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及报告制度

2024-06-27

工程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及报告制度(共11篇)

工程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及报告制度 篇1

第一章 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及所属控股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在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法和程序,使项目品质在施工全过程中得到有效控制,以满足工程质量标准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各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质量问题分类

第三条施工质量问题分为一般质量问题、严重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三大类,界定准则如下:

(一)一般质量问题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无影响缺陷,未满足规定的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产品质量等级评定及使用性能。或施工管理不当、地质勘探错误、设计差错、使用不合规材料等原因导致损失浪费涉及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不合格。如:

1、阴阳角不顺直,墙面局部不平整,垂直度偏差未超过规范要求;

2、地面局部不平整、起沙;

3、墙地面细微裂缝;

4、饰面材存在局部色差;

5、开关插座排列不整齐,给排水管未横平竖直。

(二)严重质量问题

指严重性超出一般质量问题,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不能满足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等级的质量问题,或施工管理不当、地质勘探错误、设计差错、使用不合规材料等原因导致损失浪费涉及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不合格。如:

1、电器不能正常使用;

2、给水管水压不足,造成无法供水;排水不畅,管道渗漏水,造成大面积积水、漏水的;

3、屋面、窗户、卫生间、厨房、外墙渗漏水、地下室底板渗漏水;

4、栏杆、门扇、窗户安装不到位,导致脱落,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5、地面大面积空鼓开裂、起砂;

6、混凝土结构成型出现严重蜂窝、麻面、露筋等;

7、脚手架、模板支撑搭设不牢固。

(三)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影响较大、发生人员伤亡,造成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质量损伤,或施工管理不当、地质勘探错误、设计差错、使用不合规材料等原因导致损失浪费涉及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不合格。如:

1、发生塌方事故;

2、发生爆炸事故;

3、发生火灾事故;

4、墙地面出现较大裂缝,建筑物、构筑物出现超出正常范围的沉降;

5、消防系统不能正常使用;

6、栏杆、门扇、窗户脱落,且造成人身重伤、死亡;

7、脚手架、塔吊、施工电梯、挖机等机械设备倒塌损毁;

8、其他施工过程中造成人身重伤、死亡的安全事故;

9、其他因质量问题导致负面影响广泛传播,影响公司声誉。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集团工程监管部是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及责任追究的主管部门,负责质量事故整改方案的审批及其他质量问题处理的监督。

第五条集团审计部是本制度的协管部门,负责本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评审、处理工作,并对处理结果进行验证、评价。第六条涉及基建项目的各公司是质量问题处理具体落实单位,审定并实施一般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组织编制严重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整改方案及报告。

第四章 质量事故处理

第七条发生质量问题、质量事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即“问题原因和问题责任不清不放过、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不放过、问题责任者和相关人员未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不放过。”认真调查原因,研究处理措施,制定处理方案,查明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质量问题上报及处理程序:

(一)一般质量问题

在工程施工检查及规定的各项检验和试验中发现的不合格情况由项目经理签发不合格整改通知单,由专业工程师负责组织进行整改,项目经理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验证。经验证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二)严重质量问题

在工程施工检查及规定的各项检验和试验中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由项目经理在48小时以内出具质量问题报告及整改方案提报项目公司负责人审批,并报集团工程监管部与审计部备案。项目公司负责人签发严重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进行整改,项目公司负责人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验证。经验证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整改结果报集团工程监管部及审计部备案。

(三)质量事故

在工程施工检查及规定的各项检验和试验中发现的质量事故,由项目公司负责人在12小时内出具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方案提报集团工程监管部审批,并报审计部备案。工程监管部负责人签发质量事故整改通知单。由项目公司负责人组织进行整改,工程监管部会同审计部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验证。经验证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其中质量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和经过;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质量事故初步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由项目公司负责人根据造成损失、责任主次对一般质量问题相关责任人处以200元--1000元经济处罚,对严重量问题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元--10000元经济处罚,对施工单位、监理、设计等单位的处罚视情节轻重而定。处罚方案报集团工程监管部及审计部备案。第九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由集团工程监管部会同审计部根据提报的质量事故报告,结合造成损失、责任主次对相关责任人出具处理方案,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处理方案包括对项目公司负责人、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处罚以及经济处罚,以及对施工单位、监理、设计等单位的处罚。涉及刑事的,移交司法处理。第十条隐瞒不报责任追究:对于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经上一级核查发现的,给予有及时报告义务人员与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直接责任人同等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制度如与本制度冲突,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集团工程监管部负责修订、解释,由集团董事会批准后发布执行。

****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及报告制度 篇2

1 当前建筑工程质量试验检测中应注意的问题

1.1 各种材料产品进场复检的内容 (技术指标) 不规范

检测单位应按规范、标准规定的进场或出厂检验内容填写委托单, 使检测既及时又满足质量控制的需要。有的材料产品规范规定了进场复检内容, 规范没有规定的, 按材料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验内容复检。

1.2 检测标准执行问题

1.2.1 企业标准检测:

新材料、新产品尚无国标、行标、地方标准的情况下, 可依据企业标准检测及质量验收, 委托单位办理委托或抽检手续必须提供企业标准, 而且是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有效标准, 否则不能检测, 也不能验收和使用。

1.2.2 委托单位选择标准检测:在无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下委托单位可以选择有效的检测标准检测。

1.2.3 国际或国外标准的检测:

使用国外进口的材料产品, 在国内无标准的情况下, 可以作为检测及验收的依据, 或者国内无强制标准的情况下, 施工单位与供货方可以协商选择为检测和验收的依据。

1.3 样品的真实有效性问题

不正确取样:没有按材料产品标准规定的抽样规则取样, 如水泥取一袋、涂料取一桶等情况普遍存在, 取样不规范的样品其检测结果就不能准确的判定产品的质量。试样作假:进部分好的材料取样, 取样后进差的材料 (如防水材料、涂料腻子等) ;已取的试样在送检测机构过程中另换样品;混凝土强度试块不在浇注现场取样制作而由搅拌站提供或取样后添加水泥或单独拌制混凝土制作。反映出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存在缺陷, 以及见证的不到位。

见证不到位:一是见证人没有对取样、封样、送样全过程见证, 在委托单上提前签字盖章的情况普遍存在, 根本没有见证。二是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直接让材料供货方取样送样。

1.4 结构实体检测及验收不规范问题

1.4.1 同条件试块强度检测及验收。

a.忽视试块须满足的条件:养护的条件满足折算的标准养护龄期 (20度*28天) , 即不超过600度天超过的或过低的都不能正确反映结构的验收强度。即不能作为有效试块用于结构实体强度的验收。b.没有进行标准养护强度的折算:同条件试块强度乘折算系数 (1.1) 折算成标准养护的强度, 才能按混凝土强度验收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1.4.2 结构实体强度检测及验收。

a.检测方法错误:混凝土芯样采用检测规程无换算依据的尺寸 (如采用直径75mm) ;砂浆强度检测方法选择不当, 使检测结果不能准确反映实体砂浆强度.应按标准中对每种方法规定的检测目的限制范围合理选择.或两种方法组合使用。b.检测质量控制有缺陷:检测人员的素质不高, 应具备结构的基本知识及施工、检测实践经验, 检测主检必须由较高技术素质和经验的技术人员担任;检测过程控制粗放, 全过程都必须有专职技术人员检查、复核把关, 检测结果的准确、有效才能有保证。

1.5 委托方或被抽检方合法权益的维护

1.5.1 检测报告及检测结果的解释:

可以要求检测机构对执行标准或结果作出解释或分析。检测机构也有义务和具备能力提供服务。

1.5.2 检测报告及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处理:

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应按合理的途径处理, 即向出具报告的检测单位正常提出, 检测单位必须受理并做出答复。可进行复核、复检或仲裁等方式处理。

2 完善我国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的建议

2.1 目前, 施工单位面临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有:

2.1.1 建设单位的招投标行为不规范。

2.1.2 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加剧了标价的不合理性。

2.1.3 不合理的工期要求使质量和控制之间出现矛盾。

2.1.4 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间接地影响了施工质量

要保证施工质量, 还必须赋予施工单位一定的权利, 以维护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独立性, 这种权利包括拒绝权和免费权对建设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因施工问题发生意见分歧, 而建设单位坚持按照自己的意见进行施工时, 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 免除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2.2 我国目前工程质量存在明显缺陷的现象

2.2.1 投资主体多元化。

现在工程投资已由过去单纯由国家投资转为多元化投资, 各个投资主体都要对工程设计发表意见。如果勘察设计单位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坚持正确合理的原则, 必将带来质量问题。

2.2.2 勘察设计单位地位的改变。

过去, 勘察设计单位是国家事业单位, 设计人员本身就是国家干部, 他们代表国家把技术关, 但现在的勘察设计单位是技术服务型企业, 在诸多方面受制于业主。勘察设计单位这种地位转变, 在相当程度上会对质量有不利影响。

2.2.3 勘察设计行业队伍总量过大, 各单位之间恶性竞争, 市场“僧

多粥少”, 人为降低取费标准, 市场行为不规范, 招投标不公正, 这是影响勘察设计质量的又一重要外部因素。

2.3 具体解决方案

2.3.1 坚持质量经营原则, 适应设计市场需求。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 市场已成为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唯一环境。因此, 在生产经营中必须以质量为核心, 以市场为导向。

2.3.2 培养高素质的技术队伍, 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

勘察设计单位是技术密集型企业, 设计工作是人综合性的脑力劳动。因此, 提高设计质量的首要任务是提高人的素质, 包括质量意识和生产技能的同时, 必须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 增加技术储备, 为设计生产提供资源和技能保障。

2.3.3 坚持质量教育, 建立质量原理和质量责任制度。

在质量管理工作中, 我们始终认为, 质量意识的提高:一是靠坚持不懈的质量教育。二是靠质量管理和质量责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因此, 质量教育经常化和质量管理制度化是我们质量管理工作的重点。

2.3.4 优化方案设计、振兴建筑创作。优化方案设计是提高设计质量的关键。

2.3.5 质量管理工作应采用现代管理模式。

一方面是要拓展国内市场, 获得进军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另一方面主要是促使我国的质量管理水平更加规范、科学与严谨, 进一步提高设计质量, 迎接新的机遇和挑战。

总之, 随着科学的发展, 社会的进步,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必定可以更完善, 因工死亡人数有望逐年减少, 建筑活动各主体规范落实将更为明确。

摘要:建筑业是一个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支柱性基础产业。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 基础设施的建设不断加大, 建筑业已成为拉动经济发展速度的一个重要力量。建筑市场十分活跃, 市场竞争存在极大的不规范。建筑行业管理体系中法律法规和管理性文件相对来说还不完善, 市场管理较混乱。为此, 本文针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现状及质量检测中的常见问题, 提出了相应的发展对策, 以加强对质量检测行业的监管, 确保其能向社会提供准确、科学、公正的检测数据。

工程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及报告制度 篇3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问题 责任制度

随着全民质量意识的提高,工程质量不断受到人们的重视。工程质量检测是人们对工程质量判定的一个重要依据。工程质量的优劣主要是靠具体的检测方法和检测数据来评定的,这些质量检测方法和检测数据是否科学、真实、有效,越来越成为工程建设者关注的焦点。

1 当前建筑工程质量试验检测中应注意的问题

1.1 各种材料产品进场复检的内容(技术指标)不规范

检测单位应按规范、标准规定的进场或出厂检验内容填写委托单,使检测既及时又满足质量控制的需要。有的材料产品规范规定了进场复检内容,规范没有规定的,按材料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验内容复检。

1.2 检测标准执行问题。

1.2.1 企业标准检测:新材料、新产品尚无国标、行标、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可依据企业标准检测及质量验收,委托单位办理委托或抽检手续必须提供企业标准,而且是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有效标准,否則不能检测,也不能验收和使用。

1.2.2 委托单位选择标准检测:在无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下,委托单位可以选择有效的检测标准检测。

1.3 检测与实际施工现场脱节。

目前检测机构只对来样负责,对样品的真实性、抽样是否具有代表性、送检过程是否合理都无法保证。特别是目前大部分施工单位质量意识停留在施工内业资料过关的阶段,只求可作为内业资料的合格报告,而不求真实了解所使用的工程材料质量的真实情况,这导致了施工单位在材料取样送检过程弄虚作假是常有的事,尽管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建筑材料取样必须真实、符合要求,监理单位必须见证、陪同送检,并对材料的真实、有效承担责任,但目前监理行业自身存在不足,未能真正发挥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对检测单位来说,就算样品检测出来的参数合格,也无法保证施工的材料合格。

1.4 报告更改问题。

委托的内容经常更改是个普遍现象,改的内容各种各样,见证没有尽责是主要原因,报告的更改应由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见证人和单位确认后签字盖章报检测站,经审核批准后方于更改。

1.5 委托方或被抽检方合法权益的维护

1.5.1 检测报告及检测结果的解释:可以要求检测机构对执行标准或结果作出解释或分析。检测机构也有义务和具备能力提供服务。

1.5.2 检测报告及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处理: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应按合理的途径处理,即向出具报告的检测单位正常提出,检测单位必须受理并做出答复。可进行复核、复检或仲裁等方式处理。

2 完善我国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的建议

2.1 加强立法,规定检测机构为建设责任主体。

在市场经济中,权力和义务是平衡的,在享受一定权力的同时,还要履行应有的义务,承担开放市场所面临的风险和压力。检测机构应当继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五方建设质量行为责任主体之后,作为第六方责任主体在法律上得以确认。检测机构作为工程建设过程的一个重要的责任主体,应会同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承担施工材料的质量风险责任,而不再互相推诿。作为责任主体,检测机构为了保证工程材料的可靠性,就会确立合理的材料取样、送检和检测过程的有效方式;就能独立承担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法律责任,保证工程质量检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等要求。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和保证工程材料的可靠性,检测单位将逐步提高检测技术和检测能力,这将有利于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

2.2 构建信息监管平台。

当前由于行政监管的人力、物力有限,缺少科学的检测方法,就难于实现有效的行政监管。信息化是提高行政监管效力的最佳途径,通过构建信息化监管平台,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检测机构的行为。如《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规定:“检测机构应采用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并与检测监督管理网络联网,且按统计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单位经营状况报表。” 这是检测机构通过资质认证的必备条件;规定中的“即时向监督机构报送检测数据,尤其是即时报送不合格报告”,可避免不必要的人为因素干预检测结果。

2.3 坚持质量经营原则,适应设计市场需求。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市场已成为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唯一环境。因此,在生产经营中必须以质量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

2.4 建立建设单位委托机制。

检测业务施工单位委托机制,对于检测单位来讲,施工单位是它的客户,在市场竞争相当激烈的现状下,提供不利于客户的数据等于赶走客户,在共同利益驱动下,很难保证检测机构选择公正性。这就从根本上动摇了检测数据准确性的基础,同时为日后的工程质量安全留下了诸多隐患。建设单位从工程建设的整体利益出发选择检测机构,从根本上理顺了业务委托方与检测机构间的利益关系,这会更加合理、更加科学、更有利于合法经营的检测机构的发展,同时为规范检测市场提供了前提条件。

2.5 建立、健全检测人员培养机制。

行业之间的竞争最终是人才的竞争。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检测行业最缺乏的恰恰是专业人才。建设工程检测行业的从业人员普遍素质偏低,并且我国大专院校也没有开设工程检测专业,检测人才的培养成为整个检测行业发展中的重点。因此必须一方面提高检测行业从业人员的门槛,一方面建立检测人员培训机制和人才培养机制。培养检测人员首先应提高他们的质量意识。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观点,检测人员应当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为客户服务的观念、用数据说话的观念以及综合效益(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观念;再者应提高他们的技术素质。检测人员应有精湛的技术技能、严谨的科学态度、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的法制观念,以出色的工作质量,间接地保证工程质量。

总之,随着科学的发展,社会的进步, 检测机构必须建立覆盖检测市场的信用体系,提高检测机构的信用意识和服务水平,我国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必定可以更完善,因工死亡人数有望逐年减少,建筑活动各主体规范落实将更为明确。

工程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及报告制度 篇4

为了规范本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及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驾驶员在行车工作中发生刮擦、碰撞、辗压、翻复、失火或其他过失,造成人、畜伤亡或车物损失,报交警部门处理的均作记案事故处理。

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1、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驾驶员应迅速报告当地交警部门和公司负责人,在处理机关人员未到达前,应主动做好事故后果的抢救工作及保护好现场。

2、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重大事故还要按规定逐级上报,并会同公司安全技术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3、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三、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牌号码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五、事故调查处理部门向公司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应积极配合。

六、事故分析制度

事故分析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按照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认定的事故原因、事故损失、事故性质、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七、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处理部门的批复及公司有关规定,对肇事驾驶员及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2、为教育肇事者本人及广大司乘人员,对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医疗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篇5

为落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范我院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严格遵守医德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二、严格遵守诊疗护理常规,要具备高度工作责任心。

三、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来规范执业

行为。

四、各科室要及时完成病人的诊疗,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五、严格按卫生部新的《病例书写规范》要求,及时、规范的完成病历书写并归

档。

六、尊重患者对自己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

殊治疗时履行告知义务。

七、严格按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做好病历保存工作。

八、严格按要求认真做好消毒管理工作,减少院内感染发生。

九、做好一次性用品的使用、购进管理及消毒、毁形回收工作。

十、按照新《药品管理法》要求,做好药品、药械的进购、验收及管理工作。

十一、各科室要做好大型、精密仪器的保养和维护工作。

十二、健全三级质控网络。医疗安全、质控、院感等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并定期进行督查考评。

十三、院长作为医疗质量第一责任人,各科室负责人作为主要责任人。

十四、医务人员如违反诊疗、护理常规及岗位责任制,玩忽职守,造成医疗差错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6

第一条 目的

(一)为了贯彻落实公司的安全质量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对已发现质量问题或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跟踪处理和学习、改进,防止其扩散和再次发生

(二)严肃工作纪律,明确事故责任处罚。第二条 范围

(一)各类定性为施工责任的质量问题和事故。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包括事故单位、事故主要责任人、事故次要责任人及直接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

(二)对于安全、质量事故的责任人若有触犯刑律、涉及犯罪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三)若事故责任划分以直接和间接责任定论的则对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分别按本办法中的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条款进行处罚。

第三条 责任

(一)对发现安全、质量问题或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责任;

(二)综合办公室负责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直接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事故责任分类

(一)领导责任:针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就有关建章立制、宣传贯彻、培训指导、督促检查、审批论证、组织指挥、决策计划等管理方面的过失引发的事故应追究的责任;

(二)直接责任:责任人的过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是诱发事故的必要条件。如错误操作、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规违纪等;

(三)相关责任:与事故责任人或单位出现的事故有联系的部门,由于配合、支持、反馈、保障、服务等出现过失而不利于事故的预防、控制的责任。

第五条 事故管理

(一)对发生一般以上级事故所调查明确的隐患,各项目部在涉及时应建立预警机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无预案或预案不当者,酌情对项目经理作出处罚;

(二)对于检查过程中对各种隐患提出的纠正措施,检查组织者要及时组织论证,限定合理的完成日期

(三)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纠正措施实施的跟踪验证,并对落实效果进行评价,不符合要求的、效果不明显的,重新制定、论证、实话和验证,直至消除隐患为止;

(四)所有事故处理的均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调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未制定整改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及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五)工程部要建立与本职责相关事故的台帐,对已发生的事故的产生原因、对生产财产人身的影响及程度、处理措施、措施验证情况等进行记录,并定期进行分析,总结事故教训,积累处理经验,并进行趋势分析,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六)事故分析会分析会由事故调查小组负责,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岗位人员、事故岗位上下工序岗位主要管理人员及其它与事故发生有可能联系的部门人员参与,重大事故分析会由建设副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出席,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六条 行政处罚

(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对分管口或本部门出现的责任事故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除经济处罚外,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记过、降职或降级、撤(免)职、辞退或开除的处罚,其中:

1由于内部或专业管理规章制度、程序、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工作技术标准等不健全,而使员工无章可循造成的一般事故或未遂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

2对由于各项规章的宣传、培训不到位而出现的一般事故或未遂事故,授意下属对事故进行隐瞒、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者的,或当月累计警告两次的,进行公开批评;

3对于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检查不力而出现的一般事故或一次严重事故的,或累计记过两次的,处以降职;

4对工作不负责任,故意破坏现场,隐瞒不报,妨碍、干涉、拖延事故调查,致使一般事故连续出现两次,或当月累计出现四次,或出现一次重大事故的,或连续降级两次的,应予以离职调查。

(二)事故责任员工或相关责任人除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外,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待岗、辞退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1由于责任心不强、注意力不集中、工作失误、未经批准而擅自操作非职责内的或非常规业务活动引发的一般事故或未遂事故,处以警告;

2由于违章操作、擅离岗位、配合不及时等造成的一般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者,或当月连续两次受警告处分的,进行公开批评;

3由于以上原因导致严重事故发生的,或连续两次发生类似事故的、或同样事故重复发生的,或累计记过两次的处以待岗;

4当出现紧急情况,不报告,又不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的事故,或由于以上原因导致重大事故出现的,予以辞退,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无论是经济处罚,还是行政处罚,由调查小组依照本制度提出处理建议,报副总经理、总经理逐级审批;

(四)所有处罚决定执行前交综合办公室备案,作为员工绩效考核、晋升、加薪、录用的依据。

工程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及报告制度 篇7

一是认识不高, 不重视责任追究。由于忽视了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 实施责任的主体不明确, 出现问题后无人承担责任, 对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不按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等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作用难以真正发挥, 造成少数党员干部违纪违规现象有禁不止, 有的甚至发展到触犯国家法律的地步, 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二是患得患失, 不敢追究责任。少数单位担心问题暴露后影响单位声誉而对应当责任的问题不予追究;有的怕受到打击和报复不敢大胆进行责任追究, 导致问题越来越严重。表面上看, 是单位为整体利益着想, 实际上是纵容了少数人的违纪行为。

三是繁衍塞责, 追究责任不严。对出现的问题不认真调查, 分清责任, 简单处理了事;下属出了问题, 只对直接责任者进行处理, 不愿意追究领导的责任, 有意袒护个人。

四是职责不清, 难以进行责任追究。从目前环保部门开展责任追究的案例看, 基本上属于一些重大问题和大案要案, 而对于其他一般问题则追究的不多, 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部分单位党组织成员之间分工不明确, 职责范围不清楚, 无法追究其责任。导致出现问题后得不到及时处理, 群众意见大, 最终是破坏了单位形象。

二、对策研究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党风廉政建设追究机制不完善。各单位未结合实际, 制定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 单位党组织未充分履行职能。二是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 工作缺乏主动性和严肃性。三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力, 责任分解不到位, 执行情况考核不严, 责任追究缺乏有效的依据。纠正和解决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中存在的问题, 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 提高部门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具有积极意义。应着力抓好以下工作:

1、加强教育, 提高认识。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落实单位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各单位党组织要加强全体党员的政治学习和廉政教育, 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政意识和责任意识, 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

2、分解任务, 落实责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任务的分解

和落实, 是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环节, 是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基础, 是实施责任追究的主要依据。各单位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总体部署, 确定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将各项工作任务量化到岗、量化到人、明解责任主体、内容、要求、考核标准、责任追究方式和方法, 防止出现责任盲区和职责不清、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

3、完善制度, 规范操作。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 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的规章制度。对于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 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等要认真调查研究, 尤其是对于损害群众利益和单位集体利益的行为, 要一查到底, 严格追查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单位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 可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的有关规定进行, 情节严重者, 应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4、有错必究, 追究必严。

实施责任追究, 要重点把握三点:一是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二是坚持实事求是, 严格区分责任。要把单位领导干部应承担管理责任与违纪者的直接责任分开;把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分开;要把党员违反环保法规和廉政纪律, 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为责任追究的重点。三是要坚持原则, 敢于处理问题。严格依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各级环保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 对责任人进行了党纪政纪处分。不论是谁, 只要违反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都要受到责任追究, 坚决维护责任追究的严肃性。

5、加强检查, 严格考核。

检查和考核可采取组织检查、专项检查、突击抽查等多种形式, 也可以结合群众举报、新闻媒体的监督等方式进行。检查和考核的内容, 主要是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阶段性的重点工作或近期发生的突发事件、重大问题的处理等。对不重视责任追究、责任追究不严, 甚至隐瞒问题的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参考文献

工程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及报告制度 篇8

一、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概念

对政府投资项目责任的内涵、责任追究制度的制度构成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的性质等基本概念的认识,理论和实务界也还没有取得一致。因此,有必要对政府投资项目责任做出定义,它是指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过程中,不同主体因违规、违约、违法等行为对项目实施或公共利益等造成损害而必须承担某种否定性后果的制度。与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有关的单位及其人员,没有做好分内的事,没有合格履行应该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其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被追究责任,是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的核心。

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概念具有以下三个要点:一是责任追究制度首先是一种规范的法律制度,是政府依据有关法律、规章或合同约定,加强和改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重要一环。它的建立和实施有充足的法律法规依据,这也是责任追究制度权威性、准确性的基础和力量源泉。二是责任追究制度是一种严格的责任制度,政府投资项目是该制度的载体。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权力及其行使与责任共生,他们是一对“双胞胎”,未能依法依约合格履行职责,就需承担某种否定性后果。三是责任追究制度的关键是“追究”,追究责任是责任追究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需特别强调的是,不同主体未能合格履行职责,表现为各种失职、违约、违法行为时,应伴随引起了一定的不良后果,且问责一般在不良后果发生后再去确定各方职责、追究各方责任。故它是一种“火警式”,而不是“巡警式”的运行机制。

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作为改善和优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杠杆、驱动器和制衡器。其根本宗旨,一为规范和约束公共权力行使,保护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公平,保障法制威严;二为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机制,强化领导干部责任意识,促进反腐倡廉;三为促进项目决策和实施的责任规范和失职追究,督促责任主体总结经验教训,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的效益与效率;四为减少和避免“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遏制政府投资项目决策与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尽可能挽回损失。

应说明的是,学术界对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及实现机制有多种观点。美国学者芭芭纳·S·罗美泽克就从问责的内容及实现机制出发,将责任追究分为法律问责、政治问责、等级(管理)问责和职业(道德)问责四个方面。法律问责指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有关规定;政治问责指责任主体必须对来自外部的重要责问意见给予回应;等级问责指在等级权力管理的组织结构中,每一等级人员都有相应的职责并接受其上级对其工作绩效进行责任评估;职业问责指职业人员必须按职业标准和职业道德进行自我反省,以自觉的意识更好地胜任工作、履行职责。其中等级问责和职业问责主要通过内部控制机制,由组织内部进行责任管理;而法律问责和政治问责主要通过外部控制机制,由组织之外的其他机构和社会成员进行责任管理。

在我国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过程中,一定不能将内部控制机制与外部控制机制相混同,这势必影响问责的效果。问责效果必须通过不同的机制去实现。一般来说,政府投资项目的责任源于“授权”,当代理人不能按委托人意愿合格履行职责时,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可依据清晰的上下级授权或委托/代理关系来进行等级问责和职业问责,这种问责通过组织内部的约束来完成。组织之外的其他机构和社会成员参与的外部控制机制应是一种辅助。因为外部控制机制的问责主体和问责对象之间没有委托/代理的授权关系,只是法定制约关系,体现法律问责的暴力性和政治问责的压力性。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没有历史经验可资借鉴,也不能照搬西方模式,而必须与中国的政治现实和国情相结合,采取渐进的方式逐步推进。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不回避组织之外的其他机构和社会成员进行法律问责和政治问责,但当前我国更应该积极建立和完善组织内部的责任追究运行机制,从制度上先规范等级(管理)问责和职业(道德)问责问题,这是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当务之急,也是政府责无旁贷的责任。

二、建立我国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宪法和法制建设步入快车道,已完全具备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的法律原则和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国家通过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直接相关的《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建筑法》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违反招投标规定,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国家行政监督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有关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政府质量监督和行政监管单位在项目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具体规定了处罚量度,以及实行质量责任追究终身制。其中还明确规定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

(二)政策依据

2004年3月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把“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列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目标,并提出“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2004年7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2004—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每年都把“建立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从根本上改变投资决策失误而无人负责的状况”,“落实投资主体的自主权和风险承担机制”,“加快建立和完善决策责任制度”明确列入其中。

(三)党内规章依据

2004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规定,“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纠错改正机制”,“依法实行质询制、责任追究制度、罢免制”。2005年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规定,“加强投资领域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投资监管体系,改进并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管理”。“健全国有资本投资决策和项目法人约束机制,实行重大投资项目论证制和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追究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党纪政纪处分的相关制度,均为建立和实行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提供了有力的制度基础和有效的实现形式。

检验科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篇9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对我处工作人员违法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处机关各科室和阳朔船舶检验所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各科室、所负责本部门作风效能建设的实施与自查。

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向作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反映我处作风、效能方面存在的问题。

政工科负责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

处各部门及个人的行政责任,由处领导班子负责追究、政工科负责实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追究部门及其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给予部门负责人警告处分;可对岗位责任人调离岗位,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可给予岗位责任人记大过、降级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

(一)效能低下,影响全处整体工作部署的: 1.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2.对本处的工作安排、工作部署和领导批示累计5次未及时办理、累计3次未办理或不认真办理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失误的;

3.对本处所下达的目标,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4、不按时或不如实上报有关材料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失误的;

5、违反管理规章,经多次提醒教育未改的;

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管理,经多次教育未改的。

(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

(三)在值班时擅自离岗或关闭通讯设备。

(四)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

(五)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要提交或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六)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

(七)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

(八)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九)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

(十)本处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

(四)不执行处领导班子依法依权依据作出的决定。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处政工科应在7日内将责任追究决定书面通知追究责对象。第十一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本处或上级申请复核。

本制度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廊坊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得到及时追究,预防和减少不当和违法执法行为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法或不当执法,给国家或管理相对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依照本制度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第三条 廊坊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四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未经严格审核,接受不符合条件报检的;

(二)不按规定保管样品的;

(三)原始记录不规范、不完整的;

(四)未按规定实施卫生除害处理决定的;

(五)不严格执行检验检疫计收费规定的;

(六)未按规定对认可实验室、认可检验员和获证生产企业以及代理报检机构及其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的;

(七)未按规定的范围和要求加施封识、标志的;

(八)其他可以追究过错责任的检验检疫违法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报检或超越检验检疫职责受理报检的;

(二)不按规定抽取样品的;

(三)未按有效的规章、标准实施检验检疫或适用规章、标准错误的;

(四)不按检验检疫工作规范及操作规程实施检验检疫的;

(五)实施检验检疫,却不作原始记录的;

(六)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单证或出具单证错误的;

(七)未经检验检疫,出具检验检疫证单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原始记录、考核记录;

(八)违反规定跨辖区检验检疫或异地签发检验检疫通关单的;

(九)出卖或者变相出卖检验检疫单证、封识、标志的;

(十)违反单证、印章管理规定,导致单证、印章流失或者被盗用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许可证、注册登记、认证、认可、标签审核、检疫审批等申请的;

(十二)对于符合条件的,拒绝或拖延考核、发放许可证、注册登记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注册登记证;

(十三)违法或不当采取隔离、留验、扑杀、销毁、监督销毁、封存、退回、登记保存等强制措施的;

(十四)对依照有关规定应立案、处罚的案件不予立案、处罚,或者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违反规定办理司法调查、行政复议的;

(十五)超越、滥用职权,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

(十六)其他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检验检疫违法行为。

第七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因批准人的主观过错导致执法过错的,批准人承担过错责任。两人或两部门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未按规定组织集体讨论而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经集体讨论造成执法过错的,批准人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承担次要责任,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的不承担责任,默认视为同意并坚持正确意见。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汇报事实严重失误,导致批准人决定失误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过错责任。根据规定应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执法事项,未及时请示、报告,造成后果的,由有关责任人承担过错责任。在行政执法督查中,督查人员隐瞒所发现执法过错或包庇纵容的,由有关督查人员与执法过错行为人共同承担过错责任。

第九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可以单独或合并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吊销执法证件或者调离执法岗位;

(四)停职待岗培训;

(五)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六)导致行政赔偿的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

(一)因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等行为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拒不改正执法过错行为或阻挠行政执法过错追究的;

(三)屡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四)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五)其它应从重追究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

(一)主动发现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后果的;

(二)执法过错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因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者客观原因,使执法人员认定事实出现偏差的;

(四)其它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的情形。

第十二条各级检验检疫机构通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检举、投诉或者执法检查、司法、行政监督及其他途径,发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认为需要追究的,应在五日内予以立案,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处理工作应在立案之日起90日内结束,有特殊原因的,最迟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三条承办部门在过错责任追究调查中应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在充分听取意见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建议,经局领导研究批准后,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直接送达过错责任人,并通知有关部门协助执行。

第十四条 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本级或其上一级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核,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对行政分决定提出申诉。复核决定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复核期间处理不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经查实有行风廉政问题的,应及时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对徇私枉法、严重失职。如不检验检疫出证,延误检验检疫、错误出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等符合司法机关犯罪案件立案标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如本制度与国家局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时,以国家局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曰起施行。

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办事效率,严肃纪律规定,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谁负责的工作谁落实并承担相应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三、责任追究的内容

1、对公司安排的工作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重视,敷衍了事,消极应付者。

2、签定的目标任务没有完成的。

3、弄虚作假,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公司贷款的,造成严重失误的。

4、串通客户,骗取公司贷款的,5、工作不认真,过失造成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6、在工作中,借公司名义谋取个人不当利益 7.损公肥私,损人利己,影响公司形象的。

8、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四、责任追究的措施

1、责令整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落实工作不到位,由上级分管领导提出整改意见。

2、诫勉谈话。凡思想、工作、生活存在一定问题,未完成工作目标,员工反映较大者,由公司进行诫勉谈话。

3、黄牌警告。不服从领导的批评指正,造成较大工作失误的,通报批评,给予黄牌警告。

4、调整工作岗位。对各项工作落实不力,为完成目标任务的,要坚决调整其工作岗位。

5、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工作能力差或者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视情采取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的惩罚措施。

6、终身追究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终身追究其经济责任,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

五、本制度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责任追究制度

为严肃行政纪律,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

(一)无正当理由,对来访人员或到机关办事的人员推诿或拒不接待的;

(二)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或拖延办理的;

(三)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不属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移送的;

(四)刁难、粗暴对待行政相对人,或因言行不文明而与行政相对人发生冲突的;

(五)在办理业务中,丢失或损毁当事人有关材料或物件的;

(六)违反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涉密文件资料丢失或其他机密泄露的;

(七)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财务章的;

(八)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的。

以上情形之一,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由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给予直接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诫免谈话。

(一)不具备收费资格实施收费的;

(二)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的;

(三)对收费违规批准减、免、缓,或应予减、免、缓不予减、免、缓的;

(四)不开具票据或不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以上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财经纪律给予处理。

三、全局干警及职工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二)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三)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四)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五)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四、对过错行为的追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程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及报告制度 篇10

追究制度

为了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团结协作,举全系统之力,确保不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现对我委已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部分职能作进一步完善和调整,建立现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员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县农业委员会总体监管职责

1、负责制定全县农产品安全生产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2、负责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拟定并组织实施农业产业的地方技术标准,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和产地准出示范基地建设。

4、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认定以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推荐与管理,组织实施农业品牌培育以及名牌农产品的认定与管理。

5、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等“六大体系”建设,组织和实施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例行监测及监督抽查管理。

6、负责农业投入品市场管理以及农资合理使用,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许可与监督管理。

7、负责农业外来物种及转基因生物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依法统一发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9、按照新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分工,配合开展市场农产品的质量监管等相关工作。

10、做好县食安委安排的相关工作。

二、各科室和委属各单位承担的职责

承担的共同责任是: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职责,分工不分家,团结协作,参加与其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技术协调;优先把项目建设地点安排在获得农产品“三品”证书的基地上;及时将农产品质量动态情况和信息反馈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不擅自发布未经核实和允许公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依法履行职责,主动接受基层和群众监督,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承担的具体职责是:

1、农产品质量监管科(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农村能源科):牵头负责和协调全县农产品质量建设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研究拟订农产品质量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风险评估及预警,协调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农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情况、信息的收集、整理、核实和发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配合开展国家、省、市组织的风险评估、专项监测、监督抽检、例行监测和飞检等相关工作;配合做好食安委安排的相关工作。

2、农业科:负责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协调耕地质量保护、肥料、农药、种子等工作,及时发布农情信息;具体负责种植业农产品质量的专项治理、农业投入品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等指导与服务;指导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建设。

3、纪检室: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行政效能监察。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

4、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工作提供基本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保障条件。负责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与相关部门单位的综合事务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体系的机构建设和人员编制落实。负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本系统工作目标绩效考核。

5、财务管理科:负责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工作的经费保障及专项资金管理。

6、政策法规科: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负责组织起草农产品安全生产监管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协调、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农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事项;组织开展农资市场整治工作。

7、科技教育科:负责组织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引进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包括农业标准化技术在内的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送科技下乡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生产的技术指导、专业培训;负责农业外来物种及转基因生物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技术鉴定工作。

8、市场科:负责承担培育、发展和保护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指导和组织 “三品”农产品的市场推介和展示展销活动;做好农产品生产与市场的对接工作,确保品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9、畜牧兽医科:负责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畜牧业重大技术措施;负责种畜禽、牧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监督管理。负责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动物防疫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计划和方案;负责动物疫情管理工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动物防疫体系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10、生猪屠宰科:负责全县生猪等畜禽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县生猪屠宰专项整治的信息收集、汇总和统计上报工作。

11、农业信息中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和质量追溯平台的建设、维护和更新工作;利用多种途径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培训和指导工作;受委托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建设和安全监管工作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综合宣传和媒体信息报道等工作。

12、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承担全县农产品质量检测任务,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县农产品质量检测制度;承担配合部、省、市级相关抽检任务;负责对全县农业系统农产品质量监督速测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研究推广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承担或参与农业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对检测结果进行科学分析和研判,对区域性农产品药物残留等情况提出预警建议;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

负责“三品”申报、现场检查、复查换证、年检续展、内检员培训、标志监管等工作,开展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申报与管理工作;牵头组织拟订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指导和监督 “三品”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和肥料。

13、县农业执法大队:负责全县农资经营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和落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销售制度,切实做好农药经营源头监管;负责组织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药及其他农业投入品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负责查处农药经营、使用等违法案件并监督农资经营户建立台帐;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参与有关执法监督和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等相关专项整治活动;负责县本级农产品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参与监督抽查、专项质量抽查的抽样工作。负责全县相关专项整治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统计上报工作。

14、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负责动物防疫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实施畜禽产品药残与违禁物、生鲜牛乳中违禁物、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和抽检;承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生鲜牛乳中违禁物和饲料及添加剂的违法案件的调查与处理工作;负责养殖业(畜禽产品)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负责配合国家畜禽产品的相关监测工作。负责全县相关专项整治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统计上报工作。

15、县畜牧兽医总站:负责畜禽产品质量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畜禽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和推广。制订实施饲料标准,负责饲料技术指导和管理;开展重大畜禽疫情监测、防疫、消毒、扑灭等防治工作。

16、县粮油作物栽培技术指导站:负责粮油农产品的安全生产工作。制订和推广全县粮油作物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组织开展粮油标准化生产的督查指导;研究推广和普及无公害粮油生产技术;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和肥料。

17、县蔬菜生产技术指导站:负责蔬菜、食用菌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监督现代园区的标准化生产工作,确保现代园区、永久性蔬菜基地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及其产品的质量安全。拟定和推广蔬菜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研究推广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指导生产者按标准、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和肥料。

18、县植保植检站:负责拟定、推广、监督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负责科学使用农药、防治农作物病虫草害等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推广无公害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防治技术;实施高毒高残留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建立实名销售台帐制度,并监督相关基地、农资经销点不超范围经营或使用农药;负责制定农药施用间隔期技术方案,并督促落实;负责在新闻媒体、生产基地、农资经销点等发布农药禁限用公告以及低毒低残留农药推荐信息。

19、县土壤肥料管理站:负责推广无公害肥料及施用技术,制定安全优质农产品的生产耕地质量标准。负责全县耕地质量监测和分析评价,对相关抽检样品肥料质量检验和肥效分析评价,对耕地质量问题提出修复整改意见和方案;组织指导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工程,制订科学合理施肥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食用农产品生产的耕地质量安全。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人

1、县农委主任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主任是分工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2、各相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在分管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他工作人员是相关岗位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3、各相关科室、单位要明确本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人员的分工和责任,并将分工和责任落实情况分别形成纸质材料存档备查。

四、绩效考评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牵头组织对各有关科室、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农委对其年度综合考评的参考依据。

五、责任追究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1、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程序履行,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2、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3、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4、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

5、其他应追究行政责任的情形。

工程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及报告制度 篇11

关键词:建筑工程 质量 检测 制度

老百姓买房时最担心的是:房屋质量究竟好不好?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部门和地区颁发的有关建筑工程的法规和技术标准来进行。

一、当前建筑工程质量试验检测中应注意的问题

1、各种材料产品进场复检的内容(技术指标)不规范

检测单位应按规范、标准规定的进场或出厂检验内容填写委托單,使检测既及时又满足质量控制的需要。有的材料产品规范规定了进场复检内容,规范没有规定的,按材料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验内容复检。

2、检测标准执行问题。

1)、企业标准检测:新材料、新产品尚无国标、行标、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可依据企业标准检测及质量验收,委托单位办理委托或抽检手续必须提供企业标准,而且是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有效标准,否则不能检测,也不能验收和使用。

2)、委托单位选择标准检测:在无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下,委托单位可以选择有效的检测标准检测。

3)、国际或国外标准的检测:使用国外进口的材料产品,在国内无标准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检测及验收的依据,或者国内无强制标准的情况下,施工单位与供货方可以协商选择为检测和验收的依据。

3、样品的真实有效性问题

不正确取样:没有按材料产品标准规定的抽样规则取样,如水泥取一袋、涂料取一桶等情况普遍存在,取样不规范的样品其检测结果就不能准确的判定产品的质量。

试样作假:进部分好的材料取样,取样后进差的材料(如防水材料、涂料腻子等);已取的试样在送检测机构过程中另换样品;混凝土强度试块不在浇注现场取样制作而由搅拌站提供或取样后添加水泥或单独拌制混凝土制作。反映出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存在缺陷,以及见证的不到位。

见证不到位:一是见证人没有对取样、封样、送样全过程见证,在委托单上提前签字盖章的情况普遍存在,根本没有见证。二是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直接让材料供货方取样送样。

4、结构实体检测及验收不规范问题

1)、同条件试块强度检测及验收

a)忽视试块须满足的条件:养护的条件满足折算的标准养护龄期(20度*28天),即不超过600度天,超过的或过低的都不能正确反映结构的验收强度。即不能作为有效试块用于结构实体强度的验收。

b)没有进行标准养护强度的折算:同条件试块强度乘折算系数(1.1)折算成标准养护的强度,才能按混凝土强度验收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2)、结构实体强度检测及验收

a)检测方法错误:混凝土芯样采用检测规程无换算依据的尺寸(如采用直径75mm);砂浆强度检测方法选择不当,使检测结果不能准确反映实体砂浆强度.应按标准中对每种方法规定的检测目的限制范围合理选择.或两种方法组合使用.

b)检测质量控制有缺陷:检测人员的素质不高,应具备结构的基本知识及施工、检测实践经验,检测主检必须由较高技术素质和经验的技术人员担任;检测过程控制粗放,全过程都必须有专职技术人员检查、复核把关,检测结果的准确、有效才能有保证。

c)验收合格判定不正确:提高验收标准,要求实体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100%,标准试块强度的验收也没有要求100%,合理的判定在上面的第五部分中已作了介绍。

报告更改问题:委托的内容经常更改是个普遍现象,改的内容各种各样,见证没有尽责是主要原因,报告的更改应由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见证人和单位确认后签字盖章报检测站,经审核批准后方于更改。

5、委托方或被抽检方合法权益的维护

1)、检测报告及检测结果的解释:可以要求检测机构对执行标准或结果作出解释或分析。检测机构也有义务和具备能力提供服务。

2)、检测报告及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处理: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应按合理的途径处理,即向出具报告的检测单位正常提出,检测单位必须受理并做出答复。可进行复核、复检或仲裁等方式处理。

二、完善我国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的建议

1、目前,施工单位面临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有:

(1)、建设单位的招投标行为不规范。

(2)、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加剧了标价的不合理性。

(3)、不合理的工期要求使质量和控制之间出现矛盾。

(4)、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间接地影响了施工质量。

要保证施工质量,还必须赋予施工单位一定的权利,以维护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独立性,这种权利包括拒绝权和免费权对建设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因施工问题发生意见分歧,而建设单位坚持按照自己的意见进行施工时,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免除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2、我国目前工程质量存在明显缺陷的现象

(1)、投资主体多元化。现在工程投资已由过去单纯由国家投资转为多元化投资,各个投资主体都要对工程设计发表意见。如果勘察设计单位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坚持正确合理的原则,必将带来质量问题。

(2)、勘察设计单位地位的改变。过去,勘察设计单位是国家事业单位,设计人员本身就是国家干部,他们代表国家把技术关,但现在的勘察设计单位是技术服务型企业,在诸多方面受制于业主。勘察设计单位这种地位转变,在相当程度上会对质量有不利影响。

(3)、勘察设计行业队伍总量过大,各单位之间恶性竞争,市场“僧多粥少”,人为降低取费标准,市场行为不规范,招投标不公正,这是影响勘察设计质量的又一重要外部因素。

(4)、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质量意识淡薄,这是影响勘察设计质量的根本原因。

(5)、单位内部质量制度不健全,管理松弛。

3、具体解决方案:

(1)、坚持质量经营原则,适应设计市场需求。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市场已成为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唯一环境。因此,在生产经营中必须以质量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

(2)、培养高素质的技术队伍,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勘察设计单位是技术密集型企业,设计工作是人综合性的脑力劳动。因此,提高设计质量的首要任务是提高人的素质,包括质量意识和生产技能的同时,必须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增加技术储备,为设计生产提供资源和技能保障。

(3)、坚持质量教育,建立质量原理和质量责任制度。在质量管理工作中,我们始终认为,质量意识的提高:一是靠坚持不懈的质量教育。二是靠质量管理和质量责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因此,质量教育经常化和质量管理制度化是我们质量管理工作的重点。

(4)、优化方案设计、振兴建筑创作。优化方案设计是提高设计质量的关键。

(5)、质量管理工作应采用现代管理模式。一方面是要拓展国内市场,获得进军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另一方面主要是促使我国的质量管理水平更加规范、科学与严谨,进一步提高设计质量,迎接新的机遇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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