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房屋租赁合同

2024-06-27

贵阳房屋租赁合同(共8篇)

贵阳房屋租赁合同 篇1

贵阳市房屋租赁合同1

业主(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租客(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同意出租,乙方愿意租入甲方位于______市______镇______作为合法______用途。

二、租赁期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该物业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整。(¥______),乙方须付______个月的租金给甲方作为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______元整(¥______)。合同期满该履约保证金全部退还给乙方。

四、乙方必须在每月的______日之前交纳当月租金予甲方(先付租后使用,甲方收到租金后开具收款收据给乙方);如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如数补交外,还需按月租金的百分之______加收滞纳金;如拖欠租金达______天作根本违约处理,甲方有权收回该物业,并有权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

五、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约之条款以至本合约不能顺利执行,则已付之履约保证金将被没收而甲方有权将该物业租出与任何人,唯甲方不可再为此而向乙方进一步追究责任或要求赔偿损失。

六、如甲方不依本合约条款将该楼宇租与乙方,则甲方除须退还所有乙方已付之履约保证金外,并须付同等数目之金额赔偿乙方以弥补乙方之损失,乙方不可进一步要求赔偿,逼使甲方履行此合约。

七、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甲方房屋和配套设施的损毁,应负责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八、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分租给第三方;租赁期届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按时归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若逾期不归还房屋并未续租,甲方可直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九、租赁期间,水电费,卫生费及房屋内的设施的使用应缴纳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

十、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如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如乙方需退房,也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同时不得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因乙方在承租期限内所欠缴的水电费、管理费及房屋内的设施的使用应缴纳的相关费用,甲方有优先行使追偿权(即在上述欠缴的费用没有经甲方代支付前,甲方可根据欠缴费用的具体金额向乙方追讨)。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______省房屋出租管理办法》之规定协商作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合约取代任何过往之双方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以及协议,合约经双方签字后即时生效。

十三、本合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贵阳市房屋租赁合同2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___市______街道______小区______栋______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_个月,甲方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回。

第三条:租金

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按月/季度/年结算。每月______月初/每季______季初/每年______年初__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第四条:交付房租期限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甲方。

第五条:房屋租赁期间相关费用说明

乙方租赁期间,水、电、取暖、燃气、电话、物业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第六条:房屋维护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第七条: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______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第八条:提前终止合同

在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____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_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九条:违约责任

在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依据事实轻重,按须向对方交纳租金的______%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______%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条:其他

本合同页数,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贵阳市房屋租赁合同3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为调剂房屋使用的余缺,甲方愿意将产权(或管理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______市(县)有关房产管理的规定,经过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合同遵守。

第一条:出租房屋坐落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房屋状况

房屋名称:______规格:______等级:______间数:______面积:______单价:______金额:______地面质量:______.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期为______年______月,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标准,将出租的房屋及时交给乙方使用居住。

第四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

乙方每月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______元整,甲方应出具收据。租金在当月______天内交清,交租金地点在______.(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按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协商议定;没有规定标准的,由租赁双方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协商议定。出租方不得任意抬高租金。)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不必征得乙方同意,但应通知乙方。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2、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房屋转让给第三方使用,必须征得甲方的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义务。

第六条:甲方的责任

1、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房屋,应按延迟期间内乙方应交租金的______%计算,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租赁期间,出租房屋的维修由甲方负责,如租赁房发生重大自然损坏或有倾倒危险而甲方又不修缮时,乙方可以退租或代甲方修缮,并可以用修缮费用收据抵消租金。

3、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费由甲方负担。

4、租赁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主,必须提前_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甲方应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______%计算。

第七条:乙方的责任

1、乙方依约交付租金,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不负迟延交租的责任;乙方如果拖欠租金,应按银行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如拖欠租金达______月以上,甲方可以从乙方履约金(如乙方付有履约金)中扣除租金,并可收回出租之房屋。

2、租赁期间,房屋管理费、水电费由乙方负担。

3、租赁期间,如乙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退房,必须提前_____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______%计算。

4、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如需装修墙窗,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经房屋修缮管理部门批准方能施工。乙方在租用房屋内装修墙窗的格、花、板壁、电器等物,在迁出时可一次折价给甲方,亦可自行拆除,但应恢复房屋原状。

5、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搬出全部物件。搬迁后______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6、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必要时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

第八条:其他

1、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或出卖,乙方享有优先权。

2、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当地房管部门调解或人民法院裁决。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交______市(县)房管局、街道办事处______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出租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贵阳房屋租赁合同 篇2

现如今, 公租房的建设工作在各大城市正进行得如火如荼, 但也面临着种种困难和问题, 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土地和资金的问题。

土地和资金何来?今年两会期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曾提出, 公租房建设主要可有三种模式:第一种, 由政府出地、政府投资、政府管理;第二种, 政府划拨土地, 吸引社会机构来参与建设, 也就是政府出地, 企业出钱;第三种, 政府拿出一部分土地, 这部分土地是定了性的土地, 它的用途就是建公共租赁住房。让各种公司, 无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还是从事其他行业, 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 由他们通过市场方式取得这些土地, 然后自己去建设公租房, 并拥有这部分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

目前, 第一种模式的典型——重庆公租房的建设最引人侧目。不过, 即使是重庆, 光靠政府划拨资金也不足支撑起庞大的公租房建设量。早在2010年11月, 中国工商银行向重庆市华岩组团公租房项目提供了15亿元融资, 并成功发放了首笔贷款。这是我国金融机构发放的首笔公租房贷款。近日, 重庆市公租房项目又与社保基金信托贷款正式签约。按照协议,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以信托产品形式向重庆市提供45亿元贷款, 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该笔贷款也是全国社保基金迄今为止单笔放款最多的一个保障房项目。

的确, 由地方政府独立负担公租房似乎压力太大, 而依靠社会机构、房地产企业来建设公租房, 又让人担心会因此抬高租金。难道三种模式之外就没有新路径可走了吗?实际上, 贵阳正逐渐摸索出一种新的模式。他们结合自身条件, 走出了一条既符合实际, 又具有推广价值的公租房建设之路。

解决公租房供应难题的破题之举

2011年5月9日, 《贵阳市公租房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公租房的申请受理工作也全面启动。6月21日, 贵阳市通过媒体对今年上半年已筹集的分布在全市各区域的10373套公租房进行公告。由此, 第一批专门为城市“夹心层”群体提供的公租房面世。

贵阳公租房与众不同之处在于, 贵阳公租房并非由政府或开发商新建的, 而是靠“房屋银行”筹措起来的。

据业内人士分析, 从保障房的分类来看, 由于经济适用房、双限房、棚户区改造等以销售为主的保障房能够获得稳定的现金流, 因此资金来源相对比较容易解决;而租赁类保障性住房由于回款周期较长等因素, 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回避的对象, 所以租赁类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资金来源成为“难点之中的难点”。

也正因如此, 虽然目前全国各地都在开工兴建公租房, 但建设的资金瓶颈和土地难题几乎成了绝大多数城市遭遇的问题。作为西部欠发达城市, 贵阳与其他城市一样也遭遇了资金短缺、土地匮乏等难题, 解决自身财力有限且住房保障的难题更是成为空前难题。

与政府资金、土地紧张的情形相反, 民间的闲置房屋却很充裕。当前, 很多房产被作为一种投资手段, 因此, 房屋空置率相对较高。贵阳也不例外。那么, 为何不通过政府的有效引导, 采取自愿的办法, 由政府把这部分房子收储, 综合运用到公租房建设中来呢?这是一个十分具有创意性的设想。基于这种设想, 贵阳市提出了公租房保障体系建设创新体制机制的两大举措:“国民共举”以破解资金瓶颈, “收储配租”以破解房源难题。无论是建设所需的巨额资金, 还是大量的房源需求, 贵阳市都进行了远谋近施的考量。2009年4月底, 在政府部门和省房地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主导下, 贵阳市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贵阳市金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了贵阳市公租房服务中心, 开始了“房屋银行”的管理模式。“房屋银行”即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存入租赁中心, 由租赁中心结合市场租金标准测算出房屋的合理出租价格, 经房屋出租人认可后, 方可签署收储协议。由政府按租金8%的比例支付给服务中心中介费。

目前, “房屋银行”模式正在贵州市全面开展开来, 在这个摸索过程中贵州市也全面考虑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比如, 如何在平衡房东、房客和自身利益的基础上确定房屋租金?随着房屋市场的发展, 租金的变化是必然的。那么, 如何确保各方的利益则成为难题。不少房屋户主也担心房屋物业及相关设施在出现损坏时得不到保障。这就需要房屋银行对出租物业及其设施进行有效管理。此外, 还存在“房屋银行”的房源是否能保证充足和稳定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有待解决。

为了确保房东的利益能得到保障, 以保证房源充足, 贵州“房屋银行”也推出了一系列举措。通常房主自主出租房屋每年会有两个月的空租期, 而被服务中心收储后, 除扣除7天的承租人搬空时间外, 其余时间全额给付房东租金, 因此, 房主的总体收益不会降低。公租房服务中心也介绍到, 房屋银行的租金也是根据市场的行情来定价, 市价高时房屋银行的租金也会相应提高, 房主不必担心收益会减少之类的问题。该中心还强调, 政府收储房屋不收取任何中介费用。同时根据租赁中心的承诺, 房屋收储后将会有专业的维护团队负责房屋的修缮、装修等服务。

这种“政府支持、社会参与、企业运作、实现多赢”的“房屋银行”收储配租模式, 通过政府行为收储社会闲置房源, 充分利用了存量资源, 能迅速形成公租房的有效供应。据测算, 政府盖一套公租房, 至少20万左右, 从社会上收一套房子来, 它的成本资金相当于建一套房子的1%。这样就有效地减少了成本支出并缓解了资金难题。

贵阳市民汪女士在获悉这一政策之后表示, “我在郊区有套房子一直空置, 本想出租出去, 但是郊区那边没有那么多需求, 现在好了, ‘房屋银行’这个政策既给我解决了房屋空置的问题, 还能给我带来额外又稳定的收入, 实在是个好政策。”

贵州房地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董事长武廷方也认为, 比起开工新建公租房, “房屋银行”收储配租模式可以有效缓解巨额资金投入的压力, 节约大量时间成本及土地资源。

贵阳推行“房屋银行”, 把收储的房子, 由政府给予一定补贴, 并以低于市场价租给保障对象, 既可节约大量的建设保障房财政资金, 又节省了建设时间, 节约了土地资源, 收到了“一举三得”的效果。

对规范房屋交易市场秩序有着积极意义

贵阳的“房屋银行”模式不仅在公租房的建设上作出了巨大贡献, 同时也为平抑发展过度的房地产市场以及缓解房屋交易市场上的混乱秩序和供求矛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调查, 目前贵阳市房屋私有化率76%, 老城区房屋闲置率17%, 新城区空置率41%。面对房屋空置现象突出, 而政府又无力大量兴建公租房的局面, 贵阳市尝试着通过建立成熟、发达的房屋租赁市场, 以期有效扭转“重买房、轻租赁”的倾向。

目前许多房屋空置户主都在积极咨询“房屋银行”的收储政策和相关信息。记者在采访中就了解到, 一位王姓户主就曾想将自己空置在市区的一套房子申请公租房收储, 无奈因为房子处于市中心, 政策上还不主张收储这类房屋, 以免给承租者带来一定负担。虽然没有收储成功, 但由此可见市民们对这一举措的支持和参与热情。

贵阳市政府在充分利用社会闲余空置房产的同时仍然充分考虑着房产户主们的切身利益, 充分保证公平促进和谐。正在考虑是否将房屋申请为公租房的刘先生就向记者咨询道, “房子交给房屋银行后, 以后收回房屋是不是会很麻烦?”对此, 贵阳市公租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给记者解释道, 尽管房屋成了公租房, 但作为租赁主体的自己和承租人的租赁关系并没有发生变化, 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进行收回, 只要租赁合同到期, 租赁关系就会自然解除, 房子还是房主的。以此在建设公共租赁房过程中全面考虑各方利益, 保障“夹心层”的同时也兼顾房屋户主们的利益, 真正做到以人为本。

不仅如此, “房屋银行”还对优化房屋中介市场的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房屋租赁长期以来都处于隐形状态, 以往大多数人租房都是通过中介公司, “房屋银行”在贵州出台之前, 仅贵阳市就有各类中介约200余家, 其中很多中介本质上实行的是“欺上家, 诈下家”的中介服务方式, 他们把从房东手中压价收来的房子, 任意加价出租, 承租人看一套房就要交50~100元的看房费, 有时一天花几百元也找不到自己满意的房子, 成交后还要收取房主一个月的租金作为佣金, 租到房屋后还需要出一定的中介费, 中介费最高的相当于一个月的房租。“中介=欺诈”就是群众对租赁中介的印象。

贵阳首创的“房屋银行”模式则为供需双方搭建了桥梁, “诱”和“挤”双管齐下, 引导部分房屋租赁交易市场从“地下”走到“地上”, 并且通过价格杠杆增加闲置成本, 让有房者愿意出租房屋, 从而使整个房屋租赁市场活跃起来。通过政府搭建的房源收储平台, “房屋银行”模式也就有效地避免了部分中介恶意炒作的现象, 从而较好地规范房屋租赁市场, 切实保障了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房屋银行”免除了客户在租房期间的一切事务甚或纠纷, 同时也使客户不再因为房屋租不出去造成空置而发愁, 而公租房除了租金之外, 不需市民承担任何的手续费和中介费。

先进的理念需要实践来证明

据了解, 公租房最早在全国范围内由官方提出, 是去年3月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表述。可很少有人知道, 公租房这一概念早在2007年初贵阳就已提出。一位熟知贵阳住房保障事务的人士告诉记者, 早在2007年初, 贵阳市有关部门在研究住房保障体系时即已经提出“建设有公共租赁性质的经济适用房”。“其实就是公租房”, 该人士称。但是由于种种原因, 这种构想一直未能实施。“在公租房方面, 贵阳市是‘想得好, 醒得早, 起得晚’”, 该人士不无遗憾地说。

如今, 贵阳已改变了以往“起得晚”的状况, 开始在行动上有自己的举措和特色, 逐步赶上先进的思想。通过“房屋银行”模式, 贵阳市积极盘活住房“存量”, 多途径增加保障房源, 把社会闲散房源集中起来, 形成公租房与民租房互补的实物配租模式。据了解, 贵阳市2011年上半年筹集的的13685套公租房就包含了4000套收储房源;通过收储配租公租房, 对政府来说, 拓宽了房源, 缓解了资金压力, 节约了时间成本和土地资源, 有利于规范房屋租赁市场, 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对房主来说, 存入房源后可以安心、省心地按市场价获取租金;对住户来说, 可以尽快解决和改善住房条件。

除此之外, 贵阳市政府还将各种财政性资金打捆整合成公司资本金, 通过银企合作、发行债券、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方式进行资本运营, 实现优质资产良性滚动、循环发展。同时, 贵阳市还通过建立可持续的盈利模式, 有效调动社会力量特别是引进技术力量强、社会信誉好的企业踊跃参与, 形成了政、企、民多赢的局面。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支持措施, 通过行政划拨土地、适当提高容积率、配套设施出租出售、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等办法, 确保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社会资本有稳定、合理的长期回报。

贵阳房屋租赁合同 篇3

关键词:房屋征收与补偿;公共利益;评估标准

财产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然在特定的条件下,财产权并非绝对雷打不动,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由而出现了相应的征收与补偿规定。贵阳市在旧城区改造过程中,房屋征收过程是最艰难、也是存在争议最多的阶段。在拆迁过程中的自伤甚至自焚事件屡见不鲜,诸多激烈的动迁矛盾,足以说明动拆迁本身就存在一些或大或小的问题,这些问题处理不当演变成矛盾激化,成为酿成极端事件的原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改变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一些不合理的规定,强调了私权保护,增加了对城市房屋征收中的被征收人的保护,同时,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这些无疑具有进步意义,然贵州省贵阳市作为西南地区较大的省会城市,作为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对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研究,对于维护贵州地区民族团结,维护民族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等具有重要意义。

贵州省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以贵阳市为代表的贵州省在旧城建设改造的过程中,对征收决定、公共利益、征收程序等方面解释欠缺,不能够准确把握条例精神,补偿方案不太完善,补偿性决定多不被市民所接纳,同时,司法强拆,面临严峻挑战,如果没有有效的程序或制度为前提,会导致侵权、滥权,滋生腐败。因此,贵州省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上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急需解决。

一、公共利益的界定与把握

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是房屋征收补偿的动因。这不仅与《宪法》、《物权法》所规定的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而征收公民的私有财产是相一致的,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能预防拆迁泛滥现象的产生。在贵州省贵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现实案例中,公共利益的限定词"国家安全"在具体操作中应当歧义不大,但将"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为公共利益的一个点,明显会出现误读。此标准指的是什么,怎样的征收才体现现实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的?对于贵阳而言,不管是投入开设一家企业工厂,抑或是修建一个公共场所,甚至于开发一个小区,纸面上看是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行为,将如上一切"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行为都界定成为“公共利益”,对此概念把握,不仅没有起到有效的限定作用,反而使得"公共利益"的界限模糊或是模糊。

二、市场价格认定存在的问题

条例与办法给人感觉是房屋征收在以后就不会"低于市场价",但是我们观察到对"市场价格"之类限制词类似房地产的认定,贵阳市不同地段的同类房屋市场价格相差大,事实上就为征收与补偿留下了较大的操作空间。而对于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若征收后原地被改建为公共设施场所,周边又无房可供被征收人回迁,这个规定就成为"一纸空文"。贵阳旧城改建牵扯到的是一揽子计划,要有现成的住房可提供,才能保障被征收人的回迁权利,但贵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能做到的可能性很小,所以公民的产权调换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即使贵阳市居民选择进行产权置换,但如果是从生活环境、交通、地段等资源相对较好的区域转到较差的区域,反过头来又给居住生活带来诸多不便,这就让居民的生活质量不升反降。另外条文和办法中征收房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言辞显得过于不清晰。征收房屋的具体成本是多少,卖地收入又是多少,超过多少属于营利的范畴,倘若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此规定注定是不能操作。

三、评估机制存在的漏洞

贵阳市房屋的征收与补偿,伴随而来的是如何衡量房屋的价值,这就需要去评估。然而,在贵阳市现实的评估只会去考虑房屋的实际造价,地理位置等因素以及现在的市值,将来的升值空间等等,这只是一种客观的评估,一座房屋所承载的远不止这些,它还包括一个人或一户人家的精神寄托以及之前所包括的人生规划,这些远远不能用现有的评估机制区衡量,精神的归宿在一定程度上远胜于物质的补偿。

针对贵州省贵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面临的问题,我们可以从如下几方面入手:

(一)在法律上对公共利益的概念实行类型化

公共利益在概念上虽难以界定,但可以通过使其类型化形式弥补其无法具体定义的缺陷。从方法论视角来看,类型化指的是通过对拥有共同特征的案件事实进行抽象,然后进行归类,进而使不确定定义和一般条款得到具体化的过程。通常来说,不确定定义不宜具体概念化,但可以通过条例或办法,以不同类型化对典型的公共利益范畴做出列举。公共利益,这个较为广泛的概念,作为一个不确定的因素,必须以实行类型化的方式才能在特定的情况下确定其准确的利益形态,进而使用最准确最恰当的解释方法。

(二)赋予被征收人价格评估的复核权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若是能够取得一个较为满意的征收价格,的确可以减少征收过程中的阻力,双方都会比较愉快,但是评估若远远超过被征收人预想的状态,或是达不到一种中和的状态,无疑会伤害到被征收人。这时,站到公平正义的角度,我们需要解决这一问题——赋予被征收人价格评估的复议权。结合贵州省实际情况,多家参评,当被征收人对评估价格评估有异议,可以寻找其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最终取较高评估价格。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减少被征收人精神上的压力,也可以减轻征收者征收上的阻力。

四、弥补规范的不足,补充原则性条款

虽然条例和办法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只能是基于公共利益,并通过列举方式展示了几种属于公共利益的情形,但正如上文分析的一样,在界定与把握公共利益方面仍然存在着模糊和不确定性,要谨防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进行的商业开发。在条例中或是司法解释中补充一些原则性条款,通过这种方式弥补条例的不足。例如坚持以省为特色,坚持以人为本,加以合理安置为原则,出台多样灵活的安置办法,让被征收人的安置选择权得到充分尊重。此外,还要在纠纷解决中不断完善的司法救济制度,不仅要对政府征收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还要对政府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判断,遵循司法终局的原则,最终使被征收人的权利能得到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于宏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焦点问题解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孙亚峰.限制“定”的权力保障“选”的权利——被征收人安置补偿方式选择权的保护[J].国土资源.2015(10).

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篇4

 【法规标题】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12-1-5【失效时间】【法规来源】http:///pages/show_dffg.aspx?id=674 【全文】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10月31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房屋的安全使用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了保障房屋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监督、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白蚁防治管理。

房屋的消防安全和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城管、价格、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宣传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房屋使用安全举报投诉电话,并且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以下简称房屋责任人)。

房屋责任人可以与房屋使用人就房屋使用安全有关事项进行约定。

第七条 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应当向房屋买受人提交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等文件,明确告知买受人房屋的性能指标、保修单位、保修范围与期限等事项。

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期间房屋质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责任。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八条 房屋责任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

禁止下列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在承重墙上增开门窗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

(三)将没有防水措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方;

(四)降低底层房屋地面标高或者挖掘地下室;

(五)在屋顶或者屋侧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辖区内或者服务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的日常监督,发现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且及时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实行物业服务管理的,房屋责任人、使用人在装饰装修房屋前,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房屋责任人、使用人以及装饰装修人。

第十一条 房屋责任人、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以及房屋共有部位的使用和修缮。

第十二条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学校、幼儿园、医院、宾馆、饭店、商场、体育以及会议场馆、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重点检查。发现房屋使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房屋责任人限期进行修缮、治理,维护公共安全。

第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宾馆、饭店、商场、体育以及会议场馆、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房屋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房屋的使用安全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档案,及时将每次检查情况报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责任人应当承担房屋修缮责任,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

房屋责任人与房屋使用人就房屋修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共有部位进行修缮时,相关房屋责任人、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进行隧道、开挖深基坑、采掘、爆破等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隐患。造成周边房屋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予以修复,并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信等需要在房屋上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相关房屋责任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因施工造成房屋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予以修复,并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由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其作出的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和使用状况的依据。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对房屋安全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出具的鉴定结论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一)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

(二)房屋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危险状况的;

(三)进行隧道、开挖深基坑、采掘、爆破、供水、供电、通信等工程施工,造成房屋损坏的。

前款第一、二项房屋的鉴定,由房屋责任人委托。第三项房屋的鉴定,由施工单位委托;施工单位未委托的,房屋责任人可以申请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委托。

第十九条 因房屋租赁、抵押、出让、交换等活动,对房屋使用安全有要求的,当事人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有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房屋责任人或者施工单位未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限期委托鉴定;拒不委托鉴定,并且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房屋责任人或者施工单位承担。

鉴定房屋为义务教育学校、社会福利院、敬老院,或者房屋责任人为残疾人、低保户、五保户、特困家庭等的,依照有关规定减免鉴定费用。

第四章危险房屋治理和白蚁防治

第二十一条 房屋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中提出处理建议,并且在作出鉴定报告后3日内通知鉴定委托人,同时报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报告后3日内,向房屋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督促、指导其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

第二十二条 房屋责任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对危险房屋分别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以解除危险的房屋;

(二)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维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维修价值,需立拆除的房屋。

危险房屋是异产毗连房屋的,各房屋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危险房屋在采取排险措施时,需要危险房屋使用人迁出的,房屋使用人应当及时迁出避险。

危险房屋在治理期间,未恢复正常使用前,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出租、出借或者用作周转房。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鼓励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学校、幼儿园、医院、宾馆、饭店、商场、体育以及会议场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建筑建设工程和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缮,应当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发现白蚁危害的,房屋责任人、使用人应当向白蚁防治机构报告,白蚁防治机构应当及时进行白蚁灭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房屋责任人、使用人有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房屋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档案或者不将房屋使用安全检查情况报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施工,或者造成房屋损坏不予修复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提供虚假鉴定报告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房屋责任人、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危险房屋出租、出借、用作周转房或者进行装饰装修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结构的安全状况和使用状况进行鉴别、评定;

(二)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2022贵阳住房出租合同简易版 篇5

2022贵阳住房出租合同1

甲方(房主)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甲方将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号 _____ 楼 _____号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生活住房使用。

二、租期,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到______年___月___日为止。

三、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每月。

四、押金

1、交付租金同时,乙方应另押金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整(小写:_________ 元人民币)

2、租房日期完租金如数退还给乙方。

五、乙方租用后应注意以下事项(义务)

1、乙方应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并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关责任。

2、乙方应注意居住和经营安全,自行采取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加强用电安全,不得乱拖、乱接电线;对于防盗、防火、用电安全进行经常检查。

3、乙方对租用房没有处理权,也不能改变其用途,否则属于违约。电、水、电视、及其它设施由乙方使用,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按时、足额缴。

4、乙方在租用期内,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设施。

六、甲方责任及义务:

1、在合同未到期前甲方不得提前租借给别人,如有违约应给于乙方相应的赔偿。

2、在乙方交完租金的情况下,甲方不得随意停水、停电,避免造成乙方生活上的不便。

3、甲方应该保证出租的房屋安全、设备完好。在使用中出现问题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七、有关退租条例

1、协议期内,乙方履行本协议所有条款后,甲方不得提前收回房屋。

2、乙方租期未到期而要求退租时,必须与甲方协商一致,另要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八、本协议经甲乙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签名盖章后生效,签订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期。

七本租房协议为甲乙双方的正式协议,以原件为准(甲方未盖红印章的不属正式协议,复印件不能作为正式协议使用)

八、补充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协议壹式_____份,每份壹张贰页,甲乙各方各执壹份。

甲方于_____年申明:本房屋出租期限到______年_____月到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届时甲方将收回自用。

甲方: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红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本协议签订于: 年 月 日 即日生效

2022贵阳住房出租合同2

一、乙方租借甲方座落于 约计 房屋。

二、租房合同期为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其他费用由 方承担。

四、付款方式为,如拖欠房租,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但一切后果由乙方自理。

五、甲方提供乙方 等设施,费用由 方承担。

六、乙方在租房合同期内应注意爱惜房屋及内部其他设施,如有损坏需照价赔偿。

个人出租房合同范本(简单版)个人出租房合同范本(简单版)

七、乙方支付甲方押金人民币(大写)元整,合同期结束后,如甲方对五、六两点没有异议,应该立即退回乙方押金。

八、乙方如在租借房屋期间,有非常行为发生,和乙方在借用期间使用不当引起意外事故,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及中介方无关。

九、乙方无权将此房屋转租给其他人,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十、双方如有特殊情况不租借房屋,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与中介方无关。

十一、第二次付款应该提前10天付清。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三、水表起用度数为,电表起用度数为,煤气起用度数为。

附录

中介公证方:__市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中介所

地址: 定海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电话:

经办: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注:(一、甲方出租人 二、乙方承租人 三、中介方)

2022贵阳住房出租合同3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经协商甲方愿意将使用、管理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达成一致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拥有经营管理及转租权的房屋(合同标的)号共 间,合同约定套内面积 ㎡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 经营场所。

第二条 租金、押金交纳期及方式

1、租用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第一年使用费为人民币¥ 元,(大写:)第二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第三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3、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一次性支付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月的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其余租金支付方式.第三条:水电费、保洁费、电话费和维修费的缴费办法:

1、保洁费、水电费、电话费、宽带费:由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

2、维修费:租赁期间,乙方导致租赁物有关的设施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付清所有费用,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方可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签订书面合同的同时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乙方的义务。

第五条:乙方的职责

1、乙方必须依约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如有拖欠,甲方有权向乙方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每天按实欠租金和费用的3%收取,如拖欠租金15天,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不退还乙方押金。

2、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保护租赁期内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如确需要变更用途,需经甲方同意方可进行。乙方造成租赁房屋及其设备的损毁,应负责恢复原状。

3、乙方如在租赁房屋内安装超过电子负荷的任何仪器或机械以及特殊设备,须征得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和因未办理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事故或罚款,由乙方自理,造成房屋或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将租赁房屋内的全部无损坏设备、设施清洁、完好地(自然折旧除外)交给甲方。

5、乙方应遵循国家的相关安全法规,租赁期间因乙方施工等原因而造成的一切人员安全伤害和房屋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6、乙方保证承租甲方房屋作为合法用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府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因乙方违法经营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7、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从房屋内将乙方的物品搬出,不承担保管义务,乙方也无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8、租凭期间产生的一切税收均由乙方自理。

第六条 甲方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合格的租赁房屋,并保证房屋内的水、电两通。

2、维护乙方的合法利益和经营权,但是,因自然灾害和偷盗行为造成的乙方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3、乙方自己在未公开其经营性质及经营种类之前,甲方不得随意将其商业信息对外泄露。

第七条 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租金递增方式:随____市场情况而适当调整。

第八条 租赁期间,若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本合同可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双方协商解决。若非甲方主观原因造成租赁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须将押金及预付租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九条 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须以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补充,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

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本合同内签定的金额不函租房税,如需交纳租房税由乙方交纳租房税费用。

出租方: 承租方:

甲方经办人: 乙方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22贵阳住房出租合同4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第二条出租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居住。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四条租金及付款方式。该房屋月租金为(币)____元整。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第____个月的____日交付给甲方。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押金(币)____元整。

第五条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甲方保证对租赁的房屋拥有完全所有权。

第六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费;

2、煤气费;

3、供暖费;

4、物业管理费;

第七条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八条甲方在下列情形下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他人

2、故意损坏承租房屋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

3、欠租金累计达____个月;

4、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第九条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

第十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须交纳违约金____________元

第十一条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2贵阳住房出租合同5

出租方: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_______

承租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_______

根据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地址:_______,用于普通住房。

二、租赁期限及约定

1、该房屋租赁期共____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房屋租金:每月_____元,按月付款,每月____日前付款。另付房租押金_____元,水电押金_____元,共计押金______元。(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房屋合同终止时,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3、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普通住房使用。乙方负责交纳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按实际发生数与下月租金同时缴纳,入住时的水电数字:电________,水________)

4、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房屋使用

1、在租赁期内,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给予经济赔偿。

2、在租赁期内,乙方应合理使用家用电器,注意防火、防盗,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财产损失一律由乙方负责。

四、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五、乙方违约的处理规定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租金20%的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一个月以上的。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贵阳房屋租赁合同 篇6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为了搞活市场经济,现就房屋租赁相关事宜经甲乙双方商定,订立如下权利、义务供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方房屋位于,非住宅(住宅)用房间,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乙方租房用途为。

二、房屋租赁期为年,租赁时间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房屋租金每月元(大写:)。采取预付款方式,每个月缴纳租金一次,协议签订生效之日,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个月租金元(大写:)。以后房租均按每个月到期前五天支付。逾期不缴,甲方每天按月租金千分之五计收违约金。若超过15天不缴纳,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四、本协议签订生效乙方向甲方交租房保证金元(大写:)。

五、乙方在租赁期间须守法经营,并接受小区物业公司的有偿服务和管理,按有关规定及时缴纳各种物管等费用。如因乙方原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乙方自负。

六、双方在协议期间不得违约。若乙方提前解除租约,甲方以乙方所交保证金及未到期租金作违约金收取;若甲方提前收回房屋,由甲方赔偿乙方房屋装饰部分损失及退还未到期天数租金。

七、租赁期间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私自对外转租房屋,同时不得擅自改变租房用途及结构和室内设施,乙方若因经营需要进行房屋装饰,费用由乙方自理,协议到期终止时,乙方若要拆除装饰部分,自行无偿拆除,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乙方并要恢复甲方房屋原状。

八、协议期满续租与否,双方另行商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乙方。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条款,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到期双方义务履行完毕自行失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贵阳房屋租赁合同 篇7

2003年初, 某市糖业公司将其自有的一间房屋出租给某房产公司使用。同年9月, 房产公司在征得糖业公司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某娱乐公司作经营用房, 租赁期间为十年。娱乐公司遂以该房屋作为其娱乐场所之用。2005年10月起, 房产公司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向糖业公司支付房屋租金, 糖业公司向法院起诉房产公司, 请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 返还房屋。2006年9月, 法院判决解除糖业公司和房产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判令房产公司返还房屋, 该判决已经生效。但是该房屋实际处于娱乐公司的控制之下, 房产公司无法直接返还房屋。另外, 在糖业公司和房产公司诉讼期间, 房产公司停止收取娱乐公司的房租, 娱乐公司催促房产公司收取未果后即未交纳。2006年12月, 房产公司以娱乐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 请求解除转租合同。案件审理过程中, 娱乐公司认为房产公司作为承租人未向出租人履行义务, 导致租赁合同解除并且使得转租合同面临无法履行的情况,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遂向法院提起反诉。

本案事实较为清楚, 但是争议的焦点较多。无论转租合同是否终止, 出租人、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必然会因租赁合同关系的消灭而发生变化, 如何平衡三方利益成为解决类似争议的主要问题。 (1) 在现实生活中, 房屋转租现象越来越多, 有些房屋甚至被多次转租, 这其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 尤其是在某两方的租赁关系发生变动时, 其它各方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 这些问题对各方的当事人的利益至关重要。

我国《合同法》关于转租问题的规定仅有第二百二十四条一个条文, 且该条文未对租赁合同关系消灭后的问题做出规定。而在房屋转租的问题上, 1995年由建设部颁布施行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中对上述问题作了规定, 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转租期间, 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某些地方政府规章也以此为规定套用了《办法》的处理模式。 (2) 在本案中, 房产公司以该规定为依据, 主张租赁合同解除后, 转租合同随之解除。在实践中, 亦有法院以租赁合同解除为由判决转租合同解除并要求次承租人返还房屋。 (3)

笔者认为《办法》对于转租合同效力的规定是违反民法原理的, 且在实践中易产生有失公平的状况。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 只有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合同解除的情况更为复杂, 但是合同的解除, 原则上必须有一方当事人的解除行为方能成立 (4) 。换言之, 无论合同的变更还是解除, 都需要根据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才能完成。在转租合同中, 合同双方是承租人和次承租人, 转租合同的变更、解除理应由转租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完成。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将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作为转租合同的变更、解除的直接原因, 显然与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相违背。再者, 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只能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发生效力而不能当然地及于次承租人, 租赁合同效力的变动更不能直接导致转租合同的效力变动。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转租的, 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 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该条规定已经隐含了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互相独立的关系。虽然次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收益确实成立于承租人的租赁权上, 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消灭并不导致转租关系当然消灭 (5) 。至于转租合同能否履行问题应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 而不是合同关系是否消灭的问题。因此, 在租赁合同解除后, 转租合同效力并不必然终止。《办法》颁布于《合同法》之前, 且其为部门规章, 效力低于法律。所以笔者认为《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与《合同法》中诸多规定冲突, 不应再适用于实践中。

综合本案的情况, 租赁合同的解除系由于承租人房产公司对出租人的违约行为所致, 且已有生效判决要求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 所以转租合同陷于无法履行系房产公司过错所致。故娱乐公司如没有其它违约情形, 可以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即使如此, 该结果对次承租人之利益仍有极大的损害, 因为按此种方法处理三方关系时, 次承租人之利益完全被置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掌控之中, 一旦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终止, 次承租人即丧失一切利益。

综上所述, 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 转租合同和次承租人的利益是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之中的。特别是在多次转租的情况下, 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发生矛盾, 难免发生城门失火, 殃及池鱼 (各个承租人) 的结果。由于次承租人是事实上占有、使用租赁物的人, 所以当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消灭时, 次承租人往往遭受更大的损失。

注释

1本案中承租人的转租行为经过了出租人的同意, 即合法转租;本文是以合法转租为基础研究有关问题, 文中所有转租均指合法转租。

2例如《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南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房地产建筑律师实务》, 法律出版社, 2006年6月, 第178~179页。

4谢怀栻等:《合同法原理》, 法律出版社, 2000年1月, 第242页。

房屋租赁合同税金由谁缴纳 篇8

去年底,我租了幢临街的房子开酒店,租期3年,租金按市场行情定为每年2万元。合同是由房东拟的,其中有一条专门规定:“本合同租金所应交纳的税金由承租方缴纳。”我从没想过自己租房子还要交什么税,所以当时也就没在意。没想到,前不久,税务部门找房东收出租房屋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房东却找到我,他说这笔税金按合同应由我缴纳。请问,这样合法吗?

黑龙江鸡西李明伟

李明伟: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税收是国家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形式授权实施的行政征收活动。税收项目、纳税义务人(或称纳税人)、税率等均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出租房屋获取租金所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出租人,且营业税的计税基数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你房东在合同中规定“本合同租金所应交纳的税金由承租方缴纳”,明显具有偷税、漏税意图,不仅企业非法转移纳税义务,而且有非法降低计税基数以便漏税的嫌疑,违反了税收征管规定,属无效的合同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条款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房东无权要求你承担他自己应缴的税金。

能否对债务人的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

周律师:

我单位和某化工厂一直有业务关系,双方经济往来频繁。前年我单位向该厂供应原材料100吨,价值80多万元,当时因该厂流动资金紧张,他们未付现金而给我们打了一张欠条。自去年底以来,由于市场疲软加上管理不善,该厂全面停产,面临破产边缘,因外欠太多,该厂的厂房、设备、土地都在银行进行了抵押,除此之外已无别的财产可供执行,但他们的注册商标在国内是知名品牌,有较高的知名度,请问我厂能否请求对该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安徽岳西胡毛锋

胡毛锋:

你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某化工厂的注册商标使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商标使用权也是一种权利,它可以给使用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特别是知名商标,其往往存在巨大的无形价值,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可以请求法院对某化工厂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进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会依法保护你单位的合法权益。

债务人没有破产我还能否实现债权

张律师:

我是一名民营企业主,与某国有企业一直有业务往来。历年来,该企业欠我的货款累计4万余元。我一直主张权利,该企业均以经营不善为托辞,对债务一拖再拖。今年初,我得知该企业申请破产的消息,马上向法院申请了债权。债权人会议开了两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都因破产财产清偿率为零而未得到通过。后来,法院裁定支持了分配方案。都说“债务必须清偿”,不知道法院这种做法对不对,我是否还能实现债权,恳请答复。

湖南长沙王雨飞

王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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