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摄影设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2024-08-02

关于加强摄影设备使用管理的通知(通用17篇)

关于加强摄影设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篇1

为规范我厂摄像、摄影设备的管理,增强设备使用者爱护设备的责任心和自觉性,切实做好摄像、摄影设备的保养维护工作,保证设备安全,减少不必要的损坏,使现有设备资源在日常工作中发挥出最大的使用效益,现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摄影摄像设备包括照相机、摄影机及其配套器材等专用设备。

第二条 摄影摄像设备的使用、保管、借出、购置和维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摄影摄像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统一由政工科负责。第四条 使用与保管

(一)已配置照相机、摄影机的车间(科室)负责人,是照相机、摄影机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所属摄像机、照相机的正确使用与管理,避免人为损坏或丢失。各单位要指定专人作为保管人,保管人为设备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摄像机、照相机的保管、维护和使用。保管人因岗位变动、离职或职务发生变化,需及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二)保管人要切实做好器材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使用时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操作。如因操作不当造成故障,损坏或降低设备性能和精度的,使用人应全额赔偿维修费和损坏的零件费;不能修复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折价赔偿。非人为原因,需进行正常维修的,应填写申请,报领导审批后方可交由相关部门进行维修。

(三)政工科要经常组织人员对各车间(科室)的摄影摄像设备进行检查,发现故障、破损等问题,要立即报告,及时维修或更换。

(四)摄影摄像器材配备确定保管人后,只能用于本单位安排的工作,不得擅自使用,不得擅自转借他人。如因擅自使用或转借他人造成器材损坏或丢失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赔偿损坏器材的维修费;

2.如损坏器材无法维修或丢失的,需根据器材购置原值经折旧后进行赔偿;

3.人为有意损害器材的,除按折旧赔偿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应处分;

4.折旧器材被盗或丢失后,在查出案件或事故当事人之前,暂由器材保管者负责赔偿损失。

(五)不得使用我厂摄影、摄像器材私自承接音像制品制作、摄影、摄像、录音和设计等业务。如需为外单位摄影、摄像或制作音像制品的,应报领导同意。

第五条 器材的借用

(一)我厂配置的摄像、摄影设备,原则上只限于本单位开展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使用,不得私用或借给外单位使用,本单位员工确需使用的,应向设备所属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同意后方可借用。如因工作需要延长使用时间,应重新说明情况;

(二)原则上政工科的摄像、摄影设备不可外借或私用,政工科要明确管理责任,确保设备随时可用;

(三)除本厂员工外,外单位或人员借用器材需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四)交还器材时,管理人员应认真检查器材是否能够正常使用、设备配件是否齐全等。如不能正常使用或设备不齐全的,应立即进行处理。

第六条 器材的购置

器材设备所需的电池、各类DV带、光盘等耗材应节约使用。如需要购置相关器材设备,由经办人填写《XXXX器材设备购置申请表》,经领导审核批准后购买。

第七条 器材的维护

(一)管理人员要经常对器材设备的存放环境进行检查,不能将器材放置在高湿、高温、强磁场、强电场和强震动的环境中,应保证器材的完好无损。

(二)要经常对器材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定期进行充电、试验、检查、擦拭等。每半年要对所有摄影摄像器材进行一次检测,如发现设备故障,应及时维修维护。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关于加强摄影设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篇2

关键词:医疗设备管理,设备故障率,医疗设备维护

先进的、高精密的、智能化的医疗设备不但是医疗单位进行医疗、科研、教学及预防、保健等各项工作的物质基础,也是医院等级和医疗水平的一种标志。但是如何保证这些医疗设备的正常运转,减少故障次数,延长其使用寿命,使医疗设备发挥其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医院医疗设备管理面临的最重要的课题。

在以往的设备管理中,通常是新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完,厂家工程师按要求会对设备使用科室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但是相关的医、技、护人员不一定全部到场参加培训,制度上也没有相关规定,这样就不能保证每位上机的工作人员都能正确操作该医疗设备,甚至没有经过培训,没有相关经验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操作该设备。更为严重的是已出现故障的设备还在继续使用,而不是立即停机报修查找原因,往往是当时谁在操作设备也没有记录,事后也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这就给医疗设备埋下了很大的安全隐患。通过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只有建立完善的使用培训制度,仪器设备使用双登记,加强对仪器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才能达到安全、正确使用仪器设备的要求,即对设备使用和维修进行主动性管理,下面从四方面进行阐述。

1 建立使用前培训制度及实用易懂的培训内容

当医疗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完后,自动进入使用前培训程序,要求所有相关的医、技、护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理论和实践操作。根据每台仪器的具体要求,不同的操作方法,日常注意事项,日常的维护常识等,制定切合实际的培训内容。这一点在购买仪器设备合同中对销售方要作具体要求。另外医疗仪器的维修管理人员也必须参加使用培训,只有学会正确操作和使用,才谈得上维修和对设备使用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培训结束后,所有参加培训人员都要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人员进行登记、存档备查,对于没有通过考核的一律不准操作仪器设备。

2 仪器设备使用中的双登记

新仪器设备在办理出库时,必须同时配发仪器设备使用登记本,仪器设备维修、保养、故障登记本。使用登记本包括的内容有使用日期、使用开始和结束时间、操作人员使用前后的设备状态。仪器设备维修、保养、故障登记本包括:故障发生的时间、故障发生的原因(分人为和自然)、维修保养情况、故障现象和维修后运行情况。若故障原因是人为的,应记录错误操作方法,以防下次再犯,并提醒其他人员注意。

3 使用中的监督管理

对于管理工作,仅仅有好的管理制度是不够的,关键还是要看执行情况。有制度若不能严格执行,就形同虚设。设备管理部门要安排工程技术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使用科室巡查、蹲点,此规定要制度化。一是要检查仪器设备是否按照规定正确操作使用;二是要检查是否有没有经过培训的人员操作设备;三是检查双登记是否认真填写。一旦查出违反管理规定的,一定要严格按章处罚。我院在实施仪器设备使用主动管理后,由于使用不当因素引起的故障次数大为降低,提高了仪器使用率,并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从具体的实践中得出,医疗设备使用中的监督管理,对提高设备的使用率、完好率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4 仪器设备使用中的主动性管理

在过去,医院的设备维修都是等待维修,工程师在接到报修后,才做与设备维修相关的工作,是一种应叫式维修服务。设备维修中的主动性管理主要体现在:医疗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和预防性维修上,是一种积极的维修方式。仪器设备的定期维护和保养,不是指小心使用,注意保管的狭隘观念,而是一种包含着丰富知识,充满高度科学技术的复杂的劳动。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结构和特点,以及各类技术要求,对仪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调试、校验,力争达到和恢复仪器设备的最佳状态。同时还将进行必要的净化、干燥、润滑、减震、耐压、绝缘试验、抗老化处理等工作,从而发现、排除故障隐患,以保障仪器的正常运行。对于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根据年保次数做好设备使用科室和保养公司的协调工作,合理安排工程师做设备保养工作的具体日期,并督促提醒公司工程师及时做好保养工作,做保养时,要求医院设备科工程师在场,并要积极参与,尽可能掌握保养方法,为设备出保后的保养工作解决后顾之忧。保养工作完成后要严格按要求填写保养工作单,必须写清仪器保养前的情况,只有在确认被保养机器工作正常后,该仪器的责任保管人员才能在工作单上签字。设备科必须保留一份保养工作单,并存档备查,对超出保修期的仪器,由设备科的工程师负责其定期的维护和保养工作。预防性维修是指根据仪器设备通常的使用寿命、使用规律、使用频率和使用状态,有针对性地对易磨损、易老化、易变形、性能下降、变质、失效部件进行更换,减少仪器设备的故障率,以达到提高仪器的完好率和开机率,最大程度地发挥仪器设备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目的。

我院对医疗设备使用和维修主动性管理工作,正朝着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各项规定逐渐细化、量化,并责任到人,奖罚分明,调动了相应人员的主动性,使我院的医疗设备总体故障率下降30%左右,不但节约了大量的维修资金,还提高了全院设备的盈利率、完好率,使我院设备管理走出了一条新路。

参考文献

[1]王芳茹.医疗设备管理现状分析与管理模式建立的探讨[J].医疗卫生装备,2005,(1):47.

[2]陈勇华.试论医疗设备的主动维修模式[J].医疗设备信息,2007,(8):70-71.

[3]刘卫平,徐利民,罗志勇.军队中小医院医疗设备管理的薄弱环节与对策[J].华北国防医药,2008,(6):77-78.

[4]张韬.医疗设备维修管理工作探讨[J].中国医疗前沿,2009,(1):40.

[5]汤晓飞.关于医疗器械维修管理[J].经营管理者,2010,(2):201.

[6]王张明.医疗器械维修监管探讨[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09,(2):55-56.

关于加强摄影设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篇3

2011年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已经批复下拨(吉财乡指〔2011〕701号),为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批复项目使用专项资金。2011年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1000个示范村的新农村建设项目补助。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补助范围严格按照《关于下达2011年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吉财乡指〔2011〕701号)文件批复建设项目使用,不得截留、挪用、串项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及补助的额度使用,严禁用于补充工作经费、发放奖金等,杜绝套取国家补助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及时拨付和使用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按照省财政厅和省农委联合印发的《吉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乡指〔2008〕797号)文件的规定,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接到省财政厅指标文件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并通知当地财政所(分局)。各地要严格按照这一要求,及时拨付专项资金,不准缓拨和滞拨,务必将专项补助资金在规定期限兑现到村,用到项目建设上。各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特别是市所辖的区,资金必须及时由市拨到区,由区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发现缓拨和滞拨的,省里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省财政部门收回资金,另行安排。

三、建立严格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建设制度。一是坚持报账制度。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在乡镇财政所(分局)实行报账制,严格防止白条入账。二是严格履行项目建设相关程序和手续。主要是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项目合同、工程监理、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等相关制度,严格程序,完备手续,经得起检查和审查。三是及时公开。项目建设要充分尊重基层和农民群众意见要求,专项资金和项目每一个环节都要及时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增强透明度,不准暗箱操作。四是建档立卷。对于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情况,都要及时备存相关的文件、资料和图片。县(市、区)和各村都要建立相关档案,以备查询和检查。

四、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已列入第一批省级投入专项绩效科目,按相关要求,省里将统一安排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检查,凡是不按規定使用或出现违规、违纪的,省里绩效评价直接计为零分。省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明确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建设的审核验收及监督检查,因此,各级新农村建设机构要切实肩负起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和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的责任,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到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重点解决虚报瞒报、骗取补助、挥霍浪费、截留挪用、克扣贪污项目资金等问题。对于领导重视不到位、工作组织不到位,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出现问题的,不仅要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削减下一个年度的专项资金扶持规模。要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对于出现的问题不及时上报,或者假报瞒报的,将给予严厉批评。对于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关于加强摄影设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篇4

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市区各主管部门、直属企业,人民银行各支行,各商业银行、信用社: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决定从2003年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对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的审批,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并通过《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工资手册》)做好后续监管和衔接。现对《工资手册》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资手册》的申领。所有城镇企业应在每年12月至次年1月申领《工资手册》。有主管部门的企业,由主管部门集中持旧册换领新册;直属单位持上年《工资手册》到市劳动保障部门申领新的《工资手册》;新办企业凭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劳动合同书到市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工资手册》。

二、《工资手册》的核发和监管。《工资手册》由无锡市劳动保障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统一印制。由市、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资手册》的核发机关上盖章核发。人民银行将会同各商业银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对企业提取的工资总额进行监控;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和统计部门对企业工资总额的支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的确定。企业根据“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结合政府公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总额计划。

四、企业工资总额的提取。企业应根据上述办法在自主确定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内合理安排,逐月到所在开户银行提取工资。《工资手册》必须填写完整,字迹清楚,支付记录真实。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也必须凭《工资手册》到银行办理有关手续。企业应做好包括内扣和转帐在内的月度工资总额提取数的支付记录和累计支付记录,同时经开户银行柜面的经办人员签章确认。

五、《工资手册》的查验。所有企业必须按规定领取和使用《工资手册》,提取的工资总额只能用于职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企业向各级劳动保障、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报送的各类报表中的工资总额应与《工资手册》的实际提取数和发放数相一致。《工资手册》的提取数将作为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重要依据,《工资手册》也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劳动保障年检、工资内外收入检查、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劳动统计等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企业必须妥善保管,以备查验。所有企业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每年3月底前企业应主动将《工资手册》内的《无锡市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备案表》填写清楚送开户银行现金(计划)管理部门备案;详细填写“表一”上《工资总额计划执行情况与相关经济效益指标》表,并留存作为台帐备查。

七、各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柜面监督管理。企业提取工资性支出,不论是现金提取还是转帐储蓄或信用卡发放,均须在基本帐户开户银行办理,并出具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工资手册》,柜面经办人员应在《工资手册》上签字或盖章;对未使用《工资手册》提取工资的企业,开户银行应予拒付。对企业以工资名义套取大额现金的,各商业银行不得办理。

八、市劳动保障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将联合开展对《工资手册》管理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对违反工资管理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和开户银行,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九、江阴、宜兴市、锡山、惠山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会同人民银行县支行、税务和统计部门,切实抓好本地区《工资手册》的使用和管理。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

关于加强摄影设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篇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闻出版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纠风办:

近年来,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在满足中小学教学需求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的使用,现就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教辅材料使用的指导,组织成立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对进入本省中小学校的教辅材料进行评议,择优选出若干套进行公告。各地市教材选用委员会根据当地教育实际和教科书使用情况,按照教科书选用的程序,从本省教辅材料评议公告中,一个学科每个版本选择1套教辅材料推荐给本地区学校供学生选用。

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要包括中小学教师、校长、研究员和新闻出版等方面相关专家,确保其专业性和代表性。教辅材料的评议推荐要做到机会均等、过程透明、程序公正。教辅材料编写人员和被评议的教辅材料出版人员不得参加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工作。

二、合理确定评议推荐的教辅材料范围。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的种类主要是与本省使用的中小学教科书配套的同步练习册,根据他人享有著作权教科书编写出版的同步练习册应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也可根据教学需要评议推荐寒暑假作业、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评议推荐教辅材料的学科和年级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经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定价政策(具体办法另行下发)。免费提供教辅材料的地方可自行确定使用教辅材料的种类和范围。

三、认真做好教辅材料自愿购买和无偿代购服务。

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若学生自愿购买本地区推荐的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学校可以统一代购,做好服务,不得从中牟利。其他类教辅材料由学生和家长自行在市场购买,学校不提供代购服务。

四、严格规范教辅材料编写行为。

教辅材料主要编写者必须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经验和熟悉相关教材;各级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考试命题、监测评价的单位不得组织编写学生有偿使用的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学校组织开发面向中小学教师和学生的教学辅助资源,免费提供使用。

五、大力加强教辅材料使用监督。省级教辅材料评议公告报教育部备案,抄送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地市教辅材料推荐结果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科书编写者编写的同步练习册将作为教育部对教科书使用情况评估的重要内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求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质量和非法盗印的监督检查,保证出版质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教辅材料价格管理。各级纠风部门要对教辅材料的管理和评议推荐工作实行严格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访举报等有效机制,拓监督渠道。

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不按规定代购、从代购教辅材料中收取回扣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省教辅材料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摄影设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篇6

杭建监总[2011]46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市总站组织开展了一次施工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专项检测,抽检结果令人担忧,反映出市区建设工程所使用的钢管扣件质量不容乐观。为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 安全质量管理,切实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使用管理,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现对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做如下强调:

一、钢管、扣件生产单位必须持有生产许可证,并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生产单位必须生产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产品,并对其质量负责;在产品上必须标明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钢管、扣件出厂时,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钢管必须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2)中规定的3号普通钢,质量必须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A级钢的规定。扣件必须采用可锻铸铁制作,其材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二、钢管、扣件租赁单位必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必须购买有产品标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钢管、扣件;对出租的钢管、扣件必须质量合格并 具有质量保证书和检测证明;对出租的钢管、扣件,要与租用单位签订质量协议,租赁单位对其质量负责;对施工单位返还的产品应进行检测,并标明检测日期和产 品的使用次数,合格产品按批次分类入库,不合格的应及时报废销毁。

三、各建设施工企业应进一步加强所属施工现场钢管扣件使用的管理,按照住建部《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以及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施 工现场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浙建建[2003]38号)、《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模板支架技术规程》(DB33/1035-2006)的要求,认真做好如下工作:

1、施工单位采购或租赁的钢管、扣件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法定检测单位的检测检验报告,生产厂家必须具有技术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没有质量证明材料或质量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钢管、扣件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2、施工现场的钢管、扣件每次使用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T228)、《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和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对钢管、扣件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施工现场应建立钢管、扣件使用台帐,详细记录钢管、扣件的来源、数量、使用次数、使用部位和质量检验等情况,防止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钢管、扣件在施工中使用。

4、要严格钢管、扣件的报废制度。施工企业必须设立专门部门和相关专业人员,加强对钢管、扣件的管理和检测。凡有裂缝、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深 的划道和外径、壁厚、端面偏差超过规范要求的钢管,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扣件必须作废处理,严禁再度使用。

5、现场脚手架及承重支模架搭设完毕后,由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和项目两级技术人员、项目安全、质量、施工人员,监理单位 的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后续工序的施工。

四、各建设监理企业应进一步加强所属施工现场钢管扣件使用的管理,督促施工企业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管理规定、标准规范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合格的钢管、扣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现场每批次进场的钢管、扣件,监理企业应对施工企业提交的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及检测报告进行审查,没有质量证明材料或质量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钢管、扣件不允许进场使用。

2、施工现场的钢管、扣件每次使用前,施工企业按规定对钢管、扣件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时,应有监理人员旁站见证取样,钢管、扣件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现场脚手架及承重支模架搭设完毕后,项目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参加验收,验收合格的应签字确认。

五、钢管、扣件检测单位应增强法制意识,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不转借资质,不转包、违规分包,不超资质范围承揽业务,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不弄虚作假,不出假资料、假数据。

总站将在下一阶段的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继续对施工现场钢管、扣件的质量实施随机抽样检测,发现销售、购买、租赁使用不合格产品的,总站将严格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实施处罚,涉及生产厂家或租赁单位的总站将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关于计算机设备管理的使用寿命 篇7

当前我行对设备使用寿命管理主要依照《计算机设备管理程序》中的计算机报废标准。

(一)折旧年限已到并已提足折旧,并且其主要

功能丧失、退化、零部件损耗或一次性恢复其原有功能的再投入超过其重置价值的1/3以上的。

(二)因超强度使用、自然损耗等原由造成其性

能老化、事故频发(有运行记录和相关技术鉴定)而无法正常使用,恢复其原有功能或达到目标功能需要的投入占其重置价值的1/3以上的。

(三)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城市规划)或人

为事故等因素导致的固定资产毁损、拆迁,恢复其原有功能的再投入超出同类资产重置价值1/2以上的,以及总行《全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总体策略规范》中关于硬件产品按规定年限退出生产原则等,本规范比较刚性地详细说明了各种设备在生产环境中的建议生产使用年限以及退出生产过渡时间等。

在我行实际设备管理过程中,依照《计算机设备管理程序》进行操作过于教条,实际操作很难执行;按照《全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总体策略规范》也存在灵活变动的空间,但对非生产环境及非核心业务又有浪费之嫌。

二、影响设备使用寿命的因素

(一)设备的使用环境。设备的使用环境主要受到温度、粉尘、湿度、电子(磁)干扰、电力供应等影响。

(二)设备的维护保养。

在日常使用过程中用户应保障设备的日常清洁,设备管理部门应保障设备有2-4次/年的预防性维护服务(PM),尤其对网点的打印设备、自助银行设备等具有机械传动部件的设备。

(三)设备的使用用途。

设备的使用用途是否为生产环境,运行的业务是否为核心业务,是否直接面对客户,该类设备当发现可能发生故障就应该作维修准备,超过使用期限或质量不佳都应该立即更新。

(四)设备的成本。

设备的成本主要包括设备的原购置成本、设备的日常维护及故障维修成本、同类型设备的再购置成本、应用系统的迁移成本等。如小型机无论是购置成本、维护成本、重置成本、迁移成本等均较高,但考虑新设备的性能提高以及旧设备的过保维修成本及运行风险等,对生产环境还是应该按照建议生产使用年限进行更新,对退役设备可以用到测试、开发环境。

(五)财务预算。良好的设备管理,科学的测算有利于做好设备更新购置的财务预算。

三、设备使用寿命的管理策略

(一)改善设备的使用环境,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通过对电源、温度、湿度、粉尘等控制,建立良好的设备使用环境,同时配合设备的日常保养及预防性维护工作,可以有效地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降低设备的故障率、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二)关键性设备人为缩短其使用寿命。

对关键应用系统设备、前台窗口设备等在财务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缩短其使用寿命,如对一线柜台的存折打印机等目前价位已不足原来的三分之一,日常使用频率很高,到规定期限后应立即更新,如仍能使用可以转移到业务不是很紧急的后台业务。

(三)灵活多样地管理。

在设备使用寿命管理中,应坚持灵活多样,如PC机、终端等主机可以尽快更新而液晶显示器则可以不必更新。自助终端、网银终端等设备外壳或部分部件可以使用很长时间,通过只更新内部的主机、打印设备等易损设备从而达到延长其使用寿命。

(四)非核心业务采取自然淘汰法。

对非关键性业务应采用自然淘汰法进行设备使用寿命管理,即在符合《计算机设备管理程序》的报废标准情况下进行更新。在年度设备更新计划中按照设备的平均使用年限合理测算年度需要更新的设备量,在日常管理中保持合理的库存已备不时之需,从而可以在降低成本的前提下有效保障各项业务的平稳运行。

关于加强摄影设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篇8

一、严格执行贴息贷款政策标准

(一)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和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要坚持自主自愿、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对于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财政贴息资金审核,规范政策执行管理。

(二)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对象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上述人员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可以适度给予重点支持。

(三)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

(四)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二、认真做好贴息贷款发放审核工作

(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和落实贷款回收责任制,切实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妇联组织、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保贷款“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六)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担保机构要对贴息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以及借款人可自行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不予提供担保。

(七)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家庭贷款记录和项目风险情况进行审核,加强对贷款资金投向的监督管理。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三、加强贷款担保基金管理

(八)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地方财政部门筹集,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九)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用于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全额担保,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十)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担保基金运营与经办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离管理,单独核算。

(十一)受托运营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担保基金的规范管理,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十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达到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停止受理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资金申请,并协调有关部门停止受理新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单个经办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放大倍数达到5倍时,该担保机构应立即停止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

四、完善财政贴息支持政策

(十三)对管理尽职尽责、审核操作规范、担保基金管理合规的贴息贷款,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地拨付财政贴息资金。

(十四)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其中,除东部九省市以外,中央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75%,地方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25%。

(十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除东部九省市以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十六)现行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人群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具体标准和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十七)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

本通知印发前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执行。政策到期后,结合政策执行情况和国家就业形势,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政策切实有效。

关于加强摄影设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篇9

各区、县建委,各建筑施工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施工脚手架用钢管、扣件的质量和规范使用关系到施工过程的安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施工单位认真贯彻有关法规、规程、标准,不断采取加强管理的措施,但部分施工单位存在管理缺陷,甚至严重问题:有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材质资料不全或者与实物不符;有的工地钢管、扣件质量抽检合格率很低。防范胜于抢险,安全重于泰山。为了保证本市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市建委决定按照“使用单位负责,强化工地检验;供应单位备案,实行市场准入”的原则,在全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2月15日起,本市对建设工程施工脚手架和支撑体系使用的钢管、扣件(以下简称:钢管、扣件)的供应单位实行备案管理。钢管、扣件的生产企业、租赁企业在北京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的钢管、扣件供应单位名单及有关备案信息在“北京建设网”上公布(网址:)。从2006年4月1日起,本市的施工单位应当从在北京市建委备案的生产、租赁企业采购或租用钢管、扣件;租赁企业应当从在北京市建委备案的生产企业采购钢管、扣件。钢管、扣件的生产企业办理备案时提交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按规定标准检验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商标注册证明、铸有商标图案的本企业扣件产品照片等资料。

租赁企业在办理备案时提交本企业营业执照、与经北京市建委备案的生产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等资料。增加供货单位后须将新签订的供货合同补充备案。

二、对本市各建设工程使用的钢管、扣件,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制度。施工单位采购和租赁钢管、扣件时,要与生产或租赁单位签订质量担保协议,查验和保存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加强对钢管、扣件的进场验收。质量合格资料不全和未按标准要求铸有商标的产品不得验收进场。应当控制供货单位的数量,或者实行钢管、扣件定点专供,提倡施工单位直接从生产厂家进货。采取有效措施增强钢管、扣件质量的可控性和质量责任的可追溯性。

从2006年4月1日起,北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承重的脚手架和模板、屋架支撑体系(以下简称:承重脚手架)所使用的钢管、扣件,在进场后第一次使用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按照《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和《钢管脚手架扣件》标准规定的指标和检验方法,对钢管、扣件及紧固件进行外观质量检验(其中对旧钢管、扣件应当逐件检查),并抽取扣件样本进行力学性能和扭力距指标复验。不合格的扣件不得使用。施工单位不具备力学性能检验条件的,应当委托有见证取样检验机构或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抽检。外观检验和力学性能复验的技术资料应当由施工单位和检验单位完整存档备查。样本力学性能不合格的有关检验资料由施工单位负责上报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

按照上述要求检查合格的钢管、扣件和紧固件,在同一个施工单位内再次使用前,由该单位负责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对于严重锈蚀、变形、出现裂纹及其他不符合标准情况的不得在承重脚手架工程上继续使用。检查和处理记录应存档备查。

三、各施工企业要确保承重脚手架的搭设质量,严格按《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和北京市的有关要求进行施工。施工时应当配备力矩扳手,保证扣件螺栓拧紧的扭力矩达到40N.m以上。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规定,对高度、跨度、荷载符合危险性较大工程标准的承重脚手架工程,应结合建设工程的特点编写专项施工方案。该方案要根据有关规范进行计算,其中钢管尺寸存在允许范围内的负偏差时,要根据钢管实际尺寸计算,并严格按程序进行专家论证和审批。

对现场已搭设的承重脚手架,要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由施工单位的技术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研究,提出加强安全保障的措施方案,并立即按方案组织实施,确保承重脚手架的使用安全。

四、目前各施工现场库存的尚未使用或曾经使用过的钢管、扣件,由施工总包单位负责,在2006年5月底之前进行外观质量和扣件力学性能的检验。正在使用的钢管扣件应当在工程主体竣工、承重脚手架解体后组织外观检验和扣件的力学性能检验。检验和记录应存档备查。未进行力学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在承重脚手架上使用。

五、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对钢管、扣件的质量管理。采购钢管、扣件时,要与生产企业签订质量担保协议,查验和保存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对到货的钢管、扣件进行外观检验,并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抽检扣件的力学性能。应当加强对供货单位技术管理综合素质的审核,控制供货单位的数量,或者实行钢管、扣件定点专供。采取有效措施增强供货质量责任的可追溯性。与施工单位租赁合同期满,使用过的钢管、扣件还回租赁企业后再次出租之前,应当按照产品标准组织外观检验,并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抽检扣件力学性能指标。不合格的扣件不得继续向建设工程出租。

六、施工单位的试验室和质量检测机构要严格按标准进行检测,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扣件质量的法定检验机构应当对各施工单位的试验室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七、各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对钢管、扣件的质量和规范使用进行严格监控,加大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编制、论证和实施专项施工方案的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应立即予以纠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报告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八、对未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搭设承重脚手架的,依据北京市政府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直至对企业和项目经理给予降低或吊销资质、资格的处理,并给予曝光。

九、对向建设工程供应不合格钢管、扣件的生产企业和租赁企业,由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核实有关检验证明材料,经市建委审核后记录在建设行业警示系统,并移交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禁止本市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今后向其采购和租用钢管、扣件。

十、各区、县建委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和施工单位钢管、扣件使用的监督管理。各建设施工集团总公司要负责将本通知在所属施工企业贯彻落实。各区、县建委和各集团总公司应当在2006年5月底前对所管辖的工程和企业贯彻本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

关于加强摄影设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篇10

关于加强新增中央投资铁路项目资金使用

管理的通知

铁财函[2008]1434号

各铁路局、投资公司: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今年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主要用于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建设,其中:铁路建设项目新增中央投资150亿元,铁道部《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投资基本建设计划的通知》(铁计函〔2008〕1351号)已下达各建设单位。为了加强对新增中央投资铁路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确保资金投向合法合规

(一)各单位必须严格规范管理和使用新增中央投资资金,按铁道部下达的投资计划实施工程项目,确保用于加快工程施工和设备采购进度,尽快形成土建工程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安装和订货等在内的实物工作量。

(二)各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要密切配合,严格履行有关程序,保证项目建设的需要,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三)严禁用于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和其他禁止性项目。

二、确保新增投资和配套资金及时到位

(一)各铁路局、投资公司应按照铁道部下达的投资计划,及时组织向部财务司请领新增中央投资资金。铁路局、投资公司收到中央投资资金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拨付项目建设机构。合资铁路项目新增中央投资作为国家资本金,计入铁道部出资者代表的股份。

(二)建设单位要加大协调力度,确保其他股东配套资金、贷款等按投资计划、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新增中央投资时,不得减少原投资计划规定的股东出资和债务性资金,不得将新增中央投资用于

偿还以往债务和拖欠款。股东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铁道部出资者代表应当会同合资公司按照部省合作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有效的方法,督促其及时到位。贷款不能及时到位的,铁道部出资者代表应当会同合资公司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资金到位。

三、确保完成投资的真实性

(一)各建设单位要加强领导,逐级将完成新增中央投资任务的责任落实到项目单位。严禁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建设资金。

(二)投资用于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必须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按规定验工计价,确保完成工作量和验工计价的真实性。严禁虚报投资完成、虚假验工计价。

(三)投资用于材料、物资和设备采购的,要在概算内按需求采购,防止投资浪费和材料、物资、设备积压;要严格执行招投标等程序,依法规范地签订采购协议,按协议支付物资材料款。严禁签订虚假采购合同和概算外采购合同,严禁违反合同支付物资、材料和设备款。

(四)新开工项目按投资计划部分使用新增中央投资用于征地拆迁的,建设单位要与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的部门签订协议,确保资金按概算真正用于本项目征地拆迁。其他应由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费用、并且在此前已经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用此次新增中央投资抵顶、置换地方和其他股东投资,也不得抵顶、置换贷款。

四、加强资金监管

(一)铁道部出资者代表及其财会主管部门应当对合资铁路公司使用新增中央投资资金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可延伸检查施工单位,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立即责成其整改,整改不认真、不严肃的,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资金流向监管的通知》(铁财〔2007〕237号)精神,与开户银行、施工单位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将新增中央投资作为重中之重进行监管。

(三)严格执行大额资金支付联签制度。没有执行大额资金联签制度的支付,各资金结算机构拒绝支付。

(四)建设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对查出的不规范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完善规章制度,确保不产生新的不规范问题。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对施工单位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价。

铁道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摄影设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篇11

为推动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展示我省广大家庭在弘扬美德、倡扬新风、创建和谐家庭、构建和谐社会实践中的时代风采,由河北省妇联主办、女子世界杂志社承办,面向社会举办“我爱我家”全民征文及主题摄影大赛活动,旨在以家庭的和谐促进社会的和谐。

一、征文时间:

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30日,以邮戳为准。

作品将在《女子世界》陆续选登,给付稿酬。

二、征文要求

1、来稿请注明[征文]或[摄影]字样。

2、文体不限,字数原则上控制在1500字内。

3、文字稿必须原创,感情真挚,不拖泥带水。

4、图片保持清晰,感情真挚,反映人与自然、家与社会的和谐。

5、文字和图片上传到nzsjzw@163.com,图片配上相应说明文字。

6、也可直接把照片和文字内容寄至:河北省石家庄裕华西路408号女子世界杂志社“编辑部”,注明参赛作品。邮编:050051

7、请勿一稿多投或是从其它版处转载!一经发现,取消参赛资格。

三、奖励办法

1、本次大赛将分别评出征文及摄影获奖作品。

一等奖各1名,二等奖各两名,三等奖各5名,优秀奖50名,入围奖300名。所有奖项将设不同档次的奖品。

2、优秀组织奖:市级妇联5名,县级妇联15名。

3、凡参与者皆有机会获得2007年第12期《女子世界》杂志。

注:

1、主办单位有权将参赛作品刊发、展示在本次大赛的相关媒体及网站上,不另付稿酬。

2、参赛人所涉及的名誉权、肖像权、著作权等法律责任均由参赛者本人承担,主办方将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问题。

3、本次大赛不收参赛费,不退稿。

河北省妇联

关于加强摄影设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篇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及在岗时都需要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培训”的要求。为了适应企业设备管理与维修人员专业知识和岗位技能不断提升的需要, 促进行业自律, 加快推进设备管理与维修专业纳入国家职业大典目录, 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决定组织开展设备管理师与设备维修师专业能力培训考核工作。

经考试合格后, 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属的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共同颁发设备管理师、设备维修师专业能力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统一管理培训考核工作, 各地方设备管理协会或授权机构负责在本地区开展招生工作。

二、培训考核采取网上报名、网上培训、网上考试的方式进行。

三、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成立专业能力培训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秘书处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北京设备管理协会、北京贝特立方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组成。下设业务运营组、技术支持组、考评监督组, 统一负责宣传、招生、报名、收费、培训、考试、发证等工作。

四、经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授权的机构方可在本地区开展招生工作。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开展招生和报名工作。

五、联系方式:

考评监督组负责人: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培训认证部副主任王志伟

电话:010-68054953

业务运营组负责人:北京设备管理协会秘书长

张京齐

电话:010-84045520

技术支持组负责人:北京贝特立方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冯丙强

电话:010-88097264

关于加强摄影设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篇13

京卫药械字﹝2013﹞16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有效降低医用耗材价格,保障医用耗材临床使用,结合《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试行)》的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制度,建立由主管院领导、医用耗材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临床使用科室等组成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委员会,强化内部监督,保障临床使用。

二、各医疗机构在采购医用耗材时要严格产品资质审查,留存生产、配送企业及产品的相关资质文件,确保临床使用产品的合法性。

三、各医疗机构要做好并保存医用耗材购进、使用和库存情况的相关记录,须包含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型号、产品价格、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号、产品采购数量、生产企业名称和配送企业名称等信息,定期汇总以上资料备查。

对高值植入性医用耗材还要建立唯一性标识和产品-患者数据库,确保双向可追溯。

四、各医疗机构在医用耗材采购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行政部门关于医用耗材价格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并遵循以下原则:产品价格不得高于原卫生部或北京市相关集中采购项目的产品中标价格;未曾中标的产品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原卫生部或北京市相关集中采购项目同类产品的中标价格;升级换代的新产品及未纳入以往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产品价格要结合市场行情,规范采购程序,确定合理的价格。

五、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卫生部《关于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廉洁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12〕61号)要求,在医用耗材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廉洁协议,或将廉洁协议载入购销合同。

六、2007年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包括高值医用耗材、低值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集中采购项目和2008年卫生部全国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项目不再延期。

请各有关单位在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或北京市有关行政部门出台新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政策后按新规定执行。

七、各医疗机构要定期对本单位医用耗材采购与使用管理情况开展自查;市卫生局将会同我市相关行政部门,不定期组织对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与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对在医用耗材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北京市卫生局

关于加强摄影设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篇14

市建发【2011】163号

各区、县建设局,五区一港两基地、大兴新区、纺织城发展办、城改办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工程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建筑外墙饰面材料生产企业:

为加强民用建筑外墙饰面材料的管理,提高外墙饰面材料应用品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法规以及住建部《关于加强建筑涂料生产与应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用建筑工程外墙饰面材料的设计、使用要遵循安全、美观、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应优先采用外墙质感涂料、柔性面砖、臻石漆以及装饰一体化等轻质材料进行外墙饰面,并合理搭配,与城市规划要求协调一致,体现多样化的建筑风格。

二、自2011年9月1日起,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参照国家建筑标准图集《外墙外保温建筑构造》(10J121),凡建筑外墙采用粘贴保温板薄抹灰外保温系统者,禁止设计、使用瓷质面砖进行外墙饰面,3层以下(含3层)或裙房除外。

三、凡未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的各类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招标文件不予备案,节能专项验收不予通过,竣工验收不予备案。

四、凡进入本市建筑工地的各类外墙质感涂料、柔性面砖、臻石漆以及装饰一体化等轻质材料生产企业的产品由市建委(建筑节能与材料处)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和在市建委政务网站

()上公告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印发),未经备案登记和公告的产品和材料,不得在本市民用建筑工程中使用。

五、建设、施工、监理等各参建主体应加强管理,对进入建筑工地的外墙饰面材料和产品严格把关,按照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进行抽样送检及质量监督检查,并严格施工操作规程。各类建筑外墙饰面工程完工后,必须按照有关规范规程进行验收,确保外墙饰面工程质量。

六、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将建筑外墙饰面工程施工质量纳入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加强摄影设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篇15

为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 提高乡村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保障乡村兽医合法权益, 根据《动物防疫法》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 进一步提高乡村兽医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

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 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乡村兽医队伍是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基础, 是各项动物防疫措施实施的重要力量。加强乡村兽医队伍建设, 可以把动物防疫网络延伸到基层, 可以把动物防疫意识强化到基层, 可以把动物防疫技术传授到基层, 有利于禽流感、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情的早发现, 有利于各项动物疫病防控措施的落实。为加强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与管理, 农业部出台了《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明确规定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 要求加强乡村兽医业务培训, 严格规范乡村兽医从业行为。各地按照农业部要求, 采取措施, 加强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但总体上进展仍很缓慢, 乡村兽医登记工作尚未全面推开, 乡村兽医培训力度还不够, 乡村兽医从业行为仍不规范。当前, 我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仍很严峻, 畜牧业生产发展任务繁重, 各地务必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 充分认识加强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采取切实有力措施, 进一步加强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与管理, 切实提高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抓住重点, 全面推进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与管理

(一) 加强乡村兽医登记管理。

乡村兽医登记是最基本的乡村兽医管理制度。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到当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各地要严格掌握乡村兽医登记条件, 规范登记程序, 明确从业范围, 及时审核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要加强乡村兽医登记信息管理, 建立健全乡村兽医管理档案, 逐级汇总上报乡村兽医登记信息。要加快推进乡村兽医信息网络化管理进程, 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乡村兽医。乡村兽医登记发证工作务必于2010年10月底前完成。

(二) 加强乡村兽医培训。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乡村兽医培训, 提高乡村兽医业务素质, 是当前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点。各地要抓紧制定乡村兽医培训规划和计划, 建立健全乡村兽医培训教材体系, 加大乡村兽医培训经费投入力度, 保证乡村兽医每两年接受一次培训, 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要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鼓励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促进高水平的兽医人员向乡村流动、向规模养殖场集聚, 逐步提高基层动物防疫综合能力。

(三) 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

各地要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 切实规范乡村兽医兽药使用行为, 严格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要将乡村兽医管理与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有机结合, 统筹推进, 要优先确定登记备案的乡村兽医作为村级动物防疫员。

三、加强领导, 把乡村兽医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要把乡村兽医管理作为当前基层兽医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摆到突出位置, 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切实加强领导。要加强与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协调沟通, 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 努力解决乡村兽医培训经费。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和乡村兽医社会保险机制, 切实解决村级动物防疫员和乡村兽医后顾之忧, 稳定基层动物防疫队伍。要认真总结交流乡村兽医管理好的经验和做法, 加强乡村兽医队伍建设和基层防疫工作宣传, 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请各地将乡村兽医登记工作进展情况, 以及乡村兽医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我部兽医局。

关于加强摄影设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篇16

【发布文号】辽政发[2001]40号 【发布日期】2001-09-09 【生效日期】2001-09-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辽宁省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辽政发〔2001〕4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品扩大出口,引导、吸引金融机构、社会资金、外资等加大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的投资,建立和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良性投入机制,省政府决定建立辽宁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资金来源和使用

“十五”期间,资金的主要来源为:中央核拨我省老工业基地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每年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以前年度“四亿”专项资金贷款回收部分每年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省科技风险投资资金每年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

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生产企业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产品出口。其具体适用范围为:开发具有一定出口规模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加速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商品化的项目;增加国际市场份额的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设备,改造传统生产工艺;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直接相关的出口产品认证、国外申请专利和国外商标注册等。

资金的主要使用方式为:补助资金、贷款贴息和科技风险资金投资。

二、二、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申请使用资金的企业和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对外进出口经营权,具有健全的财会管理制度;

2.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

3.列入国家科技部、外经贸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

4.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加了出口创汇额;

5.有明确的市场开拓计划,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6.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7.银行贷款及相应的配套资金已经落实。

(二)申请使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扶持资金中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的具体程序为:

1.申请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扶持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的企业,按规定向同级经贸、财政部门同时报送申请资金的报告;省直企业直接向省经贸委、财政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2.申报企业必须报送下列资料:

(1)省外经贸厅认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的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建设书批复文件;

(4)对外签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合同;

(5)国外专利、商标注册证书;

(6)上年度企业财务报告;

(7)出口产品国际市场份额有效证明;

(8)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各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申请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的项目,按要求进行初审。属于技术改造项目的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估论证;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联合上报省经贸委和财政厅。

4.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对上报申请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的项目进行审核,对确定支持的项目,由省经贸委、财政厅共同下达项目计划。

5.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计划按有关规定下达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

(三)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科技风险投资资金,其具体申报程序为:

1.申请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的企业应按规定直接向辽宁科技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申报投资项目。

2.申报科技风险投资资金企业报送资料与申报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的报送资料相同。

3.科创公司对项目的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及企业状况进行客观评估,并对拟投资的项目提交公司董事会确定。

4.科创公司对确定的投资项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与申请资金企业签定投资合同。

5.科创公司将确定的科技风险投资项目向省财政厅提出风险投资申请,并提供投资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及银行帐户等。

6.科技风险投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厅、科技厅共同制定的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三、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省外经贸厅作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认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负责全过程监督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扶持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将每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省政府。省经贸委、财政厅负责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扶持资金中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的项目审批、资金拨付、日常管理和监督。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扶持资金中科技风险投资资金投向、使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各市经贸委、财政局负责本地区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项目的受理、审核、上报和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并负责向省经贸委、财政厅、外经贸厅提供本地区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科创公司负责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的日常管理,及时跟踪了解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省科技厅、财政厅、外经贸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扶持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省财政厅、外经贸厅、经贸委、科技厅将不定期地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

沈阳市、大连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扶持资金自行筹集,具体规定由两市自行制定,并报省政府备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1年9月9日

关于加强摄影设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篇17

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年04月15日

川建质安发[2011]126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我省存在有部分建筑施工工地使用超出规范要求的超张拉钢筋,导致钢筋截面面积和力学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问题。超张拉后的钢筋脆性增加、延性降低,危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我省于2008年11月12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川建质安监[2008]29号)对建筑工程按规范使用钢筋作出了要求,起到了一定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切实规范建筑钢筋使用和加工行为,坚决杜绝超张拉、伪劣钢筋用于工程施工,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现一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

建筑用钢筋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之一,使用违规超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的钢筋,将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的质量监督管理,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钢筋加工环节和钢筋质量的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严把钢筋进场验收、检测关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严把钢筋进场关,严禁使用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钢筋,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筋,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验收和检测:

1、联合验收

(1)由施工单位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材料员和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共同对所有进场钢筋联合验收,以上人员对进场钢筋的验收承担验收责任。

(2)联合验收是在原材料进场时,共同检查进场钢筋的外观质量、品种、规格、进场数量、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等(产品合格证应当是原件,复印件必须有保存原件单位的公章、责任人签名、送货的重量和规格、送货日期及联系方式)。

(3)联合验收应形成验收记录,其验收责任单位、责任人必须按规定签字,以便溯源追究责任。

(4)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将进场钢筋登记入库,建立进场台账。不合格钢筋立即退回(退回的相关材料永久保留)。

2、施工单位现场自检

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对钢筋进行检验。检验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部试验员负责,试验员应采用便携式仪器(如游标卡尺等),重点对钢筋直径进行检查,检查后应有书面记录和检查人员签字。

3、取样送检

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监理单位见证人员见证下,按相关标准规定的批次、抽检数量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对该批钢筋进行加工。

三、切实加强钢筋加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钢筋加工必须严格按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进行。钢筋调直应采用专用机械。钢筋调直时,严禁超出规范允许的冷拉率张拉,确保钢筋力学性能。符合要求采用冷拉方法调直时,HPB235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得大于4%,HRB335级、HRB400级和RRB400级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1%。

钢筋加工应在施工现场进行。极个别确需委托外加工的,必须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经备案后方能委托外加工。委托外加工时,施工单位应与加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加工质量要求,并留取加工单位法人和加工操作人员身份信息,以便追溯质量责任,所留资料应归入工程质保资料留存。钢筋加工单位要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加工,并对加工后的钢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实行外加工钢筋进场见证取样检测制度,建立委托外加工钢筋进场台帐,并按进场批次再次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工程施工。施工单位擅自在工程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外加工钢筋的,将对施工企业做不良行为记录并进行通报,由此造成的所有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钢筋加工过程按规定进行旁站监理,监理单位不按规定对钢筋加工进行旁站监理、还认真对委托外加工钢筋进行见证送检的将作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并将作出严肃处理。

监理单位应加强钢筋调直、加工过程的旁站监理,严格控制冷拉率,对调直后的钢筋外观质量及钢筋直径实行逐批检验,并按批次率再次进行第三方检测。监理单位发现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严禁使用,并立即向建设(业主)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并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凡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报告的,将严肃查处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的责任。

四、切实加强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监督管理

1、全省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的监管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请各地于2011年4月30日前对所有在建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将钢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监理单位是否切实履行职责、现场存在问题等作为检查重点,并于2011年5月15日前由市(州)质监站将本次检查情况总结上报至省质监总站。

2、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今后监督巡查中,要加强钢筋加工质量的监督检查,除查看钢筋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文件和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包括外加工钢筋的再次复检报告)外,还要现场抽查钢筋直径,凡钢筋直径偏差超出规范允许偏差的,禁止在工程中使用。对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有加工后不合格钢筋的,要责令全数退场处理。对有证据证明不合格钢筋已用于工程的,要责成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复核验算,验算结果不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坚决责令进行返工或加固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严格追究

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钢筋材质或加工质量有怀疑的,可以责成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再次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质监站监督检查的依据存档)。

3、如发现施工现场有使用不合格钢筋、劣质钢材的,或者未对进场钢筋取样检测的,应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全面杜绝不合格钢筋用于建筑工程施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期,一些地方在建筑工程中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使用违法加工的钢筋,给工程质量安全埋下隐患。为规范钢筋使用和加工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现就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

钢筋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违法使用违规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的钢筋,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的质量,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钢筋加工质量的监管,坚决遏制钢筋违法加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把钢筋进场关

建筑工程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使用合格钢筋。钢筋原材料进场时,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进行进场复验,核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检查钢筋外观质量和重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钢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和《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的要求。钢筋原材料进场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工。

三、加强钢筋加工过程控制

钢筋加工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进行。盘条钢筋调直加工宜采用机械方法,也可采用冷拉方法,禁止采用冷拔方法。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应严格按要求控制冷拉率,对HPB235级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4%,对HRB335级、HRB400级和RRB400级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1%。

钢筋加工应在施工现场进行。确需委托外加工的,施工单位要与钢筋加工企业签订书面合同,钢筋加工企业要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加工,并对加工后的钢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要实行外加工钢筋检测制度,建立外加工钢筋进场台账,并按进场批次再次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严格钢筋分项工程验收

在浇筑混凝土前,监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2010年版))要求进行钢筋分项工程验收,尤其要加强对冷拉等钢筋加工项目的验收。验收人员要重点检查钢筋直径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发现不合格钢筋的,一律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施工。对于钢筋委托外加工的,加工后钢筋的检测报告要作为钢筋分项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

五、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的监管,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钢筋以及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钢筋生产企业的监管,对生产不合格钢筋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坚决禁止不合格钢筋用于建筑工程,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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