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范本西安市

2024-07-31

劳动合同范本西安市(精选8篇)

劳动合同范本西安市 篇1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离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甲方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2)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4)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但应当书面告知甲方:

(1) 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2) 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 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着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三十四条 在试用期内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然终止。

(1) 劳动合同期满;

(2) 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金养老保险待遇;

(3)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 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事实发生后或解除、终止作出后当日向乙方出具或依法送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关系转移手续。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续延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通知对方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续签的,不再约定试用期。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双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起仲裁、诉讼。特别约定

第四十条 乙方变更通信地址或手机、固定电话等其它联系方式时,应当于变更发生之日起10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仍按本合同载明的乙方通讯地址或乙方最后一次告知公司的通信地址向乙方送达文件后,视为已送达。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十一条 。

第四十二条 如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无效或无法执行,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四十五条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已认真阅读并保证遵守。 。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西安市劳动合同范文三

甲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公司性质: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

出生年月: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项。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从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义务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作。工作地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可依照有关规定,经与乙方协商,对乙方的工作职务和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3、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利益;

4、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5、履行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本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三、工作时间

甲方和乙方协商,采用第________条工时制度。

第四条 执行标准的公示制度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五条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平均日和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标准工作时间。

第六条 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_____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为_____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____元。

第八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九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和生活费用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

第十条 乙方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等待遇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二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的内容。

第十四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 合同期内,甲方委派乙方到境内外甲方所属机构工作的,原有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但应和企业签订有关境内外工作的协议;经甲方批准,乙方到境内外非甲方所属机构担任一定阶段工作的,可由乙方与该机构签订有关协议。

第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失的;

5、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_________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

第十八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第十九条 乙方不得在掌握甲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经协商解除合同后,亦不得在_________期限内自行或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和原在职时相同或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本合同约定或损失数额承担赔偿责任。

七、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看过西安市劳动合同的人还看了:

1.官方版劳动合同范本3篇

2.最新劳动合同样本3篇

3.最新劳动合同范本3篇

4.最新劳动合同范本3篇

5.工厂劳动合同范本

6.个人劳动合同范本

7.最新员工劳动合同范本3篇

8.有限公司劳动合同范本

劳动合同范本西安市 篇2

近年来,河北省迁安市积极探索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免费培训工程。截至目前,全市累计投入培训专项补贴资金2400余万元,累计开展各级各类培训1296期,培训城乡劳动力54457人。

在实施免费培训工程的过程中,迁安市认定20家教学条件较好的公办、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免费培训基地,核定了40个免费培训专业。全市普通劳动力可免费参加收费标准在1600元以内的专业技能培训。同时,政策还向社会特殊就业群体进一步倾斜,规定低保户家庭成员、残疾人、复转军人、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加收费标准在2000元以内的专业技能培训。

在免费培训的同时,迁安市还通过招商引资、鼓励民营企业发展、加大项目建设力度等方式,积极创造就业岗位,拓宽就业渠道。同时,不断完善城乡就业服务网络建设,强化企业需求与培训学校培训内容对接,促进培训学员零距离就业。

西安“合同婚姻”现状调查 篇3

“每天忙一早上,能挣40块钱。”11月3日下午,刚从外面胡乱塞了口饭回到家的王燕玲说,要不是今年婚介所生意特别淡,自己才不愿去下那个苦。

王燕玲的无奈多少能从某个侧面反映出时下进城务工人员遇到的“婚恋难”,作为西安市莲湖区第一家为进城务工人员“操心”的民间婚介所,她所面临的“寒冬”,已经不是来登记的人有多少,而是成功率有多低。

“女性外来务工人员就不说了,男性外来务工人员太难找对象了,尤其近些年大量增多的、有婚恋需求的中老年进城务工人员,要结婚更是难上加难。”王燕玲指着桌上堆得像小山一样高的登记表,重重地叹了口气。

十多年前,王燕玲也是一名进城务工人员,在城里找对象、找工作屡屡碰壁后,她选择了自认为非常适合自己的工作——开婚介所。如今,一晃很多年过去了,经她撮合而建立婚恋关系的男女进城务工人员,已经多得让她记不清了。

然而,近年来的变化让她始料不及,先是女性务工人员登记的越来越少,随即便是男性务工人员的婚恋愈来愈难,“来登记的男女比例是7比3,而男性务工人员的婚恋成功率还不到10%。”

“相比于女性务工人员,男务工人员找不到对象的情况比较普遍,而中老年单身务工人员找不到合适婚恋对象的更普遍”,碑林区一家不愿透露姓名的婚介所负责人说,女的来登记,一般就两个要求,一是要有房子,二是有工作,“即便年龄大个一二十岁的也能接受”。

从该所的登记表看,二十多岁到五六十岁的外来女性务工人员,基本都介绍成功了,而剩下的“老大难”,均为大量男性进城务工人员,其中,登记了四五年找不到对象的比比皆是。

中老年单身瞄向“合同婚姻” 10月下旬到11月上旬,记者在西安郭杜、半坡十字、西门外以及土门一带,随机采访了50位进城男性单身务工人员,他们所从事的工作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餐饮服务、保安保洁以及建筑等行业,其共同特征为三无:即城里无房产、无积蓄、无稳定工作。

“这些务工人员每天的平均工资在200元至300元左右,减去闲暇时间,一个月下来收入也在4000元到6000元左右,看上去也不算少,但是,他们的工作不稳定,尤其一年中有很大一部分时间要回去忙农活,因此年总体收入还是不高。”

王燕玲指出,年轻人刚入社会,没有多少积蓄,所以不可能在城里买房子,而40岁以上的单身中老年务工人员,此时进城,大多数不是要给儿女们结婚挣钱,就是要给自己以后养老攒钱,因此即便再婚念头强烈,首先还是要考虑经济问题。

李存后师傅今年56岁,家在周至,性格开朗,诙谐,因为膝下只有一女,妻子在前些年因食道癌去世后,自己便一直独居,由于身体还好,每年农忙过后就会到西安打工。“一年中有八九个月都在城里,所以就在城中村租了房子住下了”,李师傅告诉记者,他曾花钱在好几家婚姻介绍所登记,希望能在城里找一个女人结婚,但见了几个,谈到婚事就没戏了,后来想想,觉得自己真要在城里结婚,买房压力大,“尤其女方也有儿女的,以后财产咋分?”

有了这种想法,李存后就一心寻找能“搭伴过日子”的女人,后来果真在徐家庄的一家婚介所,找到了跟自己有同样想法的一位户县女人,女方比他大一岁,丈夫不在了,眼下一对儿女已成家,因在家闷得慌,就来城里做了家政活儿。见面后双方都觉得是实诚人,就住在了一起,平时,只要不是面对家人,对外均以夫妻相称。

可惜,这样的日子没多久就结束了,因女方有了孙女要回去带,李师傅又成了单身,眼下,他正试图通过婚介,寻找同居的女人。

“现在这种事比较多,大家也都比较现实,合适了就过,不合适了就分开”,幸福路附近的一家婚介所老板告诉记者,“合同婚姻”实际上就是不领证同居在一起,对外以夫妻相称,“其中有些有协议,有些则是口头的。”

据了解,由于中老年男性务工人员的精神和生理需求无法通过正式结婚来得到满足,基于“互换”性质的“合同婚姻”日益增多,而所谓“合同”或“协议”,主要内容就是约束两人的同居方式和男方该每月付给女方多少钱。

“陪床保姆”隐藏着多种隐患 “一般每月给1500元到2000多元的比较多,给的钱越多,通常男方年岁越大。”

一位做了多年婚介工作的周女士告诉记者,她以前就接触过一个姓李的安徽人,已经57岁了,是个木工,带老婆来西安做活儿已有多年,2011年时妻子车祸去世,他就成了一个人,“由于跟儿子关系不好,不愿回老家,他就打算在城里找,可哪有那么容易”。

一段时间也没能找到,好不容易婚介所给他介绍了一个,忽然李师傅又患胆结石要做手术。

得知李师傅身边没人照顾,而给李师傅找的女方来自彬县,没找到活儿不说,好几天连行李都找不到放的地方,婚介所就提议女方不如先去医院照顾,谁知去了后,李师傅很满意,就这样照顾了一个多星期,出院后,女方和他同居了。

起初,两人没有说到结婚,白天女的出去找工作,晚上就回来陪他。一天,李师傅的女儿从安徽专程来看他,因小事与女的发生了争吵。原本李师傅是想跟女方结婚的,经过这一吵,女方不愿意了,但由于他还要人照顾,而且女方又没更好的去处,于是说好,女人只在晚上回来陪他,每晚100元,生活花费则是AA制。

“这基本上就成了陪床保姆。”周女士说,在目前,女性进城务工人员,除了年轻有姿色的婚恋容易成功外,不少进城务工中老年单身女性,不是选择做“合同夫妻”,便是成了某种意义上的“陪床保姆”。这是因为结婚既麻烦,又要处理家庭关系,而且还要面对未来的财产分割。

西安的劳动法规定 篇4

大家生活在西安,为了生活而奔波着,从深圳回来后,才知道这里的人们过着这样的日子,每周必须上六天的班,我不明白为什么劳动法在着座文明的城市里会这样。难道劳动局是虚设的?之前我在大家认为的血汗工厂上班,也没见他们有什么违反劳动法的事情,可是在西安,每周上六天班,加班一小时三块钱,婚假无论年领大小只有5天,大家在谴责血汗工厂的时候,为什么没有看到整个一个城市,不,应该是一个省,都是这样的,我们的血汗就这样被践踏着,社会在哪里?法律却又在哪里?

[西安的劳动法规定]

西安市房屋出租合同 篇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西安市 碑林 区(县) 文艺路陕西省测绘局

家属院20号楼4单元602室 ,建筑面积 42.9平方米。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 租赁用途: 自住 。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4 月 7 日至 年 4 月 7 日,共计 壹拾贰 个月。甲方应于 2015 年 4 月 7 日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三套房门钥匙及 电卡、水卡 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应提前 30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每期支付肆仟零伍拾元整(¥: 4050.00 ),租金总计:人民币 壹万陆仟贰佰 元整(¥: 16200.00 )。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204月7日, 2015年7月7日,2015年11月7日,2月7日。

(二)押金:无需押金。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 物业管理费 (4)燃气费 (5)上网费 (6)室内设施维修费(7)供暖费等费用。同时保留好相关收费凭证。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西安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若因乙方保管不当及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老房子下水容易出问题,注意异物堵塞问题。 2.不续租提前一个月告知,并配合看房。 3.客厅沙发背后的插座有问题,切勿使用。 4.租期可以换房门锁,需要告知房东。 5.各类缴费单留存,以便结清费用。 6.发现被风吹下的房顶隔热膜,就收起来。

7.有些东西不用的话就放到走廊木头隔断的顶上,并小心碰到电线。 8.水电网费交房时进行余额清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2 份,其中甲方执1 份,乙方执 1 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泰安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篇6

助您提升自身价值 成就财富梦想

泰安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是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直属培训单位。是泰安市就业再就业的培训基地、职业技能鉴定基地。中心教学管理规范,教师经验丰富,设备先进,食宿方便优惠,收费全市最低。中心集招生、培训、鉴定、就业为一体,学员随时报名,定期开班,学习期满考核,成绩合格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一、理财规划师:通过学习能从全球的视野把握财富的机会,第一时间掌握财富的信息。轻松生活源于财富的合理配置,好的理财观念会使你的财富越聚越多;你不理财,财不理你。名师授课,受益终生。学习内容:货币知识、黄金投资、珠宝投资、基金投资金、证券投资等。学期1个月,统一组织鉴定考试,考试合格颁发《理财规划师》资格证书。

二、证券分析师:运用资本创立自己的财富王国,助投资人扬帆起航。成就财富理想,把握未来机遇。学习内容有股票知识、期货期货、货币知识、法律法规等。

三、计算机组装及维护班:熟练组装各类型号的计算机,熟悉计算机的不同配置,并根据不同客户的要求进行改装;计算机在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能熟练的独立处理;计算机系统的维护和数据安全的维护。学期1个月。

四、计算机班:学期2—3个月,主要开设以下专业:《职业资格证书》辅导考核班、山东省初级考试辅导班、办公自动化班、网络班、photoshop广告设计班、电脑打字班。学习中英文输入法、计算机软、硬件基本知识、系统维护与病毒防治、windows 操作系统、word 字处理软件、EXCEI电子表格软件、foxpro数据库系统软件等知识。

五、速录师班:通过学习,从而实现高速文字录入,因此被广泛用于司法系统、庭审记录、政府部门、各行业会议现场记录、新闻发布会、网络直播、各种会议现场记录、大屏幕投影显示、新闻记录、采访记录、现场报道发稿、远程电话记录、音频资料整理等。速录高手现已成为各行各业争抢的热门人才,速录师已成为二十一世纪最受年轻人追捧的职业,数千元的月薪你还等什么。

中心承诺:保证教学管理质量!保证全市收费最低!保证推荐安置就业!!

劳动合同范本西安市 篇7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

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 我国的劳动合同可以分为三类: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什么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又可以称为不定期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定义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 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具体的终止日期, 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 但并不是不能终止, 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 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和终止。这里的无固定期限, 并非“永远”, 而是劳动关系在企业的存续期限和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内无限期存续, 只有出现法定的或约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况下, 劳动关系才可以终止。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之一都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即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益的保护上向劳动者有所倾斜。从就业保障的角度来看, 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相比, 应该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保护劳动者更有利。因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存在到期终止的问题, 在正常履行的情况下,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能够保持较为长期的稳定的劳动关系。所以, 世界上许多市场经济国家, 如法国、日本等都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放在高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地位, 普遍实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是特定情况。

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区

关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虽然法律规定很明确, 但由于我国多年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固定工”制度的影响, 人们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仍存在许多误区, 必须加以澄清。

误区一:签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职工等于原来的固定工, 是“铁饭碗”“终身制”

笔者曾问一名老职工:您和企业签了几年的劳动合同?该职工回答:我是有合同保障的固定工, 因为我签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见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之深。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以及劳动法律法规的正确认识和理解, 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 对企业非常不利, 企业要承担员工一辈子的责任, 一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就是终身制的, 有点“生是企业的人, 活是企业的鬼”的味道。其实,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可以解除和终止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同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固定工”用工制度。计划经济时代的固定工用工制度.企业没有用工自主权, 劳动者没有择业权, 职工能进不能出, 无论什么情况下企业都不能解除劳动关系。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可以解除和终止的。

误区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

实践中还有一种认识, 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不固定的, 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这样的合同比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更不稳定。这也是一种误区。实际上, 在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上, 相对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言,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任何特权, 绝非想解除就解除, 要想解除也要符合法定的条件。

三、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

由于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 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问题上人们也存在一些错误认识。很多人认为, 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部分劳动者才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其实这也是一种误解。那么什么人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既然是劳动合同的一种, 所以根据劳动合同订立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意思表示一致, 无论是初次就业还是续订劳动合同, 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劳动合同法还同时规定了, 当劳动者具备一定条件时, 除非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些情形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 我国劳动合同制实施过程中的一个典型问题就是不签书面劳动合同, 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劳动合同法》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为了保证这一义务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法律责任中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四、签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防范法律风险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规定, 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此, 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 当劳动者符合条件时, 一定要与劳动者者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既然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不是洪水猛兽, 当劳动者符合条件时, 一定要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 要为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

2. 企业应当增强证据意识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当劳动者符合一定条件, 除非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 如何证明劳动者提出要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成为风险的关键点所在。建议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求订立哪种类型合同的意见, 并保留劳动者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据, 避免事后劳动者反悔而导致用工成本增加的风险。

3. 完善企业的规章制度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是不能解除, 但要符合法定的条件, 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等, 所以用人单位要完善规章制度, 以便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有制度依据。

摘要: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绝非“铁饭碗”、“固定工”, 是可以解除和终止的。只要双方愿意任何人均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当劳动者具备一定的条件时,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签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防范法律风险。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

参考文献

[1]李居鹏:签署劳动合同需谨慎[J].成才与就业, 2010, (Z3) :96-97

[2]高云霞:浅析《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调整的变化[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0, (01) :74-75

[3]姚秀盈:非典型劳动关系及其法律规制[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 2010, (01) :7-8

[4]冯松雷:《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高校后勤实体人力资源成本的影响及对策[J].高校后勤研究, 2010, (01) :107-109

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篇8

关键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劳动者;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争议的最大诱因[1]。在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中,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都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作了很多规定,例如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通知等,它们对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维护劳资双方关系的和谐具有积极意义。但是这些规定中仍然存在一些瑕疵,需要立法者进一步完善。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立法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提供相应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但该条款规定的相关标准并不明确,具体而言:

(一)未提供劳动条件或劳动保护的标准不明确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条文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需要达到何种程度,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是否在用人单位一时或者一些次要方面未提供约定的劳动条件或者劳动保护,劳动者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也享有单方解除权,显然对用人单位是不公平的,会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当用人单位发现约定的劳动条件或劳动保护存在缺陷时,及时予以补正,并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也就没有必要非要通过解除劳动合同来解决双方的矛盾。

(二)未及时支付工资的标准不明确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法律层面,需要对未及时足额支付的时限及未支付金额作一个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如果是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过程中一时的疏忽迟延一天支付,并未给劳动者造成太大的损失,算不算未及时支付?又或者是由于客观情况或计算错误导致用人单位少支付一块钱的工资,算不算未足额支付?能否把用人单位迟延支付一天或少支付一块钱,就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如果对这些问题作出肯定的解释,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用人单位非常不公平,同时也会导致劳动者滥用解除权。

(三)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标准不明确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款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本条款并未明确规定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何种程度时,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只是因为一时疏忽少缴了一部分或者一个月保险费,就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这未免太过草率,这无疑会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影响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如果用人单位在发现少缴或漏缴劳动者社会保险费后,及时予以全额补缴,也就没有必要将矛盾的解决方式上升到解除劳动合同的地步。

(四)用人单位违约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不明确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而导致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被迫辞职或者“推定解雇”,[2]并不是劳动者的本来目的。我國劳动法律所规定的劳动者的“单方即时解除权”看似为权利,但能否真正为劳动者带来利益却是值得怀疑的。现如今我国就业形势非常严峻,很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并不一定能找到更好的工作。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劳动法律仅仅规定了在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或违反约定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是远远不够的,这并不能对用人单位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反而会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主动辞职的法律后果应当是不同的。[3]我国《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在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要给予与劳动年限相关的经济补偿金,这是远远不够的。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立法完善

(一)明确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标准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用人单位只是由于一时的疏忽或者在一些次要方面未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者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请求赔偿。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仍未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相应劳动保护的,劳动者方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不得拒绝。这样更能有效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更加和谐。

(二)明确及时支付工资的标准

在立法上,应当对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作一个明确的规定。一方面,在支付时间上,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工资达到多少天,劳动者才能行使“单方即时解除权”;另一方面,在支付金额上,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的工资要达到多少数额,劳动者才能行使单方解除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该结合实际情况来设置,比如用人单位应该是故意拖欠劳动者工资,而不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客观原因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并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的工资应该严重影响到劳动者维持正常的生活,劳动者方可行使单方解除权。否则,劳动者可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请求支付滞纳金等方式来解决。

(三)明确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标准

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应当认定为是用人单位拒缴、少缴或者缴纳方式上存在问题,并要对这些情况分别作一个明确的界定,比如达到什么程度才能认定为是少缴,何种情况才能认定为拒绝缴付等。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时,用人单位主观上是故意还是一时疏忽大意或者由于客观情况而未缴纳,立法应当对各种情形作一具体规定,规定达到什么程度劳动者方可行使单方解除权。此外,在情节比较轻微时,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缴纳,拒绝缴纳或者逾期仍未缴纳的,劳动者方可行使单方解除权。立法的明确规定,更有利于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和发展。

(四)明确用人单位违约责任承担

我国劳动法律规定了当用人单位违约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笔者认为,经济补偿金与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是不同的,经济补偿金不具有惩罚性。且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下转第页)(上接第页)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并未纳入《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一章当中。法律应当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区分开来,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后,用人单位应当以其他方式承担法律责任。在设置具体条款时,可参照《合同法》第113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三、结语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法上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直接关系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平衡以及权利保护,涉及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目前我国劳动法律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行使的规定尚存在不足之处。对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探讨,使我国的劳动法律更加完备,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利益,同时也要适当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

参考文献:

[1]王全兴主编:《劳动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01-102页.

[2]姜颖:《劳动合同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第232-234页.

[3]马强:《劳动合同若干问题研究》[J].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

作者简介:

上一篇:梅河口市3.15消防产品专项整治方案下一篇:安全巡查员岗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