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诉总结

2024-05-22

刑事案件申诉总结(精选11篇)

刑事案件申诉总结 篇1

—记**县检察院刑事申诉工作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刑事申诉检察工作越来越冗重与复杂,该项工作做的好坏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如何认真做好新时期的刑事申诉工作,解决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是每一位刑事申诉工作者应该研究探讨的课题。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我院刑事申诉工作进行扼要判析,并就我院刑事申诉工作具体作法予以总结。

1、我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概况

自2003年以来,我院已办理刑事申诉***件,来信***件,来访*** 件,电话访**件,集体访*件,其中不服逮捕* 件,不服不批捕*件,不服撤案* 件,不服检察机关其他处理决定** 件(包括不服检察机关追缴),刑罚执行中被害人申诉的有** 件,刑罚执行中被告人申诉有 **件,不服不起诉**件(其中**件是为提高案件质量本院领导交办的刑事复查案件)。

2、我院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基本类型

⑴不服检机关追缴的申诉。多半为历史遗留问题,这类案件的追缴发生在2000年前后,申诉一般在2003年至2007年。如新店镇***不服追缴案件,县石油公司***不服追缴案等。⑵被害人与被告人均不断申诉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有犯罪事实,有犯罪嫌疑人,但定案的证据不扎实充分,存有疑问。如:***故意伤害***一案,该案历经起诉、撤诉、补充侦查、存疑不诉、再起诉等环节,被告人与被害人不断上访申诉,历经多年。⑶举报人或控告人不服不立案的申诉案件。此类案件常发生在实名举报案中,举报人或控告人与被举报人或被控告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矛盾,矛盾往往一时还不能化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初查复查后均不能对被举报人或被控告人立案,举报人或控告人不服,不断上访申诉。如***不服对***不立案一案等。⑷自行监督类刑事复查案。为提高案件质量,响应上级案件复查评查活动,每年本院党组都抽选一些不起诉案件交于控申科或案件复 查评查小组进行复查。在办理的*** 件不服不起诉刑事复查案件中有***件是为领导交办的刑事复查案件。

3、我院的具体做法:

⑴强化组织领导,推行首办责任制。我院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其它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首办责任制工作领导组,下发了《首办责任制工作实施细则》,规定了控申部门代表检察机关落实首办责任制,明确了各科室负责人为本部门承办案件的第一责任人。针对不同情况,县院对每一起案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办理,对难度较大的案件,实行领导挂帅,亲自查办,一办到底,强力推动刑事申诉工作开展。首办责任制实行以来,有关刑事申诉案迅速减少,且首访办结率达100%,较好地维护了群众的利益,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如2005年我县**镇的***不服不批捕上访申诉一案,被省委政法委列为重点涉法上访案件。对此申诉案办理工作,检察长亲自上阵,及时组织干警,认真分析研究案情,多次深入**镇与***本人见面谈话,讲明法律和政策,表明检察机关依法及时处理的态度,稳定其思想情绪,规劝其不要再外出上访。同时及时调阅案件卷宗,对*指认**的哥哥***也参与殴打的情况,责令公安机关重新进行调查取证,补充证据,在获取有关证据情况后,依法对***予以批捕,***被捕后,**于当年4月22日上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至此,这起不服不捕的涉检申诉案件得到了及时办理与解决。

⑵坚持有错必纠,维护申诉人权益。在办理刑事申诉复查案件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纠正有理,维持有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怕得罪人,不办人情案,敢于纠错纠偏,充分保障了公民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平公正。如2002年4月份,**乡玉皇村******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而被检察机逮捕,两人不服逮捕,前来申诉。两位申诉人都是在校学生,其父母万分焦急,反映强烈。我们及时立案审查,结果查明,该案受害人***所受伤害与***、***的行为并无因果关系,没有犯罪事实,对二人的批捕系错误批捕。因该案的错捕责任涉及 本院干警,纠正起来有点难度。当时我们犹豫过,也产生过畏难情绪,但全科讨论认为有错必纠,执法必严,在法律面前不能讲情面,在事实面前不能搞妥协。后来顶住压力,坚持原则,就该案向领导及检委会作了汇报并提出了赔偿意见。经检委会研究,决定依法对二人予以赔偿,从而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了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较好地维护了检察机关的形象。自2000年以来,我们已办理了不服追缴及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余件,退赔申诉人**余万元(其中返还追缴近**万元,国家赔偿申诉人人身损害赔偿金**多万元)。

⑶践行法治理念,维护法律尊严。我们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践行法治理念,维护法律尊严。坚持严格执法,秉公办案,坚持让申诉人依法有序上访申诉,我们不把缠诉缠访作为对申诉人实施救助的依据,决不为求得一时一事的解决而突破法治的底线对缠诉缠访者枉加救助。对予上访老户的问题,我们严格依法在合情合理的范围内用真心实情尽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申诉人实际困难,决不枉费纳税人的钱满足缠诉缠访者要求而买得一时平安,我们坚守法治底线,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如**上访申诉案件(**被***故意伤害构成轻伤,后起诉到法院,因***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存在疑义,法院欲判无罪并建议我院撤诉,我院撤诉后并将此案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一直未补充到证据。***在公安主持的调解中愿赔偿**5万元,但**不接受调解,并就民事部份诉到法院,因民事证据问题法院只能判决***赔偿付某2万多元,此款远远低于付某的请求,付某不肯接受事实,并对我院撤诉不服多次来我院申诉),此案最终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未果的情况下,我院督促公安就民事部份再次主持两家调解,***补偿**5万元,**接受调解而罢访。

⑷提高队伍素质,彰显检察风采。根据刑事申诉工作的特性和工作要求,多年来我们控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学习培训的力度,使广大刑事申诉检察干警既精通法律业务知识,又熟悉党的刑事政策,还善于做群众工作,释法说理。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和工作的新要求,重点结合近年来开展的法律文书评比、案件质量检查和优质案件评比等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重点开展了对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意见以及刑事赔偿工作规定和救助工作规定的学习培训。不断学习和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申诉工作的各种新法新规,严格执行刑事申诉工作中的公开审查程序、听证程序等规定。我们深知要做好刑事申诉工作不仅仅是做好申诉人的说服疏导依法办案工作,更难的是要面对各种诱惑、威胁和压力,在情与法、权与法、钱与法的面前,要始终选择后者。我们同志时刻告诫自己“人民利益无小事”,大处着眼,小处着手,从细微之处做起,从点滴小事树立检察官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我们认真履行法律职责,践行“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职业道德和优秀共产党员的誓言。真正做到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刑事案件申诉总结 篇2

在处理此类申诉举报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 此类申诉举报基本集中在食品标签上, 几乎涵盖标签标注的全部内容。如食品添加剂名称与国家标准不一致, 营养成分表的修约间隔值“0”错误地标为“0.0”等等。究其原因, 是企业没有很好地学习标准, 认识不到位。“职业申诉举报”人或者大量购买以提高十倍赔偿金额基数, 或者少量购买产品以精神损失、误工等名义抬高索赔金额, 通过申诉、举报等方式, 向企业施加压力, 达到索赔目的。并且职业申诉举报人具备一定的法律法规运用能力, 如果质监部门作出不利于职业申诉举报人的决定, 他们通常会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或者不断向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多方信访等形式向办案部门及办案人员施加压力。

而此类案件的存在在客观上对办案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促进我们不断思考如何提高办案质量。

目前质监部门办理申诉举报的依据为国家质检总局1998年发布《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 此办法在实际操作中有些规定不是特别明确, 在处理日益突出的“职业申诉举报”的工作中显得比较简单。

近年来, 四川省局、市局陆续组织召开了业务交流会议, 出台了相关业务指导文件。如何在“职业申诉举报”数量激增的情况下规范对申诉举报案件的处理, 真正做到履职尽责, 杜绝因工作上的疏漏造成行政诉讼败诉、行政复议被撤销等极大地损坏部门形象事件, 需要基层质监部门进行更多大量细致的工作。我们认为, 应从以下几点进行强化:

加强学习统一认识

在处理申诉举报的过程中, 工作人员发现, 在以往的处理中执法人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 而程序性的差错, 往往是最容易被复议和诉讼的。在工作中, 为克服这一问题, 首先要解决执法人员的认识问题。为此, 新都区质监局先后组织了多次以案说法的培训, 除重新学习《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外, 还有针对性地结合信访工作学习了《信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 理顺了申诉举报工作要求, 强调时间节点, 并形成固定的操作模式。

另外, 为提高办案质量, 质监局明确表示, 在新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后, 组织专家有针对性地进行授课。同时固定时间对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权威部门的解释等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学习讨论。

提升案件办理质量是处理申诉举报案件的关键

申诉举报案件的存在, 在客观上对办案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 质监局强调执法人员要“知其然, 更要知其所以然”, 要加强与相关技术人员的联系。充分考虑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的特点, 积极换位思考, 高度重视证据的收集, 提升案件办理质量。

实践中, 案件情况千变万化, 各种规定、相关标准的解释非常多。听取检验部门、甚至是标准起草单位的意见, 对质监局妥善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正确的指导。在案审会听取案情介绍时, 质监局要求执法人员说明出现不符合指标的技术原因或依据, 并且及时、有针对性地对企业进行纠正。这一规定对规范企业起到很好的作用。同时, 也使得对申诉举报人的回复更加有说服力。

明确申诉举报处理程序, 形成操作模板

因为申诉举报人一般是既有申诉要求又涉及举报, 有的还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因此, 要求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能遗漏每一个诉求。质监局明确执法人员接到“职业申诉举报”案件首先处理举报部分, 对举报的问题严格按照办案程序依法办理。对举报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后, 告知企业申诉人的申诉要求, 同时要求企业及时作出书面答复。执法人员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申诉举报人进行复函。同时为规范使用答复文书格式, 提高答复质量, 我局制作了复函的模板, 明确了需要告知对方的内容:1.是否受理申诉举报;2.告知举报的办理情况;3.告知申诉人企业是否愿意就申诉问题进行调解;4.如果企业愿意调解, 告知现场调解时间, 或申诉人不愿现场调解需要补充提供的说明;5.一次性要求申诉举报人补充提供调解需要的材料。

明确各部门职能职责

为使申诉举报处理工作不留死角, 质监局出台了相关制度, 明确了各部门职能职责。要求局办公室对全局的申诉举报统一进行登记、督办;领导批办后法规科再次对涉及“职业申诉举报”案件进行登记分发, 并提醒执法人员注意时间节点, 负责对所有回复函件进行审核把关, 对案件办理进行全程指导, 实现全程监督。案审会适时进行集体讨论, 形成案件办理的指导意见;执法人员具体负责举报案件的办理, 案卷材料的整理成册, 并负责具体的调解工作及起草与申诉举报人的往来函件。

加强内部监督、协调

根据实际情况, 将原本在案件办理中后期才召开的案审会适时提前召开, 对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充分讨论, 指导、监督案件的办理, 对案件的正确定性提供有力的保障。

为避免在工作量特别大的情况下出现差错, 法规科加强对整个案件办理以及调解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局办公室则负责对案件回复时限进行监督。双重监督, 给申诉举报案件的办理程序、实体的合法性提供了双重保障。

加加强强与与相相关关部部门门的的联联系系

申诉举报案件的处理不是单一的, 在没达到申诉举报人要求时, 他们通常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向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进行信访。因此,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显得尤为重要。在实践中, 质监局要求法规科负责将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跟区法制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市局、执业律师等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不断沟通, 坦诚交流, 听取他们的专业意见, 在他们的指导下处理履职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使质监部门的工作得到他们的充分理解和支持。另外还通过参加庭审旁听等方式, 提升办案质量, 熟悉司法程序和规则, 对可能会应对的行政诉讼做到心中有数。

对刑事申诉案件现状的思考及建议 篇3

关键词:刑事 申诉 抗诉 办理

刑事申诉是审判监督的表现形式之一,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和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处理的请求。是一审、二审程序以外的,具有补救性的特殊程序。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之一,同时也是检察机关对于刑事案件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一些主客观因素,致使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存在一些问题。

一、目前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现状:

1、抗诉案件少甚至无。

经复查后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决定确有错误而提出抗诉或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比率非常小,而维持原处理结果的占了刑事申诉案件的绝大部分。

2、抗诉成功案件难。

1)、表现主观上主要是办案机关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不愿对自己的错误进行纠正,造成该纠的不纠;

2)、现有的抗诉条件过于笼统,不宜界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应该提起抗诉。在司法实践中,因我国刑法规定的同一犯罪行为的量刑幅度较大,法官在判决时自由裁量的权限也比较大,但一般不会超出法律所规定的范围畸轻或畸重,不过偏轻或偏重却时有发生。如周某某申诉一案。2009年7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与被害人周某某发生矛盾,持刀将周后腰部杀伤,周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王某某在其母陪同下投案自首,其亲属赔偿被害人家属13000元。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有投案自首情节、初犯、偶犯、主动赔偿13000元、认罪态度较好,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该案判决后,被害人周某某家属认为量刑畸轻,提出申诉。在办理该申诉案时,承办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系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虽然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且投案自首,适用减轻从轻情节,但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属于畸轻,提出抗诉建议。但上级检察院认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量刑起点为十年,在此基础上减轻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不属于畸轻,不支持抗诉。

3)、涉及经济赔偿的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多。这类案件申诉人主要是针对经济赔偿问题,一旦经济赔偿达到其要求,对刑事部分申诉即不再进行追究。如赵某申诉一案,被害人毛某某酒后多次挑衅被告人尹某某,被尹一拳打在脸上倒地时撞伤头部死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尹有期徒刑三年,同时与赵某协商赔偿经济损失30万。但后来因赔偿金额不到位,赵某以量刑过轻提出申诉。办理该案时,申诉人赵某直言就是为了追要经济赔偿,只要钱拿到手,其并不想关心尹被判多少年。

二、对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建议

1、充分认识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的重要性。

刑事申诉是公民的一项权力,而申诉人却对申诉结果的期望值较高,把它作为达到本人要求的最后一线希望。这就要求我们既要依法办案又要妥善息诉,否则就可能出现缠诉现象。因此,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最后关口,所以一定要强化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的质量是检察工作“生命线”的意识,对每一起案件都要严格依照程序细致审查,在办案中要坚持有错逼纠的原则,要有敢于“啃硬骨头”的精神,力爭把每件申诉案件办成“铁案”,才能做好息诉工作,从而避免由此产生上访的情况。

2、建立完善的申诉法规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申诉的规定极其原则、笼统并缺乏约束力,致使司法机关处理刑事申诉的活动无具体的法律规范可依。可依据相关法律制定出更为具体的法律规定,如规定每一种犯罪的最低、最高刑罚,或某种减轻从轻情节可减轻多少从轻多少,具体量化,低于或高于的就属于畸轻畸重,避免判罚权的自由量化。同时对息诉罢访也更有说服力。

3、加大经济赔偿问题解决落实。

对于涉及经济赔偿的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应首先考虑把经济赔偿问题解决落实在第一环节,如确无经济赔偿能力的,应考虑相应加重处罚,不应让被害人在精神上经济上受到双重打击;对于有经济赔偿能力且予以赔付,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考虑从轻处理;对于有经济赔偿能力,但赔付不到位又判决较轻的案件,应加大督促解决经济赔偿问题。如曾某某申诉一案,因受害人曾某某所受的伤情已达到8级伤残标准,而法院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经济赔偿8500元。从经济赔偿上明显不利于被害人。后经我院与相关法院多次联系协调,最终被告人赔偿曾某某8万余元,曾某某表示满意息诉。

刑事申诉状 篇4

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时,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重新审查的`文书。下面为大家带来刑事申诉状600字,快来看看吧。

申诉人:xxx

申诉人夏昆,男,71岁,1942年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22253,初小文化程度,住泗县城关镇二居委会,申诉人夏昆因诈骗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提出申诉,申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1、我是合同纠纷,不是诈骗。

2、我合同上有规定,先付款后提货,单价161市斤。

3、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我委托陈伯达代理泗县虹乡农副产品购销经理部与江苏省睢宁县碾盘粮站签订了要两份总标的112.7万元的3500吨玉米购销合同。

4、于需方,江苏省射阳县城东农工商联合公司鉴证生效合同,合同规定泗县码头交货。货款两清,以上两份合同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并均经合同管理机关鉴证,系有效合同。

5、我签订合同有事实依据,不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况。

6、我经工商机关登记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

7、我与江苏碾盘方签订合同时帐上有五万多元,合同规定:先付款后提货,我采用分批付款提货的方式。

8、在签订合同时完全有履行合同能力,我有两部汽车,伍万多元周转金。我当时五万多元,能收购200多吨玉米,每一市斤(一角四分钱),我完全有能力履行这两份合同。

9、这一切等等都是倪光宗贪了我帐上(692.10元),我反映举报给(裴院长)不料想信落入到倪光宗手中,他利用职权,对我进行打击报复。

10、我要求按国家法律政策,落实这一案件,是合同纠纷,还是诈骗,我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查,以体现社会主义法律的公正和尊严。

申诉人:xx

刑事申诉书 篇5

申诉人李xx对xx省xx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20xx)南中法刑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不服,现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xx(20xx)南中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第三项;

2、依法对本案之当事人xx重新改判。事实及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之子xx等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取得财物的特征,应定抢劫罪,显属事实错误。以致于适用法律错误。

申诉人认为:

一、暴力胁迫与财物的取得没有因果关系。由于我国实行罪责自负原则,一个人只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查明某一危害结果与某一危害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决定行为人对该结果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本案的现场有三处:一处是文峰大桥不足xx0米处,二是凤垭山往重庆公路方向的一条小路上,三是光彩市场一门市部处。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所有人、经管者或者相关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走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且暴力或胁迫必须是当场使用,才构成抢劫罪。本案前两处现场之暴力或胁迫,三被告在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客观表现为随意殴打,寻畔滋事。第二现场尹华强胁迫胖子承认偷柴油卖了xxx0元,偷废铁卖了300元,后以此为动机,要胖子赔尹华强2300元。第三现场取得的财物是吕元强所有的现金,既不是董品发的财物,也不是程飞的财物,且被告也没对吕元强实施暴力或胁迫,因此,本案所称暴力、胁迫与财物的.取得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xx虽然直接参加了前两处现场的行为,而没有直接参与第三现场取得财物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较其他被告轻得多,属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罪或者免除处罚。”

三、原判决没有正确区分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界限,以致于适用法律错误。其区别于:

1、从威胁的内容上看,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广泛,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胁,也可以是揭发隐私、毁坏财物、阻止正当权利的行使,不让对方实现某种正当要求等相威胁。抢劫罪威胁的内容只限于暴力。从本案来看,行为人是以揭发董品发、程飞偷柴油、偷废铁相威胁,并非暴力。

2、从威胁的方式上看,敲诈勒索罪可以是面对被害人,也可以不是面对被害人实施,即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威胁。抢劫罪只能是行为人当场当面向被害人直接口头实施,少数情况下以行动实施。从本案来看,行为人面对董品发、程飞。然而,财物并不是两受害人交出,而是由第三人吕文强拿出,在威胁方式上除口头送到派出所威胁外,尹华强还拿手机录音的方式进行威胁。

3、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上看,敲诈勒索罪可以是当场取得,也可以是限定在若干时日以内取得。抢劫罪只能是当场当时取得。从本案来看,非法取得的财物不是当场当时取得,而时相隔一段时间后从第三人吕元强处取得。

4、从要求取得的内容方面看,敲诈勒索罪主要是财物,可以是一些财产性利益。抢劫罪只以有是财物,而且只能是动产。从本案来看,要求取得的不是财物,而偷卖柴油、废铁的价款。且两受害人拿出的手机和现金,行为人都没有当场当时取得。加之,xx还善意地将自己的电话号码告诉受害人。

综上所述,原判决没有正确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以致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之暴力、威胁与财物的取得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xx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为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3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出申诉,恳请支持申诉人之请求事项。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关于刑事申诉的法律问题探究 篇6

关键词:刑事申诉;法律问题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204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④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是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一个条文,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对申诉引起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条件,亦是当事人申诉的理由,此前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认定事实上有错误,即原判认定的主要事实或者重大情节不清楚或者失实。主要包括:①作为判决、裁定根据的主要事实不清楚,案件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足以证明主要犯罪事实或者重大情节;②在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情况下,据以认定的事实明显有错误;③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之间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认定事实和客观情况不符;④发现了原判没有掌握的事实或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或者裁定认定时的事实错误。

事实是案件赖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认定事实有错误,据此适用法律的整个案件必然错误。案件事实是建立在证据事实基础上的,是在证据事实基础上构筑起来的。因此,一旦发现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应当对案件进行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错误,既可以表现为定性事实上的认定错误,也可以表现为量刑事实上的认定错误,还可以表现为两者兼有之。确定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的根据是“有新的证据”。所谓新的证据,是指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否,发现了原审判过程中没有掌握的证据,而这些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

二、据此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这是指案件本身由于采证不当而导致认定事实上发生错误的情形,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原判决、裁定据此定罪量刑的每一证据不正确、不充分。证据不正确是新证据质的方面而言,即指对定罪量刑的每一证据没有做到查证属实;证据不充分是新证据量的方面而言,指案件现有证据不足以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要求,例如据此定案的证据没有旁证或佐证,或者存在着尚未查实的证据。第二,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证据确实、充分后,还必须对各种证据综合分析,看得出的结论是否唯一,如果结论是唯一的,则说明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都已合理排除,案件事实不存在其他可能性,而只有唯一的结论。

三、原判决、裁定使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这主要是指定罪量刑上有错误和适用刑罚上有错误两种情况。前者包括:错误地认定案件性质,将无罪作为有罪判处或者有罪作为无罪判处,错定罪名混淆了次罪与彼罪或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后者包括:量刑畸轻畸重,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刑法超越法定刑幅度。如在没有法定加重情节下判处的刑罚超出法定刑。引用法律条文不当,疏漏法定情节,或者错误地援引不该适用的法律条文,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是实体法得以正确实施的必要保证。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直接影响到判决和裁定的正确与公正,主要包括:①未经法定程序审判;②严重地剥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③严重不履行审判人员的法定义务,因此,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导致判决、裁定发生错误的情形,也属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一种具体表现。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这种情况是指参与原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审判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已经法定程序得到证明的。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条应把握三个要素,只有同時具备三个要素的条件,才能以此项规定为由,对生效裁判的案件进行再审。一是主体要素,即必须是审理该案件的审判人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并在所组成的合议庭中行使审判权的人民陪审员也属于审判人员)。二是违法犯罪事实要素。上述审判人员具有出于谋取私利的目的,故意利用自己的职权贪污或者收受贿赂,或者为了私情采用欺骗的手段进行违法乱纪的活动,或者为了私利、私情或其他目的、企图,故意曲解法律或公开违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怀疑或举报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枉法裁判,没有证据证实的,不能以此作为提出申请再审的理由。三是时间要素。也就是前述事实必须发生在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的时候,只有在审判人员对该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实施了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才有可能枉法裁判,也才能构成再审的依据。如果审判人员不是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发生了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则不能以该审判人员曾经审理过该案件为由,要求对该案进行再审。

对该条文的适用在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①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凡符合上述各项条件之一的应当进入再审程序;②因具备上述各项条件之一而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并不因申诉的提出而发生效力,必须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才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其进行重新审判;③上述各项条件必须有客观事实予以支持或者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才能成立,否则,仅以此为理由提出申诉,并不能引起再审程序。

参考文献:

[1]胡乩生.检察一体化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机制的构建[J].人民检察,2013(21):51-54.

行政案件申诉状 篇7

申诉人:陈××,女,××岁,×族,××县人 ,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罗××之妻。

申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盐法行 诉字第××行政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特依法 向你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诉人诉××县人民政府之不应经租 房屋而经租引起产权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一 起落实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案件。

所争执之房屋现为××县××街××号(与申诉人现 住房为一个房号)。

该房系申诉人罗××之父罗云藻于1x××年购得旧房后改建而成,面积 2x1.x6平方米。

罗云藻在该房建成后因劳累过度吐血死亡。

1x××年,申诉人罗××之母王素容因后夫赵俊臣的成份问题与后夫一起被迫迁往农村居住。

民事案件申诉状 篇8

被申诉人:刘某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1xxx年9月26日生,住容县容州镇城北路83号.

申诉人不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xx)玉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特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高院提审,依法撤销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玉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

2、请求高院提审,依法分割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容县容州镇城北路83号的686.11平方米的房屋。

事实和理由

一、基本事实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于1xx年认识, 1xx年嫁入申诉人家,同年生下儿子许某维,xxxx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xx年抱养一女儿许某丹,

1xx年开始共同经营“文明商店”,同年在城北路建一建筑面积达686.11平方的6层半楼房,同时向工商银行借款25万元。

为了便于经营管理,从20xx年开始,文明商店装了电脑,家里也安装了电脑,从此被申诉人经常整夜整夜泡在电脑里,

甚至经常离家外出,夜不归宿……更为甚者,20xx年被申诉人化名“明天(ID:4xxxxxx66)”在《珍爱网》征婚,称:

42岁,广西玉林容县,女士,寻找一位年龄在45-52岁之间,居住在广西南宁的男士。

婚姻状况:离异

学 历:高中及以下

职 业:自由职业

月 收 入:-3000元

住房条件:已购房

是否有孩子:有,我们住在一起

身 高:158厘米

籍 贯:广西玉林容县

对此,被申诉人这样辩解并得到法院认可:

原告在忙碌之余,上网与他人交换经营心得,而被告对原告极不信任,时常要求检查原告与他人的聊天记录,伤害了原告的自尊心.”

(20xx)容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

20xx年10月,被申诉人以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11月容县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被申诉人干脆从家中搬出在外租屋居住,但夫妻仍共同经营文明商店,

所有营业款和经营利润仍旧由被申诉人一手操持和保管,后来申诉人认为长此下去,被申诉人可能会卷走全部营业款和双方积蓄下来的近100万存款(注:发生纠纷前,被申诉人曾经跟申诉人说过有上百万存款了),

鉴于申诉人提起离婚诉讼的事实,在申诉人的要求下,被申诉人被迫同意,双方每天须共同核对营业收入,因此,从20xx年11月18日至20xx年12月27日,

夫妻双方按约定每天到店核对当天经营收支情况并签字确认,双方相安无事。

但20xx年12月31日,被申诉人和母亲朱依容到文明商店,在申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直接从柜台抢走一大叠营业款,申诉人闻讯赶到店时,

被申诉人等正欲骑车离开,申诉人上前拉住被申诉人的摩托车,要先点清钱款再走......被申诉人把此钱塞给母亲,

申诉人电话报警,警察到后认为是家庭纠纷,没有进行处理,但没有判决书所说的“被被告推倒跌地受伤.....”

判决书这样描述: “……其中,20xx年11月18日至20xx年12月3收入款项系原告收取(36615.7元),20xx年12月4日至20xx年12月27日的收入款项系被告收取(41645.4元)……

20xx年12月31日,原告与母亲及妹妹(注:只有刘某某和朱依容二人,此次其妹妹根本没有在场)到文明商店索取生活费时,双方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扯,在推扯过程中,原告母亲上前劝阻时,被被告推倒跌地受伤。

由于被告怀疑原告将家里所有现金拿走,.....。

____ (20xx)容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第11页。

此后,被申诉人不断唆使街上的烂仔到店内搔扰滋事,强抢强拿店内的商品,20xx年2月10日,是申诉人大哥许文杰帮忙看店,被申诉人伙同父亲刘广森、母亲朱依容、欧阳、黄媚、明胡红等6人再次到店搬运物品,

已经把二楼仓库的商品特出商店门口,申诉人闻讯赶到阻拦,但被申请人父母上前纠缠住申诉人大哥许文杰,许文杰为避免物品受到哄抢,奋力挣脱,

在撕扯过程中,被申诉人母亲跌坐地上.....申诉人为避免更大的损失,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被迫把店内部分商品转到别处存放.....

被申诉人又到工商所申请变更营业执照成刘燕芬名字,企图强占文明商店的经营权,双方再次发生争执。

然而,到了一二审法官的手上,判决书被偷龙转凤成:

“20xx年2月10日,被告(申诉人)将“文明纸品店”价值564041.68元的库存商品全部转移搬走。

由于店铺货架上已无商品,原告便叫其妹妹进货由其妹妹在文明商店租用的辅面进行经营(注:刘燕芬在此种情况下有可能自己进货进行经营? 一二审法官把当事人当成什么了?),双方由此多次发生争执。

____ (20xx)容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第11页。

“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许某某存在私自转移占有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和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再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综合考虑,对夫妻共有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的分割均是合理合法的,本院予以支持” ____ (20xx)玉终民一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第14页。

20xx年2月10日至3月10日一直由被申诉人经营文明商店。

期间,20xx年3月2日,在容城派出所的主持下,男女双方达成了处理文明商店的协议:内容如下:

《协议书》:

“今文明商店所有物品及厨房所有物品、电脑、电脑收款机属于刘某某。

电车许某某与刘某某各一半,许某某应付刘某某3000元,发电机,许某某与刘某某各一半,许某某应付刘某某750元。

工商银行存款一万元,许某某与刘某某各一半,许某某应付刘某某5000元。

20xx年到20xx年(美洁、老七、雕牌、纳爱斯货商,许某某、刘某某签章欠款,许某某与刘某某各承担一半费用)除外,刘某某签名欠款与许某某无关。

以后文明商店两间铺面由许某某经营,工商、税所等一切费用由许某某承担,两间铺面租金、房产税由许某某承担。

备注:从20xx年3月3日至20xx年3月9日刘某某使用文明商店。

备注:2),每月房屋按揭款,许某某、刘某某各一半(城北路83号)

3)、现有的四个货架未付款(刘某某预支的2000元)四个货架做好后,许某某应付刘某某2000元,以后四个货架款由许某某支付、许某某使用”

签订协议后,被申诉人在20xx年3月10日才正式退出文明商店的经营,此时商店内除货架、无法搬运的物品外,商店已经被被申诉人清扫一空,《协议书》基本履行完毕。

20xx年3月10日开始,申诉人举债自筹资金进货,勉强恢复了文明商店的经营,被申诉人答应此店从此与自己无关,属于申诉人自己的个人财产。

但被申诉人没有按协议交付按揭款,作为对应申诉人也没有按协议支付给被申诉人协议约定10750元。

20xx年8月11日,被申诉人再次起诉离婚。

同时,被申诉人申请对申诉人个人经营的文明商店进行财产保存,20xx年8月24日上午,容县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的法官卢粤惠在调查时发现,其实文明商店的财产权和经营权已经按3月2日《协议书》处置完毕!

刑事案件申诉总结 篇9

关键词:检察机关;申诉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10-0059-01

刑事申诉权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申诉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包括两大类:一是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二是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申诉。刑事申诉权是公民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行使刑事诉讼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审查处理刑事申诉案件,维护正确的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当前,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工作面临的形势比较严峻,公民依法申诉意识还比较缺乏,刑事申诉制度也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刑事申诉工作的纠错功能发挥不是很到位。这些无疑给检察工作带来一些新问题,新挑战。检察机关的刑事申诉工作是刑事诉讼活动再审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为了更有效的发挥刑事申诉工作对刑事案件的事后监督和用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本人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对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工作制度的完善提出如下建议:

一、改革现有的涉法涉诉信访制度,实行诉访分离

一是进一步明确接访中心受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范围。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不服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有关案件当事人及相关权利人必须通过提起刑事申诉程序维护其权利,接访中心不再受理,接访中心只受理刑事诉讼中对涉嫌违法违纪的案件承办人员的控告、举报或者申诉人穷尽司法救济程序后有新的证据证明可能原刑事判决、裁定或者决定可能存在重大错误的信访案件;二是改变集中交办,限期结案等以访促法、促诉的信访案件办理模式。接访中心受理信访案件后,依法转交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二、合理确定刑事申诉实效

对此存在不同看法,有人认为规定刑事申诉实效,限制和削弱了申诉人的申诉权利。笔者认为。规定申诉时效,并非限制申诉人的申诉权利,而是对其申诉权利明确化、具体化,更加有利于检察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对申诉案件的复查和调查。一是规定申诉时效,可以督促申诉人及时有效的行使刑事申诉权利,更有利于对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二是规定申诉时效,可以使检察机关更加有效地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有利于彻底查清事实。使真正的错案能够得到纠正,正确的判决和裁定能够得到维持。如何确定刑事申诉时效才是合理的,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申诉实效的相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申诉时间是六个月。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同时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等四种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笔者认为,因为刑事申诉涉及重要的人身权利,规定两年的刑事申诉时效对于检察机关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来说是比较合理的。关于申诉时效,最高人民法院曾有过这方面的规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申诉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有它合理的地方,也有不合理的一面。如果是刑期较长的案件,比如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的刑期,在刑罚执行期间申诉人没有提出过申诉,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没有特殊情况还允许其申诉,势必增大司法机关的工作量,对现在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局面是严峻的考验,也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政法机关的形象。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作如下规定:申诉人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原审案件的被告人不服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应当在人民检察院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之内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这样,有利于检察机关在案件复查中查清案件事实,保证申诉案件的正确处理,同时也保障了申诉人充分有效行使其申诉权。

三、进一步明确刑事申诉受理管辖

对于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为了有效避免法院、检察院之间可能出现的扯皮、推诿现象,使刑事申诉案件顺畅办理,可以借鉴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诉管辖方面的规定进行完善。建议刑事诉讼法规定:申诉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有错误提出申诉的,应当首先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受理审查,决定是否再审;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决的,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申诉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这样,法院再审在前,检察监督于后,可以更好地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避免出现谁都有权管,谁都不愿管的局面。同时减轻了申诉人的诉累。

四、完善刑事申诉案件终结的规定

刑事申诉程序尽管具有一定的司法救济功能,但其根本属性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诉讼环节,其基本任务是保证刑事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事实上,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刑事诉讼监督的进一步加强为提高刑事司法水平,保证案件质量,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申诉人无限申诉、重复申诉,不仅使案件的处理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刑事诉讼法有必要对刑事申诉案件的终结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对刑事申诉案件终结进行规定,一方面是为了有效防止申诉人缠诉闹访,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要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建议规定:

(一)对不服人民检察院终结诉讼的决定的刑事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维持原决定,申诉人无新的证据继续申诉的,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二)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后维持原判决、裁定的,或者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决定不抗诉的,或者经人民检察院抗诉后人民法院再审维持原判决、裁定的,申诉人无新的证据继续申诉的,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刑事申诉状标准 篇10

我因“_________伤害致死”一案,不服______市高级人民法院(______)高刑终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现提出申诉。理由如下:

我是受害人刘_______的哥哥。我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下午收到______市高级人民法院(______高刑终字第______号)判决书,我认为判决书对杀人犯彭______在定性和量刑上均失公正,叙述事实有出入,我们无法接受。

1、判决书定彭______为伤害致死罪是不恰当的。我认为彭______ 应定故意杀人罪。因为刘_______并未对彭或其他人造成任何人身威胁,彭______没有必要用三棱刮刀来主持“正义”。他如果真是出于“正义”,不是出于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在刘_______赤手空拳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采取劝阻和以理服人的方法。为什么要选择最要害的部位—心脏上,并一刀刺死刘_______呢?

2、判决书叙述事实有出入。判决书说修建队书记要去医院看病,刘_______进行拦截和挑畔,这与事实不符。事实是:我母亲多次去______镇修建队要求解决工作问题,均遭到修建队长彭______毒打。为此,我母亲找到______区委和______法院,但都未作处理,叫我母亲找修建队书记。______月______日我母亲找到书记杨______后,又遭到书记的打骂,然后书记要坐卡车去医院,我母亲拦车不让上,因此他打了我母亲,问题还没有解决,可是他们强行把我母亲拉开,把车开走了。我和我母亲也走路去医院了。在这个过程中,我弟弟刘_______根本不在场,怎么会“拦截”和“挑衅”呢?到了中午十二点,刘_______找我母亲回家吃饭,彭______用从仓库拿出的三棱刮刀,一刀刺在刘_______心脏,然后穿过马路逃跑了。我弟弟只身一人,而彭______他们人多势众,我弟弟没带凶器,彭______却带着凶器,我弟弟怎么会跟他们“挑衅”?彭______刺死我弟弟并逃跑,为什么判决书对此只字不提?

3、______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彭______有期徒刑七年,实属定性不当。由于定性不当,所以适用法律错误,判刑太轻。本案被告人犯的是故意杀人罪,应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治罪。

为此,我们全家请求法院对此案重新复查审理,依法对杀人犯彭______从严惩处,替我弟弟刘_______伸冤,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

此致

如何写刑事申诉状 篇11

刑事申诉状怎么写?【1】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1.原审判决(或裁定) 份;

刑事案件如何申诉,刑事案件申诉书怎么写【2】

一、刑事案件如何申诉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具有刑事申诉主体资格的是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代理申诉。

刑事案件如何申诉呢?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二) 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县级人民检察院以外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7日内提出的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申诉人需提供以下申诉材料:

1、 申诉书一式两份,需是申诉人亲笔签名的原件,要注明联络方式。

2、 拟提出申诉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3、 其他证据材料。

(四)申诉书的格式

许多群众来检察院进行申诉时,没有申诉书。

申诉书是人民检察院接受刑事申诉所必须的材料。

刑事申诉书有法定的格式。

二、刑事案件申诉书怎么写

申诉人: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xxx。

申诉人因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强暴一案,对某某县人民法院宜刑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洛少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08)宜刑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洛少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

2、判决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认定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犯强暴罪,强暴受害人张某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审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刘某某和邵某某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暴张某某,强暴之说不能成立。

具体理由如下: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刘某某、邵某某在被羁押期间,被公安办案人员刑讯逼供,逼供情况具体确定,该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应予排除。

三、邵某某涉嫌犯罪时不满18周岁,提起公诉审判时不满18周岁,开庭审判时刚刚过了18岁生日3天,审判时无法定代理人和指定辩护人在场,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二审疏于审查,错误维持。

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再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无罪。

此致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程某某

20xx年x月x日

如何书写刑事申诉状?【3】

刑事申诉状是指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公民,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定或判决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复议纠正的书状。

书写刑事申诉状应注意写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①写清楚标题和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如申诉人系在押犯,应写明羁押场所)。

如系代理申诉,还要写明代理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②写清案由,即因何案不服何地人民法院何年何号的刑事裁判。

③写清申诉请求,是要求撤销原裁判还是变更原裁判。

④写清事实与理由,包括案件的基本事实情况(特别是新的事实)、需要列举的证据和法律适用的情况,要对原审裁判中的问题进行说明和论述,把要求撤销或变更原裁判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以及法律依据说清楚、讲充分。

⑤写清向谁申诉,如此致某人民检察院(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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