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培训课程提纲

2024-07-28

律师执业培训课程提纲(精选8篇)

律师执业培训课程提纲 篇1

一、法官的法律意识——揭秘当代司法

(一)司法权的特点 1.消极被动性 不能超请求判决 2.中立性 3.终局性

(1)不得拒绝裁判是法院的天职

(2)法律渊源的多样性:如何确保不拒绝裁判(3)原则与例外(符合法定条件、司法政策的影响)

(二)当代法官职业

1.背景:民本主义合法性之回归(1)威权主义在我国的调整

(2)法律是贯彻党的政策的一个工具,同时也对国家作出限制(3)法律制度仍然以显著的灵活性和创新性为特征(4)民本主义与职业主义之间的紧张关系(5)革命法律历史对当前改革的影响 2.特点(1)地位

案例:(2003)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法院(2001)25号批复

(2)待遇(3)水平

(三)法官的法律思维 1.调解与裁判

2.对法官的不满与对法律的不满

案例:2001原告管宜学与被告孔令莉离婚纠纷一案 3.政治效果与法律效果

案例:2003原告孙付然诉被告某县锯条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4.事实与法律

审委会的妙用,合议庭的嬗变 5.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 关于民事证据规定的评价

二、法院立案——程序的启动

(一)第一步:法律关系分析

案例:2003原告亓胜学诉被告xx县新兴供销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1. 请求权检讨的顺序(1)合同法上的请求权(2)无因管理上的请求权(3)物权请求权(4)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5)侵权责任请求权 案例:北京通州小产权房纠纷 2.请求权竞合的处理——选择的技巧(1)侵权责任请求权与违约责任请求权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九 天 考资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侵权责任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3)侵权责任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

案例:1982年4月某县工业局与该县对外贸易总公司,吊篮上楼案件 3.法律关系分析举例 案例:三军仪仗队案件

(二)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案例:朱玉琴案件

(三)诉讼管辖问题 “主场与客场”

1.法律规定的管辖确定规则(1)级别管辖 北京

①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区、县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

②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③高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高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④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由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由上级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⑤集中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⑥本通知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⑦高级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及中级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的上限自4月1日起执行,中级法院级别管辖标准的下线和基层法院管辖的级别管辖标准待奥运会结束后(10月1日起)执行。

(2)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地域管辖)

2.实践中争管辖的方法(1)模糊法律关系立案(2)分割诉讼标的立案(3)连带稻草人立案

(四)申请鉴定 1.举证责任的分配 举证责任的两种含义 否认与抗辩的区分 2.鉴定的体制变革

(五)民事案由规定的适用

(六)律师应当掌握的标准

1.地方法院制定的内部指导意见、政府文件等 2.地方统计标准

(七)立案的具体程序 1.立案大厅办事流程:

(1)将起诉材料交法官审查,审查法官批注处理指令后转至书记员处;(2)按书记员的安排,持缴费通知书到交费窗口交纳诉讼费用;

(3)持交费回单到原书记员窗口办理立案手续,领取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材料。

(4)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被告方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的被告为三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并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被告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被告不确认受送达人和送达地址的,承担送达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5)如何处理立案难?

案例:公证处对法院立案进行证据保全案件(2006年8月1日随州市曾都区法院)2.起诉必须具备的材料

(1)民事、行政诉讼案件起诉应当提供:

A、民事、行政诉状,诉状中须注明双方当事人的联系电话或方法;

B、原告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立案时需提供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原件供核对);

C、起诉证据复印件(按被告的人数增加一份提供),并将起诉证据登记做成《证据清单》(亦按被告的人数增加一份提供);

D、按被告和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起诉证据复印件的副本和证据清单副本。其中离婚案件必须提供:

A、结婚证、结婚申请书复印件或事实婚姻关系的证明;

B、须法院分割处理的争议财产清单(包括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其中行政诉讼案件必须提供:

A、证明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有关证据,九 天 考资起诉被告不作为的,必须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投诉或提出申请。

(2)支付令立案应当提供: A、支付令申请书;

B、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C、被申请人身份情况证明; D、证据清单一份和证据原件;(3)公示催告立案应当提供: A、公示催告申请书;

B、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C、有关证据材料(略)。3.诉讼材料和规格要求

(1)规格:诉讼材料的纸张大小为A4(210*297毫米),左侧应留边2.5厘米作装订线,证据材料应按清单顺序装订成册。

(2)份数:诉讼材料除向法院提交一份外,还须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3)书写要求:必须用墨水笔(黑色、蓝黑色)书写或打印。(4)证据材料为外文的,必须提交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三、法院执行工作——艰难的历程

(一)执行权的性质与执行工作现状 1.执行权的性质 2.执行工作现状(1)执行难

1999年7月7日,中共中央以中发﹝1999)11号文件转发了《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

(2)执行乱

2007.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2007.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二)执行管辖

20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

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三)执行立案

1、执行申请书;

2、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

3、由主办法官填具的《结案联系单》等证明法律文书已生效的材料(调解结案的无需提供《结案联系单》);

4、可以一并填写《请求采取强制措施申请书》、《请求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书》。

(四)执行时效与执行外的和解协议

215: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07: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五)查封、扣押与冻结 1.相关规定

2005.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2005.1.1《最高法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2005.12.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2.如何查被执行人的账户 3.优先执行便于执行的财产

(六)执行中的救济

20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03:“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 6

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204:“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九天 考 资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新规定的执行措施

216: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17:“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231:“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律师执业培训课程提纲 篇2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由本期学员扮演。准备期间张然负责指导。本案是一起广告发布合同纠纷案件。被申请人庭前已提交反请求。正式开庭前,仲裁庭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了庭前评议,就双方的请求进行了归纳、整理。

庭审中,双方代理人围绕着几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举证、质证和辩论。焦点问题主要有合同的性质、合同是否解除、以及诉讼时效等。整个仲裁庭在首席唐功远老师的指导下,有条不紊的进行着。

在复盘环节中,唐功远老师指出仲裁庭想听到的是争议焦点和事实,举证、质证应围绕焦点;孙辉老师指出双方做到了在庭前和庭上的认真,在语言语速和清晰度上的精彩,但是不要脱离合同和法律规定去谈案件;许超老师指出证据上一定要做到充分,调节方面如果条件具备,应抓住机会。

最后,王清友老师做精彩点评。第一,他对双方代理人的着装给予肯定;第二,他指出在表述方面,代理意见要统一并贯穿始终,抓住焦点去举证质证和辩论,依据要充足;第三,在仲裁中,律师费是可以得到支持的,但要注意不可漫天要价;第四,提交的材料要注意细节,如证据要写明是哪一方提交的,并要切记不可有错别字,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第五,被申请方要注意,如果是可以作为抗辩理由的就不用去提反请求。最后,他还提出一些细节要注意,如签到要用正楷字,这样可以让仲裁庭看的清楚;对仲裁庭成员称呼仲裁庭即可;在庭上要注意仲裁庭的引导。

本期模拟仲裁教学活动圆满完成,部分学员与老师们合影留念。

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调研报告 篇3

一、队伍建设有一定成效

本所人员现由二部分构成:

一、律师团队。包括主要合伙人,专职律师。他们是本所开展执业活动的主力军。2012年,本所共有执业律师13名。均具有大学本科学历。

二、行政团队。本所现聘有行政人员3人,他们担负着繁杂的行政与后勤工作,是律师执业的重要保障力量。

本所自1992年11月成立以来,始终坚持规范执业,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科学发展,不断吸引各类人才加盟本所。如何化数量优势为质量优势,充分发挥每个人的能力和作用,凝聚集体的智慧和力量,打造一流的团队,创造一流的业绩,是我们面临的紧迫问题和重要任务。为此,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大力加强队伍建设。

一、牢固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2011,本所常召开全所律师大会。在这些大会上,我们认真学习了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了新的《律师法》,继续开展了“大学习”和“大讨论”活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着重开展了律师队伍警示教育活动、三进三同活动及争先创优活动。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同时学习了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有关律师工作的相关文件。通过学习,使全体人员坚定信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清形势,进一步 1

明确律师新时期的任务和使命。为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加强对律师的教育培训和业务学习。牢固树立正确的执业观,荣辱观,大局观。对疑难案件进行讨论等多种形式的学习,有助于律师文化建设。

二、管理制度不断完善

本所自1992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司法局、市律协主导制定的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落实,并在实践中,结合本所工作实际需要,不断发展,创新完善。

一、加强和完善了以合伙人会议为中心的民主管理制度。重大问题和决策,一般要经过合伙人之间的酝酿、沟通、提出讨论,再分头征求广大律师的意见,再进行讨论。经过这种由上而下,再由下而上的反复酝酿与讨论,我们所的各项重大决策,都能做到符合实际需求,符合全体律师的意愿、符合大家的长远利益,因而能够得到全体律师的衷心拥护与支持,因而就能够具体落实见实效。2010年以来本所基本上每月都召开合伙人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整了合伙人的分工,明确了主任和各合伙人的职责。进一步确立本所制度管人,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治所理念。创新和完善了全所律师大会的民主管理职能。

二、继续加强和完善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大幅提高了本所规范执业的水平。2013年,我们更加严格的使用和

填写统一收案登记表,努力做到规范登记,不缺项、不漏项、不错登。进一步完善了受理案件审批手续。加强了档案管理。

三、加强了案件质量监督管理。2013年,我们对全部诉讼案件、所有法律文书装订,统一规范、统一格式和标准,加强了对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了执业风险防范。经常性的对全所律师开展执业风险防范教育,在规范执业的基础上,防患于未然。2012年,我们还将有重点地对一些律师加强执业风险防范教育,确保本所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三、办公条件进一步改善

本所现拥有近320平方米办公用房,不断添置、更新办公设备,还配备、完善了电脑及网络,以便更好地发展律师业。今年下半年将保障每位律师一人一间办公室。

四、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本所接受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一、积极参加法律援助活动

本所律师×××、×××在2011年为故意杀人案被告×××、×××(兄弟两人)提供法律援助,担任其辩护人,及时会见被告人,按时出庭辩护,为他们提出改变定性罪轻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积极参加义务咨询活动

本所律师接受律师所指派,积极参加漳州市司法局、漳州市律师协会举办的各种社会法律咨询活动。多人多次参与漳州市广播电台、漳州电视台(记者在线栏目)、海峡都市报的义务法律咨询。提供咨询律师能凭借娴熟的法律技巧和较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解决法律难题,同样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

五、存在问题与不足

一、人才不足,尤其是事务所发展急需的懂网络、懂新型业务人才不足。

二、对律师培训力度不够,指导业务不足,还有个别律师执业水平和执业技能停滞不前。

三、业务领域需进一步拓展,表现为业务集中在诉讼代理业务,法律顾问、非诉讼业务类型少,数量低,非诉讼案件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偏低。

四、综合素质、执业技能、服务质量等核心竞争力亟待提高。

五、相互协作、合作不够,还没有发挥出我们团队优势和集体联合作战力量。

六、下一步工作目标与措施

下一步,我们要在现有基础上制定新的目标,采取新的措施,争取在2013年下半年创造出新的成绩。

一、加强各类业务质量监管,全部诉讼案件统一指派律师,采取合议制,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在立案前、立案后、开庭前、开庭后要组织不少于一次的讨论。代理词、辩护词、法律意见书要经过办

案小组的集体研究,重要的还需组织集体讨论,文书的格式、体例要统一。证据目录编制、证据材料装订要统一规范、统一标准。

二、积极开拓新的业务领域,从学习掌握技能开始,用适当方式宣传推广,争取实效。

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总结 篇4

作为一名执业不久的律师,我认真学习并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认真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各项任务,无任何投诉记录。现就2016的执业情况,总结如下: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

本人在执业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的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在诉讼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在办案过程中从未做过以不正当手段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不伪造证据或怂恿、诱导、威胁委托人、证人提供虚假证据,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违反规定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与同行之间,本人能够积极团结、互相帮助,不做诋毁同行声誉的事。

总之在执业纪律方面,本人能够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为自己遵章守纪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养成了良好的习惯。

二、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本人做到了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对委托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能够如实告知委托人,从不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或虚假的承诺。对委托人提供的保密信息能够严格保密,不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本人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多起,同时积极参加法制宣传、提供法律帮助等公益活动,在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方面表现突出。本人积极地为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和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并为其主持婚姻家庭、劳动就业、民事侵权等方面的调解等工作。

四、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本人严格遵守律师协会章程,认真执行律师协会决议;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虚心认真地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自觉地维护律师职业荣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本人一直严格遵守着本所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兢兢业业,没有一起违规案例。

另外,在上一,本人改变以往传统等当事人上门咨询,律师解答的咨询解答方式,通过网络将自己推向公众视野,网站注册律师资料,积极参与律师互动、公益法律咨询、法律论坛等平台交流,为全国各地的咨询者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当然也因此获得了不少经验。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

1、工作视野不够开阔;

2、工作细节考虑不周,工作方法有待提高;

3、组织、沟通能力上还有欠缺。

总之,为社会、为公众服务是律师的永恒工作主题。今后要积极查找自己在执业理念、业务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差距与不足,办案过程中自觉恪守“忠于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严格自律”的原则。努力实现每经办、处理一起法律事务均取得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再接再厉,进一步钻研法律业务,磨炼自己的办案能力,为社会提供更为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执业风险 篇5

(2010-08-23 14:10:35)转载标签: 风险辩护律师被告人律师执业案卷杂谈

律师该怎么做?做律师的底线在哪里?哪些界限是律师执业的红线?此前我并没有认真、系统地思考这些问题。这些天来,看到很多法律人在提及这些问题,但是没有哪个提出问题的人确实地把律师执业所可能遇到的问题具体化,仅仅停留在口号式的宣讲和发泄上,这对律师以后的司法实践并没有什么具体的帮助。哪些情况是我们每一个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都会遇到,而界限还不清的问题呢?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思考的问题。

2010年1月13日,在我参加一个学术研讨会时曾对到会的上百名律师提出建议,希望大家分工将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的但立法尚未明确规定的问题开展充分的研讨,形成统一的认识,并且在立法滞后的情况下通过媒体将我们的研讨结果公布,以便让所有的律师、所有的法律人能形成一些基本的共识。这样不仅为立法做好准备,也让律师们知道我们的界限在哪里,让我们的执业风险变小一些。

前不久,司法部组织全国律协、北京律协召开了一个会议,在这个会上同样谈到了类似的问题。究竟有多少困扰律师执业的界限问题还没有明确?究竟有多少问题需要明确?应当怎样明确?

静下心来思考这个问题时,才猛然发现这种情况原比自己认识到的更为复杂。在自己以往的执业过程中,只是朦胧地根据自己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对公平正义的朴素认知、对法治的社会价值的判断,履行自己的职责。现在看来这样的“自我创新”也许很危险!因为有些问题自以为是没有争议的,答案很简单也明确而顺理成章地去执行,但在立法缺失的状态下,很可能因为另一个观点的产生而被指责为错误的行为,没有立法明文规定这一标杆,谁敢妄言对错?!事实上也是如此,在我看来,有些问题很明显是不对的,但是实践中确实在这样实施(甚至我也在其中),虽然现在没出问题,可谁又能保证下一次被追究责任的不是我自己? 所以,我迫切地将自己的看到的问题提出来,希望引起同行的重视、希望引起大家的研讨、希望有人补充自己认识到的问题!

关于律师阅卷:

1、是否可以使用照相机、录像机、扫描仪等电子设备复制案卷材料?

2、辩护律师是否可以根据案卷材料的多少,决定请几名助手帮忙复制案卷材料?

3、二审辩护律师是否可以从一审辩护律师手中直接复制案卷材料?

4、同案不同被告的辩护律师是否可以直接从已经取得案卷材料的律师的手中复制案卷材料?

5、分案处理、或者两个不相干的案件,不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之间能否接受对方调查?能否出示、提供案卷材料?

6、开庭时提交辩护人手续的第二辩护律师,能否在此之前就从第一辩护律师处阅读案卷材料?

关于通信:

1、被告人与其所请的辩护律师之间可否通信、通讯?

2、目前一些看守所允许被告人给辩护律师寄明信片,告诉辩护律师需要会见、需要生活费、案件已经延期审理等信息,是否合法?

3、一些看守所允许被告人给辩护律师打电话,告诉辩护律师需要会见、需要生活费、案件已经延期审理等信息,是否合法?

4、辩护律师将案件的程序性决定,比如重新鉴定、退回补充侦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等,通过信件的形式寄给看守所,通知被告人是否合法?

5、通过看守所的网站传递上述信息的合法性?

6、被告人、辩护人之间能否就证据分析、质证意见、重现鉴定的申请、要求证人出庭的申请、上诉状、辩护意见等文件通过通信的方式传递?

关于律师会见:

1、庭审前会见,作为辩护律师能否让在押的被告人全面阅卷,核对、辨认证据?

2、能否区别对待,即客观证据(比如书证)、派生证据(鉴定结论)可以让被告人审阅,而主观证据(证人证言、同案被告人的供述等)不能让被告人审阅?

3、庭审前会见,能否详细宣读、或者只能简要介绍,客观证据、主观证据、派生证据?

4、辩护律师是否可以询问被告人关于对案卷材料的意见?

5、庭审前会见,将案卷材料留在羁押场所以便被告人充分阅卷?

6、庭审前会见,能否将自己对案件情况的汇总意见讲给被告人听?或留给被告人文字材料?(包括:证言表述矛盾对比表表格、资金流线图、法人关系图、案情发生时间表)

7、庭审前会见,能否将分析证据以及质证意见讲给被告人听或留给被告人看?

8、庭审前会见,能否将辩护意见给被告人看(如果辩护意见中含有质证意见、含有对比的表格)?

9、被告人是否可以将自己的要求律师调查证据的意见、质证意见、辩护意见等书面文件交给自己的辩护律师?

10、辩护律师是否应该详细介绍庭审的过程和规则?对于法庭询问、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是否能进行指导、培训?

11、一审宣判后二审开始前,是否允许一审律师回访会见?

12、一审宣判后,二审律师是否可以凭三证会见(此时可能二审法院还没有收到一审转上来的材料)?

13、辩护律师一人会见被告人的合法性?

14、一名辩护律师会见时,出于安全、监督、记录、翻译语言等工作需要,能否邀请其他律师陪同会见?包括异地律师、不同所律师的情况是否合法?

关于庭审过程:

1、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有权要求辨认证据?

2、被告人对于公诉人、辩护人没有全面宣读的证据进行补充宣读的合法性?

3、根据质证的情况,被告人要求对已经质证过的证据重新比对、辨认和质证的合法性?

4、被告人在辨认证据过程中,需要与辩护律师进行协商的合法性?

5、被告人认为证据对比、核对、辨认不能在短时间内完成,要求休庭的合法性?

6、被告人认为自己有罪时,辩护人能否做无罪辩护?

7、被告人认为自己无罪时,辩护人能否做有罪辩护?

律师执业年度报告 篇6

在实际工作中,本人积极学习各个方面的知识,时刻关注着司法动态、立法信息和法制活动,对每一部新颁布的需要学习的法律法规都能在第一时间自觉予以学习,并充分了解相关的信息,力求全面掌握该法律法规的实质精神,以便正确应用。加强我们所服务行业领域的专业技能,尽力要求自己充分领会当事人的意图和目的。注意加强与他们的交流和沟通,不自以为是,用专业知识和法律的语言将他们的意志和愿望进行表达。并时刻要求自己提高修养、学会融入,运用不同的方式与不同的人沟通,学着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尽自己所能完成更多的事情,最大程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塑造法律人的良好形象。

在问题解决之后或工作之余,我会通过反思不断的提高自己的能力、对事的思维敏捷度和判断力;做好工作记录,把自己所掌握、收集的资料等及时整理、分类,努力提高自己处理事务的效率和效果。

律师依法执业心得 篇7

这些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下,律师工作改革发展不断推进,律师队伍规模不断壮大,队伍结构不断优化,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律师事业取得长足发展。截至底,我国律师已达27万多人,律师事务所已达2万多家。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律师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发挥,关系到司法制度能否得到完善和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中央政法各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范性文件,一些地方政法部门也联合出台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范性文件,律师执业环境得到很大的改善,但也还存在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不够充分的问题。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提出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措施,着力解决当前律师权利保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这次由“两院三部”联合出台《规定》,在律师事业发展史上还是第一次,对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工作,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推进律师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出新贡献,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 篇8

(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

〔 年〕司法审批第 号

申请人:

姓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审查机关:上海市(区/县)司法局 承办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审核机关:上海市司法局 承办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 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条第三款;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2008年7月18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本市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执业律师; 2.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执业证正本及复印件;4.关于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说明。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口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名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审查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审查意见,行政审批审核机关将及时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不愿意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材料。在约定期限内未提交需要提交的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审查机关,将在行政审批审核机关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 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审查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由行政审批审核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申请人为合伙人的,已与原律师事务所终止合伙关系;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三)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五)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七)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年 月(一式两份)

行政审批审查机关:(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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