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积压的问题

2024-06-26

关于商标积压的问题(共4篇)

关于商标积压的问题 篇1

答:商标审查严重积压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2007年总局党组把加快商标审查和评审作为八项大事之一。去年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之后,又把加快商标审查作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最实际的行动和最基础的工作,列为总局八件大事之首。总局采取了几项重大措施解决商标注册审查积压,增加人员是其中一项。但是我认为最重要的还是总局党组非常重视,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解决商标审查积压的实际行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在这个思想指导下,周伯华局长提出了“一个依靠”和“四个借助”:依靠商标局和商评委的领导班子和全体干部;借助全国工商系统力量,借助商标代理机构力量,借助社会力量,借助现代信息化手段。

一是依靠商标局现有285名工作人员和商评委现有70名工作人员,这是基础和根本。首先要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制定了以精神表彰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商标局工作人员考核激励机制,并在干部调整提拔中对商标局同志们的进步都给予了照顾。

二是在去年机构改革时,在编制非常紧张的情况下,总局党组在原先商标局16个处的基础上,又增加了5个审查处,这充分体现了总局党组的重视。

三是借助先进的科技手段,这是“四个借助”之一。上世纪80年代我们审查商标的时候要靠手工翻卡片检索,一张一张的翻,进行对比。在财政部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我们实施了商标自动化审查一期、二期工程,利用计算机进行检索审查。上世纪80年代我们商标注册量少,翻卡片还可以,但是现在我们在年审查量商标超百万件的情况下,还靠翻卡片是不可能的。正是借助了计算机二期工程这一先进的科技手段,我们才能对几万个甚至数万个商标进行检索对比。目前我们现在正准备启动建设三期工程,进一步提高商标注册和管理的自动化水平。

四是招聘了300名商标审查辅助人员。在总局党组的领导下,在各司局的支持帮助下,通过我们商标局全体同志的努力,我们圆满完成了招聘300名商标审查辅助人员的任务。经过集中培训和老同志的传帮带,绝大部分商标审查辅助人员都能胜任工作,而且对商标事业充满了感情,成为加快商标审查的生力军。

通过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行激励机制、增加审查处室、加强科技手段、招聘辅助人员等重大措施,加快商标审查才取得了这么突出的成绩。我们在加快商标审查的同时,非常注重审查质量。社会上也非常关注商标局在增加人员和审查量成倍提高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商标审查质量。总局党组对此非常重视,周伯华局长和付双建副局长都反复强调没有质量的数量是没用的数量,尽管审查几十万件、上百万件,一旦有

一、两件发生政治问题,造成恶劣影响,就会前功尽弃。大家都知道,我们曾依法驳回了涉及不良影响的“中央一套”的注册申请。

目前,商标局高度重视确保商标审查质量,建立了审查员初审、处级干部复核、处长审签的三级审查工作机制。从机构来说,商标局成立了商标审查质量领导小组,专门成立了商标审查质量管理处,配备了一批专职的质量检查员。从去年以来,一共进行过7次质量检查,合格率98%以上。当然不合格的1%、2%的绝对数也不小,我们还要进一步提高审查质量,进一步加强管理,在确保完成数量的情况下,一定保证质量,不出问题。

关于你的第二个问题,从上世纪80年代恢复统一注册以来的最初2万多件商标申请,发展到2006年最高76.6万件,反映了商标意识的提高、经济的发展和开放的扩大。总体是好的,但是也正因为商标的重要性,也出现了一些不是为了商标使用,而是为了倒卖商标进行商标注册的情况。对这个问题应从两方面看:一方面,由于商标意识的提高,进行商标的正当转让是允许的、支持的;另一方面,对恶意的“傍名牌”行为和恶意侵犯他人商标权益的行为要进行打击和限制。2007年商标局下发了《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对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作了一定的限制,对不经营特别是那些恶意炒作和“傍名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也给予了限制。同时从2003年开始启动了《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重点加强了对商标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恶意申请、侵犯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加大打击力度。

从我们总的情况来说,虽然我们是商标大国,但还不是强国。一是虽然我们的申请注册总量677万件,遥遥领先,但是我们现在有4000万个市场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从已经注册的商标和我们的市场主体总数比例来看还是低的。二是我国是世界贸易大国,但是我国企业在海外的注册商标数还少,截至8月底,国内申请人通过商标局办理的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才9701件(一标多类),这和我国作为外贸大国的地位还不相称。特别是很多国家实行“注册在先”原则,如果你的商品出口到某个国家,但有人抢注了你的商标,你就会受很大的影响。前一段时间,“王致和”商标在德国被抢注事件就引起了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就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三是240多万件有效注册商标里面的驰名商标,特别是国际驰名商标还少。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通过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目前才1624件,而且在国际上知名的更少。所以说我们是商标大国,从商标申请量、商标审查量和有效商标注册量来看,我们是遥遥领先的世界第一,远远超过美国的149.7万件、欧盟的50.7万件、日本的170万件以及法国的87.6万件有效注册商标。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我们还不是商标强国,充分说明实施商标战略的必要性、紧迫性和重要性。商标局作为商标管理部门,更有责任在总局党组领导下及各司局支持下,做好我们的工作。

关于商标积压的问题 篇2

一、造成档案积压问题的成因与解决措施

造成积压的原因多种多样, 各不相同。以下总结了其中几个较为突出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 以及相应可采取的解决措施。

( 一 ) 主观因素及解决措施。

1. 领导对档案工作的不重视。致使经费、人员、场地得不到落实。档案部门工作往往不作为单位的绩效考核目标, 因此领导往往不重视, 认为档案工作就是抄抄写写、保管保存等事务性工作。多数档案部门被并入了综合办公室的范畴, 档案人员也由办公室人员兼职, 经费也做不到专拨专用。对于这种现象, 在岗的档案工作人员, 首先应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其次, 在工作之余多参加档案专业学习, 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最后多与领导沟通, 让其参与其中, 了解档案工作的重要性。

2. 档案岗位工作人员的不重视。现在的档案岗位工作人员较多没有上岗证或是兼职, 受其他工作的影响, 不能一心一意地投入档案管理工作。对应整理、归档的资料视若无睹, 消极怠工, 致使档案资料堆积如山。档案专业职务是根据档案专业工作实际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 有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 应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最好聘用持有上岗证的专业档案工作人员。高、中、初级档案专业职务的限额应与本单位所承担的档案工作任务想适应。上岗后应多鼓励档案工作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职称评定等活动, 提升服务意识、加强职业道德, 正确地进行自我评价。

3. 档案管理制度的缺失或不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是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的关键, 目前很多单位在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上还不健全。有部分单位虽然建立了档案管理制度, 但却没有将制度真正地贯彻执行, 而有些档案管理制度没有实际的可操作性。

对于这种现象, 总得来说, 各单位档案管理方面的制度一定是要建立的, 要通过一整套的规章制度来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同时制定的制度要有实际操作性。例如档案管理制度中要明确归档的时间节点与应归档期限, 以及逾期归档应采取的措施。这样档案工作就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严格控制归档时间能有效地防范积压等现象。

( 二 ) 客观因素及解决措施。

1. 短时间内接收大量文件、资料。档案部门在征集、接收未经系统整理的档案时, 短时间内的大量移交会造成积压现象。对于这种现象, 首先可以考虑分散或放宽征集、接收期限, 避免短时间内接收量猛增。其次, 增派人手集中整理, 争取在短时间内将接收档案整理完毕。最后, 短期的移交量骤增有其规律性, 在管理上要有预见和总结, 使档案管理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2.档案库房空间不足。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现存档案、资料数量较以前迅速增加, 入库档案数量徒增。库房面积狭小, 这是亟待解决问题。首先合理使用档案库房现有空间, 应采用节约库房空间的排架法。规范归档范围, 避免重复件、复印件的重复归档。其次, 合理设置预留空间, 使档案库房空间高效利用, 不要造成浪费。再有就是移交类别的档案要及时按计划向上级档案室 (馆) 移交, 减轻空间不足的压力。同时还应开展档案存毁鉴定工作, 规范销毁无利用价值的档案。档案库房临近饱和时通过申请经费, 从有利于档案保护的角度, 对库房建筑进行建设与改建。

3. 档案工作人员的频繁调动或离职。基层档案工作人员多为兼职人员, 由于工作需要, 更换、调动较频繁。虽然国家档案局在《机关档案工作规范》中提出:“档案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时, 要在离职前办好交接手续”, 各单位制度中也会列明。但实践中由于认识不清、重视不够、准备不足等诸多原因, 许多单位在档案人员离岗时没有做好交接工作, 造成档案工作的混乱和被动, 档案积压在所难免。

针对以上弊端, 应该正确认识和妥善做好交接工作。首先, 交接双方要对交接工作有一个充分、全面、正确的认识。做到“知无不言, 言无不尽”“有疑必问, 有漏必查, 有缺必补”“不接糊涂账, 不接烂摊子”。其次, 离任者要做好交接的准备工作, 办好交接手续。对工作中未尽事项、在办事项、待办事项等有关重要事项应加以文字说明, 列出交接清册。最后,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档案交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做到及时知晓, 依法监督、指导, 对交接失误者应按《档案法》和有关条例之规定追究责任, 给予相应处罚。使因交接工作而发生的积压从根本上解决。

二、档案积压的解决措施

当档案积压已产生时, 可寻求内部集中整理和业务外包方式解决。

(一) 内部整理。首先建立专项整理小组, 任命组长, 确定直接负责领导。而在选择整理小组成员时, 必须有中、高级职称专业人员参与其中。他们的工作重点在组织协调、制定标准、监督检查。针对所要整理的档案, 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理方案, 使整理工作有据可依, 有章可循。其次, 集中整理能在短时间内将档案整理完毕, 人力与财力的投入必不可少。档案部门的人员必须参与其中, 其次是相关的部门人员充分参与, 共同组织进行。依据整理工作的时间要求、整理规模, 核算相应的人力、财力支出, 合理制定整理工作计划。第三, 由多部门、多岗位人员组成的整理小组, 难免专业能力参差不齐。当专项整理工作计划与方案制定后, 应对整体参与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旨在通过授课或实际操作演示等方式, 向组员阐明将要整理的档案来源、存在问题、整理方案、操作要求, 统一整理标准与手法。第四, 全局统筹, 合理分配。专项整理积压档案工作量极大, 所以在组织工作之初就应全局统筹, 而后又要合理分配。选定合适人员安排在合适岗位, 申请充沛的预算应对必要的支出。第五, 及时的过程控制。积压档案的整理是个耗时但又要求缜密的工作, 因此必不可少的过程控制可使整个整理理念贯彻始终, 避免可能的偏差。过程控制的方式多种多样, 可通过定期抽查检验、工作会议等方式及时收集、发现在整理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而专项整理工作的总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是过程控制的关键控制人。第六, 为整理工作提供方便。积压档案经过长时间的搁置, 灰尘、斑渍等时有发生。因此, 应提供相应的整理场所、整理工具。例如口罩、吸尘器、装具等, 使整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二) 业务外包。业务外包是指企业整合利用其外部最优势的专业化资源, 从而达到降低成本, 提高效率, 充分发挥自身核心竞争力和增强对环境的迅速应变能力的一种管理模式。但由于档案工作的机密性、安全性特点, 档案业务外包的提法还非常谨慎。虽然说目前一些政府机关为了把主要精力集中于核心工作上, 将非核心的、次要的、技术含量低的辅助性业务以合约的方式委托给人力资源派遣的业务人员或外部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具体应使用何种形式外包, 从目前看, 人力资源派遣或打包式外送加工都是可选的外包模式。相比而言, 机关办公室更适合人力资源派遣, 优势是与派遣业务人员沟通便利, 发现问题可及时纠正, 更易于掌握和控制外包工作进展情况, 监督指导外包业务的开展情况, 可避免监管盲区。而在实施方案中, 首选大型、正规的档案中介机构、服务商, 并与之签订外包合同, 这较适合经济实力强的企事业单位或学校机构。其次, 政府机关等部门更适合人力资源派遣至相关岗位提供专业服务。然后便是良好的沟通, 包括双方合作条件、档案管理要求、档案管理制度、工作考核办法等。科学制作合同, 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职责与权限。最终也是最重要的一环, 与外包业务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定时开展档案法制宣传教育, 档案职业道德教育, 提高档案从业人员的自身修养、个人评价。

摘要:解决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积压问题, 除采取内部集中整理外, 还可以聘请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其中, 进行业务外包。而最终需要找到造成积压现象的源头, 对症下药, 防患于未然。

关键词:档案管理,积压问题,解决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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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虹.积存档案整理工作的组织方法[J].档案管理, 1997 (03) :30.

关于商标积压的问题 篇3

当事人以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已与企业建立稳定对应关系的企业名称的简称为依据提出主张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角色形象著作权的,人民法院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进行审查。

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在先使用人主张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如果在先使用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而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即可推定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但商标申请人举证证明其没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标商誉的恶意的除外。

在先使用人举证证明其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

在先使用人主张商标申请人在与其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判断诉争商标申请人是否“恶意注册”他人驰名商标,应综合考虑引证商标的知名度、诉争商标申请人申请诉争商标的理由以及使用诉争商标的具体情形来判断其主观意图。引证商标知名度高、诉争商标申请人没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恶意注册”。

第二十六条 商标权人自行使用、他人经许可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为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称的使用。

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者许可行为;或者仅是公布商标注册信息、声明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认定为商标使用。

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原因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有正当理由。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主张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列情形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一)遗漏当事人提出的评审理由,对当事人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的;

(二)评审程序中未告知合议组成员,经审查确有应当回避事由而未回避的;

(三)未通知适格当事人参加评审,该方当事人明确提出异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依据在原行政行为之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在原行政程序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或者新的法律依据提出的评审申请,不属于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在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商标评审委员会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为由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以下情形不视为“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一)引证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该引证商标提出异议,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予以支持,被异议商标申请人申请复审的;

(二)引证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申请商标获准注册后依据该引证商标申请宣告其无效的。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于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已作出明确认定,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该生效裁判重新作出的裁决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依据修正的商标法审理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可参照适用本规定。

相关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内容,该司法解释明确,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因此,根据商标法,上述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数量激增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当事人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表示,近年来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数量增长迅速,近两年来增幅尤为迅猛。

据统计,此类案件自20商标法修正后纳入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范围,从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商标授权确权行政一审案件2624件,而该院受理的一审商标行政案件达到2161件,更是增加到7951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一审案件7545件,其中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5501件,约占其一审案件的73%。

政治文化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

《规定》中第五条明确,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据了解,新的司法解释将从203月1日起施行。

遏制恶意抢注

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是市场主体用以吸引消费者和积累商誉的利器,维护商标领域的良好秩序对于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以及促进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至关重要。

20修正的商标法第七条明确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规定》在对商标法具体条文的适用上充分体现了该立法宗旨,体现了保护诚实经营、遏制恶意抢注商标的一贯司法导向。

比如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实践中有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与其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主体,比如近亲属,或者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等来抢注商标。如果此种情形不能按照商标法该条款受到规制,将导致该条款极易被规避,明显与诚实信用原则不符。

《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明确“商标申请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等特定身份关系的,可以推定其商标注册行为系与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串通,人民法院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即在此情况下将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串通的商标申请人视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充分发挥该条款制止抢注的功能。

又如,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是体现诚实信用原则、遏制恶意抢注的重要法律依据。

《授权确权规定》从第十八条到第二十二条均是对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在先权利在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总体表明在先权利是一个开放性的规定,既包括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在先权利,也包括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然后分别对在先著作权、姓名权、字号权益等以及角色形象等的保护进行了规定。

比如涉及姓名权的问题,姓名权是《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的一项权利,商标领域主要涉及的是未经许可将他人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并进行使用的行为,《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从“相关公众认为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角度,认定了对姓名权的损害。

关于商标积压的问题 篇4

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20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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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海南省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加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少金融资产损失,切实改善两地的经济环境,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63号)文件中规定的相关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04年12月31日。

二、国有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在清理确权过程中承接的空置商品房,以及其他企业(单位)经法院裁定承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再转让销售时,实行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自2003年1月1日起,适用本通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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