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班子会议议事规则

2024-05-13

党政班子会议议事规则(共10篇)

党政班子会议议事规则 篇1

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结合编办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1、主要任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编办的重大问题,完成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机构编制部门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指导机关党组织及群团工作,代表全体干部职工意愿行使单位最高管理权。

2、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有关的决议(决定),依法行政。

(2)树立全局观念,充分发挥各股(室)、二级单位的作用。

(3)坚持以机构编制工作服从服务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中心,全面履行编制管理和监督职能。

(4)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注重调查研究,积极探索,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自身素质。

(5)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勤政廉政,艰苦奋斗。

(6)不断改进领导和机关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3、原则

党政班子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协作,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党政班子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由党政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4、会议内容

(1)传达学xxx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及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重要文件、会议、指示精神,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执行意见。

(2)研究全县机构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检查机构编制任务的完成情况,讨论向上级报送的重要报告和下发的重要文件。

(3)研究决定党政班子自身建设,促进领导班子的建设。研究分析机关干部作风建设情况,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和机关文明建设、队伍建设、廉政建设、群团组织建设。

(4)研究决定机关干部的选拔任用,调配调整,评议考核工作。

(5)研究决定机关干部的先进表彰,违纪违规的处置。

(6)研究决定机关较大经费开支以及机关建设的重要事项。

(7)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自身建设。

(8)党政班子认为需党政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5、议事制度

(1)党政班子会议由编办主任主持召开,编办主任因故不能主持可委托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主持召开,党政班子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才能举行。

(2)党政班子会议议题,由综合股事先按编办主任的要求拟定。送党政班子成员传阅,党政班子成员可对议题提出建议,经编办主任同意后,作适当调整。

(3)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征求意见并事后通报议定事项。列席人员由编办主任确定,班子成员也可提出建议。

(4)党政班子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认真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5)研究干部人事问题。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法》以及县委干部管理规定的程序进行,先由综合股按规定汇报干部考察情况,党政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凡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再重复研究。

6、纪律

(1)党政班子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班子成员应自觉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2)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的事情,凡不宜公开的,必须严格保密,没有形成统一意见的,不得在背后议论,反对自由主义。

(3)党政班子会议上研究决定的事情,要求其他干部职工做到的,班子成员要首先做到,要率先垂范,清正廉洁,勤政为民。

7、决定事项的督办

党政班子会议议事规则 篇2

为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更好地贯彻《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将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很好地结合起来,切实做到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日常工作领导分工负责,规范议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政令畅通,现对公司党政会议议事规则作如下规定:

一、党委会、常委会 党委会

1、党委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需要可增加次数。

2、党委会由公司党委书记召集主持;书记如不能出席会议时,可由总经理召集主持。

3、党委会的出席人员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请其他有关负责同志列席。

4、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涉及党委换届等重大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会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5、须经党委会讨论决策的事项:(1)事关公司全局的中长期重大事项;(2)半年度或年度党委工作报告;(3)党委换届等重大干部事项。常委会

1、常委会通常每两星期召开一次。

2、常委会由公司党委书记召集主持;书记如不能出席会议时,可由总经理或其他指定人员召集主持。

常委会的出席人员是:公司党委常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必要时可召开常委扩大会,扩大范围视情况而定。

3、须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决策的事项:

(1)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及上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的意见;

(2)公司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的指导或建议意见;(3)公司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经费预算的指导或建议意见,党委书记、总经理代表公司党委、行政作的重要报告;

(4)全局性重大工作思路。如:中长期规划、改革的目标和步骤,重大经费安排,重大投资投资项目,稳定工作预案,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配置与调整方案,等等;

(5)干部队伍建设计划,各级部门领导任免及奖惩,经理级干部后备队伍人选的确定,青年后备干部的培养方案;(6)公司向集团公司以及其他上级党委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7)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计划和实施意见;(8)公司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的规划和重大措施;(9)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安排和重大案例处理;(10)需要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党组织民主生活会

健全并严格执行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是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建设,有效地实施党内监督,改进作风,增强团结,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有效贯彻执行的重要途径。为使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根据公司党组织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党组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和上级党组织要求,也可随时召开。上半年的民主生活会一般应在七月底前召开,下半年的民主生活会一般应在翌年一月底前召开。遇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必须报告上级党组织同意。

二、民主生活会的内容可根据集团公司以及上级文件精神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应围绕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2、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和机关党组织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3、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4、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5、上级指定的内容及其他重要问题。

三、民主生活会的程序和要求

1、民主生活会召开前的准备工作程序:

(1)确定中心议题。根据公司党委关于民主生活会的要求,联系本单位的实际,确定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和需要解决的一、二个突出问题。

(2)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个别谈心,以及民主评议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3)发出会议通知。民主生活会召开日期及议题,应提前通知到参加会议的党员,以便参加会议的同志作好准备。应提前三天报告党委,以便党委派人参加。

(4)作好发言准备,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要根据议题,对照《党章》、《准则》及上级组织的要求,认真做好个人发言准备。支部成员之间应事先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2、民主生活会召开程序:(1)民主生活会分别由党委、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主持人要说明本次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内容,并提出具体要求。

(2)学习上级有关文件。

(3)与会党员发言,对自己的缺点和错误,认真作自我批评,勇于暴露思想,严格剖析自己;与会同志分别发言,提出批评或建议。因故缺席的人员应提交书面发言材料,委托专人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4)主持人进行归纳总结,并研究会议上提出的而又能当场解决的问题。请参加会议的上级组织领导或代表讲话。(5)指定专人做会议记录,经党总支、党支部书记签名后妥为保存。

3、民主生活会后落实阶段的程序:

(1)制订整改措施。对于个人思想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党员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制订好整改措施,由党总支、党支部委员加强检查督促。对基层党组织存在的问题要在一周内制订好整改措施,需上级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报告;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重要问题,党组织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报告的,应追究民主生活会主持人的责任。(2)及时汇报。党总支、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情况和解决的主要问题,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用书面形式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3)及时反馈。要用适当的方式将民主生活会的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向党内外群众反馈,以便取得群众的监督和帮助。

四、注意事项

1、对于无故不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

2、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次会议的中心议题,使会议内容更加集中,提高会议质量和效果,防止把民主生活会变成漫谈会或工作讨论会。

3、能否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开好民主生活会的重要一环。每个党员都要发扬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以身作则,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在批评时,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同志的缺点和错误,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团结。每个党员听取别人的批评,要做到“闻过则喜”,人家批评对了,要虚心接受,并且及时改正,人家批评错了,可以说明情况,但不能拒绝人家的批评。

4、决不允许对在民主生活会上提意见者实施报复,违者以违犯党纪论处。

5、对少数党员突出的缺点和错误,经过两次民主生活会批评仍坚持不改的,要进行党内通报批评或必要处分。民主生活会是重要的组织活动,各基层党组织要高度重视,遵循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以期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改进工作、共同提高的目的。

党政领导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为了发挥公司党委、行政在公司经营管理其它工作中的领导决策作用,党政各司其职,共同负责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党委的各项决定和决议,根据《公司法》相关文件精神,特建立房开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是公司工作的重要决策性机构。

一、党政联席会议的任务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公司、各个部门及其它工作中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社会主义方向。

2、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和指示。

3、商讨公司项目运转、标准化日常管理工作重要事项,促进公司不断的向前发展。

4、讨论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5、讨论涉及公司整体利益的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6、研究干部队伍建设,包括项目管理者、岗位培训、业务骨干的选拔、职工职称、职级评定工作。

二、例会制度

1、党政联席会议的参加人员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2、党政联席会议每月召开2次,因特殊情况,会议可提前和延期举行。必要时可吸收其他项目主要负责人参加,或扩大为院务工作会议。

3、会议一般由党委书记或总经理主持,议题由党委书记和总经理共同商定。

4、会议中的决议和会议记录,会议结束时由党委书记、总经理审阅后存档。

三、议事程序及决议的落实

1、会议议题由各分管工作的会议成员或相关负责人提前向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提出,党委书记、总经理审定后,提前作好材料准备。

2、提出议题的成员应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并研究有关政策规定和上级指示精神,提出解决所议事项的建设性意见和方案,供会议讨论和决策参考。

3、党政联席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际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4、决议一旦形成,认真贯彻执行。由分管领导或相关负责人准确、迅速地通知各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落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在下一次会议上报告落实情况。

四、会议纪律

1、参会者必须按时到会,集中精力开好会议;

2、参会人员必须以公司发展的整体利益为重,持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加强团结,相互协作,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3、决议形成后,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按时按要求完成,未能完成的须在下次会议上说明原因。

4、与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保密制度,增强党的纪律性,坚决反对自由主义。

5、会议涉及到本人及其亲属的职称、待遇、升降、奖惩等内容时,与会者本人应当回避。

五、其他会议

某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篇3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基本工作体制和决策方式。党政联席会议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和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传达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重要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二)研究部署学院有关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以及统一战线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部署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学院办学方向、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总结等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内设机构设置调整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学院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学院经费分配使用、大额度资金运作、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和公共资源配置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学院年终考核、津贴分配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决定学院招生、就业和学生教育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研究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和德育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决定学院综合治理、安全稳定和保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二)研究决定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三)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与会成员应在会前提交议题,会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未经审定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遇突发重大事件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召集临时召开。

第五条 学院全体领导班子成员为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学院办公室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党支部书记、系(所)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院长或党委书记主持。

第六条 召开会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主持人在会上转述,但不作为表决依据。

第七条 讨论研究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院长、书记或其他成员应在会前充分沟通酝酿,并在一定范围内听取意见,形成初步意见或工作方案。

第八条 会议决策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一事一议一决和党政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的原则,根据具体事项形成决定或表决。会议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列席人员可充分发表意见、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九条 与会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若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并出现较大分歧时,除特殊情况外,应暂缓做出决定,经进一步调研、论证、沟通后,再次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 纪律监督及责任落实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会议严格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到会者,会前应向党委书记或院长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参会者,学院党委保留向学校党委提交相关材料的权利,供学校党委考核干部参考。

第十一条 参会人员应严守会议纪律,对需要保密的内容和讨论过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传播或泄露。凡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议题,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学院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人员应做好会议记录,完整记录讨论意见和会议决策过程,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并及时交至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十三条 涉及办学方向、改革发展、教师队伍建设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必须由学院党委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做出的决定,会议成员须尊重、维护、执行。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上级报告,但在学校或学院改变决定以前,必须坚决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已做出的决定。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必须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会后主持人应向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转告会议内容及决定。有关会议精神应按规定及时向师生员工传达,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会议做出的重大决策应及时向学校汇报。

第十七条 根据分工认真组织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规定相关工作任务有效落实的具体时限,对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履行自己职责,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学院领导班子和成员及任期考核内容。

赛鱼街道领导班子议事规则 篇4

为了更好地健全街道党工委领导下的集体决策和分工负责制,明确议事权限,健全民主集中制,提高工作效率,做到领导成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为发展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推进我镇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一、议事范围

1、街道党工委会议议事范围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本镇实际提出实施意见,作出重大决策和部署。

(2)研究决定街道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部署全镇重大活动和阶段性中心工作。

(3)讨论决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的有关事宜。

(4)决定街道、社区干部、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聘用、调动、借用、考核、奖惩。

(5)研究决定和指导群团组织的重大事项和换届等工作。

(6)讨论通过以党工委名义发出的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文件、报告。

2、街道办事处会议议事范围

(1)传达讨论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1

结合本镇实际,提出实施意见。

(2)研究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措施。

(3)论研究街道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4)论研究政府各部门提交的重大事项。

(6)讨论研究街道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提出的与政府工作相关的重大问题。

(7)讨论通过以政府名义发出的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文件、报告。

(8)研究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3、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

(1)制定经济发展规划,确定各项主要经济指标。

(2)完善各项经济体制及年终的结算、兑现。

(3)研究引进项目、利用外资、技改投入等重大事项。

(4)究街道财政预决算的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5)研究决定社会事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6)研究决定全街道的重大问题。

二、会议召开

1、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2、会议一般由正职领导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委托一名副职领导召集和主持。

3、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遇研究干部的任免和推荐名单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

能举行。

4、召开会议,一般由主要领导或党政办公室在会前将会议时间、议题通知与会成员。

5、议题涉及有关部门的,必要时可通知相关部门派员列席。

6、召开会议时,如参加人员因公、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主要领导请假,并告知党政办公室。

7、议题涉及到某成员或其亲属而需要回避的,该成员应予以回避。

三、议题的确定

1、会议议题由各成员提出,主持人确定。也可在征得主持人同意后,由各分管领导负责提出。

2、如属政府职权范围的议题,需要提交镇党委讨论的,一般应先经镇政府镇长办公会议讨论并认为确有必要的,然后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必要时也可举行党政联席会。

3、对于重大决策,应在会议召开之前,进行必要的协商和调研论证,然后再把议题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四、议题的讨论和表决

1、会议议事时,应由提出议题的领导或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

2、讨论时要发扬民主,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中心突出,观点明确,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或决议草案。

3、作出决定或决议时应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

争议较多的问题,可暂缓作出决定,在作深入调查后再行商议。

4、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必要时可在下次会议上再行提出讨论。

5、讨论干部任免时,如原定人选被否定,应由组织部门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

6、对因病、因事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党政办公室向其转达会议的内容。

党政班子会议议事规则 篇5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党政联席会议事

规则》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各科室认真学习并制定本科室相关议事规则。

二○○九年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 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通知

抄报:市卫生局抄送:各科室 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2009年1月30日印发

1附件:

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履行党委职责,贯彻执行好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证作用,积极有效的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委要通过党政联席会的形式同以院长为首的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制度和重要问题集体议事的规则及程序。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事过程既不同于党委会又不同于院长办公会,但最终决策结果应体现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行政院长负责制特征。

二、议事范围

第四条研究、制定、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卫生行政管理有关政策,以及上级指示、决议和重要工作部署的主要措施。

第五条决定医院工作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目标和实施方案,以及阶段性的重要工作部署。

第六条决定涉及全院性的重要改革方案,以及医疗、教科研、经营、医德医风建设、治安综合治理等重大问题。

第七条决定行政系统机构设置、干部任免、调动、定员编制调整方案及体制变更、生产布局调整等实施方案。

第八条决定资产运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技术引进、技术合作项目和重大基本建设、经营投资方案。大额资金使用、对外投资、对外借款,全院一次性奖励等问题。

第九条决定人才培养、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和学科发展等实施方案。

第十条劳动用工制度、工资奖金分配制度、职工教育培训、生活福利、劳动保障等方面重要管理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的决定,第十一条涉及全院性的阶段重点工作部署、大型活动安排等问题。

第十二条应当提请党政联席会集体决策的其它重大问题。

三、议题确定

第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由党委书记、院长分别提出。经党政主要领导认真磋商,形成统一意见后确定,列为正式议题。

第十四条会议议题确定后,由院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第十五条各职能部门拟提交医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有关事宜,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送到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办公室应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有关部门。

四、会议准备

第十六条已确定的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有关部门会前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凡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讨论研究的重大问题、重要改革方案,决策前,院党政主要领导应责成分管院领导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论证,提出可行性方案。会前应准备好议案和论证材料

五、会议召开

第十八条院党政联席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和院长商定。会议主要研究党群工作时,由党委书记主持;主要研究行政工作时,由院长主持。

第十九条院党政联席会参加人员为:党委书记、院长、副院长、纪检组长、工会主席。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院党政联席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可进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院办公室要认真做好记录备案检查。

第二十一条院党政联席会的与会人员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应在会前提出,除紧急情况外,会议一般不变更议题。

第二十二条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并作会议记录。根据需要制发会议纪要,交领导班子会签,由主持会议的党委书记或院长签发。

六、会议进行

第二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搞临时动议。

第二十四条讨论要充分发扬民主。院领导班子成员对每一项重大问题、重要改革方案和大额资金使用都要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赞成或反对的态度。院党政主要领导要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一般情况下不先作带有表态性的发言。

第二十五条讨论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表决。决定重大问题、重要改革方案和大额资金使用要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除无记名投票表决外,每名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必须明确记录在案。需要上级审批的项目,必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需要职代会通过的重大问题,必须召开职代会或职代会联席会通过;应予以公示的重大问题,需找规定的时间和范围进行公示,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院党政联席会议进行表决时,其成员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时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如实记录在案。

七、决议实施

第二十七条对于会议协商和研究的重大问题以及形成的意见、决定,应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具体负责落实。决议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科室反馈。党政正职要检查决策的落实情况,其他班子成员要增强整体意识和配合意识,通力合作,各负其责,保证决策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对集体形成的决议、决定和贯彻落实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或公示,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第二十九条在决策实施中,对已决定事项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可向党政主要领导反映或提出复议意见,但不得有任何与集体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和变更,由党政联席会决定。

第三十条会议由院办公室主任做好记录,并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形成会议纪要的,要由党政主要领导签发。会议决策的有关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案、调研论证材料、会议原始记录和会议纪要等均须归档保存。

八、附则

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 篇6

第一条 为了使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理事会会议由全体常务理事组成。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也可委托一名副会长(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两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组成人员出席始得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得到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下列重要会务工作:

(一)讨论、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的日期、会议议程和须经审议决定事项的草案;

(二)提交须经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工作报告审议稿;

(三)推选专职副会长、秘书长,根据会长提名确定副秘长;

(四)增补或者免除个别理事或常务理事,并提请下次理事会确认;

(五)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六)聘任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

(七)根据会长或者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八)决定研究会的设立、调整和理事会领导成员;

(九)决定会员的劝退或者除名;

(十)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的主要议题,由会长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 在常务理事会会议举行的前一周,办公室应将会议时间、议题、议程通知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提出新议题的,在会议举行前三天告知学会办公室,提请会长或委托的副会长决定。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学会机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由秘书长决定。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作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

总裁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篇7

总裁办公会议事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制度化建设,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机制,规范总裁及经营班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XX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XXXX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裁、副总裁、以及公司董事会指定人员组成公司总裁层,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运行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总裁层应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规定行使职权,并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条总裁层履行职务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决议或超越其职权范围。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总裁办公室是处理总裁办公会日常事务的专业机构,暂由公司行政管理中心兼任。

第四条总裁办公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运行重要的议事机制,是公司日常经营重大事项决定的民主集中制、集思广益的表现。

第二章经理层的组成和职权

第五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公司设总裁一名、副总裁2名,副总裁经董事会决定可以增加和减少。总裁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裁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裁协助总裁工作,向总裁负责。

第六条 总裁层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拟订开发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审定各子公司内部定员定编方案以 1

及重要岗位人才引进、配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基本规章。

(五)拟订公司目标责任制考核激励方案,审定各子公司工资总额、内部工资激励方案。

(六)聘任或解聘除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之外的管理人员;决定对公司员工的奖惩或升级、降级,加薪或减薪等事宜。

(七)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抵押、出租、分包式转让公司资产的权力;审议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方案。

(八)通报经理层日常工作,听取公司专业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协调、解决日常开发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九)管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运行,组织对各子公司基础管理工作检查,制定整改方案。

(十)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或工作

第三章总裁职责

第七条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裁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主持召开总裁办公会,检查办公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主持召开公司工作总结会,研讨公司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提高公司运营质量的方案;

(四)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总裁和财务负责人;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各部门负责人和各子公司负责人;

(六)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署公司对外合同等法律文件;

(七)根据公司的财务制度和财务预算签批各项费用和投资计划;

(八)听取副总裁和财务负责人的工作汇报,检查副总裁及财务负责人的工作履职情况;

(九)听取各专业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并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十)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汇报工作;

(十一)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总裁办公会议的召开

第八条总裁办公会分固定会议和临时会议,固定会议每星期召开一次,时间定于每周六上午,若遇紧急事项,可召开总裁临时办公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临时召开总裁办公会:

1、总裁认为必要时;

2、三分之一以上副总裁提议时。

第九条总裁办公会由总裁召集主持,或由总裁委托的副总裁召集和主持。总裁办公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总裁请假。

第十条总裁办公会的出席人员:公司副总裁级别以上员;在商议某一部门事宜时,该部门的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列席总裁办公会议;公司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参加总裁办公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人士参与总裁办公会议某一专业问题的讨论。

第五章总裁办公会议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总裁办公室负责总裁办公会议的组织筹备、会议议题收集、送审、下发会议通知,做好会议记录、整理存档和形成会议纪要、决议,并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

第十二条总裁办公会议题,由总裁确定,分管副总裁可提前向总裁或通过公司办公室提交需总裁办公会研究讨论的有关议题,重要议题应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凡提交总裁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提交议题的部门或人员应事先进行充分的准备,制订可供会议决策的方案。

第十四条凡提交总裁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总裁根据议题的轻重缓急和工作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1天发出会议通知。涉及重要方案、经营方针、计划、规划等重大问题,应提前2天将通知和有关资料送达与会人员。

第十五条总裁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总裁决策制。对在总裁办公会上研究的事项,必须有全体参会的经理层人员过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意见不能统一时,一般性问题可缓议;如涉及时间性较强的紧迫问题,可由总裁决策确定,或提请董事长裁决。总裁办公会议在研究公司开发经营等重大问题决策前,应听取、尊重公司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六条下列事项必须经总裁办公会议讨论: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必须经总裁办公会议决定,需报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的应报其批准;

(二)公司向外各类不同形式的赞助费、捐赠费、资助费支出;单笔金额超过5000元报董事长批准。

(三)房地产项目规划方案、产品定位,以及后续的修改、调整。规划方案、产品定位的确定和重大调整经总裁办公会议决定后报董事会批准。

(四)所有日常经营和管理方面的经济合同,在合同进入洽谈前在总裁办公会上通报,安排分管副总裁和相关部门人员洽谈,洽谈结果报总裁办公会决议通过。生产性支出合同单项金额2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支出合同单项金额5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签署;

(五)对外投资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即新购置土地)考察前,经总裁办公会商议,报董事长批准;实施前必须经总裁办公会充分论证,报董事会批准;

(六)公司任何资产处置必须经总裁办公会商议,单项资产原值1万元以上的报董事长批准;

(七)借款、财产抵押、担保等经总裁办公会议商议,报董事会决议,经股东会批准;

(八)未按合同履行的各种款项(含提前和滞后支付),须经总裁办公室会议商议,董事长认为由其签批的,应报董事长批准;

(九)人事招聘计划、公司人事调整方案、高层人员内部分工方案、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由总裁办公会商议方案,经董事长审批后实施,但须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十)施工图的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重大设计变更由工程管理中心提交专业技术方案或意见,经总裁办公会通过后实施;

(十一)公司物业租赁、招商提交总裁办公会商议;

(十二)销售价格和销售折扣,营销部经过市场研究,提交销售价格方案和制定销售价格的依据,由总裁办公会议通过销售价格方案以及折扣审批权限方案,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十三)商品房精装修定位,营销部经过市场研究精装修定位方案及制定依据,由总裁办公会议通过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十四)固定资产购置,5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提交总裁办公会议商议;

(十五)工程量签证,10万元以上的工程量增加签证提交总裁办公会议商议;20万元以上的工程量增加签证还须董事长批准;

(十六)工程进度计划,按项目整体进度制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及完成情况应在总裁办公会通报,重大调整及执行延后应经总裁办公会商议;

(十七)销售计划、销售策略制定、及重大调整应应经总裁办公会商议。并听取销售计划的执行情况;

(十八)公司发文需经总裁办公会商议后发布;

(十九)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认为需要由总裁办公会商议的事项;

(二十)副总裁以上人员认为需要由总裁办公会商议的事项。

第六章 总裁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和督查

第十七条总裁办公会的记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会议记录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二)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与会人员发言要点;

(五)结论性意见等;

会议记录连同相关附件材料作为公司档案,每年应移交公司档案室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八条每次总裁办公会议形成会纪要或决议。总裁办公室及时形成总裁办公会议纪要或决议,经付总裁级别以上人员签发后执行,并及时报送给董事长

和相关董事。

第十九条凡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中层行政负责人员聘任、解聘的人事事项,由列席会议的人事部门负责人征询缺席人员意见。

第二十条总裁办公会议形成决议后,有关副总裁和业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和督促检查,并及时通报落实情况,或在下次会议上报告执行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出席和列席总裁办公会议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过程和内容不得随意向外泄密。

第七章 附则

党政班子会议议事规则 篇8

上地西里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会议规则修正案第2号:

郭卫建 发表于 搜狐焦点网 北京业主论坛 业主之声论坛 2009-12-14 17:28:03上地西里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会议规则修正案第2号:

(2009年12月05日第二届业主代表大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监事会监事、业委会成员应可以在业主代表大会上发言,但只能在第一轮发言一次,时间为三分钟”《上地西里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上地西里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规则》(2008年6月14日由上地西里第二届业主代表大会第9次会议表决通过)(2009年8月4日由上地西里第二届业主代表大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对于《上地西里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规则》修正案第1号)第一条 根据上地西里业主公约和业主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业主代表大会议事原则1.按程序充分讨论; 2.少数服从多数;

3.禁止剥夺少数人《业主公约》规定的业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或作出剥夺前述权利的决定。

4.业主代表自由、平等地表达观点和意见。第三条 业主、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的提案由业主代表大会秘书受理,提案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业主代表大会秘书应予以登记并在一周之内报告给业主代表大会召集人,符合开会条件的,召集人应在两周内召集业主代表大会。第四条 召集人可以召开预备会议,对提交的议题进行了解并审查是否符合提交的程序。预备会议应邀请相关业委会委员、监事会监事、或相关的业主代表、业主参加。预备会议可以是电话、或网上、邮件等形式。对于不符合程序的提案应告知提案人应当完善的程序。第五条 召集人在召集业主代表大会三天前应将本次会议的议题、相关资料送交业主代表和其他应当列席会议的人员,并告知开会的时间、地点(特殊情况例外)。除非涉及特别的保密议题由业主代表书面表决决定不公开之外,会议一律向全体业主公开,并提前在社区内公告会议时间、地点和主要议题。社区业主、居民均可自由旁听。第六条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按《上地西里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规则》召开,本次业主代表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会议的业主监事会监事,临时组成本次会议的主席团,按《会议规则》决定本次会议的程序。主席团成员应不少于三人。第七条 业主代表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列席业主代表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和其他被邀请的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安排,需向业主代表汇报工作、接受质询、解释说明某项工作和情况及解答某种专业知识,可以发言。旁听人员只有在代表发言完毕,且得到会议主持人的允许后,方可发言。旁听和被邀请人员不得主动要求发方言。业主代表之外的其他与会人员没有表决权。参加本次会议主席团的业主监事会监事就本次会议的程序问题除外。第八条: 业主代表到会人数超过全部业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时(含三分之二)会议有效;但允许三名以下(含三名)非在场业主代表电话告知或邮件通知等方式参会,此三名以下代表视为参会。业主代表大会表决议题,只有在参加会议业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含三分之二),且占全体业主代表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允许未参会业主代表会下投票)。第九条 根据会议进程,召集人及主席团可以决定休会,休会时间由主席团决定。第十条 业主代表大会决定应制做成书面形式,并送达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和居委会,并在三日内在社区公告。业主代表大会公告应公布出席会议和未出席会议业主代表名单。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书面文件,在公告前需由业主代表大会主席团二位以上成员(含二位)对内容确认。第十条 业主代表应当按时参加业主代表大会,连续三次未出席会议且无明确理 由的,视为自动辞去业主代表职务,由监事会按规定主持补选。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委员和监事,应当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经业主代表大会书面提示仍不执行的,视为自动辞职。第十二条 业主代表对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委员和监事的监督;业主监事会和监事,对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及委员的监督,应当以是否违反程序、是否违反全体业主表决、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为标准,通过向业主代表大会提提案的形式进行。监督者直接向被监督者告知监督意见的,一周之内应向业主代表大会书面备案监督事项,监督事项结束后,监督者应向业主代表大会书面报告监督结果。对于未经过提案形式进行的监督,被监督者认为正确的,应当改正,认为不正确的,可以拒绝。第十三条 业主代表大会开会,除讨论业委会和监事会的改选问题之外,应邀请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列席;业主委员会工作会议,应邀请业主监事会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业主代表、居委会代表列席。监事、业主代表、居委会代表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没有表决权。第十四条 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的日常正式工作往来,应以书面文件进行。第十五条 每年5月份的倒数第二个周六,为业主代表大会固定召开日期。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业主代表大会制定和解释《上地西里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规则》(表决稿)第一条 会议由业主代表大会召集人与监事会组成的主席团决定主持人;主持人不得对会议议题发表意见,也不得对议题进行解释、说明或提问。第二条 会议开始,主持人根据与会代表人数宣布本次会议是否有效。确认会议有效之后宣布本次会议之前收到的议案,如果议案较多时,主持人应该首先提请代表表决本次会议将讨论的议题的顺序,并且表决该议题属于重大事项或者一般事项。第三条 确定本次会议议题之后,请议题提议人对该议题进行说明,时间不超过10分钟。第四条 说明议题之后,根据代表请求发言的先后顺序安排代表辩论发言,但是持反对意见的代表优先发言,没有反对意见时,应立即表决。当同时要求发言的代表超过二人时,未发言的代表应优先发言;如不能决定谁应先发方时,主持人可考虑按代表的座位顺序、或签到的时间顺序(或其它随机的排序方式)安排发言。主持人尽可能考虑给到会的每一位代表发言机会。第五条 辩论发言时间为每人每次不超过3分钟,对每一议题,在每一轮辩论中,每人发言只能一次。且不得占用其他代表的发言时间。第六条 辩论按轮进行,一轮辩论结束时,主持人应该征询代表是否进行下一轮辩论,当有代表要求进行下一轮辩论时必须进行下一轮辩论。第七条 每次会议对每个议题的辩论不超过三轮,三轮辩论以后主持人须提请代表就是否继续进行辩论进行表决,如果有1/3的与会代表要求继续辩论,则自动转到下一次会议进行,本次会议不再辩论;辩论程序全部结束后,应立即进行表决。第八条 对议题进行表决以后,代表不得在本次会议上临时提出反对该决议的议案,也不得再对该决议发表意见。第九条 主持人发现或有代表认为发言者有使用辱骂词语而提请主持人制止的,主持人应在征求主席团成员多数同意的情况下警告发言者改正,发言者拒绝改正的,主持人须立即提请全体代表就是否属于辱骂进行表决,如果表决认为属于辱骂的,主持人有权取消该代表的本次发言权。如果该代表在下一轮发言再次使用同样辱骂语言的,主持人须立即提请全体代表就是否取消该代表本次会议的发言权进行表决。第十条 有代表未经主持人允许而强行发言且主持人与主席团成员均无法制止时,主持人可以视具体情况经与主席团商议后,可宣布本次会议休会。第十一条 代表认为主持人的主持行为违反规定的,可以在有五名代表附议的情况下请求主席团提出更换主持人的表决议案,主席团须立即提请全体代表表决。当监事会提出此项表决时,主持人须自动暂时停止主持,待此项表决结束以后,按照表决结果辞去主持人或者继续主持本次会议。会议过程中如果由于代表退席而使得会议代表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主持人须立即宣布本次会议休会。第十二条 旁听和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主动提出发言要求。第十三条 本次会议结束,主持人与监事会须即时宣布结果和公布结果的时间地点,记录在案。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业主代表大会制定和解释议事规则、会议规则修正案第1号

(2009年8月4日第二届业主代表大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监事会提案)

“上地西里业主代表大会:我小区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规则实施以来,在保证业主代表自由平等发表意见以及增进会议效率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同时据以往经验,目前会议规则中每位代表每轮发言时间不超过3分钟的限定,不利于代表充分表达其意见,尤其在遇到重大问题讨论时更是如此,鉴于此,监事会提议将每位代表每轮发言时间由3分钟增加到5分钟。请大会在本次会议上将此议案列入代表讨论和表决议程。业主监事会。2009年8月3日。”议事规则、会议规则修正案第2号

(2009年12月05日第二届业主代表大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监事会提案)。

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篇9

第二条局长办公会议实行局长负责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三条局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局长、副局长。涉及议题的区纪委常委参加会议。办公室主任、议题涉及的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局长因事不能参加的,可委托副局长主持。

第五条局长办公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参加局长办公会议的,会前应向主持人请假,也可对局长办公会议议题提出书面意见。

第六条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由相关室提出,经分管局长同意后交办公室汇总,局长同意后,由办公室通知各副局长、需要参加会议的区纪委常委及列席人员。凡列入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的事项,需要提供材料的,由有关室负责提前准备。

第七条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贯彻中央纪委、监察部、省纪委、省监察厅、市委、市政府、市纪委有关廉政建设及行政监察工作的部署、决定、指示、规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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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班子会议议事规则 篇10

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和改进党组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党组议事决策程序,充分发挥党组的核心领导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会议议事规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一、议事内容

党组是集体领导的一种组织形式,党组在全局处于核心领导地位。行政首长在局党组的集体领导下进行工作,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局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局重大问题,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师市党委、政府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并指导局党支部工作。根据局党组的任务,局党组会议的议事内容主要有:

(一)研究制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和师市党委、政府决策、决议的措施。

(二)讨论决定本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研究确定本局整体建设长远规划。

2.研究税收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季度计划、工作总结、专项工作部署。

3.研究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和人员配备问题。

4.研究财务收支预决算、重大项目的财务开支。(大额经费支出在5000元以上及基本建设支出、政府采购支出必须经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执行,日常零星开支由局长审批执行,具体程序按经费支出管理工作规程执行)。

5.研究涉及群众利益、全局性利益方面的重点问题和本局的热点、难点问题,分析研究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6.党组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它问题。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讨论决定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管理等事宜:

1.研究决定所属各部门领导配备问题,任免本局科级干部。

2.提名或推荐由上级党组织任免的干部,做好后备干部的培养。

3.讨论决定本局干部的奖惩。

(四)研究决定本局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主要工作任务和其他党建重大问题。听取党支部工作汇报,研究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部署。

二、议事规则

1.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都要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2.党组成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个人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3.党组会议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复议表决;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4.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党组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报告。

5.党组成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对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密。

6.涉及党组成员个人利害问题时,本人应回避。

三、议事方法

(一)党组会议一般由党组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根据需要,议题涉及到的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可以列席会议。

(二)党组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

记确定。会前由人事监察科按确定的议题准备、收集相关资料,进行通知。党组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2天前通知到各党组成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不允许搞临时动议。

(三)党组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其他人不得主持召开党组会。

(四)党组会议讨论干部任免和机构人事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其他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到会者,须向书记请假,并于会前留下口头或书面意见。书记在会后应向缺席人通告会议内容及决定。

(五)根据工作需要,党组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组会议。列席人员只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六)党组会议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1)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2)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3)召开党组会议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七)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时,通常情况下,应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需要下级组织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下级组织通报。

(八)党组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

(九)党组会议表决,可依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十)会议记录由人事监察科科长负责。会议结束后由参会党组成员审阅签字。会议记录按、按册存入档案室。未经党组书记批准,任何人不准调阅记录。

(十一)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组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书记签发,或由书记委托指定的其他党组成员签发。

(十二)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组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并由人事监察科负责催办。

四、监督

(一)对党组会议执行本议事规则的情况,每个党组成员都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议事规则的行为,党组成员可在会议上当场提出自己的意见,请求书记或副书记纠正。书记或副书记应带头执行本议事规则,为其他党组成员做出表率。

(二)党组应将检查执行本议事规则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三)对违反本议事规则、由少数人或个人决定重大问题的,或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或不执行党组会议决议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上级党组织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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