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通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管理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与缴费问题的
法律知识通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管理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与缴费问题的 篇1
(京社保发[2007]19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与缴费行为,同时加强对医疗保险经(代)办业务的管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设二次扣款功能
为提高医疗保险费收缴率,确保灵活就业人员每月按时上缴医疗保险费,在原每月12日(遇工休日顺延,下同)正常扣款的基础上,于每月25日(每年的2月为22日),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中心)委托北京银行与邮政储蓄银行从参保人员《京卡》内或《邮政储蓄存折》中进行二次扣缴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应在每月11日和24日(每年的2月为21日)前存入足够的现金,以保证扣款成功。
二、个人查询扣款信息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每月中、下旬,到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或者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扣款信息,并同时查询存款余额(北京银行客服查询电话:(010)96169;邮政储蓄银行客服查询电话:(010)11185)。如资金不足,灵活就业人员需及时存入足够的现金;如发现扣款不成功,请及时核查原因并与代理本人医疗保险参保事务工作的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等代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代理处)联系核实。
灵活就业人员也可在每月月初与其所在的社会保险代理处联系查询,或者到社会保险代理处直接查询医疗保险费扣缴情况。
三、个人信息变更修改
当灵活就业人员向社会保险代理处、区县社保中心提供的与缴费、享受待遇以及与其保持联系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其应在每月20日前到社会保险代理处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社会保险代理处应在变更之月的25日前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区县社保中心在月底前完成信息修改工作。
四、缴费标准定期公布
市社保中心于每年3月下旬公布新灵活就业人员月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该标准于每年4月正式启用。社会保险代理处应在接到市社保中心通知后予以公布,灵活就业人员应及时与社会保险代理处联系,咨询新的个人月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并在规定的时限前存入足够现金。
五、确定参保起始日期与协议书生效日期
(一)为规范统一和防止争议,在确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起始日期与协议书生效日期问题上,各区县社保中心和社会保险代理处应按以下两个原则执行:
1、《协议书 》中的参保起始日期与《协议书》的生效日期一致。
2、新参保与续保的参保起始日期为办理参(续)保手续的次月。
(二)各社会保险代理处应确保在每月25日(每年2月为22日)前完成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所需的各项工作的前提下,方可与其签订《协议书》。
(三)各区县社保中心对社会保险代理处每月25日(每年2月为22日)前报送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业务信息应在月底前办理完毕。
六、失业转就业参(续)保处理
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金后且参(续)保的,经本人申请,户口所在地街道(镇)社保所应为其开具《停止领取失业金证明》(见附件一)。区县社保中心根据该证明,对停止领取失业金之日起60天内办理参(续)保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连续缴费处理;超过60天的,则按初次参保对待,并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设定医疗等待期(政策规定的连续足额缴费180天)。
七、缴费中断处理
(一)灵活就业人员因个人原因在医疗等待期内提出减员且缴费中断1个月及以上的,续保后,按初次参保对待,医疗等待期重新设定。
(二)凡处于连续参保缴费状态(含医疗等待期结束的)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因个人原因提出减员且缴费中断超过60天的,续保后,按初次参保对待,医疗等待期重新设定;灵活就业人员在中断缴费60天之内续保,可按连续参保对待。
(三)凡因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原因造成中断缴费的时间,各区县社保中心不予办理补缴手续。
八、参保协议书修订
为使灵活就业人员较全面地获知本人与医疗经(代)办机构在参保与缴费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减少或避免争议。现对原《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和《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补充协议书》的格式与内容进行了调整与补充,自2007年4
月1日起,全市统一使用新改版的《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见附件二),原协议书格式停止使用。各社会保险代理处应做好启用新改版协议书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统一大额资金缴费方式
为方便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同时也便于操作,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从2007年4月起,一律采取医保帐户代扣代缴方式。原《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缴纳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同时停止使用。
十、工作要求
各区县社保中心应按现行相关文件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对本辖区内的社会保险代理处的指导与管理。各社会保险代理处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做好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与缴费的代理业务,同时做好政策的宣传与解释工作,以保证医疗保险工作平稳运行。
附件一:
停止领取失业金证明
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兹有
街道(镇)失业人员
公民身份号码
已于
年 月 日停止领取失业金,并进行了就业登记。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二:
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
灵活就业人员姓名(甲方):
灵活就业人员公民身份号码:
社会保险代理处名称(乙方):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监制
二〇〇七年四月
为方便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同时保证基金按期足额缴纳,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缴费与待遇一致的原则,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制定的《关于代理与经办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和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加强管理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与缴费问题的通知》,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书,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应遵照以下条款的约定执行。
一、经乙方核实,甲方的缴费人员类别是:
(一)不享受医疗保险补助的:
1、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无雇工)□
2、本市城镇自由职业人员
□
(二)享受医疗保险补助的:
1、本市城镇自谋职业人员
□
2、本市城镇自主创业人员
□
3、本市城镇失业转灵活就业人员
□
4、本市城镇大龄下岗职工
□
二、甲方本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起始日期为:二〇〇 年 月1日。
三、甲方应按月缴费。甲方采取的缴费方式是:
(一)通过北京银行《京卡》(借记卡)方式代扣代缴,《京卡》卡号为:□□□□□□□□□□□□□□□□。
(二)通过邮政储蓄银行《邮政储蓄存折》(结算账户)方式代扣代缴,《邮政储蓄存折》主账号为:
□□□□□□□□□□□□□□□□□□□。
(三)通过现金形式缴纳。
□
四、对采取扣款方式的,区县社保中心于每月12日和25日(每年的2月为22日)分两次委托北京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进行医疗保险费的扣缴。甲方应在每月11日或21日前存入足够的现金,以确保区县社保中心按月足额扣缴。
对采取现金方式的,甲方应在每月10日前向乙方足额交纳医疗保险费,乙方则在每月12日前持支票和收缴到位的人员信息报区县社保中心,区县社保中心在确认无误后进行相应的业务处理。
五、甲方可在每月中、下旬,到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或者通过两个银行的客户服务电话查询扣款信息,并同时查询存款余额。(北京银行客服查询电话:010-96169;邮政储蓄银行客服查询电话:010-11185)。如资金不足甲方需及时存入足够的现金;如发现扣款不成功,请及时核查原因并与乙方联系核实。
甲方也可在每月月初与乙方联系查询,或者到乙方直接查询医疗保险费扣缴或交费到账情况。
六、甲方在连续三个应缴费之月中第一个和第二个月发生欠费的,区县社保中心将暂时中断甲方第二个和第三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如甲方在连续三个应缴费之月的最后一个月足额缴纳了前两个月欠缴的费用及当月应缴的费用后,甲方在欠费期间被中断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足额缴费的次月起重新恢复,欠费期间由个人垫付的住院(含三个特殊病种的门诊治疗)医疗费用,可予以支付报销。
八、甲方按期足额缴费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未能享受政策规定应给予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甲方有权申诉,并可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予以解决。
九、甲方连续欠费三个月,区县社保中心在第四个应缴费之月中断甲方缴费,同时本协议书自行终止失效。
十、当甲方办理续保手续时,甲、乙双方需重新签订《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甲方续保后按初次参保对待,区县社保中心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设定医疗等待期(政策规定的连续足额缴费180天)。
十一、甲方参保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再次续保后,一律按初次参保对待:
(一)甲方因个人原因在医疗等待期内提出减员且缴费中断1个月及以上的,续保后,医疗等待期重新设定;
(二)凡处于连续参保缴费状态(含医疗等待期结束的)的甲方,其因个人原因提出减员且缴费中断超过60天的,续保后,医疗等待期重新设定。甲方中断缴费在60天以内的,其续保后,可按连续参保对待。
凡因甲方个人原因造成中断缴费的时间,区县社保中心不予办理补缴手续。
十二、区县社保中心于每年3月下旬公布新个人月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该标准于每年4月正式启用。乙方在接到区县社保中心通知后应予以公布,甲方应及时与乙方联系,咨询新的个人月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并在规定的时限前存入足够现金。
十三、乙方在为甲方办理医疗退休手续时,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够,但符合补缴条件,甲方需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向乙方足额缴纳。乙方应及时到区县社保中心为甲方办理补缴手续并足额上缴甲方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十四、当甲方向乙方和区县社保中心提供的与缴费、享受待遇有关以及与其保持联系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在每月的20日前到乙方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乙方应在信息变更之月的25日(每年2月为22日)前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区县社保中心在月底前完成信息修改工作。
十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留存一份。本协议生效日期为本协议第二条标明的日期。
十六、凡新出台的政策与本协议有关条款内容不一致的,自新政策实施之日起按新政策规定执行,凡与新政策有抵触的条款内容自然失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二〇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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