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2024-05-23

江苏省水利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通用4篇)

江苏省水利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篇1

江苏省水利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水利工程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绩贡献,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省水利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人事部、水利部人职发(1994)24号文印发的《水利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结合我省水利工程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作为从事水利工程的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等工作的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的评审依据。其适用范围如下:

一、科学研究

从事水利、水电、水运工程有关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科学试验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规划设计

从事流域规划、区域水利规划、水利勘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概预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施工建设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设备安装、施工机械、施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生产运行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生产运行、水利工程管理、防汛防旱、水文、水政监察、水资源、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技术咨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水利工程包括陆地水文、水资源规划及利用、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农田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水利水电动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及相关专业。

第四条 申报推荐条件

一、凡申报评审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担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须在合格等次以上。

三、学历、资历的一般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四年(含四年,下同)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满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满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满五年以上;

(4)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的主要贡献者,或获国家星火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优秀工程设计)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3、获得以下学历,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的任职资格:

(1)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高级工程师资格;

(2)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工程师资格;

(3)获得硕士学苹,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三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获取和取得信息的能力

一、外语要求

1、申报评审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必须参加全省或全国组织的外语考试,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对在县(不含县)级以下水利基层单位及工程建设施工、中小型工程管理、河道(湖泊)管理、防汛防旱第一线或从事水文、勘测等野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省或全国组织的外语考试,成绩须达到参评分数线。

3、对1956年(含1956年)以前出生的业务技术骨干,参加上一年度外语考试,外语成绩必须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

二、计算机要求

1、工程师应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学会操作使用计算机,在业务技术工作中能熟练地运用计算机技术处理信息资料。

2、高级工程师应掌握计算机的应用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计算机应用现状和发展方向,在业务技术工作中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计算、分析、研究。

3、按省职称办的统一要求,参加全省或全国组织的统考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对1956年(含1956年)以前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培训和考核,考核成绩作为评审参考依据。

第二章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六条 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

1、专业理论知识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具体要求见附则九,下同)。

2、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备条件

①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水利水电量测技术知识以及模型试验相似理论知识进行科研工 作。

②熟悉相关专业的专业知识,独立承担过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有关本专业科研课题的研究。

③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和经历;

(2)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曾主持过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中型水库、河道枢纽、灌区、泵站、小型水电站等)科研工作的全过程;

②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的科研课题或科研项目,通过市、厅级以上部门鉴定;

③作为专题或分支专业、专项方法的技术骨干参加过省、部级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全过程;

④在科研工作中,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参与编写研究大纲,确定技术途径或科研方案;

⑤曾参加过科研课题和科研项目的方案、报告的评审工作,具有对科研成果报告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进行评估的能力与经历;

⑥曾负责主持过两个以上模型试验的具体操作以及测验项目数据的采集;

⑦曾具体承担过两个以上水利水电科研项目的原型观测资料收集、资料分析、数值计算、资料整理。

3、业绩与成果

(1)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农业技术推广奖的主要参加者;

②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进步奖、专业科技奖,或县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两项以上;

③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市、厅级以上综合研究课题工作两项以上,或县级三项以上且为单项研究报告的主要撰写人;

④主持过市、厅级单项研究课题两项以上,并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⑤参加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不少于两项,并取得实效(有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⑥获得水利水电科研新产品、新技术国家专利一项以上;

⑦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至少一项,或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两项,并经评审通过;

⑧主持制定一项以上试验研究的数学模型,并使用计算机编制成标准的应用程序,经同行专家认可。

(2)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二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③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或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④主笔编写的科研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报告、技术报告等两篇以上,至少有一篇被专家评定为有创见;经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第七条 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

1、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较全面地了解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方针、政策,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进行规划、勘测、设计工作。

②熟悉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曾组织开展中、小型项目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或独立承担过中型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

③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2)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曾参与大、中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担任大、中型项目中的专项负责人,并参与报告编制;

②曾担任中、小型项目负责人,或主持小型项目全过程,并能负责项目审核,负责编写技术报告;

③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编写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两项以上;

④曾参与编写两项以上中型及以上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大纲,或独立编写中型以上项目技术报告、技术专题报告、技术总结等技术文件;

⑤在已完成的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吸收采用了国内外先进技术,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经专家鉴定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⑥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已的主要参加者;

⑦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主持人或两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3、业绩和成果

(1)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的主要参加者;

②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或专业科技奖,或县级二等以上科技奖两项以上;

③参加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不少于两项,并取得实效(有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④主持或主要参加编制过小流域或区域水利规划工作,其成果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或作为立项实施;

⑤作为技术骨干,主要参加水库库容在1千万立方米以上或灌区面积在5万亩以上的水利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⑥主持水库库容在1千万立方米以下或灌区面积在5万亩以下的水利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⑦参与编写的流域规划、技术规程、技术标准不少于一项,并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⑧参加省、部级重点项目至少一项,或主持县级以上重点项目两项以上,并经专家评审通过。

(2)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或在县级刊物上发表三篇有价值的论文;

③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或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④独立编写的生产、科研报告、专题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报告、技术总结等专业技术文件两篇以上,至少有一篇被专家评为有创新,或经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⑤主要参加的专业技术工作中,独立编写或参与编写的规划、设计大纲、专题技术报告、技术总结等技术文件不少于两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或经同行专家认定为具有指导作用。

第八条 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

1、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较熟练地运用施工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进行施工建设和管理工作。

②掌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了解水利工程建设的一般工艺流程,有参与中、小型施工项目的经历。

③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和经历。

(2)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曾参加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施工建设并担任专项施工负责人;

②担任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中型项目施工建设的全过程;

③在施工建设中,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如期完成施工任务,曾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施工经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一项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效;

④曾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参加编制各时段的工作计划及各种标书、承包合同;

⑤曾参加中、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报告等评审工作,或工程进度、质量的检查工作,具有对施工质量、施工水平进行评估和鉴定的经历;

⑥在施工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与全面经济核算等全面综合管理中,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了相应施工管理办法的制定,并付诸实施。

3、业绩和成果

(1)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工程奖的主要参加者;

②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进步奖或专业科技奖,或县级二等以上科技奖两项以上;

③在施工建设中提出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已被采用并取得显著效益;

④在施工建设中,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建设完成的中型水利工程或多项小型水利项目,或城市、厂矿供水工程、已竣工并投入生产,运行正常未发现施工质量方面的问题。

⑤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完成的本专业技术标准、施工规程、管理办法等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颁行。

(2)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③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④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一篇有价值论文,同时在县级刊物上公开发表两篇以上有价值论文,或经专家鉴定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工作总结;

⑤独立编写的施工设计、技术总结、生产报告、专题报告等专业技术文件两篇以上,至少有一篇被专家评为有独到见解,或经市、厅级以上业务部门审查通过。

第九条 从事生产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

1、专业理论知识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2、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备条件

①较全面地了解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方针、政策,能够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开展本职工作。

②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知识,了解本职工作程序和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能在工作中熟练运用,并曾参加某一生产运行技术工作的全过程。

③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2)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曾参加大型水利工程的生产运行技术工作,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担任中型水利工程(水库、河道枢纽、灌区、泵站)某一单项生产运行技术负责人,或负责小型水电站的生产运行技术上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②曾作为专项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加县级(含县级)以上水利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站网运行、技术咨询等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③曾主持制定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生产运行管理办法(质量监控、执法监督)或对已有的技术标准、管理办法提出过较为重要的技术性建议;

④曾参与编写所分管范围内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或独立组织分管工作项目的实施,掌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质量管理情况,取得良好效果;

⑤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过省内重要水利工程的水情预报、水文测验、站网建设、水文水资源调查及资料整编工作;

⑥曾主持县级(含县级)以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或主要参加同级项目两项以上。

⑦曾主持一项或主要参加两项以上水行政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取水许可、采砂许可等)工作全过程;

⑧作为主要参加者查处解决过水事纠纷或水事违法案件。

3、业绩与成果

(1)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农业技术推广奖的主要参加者;

②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进步奖或专业科技奖(含优秀论文奖),或县级二等以上科技奖两项以上;

③参加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不少于一项,并取得实效(有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④主持或主要参加市、厅级行业标准、规范的制定,其主笔编写的部分章节被采纳;

⑤在工作中,有创见地提出生产运行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被采纳实施;

⑥主要参加完成过中型工程项目的环境评价、经济评价等专业技术工作,参与编写的技术报告被审查通过;

⑦主要参加完成过省级重点小流域治理工程,并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或担任市级小流域治理项目的负责人,完成的项目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

⑧主要参加完成中、小流域的水文勘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验、水文资料整编、水情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监测评价、水文站网规划等工作,或主要参加完成过水文测试方法的试验研究、径流试验研究、水文地质参数的试验研究等工作,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或主要参加编制的水文水资源技术成果被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或采用。

⑨主要参加完成排涝面积在15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万亩以上的农田水利工程,排涝面积在3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千亩以上的农田水利工程需两项以上,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⑩主要参加查处的水事案件,调解的水事纠纷得到执行,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了主管部门的肯定。

⑾主持或主要参加河道管理范围内市重点建设项目审查,被主管部门认定并采纳。

(2)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③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④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一篇有价值论文,同时在县级刊物上公开发表两篇以上有价值论文,或经专家鉴定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工作总结;

⑤独立编写的技术总结、生产报告、专题报告、可行性报告等专业技术文件两篇以上,至少有一篇被专家评为有独到见解,或经市、厅级以上业务部门审查通过。

第三章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条 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

1、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除须具备工程师所应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外,还必须具备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并对本专业范围内至少一门学科具有独到见解。

2、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备条件

①有主持重点科研项目或大、中型工程应用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经历,具有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和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能力与经历,撰写过水利水电科研课题立项报告和技术成果报告。

②有指导工程师、研究生完成科研课题的能力和经历。

(2)担任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一项以上国家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全过程;

②曾担任国家重点攻关项目专项、专题或二级课题负责人;

③曾主持完成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三项以上,其中至少一项经同行专家认定达到本行业或省、部级先进水平;

④曾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加者进行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试验研究,提出具有较高研究水平的研究报告并通过鉴定(国家级至少一项,省、部级至少两项,市、厅级至少三项);

⑤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组织推广科研成果不少于两项,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为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⑥有参加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论证、审查、验收、鉴定的经历,并具有对科研成果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的评估能力;

⑦曾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过两项以上国际合作项或作为分项、分专题负责人之一,参加过一项以上的国际合作项目。

3、业绩与成果

(1)在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星火奖;

②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星火奖或优秀成果二等奖;

③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专业科技二等奖或三等奖两项以上;

④主持完成的省、部级科研项目一项以上,或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通过相应级别的技术鉴定,被同行专家认定为省内先进水平;

⑤主持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决策采纳不少于两项;

⑥主持完成的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成果或报告不少于两份,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

⑦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为定型产品并转化为商品生产的不少于两项;

⑧获得水利水电科研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等国家专利两项以上。

(2)在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以及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以上;

③在省、部级公开发行专业刊物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或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④主笔编写的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科研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报告等技术文件三篇以上,至少有两篇被专家评定为有创见,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⑤县级以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市、厅级以上专业刊物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两篇以上,或经两名以上专家鉴定,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两篇以上。

第十一条 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

1、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除须具备工程师所应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外,还应掌握《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水法规(见附则十四,下同),熟悉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全面质量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有主持大、中型[小(1)型三项以上]重点规划、勘测、设计项目工作全过程的经历,或为主承担过大、中型项目中专题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曾解决过规划、勘测、设计项目中的关键难题,有协调各专业间技术工作的能力与经历。

②有指导工程师、研究生完成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能力与经历。

(2)担任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曾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大、中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中型项目的工作(或任两个中型以上项目的专业负责人);

②曾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大型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规划全过程,或作为专业项目负责人参与中型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规划两项以上;

③曾承担两项以上大、中型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论证、审查、鉴定,且有可考证的重要技术性建议被采纳;

④曾是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主要编写者,或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论证的主要参加者;

⑤曾主持省、部级推广项目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一项以上(主要参加者两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⑥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项目的主持人(主要参加者两项以上);

⑦省辖市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两项以上(主要参加者三项以上),重点项目的主持人其中至少一项经同行专家认定达到本行业或省、部级先进水平。

3、业绩与成果

(1)在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

②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优秀设计二等奖以上奖项;

③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专业科技二等奖或三等奖两项以上;

④主持完成大型项目中的专业项目的技术报告不少于一份,或中型项目的技术报告不少于两份,或小型项目的技术报告不少于三份,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⑤主持或主要参加编写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被部厅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颁行;

⑥主持编制的大、中型工程的标书已中标两项以上,完成项目质量优良,业主单位评价良好。

(2)在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以上;

③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或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④主笔编写的,由本人直接参加的省、部级项目的生产、专题、科研报告、可行性报告等专业技术文件,至少有两篇被专家评为有创新或有指导作用;

⑤县级(含县级)以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或经两名以上专家鉴定,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三篇以上。

第十二条 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

1、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除须具备工程师所应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外,还应掌握《水法》、《防洪法》、《水上保持法》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水法规,熟悉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全面质量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熟悉有关法规,掌握有关技术标准,曾解决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建设中的施工管理、基础处理、土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安装等专业复杂的技术难题,能协调各工序间的技术工作。

②全面掌握施工质量标准,了解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的内容和要求,全面掌握施工程序、工艺和方法,有组织完成大、中型[小(1)型三项以上]工程施工建设的经历。

③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进行施工建设的能力与经历。

(2)担任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曾担任过大型水利工程中专项施工建设任务的项目负责人,或曾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大型工程的施工建设,并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②负责中型水利工程的施工建设项目两项以上[小(1)型项目三项以上],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③熟练掌握本专业施工技术方法,曾开发和应用两项以上新技术、新方法及新材料进行科学施工建设,并取得明显成效;

④曾是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主要编写者;

⑤曾参加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方案、施工质量、施工报告的论证、审查、鉴定,并提出可考证的重要技术建议被采纳;

⑥根据技术标准编制施工计划、施工方案和按招标承包制的要求编制的标书,大中型工程项目两份以上,或小型工程项目三份以上;

⑦曾作为技术负责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及时调整各专业、各工序的施工计划,在施工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与全面经济核算等工作中,妥善协调各专业管理间的关系,取得显著成效,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3、业绩与成果

(1)在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获得国家科技奖、优质工程奖;

②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优质工程奖三等以上;

③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专业科技二等奖或三等奖两项以上;

④在施工建设中,主持完成大型水利工程中的专项项目,或主持完成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并投入生产,运行正常,未发现施工质量方面的问题;

⑤主持或主要参加编写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已被部厅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颁行;

⑥作为大中型项目的主持人或专项工程的负责人,在工程施工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并科学地组织管理,使工程质量全优,提前完工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⑦主持或负责编制的大中型工程的标书已中标两项以上,完成工程质量经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鉴定,达到优良等次;

⑧在水利水电施工技术方面取得国家专利两项以上。

(2)在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以上;

③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或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④主笔编写的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的施工总结,技术专题报告等技术文件三篇以上,至少有两篇以上被专家评为有独到见解。

⑤县级(不含县)以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两篇以上,或经两名以上专家鉴定的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两篇以上。

第十三条 从事生产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

1、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除须具备工程师所应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外,还应掌握《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水法规,熟悉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全面质量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熟练掌握有关本专业工作的程序和方法,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能力曾为改进本部门生产运行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咨询和建议,有协调各部门间的技术工作,解决过关键的技术问题的能力和经历。

②全面掌握水利水电工作的质量标准、质量管理内容和要求。

③具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从事本专业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2)担任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曾主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运行管理的全面技术工作,或担任重点工程技术改造、改建、扩建、除险加固、自动化工程等项目的负责人,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②在省、部级水利管理、防汛、水文、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技术咨询等工作中,曾主持一方面的业务工作,或曾在市、县水利工程生产运行管理中,主持全面技术业务工作,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③曾是行业技术标准(含省级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水法规规章(含规范性文件)的主要编写者,或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论证的主要参加者。

④曾主持省、部级推广项目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一项以上(主要参加者两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⑤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过省级重点江河、重点工程的水情测预报、防汛防旱调度、站网规划、水文水资源分析评价及资料整编、环境评价及资料整编等工作;

⑥独立组织主管水利业务项目的实施,并对大、中型水利项目[小(1)型项目三项以上]在生产运行管理中的技术经济、质量水平进行评估鉴定的经历,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⑦曾主持查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听证、重要河湖清障、调解省际、市际边界水事纠纷的负责人,以及重大行政复议应诉答辩主要人员,并较好完成任务。

⑧曾主持审查、审批在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或大型取水许可证可一项以上(主要参加者两项以上)。

3、业绩与成果

(1)在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三等奖以上;

②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专业科技奖二等奖或三等奖两项以上;

③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奖)以上,或在工程管理中,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被采纳实施两项以上,并使生产运行水平明显提高;

④主持或主要参加编写的行业标准、技术标准、规章制度等,被部厅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或颁行,实施后效益显著;

⑤主持完成的生产运行或本专业的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两份以上,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或经同行专家认可具有行业先进水平;

⑥主持排涝面积在15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万亩以上及相应级别的农田水利工程,或主要参加排涝面积在60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0万亩以上及相应级别的农田水利工程,工程质量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评为优质工程或被上级主管部门评为优秀管理单位。

⑦圆满完成主持或主要参加的重大水事案件查处、水事纠纷的调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10万元以上;

⑧主持或主要参加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查,被主管部门认定并采纳。

(2)在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以上;

③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或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④主笔编写的技术总结、生产报告、专题报告、可行性报告等专业技术文件三篇以上,至少有两篇被专家评为有独到见解;

⑤县级(不含县)以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两篇以上,或经两名以上专家鉴定的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两篇以上。

第四章 破格晋升条件

第十四条 遵循原则

1、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本条例中规定的学历、资历等要求,对少数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的人员可破格晋升。

2、对1956年后(不含1956年)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技术职务,必须具备规定学历。对水利行业中从事野外水文勘测、工程勘测、工程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破格条件掌握。

3、对不符合规定任职年限(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可按提前1一2年掌握。

4、原则上学历、资历不能双破格,对少数特别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同时符合学历、资历破格条件,即具备破格晋升条件中1至5款与6至10款各两款。

5、凡破格申报者,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两次为优秀等次;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任期考核结果必须为优。

第十五条 工程师破格晋升条件

高中(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被聘任为本专业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六年以上,以及具备规定学历,但不具备规定资历的助理工程师,评定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中1至5款与6至10款各一款以上。

1、在市级以上刊物、学术会议上发表过三篇第一作者、本专业的学术论文;

2、参与出版过专门著作或译著;

3、市级重点研究课题、技术攻关项目的主要设计、组织者(前三名);

4、市级重点工程的主体工程建设及技术改造的主要设计、组织者(前三名);

5、市级重点新技术推广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前三名)。

6、获得县级表彰的学科带头人;

7、获得市、厅级三等奖前三名,或县级二等奖前三名,或获得县级三等奖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8、在专业技术发明、创新、改造、专利、推广、运用、组织中,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每年十万元以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市科技进步、促进生产力的提高及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一定贡献;

9、对本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创立了有价值的经验,并在市内同行中推广;

10、培养出三名具有县级先进水平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 高级工程师破格晋升条件

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被聘为本专业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六年以上,以及具备规定学历,但不具备规定资历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评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以下1至5款与6至10款备一款以上。

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三篇第一作者、本专业的学术论文;

2、正式出版过专著或译著(前五名);

3、省级重点研究课题、技术攻关项目的主要设计、组织者(前三名);

4、省级重点工程的主体工程建设及技术改造的主要设计、组织者(前三名);

5、省级重点新技术推广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前三名)。

6、获得市级表彰的学科带头人,以及县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7、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前三名(指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星火奖,下同),或市、厅级二等奖前三名,或获市、厅级三等、县级一等奖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8、在专业技术发明、创造、改造、专利、推广、运用、组织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每年达三十万元)或社会效益,对推动全省科技进步、促进生产力的提高及精神文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

9、对本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创立了有价值的经验,并在省内同行业中推广;

10、培养出三名具有市级先进水平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各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

1、陆地水文专业:水力学、气象学、陆地水文学、地下水文学、水文勘测、水文预报、水文水利计算、环境水利等;

2、水资源规划及利用专业:工程水文学、水力学、工程力学、运筹学及系统工程、水利技术经济与水利水电规划、水资源规划及利用与灌溉排水、水利工程及水工建筑物等;

3、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专业:水力学、流体力学、泥沙运动力学、水文学、结构力学、河床演变及河道整治、河流模拟等;

4、农田水利工程专业:水文学、水力学、结构力学、上力学、建筑结构、农田水利学、水工建筑物、抽水站、农村水电站、水井排灌技术、水利工程施工等;

5、水土保持专业:土壤学、地质学原理、土壤侵蚀原理、森林植物学、森林生态学、水文及水力学、水土保持林学、水土保持工程学、水上保持技术经济学等;

6、水利水电动力工程专业:流体力学、机械设计基础。电工及电子学、自动控制原理、水轮机和水泵、水力机组调节、水力机组辅助设备、水电站自动化等;

7、水利水电工程建筑专业:结构力学、水力学、岩上力学、工程水文、工程地质、建筑结构、水工建筑物、水电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工程经济学等;

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专业:运筹学、电工电子学、建筑材料、结构力学、工程经济学、施工系统分析、水工建筑物、施工机构、施工技术、施工组织与管理等。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或科研课题复杂程度和大、中、小型工程等别,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和本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两类。

第十九条 大、中、小型工程等别的划分可参照原水利电力部1978年先后颁布的适用于山区和丘陵区、平原和滨海区的《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标准规定水利枢纽工程按水库总库容、防洪保护对象和范围、灌溉排涝面积、供水对象、水电站装机容量等划分为五等(见下表)。综合利用的水利工程,根据分等指标分属几个不同的等别时,以其最高等别为准。

第二十条 省内重点江河是指经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二级以上河道。

第二十一条 流域规划项目和区域规划项目,可根据其涉及范围和重要复杂程度,认定其相当的型别。如省内重点江河的流域规划、全省的水利战略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均可视为大型项目。

第二十二条 与本专业有关的水法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其中与水利有关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防汛条例》;《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库工程管理通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及现行的设计、施工、管理运行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

第二十三条 有关概念的解释

1、获奖项目、课题“主要贡献者”是指国家规定的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有个人获奖证书)。

2、“主持人”是指项目、课题、工程的实际(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二级管理部门负责人、专项工程负责人、专业负责人。

3、项目、课题、工程的“主要参加者”、“技术骨干”是指分项目、子课题的负责人,或中小型项目的专业负责人、施工建设中型项目副经理、小型项目经理以及主要单项建筑物的主要设计人或施工负责人,或生产运行技术负责人。

4、“主要编写者”是指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制定过程中的负责人,或分项、子题的负责人。

5、省、市、县(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是指省水利厅、市水利局、县(市)水利局。

6、市级指全省十三个省辖市;厅级指省级业务主管厅局;县(市)级包括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市、县(市)级包括市、县(市)综合管理部门,如计委、经委、农委等。

7、国家级学术刊物是指由国家级专业学会(协会)或国家业务主管部门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有正式刊号的专业刊物;省、部级学术刊物是指省、部级专业学会(协会)或省部业务部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有正式刊号的刊物;学术会议交流论文级别由学术会议会议的主办单位级别确定。

8、“学术会议交流论文”是指在学术会议上进行交流并被收入正式出版的交流论文集中的论文。

9、“可考证”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10、“公开发表”是指论文刊登在有正式刊号的专业刊物上或论著、译著经出版社正式出版,无正式刊号的内部刊物以及内部铅印、油印成果,均不得作为“公开发表”。

11、“有指导初级或中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和经历”是指有实际材料证明经组织安排有明确的指导对象并完成了指导的全过程。如作为单位负责人,处、科室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专业负责人、部门经理等所负责的工作任务中有工程师工作,可视为有指导工程师进行本专业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12、实践、成果、论文各自条件中二项超过50%的可以按5舍6补的原则补算够一项。,如业绩与成果中某条规定,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完成省部级项目一项或市、厅级二项以上,若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了市、厅级项目一项可计为半条,而在另一条件中,又完成规定条件的一半以上,那么,这两项相加可以视为达到一整项条件。再如,论文论著要求项目中,一条规定独立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两篇以上论文,另一条规定是主笔编写技术总结、专题报告等至少要有两篇被专家评为有独到见解。若专业技术人员分别达到上述条件要求的各一篇,两项相家加则可以视为满足该项条件。但是这种互补条件只限于在实践、业绩成果、论文论著各自项目内部之间选择互补,各大项目之间的成果不能互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申报推荐条件、评审条件及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必须同时具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省职称办现行政策执行。

江苏省水利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篇2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为建立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机制,根据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部署,结合我省土建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从事土建工程专业的科研、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工程管理、工程监测、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督、设备管理、工程咨询等企、事业单位中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土建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土建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任现职以来无不良记录;

2.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现岗位职责;

3.任工程师以来近5年及任期考核结论均在合格及以上; 4.外语水平符合省职称外语考试的有关规定;

5.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符合省申报职称的有关规定; 6.业务考试合格; 7.继续教育符合要求;

8.土建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聘任该职务5年以上;土建类大学专科学历,长期在县及县以下企事业单位或非公企业工作,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聘任该职务7年以上。

二、土建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要求

(一)专业知识要求:

1.熟练掌握本专业所必备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对本专业某一领域的理论或技术能进行研究、实践。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和管理知识。

3.熟悉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其相应编制依据,了解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编制依据;

4.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辅助进行研究、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

(二)运用能力要求:

1.具有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标准、规范、规程和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的能力;

2.具有运用本专业理论知识解决工作中技术问题和指导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具有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互相配合、协调的有关技术问题的能力;

4.具有对本专业技术成果进行初步审查、鉴定和验收的能力; 5.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总结和管理能力。

三、土建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工作成果及业绩基本要求

(一)从事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科研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与人承担过4项及以上大型项目或6项及以上中型项目的设计、科研等工作,并参加与本专业有关的项目建设,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16项及以上小型项目的设计工作,且有过参与大、中型项目设计的经历;

2.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编制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6项及以上;

3.作为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工法12项及以上; 4.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本专业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重点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完成过省(部)级科研课题3项及以上,或市级科研项目6项及以上。

(二)从事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安装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与人担任过2项及以上大型项目或4项及以上中型项目施工、安装等工作,并参与项目的全过程;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16项及以上小型项目的施工、安装工作,且有过参与大、中型项目施工、安装工作经历;

2.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编制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6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编制国家级工法2项及以上或省级工法4项及以上;

3.作为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工法12项及以上;

4.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本专业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重点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完成过省(部)级科研课题3项及以上,或市级科研项目6项及以上。

(三)从事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建设工程管理、监理、工程检测鉴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程师主持过6项及以上大型项目或8项及以上中型项目质量监督等工作,并参加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或作为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程师主持完成12项及以上小型项目的监督工作,且参与大、中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2项及以上;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承担过4项及以上大型项目或6项及以上中型项目监理工作,并参加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或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

过16项及以上小型项目的监理工作,且有过参与大、中型项目监理工作经历;或者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工程师承担过6项及以上大型项目或8项及以上中型项目工程管理工作,并参加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或者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8项及以上大型项目或12项及以上中型项目工程检测鉴定工作;

2.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编制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6项及以上;

3.作为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12项及以上; 4.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本专业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完成过省(部)级科研课题3项及以上,或市级科研项目6项及以上。

(四)从事市政(规划)给水排水等科研、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过3项及以上大型工程项目或者6项及以上中型给水排水工程项目,并参加有关的项目建设;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2项及以上环境卫生及工业给水与工业废水处理的工作。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一百万人口以上给水排水总体规划设计2项以上,或者主持完成五十万人口以上给水排水总体规划设计4项以上,或者主持完成二十万人口以上给水排水总体规划设计或规模与之相当的开发区、科学园区给水排水总体规划设计6项以上;

2.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编制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等6项及以上;

3.作为技术负责人在工程建设中推广应用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12项及以上;

4.作为主要参与人参加完成本专业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重点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完成过省(部)级科研课题3项及以上,或市级科研项目6项及以上。

(五)从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与消防工程科研、设计、施工等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过6项及以上大型工程项目或者12项及以上中型给水排水工程项目,并参加有关的项目建设;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2项及以上国家重点工程或3项及以上省级重点工程本专业的工作;

2.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编制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6项及以上;

3.作为技术负责人在工程建设中推广应用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12项及以上;

4.作为主要参与人参加完成本专业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重点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完成过省(部)级科研课题3项及以上,或

市级科研项目6项及以上。

(六)从事供热工程、空气调节与建筑环境工程、采暖、制冷等科研、设计、施工、设备运行管理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6项及以上大型民用和工业建筑工程或12项及以上中型民用和工业建筑工程项目的供热、燃气、空气调节和人工环境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等工作;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2项及以上国家重点工程或3项及以上省级重点工程本专业的工作;长期直接负责本专业的大、中型设备、系统运行管理,提出了具有应用推广价值的运行方案或技改措施3项及以上,节能效果显著,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性刊物发表相关成果论文;

2.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编制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6项及以上;

3.作为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12项及以上; 4.作为主要参与人参加完成本专业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重点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完成过省级科研课题3项及以上,或市级科研项目6项及以上。

(七)从事区域、城市、村镇规划和城市设计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大型项目4项及以上或中型项目设计8项及以上;或者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小型项目设计24项及以上,且有过参加城乡规划大、中级项目设计的经历;

2.作为主要编制人参与编制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6项及以上;

3.作为主要参与人参加完成本专业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重点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完成过省(部)级科研课题3项及以上,市级以上城市规划科研项目或课题6项及以上。

(八)担任风景园林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应用和科研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大型项目4项及以上或中型项目8项及以上;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小型项目24项及以上,且有参加大、中型项目的经历;

2.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编制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6项及以上;

3.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园林造景工程在中国国际园林花卉博览会上获得金奖以上或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园林绿化工程金奖2次及以上;

4.作为主要参与人参加完成本专业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重点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完成过省(部)级科研课题3项及以上,或

市级科研项目6项及以上。

(九)从事建设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咨询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6项及以上大型工程或12项及以上中型工程项目建设的成本控制或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12项及以上大型工程或16项及以上中型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概预算文件编制、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及工程造价审计工作;

2.作为主要参与人主持编制完成具有运用推广价值的工程造价管理软件1项及以上,并推广具有较高水平和使用价值的工程造价管理软件2项及以上(开发和推广的软件必须为经省级及以上单位专项立项的软件);

3.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编制12项及以上。

(十)从事建筑设计和研究、建筑技术咨询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4项及以上大型工程项目或者6项及以上中型工程项目的设计等工作;或者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12项及以上小型项目的设计,并有参与大、中型项目的设计工作经历;或者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6个大、中型项目建筑方案编制工作,且方案中标;

2.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编制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6项及以上;

3.作为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具有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12项及以上;

4.作为主要参与人参加完成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重点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完成过省(部)级科研课题3项及以上,或市级科研项目6项及以上。

四、土建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论文、著作要求

(一)论文、著作可以为下列任一种形式:

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且与本人工作业绩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且字数不少于1500字;

2.在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的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其中一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学(协)会论文评审中获二等奖及以上的论文,且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发表;

3.如没有公开发表的专业论文,可提供一篇能反映本人所取得的某项工作业绩、从事过的某个工程项目的专业技术分析研究文章(不同于述职报告),且字数不少于3000字。

(二)论文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工作、成果、业绩、专业密切相关。

(三)论文主要审核要素包含:规范性、针对性(主要指针对本人工作成果

及业绩情况)、实用性、难易性、创新性等。

五、土建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述职报告的要求

述职报告作为评审的主要材料是参评人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综合情况的总结,要真实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政治表现、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其中学识水平是指参评人具备的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业务能力是指对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及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运用专业知识解决或指导解决工程技术问题和与相关专业配合、协调的能力;工作业绩是指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负责的工程项目情况(工程项目必须填写开完工时间、项目名称、规模、造价、所担任的角色以及证明和证明人联系电话,工作业绩中项目名称、规模、造价等不详的,评审中不予认定)。述职报告要求文字通畅、叙述准确、条理清晰、简单明了。述职报告表述的情况须与“参评人员资格审查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填写的内容一致。

六、土建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公示

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申报材料需在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上公示。如申报材料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湖南建设网和湖南人事职称网上公布相关情况:

1.学历证书、注册资格证书、获奖证书造假;论文抄袭; 2.工作经历与本人实际不符;

3.工作业绩以及本人所担任角色与申报人实际情况不相符; 4.申报人实际工作单位与申报工作单位不相符。

七、土建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的条件

任职年限不够或学历达不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土建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通过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

(一)成果及业绩要求 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省(部)级二等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或省(部)级三等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省(部)级二等及以上优秀设计奖(含勘察、城市规划)奖、省(部)级二等及以上建筑设计竞赛奖项目的;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获得过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或二项及以上相当于湖南省建设工程芙蓉奖级别的工程项目奖项或五项及以上相当于湖南省优质工程奖级别的工程项目奖项;或者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新产品研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或者主持制订或编写本专业的规范、规程、标准,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已在同行业或全省范围采用或推广;

3.在县级以上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专毕业生累计从事专业工作20年及

以上,且担任工程师7年以上,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担任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副总工程师3年以上,同时取得与申报专业一致的注册资格(注册资格分级别的必须取得一级注册资格);或乙级勘察设计单位担任副总工程师、专业副总3年以上,同时取得与申报专业一致的注册资格(注册资格分级别的必须取得一级注册资格);或甲级监理企业担任副总工程师3年以上,同时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资格。

(二)专著、论文要求

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

2.在国际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过或在国外权威性刊物上发表过1篇以上本专业论文,或在国家级专业刊物、国家级专业学会年会上发表或入选论文1篇,并在省级刊物、省级专业学会年会或省重点课题研讨会发表或交流论文2篇以上。

八、原2009年6月18日印发的《湖南省土建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湘职改办[2009]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土建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目录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备注:土建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述职报告要求、土建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评论文格式要求、土建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公示情况表、土建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角色界定、土建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个人成果及业绩情况证明文件举例等在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进行查阅。

附件1:

土建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目录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个人述职评议情况表

3.个人述职报告(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4.参评论文(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5.个人工作成果及业绩情况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6.获奖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7.科研成果情况及鉴定材料(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8.国家注册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9.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备注:申报评审材料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附件2: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本人申报 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所提供的各种表格、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如有任何不实,愿按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申报人(签名):

年 月 日

兹保证 同志确系本单位职工,其所报材料经审核、公示、情况属实。如有虚假隐瞒,愿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盖章)

审核人(签名)

江苏省水利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篇3

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完善经济系列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能力与水平评价机制,推动高素质经济人才队伍建设,结合黑龙江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经济、国际商务等。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专职或主要从事经济和国际商务贸易工作并具有高级经济师或高级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职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经济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研究员级高级经济师、研究员级高级国际商务师。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六条 晋升经济系列研究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的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研究员级高级经济师或研究员级高级国际商务师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从事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工作7年以上,受聘高级经济师或高级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从事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工作12年以上,受聘高级经济师或高级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受聘高级经济师或高级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四、不具备上述学位学历,从事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工作28年以上,受聘高级经济师或高级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职务7年以上。

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研究员级高级经济师、研究员级高级国际商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全面掌握和熟练运用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具有较高的经济学专业领域政策理论水平,并在经济学某一领域具有独创性研究。

(二)熟悉国内外经济动态和经济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三)通晓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及相关的国际法规,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连续三年以上主持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或作为主要业务工作骨干连续五年参与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或连续五年主持小型企业的经济工作。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国家、省(部)级、市(厅、地)级项目的前期论证、建设管理、后评估等工作,并达到预期目标。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获一项国家级专业成果奖或二项以上省(部)级专业成果奖等。

(四)主要参与制定市(厅、地)级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或经济政策、重点行业规划以及重要规章制度等。

(五)2次以上主持或主要参与市(厅、地)级以上课题的调研(研究)工作,并形成相应的调研(研究)报告。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主持或主要参与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期间,获得省(部)级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奖项一项以上,或获得市(厅、地)级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奖项二项以上,或为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作出突出贡献,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2、主持一项以上国家、省(部)级或二项以上市(厅、地)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或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企业文化创优等项目的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及组织实施。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4、主要参与制定市(厅、地)级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或从事行业规划、经济政策研究5年以上,主持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重要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施。

5、主持省级以上调研课题二项或市(厅、地)级以上调研课题五项,分别形成调研报告,并被有关部门采用。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著作或译著一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本专业教材一部,字数8万字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二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第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为本专业的,且为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后取得的。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规定的高级任职资格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考试或评审年限要求。

江苏省水利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篇4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鄂职改办〔2000〕192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县(市)、林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各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

现将《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即停止执行。

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高校教师的能力和水平,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件》和我省职称改革经常化以来有关政策,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高等学校从事高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 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教授、副教授。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评审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教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五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三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副教授工作五年以上。

(二)副教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职务工作二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八年以上,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讲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讲师工作五年以上。

三、破格申报条件

(一)教授

破格申报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文科十八篇以上,理科十五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学术期刊(收入省职改办整理的《国内学术期刊参考名录》及本学科公认的权威性学术期刊,下同)上发表的论文,文科八篇以上,理科六篇以上。

2、公开出版具有高水平的二十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材一等奖的教材(任主编、第一副主编)一部,或本人承担二十万字以上撰写任务的具有高水平的合著一部,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九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四篇以上。

3、获得国家科技奖,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两项,或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五篇以上。

4、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八篇以上,所发表的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被SCI、SSCI收录五篇以上。

5、从事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为学校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在100万以上,或取得的文化、教育、卫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效益得到学校和市(厅)以上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五篇以上。

(二)副教授

破格申报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文科十二篇以上,理科九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文科五篇以上,理科四篇以上;

2、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十万字以上学术专著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材三等奖以上的教材或规划教材(任主编、第一副主编)一部,或本人承担十万字以上撰写任务的合著一部,或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两项或其他有重要影响的科研项目两项,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五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3、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两项,或获得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4、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四篇以上,其中所发表的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被SCI、SSCI收录三篇以上;

5、从事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科技推广取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且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或取得的文化、教育、卫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效益得到学校和市(厅)以上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凡破格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同时,必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专家答辩,成绩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各级评委会原则上不受理越级破格申报。

四、申报评审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必须在称职以上,其中,破格申报人员,近两年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

五、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1、掌握一门外语,达到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标准。

2、掌握计算机技能,达到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一)教授: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二)副教授: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二、教学条件

评审教授、副教授职务,应系统地承担过两门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必须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医学、体育、艺术院校的某些专业和其他院校个别专业的教师,长期担任公共基础课的教师以及在校部、处一级工作的“双肩挑”教师,评审副教授职务,可只要求独立系统地讲授一门课。

(一)教学工作量

本科院校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144学时,专科学校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160学时,本、专科院校公共基础课教师、成人高等学校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180学时。具体标准由学校确定。

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

1、近两年来,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四分之一;

2、医学院校临床课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四分之一;

3、兼任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可适当低于额定要求。兼任系主任、总支书记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二分之一。“双肩挑”教师,在学校部、处一级工作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三分之一。担任校领导工作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四分之一;

4、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以科技推广开发为主的教师,教学工作量由学校确定。

(二)教学质量

1、教学内容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能反映本学科领域国内外最新成果;

2、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好,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在专业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

3、坚持教学思想、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能根据学科和学生特点因材施教,有自己的教学风格和特色。

(三)教学指导工作

评审教授、副教授职务,应承担一定指导助教、讲师和进修教师或指导、协助指导研究生的工作,且成绩突出。

三、科研条件

(一)申报晋升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专业课教师十五篇以上,公共基础课教师十三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专业课教师六篇以上,公共基础课教师五篇以上;

2、公开出版十五万字以上高水平的学术专著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材二等奖的教材或规划教材(任主编、第一副主编)一部,或本人承担十五万字以上撰写任务的具有高水平的合著一部,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八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3、主持完成具有重要学术意义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两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三项,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八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4、获得国家科技进步或自然科学或科技发明等奖励,或获省(部)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及以上奖两项,或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以上奖,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5、以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六篇以上,其中所发表的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被SCI、SSCI收录四篇以上;

6、从事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科技推广取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且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80万元以上,或在文化、教育、卫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并得到学校和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定,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四篇以上。

(二)申报晋升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本科院校专业课教师七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本科院校公共基础课、专科学校专业课教师五篇以上,专科学校公共基础课、成人高校教师四篇以上;

2、本科院校专业课教师,公开出版有一定水平的十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一部或本人承担十万字以上撰写任务的合著一部或编写十万字以上教材(作主编或第一副主编)一部,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本科院校公共基础课教师和专科学校、成人高校教师,公开出版五万字以上的专著或较高水平的教材(本人撰写五万字以上),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3、获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一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或其他有重大影响的科研项目的的主要完成者,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4、本科院校专业课教师,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一项,本科院校公共基础课教师和专科学校、成人高校教师,获得市(厅)级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奖一项,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5、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以上奖,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6、所发表的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被SCI、SSCI收录两篇以上;

7、从事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科技推广取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且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30万元以上,或所取得的文化、教育、卫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效益得到学校和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

部门的认定,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艺术学科教师,评审教授、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除艺术创作成果外,其理论方面的成果(论文、论著等)应达到其他同类型学校相应职务专业课教师的二分之一。

少数学术理论水平特别高,在国内外影响特别大的,科研方面可不受上述数 量的限制。

第三章附 则

第六条 凡在五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的评审。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2、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3、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教师在职业道德方面出现严重问题,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条 本条件由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湖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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