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地产招商代理协议

2024-08-07

商业地产招商代理协议(共8篇)

商业地产招商代理协议 篇1

委托方:东明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方: 山东红磨坊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提高项目的投资效益,减少投资风险,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其下属 项目的招商工作交由乙方负责。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就相关事项达成以下条款:

一、项目概况及代理范围

1、代理项目:利华置业有限公司招商及运营。

2、乙方在对甲方负责的总原则下,竭诚为甲方就本项目提供招商代理服务。

3、有关后期商业经营管理委托事宜,双方另行协商为准。

二、合同期限及任务

自 2014年8月 4日起至 2016年 8月4日止。

三、委托项目招商租赁政策

本合同项目相关招商租赁政策,包括租金、租期等,均由甲方确定,甲方拥有最终决定权,乙方应根据市场情况,制订相关租赁政策,报甲方同意后予以执行,甲方根据市场情况,有调整招商政策的权利。

四、委托内容(指甲方委托乙方):

1、乙方负责为该项目选择租赁对象,包括各种专业店及相关配套服务项目等,同时将不同类型租户在工程条件上的基本要求以及设施配备情况(包括荷载、卸货、停车、动线走道等各细节方面)提供甲方综合考虑;

2、乙方负责与目标客户安排会面并展开磋商,并根据需要安排实地考察;

3、乙方负责全程谈判目标商家,并负责培训招商工作人员;

4、乙方对甲方委托的各商业项目制订招商方案,并具体实施;

5、乙方负责根据市场租金现状,制定招商策略、拟订租赁价格及相关租赁条件,经甲方同意执行后,与目标客户商定合作细则并负责各类租务文件的拟定;

6、乙方在招商过程中,负责协助开展相关项目的宣传推广工作。

7、协助甲方完成商业规划方案;

8、协助甲方收取租赁押金和租金;

9、其他双方认可的委托事项。

五、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

A、享有乙方开展该项目作业中所有资料的索取权利;

B、拥有乙方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策略及商业行为的最终决策权;

2、甲方义务

A.向乙方提供该项目的相关合法文件;

B.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服务费用。

六、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权利

A.根据本合同约定,按时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B.每周与甲方召开工作例会,汇报本周工作及下周工作内容。

2、乙方义务

A.保证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招商及商业顾问;

B.根据相关资料、相关条件、相关情况提交该项目的相关方案供甲方审核,经甲方确认后予以实施;

C.负责该项目招商过程中的各项日常招商管理工作;

D.承担该项目乙方人员的工资等相关费用;

E.协助甲方与招商客户签订该项目相关合同;

F.未经甲方书面承诺,乙方对社会和客户承诺的事项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七、业绩目标与业绩确认

1、业绩目标是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招商面积。

2、业绩确认:以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为准。

八、费用及其支付办法

1、从合同签订日期起至招商完成,甲方每个月交付乙方15000元月费。

2、招商中所收取定金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收取。

3、乙方一期招商完成70%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40万元整。

乙方一期二期整体招商完成70%后,甲方再一次性付给乙方40万元整。

九、乙方人员配置:

1、招商经理2名(男士),具有丰富的招商经营。

2、招商人员4名(女士),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3、招商策划1名,具有在上海同测的工作经验。

4、设计1名,具有多个房地产公司设计经验。

十、其他条款: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履行中产生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互相谅解,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法院解决。

3.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广告招商代理协议样本 篇2

代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公平、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经友好协商,就有关三十集电视剧《》植入广告、素材授权、公关活动等的招商事宜,依法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事项

甲方拟拍摄三十集电视剧《》(以下简称“该剧”),并按如下方式授权乙方代理该片片中植入广告的开发、征集工作(以下简称“广告招商”):

1、代理期限: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该剧首轮播出结束时止。

2、代理地域范围:中国大陆地区。

3、代理方式:非独家代理。

4、乙方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联系到广告发布方并促成甲方与广告发布方签订植入广告协议。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依据本协议获得之代理权转授予他方。本协议中,片中植入广告指将产品、品牌、服务内容及其代表性的视觉符号策略性融入该片中,通过场景的再现,让观众留下对产品及品牌的印象,继而达到营销的目的。

二、有关该片

1、片名:《》(暂定名)。

2、集数:三十集(暂定)。

3、预计开机时间和地点:该片预计于2009年9月于开机。14、该片主创:编剧:;导演:;演员:等。

5、该片预计播出时间:2010年5月。

6、该片预计播出计划:

三、前期准备工作

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该片完整故事大纲、剧本等材料。

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甲方为乙方出具授权书,并在此后向乙方出具乙方履行本协议所需的该剧各种合法手续及文件。

3、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上述文件的所有权及全部知识产权均由甲方享有,乙方仅可出于履行本协议之目的使用上述文件,且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4、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承担保密义务,并保证知悉上述文件内容的广告发布方(含已签约及未签约)对上述文件承担保密义务。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5、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该片的全部有关信息均为暂定,如发生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并无需承担其他责任。

四、广告招商工作

1、乙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从事广告招商工作。

2、乙方在从事广告招商工作过程中,如有要求甲方协助、配合的,则甲方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及时、有效地配合乙方工作。

3、乙方对广告发布方关于该片广告招商事宜的任何承诺,均应事先取得甲方同意,否则发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均由乙方独立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4、与广告招商事宜有关的全部协议均由甲乙双方共同与广告发布方签订。协议所有协议条款必须事先经过甲乙双方确认。甲方有权对乙方联系的广告发布

方进行甄选,并对是否与该广告发布方签约拥有最终决定权。

5、在与广告招商事宜有关的全部协议中,招商资金的入款账户视客户要求与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6、乙方在广告招商过程中应维护甲方及该片的声誉,不得从事任何有损甲方及该片声誉的行为。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赔偿甲方损失。

7、乙方不得利用甲方及该片的名义从事与本协议约定的广告招商无关的其他行为。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8、因乙方进行广告招商发生的全部纠纷,均由乙方负责出面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可予以配合;如该纠纷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五、招商资金及分配

1、乙方促成的每笔招商资金扣除收取该笔资金应缴纳的税款后,甲方获得70%,乙方获得30%。

2、付款日期:广告发布方支付的款项到协议规定帐户三个工作日内收款方向另一方帐户按分配比例拨款。

3、该片中植入广告的广告发布方为该片的拍摄、发行、宣传活动等提供服装、道具、其他用品等应折合的金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甲方享有最终决定权,甲、乙双方按照上述比例以实物方式进行分配。

4、乙方自行承担与从事本协议约定代理行为有关的全部费用和支出。

5、收款方应就其收取的招商资金向广告发布方开具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

6、如客户有特殊要求,双方另行商定。

六、知识产权及署名

1、该片(含片断、图像、人物形象等)、该片档案资料和宣传材料(包括宣传片、剧照及海报)、该片剧本等有关的全部版权、其他知识产权及相关全部材料的财产权均由甲方享有。

2、乙方对该剧不享有任何权利。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按约定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守约方应通知违约方在十(10)日内予以纠正;如违约方不予纠正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如甲方发现乙方在该片广告招商过程中存在甲方认为的不当行为,则甲方有权即时以书面或传真方式取消乙方的该片广告招商代理权。

4、如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4个月内乙方未能依据本协议的约定与广告发布方签署协议,或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甲方通过乙方的代理行为取得的净收入(即甲方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应税款后的收入)未能达到50万元,则甲方有权立即单方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应立即向甲方支付未付款项(如有),停止对该片物料的使用、归还甲方提供的全部物料且停止一切代理工作。

八、不可抗力条款

1、本协议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一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飓风、火灾等自然灾害及战争、**等情况。

2、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政策法律的变化而致使本协议中任何一方或双方不能部分或全部履行本协议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无须向对方担负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交不可抗力的合法证明材料。

3、如不可抗力情况消失后,本协议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协议任何一方都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而不向对方承担法律责任。

九、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以中文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被裁定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无过错一方为解决纠纷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差旅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十、商业秘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该片有关信息及材料等)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一、通知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协议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号码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其他联系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对方。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第三日视为送达。

十二、其他

1、甲乙双方均保证各自拥有洽谈、签订、执行本协议所需的主体资格及有关资质。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该剧首轮播出结束之日止。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北京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

附:授权书

授 权 书

兹授予北京广告有限公司(被授权人)为电视剧《》所含片中植入广告、素材授权、公关活动等资源招商代理单位,《》主创阵容:“编剧:代理期限:2009年月日至2010年月日。

代理地域范围:中国大陆地区。

代理方式:非独家代理。

未经授权人书面同意,被授权人不得将依据本协议获得之代理权转授予他方。

与广告招商事宜有关的全部协议均由授权人与被授权人共同与广告发布方签订,所有协议条款必须事先经过授权人盖章确认。

特此授权!

招商代理协议书-样本 篇3

甲方:江蘇省泰州市高港科技創業園開發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乙方:台灣(香港)上海台商聯誼促進會

經雙方友好協商,甲方聘請乙方為甲方的招商代理,乙方願意全力為甲方招商引資開展系列工作。現就有關事宜訂立如下協議:

一、聘請時間:

聘期從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如依實際業務進行之需要,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後得以延長之。

二、甲方的責任: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必要的配合、支援,乙方介紹有意向的客商前來考察,甲方應積極配合介紹投資環境及接待。

三、乙方責任:

乙方將根據甲方的要求積極推介甲方的投資環境和招商項目,介紹有意向客商前來投資考察、洽談,儘力為甲方促成項目實施,全力協助甲方舉辦相關的境內外招商活動和考察。

四、招商獎勵:

乙方成功引進外資項目(指實際到帳注冊外資),按注冊外資實際到帳的0.5%給予獎勵;所引進的項目增加注冊資金部分也享受該協議之獎勵比例。

五、招商费用

1、甲方給予乙方每年10萬元人民幣的招商業務及辦公補貼。

2、在招商期間,雙方商定甲方每年數次(3-5次)去台灣舉行招商活動,每次活動方案由乙方全程策劃,甲方負責支付活動中所產生的乙方人員的食宿、往返機票費用。此項活動其他費用包含在本條款第二條內。

六、付款方式

1、對於招商引資獎勵支付,甲方按以下進度支付給乙方:註冊外資資金到帳後1個月內支付全部獎勵的20%;專案開工建設後1個月內支付全部獎勵的30%;專案建成投產後1個月內支付全部獎勵的50%。

2、對於招商業務及辦公經費的支付,甲方分四次每次貳萬伍仟元支付給乙方,付款時間在每個季度末。

七、保密條款:

乙方在受甲方委託招商過程中,涉及甲方本身在談客戶資料要嚴格保密,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有對其他任何第三方披露的有意或無意行為。若由於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客戶資料外泄或在談項目外泄,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八、本協議雙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隨意終止或違反協議。如有未

儘事宜和專案項目,雙方協商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同樣具有法律效力。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蓋章簽字之日生效。

九、收款帳戶:收款人:張福美 開戶銀行:建設銀行上海徐匯支行,帳號:43674212***

甲方:江蘇省泰州市高港科技創業園開發投資有限公司責任公司授权代表(簽字、蓋章):

乙方:臺灣(香港)上海台商聯誼促進會

授权代表(簽字、蓋章):

簽訂日期:2010年月日

商业地产招商代理协议 篇4

甲方: 乙方:

为更好更快地实施招商引资计划,促进地方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招商业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当地的基本情况、产业发展规划、投资环境、优惠政策、奖励政策等有关文字、图片、视频资料给乙方,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最新的招商引资项目资料,供乙方有针对性的选择及向外推荐项目。

3、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及其推荐的投资企业到甲方所在地进行投资的策划、考察、洽谈、释疑,并负责当地的接待。

4、甲方必须保守乙方提供信息、资料的秘密,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扩散。

5、甲方负责办理乙方领取招商引资奖励材料的整理、审核、确认、核发手续。

6、甲方积极与乙方就委托代理招商引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沟通,协调解决招商引资中遇到的问题。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应充分利用与投资企业交往多、接触直接的有利条件,积极介绍、促成企业去当地考察投资环境及项目洽谈。

2、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应及时为甲方匹配相关投资项目,并将符合当地产业特点的投资项目信息传递给甲方。

3、乙方应向投资企业推荐甲方,负责做好甲方与投资企业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安排投资企业到甲方实地考察。

4、乙方应甲方要求,积极协调甲方到投资企业进行实地参观、考察、洽谈。

5、乙方将为甲方提供重点投资企业的投资信息,并每年组织重点投资企业到甲方实地考察。

三、经济条款:

1、代理费用:乙方为甲方免费代理招商。

2、考察费:乙方安排经甲乙双方均认可的投资客商赴当地考察,由甲方承担礼节性接待费用,其它费用由客商承担。

3、招商引资奖励:本协议约定的招商引资奖励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新招商奖励政策执行。

4、支付方式及时间:本着“不成功不收费”的原则,奖励资金的支付以引进项目成功后30日内付给乙方。若资金分批到位,按到位资金数额分批付给乙方。

5、其他未涉及到的事宜按照当地政府最新招商奖励政策进行奖励。

四、附则:

1、甲方若需乙方提供本协议之外的服务项目,双方可另定补充协议。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期满双方无异议自动续延。

3、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一经签订立即生效,若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房地产招商代理合同 篇5

商业项目全案策划及独家招商、销售代理合同

协议双方:

甲方名称: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名称: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0层

联系电话:010—65951688

本合同术语解释:

1)该项目:商业项目(暂定名)。

2)报告:全案策划内容,该报告内容详见附件一。

3)代理佣金:甲方按合同规定付给乙方之全案策划费用及招商、销售代理费用。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相互协商的精神,就该项目之全案策划代理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名称及标的物地址

1.项目名称:

2.地 址: 街 号,占地面积约为 万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约 万平方米,可销售面积约为 万平方米(以有关部门许可或批准的内容为准)。

第二条:委托要求

1.该项目的战略策划方案应具有高起点、高品质、高水准,具有独特个性和可操作性;

2.方案的运作要建立在以地块为基础的资源整合基础上,要求方法科学、数据真实;同样具有高起点、高品质、高水准的特点,具有与本项目相谐调的独特个性;

3.通过方案的实施能够使甲方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一定的社会效益。

第三条:委托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就该项目进行全案策划、独家招商、销售代理工作,乙方所出具报告及服务内容以本合同附件一所列之内容为准;

2.在乙方提交报告、已经提供甲方认可的策划方案的基础上,如甲方需要,乙方将应甲方要求聘请有关专家(主要为房地产资深人士、商业经营行家等)与甲方通过会议进行交流、讨论与确认,以使最终成果更科学、更切合实际;甲方须承担聘请专家所需之全部费用;

3.本条第1、2款所述之乙方提供该项目之报告及策划方案的形式包括:

3.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正式报告2-4套;

3.2 如甲方须增加报告份数,则以整套500元,每本200元计算(此费用为现金形式支付,乙方不负责提供发票);

3.3 乙方待甲方所支付应收之策划费全部到帐后,应向甲方提供报告之电子版2-4份;

3.4 项目整体功能规划、店铺分割等草图部分(设计建议草图(仅供参考),并提供电子文件)。

(二)第四条:本合同期限

1.本合同之策划部分有效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即二零零四年 月 日至二零零四年 月 日终止;

2.本合同之招商、销售代理期为招商及销售工作正式开展之日起计算,共计 月,即 日;

3.合作期限结束时,双方可再次洽谈延长合作期限事宜,并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签约。

第五条:工作人员组成1.乙方针对该项目成立专门的专案小组全程操作本项目,专案小组人员由市场分析人员、经济分析人员、商户研究人员、市场营销人员组成,该专案小组人员包括本合同附件二所列之工作人员,乙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辅助工作人员;

2.乙方应当将专案小组成员名单及资历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更换所派工作人员的,应于实际更换前三个工作日内,提前通知甲方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甲方责任及权利

1.甲方须根据本合同之第八条向乙方支付有关的服务费用;

2.甲方应按乙方合理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该项目之有关资料(见附件),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为乙方顺利进行分析研究、策划工作提供方便。甲方必须提供的资料,以已经向计划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提供的,以及已经自勘察、设计、施工或者其他单位所获得的范围为限。甲方不能提供的部分,乙方应当自行收集。甲方提供之资料准确性、精确性不足的,乙方应当自行补充调查;

3.甲方指定专人作为本协议的甲方代表负责本项目策划工作。乙方应当向甲方以及该代表进行密切联系,加强沟通。甲方以及甲方代表应当为乙方开展本协议约定的工作提供方便。甲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该代表人通知乙方。如有变更,应提前七日向乙方书面通知;

4.甲方代表以及甲方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参加由乙方为本项目工作主持的会议,对乙方提供之项目及策划方案进行交流、讨论与确认;

5.对乙方提供之报告进行审查验收,审批乙方提供的广告宣传计划以及营销计划,与乙方沟通协商;

6.对乙方建议的招商、销售价格表、付款方式、销控方案、策划及宣传推广方案进行修改,并经双方协商后执行;

7.合同签订后,如甲方还需乙方提供合同约定外之服务及支持,则甲方须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则根据其服务内容及工作量向甲方收取相应费用;

8.甲方负责办理该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售所需的全部文件;

9.有关现场售楼处、样板间、户外广告(围墙、指示牌、广告牌、车身广告等)、模型、效果图、楼书、折页、展板、dm、海报、展销会包装、推广活动、电台广告、报纸杂志广告及软性文章等的委托制作费用及发布费用均由甲方负责,有关委托制作及发布合同的谈判乙方配合甲方完成。上述广告和宣传的内容属于乙方提供策划咨询服务的范围。

(三)第七条:乙方责任及权利

1.乙方须根据本合同之第八条向甲方收取有关的服务费用;

2.乙方将组成四至六人的专案小组进行本项目的策划工作(辅助人员不计在内),全程与甲方密切联系,加强沟通;并调动公司重要部门和优秀专业资源全力配合;

3.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应立即有效的开展工作,但如甲方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首付款仍未到帐,则乙方有权暂停工作,直至甲方应付款到帐为止,而由此产生的相应损失,乙方不予负责,且有权向甲方收取相应滞纳金;

4.乙方应本着客观的原则,按附件一(商业项目全案策划纲要)的规定以及甲方提出之有关项目策划工作的合理要求完成策划工作,并尽力提供准确的资料以供参考。策划报告以附件一之内容为标准。报告要详细、切实可行、富有创新性和个性,保证本项目的开发质量;

5.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提交项目前期发展策划报告(包括市场调研报告、市场定位报告);

6.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提交项目产品定位报告;

7.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提交项目营销、招商推广策划报告;

8.乙方在提交策划报告的各种文件时,应同时提供内容一致且相应的电子版文件;书面文件均至少要一式两份;

9.乙方提供有关策划报告后,有责任向甲方详细解释、解答报告有关内容;

10.乙方应通观全局,对项目可预见和不可预见之问题及时给甲方提供预警性提示及解决方案,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11.乙方有责任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需要对已经完成的策划进行修改,防止由于策划瑕疵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或者导致甲方错失商业机会;

12.乙方应组织专案组定期与甲方就本项目举行例会,例会时间根据项目进展的需要由甲、乙双方合理确定;

13.乙方应组织专案组为甲方选择设计方案提供顾问服务。顾问期至策划报告书提交完毕后方可结束;

14.乙方应制订详细的营销策划执行方案,密切配合并代理甲方实施策划方案,同时协助相关专业设计单位准确执行策划方案;

15.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甲方可提议召开项目报告及策划方案的交流、讨论与确认会,乙方在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出席,甲方须承担聘请专家之全部费用;

16.乙方亦应积极参与甲方或甲方与其他合作单位的会议,并就本项目提出有益的建议;

17.乙方应协助甲方设计、执行和各种媒体发布或制作的工作;

18.乙方所制定的所有方案均需由甲方最终确定认可后,方可执行;

19.乙方保证全部文件均以快捷方法予以及时处理;

20.甲方同意在所有该项目的宣传品上印刷乙方为全案策划公司,并配有乙方的公司名称及商标标识;

21.乙方委派所有工作人员的 费用全部由 负责承担。本项目售楼处、样板房及办公家具、办公用品由甲方提供,折旧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策划服务费用

1.本合同签订之乙方应收取的全程策划代理佣金,具体金额与结算细则如下:

1.1 策划费用合计: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rmb 元)。

1.2 策划工作进程:

1.2.1.乙方应于XX年 月 日或之前,完成报告第一部分(市场调研、市场定位),并就报告第一部分所涉及的内容与甲方举行专题会议进行商讨后向甲方提交正式报告;

1.2.2.乙方应于XX年 月 日或之前,完成报告第二部分(产品定位),并就报告第二部分所涉及的内容与甲方举行专题会议进行商讨后向甲方提交正式报告;

1.2.3.乙方应于XX年 月 日或之前,完成报告第三部分(营销、招商报告),并就报告第三部分所涉及的内容与甲方举行专题会议进行商讨后向甲方提交正式报告。

1.3 策划费用的结算:

1.3.4 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策划费用,计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rmb 元);

1.3.5 在乙方提交第一部分正式报告后(即市场调研、市场定位),并经甲方签收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策划费用,计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rmb 元);

1.3.6 在乙方提交第二部分正式报告(即产品定位),并经甲方签收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策划费用,计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rmb 元);

1.3.7 在乙方提交第三部分正式报告(即营销、招商推广报告),并经甲方签收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策划费用,计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rmb 元);

1.3.8 乙方在双方合同签订后须按本合同所规定期限向甲方提交阶段性报告书,甲方也应依合同所限定日期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

1.3.9 如甲方无故拖延付款期限,则乙方有权自报告应收费用之日起,向甲方以所欠金额5‰/每日计算收取滞纳金;

1.3.10 如甲方拖欠款项超过一百日,则乙方可视甲方违约,同时停止一切相关之工作,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向甲方收取所欠款项及滞纳金。同时甲方应向乙方补偿因欠款所导致的一切相关损失(其中包括因项目而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等各项相关开支)。

(四)1.4 策划费用之招商部分补充条款:

1.4.1 乙方将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项目招商推广报告,但由于涉及后期招商等操作问题,因此待乙方代理之物业招商率达到50%时,并经甲方确认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rmb 元),本部分费用为策划费用,甲方须按时支付乙方,以推动双方工作的顺利进展;

1.4.2 待本项目招商率达到80%时,甲方应根据乙方工作完成时间、程度等因素,甲方可自行决定考虑奖励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rmb

元)予乙方,奖励幅度可适当上调;

1.4.3 甲方应付乙方之策划、招商代理费用通过以下指定账号支付: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4001XX70058-24 北京市商业银行红星支行。

2.乙方需在甲方向其支付策划费用的同时,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乙方因收取策划费用所应缴纳的所有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甲方应按照上述约定条款日期向乙方支付策划费用,逾期支付的乙方将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甲方应支付未支付乙方的策划费用的万分之二)的比例向甲方收取滞纳金。同时,乙方在上述款项支付后方才进行下一阶段之工作。若因甲方延期付款导致乙方延迟完成工作,将视为甲方之责任;

4.甲乙双方结算时,发生的汇款费用和银行手续费由汇款方负担;

5.乙方负责项目广告、宣传、推广之策划方案的制定;甲方负责按照乙方营销推广方案内容聘请适合项目之专业广告公司进行广告设计,聘请广告公司之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招商、销售服务费用

1、招商费用、目标、范围的确定:

1.1 招商费用:乙方将收取甲方以本项目商业物业租出楼面面积相当于首年月租金之180%,即1.8个月的租金作为招商代理服务佣金;

1.2 招商范围:自本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乙方负责本项目之全部招商工作;

1.3 招商过程中甲方应对乙方之商户进行确认,并向乙方提供商户之签约文件一份(注:复印文件即可),以做乙方建档之用;

1.4 本项目如需引入外埠之商户,乙方应将目标意向客户列出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甲方。如过程中产生各项差旅费用(即乙方及目标商户所发生的)则由甲方支付;

1.5 租金价格:

1.5.1 乙方招商之租金限定标准,待项目价格定位后甲乙双方拟定补充协议共同确定;

1.5.2 本项目在招商过程中所成交商户租金支付方式以扣点及流水倒扣等方式约定的,则甲方对乙方之佣金结算须以双方开盘前之定价形式为标准依据;

1.5.3 成交商户所租用之铺位如未明确定价,则甲方以本项目中最高租金单价与最低租金单价之和的平均值作为结算依据;

1.5.4 招商过程中如乙方租赁之租金水平高于甲乙双方确定之租金水平,则甲方将给予乙方相应奖励,具体奖励条款待项目价格定位完成后甲、乙双方拟定补充协议确定。

(五)2、招商销售费用结算:

2.1 招商及销售费用的结算为月结,甲方每月5日前向乙方结清上月相应之招商销售代理佣金;

2.2 甲方如在合同规定日期十日后仍未向乙方支付佣金,则乙方有权以合同金额之5‰/每日向甲方收取滞纳金;

2.2 甲方如在合同规定日期三十日后仍未向乙方支付佣金,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视甲方为违约。同时有权向甲方收取合同中招商及销售面积所余部分应付佣金总额的1/2代理费用以作甲方单方面之补偿;

2.3 招商代理佣金的结算以客户与甲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并交纳定金为依据。

3、招商补充条款:

3.1 为保证策划与招商工作的统一性与连续性,招商工作需严格执行策划报告之内容;

3.2 待项目整体策划工作完成,甲乙双方拟定补充协议确定项目招商原则,项目招商工作均按照招商原则执行;

3.3 若乙方客户在签署合约后悔约,客户所付定金由甲方没收并按甲、乙双方对半比例平均分配,而其成交业绩依然符合并计入乙方之成交标准。

3.4 甲方在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必须出台《客户签约标准》,其中包括客户要求、签约价格等描述。若因甲方超出约定日期后出台,则乙方招商服务期顺延相应天数。乙方招商客户达到以上标准,或虽未达到,但甲方给予书面认可,则视为该客户招商成功,甲方必须指定相关负责人员为乙方签订《商户租赁合同》,签约日期为乙方正式书面通知甲方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无故推延签约日期而导致乙方客户流失,则甲方仍应支付乙方就该客户应得佣金并计入乙方业绩。

3.5 甲乙双方达成共识,并由甲方出台《客户签约标准》后,乙方有权代甲方向达标商户口头承诺进驻许可。

3.6 甲乙双方签约后5日内,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商户租赁合同》范本。

3.4 独家招商之补充条款

3.4.1 乙方将每隔__________周向甲方提交意向客户之列表文件,甲方应在收到后二日内向乙方提供书面确认函;

3.4.2 乙方应及时将市场信息及利于本项目之定价方案向甲方汇报,甲方在了解后应即时做出相应调整决定,以便适应市场之需求;

3.4.3 如甲方建议定价与市场偏离较大,且导致对乙方之招商任务的把握度出现问题,则乙方须将合理的市场依据作为调整定价之支持提交甲方,如甲方仍不予采纳,则双方应在友好协商下将乙方佣金及任务重新调整作为双方合作的基本支持;

3.4.4 甲乙双方在达成定价标准后,乙方应及时开展工作。但如甲方因自身原因频繁、大幅更改定价,而导致乙方人力、物力大量消耗、且工作无法实施,甲方须给予乙方相应补偿,或就本合同制定一次性补偿费为____________元;

3.4.5 若甲方或与之相关人士欲入驻本项目,则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根据项目总体要求对该商户进行入驻评定,并最终做出成交决定,成交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佣金的1/2作为服务费。

3.5 非独家招商之补充条款

3.5.1 乙方将每隔__________周向甲方提交意向客户之列表文件,甲方应在收到后2日内向乙方提供书面确认函。如部分商户未得到确认,则甲方须以书面形式或合理证据向乙方提出合理解释,否则如该商户在日后成功入驻签约,则甲方须支付合同中应付佣金的1/2给乙方;

3.5.2 为保证本项目对外形象的统一,招商过程中甲方应给予乙方公平之对待,此“公平”特指:报价、租期、免租期等各项招商条款;

3.5.3 甲方应在对外公开报价前向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报价内容,如甲方未以此形式及时通知而造成乙方一定损失的,则甲方须以乙方受损店铺应得佣金的1/2向乙方支付;

3.5.4 对于甲方洽谈中之客户名称及相应条款应定时向乙方汇报,以增加招商之透明度;

3.5.5 若乙方已洽谈上报之商户因某种原因直接与甲方进行商务接洽,甲方有义务通知乙方继续跟进。若甲方违反此项规定且该商户成交入驻,则甲方须按应付佣金的1/2向乙方支付客户之代理费用;

3.5.6 如乙方在已引入商户等待签约期间,甲方在未通知乙方、且未说明其原因的情况下就同一铺位与另一商户签约,则甲方须支付该铺位应付佣金的1/2给乙方作为补偿。

(六)3、销售费用的确定

项目商场内部商业物业之销售代理佣金:乙方销售代理佣金为所售商业物业价目表成交额的1.2%。

4、销售费用结算:

1.自该项目商业物业正式销售至本合同终止时止,乙方须于每月月底向甲方提供当月销售报表;

2.销售代理佣金的结算为月结,甲方每月五日前向乙方结清上月销售额之相应代理佣金;

3.销售代理佣金结算以客户与甲方签订《 商品房销售合同》并交纳首期款,且完成贷款所需的全部文件及手续为依据;若客户选择分期付款方式以与甲方签订《 商品房销售合同》并交纳首期款为依据;若客户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以客户交纳全款的50%以上为依据。

第十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因不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任何责任或义务,而使对方造成损失的,须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2.因一方未遵守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未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守约方在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违约方后,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系指如洪水、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及战争等人力无法抗拒、不能预料又不可避免的事件;但无支付能力、破产等不视为不可抗力)而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在取得有关部门的不可抗力的认定后不视为违约,但是应当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立即向对方通知,并于七日内向对方出具合法、有效的证明;

4.如因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乙方需求的合理文件致使乙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的,乙方对甲方不负赔偿责任,同时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

第十一条:保密及知识产权

1.乙方应保守甲方提供的和本项目有关的商业秘密(包括数据、图纸、客户名单、经营策略等),除工作小组及公司领导级外,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有关资料、信息擅自泄漏给他人,不得将策划工作中的有关资料与内容使用于本项目以外的用途;

2.乙方违反上款规定,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律师费。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执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商议不成时,应向乙方所在地之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以法院最终判决为终局,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三条: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陈述并保证

1.甲方系依中国法律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为该项目之合法所有者,已取得了或保证在正式开盘前取得销售该项目之一切必须的合法授权和许可;

2.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该项目的一切政府批文、物业状况、说明、设计、装修标准等文件和资料均真实、正确、合法、有效,无任何虚假或非法之处;

3.甲方保证为乙方完成物业的宣传和销售工作提供支持与帮助,合理协调并及时通报乙方有关工作进展;

4.若因物业本身之缺点、缺陷或甲方之原因导致与第三人发生争议、引起诉讼或提起仲裁,则甲方保证积极解决上述争议、诉讼或仲裁并承担应诉义务,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七)第十四条: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陈述并保证

1.乙方系依中国法律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

2.乙方依照中国法律及项目所在地的有关政府部门的规定已经取得代理房地产销售之资格证书;

3.乙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忠实于甲方利益,并保证其委派、聘请的工作人员在代理以及服务中忠实于甲方利益。

第十五条:其他

1.“ 商业项目(暂定名)全案策划纲要”为本合同附件一;

2.乙方工作人员之组成要求为本合同附件二;

3.本合同与本合同的附件为不可分割的完整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

5.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的规定如有不同,以补充合同为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章)(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乐源城商业街委托代理招商合同 篇6

委托代理招商合同

二00六年三月

“乐源城”商业物业委托代理招商合同

甲方:上海乐源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中原物业代理有限公司

甲方经乐源城项目开发商“上海江东土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授权,全权负责对乐源城商业街商业物业的招商经租和商业街建成后的商业运营管理工作。为项目建成后顺利展开对商业街的商业运营,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合作展开对乐源城商业物业的招商工作。兹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受托承担乐源城商业物业代理招商事宜,订立本合同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托招商物业单元和面积基本保底基数表”)。

2、对进入附件一范围的物业,在乙方实现招商前(以招商客户与甲方签订租赁协议或类似协议并支付了租赁或履约保证金为准)而先行被预(销)售的,则自动从附件一中退出,但甲方应在该物业单元的网上预售合同签订后

四、乙方代理招商佣金的标准与支付条件和方式

1、乙方代理招商的佣金标准为:

① 招商率在50%以内的(不含50%),代理招商佣金按60元/㎡计,(招商面积先以暂测建筑面积计,结算时按实测建筑面积计,下同)。

② 招商率达到50%及以上但未达80%的,代理招商佣金按100元/㎡计;同时按此比例一次性补足前50%(不含50%)已招商面积的差额部分。

③ 招商率超出80%以上的(含80%),对乙方实现招商的物业,代理招商佣金全部按120元/㎡计。同时按此比例一次性补足前80%(不含80%)已招商面积的差额部分。

2、佣金支付的条件与方式:

① 以招商客户与甲方或购房业主签订了预租(租赁)合同或类似合同并甲方或购房业主收到了招商客户支付的租赁或履约保证金为该物业单元或物业面积实现招商的基本确认条件;

② 对符合上述基本确认条件的已招商物业单元或面积,甲乙双方每月25日统计和确认一次并于次月5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部分代理招商佣金的80%,余额佣金在该招商客户如期入驻并支付了首期租金后10天内予以支付。若因乙方原因招商客户中有届期毁约不能入驻的,则该招商客户代理佣金余额予以扣除,乙方不予享有。否则,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如期支付乙方该招商客户代理佣金余额;

③ 在招商率统计确认之前,代理招商佣金的支付,暂按60元/㎡的标准执行;在招商率统计确认之后,代理招商佣金按本条前述标准执行。招商率的统计和确认须在当月25日进行。

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30天内,甲方分二期先行支付给乙方招商执行经费共计人民币30万元整(大写:叁拾万元整)。支付方式为:本合同签订之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六、若因承租方、联营方原因,未能如期与甲方签订房屋租赁(预租)合同、联营合同或其他类似意向协议,则甲方应将承租方、联营方已付的定金或押金(租赁保证金)或设柜保证金之50%支付给乙方作为代理服务的补偿(以不超过本合同

5、招商客户履约入驻开业率按入驻开业客户数除以已招商签约客户数进行计算。

二、对代理招商优良业绩奖励金的支付

对乙方代理招商优良业绩奖励条件达到与否的衡量时间,以乐源城商业街正式开业之日为时点并按前款条件在商业街正式开业日之后15天内进行统计并确认。

注1:“正式开业”定义:对外营业,即开具 方也不再享有。否则,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如期支付乙方该招商客户代理佣金余额。

确认的招商实施方案中予以提出,并结合招商推广方式说明该预算方案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经双方讨论及甲方认可后予以执行。在执行中,乙方负责拟定广告及市场招商推广的分阶段实施计划(含调整计划)报甲方认可。有关广告文案的创意设计由乙方负责。在双方讨论的基础上,甲方有权最后调整和决定物业招商之所有广告及市场推广计划事项。有关广告制作、发布之单位,由乙方负责联系和落实,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负责执行;在甲方认为必要情况下由甲方与之订立相应合同并按合同所约定内容予以执行。本项目招商的所有广告及市场推广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六、甲乙双方各指定一名代表己方与对方进行具体工作协商和联络的工作协调人,负责对对方提出的需由己方协调和确认的具体事宜进行协调。甲方的工作协调人为

,乙方的工作协调人(详见附件四)。招商工作展开中若涉及重大事项需双方协调的或乙方工作团队的项目负责人无法解决的事项,乙方应及时派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与甲方就重大事项进行沟通、协调或讨论决定。甲乙双方若各自发生与本项目招商工作有关的变动事宜,应由该协调人及时向对方传达或通报。本合同签订后若工作协调人员发生变更的,发生变更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七、为做好本项目招商工作中的计划、组织、领导与控制工作及甲乙双方间协调配合事宜,在本合同签订后20天内,由乙方提出招商工作所涉的协同事项和工作秩序建立的基本要求及相应的工作组织方案,经甲乙双方讨论确认后予以实施,并根据后续工作的推进及时予以相应补充调整和完善。

二、所有与承租方签订的房屋预租(租赁)合同(或类似合同和协议),均由甲方最终审核签字盖章后生效。其中涉及购房业主签约权利和义务的,该租赁合同由甲方负责联系该业主签署或在获得授权条件下由甲方签署。预租(租赁)合同(或类似合同和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由该合同签署双方享有和承担,与乙方无涉。

三、预租(租赁)合同(或类似合同和协议)签订后,由甲方收受租赁或履约保证金,并由甲方出具合法有效之收款凭证。乙方需敦促或陪同承租方(或类似合同的相对方)按合同之约定及时向甲方付讫该款项。有关预租(租赁)合同(或类似合同和协议)的租金支付和收受事项,按合同中约定的方式予以处理。

四、甲方对根据乐源城项目规划设计所确定的房屋结构与平面布局样式、水电等配套设施和标准及工程质量等事项承担协调解决并按期交房的责任,以保证招商签约客户能如期入驻。

五、乙方对委托物业代理招商的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范和规定。若因乙方或乙方工作团队成员招商行为不当而引起外部性法律纠纷和争议或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协调解决。

六、在双方讨论和甲方确认的招商实施方案(包括物业单元分拆租赁及相关租金配置技术方案和报价政策)及工作组织方案的基础上,在实施中由乙方负责该委托物业对外招商工作中属乙方权限范围内的招商事项,并根据本合同和招商实施方案及工作组织方案的设定定期和及时向甲方沟通和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涉及需事先通报或报请甲方批准或确认事项的,须先行通报或经甲方批准确认后实施。

七、乙方应协助甲方与承租方签订好预租(租赁)合同或类似合同和协议。在招商物业交房时,配合甲方并负责做好对招商客户进场入驻的联系工作。在遇有委托物业招商后预(销)售的情况下负责做好对招商客户的沟通协调和合同衔接工作。

八、在签订预租(租赁)合同或其他类似合同和协议时,在与乙方沟通协商的前提下,甲方有权最终确定与客户的合作方式(即采用租赁或其他方式等)和确定最短租赁(或合作)期限以及最低租赁价格或优惠政策。当甲方同

意或确定的最短租赁期限(及优惠政策)低于本合同 佣金。

二、甲方同意,乙方在以代理招商为主要工作内容的同时,可为该委托招商物业提供售房(销售)中介服务。在开发商与乙方提供的客户签订买卖(预售、销售)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后的10天内,由甲方负责按该物业商品房预销售合同金额的1.0%计算销售佣金并按客户购房款付款的同等比例和进度向开发商收取并向乙方转付该物业销售中介佣金。

三、甲方承诺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及本合同终止后6个月内,无论何种原因不聘用乙方工作团队成员。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违约金每位乙方工作人员计人民币 50万元整。

四、在本合同履行结束后,若甲方需乙方继续承担代理招商任务且乙方接受的,双方可另行订立委托合同。

五、本合同订立后,乙方应承担同业保密责任,不得向项目所在区域中与甲方委托招商项目具有竞争关系或同业关系的单位和人员泄露本项目的招商情况(包括客户资料)。合同履行结束后,有关招商工作资料应返还甲方保管(除甲方同意且确属乙方需要留存备份的资料除外)。

六、乐源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开发商给予甲方的授权书为本合同的组成要件。

七、在委托乙方独家代理招商的物业范畴内,为弥补乐源城商业街招商开业率不足或为保障商业街的运营状态和质量,由乙方介绍或联系的客户最终与甲方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联营或参股方式)开张经营的商业物业面积和相应单元,则计入乙方招商业绩及招商率,并按本合同

甲方: 上海乐源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联络地址: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人民东路2579号

联络电话/传真:

乙方:上海中原物业代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889号太平洋中心23楼

联系电话/传真:

签约地点:

附件一:

暂定委托招商物业单元和面积总表

附件二:

委托招商物业单元和面积基本保底基数表

附件四:

地产中介委托代理协议 篇7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方拟取得XXXXX项目(下称“该项目”)现委托乙方作为该项目的中介顾问。为此,双方订立以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

1.乙方确保提供该项目信息的真实性,以及该项目可进行合法销售和办理产权登记。

2、在该项目原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能证明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件或复印件,并且应向甲方提供能证明该项目的债权债务的信息或有关文件或复印件。

3、乙方应协助甲方了解该项目的一切信息,不能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情况以欺骗甲方认购该项目,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一切法律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双方履行本合同期间,在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不能主动或被动地与该项目的原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也不能和其它单位进行与该项目有关的一切事项。

5.乙方协助甲方取得该项目的产权(以完成项目过户为准),完成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按实际成交价的1%向乙方支付中介费。

6、甲方承诺在取得该项目的产权后,将该项目全权交由乙方作独家销售代理,销售佣金按实际成交价的2%计算。

7.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8.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和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个月,或因该项目不可解决的问题而不能进行收购时而终止。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签章):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2

委 托 付 款 指 令

广州力迅投资有限公司:

就贵司与我司于年月日签订的关于解放中路354-376号师古巷以南的剩余地块交易的《委托代理协议》,根据该协议贵司应付我司中介代理费共计[]万元,请将其中的[]万元支付到以下帐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我司确认贵司将款项付至上述帐号,视为我司已收到贵司支付的款项。

此函。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房地产广告代理合同协议 篇8

乙方:北京今久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之规定,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北京今久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相尊重,相互信任的原则,制定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就 公司开发的 的传播推广策略、广告创意设计、作为销售工具的平面印刷品的设计、公关活动建议与辅助实施、软性宣传等内容进行合作(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二、合作期限

合作期为 ,即20_年12月1日起至20_年12月31日止。

三、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 甲方需将本项目有关广告宣传所需的资料提供给乙方,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2. 甲方将和乙方共同制定媒体投放计划。

3. 甲方需对乙方提供的稿件或打样签字确认以示同意。

4. 在合作期间内,甲方未经双方商讨,不得单方面委托其他广告公司作为广告代理商。

5. 甲方应按期、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以保证服务工作之顺利进行。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月度工作计划。包括工作细则、执行要求、时间进度、费用预算、计划目标等内容。

2乙方应按时、按质、按量按要求完成甲方认可的月度工作计划中所包含的内容,并对甲方委托其他方进行的广告制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3乙方对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资料和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方案负有保密义务,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使以上资料在发布之前处于受控状态。

4乙方应保证服务达到甲方要求;并保质、保量,按规定时间准时执行推广工作。

四、双方权利

(一)甲方权利

1. 审核乙方提供的广告、公关活动等策略、创意、设计以及发布方案,并享有最终签发权。

2. 乙方依据本合同所完成的广告作品的版权归甲方所有。

3. 甲方有权就乙方设计、策划的广告发布效果进行考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进行改进。

(二)乙方权利

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广告相关材料。

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规定按时、按量支付服务费用。

五、广告服务方案认可程序

1. 乙方应在具体服务实施前数日内(平面广告为3~10个工作日、公关活动为10~15

个工作日),提供符合整体营销策略的传播策略以及设计方案并提交甲方审定。

2. 服务实施过程中,如果甲方需要调整已经开会通过的阶段性策划方案或设计方案,

乙方应立即进行相应调整,但乙方当期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六、费用支付办法

(一)费用额

公司整合宣传、公关策划、广告创意、设计(即附件一中的所有内容),本合同合作期限内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壹百叁拾万元整(¥1,300,000.00)

(二)付款方式

1. 本合同签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需要支付项目基础策划费,金额为人民币

叁拾万元整(¥300,000.00);

2. 其余款项,按月服务费进行支付:

20_年12月作为前期基础策划工作期,不按月服务费计算;

20_年~月服务费为人民币元/月,个月共计万元;

20_年~月服务费为人民币元/月,个月共计万元;

甲方应于次月5日前,支付上一个月的服务费,即20_年2月5日前支付20_年1月份服务费,其余各月以此类推。

3. 乙方须于收到有关费用同时向甲方出具正规财务发票。

七、违约责任

1. 如甲方无故拖延支付乙方服务费用超过7个工作日,乙方有权收取每天1‰的滞纳金;若乙方无故拖延致使设计服务工作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每延误一天乙方应减收下月月费的1‰。

2. 如甲方无故拖延支付乙方服务费用超过30个工作日,乙方有权停止所有服务工作,乙方可选择:A、待甲方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后方恢复工作 B、终止合作,甲方除按月费标准支付先前月份的服务费外,还应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给乙方作为违约金。

3. 甲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除按月费标准支付先前月份的服务费外,还应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给乙方作为违约金。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应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给甲方作为违约金。

4. 本合同期限内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甲方义务第四款之约定,即在合同期限内委托

第二家广告公司做为全案广告代理商,甲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做为违约金。

八、其他

1.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共同解决。

2. 如有其他未尽事宜,须以合同或协议形式确认,其合同或协议及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有关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若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5. 本合同附件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司(盖章) 乙方:北京今久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代表签字:

日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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