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证明格式

2024-07-16

婚姻证明格式(共9篇)

婚姻证明格式 篇1

兹有我辖区(男/女)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于年与(男/女)身份证号结婚,系夫妻关系,经审核,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此证明有效期天)

社区居委会(单位)

年月日

婚姻状况证明

重庆市万州区地方税务局:

兹有我辖区 李继付(男)身份证号***57X,户口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后山镇沐河村9组73号,于1984 年与徐金琼(女)身份证号***609结婚,系夫妻关系,经审核,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此证明有效期60天)

社区居委会(单位)

年月日

辖区民政部门(单位)

婚姻证明格式 篇2

如果申请人的婚姻状况是已婚,在婚前取得不动产权利,此时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主体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两个人。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自由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归属。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可以约定为夫妻二人共有,可以自行约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时二人各自所占份额也可自行约定;夫妻共有的房产可以约定为一方单独所有;婚前一方购买的房产可以约定为另一方所有,只要是夫妻双方的合意,都可以据此办理不动产登记。当然,夫妻之间的书面约定应在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名或盖章,如果当事人无法到场,需提供经公证的约定书以保证约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婚姻证明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是一项重要的证明材料,在不动产登记实践工作中,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婚姻证明材料往往会遇到一些比较复杂的情况。

一、单身证明

申请人婚姻状况是单身的,可能是未婚、离异或者丧偶。申请人丧偶的,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需提供原配偶的死亡证明,原配偶的死亡证明由原配偶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申请人离异的,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需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协议离婚的,由民政局颁发离婚证;当事人起诉离婚的,由人民法院出具判决离婚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申请人未婚的,指申请人已过法定婚龄尚未结婚登记的情况。近几年来,未婚人士买房贷款、出国、迁户口都会用到“未婚证明”,该证明是证明当事人截止到某个时点未在民政部门有过婚姻登记的书面证明,一般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在法律上叫做“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有些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也要求当事人出具此证明。笔者认为,当事人未婚的,个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只需书面声明即可,不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只能证明当事人在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未办理结婚登记,并不能证明当事人在其他地方未办理过结婚登记,意义不大,而且从逻辑上讲,要求当事人证明未发生过的事情,给当事人施加的证明责任太重,违背了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原则。

二、事实婚姻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结婚证是证明夫妻关系的法定证件。在受理不动产登记时,也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申请人声称是夫妻关系,“结婚”(举办了结婚仪式)十几年了,就是拿不出结婚证,两人户口在一起,户口本上孩子的户籍信息也有。可否据此认定二人是夫妻关系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 年2 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在1994 年2 月1 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在1994年2 月1 日以后,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对于不动产登记机构而言,无法判断当事人是否符合、何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因此,遇到前面所说的情况,窗口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建议当事人去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由民政部门认定是否属于事实婚姻。如果民政部门认定属于事实婚姻的,其出具的结婚证会注明事实婚姻的日期。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根据结婚证上的日期判断不动产是否属于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当然,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不动产登记部门对于年龄大、行动不便的老年人也可酌情放宽审核标准,比如户口在一起几十年的老夫妻,也可依据户籍证明认定是夫妻关系。

三、涉外婚姻

随着国际交流的日益增进,涉外婚姻的数量呈上升趋势。涉外婚姻包括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的。涉外婚姻问题比较复杂,由于风俗不同,各国对结婚和离婚的法律规定也不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根据不同的情形认定涉外婚姻的法律效力。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这种情况,当事人取得的结婚证是国内民政部门颁发的。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和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外国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只要不违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这种情况较为复杂,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结婚的条件、程序不同,有的国家颁发结婚证书,有的国家不颁发结婚证书。

3.中国公民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国公民的境外结婚证件认证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公民(华侨除外)在国外结婚,原则上应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居住国不承认的除外)。如该国和我国无外交关系或该国不承认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在该国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只要不违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

4. 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

外国人在我国境外缔结的婚姻,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允许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因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缔结的婚姻,只要依据婚姻缔结地法律有效,我国一般承认其婚姻效力。即使有些婚姻按我国法律是不成立的,我国也予以事实承认。

亲爱的,别把婚姻格式化 篇3

在电视播音员的标准普通话中,司徒明说:过会儿再和你吵,我先看看新闻,好不?

我冷笑:自家地震还没解决呢!你的思想境界真是不一般高!

司徒明也冷笑:中专生怎么比得上研究生思想境界高呢?你刚才不还骂我思想境界低下、生活品质粗糙么?

我被噎住,也毛了:没错!所以,我要离婚!

司徒明说:拜托!别动不动就玩“狼来了”,没劲!

这都什么男人呵?每次吵架,他总要说最后一句话,毫无男人风度!当初就不该嫁给他!

1、他是我的“权宜”老公

2008年,金融危机,我任职的公司也倒了,失业的第5天下午,惊见廉租房窗口的防盗网被剪了一个大洞,所有值钱的东西不翼而飞。不得已给我妈打电话,请她火速汇钱解救她的独生女儿。我妈就说:你看你,早答应嫁给司徒明,不就没事了?!

司徒明是我妈的学生,大我6岁,技校毕业便到城里做厨师。他在房价低迷时购入一套房子,随房产入户城市。但每年春节,总要和一些同学到我家“谢师恩”。我大学毕业那年,带前男友回老家一趟后,我妈就没看好我的前男友,总想招司徒明为婿。

一个女研究生白领嫁给一个中专生蓝领?我非常怀疑我妈的红娘素质。所以,虽然司徒明与我同城谋生,但我从没找过他。

一小时后,司徒明急吼吼地来了,并极力邀请我去他家考察,说如果我看他的房子顺眼,就在他家先住着,房租想啥时给就啥时给,无条件借我住着也行!

虽然知道我妈没有汇钱来的用意,虽然知道司徒明无条件的背后也许有条件,但是,环顾收拾得窗明几净的二房一厅一厨一卫,我承认我喜欢,又想想不知何时能找到工作,便身不由己住了下来。

半个月后的一晚,我饱受煎熬的身心发起高烧,在喝下司徒明煲的红糖姜水后,终于忍无可忍地依偎了过去。竟然一次中招,我怀孕了。

还没等决定怎么办,司徒明已兴奋地通告了双方父母。我还能说什么?反正房子、家具现成,我又不愿意回老家,司徒明长相也不低调,又是知根知底的老乡,那就结婚吧!

这场婚姻,我只是希望给自己在城市里找一间落脚的房子,是对生活见招拆招的一种权宜之计,它没有感情只有生存。随着儿子的出生,在锅碗瓢盆交响曲中,我和司徒明的矛盾渐渐凸现,吵架成了家常便饭。经常忍不住喊“离婚”。

2、婚姻突然调成了静音

司徒明仍在得意洋洋地看著我,仿佛还在等着反击的机会。

嗯,现在的我,今非昔比。儿子1岁后,我找到了工作,和上司新同事相处甚佳,薪水年年见涨。身边女同事女朋友们时常以和丈夫的出境游、与丈夫参加某次明星大腕聚集的慈善晚会等等为聊天话题,来炫耀婚姻和谐幸福,我越来越后悔当初在婚姻上的权宜选择。

我说司徒明,你听好了!这次狼真的来了,老娘我是真离婚!

司徒明说:离婚可以,但你要净身出户,儿子也给我!

我冷笑。不就仗着房子是他的婚前财产,仗着以为我离不开儿子,就得瑟成这样!

我摔门进卧室,给老沙打电话:“我已经正式向我老公提出离婚了!”

老沙欣喜地说:“好呵!我永远等着你把我选为再婚的种子选手。”

老沙是我的一个客户,曾留学加拿大,有钱有房、离异无孩。半年前认识他,他便时常对我表现出赤裸裸的好感,不放过任何一个占口头便宜的机会。

后来,老沙隔三差五给我打电话发短信,嘘寒问暖。又开着车子带着我逛这逛那。最重要的是,他还邀我参加了一次明星大腕聚集的慈善晚会,让我终于见识了一回大世面。交际圈窄小、生活粗糙不堪的司徒明能给我吗?不能!

一晚,老沙开车送我回小区门口,我从车里出来没走几步,便一头撞见司徒明。他黑着脸,说:我看见你和他在一起好几回了!他是谁?

我说:是我喜欢的人!怎么样,你要是受不了,就签离婚协议书呵,我愿意净身出户。

司徒明一声鼻哼,举起巴掌。我以为他要打我,吓得后退几步。没想到,他一掌拍在自己的脸上,一跺脚,转身就走。

3、婚姻可以情绪化,不能轻易格式化

司徒明一晚没回家。第二天一早回来,说同意离婚,不必我净身出户,房子他可以给我。

我惊讶:“真的?房子可是你的婚前财产喔!”

“你知道不?我刚做厨师的第一年春节,到你家给你妈拜年,看见你笑容可掬地给我斟茶,我就喜欢上了你。后来,我每年春节回老家给你母亲拜年,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想看看你。再后来你考上大学、研究生、带男朋友回家,这一切,让我高兴又难过,觉得配不上你和你没缘分了。但那天,你妈说你和男朋友分手了,说你落难了,让我赶紧去找你,我高兴坏了,心想原来你妈早看出来我喜欢你了!既然有你妈支持,我一定要抓住这个机会,英雄救美。”

“我知道你并不喜欢我,当初是为了房子嫁给我,但我就是喜欢你,所以坚持娶了你。之所以要你净身出户,是我不想让你走。”

各种震惊。原来,司徒明对我如此情深!可是,既然他如此爱我,为什么总和我吵架,每次吵架又不让着我!

司徒明一脸委屈:“我确实想让着你,但后来听说,如果女人和男人吵架,男人以沉默应对,女人很容易憋成内伤搞坏身体。所以,每次你找我吵架,我就尽量回应你,让你的怒气尽情发泄呵!而且,我想,你肯和我吵架,证明你还是在乎我的。”

我呆了。确实,我经常为了鸡毛蒜皮的事首先挑起事端,但,他和我吵架的理由,真的让我心一热。

司徒明又说:“既然你是为了这套房子嫁给我,现在你要离婚,咱俩好歹夫妻一场,我不能让你吃亏,那就干脆把房子给你吧!至于儿子,我虽然舍不得,但他是你怀胎十月生的,你有权决定他的去留,若他跟了你,我会每个月给抚养费的。你考虑好了我就签字离婚。”

司徒明双眼红红地出去了,说是找朋友喝点酒。

我的心,异常沉重。这一刻,我才发现,我对婚姻的算计实在龌龊!我发现过去因学历、阶层的不同,因生活习惯、因虚荣而引起的对婚姻的不满是那么幼稚,幼稚得让我愧疚。

婚姻可以很情绪化,但一旦轻易地格式化,那可是遗憾终身呵!我托着腮,认真地想。

4、房子不重要,重要的是房里的人

这天晚上,我和司徒明才吵了几句,世界又闪了一下腰:本·拉登被美军击毙了。司徒明说:老婆,过会儿再和你吵,我先看看新闻好不?

我同意了。其实,也没啥好吵的,是我见多日不吵,无聊挑了件鸡毛蒜皮的小事练练嘴瘾罢了。

没错,我和司徒明的婚姻仍然继续。

仍然吵架,但少了。有时想一想,司徒明是操持家务的好手,做得一手好菜,又时时为我着想,而且,这些年来,司徒明从大排档厨师到小饭馆厨师、普通酒店厨师、三星酒店中餐厨师,上进精神还是很靠谱的。他说,他的理想是在40岁前成为五星级酒店的二厨,45岁前成为五星级酒店的主厨,50岁前成为七星级酒店的主厨,55岁就带着我环游世界……

他的理想让我心有戚戚。我的“权宜”老公还是一只绩优股!我们,怎么能离婚!老沙不满了,说:“你不是要离婚吗?我也有房子给你住呵!”我大笑:“房子不重要,重要的是住在房里的人!”

老沙摇头::“原来你的离婚风波是浮云。”

我又大笑。是呵,我和司徒明结婚才3 年,还是在婚姻的青春期,长些小痘痘是难免的,离婚风波也不过是浮云罢了,将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呢!还有很多各种形式的浮云要经过我们的天空呢!所以,我的“权宜”老公,为了咱俩55岁时能携手环游世界,咱俩就都淡定一些过日子吧!

婚姻生育状况证明 篇4

1、办理机构

本市户籍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来沪人员,未在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或者《婚育证明》已过有效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婚育证明》;不符合在本市办理《婚育证明》条件的来沪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户籍地《婚育证明》,并在限期补办期间在本市现居住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

2、办理材料

本市户籍人员办理《婚育证明》,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或者身份证明;

(2)本人近期一张免冠照片;

(3)婚姻状况证明;

(4)户口簿;

(5)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来沪人员办理《婚育证明》,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或者身份证明;

(2)本人近期一张免冠照片;

(3)户籍地镇(乡)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4)在本市有住所证明(租赁房屋或者拥有产权房等证明)或者在本市有稳定职业证明(工商登记、劳动合同、单位出具的雇佣关系证明等)。

办理临时《婚育证明》的来沪人员,需提供:

(1)身份证或者身份证明;

(2)本人近期一张免冠照片;

(3)婚姻生育情况声明。

3、办理时限:对于材料齐全、办理《婚育证明》的申请,应当当场或者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

婚姻证明空表 篇5

兹有我村组居民,男,身份证为:,于年月与乡________村居民,女,身份证号码为: 结婚,婚后生育_____,女儿叫______,男孩叫_____,结婚证现已遗失。

特此证明。

崔家桥镇东阳村民委员会

年月日

资产证明

兹有我村居民刘进松,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为:,于2011年在本村刘家湾组境内新建二层共13间,295㎡钢砖结构楼房一栋,评估价值约35万元,此房属刘进松私有财产。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汉寿县崔家桥镇东阳村民委员会

也谈不动产登记中的婚姻证明 篇6

一、证明材料

证明,作动词,用可靠的材料来表明或判定人或事物的真实性;作名词 ,证明书或证明信。

房屋登记中的证明材料,是指房屋登记因法定要件遗失需要证明,或因共有关系事实需要证明的各种相关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材料,由公信力机构出具,起着证明作用,证明和确认登记材料和事实的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具有一定证据或法律效力的文书。

我们先看一案例:A房屋抵押贷款期满还款后,从银行取回房屋他项权证后,不慎丢失了,寻找无果。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他项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如果A申请注销登记,则必须准备齐全上述证件和材料,登记机关才能受理。A已还清贷款,丢失了房屋他项权证,A没必要再次申请补发房屋他项权证。一般情况下,登记机构会要求A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作废已丢失了的房屋他项权证,期满后,再持遗失声明、银行出具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及其他材料申请注销登记。这里遗失声明就是证明材料,它的作用就是与其它注销登记需要提供的要件材料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牢不可破证据链条,证实A已偿还了银行贷款,登记机关可以受理A注销登记申请。

二、什么情况下需要证明材料

1.法定要件遗失

法定要件,根据《物权法》《房地产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事项时必须提供的材料和要件。

如《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

其中,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等就是法定要件。这些法定要件结合起来,存在着客观上的必然联系,合法依程序发生,证明不动产登记物权来源真实,可以依法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取得物权受到法律保护。

当然,申请人身份证明遗失,可以通过公安机关补办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等办法来解决,但其他法定要件遗失后,则只有通过公信力机关出具证明和证明材料形成证据链条才能佐证客观事实存在并确凿发生。

由于申请人原因遗失了《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法定要件,相关法定机关不可以或不必要补(有时补发可能违法或产生严重法律后果)。一是不可以补的,如转移登记申请中的一方死亡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继承合同、分割协议等,因为合同一方死亡,只有通过公证机关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登记机构才能取信受理申请;二是不必要补的,如申请注销登记时的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书、预告登记证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等。

登记机构依据《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等规章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要件有:房屋权属证书类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在建设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和预告登记证明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等。

2.共有关系不明

一是申请登记时需要共有关系证明材料的。《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明确,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登记机关依法要求共有房屋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只有申请人提供结婚证,证明结婚时间节点,登记机构才能知道申请登记的房屋是否为夫妻婚内财产购买,或是婚前财产购买,或根据双方约定一方所有。上述要求主要基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对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或离婚后未再婚的申请人,登记机关一般会提示申请人举证不动产为单独所有的法定证据,排除共有财产购买可能。

同时,对有抚养(扶养)、监护关系人的申请人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也不例外。

如果登记机关不审查共有关系(监护人)证明材料,则登记机关不仅没尽到审慎责任,还会因此卷入不必要诉讼之中。此为登记机关无奈之举,但并不违法。

二是不动产分割、转移和抵押申请时需要的共有关系证明材料。首先,登记机关在受理不动产分割、转移和抵押申请时,只有物权人才有权处置。但我国部分地方由于历史上登记制度不健全的原因,出现和存在着“隐性共有人” 现象,尤其在《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前,对共有财产共同申请登记要求不很严格情况下,如房改房、商品房登记在共有人一方名下的情况很多,“隐性共有人”客观存在(本人在《房屋登记机构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的风险与对策》一文中已有论述,载于《中国房地产》2012年第10期)。其次,部分地方登记机构依申请人个人申请,不查验是否共有情况客观存在,所以处分不动产(分割、转移和抵押)时,必须查验共有关系证明材料。最后,继承类转移登记所需的公证书,就是很好的共有关系证明材料。因为登记机构没有实质审查权利,很难对共同关系人进行审查,依据有关规定,前置公证程序,公证共有关系人,保证继承登记时不发生意外,降低登记风险。

综上,共有关系证明材料在房屋登记中,如果申请人不举证,就不能保证房屋登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证明材料可以采信前提

采信证明材料的首要条件是证明材料来源必须是发证机关或公信力机构出具的,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就是申请人基本材料中缺少了一项法定要件或共有关系证明材料,补齐了这一法定要件(共有关系)的证明材料,配合其他法定材料,在法理上可以形成证据链条,有力证明登记事实(物权来源、转移、变更)确已客观发生,真实存在,合法、合程序。则可以受理登记申请,并记载于登记簿。再次,不可滥用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佐证基本事实,必须经过房地产登记审核委员会多数以上人员同意并签字。证明材料不能代替法定要件,不可滥用,如果滥用必然导致登记事实不够严肃,甚至经不起推敲,登记机构面临巨大风险。最后,采用证明材料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每一业务件只能限定一个或两个证明材料,多则滥用。

综上所述,采用证明材料,必须是公信力机构出具的,才能保证登记真实可信,经得起历史检验。

四、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取舍的利与弊

在不动产登记中,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在取得不动产和处置不动产登记中尤显得重要。如“未婚登记记录证明”反映申请人婚姻状况,决定登记购置不动产定性为婚前或婚后财产;处置不动产时,没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就不能保护婚姻当事人(隐性共有人)的权利。

当然,民政部门不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意味着登记机关查验申请人婚姻状况不全面,如果登记簿记录物权登记状况不真实,利害关系人一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登记机构难辞其责,难却诉讼风险,难免赔偿责任。

不动产登记机构作为代表国家行使登记职责的公信力机构,力求保证登记簿登记结果真实准确,降低登记错误带来的不必要诉讼和赔偿风险。同时,要求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出具婚姻状况记录证明合法合理。

民政部门作为我国法定婚姻登记公信力机构,婚姻登记目的在于公示,服务于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信息在利害关系部门尚没畅通信息渠道的前提下,应当允许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申请出具婚姻状况记录证明,以证明个人婚姻状况。

婚姻登记证明 篇7

我单位婚姻状况及相关情况如下:

男方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年月日民族:职业:文化程度:身份证件号:常住户口所在地:

女方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年月日民族:职业:文化程度:身份证件号:常住户口所在地:

男方与女方曾与年月日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离婚)

目前情况说明,在下面的选项中画“√”

()

1、男女双方仍维持该婚姻状况。

()

2、男女双方已办理离婚。

()

3、男女双方已办理复婚。

()

4、男方丧偶。

()

5、女方丧偶。

出证人:(签字)出证单位:(公章)

出证时间:年月日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篇8

我单位 与 单位的 申请结婚(离婚/补领结婚证/补领离婚证),

现到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军队有关规定证明如下:

姓名性别民族出 生年月日婚姻 状况双方有无直系或

三代以内旁系

血亲关系公民身份号码军 人

证件号备注

说明:l、涉外、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记按有关规定出证。

2、婚姻状况栏,申请结婚填写未婚或离婚或丧偶,申请离婚或补领结婚证填写已婚,申请补领离婚证填写离婚:若申请婚姻登记内容与原《结(离)婚证》所填写的内容不一致时要在备注栏注明原内容。

3、政治机关(盖章)是指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处或行使此项职能的直属工作部、局、处的印章。

4、此证明用黑色签字笔或黑色钢笔填写,每项内容必须填写且准确无误,有效期3个月,涂改无效。

承办人签名: 政治机关(盖章)

联系电话: 出证日期: 年 月 日

2

1、《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制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5)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2、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1)双方均无配偶;

(2)双方自愿结婚;

(3)男方已满22周岁,女方已满20周岁;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玻

3、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应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形式要件:

(1)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到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提供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提交3张大2寸红底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4、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2)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男女双方必须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 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4)男女双方共同签署离婚协议书;

(5)男女双方办理过结婚登记且该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6)男女双方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7)男女双方应当持有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提供2张2寸红底单人照片。

5、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根据《民政部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76号)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供:

(1)《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土兵证》、《学员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

(2)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居民身份证。

如一些部队的官兵暂时没有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在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时,在证明右上角分别标注“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已编制公民身份号码。”或“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未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并在标注处加盖印章。对“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未编制公民身份号码”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中“公民身份号码”栏填写“无”。

军人补办《结婚证》,应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本人持证明、军人身份证件和居民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

6、现役军人离婚应当如何办理手续

出于保护军婚的考虑,婚姻法对现役军人的配偶的离婚请求权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限制不妨碍现役军人同意与其配偶双方自愿离婚并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所以当现役军人与其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时,如果现役军人持有部队同意离婚的证明,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依法为当事人办理离婚手续。办理离婚登记所提供的`材料与一般当事人不同,需提供(1)《军官证》、《士兵证》或《文职干部证》等身份证件,(2)结婚证;(3)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

7、如何补领结婚证

当事人因遗失、损毁结婚证的,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补领时具备的条件和须提供的材料: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必须曾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由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写明申请人的婚姻状况的证明;当事人如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或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

(3)当事人持有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5)提供3张红底大2寸免冠合影照片。

8、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有关事宜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的答复》(民办函[2004]32号)精神,因办理房产交易、贷款、出国结婚等事宜中所需无婚姻状况证明问题,当事人应具备的条件:(1)户籍在本辖区;

(2)达到法定婚龄;

(3)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

(4)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持生效离婚证件或丧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当事人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当事人亲自办理。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当应提交经公证机关的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持生效离婚证件或丧偶证明)、复印书和委托书。

查询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篇9

根据当事人申请及声明,经查阅本婚姻登记机关从1985年5月10日至今的婚姻登记档案,未查到从1985年5月10日至2006年11月11日期间,当事人宋本芝女士(持有居民身份证号:***286)的结婚登记记录。

本证明不包括当事人在本辖区以外的婚姻信息,也不包括当事人在本辖区内本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档案中未记载的当事人的婚姻信息。

本证明不等同于单身证明和未婚证明。

翟龙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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