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2024-07-09

青海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通用10篇)

青海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建设的大型、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和坝高15米以上的小二型水库大坝(以简称大坝)的安全管理。坝高15米以下的小二型大坝的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大坝安全管理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大中型大坝的安全实施监督;州(地、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小一型大坝的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坝高15米以上小二型大坝的安全实施监督。各级水利、能源、建设、农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所管辖大坝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对破坏、损毁大坝设施、危及大坝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举报。第二章 大坝建设

第六条 大坝建设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初步设计;

(四)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施工详图审查);

(五)建设实施;

(六)生产准备(包括蓄水前大坝安全鉴定);

(七)竣工验收;

(八)项目后评价。

第七条 大坝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机关不得超越权限审批,不得化整为零审批大坝建设工程项目。

第八条 政府投资兴建的大坝应当按项目隶属关系,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大坝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九条 大坝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兴建大坝必须按大坝设计规范要求,设置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其内埋的安全监测设施,必须与大坝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检查验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条 承担大坝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水利水电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资质,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合同内容及其设计方案,降低大坝安全技术标准。确需变更或修改的,必须经项目法人同意,报请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鼓励施工单位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提高工程质量。第十二条 新建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及确权、发证工作应当与大坝建设项目的土地征用同期完成,并及时设立明显的界限标志。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由大坝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十三条 大坝工程验收,必须按照水库大坝安全技术标准及工程验收规程,实施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其他部门或单位修建的大坝竣工验收、应当有大坝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四条 大坝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大坝管理单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大坝,大坝管理单位有权拒绝接管。

第十五条 试运行期间必须承担防洪、度汛任务的大坝,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或大坝安全。

第三章大坝管理

第十六条 大坝安全管理应当按照其等级配备以下安全监测设备及其他设施:

(一)有线或无线通信设施;

(二)预警、照明设施;

(三)位移、沉降、渗漏观测设施;

(四)地震、地质灾害观测记录设施;

(五)其他监测检查设施。

第十七条 大坝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应当程序规范、标准明确、要求具体,共制度应当包括:

(一)大坝及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安全保卫;

(二)大坝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值班、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三)大坝的运行监测及养护管理;

(四)大坝安全监测数据、资料和整理和保管;

(五)大坝安全监测设备和大坝附属设施和维护和保养;

(六)大坝安全管理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

(七)防洪或因不可抗力引发灾害的抗灾、减灾措施。

第十八条 大坝及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行为;

(二)擅自乱伐林木、库区围垦、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

(三)擅自修建码头、鱼塘、房屋等设施的行为。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大坝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大坝管理单位进行检查和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或单位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管理违规、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消除。实施前款规定的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对所管辖大坝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 从事大坝问问等设施及其安全监测设备操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

知识,熟悉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操作技能,经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第二十二条 防洪度汛或高水位运行期间的水库,其大坝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大坝的安全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降低汛限水位和宝库度汛等有效的安全

防范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即时启动应急预案。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大坝安全检查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每隔6至8年应当组织一次大坝安全鉴定。新建大坝应当在正式蓄水前完成首次安全鉴定。大坝遇特大洪水、地震等破坏性的9然灾害,或者发生重大工程事故以及其他危及大坝安全的情形后,应及时组织专门的安全检查、鉴定。其他部门或单位管理的大坝,其安全检查、鉴定工作应当接受大坝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大坝的维修应在恢复和改善原有结构的基础上进行;确需改建、扩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大坝建设和安全档案资料的管理。新建、改建、扩建以及除险加固大坝各个阶段的文件资料,应当归入大坝档案资料。大坝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单项验收合格后,由大坝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负责向大坝管理单位整体移交。

第二十六条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大坝档案资料实行统一规范管理。大坝的安全检查报告、安全鉴定成果以及其他涉及大坝安全管理的图片、值

班记录、日常观测日志资料,应当以处度为单位进行整理、分类,并及时归入大坝档案资料。第二十七条 大坝主管部门或大坝管理单位应加强病险坝的险险加固工作,制定加固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病险坝的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病险坝应急抢险预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经防汛指挥机构批准。遇有垮坝危险时,应即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预计垮坝淹没地区人民政府发出警报,协助做好安全转移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乱伐林木、库区围垦、开荒、取土、修坟的,应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操作大坝闸阀及其他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的,视其情节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房屋等设施的,应限期拆除或恢复原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审批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大坝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读职、失职导致大坝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大坝管理单位及其管理人员调度运行不当、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具有行政职能的大坝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水库是指库容为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中型水库是指库容为1000万立方米以上、1亿立方米以下的水库;小一型水库是指库容为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小二型水库是指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

青海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篇2

a) 具体落实安全责任。中国水库管理法规在立法层次上分为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这些内容随着实际情况的不断修订, 已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根据国家相关规定, 中小型水库的管理单位是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地方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所有者等责任主体的职责范围与权利义务必须有明确的规章制度, 使其有制可依、有章可循;b) 建立独立正规的大坝安全监测中心。目前, 中小型水库大坝的安全漏洞主要集中在安全监管上, 大部分水库只在每次强降雨到来时对水库的安全工程进行临时性检查, 这种检查的随机性较强, 很难透视到工程的内部, 收效甚微。因此, 对水库大坝的安全建立独立的监测中心就显得尤为重要, 独立的监测中心的职责明确, 对大坝水库的安全管理被纳入日常, 中心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相应设备, 提高监测的专业性, 使监测工作落实到实处;c) 通过专业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目前的水利工程管理中, 专业性滞后是一个非常显著的问题, 也就是说, 水库管理人员缺乏专业技术, 水库运转设备缺乏专业支持, 这和国情有一定的关系, 但更重要的是缺乏对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风险意识, 当水库一旦出现安全隐患, 管理人员无法及时有效处理, 导致问题越来越大。因此, 对水库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就显得尤为重要。水利工程的管理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 对培训也要引起高度的重视, 使管理人员可以接收更多专业培训, 并在培训中熟练掌握水库大坝运行观测、度汛预案编制、洪水调度运用和大坝应急抢险等水库管理知识, 以此提高水库管理水平。水库的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全国小型水库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承担管理工作。

马鞍山水库大坝安全评估报告 篇3

马鞍山水库地处黄山市屯溪区奕棋镇瑶干村,属山区、丘陵区地形,水库集水区域植被尚好,坝址处河谷宽50m,基础为裸露的千枚岩和红砂岩。该水库属钱塘江流域新安江水系,气象上属中亚热带北缘湿润季风气候,气候温和,四季分明,雨量充沛,年平均降雨量1719mm,但雨量年内分配不均,春夏雨量多,六、七份常出现暴雨,而易产生洪涝灾害,秋冬季雨量少,又易出现旱灾,在这样的气候区内,水库的调节作用越见明显,水库的正常运行对当地农业生产及居民生活极其重要。

二、工程概况

马鞍山水库始建于1958年月12月,原为大山塘,1974年3月由社队在原山塘自行扩建成,由于建水库时的特殊历史原因,该库施工时属于“三边”工程质量得不到有效控制,导致大坝渗漏严重,属病险水库。

水库大坝为均质土坝,坝顶长47m,最大坝高13.7m,内坡面1:2.6,外坡面1:2,内坡经多年的雨水风浪冲刷以及耕牛踩踏,内坡填土塌陷严重,外坡倒滤体高3.0m,风化倾斜剥落严重。

水库溢洪道位于水库左岸,为开敝式溢洪道,溢洪道左岸为自然山坡,右岸为浆砌石侧墙,1981年拓宽为10m。

水库放水涵洞为B×H=1.2×1.5米圆拱形隧洞,隧洞进口20m采用混凝土衬砌,放水建筑物为40mm直径启闭机放水。

三、防洪能力

马鞍山水库溢洪道位于大坝在左端与山丘交汇处,宽10m,高2.3m,系开敝式宽顶堰。

1、防洪标准

防洪标准根据《防洪标淮》(GB50201-94)执行,即20年一遇洪水设计,200年一遇洪水复核。

2、防洪标准复核

水库无实测降水、径流等资料,根据《安徽省暴雨参数图,山丘区汇流分析成果和山丘区中、小面积设计洪水计算办法》进行洪水计算。

马鞍山水库流域特征值:F=1.16KM2,L=1480M,B=F/L=784M,J=[(164.2+168.4)×900+(168.4+220)×340+(220+253.5)×240-2×164.2×1480]/1480/1480=52.09/1480=35%.H24=130mm,H1=40mm,CV24=0.5,CV1=0.45

200年一遇点暴雨量:H24=KP×H24=3.06×130=397.8mm HI=KP×H1=2.79×40=111.6mm

面雨量:P24=397.8mm P1=111.6mm面净雨量:R24=397.8-60=337.8mm

P1/P24=0.28查得n=0.6 R3/P24=0.43 R3=171.05mm

K=6(F/J)0.16R3-0.55(F/J)-0.55=0.12取K=0.12,据n=0.6查得qm=89 m3/S

洪峰流量Q 0.5%=qm×F×R24/1000=89×1.16×337.8/1000=34.87m3/S

同理经计算(略)20年一遇洪峰流量Q5%=17.25m3/S

经调洪演算:200年一遇洪水下泄流量26.85 m3/S,20年一遇洪水下泄流量13.28 m3/S

3、水库防洪能力复核

通过计算已知马鞍山水库200年一遇洪水下泄流量26.85m3/S,2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13.28m3/S溢洪道宽10m,溢洪道底高程164.3m,坝顶高程166.6m,采用宽顶堰公式H=(Q/BM)2/3计算设计水位与校核洪水位。

设计洪水位H=(13.28/10×1.5)2/3=0.92m:

则H设=164.30+0.92=165.22m

校核洪水位:H=(26.85/1010×1.5)2/3=1.47m

则H校=164.30+1.47=165.77m

4、坝顶高程校核

水库校核运行时,坝顶高程=H校+H波+安全超高△h,

H波=0.208V5/4D1/3(取7、8级v=15m/S,D最大坝程300m)经计算H波=0.45m.

安全超高设计洪水取0.5m,校核洪水取0.3m,

则坝顶设计高程=164.3+0.92+0.45+0.5=165.17<166.6m(现状坝顶高程)

坝顶校核高程=164.3+1.47+0.45+0.30=166.52<166.6m(现状坝顶高程)故水库大坝能满足防洪要求。

四、结构安全评估

水库大坝抗滑稳定,经计算(略)稳定安全系数K0=1.70>1.1根据抗滑稳定计算成果,马鞍山水库现有坝坡稳定,不会产生滑坡问题。

大坝基础经多年运行未见沉降、位移,内坡面塌陷严重,外坡面未设排水设施,局部渗漏,内外坡均为土质护坡,质量较差,反滤体,块石风化剥落严重且倾斜,底涵渗漏。

五、渗流安全评估

大坝在1974年3月扩建后运行三十多年来,大坝未产生滑坡迹象,但坝体渗水严重,在水库水位达到兴利水位时,坝脚沿线均有渗水,据管理人员目测,渗水量达0.02m3/秒。

1、基本资料

坝顶高程式166.60m,设计水位165.22米,校核水位165.77m,外坡地基高程152.90m,坝顶宽5.0m,内坡1:2.6,外坡面1:2按不透水地基上的均质坝考虑,下游无水。

2、下游逸出逸点高度

计算公式:hO=√(H12+L2)-L式中:H1=165.77-152.9=12.87m

L1=(166.6-165.22)×2.6+5+12.87×2=34.33m △L=(mh1/2m+1=5.44m L=L1+△L=39.77m

则ho=√(H12+L2)-L=2.03m

3、渗漏出逸出点比降

JO=1/√(1+m2)=0.447

经计算下游逸出点高度2.03m小于滤体高度3m,高度达到设计要求。

六、输泄水建筑物安全评估

水库溢洪道布置在大坝左端的山丘边,属开敝式宽顶堰,堰顶宽10.m,高2.3m,右侧墙为浆砌块石,经过多年运行.砌石已老化脱落,消力池砌石被洪水冲松,底板杂草丛生,影响洪水下泄安全。

水库灌溉底涵为1.2×1.5m混凝土圆拱隧洞结构,由于建设早衬砌质量差,涵洞有漏水现象。

七、运行管理安全评价

马鞍山水库主要以灌溉为主,结合防洪养鱼,由所在地瑶干村进行管理,在重要的小(二)型水库要达到的三有中,该水库基本的不能达到,在主汛期按照区防汛指挥部控制运用计划控制蓄水,但平常管理由于制度不完善,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底,报酬不能及时兑现,加上水库存在众多问题,给水库的运行管理带来诸多困难.建立运行机制,落实管理措施,明确责任制是水库运行管理安全的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八、大坝安全评估结论

按照2007年安徽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评估办法,对马鞍山水库的防洪标准、结构安全渗流安全以及输泄水建筑物安全进行大坝安全评估,该水库属三类坝。

九、水库加固处理意见

1、坝体上游面设置防渗设施。

2、下游坝面、坝址、坝肩处设排水系统。

3、重修底涵。

4、溢洪道底板,侧墙,消力池整修。

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篇4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坝高在15米以上或者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套使用的泄洪、输水建筑物及监测、管理设施等。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其所管理的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负责。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水库大坝安全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由水库大坝所在地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库容在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15米至30米的,由水库大坝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兴建水库大坝的,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应当将以下材料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一)区域水文计算分析报告;

(二)水量供、需评价分析结论;

(三)水环境及生态环境评价;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水库大坝建设是否符合水资源流域规划、区域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兴建水库大坝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库大坝安全技术标准,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将以下材料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一)经批准的水库大坝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环境评价报告;

(三)经技术审查同意的水库大坝建设初步设计以及技术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取水许可文件;

(五)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文件;

(六)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大型以上水电站和水库大坝建设申报程序及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水库大坝工程设计包括主体工程设计和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以及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观测和管理设施的设计。

前款设施不完善的已建水库大坝,应当在扩建、改建或者除险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

第十条水库大坝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通过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对质量不符合设计及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兴建水库大坝,项目法人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依法完成确权颁证、树立界桩等项工作,并参与水库大坝施工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各阶段的验收工作。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库大坝管理范围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两端各按30米至50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100米至200米划定;

(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库水坝两端各按10米至30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50米至100米划定;

(三)库容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15米至30米的水库大坝两端各按5米至15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10米至50米划定;

(四)库区(含水域)按照水库坝顶高程线或者退赔线以下划定;

(五)生产生活用地按照原有使用范围划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库大坝保护范围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按照坝顶高程线或者退赔线以上1000米划定;

(二)不足1000米的按照分水岭划定。

根据不同地质、地形、坝型实际,在确保水库大坝安全的前提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个别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作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已建成的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保护范围达到前条规定标准的,不再变更;达不到的,大坝管理机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新划定。

第十四条水库大坝必须经蓄水安全鉴定、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

第十五条水库大坝改建、扩建的,应当进行水库大坝安全复核评价,通过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并将以下材料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一)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证书;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建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者经培训获得上岗证的管理人员。

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水库,其水库大坝管理机构的运行维护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安排。

第十七条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和附属的测量、观测、动力、照明、交通、消防、房屋、专用通信网络及其他设施等,由水库大坝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和侵占。

库区非水库管理活动的船只不得行驶至水库大坝上游坝面20米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和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禁止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开矿、挖砂、取土、修坟、围垦、陡坡耕种等危害水库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九条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机电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完整的工程勘测、设计、施工、运行管理、事故处理等资料的工程技术档案,并做好水库大坝的日常养护维修工作。

第二十条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汛期水库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在汛期,水库大坝的洪水安全调度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一条水库大坝坝顶不兼做公路。确需兼做公路的,必须进行科学论证,满足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要求,并将以下材料报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水库大坝安全复核评价报告及鉴定报告书;

(二)过坝交通限载规定及坝顶设施相关构筑物维修养护责任书;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回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25日内统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管辖的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并建立水库大坝定期安全检查与评价制度。

第二十三条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由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具有水库大坝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承担,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度:

(一)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库大坝,由省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二)总库容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库大坝,由地(州、市)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三)其他水库大坝由县(市、区)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农业等部门所管辖水库大坝的安全评价报告及结论,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水库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向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并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保坝安全的应急抢险预案及措施。

第二十五条水库大坝的安全状况分为一类、二类、三类:

(一)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规定,水库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按照设计标准正常运行的坝;

(二)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规定,水库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不到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的渗流破坏、结构稳定、施工缺陷等质量隐患问题,影响水库大坝安全,不能正常运行的坝。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二类坝、三类坝进行除险加固,优先安排资金,限期排除险情。

二类坝、三类坝的除险加固工程设计、施工等,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水库因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缩的,应当降低等别运行管理,以保证水库安全;水库因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的,应当报废。

第二十八条水库的降低等别、报废实行分级、分部门审批的原则:

(一)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国家管理的,由省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的,由地(州、市)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三)库容在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的,由县(市、区)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水库降低等别、报废的,应当向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水库降低等别、报废工程处理措施和资产、职工安置文件;

(三)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证书;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农业等部门审批的降低等别、报废的水库,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兴建水库大坝进行审批的;

(二)未按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水库大坝改建、扩建进行审批的;

(三)未按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兼作公路的水库大坝坝顶进行审批的;

(四)未按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水库降低等别或者报废进行审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青海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篇5

山东省政府(颁布单位)19940603(颁布时间)19940701(实施时间)20040715(失效时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文号)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1994年6月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发布)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大坝建设 第三章 大坝管理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型水库、中型水库、小

(一)型水库和现状坝高15米以上的小

(二)型水库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等建筑物。第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水库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等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大坝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 水利部门所管辖的大坝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理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水库水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关心库区群众生活,采取增加投入、开发水面等措施,帮助库区群众发展经济,脱贫致富。第二章 大坝建设

第七条 兴建大坝,须严格审批制度。

(一)兴建大、中型水库,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二)兴建小

(一)型水库,须报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兴建小

(二)型水库,须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 兴建大坝,须进行工程设计。

大坝工程设计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设计内容除主体工程外,还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机构的用房等附属工程及管理设施的设计。第九条 大、中型水库大坝工程施工,须通过招标、投标确定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大坝施工单位须按照承包合同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及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任意变更或修改设计。确需变更或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并经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条 大坝施工,须接受水利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严格质量管理。对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并完成确权发证和树立标志等项工作。第十二条 大坝开工后,按隶属关系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主管部门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各阶段的验收工作。第十三条 兴建大坝时,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及管理设施的投资计划应当同步安排。

第十四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对大坝工程组织验收。非水利部门修建的大坝的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十五条 大坝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管理单位。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大坝,管理单位有权拒绝接管。

第十六条 水库大坝需改建、扩建时,须报大坝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小型水库扩建为中型水库,或由中型水库扩建为大型水库,须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鉴定,分类排队,制定除险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险坝工程加固设计、施工和验收,按新建大坝的有关规定执行。除险加固所需资金和物料,有关方面应当优先安排。

第十八条 对未列入险坝的存有遗漏工程项目或出现险情需要进行加固的大坝,可编制单项工程设计,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建设计划或安排其他资金解决。第三章 大坝管理

第十九条 大坝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大坝管理单位管理和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大坝附属建筑物和测量、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除及其他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可以在大型水库和重点中型水库建立公安派出所,一般中型水库设公安特派员,以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大坝的正常秩序。

第二十一条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等工程设施,须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打井、爆破以及从事其他严重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在大坝保护范围之外5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日取水量10000立米方以上的取水工程;在大坝保护范围之外1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坝体上放牧、垦植、以及从事其他妨碍管理的活动;防汛期间禁止在坝体上堆放杂物和晾晒粮草。第二十四条 大

坝坝顶、防汛公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兼做公路的大坝坝顶、防汛公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的维护费用,可以由交通部门拨给大坝主管部门,也可以由大坝主管部门向过往车辆收取。具体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禁止在坝体、防汛公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上行驶超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装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和履带式车辆。雨雪泥泞期间,禁止在没有标准路面的坝顶上行驶机动车辆。

第二十五条 大坝工程应当建立管理机构,并按国家有关水利工程编制定员标准,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管理人员。水利部门管辖的大、中型水库大坝的管理机构与人员列入事业编制,其经费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同级财政按有关规定安排。

第二十六条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行政、经营、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进行检查和考核,搞好工程管理和经营管理,在确保大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第二十七条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管理运行、事故处理等资料。

第二十八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巡回检查和安全监测与鉴定,并做好监测资料的整理分析工作。第二十九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及有关建筑物、机电设备的日常养护维修工作,保持工程完整、设备完好,保证正常运用。

大坝工程需大修(包括岁修、水毁)时,应当做好设计,并按规定报大坝主管部门审批,施工时应严格质量监督,履行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条 有关水库的汛期调度运用、防汛组织、防汛准备及抢险等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及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大坝主管部门对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大坝档案。有关大坝注册登记的具体事项,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坝体上修建码头、渠道的,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及其他设施的,对个人处以300元至50

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二)在大坝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筑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对个人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在大坝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筑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对个人处以10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

(三)在库区内围垦的,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

(四)防汛期间在坝体上堆放杂物和晾晒粮草的,经教育不及时清除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对个人处以2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8000元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大坝保护范围之外500米以内设置日取水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工程的,在大坝保护范围之外1500米范围内擅自进行爆破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章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并可处以2000元至80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坝体上放牧、垦植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章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第三十五条 大坝主管部门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所罚款项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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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坝 管 理 范 围

大 坝 保 护 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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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

1.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

2.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

2.大型水库主坝(包括河槽段、阶地段及坝端,下同)管

3.大型水库主坝河槽段坡脚外200米,阶地段上、下游 |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300米;中型水库主坝管理范围的相 坡脚外50至200米;中型水库主坝河槽段坡脚外100米,阶|连地域以外200米;大、中型水库副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

地段上、下游坡脚外50至100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 |以外150米;小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70~

50米(若副坝坝高小于5米者,取3~5倍坝高,副坝坝高大 |100米。于15米者,不小于5倍坝高);小型水库大坝坡脚外30至50|

3.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

米。大坝坝端以外30至100米。

|250米。

4.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以外10至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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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篇6

(第223号)

《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2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蒋巨峰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水库大坝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套使用的泄洪、输水、过船建筑物及监测、管理设施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大坝主管部门,并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大坝安全负责。水库大坝管理单位承担水库大坝的具体管理工作。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管辖的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实施水库大坝定期安全检查与评价制度,并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全省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 城镇、交通干线和密集居民区等位置重要的或病险水库的大坝安全,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实施安全监督。

第六条 大坝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需要,确定大坝管理单位和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

第八条 承担防洪除涝等公益性任务的水库大坝,其管理运行维护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

第九条 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和工程类型、规模,按照《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水库大坝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划定,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负责做好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十一条 水库大坝的各种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水库大坝安全的活动:

(一)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进行围垦、填库、炸鱼;

(二)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石、采矿、打井、挖沙、取土、修坟、乱伐林木、建永久性建筑物;

(三)在水库大坝上建筑、种植、铲草、放牧、从事集市贸易;

(四)在水库大坝上倾倒垃圾、废碴尾矿;

(五)其他危害水库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 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确需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科学论证后报经有管辖权的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批准。有管辖权的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根据安全管理需要,禁止船只驶入大坝坝前范围的水域,应当设立安全警界线。

第十四条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坝体变形、渗流的观测、水文测报等设施。操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 3 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依法取得的土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和附属的测量、观测、动力、照明、交通、消防、房屋、专用通信网络及其他设施等,由水库大坝管理单位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和侵占。

第十六条 水库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必须进行科学论证,满足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要求,并报经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批准,申请大坝兼做公路的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安全加固措施并承担日常维护费用。

申请大坝兼做公路的单位应向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库大坝安全复核评价报告及鉴定报告书;

(二)过坝交通限载规定及坝顶设施相关构筑物维修养护责任书;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水库大坝主管部门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统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做出批准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水库大坝坝顶已兼做公路的,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定期督促公路产权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水库大坝能否兼做公路进行安全复核;特殊情况下,应当立即进行安全评价。不能兼做公路的,限期改道。

第十八条 在汛期,水库的洪水安全调度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经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

跨行政区域的水库应当在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主持下,按照批准的防汛方案进行调度。

第十九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水库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向水库大坝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保坝安全的应急抢险措施。

第二十条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由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并委托具有水库大坝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水库大坝的安全状况分为一类坝、二类坝、三类坝,具体分类标准按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执行。一类坝、二类坝、三类坝的审定和通报,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度:

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一类坝、二类坝、三类坝,由省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定并通报;

总库容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的一类坝、二类坝、三类坝,由市(州)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定并通报;

其他一类坝、二类坝、三类坝,由县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定并通报。

审定通报的一类坝、二类坝、三类坝,应当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应将二类坝、三类坝列为防汛抢险重点,并责成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组织实施保坝安全应急措施。

第二十三条 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三类坝、二类坝除险加固工程,应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各级人民政府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限期对三类坝、二类坝优先安排资金进行除险加固,在除险加固前应制定保坝安全应急措施。

改变三类坝、二类坝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除险加固后的水库大坝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管理,投入运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水库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缩的,应按规定降低等级运行管理;水库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的,应按规定 5 报废。

第二十六条 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已投入运行的大坝,未设置安全监测设施的,或安全监测设施损坏失效的,应予以补设或修复。

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运行、监测资料的整编工作: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含100万立方米)的大坝,应按规定进行年度汇编、登记归档,并上报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大坝的水文观测资料,应按规定每年进行整编。

第二十七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对所管辖的水库大坝管理单位的防汛抢险物料储备、气象水文预报、水情传递、报警等防汛准备工作,每年进行汛前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对在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赔偿造成的损失,并可处以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爆破、采石、采矿、打井、挖沙、从事集市贸易、倾倒垃圾、废碴尾矿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乱伐林木、库区围垦、开荒、取土、修坟、炸鱼,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操作大坝闸阀及其他设施的,视其情节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建永久性建筑物等的,应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所需经费由违法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水利部门管辖的水库大坝范围出现的违法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 6 罚;其他部门管辖的水库大坝范围出现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处罚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罚。

第三十一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清水河水库大坝安全分析 篇7

清水河水库位于安陆市北部孛畈镇境内, 安陆与随州交界处, 距安陆城关36 km, 拦截府河支流清水河, 区域多年平均降雨量1 104.6 mm, 承雨面积165.7 km2, 其中上游14.5 km处的桃园河水库拦截支流承雨面积47.87 km2, 本区间来水面积117.83 km2, 桃园河水库下泄洪水泄入清水河水库。清水河水库正常蓄水位71.20 m, 死水位68.20 m, 5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76.02 m, 1 000年一遇校核洪水位79.28 m, 总库容4 572万m3。是一座以提水灌溉为主, 兼有防洪、养殖等综合利用的中型水利工程, 工程等别Ⅲ等, 永久性水工主要建筑物级别3级。工程于1959年10月开工兴建, 1962年3月建成, 没有进行竣工验收, 直接于1964年12月蓄水。水库枢纽部分由大坝、溢洪道、取水建筑物组成。枢纽布置如图1。

大坝为均质土坝, 坝顶高程78.60 m, 最大坝高22.8 m, 坝顶长380 m, 宽6 m, 上游坝坡为混凝土框格干砌块石护面, 下游坝坡为草皮护面, 高程68.0 m处设马道一条, 宽3.0 m。大坝坝脚全长230 m, 其中仅在老河床段坝脚设有40 m长反滤坝, 坝顶高程62.0 m, 顶宽3.0 m, 反滤排水基本正常。

溢洪道位于大坝左端一山坳处, 为无闸开敞式宽顶堰, 宽28 m, 堰顶高程为71.2 m。出口无消能防冲设施。

取水建筑物位于大坝右端120 m处, 为3×180 kW电力抽水泵站, 单机设计流量1.5 m3/s。

2历史险情和大坝现状

清水河水库建设于特殊年代, 未经详细规划仓促上马, 于1959年10月动工兴建, 1960年4月大坝合龙。 1960年10月至1962年3月开挖临时溢洪道进行脱险。1987年实施了枢纽局部脱险施工, 建设内容有大坝坝身加高培厚、新建部分反滤坝、整修大坝护坡、拓宽溢洪道等。由于建设过程的特殊性, 1964年12月水库枢纽工程竣工蓄水后, 即因施工质量问题出现坝基渗漏和坝坡变形, 被列为病险水库。工程运行近四十年来, 水库一直在死水位下运行才确保了大坝安全。水库运行中险情不断, 其中主要有:

(1) 水库大坝建成蓄水后, 即发生严重渗漏险情。在坝脚处出现大大小小五处渗漏点, 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管涌, 渗漏水量较大, 主要集中于坝体垅口部位和左坝肩处。

(2) 由于大坝与两岸山体边接部位未处理好, 左坝肩一直存在绕坝渗漏现象, 大坝下游面草皮护坡片状沼泽化, 坝坡出现大面积的“鼓皮陷”。

(3) 1982年首次发现大坝有两处白蚁窝, 此后大坝白蚁危害一直存在。2001年发现两处白蚁已穿大坝, 危害达到乙等。

(4) 1997年7月1日, 库区降雨达220 mm, 库水位上涨至73.50 m, 大坝外坡脚出现9处集中渗漏点, 最大一处渗漏点直径有90 mm, 二级平台以下漏水严重。

(5) 溢洪道经常滑坡, 阻碍溢洪道正常溢洪。1996年7月和1998年7月发生两次比较大的滑坡。

(6) 2001年6月9日, 库区降雨量达298 mm, 库水位猛涨至74.2 m, 为历史最高洪水位, 大坝外坡脚渗漏散浸严重, 由于高水位持续时间较短, 未对大坝构成危害。

3现场安全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大坝现场安全检查发现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①左、右坝肩绕渗严重, 渗漏处沼泽化严重, 形成明流;②溢洪道底板衬砌老化、裂缝, 无消能设施;两岸山体陡峭, 岩石破碎严重, 易导致失稳, 从而阻塞溢洪道;③取水泵房机电设备老化, 压力钢管锈蚀;④大坝无安全监测设施, 管理设施不完善;⑤抢险道路不畅, 雨天不通。

4工程安全分析评价

针对本工程分别进行了防洪标准复核、大坝工程质量评价、大坝渗流安全评价、大坝结构安全评价、运行管理评价。

4.1防洪标准复核

根据《防洪标准》 (GB50201-94) , 清水河水库枢纽工程正常运用洪水标准为50年一遇, 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为1 000年一遇。

洪水复核计算根据《湖北省暴雨径流查算图表》和《湖北省可能最大暴雨图集》采用瞬时单位线推求坝址洪水, 洪水频率分别为2% (设计洪水) 和0.1% (校核洪水) 。桃园河水库下泄洪水泄入清水河水库, 所以考虑了桃园河水库溢洪道泄水的影响。经计算, 清水河水库设计洪水洪峰流量为1 591 m3/s, 洪水总量为3 754万m3;校核洪水洪峰流量为2 814.7 m3/s, 洪水总量为6 361万m3。

水库调洪演算采用列表试算法, 其中泄流为无底坎开敞式宽顶堰流, 起调水位71.20 m, 经计算, 水库设计洪水位为76.02 m, 对应库容为3 237.2万m3, 最大下泄流量为504.8 m3/s;校核洪水位为79.28 m, 对应库容为4 572.0万m3, 最大下泄流量为1 079.1 m3/s。由此复核坝顶高程为80.75 m, 而大坝实际坝顶高程为78.60 m, 低于复核坝顶高程2.15 m, 需要复核大坝现状抗洪能力, 经计算大坝现状抗洪能力仅为20年一遇。

综上所述, 大坝坝顶高程欠高2.15 m, 不能满足防洪要求;现状抗洪能力不满足水库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的要求, 其防洪安全性分级应属C级。

另外, 溢洪道仅进口段衬砌71 m, 还有499 m未予衬砌。衬砌边墙欠高, 且两侧山体陡峭, 岩石风化破碎, 溢洪道出口无消能设施, 不能安全泄洪。

4.2工程质量评价

根据工程的地质勘探资料、原有施工资料、大坝运行管理报告和现场安全检测报告等成果, 对清水河水库进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如下。

(1) 坝体施工前未对坝基砂卵石覆盖层、清水河逆断层和左坝肩处的挤压破碎带进行任何处理, 造成坝基、坝肩渗漏至今, 严重危及大坝安全。因此评定坝基和岸坡处理施工质量不合格。

(2) 大坝填筑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规施工行为, 工程竣工后相当长时间内, 都面临垮坝的危险, 地质勘探揭示其填筑质量较差, 坝体接头部位碾压不实, 坝体内夹有多层具中等透水性的软弱夹层。因此评定坝体填筑质量不合格。

(3) 溢洪道所在山体岩石破碎, 侧壁陡峭高耸, 溢洪时极易引起山体滑坡, 虽有部分断面经过硬化处理但衬砌不全, 衬砌边墙欠高, 且溢洪道又无出口消能设施, 因此评定其工程质量为不合格。

(4) 抽水站经过近二十年的运行, 虽存在诸多问题, 但均系结构和设备磨损老化所致, 不属于施工质量事故, 因此可认为抽水站质量合格。

4.3大坝渗流安全评价

大坝直接位于砂卵石层强透水层上, 该砂卵石层呈中密-密实状态。属强透水层, 渗透系数为1.0×10-2cm/s。其下伏层为志留系中下统变质岩系列。

本次大坝渗流稳定分析依据《清水河水库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采用二维渗流有限元法来进行计算。计算工况取设计洪水位和正常水位两种情况, 因大坝在老河床段坝脚设有40 m长反滤坝, 还有190 m长坝脚未设反滤设施, 所以还应分别考虑有无反滤坝情况。渗流计算的分区情况见图2, 渗流计算参数如表1所示。

本文以设计洪水位下有反滤坝的等势线及浸润线图为例进行说明 (如图3所示) 。

根据计算结果, 综合评价如下。

(1) 坝体:

无反滤坝段坝坡出逸, 最大渗透坡降为0.37, 大于允许值, 坝体渗流安全不够, 需要增加反滤;有反滤坝段反滤体排水尚好, 该段大坝坝体渗流还是稳定的, 总体来说大坝坝体渗流稳定存在安全隐患。

(2) 坝基:

坝基渗流分析中砂卵石层的出逸坡降为0.23, 超过其允许坡降0.20, 存在管涌破坏等渗流安全隐患。水库在运行过程中经历几次高水位, 皆在坝脚发现集中渗漏点, 亦证实大坝坝基渗流是不安全的。在校核洪水位 (79.28 m) 的情况下, 该水位高出坝顶0.68 m, 已造成洪水漫坝, 对大坝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3) 坝肩:

本次地质勘探揭示在大坝左侧坝肩存在破碎岩体, 具有中等透水性, 是造成左坝肩绕坝渗漏的原因。

因此清水河水库大坝坝体出逸较高, 较大部分坝段无反滤, 尤其坝体白蚁危害严重, 因此大坝坝体存在渗流安全隐患; 坝基砂卵石透水性大, 渗流压力大, 渗流坡降大于允许值, 坝基存在渗流破坏的可能; 现状下坝脚已经出现渗漏险情, 坝基渗流不安全;左侧坝肩存在绕坝渗漏问题, 对大坝渗流产生较大危害;特别在校核洪水位 (79.28 m) 的情况下, 洪水漫坝。因此综合评定该工程的渗流性态是不安全的, 大坝渗流安全等级定为C级。

4.4结构安全评价

(1) 大坝:

大坝稳定分析计算采用了瑞典圆弧法和简化毕肖普法。计算断面选取河床坝段地质勘测剖面 (最大坝高附近) , 并考虑有无反滤坝两种情况。

计算工况取:①设计洪水位下形成稳定渗流时的下游坝坡的抗滑稳定 (有效应力法) ;②正常蓄水位下形成稳定渗流时的下游坝坡的抗滑稳定 (有效应力法) ;③设计洪水位骤降至正常蓄水位的情况下上游坝坡的抗滑稳定 (有效应力法) 。由于校核洪水位时洪水已漫坝, 因此不必作该工况大坝的稳定计算。根据大坝的填筑材料及构造, 坝坡稳定计算共分四个区, 分区情况同图2, 各分区的稳定计算参数见表2。

经计算设计洪水位下的滑动面如图4或图5所示。

从计算出的安全系数可知:在设计洪水位下, 能满足规范要求。在校核洪水位下, 洪水已漫坝顶。由于坝顶表层为厚0.7~1.5 m的含碎石或碎石填土, 其结构松散, 抗渗性极弱, 是不可忽视的一大安全隐患。

(2) 其他建筑物。

溢洪道衬砌不全, 衬砌边墙顶高小于设计洪水位, 且溢洪道两岸山体陡峭, 岩石破碎, 一旦溢洪, 将导致岸坡失稳, 边墙破坏, 另外溢洪道底板衬砌老化露筋, 裂缝现象严重;提水泵站防洪墙顶部高程低于设计洪水位, 且墙体存在三条贯穿性裂缝, 泵站钢管蚀余厚度仅为6 mm, 影响泵站安全运行。

(3) 抗震复核。

清水河水库建设时没有进行抗震设计。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18306-2001) , 工程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小于0.05 g, 动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为0.35 s, 相应地震基本烈度小于Ⅵ度, 根据《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可不考虑地震影响。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 综合评定清水河水库工程结构安全等级为C级。

4.5运行管理评价

①水库管理单位能按照相关法规对大坝等建筑物进行日常维修管理, 调度落实一般 ;②水库大坝无安全监测设施, 缺乏安全通讯设施和防汛公路, 无法满足大坝安全管理和防汛安全抢险的要求;③大坝虽多次除险加固, 因资金缺乏, 除险加固不彻底, 险情依然存在, 加上坝体蚁害严重, 大坝不能安全运行;④大坝存在坝基渗漏及左右坝肩绕渗现象, 常年渗水, 坝下游大片沼泽化, 需尽快处理, 确保大坝安全。

综合上述分析, 按照《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第3.5.4条规定, 清水河水库大坝运行管理综合评价为差。

4.6大坝安全分类

根据各分项安全分析评价报告, 按照《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00附录B, 关于安全分级的标准, 结合清水河水库工程现状, 作出分项安全综合评价。安全性分级评价列于表3 (大坝级别:3, 坝型:均质壤土坝) 。

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中安全分类标准, 结合《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 (SL258-2000) 第9.3.2条规定, 评定清水河水库大坝为三类坝。

5大坝安全评价结论

本次对水库大坝进行了各分项分析评价, 总体对现水库大坝安全评价结论如下。

(1) 大坝欠高, 水库防洪能力不满足规范要求;

(2) 坝基长期渗漏危及大坝安全;

(3) 坝体填筑质量差, 坝后缺乏反滤排渗的工程措施;

(4) 大坝坝顶表层为厚0.7~1.5 m的含碎石或碎石填土, 其结构松散, 抗渗性极弱;

(5) 清水河水库位于白蚁危害重灾区, 白蚁危害较重;

(6) 溢洪道衬砌不全, 边墙高度不满足要求, 两侧岩体易倾覆, 底板老化露筋, 裂缝现象严重;出口无消能设施;

(7) 抽水泵房防洪墙欠高, 墙体3条贯穿裂缝, 泵站钢管蚀, 厚度不足6 mm, 严重影响泵站的安全运行;

(8) 泵站主要电气设备老化严重, 部分受损, 需更新换代;

(9) 大坝无安全监测设施;防汛抢险和安全管理不健全。

总之现状大坝属病险坝, 应尽快除险加固, 以防造成重大灾害。现水库已经立项除险加固, 加固后水库将充分发挥应有的效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SL258-2000,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GB50201-94, 防洪标准[S].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SL274-2001,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

[4]毛昶熙, 段祥宝.渗流数值计算及程序应用[M].南京:河海大学出版社, 1999.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自查报告 篇8

工程概况

一、自然地理

二、工程枢纽规模第二节:

规划、设计

一、规划

二、设。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自查报告目录第一章

横山水库基本情况第一节:

工程概况

一、自然地理

二、工程枢纽规模第二节:

规划、设计

一、规划

二、设计第三节:

工程建设

一、施工经过

二、工程质量及处理

三、工程验收

四、水库运行管理情况第二章

自查情况及初步意见第一节:

大坝

一、表面检查观测

二、大坝外形尺寸及有关高程

三、观测设施

四、资料整理情况第二节:

泄洪闸

一、表面检查观测

二、外形尺寸及有关高程

三、泄洪闸运行情况

四、泄洪闸过水能力及结构安全第三节:

输水隧洞、放空洞、引水支洞

一、进口竖井检查观测

二、输水、放空、引水洞内检查

三、闸门启闭机金属结构检查

四、运行状况第四节:

电站

一、电站情况介绍

二、电站运行发电

三、电站自查情况

(1)

厂房检查

(2)

升压站检查

(3)

发电机组检查

(4)

尾水渠检查

(5)

电站自查后几点意见第五节:

初步意见第一章

横山水库基本情况第一节

工程概况

一、自然地理

黟东方红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篇9

黟县东方红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一、工程概况: 东方红水库工程位于新安江水系横江支流东亭河上游虞山溪上,坝址以上集水面积60 km,是一座以灌溉、防洪为主,结合发电、养殖和旅游等综合利用的省级重点中型水库。水库总库容2445×10m,为年调节。工程等别为III等,其主要建筑物级别为3级。枢纽工程位于安徽省黄山市黟县宏村镇境内,于1966年11月动工兴建,1970年7月建成蓄水,开始发挥灌溉、防洪效益。2003年12月对东方红水库大坝进行安全评价,鉴定为“三类坝”。2006年8月东方红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开工建设,2008年12月除险加固工程全部完成,水库投入使用。除险加固后,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包括拦河坝、溢洪道、引水涵洞、放水隧洞及坝后电站等。

432二、安全鉴定主要工作内容: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8)和《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00)的要求,结合东方红水库的实际情况,本次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主要包括如下工作内容。

1、水库现场安全检查与评价:对水库各建筑物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编制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2、大坝安全监测资料分析:分析检测数据,编制观测资料分析报告。

3、工程质量安全检测评价:对大坝及水工建筑物、金属结构、机械电气等进行现场实体检测,并编制工程质量检测(评价)报告。

4、运行管理评价,包括机构组织、规章制度、调度运行、巡视检查、监测及资料分析、日常运行表现及安全运行建议,编制运行管理评价报告。

5、大坝安全评价:包括工程质量评价、运行管理评价、防洪标准复核、大坝结构安全稳定评价、渗流安全评价、抗震安全复核、金属结构安全评价、大坝安全综合评价等。

6、维修、加固建议等。

三、依据规程、规范: 本次安全鉴定过程中主要遵循如下规程规范:(1)《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8)(2)《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00)(3)《浆砌石坝设计规范》(SL25-2005)(4)《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L319-2005)(5)《溢洪道设计规范》(SL253-2000)(6)《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7)《防洪标准》(GB50201-94)

(8)《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191-2008)

(9)《水工钢闸门及启闭机安全检测技术规范》(SL101-94)(10)《水利水电启闭机设计规范》(SL62-94)(11)《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11-2013)(12)《水库工程管理通则》(SLJ702-81)

(13)《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8-94)(14)《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9-94)(15)《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管【1993】61号)(16)现行其他规程规范(SL、GB、DL等)

四、安全鉴定预期成果及鉴定报告: 依据《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8)、《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00)和东方红水库工程实际,本次鉴定需提交以下报告:

1、《安徽省黟县东方红水库大坝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2、《安徽省黟县东方红水库大坝原型观测资料分析报告》

3、《安徽省黟县东方红水库质量检测评价报告》

4、《安徽省黟县东方红水库大坝运行管理评价报告》(委托单位配合)

5、《安徽省黟县东方红水库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包括:防洪标准复核、大坝结构安全稳定评价、渗流安全评价、抗震安全复核、金属结构安全评价等)

6、《安徽省黟县东方红水库大坝结构安全综合评价报告》

五、时间安排: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大坝安全鉴定承担单位安排人员收集安全鉴定所需的基础资料和技术文件;参加由委托单位组织的现场安全检查,编制水库现场安全检查报告;完成现场检测及室内试验等。

2、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委托单位提交东方红大坝运行管理评价报告初稿。

3、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安徽省黟县东方红水库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具体包括:防洪标准复核报告、大坝结构安全稳定评价报告、渗流安全评价报告、抗震安全复核报告、金属结构安全评价报告、大坝安全综合评价报告等。

4、组织专家对鉴定成果进行评审与验收,根据专家意见进行补充与完善,提交大坝安全鉴定正式成果。

六、大坝安全鉴定费用:

1、本项目(黟县东方红水库大坝安全鉴定)采购预算为29.8万元。

2、大坝安全鉴定费用包括承担单位工作、现场检查、专家评审以及与本次安全鉴定工作相关的所有费用。

七、供应商资质要求:

1、供应商具有水利水电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供应商须为水利部文件(水建管[2003]472号)公布的承担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评价的单位。

依安县龙泉水库大坝安全分析 篇10

1 龙泉水库运行概况

龙泉水库兴建后, 在防洪、灌溉、水产养殖、水土保持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保证下游村屯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了重要贡献。水库工程由土坝、溢洪道、输水洞 (虹吸管) 组成。土坝全长250 m, 为均质土坝, 原设计坝顶高程238.5 m (现状237.9 m) , 坝顶宽8 m, 最大坝高9.0 m (现状8.4 m) 。迎水坡坡比1∶3, 无护坡;背水坡坡比1∶2.5, 为草皮护坡。放水洞为Φ300虹吸管, 底高程232.8 m, 虹吸管长45 m, 最大泄量0.18 m3/s, 现锈蚀严重。溢洪道为一开敞式砼结构宽顶堰, 堰顶长度1.55 m, 堰顶高程235.5 m, 堰顶宽度4 m, 最大溢洪水深2.12 m, 最大泄量7.4 m3/s。

2 施工期质量分析

龙泉水库始建于1968年, 当时只修建1个长超过100 m的小土坝和1个小放水洞, 当年就被一场洪水冲毁。1969年依安县阳春乡又组织人员抢修土坝, 并于当年10月土坝合拢, 此次土坝修建全长250 m。1970年又在土坝东端修建1个虹吸管, 并修建1 400 m2的护坡。大坝为均质土坝, 坝长250 m, 坝顶高程为237.90 m, 坝顶宽8 m, 最大坝高5.8 m, 迎水坡坡比1∶3, 无护坡, 背水坡坡比1∶2.5, 自然草皮护坡。水库放水洞为虹吸管结构, 修建于1970年, 虹吸管直径300mm的钢管, 全长45 m, 最大泄洪量0.18 m3/s, 经多年运行, 破坏较为严重。尽管龙泉水库投入了运行, 但由于溢洪道冲毁, 加上坝坡没有护砌, 所以水库一直以低水位运行, 不能充分发挥其效益, 一到汛期就时刻威胁大坝安全、水库下游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3 坝体及坝基质量分析

工程地质:于2003年6月11日对龙泉水库进行工程地质进行勘察, 根据水库周边地区的地层特点, 沿堤线布2个勘探孔, 揭示了坝体填土及场地地层分布特征, 提供了各层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及承载力, 编写了场区工程地质勘察报告[1]。地形地貌:原水库坝址处, 地貌类型为高平原区, 自然地面地形两侧高中间低, 库区坝面相对高差0.50 m。地层岩性:钻孔调查, 依据不同层次具有不同的地质成因、物力力学性能和地层岩性, 可将地层分为2种类型, 即 (1) 层坝体填筑土呈硬—可塑状态, 多为低液限黏土, 黑色、暗黄色; (2) 层低液限黏土呈硬—可塑状态, 分布较普遍, 黑色、暗黄色[2,3,4]。季节冻土:勘察场区季节冻土标准冻结深度为2.30m。冻结深度内黏性土冻胀。地下水:场区内地下水埋藏较深, 一般在25 m以下。

4 水库质量现状分析

一是坝顶超高不足。经洪水复核, 坝顶高程应为238.013m, 现状坝顶高程为237.9 m, 比设计堤顶高程低0.113 m。二是坝后无渗透观测和排水措施[5]。三是水库大坝迎水面没有护砌。经过几十年的运行, 原有的少部分护坡也已不存在, 主库大把质量逐年降低, 直接威胁坝体安全。四是水库放水洞经过多年运行, 出口段边墙多处出现断裂、倾斜, 钢管表面锈蚀严重[6]。

5 水库安全管理现状

由于土坝工程没有建设观测设备, 因而无法及时准确地监测龙泉水库大坝的运行情况。如果出现险情, 也无法及时监测, 只能主观判断原因和实施对策, 而这些都没有科学的监测依据, 与实际需求的差异较大。水库报汛手段落后, 目前还没有设立自动监测仪器, 使水库在汛期调度缺乏科学的依据。由此可见, 监测、观测设施不完善, 给水库的管理增加了难度[7,8,9]。在养护维修方面, 由于经费都交由乡镇水利站管理, 维修工作由于缺乏资金, 导致维修困难。随着水库运行时间的延长, 水库运行中的安全问题逐年增加, 如泥沙淤积、材料老化及其他破坏活动等

6 小结

水库大坝运行30多年来, 一直在低水位运行, 经历几次较大洪水, 水库工程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虽经多次维修, 但受资金限制, 仍无法解决根本问题。水库存在诸多质量问题, 有施工不完善、管理不合理等原因, 也有多年运用造成的老化失修、损坏问题, 致使水库不能正常蓄水运用, 效益得不到发挥。每年汛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 劳民伤财。特别是1998年大洪水时期, 水库在长时间高水位情况下运行, 险象环生, 管理部门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 但潜在的隐患仍未消除[10,11]。大坝没有必要的安全监测设备, 导致难以发现事故或险情;大坝迎水面无护砌;由于经费短缺, 导致养护维修工作难以进行;由于没有完成的泄洪设施, 原有工程老化, 安全问题严重。原溢洪道冲毁后一直不能泄洪, 安全问题日趋严重。从龙泉水库目前的工程现状和多年运行情况分析, 认为其土坝坝体稳定、坚固, 抗渗性好, 则无需采取任何防渗措施。无护坡运行30多年, 坝体土方没发生较大流失, 因而具备进一步完善基础[12]。但因条件所限, 其溢洪道不够坚固, 以致造成彻底破坏, 又经复核坝高不足, 因而该项工程可视为安全三类坝。

摘要:介绍龙泉水库运行概况, 分析施工期质量、坝体及坝基质量即水库的运行现状, 指出在水库安全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应进一步完善基础建设, 以提高龙泉水库的大坝安全水平。

关键词:大坝,安全,龙泉水库,黑龙江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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