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门前三包制度

2024-06-13

六盘水市门前三包制度(共6篇)

六盘水市门前三包制度 篇1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组织广大群众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包门前市容秩序、包门前卫生、包门前绿化为内容的“门前三包”责任制,是创建文明、卫生城市的基础工作,是沿街单位树立良好形象、创建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是组织沿街单位、商户、居民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履行职责的群众活动。

第三条 “门前三包”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适用范围: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所有街道和公共区域都要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具体为本市市中心城区及各县、特区、区(含经济开发区)政府所在地城区范围内的临街(包括广场、车站)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等。

第五条 各县、特区、区(含经济开发区)政府主要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工作,并将“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

2.组织对辖区内“门前三包”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和评比,对在“门前三包”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存在问题较多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条 各县、特区、区(含经济开发区)城管部门职责。

1.负责按照“门前三包”标准,组织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共同划定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区,制作、发放“门前三包”标志牌,按照网格化管理运行机制和属地管理原则,依托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与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登记造册。城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定期检查,监督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工作开展情况。

2.负责贯彻执行市、县(特区、区)政府关于“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开展辖区内“门前三包”清理整顿及宣传工作,解释、解决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工作中责任区划分等有争议的问题,牵头组织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与秩序的综合整治工作。

3.负责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义务,或者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

4.适时以书面形式向县、特区、区及市城管办、市城管局上报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及各项综合整治情况。

第七条 市城管局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2.协调解决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做好与相关工作部门的衔接、协调工作。

3.定期抽查各县、特区、区(含经济开发区)政府“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

4.负责对各县、特区、区政府之间辖区界线不清晰的区域进行协调,并划定各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管辖范围。

第八条 市、县(特区、区)卫生、工商、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总体要求,结合市、县(特区、区)关于“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相关部署,发挥各自行政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城管部门做好“门前三包”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主要工作职责。

按照总体要求,认真按县、特区、区(含经济开发区)政府“门前三包”责任制中的责任分解,积极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签订,监督和检查“门前三包”的责任落实。

第十条 沿街单位要同所在的县、特区、区(含经济开发区)城管部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统一挂贴“门前三包”标志牌,明确“门前三包”内容、范围和责任人,并可以采用各种形式单独履行或者联合其他责任单位和个人共同履行以下“门前三包”义务:

1.包门前市容秩序:沿街单位负责门前市容秩序管理,做到门前区域无店外经营、无乱摆摊点、无乱堆乱放、无乱停车辆、无乱贴乱画,制止和劝阻毁坏、擅自改动或迁移市政、环境卫生 设施等行为,保持店面整洁有序,店招店牌按照规定设置,一店一牌,用语文明、文字规范。灯光亮化设施完好,并按时启闭。

2.包门前卫生:沿街单位责任地段的环境卫生管理实行全天保洁制。门前保洁要做到无烟头、纸屑、果皮、废土等垃圾,无污水、烟尘、痰迹油污,无擅自刻画、挂贴、喷涂等现象,临街外立面墙体应当保持完好和整洁。包门前卫生还应当确保门内达标,临街门店、摊档应在店、摊内统一配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清扫工具,并保持其外观美观、整洁、完好,随时保持责任区的清洁、卫生,生活垃圾实行袋装或桶装,按时定点投放。

3.包门前绿化:承担门前绿化的管理。劝阻制止攀折或损坏花草树木的行为。做到绿地内无堆放物料、无倾倒垃圾、无摊晒衣物、无设置广告等非法占用绿地,无在门前树木上钉钉、架线、挂物、拴系物品、倚树搭棚等行为,做到门前绿地无杂草污物,花草、树木无攀折,无践踏,保证树木、花草长势良好。

第十一条 沿街单位的“门前三包”责任范围按下列规定确定。

前后范围:各责任单位门前墙根至道路道牙处。

左右范围:与相邻单位界线内的地段。责任范围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解决。

第十二条 市、县(特区、区)结合每年城市管理及“整脏治乱”工作的检查评比,对“门前三包”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总结评比,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工作不主 动、不积极、不配合或存在问题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或惩处。

第十三条 市、县(特区、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列》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不执行“门前三包”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不得重复执法。

第十四条 阻碍“门前三包”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门前三包”管理监督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盘水市门前三包制度 篇2

关键词:三包,缺陷,行政权扩张,保护消费者

一、我国三包制度的变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下简称“消保法”) 第45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三包责任:“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 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该条款中的“包修、包换、包退”为三包最初产生时之涵义, 后被“修理、更换或者退货”所替代。

1986年, 国务院发布了《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 最早将三包定义为包修、包换、包退。条例第11条原则性地规定了三包制度, 其前3项体现了包修、包换、包退之义, 第15条规定了“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 共同构成了三包的制度框架。作为行政法规, 该条例强制性地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的权利, 表现了行政之公力干涉经济, 以三包保护向消费者一边倒的情况。作为计划经济的产物, 经济发展水平完全由政府调控, 政府的意图在其中表露无遗。然而政府导向消费者的政策不过是实现“保证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健康发展,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一根本目的的手段而已, 对于消费者的保护仍是非常有限的。

1993年制定消保法时, 包修、包换、包退的要求成为了其重要的立法依据, 为消保法所继承, 形成了现在第45条“修理、更换或者退货”的规定。这一对于三包概念的替换, 体现出了消保法立足于条例, 通过概念调整以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相比较而言, 消保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售出的产品承担三包责任, 使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了法律武器。这一替代暗示着修理、更换或者退货不再是无条件的, 而是有条件地对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做出平衡。但这绝不意味着消保法不再重视保护消费者, 恰恰相反, 其扩大了消费者的权利如安全权、知情权等, 并将三包的范围扩充至18种产品。

为了进一步落实和规范三包责任, 在《产品质量法》 (以下简称“产品法”) 发布后, 有些部门还陆续发布了一些关于三包的管理办法, 明确了三包产品的目录、三包的范围和期限等要求, 使操作性更强了, 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更好的促进作用。但也必须承认这些新法及补充办法确实带有先天性的缺陷, 因为无法摆脱行政权主导、计划经济的浓重色彩, 而渐渐成为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障碍。

二、我国三包制度的缺陷及滞后性

三包制度是我国消保法法律体系中具有强烈本土色彩的一项制度。虽然其在计划经济时期内确实起到了稳定市场的积极作用, 但面临着当今科技、经济飞速发展的客观现实, 这种滞后的三包制度还有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中科院的刘俊海博士就认为实行多年的三包规定是短缺经济时代的产物, 现在已失去了再存在的意义和必要。随着消保法、产品法、合同法的施行, 消费者若遇到原来三包规定的问题, 完全可以依据这些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观点不无道理。三包制度不仅背离了保护消费者的主旨, 而且也带来了消极效果。

1. 三包限制了消费者选择权。

与消保法第44条规定对比,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 经营者应当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的民事责任, 显然简单的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已无法满足消费者对于售后服务的需求, 由于其过于机械, 反而剥夺了消费者选择其他方式的权利。对于经营者而言会打击其为顾客提供更优质服务的积极性, 无形之间削弱了消费者的地位。

2. 三包商品的范围过于狭窄。

行政法规对于三包商品种类的划定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国务院部门制定的三包产品目录毕竟存在着滞后性, 无法跟上市场经济发展的脚步, 期待着逐批公布三包产品的范围将不利于消费者的权利。按理来说, 未列入产品目录的商品也应适用三包。但这种滞后性会导致一些经营者以此为借口对消费者的主张无理由拒绝的现象, 削弱了消保法和产品法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3. 三包有效期及折旧率设置不合理。

我国以不同法规对不同产品分别进行调整, 例如固定电话机商品、农业机械产品、家用视听商品、微型计算机商品等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虽然这些规定对产品进行了分类, 但是由于分类过于粗糙, 会造成实际不同性质的产品使用同一有效期及折旧率, 不免使人们对其合理性产生怀疑。与此同时新型购物、销售方式如网购、电视购物等方式的产生使得一刀切的统一规定无法落实到实践中。

三、我国三包制度运用的反思

“谁经销谁负责”的笼统三包原则史无前例地确立了经营者的责任, 为消费者维权树立了信心, 开辟了我国消费者保护的先河。现在如何在实践中从容应对三包制度的滞后性以及真正保护好消费者的利益显得尤为重要。

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政府包办一切, 其为拉动内需制定的三包规定表面上给予消费者保护, 实际操作上却困难重重。在行政权干预下经营者承担了更多义务, 消费者拥有更多权利, 造成两者达到了实质平等的假象, 使消费者产生错觉而一味地寻求国家行政权的保护。当产生纠纷时人们更愿意相信行政机关的力量却忽视了法院的存在。

三包制度原则性地规定了商品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可在实践中, 此规定并没有赋予消费者选择权, 经营者往往采取更换而将退货请求拒之不理。所谓退货, 即消费者享有的合同解除权。一个商品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即剥夺了消费者在交易中所追求的全部或基本目标, 并使消费者产生对产品强烈的排斥心理, 对产品和商家产生不信任感。从理论上说, 在这种情况下理应推定经营者根本违约, 赋予消费者合同解除权, 最能够保护其合法利益。纵然消保法以及合同法的瑕疵担保责任均规定债务人违约后, 债权人可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多种的救济方式, 或可要求实际履行, 或可要求修理、更换、重任, 或可要求退货、减少对价, 或可要求损害赔偿或支付违约金。唯有根本违约所特有的救济方式即债权人的合同解除权对消费者最有利, 且解除合同乃根本违约的法律后果之所在。从另一方面讲, 强化消费者的合同解除权可以使经营者产生紧迫感, 督促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 促进市场主体间的良性竞争, 最终将消费者的利益落到实处, 而不是泛泛而谈, 使经营者有机会钻法律之空, 迟迟不履行其职责。

近些年, 新产品推出速度加快, 各种新问题也相伴而来, 尽管三包条款有明确规定, 人们还是希望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能有更好的保障。对此, 一些企业做出了高于国家三包规定的承诺。但由于三包制度的不完善使得人们在享受这些承诺时又往往受到限制。例如国内某连锁家电销售企业的诚久保障服务, 其承诺于发票开具之日起99日内, 如发现商品出现本身质量问题, 经国家质检部门或厂家鉴定属实, 持质量鉴定单及购物发票原件, 可办理换货。这一服务承诺着实吸引了不少消费者。但其背后却暗藏玄机, 因为这些承诺或多或少都加入了一定的限制条件, 其表面上的促销手段掩盖着经营者擅自提高三包规定门槛之实, 蒙骗了消费者。其要求产品的质量问题须“经国家质检部门或厂家鉴定属实”似乎没那么容易, 这个条件很有可能使一些消费者难以享受到服务。在很多中小型城市中尚缺乏有资质的相关检测机构, 更何况国家质检部门;即使产品在99天内出现了质量问题因为无法出示产品质量鉴定报告同样会遭遇换货难。

不管是以前还是现在, 三包规定的尴尬在一定时期内将会持续存在。国家不可能对每一种产品都制定相应的退换货标准, 而且国家标准只是最低门槛, 应该鼓励行业和企业制定更高的行业标准或是企业标准。这一条款应该由行业组织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 以行业自律的形式加以调整, 从而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同时, 经营者对于自身承诺的可行性, 不仅要提供服务上的保障, 也应该尽量提供技术上的保障, 并尽量为消费者提供维权方面的便利, 而不应让自己的承诺变为一纸空文。

参考文献

[1]张建平.专家认为“三包”已无存在必要[N].市场报, 2002-06-27 (1) .

[2]钟瑞华.中国“三包”制度总检讨[J].清华法学, 第六辑.

三包制度的探析 篇3

关键词:三包责任;责任主体;消费者意识培养

一、“三包”的法律含义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二、三包责任的发生情形、责任主体及义务

1.承担三包责任的发生情形

①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②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③不符合以产品说明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④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⑤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2.三包制度的责任承担主体及义务

(1)生产者及其义务。①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c、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2)经营者及其义务:①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②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③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④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⑤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3)商品服务者。当消费者的损害是因为服务者的服务行为导致时,消费者有权要求服务者本人直接承担责任,很多发生在美容院里的服务侵权行为使得消费者们不得不举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发生在美容院的侵权行为来讲,这部分受害者可以只对直接服务行为提供者提起诉讼就可以。

(4)租赁式经营中商场的出租者、承租者都可以成为被告。例如当我们去商场购物时最后都要到统一的付款处结账会得到商场的统一发票,与我们进行这一系列活动的只有商场柜台的承租者也就是说我们最终得到的证明合同存在的发票是以商场的出租者(商场)为名的,在这种活动中发生侵权行为时,消费者既可以要求商场的出租者也可以直接找柜台的承租经营者承担三包责任。

(5)展会的主办、承办与协办单位。展会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或者协办单位三家中的任意一家承担责任都可以承担三包责任,但是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最好不要同时以三家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因为三方的实力可能与消费者相差悬殊,理智的被侵权者应当选择与自己处于同等法律主体地位的侵权者作为诉讼对象。

三、消费者容易吃亏的几种案例情形及几点弥补建议

案例一:不了解免费退换货含义,枉掏运费

北京消费者王先生今年元旦期间购买了一台空调,安装好后正赶上寒潮来袭,可是空调制热效果很差,商家更换一台后依旧不行。由于还在7天的退货时间内,王先生要求退货,但商家工作人员却表示产品可以退,王先生要承担运输费40元并解释说如果仅仅换货他就不用承担运输费用,因为对产品失去信心王先生坚持退货而且为了尽快退货还交了40元办理了退货手续。事后王先生觉得购买该产品是出于对品牌的信任后来退货是因为产品有质量问题,他自己没有一点儿责任,退换货不仅给他带来了麻烦还要承担运输费用实在冤枉,遂投诉到本报。

法律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第十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这里虽然没有明确不能收取运输费用,但是在销售时商家承诺免费送货,之后因产品问题而出现退换货产生的费用就应该包含在免费送货之列而不能再找任何借口进行收费。

案例二:不保留包装箱退货要出包装费

山西消费者盛先生购买了一台42英寸平板电视,回家使用时发现效果不佳,遂要求退货商家也同意退货,但当商家工作人员上门拉走电视时因为盛先生提供不了包装箱而被要求支付400元的包装费。盛先生告诉记者他家只有一居室房子太小没地方放包装箱,而且当时也没有想过要退货所以就把包装箱卖给小贩了。产品质量有问题责任在厂家却要他来承担包装费让人想不通,虽然同商家几经交涉但是商家就是不让步称是厂家统一规定,盛先生最后只好交了包装费。”针对本案例中出现的情况,我们需要明确:三包规定对包装费的收取没有明确要求时厂家私自收费是不合理的。因为法律没有相关规定,所以厂商收取包装费的做法也不算违规,消费者一旦遇到高额包装费陷阱,想维权都难。因此,在购买家电产品后,一定要将包装箱完好地保留一个星期,以免退货时枉出高昂的包装费。

XX社区“门前三包”制度 篇4

一、责任区划分:所有住户门前屋后及临近街道为该户责任区。

二、包卫生。在责任区内不乱倒垃圾、不乱泼污水、不乱堆杂物、不乱贴乱划、不乱拴畜禽;及时清扫门前垃圾、积水、积雪、积冰;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墙面、屋顶、门窗、公用设施等干净整洁。

三、包绿化。保护和管理好责任区内的花草树木,适时浇水、除草、清理杂物;不在人行道树杆上拉绳晒物;制止、监督毁坏花木、践踏草坪、破坏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四、包秩序。保持责任区内无乱摆摊点,无乱停车辆,无乱搭乱建,无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等,保持道路畅通,环境清净幽雅。

XX社区

门前五包管理制度 篇5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环境卫生管理,提升城区整体形象,扎实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文明社区创建工作,我校决定建立和落实各部门人员 “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制度。

一、“门前五包”的实施内容

1、包卫生。负责对门前垃圾、痰迹、油污、废弃物、积水等的清除和卫生保洁,制止乱吐、乱扔、乱倒等不文明行为,自觉执行垃圾袋装要求。

2、包秩序。负责制止门前乱摆摊点、占道经营、乱停车辆、乱堆杂物、乱张贴涂写、乱牵乱挂、占卜算命、打牌下棋等行为。

3、包绿化。负责对门前绿化的管护,制止他人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践踏草坪或占用公共绿地,禁止在临街树木上牵线挂物、晾晒物品。

4、包整洁。负责对门前建(构)筑物清洗保洁,保证墙体立面、橱窗、牌匾、灯箱、广告牌等符合规范要求,制止和拆除乱搭遮阳棚、乱挂店招店牌、乱挂布幅广告标语等。

5、包设施。配合有关管理部门管护好门前人行道、路灯、井盖、垃圾桶、路牌、公交站牌等市政公用设施,制止或报告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搬移市政公用设施、乱挖街道的行为。

二、“门前五包”的范围和对象

责任区范围是指沿街各校(园)门前至街路道牙石的区域。针对占道经营、乱搭乱建、乱停乱放、擅闯红绿灯和夜间无序倾倒垃圾等不文明行为通过劝说、引导、管理等方式进行更改。

三、“门前五包”的组织领导

成立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王永生校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李刚副校长担任副组长,其他部门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总揽“门前五包”工作总体决策、组织、指导检查;各部门负责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门前五包”工作的具体工作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德育处,由李建龙同志兼任主任。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起草与各校(园)签订的“门前五包”承诺书,并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各部门认真履行“门前五包”责任。

四、“门前五包”的工作安排

1、“门前五包”责任制实行承诺书张贴公示制度。由校长签订“门前五包”承诺书后,张贴在学校醒目位置。

2、由李刚副校长负责“门前五包”工作。(1)召开“门前五包”专项活动动员大会,充分利用橱窗、网站、电子屏等媒体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2)制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安排。将日常保洁、绿化管理、秩序维持等工作具体落实到各部门和年级组,制作工作表格及考核方案。

五、“门前五包”考核机制

组长对“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情况每周组织一次检查,每月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评比,对不执行“门前五包”责任制或工作落实不力的个人、部门及年级组将发出通报予以批评,并将“门前五包”考核情况纳入到个人综合考核体系。

石嘴山市第七中学

六盘水市民政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篇6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通过推行政务公开,实现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达到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的目标。

第三条 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中,要坚持依法公开、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对办理的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的机密,都要采取适当方式向群众和社会公开(详细内容见附件一、二)。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要结合实际,灵活多样,注重效果。基本形式主要有通过设立政务公开栏、编印宣传资料和办事手册等载体公开;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开;通过新闻发布会、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听证会、全体职工大会等会议公开;运用政府网站等科技手段公开;通过建立政务分中心、服务窗口等形式公开。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做到经常性工作长期公开,定期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第六条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要严密工作程

序,对公开的内容认真审核把关,防止该公开的不公开或半公开,不该公开的乱公开。

第七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安排部署,推动政务公开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八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规范和落实。

第九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附:

1、《六盘水市民政局政务公开详细目录》

2、《六盘水市民政局政务公开责任分解表》

附件一

对外公开目录

1.单位简介;

2.部门、机构设置和职能;

3.领导成员分工及其调整变化情况;

4.内设机构各科室及领导办公室的楼层分布示意图;

5.办事指南;

6.办事人员;

7.办事纪律、服务承诺;

8.民政部门相关政策法规(动态公开);

9.投诉方式、受理投诉机构、投诉举报办理结果;

10.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动态公开);

11.行政许可事项:

(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2)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

(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4)婚姻登记。

12.行政许可内部流程图;

13.准予不准予许可决定;

14.办事项目:

(1)城市低保;

(2)救灾救济;

(3)优抚安置;

(4)婚姻登记;

(5)民间组织审批登记;

(6)社会福利社会事务;

(7)区划地名。

15.办事依据、条件、数量、标准、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16.行政执法依据、执法程序;

17.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执行情况;

18.收费项目:

(1)民间组织审批登记;

(2)婚姻登记。

19.收费依据、标准;

20.处罚种类:

(1)撤销非法民间组织;

(2)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整改民间组织非法活动。

21.处罚依据、处罚标准、处罚程序、处罚结果;

22.应当向社会公告或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

23.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

24.项目资金:

(1)福利中心建设情况。

25.专项资金:

(1)城市低保资金;

(2)农村医疗合作资金;

(3)优抚安置资金;

(4)救灾救济资金。

26.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情况;

27.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投标、建设、使用等情况(动态公开);

28.其他应对外公开的内容。

对内公开目录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2.党建工作情况;

3.月财务收支明细;

4.工作人员考核、奖惩、任免、职称评定、聘用;

5.工资调整;

6.出国考察;

7.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动态公开);

8.本单位项目工程招投标及实施情况(动态公开)

9.本单位项目资金、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动态公开);

10.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自查结果,按程序公开,根据群众意见,及时整改纠正,并公开改正结果,按时上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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