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2024-05-29

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共8篇)

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篇1

公司领导及所有员工必须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反商业贿赂及廉政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用以指导检测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领导层应根据本公司实际制度和完善反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从制度上确保公司的经营合法、公道、正派。

公司部门设定,职位设定,人员设定等,职责划分明确,合理符合经营需要实际,更要有助于反商业贿赂的管理,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层层落实。

公司要有反商业贿赂的责任,一旦出现商业贿赂问题,根据职责分工承担责任,并要加强动态监督,对公司员工违反有关反商业贿赂的规定自查,检查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公司制度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公司领导在决策制度及公司运行中要自觉抵制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商业贿赂行为,并及时反映和举报来自社会各方面进行商业贿赂的人和事。

公司应每年对制定实施反商业贿赂的情况,在检查考评基础上发现不足,并找出漏洞,进一步完善。

反商业贿赂举报管理制度

群众举报是反商业贿赂的重要途径,因此本公司的检测业务中应面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和网络举报邮箱。

对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的举报情况,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并及时作出处理。

在受理举报后,要热情接待,并如实记录,认真处理,并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反馈处理结果。

对举报人应当予以保密,受理人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调查情况,调查结果要严格保密。

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篇2

关键词:商业贿赂,产生原因,私营企业

一、商业贿赂的现状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面临的形势

在过去, 人们习惯的把商业贿赂只看成是不正当竞争, 不当成腐败, 事实上, 商业贿赂就是贿赂的一种表现形态, 它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规则, 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 增加了经营成本, 造成资产流失, 令诚信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 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终败坏了社会风气。目前, 商业贿赂在我国一些领域达到了比较严重的程度, 甚至成了一些地方做生意的“潜规则”, 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也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廉洁性和公信力。

二、商业贿赂产生发展的原因

(一) 我国市场体系还处在不成熟不完善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正逐步成熟完善。但是由于新兴经济的存在, 我国很多领域, 如土地、资源、特许经营等方面, 行政干预经济的现象依然存在, 以各种手段获得行政支持、获得项目、获得特许、获得资源成为必要和可能。

(二) 对个体私营企业监管不力, 助长了商业贿赂的泛滥

我国的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为社会经济发展及扩大就业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由于国家在对个体私营经济监督、引导方面的薄弱, 而个体私营经济相较国有单位往往面临更大的生存发展压力, 因此大量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为了生存和竞争需要往往不惜踩“红线”, 通过商业贿赂等各种手段获得交易机会或扩大利益空间。如在没有较固定的供销渠道或在原料供不应求的条件下, 他们为获得供应就有可能行使商业贿赂行为;他们在没有稳定的销售对象, 为推销商品, 他们会买通采购人员, 争取交易机会。

(三) 我国熟人社会的商业习惯也在客观上助推了商业贿赂的蔓延

在我国, 商业规则形态还受脱胎于熟人社会的商业习惯, 而熟人社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商业交易行为过度依赖人情因素, 而不是出于对公共契约的信赖与遵守, 而随着社会交往的日益复杂化, 昔日基于地缘、亲缘上的人情关系又不得不借助行贿等手段来维持和巩固, 在脱胎于熟人社会的商业规则中, 商业贿赂是市场生存必不可少的法宝。

(四) 中国今天的商业规则形态受计划经济时代商业规则残余的影响

因为政府手中掌握着多余的资源配置权, 许多可以由市场来配置的资源, 仍然须看权力的眼色行事, 如此一来, 通过向权力者行贿获取市场收益, 就成了某些企业心照不宣的生财之道, 这种商业贿赂的本质仍是以人情关系替代公共契约。也正因为商业贿赂存在着顽固的社会土壤, 所以, 虽然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涵盖了对商业贿赂的制裁, 但商业贿赂还是被许多人视为见怪不怪的行为。

三、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对策和重点

(一) 进一步完善规范公权

商业行贿的源头, 是公共权力运行不规范、不透明。比如, 公共权力对市场干预过大, 审批项目过多过滥, 项目审批权等高度集中, 本来应该由市场评价的东西, 政府仍然紧抓不放, 为贿赂开方便之门。而一些当权者对市场利益的攫取, 进一步导致市场规律失衡, 商业贿赂盛行。所以, 限制公权是治理商业贿赂的根本。要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商业贿赂问题, 通过规范权力运行, 建立规范有序的权力运行机制, 减少权力对市场的干预, 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推动良好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要进一步推进进行行政审批制度和投融资体制等的改革, 健全工程建设、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制度, 要监督和制约权力的行使, 规范施政行为, 坚决纠正和制止利用权力参与或干预企事业单位经营的行为, 防止权钱交易行为的发生, 最终消除商业贿赂行为生存的土壤。

(二) 依法治理商业贿赂行为

治理商业贿赂根本要靠法制, 依法治理要贯彻全过程。因此, 我们治理商业贿赂行为必须依法而行, 依法而治。主要做好两个的工作:一是先厘清相关法律, 以更有效地遏制商业贿赂现象。对于商业贿赂, 我国并不缺法律。早在1993年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款就写进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6年国家工商局又颁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在我国现行刑法典中也明文规定, 犯受贿罪最高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正是这种多头管理模式的存在, 使得对于商业贿赂的监督成了“左手监督右手”或是自我监督, 法律也就很容易成为摆设, 造成对商业贿赂监督的力度不够。这些问题都有待我们进一步进行利理顺清, 否则, 有法难行, 更谈不上依法而治。

二是国家要加紧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 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为更有力地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对商业贿赂的界定、执法主体的明确和统一, 是迫在眉睫的问题, 有待国家出台一部新法。

(三) 努力构建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

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随着市场经济的产生而产生, 所以要从本质上消除商业贿赂的现象, 还要努力构建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 特别是规范垄断地位企业。要为所有市场主体, 不论国有民营、不论大小、不论背景, 在法律框架下, 都有公平的竞争机会。有了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 一切商业行为才可能在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统一的市场规则下进行。

(四) 加大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力度

要努力拓宽投诉举报渠道, 积极发挥全民反商业贿赂的作用, 为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提供有效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排查案件线索, 突出查办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违法犯罪分子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对违法收送财物或其他利益的, 要坚决予以严惩, 对商业贿赂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当前, 尤其要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纪检监察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 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抓好本行业本单位的专项治理工作。要加强自身建设, 提高监管水平和能力。要注意从查办案件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管理和制度上的薄弱环节和漏洞, 把廉政要求贯彻到管理和制度建设中去, 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努力建立健全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事关全局。我们一方面要坚定不移地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 扎实开展治理工作, 不断总结治理经验。另一方面, 要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理论研究工作, 并加大吸收先进国家和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完善地区在治理商业贿赂, 建立公平竞争秩序方面的有益经验的力度, 推进我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1]黄赤东, 孔祥俊主编.反不正当竞争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

反商业贿赂——难! 篇3

早在去年5月,美国司法部就有报告指出: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厂商Diagnostic Products Cor—poration(简称DPC)的子公司——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在1991年到2002年间,向中国医务人员行贿累计达162.3万美元,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DPC的产品。美国司法部判定,DPC违反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中“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有关人员行贿”的规定,判罚其向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分别交纳200万美元和204万美元罚款,以及75万美元预审费等费用。这起发生在中国持续时间长达11年之久的贿赂案件,中国执法机关竟然丝毫没有察觉,最终还是由美国人代为处罚,其中的深层次原因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治理商业贿赂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很快也引起了国家高层的重视。200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2006年反腐败工作的重点。

商业贿赂蔓延

长期以来,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蔓延,尤以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行业为甚,主要表现形式有:在交易之外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和实物;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之名,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以报销费用或“红票”充账的办法给予贿赂;提供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等。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计,2000年~2005年,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1.5万多例,案值57.5亿元,罚没款9.1亿元。然而,被曝光和查处的案件仅是冰山一角,可以说,商业贿赂目前已经成为某些行业和领域的“潜规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贿赂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它又是一种腐败行为。商业贿赂对经济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商业贿赂相对集中在六个领域——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牵涉到诸多部门、行业和人员。正因如此,使治理商业贿赂成为一项繁杂而低效的工作。

制度缺失是关键

从体制方丽看,在转轨时期,行政干预经济的现象依然存在,使以各种手段获得行政支持以及获得项目、特许、资源成为可能。同时,在国外市场经济运作方式不断对中国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今天,仍有一些行业、部门的少数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搞钱权交易。腐败现象的存在助长了商业贿赂之风。 从监管方面看,监管部门分散,缺乏协调统一和明确的管理责任,监管难度大。中纪委牵头成立的“反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初始成员有18个部委,今年2月又扩充到22个部委。然而,部门虽多,却难以形成合力,能否高效地达到防治商业贿赂的目的还有待观察。比如,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是财政部门,而查处商业贿赂的部门是纪检和检察院,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违规干部的处理又牵涉到人事部门,还有对账目进行审计的审计部门以及诸多相关协助支持部门。众多部门共同管理,诸多环节中,只要有一环出现问题,就可能导致全盘皆输。 从目前来看,我国治理商业贿赂还处于事后监督阶段,尚未实施由项目预算开始到验收合格结束的程序监督。查处商业贿赂也只停留在对“结果合法”的追究上,并不重视程序是否公平、公正、透明、合法。另外,由于监管、查处、处罚政出多门,加之目前惩治商业贿赂的法律存在缺陷,导致商业贿赂查证难。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处罚力度远远不够也可以说,制度的缺失足当前我同治理商业贿赂效果不佳的根本原因。首先是范围界定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而经营者的董事、经理、控股人、代理人、雇员等在商业贿赂行为中都有各自的作用,他们共同构成违法行为主体,应承担共谋者的刑事、行政责任和民事侵权连带赔偿责任,但因法律没有规定,相关人便可逍遥法外。其次,从法律责任的角度看,对商业贿赂的处罚规定水够完善,处罚力度较弱。商业贿赂最直接的目的是要获得正当竞争所不能得到的商业利益,打击的短期策略必须是“惩处有力”,让贿赂双方得不偿失。比如美国,早在1861年林肯就签署了民事性法律来打击国内的商业贿赂,主要在经济上进行处罚,罚款以贿赂所得到的好处和贿赂行为对于公共事业造成的损害做基础,给予三倍的罚款。而我国现有的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应用中很难注意到这一点,处罚都是以贿赂金额作为判罚标准,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而对于商业贿赂大案,比如在建筑领域和政府采购领域,合同金额动辄数十亿元,处罚过于轻微就会失去威慑力。

再有,举报人保护制度缺失。

反商业贿赂的美国经验

1977年,美国制定颁布《反海外腐败法》。同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美同以及主要发达国家都是成员国)通过了《打击贿赂国际商务活动中外国官员行为公约》。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国际反贿赂与公平竞争法》,修订了《反海外腐败法》。

《反海外腐败法》主要有两部分内容:一是要求公司根据该法加强公司财务制度;二是关于反贿赂的规定:如果被定有罪,将对公司处以200万美元以下罚金,对股东、雇员和代理处以10万美元以下罚金并可削五年徒刑。《反海外腐败法》对“公关费”和贿赂之问的区别做了明确的界定:前者足为了得到某位官员的接见或确保货物能通过海关而支付的费用;后者则是为了影响他人决定或为了,得到相对于竞争对手的优势而支付的费用。同时,根据《不当影响和腐败组织法》,商业索赔被告的竞争对手可以对其提出诉讼索赔,理由是被告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交易或收益,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

从美国的市场运作和社会监管方面来看,对商业贿赂的治理主要依靠四个机制:

反垄断机制 垄断行为是市场不公平竞争的最大体现,容易导致商业贿赂的发生。因此,美国早在1890年就颁布了《反垄断法》,打击市场垄断行为。在美国,反垄断已经深入到各行各业。

公平竞争机制在自由、激烈而义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的动态平衡关系成为决定公司经营成功的最重要因素。在这一机制下,公司采购和营销人员若通过商业贿赂舍弃低价产品和服务转而购买高价商品和服务,就必然会导致公司产品成本的上升和质量的下降,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造成威胁。无论是公司管理层还是股东都不会允许这种情况出现。

舆论监督机制 在公开透明的舆论监督下,任何形式的贿赂都将成为丑闻而被公布于众,使行贿者、受赌者和相关公司都遭到媒体曝光、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对自身形象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法律机制 严格的反腐败立法和执法是打击商业贿赂最重要的手段。在这方面,美国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制订和修订相关法律打击商业腐败。

所以说,严格的法律,成熟的市场机制,全丽打击的氛围,是有效治理商业贿赂的必要保障。

中国治理商业贿赂的制度安排

尽快出台《反商业贿赂法》应尽快制订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集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于一体,整合相关的规定,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责任追究手段,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反商业贿赂法》中应当明确的内容包括:商业贿赂以及相关概念和主体的法律界定;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主管机关;有足够震慑力的处罚措施;行贿受贿人变相逃脱处罚的处理办法;对公司账目管理的责任规定;奖励举报措施;等等。

制定惩罚性民事赔偿制度规定行贿企业必须赔偿因其商业贿赂行为而失去商业机会的竞争对手,赔偿数额要有足够的震慑力,可以规定为商业贿赂行为所得非法收益的数倍。惩罚性民事赔偿会极大激励相关利益受害者提起民事诉讼,对进行商业贿赂的企业形成巨大的诉讼压力和经济压力。

加大执法力度执法难是中国法制化进程中具有普遍性的一个难题。在治理商业贿赂的过程中,一方面要严格执法、违法必究,保持足够的法律威慑力;另一方面,更要提高执法水平,准确区分合法行为和商业贿赂,既维护法律的权威,又保持社会的公正。

行政管理制度安排包括全面的曝光机制;重新界定政府职能边界,减少行政权力对具体经济活动的干预,减少商业贿赂发生的机会;协调沟通制度;建立健全知情人举报保护和奖励制度。

反商业贿赂协议 篇4

甲方: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石家庄新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为了规范双方招投标、采购、销售、维检、基建工程和服务等各项商务合作,预防和制止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体现诚信合作、公平竞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同意,特制定本协议,甲乙双方要严格遵守,互相监督,创建洁净良好的业务环境。

一、甲方权责

(一)甲方人员有责任向乙方介绍本公司反腐纠风规定及规章制度。

(二)甲方的公司纪检监察及审计人员有权对双方的合同执行过程与遵守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审查。

(三)甲方人员在业务往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贿赂,吃拿卡要及好处费等;

2、不得接受乙方馈赠的各种购物卡、会员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商业保险等贿赂;

3、不得让乙方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乙方提供的超出一般公务接待标准的高消费娱乐、宴请活动;

4、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子女或亲友等从事与甲方发生合同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活动;

5、不得要求乙方为家属子女或亲友等安排工作、出境和国内旅游等;

6、不得借婚丧嫁娶等各种理由收受乙方的钱、有价证券、财物等。

(四)对乙方主动给与的金钱、有价证券、财物等,甲方的工作人员要坚决谢绝,无法拒绝的要按照甲方公司《礼品处理规定》执行。

(五)甲方人员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甲方公司反腐纠风的有关规定。

二、乙方权责

(一)乙方的纪检监察人员有权对双方在采购供应及合同执行过程与遵守情况进行监督,并能够积极配合甲方纪检监察审计工作人员就有关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取证。

(二)乙方有义务了解甲方在反腐纠风方面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并主动配合甲方遵守执行。

(三)乙方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的工作人员了解甲方的商业秘密。

(四)乙方人员在与甲方合作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向甲方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好处费等;

2、不得向甲方人员馈赠各种购物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商业保险等贿赂;

3、不得给甲方人员报销任何费用;

4、不得为甲方人员购置或无偿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电、办公用品等;

5、不得邀请甲方人员参加超出一般公务接待标准的高消费娱乐、宴请活动;

6、不得接受甲方人员介绍家属子女或亲友等从事与该合同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或该项目分包等经济活动;

7、不得为甲方人员的家属子女或亲友等安排工作、出境和国内旅游等;

8、不得借婚丧嫁娶、乔迁喜庆等各种理由向甲方的工作人员赠送钱、物、有价证券等。

(五)乙方有责任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廉洁廉政教育。

(六)乙方发现甲方人员有吃、拿、卡、要、报等不廉洁行为的,应及时告知甲方纪检监察部门,如不及时告知,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本协议处理,并视同乙方主动向甲方进行商业贿赂。

(七)乙方如出现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等不法行为,甲方人员有责任向甲方的纪检监察部门告知,一经查实,甲方的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

三、甲乙双方人员界定

(一)甲方人员:包括与乙方经济利益有关的甲方正式员工、下属关联公司员工、临时雇用员工、为甲方工作的劳务公司员工。

(二)乙方人员:包括与甲方经济利益有关的乙方正式员工、下属关联公司员工、临时雇用员工、为乙方工作的劳务公司员工。

四、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三)

(四)(五)项约定,经调查属实,甲方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乙方造成损失的,按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三)

(四)(六)项约定,经甲方调查属实的,乙方同意以下处理方案:

1、甲方有权解除双方签订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或协议),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甲方有权按照如下方式从应付款项(含押金、保证金、预付款、合同款等)中一次性扣除违约金:(1)乙方人员向甲方人员进行商业贿赂的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扣除额为其3倍;(2)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扣除额为其5倍;

(3)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扣除额为其10倍;

(4)10万元以上的,扣除额为其8倍。

3、因乙方人员严重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履行合同,并将乙方列入黑名单,禁止进入甲方业务市场,乙方自愿放弃所有甲方所欠乙方的应付款,包括采购未结货款、销售预付款、各种保证金等,若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五、本协议的生效与纠纷解决

(一)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及加盖公章后即刻生效。因本协议发生的所有争议,双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其中甲乙双方签约部门各执一份,报甲乙双方纪检监察部门各存档一份。

(三)本协议为双方真实有效的意愿表达,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本协议主张撤销、变更或确认无效。

(四)无论甲乙双方合作或有经济往来期间(包括不限于双方业务终止但有应收应付款的情况)本协议持续有效,并作为本协议签订

前和本协议签订后双方所签订的所有合同或协议(统称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五)甲方监督电话:0633-6181234

甲方监督举报邮箱:jwjcsws@rizhaosteel.com

(六)本协议传真有效。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

协议签订时间:

反商业贿赂讲话 篇5

今天召开这次治理商业贿赂会议,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落实中央、省交通厅、项目办和集团公司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部署项目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

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蔓延,建设领域也是其中之一,特别是在规划审批、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发包分包、材料设备采购、项目预决算、资产评估、取得特许经营权等环节中,一些企业为揽项目、占市场、销材料、提高容积率、获取经营权,给予回扣或好处费,从请客、吃饭、送礼到技术服务费、顾问费、咨询费,方式越来越隐蔽,有的还以外出考察、赞助业内研讨会等貌似合法的形式出现。这种商业贿赂不仅发生在企事业单位之间,也出现在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给国家造成很大的损失,对社会公平公正秩序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去年7月27日,胡锦涛总书记就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做出重要批示。建设部今年又专门召开了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电视会议,把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列为治理的重点之一。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建设部领导的讲话精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指示精神上来,深刻认识建设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领导的决策部署,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突出重点,稳步推进,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把治理建设领域商业贿赂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集中力量,扎扎实实地开展好自查自纠工作

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专项治理,使项目部全体职工普遍受到教育,使各施工队伍的错误观念基本得到纠正,经营行为和行政权力基本得到进一步规范,防止商业贿赂蔓延,公路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基本得到完善,推进建设系统反腐倡廉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形成行为规范、程序合法、监管到位、廉洁高效、制度健全的建设管理新局面,确保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工程建设人员健康成长。当前要着力抓好的一项工作就是搞好自查自纠。根据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从现在开始到10月底,项目部各部门,要组织对所负责领域存在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和本部门是否存在接受商业贿赂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整个自查自纠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现在起到5月底,为动员部署阶段。各单位要广泛进行动员部署,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和手段,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建设领域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纠正错误观念,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要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省纪委七次全会、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建设部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文件,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责任心和紧迫感,为开展工作奠定思想基础。

第二阶段,从5月1日至8月底,为自我检查纠正阶段。要组织督促本项目部各施工处,对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存在接受商业贿赂的情况进行自查,摸清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底数,掌握所涉及岗位、人员的基本情况。自查要坚持原则,严肃对待,防止走过场。对群众反映强烈以及频繁发生商业贿赂的单位,要深入检查,实事求是地反映存在的问题。对自查出的问题,要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防范商业贿赂的规章制度不完善的,要抓紧查漏补缺。自查自纠的重点领域主要包括工程计划、材料招标投标、资质审批等。

第三阶段,从6月1日至8月底,为集中整改阶段。各单位要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清危害,找准根源,认真进行全面整改。主管部门要认真查找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第四阶段,从9月1日至11月15日,为重点检查阶段。项目部要对各施工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从严处理;对只做表面文章、敷衍塞责,自查自纠流于形式的,要督促其尽快复查;复查仍不认真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健全机制,加强监管,努力从源头上防治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

治理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既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又要常抓不懈,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努力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发生。

一是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自律机制。督促建设系统企事业单

位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对经营、采购、计量等重点环节,以及管理、财务等重点人员的监管,防止因商业贿赂作假账行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积极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教育引导各单位坚持依法经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规则,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加强对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管理,坚决制止利用工作职权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的行为。

二是加强对权

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要加强监督工作的宣传教育,使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监督的性质、作用和要求有正确的认识,形成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良好氛围。要突出重点,加强对班子成员和各施工处长、劳务队伍负责人等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监督。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坚持廉政谈话制度,完善述职述廉制度,不断扩大党内民主,防止不廉洁行为发生。

四、切实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组织领导

治理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的工作,项目部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治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一是健全机构,落实责任。项目部成立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朱见同志任组长,王兆刚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项目部综合办公室,翁程亮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我们要把治理公司和项目部的商业贿赂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与政治经济社会工作统盘考虑,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是把握政策,加强指导。公路施工企业商业贿赂现象十分复杂,手段和形式多种多样,隐蔽性很强。我们要准确把握处理具体问题的政策界限,既要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又要正确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既要坚决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促进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要深入开展调研,加强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规律,深入分析其滋生蔓延的深层次原因,在政策、法律和工作三个层面上,研究提出具体的思路和对策,逐步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要及时总结和推广治理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加强对治理工作的指导,推动治理工作不断深入。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项目部全体职工都要加强对项目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监督检查。各施工处长定期报告工作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要通过监督检查,我们要认真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和工作落实到位,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努力取得治理工作的实际成效。项目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将加强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施工处或劳务队,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同志们,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是一项重大而又十分艰巨的工作,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我们一定要在项目办、集团公司的正确领导下,扎实工作,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反商业贿赂学习心得 篇6

学习总结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业贿赂的存在及其蔓延,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了公平竞争,增加了交易成本,而且毒化了社会风气,滋生了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一大“公害”。在我院组织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对于推进我院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对商业贿赂的认识

商业贿赂的本质,说到底其实是对公正的社会秩序环境的收买、亵渎,它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大敌,更是社会法治、正义的大敌,而要彻底战胜它;应该说,我国今天的商业规则形态还未摆脱两种商业传统的制约,一是脱胎于熟人社会的商业习惯,一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商业影响。熟人社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商业交易的进行与完成过度依赖人情因素,而不是出于对公共契约的信赖与遵守,而随着社会交往的日益复杂,昔日基于地缘、亲缘上的人情关系又不得不借助行贿等手段来维持,也就是说,在脱胎于熟人社会的商业规则中,商业贿赂是市场生存必不可少的法宝。而来自计划经济时代的商业规则残余则表现为,许多可以由市场来置配的资源,仍然须看权力的眼色行事,如此一来,所以,虽然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涵盖了对商业贿赂的制裁,但商业贿赂还是被许多人视为见怪不怪的行为。商业贿赂也就成为人情社会结出来的毒果子。

二、商业贿赂的行为危害

1、商业贿赂行为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本质,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发挥正常作用。

2、大量的商业贿赂行为使国家的税利大量流失。使国家和集体蒙受巨大的损失,形成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

3、商业贿赂行为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破坏了资源的合理分配。合理的竞争能准确的反映市场状况,使生产者知道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以及在什么时候生产。企业为社会提供所需要的产品,并且通过竞争,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化,防止资源和劳动的浪费。但是商业贿赂的出现,使交易的天平不公平地向行贿者一边倾斜。资源及劳动不合理的流向了行贿者一边。这势必阻碍市场机能的正常发挥,从而影响了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技术,生产的进步。商业贿赂为不法生产经营者大肆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销售渠道,大开方便之门。现实经济生活中假冒伪劣商品得以泛滥,屡禁不止,不能不说,商业贿赂的诱惑是其中一大原因。

5、商业贿赂行为已经成为孳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由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存在,收受贿赂、损公肥私、中饱私囊,败坏商业风气,腐蚀了干部队伍,影响了安定团结已经成为了近年来经济领域中犯罪现象的一个突出问题。

6.商业贿赂背离了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在市场经济领域中,商业贿赂已经成为参予竞争企业的运行“潜规则”,面对这样的“潜规则”,这种商业贿赂导致的恶性竞争,破坏了公平交易的秩序,使守法者蒙受其害,诚信遭到贱踏。

7、业贿赂加大了交易成本,增加了消费者负担,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同时,商业贿赂大都是在账外暗中进行,产生的不正当利益进入交易对方单位的“小金库”或者个人腰包,导致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

三、结合本职工作谈对商业贿赂的治理

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的一颗毒瘤,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治理和清除,将会造成经济秩序的严重混乱,导致市场腐败盛行、经济增长乏力,危及社会稳定。因此,必须下大力气依法进行治理整顿,坚决刹住这股歪风。

1、要高度重视政治思想、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及勤政廉政教育工作,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反腐倡廉意识。一是要继续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处理如下:

1、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2.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 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 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按上级主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反商业贿赂工作的总体要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商业贿赂工作,努力推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商业贿赂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营造良好的政治环境,为我院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篇7

一、如何识别及评估商业贿赂风险

审计人员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中的要求, 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外部经营环境, 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了控制商业贿赂行为发生的内部控制措施, 考虑是否具有发生商业贿赂舞弊行为的因素, 即舞弊的动机、舞弊的机会和无比的借口。并根据所了解到的情况评估由于商业贿赂行为所导致的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 具体方法有:

1、询问法。

定期、不定期地利用审前调查、就地审计、审计调查等时机深入被审计单位, 找在职干部、离职、退休干部、在岗或下岗职工等进行个别询问、走访、座谈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线索等情况, 直接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从中获取商业贿赂线索。

2、观察法。

主要是指审计人员深入到被审计单位的日常工作当中去, 察看其是否建立了防止商业贿赂发生的控制制度以及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如何。观察的结果取决于审计人员对日常社会经济活动与交往经验积累, 也是审计人员多年审计职业的敏感性专业判断, 因人而异, 因地制宜。

3、分析性程序。

分析性程序是查找商业贿赂线索的重要工具。审计分析包含的内容是多样化的, 分析的基础是审计人员所获取的数据资料和各种行为交易信息, 透过现象看本质是审计分析的根本目的。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分析已经完成的各种经济活动行为, 才有各种技术参数和经济指标, 并综合考虑政策因素作用的结果, 考虑经济活动结果是否符合相应的标准。如果评估结果与正常的指标背离, 审计人员就要以此为线索, 采取措施进一步查找原因。

企业中商业贿赂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本企业采购人员或拥有权利资源人员接受上游公司的贿赂;二是本企业贿赂下游企业的采购人员或者拥有权利资源的人员。

第一种情况, 站在本企业的角度很难防范, 特别是上游贿赂人和财务人员事先有商量, 本公司财务人员很难寻找到蛛丝马迹, 所以第一种情况更应该从非财务的角度去调查发现取证。

第二种情况, 涉及到本公司“钱”的流出, 财务人员很容易就能发现贿赂行为, 关键是很多公司已经把给回扣当成拓展业务的一个重要手段, 甚至是制胜法宝, 公司老板支持给回扣的做法, 很多财务人员也没有办法, 只能配合着做, 而且还需要想出各种办法帐务处理掉回扣部分。对于大型集团公司, 为防范下属公司商业贿赂, 比较普遍的就是从内部控制和资金两个方面来加强管理, 一方面对于任何的支出都要严格和完整的原始凭证, 无论是费用还是业务成本, 相关人员需在背面签字确认, 审单人员应对业务付款规律非常熟悉, 不能见到发票就付款。另一方面银行帐户规定严格按照央行和财务部规定, 禁止公转私, 即使支给私人的款项也要通过开支票进行;收支帐户应该两条线, 有严格的收款管理制度, 收到现金及时上交, 严禁公司内部私设小金库和个人帐户。

财务人员日常工作如果能站在审计角度来考虑问题, 相信会有很多值得改进的地方。

二、应对商业贿赂风险措施

审计人员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中的要求, 结合初步评估出的重大错报风险, 来制定审计程序。如果被审计单位制定了针对商业贿赂舞弊的控制措施, 审计可以根据是否准备信赖这些控制措施, 来决定是否进行相应的控制测试, 以评价其在控制商业贿赂发生方面的有效性。审计人员根据对被审计单位内外部环境的了解和控制测试的结果, 结合审计人员个人的专业判断, 审计处相应的实质性测试程序, 来收集审计证据, 从而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在商业贿赂审计中, 收审计证据的测试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查。

从票据入手核实票据是否齐全、收入是否入账、付款是否真实。对于收款票据, 可以先了解企业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存、销毁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对企业外购、自制的票据进行清点, 从中抽出一定数量的存根联, 看是否入账。若坚持到票据存根短缺或者票据编号不连号, 极有可能存在账外资金。对于付款发票, 要检查发票是否附有采购清单, 是否经过适当的授权, 检查采购数量与实际需用是否一致。对大额发票项目内容没有填写又没有附购物清单的, 就应换衣是否与开票单位勾结虚开发票。

2、对会计账簿进行审查。

对于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 可以查阅固定资产明细账, 从账簿开始追查相应的实物资产, 从而验证记录的真实性。对企业近几年来的各项资产增减情况进行追踪调查, 对已报废的固定资产, 核实是否存在隐匿残值收入或资产转移。特别是对使用于个人需求的汽车、电脑、打印机等资产要重点进行账实核对;对于往来帐的冲销, 要特别关注非货币资金冲减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等类型。用坏账准备冲销的、且金额较大的应收账款, 应查明原因, 如需要可到欠款单位所在地调查, 证实是否有利用假坏账套取现金的情况;对大额费用的支出, 重点关注支付大额的质量问题赔偿款、罚金;重点关注费用项目中大额的“宣传费”、“广告费”、“劳务费”、“咨询费”、“市场开发费”等。要对这些费用进行认真仔细的审计, 追踪去向, 加大延伸审计力度。

3、对资金流动进行审查。

商业贿赂的发生离不开资金的流动, 因此, 对资金流动的审查时商业贿赂审查的重中之重。首先, 根据银行对账单, 核查某一时点企业银行存款总账余额与所有开户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其次, 对有疑点的银行存款收付业务的会计凭证加以分析, 特别要注意付款、收款单位同是被审计单位的凭证。从审计实践看, 商业贿赂资金涉及的人员范围较小, 但资金数额较大, 来源渠道复杂, 因此资金的进出通常通过开设帐外银行账户进行, 而这种资金往来行为与单位正常的经济业务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 在审计过程中, 应当注意观察分析被审计单位的账户往来情况, 从中查问题、找线索。商业贿赂的资金, 一部分通过账外账开支。这部分账外账的资金来源, 主要有:生产经营收入, 服务和劳务收入, 价外费用收入, 集资、摊派、赞助、捐赠收入, 股票、债券等投资收益, 回扣, 佣金收入, 行政性收费, 罚款, 会费收入, 虚列支出, 资金返拨等等。这部分资金虽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知情人不多, 不易查出。但是, 经济活动总有其规律性, 通过运用分析判断法, 外查内访, 查账技巧, 举报线索等, 完全可以被发现。

介绍查账外账线索的方法:

(1) 突击盘点出纳现金。基本步骤是事先不知道, 突然检查财务人员的保险箱、办公桌、文件柜等地方, 清查出财务人员保管的现金、存折和有价证券, 再与调节后的现金余额进行核对, 盘盈和盘亏数额较大的, 无法出示有效证据的, 一般都会列入重大疑点跟踪审查。所以, 财务人员的个人用品、私人财产、资料不要存放在办公场所, 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

(2) 收集掌握举报线索。俗话说“顺藤摸瓜”, 在查办账外账中, 举报线索具有导向作用, 直抵要害。

(1) 设举报中心, 建立资料备查库。如职能部门在对A单位日常工作检查中, 发现B单位应使用购物发票或财政收费票据而使用自制的收款收据提供给A单位入账, 这些疑点证据都会备查待用, 用于对B单位的检查核对。

(2) 建立工作联系和案件线索移送制度。为了形成监督合力, 检察、公安、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都相应成立相关查办案件线索移送制度。

(3) 重视群众的举报监督参与作用。在现场工作中, 一般会公开预告、收集群众的举报线索或召开群众代表会议, 从群众反映的情况中, 分析发现可疑线索。

(3) 跟踪延伸下属单位和关联企业。下属单位、关联企业的账务管理存在不甚完善的地方, 有些单位往往利用多数人忽略的盲区, 将资金以某种名义拨付给下属单位和关联企业, 然后进行报销、转付, 使用“领据”领款套取出现金、银行存款, 形成账外账。常见的如拨款存放在职工食堂账、工会账上。

(4) 清查经营性资产。可采用固定资产清单进行现场资产盘点、核对, 特别关注店面场地出租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有账无物的机器设备是否转租, 租金收入是否入账;无账有物的账外资产的经营收入是否入账。单位的存款是否转移为公款私存, 利用高息存款收入形成账外账;商业银行是否存在高息放款, 形成账外账。

(1) 对完工产品数量进行审查;用完工的产品数减库存数加上期余额算出销售量, 核实是否隐瞒了产品销售收入。为了防止财务上的产品账做假, 完工产品数量要以车间完工产量记录表和工人的计件工资表为根据。如算出的销售数量与财务账有差异, 财务人员又不能说明原因, 很有可能是隐瞒了产品销售收入。如果车间没有完工产品记录表, 工人是计时工资不是计件工资, 在这种情况下完工产品数量可以用耗用包装品数量等来确定。根据完工产品数量, 还可以计算出原材料的实际耗用量, 可以核实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以车间部门领料为名计入成本费用, 变卖原材料的行为;可以核实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虚构采购套取现金的行为。

(2) 对销售部门的销售凭证进行审查。据有关资料统计, 销售和采购部门是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重灾区。因此, 查看销售部门有关会议纪要、销售方案、销售合同等资料, 再结合财务账上记录的情况加以分析, 是反商业贿赂审计的重要手段之一。特别要关注销售合同的附加说明, 再说明中注明的销售价与实际结算价, 和指定的货款汇入的银行, 通过这条线索, 我们与财务账的记录核对, 可能会发现财务账指反映销售价没有结算价, 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是账外账。这就可能导致用销售价与结算价的差额给有关人员支付回扣, 并在帐外开设银行结算户, 方便存放商业贿赂资金的行为发生。

(3) 重视开支的合理性, 重视预算的作用。费用预算做得好的企业综合考虑了历史数据和业务发展的计划, 辛辛苦苦编制预算要利用好, 实际费用中金额和预算中差额较大者应引起财务人员足够重视, 预算中金额为零的费目实际中出现了也应该引起重视, 适当的时候还是需要查查端倪。财务人员应熟悉对供应商的付款规律, 举个例子, 协定好月结的供应商每个月却提供两张发票两个付款账号, 就应该引起财务人员的注意了, 是不是其中有一张发票有问题呢;另外, 有些发票明显有问题, 一眼就看出来了, 明明是广州区域性公司, 却有了深圳某公司的发票要求付款, 这种情况都应该问清楚。

三、得出商业贿赂是否存在的结论

审计人员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中的相关要求, 评价所收集到的审计证据, 由于商业贿赂的隐蔽性较强, 而且大都发生在企业内部人员串通的基础之上。因此, 审计人员在评价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时, 要时刻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对引起怀疑的证据要做进一步的调查。最后, 审计人员在评价审计证据的基础上, 结合重要性水平, 得出商业贿赂是否存在的结论, 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商业贿赂已经成为过街老鼠, 人人喊打。但是, 治理商业贿赂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 商业贿赂是我们在社会转型、体制转轨、机制变换整个过程当中滋生蔓延起来的恶性肿瘤, 治理它不能光用猛药, 更应该建立起防范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毫无疑问, 抵御商业贿赂的万里长城离不开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三管齐下, 合力才能断金。从国家审计来看, 国家审计可以说是治理商业贿赂的强大推动力。审计机关应该将查处商业贿赂问题作为各项审计工作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在查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 注重查找和深挖有关涉嫌商业贿赂方面的问题。同时, 审计机关需要结合审计业务工作, 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查处重点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以及涉及公职人员在商业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审计机关还需要加强与司法、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上协作配合, 对审计中发现涉嫌商业贿赂案件的线索, 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同时, 针对审计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 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 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整改建议, 防患于未然。在反商业贿赂中, 社会审计显然也是一份不可或缺的力量。2006年2月25日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为注册会计师关注商业贿赂, 提供了充分的审计制度支持。注册会计师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及评价和报告审计结果时, 应当充分关注被审计单位违反法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重大影响, 这当然也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严重违反法规行为,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其向监管机构报告。必要时, 注册会计师完全可以征询法律意见。从而真正担当起揭露商业贿赂面纱的外部警察。总而言之, 在笔者看来不管是国家审计、企业内部审计, 还是社会审计, 在治理商业贿赂中, 应携起手来, 共同担负起作为社会、国家和企业利益守护者的责任, 理顺经济秩序, 造福社会。

摘要:商业贿赂是随着市场那个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并蔓延开来的一种负面经济现象, 审计作为反商业贿赂的一把“利剑”, 历来被认为是治理商业贿赂的一种重要措施, 而随着我国新审计准则的颁布, 如何利用风险导向的审计模式来遏制商业贿赂, 以使审计这把“利剑”更加“锋利”, 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商业贿赂,风险导向审计,舞弊行为

参考文献

[1]黎仁华.法务会计概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5.

[2]许伟.基于反商业贿赂的企业内部控制系统优化[J].国际商务会计, 2007, (03) .

[3]沈美树.审计与反商业贿赂[J].审计月刊, 2006, (09) .

美国反商业贿赂的长鞭 篇8

最近来自路易斯安那州的美国国会民主党众议员威廉·杰弗逊被一个联邦大陪审团以16项罪名正式提起公诉,如果众多罪名成立,杰弗逊议员将面临最多235年的监禁(见本刊今年第15期)。杰弗逊所涉嫌的犯罪行为历时数年,犯罪触角伸过了波涛滚滚的大西洋,抵达对岸非洲大陆的阿尔及利亚、爱沙尼亚、赤道几内亚等国家,对他一项重要的指控就是涉嫌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触犯了《海外腐败行为法》。杰弗逊因此荣登第一位根据《海外腐败行为法》被起诉的美国国会议员的宝座。

投胎落地

1974年,第二度当选的美国总统尼克松因为“水门事件”吃官司引咎辞职,美国民众才从酣梦中惊醒,意识到美国政治中存在着严重的腐败问题。调查中发现一些美国公司手持秘密款项不入账,不止向尼克松总统的竞选班子提供非法的政治捐款,还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

这些公司的行为暴露出了海外行贿现象的冰山一角,受到警示的美国国会随即对海外的美国企业和公司的商业活动展开调查,发现美国公司的腐败行为非常普遍,触及世界各地,很多在海外的美国公司利用不入账的款项贿赂外国官员以获得商业利益。

400多家美国公司“投案自首”,主动交代自己曾经向外国政府官员、政客和政治团体支付了总额高达30亿美元的巨款,用以贿赂高官达到非法目的,或者用来向其通融保证基本办公。117家公司是《财富》杂志的500强企业。美国国会对此瞠目结舌。法不责众,只好宣布天下大赦,众爱卿无罪平身了事。

但是事件本身给美国民众以强烈震撼,同年美国国会以压倒性的优势通过《美国海外反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的专项法律,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或者提供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旨在制止腐败行为,维护规范的商业体系。直到今天,美国海外反腐败法都是惩治美国企业对外行贿最厉害的长鞭。

上悬达摩克利斯之剑

《海外腐败行为法》双管齐下,一方面规范公司财务制度,一方面惩治贿赂行为。账目条款要求公司的账目准确、恰当地反映公司的商业活动,防止做假账来掩盖贿赂行为。实质上是要求公司的账目保持透明,不能拥有匿名的账户或者去向不明不白的账户输款,这些公司毕竟可以通过审计来自己进行掌控,与针对国内腐败行为的相关法案没有本质的区别,这项法案令的精华部分在于惩治贿赂的内容。它厉害在定罪细致,“连坐”制和惩治严厉,称得上是令诸公司心惊胆战的“严刑酷法”。

根据《海外腐败行为法》的规定,海外的美国公司为获取或维护生意而贿赂外国政府官员的行为是违法的。看上去简简单单的条款却制定得异常精致,首先是对贿赂行为的限定:不仅仅实际发生的贿赂行为是违法的,提出贿赂或许诺贿赂行为的也是违法的!允许他人进行贿赂同样违法。尤其是关于许诺违法的规定是对未实际发生的贿赂行为的惩治,严厉程度非同一般,对公司的其他人实施贿赂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是不可能的,总之要你对贿赂行为想都别想。

其次是对贿赂内容的限定,可以构成贿赂物的不只是钱,还包括“任何有价值的事物”。可怕的是没有最小额度的限定,比如说提供低息贷款,提供旅费都可能构成有价值的事物,甚至处于礼节赠送礼品也不能例外。

第三是不仅仅不能贿赂政府官员及其候选人,政治党派,也不能贿赂会向上述人物行贿的第三方,以杜绝间接贿赂。这个法律的严酷之处还在于它的“连坐”制,它不仅适用于美国公司,也适用于他们的合资企业伙伴、在海外的下属公司以及任何代表这家公司的人员。也就是任何一个雇员有了行贿行为,整个公司要为其负责;海外的子公司出现行贿行为,母公司也要为其负责;即使合资企业伙伴出现的行贿行为,公司仍然要为此负责。这样公司就承担着巨大的风险,不只要约束自己的雇员,还要约束自己的投资伙伴,不然自己就会遭到“株连”。而且一旦触犯了此法律,惩罚也是非常严苛的。如果被定有罪,对公司会处以2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股东、雇员和代理人处以1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判五年有期徒刑。

在法案实际执行后,数家美国公司因向外国官员行贿而受到刑法与民法制裁,导致巨额罚款,被停止乃至吊销联邦采购合同,而涉案的公司雇员与管理人员因此入狱。此法律起到了非常大的震慑作用,成了悬在海外公司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头戴紧箍咒

《海外腐败行为法》就其实质来说是美国试图遥控海外市场的一种努力,美国的跨国公司遍布全球,但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商业环境和美国国内差异很大,法制不健全,商业贿赂盛行。跨国公司为了拿到项目,难免向相关官员行贿。这样一方面造成了不公平竞争,另一方面也会由于该公司降低了成本获得高额利润,对美国国内的市场秩序造成冲击。这样美国就非常积极地推行《海外腐败行为法》。但是这项法律也使美国公司输给竞争对手,失去了很多海外的商机。在海外市场秩序不完善的情况下,对自己严格往往就把机会留给了对手。

数年前,一些美国最显赫公司的执行总裁秘密约见克林顿总统,向他申述,要求改变当前的状况。克林顿立场坚定地表明法律必须捍卫,但他开始积极推进其他国家跟上美国的步伐,改变美国公司在不公平竞争中的劣势状态。在这种情况下,1997年,“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8个成员国以及包括阿根廷、巴西、保加利亚、智利、斯洛伐克在内的5个非成员国在巴黎签署《打击在国际商务活动中贿赂外国公共官员公约》。美国还在各种国际组织中大力推行类似的国际反腐公约,如美洲国家组织、国际商会、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理事会和联合国等组织,力图对腐败行为进行全面包抄,改变自己在打击海外腐败行为方面的单打独斗状态。

当然,美国的意图与其说是与腐败作斗争,不如说是为了美国的公司谋求一个更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更好的市场秩序。这也客观上促进了东道主国优化本国的市场管理,所以得到了一些国家的支持。加拿大和美国的经济紧密相连,是第一个忠实的“粉丝”,几乎原封不动地把《海外腐败行为法》搬到了加拿大,《海外腐败行为法》也有越来越国际化的趋势。建立一个良好的全球市场,无疑是符合各个国家的根本利益的。

“出口转内销”

最近几年,美国对《海外腐败行为法》的执行力度超过了过去几十年的总和。作为美国公司的一个重要的投资国之一,中国也感受到了它的冲击。

2004年4月美国朗讯向美国证交会递交了汇报文件。文件指出,由于存在涉嫌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内部管理控制不力行为,朗讯一举解除其中国区总裁戚道协、首席运营官关赫德及财务主管和市场部经理的职务。其中三人来自台湾,市场部经理来自中国内地。而戚道协为朗讯开拓中国市场立下了汗马功劳,中国市场的成绩也是朗讯其他海外公司望尘莫及的。朗讯如此坚定地大义灭亲,美国人维护法律是动了真格的。

但是朗讯很多雇员感到委屈:在中国当时的电讯业,想要发展并且避免出格行为,简直是不可能的。朗讯这次的大规模“流血”事件不知道有多少中国人会感到脸红:首先它暴露我们市场环境存在的问题,其次中国人没有首先发现并且处理受贿者,是美国人处理了自己的行贿人员,受贿问题才反馈到中国得到处理,相比之下,是美国人眼睛比我们亮得多呢,还是美国人处理腐败问题比我们认真得多呢?

2005年发生的德普公司行贿案如出一辙,德普公司在美国的母公司发现天津子公司的账目问题,主动向美国司法部报告。经调查,天津德普公司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其产品,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德普公司被处罚480万美元的罚款,外加75万美元的预审费等费用。此外,中国建设银行原董事长张恩照在美国卷入一起涉嫌贿赂的民事诉讼。2005年张恩照辞职。接二连三的事件使我们不得不反思中国面临的问题。

首先是美国执法力度给我们的启示。美国的公司为什么能主动地查处自己的问题?关键在于《海外腐败行为法》的严格。对于海外市场的受贿方,美国是鞭长莫及的,但是美国可以控制行贿方来杜绝贿赂。如果自己公司不能主动的交代,问题一旦暴露,公司将面临更严厉的惩处,面对如此高额的罚金和坚决的查处态度,行贿方是无法承受贿赂的后果的。所以公司自己就会约束子公司与员工,以免给自己的公司带来更大的损失。这对于中国来说是不是可以借鉴的一条思路呢?如果中国以同样严密的法律体系,严格的执行态度来处理腐败问题,难道会达不到类似的效果吗?

其次是中国的商业投资环境问题,接二连三的事件反映了中国商业远非成熟,商业贿赂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如果只靠其他国家的反馈才来整治自己国家的问题,会暴露自己法制的软弱,也会影响中国投资环境的国际声誉。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下,建立完善的商业体系,使我们的经济体系和国外的市场接轨中国已经无法回避。不完善的体系只能使自己处在落后地位,养肥了一部分贪官,而阻碍了本国经济更快速的发展,对于民族经济的振兴有百害而无一利。

《海外腐败行为法》的长鞭波及了中国,这并不一定要当成是外国的法制力量入侵而加以抵触,经济的全球化发展要求,必然要求我们优化自己的商业环境和相关法治。促进法制的健全与交流,对中国并不是坏事。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类似的法律出台。而完善自己的环境,才不会受制于人,这也许是中国现在不能再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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