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总结

2024-09-09

商业贿赂总结(共8篇)

商业贿赂总结 篇1

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自查总结

为深入开展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我院规范医疗机构行为,提高医务人员廉洁从业意识,建立完善业务及行风建设相互促进的评价体系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廉洁防控长效机制和措施,进一步促进了卫生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卫生局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我院内部认真地开展了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我卫生院对该项工作的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卫生院调整了以院长为组长的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党政齐抓共管、科室各负其责的责任追究制,为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自查自纠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制定工作计划。

结合卫生院实际,制定了可行的工作计划,为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明确了目标方向。

(三)建立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为确保工作取得成效,卫生院制定了“商业贿赂责任制度”“医德考聘制度”、“行风管理制度”、“社会监督制度”等相应的规章制度,1

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职责,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个人与单位签订责任书,使工作得到正常开展。

(四)强化学习教育,促进文明执业。

认真组织职工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卫生行业的“八大严禁要”、“六个不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职工的廉洁自律性,使之在工作中能够依法行政、依法执业。

(五)深化公开措施,促进贿赂专项治理。

坚持服务项目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公示,实行办事公开,公开办事依据,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和设置投诉举报箱,公开服务承诺,要求所有医务人员必须做到,①拒绝接受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生产、器械销售企业销售代理人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②拒绝接受患者及其亲属馈赠的“红包”、“物品”;③不得开单提成;④根据患者病情,规范用药,合理检查,不开大处方;⑤礼貌接诊病人,文明、热情服务,态度和蔼,不推话、训斥、刁难病人;⑥执行医务公开,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尊重患者自我选择权、知情权、监督权;⑦住院病人实行“日清单制”,让病人明白收费。同时加强内部监督,按时开举报箱,及时处理各投诉、举报。通过治理,医务人员在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上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六)规范进药渠道。

坚持网络渠道进药,杜绝在医药购销中出现接受回扣等不良现象。

(七)强化信访工作。

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向来访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对于上级交办、转办的信访件,及时落实。

二、自查情况

经过自查,卫生院职工中未发现“吃、拿、长、要、收受红包”回扣、开单提成等现象,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与服务质量得到了进一步提高,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规范了我乡卫生院职工的执业行为。

三、今后工作思路

商业贿赂总结 篇2

关键词:商业贿赂,表现形式

近年来, 商业贿赂犯罪在我国频频发生, 并且逐渐成为一种“潜规则”在经济活动中蔓延开来, 严重影响了行业风气、政治风气和社会风气, 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更加破坏了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

1 商业贿赂的概述

所谓的商业贿赂罪是指公司、企业、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商品购销活动中,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违反国家规定, 故意以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交易或者从中促成贿赂交易, 进行不正当竞争,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数额较大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中, 包括纯正的商业贿赂罪, 也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另外还有一些不纯正的商业贿赂罪, 如“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介绍贿赂罪等。商业贿赂的手段有两类, 即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

1.1 商业贿赂具有以下特征

(1) 主体是经营者, 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商业贿赂主体的经营者不限于法人, 除法人外, 还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法人也不限于企业法人, 还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2) 商业贿赂即为达到商业目的, 通过贿赂手段, 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

(3) 为对方提供明显可盈利的业务项目、物资批件及合同等。

1.2 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

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 给予或者收受各种形式的回扣、折扣或者佣金, 以及以赞助费、宣传费等名义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或利益好处。 (2) 在交易之外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与实物。 (3) 提供境内境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其他手段。 (4) 交易对象即受贿方索贿。例如一些单位利用垄断地位或者在交易中的相对优势地位公开索要各种好处, 索取不当利益。

2 商业贿赂的形成原因

对商业贿赂犯罪的原因进行研究, 有助于了解这类犯罪实施者的心态及其人格状态, 可以分析其人身危险性和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正确定罪量刑, 做到司法公正。具体分析我国商业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2.1 社会原因分析

(1) 社会变革中浊流的影响。

据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对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调查, 不论国家大小, 社会制度如何, 在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化、经济结构调整时期, 各种社会问题, 包括腐败现象也相对比较突出。我国建国以来, 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是伟大的社会进步运动, 但不是直线的, 有成功和曲折;也不是纯粹的, 有主流和支流, 清流和浊流, 腐败现象就是浊流。思想上, 国门打开了, 某些腐朽细想和生活方式就可能乘虚而入, 一些意志薄弱者就会经不起考验。

(2) 市场意识错误延伸。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这是历史和现实经验的科学总结。但同时也应看到, 市场经济也有双重性, 正效应是主要的, 但负效应也是客观存在的, 它主要表现在:①市场经济的等价性提倡公平交易, 有利于经济的有序运行, 但也容易使人斤斤计较, 自私自利。②市场经济的重利性促使人们追求正当利益, 调动积极性, 有利于社会进步, 但也容易诱发拜金主义, 一切向钱看, 见利忘义。③市场经济的竞争性, 有利于激发人们重视产品的数量和质量, 增强实力, 公平竞争, 但也容易诱发不正当的甚至违法的竞争行为。④市场经济的风险性, 鼓励人们大胆创新, 开拓进取, 但也容易刺激人们的投机取巧, 侥幸心理等。

(3) 政府角色错位。

市场经济中政府应侧重宏观调控, 而现实中, 政府的规划、调控、监督角色过弱而执行角色过强, 在行政许可、行政合同领域发生商业贿赂的机率比其他地方大, 从根本上反映了这一点。

(4) 整个社会对商业贿赂的认识不到位。

虽然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款早在193年就写进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但整个社会对商业贿赂的认识仍然十分模糊, 不少企业把法律明令禁止的回扣行为与正常折扣混为一谈。在工商部门查处时, 拒不承认自己的回扣事实, 对回扣造成的社会危害更是不以为然。有的企业甚至把工商部门的正常执法行为告上法庭。

2.2 经济学分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市场来决定商品的价格以及商品的供给。根据西方经济学的基础理论, 商品的价格取决于供给与需求的状态。在买方市场的条件下, 因产品供大于求, 卖方的产品价值的实现比较困难, 众多的卖者竞争数量相对较少的买者, 卖者在自身利润最大化的驱动下, 自然有了使用一切可能手段达到此目的的动力;而在卖方市场的情况下, 就会出现相反的情况。因此, 无论在买方还是在卖方市场的情况下, 都会出现商业贿赂的现象。

经济学是人类如何在资源有限的世界上为满足其欲望而做的选择的科学。运用经济学理论分析商业贿赂犯罪发生的原因, 可以使我们从一个新的法律视角去深入审视, 从而获得新的收获。犯罪原因的经济学理论有广狭义之分, 广义的经济学理论不仅包括用经济学分析犯罪的理论观念, 还包括犯罪的产生是由经济原因造成的。狭义的经济学理论仅指用经济学原理解释犯罪现象和各种理论观念。用经济学理论分析犯罪原因, 也是假设犯罪人是具备足够理智对外来刺激做出反应的人, 犯罪人在犯罪前都要进行利弊的权衡, 得失的计算。经济犯罪、财产犯罪、职务犯罪、高科技田间下的犯罪人在犯罪前, 往往会权衡犯罪行为的得与失。

经济学理论解释商业贿赂犯罪, 可以这样假设:商业贿赂犯罪是行为主体在特定的条件下, 权衡各种不同牟利方式的成本和收益之后做出理性选择, 其中各种不同牟利方式既包括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的牟利, 也包括以非法方式进行的牟利活动, 亦即商业贿赂犯罪的实施者把合法途径同非法途径可能获得的收益和要付出的成本进行比较, 如果采取非法途径更容易达到目的, 则选择实施商业贿赂犯罪。

竞争压力和利益的驱动是从事商业贿赂的主观动机。竞争, 是市场经济的灵魂, 它始终激烈地贯穿于商品交易的始终。一些参与竞争的经营者为取得比其他经营者更大的优势, 利用少数人的贪财心理, 暗中以金钱或其他好处贿赂交易对方的负责人或对交易有影响的其他个人, 以获取交易机会, 从而取得更多的利润。收取回扣方为牟私利, 置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于不顾, 其贪婪动机更是显而易见的。供大于求是产生商业贿赂的市场条件。随着经济发展, 我国的市场成为商品品种数量繁多的买方市场。

利润也是商业贿赂犯罪实施者考虑的一个因素, 行为人从实施商业贿赂犯罪中获得的利润包括有形利润和无形利润。犯罪的预期利益越高, 实施犯罪的可能性越大, 商业贿赂犯罪发生的可能性和预期利益成正比。

2.3 个体原因分析

任何商业贿赂犯罪, 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其自身的因素.因而认真分析商业贿赂犯罪发生的个体原因, 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唯利是图的思想是从事商业贿赂的主观动机。经营者愿意冒违法犯罪的风险, 直接暗中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好处, 或者唆使雇员在业务活动中, 以回扣开路进行交易, 其目的是为了取得交易机会, 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收取回扣方为牟私利, 置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于不顾, 其贪婪动机更是显而易见的。

本位主义是产生商业贿赂的帮凶。现阶段, 在两种体制交替之时, 一些从事公益行为的单位和具有特定职能的部门, 在附带从事公益经营和行使管理职能权利时, 往往利用其“独家”服务的优势, 肆无忌惮地与供货方串通, 大量获取回扣, 为小团体谋取利益。

2.4 道德文化原因分析

存在于人们生活中影响人们生活各个方面的道德因素, 虽然是无形的, 但却也对犯罪显示出了其特殊的影响. 中国人强调人际关系, 延续几千年的儒学伦理将“人情”理念深植于中国人的心理和处世现实中, 从根本上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虽然今天整个社会的宗族势力已经瓦解, 但乡土社会的差异理念却在以“己”为中心的小圈子内被普遍实践着。一种过渡性的人际关系模式— 熟人网, 就是转型期乡土社会的关系要素与市场经济的利益要素相碰撞的产物。跨国公司在进入中国市场过程中, 也逐渐适应了这种与西方观念完全不同的“本土环境”, 学会了对相关政府机构和交易对象采取“特殊沟通”的方式, 以商业贿赂为主要手段构筑自己的关系网。

2.5 法律方面的原因分析

法律对商业贿赂的处罚不够严厉。行政执法手段单一, 执法过于宽松。面对商业贿赂花样不断翻新, 回扣、账外折让等形式更加隐蔽的现实,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有的执法手段显得过于单一。法律体制没有理顺。市场法制不健全, 对一些具体问题的界定不清, 导致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差, 使商业贿赂大行其道。管理部门的责权不明则导致一些行政管理部门对商业贿赂的弱化处理, 如简单地处以行政罚款、通报批评等。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 因此, 制定专门的法律, 整合相关的规定, 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责任追究手段, 将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3 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思考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 运用党纪、法律手段有效制裁商业贿赂行为, 维护党的形象, 保障经济健康发展, 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既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 又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 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结合, 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 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相适应, 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商业贿赂问题, 努力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相信通过今后的努力和摸索, 商业贿赂将不再成为桎梏中国经济发展的枷锁。

参考文献

[1]朱有明, 张薛梅.我国商业贿赂现状的经济学分析[J].商场现代化, 2006.

[2]刘修德.商业贿赂犯罪研究[J].阜阳市司法网, 2006-07-04.

向商业贿赂开刀 篇3

2005年底,从高层传出的信息表明:商业贿赂的猖獗已到了最后期限。2006年开始,中央将对商业贿赂进行专项集中治理。从去年底至今年初,高层决策引人注目,中央频频“亮剑”,直指商业贿赂。

——2006年1月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在强调当前反腐败重点工作时提出了六点要求,其中第五点就是“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总书记连续用了三个关键词:“认真开展”、“坚决纠正”、“依法查处”,可谓字字千钧。为打响、打胜治理商业贿赂攻坚战指明了方向。

——2005年12月20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部署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时,明确提出要在2006年集中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行动,并将治理商业贿赂列为2006年反腐败斗争的重点之一。中央已决定在2006年联合18个部委对商业贿赂进行专项治理,并在中纪委成立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由中纪委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为打响、打胜治理商业贿赂攻坚战做好了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

——2005年12月24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作为首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的一项重要内容,商业贿赂罪的主体相应作了扩大;草案在刑法关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基础上,把商业贿赂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从政策制定到法律修改,全社会合围商业贿赂的大势已经形成。为打响、打胜治理商业贿赂攻坚战,进行了法律准备。

花样繁多

什么叫商业贿赂?说得直白些、通俗点,就是在给买方(个人)各种好处后做成了交易,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中饱私囊。这种腐败问题,近年来愈演愈烈,在我国许多行业,商业贿赂已成为约定俗成的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在交易之外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与实物,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名义、用“红票”冲账的方式进行贿赂。其主要花样有以下几种!

回扣费:这是在改革开放后才流行起来的新名词,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受到生意场上的人们追捧,90年代快速向各个行业蔓延,并向掌有实权的领导和决策部门的主管人员大肆行贿,以获取投资和贸易机会。大到几十亿采购订单,小到部门日常办公费用,甚至一桌招待酒席,都有一定比例的回扣。有的在做交易前,直言不讳地告诉决策者:给你××比例回扣费。从近几年查处各类腐败大案要案和一般性案件中都能找到吃回扣的踪影,可以说,回扣之风盛行,吃回扣无所不在。比如:建筑工程项目中,就有5%左右的费用是用于回扣的;药品代理商,要从虚高的药价中,拿出80%打通各个环节;医生开出一张处方,每月按用药数量给予回扣;就连各地政府出台的招商引资奖励政策也可看出回扣的影子,引资100万元,奖励引资人2%,引资200万奖励5%,这难道不是变相回扣吗?不过它被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罢了。

咨询费:这种费用,主要是用于打点那些政府主管部门和对某项决策有影响力的人员。如某个化工项目需要到某地投资,是政府领导作为政绩工程引进的,政绩早已打上某领导的功劳簿,但环保部门这关难通得过,于是,项目负责人和投资方就先买通环保内线人员,然后三番五次主动上门进行名正言顺的咨询,当然每次都会在你知我知的情况下,投资方不失时机地递上红包,名日:咨询费。几次咨询过后,再加上行政压力,被咨询者就会帮助投资者出点子、想对策,如何绕过政策障碍,办理两可之间的相关手续。

吹捧费:如果人们留意的话,可能早在几年前,就已看过这类新闻,像某某经济学家被××集团公司聘为“顾问”,年薪或报酬多少万元。明明××公司违规操作,甚至是黑吃黑,这些所谓专家竟然昧着良知,还一个劲地追捧,力挺上市,高唱赞歌。这是“国企改革之路”、“民企发展典范”、“上市公司楷模”等等。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了,“改”进了个人腰包。还抛出“靓女先嫁论”、“苹果论”、“冰棍论”,真正像吴敬琏、刘姝威这样有正义、良知和社会责任的经济学家,中国能有几个?有些所谓专家竟然不惜卖掉一生清白和灵魂以及职业操守,真可悲!

促销费:许多企业和商家经常利用新产品促销和宣传推广等,向有关部门的人员和监管执法人员进行商业贿赂,新产品可以免费使用,前来捧场者还有大礼包和“红包”恭候,即使没到场的实权者也会在会前或会后送上门。所有费用都打入“促销费”、“宣传费”。因为国家有规定,对这些费用可纳入税前列支,也可算入生产成本。据业内人士透露,一般商场或超市,一年仅这一块的费用大约在50-80万元,多的达几百万至上千万元,除此,生产商还要给予代理商广告费或提成、回扣等,占到生产成本的3%左右,化妆品、保健品、药品等占到20%以上,保守估计全国一年不少于1000亿,偷税达200亿左右。

技术服务费:如果自己发明了某项专利,卖给或转让给某个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费用,这是国家鼓励的,也是政策允许的。而这种技术服务费,偏偏不是转让的专利,而是出卖的国家利益。此话怎讲?这类人员多数都是某个行业的技术专家,他们在决定商业交易中有着一言九鼎的地位,真可谓:一句得生,一句能死。把单位领导或者买方玩弄于股掌上。但他们也不会单刀赴会的,总要拉上决策的领导或相关人员做个垫背,用自己的技术行话来影响决策,最后成交好处你有我有大家有。电信部门,手机、小灵通、电脑生产商,要想进入某省域网,如果不花巨额技术服务费的话,那是根本不可能的,于是生产商在包装上就标明限××地区供应,如果要享受上网优惠的话,就必须购买电信局包销的某品牌电脑,否则,不能享受特种优惠。还有的是虽以集体名义收取技术服务费,但生产商会给领导和技术权威人员另付服务费。有的干脆集体一半、个人一半,集体有账可查。个人往往事出有因,查无实据。

外出考察费:这种现象在商业贿赂中非常普遍。如果购买国外产品的,可以邀请出国访问,帮助办护照、提供全程开支,还有礼品或红包,有的早已兑换目的国的货币,供其享用,甚至提供“特殊”服务。如果购买国内产品的,可以邀请到本公司考察学习,吃、喝、玩、住等费用全包,除了重礼外,还有数额不菲

的红包供自由支配。如果做成常年产品供应交易的,可以邀请参加各类研讨会,还可携带家人一至二名前往。如果达成采购协议,可以和夫人一起以考察之名,到旅游景点去游玩一番,也可到度假圣地去放松一回。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考察费用被对方以变相的商业贿赂形式包了之后,外出人员所有费用还都开出正规的发票,回到单位再报销,领取外勤补助。这种自己不掏一分钱。潇洒一回又捞取大笔外快的“好事”,谁不动心!

赞助费:这里说的赞助费,虽有企业不是出于完全的自愿,但为了做成生意,他们都会按“行规”办事,而主动赞助。这笔赞助的费用,当然要“羊毛出在牛身上”,因为企业可以通过加大利润或虚高成本来转嫁给对方。最常见的形式,就是赞助业内各种研讨会。如果去调查各大医院,看看每年有多少医生参加所谓的学术研讨会,哪次的背后都少不了有药商提供巨额赞助。有的企业为了躲避查处或者打政策“擦边球”,不得不向工商、药监、卫生、质监等部门提供物质或其它赞助,就连公安、法院、检察院这样的部门,也有来自企业的各种名义的赞助。真正需要赞助的社会弱势群体、特困家庭等,这些企业从不关心,因为那是无回报的真正付出,而他们的商业赞助是有代价的。所以,当人们为各种商业赞助大唱赞歌时,都忽视了背后的商业贿赂。

节日慰问费:在我国,每年有两个重大传统节日:中秋节和春节。近年来,节日腐败问题日趋严重,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手法五花八门,节日送礼成风。下级给上级送,部门之间互送,导致很多人被节日腐败拉下水。如今这股风早已被企业活学活用到了商业贿赂中,他们看中了节日这个最佳贿赂和笼络感情时机,变着法子,把回扣包装在节日慰问费的红包中,有的故意遗忘在办公室抽屉里,有的直接送到家庭茶几上,受贿者自然一一笑纳,用送礼者的行话,这叫感情投资。除了这两大节日外,也有选择在其他节日里奉送慰问费的,还有的四处打听对方家里人的生日、乔迁、调动、升学或者父母和家人生病等,乘此机会也会及时奉献上慰问金的,行话称之为:曲线投资。这种节日慰问,早已不是10多年前的名烟名酒或土特产品了,已经蜕变成为赤裸裸的现金,也有以存单、存折、银行卡、会员卡、购物卡等代替。

加班费:对于加班费人们都知道,只有加班了,才能领取加班费,而这种用加班费名义被商业贿赂包裹着后就不是那么回事了,为了达到贿赂的目的,一些部门或企业就以加班的名义向受贿人员发放加班费。这种形式多见于一些正规的单位。如:金融部门、事业单位,甚至于极少数的政府部门也常常以加班费借口变相分钱。也有的部门把加班费打在招待费用中开支,然后再以加班费名义贿赂对方的,以此掩人耳目。

当然,除了以上所列出的商业贿赂种种表现之外,还有以其他名义或形式进行贿赂的,如:美色、古玩、书画、房产、汽车等,不管他们以何种手法,但都比较隐蔽,或单线联系,或面对面交易,没凭没据,没有人证物证,查处和治理起来非常困难。

大行其道

据天津南开大学法学院调查发现。被调查的一半以上的公司表示。为了开拓市场,都有过商业贿赂行为。给回扣已成为许多公司竞争的法宝。为什么商业贿赂在我国会大行其道呢?专家分析认为,主要有这么几个因素造成的:

一是编织熟人网。中国人强调人际关系。延续几千年的儒学伦理将人情理念深深植根到中国人的心理和处世现实中,也从根本上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虽然今天整个社会的宗族势力已经瓦解,但乡土社会的差异理念却在小圈子内被普遍实践着。一种过渡性的人际关系模式——熟人网,就是转型期乡土社会的关系要素与市场经济的利益要素相碰撞的产物。跨国公司在进入中国市场过程中,逐渐适应了这种与西方观念完全不同的本土环境的特殊观念,学会对相关政府机构和交易对象采取特殊沟通方式,也就是入乡随俗,逐渐掌握了以商业贿赂为主要手段构筑自己的关系网。从另外角度看,跨国公司既是不正常商务环境的受害者,又是正常商业秩序的践踏者。

二是奉行潜规则。这些人早已明白,在中国要办成事,就必须遵守中国国内的潜规则。难怪当业内人士得知德普公司在美国“出事”时,就感到非常不解:送回扣是行内的规矩,怎么就违法了呢!据这家公司的人士说,现在90%以上的医生不会直接向医药销售人员要财物,但肯定“不给钱不订货”。自己不给回扣,别人给了,自己的产品肯定就卖不出去,于是大家纷纷争先恐后地给对方好处,正应了社会上所说的“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这些年来,不少跨国公司就是通过贿赂,顺利地绕过政策壁垒而迅速获得准入权。而他们贿赂的对象,通常是掌握信息、政策、行业发展资源的官员,由于权力缺少明确界定,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一些官员与寻求商机的跨国公司达成默契。这种默契被演化成行业内心照不宣的潜规则。

三是监督不到位。跨国公司在中国出现腐败,德普公司搞商业贿赂竟然长达11年之久而没有被发现,或许司法机关真的是没有得到举报,纪检监察部门也没能获知线索,但没有举报的背后更令人深思。我国查处了几十万起各类腐败案件,其中绝大部分都涉及到回扣、好处费以及打着各种旗号的贿赂名堂。难道就没有引起一丁点警觉和思考?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程宝库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商业贿赂盛行,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我国有关部门监督不严,使这个腐败领域成为真空状态,这种情况长期以来都被行业内部所普遍承认并且大范围存在,这是非常可怕的,也是非常危险的。

四是执法没力度。对于商业贿赂合法还是非法,有利还是有害,我国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给这种争论画上了句号:“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此后的一些单型条例和刑法又分别进行了强调和深化。然而,法律是灰色的,现实之树常青,再好的法律也需要得到人的承认和执行,否则就是一纸空文。对于商业贿赂,检察院、公安局、法院、工商局、税务局、纪委、审计、财政等部门都有调查取证乃至立案查处的权力,但令人遗憾的是,大量商业贿赂竟然没有被发现。一些在海外引起巨大反响的商业贿赂。在中国司法界似乎找不到踪影。我国法律对行贿受贿处罚之严。为世界罕见,如果不折不扣地执行,足以让一些依靠商业贿赂打开市场者倾家荡产。但现实的情况却是,法律不敌潜规则,执法不力,查处不严,实质上就是对商业贿赂的默认。

不能小觑

商业贿赂大行其道,长期逍遥法外,成为企业开辟市场的行规和经营运作的潜规则,人们对此到了见怪不怪的地步。近年来,商业贿赂的危害性日益突出,人们逐渐认识它对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带来的负面影响。发现它对社会的腐蚀不可低估,尤其对一个市场经济刚刚建立起来的社会的破坏效应之大已经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和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税收流失

累计高达数百亿元人民币。

首先是有损我国的国际环境形象。当前,中国广阔的市场前景和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吸引许多外资和外国企业到中国“淘金”,世界500强已有400多家到中国大陆寻求发展。受商业贿赂潜规则危害最大的是我国市场经济形象和国际投资形象,对外招商引资工作也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和消极作用,商业贿赂引发的不公平竞争,已对我国吸引外资形成无形的瓶颈。

其次是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则。商业贿赂必然伴随着暗箱操作,而良好的投资环境是让企业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依靠品质、服务和质量、信誉等真本事,在阳光下竞争。以回扣等为代表的潜规则,把那些不给回扣的公司排斥在竞争之外,直接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准则,形成恶性循环,投资和交易的“生态环境”被无情践踏,同时,也对执政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

第三是增加企业运营的隐性成本。据分析,凡是搞商业贿赂的企业,在财务账面处理时,无一不是把贿赂的钱物记入“销售支出”、“促销费”、“宣传费”或“赞助公益事业”等。比如:天津德普公司就将162,3万美元的贿赂款登记为“销售支出”,这笔支出相当于德普公司发案期间内销售额的3%-10%。这是明的支出,还有耗费的时间和牵制的精力,所有这些付出,理所当然成为企业的隐性成本,而且还很难用金钱来计算。

第四是加剧社会腐败现象的泛滥。商业贿赂是不是腐败问题,回答是肯定的。由于我国加大改革开放的步伐,一些法律法规和制度等滞后,让少数投机分子钻了空子,商业贿赂便是其中一种,它的泛滥必然会加剧社会腐败现象,破坏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准则,为官商勾结、权力寻租、红顶商人等提供了滋生腐败的土壤,从而加剧了社会不公平,导致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人们不论法律论权力,不信市场信市长,不看好政策而看潜规则,严重毒害社会风气,造成思想混乱,为腐败推波助澜。助长腐败的产生。

第五是吞噬改革开放的成果。商业贿赂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市场准入和各种资源的,他们肯定还要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从市场中获得非法的收益和回报。一些外商为了逃避税收。竟把大量的合法收入转移到海外,仅逃避税就达300亿美元。还有的外商通过占有中国本土大量紧张的资源,利用廉价劳力生产半成品出口海外,到国外摇身一变再向中国出口。从中赚取几百倍的高额利润,不仅是变相的经济掠夺,而且对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和平稳运行带来了安全隐患,许多本该中国人分享的果实被外商以商业贿赂形式看似合法地偷走了。如此下去,有可能使中国市场出现“拉美化”倾向。

如何破题

去年12月19日,由教育部、中纪委、国家工商总局指导和参与组织的“反商业贿赂与中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研讨会”在天津举行,与会的5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研讨,对治理我国商业贿赂问题提出了不少好的建议和意见,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也得到中央高层的重视。

近几年,一起起商业贿赂的来龙去脉和行贿的手法如出一辙,如果不是被美国等查处的话,恐怕中国人永远都被蒙在鼓里。令人尴尬的是,发生在中国的贿赂事实,却由美国来代为处罚,被处以480万美元的高额罚金,而那些受贿的国有医院的医生。我们恐怕是很难找出来了,查处又从何谈起。更奇怪的是,这种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商业贿赂行为,竟然是最先由其母公司发现,并由母公司向美国有关机构举报的。DPC公司的这种“大义灭亲”。虽然有其利益上的衡量和考虑,但我还是联想到,它已经给沉浸在快速经济增长中和加入WTO快乐中的国人上了生动的一课。

去年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严查了谢瑞麟回扣事件,当事人的回扣问题的另一方也涉及大陆,可大陆方面却风平浪静,一切平安无事。外国的或者港澳台地区的公司到大陆后入乡随俗,这种由熟人网打造的本地化,在身处其内的人看来无可厚非,现在他们因此受到了处罚,反而让我们感到目瞪口呆。香港的法治成就在世界上是有目共睹的,作为中国的一部分,它的变迁过程,正是大陆学习的样板。香港曾经也是一个不送礼就办不成事的地方,人情理念根深蒂固,腐败现象层出不穷。然而,几十年的时间,却让香港变成全球最廉洁的地方。为什么?廉政公署自然功不可没,但是,如果没有自由的经济制度支撑,一切恐怕也枉然。有专家研究认为,香港成功的关键是明晰的产权制度、相对简单的税法、非常温和的税率以及政府坚持对经济“无为”的政策。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必须由严格的法律来保驾护航。我国多部法律对贿赂都有着相当严厉的处罚规定,如刑法规定,犯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犯受贿罪最高可处死刑。另外,行贿罪、受贿罪一般都会处以罚款、没收财产等附加罪,除了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可以追究其民事、行政责任等。面对肆无忌惮的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商业贿赂行为和国内企业竞争中奉行的潜规则,这么严厉的法律为何苍白无力、束手无策呢?该作为的不作为,难道不发人深省吗!

专家们认为,当前改善投资环境的重点,应是靠严格执法来打破各种违法的商业贿赂的潜规则,集中力量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一方面加大对已发案件的查处力度,显示法律的震慑力量;另一方面,改变案件侦查方式,由被动地等待举报。转变为发展线人制度和建立各部门案件信息共享机制;一方面从已查的案件中找出规律性的和共性的东西,梳理成查案线索,减少环节,降低办案成本,不断总结经验,加快查处步伐,加大治理力度。相关部门需要联手综合治理,以形成公平、公正、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让商业贿赂这样的潜规则在市场竞争中逐渐失去效用,从而真正优化我们的投资环境。

一些跨国公司的商务代表说。他们当初之所以进入中国,是因为中国广阔的市场前景和优惠政策。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越来越感到公平、公正、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更为重要。因此,他们建议:政府在创造投资环境时,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由注重硬件投入、提供税收优惠政策等传统做法,转变为搭建统一的、透明的、高效的竞争平台,治理好竞争环境。让所有企业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走向阳光竞争。

治理商业贿赂自查总结 篇4

为全面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开展,确保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取得实效,我站根据省卫生厅卫(鲁卫监字[2006]2号《关于对全省医疗机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本站实际,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站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我站成立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确保我站开展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工作能够很好的落实。

二、动员教育,提高认识,营造氛围

我站紧紧围绕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营造“守法、公平、诚信”的社会环境,多次组织全站职工大会学习贯彻落实省市县有关商业贿赂文件和报刊等资料,大力宣传商业贿赂及纠风专项治理的目的意义,同时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以案示法,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廉洁行医意识,形成加强行风建设,树立行业新风的良好氛围。促进反对商业贿赂教育工作,结合廉政文化建设,提高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形成以廉洁守法为荣,以贿赂违法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使广大医务人员进一步明确专项治理工作的意义、能自觉抵制在医药购销中收受“回扣”的贿赂行为、使老百姓在“看病难,看病贵”上真正能得到实惠。

三、明确治理重点,真抓实干,确保实效

在专项治理中,我们紧紧抓住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根据市县有关文件精神,我站将打击商业贿赂列为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扎实抓好这项工作,我站重点实施了“四严”措施。

(一)严把进药关。严格实行药品、耗材上网采购制度。药品专职采购人员必须执行网上采购,在网上下订单,所采购药品全在山东省中标范围以内,并且从授权单位进行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用质量好、价格低的药品及耗材。

(二)严把用药关。为规范临床合理用药,明确新药进货必需经临床科主任提出申请,从而在采购品种上加以限制,任何人不得随意接收药品进入药房或直接与药品推销商进行交易。在医药购销程序上实行采购、质验、药品付款三分离制度,各司其责,避免了药品购销中不正之风和不规范行为发生;在采购渠道上严格控制,强化了药品采购中的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对开方用药的评估、监督、检查,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

(三)严施承诺制。为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医务人员的行风建设意识,我站向社会承诺:本站医生不收受“红包、回扣、开单提成”,文明行医,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进一步规范了购销行为,确保了购销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严把处理关。我站在查处违纪违规问题上,重点突出一个“严”字。明确规定:

1、以医谋私,利用人事调配、验证、发证、基建等工作之便收受或索要“红包”,私收回扣的,除责令退还外,扣发工资至所收金额5倍,考核按不合格评定;第二次违反,并处理待岗学习6个月。

2、私自加大处方,增加病人负担的,发现一例,罚款1000元,并当面向病人及其家属道歉,退回款物。

3、有关领导对群众反映收受“红包”、“私收费”等不正之风不认真查处或隐瞒护短的,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

4、在采购物资、药品和购置医疗设备中私收回扣或接受送礼者,追缴钱物,并视情节予处理。

通过狠抓“四严”措施的落实,我站打击商业贿赂和行风治理工作有了明显的成效,这些措施制度的实施,降低了病人药品费用,减轻了病人的经济负担。下一步我们将畅通信息渠道,加强交流学习,开拓创新,切实做好商业贿赂治理和行风治理工作,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减轻病人的经济负担,进一步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

四、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坚持长抓不懈,在坚持集中专项治理的同时,我们重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从思想上、制度上和源头上强化防控措施的落实。

1、以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为抓手,完善制度防控机制。我站突出“质量、安全、服务、费用”四个重要方面,以减轻群众不合理医药费用负担为重点,严格落实“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诊疗规范;规范医院财务制度和规范医务人员的收入分配制度。通过全面推进医院管理年活动,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和收费行为,让患者明明白白就医、明明白白消费。

2、以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站务公开为手段,强化监督管理机制。我站全面实行站务公开制度,完善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流程,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

我站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展顺利,全体医务人员能严格按照治理商业贿赂的方案自觉节制行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不开大处方;常怀仁爱之心,多从患者角度出发,同情体贴病人;树立正确荣辱观,牢记“八荣八耻”,诚信为人、廉洁行医、恪守医德,拒吃请、拒红包、拒回扣,做到以收受医疗商业贿赂为耻,以拒受商业贿赂为荣。

蓬莱市精神病防治站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 篇5

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总结

分局安排部署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后,在自查自纠阶段,我段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纪委、省纪委六次全会和交通部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分局开展治理公路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方案》、《实施细则》,加强领导,严肃纪律,细致工作,努力建立防止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提高全体员工的信用意识,道德意识和法制意识。回顾总结,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领导。分局部署安排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后,起初,一些人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并不一致,有的认为与己无关;有的认为没有问题;还有的认为言行不过分,针对如次种种消极认识,我们召开了全体干部职工大会,段长闫世英,支部书记郭天喜在会上组织大家学习了分局文件,传达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强调每个人都要把自己摆进去,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要性。会后,我段立即成立了“新绛公路段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组”。组长由段长闫世英担任,副组长:支部书记郭天喜、副段长董国栋、李焱峰、路政大队队长翟建京。办公室主任马怀邦。成员王红琴,田相如。制定了新绛公路段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方案和实施细-1-

则。及时按要求向分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组上报月报、简报和旬报共达36期。

二、广泛调查摸底,查找突出问题。

我们组织专门力量,先后深入到新绛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沿线村庄干部群众中及过往车辆司机向他们广泛征求意见,查找我段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在七个方面进行查找:

1、对照法规查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检查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2、对照制度查程序,根据有关规定和制度,检查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检查材料采购,质量监督,计量支付等程序的履行情况。

3、对照程序查台帐,根据工作程序和管理要求,检查各种会议记录、报表、文件、合同及其副本或补充协议及备忘录等台帐是否完整规范。

4、对照台帐查资金,根据管理台帐和财务帐本,查合同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5、对照行政许可法规找有无违规行为或许可审批。

6、对照市场规则查找有无影响公平竞争的准入门槛,有无涉及地方保护的行业管理制度。

7、对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查找行政工作人员有无利用职权通过牵线搭桥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和索贿受行为。

通过查找,突出问题:

1、治理商业贿赂各项制度有待完善。

2、路政巡查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

3、临夏线阳王至南苏村路段路况质量差。

4、108线个别路段脏、乱、差。

5、治超工作要进一步加强。

三、分类治理成效明显

针对查找的问题,我们建立健全了各项治理贿赂的制度。对临夏线阳王至万安路段12.8公里进行了路面改造施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特别是对108线进行了综合治理。

一是积极宣传,争取支持,努力营造干线公路综合治理的氛围

干线公路综合治理离不开地方政府和部门及广大群众的支持。为此,我们一方面组织宣传车大力宣传干线公路综合治理的重要性,争取沿线群众的理解,提高他们爱路护路意识。一方面主动向地方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引起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花精力协调矛盾。同时,段长闫世英上城建、土地、工商等有关部门沟通,深入沿线镇干部协商,争取他们积极配合。在我们的努力下,新绛县今年冬季绿化的重点放到了干线公路两旁。截止目前,从桥西坡到周流村这一段干线公路两旁共栽树木五万余株。城建、土地部门不再

对公路控制线内建设作审批。西曲村结合新农村建设在公路边修建了两个高标准的花池,为美化公路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桥东村拆除了一处违章建筑。

二是突出重点,全力实施,干线公路综合治理开端良好,成效凸现

干线公路综合治理虽然是一项长期性工作,需要经过三年坚持不懈的努力才能得以实现,但是起步是关键。为此,我们今年着重抓了以下几个方面:

----在村镇路段治理上,着重实施了对路店的隔离、排水的畅通。开挖石砌边沟5145米,砌筑隔离墙3430米。

----在建筑控制区管理上,着重抓了新增违章建筑的取缔,依法制止在控制区建设房屋、路店3处,强行拆除1处,制止未经公路部门同意办理建加油站手续1起。

----在公路标志管理上,着重对公路两侧非公路标志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拆除非法广告牌26块。

----在平交道口管理上,着重对干线公路的平交道口进行了调查建档,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办理了手续,强行拆除了1处不合要求的。目前,我段干线公路共有平交道口商业建筑6处,处处都进行了硬化,达500㎡。村庄平交道口16处,处处也都进行了治理。

----在公路绿化、美化上,着重是争取了地方政府对干线公路的绿化,共栽树木六万余株。

在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阶段,我们虽然做了大量细致工作,但尚有许不足,在下一阶段我们要更加努力,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做得更好。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 篇6

一、分解任务,落实职责

自20xx年10月政府采购工作移交到我局以来,我局在建章立制、规范程序上做了很多工作,异常是自20xx年7月新领导班子到任以来,更为重视,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一是成立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新设立了内部监督管理岗位,完善了档案管理制度、质疑投诉处理制度,建立了合理分工、流转顺畅、互相制衡、有效监督的业务工作运行机制;二是经过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职责书等方式,及时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明确了局长、分管局领导、部门负责人和机关工作人员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健全了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接件、处理、落实、检查的办事制度和治理商业贿赂职责制度。

二、周密安排,制定方案

根据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治理商业贿赂实施意见》,对全局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进度、方法、步骤作了具体安排。各处室(中心)结合自我实际深入分析了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和规律,认真对重点岗位和环节有可能出现的工作风险点进行了摸底调查,拟定了工作方案,提出了治理的具体思路和对策,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有机地融入到各项工作当中。

三、围绕重点,开展排查

在自查自纠过程中,我局围绕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环节和主要目标,对各重点岗位、重点环节进行了排查,总结梳理出141个廉政风险点,其中:采购中心梳理出5个部门风险点,21个个人岗位风险点,基本摸清和掌握了各个部门容易发生商业贿赂的风险点,做到了四个“看一看”和“三个结合”(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制相结合,与行风政风建设相结合,与建立长效机制调查研究相结合)。

四、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一)狠抓制度建设,筑牢防范体系

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我局修订完善了15个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节能项目建设、公务车辆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进一步落实了政府采购等工作廉政建设“三早”预警机制,健全了教育先行、风险防控、制度规范、监督惩处为一体的党风廉政建设体系。

(二)强化流程管理,建好监管体系

切实抓好采购流程的再造,对每一种采购方式都制定了相应的运作流程,全面规范并构成制度,建立了内部约束机制,确保具体操作的程序化。对重大采购项目和特殊采购项目,建立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的联席会议制度、网上公告制度,以确保采购项目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还由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开展政府采购专项检查工作,以规范各区县的采购行为。

(三)突出重点环节,确保高效廉洁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还针对政府采购中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建立了有效的工作机制。一是财政立项。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都要到财政局立项审批,一方面财政要审定资金渠道是否合乎规定、另一方面要编制采购预算,防止高价低质的情景发生。二是网上公告。为防止供应商与相关人员串通,所有的采购项目原则上要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采购项目、资料、采购时间、采购方式,以避免围标、串标情景的发生。三是专人管理供应商。所有采购项目有专人负责管理,且严格保密。四是随机抽取专家。每个项目开标前,会在财政部门的监管下,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并由专人管理,严格保密。五是专家独立评审。每个项目由随机抽取的专家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独立评审,工作人员不能参言,确保了评审工作的独立性。六是财政等部门对采购全过程进行全程监管。

(四)定期召开会议,加大执行力度

为进一步加大制度的执行力,我局还坚持每间隔一周的周一召开全体职工会议,定期听取各处室(中心)的工作安排、完成情景,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景,对全局下一步工作及时进行安排部署。经过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制度,确保了制度的贯彻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有力推进。

五、认真执法,治理贿赂

一是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企业的遵纪守法、履行合同、采购人的满意度及投诉等诚信状况进行详细的登记备案,将企业的一切虚假投标等行为全部纳入诚信体系管理,定期将记录情景向监管部门反映,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加大企业不良信用记录的信息披露,强化社会舆论的监督力度,初步建立了攀枝花市政府采购的企业诚信档案。

二是加大惩治处罚力度。对存在有严重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违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其参与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市场准入资格,促进企业依法规范经营。20xx年初,因市亚光公司、市弘泰公司、市新汇利公司三家公司行贿我局前领导班子部分成员,造成了2位局领导因严重违纪违法而受到查处。我局得悉信息后,及时向市财政局、市纪委作了反映,依法取消了市亚光公司、市弘泰公司、市新汇利公司三家公司参与招标投标的资格。

三是推进公车专项治理。根据中央、省、市要求,从20xx年4月开始,扎实开展了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摸清了全市公务用车家底,清理、纠正了违规超编超标配车352台,并据此制定了《攀枝花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按照中央和省里的要求重新对市级74个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务车辆编制进行了核定,对清理出来的超编超标车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处置。经过专项治理,规范了公务用车管理,堵塞了管理使用上的漏洞,厉行了节俭,完善了公务用车配置机制。

六、加强督查,及时整改

及时掌握商业贿赂治理工作进展和整改情景,始终坚持把督促检查作为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抓手,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对存在的问题,督促各部门制定了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落实职责人,及时进行整改,做到不敷衍了事,不走过场,确保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商业贿赂犯罪若干问题探讨 篇7

一、应把刑法第163条和第164条规定的罪名改为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法释[2007]16号文件将刑法第163条和第164条所规定的罪名由原来司法解释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从而限定了构成商业贿赂罪的主体只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其一,根据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将商业贿赂的主体限定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实在不妥,通过司法解释的办法修改了法律,是一种越权行为。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刑法第164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根据该规定,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并不能得出此类人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司法解释将罪名概括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实在不妥。不难看出司法解释如此规定是为了和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区分开来,但是这种做法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进行的越权解释,法律规定本身存在问题是客观的,应该通过修改法律进行完善,而不能由司法机关代行立法机关的职权,否则将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其二,司法机关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限定在非国家工作人员上,将造成司法认定的困难。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国家工作人员经营企业,利用经营的职务便利,而非公职便利进行商业贿赂行为的,依据司法解释规定的罪名对其进行定罪将出现困难。由于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显然不可以认定为公务人员贿赂犯罪,由于其是国家工作人员若认定其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显然名不符实,因此,笔者认为在罪名上不能把刑法第163条和第164条概括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而应改为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的罪名。现行司法解释的做法既违法了罪刑法定原则也造成了司法实践的困难,应予纠正。

二、刑法第163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应属商业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关于刑法第163条中商业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商业受贿罪的主观要件,还有学者认为是客观要件。单从字面来看,确实容易得出不同的结论,本句话容易引起歧义,但结合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此类受贿罪的客观要件,而非主观要件。理由有以下两点:一方面,根据我国刑法条文表述的规律来看,一般表明主观方面的往往在该条的开端即作规定,如刑法第175条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刑法第152条走私淫秽物品以罪:“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由此可以看出,立法者在立法时一般会将明确的主观意图列在条文的首部,而不会在行为之后再规定主观方面,除非是对一些加重处罚意图的规定。另一方面,正如某些学者所说,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主观要件,在司法实务中将无法操作。因为是否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将由行为人说了算,司法人员通过其受贿行为根本不可能判断出其有无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意图,会造成很多本来构成犯罪的人以主观上无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为借口逃脱刑法的惩罚,造成轻纵犯罪的后果。

三、余论

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争议问题很多,笔者在文中仅对一些和司法实践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论述,理论上仍存在许多争议很大的问题,比如商业贿赂和商业贿赂犯罪的界限问题,商业贿赂达到何种严重程度才能够认定为商业贿赂犯罪?理论上没有定论,法律也未对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除此之外还有商业贿赂犯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商业贿赂犯罪中的共犯问题等仍需我们深入研究探讨。

摘要:商业贿赂是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危害经济正常发展的毒瘤, 商业贿赂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商业贿赂行为的极端表现, 现行刑法司法解释官员商业贿赂犯罪罪名的规定不利于打击商业贿赂犯罪, 应予以修改, 科学认定商业贿赂犯罪, 科学合理地治理商业贿赂行为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商业贿赂,司法解释,罪刑法定

参考文献

[1]、王建敏.商业贿赂泛盛机理及对策[J].法与实践, 2006, 5.

[2]、赵颖、雷伟.浅论商业贿赂犯罪, 载赵秉志主编《和谐社会的刑事法治》,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 第1138页。

[3]、陈思、许巍.国外治理商业贿赂的经验及启示[J].政策, 2007, 2.

商业贿赂总结 篇8

今年年初,上海一家名不见经传的旅行社——上海临江国际旅行社经营异常引起了警方的注意。这家旅行社基本上不组织游客旅游,仅靠承接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GSK,以下简称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等外资药企的会议组织,一年的业务量就达到了1亿多元。警方调查发现,这其中存在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今年6月,公安部指定长沙、上海、郑州等地公安机关负责侦办此案。

6月28日,长沙警方在微博上公布,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有高管涉嫌经济犯罪而被当地公安机关调查。7月11日,一份措辞严厉的消息稿出现在公安部的官方网站上,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涉嫌在华行贿的传闻被证实,罪名是“涉嫌严重商业贿赂和涉税犯罪”。至此,GSK中国各种行贿事实开始浮出水面,主要有通过旅行社、学术会议等手段向个别政府部门官员、少数医药行业协会和基金会、医院、医生等行贿。

随后,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副总裁、企业运营总经理梁宏接受了央视的采访,披露了GSK中国大量的行贿细节。GSK中国郑州女代表王慧及主管李明也接受电视采访,又披露了郑州行贿的大量细节,包括帮医生找小姐等,事件持续发酵。

9月2日,继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高管、上海临江国际旅行社法人代表等人之后,又一批涉案人员陆续交代了其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事实。警方调查发现,在“销售为王”的企业文化下,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专门成立了所谓的“大客户团队”,每年花费千万元,以各种会议、论坛为由对各大医院负责人大肆行贿。高压指标+高额客户维护费+高额的奖金刺激,使其销售额从2008年的20多亿元快速增长到2012年的70多亿元。

此外,警方还披露了康辉会展上海有限公司为了承揽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大量的会务业务,向其高管大肆行贿的案件,这也进一步揭开了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双向贿赂链条,一边是以公司的名义大肆行贿,一边是部分高管大肆受贿,涉及公司上上下下各个部门、各个环节。

链接:高盈利背后的医疗腐败

医药企业销售费用高企,已经成为行业之殇,社会之痛。

根据Choice资讯终端提供的统计数据,今年上半年医药生物行业的178家上市公司中有约95%即169家公司实现了盈利,盈利总额达216亿元。而这178家公司的销售费用总额高达349.19亿元,为盈利总额的1.6倍。根据申万行业分类标准,医药生物一级行业下又细分化学制药、中药、生物制品、医药商业、医疗器械以及医疗服务6个二级行业。行业销售费用明显高于净利润,反映了包括中药、西药、医疗器械等几乎一切医疗相关消费品在流通环节的成本惊人。

与房地产、金融等多个行业的销售费用相比,医药生物行业上市公司的销售费用的确“畸高”。据统计,上半年房地产行业154家上市公司的销售费用总额为103.98亿元,占其上半年盈利总额的23.86%,远低于医药生物行业1.6倍的水平。而根据对金融行业53家上市公司中报数据的统计,其销售费用总额占净利的比重为69.89%,也显著低于医药行业的水平。

医药行业上市公司销售费用居高不下的背后,除了有流通环节较多等方面的原因之外,还隐藏了包括药品回扣、招标暗箱操作等多种医疗腐败现象。销售费用居高不下,增加了医药企业的成本,但最终买单的还是患者和消费者。因此医药行业销售费用的居高不下,既是行业之殇,也可以说是社会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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