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24-09-11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精选8篇)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篇1

浏览次数:34 日期:2007-04-16

软件企业优惠政策汇编(2007-2-6)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3号 1999年11月2日

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的精神,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现对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二)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三)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四)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营业税

(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二)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

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三)免税的审批程序

1.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行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三、关于所得税

(一)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不实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办法。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须提供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资金收款证明及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二)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全额扣除。

五、关于进出口税收

(一)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出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软件费是指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为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发行或者播映该项货物的技术和内容,向境外卖方支付的专利费、商标费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三)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六、科研机构转制问题

(一)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至2003年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条所指科研机构不包括:已经转制和已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以及所有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

(二)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需持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七、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文件 财税[2000]25号 财税[200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的精神,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现就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二)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 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集成电路设计是将系统、逻辑与性能的设计要求转化为具体的物理版图的过程。

二、关于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产品是指通过特定加工将电器元件集成在一块半导体单晶片或陶瓷基片上,封装在一个外壳内,执行特定电路或系统功能的产品。单晶硅片是呈单晶状态的半导体硅材料。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集成电路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2、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海关应为其提供通关便利。

(四)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三、关于税务管理

(一)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由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经由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后列入正式公布名单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二)经由集成电路项目审批部门征求同级税务部门意见后确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上述第二条第(三)款条件的集成电路免税商品目录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拟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按软件企业的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其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五)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准予和取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一经认定,应立即通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关于软件、集成电路产品以及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通知中未明确生效时间的政策,一律从2000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5号2005-11-2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三、个别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对在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个别货物(如初级农产品、矿产品等)增值税适用税率执行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同一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税务机关予以明确。

四、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关问题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七、运输发票抵扣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八、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九、纳税人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一)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

(二)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十、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征税问题

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征增值税。

十一、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一)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

(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十二、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书刊等印刷品的征税问题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十三、会员费收入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篇2

从国家的角度来说, 税收不仅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也是国家调节资源分配的一种有效途径。从企业的角度来看, 税收的多少有时候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对于每一个企业来说, 应及时关注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软件企业来说, 税收优惠政策和企业自主创新和产业化有着莫大的关系。本文在探索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基础上, 提出一些建议。

二、当前我国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 我国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有待完善, 整体覆盖面还是不够

相比较来讲, 我国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起步较晚, 成长水平低。是以, 我国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企业的鼓励和扶持所产生的结果并非很理想。很大一个原因是因为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虽说当前, 对于软件企业来说基本有如下几种税收优惠政策:流转税优惠政策, 所得税优惠政策, 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包括车船税、房产税等小税种等。我国的软件企业主要享受的是“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优惠。对于“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来说, 软件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对于增值税的“即征即退”优惠来说, 就是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 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优惠体系仍是不完善的。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多是以律例、规章的公布的, 高级立法层次颁发的数量很少, 同时对税收优惠政策这个事项在法规公布时缺少整体的计划和部署, 当遇到了一个法律上的空洞, 才会颁发一个政策去填补, 随意性较大。此外从当前这些优惠政策执行的情况来看, 政府各部门存在企业资格审批程序复杂, 各部门职责不清, 认定标准缺乏统一性等方面的问题, 这也不利于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整个体系的形成。

(二) 直接优惠政策所占比重过大, 间接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数量较少

从当前我国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近况来看, 直接优惠政策在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所占的比重过大, 而间接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数目较少。软件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减免税和优惠税率这些方面。直接优惠政策对于软件企业的起步和发展来说, 是有较大的作用的, 但软件企业面临着中后期的高新技术创新发展和技术成果转化时, 这些直接优惠政策对于软件企业科技实力的提高, 并没有突出的激励效果。对于软件企业来说, 良好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将事前扶持和事后激励结合起来的, 当前我国直接优惠政策和间接优惠政策激励不协调, 是难以达到良好的效果的。

(三)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软件企业的风险投资、创新人才方面鼓励程度较低

软件企业在前期的发展中, 会遭遇非常大的经营风险, 因此, 大多数企业都会采取降低财务风险和的方式, 来降低企业的生存风险。要解决软件企业在发展期的资金的问题, 企业只能通过选择较低的财务风险注资手段来实现, 从当前现状来看, 国家对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 关于这一项的支持很少, 在软件企业的风险投资方面所产生的激励作用有限。

另外, 对企业的科技创新职员来讲,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对软件企业的创新人才所产生的鼓励程度较低。由于企业的科技创新人员不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所涵盖的主要对象, 并不是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的个人, 因此没办法享受这项优惠政策。而股权激励的优惠政策, 现在只在我国的部分地区实行, 效果也不是非常的理想。因此, 企业的科技创新人员的积极性没办法更好地被激发出来。

三、对我国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提出的一些建议

(一) 致力于健全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尽可能地扩展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

软件企业与一般的企业相比, 又存在着独特的方面, 他享受的优惠政策与普通的企业有着一些区别之处。除了享受境内一般居民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 还可享受以下两类税收优惠:一类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企业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优惠期满后, 按税法规定, 可按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这些税收优惠方式直指企业的纳税支出, 在短期内不仅能减少企业的支出, 降低企业财务负担, 还体现了国家在对于行业的政策倾斜, 对于社会整体的资源的再分配产生一定的效果。但是从当前我国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来看, 国家仍要致力于健全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进一步关注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

一方面, 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颁发, 要制定总体规划和相应的标准, 要以长期的、持久的长远规划为基础。在出台相关政策时, 就已经把国家各个部门的职责分配好了, 并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 做到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全面发展。另一方面, 国家也要进一步考虑, 软件企业的经济利益, 税务机关在执法的同时, 要认真把握好政策。

(二) 将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充分落实下来, 进一步平衡两者之间的比重

在软件企业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政策方面, 必须进一步减小直接优惠在总优惠政策中的比重, 进一步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当前, 我国软件企业主要享受的“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优惠都属于直接优惠的范畴, 对于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的间接优惠方面, 国家必须加大对于这个关键点的关注。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间接优惠方式应该是, 利于企业设备投入和资金收回的折旧政策, 利于企业科研经费投入的税前抵扣政策以及技术开发基金政策, 对当前已经存在的政策我们要加大政策作用力度, 扩展优惠范围, 延长优惠时间, 对于我国还未建立的税收政策, 我们要根据本国国情具体分析, 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优惠政策, 国外经验共同表明,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转型, 弱化直接优惠方式, 强化间接优惠方式是促进本国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共同趋势。

(三) 探索软件企业新的关于风险投资和创新人才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我国软件企业不断发展的这个阶段, 国家对于企业创新人才的重视水平也逐年提高了。国家对于风险投资这个方面出台针对软件企业的相应政策, 而另一方面, 软件企业要明白的是其发展是离不开技术创新的, 创新人才是软件企业发展的根本, 是企业占有行业优势的重要因素。因此, 软件企业必须在创新人才方面下大功夫, 要在提高科技创新人员数量和质量方面加大关注。这里我们必须要引入人力资源成本这个概念。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还包括职工的继续教育支出, 继续教育非常重要, 能够大大提高己有人员的科研水平能力, 加快技术创新速度, 使科研成果产品化产业化能力增强, 还会在无形中提高员工的忠诚度, 这样才能使企业获得自主创新能力和长足发展, 税收政策会直接影响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 如研发人员工资可税前加计扣除、软件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可全额税前扣除等优惠政策大大降低了企业成本, 激发了企业引进人才培训人才的热情。

四、结语

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不仅仅是国家关注的, 更是广大高新技术企业和全社会都非常关注的一个方面。我们在探索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 也要进一步考虑最利于软件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方式。在结合实际的基础上, 提出一系列有效的建议和意见, 推动软件企业更好、更快、更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付爱蓉.论软件高新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风险防范与控制[J].当代经济, 2015 (30) .

[2]刘戈.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D].武汉:武汉纺织大学, 2015.

软件业:税收优惠提升业绩5% 篇3

其实,在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一直受到政府的极大关注与扶持,相关政策不断出台。

早在2000年国务院就出台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2002年3月7日原国家经贸委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出《关于大力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的指导意见》,提出“推进管理信息化是促进企业管理创新和各项管理工作升级的重要突破口”,并提供187亿国债资金用于支持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信息化工作。2002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提出在2005年实现以下产业目标:软件市场销售额达到2500亿元,国产软件和服务的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60%,软件出口额达到50亿美元,形成若干销售规模过50亿元的骨干企业,软件人才达到80万人。为此,政府制定了相关行动方案,政府采购应当重点购买本国的软件产品和服务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用于购买软件产品和服务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0%;“十五”期间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向软件产业的投入不少于40亿元,其中30亿元是专项资金,此外中央政府再安排10亿元;实际增值税纳税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得税优惠等。

从企业的角度看,政府对软件企业的扶持最重要的两个方面是政府采购和所得税优惠。在《政府采购法》千呼万唤依然难产时,政府在所得税方面采取了实际行动。2002年12月原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原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共同确定了106家软件企业为200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2003年的认定工作目前也基本完成。这些入围的软件企业将享受包括10%所得税率的多项优惠政策。该优惠每年都需重新申报,其申报条件是:软件年营业收入1亿元人民币;年出口额超过5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或软件出口额占到本企业年营业收入70%以上;根据国家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国家软件产业投资指南,在某些软件重要领域销售收入列前五位。根据上述条件,A股市场上大多数软件企业将会在其中受益,对业绩提升;降达到5%左右。特别是经营规模大,业绩良好的上市公司如用友软件(600588)等,将获得更快的发展。

从整体上看,我国软件产业保持了持续快速的发展态势。2002年我国软件产业销售额达1100亿元,较2001年同比增长46.5%。根据信息产业部有关经济运行分析报告,2003年我国软件产业在2002年快速发展的基础上继续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前9月个月软件产业共完成软件与系统集成收入1100亿元,同比增长32%;完成软件出口额9.5亿美元,增长100%,创历史最好水平。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软件企业在全球软件市场的份额仍比较小。据CSIA统计,2002年在全球软件业总额中,美国和西欧分别占据40%和31%的份额,而中国软件业只占2%。美国软件的本国提供率高达97%,而我国目前仅1/3左右。同时我国软件行业还存在没有掌握核心技术,行业集中度较差,企业规模较小,企业大多数集中在系统集成领域,软件行业结构急需调整等问题。特别是我国软件上市公司大多集中在系统集成领域,竞争非常激烈,加之SARS影响,2003年盈利能力较2002年有所下降。

展望今年,我国软件行业将在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采购的支持下,辅以当前方兴未艾的软件出口带动,仍将保持高速增长。与此同时软件行业的产业结构也将在2004年获得一定调整。部分软件企业将转向发展迅速的软件出口业务,部分将转向技术要求较高的通用软件领域,软件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将有所增强。

五公司获税收优惠

信雅达(600571)、国电南瑞(600406)、欣网视讯(600403)、恒生电子(600570)、士兰微(600460)2月26日分别就公司获税收优惠发布提示公告。

五公司公告称,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有关通知规定,公司被认定为2003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依据该通知的有关规定,公司2003年度所得税率将由原来的15%调整为10%。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篇4

建筑业从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之后开始实行注册地缴纳9%,项目地缴纳2%的纳税办法。对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相比营改增之前的纳税办法程序相对更复杂。

接触了很多建筑工程的老板,在税收方面都会咨询我一个问题:“没有成本票怎么办?水泥石沙没有发票怎么办?”我反问他在没有遇到我之前是如何解决的呢?“购买发票”成了他们的首选,“发票肯定是真的,我们验过了”他们都会这么回答我!

在这里我就要建筑工程的老板们说一下:

不要认为对方开票“虚开“,是对方的责任,这属于连带关系,一家公司有问题会清查跟之有关联的其他企业!

建筑工程企业因为“购买发票”而有牢狱之灾的企业比比皆是!所以,开票有风险、纳税要谨慎!

解决办法:

建筑行业企业可申请到江苏宿城经济开发区注册,因为当地在税收方面是有扶持政策的,这个是地方的红头文件,可以到搜索引擎中查询的。

江苏宿城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总部经济招商:税收优惠政策

建筑业可享受增值税地方留存的40%-60%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可享受地方留存的60%的税收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可申请核定征收。

企业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篇5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农膜、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财税“2015”90号规定,第二条、第四条‘化肥’自2015年9月1日起失效。)

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六、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含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含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七、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八、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九、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十二、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十三、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十四、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 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十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十六、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取得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七、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十八、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涉农贷款,是指†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统计的(一)农户贷款;(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金融企业涉农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一)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二)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三)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2016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篇6

一、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的税种

根据最新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享受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二、当前小微企业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的主要内容

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在3万元(含本数,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在3万元(含本数,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三、当前小型、微型企业印花税优惠的主要内容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何办理

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的纳税人,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审批,可直接在申报表或电子税务局相关申报模块中自行填报即可享受减免。

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主要内容

1、减低税率及减半征税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六、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及计算方法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其中工业企业为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1),所属行业代码为0600至4690的企业,不包括建筑业。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亏损后的余额。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七、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如何办理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汇算清缴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实企业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八、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及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九、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1、减低税率及减半征税优惠的季度预缴申报:

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按照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上一纳税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本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的季度预缴申报:

在预缴申报时,按照规定填报附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申报享受。

十、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篇7

关键词:软件产业,税收政策

软件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和灵魂, 具有高成长性、高附加值、高带动性、低能耗等特点, 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产业, 在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提升综合国力、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 众多国家和地区相继出台包括财税政策在内的软件产业扶持政策。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软件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对软件产业的扶持力度也在不断加强, 相关财税政策不断丰富, 推动了软件产业持续快速增长。软件产业成为超过万亿元规模的重要产业, 并支撑和推动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建设。

一、我国软件产业税收政策回顾与分析

1.1985年之前:软件产业处于起步阶段, 没有相关政策支持。我国软件产业发端于20世纪50年代, 当时的软件主要依附于计算机硬件, 为特定的需求服务。1973年, 原第四机械工业部召开了电子计算机首次专业会议, 确定了电子计算机的发展方针, 重点研究开发国际先进机型的兼容机、研制汉字信息处理系统和发展微机。从此, 我国计算机及软件的发展有了政策性指导, 我国软件产业开始进入起步阶段。

2.1986~1999年:零散的税收政策逐步出台。1986年, 我国第一个关于软件产业发展规划的指导性文件《关于建立和发展我国软件产业的报告》出台。1987年, 国务院明确在“七五”、“八五”期间, 对软件等四种产品实行免征产品税、减半征所得税、可按销售收入10%提取研发费、对重大引进工程项目免征进口税等四项税收优惠政策。

20世纪90年代, 信息化浪潮开始席卷全球, 个人计算机、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开始大量进入商业领域和家庭, 世界软件产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许多国家已经认识到软件产业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意义, 争相出台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政策, 其中税收优惠政策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在这一时期开始进入信息基础设施全面建设阶段, 尤其是一系列“金字工程”的启动, 带来了大量的软件应用需求, 带动软件产业快速发展并开始形成规模。但这一时期鲜有针对软件产业的相关政策。直到1999年11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3号) 的发布, 这一状况才得以改变。该通知规定, 对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可在法定17%税率征收后, 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对依法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软件产品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

3.2000~2010年:核心文件及配套政策形成了软件产业税收政策体系。2000年6月, 国务院颁发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国发[2000]18号) , 从投融资、税收、技术、出口、收入分配、人才、装备及采购、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行业管理等多个方面为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其中, 在软件产业的税收政策方面, 制定了增值税超税负部分即征即退、新办软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规划布局内重点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2002年9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九部委联合制定的《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 (2002年至2005年) 》, 切实推进国发[2000]18号文件各项政策的落实。

国务院及其相关部委还出台了服务外包、动漫等与软件密切相关的产业的扶持政策。根据《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08]11号) , 国务院办公厅于2009年1月批复《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 批准北京等20个城市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并在20个试点城市实行税收优惠、特殊工时制等一系列鼓励和支持政策。2009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 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动漫企业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4.2011年起, 我国软件产业税收政策得到了进一步丰富和完善。2011年1月, 国务院颁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国发[2011]4号) , 从财税、投融资、研究开发、进出口、人才、知识产权、市场等方面对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给予政策鼓励和支持。在延续国发[2000]18号文件主要政策的基础上, 该文件进一步调整和增加了部分政策。在税收政策方面, 其延续了国发[2000]18号文件有关增值税的政策, 对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 删掉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最大的变化是新增了营业税政策, 对软件产业的发展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

二、“黄金十年”我国软件税收政策及其成效分析

国发[2000]18号文件是我国软件产业政策的基石, 也是我国软件产业进入快速发展的转折点。国发[2000]18号文件及其配套政策为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其中税收政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一税收政策及相关政策的鼓励支持下, 我国软件产业得到持续快速的发展, 走过了令人瞩目的“黄金十年”。

1. 产业发展环境不断完善, 为软件企业发展带来积极影响。

国发[2000]18号文件出台后, 各部委和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和落实措施, 进而逐步形成了我国软件产业的政策体系。在税收方面, 国发[2000]18号文件明确政策规定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原信息产业部等部委先后多次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细则和落实措施, 并对软件产业的一些细分领域制定了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 各级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区软件产业和经济发展状况, 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配套措施。比如, 2000年, 上海市就出台了《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随后,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教委、外经贸委、科委等相关部门都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措施。

这些税收政策及相关产业政策的出台, 极大地改善了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环境。企业不仅能在更为完善的市场环境中整合资源、开展竞争, 而且还能得到税收优惠, 减少成本, 改善条件。这些政策给软件企业的发展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2. 产业规模迅速壮大, 产业地位不断提升。

国发[2000]18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各方积极性, 推动我国软件产业步入快速发展时期。2000~2010年, 我国软件产业规模从560亿元增长到13 364亿元, 增长了22倍多, 年均增速达37.3%;我国软件产业占世界软件产业总额的比重从1.2%上升到14.20% (见下图) 。软件出口十年来保持持续增长, 从2000年的4.7亿美元增长到2010年的267亿美元, 出口额增长了56倍, 年均增速超过50%。

数据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研究发展报告2010》。

随着软件产业规模的快速增长, 软件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升。软件产业占电子信息产业的比重由2000年的5.7%提升到2010年的18%, 软件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由2001年的不足0.3%上升到超过1%, 对社会生活和生产各个领域的渗透和带动力不断增强。

3. 产业结构不断优化, 服务收入所占比重逐年提高。

十年来, 我国软件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优化, 软件技术服务和系统集成增速超过软件产品增速, 占软件产业总收入的比重不断提高, 软件产业结构由原来的以软件产品和系统集成为主导, 形成了以软件产品、系统集成、软件技术服务、嵌入式系统软件和IC设计为主体, 更加完整和均衡的产业体系。尤其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和深化, 与网络相关的信息服务发展迅速。2010年,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和信息技术增值服务收入分别为1 233亿元和2 178亿元, 同比增长37.2%和44.6%, 分别高于全行业5.9个百分点和16.2个百分点, 两者收入占全行业比重达25.5%, 比2001年提高18.9个百分点。

4. 创新能力显著增强, 技术水平不断提升。

十年来, 我国软件产业的创新能力明显增强, 在基础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管理软件、游戏动漫软件等领域涌现出一大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和技术。国产基础软件的产品质量和性能明显提升, 部分产品在电力、邮政等重点行业领域得到了较好应用。适应行业特点、满足行业需求、技术先进的工业软件和行业解决方案不断推出和应用, 为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提供了有力支撑。藏文、维哈柯等民族语言文字软件研发和应用推广成效显著。自2002年《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实施以来, 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量持续快速增长, “十一五”期间翻了两番, 2010年达到81 966件。

5. 大企业培育取得成效, 企业规模不断壮大。

2010年我国从事软件业务企业达到3万余家, 全部累计认定软件企业28 436家, 其中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240家, 年收入过亿元的软件企业超过1 000家, 而2000年全国仅有几家规模上亿元的软件企业。2010年, 软件收入前百家企业累计完成软件业务收入2 900亿元, 占全国收入的21.7%;入门门槛从第一届的9 200万元提高到第九届的3.96亿元, 排名第一的企业收入增长了11倍。其中, 软件业务收入超百亿元的企业有3家, 50亿~100亿元的有3家, 10亿~50亿元的有35家, 5亿~10亿元的有39家。

6. 人才队伍规模不断壮大, 吸纳就业成效明显。

十年来, 我国已经形成了以高等院校软件专业为主, 社会培训机构和企业培训部门为有益补充的生态化人才培育体系。到2010年, 全国设置计算机科学、计算机软件、软件工程等专业的院校有1 000多所, 本专科软件及相关专业毕业生数量超过90万人, 软件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生数量超过4万人。软件从业人数从2000年的25万人增加到2009年的235万人, 平均每年新增35万个就业岗位, 吸收大量毕业生就业, 成为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比较集中的行业之一。

7. 税收优惠政策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带动税收总量增长。

通过减税、退税和税收返回等方式, 软件企业减轻了税收支出, 获得更多的税后收入, 进而有资金用于加大研发和再投资, 使企业产业规模迅速壮大, 从而进一步扩大了税基, 最终带来税收总量的增长。据初步测算, 2000~2009年软件企业共缴纳税款2 700多亿元, 软件企业在此期间享受的各种税收优惠累计400亿元左右。在国发[2000]18号文件出台前的1996~1999年期间, 全国软件产业平均增速为24.1%, 而在2000~2009年期间, 全国软件产业平均增速为37.7%。假设没有国发[2000]18号文件的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产业平均增速为25%, 则2000~2009年软件企业共缴纳税收约为1 500亿元。若不考虑其他因素, 按此计算, 税收优惠政策带来产业快速发展, 进而带来税收总量增加约为1 300亿元, 接近增加一倍。

三、我国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尽管新颁布的国发[2011]4号文件在国发[2000]18号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和补充, 使我国软件产业税收政策更加丰富和成熟, 但整体上来看, 我国软件产业税收政策仍存在不少问题, 还需进一步完善。

1. 政策间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

我国现行与软件产业相关的税收政策不少, 但缺乏总体规划, 不同政策由不同部门在不同时间制定, 相互间的衔接和协调考虑不足, 造成政策间的重叠交叉或遗漏。而且, 现行税收政策大多散见于各部门规章和文件中, 大多是各项优惠措施的简单罗列, 企业难以全面、清晰、准确地掌握全部政策。还有一些地方政府从本位主义出发, 出台了一些有利于本地企业的优惠政策, 造成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性差异, 给税收政策的实施造成混乱。另外, 税收政策与其他产业政策之间还缺乏统筹和协调。

2. 支持和优惠方式的选择不够科学。

税收优惠的方式包括税收减免、优惠税率、免税期、纳税扣除、盈亏互抵、准备金制度、投资抵免、优惠退税、延期纳税等, 大致分为税额式减免和税基式优惠两种方式。直接税额减免和优惠税率属于税额式减免, 其他则属于税基式优惠。我国现阶段主要以税额式减免的方式来支持软件产业发展, 虽然有操作简便、易为征纳双方把握等优点, 但也存在优惠方式单一、对企业技术研发创新举措缺乏有效激励、引导作用不显著等缺点, 而且对财政收入侵蚀较大, 容易造成政策性税收流失。

3. 税收优惠政策以企业为对象削弱了政策效果。

无论是国发[2000]18号文件还是国发[2011]4号文件, 税收优惠政策都是以软件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为对象, 而不是以具体技术研发项目或收入类别为对象, 造成了多方面的问题。首先, 软件企业取得的非软件业务收入享受了税收优惠, 而非软件企业与软件技术相关的项目和收入享受不到税收优惠, 造成政策缺位, 且引发不公平。其次, 导致许多企业不是在技术创新上努力, 而是在“软件企业”、“系统集成资质”、“高新技术企业”、“先进企业”等认定方面下功夫, 钻政策空子。此前就曾经出现过生产轮胎的企业因获得“软件企业”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例子。

4. 部分政策描述模糊不清, 导致实际操作困难。

一是软件产品和软件服务界定不清, 其收入范围难以确定, 使得企业在处理这些收入是否享受税收优惠及享受哪种优惠政策时产生不同做法。二是现行政策中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是“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但对什么是“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未做明确界定。按软件产品的登记注册来看, 也不能完全界定清楚, 因为登记注册不能说明就是自行开发生产, 而没有登记注册的也可能是自行开发生产的。三是政策规定增值税超税负部分实现即征即退, 但对如何“退”未作明确说明, 导致基层税务部门执行困难, 企业实际受惠有限。

5. 政策设计考虑欠周全, 忽视了促进软件产业发展因素的支持。

除了技术进步和软件企业自身生存发展的动力外, 投融资体系、人才、创新水平等是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但目前缺乏针对这些促进因素的税收政策。由于软件产业属于知识密集型产业, 软件企业固定资产较少, 且软件产品和服务的价值难以评估, 因而常常面临融资困难的问题。风险投资对推动软件产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但现行软件产业税收政策没有对风险投资给予支持和优惠, 这不利于形成有效的软件产业风险投资机制。另外, 人才是软件产业发展的关键, 但现行软件产业税收政策没有针对软件从业人员制定优惠政策, 地方减税政策也只是针对企业家和高端人才, 不利于调动软件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再者, 现行软件产业政策针对企业技术研发创新活动的激励措施较少, 限制条件较多, 而且在税收政策设计上重利润轻风险, 重结果轻过程, 导致企业在技术研发创新活动上投入不足。

6. 政策“喜大忘小”, 对中小型软件企业支持不足。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门槛较高, 中小型企业由于规模小、盈利能力弱、取得的资质认证少、发展壮大需要较长时间, 因此所能享受的优惠很少。但从整个产业看, 中小型企业占了绝大部分, 是产业链完善和产业壮大不可缺少的部分, 也是更需要税收政策支持的部分。

7. 混合销售中的税种界定和征管问题。

国发[2011]4号文件提出了营业税优惠政策, 这对于促进软件产业转型发展是重要的举措, 但却带来了混合销售问题。目前软件企业大都从事多项业务, 既有软件产品开发和销售, 也有系统集成、咨询和运维服务, 但在我国甲方主导的信息化建设市场, 签订单独的运维 (咨询) 合同或服务合同是比较难的, 一般是按项目来签订。但按项目签订的合同难以区分其中产品和服务的比重, 因此无法明确界定哪部分业务和收入该缴纳增值税, 哪部分业务和收入该缴纳营业税, 因此税务机构也就无法对其执行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从征管方面看, 国税、地税两套征管机构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 存在争抢税源情况, 在涉及混合销售时, 双方在税收划分和优惠政策执行上常常会产生争执, 给软件企业的良性发展带来负担, 优惠政策效果也往往大打折扣。

四、关于软件产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1. 形成完整统一的财税政策。

对现行的与软件产业发展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梳理, 把散见于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具体优惠措施归纳统一起来, 并与专项资金相互补充和协调, 形成全国完整统一的软件产业财税政策, 减少政策之间的重复、交叉和空缺。在完整统一的软件产业财税政策中, 专项资金应整合统一为一个, 主要用于支持软件技术基础性研究;细分行业和相关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如软件外包、游戏动漫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 将其整合到整体税收优惠政策中, 以保证政策的统一性和公平性。同时, 积极研究出台鼓励软件产业风险投资、软件从业人员、软件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 并考虑针对中小型软件企业出台附加或补充的财税优惠措施, 使软件产业财税政策更全面, 引导性更强, 长远效果更突出。

2. 调整优惠方式, 实行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相结合。

建议调整税收优惠方式, 考虑税前扣除各类准备金、加速折旧、资金周转困难企业延期纳税、再投资退税等方式来给予支持, 强调间接和事后的优惠。

3. 放宽优惠政策条件, 并逐步调整优惠对象。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只能是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才能享受, 而软件企业认定标准过于严格, 许多企业从事软件开发或提供相关服务却享受不到相应的政策优惠。建议放宽优惠条件, 非软件企业的软件业务收入也能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逐步调整政策的优惠对象, 针对具体的研发项目和软件业务收入给予优惠, 使所有企业的软件研发项目和软件业务收入都能公平地享受到财税优惠政策, 既要防止优惠政策的泛滥, 又要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4. 明确政策措施, 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进一步细化和理清政策措施, 对软件企业和税务征管部门存在争议的地方, 应进行解释或补充说明。同时, 为便于政策的落实和企业申办, 应针对软件产业税收减、退、免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 明确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方便企业申报办理。

5. 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进一步界定税收征管分工, 建立国税、地税沟通协调机制, 减少和避免交叉征管, 加强监督稽查的合作。简化税收减、免、退程序和中间审批环节, 减少办理时间。加强政务公开和服务, 及时、全面地公开优惠政策、办理依据、办理程序、办理结果、奖惩结果等, 积极主动地开展政策宣传、企业财务辅导, 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加强税收稽查和监督管理, 严格依法征管, 对违法违规, 假税收优惠之名偷税逃税的坚决查处和打击, 将严格执法、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

参考文献

[1].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走中国特色信息技术产业发展道路.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 2010

[2].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中国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年鉴 (软件篇) 2010.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 2011

[3].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编辑.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研究发展报告.北京:中国科技出版社, 2010

对于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 篇8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现状;建议

中图分类号: F276.3;F8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32-42-2

0 引言

在2012年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当时的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表示:2012年要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及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等税费减免政策,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从这一发言可以看出,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的发展,中小企业开始处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1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必要性

我国经济现在处于转型阶段,从改革开放发展至今,中小企业已经成为了我国的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随着中小企业的不断发展,会产生增加就业,促进科技创新与进步等社会效益。但是反观中小企业自身,又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如:经济实力弱小;市场竞争力低下等。为了应对这些问题,对于中小企业实施一些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很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进而推动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

2 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实施现状

国家在近几年陆续出台了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我国专门针对于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是很多,我们通过对法规的整理如下(表1):

3 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所存在的具体问题

通过我们的实地发放问卷进行调查发现了以下一些问题。

3.1 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具体政策实施困难

目前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属于普遍降税的范畴,相关的减税规定较为单一,但是江苏省的中小企业的经营现状各不相同,这会致使具体的优惠政策很难实现它的初衷。

举个例子,税收优惠中关于创新投资企业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看似力度很大的优惠政策,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却仿佛被打入了冷宫,如同摆设一般。在这些较大的税收优惠政策下,根据我们的调查发现仍然有超过80%的中小企业期望得到税收减免,这一现象说明虽然政策存在,但是由于和很多中小企业的具体需求不匹配,使得税收优惠这一目的无法达成。

3.2 优惠政策相关操作性低,具体针对性不强

当今江苏省的直接优惠措施比较多,比如税收优惠税率、税收减免等,但是少了些针对性强、花哨的间接优惠措施。更有甚者,没能切合企业差异化发展,对其发展中的诉求进行满足。也还有一些条款的制定没有结合江苏省中小企业面对的难处,少了针对性。

比方说在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中,复杂的申请程序,限制条件繁琐,相关引导性不强。通过实地的调研发现:有超过50%的中小企业在申请税收优惠的时候都遇到过手续复杂;需要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的问题。

3.3 优惠政策体系较混乱

尽管江苏省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很多,也在进行着不断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但究其政策的特点我们可以发现,许多国家出台的政策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法规标准,各种优惠政策零散分布于各类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里,这就使得这一政策体系变得混乱,很难进行统一的管理。这样的体系也让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利用政策漏洞进行偷逃税的行为,也会对国家的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

4 关于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几点建议

4.1 构造规范性强的政策体系

科学合理地制定江苏省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适度地利用这些政策,利于实现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相反的,倘若被滥用,便会造就竞争的无序,使税收收入大量流失,也会侵害社会公平。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的基本目标是竞争公平、税负公平,对当下的优惠政策来一次大清理,保证税收的严肃性,以求省内各地税负公平,尽量缩小地区间差异。建立起一个清晰、统一规范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框架,使得广大的江苏省中小企业不必在寻找政策、研究政策上浪费时间,实现政策的组合效应,即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

4.2 对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修缮

对中小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进行重新设置。企业所得税具有强大的调节和再分配功能,是针对企业经营所得征收的一种直接税。对这种类似的直接税施行累进税率,可以导致税收收入出现弹性,大大地调节收入差距,使社会财富更加均匀的分配、经济更加稳定。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在所得税税率的设计里,吸取国外的经验,施行超额累进税率,以应纳税所得额为依据,按照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企业规模,在法律的层面为省内中小企业设定若干档低税率,保证中小企业更好的受益。

4.3 优化纳税服务,规范中小企业财务管理

首先,要优化纳税服务手段。通过纳税服务热线、办税大厅、自媒体等多种方式方法保证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足够大,推进标准的涉税答疑程序,为中小企业提供官方、正确、及时的咨询服务,提高针对性。要对纳税服务理念进行修正和优化,有些办税人员存在着“重大轻小”的思想,不能够把不同经济规模的纳税人摆放到同一高度上看待,这是绝对错误的。因为正确的纳税服务理念要求我们无论涉税企业的规模大小,所提供的纳税服务都应当是同质同量的。我们还应该改进税务代理人员的基本职业素养,最大程度地消除国地税部门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参 考 文 献

[1] 韩真良.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J].教育教学论坛,2013.5.

[2] 何云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D].郑州大学,2014.

[3] 吕敏,谢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制度改革探讨[J].税务研究,2012(12).

[4] 姜麗丽.经济新常态下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J].税务与经济,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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