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调查报告

2024-05-09

关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调查报告(共8篇)

关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调查报告 篇1

调查地点:寒假往返的列车上

调查时间:寒假期间

调查方法:访谈(与近20个民工的谈话,聊天中对民工生活有了大体的了解)

一、问题的提出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目前,全国进城务工和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总数超过2亿,其中进城务工人员1.2亿左右。今后时期,农村富余劳动力会越来越多地逐渐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镇中来,农民工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中必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近年来,农民工问题一直都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作为一名土木工程系的大学生,我对这个问题一直都很关注。正好借着这次在寒假往返的列车上近100个小时的时间里,接触了很多民工,在与他们的谈话中,我进一步了解到他们的不易与艰辛!

二、问卷情况

见附录

一、本问卷共发放150份,收回有效问卷146份。发放以我们周围的同学为主。

三、调查结果与数据统计分析

采取面访、拦截调查方式进行了一次专项调查。此次共调查552名农民工,其中固定岗位就业的427个,灵活就业的125个。此次调查发现的外出农民工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农民工年龄均为18—50岁,以青壮年为主,40岁以下的占90%。文化程度以小学、初中为主,占农民工的74%,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占21.3%。35岁以下的务工人员中,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占50%以上,无职业技能者占41%。

1、调查显示,该村有58%的农民工从事建筑类等体力劳动,而从事家政类、餐饮类等行业的农民工只各占了2%。

2、劳动时间周期过长平均每周工作六天半。农民工平均每周工作6.59天,平均每天工作9.52小时。从每天工作时间来看,工作8小时和不足8小时的占43.66%。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的占56.34%。从每周工作时间上来看,69.20%的农民工每周工作7天,20.83%的农民工每周工作时间为5-7天,只有9.96%的农民工每周工作时间为5天及以下。

3、收入偏低,平均月收入仅976元,报酬常被克扣,调查数据表明,农民工平均月收入为976元。从收入分组来看:小于500元的占12.32%,500-700元的占17.39%;700-900元的占20.65%;900-100元的占11.96%;1000元以上的占37.68%。

4、劳动合同仍被忽视签订者不到四成。在被调查的农民工中,签订劳动合同的占37.50%。其中,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占57.97%,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占13.04%,签订临时合同的占28.99%。比较清楚合同内容的占了38.16%,一般了解合同内容的占了20.77%,不大清楚和完全不清楚合同内容的只占14.01%和2.90%。

5、购买保险意识差绝大多数无三险,据调查,农民工没有购买保险的情况居多,94.38%的没有购买养老保险,89.66%没有购买医疗保险、96.74%没有购买失业保险、87.83%的没有购买工伤保险。

7、在问到该村农民工“是否遇到过拖欠甚至苛扣工资等情况”时,竟有74%的农民工回答“遇到过”,仅有26%的农民工回答“没遇到过”。更令人吃惊的是,其中有57.84%的农民工遇到拖欠工资的情况竟达三次以上,一次以上三次以下的也达到了35.13%。

8、而对于用工单位拖欠工资这一情况,有48%的农民工选择了“忍起吞声”,有28%的农民工选择了“自己去用工单位索取”,而选择“去有关部门寻求帮助”的仅有24%,所占比例是最小的。

四.思考与总结

解决农民工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数量庞大的农民工群体,既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力量。农民工对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一方面,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另一方面也加快了城镇化的发展,促进了城市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同时,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也是一项亟待解决而又相当艰巨的任务,对农民工的差别对待是于法不容的,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持续地发展。

A农民工外出务工存在的主要问题

—)拖欠,克扣民工工字:许多民工一年的辛苦钱打了水漂,家里的生活没了着落。据调查,拖欠民工工资大多发生在建筑工地。在建筑攻打的民工劳动强度大,劳动和生活条件差。而建筑工程又流动性比较大,有关部门管理相对困难,许多民工工资被拖欠和克扣。这个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民工背井离乡,常年在外卖苦力,挣的是“血汗钱“和”活命钱“,拖欠民工工资,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道义上讲,都是极其恶劣的行。据调查,拖欠民工工资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建筑市场不规范。有的建筑队为了揽工程垫姿施工;而垫姿款也有可能是贷款来的,一旦发生资金短缺,很容易拖欠劳动者工资,损害民工权益。有的工程层层转包,加上监管不利,很容易发生“包工头“卷款逃逸,让辛辛苦苦一年的民工们血本无归。

二 工作时间过长

国家有文件明确规定职工每日的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而据我们在当地考察了解,该村企业知法犯法,无限制地延长农民工的劳动时间的现象普遍存在。

这从另一方面体现了企业经营者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漠视,对农民工人身的歧视。企业通过延长农民工的劳动时间来增加产量,以获取高额利润。每天10小时以上的工作时间,繁重而乏味的工作,对于他们来说不仅是肉体上的折磨,更是精神上的摧残。当地农民工反映这是他们发生工伤事故的一大诱因。

值得我们反思的是,企业经营者这种完全不顾农民工死活的做法,当地政府却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制止。

三 工伤保险与权益保障的缺失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职工在上岗前,企业必须为职工买工伤保险,该村的情况却不容乐观。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该村绝大部分人是从事建筑类等体力劳动,生命安全随时面临着挑战,工伤保险是他们唯一的保障。然而值得我们质疑的是,在这些企业的不规范操作下,其职工一旦遇到工伤事故,他们的医疗费又该如何解决呢?

对此,我们作了进一步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46.18%的农民工回答“自付医疗费”,有18.70%农民工回答“轻伤自己付,一旦是重伤,企业承担一部分”。对于这些拿农民工生

命开玩笑的企业,其工伤的轻重的判断又存在着不合理,因此而引起许多矛盾,这是影响我国国内稳定的一大毒瘤。在劳动合同方面,该村农民工在进城务工时仅有26%人与用工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几乎有3/4的农民工没有与用工单位签定劳动合同。

B农民工劳动权益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1、社会原因。农民工是我国由传统农业国向现代化工业国转变过渡时期的一个特殊现象。一方面,传统农业积聚了大量的社会生产力,现代农业又排斥大量的农村劳动力,造成农村劳动力严重剩余;另一方面,现代工业的发展需要大批劳动力,导使农业劳动力逐渐参与到现代工业中。在这种转变中,我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使农民工权益保护比较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①农民文化素质相对比较低,传统观念强,现代法制观念淡薄。“中国的基层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至今基本上仍上一个熟人社会。人们长期在一个地方或者同一个单位生活,形成了各种相互牵连,相互依存的社会关系。人们不愿意为了一般的权利纠纷而严格依法处理,伤及这种社会关系,倒是愿意放弃一些权利,赢得一些情理,以改善同周围的社会关系。”农民工的这种传统意识和较低的文化素质,使适应工业社会需要的现代法治观念极难为他们所接受。这样,走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农民工既不能以传统方式保护好自身利益,也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③农民工的无组织性,且整体文化水平偏低,基本没有正规的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性人才和复合型人才微乎其微,就业渠道狭窄,在劳动力竞争市场上缺乏竞争力。

“。

3、政策原因

①社会保障政策的不完备

尽管国家为了保护劳动,通过《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了企业的行为,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但是,没有城市户口的农民工,就不能平等地享受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是城市职工,就不能平等地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待遇。正是这些结构性的制度安排,使农民工处于城市社会的底层而成为边缘群体,也正是这种边缘性的社会地位使其难以享受社会保障权益。农民工的工资没有保障、安全工作条件没有保障、疾病工伤治疗没有保障、福利没有保障、养老没有保障、子女的教育没有保障。对广大的农民工而言,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存在巨大的漏洞,这些漏洞使得少数不法企业肆无忌惮地侵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②力不从心的法律援助政策

调查数据表明,大约每四个农民工中就有一个拿不到工资,或者被拖欠,问题确实异常严重。可能人们会觉得奇怪,为什么被克扣工资的农民工不运用法律手段告雇主,而宁愿采取个人报复、私了的方式呢?这显然与农民工受教育程度低,不懂法有关系。但是当农民工的利益受到侵犯时,我们的管理部门也负有一定责任。对比城市管理人员对农民工罚款的“主动性”,我们就可以明显地意识到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和国家法规政策的缺位。

六、结论与建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作用日益彰显。劳动力市场化调节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速度不断提高。与此相反,传统管理体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乡隔离模式下的许多制度仍阻碍着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护。从同为一个国家的公民来看,对农民工的差别对待是于法不容的,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持续地发展。因此,从制度上消除不合理的障碍,切实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既是广大农民工的迫切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维护农民基本权益的建议

一是要提高对维护农民工基本权益的认识。维护农民工基本权益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真研究农民工问题,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好维护农民工基本权益的工作,实现农民工体面劳动。

二是制定符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对农民工这支主力军来说,存在着缺陷和不适应,应采取积极措施,优先考虑农民工目前最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三是在组织进行各种技能技术培训的同时应当重视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通过法律援助公众教育和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等创新方法使农民工知晓劳动者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组织农民工参与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努力提高农民工素质。

四是切实保障农民工的经济利益。加大工资协商力度、提高农民工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谈判的能力,建立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制度、工会代表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以及农民工参与民主管理制度。实现企业经济与农民工工资的同步增长。

五是要推动建立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是一项社会工程,必须坚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动员社会各界和各个方面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健全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机制,形成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合力。

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下)

实践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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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阅教师:任课教师姓名

关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调查报告 篇2

为了进一步了解, 我国农民工医疗保障的现状, 我们调查小组以问卷与个别访谈相结合的形式, 就我国农民工医疗保障的现状进行了调查。首先在广州市随机寻找了56名在职农民工进行了采访调查。调研组共发放新农合制度下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研究调查问卷250份, 回收200份, 回收率80%, 问卷有效率为90%。在发放问卷的过程中, 我们还同个别农民工进行深入的交流, 更加具体的了解到, 新农合的实施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真正带来的效益。

二、调查结果分析

1、农民工的基本状况及其变化

根据我们对调查问卷的统计显示, 目前农民工学历都不是很高。大部分农民工的学历处于初中水平, 占到了调查总人数的68%。而且, 其中还有15%的农民工仅具有小学学历或是根本没读过书。剩下有15%的农民工具有高中或中专水平的学历。以及还有2%的人具有大专及以上水平的学历, 这部分人虽然与其他人从事相同的工作, 不过具有一定的管理权力, 而且工资也相对较高。

农民工外出打工一般所在的单位都是些私人企业。在我们的统计数据中显示, 在私营企业工作的人有81%。有8%的人在国有企业单位务工, 11%的人无固定职业。几乎没有农民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农民工在外工作的时间相对比较分散。但是, 在外工作的时间一般都比较长, 根据我们的数据显示, 22%的人在外工作的时间是2—5年, 29%在外工作的时间达到了5—10年, 而且10年以上的农民工人数占到了总人数26%。而在外工作不到半年的人仅有4%, 在外工作在半年至两年之间的人数有19%。

关于农民工的工资状况:工资月收入在2000元以上的农民工较多, 占了总人数的66%, 其中工资在2000~3000范围内的人数占了36%, 工资大于3000的人数有30%。还有20%的工资范围处于1600~2000的水平, 其余14%的人月收入低于1600元。低于800元工资标准的, 几乎没有。

2、农民工的参保状况

为了解农民工的医疗保障目前多处状况, 我们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整理过后的数据显示, 现今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参与率较高, 有87%的人都参加了社会保险, 因此仅有13%的人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而在参加了社会保险的这部分人当中, 又有差不多91%的人参加目前我国实施的社会医疗保险。我们调查的对象是农民工中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只有4%, 而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占了其中87%。有9%的人参加了其他的医疗保险, 如商业保险之类的。可见, 大部分的农民工对这一制度的接受程度也较高, 都积极的参加了新农合。新农合的参合率还是相对较高的, 这与我们在相关文献中找到的数据基本吻合, 也证明政府对新农合的宣传和实施两方面的工作卓有成效。

再从参加整个社会保险的情况来看, 医疗保险的参合率仍然处于一个较高的水平, 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的覆盖率较高。除此之外, 也有较多的农民工参与了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 分别占了总人数的15%和14%。因为, 农民工的流动性比较大, 今后的收入无法完全得到保障, 为了给自己今后的生活留有余地, 较多数的农民工都参加了养老保险。同时, 由于这一群体在外从事有些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因此, 从需求的角度老看, 也有较多的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而参加失业保险的比较少, 根据了解, 这部分人, 大多数都没有固定的职业, 一般都是不同时期从事不同的工作, 流动性比较大, 因此极少人参加了失业保险, 几乎没人参加其他的保险。

3、农民工对医疗保障的需求状况

为了针对性的了解农民工群体对医疗保障的需求情况。结果显示, 就农民工这一群体而言, 大多数农民工认为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以及工伤保险对自己比较重要, 而仅有11%的人选择了失业保险和其他。此外, 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是农民工认为最重要的两大保险, 而且两者占比相当, 分别是35%和34%, 一个是对自己今后生活的筹划, 一个是对今后健康的计划。

单独分析医疗保险这一个问题, 我们发现有61%的人更愿意参加农村医疗保险。原因是, 他们虽然现在在外打工, 但最终还是要回到老家生活, 再加上外出务工者的年龄一般都低于45岁, 他们对未来的医疗保障的需求会更大, 所以为能够保障今后能够顺利的加入农村医保, 大多数的农民工选择了参加农村合作医疗。除此之外, 较多的人更愿意参加城镇医疗保险, 在这部分人中, 有一些是已经在城市定居, 只是户口仍然是原来户籍地的户口, 再加上城镇医疗保险从报销比例以及定点医院来看, 要优于农村医疗保险, 所以这部分人更愿意参加城镇医疗。结合这两个问题调查出来的数据来看, 农民工群体对于医疗保险的需求仍然是很大的, 而且在大多数人仍然愿意参加农村医疗的情况下, 如何解决农民工异地医疗的问题, 就更值得我们去关注和分析了。

为了解决如何改善目前的医疗保险制度, 做了如下调查: (见表1)

4、医疗缴纳问题

目前, 医疗保险费用的缴纳方式都比较单一, 费用的主要承担者仍然是农民本身。根据我们的调查结果显示, 希望由地方政府负责交费的比例是35%, 用人单位的比例是29%, 中央政府的比例是27%, 个人所占的比例是9%。从农民工的角度来看, 对于这笔医疗费用, 他们更希望由除自己以外的其他机关或是组织来承担。针对目前我国的发展形势, 医疗费用的缴纳比例应当按照地方政府, 个人, 用人单位, 中央政府这样的顺序, 按由高到低的比例来支付农民工应当支付的医疗费用。

从医疗费用计算比例看, 41%的农民工认为应当按个人工资的百分比来计算医疗费用, 24%的人认为应按社会平均工资的百分比来计算。目前我国全社会的平均工资大约是4万元, 结合农民工的月收入来看, 大多数农民工的收入都低于这个水平。农民工的工资收入对于其他的职工来说是比较低的, 因此更多的人愿意选择按个人工资的百分比来计算工资。但是从政府的角度来考虑, 按个人工资的百分比计算, 一是:个人工资的数据难以统计;二是:按这种方式来执行的话, 会增加更多的政府工作。首先, 我们能够非常肯定的是, 按照个人工资的百分比来计算, 对于我国这种工资水平差异比较大的国家来说是比较公平, 但是面对如此大量的人口来说, 这项的可实施性却不敢保证。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百分比来计算, 又会太过于笼统。因此, 国家应该采取一种分层计算的方式进行, 将社会的收入按照一定的标准分为几个层次, 对不同层次的人收取不同的费用。

5、新农合实施的效果

我们对农民工在外生病住院, 以及看病后是怎样报销的情况进行了解。他们未能住院接受治疗的原因主要是受经济因素的影响, 当患重病之后, 没有足够的钱治病因此放弃住院治疗。这样就导致病人, 错过最佳的治疗时间, 可能会对自己今后的身体健康留有后遗症, 造成对身体更大的影响。还有部分人未能住院的原因是无人照顾, 不方便住院治疗。

对于看病之后如何报销的问题, 我们调查结果与我们了解到的情况很相近。有42%的农民工选择回家乡报销, 因为这是他们参与了新农合之后最直接的报销方式。而又有41%的人选择不报销, 他们认为, 回家报销的手续比较繁琐, 而且可能出现地方政府失职的现象, 不给报销, 考虑到回家报销的机会成本较高, 就选择不去报销。我们从数据中还能发现, 选择在工作地定点医疗机构报销的农民工人并不多, 仅有11%的人去报销。在调查过程中, 我们发现, 一般的定点医疗机构里农民工的工作地都比较远, 而且一个城市的定点医疗机构数量有限分布也相对比较集中, 导致了农民工报销不方便的情况。据我们同一些农民工的深入交流中发现, 许多的农民工对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报销的, 但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地点都不是很清楚。因此, 医保制度在解决农民工异地报销的实施现状不容乐观。

6、农民工对新农合相应改善措施的看法

在我们的调查数据中显示, 61%的人认为医保实现地区之间的转移是非常重要的, 也有24%的人认为这个对自己比较重要。仅有13%的认为这个对自己的影响不大, 其余的人认为这个不重要。同样的, 也有55%的认为实现各种医疗保险之间的衔接非常重要, 26%的认为比较重要。因此, 从这些数据中, 我们能很清晰的看到, 解决好医保的衔接问题, 对于农民工这一暂时存于医保边缘的人群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针对医保病情选择上, 大多数农民工选择了保大病, 因为他们认为, 平时生的一些小病, 靠自己的能力就可以医治了, 而当面对一些重大疾病时, 仅凭自己的力量就只能简单治疗。因此, 他们更偏向于保大病。为了进一步了解到这一点, 当他们在面临医疗费用超过自己的经济能力时是怎样选择的, 37%的人选择回家继续治疗;25%的人选择借钱治疗, 这样则会造成他们更大的经济负担;有18%的人选择向政府求助, 还有12%的人有其他的打算;而仍然存在8%的人会选择放弃治疗。仅从这个问题来看, 我们可以肯定保大病对于一个农民工家庭来说可能会更重要一些。保大病, 政府予以补贴支持, 减轻许多农民工家庭的经济压力, 让他们拥有一个稳定生活保障。

三、小结

首先, 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参合率较高, 而且其中的大部分人参加了医疗保险。

其次, 多数农民工都认为医疗保障制度对自己很重要。结合养老保险, 一个是对自己今后健康的计划, 一个是对今后生活的筹算, 保证自己今后的稳定的幸福生活。因此, 农民工对医疗保障有较高的需求。

目前, 我国实行的医疗费用的缴纳方式需要进行适当的改进。从缴费主体来看, 医疗费用的缴纳比例应当按照地方政府, 个人, 用人单位, 中央政府这样的顺序, 按由高到低的比例来支付农民工应当支付的医疗费用。从缴费的标准来看, 国家应该采取一种分层计算的方式进行, 将社会的收入按照一定的标准分为几个层次, 对属于不同层次的人收取不同的费用。

仅针对农民工这一群体来分析, 呈现出特点:参合率高, 而受益率却极低。具体情况是, 虽然大多数农民工参加了新农合, 但是真正从中获益的人却并不多。新农合的实施对于这一特殊群体来说, 效果并不好。因此, 就急需要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 对目前的新农合制度做出一定的改善。

根据农民工的特点, 目前采取的改进措施应当以保大病为主, 实现地区之间, 各种医疗保险的有效的衔接起来, 在全国实施一套较统一的医疗保障措施。提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水平。

摘要:农民工是目前中国特殊的一大弱势群体, 农民工问题也成为近年来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由于户籍地与工作地分离, 目前农民工既不能在户籍地得到有效的医疗保障, 也难以在工作地获得切实的医疗保障。农民工医疗保障被边缘化现状, 使得建立一套有针对性的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的要求尤为迫切。

关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调查报告 篇3

一、广西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劳动合同签订率和集体合同签订率不断提高

全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三方四部门(人社、工会、企联、工商联)以及其他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大力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加强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指导、服务和监督。2013年,全区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为93.76%,其中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89.81%;已建工会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71.41%,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体制机制逐步完善

1.建立健全工资支付、正常增长、共决机制。全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三方四部门共同配合,积极推动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扩大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面;2012、2013年连续两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幅度分别达到22%和20%,带动提高全区各类用工市场薪资水平,使农民工工资水平得到提升;每年公布全区工资指导线,促进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建立;出台高温津贴政策,对在特殊劳动条件下的一线员工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以及身体健康损害给予适当的物质补偿,不断提高农民工的收入水平。

2.建立健全农民工侵权案件处理机制。一是建立优先服务农民工等弱势群体仲裁“绿色通道”机制,对农民工申请仲裁实行“优先受理、快速审理”。2011至2013年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共处理农民工劳动人事争议1.1万件,涉及农民工1.11万人。二是完善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网络。推动企业、工业园区、事业单位、商会(协会)、乡镇街道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把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向基层延伸,逐步打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网络。至2013年底,全区大中型企业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已达1182家,乡镇街道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已达929个。通过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将一大批争议预防和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三是从2010年起全区实施“两级督查、三层兜底、市府负责”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四是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涉及建筑、交通、铁路、水电、电网等领域。五是加大对欠薪企业的打击力度,建立了欠薪信息录入银行征信系统等有关制度。六是人社部门办理农民工维权案件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行政执法高效便民。

(三)农民工维权执法机构力量不断增强

全区负责农民工维权执法的主要机构劳动保障监察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基层力量不断增强。截至2013年底,全区14个地级市及86个县(市、区)已设立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县级仲裁院设立覆盖率为90.53%(部分城区不在设立范围内);设立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182个,已基本建立起完善的劳动保障监察体系。由于维权渠道畅通、处理及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基本得到有效维护。这些年来,全区没有出现因为劳动者维权案件造成影响社会稳定恶性重大事件发生。

(四)联动化解农民工劳动人事争议执法环境不断优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了劳动人事争议疑难案件处理研讨、法律政策适用研讨等裁审衔接工作制度,及时化解矛盾。2013年全面激活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执法衔接机构,进一步加大了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2013年,全区的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迅猛,受援农民工为9076人,比2012年增长18.67%。多部门的联动配合,使农民工的维权环境不断得到优化。

二、广西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广西的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农民工整体收入水平偏低。虽然随着全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工收入逐年增加,但由于基础较低,与城镇职工比较仍相对较低。根据本次调研的抽样问卷调查数据的统计结果显示,超过半数的农民工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另据广西调查总队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在区内务工的农民工平均工资2013年为2473元/月,2012年为2250元/月,仅达到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134.5元/月的71.78%。由此可见,全区农民工工资与城镇职工相比,整体收入水平偏低。二是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相对较低。全区规模以上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2013年为89.81%,低于全体职工的签订率,然而全区大量使用农民工的主要是规模以下的个体、民营小微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更为突出。据此次调研回收的2521份有效问卷的统计显示,签订劳动合同为书面形式的有1476人,仅占总人数的58.5%。三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频发。2011年至今,仅全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就追发农民工工资待遇11亿元,涉及农民工22.3万人次;在2013年全区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涉及农民工的6832件中,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有5284件,占77.34%。拖欠工资仍是当前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问题,主要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四是缺少人文关怀,劳动条件仍需改善。首先,企业经营者在关心和关爱农民工方面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农民工缺少职业发展空间,缺乏精神文化生活。其次,农民工超时工作现象仍普遍存在、绝大部分农民工未享受带薪休假。第三,部分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型企业的农民工,在缺乏防护的情况下从事苦、脏、累、险的工作,职业病风险大。因此,增进人文关怀,加强劳动保护,也是农民工权益维护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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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歧视农民工的观念尚未彻底破除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发达国家在经济起飞和结构转型的不同时期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在我国现阶段相对集中地表现出来,旧的城乡分割的制度性障碍以及歧视农民工的观念尚未彻底破除,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农民工的低端就业地位,加剧了劳动权益维护的难度。部分法制观念淡薄的用人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恶意践踏法律法规,以侵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手段谋取经济利益。部分地方政府没有认识到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性,在服务和管理对象上重资本所有者、轻劳动者,忽视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问题。加上近年来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部分企业经济效益较差,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中小企业普遍竞争压力大,利润空间小,抗风险能力弱,管理水平低,提高工资、改善劳动条件的能力有限,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权益极易受到侵害。

(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刚性不够,对农民工维权缺乏有力支持

虽然对企业用工采取了一些有效的管控措施,但对侵害农民工权益行为的法律约束仍显不足,在法律层面缺乏强有力的处置手段,特别是对欠薪案件的处理手段非常有限,侵权成本过低,使针对农民工的侵权行为无法得到有效遏制。

(三)用工单位违规操作,市场监管不到位

一是工程建设领域普遍存在违规垫资施工现象。一旦资金链断裂,农民工工资往往得不到保障。二是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监管不到位。违规分包、包工头层层转包现象大量存在。由于支付环节及利润分配次数较多,农民工工资往往得不到保障。三是农民工流动性大,一些“包工头”通过故意拖欠部分工资来控制农民工。四是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劳务派遣用工同工不同酬,造成农民工收入偏低。

(四)农民工法律意识较弱,维权能力有限

首先是农民工维权能力较弱。由于对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了解不够,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有限。其次是农民工维权顾虑较多。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会忍气吞声,担心如果自己挑头维权不但争取不到利益,反而对自己稳定工作或今后的提薪造成不良影响。第三是农民工维权难。一些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出现劳动纠纷时,由于农民工举证能力弱,无法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有关部门也无从查证,导致维权困难。

(五)维权执法力量不足,经费缺乏

首先是缺乏必要的执法业务经费和工作场所的保障。在全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中,大多数地方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尤其是执法交通工具由于受到车辆编制、经费等限制而无法得到保障,对提高执法效率影响很大。例如,在全区110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自治区、市、县三级)中,87%没有办案车辆。其次是执法人员严重不足。全区各级维权执法队伍编制紧缺,例如,全区仲裁院编制数仅为1—3名的有36个县(市、县、区),占41.86%,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

(六)维权长效机制不够健全,影响效能发挥

首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实践中防止农民工欠薪行之有效的手段,但目前我区仅在住建、水利、交通、铁路、电网等行业实施且由各部门分散管理,覆盖面小且效能的发挥受到限制。其次,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特别是私营企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力度还有待加强。第三,法律援助未能充分发挥功效。由于农民工对法律援助制度还不够了解、不够信任,因此法律援助还未能充分发挥其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功效。

三、加强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工作的对策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制定完善和贯彻落实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各项法律法规

首先,待国家《工资支付条例》出台后,制定全区的实施办法,专章规定农民工工资支付细则,特别是针对建筑领域层层转包现象,明确规定必须在结算清农民工工资之后,才能结算工程款;加快《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立法进程;抓紧出台《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办法》、《〈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细则》及《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等广西地方性法规。其次,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健全总包负责制,坚决杜绝垫资施工、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和“包工头挂靠”等违法违规现象;进一步健全工资保证金等制度,建议扩大实施面,在市政、园林等施工项目中全面推行,同时由人社部门牵头集中统一管理工资保证金,更有效地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中的作用;继续健全“两级督查、三层兜底、市府负责”的农民工维权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银行征信制度,加大对欠薪行为的打击力度;督促用人单位深入贯彻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认真落实刑法修正案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遏制欠薪逃逸;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纳入对企业领导及企业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中,在组织或推荐参与各类评先评优等评选时,将企业是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评选必备条件,实行一票否决;适时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将遭恶意欠薪无法追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农民工纳入国家司法救助对象。

(二)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工作机制

一是强化政府和部门责任的落实。将农民工工资清欠、职业病防治等重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评内容。各级政府对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负总责,对本地区开展有关农民工维权问题的工作情况逐级进行监督检查,对侵权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对工作组织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展缓慢、欠薪处理不力的地区进行重点挂牌督办并通报批评,督促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责任。人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已经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住建、交通、水利、铁路、电网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安监、市政、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既要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施工的管理,也要负责对本行业工程项目农民工使用情况、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管,并配合人社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对因工程款拖欠而导致的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由该项目所属领域、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理,确保在解决工程款拖欠中优先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并对发生侵犯农民工权益事件的企业和单位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公安部门负责审查处理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取缔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协助人社等有关部门处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发改、财政、监察、司法、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在立项、经费、监察、司法、征信和信贷等工作中积极支持配合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各级各部门务必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维护好农民工权益。二是狠抓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网络建设。推动企业、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事业单位、商会(协会)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特别是要提高企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组建率,用工1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都应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定企业调解员调解工作补助政策,由企业给予调解员适当工作补助。三是强化人民法院的执行力度。对于农民工等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人社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优先执行。四是建立人社、公安、检察、法院四部门欠薪犯罪案件协调沟通处理机制。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执法的衔接机制,提高效率,严厉打击恶意欠薪、欠薪逃匿等犯罪行为。五是建立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通报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相应职责,加强对违法企业在资质管理、市场准入、招投标等事项的审批管理,进一步扼制欠薪犯罪行为的发生。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监管,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诚信体系建设。

(三)加强劳动保障执法力量建设,落实执法经费保障制度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等方面的要求,加强劳动保障的执法力量建设,强化劳动保障的执法责任。将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列为执法机构,明确其劳动保障执法地位和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执法队伍建设,健全基层执法机构,合理增加人员编制,仲裁机构要合理配备专职仲裁员,保证依法组庭的基本要求;建立执法津贴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培训教育,提高执法能力;全面落实劳动保障执法经费财政支出制度,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业务经费。通过加大执法经费投入,配备开展劳动保障执法所需的摄录取证、通讯、服装、办公设备等执法装备;调配符合规范执法要求的办公场所;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车辆列入执法用车保留范围,解决用车编制和经费,配备专用执法车辆。加快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建设,确保各级网络畅通,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基层网格协管员。建立各级劳动保障监察维权指挥中心,实现劳动保障监察办案关口前移,推动劳动保障监察从被动执法向主动预防转变。

(四)深入开展劳动关系和谐创建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习近平同志在2011年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的讲话中提出的“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抓实抓好”的要求,将大力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创建作为社会管理机制体制创新的一个重要抓手,丰富创建内容,规范创建标准,改进创建评价,完善激励措施,通过表彰先进,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深入开展劳动关系和谐创建活动。建议将劳动关系和谐创建表彰活动形成制度,每3~5年进行一次表彰,把创建活动取得的成果转化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长效机制。同时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对恶意侵害农民工权益行为进行公开曝光,为农民工维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调查研究 篇4

因为我的家庭也是其中的一份子,所以我格外关心这些问题,也特此惊醒了一些调查。

据我在网上调查近几年,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民外出务工规模越来越大。据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的抽样和调查,2003年我国农村外出务工的劳动力达11390万人,①比上年的11000万人增加了390万人,增长4.1%;农民人均外出务工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8.9%,对农民增收的贡献率为37.1%。②农民工在流入地和流出地间的上述双向流迁状态和他们对流入地城镇和流出地乡村的双重归属,使其在人口分类中既有别于其迁出地的乡村人口,也难以归入其迁入地的城市人口,而成为我国当今社会一个跨越城乡界限、与城乡都有着密切联系的人口类型。③近年来,这一群体在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其边缘化的生存状态已越来越引起各界的关注。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的力度。

村委干部在乡积极响应中央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颁发了一系列的行政规章和政令,加大了监察力度。各级地方政府也对前述政策和规章政令作了不同程度的贯彻落实,并在此基础上打破原有制度的藩篱,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内积极探索并建立了一些新的制度,确立和采取了一些新的行政措施。另外,政府部门参与农民工维权工作的范围越来越广,从最初的劳动保障部门扩展至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建筑部门、财政部门、司法部门等。全社会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农民工自身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可以说,我国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取得瞩目的成绩。

但据村委干部提供的实际情况与相关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尚存极大的差距,指出拖欠民工报酬问题是“农民工的众多被侵害的利益之中,最为严重和最被关注的问题之一”。其次,从劳动福利权和社会保障权的角度阐述了农民工休息权得不到保障,健康权、获得劳动卫生和安全权被严重漠视,没有完整的劳动保障体系和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最后从权益实现的保障程序方面分

析说明了农民工缺乏必要的劳动权益监督保障机制和在权利受侵害的时候缺乏必要的救助途径的现实状况。

虽然农民工为城市发展作出很大的贡献,但这个群体的正当权益却屡遭侵犯,由此引发的劳资冲突等社会问题,日渐形成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消极因素。根据我调查了解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工作环境差,劳动保护缺乏。农民工在城市大多从事的是那些脏、累、难、险的工作,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劳动条件差,缺乏起码的劳动保护。工伤、职业病和自然疾病对农民工的健康构成了很大威胁。

第二,工资待遇低。由于我国在制度上将农村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分割成二元劳动力市场现状的存在,农民工和城市居民所享受到的待遇是不同的。受自身素质限制,农民工只能从事那些就业门槛较低、劳动强度大、工资水平低的工作。第三,社会保障权利缺失。农民工作为非城市居民,城市职工普遍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等社会保险,大多数农民工则不享有,他们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而且当农民工在城市就业、生活遭遇风险与困难时,也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他们提供援助和保护。

第四,合同签订率低。一些企业为减少企业成本,通常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发生劳动纠纷后,调查取证比较困难。当遭遇工伤时,农民工往往是“责任自负”。

在于村委干部了解这些情况是,他们也是忧心重重。现如今天灾人祸不断发生,我们外出务工的家乡父老面临着更大的不定因素的危险和商业危机。

为了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应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修改完善。村委干部提出了这些方法,当然也是村委干部们从国家法律政策和各种政策教育中学来的:

1.最大限度地将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工会要代表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将进城务工人员最大限度地吸收到自己的组织中来。要积极在农民工中建立工会组织,变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个别劳动关系为工会与用人单位的集

体劳动关系,确立工会对农民工的集体劳动权代表者身份,变散漫无序为组织有力,变个别劳动关系的不均衡状态为集体劳动关系的市场均衡状态。

2.着力抓好宣传教育工作。农民工输出地工会要加强对工人运动和职工权益问题的宣传,提高农民工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流入地工会可利用工会的教育培训阵地,构建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帮助农民工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其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3.坚持走依法维权之路。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会要尽指导职责;而作为集体劳动权的代表者,工会则要直接代表劳动者群体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中有关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形成集体协议即集体合同,从而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推进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要努力推动三方协商机制的建立,并向乡镇、街道延伸拓展,争取乡镇、街道尽快全都建立;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坚持定期会商、工作联动、目标考核,充分发挥作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形成的意见,要对辖区所有用人单位形成约束力,从而真正发挥三方协商机制所应有的作用。

5.积极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会作为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在劳动争议处理的调解、仲裁和诉讼阶段,都应该履行作为集体劳动权代表者和维护者的职责。

关于农民工权益保障的调查报告 篇5

国际商务学院应用英语1001班徐冰佳

摘要: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三个适宜”现代化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能否进一步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农民工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必然产生的群体,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有重要而积极的作用,可农民工长期以来一直处于城市社会的边缘,农民工工资待遇低、时常会遇到工资被拖欠、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工伤事故多和政治权利、文化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等问题。由此引发了各种矛盾与冲突。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强劳动执法,把农民工纳入社会险,保障其应有待遇,真正成为城市组成部分,才能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三个适宜”城市中协调发展。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维护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正逐渐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特别是近几年已进入快速转型阶段。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日益加快和市场对大量农业劳动力资源的吸纳,全国出现了大规模的人口流动。“独具迁移倾向已成为人类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人类流动的频率和距离使其不同于其他物种”。据报道,我国已有1/3(约1.6亿)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农村外出务工的劳动力约为1.2亿人,其中进城农民工约1亿人,跨省就业的农民工约6000万人,主要集中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型城市。

嘉兴市作为长三角地区重要城市,也是浙江省北部的一个重要城市,由于其独特的地理位置、便捷的交通优势和良好的经济发展基础,“十五”期间涌人嘉兴市的农民工数量呈不断增长之势。据《浙江省人口发展报告》中的数据,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嘉兴市的农民工为58.99万人;2005年底,涌人嘉兴市的农民工总数已达148.95万人,相当于嘉兴市户籍人口的44.6%。农民工的大量涌入给当地政府管理部门提出了新的课题,由于缺乏有效的调节手段,农民工在培训就业、劳动工资、子女教育等方面还不能享受与城市居民完全同等的待遇。在有些地方,甚至某些已经明确或应该享有的权利还经常受到侵害和剥夺。这种状况如果不予以改变并进行妥善协调处理,很容易在特定区域、某些事情的处理上导致社会冲突,进而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嘉兴市农民工的结构特点

嘉兴市农民工的结构特点主要为:来源的外省化、受教育程度的中低化、居住时期稳定化、以体力劳动为主。这是由地区差异、自身条件、家庭状况、就业需求和当地政策等因素决定的。

1.性别结构。从调查的400份问卷中统计得知,男性人口为217人,占54.3%;女性人口为187人,占45.7%。农民工男性占比比2005年末嘉兴市户籍人口中男性占51%的比例高出3.3个百分点,女性占比比嘉兴市户籍人口中女性占49%的比例低3.3个百分点,外来农民工人口中男女比为116:100。此外,分析其地区结构,一是以省外人口为主,外省农民工占全部农民工的比例为85.75%;二是来自中西部地区的居多,中西部地区占80%以上。

2.文化结构。农民工受教育程度中,文盲3人,占0.75%;小学65人,占16.25%;初中216人,占54%;高中79人,占19.75%;中专22人,占5.5%;大专10人,占2.5%;本科及以上5人,占1.25%。可见,嘉兴市农民工文化结构以中低文化程度为主,受教育程度在初中及以下的占8l%。

3.居期结构。农民工居住时间反映了人口稳定程度。据调查,嘉兴市农民工在本地的居

住时间为:不足半年的21人,占5.25%;半年至1年的51人,占12.75%;1至2年的97人,占24.25%;2至3年的80人,占20%;3至5年的73人,占18.25%;5年以上的78人,占19.5%。可以看出,半年以上的占94.75%,1年以上的占82%,居期以中长期为主,这说明嘉兴市外来农民工人口具有一定的稳定性。4.从业结构。就业于本地各类民营服装企业的172人,占43%;就业于建筑业的128人,占32%;就业于第三产业的86人,占21.5%;其他的14人,占3.5%。制造业仍然是接收农民工的主要部门,而从业于需要较高专业技能的金融保险、房地产、交通、电信、教育文化艺术等行业的农民工极少。由此可知,一方面说明了用人单位对人才选择设置的门槛,农民工要想寻找一份满意工作难度较大;另一方面也印证了目前农民工在一些劳动密集型而非智力型部门就业较多的社会现象,如服装业、建筑业、餐饮业等,在这些部门里,农民工主要以体力劳动为主。

5.就业渠道。嘉兴市大部分农民工工作取得方式是通过亲朋好友介绍或自己寻找。调查显示,通过亲朋好友介绍者为192人,占48%;靠自己努力寻找者为144人,占36%,上述两者人数占总人数的84%。通过职业介绍所介绍的为26人,占6.5%;通过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介绍的为22人,占5.5%;其他为16人,占4%。400名农民工没有1名是通过政府直接安排取得工作的。

二、嘉兴市农民工权益保障现状

(一)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

调查显示,嘉兴市大部分农民工每天工作时间超出了劳动法规定的时间。每天工作6小时以内的只有2人,6~8小时的53人,8~10小时的206人,10~12小时的52人,12~14小时的25人,14小时以上的17人,不清楚的4人。符合劳动法规定每天工作8小时的为55人,占13.75%,超过8小时的有341人,占86.25%。通过对农民工访谈,像建筑业、服装业、餐饮业等农民工,每月没有休息日。农民工平均月收入(含实物等)为1164.2元,其中男性月收人为1236.1元,女性为1103.6元,折合成正常工作时间(双休日、每天8小时)计算,农民工月收入水平与当地居民相比还是普遍偏低的。调查还显示,农民工就业的行业间收入水平有所差异,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服装业收入比平均水平要高出约20个百分点。这说明农民工收人水平与其智力、技能和体力有着最直接的联系。此外,85%,的农民工基本能按时拿到工资,总体情况较好。

(二)教育权利有失公平

农民工受教育权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利和农民工本身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嘉兴市农民工子女就学存在较为突出的不平等现象。在统计的314份问卷中,有225名农民工认为自己的子女就学存在不平等现象,占71.6%,表现在学校、教师和当地居民子女对农民工子女关心爱护不够,个别学校存有歧视态度。有89名农民工认为自己的子女就学没有存在不平等现象,占28.4%。嘉兴市农民工子女就学大部分在农民工的家乡学校。在剔除没有子女的农民工后,共有198份有效问卷,有46人的子女就读于本地公办学校,占23.2%;有37人的子女就读于当地农民工子弟学校,占18.7%;有115人的子女就读于农民工的家乡学校,占58.1%。调查还显示,农民工子女就学感到困难排序依次为:学费太贵、将来升学问题、公办学校进不去、附近没有合适学校。在统计的225份问卷巾,有101人认为子女就学学费太贵,占44.9%,农民工在子女教育方面的实际花费为2439.7元;有54人

认为子女将来升学存在问题,占24%;有37人认为子女不能进入当地公办学校,占16.4%;有22人认为附近没有合适学校,占9.8%;还有11人认为是其他原因,占4.89%。

统计显示,嘉兴市只有很少的农民工参加各种职业培训。在288份调查问卷中.参加过培训的为49人,占17.01%;没有参加过培训的有239人,占82.09%。对参加过培训的49人进行统计,有23人参加过2次培训,20人参加过3次培训,6人参加过4次培训。原因是由于就业的行业造成的,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大多是一些技术工人或服务业(餐饮)。嘉兴市农民工由于自身学历、技术原因,能参加各种职业培训的较少。

(三)生活质量相对较低

“生活质量”是一个复杂、多层面的概念,通常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客观的生活质量主要是指物质层面,如居住水平、消费水平和娱乐休闲机会等,而主观的生活质量通常用生活满意程度和幸福体验测试加以量化。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而言,将生活质量主要限定在生活的客观方面比较合理。400名农民工问卷统计显示,嘉兴市农民工以居住在出租房为多数,有257名农民工居住在出租房,占64.25%;有105名农民工居住在单位宿舍(工棚),占26.25%;有13名农民工自己买房子,占3.25%;有6名农民工居住在亲友家,占

1.5%;有5名农民_工居住在雇主家,占1.25%;还有14名农民工居住在其他地方。此外,在统计的280份问卷巾,农民工平均每人居住面积为10.07平方米,平均每月居住费用为271.15元。调查还显示,农民工在嘉兴市每月的食品开支平均为360.08元。在统计的382份问卷中,每月开支100元的2人,占0.52%;开支200元的19人,占4.97%;开支300元的56人,占14.66%;开支400元的206人,占53.93%;开支500元的99人,占25.92%。虽然是在沿海发达地区务工,但农民工的生活仍然十分艰辛。

(四)社会保障严重滞后

在对400份问卷多向选择调查显示,有151人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占总人数的37.75%。在参加社会保险人员中,大部分农民工由于单位性质和自身工作原因迫使其参加了某种保险,如T伤保险或养老保险等,自己主动提出参加各种社会保险的比较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综合保险则更少。与农民工交谈中得知,一方面,农民工就业区域、单位不稳定,随意跳槽现象比较突出,没有时间考虑参加各种保险;另一方面,对现阶段各种社会保险制度还存在一定的困惑。例如,由于养老保险在跨地区之间无法实施统一一费率转接制度,因此,虽然农民工就业单位愿意支付应负的部分费用,而农民工由于:工作的不稳定性不愿意支付自己应负的部分费用,大多数农民工认为还不如把自己负担的缴费部分“落袋”为安。可见,探索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低缴费、广覆盖、能接转和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已势在必行。

(五)维权机构收效甚微

由于农民工大多数就业于私营企业,部分私营企业还属于家庭作坊性质,因而单位工会组织不太健全。调查显示,有49.5%的单位还没有工会组织。即使工会组织健全的单位,也只有44.19%的农民工参加了工会组织。不参加工会组织的理由,有63.33%农民工不知道怎样才能加人,29.17%农民工自己不想参加,认为目前工会组织发挥作用很少,纯粹是一种形式,还有5.83%农民工是单位不让参加。当农民工一旦遇上困难,找老乡帮助是首选。362名农民工问卷统计显示,在遇到困难时,有221名农民工选择老乡帮忙,占61.05%;有37

名农民工选择本市人帮忙,占10.22%;有38名农民工选择前两者外的朋友帮忙,占10.5%;找企业工会组织帮忙者为47人,占12.98%;选择其他的19人。显然,农民工遇到困难时,老乡关系远远超过企业工会组织。

此外,嘉兴市农民工业余时间精神文化生活主要有看电视、和老乡聊天、看报纸杂志、上网、打扑克。在对400名农民工业余时间精神文化生活多项选择统计显示,有224人次选择看电视,占32.32%;有155人次选择和老乡聊天,占22.37%;有137人次选择看报纸杂志,占19.77%;有87人次选择上网,占12.55%;有61人次选择打扑克,占8.8%;有29人次选择去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等社会公共福利设施,占4.19%。

三、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政府责任

农民工权益保障是新时期的一个崭新课题,也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已明确强调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迫切性。各级政府既要考虑农民工的需要,也要考虑本地群众的需要;既要关心外地农民工的就业,也要关心本地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城镇职工的就业;既要出台新的农民工管理服务政策,也要兼顾上下、内外、前后同类政策和相关政策的衔接。在确定相关政策措施时,综合考量财力、物力及资源环境、社会环境的承载能力和各类人群的认识、接受程度,努力做到需要与可能、力度与进度、可行性与操作性的统一,稳中求进,分步推进。

(一)优化农民工就业环境

劳动就业是农民T的第一取向,是他们安身立命的根基,也是政府管理服务的第一要务,各级政府必须把加强就业服务放在重要位置。第一,建立平等就业机制。实行农民工与本地居民统一的就业政策,平等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取消所有使用农民工的行业和工种的限制,取消涉及农民工进入嘉兴市就业的所有行政性收费,免费向农民工提供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免费提供求职登记、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第二,建立合同签约机制。规范劳动合同,提高用人单位与就业人员的签约率。查处不签约、不履约和签约不及时、不公正行为。第三,建立足额发薪机制。劳动部门要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农民工资水平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明确规定每月工资发放的日期,并以货币形式足额、定时发放工资。健全欠薪保证金、企业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及时查处拖欠和克扣工资行为。第四,建立劳动保护机制。政府部门应监督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保护、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第五,建立专业培训机制。政府应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维权意识等方面的培训,劳动部门和用人单位应组织开展农民工的专业技术培训,为相当部分农民工的骨干进入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创造条件。

(二)统筹农民工子女就学

政府管理部门要把农民工子女教育放在突出位置,以提高农民工子女人学率和提高教育质量为目标。第一,政策问题。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农民工子女教育纳入发展规划和工作范围,列入教育经费预算。采取多种形式吸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做到与本地居民子女一视同仁。第二,硬件问题。一方面要加快农民工子女学校校舍、设备建设,另一方面要加大公办学校投入力度,并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可用资源,增加农民工子女就学。第三,体制问题。农民工子女学校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办在乡镇的参照当地

完全小学管理模式。经批准举办的农民工子女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第四,管理问题。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民工子女学校的指导和管理,尤其是师资队伍、教育质量和校园安全必须常抓不懈。第五,收费问题。凡要求到公办学校就读的农民工子女,按照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入学,取消各种赞助费、借读费,对生活特别闲难的农民工子女纳入教育券资助范围。

(三)提高农民工生活居住质量

政府部门应从实际出发,从“五个一批”人手,逐步改善农民工的居住生活环境。第一,根据“适度集中,统一规划”的原则,建设一批政府投资或产权属于政府的农民工公寓,其建设用地可执行工业用地价格。第二,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可在现有用地上按一定比例集中连片建设一批农民工公寓,改善本企业农民工居住条件。第三,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投资兴建一批农民工公寓。第四,整治一批城乡结合部的出租房屋,改善周边公共设施,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确保向农民工出租的房屋在安全、卫生等方面达到规定的标准。第五,出台一批优惠政策。农民工公寓的水、电等收费参照本地居民标准执行。规范农民工公寓的经营行为,切实降低农民工的生活成本。

(四)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

提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水平,既是他们的共同愿望,也是实施农民工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政府部门要本着个人自愿、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提高农民工保障水平。当前,要把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列为重点,按照低门坎设置、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的思路,突破扩幅增量、个人账户、转移接续、及时兑现等难点,把五大保险全面实行并逐步完善起来。同时,根据条件和可能,开展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的社会救助工作,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环境。各类医疗机构对农民工就医要与本地居民一视同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将其服务覆盖面扩大到辖区常住人口,引导农民工就近就医。

(五)保障农民工政治民主权利

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参加,参与民主管理。农民工与本地人员同等享受法律援助。农民工有依法参加工会的权利,外来人员集中的行业、企业要加快工会组建工作,提高农民工人会率。各级工会组织要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将农民工纳入各级各部门组织开展的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人才、劳动模范等评选范围。市政府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批优秀农民工,并授予荣誉称号。此外,政府部门应采取措施进一步丰富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取消农民工在嘉兴市享受教育、科学、文化、体育等社会公共福利设施、场所的限制,本市范围内的电大、夜大等教育设施以及工人文化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公园等科学文化娱乐设施,农民工与本市居民应同等享受。

关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调查报告 篇6

调查目的:农民工是在经济转型时期产生的一支新型的产业工人队伍,他们已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军,是城市一般行业的劳动者主体。为进一步掌握农民工这支庞大的群体生存状况,更好地维护好他们的权益,对长沙市农民工现状进行了调查。

调查时间:2012年1月2日至2012年3月16日

调查地点:长沙市1家餐饮业,1家印刷厂,2家食品加工厂,2家电子厂,1家制鞋厂和3家建筑工地。

调查方式:无记名调查问卷,人工进行结果分析。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即公民权。在我国,公民权主要包括:

1、经济性权益,有报酬权、收益权、同工同酬权、就业机会均等权、社会保障权、社会福利权等;

2、社会权益,有自由择业权、劳动安全保护权、子女平等受教育权、职业技能培训权、劳动争议处理权、休息权、休假权等;

3、政治性权益,有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参与社会管理权等。随着我国的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城乡二元结构不断削弱,文化水平不断提升,对公平和自身的权利的认识逐渐增强。但是,由于我国的农民工人口多,基数大,仍然有许多的合法权利遭受着用人单位的侵害,由此,我走访了10家用人单位,下发了500份问卷调查,收回477份,其中调查人员年龄在18至25岁之间。问卷调查显示,新一代农民工法律意识整体仍然淡薄。

一、当前新一代农民工合法权益现状

(一)劳动合同执行不规范

调查显示,新生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84.5%,在签订了合同的新一代农民工中,有68.2%的工人没有约定工资数额,37.9%的合同仅限于约定底薪的数额,23.5%的合同只是约定了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合同的的新生农民工中,有16.8%的并未持有正式的合同文本,这为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一旦发生争议时认定劳动关系,维护合同法权益埋下隐患。7.9%的新生代农民工反映用人单位要求他们缴纳担保金或扣押他们的身份证。

(二)社会保障水平偏低

在调查的10家企业中,新生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为67.7%,医疗保险

参保率为77.4%,失业保险参保率为55.9%,工伤保险参保率为70.3%,生育参保率为30.7%。新生代农民工对于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情况知晓程度不高,10%的新一代农民工不知道现在所在的单位是否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22%的人不清楚其养老保险的接续情况。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接续情况也较差,以养老为例,超过一半的(56.5%)的新生代农民工没有正常接续,或是对于是否正常接续处于不知情状态。新生代农民工参加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高,对单位为其缴费公积金的情况知情程度低。在所有民工中,有23.5%的反映其所在单位为其缴纳了公积金,另外,新生代农民工的情况差于总体水平,为21.6%,而且他们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关注程度不如传统农民工高。在参加了住房公积金的新生代农民工中,有42.1%的人不清楚个人账户中的金额。

(三)职业安全隐患较多

调查显示,36.5%的新生代农民工面临高温﹑低温作业问题,41.3%的工作环境中存在噪音污染,36%的工作环境存在容易伤及肢体的机械故障隐患,存在粉尘污染问题的为34.7%。但是用人单位为其采取了防护措施的比重却低于传统民工,以工作环境存在粉尘污染的新生代民工为例,用人单位为其采取了防护措施的比重为27.2%。五分之一(19.8%)的新生代农民工反映其劳动保护用品存在不能足量或不能及时发放的问题。

(四)职业培训不理想

调查显示,自外出务工以来,没有参加过任何培训的新生代农民工占61.1%。受培训次数在2-5次之间的比重仅为44.6%,而受培训次数在6次以上的新生代农民工比重为11.5%,接受培训的次数明显偏少。在参加过技能培训的人中,以单位组织的培训为主,占所有被调查对象的比例为38.8%,工作地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比例为9.8%,家乡政府组织的培训比例仅为3.6%。新生代农民工参加过的技能培训多限于用人单位的短期岗位培训,企业为他们提供技术含量较为简单、上手快的操作性短训,对于技术含量高的培训几乎没有涉及。因此,大量新生代农民工只能进行低技术含量的重复性劳动,市场竞争力差。

(五)依法诉求率低

新生代农民工通过法律维护权益的人数比例偏低。在本次调查的10家已建工会企业中,30%的新生代农民工不知道所在企业的工会主席是谁。当权益受损时,15%的人选择将网络作为维权工具,包括上网发帖发泄不满或寻求帮助,有31%以上农民工表示会采取反复寻找老板直至把老板找烦的方式来讨要钱款,有14%表示会用吓唬等手段对老板形成压力,也有约1%的农民工表示会采取过激行为讨工钱,只有39%的农民工选择法律途径。

(六)工会制度不规范

在调查的10家用人单位中,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的人数仅占农民工总数的17%,在调查中员工反映,企业老板不愿意建立工会,担心组建工会后,员工就不好领导,而且还要缴纳工会经费,减少一块利润。有人还提出农民工有土地,身份还是农民,不属于工人阶级,不成立建立工会的理论依据。工会干部也普遍反映,企业领导不同意的事绝对办不成,而且这是一道绕不过的“坎”。

(七)生活条件差

调查显示,很多用人单位不能为进城务工的新生代农民工提供比较正式的宿舍,使得很多新生代农民工很难自己解决住房问题。他们大多选择了租房和搭工棚,因此住房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调查显示,有70%的人表示对自己的居住条件不满意。在生活消费方面,调查显示,总共有89.4%的新生代农民工认为自己在城市的饮食条件太差。超时加班,休息休假权很难保障。

二、农民工合法权益现状低的主要原因

(一)与农民维权意识有关

新一代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与农民工缺乏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有直接关系。根据调查,新一代农民工有高中及以上受教育经历的比例为67.2%,但多数人对就业、医疗等政策缺乏足够的了解,多数农民工法律知识欠缺,这从某种程度上直接导致了他们在维权时比较盲目。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农民工往往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与农民工举证难有关

当前,我国部分地区虽然出现了招工难现象,但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仍是供过于求,尤其对于中部地区来说。这一状况使得他们难以与雇主讨价还价,更不敢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这给农民工维权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一旦发生纠纷,举证困难。

(三)与社会保障体系有关

当新生代农民工希望融入城市生活的同时,发现自己被挡在城市运行体制之外,职业身份改变的同时,制度性身份依然未变。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渐确立,城市市民已基本实现了社会保险,但是农民工往往不在保障的对象之列,一些基层组织人员对农民工的排斥多于接纳,管理多于服务。农民工不仅随时可能面临失业的危险,而且由于没有社会救助系统的支持,城市里的各种保障,包括失业、培训、养老等基本都很少涉及外来务工人员。

(四)劳务市场监管不力

目前全国劳动力市场而言,企业老板,用人单位私招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职业更是鱼目混杂,真假难辨。劳务市场缺少有力的监管,对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充分的监管,对农民工也没有尽到必要的人文关怀,对企业往往是出了事才管,监管十分被动。

三、对于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以保障的对策

农民工维权,当务之急一方面司法机构需要尽快健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大加强对拖欠工资的的企业和个人的惩罚力度,加大对农民工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职能部门也需要执行得力,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使命,绝不手软,以示惩戒。只有切实落实这些措施,才能釜底抽薪解决根本。通过调查和分析,对新一代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提出以下几点:

(一)下决心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提高农民工的入会率。充分认识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的重大意义,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的各级工会组织中来。这不仅是工会的一般业务工作,而且是关乎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关乎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因此,这一工作应该纳入党建工作之中,列入各级党组织工作的重要日程。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提高农民工组织起来、依法维权的观念和能力。

(二)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也是各方面都比较关注的问题。抓紧建立符合农民工就业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这既涉及维护农民工权益,也关系稳定农民工队伍。要根据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首先着力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的特点,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

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

(三)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完善相关制度。以更好更快的保障农民工权益。具体来说:一是逐步剥离附加在户口上的社保、住房、子女教育、交通、就业等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还原其人口登记管理的本来面目。二是在长沙家庭逐步推广居住证制度,使户籍改革由原来的“高门槛、一次性”模式过渡到“低门槛、渐进式”模式,即只要满足最低的居住条件,就可以办理居住证,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选择权、就业权、社会保险权、初等和中等教育权(包括义务教育和搞中国阶段的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权。

(四)地方政府要提高依法执政的水平和服务水平。一方面,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构筑一个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制环境。加强对农民工权益受损问题突出的民营企业和重点行业,如建筑、服务行业的劳动执法力度,加大维权力度。各社区应积极,主动的实施统一的居民公共服务体制,开展各种活动拉近新生代农民工与市民的心理距离,为新生代农民工提供进入社区生活圈、参与基层民主管理的渠道。司法机关要积极指导新生代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督促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充分运用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和法律援助律师团等,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异地协作制度。

另一方面,政府职能部门要对外出务工的农民进行跟踪服务,加强与输入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联系,开辟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绿色通道”,对用人单位恶意欠薪等引发的争议,依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快速裁决、先予执行,积极做好农民工的维权服务。同时,要鼓励社会各类群团组织从解决具体急难事入手,体现社会公平与关怀,为新生代农民工畅通诉求渠道,增强其在权益保护中的话语权。

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 篇7

一、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现状

我国正呈现着城乡收入差距巨大的局面, 很多农民工为了增加收入, 改善生活现状而离开祖先奋斗的地方进入城市打工。尽管农民工为我国经济建设贡献了很多力量, 却在各个方面受到城市的歧视和不公平对待。这种歧视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 就业限制

我国目前的户口制度将人口分为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 很多城市设置“就业门槛”, 调高农村的准入门槛, 并以此作为限制, 控制农民工需求的手段。很多农民工不能在正规的人才市场求职, 只能从事城市人不愿意做的辛苦工作。

(二) 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所得报酬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根据劳动的质量和数量所取得的报酬, 但是这种合法的权益却往往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主要表现有:一是加班不给或少给加班费, 农民工从事的工作具有劳动强度大、时间长、待遇低的特点。在很多私营企业, 一天的工作时间基本在10-14小时, 有的甚至达18小时, 农民工享受不到同劳动质量相匹配的报酬。二是同工不同酬, 农民工从事的工作和城市人没有分别, 但是得到的报酬却不一致。三是拖欠甚至拒付报酬。很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导致许多农民工辛苦一年却拿不到工资的结果, 这种事情在全国各地每天都在上演着。四是无法保障工作, 不少老板为了克扣工人工资, 雇佣一些农民工干活, 却在试用期结束的时候找各种各样的借口借机辞退, 压榨农民工的劳动力。

(三) 休假的权利得不到保证

农民工作为劳动者有劳动的义务, 也有享受休息休假的权利。但是, 我国的广大农民工们普遍存在着加班加点工作, 超时劳动的现象。很多用人单位经常让员工加班工作, 无视元旦、国际劳动节等国家法定节日, 法律已成为一纸空文, 根本不能约束这些企业、个体、私营单位的行为, 这严重侵犯者农民工的劳动权益, 也损害着他们的身心健康。

(四) 恶劣的工作环境, 缺乏安全保护措施

劳动安全卫生权是指劳动者享有在劳动过程中要求改善劳动条件, 以使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有效保护的权利。可是, 有的企业、用人单位为了眼前利益, 降低劳动生产成本, 不维护工作环境的卫生安全等, 农民工得不到企业应该派发的劳动保护用品。结果很多农民工患上职业病, 身体健康饱受折磨。

(五) 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的缺失

社会保险、福利权是指劳动者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设施和种种福利待遇, 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是属于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准则, 劳动法和宪法对此有着详细规定。但是由于私营企业、用人单位等的不作为, 投机取巧。广大农民工的这项基本权益也被剥夺, 享受不到作为一个社会人最基本的权益[1]。

二、探讨造成农民工劳动权益被侵犯现象的原因

广大农民工权益被侵犯主要还是因为我国目前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够完善, 相关部门监管还不到位, 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被侵犯问题要想得到彻底的解决只能深入分析法制层面。

(一) 落后的劳动保障法制建设

1. 法律规章制度的缺失。

我国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屡屡受侵的现状反映出目前的社会法制法规还不健全, 尽管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看上去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做出了很多规定, 但却没有结合农民工自身特点做出规定, 使得一部分企业, 用人单位钻了法律的空子, 进而侵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比如劳动保障法的惩罚强度并不大, 一些用人单位、企业在侵犯农民工权益后, 由于种种原因被处罚, 但是往往得到的是责令改正、警告、批评等不痛不痒的处罚。尽管有时候也会罚款, 数目也不大, 难以引起单位、企业的重视。导致下次再犯同样错误, 无视相关法律法规, 造成恶性循环的现状。

2. 劳动争议的不顺利。

目前我国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仍然实行“一裁两审”的制度, 劳动仲裁被强制执行, 当事人不服仲裁结果可以提起诉讼, 这只是一个补救程序, 在劳动争议产生之后, 当事人一方应该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会提出申请, 当一方或者双方对劳动仲裁结果都不服的时候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这种制度有两面性, 有一定的合理之处, 但还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譬如, 容易延长办案周期, 增加劳动者的机会成本, 用人单位还可以借此进行逃逸, 转移财产。致使部分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得不到维护。而且在现实生活中, 仲裁委员会往往不受理劳动者的仲裁请求, 也不出具正式的书面说明, 劳动者因此就无法对法院提出诉讼, 劳动争议无法得到司法审查, 因为这些原因, 我国的很多劳动争议往往得不到合理的解决[2]。

(二) 相关部门监管力度欠缺

1. 相关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 根据相关数据, 当前我国仅有2.3万左右的劳动保障监察员, 分别就职于3千多个监察机构。这些机构和职员要应对成千上万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职员们每天都要处理大量的投诉举报案件,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往往一整天工作时间都耗费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没有其他时间到企业内部去监督管理, 出巡检查, 无法为用人单位、企业等提供法律服务。

2. 违法处罚强度低。社会保障制度缺乏严厉的惩罚机制, 由于处罚强度不大, 很多企业、用人单位在侵犯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的时候便会更加肆无忌惮。结果导致农民工遭遇拖欠工资、人格侮辱等问题, 很多农民工辛苦工作一年, 基本工资都拿不到。我国的现行法律在劳动保护方面, 缺乏对任意延长劳动时间、不提供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的违法行为有效的惩罚法制, 由于监管不到位, 常常让惩罚机制流于形式。在支付工资方面, 企业、用人单位经常克扣、拖欠、拒付和减少农民工工资, 对这样的行为, 法律规定:责令限期支付工资或经济赔偿, 超过期限仍不支付的, 按应付金额的50%至一倍加付赔偿金, 这样的惩罚力度明显不够。在劳动关系的建立方面, 用人单位不和农民工签劳动合同, 农民工的权益便得不到根本保障。对这样的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也只是责令改正, 缺乏有效的惩治机制。

三、相关法律的应对手段

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 公民的任何行为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当我们的农民工群里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法律应该发挥自己的功效, 为农民工提供保护。健康的法治社会的实现不但需要健全的法律机制, 也需要农民工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双方都要努力推动和谐社会, 法制社会建设的进程。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 户籍制度的改革

创造一个相对公平的社会环境, 为农民工就业、权益保护制造合理的制度环境。修订《户口登记条例》法律法规, 对中小城市户口实行放开管理, 对大城市户口实行准入制度, 设置一个合理的标准, 外来人口达到标准便可办理入户。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人口管理机制[3]。

(二) 健全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

在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这一块, 我国并不是无法可依, 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现行有《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对农民工进行保护, 但是这些法律本身并不健全, 很多功能还有缺失。应该加大法律改革的力度, 让农民工真正成为法律被保护的对象, 而不是成为活在制度里的公民。

(三) 严格依法执法

我国政府在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被侵犯这个问题上并不是持漠视态度, 每年的人民代表大会, 政府部门内部会议也在积极探讨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政府出台了不少政策文件, 也反复强调这个问题的利害关系。但是, 这类现象仍然屡禁不止, 层出不穷。这里面一个重大原因便是执法力度上不去。罚款、收费成为很多执法部门的主要手段, 执法部门往往罚款完了就不管了, 可是问题没有随着罚款而得到解决。政府部门执法应该为公民提供服务, 而不是以效率或利润为尺标, 政府要切身履行自己的职责, 严格依法执法, 加大执法力度, 真正保护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 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

我国农民工由于自身文化水平并不高, 相关的法律意识还很淡薄, 在遇到自身利益被侵犯的时候, 往往不能运用法律武器自卫。政府要通过各种办法, 加大农民工法律知识的普及, 让农民工们能知法、用法[4]。

四、总结

我国社会广大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形势还很严峻, 政府只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加大执法力度。积极在农村地区普降基本的法律知识, 相信我国的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可以得到良好的解决。

摘要:如今, 农民工在我国社会发展中已经成为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然而在当下越来越强调法治社会的我国,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现象却屡屡上演, 如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但困扰着农民工自己, 也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本文将对当下农民工劳动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并就此提出一些个人建议。

关键词:合法权益,农民工,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付丽洁.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4 (3) :7-10, 16.

[2]张冰杰.论农民工劳动权益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 2011.

[3]熊序明.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河南师范大学, 2010.

关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调查报告 篇8

关键词:农民工劳动权益法律保障

0引言

我国农民工是自80年代以来,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而形成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分割体制,造成农民工职业与身份的不一致。这种不一致导致农民工社会地位、社会资源的分配、社会事务的参与、社会利益的获得等诸多方面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而法律保护是一种普适性的制度保护。法律保护必须切合实际,法律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原则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农民工虽可根据《劳动法》寻求权益保护,可农民工实际所受到的保护远远低于劳动法。根源在于城乡差距悬殊,农民工就业竞争激烈,农民工自身保护能力差,针对农民工群体利益保护的立法严重滞后,执法不到位,以及我国事实上存在的许多不合理的政策和具体管理制度。因此,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必须标本兼治,既要注重对农村政策的宏观改变,也要清除不合理的城乡隔离制度和对农民工不合理的排斥措施。同时,完善立法,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法律的贯彻和执行。

1立法保障.从源头上解决农民工权益保护立法滞后问题

由于长期来推行的制度和制度执行的惯性作用,使得农民工权益保护立法严重滞后,不能适应中国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尤其不利于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必须从源头上着手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

1.1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或条例。由于农民工是中国独具特色的特殊群体,这个特殊群体是不可能在短期内消失的。因此,为上亿人的农民工群体立法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只有通过立法保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实践中有关农民工权利的性质和主体混乱的问题,才能使有法可依,平等执法才能成为现实。眼下当务之急是要加快对与《宪法》冲突的法律法规条文的修订,保障农民工享有平等权利,修改和完善《劳动法》,修正与其配套法律法规和规章,突出和加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劳动法保护。

1.2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福利待遇。针对农民工的特殊身份,可以制定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险险种以及必要的福利制度,采取国家,社会,用工单位,劳动者按比例出资、共同负担的办法解决资金问题。这样,即可以解决用工单位过重的经济负担,也能够解决农民工的劳动风险,同时也将会使非法用工現象得到根本的解决。

1.3建立严格的劳动监察制度,赋予劳动监察部门更加权威和有效的行政执法权利。劳动监察作为政府唯一的劳动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给予其有效和权威的执法权利,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保障,使劳动监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4统一劳动裁判体系,取消劳动仲裁制度,建立劳动裁判制度和法庭。现行的一裁二审劳动裁判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农民工维权的需要,暴露出了很大的缺陷和问题。因此,建立快捷、便民、简约和实效的劳动裁判制度及劳动裁判法庭势在必行。

1.5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使农民工真正能够享受免费的法律服务资源。在政府法律援助的基础上,鼓励和倡导法律服务团体向农民工法律援助倾斜,逐步把农民工维权援助从报酬权,人身权等具体案件的援助向提高素质和法律意识等方面的法律援助过度。

1.6建立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使农民工维权成为全社会的统一行动。国家应当积极介入并引导农民工维权工作,从规范用工和劳动力市场、行业用工准入制度、政府职能部门的权责,到发挥工会、妇联、残联等群众性社会团体的作用等方面,制定切合实际和行之有效的措施,建立起统一的农民工维权体系和机制。

2司法保护.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完备而公平的法律制定之后,更重要的保证法律的执行问题。只有确保法律被认真执行,不打折扣,及时到位,严明公正,才能真正体现法律的价值,起到保护合法权益的作用。当前,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针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执法更是如此。因此,要努力避免这种现象对法律的削弱,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削弱。一是执法要严明。二是执法要及时。法律对权益的保护应当在当下,既是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也是对违法者的惩处,更是法律尊严的体现。完善劳动执法和司法机制,建立严格的劳动监察制度,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及时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提高救济效率。三是执法要到位。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由于受各种利益关系的影响,往往会导致对农工权益保障的执法不到位,权利保护不能足额实现。因此,在实际执法中,执法监督部门应该积极主动对执法者严格予以监督,确保法律执行不打折扣,足额到位。加大劳动执法力度,保证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得到落实。劳动行政监察部门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积极主动地查处劳动违法案件,及时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劳动仲裁机关和法院根据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特殊情况建立起合理合法的简易的劳动诉讼仲裁程序;建立起适当的律师援助和诉讼仲裁费用减免制度。四是执法要公开。由于受利益驱使,或是权力的干预,为了地方局部利益,在执法中往往出现暗箱操作现象。没有公开就没有有效的监督,缺乏有效监督,必然会出现执法不公现象。五是执法要公正。公正执法是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对农民工权益保护执法不公正,就是用法律对农民工利益的粗暴剥夺,更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

3行政保护。用行政手段和措施,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保护法律赋予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劳动者教育和培训权益,受教育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根本保证。通过对农民工权利意识的培训,使他们真正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并采取自觉行动,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只有主体的自觉,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维权动力不足的问题,也才能从根本上使农民工融入社会,成为社中的独立的法律主体,独立承担社会责任。

3.1培育农民工自主意识。自主意识的缺乏,导致他们不能够自主、自觉地维护自己的权利:更由于主体意识的缺乏,使他们难以自觉地通过合法途径,为自己争取权利;没有主体的自觉,就从根本上缺失了权利的主体,对权利的维护只能是被动地等待别人的给予,或是恩赐,而不是自觉争取。

3.2培育农民工责任意识。一方面是由于社会、历史、文化、心理等诸多因素造成的人为排斥和歧视:另一方面,也有农民工自身原因,由于知识资源的缺乏,缺乏社会常识和基本的社会责任意识,不能、不愿或是不知道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只有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接纳,才会获得相应社会地位,得到社会的尊重。

3.3培育农民工法制意识。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农民工总是处于对法律的畏惧和惶恐之中,凡事忍为先,实在不行就找关系,往往成本高而收效甚微。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使农民工真正了解法律,掌握法律,自觉提高法律意识,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4培育农民工社会意识。农民工是社会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也是产业工人的主要来源,他们处于社会底层,承担着城市急难险重脏累苦活,是社会不可缺少的劳动群体。但是,社会对农民工产生排斥和歧视心理,一方面是由于社会偏见,对普通劳动者缺乏尊重和敬畏;另一方面,也有农民工自身原因,只追求自己的利益而忽视了社会责任的承担。因此,应当通过社会培训,或是农民工自身学习、自觉,积极培育社会责任意识,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才可以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尊重,才能获得相应的社会地位,才会赢得其他社会群体的接纳和认可,并获得相应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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