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2024-06-29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共3篇)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篇1

 索引号:430S00/2013-64096 文号:湘办〔2013〕52号 统一登记号: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 发文日期:2013-10-25 所属主题: 主题词: 所属机构: 公开责任部门: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有利于提高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水平,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农业农村工作方针政策,积极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机制,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提高了农业经营效率,增加了农民收入,农村土地流转总体上健康有序。但少数地方也出现了一些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进行商业开发;土地流转规模过大,经营管理不善,形成经营风险;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强迫流转,损害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低位固化,与民争利;流转合同不规范,指导服务不到位,引发矛盾纠纷等。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纠正,将会冲击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前提,是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明确要求。各地要切实稳定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逐步将土地确权到户、到地块,并颁发证书,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必须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不得随意收回或调整农户承包地。

二、鼓励多形式推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

从千家万户分散经营逐步走向适度规模经营,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各地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鼓励土地向种养大户、家庭农(林)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集中。要结合各地实际,积极开展互换、出租、转包、转让、入股等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探索土地信托、托管、股田制等新的流转模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农户发展股份合作,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土地合作社,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股权,形成企业与农民、农民与农民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获得长期可靠的收益。要把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结合起来,加快种粮大户、造林大户、家庭农(林)场、联户林场、股份合作农(林)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带动农村土地流转。要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在财政扶持、项目安排、用地保障、金融支持等方面,对农村土地流转大户予以倾斜。

三、防范农村土地流转风险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合同,采取激励措施,引导土地流出方与流入方签订全省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并严格按合同办事。农村土地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应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流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备案。加强对土地流入方的资格审查,在签订流转合同前,要全面了解土地流入方的资金实力、产业规划、经营能力、诚信度等方面的情况,加强土地流转风险评估,把好“进入关”。要准确把握土地流转的适度规模,土地流转的规模要与土地流入方从事的产业、经营能力等相匹配。要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引导流转大户积极参保投保,增强抗风险能力。

四、加强对流转土地的用途管制

各地要站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高度,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加强对流转土地的用途管制,确保耕地用途不改变。既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流转,进行农业产业开发,又要切实加强监管,防止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要坚决制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利用农村土地流转规避土地管理审批,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行为;坚决制止以资本下乡和推进农民集中居住为名,流转农户承包地,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商业开发的行为;坚决制止。“以租代征”、非法强占“四荒地”等以掠夺土地增值收益为目的的行为。严格设施农用地管理,对土地流转面积较大,确因产业发展需要配套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的,依法依政策按农用地管理;对以农业为依托的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确需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各级纠风、国土资源、减负、林业、农经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流转后土地经营情况的日常监管。各地要对近年来流转土地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违规进行商业开发的,要从严查处。

五、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各地要把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深化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按照“县有市场、乡有服务站、村有信息员”的总体要求,加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力度,提升服务能力。要建立土地流转信息交易平台,开展信息沟通、政策咨询、价格评估等

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对于租期较长的,引导采取实物计价或租金逐年浮动比例的办法支付租金。要坚决纠正和杜绝流转农户土地“一口价”“一锤子买卖”的行为,确保农民流转土地全程收益。各级农经、林业部门要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监管,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规程。各县市区要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体系和“一庭三室”(仲裁庭、受理室、调解室、档案室)的建设,落实人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信访工作,及时调处好土地承包经营、林权争议等各类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篇2

2009年4月下旬以来,义和塔拉镇司法所接到的民事调解案件逐渐增多,其中大多数是土地方面的纠纷,司法所工作人员深入田间地头进行调解。

这些纠纷有以户为单位的承包纠纷、承包家庭内部纠纷、土地四至不明而引发的纠纷、相邻土地界边界限纠纷以及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纠纷等等。由于有的土地承包年代久,承包合同不明确以及以前土地分配过程中操作失误等因素的存在,增加了调解和调查取证的难度。为此,针对不同案件,司法所工作人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每个案件都请村委会参与调节,在旁协助,对于地边临界纠纷本着“和为贵”的原则,重证据,公平处理,为争议双方重新划分土地界线;对于土地因四至不明而引发的纠纷,查明土地承包合同上的面积、长、宽等数据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如果争议一方所载明的数据与实际情况相符,另一方土地承包合同上所载与实际不符或提供不出证明,按土地实际情况与土地合同相符的来办理。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对农民来说土地就是天, 土地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应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的管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为此,第一, 要向广大农民宣传好、解释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要深入持久地把政策送进农村,送到农民手中。第二, 要进一步规范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订立手续。明确合同双方的责、权、利。承包合同应公示、听证、公证,以避免各类纠纷的发生。乡村也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做到一旦发生纠纷,有据可查,这样,操作起来有法可依,可以有效避免纠纷的发生。

第三, 要健全仲裁机构。村委会、乡政府都应成立调解委员会,选配有一定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为调解员。县、乡镇要对调解员定期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调解纠纷的能力。

最后,基层司法所要发挥应有职能,切记群众利益无小事。土地纠纷处理难度大,牵涉面广,司法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必须有足够的勇气和耐心,敢于从严、敢于碰硬,坚决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保障群众利益不受侵犯。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篇3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29 生效日期: 2011-04-29 发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11]2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扎实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一)认真组织编制试点项目规划。申请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县(市、区),要在认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先易后难、规范有序”的原则,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以及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认真组织编制增减挂钩试点项目规划,确保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有减少、布局更合理,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高。编制试点项目规划,必须组织民意调查和专家论证,充分听取当地农村基层组织、农民和有关专家的意见。试点项目规划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同意后,县(市、区)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制订详细的试点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组织项目实施。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要按规定组织听证,必须经2/3以上听证代表同意,方可实施试点项目建设。公示和听证材料要与试点项目规划一并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完善用地管理制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涉及的建新地块、安置地块,要按照国家、省的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地和用地。涉及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在申报试点项目规划时,需提交与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签订的收回国有土地协议;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拆旧区复垦耕地面积超出建新区占用耕地面积的,如超出部分用于项目区外的耕地占补平衡,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粤府办〔2008〕74号)规定办理。各地级以上市要按照省的要求,认真做好拆旧区土地复垦验收和挂钩周转指标归还工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拆旧建新,要遵循农村生产生活习惯,保持农村特色和风貌,保护具有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的传统建筑。

(三)强化检查验收工作。省国土资源厅每年要对各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数量。对项目区拆旧、建新无明显进展的,要撤销该试点项目,收回挂钩周转指标,并予以通报批评。对试点项目建新区已动工但拆旧工作无进展的,要撤销该试点项目,收回挂钩周转指标,相应扣减该地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并按违法用地处理。对未按规定完成项目拆旧复垦面积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完成复垦任务。试点项目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县(市、区),不得再安排新的试点项目。各地要以土

地利用规划管理系统为基础,尽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系统,切实加强试点项目建设的全程监管。

(四)严肃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纪律。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的工作要求,认真开展增减挂钩试点清理检查工作,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依法依规开展。要坚决扭转在增减挂钩试点中重建新、轻拆旧、重城镇、轻农村单一解决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倾向,坚决纠正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等偏差,坚决制止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土地置换、复垦土地周转等“搭车”行为。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设立挂钩项目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项目区和循环使用挂钩周转指标。要尊重农民意愿并考虑农民实际承受能力,防止不顾条件推进试点项目、大拆大建和在农村地区盲目建高楼、强迫农民住高楼,坚决制止实施过程中脱离发展实际、侵害群众利益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扎实有效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一)认真做好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部署,于2011年下半年启动市、县两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土地整治规划以2010年为规划基期,以2020年为规划期,提出2015年阶段性目标。各地要通过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全面分析测算土地整治潜力,科学指导土地整治工作,合理安排土地整治的规模布局、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明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布局,落实土地整治保障措施。省级规划要确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规模和重点区域布局,市、县规划要确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范围和项目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参照省建立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联席会议制度的做法,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

(二)扎实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建设。各地要按照“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的要求,以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为工作平台,有序推进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内容的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建设,引导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农民居住向中心村镇集中,有效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活、生态环境。要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的规定,通过积聚资金、聚合项目、集中区域,提高资金综合使用效益。

(三)开展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项目建设。农田整治项目重点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实施,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不得安排农田整治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要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倾斜。要通过实施土地平整和田间道路、农田水利等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将零星分散、产能不高的基本农田改造成为集中连片、设施完善的高标准农田,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继续推进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确保实现基本农田的“稳量、提质、增效”,为发展现代农业创造条件。

(四)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采取各种有

效措施,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农田整治项目要符合国家和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切实防止投入散、项目小、新增耕地质量偏低,以及重建设轻管护等问题。农村土地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并严格按照耕地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抽查验收。未批准开展增减挂钩试点的地区,不得将农村土地整治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给城镇使用。严禁以农村土地整治为名,擅自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严禁在农村土地整治中,违法调整、收回和强迫流转农民承包地。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整治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加快农村土地整治信息化建设和落实“一张图”管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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