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本科专业规则

2024-06-22

法学专业本科专业规则(通用8篇)

法学专业本科专业规则 篇1

法学专业是我校最大和招生人数最多的专业。1999年,根据教育部高等院校本科专业调整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拓宽专业口径,培养复合型人才,我校原有的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专业统一调整为法学专业。中国政法大学作为以法学为主的多科性大学,法学专业是学校的主要专业,该专业招生人数占招生总数的60%左右。考生被我校法学专业录取后将按专业方向分至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四个学院学习。四个学院实行有统有分的教学计划,一方面通识课程和20门左右主要专业课程是统一的,占法学专业90%以上的学分,以此保证宽口径、高素质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四个学院根据本院所设学科为学生开设部分专业方向课程,以便发挥各学院所长,实现法学专业特色人才的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的高级法学专门人才。学生具有广泛的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领域的知识基础;具有较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系统地掌握法学知识和法律规定,了解国内外法学理论发展及国内立法信息,并能用一门外语阅读专业书刊;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质、较强的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能较熟练地应用有关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办理各类法律事务,解决各类法律纠纷,并具有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的基本能力和素质。主要课程: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民法总论、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经济法总论、商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学概论、知识产权法等14门法学核心课程,以及法律逻辑学、中国法律思想史、司法口才、民法实务、环境法学、海商法、国家赔偿法、物证技术学、国际贸易法、刑事侦查学、犯罪心理学等100多门选修课程。

就业方向: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适合从事审判、检察、司法行政、律师、公安等实际工作,也可从事立法、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以及行政管理和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等工作。

全国五大政法大学学生可“串门”学习

中国政法大学党委书记、西南政法大学校长、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西北政法大学校长齐聚重庆,召开了“立格联盟第三届高峰论坛”,起草了“推进法学专业标准化建设议定书”和“法学专业标准化建设指标体系”两份文本,同时签订了战略协议,“联盟”成员学生以后可“串门”学习。

在会上记者看见,五大政法大学负责人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该协议指出,为充分利用联盟成员本科教学资源和优势,联盟成员将共享一些资源。

记者看见,“立格联盟”成员间学分互认,互相承认课程学分,并对符合条件达到其要求的学生颁发辅修学位证书。同时,也将互派交换生,每年先由各联盟成员提出本校所能接受交换生的专业、人数及要求,报联盟秘书处批准,再下达到参与高校,由高校择优选派。联盟成员还将合作办学,联合开发优质课程资源,实现教学资源,包括图书情报资料、实践教学基地等教育教学资源。

此外,联盟还将建立教师互聘机制,推动联盟成员的教师资源优化配置和优势互补,鼓励和支持联盟成员优秀教师到联盟成员授课、举办学术讲座等活动。

据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介绍,由于中国法学现阶段的特殊背景,目前全国有600多所高校办有法学专业,在校学生36万多人,根据多年来法学专业就业率排名倒数的现实,制定国家统一的法学专业建设标准势在必行,也是提高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措施。

“但要为类型各异的600多所大学的法学专业制定统一的标准,并且能够有效实施,对此我们应持审慎态度。”付校长表示,在西政教务处的组织下,专家组就“推进法学专业标准化建设”经过反复走访相关政府部门,咨询高等教育研究机构以及法律专家和实务部门工作者的意见,起草了“推进

2013年5月31日星期五 1 /

4法学专业标准化建设议定书”和“法学专业标准化建设指标体系”两个文本,具体方案将在下一步公布。(商报记者 蔡力 实习生 李青松)

又到一年毕业季 法学专业就业连续多年亮红灯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我国包括律师、法官等在内的法律工作者不足 高校人才培养体制受人诟病,应培养高等法律专业实用型人才

又到一年毕业季,大学生找工作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近日,《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出炉,法学等9个专业被列为就业红牌专业,属于“失业量比较大,就业率比较低的高失业风险型专业”。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治国方略,而这都需要优秀的法律人才作为支撑。但与这些不相称的是,多年来,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形势却接连亮起红灯。

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一些社会人士将矛头直指高校法学院系死板教学,不注重培养学生实战能力。

如何改变目前的现状?相关人士建议,应该改变以往学校对学生的培养模式,按照市场要求细化专业,培养运营型和技能型法律人才。

□记者郭跃华

现象篇

在郑州打工的小张每天起床都很早,因为他要到离自己租住房子很远的郑东新区上班。

小张已从郑州某政法类院校毕业3年了,现在,小张对他所学的法律专业是彻底失望了,刚毕业时豪言壮语如今也只能作罢。

上高中时,小张非常喜爱法律专业,高考报志愿时就选择了郑州一所法学院校。在大学期间,小张也清楚自己的大专学历太低,便参加了郑州大学的自考法律本科考试。

毕业时,小张的第一志愿是考公务员,最好能考入法院系统,第二志愿是做一名律师。

考公务员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所以,毕业后,小张打算先找一份与所学专业对口的工作,为未来打基础。

到实际找工作时,小张才发现,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大专毕业生,根本就找不到对口的工作。他在人才市场上转了很多圈后,几乎找不到招聘法律人才的企业,好不容易找到一家企业招法务专员,却要求最低本科文凭。

毕业两个多月后,迫于生活压力,小张到商场做了一名销售人员。其间,小张也参加了3次公务员考试,但都没有进入面试。

“公务员一般都有专业限制,而法律类专业的毕业生太多了,导致竞争压力非常大。”小张说,他每次报考都发现法律类专业的报考人数最多。

小张的大学同学,除了少数考上公务员外,只有一人努力后通过了司法考试,目前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做见习律师。

小邵是郑州某学校毕业的法律本科生,谈起求职之路,小邵连连叹气。

“我毕业的时候,大概有三分之一的人选择了考研,有近一半的人选择考公务员,当然,考上的并不算多。”小邵说。

毕业找工作的时候,小邵发现,想找对口的工作,比登天还难。

“我还算是幸运的,毕业时有一个学姐介绍我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做内勤,我高兴地去上班了。刚开始每月的工资是800元,后来涨到了1200元,只能勉强顾住生活费。”小邵说虽然她已经通过了司法考试,但在律师事务所待一段时间后,就再也没有做律师的想法了。“如果没有人带,律师起步实在是太难了。”小邵说,刚入行的律师几乎接不到案子不说,每月还得给律师事务所交管理费,连自己的花销都顾不住。

目前,小邵在一家投资担保公司做客户经理,虽然与自己的专业没有什么关系,但是至少收入要比以前好一些。

“据我了解,我大学同学还坚持从事法律职业的不超过5个,很多人都已经转行了,几个想进入律师圈的都半途而废了。”小邵说,她一个同学已经研究生毕业,但还是改行做其他的了。

谈到今后的打算,小邵感到非常迷茫。“不知道今后会从事什么行业。”

近两年来,记者多次走访过人才市场,但几乎见不到哪个企业招聘专职的法务人才,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就业处境非常尴尬。

一家科技公司的招聘经理曾对记者说:“如果招聘一个法务人员,还不如请一个律师做兼职的法律顾问,既经济又实惠。”

记者了解到,只有大型公司才会招聘法务人才,而且要求都非常高,很多都要求研究生学历,还要求有一定实战工作经验。

记者采访过多位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为了生计,他们不得不跳出自己所学的专业找工作。

河南省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广晓说,企业肯定追求利益最大化,招一名法务人员,肯定要考虑这名法务人员能为公司带来多大的利益,刚毕业的大学生由于没有工作经验,企业一般不会录用。所以,法学专业毕业生前两三年的主要任务还是学习工作经验。

“企业法务人员应该是今后法学专业毕业生比较广阔的就业平台,但是,一个现实的问题是,一般情况下,企业法务人员的待遇偏低,这也是法学毕业生不愿意到企业做法务人员的原因。”朱广晓说。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律师张灵全说,通常来说,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有四条出路:通过考公务员进入司法机关,进律师事务所当律师,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做法律“边缘人”(如做媒体跑法律线的记者)。

法学专业本科专业规则 篇2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育,专业实习,改革

一、专业实习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地位与作用

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在于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 为法治建设提供足够的智力支持和后备力量。尤其是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竭力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今天, 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进一步扩大, 而高校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却面临找不到工作的尴尬局面, 供需之间出现严重脱节, 归根结底, 原因在于法学本科教育与社会现实需求之间出现了严重脱节, 表现在法学专业毕业生通过四年的学习, 绝大部分学生尚没有培养起缜密的法律思维, 对司法实践缺乏应有的认知, 毕业之后, 面对司法案件依然无所适从。.

法学是一门实践科学, 具有职业教育的特征, 这决定了只有在专业实习中才能真正消化和吸收知识。以国际经济法为例, 学生普遍觉得这门课程难懂难学, 不好理解, 甚至觉得学了也没有多大的用处, 原因在于课本文字与社会现实离得太远, 用僵硬的文字去解释什么是“FOB”, 什么是“CIF”, 永远都是晦涩难懂的, 包括教师本身在内, 如果没有从业经验或者切身体会, 他的讲解也仅仅只能停留在照本宣科的层面, 他的知识也是死的, 是不自信的, 是接受不了实际检验的。相反, 用笔者已经毕业的一位学生的话来讲:“只有当我真正地看到大海, 看到汽笛鸣响的货轮, 真正成为外贸公司的职员时, 我才真正了解到什么是‘FOB’, 什么是‘CIF’。这句话让笔者和很多同行深感震动, 法学教育的失败不能简单的归结于老师能力或学生素质的问题, 我们已经竭力去探求课堂教学如何生动、全面, 如何适应职业需要, 但是却忽略了更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 即专业实习, 这一环节是法学教育的关键, 书面的知识只有在实践中才能有生气,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专业实习是法学教育成败与否的关键。

二、法学本科教育中专业实习的现状

(一) 专业实习时间过短, 达不到培养法律技能的目的

目前, 大多数高校的法学专业实习都安排在第七学期, 为期一个月到二个月, 这一实习期显然过短, 一件民事案件的处理少则需要三个月, 多则半年;而刑事案件亦是如此。学生在一到二个月实习过程中, 根本无法全过程处理一宗案件, 实习效果将大打折扣。

(二) 专业实习不受重视, 往往流于形式

很多高校都并不从思想上重视法学的专业实习, 因为, 从浅表层面上看, 法学毕业生的就业并不和实习有所联系, 相反, 考研率、司法考试通过率更多的能够体现教学效果, 由于, 现阶段研究生考试和司法考试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完善, 因此, 书本上的东西成为学生能否通过的关键, 学校、教师和学生都把重点放在了课堂教学上, 专业实习则成了流于形式的东西。再加上很多高校将法学专业实习安排在第七学期, 这一安排本来无可厚非, 因为参与实习的前提是法学专业基础课程已经授课完毕。冲突的是, 这一时间段恰逢学生毕业找工作、复习考研和复习司法考试的关键时期, 很多学生的注意力无法放在实习上, 对于实习, 只是敷衍了事。

(三) 实习单位接受毕业生实习的积极性不高

实习单位接受毕业生实习的积极性之所以不高, 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实习单位从接受实习生上得不到足够的收益, 一方面, 学校实习经费紧张, 无法给实习单位支付足够的费用;另一方面, 也是更重要的, 学生实践能力差, 知识不牢靠, 在实习期间不能够很好的独立胜任分配的实习任务, 甚至由于实践经验的和处事能力的不足, 会给实习单位“越帮越忙”, 因此, 实习单位接待的热情不高, 指导老师怠于提供有效的积极地指导, 由此也进一步影响到学生的实习热情, 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四) 学生无法全过程的参与案件的处理, 实习效果不佳

法学专业的实习单位以法院和检察院为主, 实习单位往往采取把学生分配下去, 一位指导老师带一到多名学生的模式, 这样的实习模式会带来一个严重的不足, 就在于学生没有机会全过程的参与到一宗案件的完整处理, 无法全面地了解实践社会, 更无法深刻体会到课堂理论与实践社会所存在的差别。学生对其他部门的办案程序毫不了解, 对本部门的司法程序运作, 由于前述的时间有限, 往往也只是一知半解, 实习效果大打折扣, 实习目的无法实现。以检察院实习为例, 学生分别分配在反贪污贿赂部门、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监督检察等等各个部门, 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 并不变换岗位, 那么分在反贪污贿赂部门的学生只能对承办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有一定的了解, 而对于审查、批捕、起诉等司法程序无所认知, 分在各个部门的实习学生都是如此。更有甚者, 有学生被分在非业务岗位, 专门负责捆扎案卷, 整理案卷, 这样就更是与实习初衷有所背离了。

三、法学本科教育中专业实习的改革

法学专业实习中存在的问题之间是相互联系的, 比如学生实习兴趣不高, 懈怠应付会导致实习单位不愿意接受, 指导老师不愿意带, 实习效果不佳, 实习目的难以实现, 从而又使得学生能力得不到培养, 学生从实习过程中无所收获, 学校和学生都不重视, 如此下去, 就会进入一个恶性循环, 而无法自拔, 笔者认为, 要从这一怪圈中跳出来, 就必须对专业实习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 建立起“全程式”的是法学专业实习模式。所谓“全程式”的法学专业实习模式, 是指让学生在充分有效的时间内, 全过程的了解实习单位各个职权职能部门的职责和司法运作程序, 能够切身地认识司法实践与课堂理论联系和差距的一套实习模式。笔者认为建立这套模式的关键有以下几个:

1.提高学生的综合素养, 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

笔者在这里不提学生应当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 而是强调学生的人文情怀和综合素养, 是因为这才是学生在实践当中最缺乏的东西。很多大学生具备不少知识, 却不具备与人相处和沟通的能力, 不具备遇到问题沉着应对, 合理解决的能力, 不具备面对社会问题足够的兴趣、热心和洞察力。这样的学生在实习单位中, 不能准确领会指导老师、单位领导的意图, 不会利用有限的时间和资源, 创造最为有利的学习空间, 不能和其他人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 甚至有的学生不能够独立的书写司法文书, 错别字、病句满篇。因此, 应该从学生入校起, 就抓学生的素质教育, 不能功利仅仅开设和专业有关的课程, 应当增加选修课的种类和门次, 比如艺术赏析、心理学、伦理学、史学、哲学等等, 建议把大学语文作为必修课。

另外, 应当丰富化、合理化学生的评价标准, 鼓励有健康心态、创新思维的学生, 而不只是以单一的卷面成绩衡量学生, 要重视和尊重学生的差异和个性。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 脱离了社会就失去了生机, 法律人应当具备广博丰富的知识、热情强大的内心、建立起博雅的人格和高尚的审美情趣。笔者认为这一点是要靠积累的, 但也是最为重要的, 模式是死的, 人才是活的, 模式总有弊端和缺陷, 优秀全面的学生却能够扬长避短, 得到最大的收益。

2.变一次性终结性实习为分阶段全过程实习

实习时间的有限性是实习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 在临近毕业时期安排长时间的实习又不现实, 笔者建议把实习过程分散开来, 改变大多数院校的一次性终结性实习模式, 开展分阶段全过程实习, 这里的全过程指的是让实习与理论学习相结合, 贯穿法学本科教育的四年学习时间, 具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观察性实习, 安排在大学一年级, 这个阶段学生刚刚接触到法律, 在学习一些基础课程的同时, 可以安排学生到实习单位观察、体会, 与法律从业人员交流、座谈, 书写心得笔记, 时间可以分散于课余时间或固定在每周一两天, 可以由教师推荐、学生自主联系, 也可以进行统一安排。

第二阶段:体会性实习, 安排在大学二、三年级, 这个阶段主要的目的在于让学生熟悉完整的司法程序, 了解实习单位各个部门的职能和运作, 体会司法实践与课堂理论的联系和差距。这一阶段需要一个比较长的时间, 使学生能够尽可能的到各个职权职能部门工作体会一定的时间。

第三阶段:针对性实习, 安排在大学四年级, 这个阶段学生临近毕业, 有了一定的就业意向, 同时也完成了基本课程, 由学生根据自身条件和兴趣选择实习部门, 学校根据现实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这一阶段学生有针对性地接受指导老师的专业指导, 完成实习任务, 书写具有一定水准的实习报告。

以上三个阶段, 随着学生认知水平和专业水平的提高, 而一步一步加强实习深度, 第一阶段重在观察了解, 第二阶段重在体会认知, 第三阶段重在实际演练。

3.全程式式实习要还求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至少全面完整地处理或协助处理过一件案件

法学专业本科专业规则 篇3

关键词: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法学实践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

一、本科阶段法学教育培养目标

在本科教育阶段,究竟要培养什么样的法科学生、确立怎样的教育目标是教师采取何种教学方式的前提和关键。关于法学教育目标问题,就目前有影响的学说综合而论主要有:“精英说”、“通识说”、“职业教育说”、“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二元结构说”等等。应该说近20多年来中国大陆法学教育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中国大陆的法学教育同时也面临着严重的挑战。一方面,缺乏高端的法律人才,如缺乏国际国内经济事务上的法律人才。一个明显的例证是,有关国家经济问题的立法,扮演主要角色的往往是一些经济学家,却较少看到法学家的影子。在未来,很可能还会欠缺参与治理国家、决定对内对外政策的高端法律人才。另一面,法学教育还不能满足中国农村或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法治需要。中国是一个大国,民族众多,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因此,在追求法律统一的条件下,司法者必须尽可能使法律适应当地的情况,有效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但是现在法学院的毕业生通过现有的教学方式从法学院获得的知识根本无法做到这一点。与此同时,在中国东部,特别是沿海城市,已经出现了法学毕业生相对过剩,法学院毕业生找工作越来越难,其中原因之一也是由于学生缺乏实践经验而被一些用人单位拒之门外。

从目前我国司法改革的实际状况来看,国家急需的是应用型法律人才。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可以认为:在本科阶段,法学教育应以培养法律实务人才为目标,即培养直接可以从事司法实践工作的,具有法律实际运用能力的法律应用型人才。理由是:

第一,社会需要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确定的客观依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迫切需要的是培养各种各样的熟练应用型专业人才,而不是大量的学术型人才。在任何一个国家,学术型人才终究都是少数人。法律职业多种多样,可以简单地划分为法律实务职业工作和法律理论职业工作,但从社会对法律职业的需要情况看,对法律实务职业人员的需求比对法律理论职业人员的需求数量要大得多。从现有法律职业工作人员的总量看,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人员的数量远大于从事法律理论工作人员的数量。毕竟法学是世俗的学问,很多是实践性的、技术性的。一个社会不需要也不可能产生大量的法学大师,它更需要的是大量的能以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实务者。

第二,学习者的个体需要是法学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确定的内在准则。应当看到,大部分学生选择法律作为学习专业,还是以将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为理想的。事实上大批的法学专业毕业生也的确把选择去法律实务部门工作作为就业的主要去向。

在法学教育极其发达的美国,其法律教育理念就是把法学院看作是造就律师的作坊,而不是法学家的摇篮。在美国,法学院就像是生产法律职业者的车间,法学院毕业生就像是它们的“产品”,而最终检验产品是否合格是以美国法律协会为首的法律实务界。

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基本要求是对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应用型法律人才必须具有对所学知识在实践中进行灵活运用和操作能力。目前,从客观上看,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围绕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这一目的,法学教育将如何合理有效地利用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出适合司法实践实际需要的法律人才,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从实践性极强的学科角度上看,在大学法学本科教学中就应始终贯穿着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理念,加强理论联系实际,强化实践教学环节。近年来,我国许多高校法学专业突破了传统的理论灌输型教学模式,在实践教学环节及能力培养方面做出了种种努力和探索。但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仍存有缺陷,相应的教学环节没有相应地形成科学体系,缺乏必要的规范,未能有效地发挥积极作用,难以达到其培养目标的要求。

二、加强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的进一步思考

笔者曾撰文指出法學专业传统教学方式不利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以此为基础分析了应该在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下运用实践教学方式以达到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培养目标。对于实践教学方法,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进一步重视:

(一)强化模拟法庭训练

模拟法庭教学是教师指导下的学生对案件审判的模仿,是将学生控制在既有的事实框架下,在特定的教学环境中,以模仿的身份扮演特定的角色,完成法庭审理的全过程,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实践性教学活动。作为实践性教学较有成效的方法之一而为各学校普遍采用。目前模拟法庭训练存在的问题是,很多学校并没有把模拟法庭作为一门课程予以开设。在实践中,不少教师与学生仅将其视为是一项课外活动,而且活动开展的频率极低,参加学生人数极为有限,学生为了达到表面上好的效果,庭审开始前已经有过几次排练,模拟法庭只不过是学生穿上各种制服演戏。这些作法实际上没有认识到模拟法庭训练作为一种实践教学形式对学生能力、素质和专业技巧训练的重要意义。

模拟法庭应当作为教学任务以一门课程的形式开设,要有详细的课程计划,在每学期安排固定的时间进行,模拟法庭的训练也不仅仅局限在法庭上的程序演练,而是对案件进行系统、全过程的训练。学生必须从教师提供的案件材料入手,经历分析实事情况,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法律意见,完成相关角色的法律文书。学生应该参与案件进展的全过程,并通过亲身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把握案件的进程和结局。在整个模拟法庭课程的学习过程中,每一位学生均有机会参与并实现相应角色的体验,完整地完成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人员在案件审判阶段的全部工作,这对学生法律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无疑是有效的。事后,再结合庭审录像,可以由教师或聘请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将庭审中出现的每一个细节疏漏进行讲评,以加深学生的印象。

(二)法律诊所教育

中国一些高等院校实施的法律诊所教育就是一种较好的实践教学方式。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在法学院开设的、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自己运用已学到的知识去办理真实案件的教学方式。由于学生在学校里有自己的办公地点,又有客户来咨询,像个诊所一样,故得此名。美国在20世纪20年代首创了诊所法律教育。现在美国的绝大多数法学院都有这种教育,开设了这门课程。2000年中国引进了诊所法律教育,经过几年的实践,已取得一些成效。法律诊所教育是一种把法学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结合起

来教学的教育方式。作为一门课程不同于其他课程以课堂教学为主,它是以办案为主。学生要在诊所里亲手处理真实的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学生要把理论知识運用在实际的案件中,要会见当事人、证人,要出庭参加庭审,就像一个律师。其教育价值就在于,在校园里就同时把课堂教学与实际办案结合起来,受教育者既是学生又像律师,诊所既是课堂又像律师事务所。学生们在诊所里、在办案中,会自觉地把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养成一种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并逐渐培养造就一种法律职业素质。在诊所法律教育中,特别是在理论联系实际的过程中,学生的职业素质得到了提高,其中包括职业道德、知识和工作能力。在法律诊所课上,活动的主体始终是学生,而正是这些以学生为主的实战性质的教学提高了学生法律实践工作能力。

除诊所式教育外,实践课程还可以延伸至国家司法机关,甚至延伸至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相应法律工作部门,但必须设计相应的制度和措施保证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得到真正的培养和锻炼,而不像传统的毕业实习那样流于形式。例如,可以设计这类课程的检验和评分制度,将学生实践成绩的最终检测权交给法官、检察官。实践的方式应该是在相应部门安排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具体参与实际工作。例如,在法院,学生要起草法官的判决、裁定,参加庭审和合议;在检察院,学生可以练习公诉书的起草和出庭公诉;在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可以参加诸如起草、审议法律议案,执法检查活动等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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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篇4

婚姻法回归民法的重点在于协调好婚姻法与物权法、合同法等关系。就其回归的基本思路来说,需要重点判读债权性质的法律手段去协调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如此,夫妻双方和外部第三方既有财产关系,及及其对应的财产法规就不会受其影响。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设计上,我国《婚姻法》基本是运用物权性质手段去协调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相对于夫妻财产归属来说,也就进一步对物权法以及交易安全产生了冲击,同时对《婚姻法》也有不利影响。就债务归属问题来说,这也就致使夫妻双方共同债务被错误解释成了夫妻连带债务,其内部归属规则也不易理清。

一直以来,婚姻法回归民法是当前法学界基本共识,而在论婚姻法如何实现回归及其具体思路上,往往又流于形式,对婚姻法进行纵向的改革,是当前学术界乃至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议题。从宏观角度分析,在调整对象框架内,婚姻法和民法所涵括的基本是趋同的,其法律性质无明显差异。故而,婚姻法从属民法本质上其实属既定事实,不存在回归现象。

1、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

《婚姻法》是保障婚姻秩序的基础,有着严肃的公正性、公平性。追本溯源,婚姻法的实质其实是在于对夫妻双方的调节功能,其中包括婚姻中双方及其亲属间的诸多问题[1]。调节内容涵括了人身与财产关系。《民法》就是市民法,是保障民众各种不同权利的法律法规,法律的使用对象是所有人,因此,民法法律有着广泛的适用性。民法的实施性质,就是为了创造无等级的社会法律。

对比之下,婚姻法绝非是独立于民法体系之外而存在的,反而婚姻法更需要完全融于民法体系中来。究其原因,每一个家庭、婚姻,其形式本职上都属于“小与私的关系”。而“小与私的关系”在民法的性质上,是其大纲中的一个支流,因此,让婚姻法回归民法,从法理依据上是理所应当,不存在矛盾。并且,质的回归,即从社会形式转移到社会体制,也进一步实现了法律价值的最大化。

2、夫妻财产法的基本原则及夫妻财产法的保护原则

2.1、夫妻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说明法定夫妻财产关系问题,是研究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问题和原则。任何时代、任一家庭,夫妻财产活动都需要实施严格界定。夫妻财产伴随着时代变化在体现在各个方面上,从古时的道德约束发展到了法律约束,之后再从立法的基本原则层面上,就需要体现夫妻财产绝对平等。法律是对夫妻财产的重要支持,法律规范以外的夫妻财产可以说是静止。婚姻关系与家庭关系需夫妻共同维持,而夫妻婚姻中的共同财产就变成了法律争议。夫妻财产法不仅有规范社会的功能,更是社会关系的一种体现,也是夫妻、家庭、以及社会关系的体现。

2.2、夫妻财产法的保护原则

夫妻双方在法律的约束下平等的,对于财产法保护原则也基于双方平等、尊重当事人以及保护弱者利益等。不难看出,即便是夫妻而言,在法律原则下依旧属于独立的个体,而非以一体而论。当前,对于夫妻财产怎样进行保护已经成为社会的热议话题。在我国婚姻法法规持续调整的关系中,家庭关系特别是亲属关系,成为了其中重点。换言之,就变成亲属间的财产关系只是依赖于家庭维系,而假如婚姻关系消灭,则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学界争执也会随之消失。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关于夫妻财产共同制规定是明确的,夫妻婚后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基于此可见,共同财产也就能够粗算为夫妻婚后的所有的共同财产。对此,笔者认为学界可以通过不同物权方案施以调整,在某种程度上把夫妻一方的财产,划分为另一方。而让被划分的一方,在婚姻中变成共同拥有财产的另一人。那么在夫妻面对离婚或是继承的法律情景时,夫妻理论上就需要划分、分享夫妻共同的婚后财产。

3、夫妻财产利益

3.1、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的婚厚财产,其中包括薪酬工资、各类奖金,个体生产与经营所产生总体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与获利[2]。

婚姻法规定中,工资和奖金是并列存在,非附属关系。国家或单位所给予的优秀奖励,皆属于奖金。但婚姻法又强调,奖金属个人所得,并非工资。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奖金一般来说都属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处于婚姻延续时间内,都是夫妻共同所有。

对于个体创业夫妻,婚姻法强调,夫妻双方的劳动收益、收入与工资性质一样,同样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随着婚后财产的共同制,夫妻投资债务也是由夫妻双方一起偿还。其中,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投资和共同财产投资没有区别。

3.2、债券方案与物权方案

就婚姻法中夫妻内部关系来说,物权方案与债权方案基本一致:无论在涉及离婚、继承等法律情境,夫妻均能在经济上实现财产分享;在婚姻存续期,夫妻又都没有作为空间。但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债权方案并非等同于分别财产制,债券方案对分别财产有明确的实质修正;第二,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所得财产,也许是婚姻存续期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分享,涵括以夫妻双方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形式,以及一方要求另一方的债权请求权形式,但这些都并不能当成证成物权方案。究其原因在于,债权方案下,考虑下财产法规则,例如民事合伙、雇佣合同等因素,在婚姻存续期同样可能发生;第三,夫妻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这不意味着在婚姻存续期,夫妻相应财产也会在婚姻法中属于夫妻共有。因为无论通过何种方案,相应财产在离婚、继承等法律情境下皆会在经济上为夫妻分享,这也是伦理或观念上的共同“所有”。其完全可能有别于物权法上“所有”要义。此外,如果实施物权方案,婚后夫妻所得财产在婚姻存续期为夫妻所有,就更加“符合”原本模糊的伦理或观念。

3.3、债务归属

夫妻债务归属是我国的司法实务中的重点问题,但在具体规定上又显得错综混乱。这主要是基于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1条对于夫妻债务部分非常简陋、模棱两可、含混不清的表述,这也直接显现了我国实务与学说环节对这个问题的要旨一直没有足够清晰的认识。换言之,《婚姻法》、《合同法》、《侵权法》等债法在调整夫妻债务归属时,相互间是属于何种关系?只有解决了这点,才有可能直指问题的本质。概而言之,本文提出两方面的法律解释思路:一是基于外部关系:夫妻的共同债务必定需要被规定成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人的夫妻个人财产”承担的债务,抑或是说债务人配偶及其所拥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配偶的夫妻个人财产不为夫妻共同债务负责。二是,基于内部关系:夫妻的共同债务、夫妻个人债务需要进行有别区别即分别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夫妻个人财产债务。

4、结束语

2023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篇5

关键词:教学模式改革;项目式教育;本科;应用

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是法学教育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法学教育的效果。笔者在《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教授过程中深感教改之关键在于摈除传统教学模式忽视学生个体需要和自我发展的弊端,寻求培养学生自主创新能力的途径,从根本上促进学生的发展。项目式教育作为一种教学改革模式,其注重培养学生自主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值得在本科教学过程中应用以及推广。

一、项目式教育概述

1、项目式教育概念及应用说明

所谓项目式教育,本文特指在本科生的教学过程中以科研项目为基础,由作为项目负责人的教师有条件的吸纳本科生参与课题研究工作,或以项目为教学补充或以项目为教学延展,在课程教授与项目研究的过程中启发和促进学生思考,提高学生分析研究能力的一种教学模式。

笔者在高校一直从事《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的教授与研究工作,该门课程在我校属专业核心课和专业必修课,20__年被评为国家级精品课程。作为法学本科生而言,了解和掌握本学科非常重要:不仅可以帮助其构筑完整的法学理论体系,而且有利于学生的继续学习和发展,加之本学科实用性非常强,因此日益受到学生的欢迎与关注。随着对劳动法学研究的升温,也给本课程的教授提出了新的挑战。而传统教学模式存在许多突出问题,难以全面满足学生的学习要求:第一,忽视学生自我需求及学习兴趣,难以调动学生积极主动性;第二,教学模式单一,难以实现创新人才的培养目标;第三,师生之间交流途径有限,缺乏互动。20__年4月,笔者申报本学科的校级课题获准立项[1]。以此为契机,笔者将部分本科学生吸收进项目组,意通过项目式教育寻求教学模式改革之尝试,实现培养创新人才之目标。

2、项目式教育的优势

与传统教学模式相比,项目式教育的优势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有利于提升学生自我认同感,激发自主学习兴趣。项目式教育是吸收学生主动参与的方式,学生与教师共同研究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自我认同感,其本身就是一次受到肯定的过程;能够进入项目组的学生,往往是对项目存有兴趣的学生,学其所好,研其所想,可以有效地将研究兴趣与研究内容结合在一起,不论最终是否能取得重大科研成果,仅就这一教育过程而言,学生所获将远远大于传统教学模式。

第二,有利于拓展学生视野,培养良好法学思维和研究思路。以法学专业为例,法学教育在本科阶段受课时、教学模式等限制常常沦为普法教育。本科生大多只关心本专业的基本制度,对许多专业问题的认识只停留在皮毛阶段,视野不够开阔,更谈不上法学思维的养成。开展项目式教育实际上使学生有了一次更深入了解相关知识及作深入研究的机会,在教师的引导下其视野得到了拓展,思维局限障碍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突破;同时,开展项目式教育也使教师与学生之间实现资源共享,在教研的过程中学生不仅可以从教师那里获得资料搜集整理、论文写作等技巧,更重要的是可以学习正确的法学研究思路,培养法学思维能力。

第三,有利于提升学生的创新能力,为进一步深造打好基础。一般而言,高校课堂教学主要是向学生介绍专业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侧重的是基础教育。而社会对法学本科生的要求绝不止于此,因此高校越来越重视实践教学环节,通过开展模拟法庭、实地调研、法律诊所等各种实践教学方式与课堂教学结合起来,期望达到培养全面创新人才的目标。笔者认为,项目式教育就是一种直接实用并且经过教师精心设计的实践教学方式,可以使学生的素质得到全面提升:项目式教育尊重学生的主观需求,对学生的培养目标远远超过基础理论的传授,其时刻关注学生法学思维和实践能力的提高。对毕业后即就业的学生而言,项目式教育为其提供了从事劳动法律工作技能的训练机会;对毕业后攻读研究生学位的学生而言,项目式教育巩固和增强了学生的专业素养,为其进一步深造奠定了基础。从一定意义上讲,项目式教育可以成为连接高校教育与社会需求、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之间的桥梁。

第四,有利于增进师生交流,构筑和谐师生关系。教学是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互相配合的一个人才培养过程。目前,我国高校普遍存在欠缺师生良性互动机制的问题,高校代课教师与学生的交流基本局限于课堂上,课外的交流互动比较少。虽然网络发达,但有很多局限,网络互动往往只能成为课后解答专业问题的工具。通过项目式教育,实际上使教师与学生之间在一定期限内建立了一种定时交流沟通的机制,增加了课外的师生相处时间。而且面对面可以让教师更直观的感知学生需要、更深入具体的对学生进行指导,增进师生之间的感情。可以说项目式教育本身就是对“教学相长”最好的诠释。

3、项目式教育的教学目标

通过开展项目式教育,笔者试图实现以下教学目标:第一,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自主学习的方法,提升学生在语言表达、法律思维等多方面的素质;第二,提供更多途径使学生在深刻理解基本知识的基础上,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增强应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第三,扩展师生交流方式,搭建构筑和谐师生关系的平台;第四,研究和检验法学本科专业课教学模式改革的方式,实现教学改革的创新,探寻培养创新人才的路径。

二、项目式教育应用实例

1、学情分析

本次项目式教学改革的实施对象是笔者所在高校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二年级本科学生以及经济法专业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方向研究生,以本科生为主。从本科生的知识水平看,除哲学等公共课外已修完法学概论、民法总论等专业基础课,具备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同时正在学习合同法、人力资源管理等课程,对这些课程的学习有利于对笔者教授劳动法知识的理解。从实践能力上来看,学生都具备对网络等媒体的运用技能,而专业课的实践操作能力相对较弱,基本上没有参与过任何法学实践活动。从情感起点上来看,学生大多认为现有教学模式难以激发学习兴趣,因而对教学模式改革持有欢迎和积极的态度,乐于接受教师设计的项目式教育。

2、实施策略与过程

笔者应用的项目式教育主要通过三个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组织准备阶段,主要的流程是项目介绍——学生报名——确定成员。为了进行项目式教学改革,笔者首先在所教授的部分本科学生中举办了专场项目介绍会。一是向学生介绍笔者获准立项的课题基本情况,包括课题内容、立项依据、研究方案等等,让学生了解项目情况及判断是否对该领域有研究兴趣;二是向学生介绍项目式教育的基本构想,主动向学生发出邀请并告知学生报名方式等等,让学生了解何为项目式教育以及笔者预备实施的具体方案和步骤。会后在笔者规定的报名时间内,陆续有十余位学生提出了报名要求,最后笔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十名学生(包括一名研究生)参与项目组。为了规范日后的教研工作,笔者还与部分学生签订了“助研岗位聘用协议”,该协议主要包括:学生成员的基本信息、进入项目组的职责等等。

第二阶段:项目教研阶段,这一环节实际就是围绕课题开展具体项目研究工作,是项目式教育提升学生能力的关键环节。首先,笔者与学生确定了“定期研讨+不定期沟通”相结合的联系方式,即每月至少与学生见面一次,就项目进展及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平时学生有任何关于项目开展的问题可以随时与教师进行沟通。其次,笔者将课题分解为若干子课题,充分尊重学生学习兴趣,让学生在此范围内自选题目。最后,为了引导学生进行自主研究,笔者专门向学生介绍了项目研究的思路及方法、资料的.收集整理技巧以及论文的写作规范等。在此阶段,笔者发现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不仅在项目研讨时积极发言,而且平时也非常认真的收集资料,备写论文,自主学习及创新能力得到很大提升。例如:项目组中一名学生有出国留学的打算,因此在自选课题时,该生就选择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国际比较”这一子课题,在学习过程中利用外语专长拓展项目研究视野,用项目研究锻炼和检验自己的外语水平,可谓一举多得。

第三阶段:项目考核总结阶段,这一环节贯穿项目式教育始终。关于项目考核,主要是根据学生完成教师布置任务情况来判断学生参与项目式教育的效果。例如,学生是否按时提交了研究书面计划、是否按时参加研讨活动等等。关于项目总结,一方面是师生之间对研究课题本身不断进行自修、反思、再讨论等,另一方面指师生之间对项目式教育的进展进行不断修正与总结。

三、项目式教育在本科生教学过程中的推广及反思

一直以来,项目式教育多应用于研究生阶段的人才培养,在本科生中应用较少。随着社会对法学本科人才素质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现代法学教育的目标也由单一知识型向综合素质型转变,即融传授法律知识、培养运用法律能力和提高法律职业素质于一体[2]。因而在高校本科生教育过程中引入项目式教育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对其进行推广的现实土壤也已形成。首先,项目式教育通过教师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引导学生实现了教研一体化,即围绕提高教学质量这一中心,把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有机的结合起来,以教学为基础,以科研为补充,实现二者良性互动、协调发展、融合提高。其次,现代社会对高校教师的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教师不仅要完成教学任务,更要关注学生的综合发展,寻求教学模式改革与创新;不仅要承担“传道、授业、解惑”的职责,也要不断提升自身科研能力。项目式教育很好的把二者结合起来,真正实现教师与学生共同提高、教学与科研共同进行的“双赢”局面。

当然,项目式教育也有许多值得再思考的地方:第一,对项目式教育外延的理解不应过于局限。笔者此次教学改革有立项课题作为支撑,所以将其称之为“项目式教育”似乎比较贴切,但如果对“项目式教育”的理解仅局限于教师有课题才能应用就太狭隘了。即使教师没有课题,也可以就所教授学科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作为专题而开展项目教育。毕竟,项目式教育的精髓在于给学生提供一个提高能力的平台,有无项目支撑并不是必然要求。第二,项目组学生成员的吸纳要科学合理。笔者认为,首先项目组成员的人数应该和研究内容相匹配并作好分工和研究计划。另外,确定参与学生时有必要了解学生的知识储备情况。以本次教改为例,笔者所选择的学生均具备基本法学理论基础,已修过或正在学习《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这样才能将基础教学与能力提升结合起来。如果参与项目组的学生不具备理解项目研究内容的基本知识,将会直接影响教改和能力提高的效果。第三,项目式教育的考评体系有待完善。在笔者的教改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学生访谈、问卷调查和学生科研成果的提交等方式来检测项目式教育的开展情况和效果的。但项目式教育考评体系还有更多的研究空间,比如如何将项目式教学效果与高校对学生或教师的日常考评结合起来等等。这些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实践与研究。总之,缺乏教研的教学是无生命力的教学,项目式教育是既注重教学又注重教研,值得在法学本科教育中采用和推广。

参考文献:

[1][澳]MichaelProsser,KeithTrigwell著, 潘红,陈锵明译. 理解教与学高校教学策略[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__,9.

[2]BruceJoyce,MarshaWell,EmilyCalboun著, 荆建华,宋富钢,花清亮译、教学模式(第七版)[M].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__,1.

法学本科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篇6

(可不选以下参考题目,但请在专业范围内选题)

1、论民主与宪政

2、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及宪法救济

3、论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

4、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5、论商标权的法律保护6、7、论侵权行为的构成

8、论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9、论监外执行的法律运用

10、无因管理制度研究

11、不当得利制度研究

12、论名誉权

13、论侵害人身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4、论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比较

15、对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的探析

16、论物权担保体系及其竞合

17、论抵押权的设定与效力

18、论合同自由原则

19、论意思自治与契约自由原则 20、论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效力

21、对效力待定合同相关问题的探讨

22、论无效保证合同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23、论缔约过失责任

24、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比较研究

25、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26、论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27、论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28、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29、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30、论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制度

31、论公司法人财产权性质

32、论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制度

33、论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

34、我国公司合并中的有关问题研究

35、论民事诉讼的管辖异议的理论与实践

36、论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

37、论公示催程序

38、论督促程序

39、论刑事诉讼证明责任 40、论刑事诉讼证明要求

41、论死刑复核制度

42、论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区别43、44、受贿罪的实践认定问题

45、论票据法中债权人的追索权

46、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47、论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48、关于互联网域名问题的探讨

49、商标权与域名权利冲突之解决 50、计算机犯罪分析与法律完善

工商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可不选以下参考题目,但请在专业范围内选题)

1、企业核心竞争力问题研究

2、关于品牌运营、品牌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3、关于企业实施名牌战略问题的研究

4、网络经济对现代企业的影响

5、对多元化经营战略的全方位思考

6、组织结构及形态演变研究

7、试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家的素质

8、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环境的研究

9、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现状、面临的困难及其改进措施

10、关于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研究

11、关于推行股票期权制若干问题的探讨

12、我国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13、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14、完善上市公司董事会功能的若干思考

15、企业购并战略中核心问题研究

16、论组织怎样做才能实现管理科学化

17、中国企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问题

18、关于国企法人治理结构的难点

19、中小企业发展的思考与对策 20、CEO的激励和监督机制

21、中国企业如何实施“走出去”战略

22、关于建立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队伍研究

23、科技发展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

24、建立健全企业多层次监督约束机制的思考

25、强化企业内部监督机制的思考

26、全面质量管理方法在企业中的运用

27、企业成本管理的问题及改进

28、电子商务与企业发展

29、企业领导理论(激励、沟通、领导方式)研究 30、试论战略管理在我国企业管理中的实践意义

31、关于企业破产问题的探讨

32、中国企业文化建设

33、塑造企业形象的思考

34、民营企业民主管理问题探索

35、企业营销网络建设和管理问题

36、家电的产业分析与企业对策

37、商品房市场营销策划问题

38、客户关系管理的应用研究

39、关于关系营销与建立客户忠诚 40、关于提高我国企业竞争能力的思考

41、外资零售业市场准入与发展我国零售业的对策

42、中小企业融资障碍及对策研究

43、绿色营销中的渠道建设问题研究

44、我国银行业开展服务营销的研究

45、员工培训与开发研究

46、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研究

47、企业的薪酬管理的探讨

48、企业绩效考核系统的探讨

49、劳动力就业理论研究

会计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可不选以下参考题目,但请在专业范围内选题)

1.对我国×××具体会计准则的思考

2.我国金融工具会计的探讨

3.关于破产清算会计若干问题的思考 4 关于会计管理体制的研究 5.合并会计报表研究 6.企业并购会计研究 7.债务重组会计研究 8.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探讨 9.关于期货会计的探讨 10.非货币交易会计研究 11.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 12.减值会计研究

13.会计软件会计报表系统设计

14.中国加入WTO后对会计的影响及对策 15.论会计信息在资本市场中的价值 16.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 17.试论电算化会计系统的内部控制 18.物价变动会计研究 19.成本会计几个问题的探讨 20.企业财务网络化管理研究 21.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分析 22.谈中国会计的国际化

23.公允价值计量与历史成本计量对会计核算的影响分析 24.企业常见利润操纵方法的会计分析 25.电算化会计条件下的审计 26.新旧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比较 27.我国财务报告体系的改革 28.关于会计政策的探讨 29.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 30.经营者薪酬计划 31.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32.财务风险评价体系

33.企业财务分析评价体系的探讨 34.企业财务危机预警体系 35.企业/企业集团财务战略研究 36.企业集团股利政策研究 37.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委派制研究 38.企业/企业集团财务控制体系 39.关于财务的分层管理思想研究 40.企业表外融资的财务问题 41.自由现金流量与企业价值评估 42.私营企业财务管理研究 43.非盈利组织的财务问题研究 44.责任会计的研究 45.关于投资项目决策的研究 46.标准成本的研究 47.战略管理会计研究 48.关于敏感性分析 49.成本控制研究

50.完善公司治理与管理会计创新 51.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52.论审计目标与审计证据的获取 53.论审计与经济监督系统 54.论经济效益审计 55.论经济责任审计

56.对资产评估中有关问题的探讨 57.网络会计研究

58.论审计方式方法体系的完善 59.论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的构建 60.独立审计准则——××准则研究 61.注册会计师的盈利预测审核责任分析 62.独立审计质量控制 教育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可不选以下参考题目,但请在专业范围内选题)

1.学校管理现代化研究 2.学校管理科学化研究 3.学校管理民主化研究 4.学校管理法制化研究 5.学校管理规范化研究

6.强化教学质量管理的有关问题研究 7.当前中小学生思想品德现状分析和策略研究 8.提高德育工作有效性的研究 9.关于教师需要的特点及其对待 10.浅议教师心理挫折及消除 11.浅议积极行为的心理机制 12.浅议教师的个性与管理 13.如何提高领导的有效性 14.论领导的协调功能 15.论教育管理中的柔与刚 16.论教育管理中的宽与严 17.关于学校组织文化的研究 18.试论教师聘任合同 19.“就近入学”的法理分析 20.“有偿家教”的法理分析 21.论中国教育法制的历史遗产 22.论教师申诉制度 23.论学生申诉制度 24.对依法治校的思考

25.素质教育观下教师课堂教学评估研究 26.素质教育观下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评估研究 27.素质教育学生质量综合评估研究 28.新时期学生品德评估研究 29.教育经费筹措的问题及对策 30.教育督导实效性探讨

31.试论知识经济条件下的教育创新 32.试论多媒体在学校教学中的应用 33.青年教师成长规律及发展模式研究 34.反思教学的理论与实践 35.素质教育课堂教学模式研究 36.行动研究与教育实验的方法论比较 37.课堂教学师生互动行为的观察研究 38.论教育的经济功能 39.论教育的政治功能 40.论教育的文化功能

41.马克思社会再生产理论与教育 42.中华传统美德与中小学德育改革研究 43.论“科举制度”对我国教育的影响

44.从夸美纽斯、赫尔巴特到赞科夫看教育学的发展 45.教育统计方法在中小学教师评估中的应用研究 46.中小学挫折心理研究

47.中小学心理辅导的理论与实践 48.中小学心理辅导活动课程建设的研究 49.中学性教育现状与对策研究 50.中小学生家庭性教育现状与对策研究

金融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可不选以下参考题目,但请在专业范围内选题)

1、我国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的调整

2、我国货币政策中间目标的选取

3、发挥再贴现政策的作用,改善宏观金融调控

4、我国存款准备金政策的进一步改革

5、中国与美国(或其他国家)货币政策的区别(及其启示)

6、通货膨胀机制与通货紧缩机制的比较(及其启示)

7、保险资金与信贷资金的关系分析

8、利率结构的调整与经济结构的调整

9、我国的利率弹性问题的研究

10、我国利率传导机制的优化

11、提高商业银行在利率传导中的效果

1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利率的市场化

13、我国实现利率市场化的前提

14、商业银行如何应对利率市场化

15、我国利率市场后衍生金融工具的推出

16、资产证券化在处理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时的可行性

17、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

18、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

19、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20、我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21、加强商业银行的风险内控机制

22、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研究

23、混业经营的风险分析

24、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与资本市场的发展

25、我国上市公司重组面临的障碍及对策

26、企业融资方式的转变对企业体制改革的意义

27、以国债利率为突破口加速利率市场化进程

28、中央银行如何运用国债进行宏观金融调控

29、论国债市场与利率自由化 30、论国债市场、投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31、论建立保险公司的经营机制

32、论我国信托投资业的问题、改革对策与前景

33、我国银行市场退出机制构想

34、银行业并购的效应分析

35、银行并购以后的整合问题

36、银行业并购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37、论我国票据市场的现状及完善措施

38、货币市场机制分析

39、论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利率形成机制 40、商业票据市场和银行承兑票据市场的关系分析

41、试论投资银行在资本市场中的功能

42、证券经纪业务与证券经纪人制度

43、试论二级市场的基本功能

44、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关系

45、试论保险品种的开发与营销

46、论再保险的经济意义与法律意义

行政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可不选以下参考题目,但请在专业范围内选题)

1、试论市场失灵与政府调控的必要性。

2、公共物品的私人供给可能性分析。

3、城市公共物品的特点及其有效供给。

4、收入差距与公平、效率的关系的研究。

5、试论财政补贴对经济影响和局限性。

6、行政改革的阻力与动力研究。

7、试论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作用。

8、行政沟通在公共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9、浅谈行政效率在公共行政中的作用。

10、试论公共政策的功能。

11、政府、政党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公共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研究。

12、浅议知识经济时代公共政策的新特征。

13、试论公共政策对发展知识经济的推动作用。

14、试论中国城市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5、城市社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16、当前我国区域协调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17、乡镇机构改革的难点与对策。

18、关于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意义的探讨。

19、城市环境管理的手段及措施。20、领导权力有效制约的研究。

21、我国领导体制改革的方向与前景。

22、试论领导个体素质提高的途径。

23、关于竞争与合作的矛盾统一性研究。

24、领导用人的心理误区的分析。

25、试析绩效管理系统模型。

26、关于行政效率、效能原则与行政绩效考评的问题。

27、城乡结合部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研究。

28、区域协调发展的问题与对策。

29、浅论城市流动人口管理问题。

30、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31、论社会主义劳动观。

32、浅议知识经济时代公务员能力与素质的提升途径。

33、政府信息化给政府管理带来的机遇、挑战及对策。

34、公务员考绩研究。

35、公务员聘用制度研究。

36、当前人才流动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37、企业人事管理研究。

38、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完善研究。

39、论依法行政。40、城市的居民自治研究。

41、行政管理中的行政成本研究。

42、人才竞争与人力资源制度创新。

43、关于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探析。

44、论国家公务员的激励机制。

45、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与防范措施。

46、公共选择理论对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启示。

47、制约政府网络化建设的主要因素及对策。

48、行政领导的方法与艺术。

法学专业本科专业规则 篇7

关键词:财经类专业,法学教育,目标定位,教学改革

法律与经济就像一对孪生兄弟, 如影随形。经济生活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调整, 法律规范也无法离开经济生活这一基础。法律与经济之间的密切关系, 也就决定了法学与经济学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著名法学教育家佟柔教授、江平教授都曾强调过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互动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些考虑, 财经类专业本科教学过程中往往会开设法学课程, 目的在于使学生对其专业领域范围内的相关法律知识有所认识、理解和掌握, 并为将来增强就业竞争力奠定基础。这一设想固然合理, 但是, 在教学实践中却往往落空。如何解决财经类专业法学教育的问题势必影响到教学水平的提高和未来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值得思考。

一、财经类专业教育目标定位与法学教育

1. 财经类专业教育目标定位

通识教育 (liberal education) , 也被称之为“普通教育”、“一般教育”、“通才教育”等, 是关于人的生活的各个领域的知识和技能的教育, 是非专业性、非职业性、非功利性、不直接为职业作准备的知识和能力的教育。19世纪初, 美国博德学院 (Bowdoin College) 的帕卡德 (A.S.parkard) 教授首次将这一概念与大学教育相联系。与之相对应的是职业教育 (professional education) , 具有专业性、功利性、直接性的特征, 注重受教育者职业技能的培养。

本科教育究竟应当定位为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在教育学领域也引发了普遍的争议和讨论。以北京工商大学为例, 考虑到该校的现实状况, 笔者认为, 应当将该校财经类专业教育目标定位为侧重职业教育的混合模式。之所以如此, 主要是基于以下方面的考虑:

第一, 从社会整体教育模式转型的角度而言, 我国本科教育已经发生了从精英型教育模式向大众化教育模式的转变, 而且这一转变将继续深入。能否简单地认为这一转变意味着专业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 受教育者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小呢?答案是否定的。受教育者数量的增加并不代表受教育的内容应当趋同。伴随专业分工的细化, 受教育者需要从大众中脱颖而出, 必然要求其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因此, 只有培养的人才既具有广泛的知识面又拥有独特的技能才符合转型的需要, 这就要求教育目标定位在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之间寻求平衡, 而不是只顾一点, 不顾其余。

第二, 从高等教育的功能而言, 高等教育具有教书育人、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功能。财经类专业不是一个单纯强调抽象性理论的学科专业, 而是一门建立在实践理性基础上的、与社会生活密切联系、具有极强现实意义的学科, 因而, 服务社会的功能在财经类专业应当尤为重要。

第三, 从当前的就业形势和人才培养目标而言,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 就业压力增大的现实不容否认, 如何增强财经类专业学生的就业能力是当前面临的重大问题。过于强调通识教育, 会弱化学生的专业特长, 不能够培养符合市场需要的人才。增强财经类专业学生的职业技能, 以服务社会为导向的教学才能培养出具有就业竞争力的学生。

第四, 从本科教学与研究生教学分工的角度而言, 教育目标与教学资源分配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 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过程中应当按照客观需要确定教学目标, 从而配备教学资源。具体到该校而言, 目前, 该校本科毕业生除了少数考取本校研究生外, 多数选择直接就业, 因而, 本科教学应当更多关注职业教育方面, 将教学资源分配到职业教育, 至于抽象理论、理念等可以留待研究生教学阶段再逐步学习和培养。

2. 法学教育与教育目标定位之间的关系

该校财经类专业教育目标定位为以侧重职业教育为主的混合模式, 是否意味着财经类专业本科教育可以忽视法学专业知识的教学呢?金融学系、会计系、保险系、工商管理系、国际贸易系的学生是不是应当将有限的时间和精力放在经济模型的建构、现实经济生活问题的分析、理解上, 而将法律是什么之类的问题交由法律人关注, 从而保证其职业性、专业性的健全和完善?

(1) 认识误区导致的恶性循环。在教学实践中, 担任非法学专业法学教育的工作者经常遇到教与学严重脱节的问题。多数财经类专业的学生并不认为法学教育是其专业知识学习、职业技能培养的一部分, 而认为只是为了修满学分而不得不为之的无奈之举。在这一指导思想下, 学生在接受法学教育之前就存在严重的抵触情绪, 因而, 逃课或者在课堂上学习英语、计算机、专业知识的现象相当普遍。通过法学教育提高财经类专业学生竞争力的预期目标难于实现。学生的态度对教学人员也会起到负面的影响作用, 恶性循环由此而始。

这一情况的出现与对财经类专业本科教育中关于法学教育的认识存在偏差有着密切联系。财经类专业本科教育中的法学教育是通识教育中的一部分还是职业教育中的一部分?很多学者认为, 财经类专业本科教育中的法学教育是通识教育的组成部分, 因为, 现代法治社会应当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这一观点有一定的道理, 但是, 值得商榷。因为, 通识性法学教育完全可以通过“法律基础”等课程达到目的, 设置与财经类专业相关的法律课程, 如“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经济法”、“保险法”等课程很难说是单纯为了达到通识教育的目的。将其解释为职业教育的一部分更为合理。因为经济生活与法律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 作为一个市场经济的主体、一个理性人, 如果不懂得相关法律, 势必影响其对“游戏规则”的认识, 影响其商业判断的能力。

(2) 从“水桶效应”视角进行的解读。认识偏差造成的恶性循环会导致何种效果呢?有必要借鉴“水桶效应”对此进行解读。“水桶效应” (Buckets effect) , 也被称之为“水桶原理”或“短板理论”, 是由美国管理学家彼得首先提出的, 其核心内容是:一只水桶所能盛水的数量, 并不取决于桶壁上最高的木块, 而恰恰取决于桶壁上最短木板。财经类专业学生在就业或就业之后所面临的社会问题, 并非泾渭分明地可以区分为法律问题和经济问题, 无论从自身的角度而言还是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而言, 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都是其职业技能培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财经类专业本科教育中与专业相关的法学教育的缺失和不完善势必导致学生职业技能方面的欠缺, 成为制约其发展的“最短木板”。由此可见, 在强调职业教育目标的体系下, 应当将与其专业相关的法学教育作为职业技能、素质培养的一个重要方面, 而不能忽视否定, 最终成为制约受教育者发展的瓶颈。

二、财经类专业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1. 课程设置方面

当前, 多数高等院校的财经类专业开设法律课程时所采取的方式为:由财经类院系根据本院的情况上报所需开设的课程名称、时间、学分, 由法学院配备师资完成教学任务。这一模式从专业分工、信息来源的角度而言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 需要在信息交流、沟通方面进行相应改进。

在这一模式下, 作为提供教师资源的法学院在课程设置方面处于一种被动接受的位置, 无法参与对该需求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过程, 其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难于发挥。由于为财经类专业院系开设法学课程不仅涉及到财经知识方面的问题, 也涉及到法学方面的问题, 因而, 对应当开设何种课程、何时开设、学分、课程类型等都应当由财经院系与法学院进行深入探讨, 保证开设的课程具有可行性、合理性。

以北京工商大学为例, 主要应当考虑以下问题:

首先, 从课程设置的稳定性角度而言, 部分课程是否设置, 何时设置等问题思考得不成熟, 随机性大。应当加强财经类专业院系与法学院的合作交流, 在深入探讨的基础上, 科学合理地设置相应的课程, 将财经类专业相关的法学课程规范地固定下来, 维持其一定的稳定性。

其次, 在课程类型的安排上, 不能笼统地认为法学课程独立于财经类专业课程, 并将其确定为学分较低的选修课。笔者认为, 在现代法治社会, 具备相关法律知识是一个市场经济活动主体从事商业活动的必备要素。类似北京工商大学的财经类院校应当将财经类专业必修相关专业法律课程作为特色之一, 增强竞争力。如保险系应当将保险法确定为专业必修课, 国际贸易系应将国际贸易法确定为专业必修课, 会计系应将会计法确定为专业必修课等等。

最后, 在课程设置的时间上应当趋于科学合理, 按照学生的需求、掌握基础知识的能力合理安排。在学习法学课程前应当充分考虑学生前期在经济学、法学等方面的知识储备, 循序渐进, 防止出现学生难于接受的情况。

2. 教材建设方面

由于财经类专业与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前期知识储备、未来发展方向、思维偏好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因而, 财经类专业法学教育的过程中, 所选择的教材也应当有所不同。目前, 由任课教师指定的教材往往是法学专业所采用的经典教材。这是因为, 一方面任课教师对经典的法学专业教材的体系相对熟悉;另一方面经典的法学专业教材由于长期使用相对严谨、成熟。但是, 这可能给财经类专业学生的阅读、理解等造成障碍。

以国际贸易法为例, 王传丽教授编写的《国际贸易法》已经在法律出版社三版, 在学术界也深受好评, 应当被认为是经典教材。但是, 由于财经类院校国际贸易系的学生并没有接受过法理学、民法学、商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等方面系统的教育, 因而, 阅读起来相当困难。在教学过程中指定该教材试图让学生掌握其内容几乎不可能。因而, 财经类院校应当在教材建设方面进行努力, 建设一批适合财经类专业学生学习的教材。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保险法规监管》, 航空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经济法概论》等教材结合财经类院校和专业的特点, 并配合大量案例, 是教材建设方面的典范, 值得效仿。应当借鉴已有成功经验, 为财经类专业学生提供一套特色的法学教材。

3. 师资建设方面

现实生活中存在一种误解, 即财经类专业的学生没有法学知识背景, 因而, 只要是经过系统法学教育的老师都能够讲授。事实上, 为财经类专业的学生配备师资相对于为法学专业配备师资更为困难。倘若只是为了完成教学任务, 不考虑教学实效, 师资建设的问题无需提出。但是, 倘若考虑到教学资源浪费等问题, 就有必要深入思考财经类专业如何配备师资的问题。

财经类专业法学教育融财经专业和法学专业为一体, 目的在于让财经类专业的学生将所学的财经类知识与法学知识之间建立起桥梁关系, 将其专业中可能涉及到的社会现象、社会问题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不是割裂为毫不相干的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因而, 能够胜任财经类专业法学教育的教师应当在具备法学专业知识的基础上, 适当了解相关的财经理论。只有这样, 教师才能真正将法学专业教育作为职业教育的一部分, 了解学生需要什么样的专业法律知识, 并在师生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

三、小结

教学改革的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教育问题的重心所在。如何在本专业内部进行教学改革的问题固然重要, 跨学科、跨专业的教学改革问题也不容忽视。财经类专业法学教育往往因为其跨学科、跨专业的特征而落入工作的盲点, 成为制约教学质量和水平提高的瓶颈。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第一, 转变认识, 消除认识误区。将财经类专业法学教育作为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重视。

第二, 加强院系间合作交流, 共同为财经类专业法学教育这一跨院系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

第三, 对财经类专业法学教育的课程体系、学分制度、类型设置、教材建设、教法改进、师资建设等问题进行适度调整。

参考文献

[1]杜祖贻:通识教育究竟是什么[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 2005.4:86

[2]王海江:面向21世纪的高等教育目标与课程改革[J].1997, 10:153

法学专业本科专业规则 篇8

现行考试录用制度的状况

受传统的“精英教育说”影响,许多高等院校将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确定为主要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的确,我国的司法系统需要大量的法学专门人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发展,为国家培养了大批高级法律专门人才,充实到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岗位当中,改变了公检法系统由大量转业军人担任警察、法官、检察官的局面,使我国的司法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

然而,自《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的颁布实施,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行业的就业门槛要求首先必须具有本科文凭的同时,国家整合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一种职业资格考试,实行三考合一,建立了我国法律职业准入制度。被誉为“中国第一考”的司法资格考试,成为将大量法学专业学子拦在就业门槛之外的“拦路虎”,就业难已经成为制约高等法学教育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法学教育尤其是处于法学教育基础性教育的法学本科教育究竟应当培养什么样的人才问题日益凸现。

首先,作为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其主要就业去向是律师、法官、检察官等。那么,作为法官、检察官的“第一道门槛”就是要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制度的确立为我国选拔优秀人才所起的作用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其考试科目的设定、考试方式、程序的选择是否科学?是否公正?笔者认为是有待于进一步考查的。

其次,要想成为法官、检察官,不仅要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还要通过“第二道门槛”就是被誉为“中国第一考”的司法资格考试。许多招考单位在报名条件中就明确表明只招收具有司法资格的人员或者具有司法资格的人员优先录用。但应届高校本科毕业生当年能够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的人屈指可数,甚至硕士、博士研究生不能通过司法考试也很“正常”。许多通过公务员考试的大学生走进法院、检察院大门的同时,又开始进行不懈的努力了――为通过司法考试而奋斗!

考试录用制度与高等法学教育存在的矛盾

两道门槛将大量的学子拒之门外,我们不仅要思考这样的问题:为什么经过四年高等教育的大学本科生却不能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呢?是我们的考试存在问题还是我们的高等教育存在问题?

首先,从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来看,全国绝大多数法学专业在必修课的设置上没有太大的差别,国家教育部确立了法学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即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学、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其他的选修课则根据本校的具体情况开设。除此之外,还开设了全校的公共必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应当说各高校在课程设置方面既考虑到了培养学生的专业素质,又考虑到了培养学生综合能力,对于人才培养是有利的。

其次,从国家公务员考试的情况看,目前关于公务员的考试有国家招考和地方招考两种。包括第一轮的公共基础知识笔试和第二轮的专业知识笔试及面试。其中第一轮考试的科目主要是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而职业能力测试包含了多方面的知识,如哲学、邓小平理论、法学、行政管理学、逻辑学等社会科学及自然科学的知识;申论主要检查考生的写作能力。

这些考试内容对于在校的应届毕业生来说并不难,因为大部分课程在校期间学习过,即使没有专门的学习过,通过自学也是可以掌握的。然而关键是第二轮的专业知识考核和面试,通过率就不容乐观了。笔者所在的高校法学专业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试的第一轮通过率能达到80%以上;而到了第二轮之后能够真正被录取的寥寥无几。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结果呢?除了客观存在的不公正等因素之外,确实存在着我们高校在培养人才方面的缺失。一方面,专业知识的考核不仅是书本上的理论知识,更多的是实际的应用,如果没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很难把握,在这方面,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很难适应用人单位的需要;另一方面,多数学生没有受过面试的培养和训练,不知该如何应对面试所提出的问题,高校中的就业指导中心对学生就业方面的指导还是限于纸上谈兵,缺乏可操作性,真正到了面试的考场,学生不能自如的应对。因此,真正能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的大学生的人数可想而知了。

第三,从司法考试的情况看,长期以来高等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衔接问题备受关注,在法学界也不断的争论和探讨。但是,司法实践部门与高等法学教育部门始终没有达成共识,各自都想以己为主。从表面上看,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与司法考试的科目是一致的,并不矛盾。但为什么会存在法学专业的毕业生通过率竟然低于非法学专业毕业生的人呢?这不能说不是我国法学教育的“悲哀”和“困境”。 学术界认为,有“中国第一考”之实的司法考试,在对法律职业体系的统一、法律职业人才的选拔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对法学教育产生负面影响和冲击。其一,有可能形成所谓“双学校现象”,各种专门讲授“考试秘诀”的“法学教育”会使本来就浮躁的法学界更加浮躁,不利于法学教育的稳步发展;其二,极低的过关率大大增加了从事法律职业的难度,将动摇法学教育在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地位,一定程度上会导致法律专业由“热门”走向“冷门”,不利于法学教育的良性健康可持续发展;其三,国家司法考试将可能使法学教育“空洞化”,走向以司法考试为中心,缺乏特色,使法学教育沦于平庸;其四,国家司法考试将影响法学教育的教育方式,法学教育可能重蹈应试教育的覆辙。可见,司法考试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还有待于探讨和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难问题,并不是供需数量方面的矛盾,法学专业的人才不是供过于求,而仍然是供不应求,而用人制度方面的限制才是制约法学专业人才就业的重要原因,尤其是现行的考试录用制度与高等法学教育之间的矛盾对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解决考试录用制度与高等法学教育之间矛盾的设想

针对目前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时所受到的影响,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解决:

首先,培养目标的确立,即培养目标的准确定位。有人认为:我国的大学本科阶段应当属于学历教育或通识教育,本科毕业后并不能直接就业,而需要在选择就业方向后进行职业技能训练(职业教育)。笔者认为,这种想法是好的,但并不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我国经济、文化尚不够发达,将本科教育定位于学历教育,不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超出广大家长和学生的心理承受力。应当看到,在目前进行高等教育需要家庭大量投资的形势下,许多家长和学生希望通过高等教育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谋求一份理想的职业。如果将高等教育定位于学历教育,许多大学生面临着“毕业就意味着失业”,这不能满足广大民众的普遍愿望,人们的投资总是希望有所回报,如果投资看不到收益的话,那么势必影响本科教育的发展。因此,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培养目标应当是多元的。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不仅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需要合格的法律人才,立法机关、政府机关、公司企业乃至各行各业也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

其次,教育模式的选择及课程设置更加科学。综观我国法学教育制度及法科学生实践教学环节应用能力培养的既有模式不难看出,其制度的设计包括公共基础课、素质教育课、学科基础课、学科专业课和集中性实践环节五个方面的内容,学制4年。该模式从形式上看理论与实践俱备,尤其是近年来由于全国统一进行的司法考试的带动,各高校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加强了实物教学的份量和实践环节,有些高校甚至以司法考试用书代替了统编教材,但从总体上看,我国法学教育仍以理论教学为主,注重系统法学知识的传授和学生理性思维能力的培养,这种模式培养的学生是否能适应社会的需要?从用人单位的反馈情况看,普遍认为刚毕业的学生缺乏将理论知识加以应用的能力、缺乏解决实际问题能力。针对这种状况,笔者认为,法学专业大学生在本科阶段除以14门核心课程为基础外,还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立就业方向,尽量在校期间通过选修课程、补修课程充实多方面知识,培养各方面的能力,以适应就业的需要。如确立考公务员的方向,在学好本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对公务员考试的科目、环节进行学习和训练;如确立通过司法考试的方向,一方面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同时参加司法考试的培训;如确立其他就业方向,做好就业前的准备工作等。

作为高等院校应当为学生的多种选择提供条件,主要体现在教育模式的选择和课程设置的科学性上。法学专业应当以14门核心课程为基础,通过开设选修课、实践课、职业培训课等方式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就业方向学生的需要,为学生能尽快适应工作的需要打下基础。

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学专业的本科教育更具有针对性,更加适应社会的需要。

第三,转变就业观念、拓宽就业途径。作为大学生首先应当对自我有一个正确的评价、准确的定位,避免好高骛远,确立新型的就业观念——“先就业、后择业”,在实践中充实头脑、丰富知识、提高能力、积累经验、增长才干,不断完善自己,使自己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同时也在实践中选择更加适合自己的工作,转变“一步到位”的观念。同时也应当拓宽就业的渠道,据对我校法学专业已经毕业的学生就业情况调查显示,真正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人所占比例并不大,而更多的人所从事的工作是与法律有关的非法律专业部门,如银监会、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电视台等。可见,许多非法学专业部门对法学专业学生也有一定的需求,法学专业的学生在这些部门同样可以利用和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取得优秀的工作成绩,因而就业时应突破过去单一的专业局限,到诸如各级政府机关和部门(如工商、税务、城市监管、土地管理以及市政规划、公安司法等部门)、生产经营型企业(如企业的文秘部门、人事部门、营销部门、法律顾问等)、各类中介及代理机构(如房屋中介、职业介绍、保险经纪、演出经纪、税务代理及其他各种民事活动的代理等)。拓宽了就业的渠道,避免了“挤独木桥”现象,势必会使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在我国的各个领域发挥其作用,同时也可以避开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对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的制约。

第四,完善考试录用制度。考试录用制度对于人才选拔的积极作用有目共睹,但其科学性、合理性、公正性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考试科目的确定、考试方式的选择、考试程序的设置还需要不断的改革,尤其是在专业知识考核和面试考核阶段其透明度应当增强,应当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公务员考试的权威性、严肃性,才能选拔出真正的人才。司法考试应重点考查应试人员的法律思维能力与水平、法律知识储备与非法律知识素养的状况、法律实践操作技能等。尤其是法律思维能力与水平的考查应当是司法考试关键中的关键。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应采取有些发达国家的做法,非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没有资格参加这项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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