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的劳动合同书

2024-05-10

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的劳动合同书(通用11篇)

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的劳动合同书 篇1

地址:

负责人:

乙方: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经甲乙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友好协商,签订如下条款:

1.合同期限

1.1双方同意订立年期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终止。

1.2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工作内容

2.1甲方依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工作。

2.2乙方应完成的工作标准在《岗位聘用协议书》中约定。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3.1甲方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必要工作设备,并提供保障乙方健康和安全的工作场所。

3.2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劳动安全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4.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4.1甲方根据行业特点,安排乙方实行标准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4.2乙方执行工作制,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甲方因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乙方工作时间或安排乙方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相应时间的补休。

4.3乙方从事现场施工的,由于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相应时间的补休。

4.4乙方工资待遇按照甲方相关制度执行。乙方工资元/月(试用期工资待遇按 发放),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甲方根据乙方岗位执行工资标准。其余各类津贴、奖金等发放按公司规定及经营状况确定。

4.5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时,乙方的工资待遇按甲方规定予以调整。

5.劳动纪律

5.1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5.2甲方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属企业机密,乙方须严格保密。

5.3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的,甲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给予乙方批评、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

6.甲方义务

6.1对乙方进行法规、安全规程以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培训。

6.2对乙方进行岗位知识与技能培训。

6.3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7.乙方义务

7.1服从甲方作出的工作安排,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甲方交付的各项任务。

7.2在受聘期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兼任甲方安排的工作以外的任何其他职务;不得在甲方安排的工作时间从事与甲方安排的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

7.3乙方在工作时间或利用甲方提供的资金、资料及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各项智力成果(包括文件、方案、文字资料、专利和著作权等)归甲方所有。

7.4甲方可随时要求乙方交还受聘期间有关甲方经营活动的全部文件。

7.5在受聘期间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从事任何与甲方有竞争性的活动,不得从事任何有损甲方声誉、形象的活动。

7.6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8.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定

8.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修改或废止的。

(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8.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的劳动合同书 篇2

为进一步贯彻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 公司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调研组, 深入所属机械设备经租分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对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并听取了津秦、通灌、岫庄、乌准等项目经理部实施劳动合同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汇报。通过调查研究, 调研组认为公司所属单位认真履行职责, 为推进劳动合同法的有效实施、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做了大量工作;同时, 调研组认为深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 切实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是解决当前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的治本之策。

1《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从调研情况看, 在建筑施工这样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施工企业中还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不到位的现象, 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主要有:

1.1 个别项目管理者对实施《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不够清晰

有的认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有些超前, 不适时宜, 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和企业经营状况脱节, 尤其是在受到世界性金融危机冲击的不利形势下, 实施《劳动合同法》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 给企业带来利益上的损害和管理上的困难;有的认为《劳动合同法》倾向保护劳动者, 忽视了用工单位的正当权益, 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这些恰恰成为企业抱怨的原因, 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劳动者又捧上了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 劳动者成为企业的“永久员工”, 将劳工权益保障的代价转移给了企业, 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将受到限制。因此, 有些用工单位对贯彻《劳动合同法》存有消极观望的态度。

1.2 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了解不全面

有些职工认为《劳动合同法》虽好, 但作为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弱势地位难以改变, 不可能事事依法与企业或项目部较劲, 对《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用工单位总是有办法规避;职工对《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作用并不十分乐观。各项社会保险在全国范围内接续和转移仍处在过度阶段, 以至于相当一部分农民工、聘用人员对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交纳社会保险的热情不高, 呼声不强, 直接影响了《劳动合同法》有效落实;工程项目部季节性、临时性使用的农民工中有此法律意识不强, 担心签订了劳动合同身不自由, 难以跳槽流动, 不愿与用工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劳动者认为自己年轻参保不划算, 而再就业职工、企业返聘职工他们已有社会保险, 也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过分强调追求工资上的高低, 至于用工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则往往不屑一顾, 从而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社会保险参保率。

1.3 有些项目部不履行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

一些项目只与部分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本应由劳动关系双方各执一份, 但有的项目部对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全由自己单方面持有, 劳动者只是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才想到《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中, 包括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资中包含社会保险费用和加班费的约定模糊;聘用人员、农民工的休息休假权保障不力, 存在超时劳动、支付劳动报酬偏低、社保缴费标准差距大的现象。每天加班超过2小时的按150%支付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的支付200%加班工资、年休假未休和公休假要加班的按300%支付工资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完全兑现。

1.4《劳动合同法》难以有效约束劳动者

调研中, 不少项目部意识到颁布实施《劳动合同法》的主旨是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但在保障劳动者权利同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以充分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有些劳动者就是不遵守劳动合同, 不按程序来, 不管项目部是否同意, 不顾工程项目施工生产的实际情况, 说走就走, 甚至不辞而别, 影响了工程项目的正常施工生产。相反, 用工单位要辞退员工, 不仅要提前通知, 还要补偿工资。这一点让用工单位非常困惑。

1.5 企业的管理制度、流程规定有待完善

公司、项目部的各项管理制度、流程规定不全面、也不完全规范, 导致在具体执行劳动合同时, 无规可引或引而不当, 对企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不利后果。项目管理者认为, 《劳动合同法》执行过程中还有一些结合自身实际的具体配套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

2 有效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对策

2.1 提高思想认识, 树立正确意识, 主动适应《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制度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 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签订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1]。深入贯彻《劳动合同法》, 进一步推进实施劳动合同制度, 既是从源头上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有效预防劳动争议的必要条件, 也是促进劳动关系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公司全体员工都要提高对劳动合同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共同推进其有效实施。一是公司、项目管理者要树立劳动法制观念, 规避《劳动合同法》只能造成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成本更高, 对企业的发展不利;二是要转变生产经营方式, 加强技术革新力度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不能片面强调“效率优先”, 不以低劳动力成本作为竞争优势, 更不能过多地依赖从劳动力身上赚取利润, 这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只有转变发展方式, 切实提高创效能力, 创造宽松和谐的企业文化, 形成企业的真正竞争力, 企业才能长久健康发展;三是进一步健全工会制度, 工会组织以集体力量出现, 代替劳动权益受损职工与企业交涉, 有效平衡劳资双方的力量, 这样更加有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四是把认真实施《劳动合同法》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 解决好认识问题, 准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的主旨大义, 用《劳动合同法》解决处理好劳动关系中的各种矛盾, 维护好劳资双方利益。当然, 面对当前金融危机冲击的不利形势下, 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 一定要兼顾企业的生存与长远发展, 不可有所偏废。

2.2 加强宣传教育, 营造全面推进《劳动合同法》的氛围

法律的生命在于深入人心, 在于能得到严格的执行。公司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在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学习和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经验的基础上, 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开展研讨等方式, 充分利用企业内刊、宣传栏、互联网等载体, 继续深入开展《劳动合同法》的宣教工作。重点宣传企业和劳动者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让公司、项目管理者更多地关注职工的疾苦、需求和呼声, 增强《劳动合同法》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以使公司、项目管理者能够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劳动合同法》条款的精神实质, 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管理水平, 在全体员工中形成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同时, 公司、项目部也要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引导, 帮助职工全面准确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更加关心公司的发展, 实现企业与职工和谐双赢;职工也要加强自身的学习, 提高职业素养, 恪守职业道德, 努力做到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 实现岗位成才。

2.3 完善制度建设, 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2.3.1 公司、项目部要全面清理已有的各项规章制度, 并进一步建立健全、依法加以规范, 实施规范化管理, 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劳资纠纷问题, 实现企业科学管理和职工民主参与的有机统一, 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在员工的招聘与录用环节, 重点设置好应聘资格、录用条件, 并要形成完整的《员工录用条件确认函》, 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使用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 区别情况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制定劳动合同订立管理制度, 防范事实劳动关系。首先, 用人单位要有主动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事实劳动关系带给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和违法成本远远高于签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用工成本, 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利大于弊。其次, 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并做好劳动合同续签管理。再次, 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工会、劳动者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好各自的权力并承担相应义务, 注重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公示和备案程序, 确保从实体、程序上落实好《劳动合同法》, 避免因合同无效而产生事实劳动关系, 给企业造成损失, 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

2.3.2依法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 补充、完善公司现有三类劳动合同格式文本, 明确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力、责任、义务, 杜绝劳动合同文本上的不规范现象, 注意与企业规章制度的相互衔接一致;劳动者到岗后, 要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并及时交付一份给劳动者, 留存好签收凭证;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 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并采取书面形式[2];在处理职工不合理流动问题上, 要杜绝收取押金、扣押证书和设定高额违约金等做法, 转换到运用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上来, 逐步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2.3.3健全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 尤其是要建立职工的诚信信息档案。用人单位要建立职工名册, 准确记载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 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也便于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公司应建立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 及时研究分析劳动合同制度的执行情况, 做好劳动关系预警工作, 加强对项目部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确保劳动合同依法履行和劳动合同制度的规范运行, 促进劳动关系法制化。

2.4 公司、项目部要周密审慎研究制定和完善与劳动合同管理相关的配套措施

在广泛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 结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 对职工、企业之间容易引起理解分歧之处予以明确界定, 使劳动关系的建立、维持、变更和解除都有明确可依的操作流程, 提高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在设计劳动合同条款时, 特别应对通讯方式、送达、紧急情况联系人, 合同期限与到岗期限,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其变更, 工作时间与加班、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及离职手续办理等方面合理清晰约定, 真心地理解员工、帮助员工, 能站在他们的立场上去理性思考[3], 以更好地发挥劳动合同的管理效能。同时, 公司应避免其自身制度存在漏洞, 程序合法, 激励、约束性规章制度有效, 切实加强绩效管理、薪酬动态调整, 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实现和谐劳动、体面劳动。

2.5 加大对项目部指导力度, 依法规范项目劳动用工行为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据工作职责, 按照集团公司、公司关于推进《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的文件要求, 做好对项目部的检查指导工作。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作为监督检查重点, 认真受理好员工投诉。一是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工的要求从速予以整改;二是明确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低的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参与各类先进、优秀称号评选;三是对劳动者坚持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项目部要及时按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避免潜在的用工风险。

2.6 发挥工会组织作用, 推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

作为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沟通桥梁, 工会在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不可忽视。发挥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 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全程参与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机制, 提高工会干部的参与意识和维权能力。在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 进一步发挥监督作用, 建立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落实情况的长效监督机制, 定期检查, 长期监督, 积极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 做好劳资双方的沟通工作, 及时发现问题和协调处理问题, 承担起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职责。

劳动关系的和谐是企业、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必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而逐步发展, 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摘要:《劳动合同法》实施在调整劳动法律关系、提高劳动者的法律地位、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规范化精益管理以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对所属机械设备经租分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情况展开专题调研, 在进一步发现建筑施工企业存在一些实施《劳动合同法》中不到位以及不容忽视问题的基础上, 有针对性的提出了有效实施《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对策, 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劳动合同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

参考文献

[1]肖胜方.劳动合同管理流程再造.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下的人力资源管理流程再造[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73.

[2]王明.劳动合同变更、续签过程中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企业裁员、调岗调薪、内部处罚、员工离职风险防范与指导[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65-66.

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 篇3

赵 兴

2001年9月,女青年苏某去某公司应聘,被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在试用期间,苏某劳动纪律松懈,责任心差,经常完不成工作任务,公司对她早有不满。2002年1月,公司发现苏某在去年9月的招工考试中有弄虚作假行为,遂决定解除与苏某的劳动合同。此时苏某已怀孕三个月,对公司的决定很是不满,认为在自己怀孕期间,公司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否则违法,但公司仍然坚持自己的决定。苏某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本案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三种情况:一、即时解除,即用人单位无须提前告之劳动者,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这种情况适用于: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需预告的解除,即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方可解除合同(见《劳动法》第26条)。三、经济性裁员,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见《劳动法》第27条)。

本案中,某公司之所以解除与苏某的劳动合同,显然是因为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该公司可随时通知苏某解除合同。另外,我国劳动法的确有在女职工孕期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但须具备提前预告解除或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即上述第二、三种情况),而本案不属于这两种情况。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解除与苏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

砍自家的林木也犯法吗

林 平

卢某是某村农民。1985年,他和村里签了一份合同,承包了本村一片宜林荒山。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30年,开荒种树所需费用由卢某自筹,树木归卢某所有,卢某每年向村里交纳一定数量的承包金。从那以后,卢某带领一家人在这片荒山上开荒造林,辛勤劳作,昔日的荒山变成了一片茂密的森林。95年,卢某向有关部门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每年采伐一定数量的木材出售。

1999年9月,卢某的爱人病重,急需一大笔钱治病。卢某东借西凑,仍然差了几万元,没有办法,只好砍树了,而当年的伐木指标已用完。为使爱人早日恢复,卢某还是痛下决心,上山砍了50余株树,约70立方米。爱人治病的钱总算凑齐了,卢某也被关进了看守所。法院最终认定卢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考虑到他认罪态度较好,且伐木是为了治病,予以从轻处理,判处卢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装饰公司劳动合同 篇4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装修或建筑资质等级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家庭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家庭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接甲方的装饰工程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

1、 甲方有权监督装饰工程的现场管理及文明施工。

2、 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质量进行抽检与检验。

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施工材料进行封样及审核。

4、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不规范行为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二、甲方责任:

1、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装饰工程项目,20xx年工程量不得低于___________万元,以后每年工程量在___________万元以上。

2、 开工前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经装饰工程项目单位签章确认后的施工图纸、工程报价及施工工艺说明,并向乙方进行交底,须双方签字认可。

3、 甲方负责按照本协议中规定的付款方式及时给乙方拨付工程款项。

三、乙方权利:

1、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向甲方交纳定金__________元作为履约保证,乙方提出终止合作时甲方应于当日全额退还给乙方此定金。

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工程施工队与客户沟通,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协议及时拨付工程款,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四、乙方责任:

1、乙方派出人员须遵守合理的规章制度。

2、乙方所派出人员应能胜任施工中各个环节的相应工作任务。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3、乙方对所派出人员进行甲方企业文化的学习与教育。

4、 乙方应遵守甲方现场施工管理中提出的各项合理要求。

五、工程变更

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由合同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及工期。工程变更协议,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

六、工期延误

6.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应当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2) 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或经业主单位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及其它情况的;(3)不可抗力;

6.2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工期应当顺延: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

(3)因业主单位原因或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

6.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七、 质量标准

7.1工程施工质量按甲方与业主签署的相关协议及甲乙双方施工前认可的相关标准执行;

八、工程验收

8.1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

(1)材料验收;(2)隐蔽工程验收;(3)竣工验收。

九、工程款支付方式

9.1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下列表中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十、 违约责任

10.1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2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10.3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除按照每延误一日向乙方支付100元的罚息外,还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其它相应的违约责任。

10.4由于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违约的,除按照每延误一日向乙方支付100元的罚息外,还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其它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一、协议终止

甲 、乙任何一方终止合作协议,须提前10天通知对方。合作协议终止时,甲方应于当日全额退还给乙方此前向甲方交纳的作为履约保证的定金。如甲方不能按期退还视为违约,除按日支付1‰的罚息外还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十二、其它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其它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或双方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甲、乙双方因本合作协议产生的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当地仲裁机构仲裁,仲裁不成的,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合作期限:

自 ___________ 年 _____月______日, 至 _____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装饰公司员工劳动合同 篇5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____________性别:______民族:______文化程度:______籍贯: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县(区)______乡(镇)______村(街)身份:农业人口(______);非农业人口(______)身份证号码: 现在住址:

甲方因业务扩展需要,招(雇)乙方为本公司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劳动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经平等协商,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从__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____年。其中试用期从__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个月。第二条工作任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___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_______岗位,承担____________任务,担任____________工种。乙方应完成岗位所规定的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 第三条工作安全、卫生条件

1.甲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法规标准,采取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建立安全工作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工作和职工健康。2甲方不得安排未成年工(16岁以下)不宜从事的工种。第四条劳动管理

1.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劳动政策和有关劳动管理的法律规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制度及各项规章。

2.甲方有监督乙方遵章守纪、安全工作、职业道德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权利。3.乙方应严格遵守公司纪律和规章制度,不得把公司的各种机密和与公司利益有关的文件泄露给他人,若发现并对本公司已造成客户流失经济损失的,应根据

后果及责任大小给予赔偿。

工作中应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第五条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应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每月有薪假为3天,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经双方协调而定。

2.甲方应当每月按期给乙方发放工资;每月______号为发薪日。

3.甲方应当根据公司的工程发展及乙方的业绩优异程度、工作效率、在公司的表现程度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具体工资调整为:(1)文员:每月______元;注:若有业务引进即加上本月提成(提成点为______%)。(2)设计师:每月_______元加上本月所设计的业务提成(提成点为______%)。(3)业务员:若是新员工每月______元加提成,_____个月试用期,试用期间如果有业绩的即在原来的底薪上加______元,并升为正式员工:工资为_____元加本月业务提成,但每月要保证有一个业务来往。(注:以上工资的调整和最终解释权属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甲方因转产、调整经营项目,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无法安排其他工作的;

(3)参照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乙方属于应予辞退的;(4)甲方歇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3.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违反国家规定,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无力或不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4.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经营、工作需要,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第九条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及责任大小给予赔偿(赔偿金额5000—10000元人民币不等)。第十条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在法定申诉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订后,之日起生效

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装饰公司设计师劳动合同样本 篇6

甲方:淮南舜元室内装饰有限公司 乙方:张伟进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协议时间:

二零一五年 七月 一日起至二零一六年 七月 一日止

二、协议内容:

(一)工作要求:

1、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2、依据公司与建设方意向,及时拿出装修设计预案,可考虑多种方案供參考

3、工程合同签订后,应在开工前拿出整体设计方案,时间紧迫的,必须加班配合。

4、设计人员应对尺寸进行现场实地复核,设计内容要完整。

5、建设方对图纸具体要求,如制作效果图、晒蓝图等由公司向设计部负责人交底;未交底的事项不得操作。

6、设计图纸必须经设计部负责人审签,审签后方可出图。

7、在施工过程中,向项目实施人员现场解释图纸内容、技术要求,对工作难度大或标志性装饰要现场指导实施,确保一次成功。

8、在施工过程中对不科学、不合理的设计部分与同行及施工管理人协商,酌情修改,力争不返工、少返工。

9、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主观原因导致工程返工等,则返工费用视责任大小相应由设计人员承担(要出详细责任评定书,经一致讨论评定责任后签字生效),并在年终结算时扣除。

10、对各工程方案图纸要分别整理归档,做好保密工作,设计草稿要及时销毁,需调用存档图纸时向公司汇报,征得同意方可借出、复制。

11、未经公司同意,设计人员不得擅自为他人设计装修方案,或向他人透露公司的任何信息,特别是设计图纸和公司近期主要工作内容、计划。否则,公司将作严厉处罚,直至辞退。

12、外接的设计图纸,根据图纸内容、数量由设计人员填写委托工单,交给设计部负责人,负责人审签后交财务扎口。财务收款后,开出收款凭据,并签字放行,客户凭此据领图。不见凭据,不得发出图纸。

13、设计人员出差在外,必须注意保持公司形象,端正品行,洁身自好。要加强法制观念,不得参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14、坚决服从公司分配,及时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事务。

(二)工资待遇

1、年工资总额为 24000元,每月1日发给 2000元,余额作为浮动(上下幅度在10%左右),根据个人业绩及表现每月考评一次,年终结算时作为兑现依据。

2、其他待遇:

1)电话费补助50-200元/月。2)免费提供中餐一顿。

3)平时加班原则上调休,如未能调休,到年终按30元 /天发给补助费。

(三)考核办法

工作业绩60%,工作态度20%,劳动纪律20%。(详见设计人员考核表)

(四)协议解除

设计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徳,合同期满或辞职时,应提前1个月与公司沟通,以便公司安排工作。自己负责的工程项目必须完工交付方可离开公司,离开公司前必须结清与公司帐务。否则,公司有权扣除乙方的一个月工资。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财务部一份。

甲方代表:淮南舜元室内装饰有限公司

乙方:

建筑工程三方合同的比较研究 篇7

一、建筑工程合同概述

1. 建筑工程合同基本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的定义如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有专项定义:“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 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包括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合同。”从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 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法律关系的定义, 合同条件明确定义了双方的责权利;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实施工程, 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接收工程, 同时支付约定的工程价款。在建设工程项目中, 绝大多数合同只有两个合同主体。但由于现代工程项目的复杂性, 出于联盟或者制约等目的, 三方合同应运而生。

2. 建筑工程合同的特点。

(1) 单件性或一次性。任何项目从总体上来说都是一次性的、不可重复的。项目的一次性是项目最显著的特点。这个特点造成合同的签订和实施没有比较可靠的参照 (虽然有标准的合同范本) 。

(2) 合同标的物———工程对象系统的复杂性和个性化。现代工程不仅体积大, 涉及的专业门类多, 而且科技含量高, 常常是硬件和软件的结合体。这是工程合同的一切问题和复杂性的根源。

(3) 合同定义的工程业务方式的特殊性。工程合同与通常的货物采购不同, 先通过招标投标确定合同价格和工期, 然后再完成工程的设计、供应和施工工作。然而, 在招标投标阶段, 对合同标的物——工程对象系统的描述通常是不完备的, 双方的理解也常常不能保持一致。因此, 要求承包商事先比较准确地确定合同价格和工期是十分困难的, 这是工程合同的基本矛盾。

(4) 合同双方参与合同标的物的实施建设过程。由于项目的一次性、项目的复杂性和重要性、项目投资金额巨大, 使得项目的建设实施过程充满风险, 迫使业主参与项目的实施, 掌握项目实施的主动权。这与简单的货物采购合同存在极大的差别。

二、建筑工程双方合同与三方合同的差异分析

从上述分析可知, 建筑工程合同与一般的经济合同最大或者最终的差异是——甲方参与合同标的物的实施过程。基于降低风险、掌握项目实施的主动权或者监督权, 建筑工程合同中经常出现业主签字的三方合同。这为项目中标或项目的实施带来一定的困难和疑惑。一份有三方参与签字的合同是否属于三方合同?笔者就这个命题进行双方合同与三方合同的差异分析, 以期明确两者的根本区别。

1. 合同标的差异分析。

合同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例如,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 标的是租赁关系, 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 而不一定有标的物。如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 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而没有标的物。在建筑工程合同中, 不管是双方合同或三方合同, 标的物不会在性质和范围上存在差异, 其相对应的工程对象系统都可以是相同的;同时, 合同工作内容也不会存在差异, 都属于全寿命周期范围内的工作。基于以上的分析, 双方合同与三方合同可以适用于相同的标的物。

但在合同标的上, 双方合同与三方合同存在根本差异。合同标的的根本是合同当事人的定义可以看出, 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法律关系的定义, 建设工程合同的基调是双方合同。合同主体只有两个——发包人与承包人, 利于权利义务的划分和纠纷的解决, 利于标准和格式化, 利于合同研究和标准的合同的推广。在双方合同中的, 合同标的——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力义务关系是双方向的。在合同是完善的假设条件下, 合同双方的权力义务是对等的, 这是双方合同标的的特点。

而在三方合同中, 双向关系即可以达到权力义务平衡的状态是不存在的。其合同标的的特点是权力义务连环, 权利义务只有在三方制约的前提下才能达到平衡。如“三方代建合同”, 除规定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外, 还明确规定“政府主管部门”的权限和义务;对代建单位 (受托人) 的监督权、知情权;提供建设资金的义务。“使用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对代建单位 (代理人) 的监督权、知情权, 对所建设完成的工程和采购设备的所有权;协助义务、自筹资金供给义务。这是双方合同与三方合同最大的区别。另外, 在三方联营承包合同中, 联营体内的每个成员除了对联营合同规定的自已工程范围负有责任外, 还与业主有合同法律关系。双重合同关系是三方合同的特例, 但这也是双方合同不具备的特点。

2. 合同性质差异分析。

从建筑工程合同的定义上分析, 承包合同的目的是工程成果和报酬的交换, 工程中绝大多数双方合同属于这种性质, 其合同关系适用于合同法调整范围。而三方合同则比较复杂, 其不仅是一种合同模式, 同时还属于一种社会契约。

如三方联营承包合同的目的是合同各方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和利益而联合, 所以它属于一种社会契约。联营体具有团体性, 但它在性质上又区别于合同资公司。因此, 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原则和一般公司法律原则都不适用于联营承包合同关系, 它的法律基础是民法中关于联营的法律条文。另外, 三方代建合同就更加复杂。代建机构作为项目法人的制度设计与现行的法律环境还存在一定矛盾。争议在于代建关系是一种民事委托关系或是行政委托关系, 直接导致代建行为的法律关系不清。通过委托代建, 建设单位的民事责任风险转移了, 但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风险并没有转移, 原因在于代建制度并不是一项法定制度。尽管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到了“代建制”, 但由于相关的配套政策还不健全, 代建机构的法律地位模糊, 但基于三方代建合同的基石也是合同各方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和利益而联合或者制约, 可以将其视为一种社会契约。以上两种合同, 其范围都已超出了合同法的调整范畴, 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工程担保合同中。通过以上分析, 双方合同与三方合同在性质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其焦点在于是否超出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3. 合同效力差异分析。

合同一经签订, 只要合同合法, 则成为一个法律文件。双方按合同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享受相应的法律权利。合同双方都必须用合同范围自已的行为。如果不能认真履行自已的责任和义务, 甚至至单方撕毁合同, 则必须接受经济的甚至法律的处罚。除了某些特殊情况使合同不能实施外, 合同当事人都不能摆脱这种法律约束力。这是建筑工程双方合同的效力特点, 同时也适用于大多数合方合同。

但是, 在三方合同中的三方联营承包合同中, 是不存在这个特点的。通常联营承包合同在工程承包合同投标前得签订, 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一个附件。业主在资格预审时既要将联营体作为一个总体单位来考察, 同时又要分别考察各成员的资质和业绩。在评标时业主也必须研究联营合同、联营体运作的问题, 以及可能带来的风险。只有总承包合同签订, 联营承包合同才真正有效。只有总承包合同结束, 联营体才能解散, 联营体必须完成它的总承包合同责任。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 三方联营承包合同的效力是有条件的, 只有在总承包合同签订的条件下才成立。假如没有成功签订总承包合同的, 那么之前签订的三方联营承包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这与一般的双方合同有根本的区别。

另外, 双方合同在合同任务结束或者单方毁约的条件下结束 (毁约方需要承担毁约责任) 。在某些三方合同中, 即使单方毁约 (除了业主) , 合同依然继续履行。如三方联营承包合同中, 当某联营成员退出时, 其他联营成员有将联营体的业务进行到底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某些三方工程合同 (非联营) 或者工程担保合同中。

三、案例分析

笔者在评标工程中, 发现在工程实际操作中存在大量的对三方合同的误读。如在某工程清标过程中, 业主要求承包商所提供的以往承包合同必须是双方合同 (即不认可三方合同) , 而同时业主认为只要合同中出现三方签字的即为三方合同, 人为导致了许多合同作废。这种做法是值得商榷的。笔者发现, 处于监督的目的, 业主作为鉴定方经常会出现在分包合同或者指定分包合同中。而在这种合同当中, 业主其实是不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中, 即此类型的三方合同本质上是属于双方合同。因为分包合同或指定分包合同, 合同主体只有两个——总承包商和分包商或指定分包商。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只在两者之间存在, 即使发生本合同范围内的纠纷, 也与业主没有任何关系。

四、结语

合同作为工程建设的纽带, 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随着现代项目复杂性的日益增加, 为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加强合同管理是关键。从而, 加深合同的认识就显得非常必要了。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 双方合同和三方合同存在着合同标的、合同性质、合同效力等方面的主要差异。同时, 两者之间在其他方面, 如合同界面、复杂程度、应用范围、操作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也会存在差异。对两者差异的研究, 有助于加深对工程合同的理解, 为实际工程合同管理提供依据。

摘要:文章阐述了建筑工程合同的定义, 分析了建筑工程双方合同与三方合同的差异, 以期为工程评标和合同管理提供理论依据。

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的劳动合同书 篇8

吴律师:

我在某公司后勤部工作,签订3年期的劳动合同,月薪2800元。为了多赚点钱,我又找了一份值夜班的工作,也就是俗称的“睡觉班”。公司知道后,认为我值夜班会影响休息,分散工作精力,便向我发了一份书面通知,责令我在一周内辞去兼职工作,否则予以辞退。我认为自己是在正常休息时间做兼职,根本没有影响白天公司的正常工作,就没有理睬公司的通知。不料一周后,公司真的将我辞退。请问:公司可否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

读者:颜立凯

颜立凯读者:

公司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在我国,兼职主要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而对全日制劳动者的兼职则有严格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结合该规定来看,全日制劳动者兼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没有明文禁止;二是兼职没有侵犯原用人单位的利益,没有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影响;三是单位知悉后没有要求其停止兼职。换言之,如果单位明确禁止兼职,那么劳动者一旦出现兼职行为,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兼职,但兼职行为影响了本职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兼职行为没有影响本职工作,但单位知悉后已经责令其停止兼职,而劳动者拒不改正我行我素的,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你的情况而言,虽然你的“睡觉班”不会影响白天公司的正常工作,但在公司书面向你发出限期改正的书面通知后,你仍执意不改,因此公司有权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

吴律师

业主委员会擅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能否拒绝缴费

吴律师:

一年前,我们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未通过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便与一家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负责对小区物业的管理。此后,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如今,小区内的绝大部分业主已按《物业服务合同》支付了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但我们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已明确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擅自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明显与之相违,即该合同当属无效,我们无需执行,对吗?

读者:蓝瑞鸣等17人

蓝瑞鸣等读者:

虽然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已经越权,但你们仍应履行。

一方面,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并非必然无效。的确,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虽然可以代表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这种选聘、签约仅仅是一种代理行为,能否对业主产生法律效力,得看是否获得业主或业主大会的授权。本案中,正因为业主委员会未通过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决定了其不仅超越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职权,且由于明显属于未经授权而代理构成无权代理。但该合同并非必然无效,因为业主对此具有选择权:一是按《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处理,即“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二是追认。《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即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也可以通过事后认可的方式,使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变成有效的民事合同。另一方面,《物业服务合同》因已经得到绝大多数业主的追认而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对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只要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便对全体业主生效。本案中,鉴于业主并未行使撤销权,甚至仍让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尤其是绝大多数业主已按《物业服务合同》支付物业管理费用,意味着有“过半数的业主”已经以自己的行为追认了该合同。在此情况下,合同便对全体业主产生了法律约束力,你们自然也应当履行。

吴律师

递交辞职报告超过30日后自动生效吗

吴律师:

我是某公司的职工,因公司效益差,待遇不好,便于上个月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但公司不同意我辞职,而我坚持走人,也就没有再去上班。一个月过后,我到公司要求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而公司说,由于我一个月没上班,属无故矿工,已对我作出了除名处理决定,无义务为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请问:公司的做法和说法对吗?

读者:杨圣义

杨圣义读者:

公司的处理决定不合法。《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可见,只要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经用人单位批准,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换句话说。劳动者提交辞职报告超过了30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申请即生效。你递交辞职申请后离开公司,这属于主动辞职而非擅自离职,更不属于无故矿工。所以,该公司以你无故矿工为名将你除名,明显无法律依据,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你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鉴于该公司的做法和说法,你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公司改正错误。

吴律师

无论何种情形,单位都不得打折最低工资

吴律师:

两个月前,我入职到一家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对我包吃包住且采取计件工资,但我每月必须完成规定的基本生产任务,超出部分按多劳多得计付报酬;未能完成个人基本生产任务,公司则只按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我发放报酬。可由于种种原因,我虽然坚持每天按时上下班,甚至有时还主动延长上班时间,在工作中也毫无懈怠,但却一直没有完成过个人当月的基本生产任务。近日,公司以我为其创造的效益还不够我自己的吃住费用为由,决定从下个月起,如果我再不能完成自身任务,便只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向我发放工资。请问:公司的决定对吗?

读者:刘海燕

刘海燕读者:

公司的决定是错误的。

一方面,《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第十二条分别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同样指出:“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是任何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要劳动者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付出了力所能及的劳动,则不管其是否完成计件任务、完成计件任务的质量高低、未完成计件部分比例多少,用人单位都必须无条件支付最低工资,而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加以减少甚至克扣。与之对应,虽然你在日后的工作中,仍有可能完不成当月的基本生产任务,但只要你能坚持每天按时上下班,期间不偷工减料、偷奸耍滑,公司便必须按最低工资标准足额向你支付工资。另一方面,虽然公司对你实行包吃包住,但这只是公司给予你的一种福利,而福利属于用人单位为了保留和激励员工,主动给予员工的非现金形式待遇,并不在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所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六个组成部分之列。即鉴于两者互不相干,也决定了公司不能因为你创造的效益不够自己吃住,而对你的最低工资加以打折。

吴律师

房屋登记机构疏于审查,导致“一房两证”应担赔偿责任

吴律师:

张某曾以其名下的一套房屋作抵押,向我借款150万元,并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借款到期后,张某一直没有支付本息,我只好诉请法院通过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优先受偿。谁知,却意外发现另有人对该房屋持有房产证,且登记时间早于张某。原来,张某是持伪造资料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而房屋登记机构既未实地查看,也未认真审查便为张某发了证,结果导致“一房两证”。请问:在张某早已去向不明,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清偿的情况下,我能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赔偿损失?

读者:江必萍

江必萍读者: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一方面,房屋登记机构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四)项也指出“所有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办理抵押。本案中,房屋登记机构既未认真审查张某提供的伪造资料,也未实地查看,即轻易向张某发放房产证,甚至在“一房两证”的情况下,仍为你和张某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明显与之相违且具有明显过错。另一方面,房屋登记机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物权法》第二十一条也指出:“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同样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即无论从国家赔偿的角度,还是鉴于物权保护的要求,亦或基于侵权责任赔偿,房屋登记机构均难辞其咎。再一方面,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的损失应当与其过错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鉴于你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的根本原因,在于张某的欺诈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房屋登记机构的错误发证乃至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次要原因,决定了房屋登记机构只能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约20%的赔偿责任。当然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也难逃责任,因为《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

吴律师

采购办公用品被“飞”石所伤,不知是谁所抛也能获取工伤赔偿

吴律师:

三个月前,我受公司领导指派外出采购办公用品,步行途经一栋居民楼时,被突然从楼上“飞”下的一块石头砸中头部。虽经送往医院抢救保住性命,但却花去14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八级伤残。由于无法查证石头是谁所扔,我只好要求工伤保险机构报销医疗费用并给予相关待遇,却被告知公司并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只能找公司担责。而公司认为我所受伤害并非发生在办公场所,也与工作没有直接关联,且完全是别人乱扔石头所致,故我不构成工伤,且只能找扔石头者赔偿。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冯佳妹

冯佳妹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必须向你给予工伤赔偿。

一方面,你的情形当属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表明职工因外出而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要件有二:“因工外出期间”和“由于工作原因”。也就是说,你能否被认定为工伤,不在于你当时是否身处办公场所,也不在于你所受伤害来自何人,而在于你是否同时具备上述两个要件。毋容置疑,本案情形与之吻合:你外出采购办公用品是受公司指派,即因工;你之所以出现在事发地点,是因为去购买办公用品,即出于工作。另一方面,你有权要求工伤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已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你对于自己所受伤害,既有权请求工伤赔偿,也有权请求侵权人(扔石块者)赔偿,甚至有权获得来自工伤、侵权的双重赔偿。故公司不能借口你所受伤害来自扔石块者,而拒绝履行自身义务。再一方面,公司必须向你赔偿损失。给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是每一个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拒不为你办理,显然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自然也就必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责任,即“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吴律师

父亲登报“断亲”,儿子还能否继承遗产

吴律师:

我弟弟成年后不务正业,整天游手好闲,还染上了赌博的恶习,经常开口向家里要钱还债。父亲每次都替他还债,并劝他改掉赌博的毛病。弟弟每次都满口答应,但实际上并未改正。为此,父亲伤透了心,将他赶出了家门。谁知到了外面后,弟弟不但不悔改,反而打着父亲的旗号到处借钱,弄得债主天天上门来讨债。父亲一怒之下,在当地报纸上登报声明和弟弟脱离父子关系。前不久,父亲去世,弟弟又跑回来要求继承父亲的财产,在遭到我拒绝后,他将我告上了法院。请问:他有权继承我父亲的遗产吗?

读者:姚雪梅

姚雪梅读者:

首先,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关系是基于血缘而形成的,这种关系因出生而产生。按照法理,因血缘而产生的身份关系是不能解除的,这是由生理学基础及自然规律所决定的。根据这一法理,你弟弟和你父亲的血缘关系并不能因为一则声明而解除,这种声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其次,根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时,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你来信中并未提到你父亲留有遗嘱,故对你父亲去世后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你和你弟弟均是你父亲的子女,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但是鉴于你弟弟成年后并未对你父亲并尽到赡养义务,故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最后,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况下才导致丧失继承权:一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是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是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综上所述,结合你反映的情况,你弟弟并不具有丧失继承权的四种情况,依法享有继承权,但鉴于他并未对你父亲尽到赡养义务,故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具体应由法院结合案情来确定。

吴律师

建筑劳动承包合同书 篇9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14)

来源:()发布时间:XX-03-16

实践中,带资、垫资承包非常普遍,特别是有些机关事业单位开工建设的项目更是如此。带资、垫资施工的主要表现形式有:a、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正式文本中明确约定承包人自带部分资金,把垫资承包作为承包人的一项合同义务看待;b、合同正式文本中无垫资施工条款,但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规定垫资义务;c、合同正式文本中虽未明确约定承包人的垫资义务,但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双方达成默契,由承包人带资建设或发包人延付工程款承包人***垫资建设。

带资、垫资合同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约定,建设单位不预付工程款,而由施工单位自带资金先行施工,工程实施到一定阶段或程度时,再由建设单位分期分批地给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建筑务工人员劳动合同书 篇10

(正本由用工单位存档)

甲方(企业名称):

乙方(务工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针对工程施工特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劳动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通用条款

双方严格遵守甲方与企业工会订立的集体合同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劳动岗位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作。岗位变动,乙方应申请变更,否则本合同失效,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执行月支付、季结算制度,工资结算依据以完工单为准,可选择下列计酬方式:

1、计时工资制:适用于不易量化的工作任务,每日工资元。

2、计件工资制:以完工单、企业劳动定额和企业工资考核办法为计酬依据。

第四条合同制度

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工作完成时止。若工作任务提前或推迟,合同期限自动调整。

第五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在甲方承建的工程合同范围和有效期限内以及甲方安排的工作中发生的劳动关系方才有效,否则本合同无效,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其他保险乙方自愿选择下列种方式办理:

A、要求甲方办理,乙方自理费用从工资中扣除。

B、不要求甲方办理,企业应交费用随工资一起发放,社保由乙方办理。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印):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风险管理探析 篇11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管理

0.前言

建筑工程的施工合同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保障性文件,指的是建设单位(发包人)与施工单位(承包人)经过协商,明确各自义务、权利的一份协议书[1]。施工合同作为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是控制进度、质量、投资等的主要依据性文件,这也决定了施工合同的风险性。为最大限度地保证建筑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以及施工质量,应十分注重施工合同的风险管理,即提前防范施工风险,使其不会对工程建设造成影响。而要进行风险防范,应首先了解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然后才能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1.1合同的主观性风险

合同主观方面的风险,指的是由于人为因素引起的风险,且通过人文干预能够起到控制风险作用的合同风险。在施工合同中,主观性风险主要来自发包人或业主。包括发包人或业主能否按照合约履行自身的义务,是否是真正的项目业主等,同时考虑其能否按照合约支付工程款项、项目手续办理是否合法、是否会结算工程款等。另外,有些发包人和业主双方都无法确定对方是否能够履行合同,如业主没有依照合同履行义务,导致发包人难以进行正常的工程建设,资金不到位致使建设材料也难以到位,进而影响施工的开展,这些潜在的不确定性均会给施工合同带来很大风险。除此之外,有些业主凭借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常常在合同拟定中很多苛刻的条款,而承包商为争取项目,只能忍气吞声接受合约条件。有些承包商仅考虑工期和价格,而忽视了其他条款,如保险、索赔、风险担保、经济损失赔偿等条款,签订合同的随意性和盲目性较大。处于这类不平等的合同条约中,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施工合同的风险。

1.2合同的客观风险

客观风险与主观性风险刚好相反,客观风险指的是难以通过人为因素进行控制,且风险无法确定的一种风险。如市场波动(例如建筑材料的市场价格变动)、法律政策调整、天灾人祸等,这些都属于不可预知的客观性风险因素,且无法或难以进行防范,只能面对风险。客观性风险对项目的顺利实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就目前而言,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这类型的风险,但在具体的施工合同中,不能仅依靠这一防范手段,需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应对。

2.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

2.1建立健全施工合同管理制度

由于施工合同的管理环节比较多且较为复杂,如需进行合同洽谈、草拟、签订、交底、分解责任、跟踪履行情况、变更、解除、终止等环节。因此,建立和健全施工合同管理制度非常重要。建筑企业可在原有合同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首先,对合同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可操作性强的合同管理制度,以使每个环节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然后进一步强化合同管理机制,包括责任分解制度、合同交底制度、进度款审查制度和批准制度、每日报送制度等。强化责任分解制度,将责任分解到各小组、个人,明确其工作的内容和责任,以促使各方互相配合并落实合同管理制度。强化合同交底制度,则要求合同管理人员对各工作小组、各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合同的交底工作,交底内容主要是向其说明和解释合同内的主要内容[2]。强化进度款审查和批准制度则要求制定详细的审查和批准步骤,要求合同管理部门严格遵循这一机制进行进度款的审核。每日报送制度的建立主要是为了让合同管理人员及时掌握建筑工程的相关信息,因此,要求各职能部门每日总结工程信息并上报合同管理处。通过建立健全施工合同管理制度,可为实现统筹整个工程项目的运行状态鉴定基础。

2.2对建筑工程的合同进行动态管理

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建筑工程项目在实际的施工中难免出现一些变动,进而导致合同变更,而合同变更又往往会引起索赔纠纷。因此,为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纠纷,需对施工合同进行动态管理。施工合同的动态管理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⑴注重现场签证。根据合同条款进行支付时,避免出现过量、过早签证的现象,尤其在签订补充协议时需谨慎对待。如出现施工图或者设计错误需要进行变更时,签证时只需签需要修正的项目,而原图纸不便的则不需要再次签证。另外,对于已经购料的,需要签写详细的情况,包括材料的数量、规格、名称、变更的时间、成品情况、到场情况等。⑵建立索赔机制。合同变更后难免会出现变更索赔,因此,建立索赔机制很有必要。合同管理人员首先应认真研究合同的有关条款,同时,积极找寻索赔的依据,通过关注现场的动态,整理各项资料以掌握索赔的重点。并争取在索赔的时效内提出变更及索赔。另外,在履行分包合同责任时,严格控制分包商与业主反索赔事件的发生。⑶严格审核并分析合同变更部分的信息,收集并整理相关的工程文件。另外,合同变更时应在承包商与业务协商达成一致后进行,且合同变更必须与提出索赔相同步[3]。⑷有条不紊地处理善后工作。项目完成后,要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处理工程的款支付、结算、移交、质量保修及保修金返还等事务,以做到人走帐清,善后处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另外,管理人员应整理并保存好每一份文件,包括照片、收据、借据、信函、会议纪要等,以备遭遇后续的纠纷问题。若有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各部门应联合制定清欠目标,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2.3注重选派高素质的合同谈判人员

在进行合同谈判时,选派高素质的谈判人员有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降低合同的风险性。高素质的合同谈判人员必须精通各项业务,包括熟悉合同的变更和签订、熟知索赔程序,同时懂得经营管理、熟知财务及造价知识,又精通有关的法律知识、思维严谨有魄力等。合同谈判人员对合同履行的可操作性、可行性负责任。

2.4做好建筑工程合同的履行管理及评价工作

由于建筑工程的合同内容非常丰富,能够很好地反映整个项目的建设过程。在项目完成后,对工程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价有助于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开展工作有很大帮助。合同终止后,管理人员应收集、整理、保存、登记相关建筑工程的合同资料,并做好资料的编号、装订及归档等工作,使建筑工程的合同资料管理走向规范化、程序化。与此同时,比较分析建筑工程的实施计划与合同履行情况,并对合同的履行情况作出客观评价。通过評价工作,不断提高建筑工程的合同管理水平。

3.结语

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已成为市场双方的最高准则,并是双方不可或缺的纽带。施工合同也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应十分注重施工合同的风险管理,通过多种手段防范风险的发生,包括建立健全施工合同管理制度、做好合同的动态管理工作、选派高素质的合同谈判人员以及做好合同的履行管理及评价工作等,以切实保证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 [科]

【参考文献】

[1]李人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管理的基本措施分析[J].中国科技博览,2010(16):19.

[2]谷银芳.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管理的几点思考[J].商品与质量·建筑与发展,2013(08):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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