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2024-07-22

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共11篇)

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篇1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及特征

在当今世界各国,商业贿赂行为普遍存在,已成为最主要的一种贿赂形式,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大量揭露出来的政治丑闻都与商业贿赂有关,如美国洛克希德公司向日本前首相田中受贿,导致日本对田中提起刑事指控,而且牵连了三名国会议员,震动了日、美朝野内外,在拉美与东南亚经济发展中国家,商业贿赂现象也比较严重。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经济竞争日渐激烈。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拜金主义和“官本位”,“权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的影响和管理法规的滞后等原因,曾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几乎绝迹的商业贿赂行为又重新出现和泛滥,成为严重破坏经济秩序,腐蚀干部队伍,侵蚀党的肌体,为广大人民群众切齿痛恨的社会公害,运用党纪、法律手段有效制裁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党的形象,保障经济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而采用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贿赂的一种表现形态,商业贿赂具有以下特征:

1.商业贿赂行为具有隐蔽性。商业贿赂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通过秘密的方式向个人或单位支付财物,其所支付的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帐薄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

2.商业贿赂行为目的明确化。商业贿赂是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从而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销售出去,或者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好范文版权所有

3.商业贿赂行为手段多样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经营者通常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如经营者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现金或实物;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性贿赂,等等。

4.商业贿赂是廉政建设的毒瘤。商业贿赂既是违法犯罪行为,又是对正常、公平的竞争秩序的破坏,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由于商业贿赂往往与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直接相关,又严重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二、商业贿赂的危害及表现形式

近年来商业贿赂在行业中不断地滋生繁衍,影响面越来越宽,对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构成极大的危害。

1.商业贿赂背离了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在市场经济领域中,商业贿赂已经成为参予竞争企业的运行“潜规则”,面对这样的“潜规则”,企业无力对抗,为了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一些企业迫于无奈,不情愿地选择了屈从,从而使得商业贿赂的雪球越滚越大。这种商业贿赂导致的恶性竞争,破坏了公平交易的秩序,使守法者蒙受其害,诚信遭到贱踏。

2.商业贿赂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公平合理的竞争有利于实现资源配置。但是,商业贿赂违背了市场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律,使交易的天平向行贿者一方倾斜,严重影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生产技术、服务水平的提高以及产业结构的提升,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好范文版权所有

3.商业贿赂加大了交易成本,增加了消费者负担,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据有关部门资料显示,在我国以建筑企业为例其每年的经营费用约占营业额的2至3,而正常的费用范围仅仅在0.3至0.5之内。所有这些费用最终都会转嫁给消费者,使得交易成本增加,消费者不堪重负。

4.商业贿赂滋生腐败和诱发经济犯罪。在商业贿赂成为“潜规则”后,经营者为了在竞争中获胜,不惜以重金腐蚀、收买商业活动相关单位人员(其中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已查处的高官腐败案件证明,腐败通常与商业贿赂相联系,如美国洛克希德公司向日本前首相田中贿赂案,田中内阁因此垮台。在我国已查处的高级领导干部受贿犯罪案件(如成克杰受贿案)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如厦门远华走私案)中,绝大多数都涉及到商业贿赂。因此,商业贿赂是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已经成为经济领域犯罪的一个突出问题。

5.商业贿赂损害国内投资环境,降低国外投资的吸引力。随着近来曝光的“朗讯**”、德普“回扣门”事件,国际舆论对我国投资软环境的不利评论将直接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国际形象也受到一定的冲击,商业贿赂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利用外资发展经济。

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篇2

1 刑事法律完善

1.1 扩大犯罪主体范围

我国现行刑法对行贿罪的主体未加以限制。但是刑法中受贿罪主体范围过于狭窄,这导致了无法对现实中形形色色的商业贿赂行为予以全面有效的管制。根据我国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实际要求,结合外国有益经验,在立法上应对商业贿赂犯罪中受贿罪主体范围予以拓宽,《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但这尚不足以涵盖社会生活中实际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主体范围。世界上不少国家还将为社会提供公正信息的学者、裁判等界定为非利害关系;另外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受贿罪的主体也可为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这些都值得我国刑事立法借鉴。

1.2 调整犯罪客观要件

在我国刑法中,商业贿赂犯罪的“贿赂”仅限于财物。从已经曝光的商业贿赂案件中,可以发现当前商业贿赂的形式越来越隐蔽,已从简单的送金钱、财物发展到提供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旅游考察、赞助业内研讨会以及安排子女出国,甚至提供性贿赂。在西方许多国家的法律中,对商业贿赂的内容的界定十分宽泛,不局限于财物,而是把作为交换的利益好处都算做贿赂。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将贿赂界定为任何有价物,《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贿赂界定为不正当好处,既包括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还包括非财产性利益;既包括有形的好处,也包括无形的好处。我国《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商业贿赂中的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规定比较合理。因此,我国应以现行刑法为基础,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立法经验,结合《公约》等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将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对象规定为不正当好处。同时《公约》规定,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的行为是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就足以构成贿赂犯罪。只要向公职人员实施了行贿行为以使其作为或不作为,不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正当还是不正当,都成立行贿罪。因此有必要取消我国商业贿赂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要件以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贿要件。

1.3 加大对商业贿赂犯罪处罚

在我国刑法中,行贿和受贿不仅不同罪不同罚,而且在待遇上也极其不对称。处罚力度偏轻很大程度上是导致跨国公司在中国铤而走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美国,如果通过贿赂所得的利润为10分,那么在处罚商业贿赂时,经济处罚可能高达100分;在中国,如果商业贿赂所得的利润为10分,接受到的经济处罚可能只有1分。目前中国针对商业贿赂的经济处罚数额太小,如果采用美国的超过利润10倍或者更高的经济处罚措施,将对中国的行贿者产生巨大的震慑力。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或并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提高处罚幅度,充分发挥财产刑的作用,这样使行贿者在行贿时,会权衡一下行贿的经济成本和获取利益,如果得不偿失,行贿者最终可能会在10倍于利润的经济处罚前放弃行贿的打算。

此外,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应当同等打击。在犯罪学上,行贿和受贿是一种对应或者对合关系,即俗称的“一对一”关系,有行贿必有受贿,而受贿则需有人行贿。在我国,实践中常见受贿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行贿人却鲜有受到刑事处罚的。很多国家基于对贿赂犯罪性质的认识,将行贿受贿同罪同罚,甚至也有将行贿称为“积极腐败”而将受贿叫做“消极腐败”的。美国有关贿赂犯罪的联邦立法的一个重要特色是在法定刑上不区分行贿和受贿,两者一样处罚。作为专门惩治美国公司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犯罪的《反海外腐败法》更是体现了对行贿行为的严惩。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有效地预防犯罪,在严惩受贿犯罪的同时,也不能轻纵行贿犯罪。

2 行政法律完善

在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行政法律方面,《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等法律和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都有禁止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索贿和受贿的规定。此外,国务院一些职能部门还制定了禁止贿赂行为的大量廉政纪律性规范,如国家计委的《关于机关工作人员保持廉洁的几项规定》、对外经济贸易部的《为政清廉的若干规定》以及国家工商管理局的《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持廉洁的通知》等。这些行政法律对治理商业贿赂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商业贿赂行为行政主体并未历尽。另外,我国商业贿赂行政责任仅有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两种,形式过于单一。因此,国务院以及有可能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政府主管部门,都应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本领域中商业贿赂的具体表现形式,确定相应的处置措施、行政责任。同时,可适当借鉴国外有关法律规定,增加资质罚等责任形式,如禁止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政府采购、撤销行为人从事相关行业的行政许可、适当予以提高罚款数额等。

3 经济法律完善

改革开放之初,国务院就颁布了《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1981年,全国人大颁布了包含禁止商业贿赂的《经济合同法》;1986年,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布了《关于严禁社会经济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的通知》。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土地管理法》、《证券法》等经济法律、法规都从不同角度对治理商业贿赂行为做了规定。在目前涉及商业贿赂的立法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内容比较笼统,而一些部门规章,法律层级太低,法律效力较弱。这些都限制了立法在遏制商业贿赂方面的作用。所以,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整合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根据现实情况明确行贿主体、受贿主体、行贿手段、过错责任,规范查处商业贿赂的部门责任、法律程序,强化法律惩处力度,集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于一体,对不同程度的商业贿赂行为规定不同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篇3

一、发出“三个书”

一是专门签订《治理商业贿赂责任书》。院长与各科室主任专门签订《治理商业贿赂责任书》,明确商业贿赂治理责任。《责任书》根据上级关于治理商业贿赂针对的五种行为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不允许科室和医务人员从事10个方面行为。凡有从事禁止行为者,将取消科室当年度先进科室评选;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取消当年职称评定资格或解聘,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专门发出了告诫书。医院向有业务往来的医药代表发出告诫书,告诫医药代表不准以医药回扣向医务人员搞药品促销,不准宴请和邀请医务人员外出活动考察,不准通过不正当手段了解医院药品用量情况,凡涉嫌违反上述规定者,医药立即停止相关业务往来,产生的法律责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是专门发出了倡议书。向全体党员和医务工作者发出“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争做白求恩式医务工作者”倡议书,号召大家认真学习“八荣八耻”的重要内容,深刻领会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精神实质,大力弘扬白求恩“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对工作极端负责,对人民极端热枕、对技术精益求精”的精神,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提高服务水平,提升医院形象,共同构建和谐满意医院!

二、把好“三个关”

一是药品进口关。调整充实药事管理委员会成员,新药评审实行无记名投票形式,投票人员从药事管理委员会中随机抽取百分之三十,其他部分由医院的副高以上职称中随机抽取。每次进药不超过10只,申请科室主任必须介绍药品及陈述申请理由。二是药品使用关。严格执行抗生素分线分级使用管理制度,对药品使用管理小组查实违规使用者予以通报批评并按使用金额2-5倍处罚。加强大处方的控制及不合理用药的监管,对平均处方值前三位或单张处方值前三位的医生进行院内通报。对临床非必需用药实行限量使用,每月金额超过2万元者予以当月暂停使用。三是药品考核关。药品收入比例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方案,与科室奖金挂钩,努力降低药品在临床使用中的比重。

三、抓住三个环节

抓住人、财、物使用和管理三个环节。从完善制度建设入手,加强内部管理。加强用人制度的管理,加强基建项目和设备采购管理。凡基建项目超过2千元,必须造出预算,超过1万元的,在预算基础上确定3家以上公司进行招投标邀请主管局财务和纪检同志参加,所有基建项目实行审计结算。设备采购年初统一计划,由各科室提交论证报告表,领导班子讨论决定,重大项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报卫生局审批,实行统一招标采购。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实行医疗收费公示制,推出单病种限价,如腹腔镜下进行胆囊切除术限价4500元。

四、搞好“三个结合”

一是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与“弘扬白求恩精神,做白求恩式医务工作者”主题教育活动相结合。通过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在全体医务工作者中开展“争做白求恩式医务工作者”主题教育活动,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题,号召全体医务工作者从维护医学圣洁出发,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立足本职,开拓进取,文明行医、廉洁自律,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二是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行业作风建设相结合,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行业作风建设的有力抓手抓紧抓实。按照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惩防结合、纠建并举的工作方针,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商业贿赂问题。三是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与加强医院管理相结合,把治理商业贿赂纳入到业务工作中,从制度建设入手,突出机制创新,完善工作制度。规范人、财、物等各项管理权限,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材的招标、采购、管理和使用,加强政务公开、院务公开,全面推进医院管理上新的台阶。

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篇4

日前,平度局在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查找2003年以来药品生产经营及药品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药监工作者的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澄清潜意识中存在的错误观念。

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好范文版权所有

二是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引导、督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树立以守法诚信、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严格遵守公平竞争规则。重点是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等人员的管理,加强对生产经营、采购与销售,申报审批,广告宣传,成本控制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严格行业自律。好范文版权所有

三是推进企业诚信建设。建立和完善适合本市实际的企业及个人信用管理制度,积极推进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促进形成一批跨地区、上规模、集约化、高水平的医药流通企业,使药品流通渠道由分散向集中、透明、规范、高效的方向转变。

四是加强对药监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坚持依法行政和“集中、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实行“一门受理、抄送相关、依法办事、限时办结”的工作机制,规范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工作程序,完善依法行政、科学监管的具体内容、标准和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公正、透明的监管工作机制,树立食品药品监管队伍的良好形象。

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方案 篇5

卫生院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方案

根据港南区卫生局的要求,总结我卫生院5—8月这段时间关于商业贿赂自查自纠的工作情况,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整改,制定了商业贿赂的整改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以维护好

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为重点,进一步梳理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其发生的规律、特点、表现形式和产生背景,认清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严重危害,二、主要任务

㈠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再次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和“八荣八耻”教育,经过领导小组的精心组织,号召全院职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第60号令《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有关行政法规条文的解释》,使大家能认识到商业贿赂的严重性,能正确深入开展学习活动,把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上来,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要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进一步提高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提高抵制商业贿赂行为的自觉性和廉洁从业的意识,深入思考和研究当前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存在的问题,认真抓好整改,解决好群众反映的热点与难点问题,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造和谐卫生环境。好范文版权所有

㈡继续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自查自纠阶段虽然结束,但自查自纠活动不能停止,要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搞好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查纠不彻底,应该向组织说清的问题而没有主动说清,应该上缴的不当收益而没有主动全部上缴的,要继续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帮扶工作。要在分析、总结前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找准存在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深化自查自纠,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进一步成效。

㈢扎实进行整改提高。领导小组要认真进行汇总分析,对自查自纠中反映的问题进行梳理和汇总分析,认真查找教育、制度、监督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不足,找准存在问题的症结所在,在整改过程中,对既往的规章制度、做法行为,要按照新要求、新规定进行重新修订完善,不符的要立即改正、缺少的要立即健全、不完善的要马上进行补充,从源头上坚决铲除不正当交易行为和行业不正之风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个人要深入剖析思想根源,认清商业贿赂的严重危害性,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制定出个人的整改措施,并做出自觉防范和抵制商业贿赂的书面承诺。

㈣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既要集中时间开展治理,又要与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快卫生事业发展相结合常抓不懈。建立健全防范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要始终贯穿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全过程。要坚持标本兼治、注重预防,从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四方面着手,抓住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围绕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和部位,完善管理制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强化对职务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堵塞漏洞,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防范商业贿赂行为产生的方法和措施,努力实现规范医疗服务秩序和建立健全卫生系统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任务目标。

三、加强组织领导

整改提高工作能否取得实效,是检验专项治理工作成败的重要标志之一。领导小组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带头落实整改措施,带头通报整改情况,推动整改工作深入开展。对举报投诉线索都要提出妥善的处理意见,依据纪检监察办案程序及时认真办理,不得积案、压案、瞒案。已办结的案件,包括执法执纪机关办理的,要及时报告;同时,继续做好信息整理和报送工作,形成信息畅通的渠道。

四、整改措施

1、医院政务公开制度和医疗服务信息向社会公开制度落实,这样便于增加医院的透明度;

2、药品用量动态监测;

3、医德医风等制度的完善。

4、在医院内设立举报信箱,举报电话,电话为4762006,对举报电话和信件及时登记,及时核查,及时回复,对查证属实的人和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及时报到上级机构。并及时提醒有关人员,防止出现商业贿赂。好范文版权所有

五、注意事项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院全体职工应有长期不懈的精神,迎接这项任务的挑战。

商业贿赂整改措施对策之我见 篇6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战略工程、系统工程,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采取多管齐下的方法,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1.加强宣传教育,积极营造广大人民群众反对商业贿赂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2.加快完善法律制度,形成依靠法律制度治理商业贿赂的强大力量。我国现有的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比较多,但

是,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存在许多问题:一是法律制度本身的完备性差;二是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性差;三是执法主体多头且职责不清;四是制裁力度较轻;五是执法尺度不统一。因此,目前急需在现有基本法律制度框架的基础上,有效整合法律资源和执法主体。在当前最为重要、最为紧迫的是制定一部《反商业贿赂法》,先试行,再完善,并且严格执行,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3.加大执法力度,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决不姑息养奸。好范文版权所有

4.建立和完善对举报人进行保护与奖励的制度。

5.加强对垄断行业和关键部门、关键部位实权人物的制约和监督。好范文版权所有

6.深化行政审批体制改革,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堵塞实施商业贿赂的渠道。

7.在全社会实施廉政文化建设工程,努力提高公众的廉洁意识,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风尚,营造人人依法办事,按制度办事的良好道德环境和社会氛围。

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篇7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经济现象。在当今世界各国,商业贿赂行为是普遍存在的,已成为最主要的一种贿赂形式,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大量揭露出来的政治丑闻都与商业贿赂有关,如美国洛克希德公司向日本前首相田中支付160万美元,导致日本对田中提起刑事指控,而且牵连了三名国会议员,震动了日、美朝野内外,在拉美与东南亚经济发展中国家,商业贿赂现象也比较严重。在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竞争日渐激烈。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拜金主义和“官本位”,“权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的影响和管理法规的滞后等原因,曾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较长一段时间内几乎绝迹的商业贿赂行为又重新出现和泛滥,成为严重破坏竞争秩序,腐蚀干部队伍,侵蚀党的肌体,为广大人民群众切齿痛恨的社会公害,运用法律手段有效制裁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党的形象,保障经济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和迫切的。

1. 商业贿赂的概念

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回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该规定分为两款,可以划分出三层含义:第一款前段,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是对一般商业贿赂的禁止性规定:第一款后段,即“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是对商业贿赂的典型形态——回扣作出的专门规定;第二款表面上是直接规范折扣和佣金的,但其目的显然是对商业贿赂与折扣、佣金的法律界限的划分。

由此可知,商业贿赂就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 商业贿赂的法律特征

(1)隐蔽性强。商业贿赂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通过秘密的方式向个人或单位支付财物,其所支付的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账薄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

(2)目的明确化。商业贿赂是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从而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销售出去,或者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3)手段多样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经营者通常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如经营者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货币现金、有价证券、物品、礼品、佣金、回扣等现金或实物;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性贿赂等等。

二、商业贿赂犯罪巨大的危害

1. 破坏了竞争机制

市场竞争的正常目的,显然是要求经营者在比商品质量、比价格、比服务的过程中,通过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而商业贿赂的出现,使正常的比质、比价扭曲为比回扣、比私下所得“好处”。这就造成价值规律不可能正常发挥作用,预期的市场目的也无法实现,还会助长其他违法行为,如对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市场起推波助澜的作用等,构成了对其他诚实经营者的排挤和不公。若不制止,将使其他守法经营者对正当竞争丧失信心,并容易造成恶性循环。

2. 破坏了资源的合理分配

合理的竞争能准确的反映市场状况,使生产者知道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以及在什么时候生产。企业为社会提供所需要的产品,并且通过竞争,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化,防止资源和劳动的浪费。但是商业贿赂的出现,使交易的天平不公平地向行贿者一边倾斜。资源及劳动不合理的流向了行贿者一边。这势必阻碍市场机能的正常发挥,从而影响了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技术,生产的进步。商业贿赂为不法生产经营者大肆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销售渠道,大开方便之门。现实经济生活中假冒伪劣商品得以泛滥,屡禁不止,不能不说,商业贿赂的诱惑是其中一大原因。

3. 助长了不正之风

腐败是商业贿赂产生的社会土壤。同时,商业贿赂又对腐败进一步加深,起着催化剂的作用。贿赂、回扣的存在,使国家应收入的利税,通过不正常渠道变为“成本”、“费用”,流失为小团体或个人的不法收入。而且,为掩盖其违法活动,有的经营者阳奉阴违搞两套账,订立攻守同盟应付检查等行为,进一步败坏了社会风气。它不仅破坏了正常的财经制度,践踏了诚实信用的尊严,还使少数经办人得以趁机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直接吞食差价中饱私囊。商业贿赂为损公肥私,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提供了方便条件,成为孳生腐败犯罪的温床。由于商业贿赂面广、腐蚀性强,其污染和破坏社会风气的恶劣程度有目共睹,不可低估的商业贿赂行为使国家的利税大量流失。使国家和集体蒙受巨大的损失,造成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

4. 损害了公众利益

盛行的回扣,出自于交易双方的恶意串通,在给付和收取回扣的双方都能取得可观利益之时,被损害的,除国家利益之外,更直接的则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尤其在国有资产大量投入公益企业,以及如医疗卫生等特定服务行业,发生回扣以后的高价、高额的服务费,最终必然由接受服务的公众承担。尤其是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市场后,老百姓成了真正的双重受害者。群众气愤地称那些包装精美、价格昂贵的药物为“回扣药”;面对那些地基不牢、刚通车不久便返修不止的“回扣路”,轰然倒地的”回扣楼”痛恨不已。然而吃“回扣药”、走“回扣路”、住“回扣楼”的多数还是广大普普通通的消费者。同时,由于国有资产在某些行业中的投入和企业管理体制问题,以及与党政机关干部千丝万缕的联系,群众往往要将企业的回扣行为误解为受到了政府的暗示或默许,由此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群众的不满,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5. 破坏了合理分配

合理的竞争能准确的反映市场状况,使生产者知道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以及在什么时候生产。企业为社会提供所需要的产品,并且通过竞争,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化,防止资源和劳动的浪费。但是商业贿赂的出现,使交易的天平不公平地向行贿者一边倾斜。资源及劳动的不合理流向了行贿者一边。这势必阻碍市场机能的正常发挥,从而影响了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技术、生产的进步。商业贿赂为不法生产经营者大肆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销售渠道,大开方便之门。现实经济生活中假冒伪劣商品得以泛滥,屡禁不止,不能不说商业贿赂的诱惑是其中一大原因。

三、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治理对策

1. 建立协作机制,凝聚治“贿”合力

一是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能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二是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相关部门之间、行政执法相关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达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作战,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整体全力。三是建立民众广泛参与治“贿”机制,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投诉举报激励机制和保护举报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行业的投诉举报,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反商业贿赂斗争,拓宽线索来源渠道。四是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查询系统。由纪检监察、检察、审计、建设、金融、教育、医疗卫生等机关定期公布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把搞商业贿赂的企业和个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公之于众,并实现全国联网,向社会开放,让搞商业贿赂者无藏身之处。

2. 完善法制体系,健全防“贿”之章

目前,我国的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涉及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条款,但规定比较分散,对一些重要环节的界定不够完善和明确。对此,要尽快出台《反商业贿赂法》,规范商业贿赂案件办理的各环节:一是要明确商业贿赂的主体和客体,对不同行业、领域内不同性质和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规定统一的判定依据,让办案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二要明确查办商业贿赂犯罪的主管机关,由于公安、工商、检察、海关等部门各管一块,不能形成合力,建议将检察机关确定为主管机关,由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协助配合,形成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合力;三要完善相关行业规范和财务制度,对当前普遍存在“吃回扣”不良风气的领域和行业,重点出台行业规范,《关于禁止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明确指出了回扣的表现形式:即“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四要修改和完善现有刑法规定。以现行刑法为基础,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通过对相关规定的分析评价,以刑法修正的方式,扩大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范围,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个人收受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至少应包括财产性的利益)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控范围。增设剥夺、限制从业资格刑,增设罚金刑,扩大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使用范围。

3. 做好宣传教育,筑牢拒“贿”堤坝

商业贿赂虽然主要产生于经济活动中,但已侵蚀到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他腐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治理商业贿赂必须加强宣传教育,使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人民群众在思想上、观念上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危害性,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商业贿赂的环境和氛围。要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提高社会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要结合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宣传教育,对经营者进行商业道德教育,使他们明辨是非、善恶美丑,以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为荣,以见利忘义、违法乱纪为耻,养成“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社会经营观。

4. 强化监督制约,铲除生“贿”土壤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为了更好地对权力进行监督,防止权利滥用,各行各业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内、外部监督制约。在内部,一是重大事项要集体研究,让大家行使决策权,不能让个别权力集中的人,独断专行;二是加强财务、政务公开,对各种款项收支使用情况必须公开详实内容,自觉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三是充分发挥内部纪检监察部门职能作用,使每个部门、每个人员的权力真正受到监督。在外部,要采取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聘请廉政监督员等措施,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同时虚心接受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

参考文献

[1]孙载夫:《治理商业贿赂对策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9月版

[2]詹复亮:《治理商业贿赂》.人民出版社,2006年5月版。

[3]程宝库:《商业贿赂之社会危害及其治理对策》.法律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

[4]本书编写组/编:《治理商业贿赂政策与知识问答》.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5月第一版

[5]王众孚:《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理解与适用》.工商出版社,1996年版,第142页

[6]仲明钊:《竞争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37页

[7]刘剑文崔正军:《竞争法概要》.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3页

我国将治理教辅商业贿赂 篇8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相关负责人指出,近年来,教辅材料出版发行中出现的违法违规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引起了学生和家长的不满。各地要反复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举报中心和本地举报电话和网址,发动群众和媒体监督,并对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的行为,做到件件有处理、事事有结果。

通知要求,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中的不规范和违法、违规行为要予以严厉禁止和坚决查处。对涉案金额较大、问题严重、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案件,要彻查严办,该吊销的吊销,该取缔的取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知还要求,今后,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活动。出版发行单位不得委托不具有发行资质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代理发行、销售中小学教辅材料。

(新华网)

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篇9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水务局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通过开展教育、调查摸底和自查自纠,认真总结治理商业贿赂经验,在工作中做到七个到位:

一是传达贯彻学到位。及时召开全局职工大会,学xxx省、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相关文件,进一步统一全局干部职工思想,明确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大意义。

二是组织机构建到位。成立了以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基层单位设置了联络员,建立了联系点。

三是重点部门管理到位。针对参与水利工程立项、审批、招投标、建设的部门以及负责水资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水利科、水利总站、河道管理站、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的工作人员作为重点管理对象,上下级互相监督。好范文版权所有

四是基础工作做到位。制定了《双鸭山市水务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设立了举报电话、举报箱,建立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档案。

五是易发问题查到位。针对易出现商业贿赂的部门、岗位强化监督管理,建立相应制度,将可能出现的问题消灭在萌芽中。

六是宣传教育早到位。一年来,多次组织全局干部职工观看正反两个方面典型电教片,并进行了座谈讨论,全局干部职工受到了教育。

七是树立形象常到位。要求职工按照“八荣八耻”的要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要求,树立廉政形象;牢记革命传统,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勤奋、求真、务实,树立新时期水务人形象。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水务局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通过开展教育、调查摸底和自查自纠,认真总结治理商业贿赂经验,在工作中做到七个到位:

一是传达贯彻学到位。及时召开全局职工大会,学xxx省、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相关文件,进一步统一全局干部职工思想,明确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大意义。

二是组织机构建到位。成立了以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基层单位设置了联络员,建立了联系点。

三是重点部门管理到位。针对参与水利工程立项、审批、招投标、建设的部门以及负责水资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水利科、水利总站、河道管理站、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的工作人员作为重点管理对象,上下级互相监督。

四是基础工作做到位。制定了《双鸭山市水务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设立了举报电话、举报箱,建立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档案。

五是易发问题查到位。针对易出现商业贿赂的部门、岗位强化监督管理,建立相应制度,将可能出现的问题消灭在萌芽中。好范文版权所有

六是宣传教育早到位。一年来,多次组织全局干部职工观看正反两个方面典型电教片,并进行了座谈讨论,全局干部职工受到了教育。

七是树立形象常到位。要求职工按照“八荣八耻”的要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要求,树立廉政形象;牢记革命传统,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勤奋、求真、务实,树立新时期水务人形象。

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篇10

双鸭山市水务局认真总结商业贿赂整改措施经验

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水务局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通过开展教育、调查摸底和自查自纠,认真总结治理商业贿赂经验,在工作中做到七个到位:

一是传达贯彻学到位。及时召开全局职工大会,学xxx省、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相关文件,进一步统一全局干部职工思想,明确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大意义。二是组织机构建到位。成立了以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基层单位设置了联络员,建立了联系点。

三是重点部门管理到位。针对参与水利工程立项、审批、招投标、建设的部门以及负责水资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水利科、水利总站、河道管理站、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的工作人员作为重点管理对象,上下级互相监督。文秘114版权所有

四是基础工作做到位。制定了《双鸭山市水务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设立了举报电话、举报箱,建立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档案。

五是易发问题查到位。针对易出现商业贿赂的部门、岗位强化监督管理,建立相应制度,将可能出现的问题消灭在萌芽中。

六是宣传教育早到位。一年来,多次组织全局干部职工观看正反两个方面典型电教片,并进行了座谈讨论,全局干部职工受到了教育。

七是树立形象常到位。要求职工按照“八荣八耻”的要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要求,树立廉政形象;牢记革命传统,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勤奋、求真、务实,树立新时期水务人形象。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水务局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通过开展教育、调查摸底和自查自纠,认真总结治理商业贿赂经验,在工作中做到七个到位:

一是传达贯彻学到位。及时召开全局职工大会,学xxx省、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相关文件,进一步统一全局干部职工思想,明确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大意义。二是组织机构建到位。成立了以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基层单位设置了联络员,建立了联系点。

三是重点部门管理到位。针对参与水利工程立项、审批、招投标、建设的部门以及负责水资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水利科、水利总站、河道管理站、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的工作人员作为重点管理对象,上下级互相监督。

四是基础工作做到位。制定了《双鸭山市水务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设立了举报电话、举报箱,建立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档案。

五是易发问题查到位。针对易出现商业贿赂的部门、岗位强化监督管理,建立相应制度,将可能出现的问题消灭在萌芽中。文秘114版权所有

六是宣传教育早到位。一年来,多次组织全局干部职工观看正反两个方面典型电教片,并进行了座谈讨论,全局干部职工受到了教育。

七是树立形象常到位。要求职工按照“八荣八耻”的要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要求,树立廉政形象;牢记革命传统,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勤奋、求真、务实,树立新时期水务人形象。

工商部门治理商业贿赂的对策 篇11

关键词:工商部门;商业贿赂;治理对策

商业贿赂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手段,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秩序,也增加了交易成本,助长腐败之风,毒化社会风气,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大障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着查处商业贿赂的重要职责,如何更好有效地治理商业贿赂,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是当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关心的重要课题。

一、商业贿赂概述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贿赂”一词出现于《左传·昭公六年》:“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现大多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商业贿赂作为经济活动中的一种现象,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买通对方单位或个人,以排挤竞争对手,争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惠条件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1)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作为行贿人的经营者,定义中所指的经营者,既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个人,但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经营者。(2)商业贿赂行为人在主观上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的目的,是出于商业目的直接故意的。若行为人不是出于直接故意,而是被迫贿赂的话,则不构成商业贿赂。(3)商业贿赂的客观上采用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行为。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其手段主要表现为“回扣”,即经营者暗中从账外向交易对方或其他影响交易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秘密支付钱财或给予其他好处的行为。回扣的表现形式一般有三种:现金回扣即卖方从买方付款中扣除一定比例或固定数额,在账外返还给对方;实物回扣,如给付对方高档家用电器等名贵物品;提供其他报酬或服务,如为对方提供异地旅游等。[1]这直接侵害了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也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4)商业贿赂在客观上是其手段的违法性,商业贿赂手段的违法在于其违反了竞争法,具体而言是违反了《反不正当竟争法》的禁止条款。

(三)商业贿赂与回扣的界限。所谓回扣,是指在商品交易中,卖方在收取的货款中扣出一部分送给买方或者其他经办人的钱财。回扣和商业贿赂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是并非所有的回扣都构成商业贿赂。回扣包括两种:一种是账外暗中的回扣,即《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另一种是明示入账的回扣,即回扣记入正规财务账,并且有据可查,两种回扣方式中,账外暗中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明示入账是法律所允许的方式。[2]其中,只有账外暗中的回扣才构成商业贿赂,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回扣仅是商业贿赂的一种表现方式。很多人片面理解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经常能听到商业贿赂就是回扣的表述,这种观点是不全面的。商业贿赂较为典型的客观表现形式是账外暗中给予或收受“回扣”,但这不过只是商业贿赂的一种形式。商业贿赂还包括其他类型的贿赂方式,如直接送以财物、其他利益来购买或销售商品;如买方为购得紧俏商品而给予卖方的金钱、财物等等。

(四)商业贿赂的危害性。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它又是一种腐败行为,对我国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阻碍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商业贿赂行为既不利于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秩序的发展,又败坏了社会道德和行业风气,还妨碍政府对市场秩序的合法有效监管。(2)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商业贿赂行为一般都披着回扣的外衣,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和欺骗性,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许多人对商业贿赂的态度是:认为通过行贿来谋求不平等交易机会的行为,是该受法律制裁;但是为了获得平等交易机会而“行贿”,这种花钱摆平事情的做法属于行业惯例,还是应该宽容的。这种认识对遏制商业贿赂带来许多负面影响。经营者不管何种原因采取商业贿赂手段销售产品或服务,从本质上都扭曲了市场公平竞争。(3)损害政府公信力。由于商业贿赂行为的经营者大多数的行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贿赂后又为了自己保官或晋升或其他理由行贿,严重破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建设。接受贿赂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工作的便利而中饱私囊,损公肥私,商业贿赂腐蚀了国家工作人员的纯洁性。达成交易的商业贿赂导致不公平竞争和违法犯罪行为也使政府监管更加不到位,导致权力寻租的丑恶现象频繁出现,这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二、工商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遇到的问题

(一)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不完善。1996 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这是“商业贿赂”作为专门术语第一次在行政法规中亮相。目前,我国涉及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有很多部,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等等。这些法律从商业贿赂的主体、主观方面和行为等不同角度对商业贿赂作出了规定,但并不完善:一是商业贿赂主题概念不清,商业贿赂包括商业行贿和商业受贿,行贿主体比较单一,但受贿主体却比较复杂,有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一般的中介代理,这我国法律将商业贿赂的主体统称为经验者;二是商业贿赂行为认定比较简单,由于商业贿赂主体认定单一,使工商部门在处理商业贿赂案件中,认定商业贿赂行为主要是考虑是否“帐外暗中”这个重要特征,有些附赠式商业贿赂就不能得到查处。

(二)工商部门治理商业贿赂的行政执法水平不高。工商部门治理商业贿赂的执法水平不高是影响商业贿赂治理工作的重要因素。商业贿赂案件经常涉及经济、法律、行政等多个领域,对工商部门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要求相对比较高。但是目前我国工商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手段和水平在总体上与我国现在又好又快的经济发展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不少工作人员在商业贿赂的治理工作中,常常会混淆商业贿赂与回扣、劳务费以及佣金等概念;并且大多数执法工作人员不懂财会知识也不会查账等上述问题严重妨碍了商业贿赂的治理工作,不利于案件的查办。

(三)工商部门获得商业贿赂的违法信息渠道少。商业贿赂的形式复杂,从刚开始巧立名目以回扣、劳务费、佣金等形式给予现金,到现在提供房子、汽车等实物,或提供出境旅游考察等服务,各种各样的形式,层出不穷。同时商业贿赂的手段比较隐蔽,一般人也很难知道内情。目前,工商部门主要通过举报投诉、部门移转和日常检查等途径获取案源信息,没有专门有效的获取商业贿赂违法犯罪信息的渠道。

(四)工商部门获取治理商业贿赂的证据比较难。商业贿赂案件往往发生在商业活动中,且一般都只是行贿与受贿的双方参与,具有共同的利益,案发时经常会共同隐瞒相关情况,隐蔽性较强,人证物证都较少。商业贿赂的证据如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供词以及财会凭证、会议记录等证据,既容易更改又容易灭失,也不方便保存,这些情况使商业贿赂调查取证工作难以找到案件关键证据的突破口。另外,工商部门没有查封、扣留等执法手段,对那些变相以实物相折扣的贿赂更加难以及时取证,这增加了查找企业涉嫌商业贿赂证据的难度,给商业贿赂的治理工作带来许多困难。

三、工商部门治理商业贿赂的对策

(一)完善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一是完善滞后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反商业贿赂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和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暂行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等就具体问题所做的司法和行政解释。这些法律的制定都是90年代时期,对现在商业贿赂的新情况而言有些滞后,我们要将现有的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规范更加具化,切合现在的形势,对商业贿赂的作出有力的处罚,达到肃清市场经济这一毒瘤的目的,让法律更好地为经济报价护航。二是具体地从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进一步明确商业贿赂的内涵,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例如“帐外暗中”只是回扣的构成要件而不是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经营者的行为符合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不管是明示入账,甚至是缴纳了各种税款的行为,都可以构成商业贿赂,不能让部分经营者钻了法律的空子。

(二)建立高效的执法队伍。建立高效的工商执法队伍,一是要加强行政指导。国家工商总局、各级省、市局工商部门要认真发挥指导、协调和组织指挥的职能,针对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出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为基层执法人员办理商业贿赂案件提供参考意见。二是针对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提高办案人员的执法水平。鼓励办案单位在积极查办案件的同时,多开展认真研究学习各地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典型做法,为以后办案提供经验。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建立资源信息共享制度。加强各部门合作,强化打击力度是有效遏止商业贿赂的重要手段。一是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合作,建立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二是建立专门的商业贿赂举报制度。商业贿赂案件比较隐蔽、获取证据比较困难,仅仅依靠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力量可能无法查处很多案件,但建立专门的举报奖励制度,如有奖举报制度等,提高群众的参与积极性,对商业贿赂的案件信息来源会比较多。

(四)多运用电子取证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电子证据在现代新形势下的商业贿赂案件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往往电子证据会是整个案件的关键点。工商部门在对商业贿赂当事人办公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常常会检查该企业嫌疑人的电脑,电脑会自动记录文件最后修改时间、最后访问时间、创建时间、创建者等,即使是已经删除的信息,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恢复数据,使关键证据浮出水面而不像以前的纸质版证据容易更改和灭失。

商业贿赂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大了交易成本,增加了消费者负担,造成了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并滋生着各种其他类型的经济犯罪,严重败坏社会风气,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因此,工商部门治理商业贿赂时要承担自己的职责,清楚商业贿赂的构成和合法回扣的区别,提高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要及时找到解决措施。我们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查处商业贿赂的专业执法队伍,积极创新治理商业贿赂新的执法手段,多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查处商业贿赂,加强与其他部门合作,严格依法办事,努力提高办案水平,为我国又好又快的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还给我们这个美丽的国家一个良性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

参考文献:

[1] 周波.论教材管理领域的商业贿赂及其防范[J].湖湘论坛,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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