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社会事例的法理分析课论文

2024-06-17

相关社会事例的法理分析课论文(精选2篇)

相关社会事例的法理分析课论文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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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让生活更和谐

这学期的相关社会事例的法理分析课程接近尾声,从小悦悦事件到动物保护危机,从血荒到毒胶囊,从婚姻法到医患纠纷,我感受到社会问题之多、之复杂,每节课都像历史课里讲到近代中国屈辱史时一样,让我痛彻心扉。但是,痛定思痛,我也发现这些问题不乏共同点,那也就有类似的解决方案。我认为解决这些问题、预防更多问题产生的根本在于制度。制度,让生活更和谐,让国民生活得更幸福、更有尊严。

下面我将从制度革新的必要性、可行性、紧迫性、严密性一一论述。

第一,制度革新的必要性。

第一节课讲到的小悦悦事件从侧面反映出制度革新的必要性,2011年10月13日,在佛山广佛五金城里,年仅两岁的小悦悦在狭窄的街道上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压,几分钟后又被一小货车碾过。但是,七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十八个路人,竟然未施以援手。最后,一位捡垃圾的阿姨陈贤妹把小悦悦救起。小悦悦在广州军区陆军总医院经全力抢救无效辞世。

佛山电视台对现场监视器录像做了如下描述:

“第一个人:一名白衣深色裤男子,左右张望后,径直从小悦悦脚边经过;第二个人:摩托车男,看了一眼躺在正前方的小悦悦,一拐弯绕过离开„„ 第九个人:一个穿雨衣的摩托车男子经过;第十个人:穿着蓝色短袖衣的男子在小悦悦身边来回两次,除了惊异的目光外再无动作„„”终于第19个路人,一位捡垃圾的阿姨陈贤妹把小悦悦救起,结束了这场悲剧。该事件在国外引起了不小的负面影响,日本众多知名媒体的关注,朝日电视台曾在一时政节目中,用了2分钟的时间,还制作了不少图板,来解释这一事件的前因后果,以及涉及到的中国社会的道德问题,令人深思。美国电视台对此事也作了报道,美国Channel1电视台特地做了关于“小悦悦”事件的专题片,以相当大的比重抨击了见死不救事件在中国的发生,也报道了一些中国网民祈祷的留言。观后很多外国人都表示十分可怕。

我国弘扬了五千年的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在18个人的冷漠之下形同虚设,与彭宇案联系起来,其原因显然与担心助人为乐之后反遭讹诈有关。我们鼓励助人为乐的做法,却没给予助人为乐者应有的制度保障,对我国的形象和国民的安全感造成了极大地损害,这些都体现出制度革新的必要性。

第二,制度革新的可行性。

有些时候,制度在革新的过程中会遭受到这样或那样的阻力,其中许多是对其可行性的质疑。这里我以动物福利保障为例,据新华社报道:2006年6月,中国十届人大第十九次会议再度修改了《畜牧法》草案,删除了其中有关“动物福利”的内容。草案中原先关于“动物福利”的条文是:“国家提倡动物福利;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按照动物福利要求从事畜禽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此次修改删除此条文的理由是:“‘动物福利’的含义不够清楚,法律中以不使用这种含义不清的表述为妥。”因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同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条规定。这次删除,意味着人大常委会内部多数人还是不赞成动物福利,干脆否定了动物福利存在的必要性,而不是积极立法保护动物福利。这对动物福利的质疑集中于

“‘动物福利’的含义不够清楚,法律中以不使用这种含义不清的表述为妥。”即对其可行性的质疑。

但是,当我们放眼国外,我们就能发现动物福利制度已经成功运作许多年,而且得到了良好的社会效应。这里以英国为例,1822年,被称为理查德马丁提出“反对虐待以及不恰当地对待牛的行为”的法案在英国国会获得通过。两年后,在伦敦一家咖啡屋里,牧师亚瑟召集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动物福利组织“反虐待动物协会”。协会里的专职监察员领取很少的薪水,却工作得非常认真,他们不停地向公众宣传动物福利知识,向学校提供教材,对虐待动物的人提起公诉。1840年,英国女王维多利亚给协会冠以“皇家”头衔。1776年,一个叫劳伦斯的人从法律角度提出:没有人因为残忍地虐待动物而受过处罚,他唯一的罪行是侵犯了另一个人的财产。1800年,英国第一个确保动物免受虐待的立法《牛饵法案》被通过。英国现行的动物保护法是1911年通过的,目前英国正在修改这部法律。除了1911年通过的动物保护法之外,英国还陆续出台了很多专项法律,比如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园动物保护法、实验动物保护法、狗的繁殖法案、家畜运输法案等。这些法律在保证动物不受虐待方面规定得非常细致,鼓励养动物的人以最好的措施对待动物,对于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别人可以用这些标准起诉你。英国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有10多个,如1869年的鸟类保护法、1911年的动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及乡村法、宠物法、斗鸡法、动物麻醉保护法、动物遗弃法案、动物寄宿法案、兽医法„„不仅面面俱到,而且不断修订。法律不仅对残忍地虐待动物的人判处刑罚,也不允许主人未尽到责任而造成动物额外的痛苦——

构成“允许残忍”,也要被判监禁。甚至对饲养以供食用的动物,法律还规定要由专职人员实行“无痛感的”宰杀。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英国成功的运作模式证明了动物福利制度的可行性,由此也说明,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一味怀疑制度革新不能实现。

第三,制度革新的紧迫性。

我们有手表,但我们没有时间去拖延解决社会问题,这是许多社会问题的紧迫性使然。这里我以血荒现象为例,搜狐网对血荒问题做了如下生动的描述:2010年全国主要城市大多出现了采血困难的情况,昆明更是出现十年来最严重血荒。北京近日采血量也大降,血库库存仅为正常值一半,这是北京首次在献血旺季的9、10月出现用血紧张。据介绍,今年7月份血液库存一直在警戒线上下浮动。市中心血站根据采供血实际情况,启动了血源保障三级预警。可谁知,这次预警发出后,在8月份,血源又开始紧张,预警只好再次发出。工作人员本来以为十月份血源没啥大问题,但从十一开始血源仍然紧张,市中心血站只好再次发出预警。不足4个月,市中心血站已经连续发出了三次血源保障三级预警,但更为严重的是,由于血液的库存量一直上不去,8月27日,市中心血站发布了十年来的首次血液保障二级预警。即血液库存不能保障3日救治用量,临床治疗用血从8月27日到9月10日,暂停择期手术及一般性输血治疗,血液优先供给急危症患者和突发公共事件的急症用血。除了发布预警之外,血站还经常发布血液告急的信息。记者搜了一下媒体发布的稿件发现,在三月份、五月份、七月份、八月份、九月份以及十月份都发布过类似的信息,甚至有的月份发出过两次“征血令”“ 今年确实是比较奇怪。”一提起岛城的血荒,青医附院输血科孙波主任用了“奇怪”来形容。孙波在输血科已经工作十多年了,以前也就是春节和暑假的时候会出现缺血的情况,但是最近一年却特别突出,尤其是刚刚过完年的时候就出现备血量不足。“夏天学生放假出现血荒可以理解,但是像10月份学生都在上学,而且天气也不热,竟然也出现了血源告急,所以今年出现这种情况很奇怪。”孙波介绍说。“按照国家的要求应该是备足三天的用血,但是现在只能备两天的,可以说这是十年来用血最紧张的一年。”市立医院以及海慈医院输血科的负责人也都认为今年的血源供应情况确实有些奇怪。

课堂上我们也了解到有些时候为了给一个人治病,家里近亲远亲都得无论远近前往医院,一面祈祷体检配型合格,一面盼着早点抽血,好早点给病人治病,亲人早点回去工作。人命关天,血荒已经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其紧迫性无需多言,早点进行制度改革,早点解决病人用血问题,早点让医生安心,家属放心。

第四,制度革新的严密性。

有人反对制度的革新主要是担心一个新的制度或者说法律总是有其不严密之处,也就衍生出一系列的问题,这种担心不无道理,但我们完全可以通过缜密的考量和调查把出现问题的可能降到最小,而不是因噎废食。这里我以实行于美国加拿大等地的《好撒玛利亚人法》为例通过对一个我国没有的法律观察制度的严密性。《好撒玛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s),是关于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责任的法律条文。美国联邦和各州的法律中都有相关的法律条款,有的叫《好撒玛利亚人法》,有的称《无偿施救者保护法》。《好撒玛利亚人法》对于陌生人对受伤者进行紧急医疗抢救中出现的失误,一般给与责任上的赦免,对于造成的伤害不需要付法律责任。这种情形必须是在紧急事件发生现场,而且这种救助是无偿的。《好撒玛利亚人法》目的是重点保护医疗人员、警方、消防人员在紧急事件中,救助受伤人员时不必因抢救中出现的问题而承担民事责任。

以下是《好撒玛利亚人法》的部分规定与解释:除非“照应提供”关系(譬如父母孩子或医生患者关系)在病症或伤害事前存在,或“好撒马利亚人”对病症或伤害负有责任,否则任何一个人不被要求提供受害者任何援助。任何急救的提供,不能用以交换任何奖励或财政报偿,作为结果。医疗专家当执行急救是由于与他们的就业相联时,是不受好撒马利亚人法保护的法律典型。作出回应的人,不应该在未经受害者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帮助而使人受伤害。当病人陷入昏迷状态、受错觉影响或中毒──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是这样──的情况下,则可视为病人已默许回应者的帮助。在法律拟制下,人遇上危难时会愿意接受其他人援助,故法庭宣判时常会较宽容,若病人不被视为成年人(无论病人声称如何),当未能联络上病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也可视为病人已默许。若受害人不是成年人(请注意:有多个定义),必须先得到病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但是,若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不在场、陷入昏迷状态、受错觉影响或中毒时(如前述情况),也可视为默许同意。但若有虐待儿童的嫌疑,特别的情况也可出现。在一些管辖区域,好撒马利亚人法只会保护从美国心脏协会、美国红十字会、美国安全及健康所或其他健康组织接受基本急救训练和取得证明的人。在其他管辖区域,只要回应者的行动合理,都受到此法保障。

这个制度具有相当高的严密性,光是同意就分为同意、默许同意、父母同意等几种,对不同身份的人更是给予严格的区分,比如保护急救员等等,这也就说明了制度革新可以具有严密性。

刚才,我从制度革新的必要性、可行性、紧迫性、严密性一一对制度改革进行了论述,下面我将以缓解医患矛盾为载体,结合具体事例阐述制度革新是如何解决棘手的社会问题的。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医患矛盾在我国是多么严重,课上我们已经学习到了许多患者对医生疯狂报复的行为,我也从网上找到了一则:2010年6月23日凌晨,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副院长金志春遭愤怒的患者家属李昌彦用匕首刺伤胸部,虽经全力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但这一本可避免的事件还是让人感到扼腕惋惜。行凶者名叫李昌彦,他三岁半的女儿李思格由于上呼吸道感染并发败血症入院后,于2010年6月10日下午抢救无效,死于重症肺炎合并多脏器功能衰竭。孩子因为病重死在医院,家属十分悲恸,为了能够让医院“负责”,患者家属做出了一系列相对极端的事情,包括阻止院方将死者遗体转入太平间,并在医院设置灵堂、摆花圈、封堵医院大门等,并最终向医院提出了80万元的赔偿要求,不仅使得死去的孩子无法安息,还严重地扰乱了医院的运营秩序。同时,由于院方未能与死者家属进行良好的沟通,加之院方保安对家属的心情未能充分理解和尊重,甚至动粗,使得一起本不该属于医疗纠纷的事件,逐步升级成一起暴力流血事件。

让我们反思为什么外国没有或少有类似事件的发生呢,其中主要是我国实行不同于外国的医院经营制度,即以药养医的制度,如果医院想获得更高的利润就会让患者做更多的检查,买更多更贵的药,这样长期以来医院和患者间的距离日益拉大,矛盾过大时冲突也就在所难免;还有我国对于医疗知识的教育还远达不到普及,这本来应该放在学校进行的教育被寄托到了本应该单纯治病救人的医院,自然造成了医患知情权的不平等,患者有时给予过高的期望给医生,一旦患者死亡,家属的怒火也就难以平息。

综上所述,制度革新兼具必要性、可行性、紧迫性、严密性,个人有了行为处事的准则,执法机关有了惩恶扬善的依据,中华民族有了革故鼎新的气象,社会难题有了解决的新思路,我们有理由相信,制度能让生活更和谐。

相关社会事例的法理分析课论文 篇2

一、代孕相关问题的现状

(一)代孕是否解救了丧失生育能力夫妇的生育权

调查显示,有不少人认为代孕能保障丧失生育能力夫妇的生育权。他们认为,生育权是个人的基本权利,这一点确实无可厚非,国外和国内都承认了公民有生育的自由。在此基础上,不孕不育患者也有同等的权利,只是由于某些客观原因无法行使这项权利,代孕技术的诞生和广泛应用为他们带来了福音。

在我看来,这样的观点虽有它的道理却有些许偏颇。目前我国广大公民的生育权已经越来越得到相关法律和部门的保障,但是,是否拥有权力就代表着能够行使权力呢?答案无疑是否定的,这两者并不能简单地划上等号。首先,代孕技术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如果代孕合法化,那么仍然会有相当一部分人会因为无法支付相对高昂的费用而无法行使这项权利。这样一来,代孕合法化在满足了广大不孕不育患者生育愿望的同时,由于经济实力参差不齐而产生的不公平现象也随着产生了。还有另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就是关于代孕资源。众所周知,代孕不仅需要委托方提供精子和卵子,还必须有受托方也就是代孕者提供子宫。姑且不论委托行为是否合法,但是寻求代孕子宫就已经是一个极其困难的社会问题。前面提到过,代孕行为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代孕市场一旦打开就会迅速增大,在这样的背景催生下,会有许多贫困女性在所谓自愿的前提下利用自己的子宫维持生计甚至可能从此用此寻求经济利益。如果代孕发展成为一种职业,后果将非常严重。

(二)代孕对社会工序良俗的影响

对于支持代孕合法化的人们而言,代孕并不有损个人尊严,它甚至是一种高尚的行为,当然也就不影响工序良俗。在商业性角度下,经济困难或者发现代孕这个“商机”的女性将彻底沦为出卖自己身体的生育机器,代孕者的人格同时被蔑视。新的完整的产业链将形成,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和道德危机也会骤然增加。当代孕产生了这一系列问题和危机的时候,怎么能说它不是违背了当初给人带来福利的初衷呢?

现在我们再来分析下非商业性的代孕无偿代孕,它是否就不影响工序良俗呢?不见得。不可否认的是,公民有自由支配自己的肢体、器官或是其他组织,因此很多人认为非商业性的代孕是以代孕者自愿为前提的,这并不异于其他出卖劳力的行为,也不涉及任何尊严的问题。但这终究不是全部甚至不是大部分人的想法。也有很多人排斥这种观点,他们认为,子宫其实是具有人身性质的,它是女性身体内特有的器官,应该具有不可转让性。因此,代孕无论如何不应该被挂上合法的名号,哪怕代孕者是自愿的。举例来说,假设妻子没有生育能力,由母亲代孕,那么婴儿出生之后整个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都是混乱的。这样一来违反伦理道德就必然发生了。不仅婴儿的母亲究竟该是谁难以明确,而且代孕导致的近亲结婚的几率也会增加。

二、关于代孕相关问题的建议

(一)以生育权为基础确认代孕的合法性

在民法准则中,公平原则是最高准则,推动着民法的发展和演进。公平原则强调的主要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从这个原则角度来看,我国法律就应该对不孕不育者和有生育能力者同等对待。生育权是人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不孕不育者同样该拥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只不过这项权利行使起来相对困难,因此需要通过现代医学技术来解救,代孕已经是目前最好的选择。如果法律对代孕行为完全禁止的话,从生育权的角度看就有些人不可避免的受到了伤害,他们生育子女的决定权被限制。何况采取代孕生子的人中不仅是不孕不育患者,也包括一些大龄女性等等。因此,生育权作为基本人身权,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二)积极寻求伦理对策

随着代孕婴儿的出现,“谁是母亲”这样棘手的问题也随之出现不仅影响重大还难以解决。我们知道代孕者往往是已经有过生育经历的母亲,现在国家已经放开了生二孩的政策,所以基本有违背之前计划生育国策的情况发生,这是一个好的条件。当下人们对代孕在伦理上的认识难以一致,但现实终究是不能够漠视的。恰当的伦理规则还没有形成,当务之急是要规范代孕行为,尽可能使之符合我国现有的道德规范。

三、结语

就目前中国的国情而言,可以借鉴一些其他国家的经验,进行适当开放还是利大于弊的。我不鼓励代孕,而是希望代孕能在政府的监督下合法合理地进行,满足少数群体想要孩子的愿望,又不至让代孕只能在地下进行。政府和卫生部门在代孕方面的努力应该继续进行,为不孕不育家庭带来福音的脚步不能停滞。代孕问题解决的好,必然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参考文献

[1]严昊.关于代孕相关问题的法理思考[J].鄂州大学学报,2015,09:32-36.

[2]马艳丽.代孕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2:272.

[3]李斌.代孕:在法理与伦理之间——兼及公序良俗原则的社会变迁[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02:113-11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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