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媒体汶川地震报道思考

2024-05-31

地方媒体汶川地震报道思考(精选6篇)

地方媒体汶川地震报道思考 篇1

摘要:报纸流派是指办报思想与办报风格的不同类型。北京、上海、广州作为国内报业最为集中的三大城市,这三地的报纸评论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各自的地域特色。本文尝试对京、沪、穗三地报纸在汶川地震这一突发重大事件后所发表的评论做具体分析,从评论主题与评论表达两个方面入手,展现三地报纸不同的地域特色。

关键词:评论、地域特色、汶川地震

重大新闻事件向来是新闻评论聚焦的对象,北京、上海、广州三地报纸风格迥异,历来有京派、海派、粤派之分。对于汶川地震这一重大事件,其评论也必然会呈现出不同的风格。笔者分别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抽取党报、都市报各一家,对其在汶川地震发生后一个月内发表的评论做一番扫描,分析三地报纸评论地域特色。

一、三地报纸总体评论风格比较

北京地区选取的党报是人民日报,都市报是北京青年报。出于传统文化的积淀和身为首都新闻宣传的需要,北京地区报纸评论注重权威性和思想性,非常关注舆论导向,主要特点为稳重大气,政治性强。5月13日,人民日报在《人民时评》栏目第一时间发表评论《灾难中凝聚沉着的力量》,标题庄严肃穆,及时传递“汶川和各地的震情以及党和政府沉着应对”这一讯息,告诉全国人民“我们信息共享,我们相互温暖,我们无所畏惧”,起到了稳定民心的作用。接下来几日刊登的评论员文章《紧急行动起来》、《人民生命高于一切》、《打通生命之路 伤亡减到最低》等等,是号召也是指示,向全国人民传递中央的声音。北京青年报是典型的京派报纸,虽为都市报但是同样积极传达导向性的声音,如5月13日刊登的《齐心协力 共度难关》,5月31日刊登的《多管齐下确保廉洁救灾》等。

上海地区选取的党报是文汇报,都市报是新民晚报。作为我国的经济中心,上海的生活条件非常优越,对于政治就不像北京地区那么敏感。上海地区报纸的评论更多传递的是一种对灾区的人文关怀和脉脉温情,表达希望为灾区做点什么的强烈愿望。文汇报和新民晚报都是创刊七十周年以上的老牌报纸,深深扎根于吴侬软语环绕的上海,这种温情的特色也就表现地特别明显。文汇报6月12日刊登的《对口支援是责任更是考验》,6月16日刊登的《让守望相助在对口支援中升华》,新民晚报5月21日刊登的《让电波送上心灵的慰藉》,5月22日刊登的《拭干眼泪、集聚伟力》等都集中体现了这些特点。

广州地区选取的党报是广州日报,都市报是南方都市报。广州的报纸向来以透明度、开放度高而著称。广州地区的报纸评论敢说,会说,高度关注抗震救灾进程,论题关于人权,关乎民生,关乎一切公共政策。如广州日报5月26日刊发的《削减办公经费做法应全国推行》,5月27日刊发的《“核销呆账”不如

核定“个人破产”》,南方都市报5月22日刊发的《“地震湖”溃决的历史警示》,5月30日刊发的《赈灾物资供求秩序有待强化》等,都是对抗震救灾过程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积极关注。其实就广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而言,二者党报与都市报的界限已经非常模糊,这也是在广州这个开放的城市所特有的现象。

二、三地报纸评论主题比较

论题是一篇评论最为关键的部分。下面就从三地报纸选择评论主题的侧重点来分析其地域特色。

1、京派报纸:着眼大局

京派报纸的评论主题特点表现为一个“大”字,关注大局势、大背景、大动向的评论占了大多数。

5月13日到5月31日,人民日报共刊发人民时评、评论员文章等有关汶川地震的评论45篇,平均每天刊登这一主题评论1.6篇。这样的评论数量(相比于人民日报较少的版面)远在上海、广州两地报纸之上。在这45篇评论中,像《举全国之力抗震救灾》、《坚决打胜抗震救灾这场硬仗》这样从大角度号召、指示型的评论有26篇,占到了57%。它们大多以祈使句为题,庄重大气,从宏观的角度分析,告诉读者我们当今处于一个什么样的状态,形势是怎样的,下一步的主要目标是什么。其中一篇《奥林匹克精神与我们同在》更是三地报纸中唯一一篇将抗震救灾与奥运会联系起来作为主题的评论,体现了其宏观的思维。人民日报的评论主题大多是“我们应该怎么样”,而不是“我们不应该怎么样”。因为它关注的是思想性的、导向性的议题,正确的方向只有一个,错误的方向却有很多。如何引导人民朝着这个正确的方向前进而不偏离,这是它的主要任务所在。

北京青年报在5月14日至23日推出了十篇汶川地震系列评论,篇幅、版面位置相似,都以黑框框出。这十篇系列评论均从大处着眼,主题为人性、生命、公民成长等大主题。有些论述的是当前的状态,如《开放的中国赢得世界的尊敬》、《人的生命是总理和人民共同的焦点》;有些论述的是接下来努力的方向,如《攻坚时刻更需要耐心的坚持》。这些评论同样都将导向性放在了第一位。

2、海派报纸:救灾第一

救灾、支援„„这些是海派报纸地震主题评论中的关键词,政治背景被隐去了许多,他们的主题更多的是人文关怀与情感共鸣。与京派报纸的“刚性”的政治主题相比,海派报纸的主题“柔情”了许多。

文汇报的《文汇时评》是中国新闻名专栏,从5月15日到6月17日共刊登了17篇文汇时评,其中以人性为主题的6篇,救灾支援为主题的5篇,民族精神为主题的4篇,以上三个主题占到了94%的比例。只从关键词上看,这些主题京派报纸也有,但是当人民日报说的是《人民生命高于一切》时,文汇报说的是

《人性光芒照亮了我们彼此》,主题的温情特点由此可见。

新民晚报的评论主题同样具有海派温情的特点,但是更注重细节、从小处出发,比如《识别死难者身份体现生命尊严》、《想起了那句差点被改掉的国歌歌词》等。其中“为灾区做点什么”这样的主题尤其多,甚至在5月16日直接刊登了《我们还能为汶川做些什么》。还有部分评论刊登在《我们怎样当公民》专栏中,讨论抗震救灾中的公民意识。由此可以看出,海派报纸评论主题更多是从“我们”出发,而非京派报纸的“大局”出发。

3、粤派报纸:积极进谏

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广州的言论一向比较自由,广州的报纸也向来以辛辣敢言而著称。在抗震救灾过程中,粤派报纸担任了“观察员”的角色,把进程中的现象、事件变成问题,把问题变成评论议题。广州地区报纸敏锐注视机制的运行、政策的落实,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更注重评论的实际意义。这成为了粤派报纸这一时期评论主题的一大特色。

南方都市报向来重视言论,有专门的言论板块,它的社论板块真正实现了一个报纸对社会生活的关注、立场、思考和表达,极富前瞻性和预见性。比如针对捐款提出《善款不打水漂需要保障机制》,针对灾后的其他灾害提出《“地震湖”决堤的历史警示》,对灾区重建提出《以司法救济重建灾区秩序和规则》,《赈灾物资供求秩序有待重建》,甚至有些主题具体到《地震废墟旁复课合适吗?》。这些都是随着抗震救灾进程一步步提出的。

广州日报也有大量的以意见和建议为主题的评论,很多主题视角独特,关注到了其他媒体没有留心的领域,如《削减办公经费的做法应向全国推行》、《勿让赈灾“另类言辞”成八卦》、《“核销呆账”不如核定“个人破产”》、《地震博物馆还是缓建为宜》、《异地安置受灾群众就业也是一种救灾》等等。

4、具体案例

以“心理救灾”这一主题为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三地报纸评论主题的差异。人民日报在5月16日刊发了《呼唤“心理救灾”》,第一个将心理救灾这一事件提上了议程,然后在6月6日倡导《心理援助还需社会参与》,号召全社会参与到心理援助中来。5月27日新民晚报刊登了《心理救援切不可再带来心理伤害》,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对心理救灾加以评论。南方都市报则在5月27日发表《调查震区校舍质量也是积极心理干预》,提出了心理救灾的一个创新思路。

又如“善款”这一主题。人民日报5月29日发表《阳光赈灾,善款善用》,5月31日发表《管好用好救灾款物》,从大局上加以论述对善款该如何使用。南方都市报5月22日刊发的《善款不打水漂需要保障机制》则明确对善款使用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在新民晚报上,我们看不到对善款使用的讨论,只有《低调的爱更可贵》、《捐款:2元不少 20万不多》、《从一位上海市民捐房救灾说

起》等评论都是倡导对灾区积极捐款捐物的。

三、三地报纸评论表达比较

除评论主题外,三地报纸评论的行文方式也突出地体现京派、海派、粤派报纸的地域特色。下面同样以“心理救灾”这一主题的评论为例进行具体分析。

1、京派报纸:论证严谨、严肃厚重

京派报纸讲究论证的层次,着力追求深刻、大气,但也因此显得非常四平八稳,创新性不强。如人民日报评论《心理救援还需社会参与》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介绍了心理危机干预医疗总队深入灾区这一情况,提出心理救援是这次抗震救灾的亮点;第二层次论述心理救援还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将个体心理危机的心理援助,转向更宏观社会层面的参与;第三层次,应对灾后社会心理危机的治本之举的政府宏观层面的政策援助已在多方位稳步推进。基本按照“背景介绍——提出问题——讨论问题——总结问题”的格局一步步论述。在这篇评论中,除了第一段“卫生部发言人近日介绍,一支由30多名心理专家,近200名心理干预治疗师组成的心理危机干预医疗总队已深入到灾区一线,对灾区群众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评估和心理干预治疗”是叙述之外,剩下通篇都是论证,完全没有描述性语句。同时,京派报纸在用词方面非常讲究,从不使用任何花哨的字眼,用官方的语句营造严肃厚重的氛围。如本篇中的“它(社会心理危机)既为原生灾害,如果处置不当,又会造成严重的次生灾害,理应被纳入救灾和灾后重建的范围。”用词准确,言简意赅,这样的用语在京派报纸中非常常见。

2、海派报纸:文字细腻、富于感情

海派报纸的评论不似京派报纸一般一开始就从高处展望,而是从小处着手,对某一点展开仔细的评述,文字细腻感人。如《心理救援切不可再带来心理伤害》这一篇评论,只从“某些心理辅导过程中缺乏耐心和爱心”出发,用大段的篇幅记述了几次给灾民再次带来伤害的“心理辅导”,有许多形象的描写,如“(心理援助队)只将问卷收齐,就匆匆离开”、“看着手表不停催促”、“她当即将这页纸撕下,满足地夹到自己本子里,扔下伤心的小男孩匆匆离开”等等。与京派报纸一贯严肃的脸孔相比,海派报纸常在评论中富含评论者的情感,比如本篇评论把对所谓“救援队”的强烈不满和对灾区人民的深切关怀非常直接地表达了出来。

“还有些所谓的心理辅导专家,缺乏爱心和耐心。他们总是出现在媒体关注得最多的幸存者周围。”——很犀利,很直接,一语道破。

“他们不是悄悄地走进灾民们的帐篷,弯下腰、蹲下来,握一握在苦痛中煎熬者的双手,而是举着救援队旗,从一个灾民安置点赶赴另一个安置点。”——强烈的对比反映强烈的不满。

“信任才能给这些因灾难而失去家园、失去亲人、失去同事和朋友的人们以

归属感和安全感,而归属感恰恰是那些在灾难的阴影中艰难跋涉的人们迫切需要的。不要用冰冷的话语,去刺激夜夜做恶梦的孩子,不要总试图让他们回忆起地动山摇的那一刻的惊惧,请用手握住他们的手,用心感受他们曾经的慌张、恐惧、哀伤,他们需要宣泄,更需我们用真诚的心牵引他们走出灾难。”——几乎是可以用以配乐诗朗诵的语句,融理于情,令人动容。

3、粤派报纸:直抵内核、观点新颖粤派报纸评论“从不平地起楼,总是因事而发,却让人如上层楼,直抵新闻内核,厘清新闻意义,感受新闻温度。”① 粤派报纸评论常见的论述方式是层层递进,由表及里,读来异常解渴。《调查震区校舍质量也是积极心理干预》开篇就是对震区中小学整体倒塌事件的介绍。粤派报纸评论中的叙事,不同于京派报纸的抽象概括与海派报纸的感性描述,表现出了简洁明快但又内容丰富的特点,短短两段的内容囊括了倒塌事件本身、遇难学生家长观点、德阳市政府举措、绵阳市政府态度、民众态度等方方面面的内容。紧接着文章犀利地提出“把灾难的后遗症仅仅视为个体化的心理修复和矫正,则将严重低估灾难对社会的冲击。”在集体心理危机问题上,“没有什么比政府更有效的全民心理医生。”在接下来的层次中进一步提出“政府要当好这个心理医生,远非易事”,列举了方方面面的困难,最后亮出观点:“灾后的心理干预,由此见出不仅仅是个体救治的过程,还是一个集体救治的社会过程。除了媒体宣传爱心和感动,民众也确实需要各级政府改善行政,以合宜的方式当好全体国民的心理医生。”一层层剥开剖析,深入新闻事件的核心,而将调查校舍质量与心理干预联系在一起的观点更是其他两地媒体不曾提到的。

粤派报纸是走向大众化的报纸,逐步走下话语“神坛”,它的评论新鲜、灵活、富有活力,没有政论的生硬话语,但有政论的严肃,没有散文的形象话语,但不失散文的灵动。

京、沪、穗三地报纸评论地域特点的形成有深刻的历史、自然、人种遗传方面的原因。但是评论的地域特色只是从大范围考量的一个概念,本文概括的所谓京派庄重、海派细腻、粤派创新的特色也只是相对而言,并不能一一套用在每一家报纸和每一篇评论上。比如每一地的党报和都市报因为定位不同,评论的风格也会有差异,也不排除一向以敢言著称的粤派报纸在哀悼日当天发表一篇深情寄托哀思的社论。实际上每家报纸都应该有自己独立的风格。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报纸评论的地域特色是几十年、上百年甚至上千年文化的积淀,它溶于报纸的血脉之中,已经成为了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

参考文献:

[1]沈兴耕:《论中国报纸流派的形成与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身院学报,2003年第2期。

[2]王武录:《导向与贴近的统一,对上与对下的统一——试谈十四大以来人民日报评论的特点》,现代传播,2007年第2期。

[3]米博华:《厚重的风格 朴素的美感——今日谈、人民论坛获奖感言》,新闻战线,2001年第11期。

[4]倪文尖:《论“海派”话语及其对于上海的理解》,华东示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6期。

[5]刘静怡:《人民日报五大系列评论解析》,青年记者,2003年第2期。

[6]张天蔚:《“大量时代的参照”——北京青年报“今日社评”的运作体会》,新闻实践,2002年第10期。

[7]赵凯、陆柳:《党报舆论监督的创新——人民日报·人民时评栏目分析》,新闻战线,2007年第10期。

[8]钱勤发:《新闻时评的另一种形式——新民晚报“新民随笔”评析》,新闻记者,2007年第12期。

[9]马少华:《时评的历史与规范》,新闻大学,2002年秋。

[10]赫牧寰:《地方报纸新闻评论的视角选择》,传媒观察,2007年第8期。

[11]庄森:《时代的热言——论南方都市报的新闻评论》,广东技术示范学院院报,2007年第11期。

地方媒体汶川地震报道思考 篇2

一、报道时效:及时迅速的反应赢得社会认可

芦山地震报道中, 我国媒体继承了汶川地震报道中快速反应的传统, 做到了第一时间的报道。2008年, 在汶川地震后32分钟, 新华网发布快讯, 成为最早报道地震的网络媒体。此次芦山地震, 媒体的反应速度也很及时, 尤其是电视媒体, 通过与民间地震预测网相联, 比官方提早报道了地震波的到来。

20日8时02分, 四川汶川电视台就突然中断节目, 插播防震减灾局和成都高新减灾研究所的紧急公告:“四川芦山正发生有感地震, 汶川将震感轻微, 请做好避险准备。地震横波还有42秒到达。”随后开始倒计时。[1]这一紧急公告的播出, 比官方中国地震台网发布地震公告的时间 (8时16分) 早了14分钟。电视台工作人员利用电脑或手机上已安装的预警软件, 在获知地震信息后, 即刻通过电视这一公共平台向全社会告知, 说明其反应之迅速。

在电视直播方面, 两次地震中反应最快的媒体有所不同。汶川地震后的下午3时, 率先进行直播的是中央电视台, 推出了24小时的“抗震救灾、众志成城”特别节目。在芦山地震后, 地方卫视启动直播的时间则走在了央视前面。8时20分, 上海东方卫视最先开始直播报道震区消息, 这距离地震发生刚过去18分钟。但东方卫视在18分钟内做了几件事:信息核实、初步判断破坏程度、决定报道的规模及需投入的力量, 并整合可调动的资源。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就启动直播报道, 体现出该台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能力。

东方卫视的直播比央视提早了1个半小时, 成为公众在震后初期获得有关震区消息的主要来源。它一方面播发来自新华社、国家地震局等权威信源的消息, 另一方面联系该台驻四川记者和四川当地媒体的记者, 播发震感范围、破坏情况、救援组织情况, 以及震区的山川地理背景和天气信息。

广播媒体的反应是第一时间启动了应急广播报道程序。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从4月22日起, 以“国家应急广播”为呼号, 向芦山县开播定向的应急频率。这是我国首次在重大灾难事故中使用应急广播。

二、报道伦理:以人为本的报道理念基本得到落实

与汶川地震相比, 芦山地震中的媒体强化了尊重生命的意识, 以人为本的理念基本得到落实。地震灾害中值得报道的事实有很多, 但用悲惨和死亡来吸引社会目光, 在道德上有违人性。2008年汶川地震后, 有不少电视媒体直接展示遇难者的遗体画面, 未经任何处理;许多报纸将废墟中惨不忍睹的尸骸照片刊登在显著位置, 文字报道中还有对悲惨细节的描写。当年记者提问中的“二次伤害”也屡见不鲜, 某电视台记者曾拦下刚从废墟中抬出的极度虚弱伤员, 不顾采访对象生命垂危, 不断进行提问, 甚至还出现了隔着废墟采访压在下面的人的情况。当遇难者家属泣不成声时, 记者仍举着话筒, 提出“那是不是很绝望”之类的问题。这些缺少人性的做法成为后来传媒界集体反思的重要方面, “灾难报道要以尊重人的生命和尊严为前提”的理念成为行业共识。

这次芦山地震报道, 媒体整体上就比较克制了, 至少没有出现聚焦死者的镜头, 也减少了对遇难者惨烈状况的呈现。对地震中失去亲人的幸存者的采访, 注重情绪的抚慰, 为抓拍痛苦的镜头而诱导提问的情形较少。另外, 地震发生后, 浙江、湖南、江苏等9个地方卫视停播娱乐节目和电视剧的做法得到社会认可, 这一举措虽然会影响广告收入, 但从尊重人性和公众感受的角度看, 无疑坚守了社会责任。

但仍有一些记者在报道中忽视了人文关怀。例如, 某年轻女记者不断追问一个失去女儿的母亲, 在其泣不成声下仍在追问, 并出手推搡旁边的人不要挡住镜头。某地方卫视一位戴眼镜的女记者, 采访中多次打断医生抢救病人的过程, 采访灾民时总问他们今天喝到粥开不开心, 3分钟的报道问了好几次“开不开心啊”。这种带有强迫性质和俯视姿态的采访, 缺少对采访对象的尊重和同情。与之形成对比的例子是, 上海电视台《新闻夜线》在和震区记者连线时, 中间突然闯入一群村民向记者抱怨“已经3天没水喝了”, 这时记者并未因他们打扰直播而不满, 而是转向抚慰灾民, 解释情况, 告知他们正在通过电视反映这里的困境, 希望不要情绪激动, 随后再完成连线直播。这位记者尊重灾民的态度, 才是符合以人为本理念的做法。

三、报道规模:过度反应造成盲目报道和信息不对称

中国媒体在汶川地震中积累了灾难报道的经验, 这次芦山地震发生时, 媒体应对突发灾难的实力比汶川地震时提高许多, 对地震的重视程度也大大提高。为了挖掘到更多的新闻资源, 不输给同行, 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媒体都纷纷派出记者到震区采访, 展开新闻竞争, 但庞大的采访队伍却造成了采访扎堆, 甚至干扰到了救援。为了显示对芦山地震的重视, 不少媒体派往一线的记者人数大大超出了实际报道需要, 出现过度反应、盲目报道、供过于求的情况。

例如, 某通讯社派出了包括文字记者、摄影记者、音视频记者、司机、技术人员在内的121人的采编团队, 并发布在官网上, 使不少网民质疑这会为灾区“添堵”, 增加灾区负担。灾难报道不是凑热闹, 前往灾区的记者也并非越多越好。记者即使为了抢新闻, 也必须从灾区的现实出发做出决定, 更理智的选择是先派出一部分记者了解情况, 之后再根据需要分批次补充力量。

媒体为什么会出现过度反应?从社会心理的角度看, 两次地震都发生在四川, 芦山地震的发生唤起了人们对汶川地震的社会记忆, 媒体不自觉地就以应对汶川地震的报道规模, 来应对雅安地震。但实际上两次地震的情况是有差别的。不少媒体缺少地震方面的专业知识, 一听到芦山地震的震级有7.0级, 就以为非常严重。但衡量地震破坏力的不是震级, 而是烈度。来自地震专家的判断是:“芦山地震震中烈度大约为Ⅸ (9) 度, 而汶川地震震中烈度为XI (11) 度……整体而言, 芦山地震的灾情应小于5年前的汶川地震。”[2]搜狐微博的总监程刚也发现:“前方记者回来的判断告诉我们, 灾难量级和受灾范围没那么大, 至少和救灾响应速度和规模完全不匹配。”[3]

结果, 与灾难量级不相匹配的报道规模, 带来了新的问题。根据李普曼的“拟态环境”理论, [4]媒体通过向公众提示的信息环境, 也会对现实环境产生影响。各类传媒是远离震区的人们了解震区情况的主要渠道。因而, 当媒体连篇累牍进行轰炸式报道、反复强调严重伤亡、不断进行爱心动员时, 人们就会根据媒体提供的信息, 在无形中得出认识:震区情况危急, 需要更多的人去救援。这种判断, 反过来会影响人们的现实行为, 结果激发更多的人拥向震区, 热情地提供救援, 却造成道路的拥堵, 甚至连专业救援队伍也进不去。这样的结果恐怕是“好心办坏事”了。面对灾情, 媒体应当首先作出科学理性的判断, “国力投入、媒体动员、民间参与, 要与灾难损害符合比例原则, 太超过即不成熟”[5]。如果一直传递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距的信息, 只会加剧公众与灾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最终带来的只有盲目救援的负担和爱心过剩的尴尬。

四、报道的议题:其他无关议题冲淡了跟灾情直接相关的议题

媒体在地震报道中首先应当成为信息的传递者和告知者, 报道最核心的议题应该是灾情, 比如及时告知公众灾区还缺哪些物资、救援还有哪些困难等实用的信息。但在芦山地震中, 其他议题却冲淡了媒体对灾情的关注, 跑题的现象时有发生。

比如, 许多媒体着力于报道著名企业或明星对震区的捐款行为, “××机构向芦山震区捐款多少万元”的标题屡屡见诸报端、电视新闻和网页中。结果激发的是网民对捐款金额数排名的热情, 并陷入对捐款者善心大小的无谓讨论中, 冲淡的却是真正重要的救灾信息。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汶川地震中, 当时许多大型赈灾晚会通过电视直播出去, 各类媒体上都声势浩大地展现企业和个人的慷慨, 赈灾话题的报道势头盖过了救灾话题。

反观日本媒体, 在2011年“3·11”地震后, 很少能够在传媒上见到社会捐款的新闻。原则上不对社会赈灾进行报道, 是日本灾难报道不成文的规定。因为在巨大的灾难面前, 对各类企业、明星赈灾行为的报道, 都是与救灾基调不符的。带有商业广告或宣传意味的报道, 或是借灾难展示慈善形象, 不应当是一个发自真心行善的企业或个人应有的选择。所以, 理智的媒体都不会将赈灾行为当作新闻来报道。我国传媒在两次地震中, 将赈灾捐款作为一项重要的议题大加报道, 是不应该的。就像有评论说的那样:“灾难现场毕竟不是曼哈顿夜色下觥筹交错的‘慈善晚宴’, 所有人的一切行为必须克制、低调、淡化自我, 时刻以灾民和救灾为中心。”[6]

要做到以灾民和救灾为中心, 在实际中并不容易, 因为总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 在长期的官本位思想影响下, 不少媒体惯性地、不约而同地将领导人如何部署救灾放在第一位, 努力宣传领导人如何重视等等, 却忽视了那些在灾难中失去的生命。某电视台女主播在地震发生后, 一天内不间断多次声情并茂地念读一连串的领导“高度重视”“措施得力”“作出批示”“立即部署”, 引发了网民的指责。《新闻联播》有时也免不了这样的模式, 在灾难面前, 仍然严格按照领导人的职位高低编排新闻。4月21日, 即芦山地震发生的第二天, 正值救援的黄金时间, 《新闻联播》的头条是“清华大学苏世民学者项目启动仪式在京举行”, 以及两国领导人互致贺信, 然后才是抗震一线的报道和地震消息。一个仪式无论如何都不及抗震救灾具有紧迫性, 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去年12月4日中共中央通过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条规定》, 其中提出“要改进新闻报道, 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早在2003年, 中央就发布过《关于进一步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的意见》, 文件指出:“除党和国家举行的或经中央批准召开的具有全局性重大意义的会议外, 会议报道不应把中央领导同志是否出席作为报道与否和报道规格的唯一标准, 不应完全依照职务排序安排报纸版面和电视时段。”从新闻价值的角度判断, 关于芦山地震伤亡与救援的消息才是当天最有价值的新闻。这样的编排不符合中央的八条规定和10年前《关于进一步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的意见》。

五、报道的专业程度:避免失实、煽情、作秀等违背专业主义的行为

两次地震报道中的专业化方面, 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新闻失实。2008年的汶川报道中就有这样一则广泛传播的假新闻:废墟下的逝去母亲怀抱着三个月大的幸存孩童, 手里还握着手机, 上面有编写好的短信——“亲爱的宝贝, 如果你能活着, 一定要记住妈妈爱你”。但这不过是根据网上的信息一传再传的虚构故事, 5W要素尚不齐全, 却被媒体当作了真事报道。

芦山地震中也出现了一些失实报道, 但传播情况尚不是很糟, 这得益于网络时代民众媒介素养的提升, 不实消息一旦发布到具有自净化功能的社交媒体上, 短时间内就会被证伪或澄清。例如, 一交通台女记者前往雅安市天全县, 看到有人在办喜宴, 远远看到放烟花爆竹, 水电没问题, 只是通信信号时断时续, 于是就下结论告诉北京连线的主播说, 天全县老百姓受地震影响不太大。但实际上, 这个记者根本没有深入到天全县城中, 去看看简陋的帐篷, 也没有前往那些因受灾停电的地方, 浅尝辄止的采访直接出炉了一条不实报道。结果当地民众和志愿者在看到这条新闻后, 很快在网上发帖纠正了女记者的说法。

煽情也是媒体不专业的表现之一。芦山地震发生后, 有网民观察了60多家纸媒的头版发现:“标题文本仍然与5年前汶川大地震、3年前玉树大地震如出一辙, 只不过汶川玉树改成了雅安:雅安不哭, 雅安挺住;芦山不怕, 坚强雅安;芦山不哭, 中国坚强;雅安雄起, 芦山不倒;雅安不要怕, 有我们与你同在……”这种空洞的标题抒情, 于救灾本身并无实际帮助。

此外, 媒体带有自我营销或公关倾向的行为, 也是违背专业主义的。这次芦山地震中就出现了含有“作秀”嫌疑的媒介表现。例如, 某电视台主播用沙哑得近乎说不出话的嗓音进行直播报道, 这样的行为也许会显得很感人, 但对于电视机前的公众而言, 却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在突发灾害的直播中, 电视台又并非这一名主播, 何苦让一个人声嘶力竭地说话, 强迫观众称赞和感动呢?该电视台完全可以换一名主播完成报道, 而让这名主播休息和治疗。在网络上, 关于“沙哑主播”的关注远远超过了对于救援信息的报道采访。从抗震报道的专业化水平上看, 该电视台并不是最出色的, 但却在地震报道中因此最受关注, 这是不正常的。

再如某电视台让刚举行婚礼的女记者, 穿着婚纱与摄像同事进行现场报道。从“最美新娘”的赞誉再到“借机作秀”的质疑中, 这位女记者的行为被知情人曝光为“刻意为之”[7]。难道女记者真的没有几分钟的时间换下婚纱?何况在报道中, 她仅是询问了路人地震后的感受, 是一次震后“报平安”的报道。女记者的白色婚纱已经把观众对新闻本身的注意力都转移走了, 甚至是对新闻报道的一种噪音干扰。从新闻专业主义的角度看, 这是一种背离专业的做法。媒体人要想避免遭到“作秀”的质疑, 就必须放弃有可能被公众视为“作秀”的行为设计。只有符合记者本来角色定位的行为, 才能赢得社会的尊重和信赖。地震不能作为传媒借用的公关资源, 那些失去家园、失去亲人的父老乡亲不需要这样的“最美”。

六、重新明确灾难报道中的传媒角色和责任

灾难中的媒体应当将镜头对准谁?这是一个拷问媒体专业选择的问题。答案显然不是借慈善做广告的企业, 不是用套话部署指挥的官员, 也不是沉浸在失去亲人悲痛当中的人们, 更不是标榜敬业自我推销的媒体人, 媒体的镜头应该也只能对准灾区、灾民和救援者!

这牵涉到媒体在抗震救灾中的角色定位。作为社会变动的监测者和瞭望者, 媒体首先要做好的就是震区灾情的监测和守望, 即报告伤亡和救援情况、救灾物资的供给情况、帮助离散家属寻找亲人, 服务救援工作, 提供救援指导和灾后防疫知识等信息。在灾情稳定之后, 媒体则要做好对受灾民众的心理抚慰与疏导, 提供精神鼓励。在抗震救灾的任何一个阶段, 媒体都应该时刻提醒自己不要忘记自己的职业角色。

媒体本身是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环境变动的机关, 倘若传媒在环境变动前都迷失和盲从了, 又何谈给公众提供清晰、正确、有价值的信息呢?更何况大众传媒是公共资源和平台, 应为公众的利益服务, 因此, 媒体在灾难报道中更有必要自我反省以下问题:采访和报道是否尊重了公众的心理感受?报道的内容是不是公众最需要的, 是否背离了媒体的社会职责?报道的呈现方式, 是否会引发公众的质疑和批评?理性、专业、真诚、负责, 永远是灾难报道中不应该忘记的准则。

整体上看, 这次芦山地震继承了汶川地震报道中信息及时公开和以人为本报道的传统, 但是也存在着过度反应、报道议题偏题、出现失实、煽情和自我营销等做法, 而这些折射的正是我国媒体灾难报道中不够专业、理性的现状。如果说汶川地震给中国媒体带来的最重要的启示是, 学会以人为本、更加人性化地采访报道的话, 那么芦山地震教给中国媒体的应当是恪守理性, 冷静客观地报道事实。这包括理性地判断受灾情况, 合理配备一线采访力量;理性地传递救援进展的真实信息, 提醒并引导公众有序地参与救援, 而非过度动员非专业人士奔赴灾区;理性地选择报道内容, 做好把关人, 打破信息不对称, 报道事实而非渲染事实, 更要避免失实;理性地躬身反省, 杜绝一切带有公关或作秀嫌疑的自我营销行为;理性地看待政府、企业、明星、志愿者和灾难本身。

面对这两次地震尤其是芦山地震中媒体报道出现的问题, 当前媒体最需要做的就是重新明确媒体的角色。只有认清自我, 增强职业意识, 我国媒体才会成为真正负责任和有公信力的媒体。

参考文献

[1]地震波到达前近30万人收到预警信息[N].时代商报, 2013-04-23.

[2]专家称芦山地震不是汶川余震[N].东方早报, 2013-04-21.

[3]媒体札记:救灾中的争吵.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 2013-04-22.

[4]沃尔特·李普曼.公众舆论[M].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62.

[5]“毕竟”微博:http://t.qq.com/p/t/181124079760694?lang=en_US.

[6]震场不是秀场.彭博商业周刊, 2013-04-22.

地方媒体汶川地震报道思考 篇3

信息公开,让新闻传播从源头上获得了很大程度上的解放。那么,在此条件下,媒体的议程设置较之以往有了哪些变化?过去灾害报道“只见救灾、不见灾情”的套路有没有得到匡正?出现了哪些可喜的进步?还存在哪些不足?

本文主要通过对3张报纸的内容分析,试图对以上问题做一点解答。这3张报纸分别是《人民日报》、《扬子晚报》和《广州日报》,选样的依据是2005年至2007年近3年来世界报业协会发布的世界日报发行量前100名排行榜。笔者选取了连续3年在中国日报排名中一直占据前3名的报纸(《参考消息》除外):《人民日报》、《扬子晚报》和《广州日报》。发行量之大虽然不能等同于影响之大,但至少可以表明受众之广。本文抽取了2008年5月13日至5月27日半个月内3张报纸的所有相关报道,对其议题进行了编码、统计和结果整理。

研究发现,3张报纸的议题既有重合又有差别,各报纸的重点议题也出现了交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是报道面非常广、议题丰富多样。3张报纸汇集了从灾情、国家领导人视察、官方救灾、英雄人物、各地支援等常规议题,到哀悼遇难同胞、灾民被救或自救、地震科普知识、地震心灵治疗、灾民寻亲、灾后民生和重建等许多较新的议题,涵盖了从灾情、救灾等信息传播到寻亲等灾民服务的一系列内容,很好地发挥了媒体这一信息平台的作用。第二是以被救者、自救者为报道对象,并把对这些个人的报道放到了突出位置,给予了重大篇幅的、图文并茂的报道。这对过去一贯采取的救灾报道模式来说是一个重大突破。第三是灾情报道的比重明显增加,深入一线的、直击现场的报道翔实而具有震撼力,并且充分渗透在各类救灾、被救、自救等报道中,成为这批灾难报道中连绵不断、震动人心的重头信息。第四是出现了对诈骗捐助善款、贩卖灾区儿童等负面题材的报道,虽然这只占了很小的篇幅,但比起以前灾害报道中保持全国抗震救灾主旋律高度统一的做法,是一个有意义的突破。这也是灾难报道日趋全面的理念反映。然而,研究也发现了地震报道的议程设置中的一些缺憾和不足,下面重点讨论存在的不足。

在一些广受关注的议题上尚有报道盲区

《南方周末》在其网站首页设置了一个小型网络调查:“‘5·12’,汶川地震发生后,现在你最关心的问题是什么?”截至6月9日9时,调查结果显示:用户最关心震区建筑坍塌的问责(7479票)43%,其次是善款使用的透明度(6385票)36%,其他议题还有,救援物资的使用和发放3%,灾后重建的计划和进展8%,震后水电站、化工厂项目的再规划5%,地震孤儿的成长8%。③这表明,面对灾难性事件,受众不仅希望看到对灾难本身的报道,更渴望看到对灾难的全方位报道,包括灾难形成的原因,抗灾、减灾、责任追究、经验和教训等。这是受众知情权的重要体现: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以及遇难者家属、灾难受害人对事件全部真实情况和细节了解的权利。④

对这些受众关心的议题,这3张报纸的报道都甚少。这些议题各自占报道总数的比例大部分在1%以下,有的根本未有报道。这表明议程侧重围绕怎样抗震救灾、八方支援,而应关注的一些议题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形成了报道盲区。两者之间形成的鲜明对比发人深思。

虽然正如李普曼所说,新闻和真相并非同一回事,“新闻机构像一道躁动不安的探照灯光束,把一个事件从暗处摆到了明处再去照另一个。人们不可能仅凭这样的光束去照亮整个世界。”⑤有明处就必然有暗处,但我们应该努力让应当被照亮的地方显示出来,呈现在观众面前。就像《南方周末》那样,做一次调查,弄清楚受众关心什么,然后再组织报道去满足这些需求。《南方周末》5月29日的《大地震现场再报告》针对上述受众关心的问题做的一系列调查就是一次勇敢寻求答案的过程。

反面新闻正面做的套路有所矫正但仍露痕迹

在被重点报道的议题中,比重增加的灾情报道、以被救者或自救者为主角的新闻的出现,对过去救灾报道甚于灾害报道的基调构成了冲击,打破了救灾新闻经常的垄断局面。被救者、自救者占据了一些版的显要位置和大块版面,零距离的、富有强烈现场感的报道,糅合了宝贵的记录灾区腹地真实生存状况的场景,在给受众带来巨大信息量的同时,更突出了个体、实在而具体的个人在大的灾难背景下的地位,渗透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但整体上来说,改观还不等于彻底改变,3张报纸的报道仍然在较大程度上流露出以往习惯的反面新闻正面做套路的痕迹,尤其是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格外重视:

(1)报道政府、领导人、军队、典型人物等的作为和报道八方捐助等的救灾新闻,与灾情新闻本身相比,两者的比重差异较大。这在《人民日报》的报道中比较明显:国家救灾(17.4%)、国家领导人的行为(12.9%)和英雄人物9.8%的比例之和超过了40%,加上许多国际慰问、国际捐助新闻和全国募捐支援新闻,总的支援这一项议题占22.0%,这类救灾新闻总共超过了总报道的60%。而灾情报道只占到10.0%,不到救灾新闻的六分之一。相应地,《扬子晚报》和《广州日报》救灾和灾情报道的比重分别为51.5%、9.7%;59.5%、18.3%。这个较为悬殊的比例反映出对灾情本身的报道仍然不够,正视灾情的勇气不足。

(2)在占据半壁江山以上的救灾类报道中,总的精神主旨基本上是对“众志成城”、“抗震救灾”的鼓励和号召、对奉献者和牺牲者的讴歌、对顽强生命的礼赞、对逝去生命的哀悼和对生者、死者的祈福等。这些多元化的精神主旨反映了对过去“人定胜天”一元化主旨的重大突破,显示了我国公民社会的进步。但有一点必须受到重视,那就是要警惕让这些精神主旨覆盖或者替代灾情的惨烈本身。只有正视灾害、灾情,才能解决问题、吸取经验和教训来警示后人。我国媒体在灾难性报道上历来有美化的现象,⑥不能让美化这一心理习惯取代了实事求是的原则。

(3)调查性报道不见诸报端,对与众志成城、抗震救灾的主旋律相抵触的负面事件的报道控制严格。受众最为关心的震区建筑坍塌的问责和善款使用的透明度这两个需要进行调查性报道的议题,在3张报纸的报道中几乎没有出现。《扬子晚报》和《广州日报》关于这两个议题的“豆腐干”(比喻占版面很小的报道)也只是政府规章、措施等,不是调查。天涯等各大论坛上出现了对救援物资发放和善款使用的“举报帖”或者“质疑帖”,可是没有媒体去发掘。调查性报道的失声是与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责相违背的。可贵的是,《人民日报》这一次可能出于回应网上热议的目的,对救援物资的使用和发放做了几次大篇幅报道,但比较遗憾,这些报道只停留在物资发放的下游——到达灾民手中的时候,或者止步于官员的介绍;对于大宗物资如何经历从捐助人到受捐人的全部过程,没有一追到底;对于有关部门或慈善机构的内部运作没有深究。另外,整体报道中除了灾情、救灾、自救报道中关于灾情本身的负面元素外,纯粹的负面消息很少,在《人民日报》中没有出现,《广州日报》出现了10篇,占报道总量的1.3%,《扬子晚报》有11篇,占1.3%。虽然“控制负面报道”是出于全盘考虑,为了安定局面,团结人心,维护社会秩序;但全部报道中负面报道完全没有或者比例极低的情况并不符合常识和常态,可能反而给人以刻意回避的印象。

总之,以《人民日报》、《扬子晚报》和《广州日报》为代表的中国纸质媒体,在这次汶川大地震报道中给我们带来了许多惊喜和希望,同时也留下了一些缺憾和教训,它们有待于我们在今后的新闻实践中去弥补、去超越。

注释:

①刘一平:《试论九十年代中国灾难报道机制》,《新闻大学》,2001年春季号。

②《汶川地震:这次真相跑在了谣言前面》,中国青年报,2008年5月13日,北方网。

③南方周末网(2008年6月9日),民调中心,http://www.infzm.com.

④宋雯:《灾难新闻:知情权与舆论监督》,《新闻知识》,2000(11)。

⑤沃尔特·李普曼著,阎克文、江红译:《公众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4月第1版,259页。

⑥王长潇:《传媒在灾难性报道中的“美化”现象及成因分析》,《报刊之友》,2003(2)。

(作者为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新闻学专业2007级硕士研究生)

汶川地震的几点思考 篇4

--从建筑震害现状中进一步认识建筑抗震性能

袁海军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工质检中心,北京 100013)

摘要:本文结合笔者参加四川抗震救灾中看到的建筑震害现状,对地震及地震对建筑的影响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并对建筑抗震提出一点看法。

关键词:汶川地震建筑震害建筑抗震

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汶川发生了8级特大地震,造成重大生命和财产损失。四川、甘肃和陕西三省中处于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有51个县(市、区),1271个乡镇,14565个行政村,总面积132596平方公里,总人口1986.66万人。按照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工学院教授嵇少丞的描述,“使龙门山断裂带以西的松潘-甘孜地块向东边的四川盆地斜冲了近6m。可见,这是一次每3000年才一遇的大地震。”本文结合笔者参加四川抗震救灾中看到的建筑震害现状,对建筑抗震提出一点看法。

1地震所引起的地面振动是一种复杂的运动

地震破坏方式主要来自地震波,地震所引起的地面振动是一种复杂的运动,它是由纵波和横波共同作用的结果。在震中区,纵波使地面上下颠簸,横波使地面水平摇摆,有时还伴有扭转的现象。

地方媒体汶川地震报道思考 篇5

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 熊 玮

【摘要】亲身经历过汶川地震而幸存的人,除了地震造成的身体伤残或失去亲人的痛苦亦或毁灭性的财产损失之外,还有许多人房屋虽已灭失,但依然背负沉重的房贷负担。在2008年5月31日开幕的“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针对汶川大地震出现的房屋被毁房贷留问题,不少专家纷纷建议完善破产法律制度,使个人破产有法可依。本文从地震造成房屋灭失,但房贷依然存续的实际问题出发,主要从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制度安排上对个人破产制度进行探讨,阐述我国当前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房屋震毁 房贷遗留 个人破产 制度思考

2008年5月12日,突如其来的汶川大地震让富庶的巴蜀大地在顷刻间飞灰湮灭,伤痕累累。大地震不仅夺取许许多多的巴蜀儿女宝贵的生命,而且摧毁了他们辛勤建立的幸福家园。然而,时过四年,对于一些大地震的幸存者,除了失去亲人的余殇,大地震还摧毁了他们的房屋,为他们留下了沉重的房贷。如何解决房屋损毁房贷留已成为摆在眼前的一个迫切的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房屋损毁房贷留的实际问题出发,主要从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制度安排上对个人破产制 1

度进行探讨,以求有法可依,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有关问题,使灾区人民获得“新生”。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概念

个人破产制度源于古罗马,按照目前比较流行的观点,就是自然人在其个人资产无法偿还自有全部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布其破产并核销债务的法律制度。个人破产制度是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在其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破产人在破产过程中和以后应尽义务的一种制度安排。在裁定破产后的一定时期内,破产人只有权享受基本生活,不得进行奢侈消费和商业行为,并且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人的现有资产中剔除其本人生活和抚养家庭成员的必须费用后,剩余所有财产全部用于偿还所欠债务,破产程序终结后所有破产债务免受追索。

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完善立法和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1986年我国的第一部企业破产法(试行)仅6章43条,主体明确指向全民所有制企业。后来为了适应新的情况,1993年全国首届企业兼并与破产研讨会提出全面修改破产法的动议,1994年列入全国人大议事日程。当时外界传闻可能将个人破产内容写入新破产法,但在2006年6月全国人大正式审议新破产法时,个人破产内容并未在草案中体现,新破产法名称也最终确定为企业破产法。根据该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 2

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同时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使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由此可见,新破产法虽为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破产清算预留了一定的空间,但目前其他法律尚无规定。所以,新的破产法在立法上实际采取的依然是商人破产主义原则,其适用范围也仅限于企业法人。针对我国破产制度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状况,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新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李曙光教授认为我国的破产法只能算是半部破产法。

综观德国、英国、法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区的破产制度,结合破产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历程来看,都是先有个人破产制度,之后才有法人破产制度;立法都是由商人破产主义向一般破产主义转变。那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破产制度不仅将自然人纳入破产范围,而且对个人破产的程序和规则都进行了合理安排。我国虽然有破产制度,但我国至今没有个人破产制度,而先有法人破产制度,这与破产制度的发展正好相悖。并且我国的破产立法依然采取的是商人破产主义原则,将自然人破产排除在外,这点又与破产制度发展的大趋势不合拍。因此,从破产制度的发展规律和趋势来看,我国都应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这不仅是完善立法的需要,而且也是与国际接轨的一项举措。

(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构建和谐债权债务关系的需要

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在“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指出:房屋可能是每个家庭的最主要的财产,甚至是唯一的财产。遇到这么大的灾难,还要还债,与中国的传统道德不符。借用李曙光教授的话,对于在汶川地震中房屋被毁,仍未还清贷款的房贷者如果没有足够的经济来源,对于他们来说,本来财产就已损失殆尽,无家可归,生活无着落,加上银行的房贷就犹如雪上加霜。法律规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法人可以按照破产清算程序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且在破产终结后,破产企业所有的债权债务归零,从而达到自由退出市场的目的。而作为民事主体细胞的自然人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却不能享有同等的权利。从这点来说,法律规定对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不仅与传统道德相悖,而且有违法律公平原则。

2008年5月19日,针对地震发生后房屋已经灭失,但贷款仍未还清的贷款单位和个人,央行、银监会曾下发通知,要求各银行金融机构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有商业银行甚至表示愿提供最长6个月的宽限期。此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暂时缓解借款人的经济压力,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一方面,银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机构,如果让银行放弃债权就意味着银行财产严重缩水,这显然与银行的终极目的背道而驰。而且我国的商业银行大多数都已上市,考虑到股东利益和市场对银行的影响,银行自然希望将贷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免除借款人的还贷义务,从借款人角度看当然是公平合理的,但是从银行 4

角度来看就不一样了。因为在法律面前,借款合同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如果以牺牲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代价来换取另一种“合理”,那只是一种畸形的合理与公平,同样违背法律公平原则。另一方面,银行不可能无限期的延长借款人的还款期限。一旦对贷款进行清理,银行出于职责考虑势必让那些因为失去房屋又没有偿还能力的借款人坐上被告席。而法院面对那些在地震中实际已经破产的借款人,是无法执行的。这样,即使有了法院的判决,由于借款人根本没有偿还能力,司法程序也无法真正解决问题。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则可能与借款人发生冲突,甚至还可能引发更严重的社会事件。

(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保护债权人利益和打造诚信社会的需要

《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目的,除了规范破产程序,还有就是为了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借鉴《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从破产制度的性质和作用来分析,企业破产和个人破产的社会功能没有不同,只是程序和规则因自然人和法人有所差别。2010年1月15日,在由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和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中国项目开发中心共同主办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与不良贷款处置国际研讨会”上,时任全国人大财经委调研室副主任的王闻越教授从四个方面详细分析了中国抓紧制定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王教授认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最大化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一种现实需要。建立和实施《个人破产法》,5

将有利于保护信用经济中合法权利,一旦出现欠债不还、故意逃债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依法宣布债务人破产,借助破产程序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通过个人破产制度还可以加大对债务人实施惩罚力度,有效遏制债务人的失信行为,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四)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基本成就

对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时机问题,王闻越教授在2010年1月15日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与不良贷款处置国际研讨会”上认为应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具备制定和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体系;二是具备相对完备司法资源和司法实践经验,具有保障个人破产制度有效实施的相关专业人员:三是具备制定个人破产制度相配套的信用制度;四是民众对个人破产制度的理解和认知程度。如果王教授所言能代表所有或绝大多数支持我国尽快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专家的意见。那么,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本人认为我国已经基本具备制定和实施的条件。首先、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形成。尤其近些年来,随着《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物权法》、《企业破产法》、《社会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以及相应司法解释的颁布和实施,这些都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广泛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其次、从1986年我国第一部企业破产法(试行)发展到现在历经26年,从事破产案件审

理的法官队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相关专业队伍的素质在破产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得到了锤炼,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方面得到了明显提升。他们在企业破产法律实务上已经积累了相当的经验,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提供了一定的物质保障。第三、1997年,负责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以及负责组织推进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2004年4月成立了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2006年1月建成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006年7月底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成为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这表明我国金融个人征信信息数据库的信用体系已经建立。另外,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奠定了一定的物质基础。第四、我国的普法工作从1986年的“一五普法”开始到现在的“六五普法”,国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对法律的理解和认知的程度也在提高,这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提供了一定的思想基础。

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制度安排思考

(一)立法指导思想

建立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建议采取国际通行的一般破产主义为立法指导思想,将个人破产的范围攘括自然人及承担无 7

限责任其他市场主体。

(二)明确个人破产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如果允许个人破产,那么首先就应弄清楚什么情况下允许个人破产,由谁来启动个人破产程序。对于什么情况下允许个人破产的问题,建议将自然人破产分为经营性破产、消费性破产以及宣告型破产,并针对每种破产的类型,设定相应的破产条件。个人破产程序的启动,可以借鉴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分为债务人自行申请和债权人申请两类。至于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可以独任审理,但个人破产案件相对于企业破产案件来说,由于案情相对简单,债权债务清楚,实务操作可能没有企业破产那么复杂,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那些案情简单、债权债务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个人破产案件可以考虑设立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三)建立自由财产制度,完善个人财产制度

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从理论上看有许多相同的地方。但是企业破产终结并被注销后,其主体资格完全灭失而不复存在,不可能再作为市场的主体继续参与各种经济社会活动。而作为个人破产的自然人则不一样,个人破产了但生命依然存在,还要继续生活,依然要承担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社会责任。因此,在个人破产案件受理后,应从破产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应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等方面考虑,8

为破产的个人设置一种保护性的措施,以保障其基本的人权。这点可以参考我国民事执行中关于被执行人的一些基本的保护性措施,同时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同时,应对个人财产实施严格的登记制度,厘清破产人在破产受理前若干年内的财产处置行为,以预防破产人恶意破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四)建立个人破产和解制度

企业破产制度是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公平处理债务人的债权债务问题,个人破产制度和企业破产制度在这点上没有不同。既然企业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可以通过和解来化解债权债务问题,那么个人破产制度同样可以适用和解程序。这样不仅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至于谁可以提出和解?我个人认为,只要是本着解决问题的诚意,有利于解决问题的,不管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可以提出。

(五)建立个人破产失权制度

综观德国、法国、美国、英国、日本、新加坡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区个人破产制度,都毫无例外的对破产人的行为进行了限制。比如:按照香港的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一旦被受理,对于房屋,破产人可能可以继续在住所居住一段时间,但房屋最终会变现用于偿还债务。在职业方面,破产人 9

不得从事如律师、产业代理、保险代理和证券交易商及有限公司的董事。在生活上,破产人在破产期间不得过浪费金钱的生活,例如随便乘的士、自费往外地旅游、不能拥有汽车、不能拥有豪华家具、每月服装费、剪发费用不超过$800元等,规定在交代清楚资产和负债后,方可自由出入境等等。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对破产负有责任的高管和企业负责人在企业破产后在其他企业任职的行为进行了限制。所以,不管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还是从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的现行规定来看,对个人破产后的行为进行限制是必要的,包括破产期间及破产终结后的一定期间。

(六)建立个人破产复权制度

之前已述,个人破产后其生命依然存在,依然要生活、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让破产的个人获得“新生”。在破产期间及今后一定期间对破产人的行为进行限制,虽然对保护债权人利益可以起到一定作用,但我认为这种限制应该有着严格的限制,不可能永无止尽,否则有悖个人破产制度的初衷。所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时应考虑在一定的条件下或者达到某种条件,破产人可以申请恢复由于破产而失去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比如:在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和解后,就可以考虑恢复债务人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按照刑法的规定,只有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人才有可能永 10

久被限制或剥夺某些权利,除此之外几乎都有期限限制。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失权制度应只是对破产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如果惩罚的目的或者设定的期限已经达到,就应即时解除或应破产人的申请而解除。法律不应将一个已经改过自新的人永远钉在十字架上,除非他犯的是不可饶恕的错误。

(七)建立有条件的破产免责制度

个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没有被有效清偿,是否免除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呢?对此,目前比较流行的有两种观点:一是当然豁免,就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所有在破产程序中未获清偿的债务全部免除;二是有条件的豁免,就是在破产终结后的一定期限内,只保留破产人个人基本生活需要和承担家庭义务所必须的费用后,其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债务。期满之后,未获清偿的债务才得以免除。这样做,一是为了使债权获得更为有效的清偿,二是弥补因破产人恶意破产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从维护债权人利益和公平原则的角度,我认为建立有条件的免责制度更符合法律的价值。

(八)建立破产监督制度

一个好的制度,一部好的法律可能某种原因在执行的过程中背离制定制度和法律的初衷。理论和实践的经验早已证明,任何一部法律的实施如果离开了监督,其效果肯定是大打折扣的。所以,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时,应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制定 11

和实施设立监督机制。监督个人破产案件中的债务人、债权人、审判机关以及中介机构等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为,使个人破产依法、正确、有效的实施。

(九)建立破产责任追究制度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而每一部法律都毫无例外的规定了违反该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按照行为人违反法律的性质来分主要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个人破产制度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在制定个人破产制度时,可以借鉴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

结束语

民事立法应具备一定的前瞻性,在“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有不少专家不同意将个人破产写入破产法,是为了防止有些人通过恶意破产逃避债务。但笔者认为不能因噎废食,因为任何一部法律都是从制定开始就在不断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最后才形成相对比较成熟的法律制度的。

参考文献:

1、《中国香港个人破产制度对中国内地的借鉴》 何家文

2、《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制度研究》 胡玲

3、《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杨华云

4、人民网—《市场报》 2008-06-02版

5、《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亟待出台》 潘永东 金融时报

6、《我国个人破产立法问题研究》 徐佳

7、《个人信用与个人破产制度法律类关系的分析》 陈育 赵海程 姚艳

8、《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兼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文秀锋

9、《个人破产者的重生——新加坡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启示》 陈建萍 孟军 西北政法学院

10、《关于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构想》 龙一平

地方媒体汶川地震报道思考 篇6

1 地方官方微博在“10·7景谷地震”突发事件中的报道文本分析

本文选取了四家媒体微博, 为了体现官方媒体微博在报道中的作用及其优势, 本文着重选了2014年10月7日-10月9日3天内这四家媒体微博发布的有关地震和救灾内容作为内容分析样本。本文对四家媒体微博的内容进行全部收集, 共找到样本 (微博数量) 354篇, 微云52篇, 云报41篇, 云视168篇, 云网93篇。

1.1 报道内容分析

1) 报道速度及时, 充分发挥微博转发功能。2014年10月7日21时49分,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北纬23.4度, 东经100.5度) 发生了6.6级地震。22点整, 云南政府@微博云南对@中国地震台网速报上述内容进行了转发, 并附上评论“愿一切平安!”@云南日报、@云视新闻、@云南网也陆续对@中国地震台网速报进行了转发, 尽可能在最快时间传递景谷地震的消息。

从时间上来看, 地震发生后第二天 (10月8日) 是四家官方媒体微博报道的集中时间 (61.5%、58.5%、70.2%、69.9%) , 共计239篇, 占据整个样本量的67.5%。从报道体裁来看, “消息”占据体裁方面的半壁江山, 总计335篇 (94.6%) 。通讯类13篇 (3.7%) , 其他体裁的比例微乎其微。

2) 报道内容大多为“政府行为”类信息。本文将报道内容分为“定义事件框架”、“人情味框架”、“政府形象框架”、“科普知识框架”、“现存问题框架”、“其他”六大类共31小类信息。从信息分类的总数来看, 由报道数量多到少的顺利排列分别是:“政府形象框架” (161篇, 45.5%) 、“定义事件框架” (144篇, 40.6%) 、“人情味框架” (24篇, 6.8%) 、“其他” (17篇, 4.8%) 、“科普知识框架” (8篇, 2.3%) 、“现存问题框架” (0篇, 0.0%) 。

3) 内容以原创性内容为主。媒体微博在内容上可以从原创微博与转发微博。通过对地震3天内的数据统计发现, 原创微博共计206篇 (58.2%) , 转发型微博148篇, 占样本总量的41.8%。另外, 转发型微博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是单纯转发其他微博, 另外一种评论转发微博。其中第一种有105篇 (29.7%, 70.9%) , 第二种情况有43篇 (12.1%, 29.1%) 。

1.2 消息来源使用分析

1) 消息来源。研究发现, 在地震报道消息源的选择上, 体现出了宏观平衡与微观偏向的特点。一方面, 从宏观来看, 虽然各消息来源的比例大小不一, 但整体上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其中, 位居前三位的是“政府” (154篇, 43.5%) 、“企事业单位” (71篇, 20.1%) 、“记者采写” (60篇, 16.9%)

2) 新闻来源。在数据统计上, “本媒体记者采写”占其最大的比例, (248篇, 70.1%) , 其次分别是“转发其他官方媒体” (66篇, 18.6%) 、“微博网友” (30篇, 8.5%)

1.3 报道主题构建

1) 媒体表现形式。从四家官方微博统计数据来看, 按照由多到少的顺利, 依次是“有文有图” (173篇, 48.9%) 、“文字” (161篇, 45.5%) 、“图片” (20篇, 5.6%) 。虽然微博尤其独特的优势, 包括发布时间及时, 尤其是在突发事件报道中, 官方媒体的微博能在第一时间对事件发展的情况等进行报道、说明。并且还可以通过图文并茂的形式让大众对事件的最新情况及其事态发展进行跟踪式报道。

2) 视觉主体与情节表现。在图片的分析中, 图片视觉主体占据前三位的分别是“救援安置与重建人员” (77篇, 21.8%, 39.9%) 、“灾难破坏和影响的客观物” (51篇, 14.4%, 26.4%) 、“灾后生活现状” (26篇, 7.3%, 13.5%) , 图片视觉细节中“支持与救灾” (70篇, 19.8%, 36.2%) 、“灾情展示” (55篇, 15.5%, 28.5%) 、“受灾者状况与感受” (31篇, 8.8%, 16.1%) 为其报道最多的内容。

2 官方媒体微博在突发事件中表现

2.1 官方微博在突发事件报道中存在的问题

1) 报道内容不够全面。突发事件后, 媒体微博大多数以正面信息如救灾取得重大突破等内容报道、转发为主, 负面消息较少。其中还侧重对“政府行为”类的信息为主要报道报道内容, 从前面数据来看, “政府行为”类信息的比例45.5%, 位居第一位。此外在媒体微博上, 我们仍然可以看到“报喜不报忧”的传统新闻报道理念。

2) 信息告知者为主, 反思与监督角色空缺。微博让“自媒体人”也越来越多, 极易造成突发性事件的信息过剩, 为虚假信息和谣言的滋生提供了空间。另一方面, 大量“有毒”信息的出现, 对微博的正常秩序以及安全构成了威胁。在报道中, 媒体微博往往以传递突发事件信息为主, 而其反思与舆论监督者的角色则发挥能力有限, 出现了空缺的现象。

3) 沦为商业炒作的工具。四家报纸中也转发了部分明星对灾情的关注与关心, 但是, 媒体微博对此类的信息缺乏正确、积极的引导。在突发事件的报道中, 如果媒体微博只是单纯对明星、企业的微博进行转发, 这样的做法的价值并不大, 同时还很有可能让企业微博为企业、明星做了“嫁衣”, 不仅不能将突发事件的最新消息传递给受众, 还很有很能降低受众对事件关心, 让事件“娱乐化”。因此在这方面, 媒体微博要坚定报道立场, 正确引导受众对事件的关心, 防止成为商业炒作的工具。

2.2 媒体微博如何加强在突发事件报道中的传播策略

充分发挥媒体微博在突发事件信息传播中的媒介优势, 提高信息传播的技巧。

1) 重视信息的权威性, 合理利用政府资源。突发事件中, 政府往往占据着重要的消息资源, 一方面, 政府应要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基本方针。在突发性事件中, 要遵循“黄金4小时”原则, 遵循第一时间发现舆论苗头、第一时间落实处理方案、第一时间发布准确的消息、第一时间在网上开展舆论引导和应对作用, “攻占”信息流动的制高点。第二, 媒体微博应合理利用政府消息资源, 让公众可以在第一时间了解到信息, 让微博称为公众了解政府行为、政策的第一发现地, 增强媒体微博信息的权威性。

2) 综合利用各种传播符号。微博虽然快速、简便, 但是也受到字符的限制, 140字符的限制要求信息发布者可以充分发挥语言功底, 在语言组织上要讲究技巧, 将最核心的信息提炼出来并在第一时间进行推送, 紧接着对于事件相关联的重要内容逐一编写发布;适当利用配图和利用网络媒体的视听模式, 提高消息的可看性、可视性、可听性;再者链接相关网站, 媒体微博通过运用相关链接满足部分受众对信息的阅读需求。

3) 合理利用媒体, 加强媒体融合。 (1) 直接衬托传统媒体发布。尤其是报纸媒体, 由于突发性发生时间突然, 报纸媒体微博可以在时效性弥补母媒内容的延迟性。 (2) 关注突发性事件, 注重微博的原创性。信息的质量和信息传播的效率, 是决定网络生态和谐与平衡的关键一环。 (3) 谨记记者责任, 积极更新内容。记者作为网络生态系统中的主体因子之一, 在新闻报道中起着重要作用, 应该利用微博传播做好突发性事件专业报道, 让公众正确认识、评价突发性事件, 防止谣言传播。另外记者的积极态度在确保微博质量上具有一定影响。发挥意见领袖作用, 引导正确舆论方向。

4) 增强互动沟通, 转变话语方式。媒体微博需要通过报道激发受众参与, 让受众感受到媒体的人情味报道方式, 拉近报道者与受众的“距离”。在微博上进行互动, 采用对话的方式, 让媒体更加亲民, 充分调动微博上粉丝的积极性, 通过粉丝的互动增强受众的粘性。另外, 转变话语方式, 尤其是在突发事件此类的“敏感”事件中, 媒体微博注意话语方式的亲切表达和对受灾者的朋友式的安慰报道, 从而有利于摆脱媒体报道的“官方式”语言, 也让受众对媒体的刻板印象有所改变。

3 结论

微博保障话语权的同时, 也带来话语权的滥用情况, 特别是突发事件之后, 一不小心, 就会对社会秩序造成影响。我们要认识到媒体微博在突发事件报道中所存在的问题, 报道内容不够全面、信息告知者为主, 反思与监督角色空缺、商业炒作的工具等, 在问题中突发事件报道的“机会”, 从资源的利用、有效利用多种传播符号、加强媒体的融合性和互动等方面总结出媒体微博的报道策略作为新的报道载体, 在关键时刻, 尤其是突发事件中, 应该主动站出来发布信息、揭露谣言, 承担社会责任和分担社会风险, 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尽责。

摘要:本文以“10·7云南景谷6.6级地震”为例, 通过对四家媒体微博包括微博云南 (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 以下简称微云)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官方微博, 以下简称云报) 、云视新闻 (云南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官方微博, 以下简称云视) 、云南网 (云南省重点新闻网站, 以下简称云网) 关于景谷地震报道文本进行内容统计和报道内容分析, 发现媒体微博在突发事件中存在着信息报道不全面、反思与舆论角色缺失、沦为商业炒作工具等问题, 进而从四方面对媒体微博对突发事件中的报道策略。

关键词:突发事件,媒体微博,报道策略

参考文献

[1]孟令俊.突发事件中的微博传播与舆论引导[D].2011.

[2]邵培仁.媒介生态学[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 2008.

[3]许海.突发事件中的信息污染与媒介责任[J].中国记者, 2010 (11) .

上一篇: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心得体会下一篇:小学暑假趣事作文1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