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4-06-19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精选8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1

农村宅基地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节约和保护耕地,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甘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建设规划

各地要在编制、修订和完善村庄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全面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集镇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农村村民建住宅要坚持集约、合理用地的原则,鼓励由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要与村庄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荒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住宅,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积极鼓励农村村民联户建设多层住宅。加强用地计划指标控制。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必须纳入农用地转用计划,按规定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确需占用耕地的,可以通过居民点整理新增耕地折抵置换建设用地指标的方式解决。

要认真核定用地标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来,使用末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市、县(含享有相应执法权的区,下同)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人均耕地情况,在此限额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宅基地标准,并予公布。

二、明确界定农村宅基地使用对象和流转、收回范围

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对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使用宅基地;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臣承担村民义务,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必须调整搬迁的;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建住宅的其他情形。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末按计划生育政策依法处理的;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1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建住宅条件的。

界定农村宅基地的可流转、收回范围。农村村民固继承房产形成一户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买卖,但对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其购买的房屋不得重建或扩建,不能使用时,应予拆除,退还土地。农村宅基地不得向城镇居民旦售,也不得批准城镇居民无偿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

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为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庄改造需调整使用和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占用的宅基地;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因继承等依法取得的两处以上宅基地除外)的宅基地;农村村民户9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自依法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兴建的宅基地;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收回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注销后,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下同)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对因村庄改造、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原因收回的宅基地原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三、完善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程序和登记制度

完善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程序。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成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由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办理众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一并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对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按前述有关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占用承包耕地的,应当报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终止其承包合同,换发承包经营权证,调整应负担的农业税;对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涉及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依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强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管理。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上地使用权登记,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原依法批堆使用的宅基地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应主动

向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因依法买卖、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国上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下)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或被注销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证》。逾期不办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公告销。

四、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的收费行为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的收费行为,坚决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符合规定的农村村民个人建住宅,每户应缴纳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5元/户、特制证书20元/户),并按《湖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耕地占用税的征、免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住宅村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

农村村民因经营需要占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建住房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或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农村村民进掘使用国有土地自建住房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应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手续、土地登记手续,并依法缴纳土地契税。

五、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管理中遗留的问题

对于未办理建房用地手续已建房的农村村民,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农村宅基地许可务件的,经申请准予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建住宅的,应当依法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超过发定面积标准建住宅的,属于因住宅结构原因不宜拆除,或收回后又不易重新调整使用的超占部分,按照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处理后补办用地手续;属于其他原因的超占部分,应当依法责令退还超占的土地,限期拆除在超占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和土地证书定期查验制度,实现以证管地、持证用地。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2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2〕58号, 以下简称意见) , 加快全省林木种苗工作发展步伐, 进一步夯实“森林云南”建设的林木种苗基础, 根据意见精神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要求, 结合我省实际,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云南拥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和自然禀赋, 是祖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和生物多样性的天然宝库以及资源基地, 生态区位十分重要。党的十八大作出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部署, 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蓝图, 赋予了林业改革发展新的使命。近年来, 在大力推进“森林云南”建设的基础上, 省委、省政府审时度势, 作出了争当全国生态文明排头兵的决定, 林业建设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进一步凸显, 全省林业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林木种苗是林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应对气候环境变化、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构建生态安全格局、推进绿色发展, 必须首先夯实林木种苗基础。近年来, 我省林木种苗事业发展取得了积极进展, 为保障林产品有效供给、加快“森林云南”建设、推进生态文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林业改革发展新形势迫切需要更加丰富和优良的林木品种作为基础保障, 对林木种苗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重要意义, 牢固树立“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的理念, 超前谋划, 统筹协调, 加大投入, 下大力气抓好林木种苗工作, 努力开创林木种苗事业发展新局面, 全面提升我省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水平。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 加强林木种质资源调查保护。省林业部门要结合我省生态建设、林业产业发展的需要, 积极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与保存工作, 统一制定工作方案, 争取利用3~5年时间完成我省重要乡土树种的种质资源调查工作, 并建立全省林木种质资源数据库。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开展本地林木种质资源调查, 支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实现省、州、市、县、区资源共享和规范化管理。要加强重点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建设, 力争到2020年, 分别在滇中、滇西南、滇西、滇东南、滇西北、滇东北建立原地保存库, 保存乡土珍贵用材林、特色经济林、生态能源林等树种, 逐步形成我省就地保存、异地保存、设施保存相结合的种质资源保存体系。省林业部门要定期确定并公布林木种质资源重点保护树种名录, 并督促指导州、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进行动态监测和保护管理。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等)

(二) 加快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在抓好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的同时, 筛选确定一批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进行重点扶持建设。围绕林业产业、林下经济发展和公益林建设, 新建一批特色经济林、珍贵用材林、林 (竹) 浆纸、林化工产业树 (竹) 种、生态能源林等林木良种基地。加快推进高世代种子园建设, 重点建设云南松、思茅松、华山松、杉木高世代、高生产力种子园, 不断提高林木良种遗传增益和生产能力。制定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强化基地管理和科技支撑, 提高基地良种生产潜力和经济社会效益。加强林木遗传测定, 加快良种升级换代, 加快高增益、高生产力良种基地建设。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等)

(三) 建立和完善种苗生产供应体系。省林业部门要牵头建立基地种子统一调剂使用机制, 根据全省造林计划统一部署全省林木良种基地、采种基地种子的采收、加工、检验和贮藏, 合理安排基地种子的调剂使用, 逐步提高基地供种率和良种使用率, 充分发挥种子生产基地的作用。各地要以保障国家重点工程造林和生产供应良种壮苗为目的, 选择基础设施条件较好、育苗水平较高的国有苗圃、育苗龙头企业建立保障性苗圃, 优先在保障性苗圃中落实良种育苗的补贴政策, 加强科技支撑, 改进育苗方式和技术, 提高苗木质量和生产供应能力。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四) 促进特色种苗产业发展。根据《云南省林木种苗发展规划 (2011-2020年) 》, 大力推进我省特色种苗产业发展, 抓紧制定全省特色种苗产业发展规划, 组织开展景观植物驯化、栽培和选育工作, 大力培育具有云南特色和竞争力的名特优新品种, 建设苗木基地, 打造优势品牌。以“企业十基地十农户”、“企业十合作社十农户”、“企业十农户”等生产经营管理模式, 培植一批种苗生产龙头企业, 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设施生产和规模种植。各地、有关部门要对种苗生产龙头企业加大资金、信贷、融资、技术等方面的扶持力度, 在滇中、滇东南、滇西、滇西南、滇东北建成一批有规模、上档次的区域性种苗交易市场, 培育种苗交易集散地, 为种苗供需各方提供交易场所。要加快建立种苗信息数据库、种苗市场交易网, 形成网站政务系统、信息收集系统和网上交易系统为支撑的种苗信息网络平台。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五) 提高种苗质量与市场监管水平。以县为基础加强育苗种源管理, 科学确定主要造林树种采种 (穗) 区, 实行定点采种 (穗) , 确保育苗品种清楚、来源清楚、销售去向清楚。进一步落实省、州市、县三级种苗质量检查制度, 加强林业重点工程造林种苗质量监督检查, 全面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检验证、植物检疫证、良种销售凭证和标签“四证一签”制度, 杜绝质量不合格和不具备“四证一签”的种苗用于林业工程重点造林。建设省林木种苗检测鉴定中心和区域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中心, 完善州市和重点县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 配置监督检验设备, 建立健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强化种苗市场监督管理, 认真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加强对持证者的监督检查, 依法严厉查处品种侵权、制售假劣种苗、虚假广告宣传误导种苗使用者等违法行为, 维护公平、有序的种苗市场秩序。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质监局、工商局等)

(六) 强化科技支撑。各级科技、林业等部门要将主要造林树种良种选育纳人各级各类科技计划, 重点开展育种理论方法技术、分子生物技术等基础性、前沿性研究以及高生产力种子园和采穗圃、母树林营建技术、种子生产加工检验技术、品种改良技术、无性系选育及无性扩繁等实用技术研究, 积极开展林木良种科技领域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和条件, 加快构建科技服务平台, 切实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建立常规育种与生物技术育种相结合, 科研与生产、管理相结合的种苗研究协作机制。大力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 重点推广无性系育苗技术、容器育苗技术和植物菌剂育苗技术等育苗实用技术。以科技型林木种苗生产企业为依托, 培育建设一批林木种苗示范基地。开展林木良种区域化推广示范, 到2020年建立主要造林树种良种示范林1万公顷以上, 示范主要造林树种良种30个以上。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等)

(七) 加大品种审定与保护力度。进一步修订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和标准, 完善林木品种审定制度。严格执行引种审批制度, 加强跨行政区域和生态区域的引种监管, 从省外引进林木种子的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从州市外引进林木种子的报本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强化注册登记和保护宣传, 依法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 维护新品种权所有人合法权益。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科技厅等)

(八) 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林木种苗生产供应预测预报, 定期发布林木种苗供求信息, 引导服务种苗生产有序进行, 做好林木种苗余缺调剂。加强种苗科技服务, 组织种苗科技专家深人种苗生产基地指导基地建设和种苗生产, 提高种苗质量和基地经营效益。积极发展林木种苗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 进一步发挥林木种苗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民政厅等)

三、政策保障措施

(一) 制定林木良种补贴政策。省林业、财政等部门要研究制定省林木良种补贴政策和管理办法, 建立林木良种补贴制度, 明确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 建立稳定的良种补贴投人机制。各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林木良种生产推广计划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良种补贴资金, 对生产和使用良种的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良种苗木生产单位进行补贴, 推进我省良种化进程。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财政厅等)

(二) 建立林木种子贮备制度。省林业部门要制定林木种子贮备管理办法, 加强种子采收、检验、储存、更新及管理。各地要根据林木种子结实丰歉规律及造林绿化任务, 确定救灾备荒种子的贮备数量, 确保种子结实欠年或出现重大灾害等情况下的种子供应和供种安全。到2020年, 全省要建设林木种子贮备库97处, 其中, 省改扩建1处, 16个州、市和80个种子生产重点县各新建1处, 并配套建设相应的种子晒场和种子加工调制设备, 大幅提高种子贮备能力。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三)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长期稳定的种苗投资渠道, 要将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经费纳人同级财政预算, 在项目资金安排上倾斜支持林木种质资源调查、良种选育和推广以及重点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种质资源库、种子贮备库、林木种苗管理能力基础设施建设, 逐步提高我省种苗生产装备水平和种苗监管能力。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四) 完善种苗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研究制定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贷款优惠政策, 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给予贴息贷款和小额贷款优惠。研究制定林木种苗生产经营龙头企业扶持政策, 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龙头企业在项目和资金上给予支持, 带动林木种苗产业发展。开展种苗生产保险试点, 研究制定种苗生产经营保险政策, 提高种苗生产抗风险能力, 降低重大自然灾害对种苗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四、工作保障机制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林木种苗工作的组织领导, 制定和完善种苗发展规划, 统筹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各级林业、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农业、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 共同做好林木种苗管理和加快发展有关工作。强化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职能, 明确管理责任, 落实工作经费。加强种苗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 加大从业人员培训力度。

(二) 完善法律法规。抓紧修汀《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 健全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引种监督、品种审定、良种推广和种苗质量监督检查等制度, 完善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细化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强化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行政执法和服务职能。制定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办法, 加强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和管理。加快制 (修) 订主要造林绿化树种良种选育、品种审定、种苗质量、种苗生产等技术标准。 (牵头部门:省法制办;参与部门:省财政厅、质监局、林业厅等)

(三) 创新发展机制。通过良种补贴的形式, 优先扶持林木良种生产基地开展良种扩繁技术研究和苗木生产经营, 使其形成良种选育、生产、销售一体化的发展模式。通过对林木良种生产、壮苗培育、良种推广示范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鼓励, 吸引林业企业参与良种生产、良种扩繁和良种示范基地建设。通过联合、兼并、股份制改造等形式加大国有苗圃改革力度, 引入社会资本, 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实行订单育苗, 提高苗木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 确保林业重点工程造林良种壮苗供应。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建设部、卫生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林业局《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保总局 发展改革委农业部 建设部卫生部 水利部 国土资源部 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一)农村环境形势严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经过多年努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我国农村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危及农村饮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不健全;一些农村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危害农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意义重大。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任务;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选择。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统筹城乡环境保护,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下更大的气力,做更大的努力,切实解决农村环境问题。

二、明确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三)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城乡统筹。把农村环境保护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以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起来,切实抓好源头控制、过程管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着力推进环境友好型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力劳动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四)基本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农村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重点抓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农村改厕和粪便管理、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防治、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治理、农村自然生态保护。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各地实际,按照东中西部自然生态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不同的农村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

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加强农村环保适用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以技术创新促进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积极创新农村环境管理政策,优化整合各类资金,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

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发挥各级政府主导作用,落实政府保护农村环境的责任。维护农民环境权益,加强农民环境教育,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和引导农民及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农村环境保护。

(五)主要目标。到2010年,农村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有所控制,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有所改善:摸清全国土壤污染与农业污染源状况,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取得一定进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与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率提高10%以上,农村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率以及生活垃圾和污水的处理率均提高10%以上;农村改水、改厕工作顺利推进,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5%,严重的农村环境健康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农村地区工作污染和生活污染防治取得初步成效,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公众环保意识提高。农民生活与生产环境有所改善。

到2015年,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加剧的势头得到遏制。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和公众环保意识明显提高,农村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着力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

(六)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质改善。把保障饮用水水质作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配合《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的实施,重点抓好农村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与管理,根据农村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应建立水源保护区,加强监测和监管,坚决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保护区。要把水源保护区与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结合起来,明确保护目标和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加强分散供水水源周边环境保护和监测,及时掌握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防止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制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大力加强农村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开展地下水污染调查和监测。开展地下水水功能区划,制定保护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评估,掌握水质状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

(七)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垃圾污染治理。逐步推进县域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小城镇和规模较大村庄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城市周边村镇的污水可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对居住比较分散、经济条件较差村庄的生活污水,可采取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方式进行处理。逐步推广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方式,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加强粪便的无害化处理,按照国家农村户厕卫生标准,推广无害化卫生厕所。把农村污染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同发展清洁能源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综合利用作物秸秆,推广“猪-沼-果”、“四位(沼气池、畜禽舍、厕所、日光温室)一体”等能源生态模式,推行秸秆机械化还田、秸秆气化、秸秆发电等措施。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

(八)严格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加强对农村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防治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污染严重的企业向西部和落后农村地区转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设备,防

止“十五小”和“新五小”等企业在农村地区死灰复燃。

(九)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大力推进健康养殖,强化养殖业污染防治。科学划定畜禽饲养区域,改变人畜混居现象,改善农民生活环境。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综合利用方式,重点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对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等措施。开展水产养殖污染调查,根据水体承载能力,确定水产养殖方式,控制水库、湖泊网箱养殖规模。加强水产养殖污染的监管,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栏养殖:禁止向库区及其支流水体投放化肥和动物性饲料。

(十)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采取技术、工程措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在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基础上,着力提高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能力。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在粮食主产区和重点流域要尽快普及。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进行种植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在高污染风险区优先种植需肥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推行田间合理灌排,发展节水农业。

(十一)积极防治农村土壤污染。做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查清土壤污染现状,开展污染土壤修复试点,研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壤环境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主要农产品产地、污灌区、工矿废弃地等区域的土壤污染监测和修复示范。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十二)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为重点,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农村生态环境。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强对矿产、水力、旅游等资源开发活动的监管,努力遏制新的人为生态破坏。重视自然恢复,保护天然植被,加强村庄绿化、庭院绿化、通道绿化、农田防护林建设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沙化。加强海洋和内陆水域生态系统的保护,逐步恢复农村地区水体的生态功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外来有害入侵物种、转基因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在农村的引进与推广,保护农村地区生物多样性。

四、强化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措施

(十三)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抓紧研究、完善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按照地域特点,研究制定村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设施建设的政策、标准和规范,逐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的投入和运行机制。对北方农业高度集约化地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南水北调东中线沿线、重要湖泊水域和南方河网地区等水环境敏感地区,制定并颁布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技术标准。加快制定农村环境质量、人体健康危害和突发污染事故相关监测、评价标准和方法。

(十四)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各级政府要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研究部署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农村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制订工作方案,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各级环保、发展改革、农业、建设、卫生、水利、国土、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效率,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加大农村环境监管力度,逐步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建立村规民约,积极探索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自我管理方式,组织村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深入开展农村爱国卫生工作。

(十五)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投入。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中央集中的排污费等专项资金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环境保护。地方各级政府应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重点支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质改善和卫生监测、农村改厕和粪便管理、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农村环境健康危害控制、外来有害入侵物种防控及生态示范创建的开展。加大对重要流域和水源地的区域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加强投入资金的制度安排。研究制定乡镇和村庄两级投入制度。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

(十六)增强科技支撑作用。在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科技资源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环保科技支撑体系。推动农村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大力研究、开发和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农村健康危害评价等方面的环保实用技术。建立农村环保适用技术发布制度,加快科研成果转化,通过试点示范、教育培训等方式,促进农村环保适用技术的应用。

(十七)加强农村环境监测和监管。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公布全国和区域农村环境状况。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监测。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禁止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农村地区立项。加大环境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研究建立农村环境健康危害监测网络,开展污染物与健康危害风险评价工作,提高污染事故鉴定和处置能力。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4

【发布文号】川办发[2001]24号 【发布日期】2001-04-05 【生效日期】2001-04-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农村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二00一年四月五日川办发〔2001〕24号)

农村抽样调查是运用科学的抽样方法,在一定辖区范围内抽取出足够数量的样本,在样本内开展农村生产经营活动和农民家庭收入、消费、积累等方面的调查。为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需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抽样调查工作,提高农村抽样调查数据质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加强对抽样调查网点的管理和维护。现行的国家和地方农村抽样调查网点,是按全国统一、科学的方法抽选的,对全省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和农村调查队要认真贯彻执行《农村抽样调查网点管理办法》,提高网点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水平,不得任意更换调查样本。确需更换个别调查样本的,要科学论证并征得上级统计部门及农村调查队同意,以确保调查样本的代表性和稳定性。

二、二、健全原始记录和调查台帐。农民收入调查,要把农民家庭的收入支出记准、记实、记全;粮食产量调查,要抓好农作物的估产、地块抽选、实割实测等项工作;农村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调查,要建立起乡、村及农村企事业单位分级台帐;劳动力转移、畜禽产品等其他各项调查,也要建立健全原始记录或调查台帐,保证原始资料准确可靠。

三、三、坚持抽样调查数据直接调查、直接上报制度。为减少调查数据的中转环节和审批程序,保证源头数据的客观真实和及时、快速上报,要严格坚持抽样调查数据直接调查、直接上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影响和阻止抽样调查数据的直接上报。对影响和阻止抽样调查数据直接调查、直接上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四、坚持实事求是,防止和避免抽样调查数据中的弄虚作假行为。过去,一些地方任意修改农村抽样调查数据,特别是修改农民人均纯收入数据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此,要引起重视,防止和避免类似现象的再度发生。各市、州、县(市、区)要严格执行《 统计法》、《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中办发〔1998〕7号),坚持实事求是,支持调查人员搞准数据,如实上报,防止和避免抽样调查数据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者,要追究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广大调查人员要遵守统计调查职业道德,坚持原则,排除各种干扰,讲真话、报实数,抵制各种弄虚作假行为。

五、五、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广大调查人员要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需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作风,充分发挥农村抽样调查网络齐全、力量雄厚的优势,增强农村抽样系统快速反映能力,丰富为党政领导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的手段,在国家调查网点上建立起灵活多样的农村社会经济动态监测体系,努力提高动态监测的效率。一是进行农村价格动态监测,按月采集农产品价格、农村居民主要生活消费品购买价格和农用生产资料购买价格;二是分季对农村从业人员的流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反映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地域、行业、时间及收入状况;三是对农村居民资金流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观察农户信贷资金的来源、去向和农民税费负担的变化,监测农村资金的供求变化;四是分季对粮食生产、流通、库存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密切关注粮食的供求状况;五是建立农情动态监测,定期监测和反映农作物的生长情况和影响农作物生长的气象情况。

六、六、加强对农村抽样调查工作的领导。当前农村抽样调查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各地要提高对农村抽样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抽样调查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农村抽样调查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一些涉农方面的会议和工作应通知农村调查队参加,以便他们更好地为地方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服务。农村抽样调查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广大农户,工作重点在乡村和调查基点。调查人员工作十分艰苦,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人均纯收入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川委办〔1995〕16号)精神,尽力帮助国家调查县(市、区)农村调查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和具体困难,逐步改善他们的工作、生活条件,保证调查任务的完成。要教育基点辅助调查人员和记帐农户发扬奉献精神,增强他们参与抽样调查工作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并帮助他们搞好农业生产经营,增加家庭收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5

(2003年4月28日 赣府厅发[2003]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去年以来,我省农村信用社在全省农村全面实施推广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至2002年12月底止,全省农村信用社累计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76亿元,有327万农户得到了小额信用贷款的支持。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已经成为农民增收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经济杠杆。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导致全省到期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收回率不高,去年11月底收回率只有61%。如果不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改变这一状况,势必减弱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实力,也不利于今年全省农业生产和今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当前,农村春耕备耕工作正在进行,为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信贷支农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持续发展,支持农村信用社搞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做好本息收回工作,增强信贷支农实力,经省政府领导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提高对信贷支农和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支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信用社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支农力度的方针政策,新开办的一项业务。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农民办好事、办实事的重要举措。一年来,在人民银行的指导和推动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有效解决了农民贷款难问题。广大农民把小额信用贷款作为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助推器,主动寻项目、找市场、调结构,加快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为调整我省农村产业结构,增强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农民消费,开辟农村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全省农村经济发展。

 今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中央关于做好“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真正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加收入奔小康的战略高度,切实提高对信贷支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把支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提到重要议事日程。

 要切实加强领导,发挥整体合力,制定新办法,拿出新举措,共同促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持续发展。要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回头看”,总结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推行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及时调整、充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的责任,制定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领导职责和考核目标。各级政府近期要组织召开一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会议,落实好有关的政策与措施,研究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要进一步支持配合农村信用社加大宣传力度和加强对小额农户信用贷款的管理

 县(市、区)政府及乡(镇)政府要组织人员深入农村,支持配合信用社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帮助农民端正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认识,消除少数农民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为“救济款”的错误认识,增强农户的信用观念。有关新闻媒体要开辟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专栏、专题,及时报导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有关政策措施和支持农民奔小康的典型。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引导农民主动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帮助农民选准项目,并为农民提供准确的市场信息,为专业大户提供产、供、销服务,引导农民用好用活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充分发挥贷款效益,使农民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中真正得到实惠,增加收入。要建立和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配套制度,对农户小额信贷的授信额度、执行利率和期限管理不搞“一刀切”。充分发挥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作用,结合农户个人荣誉、生产经营能力和还款记录,行贷款证年检制度,通过年检,适时调整资信等级和授信额度,切实制止农户信用等级评定中“拉关系”、搞终身制等错误作法。对评定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要严格按规程序操作,不得以农户的资信等级评定代替信用农户的评定,不得先评信用乡(镇)再评信用农户、信用村,对已逆向操作的地方,要及时补办手续和重新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基层政府要配合农村信用社定期公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借、用、还情况,不得违反农户意愿安排贷款,以物抵贷,以贷抵交税款,抵交“统筹”,不得强令农户借贷合资兴办项目和创建所谓的“形象工程”。各级人民银行要深入调研,继续做好小额农贷的督导工作,将辖内农村信用社推广小额农贷工作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对农村信用社小额农贷“放、管、收”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的服务方向,监督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是否真正贯彻农户自主申请、自主运用、自主还贷的原则,监督利率执行情况,严厉查处信贷金违规流入股市和以贷谋私行为。同时要提供有效服务,依法打击、取缔农村高利贷,制逃废农村信用社债权的行为,为农村信用社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积极出谋划策,支持和帮助农村信用社抵制不正当干预。

三、要支持和帮助农村信用社扩大支农资金来源,要积极配合农村信用社收回到、逾期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本息农村合作金融在较长时间内,仍是农村金融的基础。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生力军。要支持和帮助农村信用社开展各项正常的金融业务活动。以扩大支农资金来源,使农村资金形成良性互动的局面。要支持农民自愿向信用社入股,扩大入股面,充实农村信用社资本金,壮大农村信用社支农实力。各级人民银行要指导农村信用社大力组织存款,扩大自筹资金来源,保障小额农贷的供给,对自筹资金确实不足的,应继续通过支农再贷款大力支持。

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支持、配合农村信用社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本息回收工作。要支持农村信用社对机关干部在农村信用社结欠的逾期和担保贷款进行清理,适当运用行政手段,督促主动归还,落实还款期限,对在规定期限未履行还款计划者,要帮助和教育,恶劣的应责成所在单位除发基本生活费外,其他收入要用于偿还拖欠或担保的贷款,以盘活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增加信贷支农资金。基层乡(镇)政府要组织乡村干部协助信用社加强贷款跟踪管理,上门动员、督促农户主动归还到期贷款本息。各基层乡(镇)要制定

明确的奖惩办法,对协助农村信用社收贷收息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者给予处罚。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开展创建“信用户、村、乡(镇)”活动,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利用评定农户信用等级示范效应,发挥舆论作用,提高农民的社会信用观念,增强农民信用意识,优化农村信用环境。确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到期收回率不断提高,促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持续发展。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1 篇6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镇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范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法【2007】71号)、《电力法》、《水法》、《公路法》、《森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宅基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

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

布期满无异议,经国土所现场勘察报镇政府审核后,报县

政府审批。

二、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制定,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采取缴纳保证金、签订拆除协议等措施交出旧宅基地。

三、农民建房报件要求

1、农户建房申请(申报地类、面积要注明清楚,一户一份建

房申请)。

2、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证明材料(有村委会出具,公示期为7

天)。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法要求从2008年1月1日

起)或规划审批表(镇规划区。)4、5、6、现期拆除旧房协议(申请拆屋另择新基建房的)。户口簿复印件。村庄建房申报审批表:申报表中建房理由要写清楚,申报

地类不得涂改,应与建房申请地类一致;村民小组意见要组长签名,村委会的意见要明确,村委会主任要签名并加盖公章,现场勘察意见要将地类、面积、是否符合规划、是否符合建房条件等情况叙述清楚,不得改变地类,现场勘察意见要有两名同志签名;国土所意见要有所长签署意见并签名后加盖公章;镇审核意见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签名后加盖政府公章;每份申报表都要现场绘图,绘图所标注面积应与现场勘察面积一致,并注明四至(有参照物)。

7、新开挖屋基的建房户需申报《水土保持方案》,报水利站备

案。

选址在景区、公路边、河道边、高压线边、林地建房的,农村居民占用林地建房的,须报经县林业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后,提

交国土部门审批。要有相关部门(花管处、农村道路管理站、水利站、供电所、林业站)的意见;禁止在河坝上、水库、大山圹抢险通道(取土区)、高、低压线下、地埋光缆上建房;路边建房应符合相关规定,即:从公路边够外缘起,村道3米,乡道保持5米,县道10米,省道15米距离才能建房。属历史遗留问题拆旧建新并办理了规划手续的也可以规划控制的距离放线,但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四、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为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加大对镇区及农村违法i、违规占地行为的打击力度。凡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住宅,供电、供水部门不得供电、供水,已供电、供水的停止供电、供水,其他相关部门也不得提供服务,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庄规划占地建住宅的,必须先取得国土部门出具的审批手续或相关证明,供电供水等部门才能提供供电、供水(包括临时用电用水)等相关服务。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天华镇人民政府

二0一二年九月十日

发:国土所、供电所、水利站(自来水厂)、林业站、派出所、乡村道路管理站、城建办。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7

2011年6月2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调研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政法[2011]1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 公布施行以来, 对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产和财产安全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 随着安全生产工作的日益深化, 该法在施行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亟需通过修法加以解决。为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启动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工作, 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完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要求各省局于2011年8月30日前将修订安全生产法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书面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8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管理方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j.cnki.jlny.2016.24.038

1 农村宅基地现状及问题

随着新农村的发展,房屋重建现象非常普遍,有的进行扩建、有的进行更换土地建设。以上建设方式有的通过了相关法律程序,有的属于违法用地,从而造成了农村宅基地使用及管理的混乱。

1.1 居民点分布分散规划性不高

我国农村居民点分布广而且建设比较散乱,这种在农村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农村房屋建设缺少规划性,随性建设随处可见。尤其是东北地区这种现象极为普遍。但是通过新农村建设,小康村、示范村的出现,上述现象有所改变,但是居民点分布无秩序、无规划性仍然存在。

1.2土地违规违法占地现象仍比较普遍

对于农村而言,农民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认为可以随意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进行房屋建设,大肆使用耕地,造成耕地的大量浪费。在农村,人们存在一种“占便宜”的心理,房屋重建都进行扩建,越大越好,根本不考虑人均使用面积。而且未批先建现象居多,在修建后再进行补全手续,有的甚至不补办。

1.3农村宅基地私自转让和房屋买卖时有发生

在“城中村”和城乡结合的乡镇规划区内自发进行宅基地土地交易众多,这就打乱了土地市场的正常程序,造成土地权属不明,增强了土地部门管理的难度。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有些农民为了谋取自己的利益,将自己的宅基地或耕地出售于他人进行房屋建设和其他用途建设。尤其是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城乡结合部非法土地交易更加严重。

1.4 违法用地查处执法困难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基数大,农村占地广阔,所以要加强对农村土地使用及交易的情况,需要增加执法力量,强化执法手段。但有些地区土地管理所人员短缺,经费不足,致使无法满足现实执法的需要。另外,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监察人员没有强制执行权力,所以只能依法进行诉讼,但是该过程形成后,违建已经产生。

2 思考及建议

2.1大力宣传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

我国农民的受教育意识还比较淡薄,而且受教育形势也比较单一,所以要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认识到法律的强制性。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线上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媒体进行宣传。线下深入农村开展法律讲堂,宣传如何申请用地、如何走法律程序、哪些是用地违法行为、哪些用地不可交易等。

2.2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定地位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管理的龙头和总纲,要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向广大群众进行公告,由群众来监督规划的实施,并且每年要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向同级人代会汇报,听取人大代表的批评和建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修改活动,也需由同级人大代表表决通过,一般性的修改也需要提交人大常委会备案,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的严肃性,避免修改调整的随意性。

2.3 严格实施村民建房手续的审批

村民建房手续的审批要在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服从规划安排的前提下,实施村民建房管理公示制和社会服务承诺制,增加行政审批的透明度、办事程序的公开化,要将村民建房办理手续的条件、办理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办理时限在各乡镇向群众进行公布,在村民宅基地安排有争议的地方,可引入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坚决铲除老百姓建房中出现的以地谋私、乱收费的不正之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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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黄茹华,张锡森,李晓林.农村宅基地管理问题探析[J].中国商界,2010,(02).

[3] 范旭辉,解玲艳.如何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J].农民致富之友,2010,(03).

[4] 伍希奇,肖倩.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制度创新[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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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毕为正.如何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J].山东国土资源,2005,(08).

[7] 满洪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对策[J].科技创新导报,2008,(24).

[8] 彩凤.对农村宅基地管理问题的思考[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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