副组长,组织人事部门及非公有制企业上级党组织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党工委的有关工作部署;组织制定全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规划,负责全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指导、检查、考核、奖励等工作;协调处理全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负责对派驻企业指导员和联络员的日常管理;承办区党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进一步层层明确责任。要把抓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组织工作的副职为具体责任人,班子成员分工负责,齐抓共管。要实行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党工委班子成员每人联系1-2个非公有制企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到联系点调研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努力把联系点建成示范点。各派驻企业的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要根据职责分工有效开展工作,定期向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工作推进情况,其工作实绩纳入考核。区、乡、非公有制企业上级部门党组织及企业要逐级签订责任书,并对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督查考核,定期进行通报。

榆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改制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 篇6

索引号:SJ046-B0600-2010-012 实行日期:2010-11-01 发布机构:江苏省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苏政发〔2010〕136号 公开日期:2010-11-02 发布日期:2010-11-01

苏政发〔2010〕1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2010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明确了新形势下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好转,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适应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治本力度,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改善安全环境,规范安全行为,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加强监管、严格执法、落实责任,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努力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治久安。

(二)主要任务。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非煤矿山、船舶、冶金、海洋渔业等行业(领域)为重点,通过落实更加明确的岗位责任和安全规范,推进更加完善的技术保障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实行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提升企业防灾抗灾能力、应急救援能力、事故处置能力“三个能力”,加强安全生产系统化、标准化、科学化“三化管理”,构建安全生产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三张网”,加快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三)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依法保证安全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和投入落实到位,切实维护企业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权益。不断完善以企业负责人为重点,覆盖企业管理人员、车间班组以及各个工种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四)强化生产过程和现场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全过程在生产现场值守,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果断处置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和险情,并建立领导下井带班考勤档案和交接班制度。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应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企业要对安全生产的重点部位、重点设备和关键环节开展经常性隐患排查,做到检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建立并不断完善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摘牌等制度,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面推行“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并逐步推广到所有企业;在煤矿企业全面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切实加强企业基层班组建设,形成事故隐患群防、群控、群治局面。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因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六)强化职工安全培训。规范重点行业(领域)招工、用工管理,依法实行安全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对存在就业准入工种从业人员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对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七)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等文件规定,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各行业(领域)率先建成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奖惩机制,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安全评价、行政许可、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结合起来,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公路客运、烟花爆竹、冶金、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安全标准化相应等级。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企业,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八)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企业要依法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对职业危害因素要进行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强度、浓度超标的要立即整改,确保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要求。执行职业危害合同告知制度,公布岗位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配备合格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九)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企业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技术人员给予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强制推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要严格执行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三年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要完善现有的卫星定位装置系统并在全省联网;重型工程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二年内全部完成。强制推行化工企业危险工艺装置安装自动化控制系统、危险化学品槽车万向充装管道系统,并确保系统正常使用。在位于城市中心和人口密集区域的加油(气)站、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储罐及罐车中强制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推广撬装式加油装置。客(汽)渡船舶必须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跨江大桥涉水桥墩(柱)必须安装防碰撞设施,动力60马力以上的海洋渔船必须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载员10人以上(含)的海洋重点渔船必须安装卫星通讯监控系统,三等以上尾矿库必须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必须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瓶必须安装电子条码识别系统。严格落实生产技术装备和设施检验检测制度,确保其性能安全可靠。

(十一)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和推广。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推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在煤矿瓦斯灾害综合防治、非煤矿山典型灾害监测预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应急救援等方面建设一批先进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积极推进物联网等安全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度。

四、提高事故现场处置和应急救援能力

(十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积极配合国家加快一个国家级危险化学品、二个一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建设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加强道路交通(包括水上运输)、化工、水上搜救等七个省级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综合基地建设。2012年底前,完成十三个省辖市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建设任务,全省化工集中区全部建成专门消防站。高危行业企业要依法建立专(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与周边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保证企业安全运营。

(十三)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预警机制。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完善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向相关单位、人员和周边群众公告。在高危行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告知和承诺制度。

(十四)提高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各地要根据区域情况,合理配置必要的救援装备,并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演练,全面检验各应急救援单位在现场处置、伤员救治、社会动员、交通组织、通信运输保障、舆论引导、善后处理等方面的快速反应能力。企业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积极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相关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严格执行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领导、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及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十五)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生产许可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十六)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适应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根据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加快制订和严格执行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的危险性作业,要制订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十七)规范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推动安全生产评价、培训、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的规范发展,制订完善相关管理办法,保证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客观性和合法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指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六、完善安全生产政策激励机制

(十八)加大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安全生产要求出发,逐年安排安全生产专项投入,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建设。

(十九)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经济政策。企业在制订财务预算时,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继续实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制度。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规定,把安全生产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二十)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职工死亡的,其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不低于全国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伤死亡职工近亲属。依法确保工伤死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及时发放。

(二十一)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大力发展安全生产职业教育,进一步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充分发挥有关高校和安全生产科研院所的作用,培养安全生产高技能专业技术人才。

七、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二十二)制订落实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各市和省有关部门在制订“十二五”规划时,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实行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企业在制订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计划时,要更加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二十三)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全省矿产资源整合发展专项规划,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方式,稳步推进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对年开采能力低于50万吨以及开采年限少于三年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对资源枯竭、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矿井依法实施关闭。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作用,加大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无保障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大力培育发展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专用设备等安全产业。

(二十四)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深入开展化工等高危行业专项整治,强制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对技术装备落后、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在实施沿海开发战略和南北园区共建中,严密防范非法违法生产企业以及设备、工艺落后企业易地转移,坚决防止高能耗、低产能和安全无保障的企业进入。

八、强化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

(二十五)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可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乡(镇、街道)也要加强安全生产队伍建设,充实安全监管力量。(二十六)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切实加强对交通运输(包括水上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业的管理,严厉打击超速、超限、超载、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严格落实渔业从业人员出海作业编组生产制度、出海作业渔船安全技术标准及通讯和安全救助设备,严厉打击和整治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三无”船舶,所有出海作业船舶都要纳入属地安全监管范围。继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起重机械设备专项整治,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加强安全监管。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严格执行地面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区域地下管网做到基础情况清、管理责任清、标志标识清,确保地下管网安全。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严防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流散或泄漏。重点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场所的安全监管,督促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

(二十七)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各地每年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实施重点打击,依法严惩一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坚持做到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一律予以关闭;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十八)严格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坚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保证企业达到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及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包(出租)单位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有关事项,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而发生事故的,要追究发包(出租)单位的责任。企业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严禁出租场地。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的责任。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二十九)加大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行政问责力度。省人民政府对各市、省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较大以上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重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县(处)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追究市(厅)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企业完成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的考核,加强对本地区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三十)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对一年内发生两次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矿长、经理);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矿长、经理)。

(三十一)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二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安委会向社会公告,并向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三十二)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十三)建立较大以上事故警示通报和查处督办制度。省安委会对较大事故实行挂牌督办,事故发生地所在市安委会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督办事项,并向省安委会作出报告。省安委会对在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二起较大责任事故的地区发出警示通报,对在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三起以上较大责任事故的地区,报省人民政府严肃追究责任,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较大事故比照重大事故进行处理。实行严格的事故处理备案制度,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十、努力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十四)落实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一位领导成员应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具体责任。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和行业(领域),上一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十五)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守土有责”,切实负起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十六)加强行业综合监管。认真执行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苏政发〔2010〕126号),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三十七)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组织开展“安康杯”等群众性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法制宣传教育,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给予奖励。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对安全生产宣传舆论的正确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非法违法企业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予以曝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部署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省安委办和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实到位。

榆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改制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 篇7

关键词:改制中小企业,党建工作,问题对策

近年来, 随着中小企业改制工作的深入开展, 进一步加强改制中小企业的党建工作, 尤其做好思想政治方面教育, 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成为摆在组织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改制中小企业党建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根据笔者从事党务工作的体会, 认为改制企业党建由于长期受原来国有企业的影响, 使得新形势下党领导改制企业运作时出现一些“不适应”。具体表现为:

改制后一些企业领导人“坚持党的领导”的思想意识淡化。一是企业管理中重经济、轻党建。容易把抓党建工作与抓生产经营对立起来, 认为企业就是以效益为中心, 以营利为目的, 认为党建工作是虚的, 从而孤立党的建设。二是干部使用上重经理, 轻书记。特别是改制后, 实行公司经理法人治理结构模式, 致使企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参与重大问题决策时, 是列席。决策权完全掌握在董事长、经理手中。三是人员调配上重改革, 轻教育。企业人员分流待岗等过程中, 注重改革进程, 而轻视职工的思想教育;注重职工的业务能力, 而忽视思想作风甚至道德素质的综合衡量。一些企业党组织的作用“弱化”, 政治核心作用难以体现。企业党组负责人无财权, 无人事权, 凡事都由法人代表说了算, 党组织成了附属。党组织开展工作受到影响。正由于以上原因, 导致一些企业的违法犯罪现象主要发生在行政领导身上。上述问题的存在, 既有企业领导人对历史使命感不强, 也有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规定上的不适应。党与时俱进操作改制企业的经验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对改制企业的组织运作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加大工作力度。

缺乏高素质的人才,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不够深入。目前, 有些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年龄偏大, 文化偏低, 结构不合理, 影响了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离岗、离退休党员数量多, 居住分散, 不易管理。首先, 高层次人才缺乏, 拥有高学历高职称的人才很少, 中级职称、技师、专业技术人员也只占了职工很少的比例。其次, 管理人员能力不强, 相当一部分人员无论是文化基础还是综合素质, 都存在不足, 再加上相关的培训教育没有跟上, 有用人才流失, 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明显滞后于企业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 一些人受西方价值观、人生观、生活方式种种因素影响, 个别企业工作人员缺乏追求崇高理想的坚定信念。一是业务上虽然能够履行工作职责, 但争创一流业绩的进取精神不够。二是一些同志只满足于做份内的事, 工作积极性不高, 得过且过, 仅仅满足于现有水平, 不愿花时间去拓展业务知识、业务技能。

在企业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方面, 有的企业党建工作照搬照抄有关指示和要求, 不能很好地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 结合企业改革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 确定工作目标和着力点。党建工作形式上创新不够, 对青年缺乏吸引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缺乏预见性。随着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分配、就业方式等多样化, 人们的价值观念也趋向多元化。

二、加强改制企业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迫切性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是企业科学管理的重要内容, 思想政治工作是我党的优良传统, 是我们的政治优势。长期以来, 社会主义国有企业依靠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 团结和带领广大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奋斗, 为社会提供了大量产品, 直接支持了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 也推动了企业自身的进步。在此过程中, 逐渐形成了一整套思想政治工作的思路和做法, 积累了许多有效的经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由于社会经济成分的多元化、社会分配形式的多元化引起的人们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的变化, 给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带来许多新的难解课题。

要配合企业体制改革不断深人的步伐, 顺应时代背景, 抓住机遇, 迎接挑战, 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就必须进一步明确定位, 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 从内容到形式全方位改进。不管是对企业的发展, 还是对企业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 都面临着不同文化、不同价值观的冲击和挑战。要树立公平、平等、诚信原则, 确立权利与义务对称的价值观念, 提高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意识、法制意识。企业文化鲜明的思想性、道德性特征, 为我们党发挥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提供了有利条件。要切实把党建政工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工作结合起来, 进而在企业中树立新思想、新观念, 从而形成新的企业精神。

三、对策建议

提高政工干部的综合素质, 强化教育培训, 提高思想认识。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宣传思想工作队伍, 是做好宣传思想工作的组织保证。加强政工队伍建设具有紧迫性。这不仅因为它是企业“大政工”格局的基础, 也是影响企业党建深化的关键因素。强化教育培训, 按照各级各类政工干部的不同特点和要求, 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 以“复合型”政工干部为目标进行培训。企业政工干部应通过自我学习、自我教育来不断充实和提高自己, 全面掌握和正确运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精神, 紧密围绕生产经营这个中心抓好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善于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正确的方法, 遵循思想政治工作规律, 帮助职工群众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中释疑解惑, 化解矛盾, 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要加强广大政工的实践锻炼。如下派到基层、班组任职锻炼, 放到关键岗位压担子等, 让他们体会工作责任, 熟悉工作程序, 积累工作经验。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 是加强改制企业党建工作的首要问题。首先要在基层党委、相关党组织负责人中确立不抓、抓不好改制企业党建工作就是没有政治责任感、就是失职的理念。要把企业党建工作纳入各级部门的年度考核评价内容之中, 同时把企业党建工作作为党委、政府表彰企业、企业负责人的参考条件之一。

以企业生产经营为中心, 强化党建工作的实效性。首先, 企业党建工作要与生产经营紧密结合起来, 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 长期开展以保先教育常态机制为载体的企业活动, 使企业党建与企业发展实现良性互动。特别要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其次, 要正确认识企业党组的重要作用。正确的思想路线要有正确的组织路线作保证。党组织负责人要敢于运用党的正确理论纠正企业行政的偏向行为。再次, 要正确处理好党与政的权利关系, 使法人治理结构与党组织的职责结合起来。上级主管部门在配匹党政主要领导时, 可以通过“双向进入, 交叉任职, 专兼结合, 一岗两责”等办法, 促使党政领导密切配合, 团结协作。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改制企业党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做好改制企业党建工作的前提条件。一是要在上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 通过成立企业党 (工) 委专门抓, 建立由组织部门牵头, 各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同管, 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是按照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对改制企业党建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归口管理相结合, 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 以理顺隶属、明确职责。三是建立选派改制企业党建联络员制度。重点是宣传党的方针政策, 做好政策引导;提供服务, 帮助协调企业内外关系。以规范企业制度为抓手, 突出党建工作的基础性。目前, 《公司法》、《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和《党章》都对加强企业党的建设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如何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怎样让党组织切实参与解决企业实际问题方面, 没有与之相配套的, 使国有企业党组可操作的规章与法规。所以, 亟待制定并出台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有关企业党建工作法规, 具体内容包括:改制企业党组织的职权与任务, 活动的内容与方式方法, 工作经费的数量与使用等。

大力加强先进的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先进文化在企业的具体体现。企业文化作为一种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只有应用到生产经营中才会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企业党组织应将党的理念有机融合到企业文化之中, 在设计企业文化内涵、建立企业文化形象、形成正确的价值取向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培育起具有本企业特色的企业文化切实形成一种有别于其他企业, 能反映本企业管理风格、被企业成员所共同认可并自觉遵守的价值观念和群体规范。进一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同时, 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科技文化培训, 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培养一支具有科学理想、先进技能和创造热情的团队, 使企业的发展有不竭的精神动力和智力保障。

探索新形势下企业党建工作的新机制、新内容、新方法。建立科学有效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评判体系。一是要以是否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 是否有利于企业职工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全面提高, 是否有利于绝大多数职工收人的稳定增长来评判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成效。二是在工作机制上, 要从单纯依靠上级党组织发指示、“出题目”的被动工作状态中解放出来, 在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原则下, 积极主动地设计出符合时代特色和企业自身实际的“自选动作”, 以增强企业党建工作在新的组织制度以及新的内外环境下的现实性和针对性。三是拓宽企业党的工作思路, 变守旧封闭性思维为开放性思维, 变呆板单调定势为求新求活求实。四是积极探索职工群众乐于接受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形式新方法。

榆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改制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 篇8

2014年11月,中央组织部召开了全国离退休干部“双先”表彰大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亲切会见全国离退休干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代表,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强调,老干部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在我们党工作中具有特殊地位,承载着党中央关心爱护广大老同志的重要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传承党的优良作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高度,认真做好新形势下老干部工作,把党中央关于老干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意见》制定的意义

《意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人口老龄化的新形势新要求,提出“四个更加注重”的工作原则,确立“为党和人民事业增添正能量”的价值取向,提出“充分体现离退休干部特点和优势、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工作方向,并对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出具体要求,完善离退休干部工作制度机制。这是积极应对离退休干部工作自身变化的内在要求;这是准确把握离退休干部工作面临的大局大势的迫切需要;这是把党中央对广大老同志的深切关爱和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高度重视转化为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的关键一步,在离退休干部工作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关于《意见》提出的措施

教育管理方面,更加注重加强教育引导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广大离退休干部和党员始终保持公仆本色,始终牢记党员身份,始终坚定理想信念,始终保持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服务保障方面,一是切实落实“三个机制”,即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财政支持机制。二是明确地方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没有明确服务管理机构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党委和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三是明确提出要逐步提高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公用经费、特需经费标准。四是对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原单位和原单位所在地有关部门、接受安置地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思想政治方面,要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干部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始终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用党章党规党纪规范自己的言行,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加强离退休干部活动阵地、学习阵地建设,他们家庭出身不同、战斗岗位、生活环境不同,接受社会环境、文化教育、信息理念的程度都不一样,面对这种特殊的群体,要做到加强教育引导,统一思想认识。

责任落实方面,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离退休干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完善职责,强化保障。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老干部工作,带头联系、经常走访离退休干部。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统筹谋划、科学指导,把离退休干部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履行宏观指导和微观服务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切实做好相关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工作。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工作。三是搞好服务保障。《意见》强调,在推进各项改革中,要确保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机构编制稳定,工作经费、服务用车等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同时,要求全面实行地方各级党委老干部局局长兼任同级党委组织部副部长,要高度重视离退休干部工作队伍建设。

三、学习《意见》结合实际提出的建议

目前我们的现状与《意见》的要求还有些差距,首先要吃透精神实质要字词句段一字不漏的仔细阅读,书读百遍其意自见,只有理解了文件精神实质,才会融会贯通与工作实践。其次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坚持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区分情况、区别对待,抓紧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对一些方向性、原则性的要求,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先行试点、探索实践、稳步推進。同时,通过专项督查、调研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推动文件精神的落实。最后注意研究贯彻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拓新思路、探索新方法、积累新经验,更好地推动老干部工作转型发展。

广大离退休干部,无论是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新中国建设时期,还有在改革开放建设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当中,他们都浴血奋战,忘我工作,为祖国的事业抛头颅洒热血,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他们都是矢志不渝的忠实代表,要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威望优势,凝心聚力,展示他们的阳光心态,体验美好的幸福生活,为祖国和人民的事业凝聚和释放正能量,做些力所能及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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